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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02 23: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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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内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工作和重大工程在建和运营期间的地震环境监测。第三条 全省境内凡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和立项审查程序,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第四条 辽宁省境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及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第五条 为使工程建设合理设防,应根据工程场地条件、工程重要程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以下场址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2)位于康平、昌图、西丰、法库、新宾、桓仁、宽甸、凤城、建昌、凌源、建平、喀左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县(市)域范围内新建的重点工程;

  (3)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省级以上新建设的开发区。

  2、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下新建工程应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标示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3)经省地震局、建设厅、计委共同商定,需要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第六条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在建及运营期间要进行地震环境监测。第七条 根据“90区划图”的使用规定,大部分工程项目都可直接将“90区划图”中的地震基本烈度(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值)作为设防依据。需要重新核定地震基本烈度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规定》([1979]建发抗字第146号)和《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的补充规定》(1980)震发科字第391号)文件的要求,由计划、建设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辽宁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队伍的资格审批和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批工作,其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地震局。第九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地震局的指导下,负责对《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辽宁部分的解释和修定工作。第十条 省、市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的地震设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没有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准立项、不准开工。第十一条 省内凡有条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可以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凡外省单位到辽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需先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经允许方可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与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文件)执行。第四章 奖惩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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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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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必要性才能在实际中引起重视,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和大家说明一下。l、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这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工程建设的百年大计。2.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能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既科学合理又经济安全。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如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简单地套用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计,很难符合工程场址的具体条件和工程允许的风险水平。这种抗震设防,显然缺乏科学依据。如果设防偏低,将给工程带来隐患;如果设防偏高,则会增加建设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浪费。3、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使用说明的规定,对于地震研究程度比较差的地区和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能使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必需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抗震设防要求。4.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我国抗震设防技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科技进步的要求。随着抗震技术的发展,单一的烈度值已经不能满足抗震设计的需要,而进一步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条件,提供场地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例如对于特大型桥梁、高层建筑等应考虑长周期地震波(远震)的影响。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要求有什么关系?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是确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一种科技行为,是地震科技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体现,凡是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都可以在资质确认的范围内从事此项工作。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其带有明显行政强制性。抗震设防术语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的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烈度地震烈度是指某一地区的地面和人工建筑物遭受一次地震影响的强弱程度,而且这种影响是通过人的感觉、人工建筑物的破坏、物体反应、自然现象的变化四个方面的宏观等级描述来标定的。地震烈度具有三个特性,即多指标的综合性、分等级的宏观性和以后果表示原因的间接性。影响场地地震烈度分布的因素有:(1)震级(2)距离(3)场地条件(覆盖层厚度、土质条件、地形、地下水位、液化、古河道、破碎带等)(4)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地震地质灾害场地地震地质灾害是由地震动或断层错动引起的可能影响场地上工程性能的场地失效。地震地质灾害主要包括三大类:(1)由于地震动作用导致的对工程有直接影响的工程地基基础失效,包括饱和砂土液化、软土震陷等;(2)由于地震动作用导致的对工程有间接影响的工程场地失效,包括岩体崩塌、岩体开裂、岩土滑坡等;(3)由地震断层作用导致的地表错动、地裂缝与地面变形等地质灾害。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地震小区划的特点与适用范围(1)地震小区划是对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地震安全环境进行划分,预测这一范围内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影响分布,包括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分布和地震地质灾害的分布。(2)地震小区划必须针对具体场地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针对性更强、考虑的因素更多、精度要求更高。与全国地震区划相比,地震小区划具有以下特点:①地震小区划重视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特别是局部场地条件对地震了破坏作用的影响。②地震小区划更为详细地研究周围地震活动环境、地质构造环境,分析近场区范围内的地震活动特征、鉴定活动构造的活动性质。③进行较全国地震区划更为详细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并把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密切地结合起来,选择合适分析的计算模型,进行土层地震反应分析。④区分不同的地震破坏作用,对地面断裂错动、滑坡、崩塌、地基土液化和软土震陷得地震地质灾害进行评价。⑤编制比例尺远大于全国地震区划的图件,通常视地震小区划范围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比例尺,如某些范围较小的地震小区划的图件比例尺达到1:50000~1:10000。(3)地震小区划的目的是为城镇、厂矿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为城市和工程震害的预测和预防、救灾措施的制定提供基础资料,为地震小区划范围内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加固提供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构造与地震孕育和发生有关的地质构造。活动构造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构造,包括活动断层、活动褶皱、活动盆地、活动隆起等。活动断层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层。古地震没有文字记载、采用地质学方法发现的地震。地震动参数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超越概率在一定时期内,工程场地可能遭遇大于或等于给定的地震烈度值或地震动参数值的概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详细信息尽在中达咨询建设通,想要的相关建筑建设信息应有尽有。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29 12:22:241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内容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 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2023-08-29 12:22:48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有哪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有有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2023-08-29 12:23:031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如下: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建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拓展资料:地震又称地动、地振动,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地球上板块与板块之间相互挤压碰撞,造成板块边沿及板块内部产生错动和破裂,是引起地震的主要原因。地震开始发生的地点称为震源,震源正上方的地面称为震中。破坏性地震的地面振动最烈处称为极震区,极震区往往也就是震中所在的地区。地震常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能引起火灾、水灾、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及放射性物质扩散,还可能造成海啸、滑坡、崩塌、地裂缝等次生灾害。地震的种类:(1)板缘地震(板块边界地震):发生在板块边界上的地震,环太平洋地震带上绝大多数地震属于此类。(2)板内地震:发生在板块内部的地震,如欧亚大陆内部(包括中国)的地震多属此类。(3)火山地震:是由火山爆发时所引起的能量冲击,而产生的地壳振动。(4)人工地震:地下核爆炸、炸药爆破等人为引起的地面振动称为人工地震。人工地震是由人为活动引起的地震。如工业爆破、地下核爆炸造成的振动;在深井中进行高压注水以及大水库蓄水后增加了地壳的压力,有时也会诱发地震。(5)陷落地震:由于地层陷落引起的地震。这种地震发生的次数更少,只占地震总次数的3%左右,震级很小,影响范围有限,破坏也较小。
2023-08-29 12:23:471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作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第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职能是:  (一)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  (三)管理以地震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四)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  (五)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设区的市(地)、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协同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列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在工程项目设计前进行。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以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第六条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区和工程:  (一)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火灾、爆炸、有毒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第七条 凡不属于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依照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资质每年审验一次。  省外评价机构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到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登记。第十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咨询。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做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特别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报经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评价和评审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无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进行评价的,评价结论无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评价机构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评价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价机构应予赔偿。第十六条 未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擅自审批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或出具抗震设防标准核查书的,审批决定和核查书无效。第十七条 擅自确定或改动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以非法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9 12:24:201

