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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重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都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均不得对下级或同级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第九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在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五)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各级行政机关的文头一律按统一式样,文头字一律套红印刷。文件文头与正文用红线隔开,一般占文头纸的1/3(维文文头字的大小,可照此布局)。函件文件一般占文件首页(文头纸)的1/5或1/4。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年号一律要全称,不能写为后两位数字。并且用方括号〔〕,不能用圆括号()或尖括号〈〉。  (五)上报的公文,汉文应当在首页红线上方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少数民族文字公文的签发人从其习惯。  (六)公文标准,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有套红文头者,发文机关可省去),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七)主送机关,一般写在公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后加冒号。主送单位的全称、特称、单称,均应使用统一的表达形式。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位置应与成文时间相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主办机关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公文如需附注时,可置于成文时间之下,用括号括起来。  (十三)抄送单位按上行、平行、下行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抄送单位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中的汉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文字从右至左横写、横排,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按习惯书写、排列。  (十五)公文应当标注印发机关和翻印机关,列于抄送栏横线之下。

自治区机要局定向班招生条件

条件是:1、报考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考生要在本省市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内。2、选报定向志愿的考生,应填写《定向生志愿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市招生办公室盖章,放入考生档案。被学校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在《定向生志愿表》上盖章。交考生报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一份,定向就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一份,学生及所在学校各存一份。3、定向招生是指在招生时就明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的招生办法。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学生到农村及比较艰苦的地区工作,农业、林业、矿业、地质、煤炭、石油、水电、建材、气象、测绘、轻工、司法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23名干部任前公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了23名干部任前公示。其中,包括了3名拟提名为县委书记的干部、6名拟提名为县委副书记的干部、10名拟提名为县局级领导干部的干部、以及4名拟提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干部。这次公示的23名干部均经过了严格的考核选拔和民主评议,是经过了层层筛选后具备能力和担当的优秀干部。这些干部将有望在未来承担重要责任,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事务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标准定额,以及会议、培训、物业服务等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机关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进行合理分类,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差旅费、办公用房管理和维修费用、后勤服务等费用支出管理,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节俭、合理可行、积极稳妥、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无法调剂使用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明确机关用地权属、编制和实施用地规划、严格使用和处置等措施,对政府各部门用地实行统一管理。  政府各部门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新取得土地的,在选址阶段应当送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取得供地批复和土地权证后,将有关材料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纳入本级政府机关用地管理范围。  (二)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在办理规划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处置土地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优先通过调配、置换等方式进行配置利用;确实不宜利用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学习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心得体会怎么写

一年来,我坚持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促进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组织召开市纪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全面安排部署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与班子成员认真讨论制定了《乌苏市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各自责任。二是十分重视抓好全市各级班子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加强对乡(场)镇党委落实党廉责任制的指导,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同业务工作、分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做到凡会必讲;坚持做到每半年听取班子成员廉政汇报、经常听取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较好地履行了\“一岗双责\”的职责。三是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地委、市委有关严肃政治纪律、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公务接待、制止奢侈浪费等方面的规定,使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行为规范,增强了纪律观念。四是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做到在提拔使用干部问题上,严格常委会和全委会票决制,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把好选人关。全面实行试用期制度,对非经选举产生提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五是抓好源头治腐工作。认真落实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及《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把规范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作为监督的重点,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了实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家庭买卖、租赁房屋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作为重点报告内容,并存入廉政档案,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六是大力支持市纪委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七是不断提高自身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纪委、自治区及地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到全市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观看反腐电教片,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和违法违纪的危害性的认识。八是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带头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没有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讲操守、重品行、树正气,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的侵蚀,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政治本色,努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九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都经过市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发展规划和重大人事任免均经过市委全委会集体讨论,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拍板决策的现象。十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较好地执行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杜绝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计划规划

2012年,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国税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税收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夯基础,谋发展,求实效,继续巩固了良好的税收发展态势。一、2012年完成的主要工作(一)税收收入实现平稳增长。去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全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主体税源增长乏力,组织收入形势十分严峻。在此情况下,全区国税系统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制定增收措施,挖掘税收潜力,实现了组织收入的平稳增长。全年累计完成税收收入1109.5亿元,同比增加43.42亿元,增长4.07%。完成总局计划的100.3%,完成地方政府计划的100%。呼包鄂三市所占比例有所下降,但总量仍占绝对优势,东部盟市的收入增速明显加快。虽然2011年的收入增长比例没有往年那样高,但我们投入的精力更多,付出的艰辛更大,成绩来之不易。(二)依法行政得到有力推进。2012年,我们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部署,大力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积极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求,大力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等各项审理工作制度,全年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116起,涉案金额4.37亿元。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共查出执法过错行为5798项次,追究金额超过13万元。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状况调查评估,全力推进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力度,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全年共查补入库税款22.44亿元,缴获各类假发票42.3万份,有力地维护了税收秩序。(三)税收调控职能得到有效发挥。2012年,尽管税源严重不足,组织收入压力较大,但我们仍然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认真落实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西部大开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和结构性减税政策,全年累计减免税收94.64亿元;办理出口退(免)税20.6亿元,同比增长6.32%。此外,我们还提出了服务和促进自治区“双百亿”工程、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的税收工作措施,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给予了充分肯定。(四)纳税服务得到不断优化。2012年,我们不断加强实体办税服务厅建设,在纳税人相对集中地区投放了69台自助办税终端。继续探索国地税联合办税,全区旗县级以上实行联合办税的单位已经超过30%,形成了进驻政府服务大厅、国地税联合共建、互设窗口互派人员等三种联合办税模式。在稳步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免填单服务系统,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不断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和管理,热线受话量月均超过14000条,同时有效提升了回复准确率。开通了网上12366在线答疑,开放了12366知识库。改版升级了区局门户网站。(五)税收征管科技效能得到较大提高。2012年,我们重点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确定“3+2”试点模式,有效提高了基层的税收征管水平。开通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减轻实体办税服务厅压力,进一步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上线普通发票网络查验系统,为社会各界查询普通发票提供了一个平台。以重要风险指标分析为重点,按季组织开展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取得了明显成效。切实做好金税三期试点上线准备,开展了自行开发软件与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对接需求分析工作。陆续出台各种税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出口退税的风险预警和日常管理。上线运行了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系统,提高了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水平。(六)基层建设得到不断推进。2012年,通过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区局党组更深入地掌握了系统的基本情况,更全面地了解了基层的基本诉求,更直接地听取了职工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批有见地的调研文章,解决了一些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新招录的公务员绝大部分安排到基层一线。经过深入研究,制定下发了《区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税系统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2011年乃至今后若干年我们抓基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地也非常重视,都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通过新建、置换、维修等各种方式,改善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的办公条件和生活环境。坚持中央和地方两条腿走路,积极争取经费支持,初步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干部津补贴待遇偏低问题。加大培训力度,全年组织针对基层干部的各类培训300多期,培训4000余人次。(七)队伍建设得到持续加强。2012年,我们大力加强领导干部能力培训,在清华大学举办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党校举办了旗县级国税局长培训班。加强税收专业化人才培养,与湖南大学、天津财经大学联合举办了在职研究生班。给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同志提高待遇。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的人事问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所提高。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组织开展“我身边的好税官”、“建功立业模范”评选和“文明杯”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10个窗口服务单位被自治区文明委命名为全区“百佳文明服务单位”,10名职工被命名为全区“百佳文明服务标兵”。(八)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的进展。2012年,我们把反腐倡廉工作和日常重点工作一起列为督办项目,逐部门逐岗位地进行分解,实现了廉政风险监控的全覆盖。结合实际编写《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手册》,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价工作。继续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不断完善监控工作流程。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期间,自主组织活动1037次,与地方联合组织活动38次,有9个项目受到表彰。组织开展了惩防体系建设重点部门主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自查,继续大力推进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我局在自治区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取得第2名的好成绩。强化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完成了对盟市局第二轮巡视检查工作。虽然全区国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干部队伍年龄普遍偏大,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活力不足、能力不强、作风不硬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区执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风险依然存在,基层征管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国税系统经费供应保障性不强,人均占有水平偏低,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牵扯了基层局领导的工作精力;历史形成的一些涉税纠纷、劳务纠纷、协税员身份认定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化解,维稳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这些问题都是制约和影响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二、2013年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以及全区财税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国税实际,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宣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全区国税系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活动,尽快使学习教育覆盖所有系统党员干部,让干部职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深对十八大精神的理解把握,找准国税部门贯彻落实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小康社会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扎扎实实地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发挥好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各种宣传活动,认真策划、集中报道,广泛宣传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工作成效,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宣传的浓厚氛围。----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合理安排收入计划,坚持依法征税,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增长5%的必成目标,奋力完成地方财政总收入增长14%的期成目标。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开展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检查,严厉查处寅吃卯粮和有税不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空转虚收现象,确保收入增长的货真价实。加强重点税源监控。深化重点税源行业专题分析,建立完善税源景气指数、行业发展指标特征库,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税收变动趋势。研究开发行业和地区风险预警和评价模型,定期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评价和分析。提高收入分析准确度。根据经济发展、政策调整、内外环境等因素变化,抓好收入形势分析,预测税源增减情况,制定组织收入预案,强化收入质量考核。探索开展税收流失估算工作,促进收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加强与统计、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对重点税源的情况要做到了如指掌,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切实强化依法行政。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税收法治教育,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展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建立税务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完善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个案批复制度,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理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后续监管。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充分发挥巡视检查、督察内审和执法监察等综合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效能。高度重视纳税人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深化政务公开,净化执法环境。依法化解涉税矛盾。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应诉在解决涉税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及时办理复议案件。----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根据我区的产业特点和民族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推进税制改革调研,从税收角度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质保量地落实到位,更加有效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与先期试点地区加强联系沟通,围绕试点行业做好调研测算,提前研究推行方案,提前储备培训师资,提前部署风险防控,确保营改增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实施。强化各税种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与各税种管理的跟踪问效,修订完善各税种管理的制度办法。开展货物和劳务税评估核查,抓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发生。建立健全反避税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国际税收管理。----继续深化征管改革。围绕“两提高、两降低”的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注重基础,务求实效。确保金税三期按时上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协调各方力量,制定完善的双轨运行机制,做好数据准备和迁移方案,提前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确保金税三期于2012年5月在我区顺利上线。完善3+2试点模式。将税源专业化管理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认真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大力构建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信息化、专业化、一体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强化大企业税收管理。以重点行业税收管理为突破口,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法和途径。建立国地税信息共享和协作管理机制,明确大企业管理权限,积极筹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强化对企业税收风险的综合分析,建立和完善涉税诉求处理机制。继续优化纳税服务。巩固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加强网上办税厅建设,因地制宜办好纳税人学校,着力打造好纳税服务四大品牌。持续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资源。针对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抓好机制创新和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稳步推进基层建设。按照区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基层单位探索实践新思路新举措,务求取得新突破。统筹规划,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基层建设工作。在群众比较关心的制度化建设和队伍管理方面有新动作,在改善基层税务干部经济待遇方面有新进展。开展“我为国税献计策、做贡献、树形象”系列活动,听取基层的声音,实实在在为干部职工做事。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领导干部首先带头,为干部群众当好榜样。适时召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解决实际问题,明确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建设水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领导班子选拔配备和交流调整工作,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晋升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完善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办法,逐步建立起区局对盟市局、盟市局对旗县局、旗县局对具体岗位的全覆盖绩效考评体系。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以一线税务干部为重点,以提升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快税务干部学校建设进程,突出高素质专业骨干培训和税收急需紧缺人才培训,鼓励干部职工参加提升学历教育,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机制。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向总局人才库推荐各类人才,建立起覆盖省市两级、结构合理、科学实用的系统专业人才库。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试行公开遴选制度。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和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民生工程的落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继续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认真梳理前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同时抓好后五年工作的谋划和实施。以建立部门内控机制建设为载体,以深入贯彻落实《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为重点,积极构建“大预防”工作格局,不断增强税务干部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的意识。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创新廉政教育方式,办好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确保廉政教育常态化。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大对“两权”运行的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合力,努力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对盟市局开展第三轮巡视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部分盟市和旗县局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保持案件查办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综合效应。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纳税人权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严防“吃、拿、卡、要、报”等问题的发生,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等工作相结合,积极参加政风行风评议,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家庭基本标准是什么?

