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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2023-09-09 02:34:44
TAG: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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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

  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

  3.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合同的内容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规、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

  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形式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标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制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

  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人的权利: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国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

  ——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和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各具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层次:

  公务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规章: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则的总称。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反复使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为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

  行政惩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情形:

  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经济法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①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②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的权利;

  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⑦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⑨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即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税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①商品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法,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收征纳程序法: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定义: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1.犯罪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包括四个构成方面:

  ——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字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集团

  (三)刑罚制度

  1.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

  3.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四)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4.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贝贝

广义的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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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1:11:196

第二知识产权法是民商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法包括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023-09-01 11:11:561

民商法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

属于民法
2023-09-01 11:13:036

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网站简介

2000年6月,由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一手创办的中国民商法律网正式开通。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民商法律网已成为著名的网上交流平台,跻身于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法律网站之列,为中国民商事法学研究及法制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设立的,而中国民商法网就是作为中心的主要学术窗口之一开通的。建设民商法网的立足点则是将其发展成为一个专业性强、学术气氛浓厚的媒体,其栏目规划和内容紧密联系民商法领域的前沿理论与实践,设立学术动态、司法实践、判解研究、判例要览等频道,定期举办学术沙龙和讲座,推荐该领域内的著名学者和理论书籍,最终希望为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司法和民商事法学研究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使科研与实践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培养民商事法律人才,保证学术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
2023-09-01 11:15:211

中国民商法律网的介绍

中国民商法律网是在王利明教授的倡议和主持下创建起来的。1998年,王利明教授刚从美国哈佛大学进修回国,便力主在法学院开办网站,以实现学术资源的有效利用。2000年6月,法学院开始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学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便决定自筹资金在中心创办中国民商法律网,并确立了中国民商法律网的宗旨:将网站建设成为学术思想的交流平台、学术研究的资源中心、学界成就的展示阵地以及中心建设的宣传窗口。
2023-09-01 11:15:371

什么是实体法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就是指的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就是指的程序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杀人犯的杀人犯罪事实是刑法这个实体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是民法调整的实体性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在司法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程序方面的规定就是程序法律关系。如果起诉民事赔偿适用民诉法的规定,就是上的程序法律关系了。
2023-09-01 11:15:582

商业法包括哪些法

商业法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劳动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业法规》是2002年3月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方名山。本书主要讲述了商业法概述、公司法律制度、内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有关商业的法规。一、具体解析1、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主管人员、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这是一条贯穿中小企业的法律。2、合同法公司成立是为了赚钱,而没有交易就不能赚钱。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公司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更等事项也需要有合同保护,均受《合同法》调整。3、物权法公司经营的收入,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一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同时,《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在土地和房地产物权方面也是应当遵循的规范。4、金融法律公司成立后和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结算和贷款融资。此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公司是分散风险和交通车辆种类因为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5、知识产权法律公司应该拥有自己的商誉,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其中涉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6、税法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人,在纳税时应遵守《增值税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7、劳动法公司离不开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的上市、退市和上市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如上市报告、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西方国家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上) 关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论有三种: 一、民商分立; 二、民商合一; 三、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二、商业教育的好处1.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首先,学习业务涉及获得问题识别能力。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正确识别和描述问题。如果您从未遇到过某个问题,则可能很难识别它。但是商业教育可以教会您如何在绩效中发现障碍并克服障碍。这是一项非常有用的技能,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派上用场。2.创造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商业教育为创造力和协作留下了空间。由于其标准化的方法,大多数类型的教育都没有提供发展创新思维的机会。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可能提出原创想法并与其他学生合作。但是,商业教育会鼓励新颖性和团队合作精神,这对于将来的职业非常有益。3.沟通技巧的培养您是否曾经想到大多数日常活动都需要出色的沟通技巧?您可能需要撰写有说服力的报告,介绍成功的策略,创建良好的商业论文示例,或者只是草拟一封适当的电子邮件-所有这些任务都需要沟通技巧。在学习业务时,您将必须与来自不同国家,背景不同的学生合作。这意味着团队成员将拥有不同的观点和经验,可能会与您的观点和经验发生冲突。为了成功地开展团队合作,您将必须能够检查情况,以外交方式回应矛盾的观点,并坚持自己的观点。4.变得更加坚定学习业务的另一个好处是,它有助于培养勇气。著名的心理学教授安吉拉·达克沃思认为,长远来看,“坚毅”可能是一个人成功的主要因素。她在她的《坚毅》一书中描述了她的研究,该研究表明,等级,智力和社会经济地位不等于确保成功的“坚毅”。根据达克沃思(Duckworth)的观点,毅力涉及对长期目标的浓厚兴趣和不断的坚持。商业世界非常苛刻且充满不确定性,这就是为什么商业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教导坚持和决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23-09-01 11:16:071

民法和商法都属于哪一性质的法律

民商法属于私法
2023-09-01 11:16:194

报考国家公务员,法学类和法律类有什么区别?民商学属于法学类还是法律类?

这个你具体要看公务员招生考试的专业目录,以当年的为准
2023-09-01 11:17:306

法律中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分别是什么意思??

立法上,有的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开来,立成一本民法典一本商法典;有的国家则把民和商的合成一部,叫做民商法之类的名字都是成文法的形式,或者说都是法典形式
2023-09-01 11:18:233

跨专业不考法律非法学,直接考民商法可以吗?难吗?那个比较简单?

相对来说,还是法律硕士简单一点。因为全国统考,所以培训和对真题的研究已经系统化了,基本上跟着课程走就能完全复习好,难度自然相对简单一点。
2023-09-01 11:19:415

劳动合同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可以追溯吗

程序法,不可以追溯源头
2023-09-01 11:20:002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有什么区别,各侧重什么领域,谢谢

民商法是比较微观具体的东西,而经济法是比较宏观抽象的东西。
2023-09-01 11:20:204

为什么中国古代刑法早于民商法

这其实是个历史和地理结合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和欧洲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社会文明。欧洲各国相对地域狭小,那么人口的增长和城邦的地域以及土地的产出势必产生矛盾,而海洋又阻隔了他们直接从陆地拓展自己的农业,同时由于当时的政治制度影响,中西方之间的贸易流通被隔断,那么西方人怎么办呢?只能从海上尤其是海岛获得自己的生存地盘,而这种迁移首先就会带动航运的发展,其次,海岛和陆地之间也要互通有无,就有了两地之间的贸易。对照着中国古代,我们奉行的是什么?自给自足!而最关键的是在于中国当时的地域非常宽广,幅员辽阔的好处就在于大家都可以在陆地上而不觉得拥挤,加上天朝大部分的时间并不主张国际贸易,甚至闭关锁国,在这种政策和当时的经济制度下,商业和贸易没法发展,而这恰恰是航运发展的首要要求!说白了,一个整的脉络就是:经济制度、社会文明和地理环境——贸易和商业——运输(包括航运)——与其相关的行规——法律中国古代就是在第一步缺乏了,所以后面的就甭谈了!
2023-09-01 11:20:282

民商立案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民商立案的意思就是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诉讼案件,立案是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如果民事法院不立案,那就不会有以后的诉讼活动。民事法院立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是跟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023-09-01 11:20:391

