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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法中,相关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2023-09-09 13: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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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时效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材料的材料包括哪些?

当事人申请再审除提交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制作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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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对自己提拿链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首搭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消芹孙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23-09-01 19:26:251

民事诉讼 证据 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为: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搜查程序以及形式都必须合法,这样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6:581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法律分析:具体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以及认定的问题等相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23-09-01 19:27:261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如下:(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是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以真实而不是虚无、客观而不是想象的面貌出现在客观世界中,可以被人们理解和理解。因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要求人民法院持客观立场。经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证据是虚假的,可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二)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明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可以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成立。(三)证据合法性证据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存在形式,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1 19:27:361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证据 是指依照 诉讼 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7:501

民诉中的证据规则

法律主观:在严明的法律面前,有效证据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没有证据很多案子都会得不到解决,无法给出判决。一、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5、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6、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1 19:28:071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时候的一些经验、实际情况,从而制定了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那么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下列事实ue584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ue704(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ue584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ue584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ue584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ue584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ue584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ue584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ue584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ue58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ue584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ue584签名盖章ue584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ue584应当出具收据ue584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ue584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ue584可以是原件ue584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ue584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ue584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ue584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ue584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ue584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ue584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ue584可以根据具体情况ue584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ue584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ue584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ue584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ue584协商不成的ue584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ue584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ue584人民法院应予准许ue704(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ue584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ue584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ue584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ue584应当注明出处ue584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ue584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ue584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ue584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ue584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ue58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ue584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ue584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ue584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ue584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质证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ue584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ue584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ue584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ue584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ue584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质证时ue584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ue584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ue704(一)原告出示证据ue584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ue584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ue584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ue584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ue584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ue584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ue584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ue584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ue584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ue584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ue704(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ue584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ue584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ue584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ue704(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ue584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ue584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ue584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ue584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ue584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ue584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ue584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ue584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ue584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ue584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ue704(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ue584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ue584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六、其他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ue584提供假证据ue584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ue584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ue58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ue584与本规定不一致的ue584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2023-09-01 19:28:182

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关于 民事诉讼法 关于 证据 的解答为证据是指证明待证实事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在民事 诉讼 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证据有以一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8:411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 有以下几种。(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8:501

民事证据采信认定规则

法律主观:民事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23-09-01 19:28:591

民事证据规则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证据规则的最新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以帮助收集。一方提起反诉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不能提供证据的要承担不利后果。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最新规定是什么民事证据规则的最新规定是什么: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注意事项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3.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4.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法律客观:导读:凡事都会有规则可循,自然刑事辩护中的证据也是一样的。一、自白任意规则(一)概念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二)要求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我国现行规定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等条文的规定来考察,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二、传闻证据规则(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二)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三、意见证据规则(一)概念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二)排除的理由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3.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三)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四、补强证据规则(一)概念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二)补强证据必须满足的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和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三)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供述需要补强的规则。五、最佳证据规则(一)概念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二)要求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书证的原件,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要高于抄件和复印件。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了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2023-09-01 19:29:0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3-09-01 19:29:151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023-09-01 19:29:391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一、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证明标准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证明责任问题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当有争议的待证事实一旦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后,紧接着的问题就是,证明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不至于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证明没有达到这一状态,便要实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对当事人来讲,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知道应当具有哪些证据或如何证明才能达到证明的要求,而不至于使当事人证据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或者在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时仍未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反证的运用也与证明标准有密切的关联。拓展资料:质证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1、合法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023-09-01 19:29: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023-09-01 19:30:031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2021

 2020年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2020年最新的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全文内容。证据规则是规范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合法性的程序规定,证据的收集、保全等都会对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2023-09-01 19:30:241

民事纠纷法院会帮原告取证吗

民事诉讼中,法院是没有义务给原告或被告调取证据的。原告不提供证据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也有调取证据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一)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一方当事人无论原被告,只要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法官去调取,比如政府监管机构档案,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卷,刑事审判案卷等等,和案卷有关,但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情况,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法庭调取。但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非常重要。二,原告无法自行调取,必须要由法庭出面调取。三,法庭调取要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公开证据调查的经过,并组织质证。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023-09-01 19:30:391

民诉法第60条与证据规则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证据采用标准即证明标准是法律上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就连许多办案多年的老法官、老律师被问起这个问题也常常有种如鲠在喉但又无从张嘴的感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的标准一、正确理解和适用“自由心证”原则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105条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自由心证”原则。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有一个误区,认为“自由心证”就是只要法官自己相信就行。“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解释》第105条规定的规则。(1)审核证据要全面、客观。其次,“自由心证”要按法定程序进行。(2)审核认定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法官审核和认定证据一定要和法律规定相吻合,不能违背证据规则的规定。(3)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要符合逻辑推理的一般原则,不能自相矛盾,不能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官在用“自由心证”原则审核证据时,除了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三性”外,还要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自己相信就行了,也不是仅公布判断的结果,还要公布判断的理由。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还要依照《解释》第106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该条规定,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背公序良俗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属于违法证据。三、正确把握举证证明的标准《解释》第108条对举证证明标准作了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条规定的举证证证明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优势证据原则,学理上称为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审核、认定民事证据的一般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达到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反驳该证据,也可以提供证据来否定其“三性”,或者否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法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攻防情况来对当事人是否提供了优势证据作出判断。优势证据原则是一般证明标准,《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属于特殊证明标准。通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运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而审理民事案件一般运用优势证据原则。但是在审理几类特殊民事案件时,需要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认其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前述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后,对方当事人虽未提供反驳证据,但提出合理怀疑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就需要举证排除该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的例外,适用的情形比较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3-09-01 19:30:471

证据裁判原则三个要求

法律主观: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其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一、刑事诉讼裁判证据规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包括有什么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我国传统证据法学所关注。客观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合法性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
2023-09-01 19:31:021

民事诉讼证据中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定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3-09-01 19:31:191

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为: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搜查程序以及形式都必须合法,这样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1:441

