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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23-08-26 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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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

法律主观:

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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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为了公开、公正、公平地确定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修改、补充、废标等程序和要求;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评标、中标等程序和要求;3、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等原则;4、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5、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6、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要求。综上所述,建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提高招标文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对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023-08-26 02:14:59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什么

法律主观: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以上就是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指的是什么的介绍。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26 02:15:091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6 02:1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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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 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 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 守本办法。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标: (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 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 招标范围和方式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 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 3 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 第六条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先根据技术、质量、 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 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第九条 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条 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 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 分管经理担任组长 处处长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 副组长 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谈判,并监督合同的执 行情况; (八)协助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验收物品、落 实售后服务等事宜; (九)收集、整理、反馈招标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 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图纸等相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第十三条招标小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确 、 定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授标和签订合同的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金额在 200 万元 万元以上或法律规定需要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 标小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 3—5 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 构。从中选择 1 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报价 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除可以按有关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费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 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收取,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 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 第四章 招 标第十九条招标小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 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明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拟签订合同 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经总经理 经总经理签署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 经总经理 正式招标文件由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服务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 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调查了 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向三个以上具备投 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 的 2% 2%左右,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返还,可与中标者协商将投 标保证金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疑。 第二十六条 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必要时,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清或修改,招标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至少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 3 人,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定评开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 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参加, 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及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 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 以辨认的;(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5—11 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指定 人员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监察、审计等相 关机关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更换评标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 部 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 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可以编制标底,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 开标以前确定。 招标参与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应当保 密的内容,如标底、标底编制机构和人员及招标人对招标项 目的价格、质量等要求,但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 1—3 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小组应及时汇总评标结 果,大额项目的招标,将中标候选人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理 审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 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任何有关招 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的情况。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签订合同定标后,招标小组应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发出中 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 质性的区别。 第四十条 中标单位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类型确定缴纳数额,以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 失为原则,一般为合同金额的 5~30%。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小组有权将合同授 予其他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减,但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他人。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合同管理所有合同均由招标小组审核,由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四十六条 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持基建处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合同原件要求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第四十八条 相关人员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需要借阅合同的,只能在档案室统一借阅,并进行登记,借阅人对 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五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安装调试达不到质量标准, 以及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相关工 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方协商 索赔、换货或维修。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监督和违规处理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参与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 标活动的监督;大额项目的招标,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 机关、审计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一)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二)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的; (三)索取、收受投标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招投标参与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或招标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泄露标底及其他内部应保密的资料的; (二)与投标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小组、招标小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 后发现的,中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人员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公司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附 则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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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 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 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第九条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招 标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第十五条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由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抱招标办公室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指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办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按排;(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第四章 标底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第五章 投标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自信证名;(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保证工程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的外。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印鉴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评标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的外于7天内经招标办公室发出的指标通知书,同时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投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定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止施工,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招标投标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以一万元以上一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四)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宣布投标无效,另行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取消在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在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五)定标后逾期拒绝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授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02:15:36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招 标、投 标、开标 、评标 中标以及罚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招标和投标的规定有:一、招标1.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4.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5.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6.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8.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9.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0.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1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1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1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投标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3.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6.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7.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9.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10.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023-08-26 02:15:46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26 02:16:02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023-08-26 02:16:1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023-08-26 02:16:24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法律分析: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而制定。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2023-08-26 02:16:501

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内容?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2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全文末完)
2023-08-26 02:17:082

简述建设工程投标的程序

一、前期手续准备: 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一、前期手续准备: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二、招标前工作:首先了解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招标意图,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和目前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就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提出具体建议,为建设单位做好参谋工作。三、招标登记在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建表、以及招标公告等报招标监督机构登记备案。招标监督机构未提出异议并许可后,发布招标公告。四、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登记完成后,在省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并派专人负责招标报名工作,核验投标单位的有关证件。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时,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招标报名资格审查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审查申请书及必要的表格等。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最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须知;2、合同;3、评标办法;4、技术规范;5、投标书参考格式;6、图纸等。七、投标企业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分析和比较,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八、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九、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格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2003)工程量清单规范以及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参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定额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标底价格。十、组织开标在发标二十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招标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开始后,首先核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请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内容。十一、组织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按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并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侯选人。十二、中标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经招标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合同签订协助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十四、招标后工作在招标结束后,及时汇总收集各方面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建设单位一份,招标办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023-08-26 02:17:24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汇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年)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7号令——2005年)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5号令-2000年)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7 号)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备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赞同4| 评论
2023-08-26 02:17:541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应该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并且不受地区、部门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023-08-26 02:18:09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1、由建设单位组建适当的招标班子2、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投标文件答疑9、建立评标组织,制订评标,定标办法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以上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
2023-08-26 02:18:193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2023-08-26 02:18:321

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2023-08-26 02:18:421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编辑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2023-08-26 02:19:27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23-08-26 02:19:461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3、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4、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5、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又可以细分为:货物、勘察设计、施工等多个领域项目,每个领域的要求都不一样,具体可以查看相关法律条款。
2023-08-26 02:20:002

工程总承包招标(EPC)中,前期进行方案设计的单位能不能参加投标???相关法律依据。 急!!!!