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而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所以民商不应分立来看待。
2023-09-01 11:20:503

相关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规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1.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四)民事权利制度1.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包含的权益: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2.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即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2)债权:债权人的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3)知识产权: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4)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5)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五)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1.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2.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他条件相同。3.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等。(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一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七)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合同的内容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法规、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1.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形式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标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具体是: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制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专利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人的权利: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请求保护权。商标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依法使用注册商标。(九)商事法律制度我国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和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各具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以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则的总称。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反复使用的行政决定、命令。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作为,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为严格遵守行政法规范,并作出一定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行为。行政惩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依职权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运用其职权依法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行为。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协议。(四)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情形: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等。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经济法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①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④公平交易的权利;⑤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三)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即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税法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税收征纳实体法:①商品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②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③财产税法,如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征纳程序法: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1.刑法定义: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狭义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当、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二)犯罪1.犯罪定义: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构成: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四个构成方面:——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字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4.故意犯罪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集团(三)刑罚制度1.刑罚: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主刑: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独立适用。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外)3.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四)犯罪种类我国《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4.侵犯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2023-09-01 11:21:311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一般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有偿取得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 (8)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有以下九个方面的义务: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②听取批评和接受监督的义务;③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④确保宣传内容真实的义务;⑤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⑦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⑧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⑨尊重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社团组织、大众传媒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组织的概念 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 在我国,消费者组织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协会,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另一种是其他消费者组织,如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包括: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⑤消费者投诉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 (5)诉讼。 2.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1 11:21:401

如果就业后想处理民商,民事之类的案件,应该选择法学中的那个类别呢?

民商法学研究生毕业后可以进入律师事务所(前提是通过了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事业单位,去企业,或者留校等等。民商法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现在很多行业都需要法务工作者,并且以后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应该会逐步加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民商法学是建立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门法律学科,已有本科以上的学习阶段开设了这门学科。一、本专业是 博士学位授予点二、专业研究 方向、 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2023-09-01 11:21:511