何谓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要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023-08-29 12:24:29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有哪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有:计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1、计划主管部门计划主管部门是负责制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政策和标准的部门。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其进行审批和公布。此外,计划主管部门还负责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研究和推广等。2、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是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的部门。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在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中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此外,建设主管部门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抗震安全。3、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是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落实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和监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此外,规划主管部门还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确保符合抗震设防要求。4、土地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是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的部门。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土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建设用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在土地使用和转让中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5、其他主管部门除了以上几个主管部门外,还有一些其他主管部门也涉及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实施,如环保、消防、交通等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主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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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规定,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防震减灾法》规定,哪些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九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 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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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第六条 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七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023-08-29 12:25:29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罚  则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023-08-29 12:25:371

重大工程需要环评、稳评、能平和哪些评估?

还需要安全评估、交通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估等八大项。一、安全评价(安评)安全归安监局负责,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二、交通影响评价(交评)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技术方法和制度。三、地质灾害评估(灾评)又称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及破坏损失情况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负责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地震安全性评价(震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负责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五、文物影响评估(文评)“文物(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对文物的发展计划及其他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系统性方法。负责部门:相关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六、雷击风险评估(雷评)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七、气象评估(气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以及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风险性等分析、评估的活动。八、压覆矿产资源负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3-08-29 12:25:471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0修正)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地下铁路、长度大于三十千米的铁路;  2.铁路、公路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单孔跨度大于一百米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中长以上桥梁、高架桥,城市隧道、轻轨地下隧道;  3.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机场。  (二)通信工程  1.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  2.州(市)以上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工程;  3.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邮政枢纽。  (三)能源工程  1.总装机容量五十兆瓦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2.总装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的热电厂;  3.330 千伏以上的变电所、直流换流站,州(市)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四)重要公共建筑工程  1.五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一千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会议中心、大型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2.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二级三级医院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存放珍贵档案的场馆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4.独立人防工程,州(市)以上各类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防灾减灾指挥中心;  5.坚硬、中硬场地高度八十米以上以及中软、软弱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炼油厂,容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存储设施,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存储以及供应枢纽设施,输油、输气主管线;  (二)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或者其区段;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三)州(市)以上集中供热、供气、供水主体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四)蓄水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超过六十米的水库;  (五)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大Ⅱ型尾矿坝。三、其他建设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以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本条例所附《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执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选址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或者机构对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七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二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2023-08-29 12:26:061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不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免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下列工程范围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第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重新评价,并承担所需费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3-08-29 12:26:151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规定(需开展评价的工程范围)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一、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二、水利水电工程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五、油气储运工程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六、公路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七、铁路工程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九、水运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2023-08-29 12:26:30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有哪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有有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2023-08-29 12:26:441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
2023-08-29 12:26:591