遵纪守法无犯罪,家庭和睦无暴力,安全防范无事故,生活文明无愚昧,民族团结无纠纷。

我该怎样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桐油队坐汽车

楼主你是从哪出发啊

自治区,政府十项维稳措施是哪些

认真落实维稳工作“十项机制” 不断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1、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指责任主体就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防范、先期处置的工作机制。目的在于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推进重大决策顺利实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2、重大不稳定问题挂牌督办机制。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和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基础优势,运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开展重大不稳定问题摸排,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由维稳办对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努力把不稳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控制在初发之时的工作机制。 3、重点对象教育疏导转化机制。是指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现实危害或危害倾向的人员,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运用思想教育、亲情感化、解困帮扶及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的工作机制。要求对重点对象实行一人一策,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工作方案,做到“六个一”(一个重点对象、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帮教小组、一个工作方案、一套工作档案),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各单位对重点涉稳对象一定要明确责任,建立档案。 4、涉稳情报信息收集研判预警机制。是指各单位搜集掌握、报送处理、会商研判涉及稳定工作的动态信息,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内幕性、行动性信息,预测问题发展的趋势和可能,并向相关单位发出“三色预警”通 5、社会稳定形势分析机制。是指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维稳部门为及时、全面、准确把握社会稳定形势动态发展变化的情况,通过常委会、党政班子会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形式,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原则上县级每季度一次,安排在每个季度初;乡镇(街道)每月一次,安排在每月初;维稳办每周分析维稳形势;敏感时期和重点时段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形势专题分析,突出重点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并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分析上报维稳动态。 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序等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处置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工作机制。针对这项机制,各单位都制定了各种应急预案,关键是要加强平时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涉稳案(事)件舆情应对机制。是指涉稳案(事)件发生后,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及时引导舆论、有效应对舆情的工作机制。这项工作宣传部门比较重视,专门成立网评员队伍,并组织培训,各乡镇(街道)要针对涉稳舆情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将答疑解惑、政策宣传等引导方法与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相结合,及时澄清事实、回应质疑、整改问题、疏导情绪。要重视抓好网评员队伍建设,提升监测发现、跟踪分析、回应引导能力。 8、维稳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是指按照维稳工作“一盘棋”思想要求,根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构建上下贯通、内外衔接、整体作战的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维稳的工作机制。这项机制平时运行比较顺畅,各乡镇(街道)、部门之间配合较好,基本能做到随叫随到。 9、维稳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是指依据平安建设和维稳工作考核体系,对各乡镇(街道)、部门维稳工作情况实行考核,并视情作出奖惩的工作机制。这项机制以往主要是结合平安综治考核,注重年底查台帐。今后要注重过程考核,加强平时的督查督办力度,并将督查督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10、维稳工作保障机制。是指为确保维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机制、人员力量、装备配置、工作制度以及经费等保障的工作机制。这项机制主要针对县以上单位,但乡镇(街道)在人员力量上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兼职干部,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内蒙古自治区什么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1、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指的是自治区、市、盟、旗、县等级的人民政府。这些政府内设有司法行政部门,比如法制办公室等。2、这些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这部分工作主要包括:(1)、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如举办法治宣传周、法治示范活动等。(2)、组织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知识和法治素养。如在中小学和社区开展法治知识讲座,法治读书活动等。(3)、负责本地区内法治舆论引导,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如开设法治专栏,报道法治新闻等。(4)、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导机关、团体、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法治宣传教育的概述:1、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由人民政府内设的司法行政部门来主管。这些部门同时也主管诸如公证服务、律师管理等其他司法行政工作。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目的是广泛深入地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这需要各级政府的共同参与和持续不断的工作。3、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司法行政部门在主管时,需要统筹各部门、各机构的力量,发挥主导的作用。如教育部门对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宣传部门对社会舆论的引导,统战部门对人民团体的组织和指导等。5、人民政府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者和责任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意义重大1、清晰界定了工作主管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这有助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政府相应部门明确主管职责,就可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果。2、明确政府是工作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要把它列为施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政府推动和积极参与,工作才能全面开展和持续有效。3、统一和规范了工作部署,划分了自治区、市、县三个层级的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有利于层层抓落实,使工作在广泛深入中切实管用。同时各个层级之间能够相互配合,上下贯通,形成工作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总方针,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围绕自治区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部署,狠抓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国土资源服务保障。一、土地资源(一)土地资源状况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显示:自治区国土总面积166.49万平方千米(24.97亿亩)。其中农用地面积6307.61万公顷(9.46亿亩),建设用地122.66万公顷(1839.9万亩),未利用土地10218.71万公顷(15.33亿亩)。土地利用率为38.62%。与2005年相比,土地利用率提高0.01个百分点。农用地中耕地410.71万公顷(6160.65万亩),较2005年增加3.79万公顷(56.9万亩),增量为2005年耕地总量的0.9%(图1)。图1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构成(二)土地利用情况1.农用地2006年全区农用地中:耕地410.71万公顷(6160.65万亩),较2005年增加1.1%;园地36.37万公顷(545.55万亩),较2005年增加2.7%;林地676.38万公顷(1.02亿亩),与2005年基本持平;牧草地5112.47万公顷(7.67亿亩),与2005年基本持平;其他农用地71.69万公顷(1075.35万亩),较2005年增加0.8%。2006年全区耕地增减情况如下:耕地增加5.34万公顷(80.06万亩)。来源于:土地整理增加1327.0公顷(1.99万亩);土地复垦增加78.0公顷(1170.0亩);土地开发增加3.26万公顷(48.84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增加9413.49公顷(14.12万亩);其他9992.90公顷(14.99万亩)。耕地减少9718.53公顷(12.33万亩)。减少在于:建设占用耕地1577.49公顷(1170.0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5275.95公顷(7.91万亩);生态退耕占用1979.23公顷(2.97万亩);自然灾害毁坏439.17公顷(6587.6亩);其他占用耕地446.69公顷(6700.0亩)(图2)。图2 2001~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总量变动情况2.建设用地(1)批准建设用地情况。2006年全区批准建设用地(不含批准存量建设用地)1.25万公顷(18.75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4674.18公顷(7.01万亩),农用地中耕地1606.11公顷(2.41万亩)。在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1134.30公顷(1.70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414.61公顷(6219.15亩),农用地中耕地299.82公顷(4497.30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1.14万公顷(17.07万亩),其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4259.57公顷(6.39万亩),农用地中耕地1306.29万公顷(1.96万亩)(图3,图4)。图3 2005~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情况(按用地类型分)(2)批准征收土地情况。2006 年全区批准征收土地1 969.76 公顷(2.95 万亩),比2005年增加3倍,其中农用地1 345.11公顷(2.02 万亩),比2005 年增加3.3 倍,农用地中耕地846.28公顷(1.27 万亩),比2005 年增加近2.8 倍。征收土地总费用8.55 亿元,平均每亩征地费用2.89万元,安置农业人口8 994人。图4 2001~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情况2006年全区征收土地补偿费平均单价较高的有四个地州县市: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9.12万元/亩;乌鲁木齐市8.34万元/亩;巴州和硕县7.25万元/亩,库尔勒市5.88万元/亩。平均单价较低的县市有:阿克苏地区拜城县0.34万元/亩,库车县0.44万元/亩;巴州且末县0.35万元/亩;塔城地区塔城市0.52万元/亩。(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2006年全区通过验收的项目共92个(国家级项目1个、省级项目1个、县级项目90个),其中,土地整理项目29个、土地复垦项目9个,土地开发项目54个。土地整理面积3842.39公顷(5.76万亩),其中,增加农用地2154.26公顷(3.23万亩),农用地中耕地1939.85公顷(2.91万亩);投资额2950.38万元。二、矿产资源(一)矿产资源现状至2006年底,全区已发现矿产138种,占全国已发现171种矿产的80.7%。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83种(亚种104种),较上年增加2个矿种。在探明资源储量中,有41种矿产探明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十位,其中居首位的6种,居第二位的10种,居前五位的27种(表1)。表1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矿产保有储量相对2005年走势续表(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1.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地质勘查的资金投入(不含石油地质勘查)2006年全区投入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地质勘查的资金9亿元(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驻地质勘查单位5.54亿元,占61.6%;外省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国土资源调查项目和自治区1∶5万区调项目等4610.0万元,占5.1%;外省地质勘查和区内外矿业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投资2.95亿元,占3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驻地质勘查单位完成5.54亿元,较上年增长29.3%(表2)。表2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属地化地勘单位地质勘查资金完成情况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驻地质勘查单位完成中:三个属地化单位完成地质勘查的费用4.34亿元,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驻地质勘查单位完成的78.4%。其中新疆地矿局3.04亿元,新疆有色地勘局6373.0万元,新疆煤田地质局6634.0万元(图5)。2.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2006年常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单位共施工561个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26个,地质勘查项目535个)。在实施的项目中:①能源矿产146个(其中煤128个、铀矿15个);②金属矿产勘察218个(其中铁矿45个、铜矿66个、铅锌矿31个、镍矿5个、金矿60个);③非金属矿产36个(其中石灰岩17个);④基础地质工作中区域地质矿产调查88个,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14个;⑤地质科学研究等35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驻地质勘查单位施工的项目中,三个属地化单位完成地质勘查的项目有287个。在实施的勘察项目中:①能源矿产103个(其中煤99个、油页岩3个、铀矿1个);②金属矿产120 个(其中铁矿28 个、铜矿38 个、铅锌矿20 个、镍矿3 个、金矿27个);③非金属矿产3个(其中石墨2个);④区域地质矿产调查30个;⑤地质科学研究27个;⑥其他4个(图6)。图5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属地化单位完成地质勘查资金构成2006年全区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矿产有20多种,其中自治区属地化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矿产有10多种,主要有煤矿、铀矿、铁矿、铜矿、镍矿、铅锌矿、钨矿、锡矿、金矿、多金属矿、玉石矿等。图6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属地化单位投入地质勘查资金(按矿种分)3.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2006年全区新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产地13处。其中属地化单位新发现矿产地10处(表3)。表3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属地化单位新发现矿产地续表2006年全区新增探求资源量的主要矿种有:煤、石油、天然气、铁矿、铬矿、铜矿、铅锌矿、镍矿、钨矿、钼矿、金矿、银矿、铌钽矿、菱镁矿、钾盐矿、芒硝矿、石盐矿、膨润土等。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属地化单位新探求矿产资源量:煤315.59亿吨、铜金属140.6万吨、锌金属2608.0吨。(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至2006年底,全区审查批准有效许可勘查证3644个,比2005年增加75.7%,其中新发证2002个,比2005年增长97.3%,批准勘查面积5.66万平方千米,比2005年增加45.5%。至2006年底,持证单位的经济类型主要有:国有企业1539个,占发证总数的42.2%;有限责任公司1831个,占发证总数的50.2%;其他274个,占发证总数的7.6%(图7)。图7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有效采矿许可证经济类型构成2006年全区审查批准有效采矿许可证2964个,比2005年增加17.6%,批准采矿面积3336.27平方千米。其中新发证434个,比2005年增加5.3%。在有效证件中:能源矿产520个(其中煤矿507个),黑色金属矿产141个(其中铁矿122个),有色金属矿产94个,贵金属矿产103个,稀有、稀土矿产10个,非金属矿产2094个(其中化工矿产47个),水气矿产2个(图8)。图8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批准有效勘查许可证情况(按矿种分)在全区有效采矿许可证中,属国土资源厅发证1351个,其中:新立148个,延续726个,变更85个,未到期392个。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2006年全区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有90余种。固体矿石总产量9510.43万吨,比2005年增长26.7%。矿业产值98.93亿元,比2005年增长56.4%(表4)。表4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续表三、国土资源市场(一)土地市场1.土地市场建设200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组织开展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年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调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地价格调查,为全面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定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奠定了基础。2.土地一级市场2006年全区国有土地出让面积5736.0公顷(8.6万亩)(其中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约2640.0公顷),比2005年增加83.9%。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526.78公顷(7901.7亩),比2005年下降了8.2%,占全区土地出让总面积的9.2%(图9)。图9 2001~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面积情况2006年全区出让国有土地面积按用地类型分:商业服务用地332.28公顷(4984.2亩),比2005年下降了68.8%;工矿仓储用地4785.3公顷(7.18万亩),比2005年增长了近2倍;住宅用地592.26公顷(8883.9亩),比2005年增长了19.6%(图10)。2006年全区出让土地价款31.83亿元,比2005 年增加60.6%。其中:招拍挂出让价款17.37亿元,比2005年增加75.0%,占出让总价款的54.6%,较2005年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重增加了4.5个百分点。土地出让价款按用地类型分:商业服务用地6.33 亿元,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9.9%;工矿仓储用地10.49亿元,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33.0%;住宅用地14.80亿元,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6.5%;其他地类0.21 亿元,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0.6%(图11)。图10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出让面积用地类型构成图11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市国有土地出让面积、合同价款情况2006年全区出让土地平均单价为55.5元/平方米,比2005年下降了13.3%(如果剔除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面积,出让土地平均单价约为103.0元/平方米,比2005年增长60.9%)。其中招拍挂出让平均单价为329.7元/平方米,比上年增长90.6%(图12)。2006年全区出让土地平均单价按主要用地类型分:商业服务用地平均190.4元/平方米,较2005年增长2.1倍;工矿仓储用地21.9元/平方米(剔除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面积,出让土地平均单价约为48.9元/平方米,比2005年增长14.0%),相对2005年下降了49.0%;住宅用地249.8元/平方米,比2005年增长了89.2%。3.土地二级市场2006年全区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土地面积1 198.39 公顷(1.8 万亩),比2005 年增长了3.4 倍,转让金8.32 亿元,比2005 年增长了60.0%。抵押土地面积7 230.27 公顷(10.85万亩),比2005年增长14.4%;抵押价款114.65亿元,比2005年下降了0.65%;抵押贷款金额66.7亿元,比2005年下降了9.0%。图12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市国有土地出让单位价格图13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土地出让单价与2005年对比情况(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2006年通过加强对矿业权的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得到规范。为了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正在研究起草全区矿业权设置方案。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2006年全区出让探矿权7宗,价款603.65万元。其中,煤矿1宗,价款340.23万元;铜矿3宗,价款163.0万元;金矿3宗,价款100.42万元。2006年全区出让采矿权643宗,出让价款6.29亿元,比2005年增长103.6%,其中招拍挂出让15宗,价款148.48万元,占出让总价款的0.24%(图14)。出让的主要矿种及出让价款构成详见表5。图14 2001~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矿权出让价款表5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矿权出让情况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2006年全区探矿权转让32宗,转让价款6849.0万元。主要为铜矿转让,转让价款6040.0万元,占全区探矿权转让价款的88.2%(表6)。表6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转让情况2006年全区采矿权转让25宗,转让价款3005.68万元。其中,煤矿4宗,转让价款1929.26万元,占全区采矿权转让价款的64.2%;金矿5宗,转让价款672.61万元;花岗岩矿1宗,转让价款116.33万元。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06年全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625件(其中本年发生444件),比2005年增长了73.6%,涉及土地面积5206.17公顷(7.81万亩),较2005年增长近2.5倍,其中耕地166.9公顷(2503.5亩),比2005年增长3.4倍。共拆除违法建筑物57.81万平方米,收回土地4894.45公顷(7.34万亩),罚款金额854.29万元。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县乡级行政管理部门违法14件,比2005年下降了17.6%;企事业单位违法78件,比2005年增加了3.8倍;村组集体违法33件,比2005年增加了2.7倍;个人违法500件;比2005年增长了77.3%(图15)。图15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构成(二)地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06年全区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案件347件,其中:矿产资源勘查违法案件42件,在勘查违法案件中:无证勘查2件,其他40件;矿产资源开采违法案件302件,在开采违法案件中,无证开采273件,越界开采10件,破坏性开采5件,其他14件(图16)。图16 2006年自治区查处的矿产资源开采违法案件构成图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2006年全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29件,其中,行政处罚7件,行政许可1件,其他21件。审结29件,其中,维持14件,变更1件,确认违法2件,撤销4件,撤回申请8件。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一)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至2006年底,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共有工作人员6971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有管理机构101个(不含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同),工作人员5947人(含未实现垂直管理的30个乡(镇)土管所的165人,下同),其中,国土资源厅本级130人,14个地州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820人,86个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4997人。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含796个乡(镇)土地管理所的2468人。自治区和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60个,工作人员1024人。其中,国土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14个,工作人员347人,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46个,工作人员677人。(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培训情况2006年全系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11个班次,有1071人次参加了学习,较2005年增加658人。其中,土地管理专业3个班次,256人参加了学习;矿产资源管理专业6个班次,502人参加了学习;地质环境管理专业1个班次,88人参加了学习;国土资源综合管理3个班次,225人参加了学习(其中:维吾尔语言班2次,121人次)。在参加学习的1071人次中,参加一周以上学习的有419人;有79人参加了自治区各级党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和行政学院的管理知识学习。有229人获取学历证书,比2005年减少99人,其中,博士1名,硕士2名,大本126名,大专100人。七、问题与建议2006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还不够高,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侵害农牧民合法利益的问题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③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能力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综合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为此,对做好今后工作提出以下建议:(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力度,继续深化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快推进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进一步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3)进一步加强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把“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努力建设服务型、和谐型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能力建设,务求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西藏自治区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按照“保护资源更加规范有序、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的要求,坚持以整顿促规范,以保障促发展,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1)严格土地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起草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起草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期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查报批暂行规定》,进一步严格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合理有序地开展审批工作。(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全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编制了《西藏自治区亚东边贸口岸地质灾害综合勘察评价方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完成了《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4)加强规划修编。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上报了《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黄金产业中长期规划》、《拉萨市矿产资源规划》、《山南地区矿产资源规划》、《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和《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规划》,完成了《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报告》,《西藏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日喀则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和《昌都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已通过初审或预审,全区地、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全部编制完成,自治区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5)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2006年至20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制定并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6)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完成并通过验收“地质资料数据库(西藏)”项目。起草了《西藏自治区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连接因特网计算机管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络信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方案》。一、土地资源(一)土地资源状况西藏自治区幅员辽阔、生态环境独特,自然资源丰富,全区国土面积120223218.7公顷(120.22万平方千米),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八分之一。全区约有86%的土地分布在海拔4000米以上。主要以牧草地和未利用地居多,耕地和林地较少,其利用方式主要以牧业为主,少部分低海拔河谷地区为农业用地。2006年,全区农用地总面积为77605597.62公顷,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64.55%,其中:耕地361138.34公顷,分别占全区农用地总面积的0.47%和全区国土总面积的0.30%;园地2067.35公顷,占全区农用地总面积的0.027‰;林地12682260.02公顷,占全区农用地总面积的16.34%;牧草地64443218.23公顷,占全区农用地总面积的83.04%;其他农用地116913.69公顷,占全区农用地总面积的0.15%。建设用地面积为64625.07公顷,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0.54‰,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40327.22公顷,占全区建设用地面积的62.40%;交通建设用地23218.11公顷,占全区建设用地面积的35.93%;水利设施用地1079.74公顷,占全区建设用地面积的1.67%。未利用土地42536928.08公顷,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35.39%。(二)土地利用情况1.农用地(1)农用地增减变动情况。2006年,全区农用地与2005年相比,净增加2225.18公顷。其中耕地净增加367.05公顷,增加的主要是旱耕地和菜地,水浇地则有所减少。园地增加82.28公顷,增加的主要是果园。林地增加1899.15公顷,增加的主要是未成林造林地,而有林地则有少量的减少。牧草地则减少399.36公顷,减少的主要是天然草地,而人工草地则增加114.33公顷。其他农用地增加276.07公顷,增加的主要是农村道路用地,养殖水面和农田水利用地也有所增加。(2)基本农田保护。2006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较2005年未发生变动,为313354.24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6.77%。(3)耕地保护。①耕地现状:全区现有耕地面积361138.34公顷,其中:水浇地256675.46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71.07%;旱地92231.03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25.54%;灌溉水田11156.77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3.09%;菜地1075.08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0.30%。②耕地增加情况:2005年全区耕地面积增加主要是通过开展土地复垦、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共增加727.39公顷,其中:复垦45.00公顷,占增加总面积的6.19%;开发678.85公顷,占增加总面积的93.33%;农业结构调整3.54公顷,占增加总面积的0.49%。③耕地减少情况:2006年,耕地因生态退耕、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了360.33公顷,其中:①生态退耕,2006年,西藏没有安排退耕计划,全区生态退耕61.22公顷(为2003年下达指标),占耕地减少总面积的16.99%,其中:退耕还林50.22公顷,退耕还草11.00公顷;②建设占用耕地,2006年全区建设占用耕地269.05公顷,占耕地减少总面积的74.67%;③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0.47公顷,占耕地减少总面积的2.90%;④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减少耕地19.59公顷,占耕地减少总面积的5.44%;⑤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从生态退耕、建设占用和农业结构调整与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来看,年内全区减少耕地360.33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增加耕地727.39公顷,净增加耕地367.05公顷,达到了占补平衡。2.建设用地2006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460.3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69.05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8.42%;占用园、林地46.72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20%;占用草地817.85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6.00%;占用未利用土地326.54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3.36%。在新增加的建设用地中,交通运输用地642.74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44.01%,全部为公路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737.24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0.48%;水利设施用地80.41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51%。2006年,新增建设用地较2005年减少了442.21公顷,减少23.24%。200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建设用地852.2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52.46公顷,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29.62%。分批次建设用地621.71公顷,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72.95%,其中:商服用地27.24公顷,分别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3.2%、分批次建设用地面积的4.39%;公用设施用地65.14公顷,分别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7.64%、分批次建设用地面积的10.48%;公共建筑用地117.62公顷,分别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13.8%、分批次建设用地面积的18.92%;住宅用地386.93公顷,分别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45.40%、分批次建设用地面积的62.24%。单独选址建设用地230.57公顷,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27.05%,其中:交通运输用地92.19公顷,分别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10.8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面积的39.98%;水利设施用地21.13公顷,分别占已批准用地面积的2.48%、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面积的22.92%。200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区建设用地852.28公顷,较2005年增加567.02公顷,增幅较大,主因是本年度自治区政府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所致。土地征用情况。2006年,全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面积401.66公顷,其中:征用耕地203.07公顷,占已征用土地面积的50.56%。征地总费用9147.43万元。安置农业人口4182人。3.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2006年,全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积极引导、鼓励农牧民和用地单位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全区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完成项目24个,其中:复垦2个;开发22个,累计增加农用地面积723.86公顷,全部为耕地增加,其中:复垦面积45.00公顷,占增加土地面积的6.22%;开发面积678.86公顷,占增加土地面积的93.78%。全年累计完成投资额1372.97万元,土地复垦152.00万元;土地开发1220.97万元。2006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农用地面积较2005年有所增加。二、矿产资源(一)矿产资源现状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矿种多、分布广且开发潜力大。目前,已发现各种矿产(含亚种)101种(表1),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41种(其增减变化情况见表2)。铜、铁、铬、金、铅、铅锌、地热、盐湖矿产等已成为西藏的优势矿产。表1 截至2006年西藏自治区已发现矿产资源种类表表2 截至2006年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及变化情况一览表续表(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从地质勘查投入和资金来源构成看,2006年地质勘查投入总额10292.72万元,比2005年增加投入1920.31万元,增长22.94%,其中:中央财政拨款3370.0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1787.62万元,比2005年增加投入360.17万元,增加25.23%;企事业资金4787.39万元,比2005年减少投入1617.57万元,减少25.25%,全部为国内企事业资金,本年无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从投入矿种看,投入到金矿963.67万元,占总投入额的9.36%;投入到多金属矿(不能分矿种)5289.1万元,占总投入额的51.39%;投入到地下水361.33万元,占总投入额的3.51%;投入到铅矿1189.74万元,占总投入额的11.56%;投入到铜矿1913.03万元,占总投入额的18.59%;投入到铁矿41.85万元,占总投入额的0.41%;投入到锑矿114.72万元,占总投入额的1.11%;投入到钼矿66.06万元;投入到宝石矿17.42万元;投入到铬铁矿80万元;投入到银矿255.80万元。2006年,新发现矿产地2处。新查明8种矿产资源储量(包括铜、铅、锌、钼、金、锂、钾盐和硼矿)。(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2006年颁发各类矿产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1304件,其中:颁发勘查许可证1115件,其中:新立244件、延续717件、变更111件、其他43件;颁发采矿许可证189件,其中:新立40件、延续110件、变更39件。2006年,颁发勘查许可证1115件,其中:国有企业申请领取662件,占发证总数的59.37%;集体企业申请领取9件,占发证总数的0.81%;股份合作企业申请领取9件,占发证总数的0.81%;联营企业申请领取2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领取404件,占发证总数的36.2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领取11件,占发证总数的0.99%;私营企业申请领取10件,占发证总数的0.90%;其他企业申请领取6件;外资企业申请领取2件。2006年,颁发采矿许可证189件,其中:国有企业申请领取43件,占发证总数的22.75%;集体企业申请领取54件,占发证总数的28.57%;股份合作企业申请领取7件;联营企业申请领取6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领取19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领取9件;私营企业申请领取50件;其他企业申请领取1件。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目前,全区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种类达50余种(含藏药加工所需矿种),主要有铬矿、铜矿、金矿、硼矿、铅、铅锌矿、锑矿、锂矿、地热、矿泉水及盐湖矿产和建材等。三、国土资源市场(一)土地市场1.土地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开展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2.土地一级市场2006年,全区共出让国有土地579宗,面积257.74公顷,成交价款59903.14万元,纯收益52090.83万元。其中:协议出让477宗,占出让总宗数的82.38%,面积189.41公顷,占出让总面积的73.49%,成交价款15697.03万元,占出让总价款的26.20%,纯收益15253.78万元,占总纯收益的29.28%;招拍挂出让102宗,占出让总宗数的17.62%,面积68.31公顷,占出让总面积的26.51%,成交价款44206.11万元,占出让总价款的73.80%,纯收益36837.05万元,占总纯收益的70.72%。从出让用地类型看,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住宅用地出让面积分别占土地出让总面积的7.31%、7.00%和85.69%。2006年,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109宗,面积259.68公顷,其中:其他住宅用地49宗,面积33.55公顷,占划拨供应土地总面积的12.92%;公用设施用地19宗,面积25.32公顷,占划拨供应土地总面积的9.75%;公共建筑用地39宗,面积187.74公顷,占划拨供应土地总面积的72.30%;特殊用地2宗,面积13.07公顷,占划拨供应土地总面积的5.03%。2006年,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土地4宗,面积0.81公顷,租赁金额为2.86万元,其中:商服用地3宗,面积0.39公顷;公共建筑用地1宗,面积0.42公顷。3.土地二级市场2006年,全区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为:转让345宗,面积8.68公顷,转让金4277.49万元;出租107宗,面积2.43公顷,出租金270万元;抵押931宗,面积361.06公顷,抵押价款142337.34万元,贷款金额96877.49万元。(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西藏地质勘查程度较低,基础地质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条件仍不够成熟,目前,两权证书仍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继续实施探矿权审批会审制度。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2006年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没有发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两权证书仍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2006年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没有发生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转让业务。全年以“出售”方式转让探矿权33宗,转让价款5940万元,涉及的矿种有铁、铜、铅锌、锑和多金属矿,其中:铁矿出售1宗,价款35万元;铜矿出售12宗,价款2070万元;铅锌矿出售10宗,价款1773万元;锑矿出售2宗,价款122万元;金矿出售6宗,价款1040万元;多金属矿出售2宗,价款900万元。以“作价出资”方式转让探矿权2宗,价款2020万元,分别为锌矿1宗,价款700万元和金矿1宗,价款1320万元。以“其他”方式转让探矿权1宗,价款200万元,为铅锌矿。2006年二级市场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5宗,转让价款2710万元,其中:铬铁矿1宗,价款400万元;铜矿1宗,价款550万元;铅锌矿1宗,价款100万元;锑矿1宗,价款60万元;硼矿1宗,价款1600万元。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06年,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确保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明确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二)地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06年,查处勘查开采违法案件26起;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941吨;罚款83万元;追究刑事责任5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57份;关闭非法和整改不合格的矿山72个;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3人;协调解决较大的矿业纠纷3起。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2006年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2006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年末从业人员571人,行政编制424人,其中:研究生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的1.23%;本科及大专学历30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的53.59%;高中及中专198人,占年末从业人员的34.68%;初中以下60人,占年末从业人员的10.50%。全区直属事业单位18个,职工212人,其中厅直属事业单位5个,职工140人。本年度培训114人次,其中:党校培训48人次;行政学院培训9人次;其他培训57人次。接受学历教育115人,其中:博士生1人;硕士生14人;本科生40人;大专生60人。另有90余人次参加了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2006年,国土资源系统收入总额4871.78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拨款4743.47万元,其他收入128.31万元。没有基本建设投资。七、问题与建议(一)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对策建议1.主要问题2006年,全区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上级的要求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①由于资金、技术和人员缺乏,规划工作有待加强;②地质勘查投入不足,矿产勘查程度低,资源家底不清;③土地一级、二级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而矿业权一级市场尚未建立,二级市场也基本处于原始交易状态;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薄弱。2.对策及建议(1)建议有关部门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在财力上予以支持,促进规划编制,增强规划的宏观控制作用,使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在规划的范围内有序地进行,同时应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2)加强对西藏的矿产勘查投入,特别是对优势矿产资源的勘察投入力度。(3)加快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大力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4)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力量,确保国土资源合理地开发利用。(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对策建议1.主要问题2006年,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西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①全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西藏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起点低、基础差,很难对国土资源实施有效管理;②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程度低,地区差异大;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费严重短缺,基层技术力量薄弱,无法达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化和现代化需要;④技术装备不足或落后,制约着全区基层相关专业人员无法按有关专业规定进行业务处理、上报,也是影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和广度的主要原因之一;⑤从具体的统计专业来讲,基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的都是兼职人员,人员素质和基础工作程度都不高,硬件设施缺乏,难以达到新时期对综合统计工作的新要求。2.对策及建议(1)加强部门协调,理顺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政管理职能。(2)着力于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全区国土资源法规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3)加强与内地各省市的工作交流,可以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方式进行,学习内地先进的国土资源管理经验,提高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管理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质量及水平。(4)希望对全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在专业和技术设备上,给予指导和支持,为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化和现代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近年成绩提升,排名前十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近年成绩提升,排名前十部分如下: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部分学校概况:一、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大学(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简称“内大”(IMU),坐落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是教育部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内蒙古自治区一流大学建设支持高校、中西部“一省一校”国家重点建设大学。二、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Inner MongoliaAgricultural University,IMAU),简称“内农大”,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学校是原国家林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国首个“雷锋大学”、国家西部大开发“一省一校”重点支持建设大学、第一批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三、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简称“内蒙古师大”,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最早建立的高等学校,自治区重点大学,是具有鲜明教师教育和民族教育特色的综合性师范大学。四、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简称“内科大”,坐落在包头,是内蒙古自治区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高校,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支出,促进节约开支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包括差旅费标准、报销方式、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具体细则。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的使用和审批流程,避免浪费和滥用,从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设立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费标准:规定了各级差旅费的标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确保差旅费的支出在合理范围内。2. 报销方式:规定了差旅费的报销方式和审核程序,包括报销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差旅费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等。3. 差旅费使用范围:明确了差旅费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禁止超标、超范围、超时限的差旅费支出。总之,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做好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实施规范。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是否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是的,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因公出差需要住宿,但所在地无标准住宿设施的情况,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招待单位按照当地最高标准报销。但是,此类报销额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各级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细则。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遵守办法规定,加强差旅费支出的监管和审核,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情况。【法律依据】:《西藏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餐费每日不超过50元,其中早、午、晚餐费分别不超过20元、15元、15元。实际支出用餐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报销实际费用。