请介绍我国在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司法政策】.附例/出处链接最好,谢谢

论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在价值趋向、立法目的、法律形式、法律属性、权利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别,不能简单地把两种法律并在一起。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商法、权利、区别 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由于人们缺乏对它的认识和了解,往往把它和民商法联系在一起;在我国,有人直接把知识产权法并入到民商法中去。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有其根本的原因。这种原因主要在于两种法律完全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它们调整社会关系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方式不同;两种法律中,权利的形态不同,权利诞生的条件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关系也不同。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 一 对知识产权法的分析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 首先,可以概括地说,知识产权法是确认、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类法律的总称。按照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应该包括版权法、工业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大类,其中,工业产权法又分为专利法和商标法[1].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又增加了保护地理标志和保护知识产权程序上的措施。 如果我们对上述三类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三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它们之间,我们似乎难以找到一种合适的理由使它们能够合理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我们更难把它与版权法和工业产权法有机地联系起来。但是,知识产权法这种法律体系已经是人们普遍接受了的,而且也是国际社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的,这说明,这种法律体系的存在,本身属于一种合理的组合。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能否解释这种合理性,能否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通过下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看似相互独立、毫无关联的法律之间,事实上内涵着统一的事物-知识产权的权利,并且在逻辑上体现着清晰的逻辑关系。这使得它们能够在相互独立,各自发挥着不同作用的同时,又能结合成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 1)它们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上统一起来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各项法律都可以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一层面上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了它们的共性。首先,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有两个,第一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相邻权;其次是为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从长远来说,第一个目的是为第二个目的服务的,但是在《著作权法》中,重点强调的还是第一个目的。 同样,对于工业产权法中的专利法和商标法来说,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有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在这里,可以明确地看出,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都是两个,即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和商标专有权,同时保护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在该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主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这样来看,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同时要求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2、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和结构的定性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出,各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是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中心的。为了进一步阐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特点,以便与民商事法律进行比较,下面我们就从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入手,通过对这两种法律结构和内容的定性分析,来详细论证知识产权法律的特征。 1)著作权法(以2001年10月修正的为准) 这是我国为了加入WTO,以Trips协议为标准对我国著作权法修 改后的版本。在这部著作权法中,共分列了六个章节,其内容可以依次概括为: ⑴总则。说明制订本法的依据和两个目的;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以获得法定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和不能获得该权利的作品类型。 ⑵著作权。规定了成为著作权人的资格,著作权人所能享有的17 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利的归属;著作权利的保护期限和对著作权利的12种限制。 ⑶著作权利的使用。规定了许可使用和转让使用两种形式。 ⑷与著作权利相关的权利。即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表演、 录音录像,播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⑸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规定了侵犯上述法定权利的19种具体行 为以及侵权后果和执行办法,即规定了保护法定著作权的办法和方式。 ⑹附则。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 从这一著作权法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依法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是该法的核心。 其次,围绕着著作权和邻接权先后确定了以下内容:这些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样取得这些权利?怎样使用这些权利?怎样保护这些权利?著作权法实际上就是解答了以上五个问题。 第三,对上述五个问题的规定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都是强制性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服从,无权更改,更不能违反;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来说,谁也无权自由约定上述相关内容。从这个方面来看,著作权法强烈地体现着国家意志对著作权这种权利的干预和管理,在著作权法规范的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的发挥,都必须以服从国家的意志为前提。 第四,著作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还要受到12种合理使 用行为的正当限制;出现这种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国家从权利人手中无偿地“借走了”对著作权的部分控制权。这说明著作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除了权利人之外,国家对同一著作权也在部分地行使着权利。 第五、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人不但要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还有权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侵权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著作权中不光包含着权利人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还包含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和权利。2)专利法 (以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为准) 专利法共分了8个章节,依次分别为: ⑴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专利的类型,以及专利权的归 属、专利权的使用方式和专利权的权利内容,这些内容具体包括在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中含有该专利权。 ⑵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新颖性、实 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定了五种不授予专利的情况。 在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单从申请专利的形式上看,申请人好像是通过专利局在向国家申请和索要一种权利-专利权,授不授予专利权,决定权在于国家。其实,这应该只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应该是,正当的专利权申请人(在这里排除以欺骗手段申请专利的人)是在请求国家对自己已经享有的对某一技术方案的权利进行确认,从而使这种权利法律化,能够以专利法规定的标准受到特别的保护。 ⑶专利的申请。规定了申请专利的条件和方式。 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规定依法授予专利证书并经过公告后, 申请人才能获得专利权。 ⑸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规定了不同专利权的不同期限,以及终止和宣布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和条件。在这里,充分体现出国家意志在专利权的中绝对地位。这也说明,对于权利人来说,专利权也是一种限制性权利。 ⑹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专利权 人的同意,由国家自己或者直接授权他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但要给专利权人以适当的报酬。这更直接地说明,专利权是国家控制下的一种权利。 ⑺ 专利权的保护。规定了两种侵权行为和一种冒充专利的行为, 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四种侵权行为的例外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程序措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⑻附则。规定了该法的实施日期。 从专利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内容: 第一、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 第二、专利法中同时规定了关于专利权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 第三、专利法主要解决了如下问题:专利权的归属;取得专利权 的条件;取得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类型和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使用方式;专利权的保护方式;对专利权的限制等。 第四、专利权是在国家意志严格控制下的一种权利,是由权利人 和国家共同行使和共同保护的权利,两者相比,权利人占有主要的份额,国家占有少量的份额。 通过以上对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解剖与分析,我们可以看 到,知识产权法都是以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为中心的,它们紧紧地围绕着权利的产生与取得,权利的使用与保护这个主题来设计整个法律规范的。同时,在知识产权法中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作用,以及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思想。 二 对民商法法律体系结构和内容的分析[2] 首先,我国主张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合一,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以民法体系为代表来探讨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特点。 1、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分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找出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民法只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第二层意思是指这种关系具体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财 产关系又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在它的概 念中,三个定语“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对民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和限制;同时,在这三个定语中,“平等主体”是最明确的限制,是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2、对民法体系的框架和内容的分析 民法体系由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 度、侵权责任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构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还包括知识产权制度。 在这些制度中,除了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独立 以外,在剩下的制度中,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应该是民法体系中的重心,实质上,民事主体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都是为了这三项基本制度的顺利实施而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物权制度又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也往往是债和合同制度的基础和前提[3],所以在民法中它是非常重要的,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是直接支配物并且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3].物权中的物主要是有体物,而且必须是特定物和独立物,这些特征直接决定了物权制度的特性,并且影响到民法体系的特性。从这里可以看出,民法体系是有其自身的明确界限和独特特征的,它并不是可以任意扩展的,更不是包罗万象的。 3、对民法特点的分析 民法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它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是私 法而非公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是任意法而非强制法;并且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2].具体的讲,这些内容的含义如下: 1)民法是一种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它的最基本的职 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些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从而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这里首先要说明的是,到今天为 止,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4].大体上来说,公法主要是指与国家的利益和公权有关的法;私法主要是指规定私人(非国家性质)利益的法律。在这里,把民法的内容归于私法,主要是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就是要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尽量限制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没有约定时再依据法律的规定办,让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具 体规范了各类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围绕这些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民事责任和主体问题。这样,就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内容丰富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司法实践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的大多数规范特别是债 法的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这些规定,民法的调整方法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的方法,是与行政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截然不同的。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民法规范的对 象是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易关系,是交易关系本质上就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在这里,自愿和公平的原则是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的基础和前提。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1、相同点 作为法律, 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1)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 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 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交叉。 2、两种法律的区别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差异大于共性,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的立脚点在于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的个人利益,而不是侧重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处分和使用其权利的自由,国家应当不进行干预,或者只能进行有限的干预。在这里,国家只是一个在原则上行使权利的裁判者和组织者,并不是直接参与具体事物的运动员。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或者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为了达到此目的,必须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更进一步地说,知识产权法并不是简单地以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目标的,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只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桥梁和手段。 从这个角度来说,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中是第一位的,是立法的终极目标。而在知识产权法中,虽然也是直接提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总的来说,是对权利人的权利首先限制的基础上进行保护的,所以,实际上权利人的权利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目标是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牺牲或者限制个人的利益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国家往往既是组织者、裁判者,又是运动员。 2)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主要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对权利的确认,相当于物权制度和人身权制度;二是对权利使用的规范,相当于债和合同制度;三是对权利的保护,相当于民事责任制度。在这三个具体任务中,对权利使用的规范又是主要内容,因为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对交易的规范以及对交易规则的遵守是中心内容。例如,民商法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自己的帝王条款,这本身就说明了交易关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民商法的侧重点在于交易和流通环节。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情况就大不一样。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规范和保护问题。权利的交易和使用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关心的重点,相反,在权利的交易和使用这一环节中,知识产权法主张按照民法中的《合同法》处理,但在关节环节上依法实行监管,例如,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公告才能生效等。总的来说,在这一问题上,知识产权法中除了个别的限制和程序要求以外,基本上适用民商法中的债和合同的制度,这一点可以看作是两种法律的交叉。 3)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民商法属于私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明显地表现为私法, 实际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公法,它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保护私有利益。对于一些具体的知识产权权利来说,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可以与权利人共享,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一些不被认为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况等。 虽然在Trips协议的规定中把知识产权列为了私权[1],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知识产权法就是私法,如果这种法律中大量地规定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私权,那么,这种法律就和一般意义上的私法有所不同,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把它定为私法。况且,Trips协议中关于私权的概念与我国民商法中的私权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事实上,与我国民商法所代表的私法的特征相比,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多的公法的特征。在现实应用中,经济法经常把工业产权法等内容划为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经济法中,更是经常直接地把知识产权法作为自己体系的一部分来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从一个侧面说明,知识产权法中国家依法管理和安排权利的成份很大,就像经济法里国家依法规范和管理经济的内容一样。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基本是清楚的。这样来看,如果从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私有利益的份额比重来划分,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兼具了公法和私法的特征,而且公法的份额重。这一点与民商法明显地不同。 4)两种法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别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利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同时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当然,这里的程序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法获得和保护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包括权利人在内,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执行。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条件等方面不提倡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个人的选择,更不可能遵从某个人的个人意愿。即使在权利的使用和转让中,虽然允许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他人签定协议来行使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是,同样对可以转让的权利类型和转让方式作了限制,权利人必须遵守。如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甚至不能继承。这与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个人意愿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一种价值趋向。 第三,责任的产生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产生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违约和侵权,其中又以违约为主,因为违约责任产生于交易过程中,属于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当事人之间只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来说,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规定了承担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如果侵权人在侵权中造成了他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则有刑法单独处理,不再属于民商法的处理范围,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虽然也同样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但是,知识产权法只规定了侵权责任。在权利使用和转让一节中,由于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责任处理,就没有另做规定。在侵权责任中,同时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这三种形式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⑴只承担民事责任;⑵只承担行政责任;⑶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⑷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刑事责任。这几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具体应用的,相比之下,第一种情况使用的程度高一些。 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中对责任的不同规定,实质上是两种法律中的权利不同属性的反映。作为私权和私法,民商法把承担责任的方式紧紧地限定在民事责任的范围中是合适的。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由于知识产权并不是简单的私权,知识产权法也不是简单的私法,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半公半私的法,这样,反映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肯定应该存在差别,这样是合理的,也反映着两种法律的差别。 5)两种法律中的权利存在重大区别 ⑴ 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 民商法中的权利属于私权,而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则属于另外一种“私权”-半公半私权,两者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虽然从表面上看,两种权利都归国家以外的权利人所有(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情况例外),都应该属于私权,但是,如果对这两种权利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名义上属于权利人所有,实际上则属于权利人、国家和社会共有,在某一个具体的权利中,只是三者所占的份额不同而已。换句话说,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对权利只是部分地占有,而不是完全的占有,其中一部分权利由国家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着,并由社会和国家来支配和使用。这也是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以及各种不属于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产生的依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涉及到国家、社会和权利人三方,知识产权这种权利要同时满足国家、社会和权利人三方的需要,所以,对于某一项具
2023-09-01 11:22:053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商法 行政法

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 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2023-09-01 11:22:151