可以,依据建市规〔2019〕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2023-08-26 02:20:126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23-08-26 02:20:381

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常见的招标采购的方式主要有以下这些:我们经常在一些第三方信息聚合类网站上看到其他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信息,比如招标雷达网站上的招标预告项目,实际上招标预告更多的是指招标计划,既然是计划,也就是并未进入招标实质阶段,只是表示出一种意向或者意愿,需要注意招标预告和招标公告的区别,两者是不同的,无论是法律定义还是具体内容上都有区别。一般情况下,招标预告比较多见于自主招标采购项目中,招标公告则常见于法定的委托招标项目中。又比如招标雷达网上的预测项目,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小编特地咨询了一下这个平台的客服,得到的回复是:这是他们招投标AI机器人独有的项目预测能力,可以根据海量的招投标商业数据和不断进化的计算能力推测出未来3到6个月有采购需求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采购的方式主要有6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特点: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特点: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的数量有限。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特点: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4、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以及竞价搞混淆,在招标雷达网上就分别有竞价、竞磋以及竞谈这种招标采购方式,实际上竞价是指采购方报价,当场多家竞争,反复出价,价低者中标。竞争性磋商(竞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以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竞争性谈判(竞谈):谈判小组以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人。5、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6、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特点: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为三家;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每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报价的提交形式,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采购合同一般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上就是对当前最主要的六种招标采购方式定义及其特点的介绍,希望能帮到招投标行业从业的你。
2023-08-26 02:20:505

不具备招标条件?

一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目进行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项目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也不一样。《招标投标法》第9条对于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比较简要的规定。该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发改委等7部委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原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8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项目招标至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如果招标人是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公司等企业形式就必须已经依法成立。因为招标人属于合同的一方,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尚在筹备中,或者仅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个部门并且没有获得单位授权,则一般不能进行项目招标。 2、项目已经审批通过 项目已经审批通过,包括项目本身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同时,如果国家规定该招标项目的招标需要审批,还必须经过招标审批。《实施条例》第7条进一步细化了审批的内容,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 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即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当然,对于以BOT、PPP等融资项目的招标,则不需要具备该条件。如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8条规定,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呈报直辖市、市、县人民 *** 批准后,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还必须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工程项目可以进行EPC即交钥匙总承包人招标,也可以就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分别招标。《建筑法》第 24条第 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必须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否则,投标人无法据以报价、编制工期,即使中标,也无法按图施工。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否则,无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有效地比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招标项目需要其他条件的,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具体规定,但是,规定条件时,应当坚持平等与公平原则,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部分投标人投标,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可能导致招标无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纠纷。 二 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8条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 什么叫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来部《工程建设施源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四 自行招标和机构招标的条件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招标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其中,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以双方约定的代理权限为限,招标人因此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五 建设单位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六 项目具备哪些条件可以不招标 一、《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条例》第九条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6)不具备招标条件扩展阅读: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 工程项目招标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前的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 实行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2. 概算已经批准,资格已落实; 3.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障碍物全部拆除清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已经落实给施工单位施工; 4.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 主要建筑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能够保证连续施工; 6. 已经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招标。 (二) 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 1.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审查登记。 2. 建设工程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 3.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 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资金证明。 5. 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 建设单位招标的资格审查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3.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4.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有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4.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 选择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是一次性发包,也可以把工程内容分解成几个独立的阶段或独立的项目分别招标,如单位工程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和安装工程招标、设备麻风招标和材料供应招标,以及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 八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企业诚信备案吗 企业进行招投标时,需要有诚信备案。但是如果不做招投标的话,那么企业诚信备案就和招投标没什么关系了。 九 业主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招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 招标人认为中标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 能否做废标处理 投标人具备怎样的资格条件才能满足招标人的项目需求,这些内容是在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的,现在中标单位已经选出,表示中标单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此时,招标人却认为中标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无权进行废标认定。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在拟定招标文件的时候,没有深入项目具体要求进行资格设定,这属于招标人的责任。
2023-08-26 02:21:141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二)服务合同估算金额25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三)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 (四)采购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九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可以预见并需要事前准备的经常性发生的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工程,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再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的承包人。 第十一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并且不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决定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订立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的事项,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非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件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并已经取得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后确需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或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5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或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合理费用及资料押金,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资料时予以退还。 招标人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标底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标底。 第三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 施工一般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合同价款,其他应当按照交货、服务进度定期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比例为已经完成工作量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结算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交货或服务全部完成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得少于结算价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标不得超过80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担保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数额一般不得少于投标报价上限或中标价的百分之十,并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上限或中标价的百分之四十。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可以按照百分之十计算。 除差额履约担保之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方式相同、数额相等的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尚未确定中标人之前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六条、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式,担保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 (一)最低价(次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最低价(次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次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低于并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两阶段评标办法,仅适用于项目总承包、勘察、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以及招标内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或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两阶段评标办法是指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第二阶段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仅适用于可行性研究、造价咨询、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办法和综合评标办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根据招标人介绍情形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以召开招标答疑会议等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发放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投标担保条件、履约担保条件、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评标办法等导致投标人少于5个的,视为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个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对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一)招标内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以及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 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除1名招标人代表之外,其余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四十四条、资格预审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定性评审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选择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重新招标。 (二)定量评分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按照百分制设定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指标权重及评审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重新招标。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在8个以上12个以下的,其投标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过12个的,招标人可以按照附加择优条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12个合格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交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名的投标人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四)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之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选取合格投标人的根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引导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十八条、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不得再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和信誉方面的评审。 第四章、投标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禁止直接隶属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第五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二条、联合体各方应当订立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五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审查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变化之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前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的资质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主办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第五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以联合体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有约束力。 第五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及条件。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无论投标担保来源如何,都仅向投标人退回。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开标会议现场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资料除外。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细微偏差补正以及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第六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投标。 第六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02:21:231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02:21:49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2023-08-26 02:22:041