2012年新疆自治区图书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工作人员公告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2012年新疆自治区图书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自治区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图书馆12个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 1.应(历)届全国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时间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 2.在新疆服务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公务员的配偶。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内: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和试用期人员); 3.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 4.近3年来,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综合素质好; 6、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 四、招考岗位职位 具体单位、职位、资格条件等见《2012年自治区图书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考生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cn)和新疆文化网(www.xjwh.g*.cn)查询。 五、招考程序 报名确认与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 六、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招考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12年6月4日--6月10日(节假日不休息)。每天上午09:30-13:30,下午16:00-19:00时(以上均为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报名及政策咨询电话:0991-3817171/3836332/3845436。 3、报名地点:自治区图书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8号,环球酒店北侧,乘坐快速公交BRT1号线大寨沟站下车即到,也可乘坐52路、153路、303路、309路、922路公交车大西沟站下车); 4、报名所需材料: (1)填报并携带《2012年自治区图书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表格须贴照片),应聘者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须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生推荐表); (3)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4)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七、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测试和申论》,时间为3个小时,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使用汉语答卷,笔试满分为100分。 2、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为准。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3、笔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4、笔试成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cn)和新疆文化网(www.xjwh.g*.cn)上公布。 (二)面试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成绩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顺序抽签决定,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用,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四)总成绩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八、体检与考核 1、体检。根据总成绩,按拟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由自治区文化厅人事处统一组织,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 2、考核。考核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全面了解报考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掌握的情况。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核中,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素质关。报考者所在任免机关要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九、公示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考核、体检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cn)和新疆文化网(www.xjwh.g*.cn)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 十、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认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报考人员一经聘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 十一、纪律监督 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文化厅纪检监察室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自治区文化厅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991-8808630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监督电话:0991-3689707 十二、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xjrs.g*.cn)和新疆文化网(www.xjwh.g*.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 1.2012年自治区图书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下载) 2.2012年自治区图书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下载) 自治区文化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如何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可在百度搜索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进入首页-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账号信息登录即可。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百度输入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2)点击百度一下。(3)点击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官方。(4)进入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首页。(5)点击右上角登录。(6)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立即登录即可。注意事项:百度搜索宁夏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后,需要点击官方进入才能登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地名系指:  (一)行政区划名称:自治区、自治州、地区、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等的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镇、自然村、农牧点、城镇街、巷、居民区等的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山口(达板)、河、沟、湖、泉、沙漠、戈壁、草原及其他地形区等的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以及矿山、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和边境口岸等的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游览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第三条 各级地名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地名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地名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发布、推行标准地名;  (四)进行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拼写、译写和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检查、整理、更新地名资料,管理本级地名档案,并提供利用;  (七)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刊物、组织地名学理论研究。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尊重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确需命名、更名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除《地名管理条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行政区划名称,农、牧、林场名称,交通、水利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名称应与当地通用的地名相一致;  (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类地名名称,一般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连队驻地应确定地名;  (四)新建居民地、工业区、城镇街巷、交通、水利设施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必须在规划设计的同时确定名称;  (五)地名所用汉字应以国家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不用单纯序数命名。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除《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少数民族语地名不得随意简化,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地名不得随意更改或废弃;  (二)多民族聚居地区的地名,各民族称谓不相同时,应确定一种当地各民族都能接受的标准名称;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五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中乡、镇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州(市)地名机构和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名委员会和民政厅联合审批;  (二)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遵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外交部《关于边境地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理意见》办理;  (三)自治区内著名的或跨地州(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名委员会审批;  (四)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州辖区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  (五)居民地、农牧点名称,城镇街巷以及城镇新建或改建地区的名称,不属于本条各项规定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名称,矿山、交通、水利设施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建筑物、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的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征得当地地名机构的同意;  (七)各专业部门在野外作业或科学考察中,需对无名自然地理实体或开发区进行命名时,应提出具体意见交当地地名机构办理;  (八)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驻地的命名、更名,由团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意见,经团场上级领导机关和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后,报自治区地名委员会审批。连队驻地名称由团场提出意见,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主管师(局)和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备案;  (九)调整、简化、恢复和注销地名,按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自治区、自治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行署)批准的地名,由同级地名管理机构发布,并报自治区地名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州、市、县地名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专用电信网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数据存储设备、通信线路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和供电设施等。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和绿色协调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帮助和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信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工作。第八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不得利用电信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电信设施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内容,并征求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修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电信设施建设作出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共电信基础设施零星分散用地给予支持。第十四条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区电信设施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电信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资源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传输设备、数据存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等。第三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第五条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业、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电信设施保护意识。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的电信服务,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第八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自治区通信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按照自治区通信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设施建设规划。  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涉及电信设施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第十一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  在老旧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采取隐蔽的建设方式或者与小区建筑风格相统一。  具备电信线路入地条件的,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应当入地。第十二条 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当依法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设施建设活动。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  (一)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铁路;  (三)机场、车站、口岸;  (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旅游景区;  (五)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  前款建设项目中的电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第十四条 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通信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承包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人应当无偿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不得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中国各个自治区的英文名称?