实行民商合一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什么

早在古代罗马时期就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罗马法是指罗马私法,罗马私法是罗马法最为光辉闪耀的部分。但当时的罗马法学家并没有对这一公私法划分作系统化解释,只是企图把公共团体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与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做出区别。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 一、论题的开始: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论争 商事法与民法,同为规律人民社会经济生活之法律,同属私法,惟其性质,则有差异。一般言之,民法系就一般私法上行为而为规定,商事法则为关于商事之特别规定。[2]于是,关于民商事立法立法体制,则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立法体制。所谓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关于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以单行法规颁行之;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为瑞士1911年首创,然后扩展到意大利、苏俄、土耳其、泰国等一些国家。所谓民商分立,即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与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使民法法典与商法法典各自独立存在。[3]法国1807年最早采用了民商分立制。在法典化国家中,目前采用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还有荷兰、德国、日本、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共计40多个。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未息。各自持有一定的立法依据。支持民商合一的依据是:(1)作为传统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或商事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这些内容完全可以规定在民法债篇中,没有必要另外制定商法典。(2)现代社会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逐步融合,导致了立法上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行为难以区分,民法关于商品经营的一般准则,完全可适用于商事行为。(3)另外制定商法典对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进行特别保护,有可能会偏袒商人利益,有悖于公平保护当事人这一民事立法的根本宗旨。(4)民商分立又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入发展。 赞成民商分立的主要观点是:(1)商法以商人及其活动作为其调整内容,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完全以营利为目的,注重行为的迅捷性,民商分立便于对商人利益进行倾斜保护。(2)商事立法重在进步,民事立法则重在稳定,实行民商分立便于在保持民法基本体例不变的情况下,随时依据日新月异的经济变化情况对商事立法进行修改。(3)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趋向,自治和开放是其显著特点,而民法则既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4)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而商法的适用则具有特定性。(5)民事纠纷的处理基本上有赖于诉讼手段,而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商事仲裁或民商仲裁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生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究其原因,应先对民法与商法的特征做一比较,首当其冲的就是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相互融合,然后,商法中许多制度建立于现代市民社会之民法基础之上,二者是在调整手段上有相同之处的私法,有相同的制度观念基础,并在诉讼制度上通用民事诉讼法,民法与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在相异的方面,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奉行着一些不适用于传统民法的诸如等价有偿、营利性等原则,在动态性发展中呈现国际化趋向,采取多种责任制度并存的兼具公私法特点的法律部门,另外,商法还有像票据无因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制度。这些凸现了民法与商法的鲜明区别。 由此可知,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产生几乎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因为它们之间由于其性质特点,存在着一种既可以分离,又可以结合的若即若离、若隐若现的联系。[5] 二、论题的延续:反对民商分立,也批驳民商合一 当我们换一个视角,从民商法产生的社会原因来审视时,我们也许会有一个更新的认识。我们先上溯到罗马时代。罗马人创造了一个可与当时罗马帝国的版图相媲美的庞大的罗马私法体系,其中的物权、债权是两个无所不包的概念。即使在今天,仍有人试图将公司财产权、信托财产权利等纳入到物权或者债权的概念中去,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德国人更是超越其前人,其所发明的像法律行为这样高度抽象的概念,几乎可以包容宇宙间任何性质的行为和交易关系。[6]因此,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我们也可以考虑用一个有包容性的概念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私法。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的产物,其物权、债权制度相当简单,法人制度远未成就,[7]基于商品经济这一经济基础而产生的民法成为私法的开山之作,历史的车轮驶向近代,工业革命的轰鸣,拉开了市场经济的序幕,基于市场经济——社会化的商品经济之上形成了迅速发展的商事法,它脱胎于民法体系,又有着一系列崭新于传统民法的特征,诸如营利性、技术性、公私混合性等。私法的新领域诞生了。民法与商法并列存在的私法二元结构初步形成。 [8]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必须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呢?未必。在民商分立之国,都有自己的商法典,但无论是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而制定的商法典,如法国,还是以商人观念为立法基础而制定的商法典,如德国,都和民法典大量重复,这些商法典的总则并不能贯穿各商事法规之全体,使得在实际实践中不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而模糊了民商分立的界限。而且,各国商法的内容极不一致,商法并无统一的体系,也没有制定商法典之必要。商法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但各种商事法律自成体系,难以抽象出是用于各种商事关系的一般性规定(即总则)。[9]针对我国之情况,中华法律史上不存在“商人”和“商行为”之类的法律概念,况当今社会,我国人人平等之理念未为牢固,这是一个缺乏民法文化的国度,在现实中把企业和公民分为商人和非商人,把商品经济活动分为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易造成许多概念上的混乱,[10]在“泛商化”成为潮流情况下,尤不适合[11]。植根于我国先天不足、后天营养不良的商品经济生活的商事法规,它们本身没有一个完整的自己的体系,强行使之体系化,使我经济社会陡生消化不良之结果,伤及法律权威,乃不顾我国国情的幼稚做法。而且将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破产等各种变化更新速度不一的商事法规置身于同一部商法典之下,必将导致此商法典高度频繁的修改,从而使其中发展速度相对较慢的商事法规的稳定性处于难堪的地位,不利于商事活动在商事法律的规制下的正常运行。民法体系之稳定性虽强于商法,又有债法、知识产权法等发展较快的部门。这些部门在此法律环境下亦将地位尴尬。因此,民商分立之立法模式不可取,在现今我国尤甚。 可是笔者亦不主张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部分依据是如第一部分所述之民商分立之立法依据,如(3)(5)点。另外,民法的本质是人法,其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是对私权的保护和人性的关怀,而目的的营利性、主体的商人性、行为的交易性构成了商事关系的内在特质。民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相对于商法更为严密的概念和体系,其学说和理论可以扩张适用于任何一个新出现的财产关系,商法的兴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商法规范虽不少直接或间接导源于民法的原则、精神甚或制度,但它们更能体现和适应现代商品经济的特征和要求,而且民法保证民风善良的宗旨与商法保证“以利为先”的宗旨之间具有一定的冲突性。在商事关系高度发展的今天,再让商法回归于民法,只会导致民法的变异和商法的堕落,是法制建设的一种倒退。[12]故民商合一说为本文所不取。
2023-09-01 11:22:251

民商律师是做什么

民商事诉讼律师的作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当你被各类民商事纠纷围绕无所适从的时候,满脑子只有“我该怎么办,应该去找谁,找怎样的律师,以下为您解析民商事诉讼律师的作用1.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代为进行民商事诉讼;2.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些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并代为进行民事诉讼;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去解决一些适用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等)审理的纠纷案件;4.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些劳动争议、保险纠纷、票据纠纷案件并代为进行民事诉讼;5.负责起草诉讼文书;6.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材料;7.负责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8.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民商事诉讼律师业务范围:1.家事纠纷:离婚、析产、继承、抚养、赡养纠纷等;2.合同纠纷:买卖、借款、保证、承包、租赁、运输、建设施工、房屋买卖、合伙协议等各类合同的效力确认、解除、违约、赔偿等纠纷;3.物权纠纷:物权确认、所有权争议、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纠纷;4.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权属确认、侵权、合同纠纷;5.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纠纷、人事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6.侵权纠纷:,包括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7.环境与矿业纠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矿业权属、投资、并购、合作等纠纷。
2023-09-01 11:22:381

国际法学什么?和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比起就业前景如何?