民法典证据规则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3、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1:54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3-09-01 19:32:041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是怎样的

民事 诉讼 中最基本的 证据 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 代理 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实际发生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的一些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对应证据。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23-09-01 19:32:231

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2:321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2:5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3-09-01 19:33:371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023-09-01 19:33:511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

法律主观:证据 是指依照 诉讼 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4:2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衍生问题: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是多少?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花费。就受理费而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为诉讼请求的金额;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人格权案件每件100-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2023-09-01 19:35:031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为: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搜查程序以及形式都必须合法,这样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5:171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9-01 19:35:511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2023-09-01 19:36:181

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一、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二、民事证据认定规则1、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三、民事诉讼法证据提交一定要是原件吗一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复印件。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在向法院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2023-09-01 19:36:281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二)文书的种类文书是证书的抽象载体,为了便于运用书证和核实书证的真实性,可以根据各类文书的特点加以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根据制作者的身份不同,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通常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也被称为公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二、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二)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1.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审判中就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有经过伪造、剪辑、拼接的迹象,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等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虽然证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但由于视听资料的获得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在其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证据规定》也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二)证人证言的运用1.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四、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事项的陈述等。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形成事实的陈述。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比较,易夹带虚假的成分,为了追求胜诉,当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实的陈述,这是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鉴于当事人陈述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点,因此,一方面,法院在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时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五、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因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只有在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时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3.重复鉴定是过去鉴定制度运行中比较大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6:541

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哪三性?所有的证据都要符合这个原则吗?

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合法性,关联行,真实性,所有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23-09-01 19:37:045

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条文具体内容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023-09-01 19:37:5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023-09-01 19:37:591

民事证据三性原则

一、民事证据三性原则是什么1、民事证据三性原则如下:(1)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2)合法性。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3)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二、民事证据有哪些民事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2023-09-01 19:38:081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是:1、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3、民事诉讼证据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5、民事诉讼证据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6、民事诉讼证据鉴定结论 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遍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7、民事诉讼证据勘验笔录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民事诉讼证据三性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总之,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就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据,如果是非法的证据,那么法院不会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8:191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二、提起民事诉讼需具备哪些条件(一)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二)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四)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内。(七)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三、民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民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一)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二)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三)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五)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023-09-01 19:38:271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是以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来规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作了如此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023-09-01 19:38:581

保险公司的销售队伍建设

队伍是业务发展的基础,队伍基础建设则是销售团队发展的基石,销售队伍基础建设已成为保险主体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根本所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全面审视市场发展环境,分析当前团险队伍基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在队伍制度、管理模式、专业素质、信息化建设、团队文化、合规经营等各方面加快发展步伐,大力提升保险主体在团险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所有团险销售人员面临的重要课题。推荐阅读保险周刊:新华保险H股上市重挫9.82%破发保监会点名批评14险企人保寿险资本金将超200亿元人保太保平安暂停商业车险1个月国家鼓励机构研发鲜活农产品保险北京非京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保险发展策--建言保监会新主席存在的问题目前,团险队伍基础建设现状与市场竞争要求的“专业、专才、专家”的标准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推广工作进度缓慢。在团险销售队伍基础建设中,《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可以说是构建整个团险销售队伍的制度基础。当前市场上各大保险公司的个险渠道和银保渠道都已实施了对应的销售人员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销售队伍管理体系,为相应渠道队伍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完善通畅的管理制度平台。但是由于团险渠道的保费规模较小,队伍人数偏小等原因,大多数保险机构的《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的推广情况并不乐观,大都停留在制度出台层面或推广初期阶段。2.团险销售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推广进度较慢。在团险销售队伍基础建设中,销售人员信息支持系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当前,大多数保险机构的团险渠道尚未全面推广使用团险销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团险销售人员的入司管理、业绩统计、薪酬计算、职级考核等各方面工作主要依靠传统方式开展,造成基层机构对团险销售人员管理效率低下,降低了基层保险机构对团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和能力。加强团险销售队伍基础建设的对策1.加快《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推广力度。团险队伍管理制度建立是开展队伍管理工作的前提。但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要求各家保险主体要进一步加快《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推广力度,建立统一的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对团险销售人员发展所涉及到的招聘入司、合同签订、业绩分算、考核晋升、薪酬分配、团队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支持。2.积极推进团险渠道销售队伍省级集中管理。根据当前我国团险市场发展趋势,团险渠道要积极推进团险渠道队伍省级集中管理。一是在推广实施《团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以各保险机构省级公司为中心的队伍管理、业务处理体系和以地市级公司为单元的销售、客户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公司团险渠道销售队伍的组织架构、职级晋升标准,实现团险销售人员的统一规范管理、便捷灵活服务,提高渠道专业化队伍建设水平。通过团险渠道销售人员省级集中管理,实现对全省团险销售人员的人员管理、业绩核定、佣金发放、职级考核及表彰奖励等多项工作的统一管理。二是按照“高标准、高素质、高绩效”的原则,加强团险渠道新人的招募培养工作,针对业务领域实施队伍分类管理,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精英销售队伍。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建立专职客户服务队伍,向客户提供统一规范和个性化相结合的售后服务,树立专业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三是加快团险销售信息系统建设。针对团险渠道管理手段落后、存在大量手工操作风险隐患这一情况,要进一步加快开发推广团险渠道的销售人员管理系统、销售支持系统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实现对销售队伍、销售支持和客户的全面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团险队伍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3.多措并举大力提升团险销售队伍专业素质。首先,应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制定团险销售人员、团险客户服务人员的录用标准,根据法人业务、中介代理业务、企业年金业务、政策性业务不同类别,确定相应人员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引导团险销售队伍和客户服务队伍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符合相应工作岗位要求。其次,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加强团险讲师队伍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教材体系和培训实施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发挥团险渠道各级管理层、销售精英“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团险队伍专业素质。4.打造具有特色的团险队伍团队文化。团队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大力推进团险销售团队文化建设,是打造团险队伍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一是要打造“内铸忠诚、外树诚信”的团队经营理念,加强团险销售团队的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忠诚光荣、诚信光荣”的氛围,把团险真正当作播撒幸福的事业,坚定对团险事业的信念,全身心地投入到团险事业中。二是建立共同的团队愿景与目标,将个人成长愿景与团队发展愿景紧密结合在一起,激发销售团队成员的潜能,在整个团队里营造积极向上、努力晋升的团队文化。5.加强合规经营增强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更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前提。“越是快速发展,越要规范经营;越是合规经营,越能促进发展”,已成为各家保险机构的发展共识。团险销售人员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把风险防范作为队伍建设发展的生命线,坚持以防为主、以控为先、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风险管控原则,加强对团险人员销售风险与管理风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1 19:28:001