新、Xinjang Uy_ghur Autonomous Region 西、Tlbet Autonomous Region 宁夏、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广西、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内蒙古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有敏感词汇,见谅

西藏自治区 的英文翻译

Xizang Autonomous Region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什么机制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什么机制组织协调督促?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什么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九条 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请问内蒙古自治区的公务员考试的要求和具体时间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报名要求建议你参考下2015年的信息,(三)具有内蒙古户籍(含高考入学前为内蒙古户籍);(四)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1.就读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集体户的;2.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3.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含2015年7月底前毕业的应届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生,不含在职教育);4.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在规定时限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二、报考条件(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1997年3月20日之前,1979年3月20日之后出生);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二)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三)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军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界定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等文件执行。(四)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助理、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还要求体型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矫正视力达到0.8以上,面部无明显斑痕,男性身高达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达到1.55米以上。(五)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为2015年3月20日之前服务期满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2015年3月20日之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15年3月20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满3年的或已被录用为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为事业单位(列入编制)工作人员的“项目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六)报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额尔古纳市、根河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科右中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达茂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盟所属单位的职位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确定限制户籍的上述地区境内直属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具有报考职位所在盟市户口或为该盟市生源。(不含全区党群机关、党群系统参公单位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报考上述“限制户口(生源地)”的职位、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和“蒙汉兼通”职位、苏木乡镇职位以及《招考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要求考生须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参加公务员考录、公务员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七)除2015年应届毕业生(2015年7月底前毕业)外,以上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5年3月20日之前。(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15年7月底前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人员);3.签订服务年限协议或有服务年限规定,且尚在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4.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未满5年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6.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8.现役军人;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被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新录用(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更多相关信息请您登录内蒙古中公教育网查看http://nm.offcn.com/?wt.mc_id=bd11234。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6 高考 分数 查询办法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告,今年广西仍然提供多种分数查询方式,但已承诺不收取信息查询费用。大概在23号左右就可以查询成绩。考生可通过声讯查询,即拨打16889001,声讯热线查询;也可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查询,考生获取操作指令请编辑GK,小灵通用户发送到9111,移动用户发送到09696,联通用户发送到89696,即可查询;考生也可按规定的时间到各市县领取本人的考试成绩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小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区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同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第十一条 自治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和其他资金组成。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采用多种形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第十三条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第十四条 鼓励典当业、融资租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设备融资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政策培训和融资指导。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国家与自治区有关信用担保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开展互助担保。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已经办理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给予贷款。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或者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初创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各类服务。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贷款贴息政策。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培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服务机构。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第三十条 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国家名牌、自治区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周边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兴办实业、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有关凭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流通现代化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向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服务。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公开的信息服务系统。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品市场化、国际化。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信用咨询、技术创新、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服务。  中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级发布、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产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推广等服务活动,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中小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支持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五条 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程序、许可条件和相关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的设立设置前置性许可。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第四十九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控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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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的发展沿革

广西特检院近年来不断持续加大科研的力度和投入,快速提升机构技术水平、服务和把关能力。整合检验队伍,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科研人才,不断壮大科研队伍。建院以来,以年均近千万元的投入速度,改造更新技术装备,提高科研装备水平。配备有美国PAC公司在国内甚至在世界达到先进水平的的64通道声发射检测系统、德国爱普兰阀门检测技术公司LEGATEST-ExHv防爆型安全阀在线检测装置、以色列ISONIC2006便携式声定位多功能超声成像检测系统、美国伟林公司(Everest VIT inc)IP1A08075A PSYS数字型工业视频内窥镜、美国尼通(NITON)公司产XLp818型手持式合金分析仪、日本理学X射线探伤机及数字型超声波探伤仪等较齐全的检验检测及分析化验设备,全面提高了检测准确度、检测速度和检测范围;实现了启用检验系统的全部流程在网上完成,为特种设备动态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院本部建筑物总面积已经达到7358平方米,成功组建了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金属试验室、无损探伤实验室、节能实验室等一批专业实验室;并与中国特检院合作、共同完成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西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研究中心”组建工作;另外,在钦州合作建设的建筑总面积达4000平方米的两大省级质检中心——广西北部湾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和广西北部湾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检测中心,以及占地20亩全国范围内设施最齐全、场地面积最大之一的车检中心——广西车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正式投入使用,检测装备和检测环境面貌大改观,为吸纳、培养、储备高端科研人才筑巢引凤,为重大项目检验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基础技术保证。全面提升全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把关能力,拓展服务领域,做大做强检验机构,使全院特检事业不断呈现持续高速发展态势。

How to say"特别行政区、自治区、直辖市、省、县、自治县、区、市、乡、镇、名族乡"in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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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公路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合同段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路网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对地质地理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明确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适用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洪水、地质灾害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标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相应措施和建议。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勘察、设计服务:  (一)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涉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事故,提出适用的技术方案和处理措施;  (四)工程验收时,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负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公路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并应当征得设计、施工单位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合同段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试运营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路网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对地质地理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明确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适用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洪水、地质灾害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标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相应措施和建议。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勘察、设计服务:  (一)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涉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事故,提出适用的技术方案和处理措施;  (四)工程验收时,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为满足全区各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全区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130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期间出生)。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报考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1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宁夏回族自治区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职位表》,见附件1)为准;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报考);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1)报考“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年以上;(2)报考面向“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简称“三项目人员”)定向招考职位,须在宁夏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此类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招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即必须是2018年2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人员。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中已享受过该政策并曾被录(聘)用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3)报考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定向招考职位,须为宁夏户籍、宁夏生源或在宁夏参军入伍的退役军人;(4)报考艰苦边远地区(宁南山区九县区和全区所有乡镇)面向当地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在编在岗人员定向招考职位,须聘期累计满5年;(5)报考面向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定向招考职位,须为2023年国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6)报考法院系统法官助理,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侦查辅助人员,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职位,须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取得报考职位适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7)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以下简称“政法系统”)警察职位,须体能测评合格。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目前仍在限制报考期的;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8.普通高校在读的全日制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9.现役军人;10.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11.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报考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年龄、政治面貌、各类资格证书等,除职位有明确要求外,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2月1日。报考者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二、报名方法(一)报考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招考职位、人数、资格条件、试卷类型等信息详见《职位表》。报考者对拟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以及其他资格条件等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职位表》中列有招录机关联系电话)。有关招考政策的详细解答,请参阅《报考说明》(见附件3)。《报考说明》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报考者填报的所学专业须为拟报考职位要求学历层次对应的专业,在报考时需区分职位的专业要求是“学科门类”“专业类”,还是“具体专业”。专业是否符合职位要求以毕业证书为准,学位证书不作为判定专业的依据。(二)报名方式本次招考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三)报名时间报考者于2023年2月1日9:00至2月9日18:00登录报名网站报名。其中:须进行体能测评的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1日9:00至2月3日18:00。网上报名系统将于2月3日18:00临时关闭,提取参加体能测评报考者数据后,于2月4日10:00重新开启,2月9日18:00准时关闭,逾期不再补报。各职位报名情况将在报名期间每天上午10:00公布,供报考者参考。(四)报名程序1.进入报名系统。点击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宁夏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2.用户注册。注册时须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3.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上传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的照片。“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在报名系统登录界面下载,解压后请务必先认真阅读readme.doc文件。上传的照片须为近期拍摄的正面、免冠证件照片。4.填写报名信息。认真阅读并“接受”《报考须知》《诚信承诺书》,按照要求完整、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进行提交。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报考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因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加分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5.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初审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报考者应在提交报名申请1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结果(在最后1个报名日报名的报考者应在当天及时查询初审结果)。报考信息未提交或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以在报名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已通过资格初审但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可以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重置审核状态后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未在报名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的,视为放弃报名。6.体能测评。报考政法系统警察职位的报考者,先在网上报名(报名后报名信息处于已确认待审核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能测评(报考监狱系统狱医职位的报考者不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者,可在报名截止前改报其他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职位。体能测评合格者,不能改报其他职位。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我们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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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图乌鲁木齐到吉昌回族自治区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36.6公里起点:乌鲁木齐市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行驶50米,左转2.行驶90米,左转进入南湖东路3.沿南湖东路行驶330米,直行进入南湖西路4.沿南湖西路行驶300米,稍向右转上匝道5.沿匝道行驶,过右侧的新里程大厦约730米后,直行进入克拉玛依路高架6.沿克拉玛依路高架行驶3.2公里,过左侧的翼龙大酒店商务中心,朝外环路高架/蜘蛛山立交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西环中路桥7.沿西环中路桥行驶400米,直行进入外环路高架8.沿外环路高架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外环路9.沿外环路行驶3.4公里,直行进入木材厂立交桥10.沿木材厂立交桥行驶280米,过木材厂立交桥约420米后,直行进入机场高速11.沿机场高速行驶8.6公里,过小地窝堡立交桥,直行进入乌昌快速12.沿乌昌快速行驶14.5公里,直行进入乌昌快速13.沿乌昌快速行驶60米,直行进入乌伊公路14.沿乌伊公路行驶1.8公里,右转进入延安北路15.沿延安北路行驶2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终点:昌吉回族自治州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条文说明建筑工程介绍?

条文说明是一般都是评价标准的详细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自治区的标准文件,其中,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条文说明是怎样的?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条文说明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不同类型的建筑因使用功能的不同,其消耗资源和影响环境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考虑到自治区目前建设市场的情况,侧重评价总量大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消耗能源资源较多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其他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并利用环境因素,而且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低,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拆除后又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绿色建筑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功能。这几者有时是彼此矛盾的,如为片面追求小区景观而过多地用水,为达到节能单项指标而过多地消耗材料,这些都是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而降低建筑的功能要求、降低适用性,虽然消耗资源少,也不是绿色建筑所提倡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五者之间的矛盾必须放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虑与正确处理,同时还应重视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我国不同地区的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与社会习俗等都有着很大的差异,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等方面。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入本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全社会参与,挖掘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潜力。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系统网址是是什么

学生注册端:考籍管理系统(学生注册端)管理端:考籍管理系统管理端(使用数字证书)用户登录端:考籍管理系统(使用用户名和口令)学生考籍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生类别、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居民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本人简历、家庭成员、录取学校、在读学校、录取时间、班号、授课语种、外语语种等。学校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校长姓名、学校类别、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教职工数量、联系电话、班级代码、班主任姓名。扩展资料:考籍管理系统注册流程及权限设置:一、学校学校凭2009年下发的数字证书登录考籍管理系统,通过管理端填报学校信息;设置班级、分设班级用户、填写班级信息。凭数字证书学校可对本校学生考籍信息进行查询、统计等。二、学生通过学生注册端进行个人信息预注册,并预设登录密码。学生可凭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号和预留密码对本人预注册信息进行查询或修改。正式取得考籍后仅可对本人登录密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等信息进行修改。三、班主任凭学校分配的用户名和口令登录考籍管理系统。通过管理端对本班学生考籍预注册信息进行复查和审核,确保学生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在中考报名工作中已经照相和读取过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学生,经班主任审核通过后即完成考籍注册工作。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多少分合格

内蒙古初级教师资格证汉授高级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45分通过,汉授中级教育学55分通过,教育心理学50分通过,汉授低级教育学的分数55分通过,教育心理学45分通过。蒙授高级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45分通过,蒙授中级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40分通过;蒙授低级教育学分数线45分通过,教育心理学35分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正式实施,打破教师终身制且五年一审,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本科能报考。成考,自考,网络教育学历,需要毕业才能报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注意事项:考生职业、工作单位、学历、毕业信息以及通信地址等信息变更请到确认信息地点请工作老师协助修改。考生请在缴费之前确认报考层次、答卷语种、考试地点等信息,缴费之后不允许修改。考生可持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证到就近旗县区招生办查询密码。.以上就是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多少分合格的全部解答。

中职毕业生想要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可以吗?

中职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但是必须在自己的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而不是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到地铁二号线多远

7公里。根据百度地图信息显示,从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到地铁二号线自驾路线为7公里,需要14分钟,途经:金盛快速路、金桥路。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地调院南楼。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全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为确保考试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简章。一、招考人数及职位设置(一)本次计划招录公务员6206人,其中参公人员2641人。(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最低服务满2年);部分职位定向招录“兼通蒙古语言文字”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人员;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2.“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3.“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指2023年2月1日(不含)之前在我区任嘎查村(社区)“两委”成员满3年,且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满1年的现任党组织书记和现嘎查村“两委”成员中,享受“退正进副”待遇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党组织书记。4.“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是指我区34个艰苦边远地区中聘用满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1年为优秀等次)的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含县级机关派驻苏木乡镇事业站所,不含学校、医院和工勤人员)。5.“兼通蒙古语言文字”人员是指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并能开展公务的人员。6.“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校2023年毕业并于7月底前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其中:(1)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2023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二、报考条件及要求(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即1987年2月1日(不含)至2005年2月1日(含)期间出生的;2023年7月底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在职)、2023年当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定向招录“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职位的,放宽到四十周岁以下,即1982年2月1日(不含)之后出生;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简章》和《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招考职位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以《简章》和《职位表》中要求的学历为准;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累计2年(24个月)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详见职位表),2023年7月底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在职)人员报考区直机关职位的,不限制2年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等文件执行。(三)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要求报考者必须为2023年2月1日(不含)之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2023年2月1日(不含)之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23年2月1日(含)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的或被录用为公务员、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编聘用)工作人员的“项目人员”不能再报考“项目人员”职位。(四)报考须政审的职位(具体详见职位表),在资格复审时进行政审,进入考察环节还要进行深入政审,政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报名前,报考者可通过职位表中咨询电话提前了解相关事宜,避免报考失败。(五)报考定向招录“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职位的,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含工作期间所在嘎查村(社区)获得的相应荣誉〕的可放宽至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取得时间要求为2023年2月1日(不含)之前。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愿报考的前提下,还需经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推荐后才可报名,且不得跨盟市、跨类别报考。(六)报考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牙克石市、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根河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霍林郭勒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多伦县、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的部分职位以及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限制户籍的其他职位,报考者须具有报考职位所在盟市户籍或为该盟市生源,报考监狱戒毒系统的部分职位,报考者须符合相应盟市户籍(或生源)要求。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报考者,不受盟市户籍或生源地要求限制。在上述地区服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服务地所在盟市的职位,不受盟市户籍和盟市生源地要求限制。报考面向“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职位的,现须在报考职位所在盟市工作、生活。报考面向“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职位的,现须在报考职位所在旗县(市)工作、生活。(七)除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可以延长至2023年7月底外,其他条件(含职位表中各项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23年2月1日(不含)之前。(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1.在读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3年7月底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2.在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含试用期)以及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人员);3.公务员和参公人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未满5年的人员(含主动申请放弃录用人员);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7.现役军人;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九)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关系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三、报名与资格初审(一)报名及注意事项1.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hsi.com.cn下载打印,二学位专业认证报告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下载打印。特别提示: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请于资格复审前一个月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部门进行学历认证,同时下载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回国人员以留学取得学历报考的,除须提供《简章》和《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招考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招考职位要求考生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须提供加盖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公章的报名表原件(一式二份),符合学历降低条件的须提供工作期间本人或所在嘎查村(社区)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文件(证书)复印件,符合加分条件的须提供相应荣誉的文件(证书)复印件;“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事业编制人员”须提供所在苏木乡镇编制本含本人页复印件、公开聘用审批表或聘用文件复印件、年度考核评优文件复印件和所在苏木乡镇出具的历年考核无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证明,符合加分条件的须提供相应荣誉的文件(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和证明均须加盖所在苏木乡镇党委公章。4.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个人错填民族、获奖信息导致加分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及未经资格复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三)体能测评1.报考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公告。3.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不予补测,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六、面试(一)面试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二)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报考公安、监狱戒毒、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体能测评合格)持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兼通蒙古语言文字”职位考生在面试环节前进行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水平加试,考生需现场将指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材料翻译为蒙古语言,成绩合格进入面试环节,不合格按照该岗位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通过语言加试后,报考“兼通蒙古语言文字”职位考生在面试环节时只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答题。(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时,招考职位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备录用资格。七、总成绩计算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个人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上发布。八、体检和考察按照每个职位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优秀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职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一并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经过体检考察后,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择优选用。(一)体检1.体检机构由自治区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2.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3.体检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按照该岗位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二)考察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被考察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被考察人员的政治表现和政治倾向,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录用。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被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被考察人员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照该岗位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九、公示和录用(一)公示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拟录用人员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公务员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二)录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照该岗位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三)下列人员不得录用1.考生在本次考录报名结束至办理录用手续前,参加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或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2.考生在本次考录报名结束至办理录用手续前,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四)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内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调整工作机关(单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初任培训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五)服务期录用到“限制户籍(生源地)”职位;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兼通蒙古语言文字”职位;“需要政审”职位以及《简章》和《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职位的,考生须在录用机关(单位)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转任、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录用到苏木乡镇职位的,考生须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按照管理权限,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备注栏注明在录用机关(单位)或其所在旗县(市、区)的最低服务年限及有关要求,同时招录机关(单位)要与录用人员签订最低服务年限协议。十、其他(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录用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二)报考者要慎重选择报考职位,除笔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环节外,其他环节放弃的将被记录在案。(三)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考。在此,提醒报考者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选择职位和填报信息,切勿马虎大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四)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及试用期内发现有报考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严重影响录用的情形,并查有实据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录在案。(五)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六)本次考录笔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七)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录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发布相关公告,请考生随时关注。(八)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咨询时间:2月1日至2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职位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查询入口

2023内蒙古自治区省公务员考试笔试在上个月,也就是2月25日至26日两天已经圆满完成,目前本次内蒙古自治区省考笔试已经告一段落。关于2023内蒙古自治区省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安排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官方已经发布,下方为2023内蒙古自治区省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待本次省考笔试成绩查询开始之后,各位考生可直接通过下方成绩查询入口登录查询个人考试成绩。2023内蒙古自治区省考成绩查询入口笔试阅卷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等,视情况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内蒙古人事考试网上发布。以上是2023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查询入口的全部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