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关系、国际法律体系以及国际组织等相关问题的学科。在具体内容上,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方面。学习国际法学需要具备较强的外语、逻辑思维、研究能力和法律素养,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基础知识。相比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等法学专业,国际法学的就业前景可能相对较为广泛。国际法学毕业生可以选择从事国内外各种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方面的工作。例如,可以从事外交、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国际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此外,国际法学毕业生也可以选择进入教育、研究等领域,担任研究员、教授等职位。总的来说,国际法学就业前景和其他法学专业相比可能更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的特点,但具体就业情况仍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自身素质、人脉关系、就业市场需求等等。
2023-09-01 11:22:512

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

  政治与法律是社会安定,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那么你知道政治与法律的基础知识是什么吗?接下来我为你整理了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一是讲法律。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   二是讲证据。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证据为根据。   三是讲程序。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   四是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第一,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第二,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   第三,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中获得。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与社会管理中法律的地位与作用而言,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   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一,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第二,积极宣传法律知识;第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学习本章,要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在复习这一部分时,尤其要注意从宏观层面上领悟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而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以往真题中,本章命制的考点比较多,既有选择题,也有分析题,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特征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第二,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二是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6)基本经济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国家机构主要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民商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每个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灭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民事行为制度   4.民事权利制度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5.民事责任制度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7.合同法律制度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9.商事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等。   2.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3.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责任   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5.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2023-09-01 11:23:011

公务用车一般用什么车

1.常见的公务车有大众帕萨特、奥迪A、别克gl奔驰唯亭、奔驰唯雅诺等。2.很多公司或者政府单位都会采购大量的公务用车,也就是常见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是轿车和mpv车型。3.有钱的公司会用高档公务车,比如奔驰S,宝马等。也有有钱的公司买豪车去接客户。4.公务车要求车内安静、舒适、安全。5.还有单位的公务用车,科尔巴士,用于团体出行。Corbus的舒适性还是很不错的。6.也有大企业主喜欢买一些豪车挂在公司名下。当他们公司需要钱运转的时候,老板会把这些车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款。7.公务用车选择多。很多非常大的公司都会选择奔驰迈巴赫S级作为公务用车。公务车显示了公司的形象和实力。8.公务用车是集体采购,所以用的公务用车品牌比单一的公务用车品牌多,有人负责维护。
2023-09-01 11:14:311

初二物理知识点总结归纳大全

  有很多同学在复习物理学时,因为没有系统的总结,复习效率上有所落后。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初二物理知识点总结归纳大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八年级物理知识点   声现象   一、声音的发生与传播   常考点   1.一切发声的物体都在振动。用手按住发音的音叉,发音也停止,该现象说明振动停止发声也停止。振动的物体叫声源。   2.声音的传播需要介质,真空不能传声。在空气中,声音以看不见的声波来传播,声波到达人耳,引起鼓膜振动,人就听到声音。   3.真空不能传声,月球上没有空气,所以登上月球的宇航员们即使相距很近也要靠无线电话交谈,因为无线电波在真空中也能传播。   4.声音在介质中的传播速度简称声速。一般情况下,v固>v液>v气声音在15℃空气中的传播速度是340m/s。   5.回声是由于声音在传播过程中遇到障碍物被反射回来而形成的。如果回声到达人耳比原声晚0.1s以上人耳能把回声跟原声区分开来,此时障碍物到听者的距离至少为17m。在屋子里谈话比在旷野里听起来响亮,原因是屋子空间比较小造成回声到达人耳比原声晚不足0.1s最终回声和原声混合在一起使原声加强。   利用:利用回声可以测定海底深度、冰山距离、敌方潜水艇的远近测量中要先知道声音在海水中的传播速度,测量方法是:测出发出声音到受到反射回来的声音讯号的时间t,查出声音在介质中的传播速度v,则发声点距物体S=vt/2。   二、我们怎样听到声音   常考点   1.声音在耳朵里的传播途径:外界传来的声音引起鼓膜振动,这种振动经听小骨及其他组织传给听觉神经,听觉神经把信号传给大脑,人就听到了声音.   2.骨传导:声音的传导不仅仅可以用耳朵,还可以经头骨、颌骨传到听觉神经,引起听觉。这种声音的传导方式叫做骨传导。一些失去听力的人可以用这种方法听到声音。   3.双耳效应:人有两只耳朵,而不是一只。声源到两只耳朵的距离一般不同,声音传到两只耳朵的时刻、强弱及其他特征也就不同。这些差异就是判断声源方向的重要基础。这就是双耳效应.   三、声音的三个特性   1.音调:人感觉到的声音的高低。音调跟发声体振动频率有关系,频率越高音调越高;频率越低音调越低。物体在1s振动的次数叫频率,物体振动越快频率越高。频率单位次/秒又记作Hz。   2.响度:人耳感受到的声音的大小。响度跟发生体的振幅和距发声距离的远近有关。物体在振动时,偏离原来位置的距离叫振幅。振幅越大响度越大。   增大响度的主要方法是:减小声音的发散。   3.音色:由物体本身决定。人们根据音色能够辨别乐器或区分人。   4.区分乐音三要素:闻声知人——依据不同人的音色来判定;高声大叫——指响度;高音歌唱家——指音调。   四、噪声的危害和控制   常考点   1.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的杂乱无章的振动发出的声音;环境保护的角度噪声是指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起干扰作用的声音。   2.人们用分贝(dB)来划分声音等级;听觉下限0dB;为保护听力应控制噪声不超过90dB;为保证工作学习,应控制噪声不超过70dB;为保证休息和睡眠应控制噪声不超过50dB。   3.减弱噪声的方法:在声源处减弱、在传播过程中减弱、在人耳处减弱。    初二年级上册期中物理知识点   物态变化   填物态变化的名称及吸热放热情况:   1、熔化和凝固   ①熔化:   定义:物体从固态变成液态叫熔化.   晶体物质:海波、冰、石英水晶、非晶体物质:松香、石蜡玻璃、沥青、蜂蜡   食盐、明矾、奈、各种金属   熔化图象:   熔化特点:固液共存,吸热,温度不变熔化特点:吸热,先变软变稀,最后变为液态   温度不断上升.   熔点:晶体熔化时的温度.   熔化的条件:⑴达到熔点.⑵继续吸热.   ②凝固:   定义:物质从液态变成固态叫凝固.   凝固图象:   凝固特点:固液共存,放热,温度不变凝固特点:放热,逐渐变稠、变黏、变硬、最后   凝固点:晶体凝固时的温度.成固体,温度不断降低.   同种物质的熔点凝固点相同.   凝固的条件:⑴达到凝固点.⑵继续放热.   2、汽化和液化:   ①汽化:   定义:物质从液态变为气态叫汽化.   定义:液体在任何温度下都能发生的,并且只在液体表面发生的汽化现象叫蒸发.   影响因素:⑴液体的温度;⑵液体的表面积⑶液体表面空气的流动.   作用:蒸发吸热(吸外界或自身的热量),具有制冷作用.   定义:在一定温度下,在液体内部和表面同时发生的剧烈的汽化现象.   沸点:液体沸腾时的温度.   沸腾条件:⑴达到沸点.⑵继续吸热   沸点与气压的关系:一切液体的沸点都是气压减小时降低,气压增大时升高   ②液化:定义:物质从气态变为液态叫液化.   方法:⑴降低温度;⑵压缩体积.   好处:体积缩小便于运输.   作用:液化放热   3、升华和凝华:   ①升华定义:物质从固态直接变成气态的过程,吸热,易升华的物质有:碘、冰、干冰、樟脑、钨.   ②凝华定义:物质从气态直接变成固态的过程,放热   练习:☆要使洗过的衣服尽快干,请写出四种有效的方法.   ⑴将衣服展开,增大与空气的接触面积.⑵将衣服挂在通风处.⑶将衣服挂在阳光下或温度教高处.⑷将衣服脱水(拧干、甩干).   ☆解释“霜前冷雪后寒”。   霜前冷:只有外界气温足够低,空气中水蒸气才能放热凝华成霜所以“霜前冷”。   雪后寒:化雪是熔化过程,吸热所以“雪后寒”。    拓展阅读:学习物理知识点的方法   初中将学习大量的重要的物理概念、规律,而这些概念、规律,是解决各类问题的基础,因此要真正理解和掌握,应力求做到“五会”:   ①会表述:能熟记并正确地叙述概念、规律的内容。   ②会表达:明确概念、规律的表达公式及公式中每个符号的物理意义。   ③会理解:能掌握公式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④会变形:会对公式进行正确变形,并理解变形后的含义。   ⑤会应用:会用概念和公式进行简单的判断、推理和计算。
2023-09-01 11:14:311