公务员政审个人小结多少字

公务员政审的时候,个人小结不用写很长的,一般五六百字也可以了
2023-09-01 19:28:001

如何赏析小说《荷花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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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淀●课文鉴赏说明《荷花淀》是孙犁的代表作。在激烈残酷的抗日战争这样一个关系着民族存亡的大背景下,小说选取小小的白洋淀的一隅,表现农村妇女既温柔多情,又坚贞勇敢的性格和精神。在战火硝烟中,夫妻之情、家国之爱,纯美的人性、崇高的品格,像白洋淀盛开的荷花一样,美丽灿烂。一、人物形象小说中最突出的人物是水生嫂。她的性格既有中国妇女传统的美德,又具有抗日根据地妇女进步的特点。勤劳、善良:她织席子又快又好,可以看出她能干与勤快;丈夫是游击队长,党的负责人,大部分家务劳动得由她承担。她上要侍奉公公,下要养育孩子,是典型的贤妻良母。温柔、体贴:丈夫工作晚归,她首先“站起来要去端饭”,贤惠体贴;丈夫说要参军,她“手指震动了一下,想是叫苇眉子划破了手”,表现了她对丈夫的依恋和关心。丈夫参军没几天,她心里思念丈夫,又偷偷和众伙伴去看望丈夫,对丈夫可谓一往情深。深明大义:丈夫参军,她并没有拖丈夫的后腿,虽然她是不想让丈夫走的。丈夫去做动员工作,她一直“呆呆地坐在院子里等他”,要听听丈夫的“嘱咐”。丈夫说“不要叫敌人汉奸捉活的。捉住了要和他们拼命”。她流着眼泪答应了,这表现了她的忠贞。二、夫妻之情、家国之爱小说虽然描写的是抗日战争的事情,但是并没有直接写战争的激烈、残酷,而是把笔墨集中在普通百姓的夫妻之情、家国之爱上。这些善良、纯真的人们在战争环境中闪耀出人性的光辉,表现了人民不畏强暴、保卫家园的精神状态。侵略战争是反人性的,反抗侵略者的人们以纯美的人性、崇高的人格,在精神上已经战胜了侵略者。这是抗战胜利的精神源泉。小说中,水生等参军的人对家庭的眷顾,他们委托水生来做家属的工作,正表现了他们对亲人真挚的感情;水生嫂等妇女们虽然委婉地流露出对丈夫们难舍之情,但还是义无反顾地为自己的丈夫打点行装,送他们上战场打击侵略者。至于以后妇女们感情依依探望征人,又为丈夫分担任务,参加战斗,更是由夫妻之情上升至家国之爱。有国才有家,反之,有对亲人的深情才有对国家的忠诚。三、在战争中成长残酷的战争环境,也促使人的思想性格成长成熟。以水生嫂为例,她是一个传统、善良的农村家庭妇女,尽心尽力地支撑家庭,不让丈夫有后顾之忧。得知丈夫要离家参军,她虽然心里为难,但还是支持丈夫的选择。这时候,她的心理还没有大的变化,仍是贤妻良母式的思维,对丈夫更多的是习惯性的顺从。由探望丈夫开始,她的心理起了变化。对战争的亲身感受,使她对丈夫的抗战事业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于是她也投身到抗战的行列中,直接参加保家卫国的神圣事业。她的思想性格也得到一个大的飞跃。四、语言特色这篇小说的语言质朴、简明,但又内涵丰富。如水生告诉水生嫂自己参军那一段:水生小声地说:“明天我就到大部队上去了。”——水生没有和妻子商量就报名参军,怕妻子责怪,心里有些忐忑不安,所以“小声”地说话。女人的手指震动了一下,想是叫苇眉子划破了手。她把一个手指放在嘴里吮了一下。——没有直接说水生嫂听到丈夫要去参军的心理反应,但是从她“叫苇眉子划破了手”这个细微的动作,可以窥见她内心的波动。再如妇女商量去探望丈夫的一段:“听说他们还在这里没走。我不拖尾巴,可是忘了一件衣裳。”——表明自己不是想拖丈夫的后腿,但是有去探望丈夫的“充足理由”。“我有句要紧的话,得和他说说。”——没有理由的理由,很“要紧的话”,当然必须当面嘱咐。“我本来不想去,可是俺婆婆非叫我再去看看他——有什么看头啊!”——知道前两位的话不能“自圆其说”,只好另想办法,搬出“婆婆”做理由,最后还不忘加一句“有什么看头啊!”表白自己,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作者就是通过这样生活化的人物语言,含蓄而又委婉地表现了人物的性格。●解题指导一、这道题主要想引导学生了解情节线索,进而理解小说的主题。拟小标题,要抓住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来概括。参考答案:①夫妻话别;探亲遇险;上阵杀敌;②送夫参军;寻夫遇敌;助夫歼敌。二、这篇小说的语言很有特色。通过具体的语言分析,培养学生对语言的感受力。1.(1)水生说:“……我第一个举手报了名的。”女人低着头说:“你总是很积极的。”——“低着头”表现水生嫂的性格,她是一个传统的,很贤惠的农村妇女。她对丈夫是很顺从的。她说:“你总是很积极的。”有一丝嗔怪,但并没有反对丈夫第一个举手报名的意思。(2)女人没有说话。过了一会,她才说:“你走,我不拦你。家里怎么办?”——首先表明不反对丈夫参军,但是“家里怎么办?”表明她对丈夫的依恋。