法律分析:一、招募对象(一)2020年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二)2020年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籍应届毕业生。(三)2017年、2018年、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且尚未就业的内蒙古籍高校毕业生。 二、招募条件(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中,支教类高校毕业生从师范类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或适合从事中小学教学非师范类院校(含师范类院校非师范专业)基础学科(包括数学、物理、化学、蒙古语文、中文、历史、生物、政治、地理、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中招募;支农(支牧)类高校毕业生从农牧林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水利项目从水利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支医类高校毕业生从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扶贫类高校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从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中招募。(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四)身体健康。(五)各类基层服务在岗人员、服务期满人员、服务期未满中途脱离岗位人员、在读研究生均不在此次招募范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经发现取消服务资格。三、招募人数2020年,全区计划招募“三支一扶”人员2500人(各盟市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其中,安排不低于招募总数40%的服务人员到基层一线专门从事扶贫工作。四、工作内容和要求“三支一扶”人员主要到苏木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牧支水)、支医和扶贫工作。 “三支一扶”人员应按照规定期限(服务期为2年,时间从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完成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必须服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服务单位的管理。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岗位。“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社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服务期间生活待遇“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为其发放每人每月2950元生活补贴,同时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大病医疗)。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和服务单位的协调,有条件的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人员尽可能提供与本单位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安排到基层一线从事扶贫的服务人员,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服务单位尽量在生活上提供便利。六、招募办法(一)报名时间及方式6月22日—6月28日,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impta.com )进行网上报名(本考试无考前资格审核和缴费环节,报名成功后考生报名信息将不能更改,考生报名未上传照片的,不予安排考试)。7月8日—7月11日,考生从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考试免收报名费和考试费。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 “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其中一项,不得兼报。(二)考试科目、时间及考点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科目为申论和基本素质测试(参照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其中申论50分,基本素质测试100分。考生可以用蒙文答卷,但同一试卷中必须使用同一种文字作答。考试时间: 7月12日上午9:00—11:30(具体时间见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护照或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全区分设12个考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含满洲里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7月27日11:00后,考生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impta.com )查询考试成绩。(三) 确定入选人员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募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按照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当地入选人员。其中,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录取比例不低于本盟市计划30%;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大学期间蒙古语授课)录取比例不低于本盟市计划15%。7月31日以后,考生可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查询录取结果。7月31日—8月4日,“三支一扶”入选人员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附件2)。入选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到志愿服务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并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学历条件、贫困家庭毕业生条件和蒙古语授课毕业生条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进行核准备案,并加盖印章。《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1式2份,交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份存入本人档案、1份留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未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的视为放弃入选资格。高校毕业生签署《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后,除身体健康原因、不可抗力等重大事由,不得擅自放弃入选资格。确因上述原因申请放弃入选资格的,须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8月中旬—8月底,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入选的“三支一扶”人员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impta.com )。9月上旬,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入选“三支一扶”人员进行体检(健康状况要求见附件3),统一确定入选毕业生服务去向,9月15日前,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本地区入选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制定公布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分配工作方案,按照支教、支农(支牧)、支医和扶贫划定人员范围,采取个人意向和随机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透明派遣入选的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四)其它事项1.对报名参加招募考试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高校毕业生,在考试总成绩上加5分。2.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子女;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牧区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经教育部门认定大学生在校期间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3.同时符合贫困家庭和蒙古语授课的高校毕业生,在报名时只允许填报其中一个选项,未按照规定填报的,不享受按比例招录的政策,视为普通类考生。4.考生应根据家庭所在地等实际情况,选择服务盟市,考生可自主选择盟市考点。5.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它们的派出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途径。  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第四条 信访人有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申诉、要求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的权利。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一般应使用真实姓名,应当先向当地有关机关、单位反映;多人反映共同要求的上访,要推选代表反映。第七条 信访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活动的权利。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有代表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信访工作人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承办信访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九条 信访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承办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二)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三)调查有关信访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四)协调有关机关、单位查处信访案件;  (五)分析研究信访动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六)宣传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八)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究。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不得拖延推诿;对信访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建立健全负责人接待来访、阅批来信和直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等制度,并经常检查指导本单位、本地区的信访工作。第三章 受理范围第十一条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第十二条 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按职责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受理。第十三条 属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受理。第十四条 属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有关机关受理。第十五条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来信来访,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办理规则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者由其主管机关办理;办理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已经撤销的,由当地有关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办理。  信访人反映的重要问题,经国家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批准的,要由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对匿名的重要信访案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涉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办理。第十七条 凡属特别重要或者不宜向下转办的越级信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直接调查处理;凡属批评、建议、申诉和要求,一般应当交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凡属控告、检举的,应当交被控告、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信件转给被控告、被检举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透露给当事人。第十九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按期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交办机关发现处理结果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必要时调卷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要向信访人和有关单位送达,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及现代视屏资料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主持研究和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咨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要求;  (四)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自觉遵守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接受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处理决定,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八条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信访者应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控告、检举、告诉、申诉信应当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据和有关处理文件。第九条 通过走访形式反映问题,应当到责任归属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遵守有关规定。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需要到上级机关走访的,一般应逐级进行。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专门机构。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人分管或者兼管信访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机关或者同级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解决所属地区、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审查下级机关或者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培养信访工作人员,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六)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反映重要信访事项;  (七)向信访人宣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保守信访秘密。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和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及时处理。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或者申诉;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申诉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推进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第六条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利用多种群众工作载体,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源头预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并采取专题接访、重点约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本单位的信访事项。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矛盾调解机制,设立信访信息员,保障矛盾隐患及时发现、就地化解。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意见;对有突出贡献的建议人,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信访事项;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三)要求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申请复查、复核;  (九)申请听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信访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依据信访人的委托提供信访代理服务。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应急保障、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价格、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统一要求,纳入规划信息数据库。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在管线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应当纳入燃气工程设施工程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第九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应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供应计划。第十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燃气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翻译、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和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草案;组织协调厅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三)调控和监测处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四)规划处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自治区地质勘查、开发、地质环境治理等规划的编制、审核。(五)财务处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六)审计处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厅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治区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七)耕地保护处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审查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储备库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基本农田划定、检查、验收;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研设计论证、立项审查、报批和检查验收的管理工作。(八)地籍管理处拟定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拟定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各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应用;参与调处跨地(州、市)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九)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以及城镇土地和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十)建设用地管理处拟定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国家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分类计划的实施;依法协助收缴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费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监督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调查、协调、监督工作。(十一)地质勘查处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参与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勘查专项;管理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对探矿权进行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和流转;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和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及成果评审。(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拟定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压覆报告评审并负责批复工作;指导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简表和年报;拟定有关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政策。(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负责采矿权市场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及验收。(十四)地质环境处负责起草自治区有关地质环境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国家、自治区出资地质环境项目的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的管理;负责指导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及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等工作。(十五)科技外事处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开展国土资源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系统人员出国(境)手续。(十六)政治部(人事处)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十七)宣传教育处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宣传、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国土资源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学校的工作;管理《新疆国土资源》编辑部和《国土资源报》驻新疆记者站。(十八)执法监察处组织指导对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自治区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机关党委(党建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的工作。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行为,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0号《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区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区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主管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政府采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包括专控商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  (二)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新、扩建、维修工程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设备的购置。  (三)服务。包括汽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并接受自治区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对欺诈行为。第二章 采购方式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采用上述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需征得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货物和服务达不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金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价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价格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但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格超过5万元的同类货物和接受等价服务的。  分散采购的项目不能是故意拆细的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采购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为集中采购范围;目录范围外的采购视同分散采购范围。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发生,致使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采购程序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纳入采购范围的,采购人须以正式公文向采购机构提供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购买货物或提供服务等有关资料。  采购机构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按照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要求。  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一般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0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应延长。  邀请书可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内容制定。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或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标底应当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新疆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报名费多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报名流程主要有:报名、资格初审、缴费、打印准考证。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须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报名时须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职位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如实填写报考信息,报名系统程序会自动提示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提交各招录机关(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是否通过系统会自动提示。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等困难群体,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可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等手续。考生可自行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下载打印准考证,各科目考试安排见准考证。

农历三月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传统公众假日,今年会怎样放假?

今年大概就是4月2号上班,然后4月3号,4号,5号开始休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月三假属于法定假日吗

是广西法定假日 今年刚通过的

内蒙古自治区用英语怎么说?

Inner Mongoli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有多少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华 北】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东 北】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华 东】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中 南】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西 南】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西 北】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港澳台】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中国地图的23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分别是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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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治区的英文如何翻译

autonomous region (in China)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为确保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经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制定本简章。 一、 招聘单位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是自治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详细内容可点击幼儿园网址:www.gx1y.com了解。 二、 招聘目的 通过公开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充实力量,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 三、招聘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思想素质与业务能力并重的原则。 四、招聘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岗位:幼儿教师,人数4人;网络管理员,1人。 (二)应聘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4、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条件:幼儿教师岗位人员要求具有幼儿园一级教师以上职称,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和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网络管理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的教育网站管理工作经历。年龄35周岁以下(1975年9月以后出生)。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发放 1、报名方式:应聘者按照招聘的条件和要求到广西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办公室报名,不受理通信、电话、网络等方式的报名。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应聘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还需提供工作证明或聘 用(劳动)合同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同底照片3张;《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 2、资格审查: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和招聘条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备案,如资格审查未通过,在报名后一周内通知到当事人。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 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所有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3、时间: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为2天,即2010年12月26日至27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时,提前或逾期报名均不予受理。 4、报名地点:南宁市植物路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办公室,联系人:吴洪雯,咨询电话:0771-2618830 、 2807519 5、领取准考证: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于2011年1月6日下午15:00—17:30持本人身份证、交费收据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报考者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笔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凭证参加考试。 6、报考费用:报名费10元,考试费:公共科目50元、专业科目50元,共计110元。在招考单位进行考试资格认定后收取。 (二)考试 1、笔试: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均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总分各100分。 2、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对象。确定的实际操 作能力测试人选名单及面试时间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或与专业相关的基础操作的方法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总分为 100分。 3、报考招聘职位不足计划1:3人数的,酌情核减招考计划。 (三)考核和体检 1.考核:按招聘岗位1:1.2的比例,根据笔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人选。由招聘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用职位要求,对被考察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 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2、体检:组织考核合格者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 如考核和体检不合格则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依次确定替补人员。 (四〉公示、聘用审批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面试、考察、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实行公示制度。拟聘 用人员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经公示无异议 后,对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入编等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与要求 (一)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人员招聘工作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守工作纪律,加强保密观念和责任意识。如发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原则上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 本简章由广西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负责解释。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广西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 2010年12月2日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录用考试工作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简章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检察系统队伍结构,充实补优检察官助理人才队伍,决定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全区检察机关共计划招录检察官助理204名,相关工作与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开展。为做好本次招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简章。一、报考条件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除应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职位要求。(一)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符合招录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四)符合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检察人员的其他情形。二、报考程序(一)报名、资格审查与网上交费报名、资格审查、网上交费工作与全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开展。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本次招录职位分为检察官助理职位一、职位二、职位三、职位四,具体职位情况和要求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计划表》(附件1)。(二)笔试1. 笔试科目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两项,分值均为100分。专业科目考试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专业科目考试范围》(附件2)为准,相关考试范围将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2. 笔试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时间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26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考点均设置在南宁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3. 笔试总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成绩×40%。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其中,专业科目笔试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三)面试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2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按实有笔试合格人数面试。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采取合格制,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70分,不计入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进入体检环节。(四)体检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一、职位二且面试合格的人员,按照自愿参加体检原则,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三、职位四且面试合格的人员,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人选不超过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专业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人选;专业科目成绩也相同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人选。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体检资格情形的,应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跨年的,不再递补。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五)岗位选择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可参加岗位选择。考生因怀孕未完成体检的,一并进行岗位选择。岗位选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报考检察官助理职位一、职位二的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和具体职位要求进行岗位选择;未选定岗位的检察官助理职位一、职位二报考人员与职位三、职位四报考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具体职位要求依次进行岗位选择。笔试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专业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岗位选择。如报考人员出现总成绩及各单项成绩均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优先选择岗位。每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一经选择岗位,不能随意更改。报考人员在岗位选择前提交书面放弃声明的,可以放弃选择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照岗位选择规则选定岗位的,视为放弃选择岗位。岗位选择前放弃的,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岗位选择后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岗位选择时须执行任职回避规定,不得选择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岗位,也不得选择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六)考察体检合格且成功选定职位的报考人员进入考察环节。根据职位选择结果,由各用人单位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具体实施。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七)公示和录用审批考察结束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录用通知。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人员,须于15日内到录用检察院报到,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三、录用后管理新录用的检察官助理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新录用人员须参加初任培训和入职培训,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取消录用;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对艰苦边远地区(含C证放宽地区)新招录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检察官助理在所报考的检察院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新录用的检察官助理需要在助理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如要选任检察官,可以参加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遴选,并在基层院任职。根据检察官法,初任检察官须从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出,要求本科应当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检察官助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实行检察官助理职级制度,按规定享受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待遇。未尽事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四、纪律与监督招录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71-550618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29日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计划表2.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专业科目考试范围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特殊职位招录工作简章?

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特殊职位招录工作简章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公安机关队伍结构,缓解公安机关大数据、法医职位人才紧缺问题,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紧缺职位人民警察特殊职位招录工作,共计划招录紧缺职位人民警察148名,其中大数据职位94名,法医职位一47名、法医职位二7名。为确保本次招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制定本简章。一、报考条件报考公安机关大数据、法医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职位要求。(一)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二)省级公安机关职位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设区市及以下公安机关职位报考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7年1月31日以后出生)。(三)报考人员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二、考录程序和方法(一)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和交费,与2023年度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本次特殊职位招录职位名称为大数据职位、法医职位一和法医职位二,具体职位情况详见附件职位计划表。(二)笔试1.笔试科目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笔试三项,分值均为100分。专业科目笔试范围以《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大数据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法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将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2.笔试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时间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月26日9:00—11:00。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考点均设置在南宁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3.笔试成绩合成方式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40%。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单科成绩。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发布。(三)体能测评在笔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能测评人选1:3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达不到1∶3比例的,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前,自治区公安厅将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体能测评公告,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体能测评三项中有两项达标的,视为合格。体能测评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四)资格复审和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在参加专业技能测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专业技能测试资格。通过资格复审的根据录用人数与专业技能测试人选1:2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专业技能测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专业技能测试分值为100分,测试范围以《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大数据职位专业技能测试大纲》《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法医职位专业技能测试大纲》为准,相关测试大纲将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测试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划定专业技能测试合格分数线,报考人员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五)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2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1∶2比例的,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成绩不计入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的(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六)体检面试合格的报考人员,可以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七)职位选择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可参加职位选择。职位选择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公安厅具体实施。本次特殊职位招录均为合并职位,报考人员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在对应的职位计划表中选择具体工作岗位。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专业技能测试、专业科目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单项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如报考人员出现总分及各单项成绩均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报考人员优先选择职位。每个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一经选择职位,不能随意更改。前者如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直至职位无空缺或者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报考人员已经选择职位的,不得放弃,否则将计入诚信档案。职位选择时应执行任职回避规定,不得选择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选择与本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八)考察体检合格且成功选定职位的报考人员进入考察环节。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根据职位选择结果,由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九)公示录用考察结束后,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需将考察合格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核,由自治区公安厅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各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未尽事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三、纪律与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大数据、法医职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录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录公务员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0771-2892640。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2023年1月29日附件:1. 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特殊职位招录职位计划表2. 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大数据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大纲3. 202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法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大纲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为满足我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全区14个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28个自治区直属机关共计划招录公务员6781人。为做好新形势疫情防控下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面向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退役军人招录的职位和海监(渔政)船员职位、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31日以后出生),是否放宽由招录机关决定。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31日以后出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31日以后出生)。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一线人民警察职位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市、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下同)的毕业生和学历为高中、中专、大专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我区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对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分别比照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报考县乡机关不限专业和无学位要求的职位。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职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二)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5.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全日制或者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三)报考定向招录职位分别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须服务满2年且在岗或者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其中,参加区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党建工作组织员(基层岗位)。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大学生退役军人。艰苦边远地区县乡连续在编在岗满2年的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工作地所在县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2.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职位的,须连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满3年〔含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累计满3年〕且在岗,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域的职位,不能跨县域报考。因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副书记(副主任)的,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职位。3.报考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的,须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人员)。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3.现役军人。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7.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职位对回避情形有特殊规定的,构成相应情形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已报名参加2023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公安机关招考职位;已报名参加2023年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招考监狱、戒毒场所的职位。报考人员中已参加上述招考体检的,视为放弃本次招考职位。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服务期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处罚期限以及户籍、现役、辞退、基层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以2023年1月3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二、报考程序(一)职位查询报考人员从2023年1月29日起,可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八桂先锋网(www.bgxf.gov.cn)、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rst.gxzf.gov.cn)、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查阅《计划表》。报考人员对《计划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计划表》所列资格审查单位联系。(二)网上报名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报名。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职位资格条件,认真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报名时在网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因网上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网上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考察不通过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将按照考试录用公务员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先由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报名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县级党委组织部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在网上报名。2.报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7日18: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报名确认前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报名确认后尚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资格审查单位负责解释。(三)网上交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8日18:00在网上报名系统交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费为86元/人。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免交笔试考试费。需减免笔试考试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须于2月8日12:00前在报名系统中提交考试费减免申请,审核通过可直接免交考试费,具体减免政策和办理流程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四)职位开考和改报计划录用人数与交费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3方可开考,以下职位按实际交费人数开考:1.艰苦边远地区职位。2.《计划表》中明确的紧缺职位(以下简称“紧缺职位”)。3.法官助理职位、检察官助理职位。4.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5.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职位。6.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或人武院校毕业生招录职位。7.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8. 面向残疾人招录职位。9. 面向公安英烈子女招录职位。报考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查且交费成功,但所报考职位因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而取消招录计划的,接到资格审查单位通知后,可于2023年2月10日8:30至18:00期间改报其他职位,并在2023年2月10日8:30至19:00期间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退回报名费。(五)打印笔试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应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3年2月21日8:30至4月2日8:30(准考证打印开放至面试当天)。笔试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至公示拟录用阶段。三、笔试(一)笔试科目和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分值各100分。《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自治区级、市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以下简称“A类职位”)使用A卷;《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县级、乡镇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以下简称“B类职位”)使用B卷;《计划表》中行政执法类职位(以下简称“C类职位”)使用C卷;《计划表》中的合并职位按较高的机构层级确定试卷类型。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及特殊招录职位的人员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需参加专业科目测试(考试大纲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分值为100分。(二)笔试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 14:00—16:30 申论专业科目测试时间为2023年2月26日(星期日),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公安机关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由自治区公安厅另行发布。公共科目笔试在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考点,共设14个考区。为方便报考人员参考,报考人员按照本人居住地选择考点城市参加考试;其中区外报考人员可就近选择考点城市或选择职位所在地考点城市。由自治区统一组织专业笔试(测试)的职位,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的笔试(测试)地点统一设在南宁市。具体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三)笔试成绩查询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发布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务员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四、人民警察录用的体能测评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及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一般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能测评人选1:4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能测评人选。其中,合并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较多的,可按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选,具体比例在有关招录简章中另行公布。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体能测评公告。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或者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递补。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报考紧缺职位的人员,体能测评三项中有两项达标的,视为合格。体能测评结果当天公布。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体能测评在面试前完成,具体时间、地点由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另行发布。五、面试(一)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及资格审查面试实施机关在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人民警察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一般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其中,合并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较多的,可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具体比例在有关招录简章中另行公布。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入围人选。面试实施机关通过规定网站发布资格审查通告,公布面试入围人选名单,并通知面试入围人选传真或者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选资格审查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按要求提交书面放弃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报考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涉及报考资格的,由面试实施机关取消面试资格。凡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考试录用公务员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发布面试公告面试人选确定后,由面试实施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面试公告发布后,自愿放弃面试资格或者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三)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面试实施机关将现场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2023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面试资格复审阶段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可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原则上,2023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逾期将视为放弃录用资格。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在面试前的3天内进行。(四)实施面试面试严格实行考官、报考人员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面试期间,报考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等个人信息。公共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六、体检和考察(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实行差额考察的按不超过1:2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情形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情况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跨年度的,不再递补。(二)实施体检和考察体检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考察由招录机关或承担录用考察工作的单位(部门)进行。考察以《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为依据,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诚信记录、学习和工作表现、志愿服务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凡是因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等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七、合并职位的岗位选择原则上,报考合并职位的人员在体检完成后进行岗位选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考生因怀孕未完成体检的,一并进行岗位选择。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岗位选择前放弃的,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岗位选择后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岗位选择时须执行任职回避规定。特殊情况下,报考合并职位的人员在完成体检、考察、公示后再进行岗位选择;公示时按照招录职位公示,不公示具体选岗职位。八、公示和录用审批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艰苦边远地区通过政策倾斜新招录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艰苦边远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公安、司法机关新录用的二级警长以下执法勤务警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职位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全区其他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其他职位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录用单位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九、其他事项(一)特殊职位招录。报考特殊招录职位的,有关要求按特殊招录工作简章执行。(二)补充录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本次招录情况和工作实际,必要时面向社会统一进行补充录用。达到报考职位要求的本年度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且考试类别相同的人员方可报名。十、相关政策(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三)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规定,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予以政策倾斜。(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桂文明委发〔2017〕4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五)市级以下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符合所在市、县高层次或者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十一、疫情防控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形势下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届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请及时关注。特别提示:1.本公告及附件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含本级基数。2.报考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处理。笔试后,报考人员作答情况将进行雷同卷判定,被判定为雷同卷的人员,将取消其考试成绩。报考人员应当诚信报考,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对在面试资格审查、面试等后续环节随意放弃资格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进行诚信记录。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2023年1月2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1月31日起报名!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公布