大学说的尔雅课是什么,具体点

耳雅课程考试吗?
2023-09-01 11:14:343

智能客服与在线客服有什么区别呢?机器人的那种。

传统的在线客服要么是纯人工的回复,要么是关键词回复方式的机器人,智能客服机器人主要是依靠知识库及语义理解等技术,对访客问题进行智能回复。市面上基于自然语言理解、意图识别、知识图谱、多轮对话等技术的智能客服机器人,小晓机器人应该算一个,安利一下。
2023-09-01 11:14:342

事业单位执行什么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2月6日公布。该《准则》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9章4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1 11:14:361

大比例尺和小比例尺的界限是什么

1、建筑工程,在建筑和工程部门,地图按比例尺划分为:大比例尺地图:1∶500、1∶1000、1∶2000、1∶5000和1∶1万的地图;中比例尺地图:1∶2.5万、1∶5万、1∶10万的地图;小比例尺地图:1∶25万、1∶50万、1∶100万的地图。2、其他部门,在其它各部门,地图按比例尺划分为:大比例尺地图:≥1∶10万的地图;中比例尺地图:大于1∶100万且小于1:10万的地图;小比例尺地图:≤1∶100万的地图。3、比例地图国家测绘部门将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和1∶100万八种比例尺地形图规定为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简称基本地形图,亦称国家基本图,以保证满足各部门的基本需要。其中:大比例尺地形图:1∶5000至1∶10万的地形图;中比例尺地形图:1∶25万和1∶50万地形图;小比例尺地形图:1∶100万地形图。扩展资料:地图比例尺的实质就是对地球及所属相关地理要素的放大缩小,这时的比例尺应该称为空间比例尺.比例尺主要具有两种本质的含义:抽象(或细节)的程度;距离的比率。认为前者影响对空间关系的理解能力,后者影响空间数据质量的表达,两者之间最好的连接桥梁是“分辨率”,这是用来衡量数字形式的空间数据的指标。在以纸质为信,忽载体的地图上,地图内容的选取.概括程度、数据精度等都与比例尺密切相关,而在计算机生成的屏幕地图上,比例尺主要表明地图数据的精度。屏幕上比例尺的变化,并不影响上述内容涉及的地图本身比例尺的特征。作用比例尺在地形图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测制和使用地图必不可少的数学基础;2、反映地图的量测精度;3、反映地图内容的详细程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比例尺
2023-09-01 11:14:371

怎么电解铝

电解铝就是通过电解得到的铝。现代电解铝工业生产采用冰晶石-氧化铝融盐电解法。熔融冰晶石是溶剂,氧化铝作为溶质,以碳素体作为阳极,铝液作为阴极,通入强大的直流电后,在950℃-970℃下,在电解槽内的两极上进行电化学反应,即电解。根据电解铝的生产工艺流程,电解铝的生产成本大致由下面几部分构成: (1)原材料:氧化铝、冰晶石、氟化铝、添加剂(氟化钙、氟化镁等)、阳极材料; (2)能源成本:电力(直流电和交流电)、燃料油; (3)人力成本: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 (4)其他费用:设备损耗及折旧、财务费用、运输费用、税收等。
2023-09-01 11:14:391

九年级化学有那些章节?

绪言 化学使世界变得更加绚丽多彩 第一单元 走进化学世界 课题1 物质的变化和性质 课题2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 课题3 走进化学实验室 第二单元 我们周围的空气 课题1 空气 课题2 氧气 课题3 制取氧气 第三单元 自然界的水 课题1 水的组成 课题2 分子和原子 课题3 水的净化 课题4 爱护水资源 拓展性课题 最轻的气体 第四单元 物质构成的奥秘 课题1 原子的构成 课题2 元素 课题3 离子 课题4 化学式与化合价 第五单元 化学方程式 课题1 质量守恒定律 课题2 如何正确书写化学方程式 课题3 利用化学方程式的简单计算 第六单元 碳和碳的氧化物 课题1 金刚石、石墨和C60 课题2 二氧化碳制取的研究 课题3 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 第七单元 燃料及其利用 课题1 燃烧和灭火 课题2 燃料和热量 课题3 使用燃料对环境的影响 拓展性课题 石油和煤的综合利用 附Ⅰ初中化学实验常用仪器和药品取用规则 附录Ⅲ 部分名词中英文对照表 后记 元素周期表 第八单元 金属和金属材料   课题1 金属材料   课题2 金属的化学性质   课题3 金属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单元 溶液   课题1 溶液的形成   课题2 溶解度   课题3 溶质的质量分数 第十单元 酸和碱   课题1 常见的酸和碱   课题2 酸和碱之间会发生什么反应 第十一单元 盐 化肥   课题1 生活中常见的盐   课题2 化学肥料 第十二单元 化学与生活   课题1 人类重要的营养物质   课题2 化学元素与人体健康   课题3 有机合成材料 寄语同学们 附录Ⅰ 部分酸、碱和盐的溶解性表(20 ℃) 附录Ⅱ 部分名词中英文对照表
2023-09-01 11:14:391

玉米有粗缩病给用什么药

是除草剂要害症状吧
2023-09-01 11:14:403

我朗诵的题目是 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用什么配乐呀 谁帮帮我啊 拜托了

朗诵的题目是 《我骄傲我是中国人 》用《红旗颂》,整首乐曲气壮山河。歌曲介绍:红旗颂是由中国大陆作曲家吕其明创作的交响诗,该作品于1965年创作并首演成功。红旗颂以红旗为主题,描绘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第一面五星红旗升起的情景。同样,它以宏伟庄严的歌唱性的旋律,表现了中国人民在红旗的指引下,英勇顽强,奋发向上的革命气概,热烈讴歌了伟大祖国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该乐曲融入了《东方红》和《义勇军进行曲》的旋律。这是一首赞美革命红旗的颂歌。乐曲开始,小号奏出以国歌为素材的引子,紧接着,弦乐奏出舒展、优美的颂歌主题,描写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天安门广场升起了第一面五星红旗--新中国诞生了!人们仰望红旗,心潮澎湃!该曲几乎每一次国庆阅兵中都会被演奏,同时该曲也是电影《建国大业》的背景音乐。
2023-09-01 11:14:301

老师对学生的评价100字左右

一般都是说学生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还有思维敏锐这些的
2023-09-01 11:14:306

电解铝对人的危害有多少?