(3)女人鼻子里有些酸,但她并没有哭,只说:“你明白家里的难处就好了。”——水生嫂虽然舍不得丈夫离开自己,但她对丈夫的行为是支持的。水生表明自己知道她的“难处”(实际是她丈夫的依恋),她“鼻子里有些酸”,对丈夫体贴自己的心意感到宽慰。(4)鸡叫的时候,水生才回来。女人还是呆呆地坐在院子里等他,她说:“你有什么话,嘱咐嘱咐我吧。”——“呆呆地”表明水生嫂对丈夫离开自己参军感到一时还难以承受。“没有什么话了,我走了,你要不断进步,识字,生产。”“嗯。”“什么事也不要落在别人后面。”“嗯。还有什么?”——“嗯”“嗯”表现了水生嫂性格的温和、柔顺。“不要叫敌人汉奸捉活的。捉住了要和他们拼命。”这才是那最重要的一句。女人流着眼泪答应了他。——听了丈夫最主要的“嘱咐”,水生嫂流泪了,“流泪”并不表现水生嫂的懦弱,恰恰表现她性格的坚强。“流着泪答应”,是她对丈夫的忠贞的诺言。2.参见“课文鉴赏说明”。三、这道题主要让学生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理解人物,要注意用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分析人物。祥林嫂、翠翠和水生嫂同样都是中国普通的农村妇女,但是她们的人生道路却完全不同。祥林嫂生活在封建时代末期,现代文明之风还吹不进封闭、保守的鲁镇,祥林嫂只能被冷漠、黑暗的社会现实所毁灭;翠翠生活在封闭的农村,总是冲不破孤独寂寞的墙垒,最终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水生嫂生活在全民抗战时期,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根据地,妇女解放已经开始深入人心,所以水生嫂能从一个贤惠、温顺的村妇成长为一个抗日战士。●教学建议一、指导学生阅读课文,可以给学生几个研读的方向,如“水生嫂的性格”“抗战中妇女的成长”“小说的语言特点”等等,讲解不要过多。二、这篇小说虽然以抗战为大的背景,但主要表现普通人夫妻情、家庭爱。这些普通人所具有的纯美的人性、亲情,是正义的基础和源泉,蕴藏着战胜侵略者的巨大力量。要引导学生理解,而不是泛泛而谈。●有关资料一、充分体现孙犁艺术特色的《荷花淀》 (林志浩)孙犁同志是一位在小说创作上有自己的艺术风格的作家。《荷花淀》是他的短篇代表作,描写抗日战争时期发生在白洋淀地区的一个令人喜悦的故事。七个农村青年参军,因为走得匆促,除了水生以外,都来不及同家里人告别。他们的妻子很惦念,想去看看。但是没有找到。在回家的路上,她们的小船,碰上日本侵略军的运输船,敌人追赶着她们。幸亏她们丈夫的队伍埋伏在这里,给了敌人一个迎头痛击。这些妇女也在无意中遇到了丈夫,并立下了引诱敌人进入包围圈的功劳。这个短篇充分体现了孙犁创作的鲜明特色,这里想谈三点。首先是作者善于用精练的笔墨,写出人物丰富的内心世界。特别是对于妇女,刻画得尤其深刻、细致。请看作品的第一部分,即水生在区上报了名,回到家里同妻子见面的一段描写:女人抬头笑着问:“今天怎么回来得这么晚?”站起来要去端饭。水生坐在台阶上说:“吃过饭了,你不要去拿。”女人就又坐在席子上。她望着丈夫的脸,她看出他的脸有些红涨,说话也有些气喘。她问:“他们几个呢?”当时斗争形势很紧张,丈夫这么晚才回来,脸色神情也异常,女人立刻觉察到了,担心出了什么事。她看到只有自己的丈夫回来,其他六个人都没有回来,所以第一句话就问:“他们几个呢?”水生没有直接把参军的事说出来,而是简单地回答:“还在区上。”留下缓冲的余地,然后就问他的父亲和儿子小华。当他知道父亲已经睡下了,才放了心,准备先给妻子做工作,然后再去做父亲的工作。女人很机警,对于丈夫的回答还不满意,又紧追着问:“他们几个为什么还不回来?”水生笑了一下。女人看出他笑得不像平常。“怎么了,你?”这些地方都写出女人细腻的感情活动。水生一露面,她就觉察到有异常的情况发生。她问丈夫,回答又不得要领,有点吞吞吐吐,这就更加引起女人的疑心,她就继续追问,非弄个水落石出不可。当水生回答:“明天我就到大部队上去了。”作品描写“女人的手指震动了一下,想是叫苇眉子划破了手。她把一个手指放在嘴里吮了一下。”这里没有直接描写人物的心里活动,实际上却是含蓄地描写了。既写出女人非常关心丈夫,全神贯注听丈夫讲话,才不留心手里的苇眉子;又写出丈夫参军的消息,在女人内心所引起的震动。但女人是识大体的,她克制住自己对丈夫依恋的感情,不让这种感情过分流露出来,所以毫不声张,作品写她“把一个手指放在嘴里吮了一下”。这样细腻的感情活动,就通过一个简单的细节,形象地表现出来了。这是刚听到丈夫参军的消息时的直接反应。当丈夫比较详细地说明当时的形势,县委决定成立地区队,“我第一个举手报了名”时,作品描写:“女人低着头说:‘你总是很积极的。"”简单的一句话,包含着丰富、细致的感情活动,是值得我们仔细捉摸、深入体会的。“你总是……”这种口气,本来是表示不满的。用不满的口气说话,是为了表现女人对丈夫依恋的感情。“总是……”什么呢?“总是很积极的”。“很积极的”,这是对丈夫的称赞。所以这句话是用一种不满的口气表达了女人满意的心情,写出女人的复杂的思想感情的活动。