【 #公务员考试# 导语】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公布,为了便于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为满足我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全区14个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和28个自治区直属机关共计划招录公务员6781人。为做好新形势疫情防控下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   面向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退役军人招录的职位和海监(渔政)船员职位、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31日以后出生),是否放宽由招录机关决定。   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1月31日以后出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31日以后出生)。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一线人民警察职位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7年1月3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出生)。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   市、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下同)的毕业生和学历为高中、中专、大专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我区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对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分别比照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报考县乡机关不限专业和无学位要求的职位。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职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   (二)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   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全日制或者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报考定向招录职位分别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须服务满2年且在岗或者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其中,参加区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党建工作组织员(基层岗位)。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大学生退役军人。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连续在编在岗满2年的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工作地所在县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2.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职位的,须连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满3年〔含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累计满3年〕且在岗,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域的职位,不能跨县域报考。   因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副书记(副主任)的,且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职位。   报考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的,须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人员)。   2.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现役军人。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职位对回避情形有特殊规定的,构成相应情形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已报名参加2023年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公安机关招考职位;已报名参加2023年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招考职位的人员,不得报考本次招考监狱、戒毒场所的职位。报考人员中已参加上述招考体检的,视为放弃本次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服务期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处罚期限以及户籍、现役、辞退、基层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以2023年1月3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从2023年1月29日起,可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八桂先锋网(www.bgxf.gov.cn)、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rst.gxzf.gov.cn)、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查阅《计划表》。   报考人员对《计划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需要咨询时,请直接与《计划表》所列资格审查单位联系。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职位资格条件,认真填写诚信报考书。报名时在网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因网上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网上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考察不通过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考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将按照考试录用公务员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先由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报名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县级党委组织部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在网上报名。   2.报名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7日18:00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报名确认前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报名确认后尚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资格审查单位负责解释。   (三)网上交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8日18:00在网上报名系统交费。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报考。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费为86元/人。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的职位免交笔试考试费。   需减免笔试考试费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须于2月8日12:00前在报名系统中提交考试费减免申请,审核通过可直接免交考试费,具体减免政策和办理流程请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职位开考和改报   计划录用人数与交费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3方可开考,以下职位按实际交费人数开考:   1.艰苦边远地区职位。   2.《计划表》中明确的紧缺职位(以下简称“紧缺职位”)。   3.法官助理职位、检察官助理职位。   4.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5.面向优秀村干部、优秀城市社区干部招录职位。   6.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或人武院校毕业生招录职位。   7.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   8.面向残疾人招录职位。   面向公安英烈子女招录职位。   报考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查且交费成功,但所报考职位因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而取消招录计划的,接到资格审查单位通知后,可于2023年2月10日8:30至18:00期间改报其他职位,并在2023年2月10日8:30至19:00期间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退回报名费。   (五)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应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3年2月21日8:30至4月2日8:30(准考证打印开放至面试当天)。   笔试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至公示拟录用阶段。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分值各100分。《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自治区级、市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以下简称“A类职位”)使用A卷;《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县级、乡镇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以下简称“B类职位”)使用B卷;《计划表》中行政执法类职位(以下简称“C类职位”)使用C卷;《计划表》中的合并职位按较高的机构层级确定试卷类型。   报考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及特殊招录职位的人员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需参加专业科目测试(考试大纲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分值为100分。   (二)笔试时间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专业科目测试时间为2023年2月26日(星期日),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公安机关专业科目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由自治区公安厅另行发布。   公共科目笔试在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考点,共设14个考区。为方便报考人员参考,报考人员按照本人居住地选择考点城市参加考试;其中区外报考人员可就近选择考点城市或选择职位所在地考点城市。由自治区统一组织专业笔试(测试)的职位,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的笔试(测试)地点统一设在南宁市。具体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查询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   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公务员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四、人民警察录用的体能测评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及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一般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能测评人选1:4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能测评人选。其中,合并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较多的,可按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选,具体比例在有关招录简章中另行公布。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体能测评公告。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资格。因报考人员放弃体能测评或者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报考紧缺职位的人员,体能测评三项中有两项达标的,视为合格。体能测评结果当天公布。   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体能测评在面试前完成,具体时间、地点由体能测评实施机关另行发布。   五、面试   (一)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及资格审查   面试实施机关在同一职位笔试合格人员(人民警察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一般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其中,合并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较多的,可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具体比例在有关招录简章中另行公布。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专业科目测试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入围人选。   面试实施机关通过规定网站发布资格审查通告,公布面试入围人选名单,并通知面试入围人选传真或者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选资格审查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按要求提交书面放弃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报考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涉及报考资格的,由面试实施机关取消面试资格。凡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考试录用公务员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人选确定后,由面试实施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自愿放弃面试资格或者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三)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面试实施机关将现场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面试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2023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面试资格复审阶段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可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原则上,2023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逾期将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在面试前的3天内进行。   (四)实施面试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报考人员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期间,报考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等个人信息。   公共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六、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实行差额考察的按不超过1:2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面试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为确定人选。   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自愿放弃情形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情况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跨年度的,不再递补。   (二)实施体检和考察   体检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考察由招录机关或承担录用考察工作的单位(部门)进行。考察以《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为依据,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诚信记录、学习和工作表现、志愿服务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凡是因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等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七、合并职位的岗位选择   原则上,报考合并职位的人员在体检完成后进行岗位选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岗位。考生因怀孕未完成体检的,一并进行岗位选择。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岗位选择前放弃的,依次递补,直至合格人员全部选择完毕。岗位选择后放弃的,不再进行递补。岗位选择时须执行任职回避规定。特殊情况下,报考合并职位的人员在完成体检、考察、公示后再进行岗位选择;公示时按照招录职位公示,不公示具体选岗职位。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通过政策倾斜新招录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艰苦边远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公安、司法机关新录用的二级警长以下执法勤务警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职位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全区其他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其他职位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录用单位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九、其他事项   (一)特殊职位招录。报考特殊招录职位的,有关要求按特殊招录工作简章执行。   (二)补充录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本次招录情况和工作实际,必要时面向社会统一进行补充录用。达到报考职位要求的本年度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且考试类别相同的人员方可报名。   十、相关政策   (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等规定,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予以政策倾斜。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桂文明委发〔2017〕4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五)市级以下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符合所在市、县高层次或者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十一、疫情防控   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形势下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具体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届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发布,请及时关注。   特别提示:   1.本公告及附件中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含本级基数。   2.报考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相关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处理。笔试后,报考人员作答情况将进行雷同卷判定,被判定为雷同卷的人员,将取消其考试成绩。报考人员应当诚信报考,签订诚信报考书,对在面试资格审查、面试等后续环节随意放弃资格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进行诚信记录。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主办方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原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s://www.bgxf.gov.cn/staticpages/20230129/newgx63d5e0e0-119881.shtml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公告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加强干部队伍源头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选调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开展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选调对象招录对象为全国普通公办本科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2023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不含专升本、定向生(可到广西工作的除外)、委培生以及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二、选调数量2023年全区计划招录选调生519名。具体情况详见《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表》。三、资格条件报考人员除具备《公务员录用规定》报考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服从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二)作风正派,品行良好,身心健康,乐于奉献,志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三)学习成绩优良、取得对应学历学位的2023年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生须为全日制学历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的,取消选调资格。(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2. 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应届毕业生;3. 共青团员,担任过学生干部(在院系以上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任职,且连续任职时间满1学年)或获得院系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荣誉,或者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学金;4. 2023年7月31日前结业的校级以上“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五)年满18周岁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26周岁以下(199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毕业生30周岁以下(199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毕业生32周岁以下(199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相应放宽两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3.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5.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6.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7.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8.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9.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10.有学术不端问题的。四、选调程序(一)职位查询报考人员从2023年1月29日起,可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八桂先锋网(www.bgxf.gov.cn)、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rst.gxzf.gov.cn)、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查阅《职位表》。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政策问题,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职位表》。(二)报名及资格审查选调生报名采取个人申请、高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获得所在高校推荐后,于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选调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考选调生不需缴纳笔试考试费。报考人员可以在招考公告发布后,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经院系党组织审核把关后,由高校负责选调生工作相关部门(如高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下同)审核推荐并盖章。考虑到学校放假因素,报考人员可先进行网上报名,并在面试资格审查阶段将报名表原件提供相应市党委组织部。未经高校审核推荐的报考人员,取消面试资格。报考人员须同时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否则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报名时在网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因网上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网上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考察不通过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并贯穿招录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选调资格。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次日起2日内,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报名确认前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报名确认后尚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查,但因所报考职位取消招录计划的,接到相关市党委组织部通知后,可于2023年2月10日8:30至18:00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并在当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三)公共科目笔试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3的职位方可开考。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取消和减少招录计划的职位统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选调生笔试与2023年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同步进行,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笔试试卷与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自治区级、市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试卷保持一致,使用A卷。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3年2月21日8:30—4月2日8:30(准考证打印开放至面试当天)。1.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 申论2.笔试地点。设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方便报考人员参考,报考人员按照本人居住地选择考点城市参加考试;其中区外报考人员可就近选择考点城市或选择职位所在地考点城市。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3.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少数民族考生)。4.成绩查询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发布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四)面试1.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各市党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计划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其中,招录计划4人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在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可按实有笔试合格人数组织面试。2.面试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各市党委组织部通过规定网站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各市党委组织部以电话或者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面试入围人选传真或者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选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名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真实且涉及报考资格的,各市党委组织部有权取消其面试资格。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按要求提交书面放弃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3.面试组织工作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参照2023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面试时间:2023年4月1日—2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五)体检和考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调计划人数与体检考察人数不高于1:2的比例,差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1.体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2.考察。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而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达不到选调生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六)公示和录用各市党委组织部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从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七)岗位分配选调生岗位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综合考试成绩、专业背景和个人意愿等多种因素,在本市招考职位范围内统一调配。(八)报到被录用的选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岗报到,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录用。参加选调的毕业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选调资格,已经录用的取消录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五、相关政策(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二)市级以下机关新录用选调生符合所在市、县高层次或者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三)选调生录用后,经过岗前培训和必要的熟悉工作过程之后,应尽快安排到村任职,任职期限一般为2年。新录用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中性工作,但每年不超过3个月。(四)新录用选调生工作满3年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各市资格审查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及发布相关公告网站地址:南宁市委组织部 0771–5780292 nnswzzbghb@163.com www.nndj.gov.cn柳州市委组织部 0772–2806332 lzzzb2806332@163.com www.lzdj.gov.cn桂林市委组织部 0773–5625981 glzzbgbghb@163.com www.guilindj.gov.cn梧州市委组织部 0774–6021841 wzsqgk@sina.com www.wzdjw.gov.cn北海市委组织部 0779–3186288 GWYGL202@163.com bhzg.gov.cn或bh.gxrc.com防城港市委组织部 0770–2823766 fcgsgwyj@163.comfcg.gxrc.com钦州市委组织部 0777–3688126 swzzbgwyglk@qinzhou.gov.cnwww.gxqzdj.gov.cn贵港市委组织部 0775–4563083 ggsggb2023@163.com www.ggdj.com.cn玉林市委组织部 0775–2806803 ylgwyglk0003@163.com www.yulin.gov.cn或微信公众号:ylwmxf百色市委组织部 0776–2836186 bsgbsk@163.com www.bsdjw.gov.cn贺州市委组织部 0774–5129022 hzsgwyk@163.com www.hzdjw.gov.cn河池市委组织部 0778–2103506 hcskjk@hechi.gov.cn hc.gxrc.com来宾市委组织部 0772–4278960 g4278960@126.com lb.gxrc.com崇左市委组织部 0771–7969818 czgbghb@163.com cz.gxrc.com特别提示:1. 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为本次考试指定工作网站,招考过程中有关事项将在该网站发布,请及时关注。2.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附件:1. 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表2. 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2023年1月29日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公务员 考录 简章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2009年2月27日印发 (共印30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为适应全区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7〕134号)等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定于2009年3月28日进行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自治区直属机关39个部门和全区14个市计划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共6124人(详见招考计划表,附后)。为确保这次考试录用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3月1日至1991年3月1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学历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3、生源地、常住户口为广西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 4、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边远艰苦和少数民族乡(镇)的部分职位,报考者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八)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新录用的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自治区直属机关报名办法 自治区直属机关(含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下同)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报名。 1、报名方式及时间 凡符合本简章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者,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报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一个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要一致。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在同一网上提交并自行下载《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保存。 网上报名填表时间:2009年3月1日—3月10日。 2、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 各招录机关按照广西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方式进入网上考试资格审查系统,依据本简章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核的途径,并在网上按时反馈给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和报考者。报考者届时即可上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得再进行资料修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报名期内,可以再改报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3月1日—3月12日。 3、交缴报名考试费、寄材料方式及时间 经招录机关审查同意的报考者,按规定应交缴公共科目报名考试费(共110元),具体交费方式将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另行通知。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及时将交费信息反馈给招录机关。已交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将原自行在网上下载保存的《报名登记表》原件一份,2009年应届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的复印件,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招录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 享受免除有关报名考试费用政策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手续。 享受免除有关报名考试费政策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免除报名考试费的手续。 交缴报名考试费、送达或邮寄材料时间:2009年3月1日—3月15日。 4、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方法及时间 已交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自行从广西人事考试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者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笔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凭证参加考试。 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09年3月20日—3月27日。 (二)市及其以下机关报名办法 1、各市拟定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或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现场报名地点: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3、现场报名时间:2009年3月15日前,具体时间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4、现场报名手续: 2009年应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定向委培生须出具原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所提供的证件均为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另交近期1吋同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通过资格初审后,由报考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交报名费10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费每科50元,共110元。 享受免除有关报名考试费政策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免除报名考试费的手续。 5、领取《准考证》:报考市及其以下机关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交费收据按各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除上级规定需要自治区统一组织考试外)分别由区直招录机关、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按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总分为350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申论》100分,专业科目笔试50分,面试100分。不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单位,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专业测试或专业面试,其成绩可占面试成绩的30 %。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专业测试或专业面试的,应在招考职位中明确。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常识、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其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提出问题和文字表达能力等。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商自治区直属招录机关确定。笔试时限为90-120分钟。 2、开考比例:招考职位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3才予开考。对报名结束后,资格审查期间出现的达不到开考比例不能开考的职位,由招录机关报自治区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后,及时通知报考人员,并协调有关部门,允许报考其他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需要开考的,由招录机关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报自治区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3、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09年3月28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申 论》 下午15∶00-17∶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9日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地点由负责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部门确定。 4、考试地点: 自治区直属机关:南宁市; 各市及其以下机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5、评卷:公共科目评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进行。专业科目评卷由负责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部门按评卷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自治区将组织督查小组,对评卷工作进行督查。 6、笔试成绩公布:笔试评卷工作完成后,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或查询16889918声讯专线。 7、合格分数线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职位情况,划定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专业科目不划定合格分数线。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划定;自治区直属机关乡镇基层单位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单独划定。设区的市及其以下机关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乡镇基层单位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划定,也可高于或低于,但低于的必须按照比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乡镇基层单位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低10分以内(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低5分以内)的原则划定,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公安系统考试录用非公安专业毕业生,还要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即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共科目合格成绩+专业科目成绩),由各市人事局、公安局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各市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划定合格分数线,对违反规定擅自降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标准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宣布其划定的合格分数线无效,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笔试合格分数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合格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面试人选,按招录机关计划录用职位数与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招录机关对应报自治区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面试。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分别由区直招录机关、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的部门根据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按规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区直招录机关确定的面试人选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各市确定的面试人选名单在当地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要实行严格验证制度。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本《简章》规定携带全部报名手续原件,经负责组织面试的部门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验证时,要认真核对报考者在报名表上提供的各项信息与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是否相符。证件及材料原件必须真实可靠,报考者的证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准考证等)及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的部门有权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报考者的笔试成绩也同时作废,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区直招录机关的面试方案,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市的面试方案,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主要测试面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动机匹配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公布。 (三)命题 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试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命制。 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试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命制,也可由各区直招录机关、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的要求命制。命题必须按入闱命题要求进行,具体事宜由区直招录机关、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商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确定。 四、考察与体检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的职位数,依据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1.5(法院、检察院系统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选。 (一)考察 招录机关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二)体检 自治区直属招录机关和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体检的要求以及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等文件组织实施体检。体检在自治区和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时,招录机关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五、公示、录用审批和备案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执行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实行公示制度。拟录用人员名单一律在网上公示和在招录机关内张榜公示。自治区直属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各市的在当地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对招录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桂发〔2002〕5号)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安排到乡镇锻炼一年。无故不参加基层锻炼的或经基层锻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所有工作经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最终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必须同时公示工作经历,如果弄虚作假,取消录用资格。 各市审批录用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照顾加分 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七、确定候录库人选及录用程序 凡参加本次全区统一组织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符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划定的入库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列入广西公务员候录库,从公布当年合格分数线之日起,保留一年的候录资格。参加中组部、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人事部规定的院校并由人事部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与广西相一致且考试成绩确定为合格的,当年可承认其笔试合格成绩。从候录库录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录用计划。由区直招录机关以及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并说明补充人员的原因和要求,按规定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录用公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和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发布录用公告原则上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30日之间。报名时间不少于15天。 (三)报名。凡符合录用公告规定资格条件的入选候录库人员,可按公告的要求通过网络、传真或到招录机关现场等方式报名。报名人员需提交原报考时的《报名登记表》、准考证号码、考试时间地点、考试成绩证明以及招考简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四)资格审查。招录机关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对考试成绩。 (五)确定面试人员。 1、报名人员按其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2、招录机关按录用计划数与报名人数以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 其他,按自治区有关公务员录用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人民警察的考试录用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要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其他院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安警察院校按人民警察条件招生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已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只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其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1∶3的,按实际人数面试。面试合格后,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择优录用。非公安警察院校以及公安警察院校非公安类专业的毕业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除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外,还要参加专业科目考试,按计划招考职位数与符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划定的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招录机关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后才能进行面试。然后按笔试合格总成绩加面试合格成绩,再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的比例进入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择优录用。 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工作按《转发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录用审批表以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体能测评四项要有三项达标。 九、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考试录用 人民法院录用书记员,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的有关规定,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用人法院与拟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聘任制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等参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选调生的考试录用 将2009年广西选调生的考试录用纳入广西公务员统一考试,通过选调生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得同时报考本简章公布的职位。选调生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及信息在广西选调生网(www.gxxds.gxi.gov.cn)另行公布。 十一、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各市、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面向社会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录用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招录机关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对本单位考试录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监督。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保证考试录用工作顺利进行。 本次考试录用工作原则上于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 咨询电话: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0771-58985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0771-5866446 广西人事考试中心:0771-5505211,5841400 监督电话:0771-5869619 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联系电话详见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附件: 1. 2009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表.xls 2.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间安排表.doc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公告【519人】