哪些工程不用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一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机电产品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023-08-26 02:22:157

【湖北】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二)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按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将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条件之一,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信用等级要求。政府投资和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选择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省、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按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宜作为最高投标限价随招标文件公布。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招标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评标标准和办法。其中:(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二)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六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以“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为基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依序开展评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标准备工作;(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三)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结果无效。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章评标准备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中需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评审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对施工方案和商务标进行分组评审。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一)招标文件;(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三)开标会记录;(四)招标控制价(包括编制说明及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施工方案等);(五)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载明的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逐项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清标工作一般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清(评)标系统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量清单符合性,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二)不可竞争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三)存在负报价的项目;(四)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五)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项目或存在错报、漏报、重复报价的项目;(六)主要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可行或技术措施项目报价严重脱离工程实际的项目;(七)清标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第十一条清标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审核认定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清标报告。清标报告中不得有任何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评判或推测性结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一)投标报价及其算术性错误核查情况;(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核查情况;(三)形式评审内容核查情况;(四)资格评审资料核查情况;(五)响应性评审内容核查情况;(六)投标人诚信评价、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核查情况;(七)建议质疑问题。第三章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清标报告及投标文件等依序开展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认定为不合格或者作废标处理的,其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也不得进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阶段评审。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及签章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资料或电子投标文件的,其原件资料或电子投标文件信息是否与投标截止时 “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不符合形式评审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形式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施工方案(技术标)编制及装订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投标报价电子版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报价纸质版是否盖有编制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盖章;(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备案证(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的证书除外)是否有效或是否与“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五)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是否与“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信息一致。第十五条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不能证明其具备或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资格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一)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二)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为准);(三)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格、类别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四)企业类似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五)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六)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七)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八)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九)企业未为本次招标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十)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不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十一)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未相互控股或参股、未相互任职或工作;(十二)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十三)除不可抗力外,近一年内未发生因企业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以及因企业无能力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被中止的情形;(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第十六条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有瑕疵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及经济处罚措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六)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七)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和计量单位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八)投标报价中出现任何费率为负或负报价的;(九)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十)投标报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算术性错误等事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十八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详细评审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或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十九条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规定外,一般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综合单价与清单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二)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修改前者;(四)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五)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可进行累加修正;(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七)投标报价中存在项目漏报的,则该漏报项目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第二十条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且经投标人确认后方可作为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的依据,但不得以修正后的报价改变投标人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如果修正后的算术性错误绝对误差累计超过投标总价±1%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编制人员就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报价编制问题进行答辩,但答辩应采用互不见面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有效投标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报价构成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表决通过,视为不合理报价项目,在详细评审阶段按招标文件规定办法进行量化评审:(一)构成工程结构实体的主要清单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1、当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计量单位完全一致时,其综合单价构成中计价工程量小于该项目清单工程量的;2、人工、机械台班用量未按现行消耗量定额计取或主要材料用量低于该实体项目净用量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3、人工工日单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主要材料价格、机械台班价格与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取定的价格严重偏离,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5、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中存在漏报或增加工程内容导致其综合单价严重偏离随招标文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的综合单价的,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二)技术措施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1、投标报价组成中采用的方案与投标文件中采用的施工方案不一致或不可行;2、存在严重漏报或报价水平严重偏离工程实际的;3、自行增加措施项目报价且与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重复的。