尽管这个普通劳动妇女对丈夫的参军,还有点恋恋不舍,但她是识大体的,她没有因为留恋夫妇生活,而拉丈夫的后腿,相反,她称赞丈夫的积极,满意丈夫的行动。实际上,当丈夫比较详细地说明斗争的形势,和自己参军的经过时,女人正式回答的第一句,就是支持丈夫的行动。这种支持不是讲什么大道理,而是通过这样一句简单的日常生活的语言来表现。这是非常简练的一句话,但它所包含的感情却是很细腻、很丰富的。水生他们参军走了。作品接着描写:“女人们到底有些藕断丝连。过了两天,四个青年妇女聚在水生家里”,商量着去探望自己的丈夫。“藕断丝连”,是个普通的成语,但用在这里,却非常贴切,它富有地方色彩,富有荷花淀的风味,而且十分准确地表现这些女人对丈夫的怀念。她们凑在一起,就念叨着丈夫,想去看丈夫。但是,她们是在革命根据地的环境中生活,在党的教育下成长的,都积极、上进,自尊心也很强。何况男人刚走两天,她们要明白说出,又感到难为情。因此,就想法给自己找到了借口。有的说:“听说他们还在这里没走。我不拖尾巴,可是忘下了一件衣裳。”有的说:“我本来不想去,可是俺婆婆非叫我再去看看他——有什么看头啊!”虽然都是借口,大家心里也明白,就是心照不宣。这样简单的几句话,就把她们的藕断丝连,写得活灵活现,充分表现这些青年妇女此时此境的复杂而细致的感情。她们的矜持和害羞,终于敌不过对丈夫的怀念,于是“偷偷坐在一只小船上,划到对面马庄去了”。用散文诗的语言来写小说,是孙犁创作的又一个特点。这就使他的小说带有浓郁的抒情味道。这里可举出他写劳动、写战斗的例子来分析。小说的开头,描写水生女人编席子。作者把这个劳动场面,完全诗化了。请看小说的头一个自然段:月亮升起来,院子里凉爽得很,干净得很,白天破好的苇眉子湿润润的,正好编席。女人坐在小院当中,手指上缠绞着柔滑修长的苇眉子。苇眉子又薄又细,在她怀里跳跃着。开头前三句,作者就点出了劳动的时间、空间和对象。像诗的语言一样,简练、动听、优美。它不仅写了环境,还反衬出环境的主人的勤快、利落。这里是个劳动场所,但收拾得很干净,而且一切准备工作,都在白天做好了:现在的苇眉子湿润润的,正好编席。接下来就写女人的劳动。女人劳动得怎样呢?作者没有直接说出来,他只是写劳动的画面。简单两句话,就把女人编席子的情景完全形象化了:那样柔滑修长的苇眉子,就在她手指上缠绞着,在她怀里跳跃着。缠绞着,跳跃着,这两个动词用得多么好,他不仅把劳动的场面写活了,而且把女人的好手艺,女人的勤快,都有力地描绘出来了。特别是下面这一段:这女人编着席。不久,在她的身子下面就编成了一大片。她像坐在一片洁白的雪地上,也像坐在一片洁白的云彩上。她有时望望淀里,淀里也是一片银白世界。水面笼起一层薄薄透明的雾,风吹过来,带着新鲜的荷叶荷花香。你看,本来是在劳动,一下子就变成了“坐在一片洁白的雪地上”“坐在一片洁白的云彩上”。这不是把劳动的场面完全诗化了、美化了吗?“她有时望望淀里”所引起的关于白洋淀雪白世界的描写,不仅让读者看到了完全诗化了的画面,闻到了“新鲜的荷叶荷花香”,而且还感受到了女人的内心活动。她为什么“有时望望淀里”呢?因为她心里有事:天这么晚了,丈夫还没有回来,她一边劳动,一边在等待丈夫回家。人物的心事,不采用一般小说的叙事的方式来表现,而是通过散文诗的绘画的笔法来描绘,就显得诗意盎然,引人入胜。再看描写战斗的场面。先看在战斗打响之前,日本人的大船紧追过来的描写:幸亏是这些青年妇女,白洋淀长大的,她们摇得小船飞快。小船活像离开了水皮的一条打跳的梭鱼。她们从小跟这小船打交道,驶起来就像织布穿梭、缝衣透针一般快。这个场面写得非常简洁、生动,是一幅十分逼真的画面。描写她们摇的小船飞快:“活像离开了水皮的一条打跳的梭鱼。”她们驶船“就像织布穿梭、缝衣透针一般快。”两个地方用了三个比喻,都是写飞快。打跳的梭鱼是形容船的飞快。织布穿梭,缝衣透针,是形容人物动作的飞快、熟练。这些比喻都用得好,切合当时的情景,也切合妇女的身份。这时只听到“水在两旁大声地哗哗,哗哗,哗哗哗!”再用这样的象声词来写声音,真是有声有色,十分生动,从而也反映出这些青年妇女的沉着、勇敢、能干。她们把船摇进了荷花淀。对荷花淀的几笔描写是这样的:“那一望无边挤得密密层层的大荷叶迎着阳光舒展开,就像铜墙铁壁一样。粉色荷花箭高高地挺出来,是监视白洋淀的哨兵吧!”这完全可以当作散文诗来朗读。这里只有两句话,一句写荷叶,一句写荷花,不但形象逼真,而且寄托着作者强烈的感情。这里是荷叶荷花,也是铜墙铁壁,是监视敌人的哨兵,也就是埋葬敌人的战场。用这样两句话,作为这一部分的收尾,也就暗示最后部分将是一场消灭敌人的战斗。所以这两句话,从文章的结构上说,也很有意义,很有作用。再看下面描写战斗的场面。作者不是用一般小说的写法来写战斗,而是用散文诗的笔调来描写。我们常见的小说写法,总是要比较客观、具体地描写敌我双方打仗的情况。这里却不是这样写,而是通过这些妇女的切身感受和体验来着笔。作者的笔随着她们的船摇进荷花淀,开始记录当时人物的视觉和听觉:她们看见的是荷花淀“几只野鸭扑楞楞飞起,尖声惊叫,掠着水面飞走了”。听见的是“就在她们的耳边响起一排枪!”交火以后,对敌人几乎一句话也没有写。作品正式展开描写的,是妇女所想到的、所听到的、所看到的:她们想,陷在敌人的埋伏里了,一准要死了,一齐翻身跳到水里去。