【 #选调生# 导语】 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干部队伍,加强干部队伍源头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选调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开展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   招录对象为全国普通公办本科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2023年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不含专升本、定向生(可到广西工作的除外)、委培生以及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   二、选调数量   2023年全区计划招录选调生519名。具体情况详见《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表》。   三、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公务员录用规定》报考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服从大局,服从组织安排。   (二)作风正派,品行良好,身心健康,乐于奉献,志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三)学习成绩优良、取得对应学历学位的2023年大学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其中本科生须为全日制学历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人员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历学位的,取消选调资格。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应届毕业生;   3.共青团员,担任过学生干部(在院系以上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任职,且连续任职时间满1学年)或获得院系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荣誉,或者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学金;   4.2023年7月31日前结业的校级以上“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学员。   (五)年满18周岁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26周岁以下(199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毕业生30周岁以下(199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毕业生32周岁以下(199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相应放宽两岁。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有学术不端问题的。   四、选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从2023年1月29日起,可以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八桂先锋网(www.bgxf.gov.cn)、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rst.gxzf.gov.cn)、广西人才网(www.gxrc.com)查阅《职位表》。   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政策问题,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职位表》。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选调生报名采取个人申请、高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获得所在高校推荐后,于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选调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考选调生不需缴纳笔试考试费。   报考人员可以在招考公告发布后,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经院系党组织审核把关后,由高校负责选调生工作相关部门(如高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下同)审核推荐并盖章。   考虑到学校放假因素,报考人员可先进行网上报名,并在面试资格审查阶段将报名表原件提供相应市党委组织部。未经高校审核推荐的报考人员,取消面试资格。   报考人员须同时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否则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报名时在网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因网上报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错误填写报名信息,而造成网上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考察不通过等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并贯穿招录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选调资格。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次日起2日内,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23年1月31日8:30至2月6日18:00期间,报名确认前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直接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报名确认后尚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查,但因所报考职位取消招录计划的,接到相关市党委组织部通知后,可于2023年2月10日8:30至18:00在网上改报其他职位,并在当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职位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公共科目笔试   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3的职位方可开考。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研究确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取消和减少招录计划的职位统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选调生笔试与2023年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同步进行,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每科分值100分。笔试试卷与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中机构层级为自治区级、市级的综合管理类职位试卷保持一致,使用A卷。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在广西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2023年2月21日8:30—4月2日8:30(准考证打印开放至面试当天)。   1.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2.笔试地点。设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方便报考人员参考,报考人员按照本人居住地选择考点城市参加考试;其中区外报考人员可就近选择考点城市或选择职位所在地考点城市。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报名时使用的身份证。   3.笔试成绩计算方式。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少数民族照顾加分(少数民族考生)。   4.成绩查询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笔试成绩,发布时间另行通知。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四)面试   1.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各市党委组织部根据选调生计划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其中,招录计划4人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在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入围人选。比例内末位报考人员出现笔试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可按实有笔试合格人数组织面试。   2.面试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审查由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各市党委组织部通过规定网站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通告发布后,如有报考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者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各市党委组织部以电话或者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面试入围人选传真或者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面试入围人选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报名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真实且涉及报考资格的,各市党委组织部有权取消其面试资格。放弃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提交书面申请,不按要求提交书面放弃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组织工作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参照2023年全区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2023年4月1日—2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五)体检和考察   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调计划人数与体检考察人数不高于1:2的比例,差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   1.体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2.考察。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而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达不到选调生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六)公示和录用   各市党委组织部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从体检和考察均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   (七)岗位分配   选调生岗位由各市党委组织部综合考试成绩、专业背景和个人意愿等多种因素,在本市招考职位范围内统一调配。   (八)报到   被录用的选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岗报到,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录用。   参加选调的毕业生,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选调资格,已经录用的取消录用,并追究有关责任。   五、相关政策   (一)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笔试总成绩。   (二)市级以下机关新录用选调生符合所在市、县高层次或者紧缺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三)选调生录用后,经过岗前培训和必要的熟悉工作过程之后,应尽快安排到村任职,任职期限一般为2年。新录用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中性工作,但每年不超过3个月。   (四)新录用选调生工作满3年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各市资格审查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及发布相关公告网站地址:   南宁市委组织部:0771–5780292;nnswzzbghb@163.comwww.nndj.gov.cn   柳州市委组织部:0772–2806332;lzzzb2806332@163.comwww.lzdj.gov.cn   桂林市委组织部:0773–5625981;glzzbgbghb@163.comwww.guilindj.gov.cn   梧州市委组织部:0774–6021841;wzsqgk@sina.comwww.wzdjw.gov.cn   北海市委组织部:0779–3186288;GWYGL202@163.combhzg.gov.cn或bh.gxrc.com   防城港市委组织部:0770–2823766;fcgsgwyj@163.comfcg.gxrc.com   钦州市委组织部:0777–3688126;swzzbgwyglk@qinzhou.gov.cnwww.gxqzdj.gov.cn   贵港市委组织部:0775–4563083;ggsggb2023@163.comwww.ggdj.com.cn   玉林市委组织部:0775–2806803;ylgwyglk0003@163.comwww.yulin.gov.cn或微信公众号:ylwmxf   百色市委组织部:0776–2836186;bsgbsk@163.comwww.bsdjw.gov.cn   贺州市委组织部:0774–5129022;hzsgwyk@163.comwww.hzdjw.gov.cn   河池市委组织部:0778–2103506;hcskjk@hechi.gov.cnhc.gxrc.com   来宾市委组织部:0772–4278960;g4278960@126.comlb.gxrc.com   崇左市委组织部:0771–7969818;czgbghb@163.comcz.gxrc.com   特别提示:   1.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为本次考试指定工作网站,招考过程中有关事项将在该网站发布,请及时关注。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表   2.广西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职位表   原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公告   文章来源:https://www.bgxf.gov.cn/staticpages/20230129/newgx63d5e07b-119885.shtml

中国地图上的鸡冠、鸡背、鸡心、鸡腿各是哪些省、自治区

同意!

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4318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第一日)。其中:(1)报考地(州、市)及以上机关职位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2)报考县(市、区)及以下机关职位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3. 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8.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职位表。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驻疆部队现役军人、在新疆县乡工作的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援疆干部、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可视同关系人工作所在地户籍,可报考专门面向新疆户籍(生源)或当地户籍(生源)招考的职位;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为1年的须满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限为2年的须满12个月及以上)可视同服务所在地户籍。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相关资格条件计算截止日期均为招考报名第一日。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和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报考条件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件1)。二、时间安排(一)报名、缴费时间报名时间:1月28日10︰30—2月3日18︰30缴费时间:1月29日10︰30—2月4日18︰30报名、缴费方法按照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考录报名、缴费有关要求进行。(二)笔试时间(各科目笔试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2月25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月26日《公安专业科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以及资格审查、面试等后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以上时间安排,如遇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三、考录程序考录程序主要有: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笔试之后,选调生考录程序单独进行,另行通知。公示前,各环节出现空缺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根据实际需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适时组织补充招录工作。(一)报名及资格初审1.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职位专业要求的依据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附件2)。报考人员须按照毕业证注明的专业名称,对应国家教育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查询《职位表》,选择符合自身学历、专业条件的职位报考。(1)网络报名。具体方法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招录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十)录用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公示期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自行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录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新录用公务员须参加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四、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一)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单位)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组发〔2021〕12号)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考官以及报考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三)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结果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五、信息发布本次考试录用《招考公告》在新疆党建网(/rst.xinjiang.gov.cn)、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www.xjrsks.com.cn)实施。本《招考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六、政策解释本《招考公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职位方面的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职位表》发布的联系电话,由招录机关(单位)负责解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2.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网址链接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解读4. 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现场报名职位报考说明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7.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8.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表10. 咨询、服务电话及监督网址11. 2023年自治区选调生报名推荐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2023年1月20日附件列表:1.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xls2.附件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网址链接.doc3.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解读.docx4.附件4: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现场报名职位报考说明.docx5.附件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doc6.附件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docx7.附件7: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docx8.附件8: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docx9.附件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表.docx10.附件10:咨询、服务电话及监督网址.docx11.附件11:2023年自治区选调生报名推荐表.doc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科目分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社会科学专技类、自然科学专技类、中小学教师类和医疗卫生类五类。其中,中小学教师类含2个子类,分为小学教师类和中学教师类;医疗卫生类含6个子类,分为公共卫生管理类、西医临床类、中医临床类、护理类、医学技术类和药剂类。在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时,应聘人员需要按照准考证上面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笔试试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命制。笔试结束之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到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xjrsks.com.cn)上查询考试成绩。以上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的全部解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人数统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人数为5459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给出的官方数据得知该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人数为5459人。新疆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2023年该地区的事业单位报名人数是5459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科目分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科,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社会科学专技类、自然科学专技类、中小学教师类和医疗卫生类五类。其中,中小学教师类含2个子类,分为小学教师类和中学教师类;医疗卫生类含6个子类,分为公共卫生管理类、西医临床类、中医临床类、护理类、医学技术类和药剂类。在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时,应聘人员需要按照准考证上面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笔试试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统一命制。笔试结束之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到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xjrsks.com.cn)上查询考试成绩。以上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的全部解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自治区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组织2008年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376名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1、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1)新疆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含2008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部分职位户籍不限; (2)新疆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2、2008年自治区选调生 新疆生源内地高校应届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含新疆内地高中班应届大学毕业生)。 3、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三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有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二、报考条件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90年6月5日以前出生),具体年龄请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年龄适当放宽,报考专业不限。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民法院审判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自治区、地、州、市单位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自治区选调生的招录条件 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思想品德好,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有吃苦奉献精神,志愿从事基层党政工作;有较好的文字写作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三、招考部门、人数及职位 2008年自治区招录公务员、工作人员5376名,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招考简章》。 5月26日18:00以后(北京时间),考生可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查询招考职位。 四、招考程序 主要有:报名与确认、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五、报名方式、时间、办法 1、报名方式:除个别机关采用现场报名外,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网上提交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及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2、报名时间: (1)网络报名时间:2008年5月30日10:00时—6月5日18:00时(北京时间)。 (2)现场报名时间:2008年5月29日—6月4日。每天10:00-18:00时(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3、报名办法: 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www.xjrsks.com.cn)报名。具体报名步骤详见《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步骤》。 六、笔试内容、时间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加试《法律基础知识》;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2008年7月12-13日。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一)政策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2391232 (主要负责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 2、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 (主要负责政府机关) 3、自治区人事厅基层干部工作处:0991-4685867、4685817 (主要负责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 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0991-2391723 (主要负责选调生招录工作)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4685809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新疆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邮箱是多少

xjrskszx@163.com。新疆人事考试中心,成立于1991年12月,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属有综合科、考务科、命题科等机构,根据查询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官网得知,新疆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邮箱xjrskszx@163.com,位于南湖东路。

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SWIFT代码是多少?

中行西藏SWIFT代码: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BANK OF CHINA LTD. TIBET BRANCH。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西路7号;lin kuo road 7# (W), Lhasa, Tibet。SWIFT代码:BKCHCNBJ900。温馨提示:1、如您能提供开户行的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请提供开户行信息,您可联系开户行咨询;2、如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在保证账号正确、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可提供中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英文名称和英文地址。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南京审计大学(定向) 财政学 定向西藏自治区审计系统是什么意思?

  南京审计大学(NANJING AUDIT UNIVERSITY),简称南审,是中国唯一以“审计”命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与国家审计署同时诞生,与中国审计事业同步发展,是中国审计高等教育发源地之一。2011年学校变更为三部一省共建高校(审计署、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  南京审计大学起源于1983年的南京财贸学院。1987年更为南京审计学院,由审计署和南京市人民政府联办。1991年转制为审计署直属。2000年办学体制调整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审计署合作共建,以江苏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2002年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并入,组建新的南京审计学院。2015年11月更名为南京审计大学。  截至2015年1月,南京审计大学占地面积2178亩,建有浦口、莫愁两个校区;设有18个院(部),拥有29个本科专业;有全日制在校生15237人,其中普通本科在校生14094人,硕士研究生243人,留学生90人。是一所以审计为品牌,经、管、法、工、文、理等学科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财经类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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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米滴答能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么

不能。通过查询壹米滴答官网信息显示,截至2023年6月22日,壹米滴答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设置物流网点,因此壹米滴答不能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壹米滴答是壹米滴答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创立的品牌。以物流供应链管理为核心,布局物流网络运营和互联网科技创新研发,致力于打造全球化智慧快运网络。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三月三!算不算法定节日?