地震评估师怎么报名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 ,组织进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 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中国地震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人事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6年;(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五)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1 年;( 二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3 年;( 三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4年;( 四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5 年;( 五 )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例分析》 3个科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 : 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 3 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 地震局,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中国地震局指导、监督和检查。6资质证书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 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 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与管理。《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注册证》 在有效期限内是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 ) 《资格证书》;( 三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 )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地震安全 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专业类别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活动。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分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 3 个专业类别。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只能在聘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范围内,履行本专业类别岗位职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 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城市地震小区划工作。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 除必须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承担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外的建设工程评价工作。
2023-08-29 12:27:071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其主要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见附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协助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五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屋、规划、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应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交的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申报评审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特殊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复审,其复审结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通过市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建设工程立项时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  市外单位到本市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任务登记,评价报告必须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业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第十三条 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地质特征,对主城区及其他重要区域进行地震烈度小区划,促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第十六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业务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取消其评价资格。
2023-08-29 12:27:151

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由省级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烈度值或者地震动参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省地震安全性评定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协助上级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利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第六条 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工程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审批时,必须通知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第七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定工作。具体成员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地震安全性评定结论未通过省级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建设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施工。第九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十条 对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审批的评定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省内审批或国家委托审批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科技经济开发区的大型工程。  按照上述要求确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见附表。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省外单位到本省范围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经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格验证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评价报告必须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及省财政、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报告申报评定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评后,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其评定结论由国务院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定,其评定结论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25日内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批复。
2023-08-29 12:27:361

地震安全评价报告不需要审批

法律主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时间最长是15日。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法律客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2023-08-29 12:27:571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桥梁、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客货运枢纽车站、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4、Ⅱ级以上机场;  5、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二、能源工程  1、Ⅰ级水工建筑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及大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及其变电站、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三、通信工程  1、市级以上的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大型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  2、城市的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三级医院(500张床位以上)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施及血库等。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的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  1、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区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2、市级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主要用房;  3、容纳1000人以上大型影剧院、10000人以上体育场馆,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出具。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九条 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责令改正,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桥梁、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客货运枢纽车站、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4、Ⅱ级以上机场;  5、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二、能源工程  1、Ⅰ级水工建筑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及大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及其变电站、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三、通信工程  1、市级以上的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四、生命线工程  1、城市大型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  2、城市的市控粮食加工厂和粮库;  3、三级医院(500张床位以上)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施及血库等。五、特殊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2、重要的军事工程;  3、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  1、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区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  2、市级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主要用房;  3、容纳1000人以上大型影剧院、10000人以上体育场馆,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
2023-08-29 12:28:051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要送到哪里审批?

送到省级地震部门,组织专家审,然后返回市级地震局
2023-08-29 12:28:382

地震安全性评价怎么收费?

依据项目规模和当地地震基本烈度大小而定,一般收5-30万不等。
2023-08-29 12:28:46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等。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地震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进行概率的或者确定性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复核;  (三)地震小区划;  (四)工程场地设施地震动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等。第六条 国家或自治区确认的重大工程,必须进行概率的或确定性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等。第七条 位于烈度VII以上(含VII)地区,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审批的大型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八条 位于烈度VII以上(含VII)地区的重点设防城镇、经济开发区、大型工矿企业和重要生命线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第九条 位于烈度VII以上(含VII)烈度分界线附近地区,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应当进行烈度的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第十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标准,按照国家地震局发布的下列技术规范执行: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二)重大工程场地的工程地震工作大纲;  (三)地震小区划工作大纲;  (四)浅层地震勘探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个人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设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  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承接自治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单项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单项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上岗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持有甲级证书的个人,可作为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持有乙级证书的个人,可作为自治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第十四条 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上岗证书》的个人,必须在所持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书》和《上岗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厅、城乡建设厅、地震局、建设银行、地矿局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系我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工作的高层技术组织。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报告进行审定,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设计、施工提供科学依据。  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秘书组负责。秘书组设在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视其重要程度,分别由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者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计划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中,必须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为评估论证和审批的主要内容之一。  计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投资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  设计部门必须依据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按照工程抗震的具体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2023-08-29 12:28:541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它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023-08-29 12:29:021

重庆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效期

你好,你是问重庆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效期多久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重庆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有效期为4年。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地震局组织技术审查通过的有效证书文件。根据《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2023-08-29 12:29:101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标准(一) 建筑企业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 建筑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四) 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 建筑施工单位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 建设单位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乙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9 12:29:311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标准介绍?