(三)其他项目报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投标人增加其他项目进行报价的;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及其配合内容,投标人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的。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第四章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一般包括施工方案评审、投标人诚信评价、投标报价评审等内容。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详细评审细则依序进行评审。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或施工组织难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方案详细评审内容及评审方法。其中:(一)施工方案不予评审的,其施工方案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采用合格制评审的,若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三)采用量化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量化评分,其分值计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第二十六条投标人诚信评价一般包括企业诚信评价、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诚信评价两部分内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企业信用等级要求或量化评审细则。其中:(一)设置企业信用等级要求的,其潜在投标人数量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二)采用量化评审的,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应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企业信用评分为基础进行评审,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诚信评价应根据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投标报价详细评审中设有评审参数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审参数的取值范围及确定方式,但不得以设置不合理评审参数恶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招标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评审参数,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招标人提供的价格水平不同的备选方案(不少于3组),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一组公布后作为评审参数;(二)招标人从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参数中选择其中一个评审参数仅确定其抽取范围,其余评审参数确定其取值,密封送达开标现场后当场公布,并从当场公布的评审参数抽取范围内随机抽取确定其取值。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清单项目(含技术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项目),根据其清单项目合价占投标总价的权重进行量化扣分。招标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扣分分值计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二)扣分分值累计超过一定幅度范围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九条投标总价评审应以有效竞争性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基础进行评审。有效竞争性报价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投标报价及评审参数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办法确定。第三十条当施工方案评审、投标人诚信评价、投标报价评审采用量化评审方式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各评审内容分值及计算方法。其中:(一)施工方案评审分值权重宜控制在投标文件评细评审总分值的5%~15%范围内;(二)投标人诚信评价分值权重一般不超过投标文件评细评审总分值的5%。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含书面清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结果的排序,推荐排序在前的一至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因为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进行补偿。第六章定标第三十四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技术、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及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在审查确认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一)存在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的;(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投标参加人员及项目部成员身份经核查为非投标单位人员的;(四)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或履行投标承诺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审查确认情况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在中标公示期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在中标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6 02:22:571

工程项目是如何招投标的?

基本程序编辑招标制订招标方案招标方案是指招标人通过分析和掌握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的特征,以及招标项目的功能、规模、质量、价格、进度、服务等需求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市场竞争状况,针对一次招标组织实施工作的总体策划,招标方案包括合理确定招标组织形式、依法确定项目招标内容范围和选择招标方式等,是科学、规范、有效地组 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的必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2] 组织资格预审(招投标资格审查)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获取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机会,并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源浪费,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组织资 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方案,编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 出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据此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者由其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审查因素和标准,对申请人资格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特点和招标方案确定要素、市场竞争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应按照投标邀请书或 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踏勘现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集体组织潜在投标人实地踏勘了 解项目现场的地形地质、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等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 此踏勘作出的分析判断和投标决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一般需要组织踏勘现场。投标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后提出的 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的投标答疑会。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 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同时可以利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等内容主动作出说明。编制提交投标文件1)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产生疑问和异议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以书面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答复澄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2) 潜在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根裾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3)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开标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并通知监督部门,如实记录开标情况。除招标文件特别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分析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技术经济专家,且5人以上成员单数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 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确定评标专家的时间应不早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充分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需求特点,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 法、评标因素和标准、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评 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1) 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曰内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中标候选人不止1个的,应将所有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 履约能力审査。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3)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公示结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4)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5)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15曰 内应该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并依法进行合同备案。
2023-08-26 02:23:124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2023-08-26 02:23:281

施工投标条件?