广西的法定节日。

广西三月三放假广西壮族自治区有那些法定节日

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那些法定节假日,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有人问2019年广西农历春节,政府说放假两天。那么,三倍工资是一天还是两天?相关部门给谁发了三薪?另外,有人想问广西为什么3月3日放假?这是怎么回事?实际上,广西的农历三月初三是几天的法定假日。下面就来看看广西的农历三月初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有那些法定节日?广西三月三放假“三月三歌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当地法定节日。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这一天定为壮族的节日。1984年,南宁举办首届歌会,来自各县的700多名歌手登台献艺,使三月的郯城成为一片歌舞的海洋。甚至外国友人漂洋过海,与坚强的人分享节日的喜悦。歌会不仅是弘扬民族文化的盛会,也是民族经济交流的盛会。据记载,歌会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壮族山歌的发展尤为突出,歌会很受欢迎。在古代,年轻的男女聚集在街上或河边举行宴会和唱歌。到了清代,形成了数百人、数千人齐唱的大型“歌会”。在此期间,往往伴随着祭祀神灵、饮酒等迷信活动。但更吸引人的是抢烟花、演戏、杂技、武术表演、舞彩龙、舞采风、唱采茶诗等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近年来,新的戏剧、电影、球类运动等。已添加。但青年男女的注意力大多不在这方面,而在如何通过歌会找到心仪的另一半。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节日广西四月放假安排。每年四月初八是牛魂节,也叫脱轭节。在强者的意识里,牛是天上的圣物,不是地球上的普通动物。有一个故事说它是在四月初八出生在天上的,所以这一天是牛王的生日。牛王奉命从天而降,播种草药。本来打算分三步播种草籽,但是把湖水弄脏了,却一步撒了三颗,导致杂草生长,侵入田禾。2018年3月3日是假日。所以他被罚留在这里吃草。但是天空并没有忘记。每年的四月初八,牛王默从天而降,降临人间,为牛祈福。因为这是牛的盛宴,人们和牛在这一天停止工作。主人用枫叶泡糯米饭,然后挤成一团给牛吃。牛栏外有一张小矮桌,供上供品,点上香烛,向牛王默献祭。人们也唱民歌和五颜六色的曲调来庆祝牛的生日。2018年假期安排。3月3日是广西的法定假日。每年六月的第二天是国王节,这是为了纪念敢于反抗封建皇帝的壮族英雄墨夷。柳江、龙江两岸的壮族人都把他当祖宗,神龛上写着他的神龛。每年的六月二日是小祭,六年一次大祭。这一盛大的祭祀非常隆重,一个隆重的仪式将在墨夷国王庙举行。祭品有两只,即一头猪和一头牛。祭祀的方法也很特别。十二道菜要用猪和牛的不同部位,如肉、骨、肝、肠等。一盘菜不够。十二道菜不能同时做,同时放在神坛上。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就送一个菜。十二道菜做好了,就可以烧纸行礼了。祭祀结束后,每道菜会按照村里的户数来分,每户一人参加晚宴。2019广西农历三月三节日,政府说放假是2天,那请问三倍工资是一天还是两天?谁有有关部门发布三薪的“壮族三月三”期间,本自治区全体公民放假两天。如果他们3月3日加班,可以享受三倍的加班费,是两天的三倍。农历三月的第三天是4月7日星期日,这与扫墓节的假期时间重叠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四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广西农历三月初三放假。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3月3日自治区全体公民放假两天。这一规定属于“作出放假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放假”,适用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规章制度。3月3日广西放假几天?有了上面提到的2019广西农历春节,政府说放假2天,那么三倍工资是一天还是两天?谁有相关部门发布“三薪”的相关内容?是广西为什么三月三放假的一个精心分享。希望看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法定节日后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虎拉林金矿床

虎拉林金矿床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管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21°19′38″~121°23′22″,北纬52°53′32″~52°55′32″。该区砂金开采比较早,始于1851年,先后有英、俄、日、伪在该区采砂金达55万两。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有中国科学院考察队、黑龙江省地质研究所、基建工程兵00504团、基建工程兵00506团、黑龙江省地矿局五队、地调二队在该区进行砂金普查,提交大中型砂金矿多处,如西口子、老沟和古莲河等砂金矿床。1992~1999年,武警黄金第三支队对该区进行了岩金普查,提交D+E级储量20余吨。1 区域成矿地质环境1.1 大地构造单元位于西伯利亚板块南东缘,乌玛-西口子隆起区北端与八道卡-恩和哈达中侏罗纪断陷盆地西南边缘的接壤部位。1.2 区域地层地层分布较广,主要有古元古界兴华渡口岩群(Pt1x)、新元古界南华系佳疙瘩组(Nhj)、震旦系额尔古纳河组(Ze);零星出露古生界泥盆系泥鳅河组(D1n)、霍龙门组(D1hl)、格拉曼河组(D3g);中生界中侏罗统有绣峰组(J2x)、二十二站组(J2er)和额木尔河组(J2e);上侏罗统有塔木兰沟组(J3t),下白垩统有木瑞组(K1m)、上库力组(K1s)、伊列克得组(K1y)、梅勒图组(K1ml);新生界主要为新近系中—下新统金山组(N1-2j)、第四系更新统(Qp1-3)和全新统(Q4)。详见工作区地层简表(表1)。1.3 区域构造格架本区断裂构造非常发育,按展布方向大致可分为NE-NNE,NW,近EW和近SN向,但由于各断裂形成的时代、活动方式、切割的地质体不同,所表现的形式存在很大差异,各具特色,从韧-脆性的各种类型均有不同程度的发育。NE-NNE向线性构造是本区的主构造,发育有多条,在影像图上有数千米宽的大型断裂构造带形迹,走向上往往延伸数百千米以上,可能多属深切地壳或切壳断裂,是造成全区盆-岭构造格局的主要因素,大致在得尔布干大断裂北西侧等间距平行排列。NW向断裂主要分布在NE向主干断裂之间,连续性较好,但除少数长达200~300km外,多数延伸较短。1.4 区域岩浆活动本区位于天山-内蒙古-大兴安岭花岗岩带,岩浆活动始于古元古代,结束于早白垩世,广泛分布着不同时期的花岗岩类侵入体,可划分为吕梁期、晋宁期、华力西期、印支期和燕山期5个构造岩浆旋回。其中以晋宁期和燕山期最为强盛,并伴有大规模的火山活动。吕梁期岩浆活动记录已残缺不全,多呈捕虏体或构造岩片产出。表1 工作区地层简表2 矿区地质特征2.1 赋矿地层赋矿地层主要为中侏罗统绣峰组,岩性为一套陆源碎屑岩。赋矿岩浆岩主要为黑云母闪长玢岩,其内稀疏浸染状黄铁矿化发育,主要呈岩枝状侵入到矿区角砾岩筒内,应为花岗(斑)岩晚期演化阶段产物。新鲜岩石为青灰色,呈斑状结构,块状构造,斑晶主要为黑云母和斜长石,含量20%~30%(丁清峰等,2006)。2.2 矿区岩浆岩虎拉林矿区出露有燕山期的花岗斑岩、闪长玢岩、石英斑岩和隐爆角砾岩(图1),说明火山—次火山岩浆活动较强烈。花岗斑岩、石英斑岩以岩株或岩枝状穿插于中侏罗统绣峰组中,花岗斑岩以长石、石英斑晶为特点,硅化强烈地段几乎见不到长石斑晶的存在,石英斑岩中石英斑晶为他形,受强烈溶蚀,颗粒大小不一,两类斑岩在空间上与矿化体紧密相伴,斑岩与砂岩接触处,硅化强烈,有时表现为一种渐变过渡特征。2.3 控矿构造矿区内的构造主要包括角砾岩筒构造和断裂构造,角砾岩筒构造是主要的控矿构造。矿区内断裂构造组数多,产状变化大,裂隙发育,比较复杂,控矿断裂以近SN向为主,矿岩中的矿体、石英斑岩中的矿体及隐爆角砾岩中的矿体均受此断裂控制,成矿后断裂为NE向,倾角较陡,对矿体错动不大。角砾岩筒内角砾岩有3期,坑道和钻孔中原定为砂岩的岩石实际上是第一期隐爆角砾岩,遍布整个角砾岩筒;第二期角砾岩则主要分布于角砾岩筒东端,它们与第一期隐爆角砾岩都发育有浸染状矿化;而少量第三期热液贯入角砾岩(主要沿水压破裂带贯入到角砾岩筒)中,发育脉状矿化。图1 虎拉林矿区地质简图1—二十二站组;2—花岗斑岩;3—花岗岩;4—石英斑岩;5—闪长岩脉;6—第四系;7—矿化带;8—推测第一期角砾岩筒界线;9—推测第二期角砾岩筒界线2.4 围岩蚀变矿体围岩蚀变主要为绢云母化、高岭土化和碳酸盐化,少量钾化和硅化。整个黑云母闪长玢岩岩体和角砾岩筒中都普遍发生绢云母化、碳酸盐化,斜长石普遍发生高岭土化,另外,在黑云母闪长玢岩中还发现少量电气石化。3 矿体地质特征3.1 矿体特征矿区共圈定10条金矿体,矿体总体呈SN走向,矿体长50~675m,厚度0.88~4.06m,品位1.40×10-6~3.70×10-6,最高品位137×10-6,赋矿标高700~870m,倾斜延伸50~170m。由于受岩体接触带产状的影响,以及后期断裂的破坏作用,在74线以北矿体倾向东,以南矿体则倾向西,倾角58°~79°。矿体形态较规则,局部有分枝、复合现象,呈似脉状产出。赋矿岩石主要为角砾岩、花岗斑岩,少量为石英斑岩。3.2 矿石特征3.2.1 矿石成分矿石矿物中金属硫化物为黄铁矿、黄铜矿、方铅矿、闪锌矿、辉锑矿和毒砂等;次生铜矿物及金属氧化物为辉铜矿、铜蓝、赤铜矿、自然铜、褐铁矿、磁铁矿、铅矾及氧化锌矿物等;贵金属矿物为自然金、银金矿、自然银和辉银矿等;非金属矿物为石英、长石、云母、高岭土、角闪石和锆石等。3.2.2 矿石类型矿石可划分为浸染状和脉状矿石。浸染状矿石主要为浸染状隐爆角砾岩矿石(第一期和第二期角砾岩均发生浸染状矿化)。脉状矿石主要指第三期热液贯入角砾岩脉组成的矿石,胶结物为热液成因黄铜矿和黄铁矿等硫化物。矿区矿化以浸染状矿化占绝对优势,脉状矿化仅在局部地段发育,宽仅几厘米,虽然品位常较高,但一般不构成具工业意义的矿体。1)黄铁矿,呈浸染状、星点状、团块状或细脉状分布,是矿石中最主要的金属硫化物,多呈半自形晶,少呈自形晶产出,占矿石矿物含量的1.76%,粒度多>0.1mm,个别达5mm,占总量的56.2%。呈石英-黄铁矿细脉。在镜下可发现黄铁矿中包裹金,以及黄铁矿与脉石粒间金,是主要载金矿物。2)褐铁矿,在矿石中分布较多,有的呈黄铁矿假象,有的氧化流失形成空洞,也有的呈褐色矿石等。其粒度多在0.37~0.3mm之间,占总量的73.4%。在褐铁矿中,褐铁矿与脉石间隙及褐铁矿空洞边部见有金粒。3)铜矿物,其主要为黄铜矿,通常被铜的次生矿物辉铜矿、铜蓝交代,有的进一步氧化形成赤铜矿、自然铜等,占矿物总量的0.12%,粒度粗细不均,在镜下可发现黄铜矿中包裹金,是主要载金矿物。3.2.3 矿石组构及成矿阶段划分矿石结构主要为自形—半自形—他形、包含、交代、固溶体分离和溶蚀结构。构造为(细脉)浸染状、角砾状、团块状和(网)脉状构造。根据矿石组构等,推断虎拉林金矿区存在两期热液成矿作用,第一期为与浸染状矿化有关的似斑岩型热液成矿期,第二期为与脉状矿化有关的浅成低温热液成矿期,似斑岩型热液成矿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的隐爆角砾岩作用,而浅成低温热液成矿期实际上是热液贯入角砾岩阶段。3.2.4 矿石组分矿石中富Au,Cu,Pb和Zn等元素,含量变化大,Au主要和 Cu,Ag,Bi,Fe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分别为0.86,0.60,0.44 和0.30。这与载金矿物主要是黄铁矿和黄铜矿是基本一致的。4 矿床成因4.1 元素地球化学特征虎拉林矿区与地壳克拉克值相比,明显富集的元素为Bi,As,Au,Sb,Ag和Pb,其次为Cu,Sn和Mo,Zn含量低于地壳克拉克值。与本区Au背景值相对较高的砂宝斯林场幅及与成矿关系密切的二十二站组相比,Sb,As,Bi,Au和Zn仍明显富集。元素的变异系数较大,分布具有极不均匀性,局部富集成矿。金与其他元素的相关性从虎拉林矿区元素的相关关系可知,Au与Ag,Zn,Cu,As,Pb,Bi为正相关,与Sb,Mo,Sn呈弱的负相关;Ag与Pb,As,Cu,Zn,Bi为正相关;As与Pb相关系数达0.91,而与其他元素的相关性不强;Cu与Zn相关性较好。4.2 矿物包裹体特征石英脉中流体包裹体比较丰富,而且类型多样,主要以气液两相流体包裹体为主,同时,在同一标本内往往还有含CO2的三相流体包裹体、含子矿物(石盐)的三相流体包裹体。液相成分以H2O为主,含量在13.3%~99.6%之间变化,气相成分主要是CO2和CH4,含量在0.4%~63.8%之间变化;CH4最高含量46.18%,次要成分为N2,最高含量达25.5%,微量成分则包括C3H8,C2H6,C6H6和CO等气体,其含量一般<2%(表2)。可见,流体主要为H2O-CO2-NaCl体系,其中,气相成分主要为H2O,CO2和CH4等,但有明显偏高的N2。根据前人研究成果,表明流体中可能有幔源组分。表2 虎拉林金矿流体包裹成分特征 w(B)/%注:由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地质流体实验室测试,2005。4.3 物理化学条件丁清峰(2006)通过对矿区流体包裹体研究表明,成矿温度、压力和盐度范围变化大。其中温度主要集中于320~360℃之间,最高温>590℃。成矿压力主要为92.1~129.1 MPa,最高>392.3 MPa。成矿流体的盐度主要为19.2%~22.8% NaCl,最高者达64.5% NaCl,流体具有岩浆流体特征,并可能有幔源组分参与,说明矿床具有从高温气液到中温热液成矿阶段多期次脉动式连续的成矿过程。4.4 同位素地球化学标志δ34S‰变动范围为-0.2‰~-0.8‰(表3),变化范围窄,离散性小,具有深源岩浆硫的特征。表3 硫同位素组成4.5 成矿时代在76线采集一个40Ar/39Ar年龄样,分析矿物为长石,结果表明金矿成矿年龄为135.5 Ma,即矿床形成于白垩纪早期。4.6 成因类型综上所述,虎拉林金矿床形成于燕山晚期,矿床定位受区域上多组断裂带及环状构造的复合控制,矿化主要产于近SN向张性断裂以及花岗斑岩内外接触带中,矿体倾向基本受接触带产状控制。成矿物质来自深源,伴随次火山岩的侵入先后形成两期爆破角砾岩。火山期后热液沿SN向断裂带及岩体接触带运移,对角砾岩、花岗斑岩进行了交代蚀变,形成金矿化,产出蚀变岩型金矿体。矿床成因类型为与次火山活动有关的中—高温热液型金矿床。5 技术性找矿标志1)岩浆岩标志。燕山期花岗斑岩、爆破角砾岩及二者的接触部位是金矿产出的有利地段。2)构造标志。区域上NE向断裂与近SN向断裂交切部位控制了金矿的产出,矿区内近SN向断裂控制了矿体的总体展布。3)环形构造标志。金矿产于毛河环状构造边缘与线性构造叠合部位,矿区也发育由浅成侵入体构成的环状构造。4)物化探异常标志。矿区内物化探异常面积大,异常强度大,异常吻合好,尤其化探异常是寻找金矿体的直接标志。5)矿化围岩蚀变标志。矿体围岩蚀变主要为黄铁矿化、绢云母化、高岭土化和碳酸盐化,少量钾化、硅化,尤其黄铁矿化蚀变与成矿关系密切,细粒浸染状、团块状黄铁矿化蚀变即为近矿蚀变。6)砂金矿标志。区内毛河、虎拉林河均分布有砂金矿,砂金主要由岩金矿床剥蚀而成。因而,砂金矿的谷底或附近谷坡分水岭,是寻找岩金矿床的有利地段。参考文献武警黄金第三支队.2001.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虎拉林岩金普查报告(内部资料).哈尔滨:武警黄金第三支队丁清峰,孙丰月,梁海军.2006.内蒙古虎拉林金矿矿床地质特征及成因探讨.黄金,27(10):6~12刘荫椿,王科强,刘桂阁等.2002.额尔古纳成矿带北段以金为主的资源调查评价(内部资料).河北廊坊:武警黄金地质研究所宋贵斌,宋丙剑,岳继航.2007.内蒙古额尔古纳市虎拉林金矿床地质特征及成矿规律探讨.黄金科学技术,15(5):30~35徐伦先,宋丙剑,周殿宇.2007.大兴安岭虎拉林金矿地质地球化学特征及找矿方向.黄金科学技术,15(3):1~4(张艳春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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