一、最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概况(1)甲级资质标准(2)乙级资质标准(3)丙级资质标准(4)承包工程范围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标准(一) 建筑企业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 建筑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 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 建筑施工单位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 建设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三、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标准相比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企业资质标准而言,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四、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标准相比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企业资质标准而言,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做一定的要求。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9 12:29:391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十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五)主要设备;(六)单位资历。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二)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三)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结果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执业资格证书状况;(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二)转借资质证书的;(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审查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同时废止。注:本办法公布日期为2002年2月27日。
2023-08-29 12:29:471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标准(一) 建筑企业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二)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三) 建筑企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四) 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五) 建筑施工单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 建设单位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丙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9 12:29:56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四章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
2023-08-29 12:30:051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介绍?

最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标准基本总则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等级标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一) 建筑企业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 建筑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四) 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 建筑施工单位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 建设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一) 建筑企业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 建筑企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四) 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 建筑施工单位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 建设单位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一) 建筑企业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二)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三) 建筑企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四) 建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五) 建筑施工单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六) 建设单位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包工程范围甲级资质证书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乙级资质证书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丙级资质证书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29 12:30:191

哪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2023-08-29 12:30:321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几级,分别由哪些机关审批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023-08-29 12:30:42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要部门有哪些

有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要部门有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又称地动、地振动,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2023-08-29 12:30:511

四川省规定多少米以上建筑必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

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023-08-29 12:31:101

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因工作原因

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因工作原因如下:部分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这种行为,我国持禁止态度。关于地震的介绍如下:地震又称地动、地振动,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地球上板块与板块之间相互挤压碰撞,造成板块边沿及板块内部产生错动和破裂,是引起地震的主要原因。地震开始发生的地点称为震源,震源正上方的地面称为震中。破坏性地震的地面振动最烈处称为极震区,极震区往往也就是震中所在的地区。地震常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能引起火灾、水灾、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及放射性物质扩散,还可能造成海啸、滑坡、崩塌、地裂缝等次生灾害。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是由地壳的剧烈运动引起的突然而强烈的震动。地震是世界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地震烈度是指距震中不同距离上地面及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震破坏的程度。地震造成的对人的伤害,主要是由建筑物倒塌及次生灾害引起的。地震灾害造成的伤亡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我国是世界上陆地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发生地震次数约占全球的33%。我国地震死亡人数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1/2以上;占我国所有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1/2以上,为群灾之首。1995年1月17日,清晨5点46分,在神户东南的兵库县淡路岛,发生7.2级地震,震源深度20。所引起的地壳运动,将大阪等城市向不同方向移运1~4厘米。大阪、神户之间的高速公路10处断裂、8处崩落,粗大的水泥柱子从根部折断,将500多米路面掀在一旁。新干线铁轨变形,10辆列车滑出轨道,几十座桥坠下,有100千米的铁路毁损。地铁道中35根支柱,有30根弯、折、崩、损。大阪、神户的城市水、电、气、电话,全部中断。
2023-08-29 12:31:181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几级,分别由哪些机关审批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023-08-29 12:31:571

哪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2023-08-29 12:32:161

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

广东省地震工程实验中心
2023-08-29 12:32:272

什么样的项目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这个貌似不需要条件吧,只是有些必须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2023-08-29 12:32:361

编制地震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勘查现场吗?

当然需要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中文名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法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评价分级数目4级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快速导航相关规定评价分级应用相关内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的调查,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学科资料的综合评价和分析计算,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科学合理地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区域的[1]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环境评价、断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相关规定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1]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一、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二、水利水电工程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2023-08-29 12:32:441

哪些工程场地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一、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二、水利水电工程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5 —五、油气储运工程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六、公路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七、铁路工程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九、水运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2023-08-29 12:32:57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涉及到的其他主管部门有哪些

计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1、计划主管部门:计划主管部门是负责制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政策和标准的部门。2、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是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的部门。3、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是负责城乡规划的部门。4、土地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是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的部门。5、其他主管部门:环保、消防、交通等主管部门。
2023-08-29 12:33:171

秘省f是你完成本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委托什么进行评审

您是想问完成本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委托什么进行评审吗?完成本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中国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在完成本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评审。具体来说,在中国,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需要具备中国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且需要通过中国地震局的认证和审核。因此,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时,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认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评审,以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023-08-29 12:33:251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或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条 省、市地震局(办)是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第五条 对在坚硬、中硬场地土条件下的一般工业和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I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重大(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I级档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省、市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  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60米)建筑工程。  (七)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第七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地区的城市或经济开发区,均应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二)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三)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10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工程以外,第六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对本规定中第六、七条规定的重要工程(或经济开发区)项目,均应在工程立项论证前期进行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可在抗震设防设计前补做这一工作)。第九条 省、市地震局(办)分别负责省级与市级(含辖区内市级以下)第六、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立项论证中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批准。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论证前(对因立项论证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应在工程正式设计前)将拟建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送省、市地震局(办),以审定批准其设防标准。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地震局、省建委等部门专家组成的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通过。第十条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经济开发区及城市建设规划方案论证时,必须审查其是否持有经省、市地震局(办)批准的该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2023-08-29 12:3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