铝对人有危害,但仅限于摄入或吸收过多铝离子之后。一、危害表现为:1、记忆力减退2、注意力不太集中3、反映迟缓4、中老年人长期摄入过多极易导致老年痴呆症二、危害方式:1、电解铝厂和氧化铝厂空气内的细微氧化铝粉末(还可导致尘肺)2、使用铝制炒菜锅3、铝粉漆调配过程中的粉末4、其他摄入方式三、防治方法:1、在厂区的粉尘区内使用口罩2、在家里换用铁制炒锅3、多吃小米等排铝食品(排铝食品又很多)
2023-09-01 11:14:291

想要 陪着上帝去流浪 和 沙扬娜拉,爱情的完整版

哦,已发送
2023-09-01 11:14:282

企业如何对加班费进行有效管理

实践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较少对用人单位的种种做法明确提出异议,但一旦离职,则往往与用人单位“算总账”。这笔帐里,一般都包含着加班工资部分。由于我国对劳动报酬实行特殊的时效计算制度,若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纠纷没有有效的预防措施,往往在诉讼中处于被动,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下面就从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出发,探讨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如何来控制加班工资的问题。第一,杜绝无效加班华为公司的做法就可视为一个好例子。华为没有硬性的加班制度,但以前工时会计入绩效考核,工时多,领导会认为该员工更认同企业文化,劳动态度好。不过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工时问题完全不计入绩效考核,领导不提倡加班,加班都必须要有对应的各时间段工作日志说明到底干了什么,质量部门会对工作日志进行审计,特别是杜绝无效加班。在加班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加班工资支付的监察力度的背景下,华为的做法值得众多公司学习。与其付出高额的加班成本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如想办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如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第二,建立加班通知、申请、统计、确认制度第三,考勤制度、劳动纪律应与加班制度相呼应第四,合理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第五,正确运用特殊工时制度第六,工资单上明确加班工资综上所述,企业加班费最主要的管理办法是针对加班的一个制度来进行有效的调整,科学规范化的管理才会更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2023-09-01 11:14:281

九年级化学常见除杂?要详细

一、气体除杂:(括号中为杂质)1. CO2(含O2):将气体通过灼热的铜网。2. CO2(含H2或CO):将气体通过灼热的氧化铜。3. O2或CO2或H2(含H2O):将气体通过浓硫酸或氧化钙或氯化钙等干燥剂。4. O2或H2或CO(含CO2或SO2):将气体通入氢氧化钠溶液中
2023-09-01 11:14:284

比例尺的表示形式

地图上的线段长度与实地相应线段长度之比。它表示地图图形的缩小程度,又称缩尺。如1∶10万,即图上1厘米长度相当于实地100000厘米(即1000米)。严格讲,只有在表示小范围的大比例尺地图上,由于不考虑地球的曲率,全图比例尺才是一致的。通常绘注在地图上的比例尺称为主比例尺。在地图上,只有某些线或点符合主比例尺。比例尺与地图内容的详细程度和精度有关。一般讲,大比例尺地图,内容详细,几何精度高,可用于图上测量。小比例尺地图,内容概括性强,不宜于进行图上测量。  表现形式有数字式(如1∶100000)、说明式(如图上1厘米等于实地1000米)和图解式(分为直线比例尺、斜分比例尺和复式比例尺)。图解比例尺便于测量。只有在有限地区的大比例尺地图上,比例尺才是固定不变的。此外,对于长度变形不大或很小比例尺地图,用一个比例尺即可,在大区域和主比例尺与局部比例尺相差较大的地图上,最好能指出保持主比例尺的一些地图格网或线。地图比例尺在测绘和地图使用时是必不可少的数学基础,它影响地图内容的详细程度。一般说,地图比例尺愈大误差愈小,图上量测精度愈高。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2023-09-01 11:14:282