渐渐听清楚枪声只是向着外面,她们才又扒着船帮露出头来。她们看见不远的地方,那肥大的荷叶下面,有一个人的脸,下半截身子长在水里。荷花变成人了?……这完全是人物的感受。这是一场紧张的战斗,作者却在写“荷花变成人了?”写这群妇女在东张西望,找自己的丈夫。这不是把一场战争完全诗化了吗?它有力地表现这些妇女转惊为喜的紧张、愉快的感情。通过人物的感受和体验来描写,这常常是诗歌的写法,它有利于渲染和加强感情的色彩。当然,对这场战争也有些客观描写,但只有很少几行文字,显然不是描写的重点。重点却放在打了胜仗、打捞战利品上。这个重点虽是客观描写,但充满着诗情画意,洋溢着人物戏谑的情调和欢乐的气氛,完全可以当成散文诗来阅读。孙犁的小说,大多数都是描写冀中一带,尤其是白洋淀地区人民的生活和斗争。他着重取材于劳动妇女,这是他创作的最大特色,也形成他个人独特的艺术风格。以这篇小说来说,本来是写七个青年参军,以及参军后所取得的第一个胜利。按照一般的写法,本来似乎应该以这些参军的青年为主。但作品却着重写了他们的女人。作品对于题材的这种处理,是很值得注意的。我们不能仅从个人的艺术爱好、艺术习惯方面去理解,而是要看得更深一些。在旧社会,劳动妇女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她们是迫切要求解放的。她们解放到什么程度,常常是我们衡量社会解放的一种标准。因此着重描写妇女的生活和思想,描写她们怎样一步步地站起来参加社会斗争,对于反映解放区人民的生活,反映革命战争在人民精神上所引起的巨大变化,都是很有意义的。所以我们认为孙犁创作中的这一风格和特点,是有着深刻的时代和社会的原因的。《荷花淀》不过五千字的篇幅,但我们从这里却可以清楚地看到根据地的劳动妇女怎样一步步地站起来参加社会斗争,可以清楚地听见她们前进的脚步声。开始,我们看到这些妇女还是带着一般家庭妇女的特点。由于社会的、历史的原因,她们都守着自己狭隘的家庭,希望丈夫不要离开。但是根据地党的教育,革命战争对每个人的教育,使她们识大体,明大义,她们有积极向上的要求,她们懂得丈夫站在民族解放战争的前列是光荣的,应该支持,而不应该由于个人感情和生活的原因而妨碍他们。她们支持丈夫参加抗日战争。后来由于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们看见打仗,经了风雨,见了世面,知道打仗也不是什么困难的事,用她们自己的话来说:“只要你不着慌,谁还不会趴在那里放枪呀!”“打沉了,我也会凫水捞东西,我管保比他们水式好,再深点我也不怕!”这就是说,经历了一次打仗,她们增长了见识,知道男人能做到的,妇女同样也能做到。经历了一次战争,便唤起了妇女的自尊心,唤起了她们相信自己可以同男人一样战斗的思想觉悟。当听到水生批评她们是“一群落后分子”时,有个妇女说得好:“刚当上兵就小看我们,过二年,更把我们看得一钱不值了,谁比谁落后多少呢!”于是,她们成立了队伍。这年秋季,她们学会了射击。敌人来“围剿”时,“她们配合子弟兵作战,出入在那芦苇的海里”。小说就这样真实地反映了根据地的妇女,怎样由于战争的教育,逐步地打破家庭小圈子,摆脱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女人低男人一头的思想,一步步地站到了社会斗争、民族斗争的行列里。她们以实际行动为中国劳动妇女争了气,为中国人民增了光。你想,连最没有地位、最受压迫、觉悟较低的妇女也起来了,那么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难道还会远吗?当然是不会远的。所以这篇侧重从妇女方面来反映根据地人民斗争生活的作品,同样也是很有教育意义的。(选自《阅读和欣赏·现代文学部分(二)》,北京出版社1981年版)二、《荷花淀》——战争小说的一曲纯美的绝唱(郝宇民)对于孙犁的著名短篇小说《荷花淀》,以往的解读大都着重从分析其思想性及其理性主题入手,从而尽量去挖掘其政治意义和意识形态价值。因而多年来对《荷花淀》的研究也就基本上固定在了一个大致统一的结论上,说来说去也总是认为:“它通过水生嫂等正确处理爱丈夫与爱祖国的思想感情上的矛盾,描绘了白洋淀广大妇女泼辣、勇敢、坚定、乐观的战斗风貌,反映了她们在革命实践中锻炼成长的历史进程,歌颂了白洋淀人民众志成城、保家卫国的伟大斗争。”认为:“《荷花淀》就是一曲劳动妇女的赞歌”,甚至“反映了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的伟大威力,反映了中国人民不可征服的伟大力量”等。这样的分析显然有些过于简单化地靠向理性意义而又过于明显地将其理性意义极度膨胀,所以也就不能不自然忽略了对其艺术性的充分把握和进一步认识。实际上,《荷花淀》的真正的艺术价值和艺术追求在哪里呢?《荷花淀》的永恒的艺术魅力在哪里呢?从多年的传播实践来看,人们凡读过《荷花淀》之后,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又是什么呢?