一 建筑工程的招标需要哪些条件 1、施工现场已经达到三通一平,具备招标条件 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且施工图经内市图容审办、市消防处审核,并领取市图审办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核证书。 3、标 *** 作完成。 4、招标文件编制完成 5、符合地市规定的招标要求 二 工程招标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前的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 实行招标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部门批准; 2. 概算已经批准,资格已落实; 3.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障碍物全部拆除清理,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或已经落实给施工单位施工; 4.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5. 主要建筑材料(包括特殊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能够保证连续施工; 6. 已经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具备以上条件,即可申请招标。 (二) 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1.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审查登记。 2. 建设工程报建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 3.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4. 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资金证明。 5. 工程报建程序:建设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连同应交验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 建设单位招标的资格审查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3. 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4.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 具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 有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 4.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 选择招标方式 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是一次性发包,也可以把工程内容分解成几个独立的阶段或独立的项目分别招标,如单位工程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和安装工程招标、设备麻风招标和材料供应招标,以及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 三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 B 答案解析:复[解析] 建设工程项目施制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回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答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五 施工招标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六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已依法取得; 3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4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5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6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工程量清单; 7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已(拟)发布; 七 建设工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可参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比比网政策法规处 八 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条件有哪些 项目招标的共同条件: 1、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2、根据项目本身的性质、特点应当满足项目招标和组织实施必需的资本、技术条件、管理机构和力量、项目实施计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项目招标的内容、范围、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已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核准,并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规划、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实施程序。 工程施工招标的特别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工程招标设计或工程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并经有关 *** 部门对立项、规划、用地、环境评估等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2、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满足招标投标和工程连续施工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3、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已经落实。 九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三、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六、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 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2023-08-26 02:23:35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介绍?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的细则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附则的内容: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6 02:23:571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6 02:24:421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一、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相关阅读:招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筑单位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建筑单位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6 02:25:07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023-08-26 02:25:16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26 02:25:28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招 标、投 标、开标 、评标 中标以及罚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关于招标和投标的规定有:一、招标1.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4.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5.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6.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8.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9.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10.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1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1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1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二、投标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3.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6.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7.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9.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10.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1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2023-08-26 02:25:5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26 02:26:021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26 02:26:13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的程序:(1)承办部门:开发商或其代理机构(2)申报资料:①建设项目计划批文;②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附图;③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及方案;④设计任务书;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能力证明材料及资格证书;⑥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3)申办程序: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计划批文、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设计任务书等);②填报《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③审核项目情况及招标条件,登记备案;④对发标、评标及方案评审等活动实施现场监督;⑤中标方案确定后,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⑥签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意见书》。(4)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5)应注意的事项:单体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设计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为市建委设计处。实行工程设计招标的条件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具有开展设计必须的可靠设计资料;3)依法成立了专门的招标机构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上便是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的程序,当然,对此还有不确定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找专业人士进行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26 02:26:231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 招 标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法律依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23-08-26 02:26:33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023-08-26 02:26:401

建设工程招标法介绍?

建设工程招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法是指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6 02:27:071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介绍?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是指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6 02:27:151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26 02:27:25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2023-08-26 02:27:351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前,除了按规定程序完成本章第一节介绍的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请招标必须的准备工作外,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来制定施工方案,进行编标报价;以及选定中标人后能及时开始施工,还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拆迁工作;2、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建设资金的来源已落实;4、施工现场的开工准备工作如果不包括在招标工作范围内,则应满足“三通一平”的条件。扩展资料: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流程:1、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2、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3、招标公告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4、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受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6、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7、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8、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9、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10、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11、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12、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招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招标
2023-08-26 02:27:442

建设单位工程分项招投标流程

最基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其次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流程都有详细规定。下面做一简述:  【招标】  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  (三)其他程序  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投标】  1.研究招标文件。重点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供货范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量表,技术规范要求及特殊要求等。  2.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重点调查研究的方面是:  (1)投标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力与材料供应状况,设备市场租赁情况,专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价格水平等。  (2)认真调查研究具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及环境。如地质地貌、气候、交通、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资源状况等。  (3)工程业主方项目资金落实状况,参加竞争的公司状况。  (4)参加现场踏勘与标前会议交底、答疑等。  3.复核工程量  4.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施工方案是报价基础和前提,也是招标人评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在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方面有创新,利于降低施工成本,对招标人有吸引力。  (3)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  (4)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在信誉、低价、缩短工期、改进设计、先进、特殊的施工方案中体现。  技术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优势,如装备、技术力量、业绩等;突出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尽量优于业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优势,在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同时,提出适当缩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业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及一些优惠条件。  商务报价策略可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竞标法、先亏后盈法等方式进行报价。  5.提交投标文件  (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超过日期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  (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  故工程投标程序是:  研究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复核工程量→编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与评标 】  (一)开标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评标定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3.评审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  4.开、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书少于三家,此次招标无效,需重新招标。
2023-08-26 02:28:0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2023-08-26 02:2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