校园一卡通的应用发展

随着学校管理现代化方向意识的不断增强,基于卡片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已日益普及,学生持有传统的多种卡片和不同证件已司空见惯。然而,随着各种卡证的管理功能不断发展,由于传统卡功能的局限,常常需要给学生签发多张卡证才能满足管理上的需要,如学生证、图书证、医疗病历卡、出入胸卡、就餐消费卡、上机卡等,不仅增加管理成本,也给每个学生管理自己的卡片增加了难度,有时甚至是“卡多为患”。这种传统的校园管理方式具有诸多弊端:(1)没有实现真正的现代化校园管理;(2)给学校管理带来负担;(3)增加了学校的管理成本;(4)学生并没有如逾期般方便、轻松的在校园通行。现代化的校园管理应该具有:高速的信息传递、管理更精细周到而工作更轻松方便、能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向一个新阶段。信息时代的校园,当然离不开信息化的管理。校园一卡通将智能IC卡的强大功能与计算机网络的数字化理念融入校园,将学校各个系统连为一体,动态掌握每一持卡人情况,极大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并为IC卡技术应用于社会创立了典范。校园一卡通是以IC卡为信息载体,适用于校园消费和管理的网络系统。IC卡取代了学校管理和生活中所使用的各种个人证件和现金支付手段,在一张小小的IC卡上实现生活消费、学籍管理、身份认证、网上交费等多种功能。校园IC卡与银行联网,可以在校内外银行网点和指定商户圈存、圈提、取现、消费,真正做到一卡通用。校园IC卡的推广使用将极大方便学生、教工的生活,减轻携带各种证件的烦恼,并与学校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相配合,促进校园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校园一卡通(和银行或第三方金融结构做对接的也叫银校一卡通,这里通称校园一卡通),是从早期的食堂收费系统发展而来的,在食堂收费系统这方面新中新是鼻祖,深圳宇川、南开太阳、福州银达、沈阳先达、沈阳宝石、兰大小精灵、郑州新开普都是这方面的强势公司。在1998、1999年的时候,由于校园机房管理系统的兴起,许多学校纷纷在校内发放了上机卡,北京的昊星、清华大学、泰利德的机房系统当时占有很大的份额。从1999年开始,由于PHILIPS MIFARE1卡的出现,使得一个全新的校园卡市场崭新在人们的面前,而这时,本身是做银行业务的,与银行关系很好的福州银达开始率先推出了银校一卡通系统(M1)。郑州新开普、北京迪科推出了基于M1的食堂收费系统,由于同期出现的射频卡还有TEMIC卡和ID卡,像南开太阳、先达和宝石则继续它们的实时联机系统采用ID卡,而有一部分南方公司也展露头角,如三九智慧、汇多等根据价格的方面的考虑推出了PHILIPS的另外一种卡MIFARE LIGHT,另外湖南的苏博泰克也在业内兴起,只是该公司的定位一直不够明确,产品业务也一直没能稳定。而行业老大新中新、南开太阳则显的比较迟钝,一直固守这光电卡不放,新中新直到2001才推出M1的系统,而此时东北的食堂售饭系统已经被宝石的低价ID系统蚕食的差不多了。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更何况新中新并不瘦,他们在强大的客户资源和技术支持下,很快就在M1卡领域重新追了上来,和郑州新开普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只是已经没有了当年的绝对老大的优势。北京迪科远望作为北京的本土公司在北京及华北地区具有很大的优势,从1993年开始从事智能卡业务,在2000年成功实施了真正意义上的校园一卡通。在2003年成功实施了北京第一家211高校-中央民族大学,在2004年成功实施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迪科远望在2010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开始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先后实施了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一批211高校的校园一卡通项目。迪科远望从事校园一卡通十多年来,一卡通产品更加成熟,产品种类更加全面。从M1卡到CPU,再到金融IC卡,再到手机支付,再到WEB支付,迪科公司引领并参与了一卡通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建设。在此值得注意的是福州银达,在1999年的时候就进入了银校一卡通市场,推出了银校一卡通系统,并在2001年的时候,推出了校园一卡通V2.0系统。因为公司本身是属于银行的企业,是行业中唯一一家有银行背景的一卡通供应商,占据了银行校园一卡通的很多市场。 真正的“一卡通”并不是简单的消费卡,而是能实现校园管理中各方面的用途。只有具有以下功能才能称的上“校园一卡通”。校园管理一卡通有校内消费结算和身份识别两方面的用途,将逐步取代餐饮卡、借书证/卡、上机证、考试证等校内证件。学校赋予校园卡以校园内唯一的电子钱包消费结算手段,也是校园内信息管理系统中电子身份识别的唯一介质。消费结算功能是指持卡人可以利用校园卡在安装有POS机的场所进行校内个人消费支出,校园卡系统可以提供消费支出的结算服务。校园卡能设置密码保护卡内信息安全,使用本地销售终端,进行脱机消费。因而,收费交易时间大大缩短,交易成本也随之降低。校园卡具有在食堂、超市、书店、图书馆、复印中心、体育中心、复印、水控、电控等各类收费应用等场所的脱机消费功能。身份识别功能,又称身份管理功能,是指校园卡内储存了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学校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可以通过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和相关管理。校园卡内记录了持卡人个人身份资料、图书借阅资料、门禁控制信息、计算机房管理信息等内容,可实现如考勤、个人身份认证、图书借阅、语音教室使用、计算机上机操作等各项校内管理功能。金融服务学生持由银行特制的借记卡,可以实现银行卡的各种服务,包括在所有银行的营业网点、及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取款,在设有银联标志的商业、饮食、娱乐场所的POS机上消费。学生及其家长可充分利用银行业全国通存通兑的服务,将学生的生活费、学杂费等直接在异地存入校园卡中,免除了学生携带现金、家长每月汇款和学生每月取款的不便。除此以外,学校师生还可通过校园卡的基本存款帐户办理水电费、学费、管理费、奖学金、助学金等代收代付业务,为广大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的使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自助查询为了使学生随时了解校园卡使用情况,在学校校门口、宿舍区、图书馆等人流量大的场所,放置多媒体自助查询终端,可完成有关校园卡帐户余额、交易明细、奖贷学金、借书等综合信息的自助查询真正实现一卡在手,即可完成校园内各个场所消费、转账、查询、充值等诸多功能,大大提高校园生活质量。
2023-09-01 11:14:271

客服机器人是什么?有什么用处?

客服机器人是什么?有什么用处?1、客服机器人是指替代传统人工客服,其具有接访、问题处理的智能化机器人。2、所以,智能客服机器人主要包括知识库建设、语义理解、问答匹配和机器人深度学习这四个部分。从而解答客户咨询的问题。3、您指的是联通智能客服业务。智能客服可提供业务查询、办理、咨询以及故障辅助处理业务咨询:提供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等咨询服务。业务查询:提供话费、积分、套餐内容、套餐余量等的查询服务。4、电话机器人可以代替真人进行电话工作的,像是电话营销、售后回访、电话客服、电话催评、贷款催收,都可以用电话机器人,可以帮助人工提升工作效率,减少成本投入。5、火烈云智能客服机器人企业的得力助手由于智能手机普及以及人们对信息获取的时效性要求,加上由于移动设备的便捷性等原因都使得人们越来越愿意使用移动设备,而通过使用移动设备确实也能打发填补很多零散时间。智能客服机器人是什么?1、客服机器人是指替代传统人工客服,其具有接访、问题处理的智能化机器人。2、智能客服机器人就是用电脑代替人工执行客服的任务,目前做得好的有乐盈通客服系统。3、智能客服机器人就是用电脑bai代替人工执行客服的du任务,目前做得好的有来也智能客服机器人。4、智能客服机器人顾名思义就是用电脑来代替人工客服的工作,解放人工客服的劳动,员工可以实现在AI辅助人的同时,从事更加有创造性、挑战性的工作,实现人力资源的转型升级。5、智能客服机器人在线客服系统提供智能客服机器人的功能,在用户进行咨询时,首先由客服机器人进行回复,机器人通过识别关键词,理解用户的意图,然后快捷回复,或者引导访客自助查询。24小时不打烊!吉林省高院“小法问答”智能法律机器人上线有法律问题找不到专业解答?法律文书不知怎么写?诉讼费用不会计算?别着急,只要打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新上线的“法音吉语”公众号,小法机器人24小时为大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问答、信息处理数据化司法人工智能在法律检索、信息处理上呈现电子化、数据化的趋势,并且这一趋势将如日中天地延续下去。是。智能问答机器人是基于文本挖掘及机器学习技术,为客户提供问答服务的智能机器人,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型技术。一个优秀的云客服系统应该具备哪些功能?实时聊天、客户自助服务:提供基于在线的客户,客户可以在其中查找一些最常见问题的答案。分析和报告支持自定义:聊天窗口的布局和主题以匹配网站的外观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让企业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应用服务添加在线咨询功能,所有渠道的咨询消息收发会统一在客服系统工作台接待回复,客服人员只需要登陆客服系统工作台即可服务所有渠道来咨询的客户。支持功能:关键词匹配回答、智能菜单、条件转人工、顾客输入引导客户自动分配机制可以根据客户的来源渠道来分配对应的客服组,支持多客服协同工作对话自动平均分配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时间追踪与管理:跟踪和记录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设置计费标准并优化客户服务。报表:借助于直观的报表,全面了解帮助台的各项指标和状况。
2023-09-01 11:1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