当然,不可能是一个惊险的战斗故事,也不可能是一些缠绵的爱情情节,甚至也没有留下一两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人物形象。因为这一切,在小说中都并不是十分清晰的,都不是作者所着力用笔和刻意表现的。作者恰恰把这些被传统小说作为基本构造模式与运思重心的东西充分淡化,因而,小说在正常的接受者头脑中所留下的最深刻的美感印象大多不过是那一片充满生机,充满活力,象征着人的美好追求和美好愿望的荷花荷叶组成的美丽坦荡的荷花淀。这是一幅纯美的画面,荷花荷叶是画面的主体,人物只是融入画面并融入荷花荷叶的精魂,这正是《荷花淀》的真正艺术魅力所在。这也正是把生活高度艺术化、审美化的结晶,非大手笔所绝对不能为的。中外许多学人都曾指出鲁迅的短篇小说《示众》是一篇纯技巧小说,其理性主题是被深深潜隐在文字技巧的最深处的;而在我看来,《荷花淀》则是一篇纯美小说,它的艺术重心在于创造一种独特的美的意味。同样的,其理性意义也是深深隐蔽在美的画面之背后的。首先,按照惯常的研究眼光,我们得承认,《荷花淀》是一篇战争题材的小说,然而就小说的整个艺术运思与话语操作来看,这又是一篇完全被非战争化了的战争小说。也就是说,这篇小说在其全部话语表述过程中,通过语言的暴力,而把战争题材自身所本来具有的战争特性完全消解掉,从而更加集中地去发现和表现被战争本身的残酷以及通常只是惯于把战争作为残酷的现实去运思的传统模式所忽略和掩遮的原本的生活之美。说这篇小说是战争小说,不仅因为它取材于战争年代和以战争为总体背景,而它所赖以构成的中心事件就是一次激烈的枪战。而且作品还可以说完全是从正面来描写战斗场面的。但由于作者有意的非战争化把握和处理,整个战斗场面,也就是作为中心事件或通常被必然作为高潮出现的战斗场景却在小说中又只是寥寥几笔,轻描淡写,一带而过,完全回避了通常那种硝烟弥漫、枪林弹雨、血肉横飞等惨烈景象,甚至把敌对双方的激战和对抗过程也全然省略,三言两语之间如同神话一般便结束了战斗,夺取了胜利。当你阅读这样的一篇小说的时候,似乎你根本没有通过这一艺术表现而去经历一次战争,根本得不到什么战争体验。战争的一切特征在此都被解构,小说也并未通过艺术手段再造一次战争或再现一次战争,所以它完全是非战争化的了。虽然它的取材的确是你死我活的战争。其次,这篇小说不仅掩盖和消解了战争特性,而且还抽掉了生活中的一切矛盾冲突,从而突出社会人生中那种明净、纯真的自然形态。这也许正是由于作者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理解战争和把握战争题材的结果。战争对于任何人来说无疑都是残酷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破坏性都是极大的,因而也就必然要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灾难。然而战争的发生由于对抗双方阵线的分明,对立关系的单一确定,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因而,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也就会因此而显得明朗单纯,和平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微妙的矛盾纠葛也就很容易被暂时搁置,那些琐碎的日常矛盾或情感冲突就会被一致对外的根本利益和总原则所自然或强行取消。这时的亲情关系、邻里关系乃至阶级关系等大都会自然或自觉地服从战争所划定的阵线,人们的情感情绪也只能以此为律动动源。《荷花淀》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对战争现实的把握和感受,才大胆地把人的情感冲突、心理冲突、日常生活冲突高度淡化,剩下的就只是一种高度纯净与宁静之美。作为小说主体故事的妻子送郎上战场,再没有那种离别的凄苦,以及被离弃的哀怨,甚至这种突然的诀别,也并不激起妻子丝毫的不满和怨怼;干部的家属是如此,其他所有人的情况也都是如此,一切都显得那么简单,而正是在这种简化了的艺术关系中,小说留给读者的就是那如同新鲜的“荷花荷叶香”的一片温情,是一种单纯美的极致。此外,以往对《荷花淀》的解读也大都着重分析其人物个性鲜明,心理活动复杂微妙,因而认为这仍是一篇以写人为主的而且写人很精彩的短篇小说,这其实更是以常规思路来对一种非常规创作和非常规文本的曲解和误读。实际上,《荷花淀》根本不是一篇写人小说,或者说它并不是以塑造人物形象为运思轴心的艺术作品。人物形象在作品中并不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或者说在小说各要素的总体构成中,人物(即作为形式因素的人物形象)并不处于最核心最显要的位置上。首先,小说中的人物,差不多全都是无名无姓的。对于现实主义的写人小说来说,既然要塑造完整立体的人物形象,人物的姓名无疑应该是第一位的,否则这一人物就失去了作为个人的基本代码,失去了作为个人而存在的最表面的依据。当然,短篇小说有时会
2023-09-01 19:28:012

什么叫全CG动画

简单说就是画面全部由电脑制作的动画,一般画面比手绘动画要精细的多
2023-09-01 19:28:012

金属氢由原子直接构成

A.金属氢是由原子直接构成的,故正确; B.金属氢与氢气的结构不同,因此化学性质不相同,故错误; C.金属氢具有金属性质,具有导电性,故错误; D.微小的固态氢置于488万个大气压下,使固体中所有的氢气分子破裂为氢原子,在金属氢形成过程中,氢原子核没有改变,故错误. 故选A.
2023-09-01 19:27:591

养黄鳝怎么养

  鳝鱼,又名黄鳝、长鱼、无鳞公子、海蛇、蛆鱼、黄蛆等,味鲜肉美,刺少肉厚,常生活在稻田、小河、小溪、池塘、河渠、湖泊等淤泥质水底层,在中国各地均有生产,以下就是我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黄鳝的饲养 :   养殖技术基本技术   苗种放养是鳝鱼养殖生产中的重要一环。要搞好鳝鱼的人工养殖,就应坚持多种渠道解决苗种的来源,采取科学的饲养方法,获取好的产量和较佳的经济效益。   (1)苗种的来源。主要靠采捕或购买天然幼鳝。春天,气温回升是捕捉鳝种的最好季节,其他季节可利用黄鳝夜间觅食的习性来捕捉。捕苗方法以鳝笼诱捕和手捉为好。   此外,捞取黄鳝受精卵,进行人工卵化,培育黄鳝苗,也是一个好办法。   (2)苗种的质量。体质健壮,无病无伤的可作为苗种。那些用钩捕受伤的,放养后成活率低,即使不死,生长也相当缓慢。因此,一般不宜选用。在捕捉鳝鱼种苗时,不要用铁丝钩伤鳝鱼。如在市场上购买,则不能买用糖精、火汤喂过的鳝苗。   (3)苗种规格。苗种规格一般以每千克20~40尾为宜。这种规格的苗种整齐,生活力强,放养后成活率高,增重快,产量高。鳝种规格过小,摄食能力差,增重不快,当年不能收益。放养的苗种要注意规格整齐,大小要尽可以能一致,不能悬殊太大,不同规格的苗种最好能分池分能饲养,以免争食和互相残杀,影响生长和成活率。   黄鳝和品种很多,大体上可分为黄、白、青、赤、黑几种,其中生命力最强的是青、黄两种,脊侧和劲部黄色的也为优良。为了确保养殖产量高效益,在发展黄鳝养殖生产上要逐步做到选优去劣,培育和使用优良品种。   (4)放养时间和放养密度。放养时间要早,以早春头批捕捉的黄鳝苗种放养为佳。黄鳝经越冬后,体内营养仅能维护生命,开春后,需大量摄食,食量大且食性广。因此,要尽量提早放苗,便于驯化,提早开食,延长生长期 。   放养密度因鳝池大小,饵料来源,苗种规格以及饲养管理等不同而异。人工养殖黄鳝,放养密度可稍大些,每平方米放养体重25克的幼鳝100~150尾,即每平方米放养幼鳝2.5~4千克。放养的规格较大,密度可相应减少。反之,则可相应地增加。如饵料充足,也可多放些。家庭养殖一般每平方米放养量以2.5千克为好, 池中可搭配放养一些泥鳅。   无土生态养殖   相对有土养殖而言,鳝鱼无土养殖具有管理方便、驯化容易、放养密度大、经济效益高的优点。无土养殖可分为流水无土养殖和静水无土养殖两种类型。现将鳝鱼静水无土养殖技术的要点介绍如下。   (1)鱼池设计   ①原则要遵循“防逃、易捕、进排水方便和模拟自然环境”的原则。   ②鱼池规格一般为6-10平方米,池高度25-30厘米,室外养殖池稍高。由于鳝鱼比较温驯,只要鱼巢设置得好,没有过强的刺激,极少越墙逃逸。可有用单砖砌墙,内抹水泥或垫塑料薄膜,若干个规格的小池串成一排,但进、排水口要各自独立,防止病虫害相互传染。   ③鱼池形状以长方形或正方形为好。   ④“三水口”(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要求排水口稍低于池底;进水口设置在食台正上方,与排水口相对,位置一般距池底15-20厘米;溢水口距池底20厘米,室内养殖可不设溢水口。各水口直径5--6厘米,要罩以尼龙网,利于粪便排出又防止鳝鱼逃逸。   ⑤鱼巢设计-般在鱼池四角处设置鱼巢,可将瓦片或断砖石块堆放-起,间隙比鱼体稍大一点,但不可太宽,也可用竹管、PC管等代替。另外,鱼池留出1/3面积来设置食台,可用木条、尼龙网钉成长方形框或从市场购买低矮的塑料小盘。   (2)鱼种处理   ①鱼种质量 成鳝养殖鱼种规格要一致,宜40-80条/千克,鱼种要健康活跃,体表无伤,鱼种体色以黄色、青黄色为好。   ②鱼种消毒 a.用3%~5%食盐水浸泡5分钟左右,但该方法刺激性强,操作时一定要谨慎;b.用10微克/克高锰酸钾溶液或8-10微克/克漂白粉溶液浸泡10分钟,效果较好;c.有寄生虫尤其是中华颈蛙时用。.2%敌百虫溶液浸洗10-15分钟,或用8微克/克硫酸铜液浸洗5分钟。   ③高密度锻炼放人鱼池之前,最好用大塑料盆暂养鱼种1-2天进行高密度锻炼(密度为5千克/平方米),每3-4小时彻底换水一次。   ④放养密度一般为1.5-2.5千克/平方米,技术管理水平高时密度可稍高,但不宜超过5千克/平方米。   (3)日常管理   ①水质管理室内水深保持在5-8厘米,室外保持10厘米左右,炎热季节可加深到15-20厘米。因水位浅,鳝鱼排泄量大,水质极易恶化。因此,更勤换水,这是静水无土养殖的关键,一般夏季3-4天一次,春、秋季7天一次,且每次换水要彻底。生产实践表明,彻底换水利于防治虫害且不影响鳝鱼生长发育。   ②投饵鱼种放养后,要用7-10天甚至更长时间驯化鳝鱼吃食配合饲料(饲料软湿成团或用绞肉机绞成条状),吃食正常后,投饵要做到“定时、定量和定点”,并通过观察鳝鱼摄食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③病虫害防治要以预防为主,静水无土养殖的主要病虫离有毛细线虫病、肠炎病、细菌性烂尾病、打印病和赤皮病等。驯化吃食成功后,要立即着手药物(如敌百虫、驱虫净)拌饵进行杀灭。其他病害的防治方法如同有土养殖。   越冬一般越冬在有土养殖池进行,分为带水和不带水越冬两种。带水越冬水深20厘米左右,但要放草、树枝等物防止个池结冰。不带水越冬即在鳝冬眠前排尽水,泥层保持湿润,上盖稻草等保温物即可安全越冬。有条件的地方,冬天室内温度保持在15摄氏度以上,使鳝鱼打破休眠,冬季仍可生长,春节前后出售商品鳝,这样经济效益更为理想。④越夏相对而言,室内越夏容易。室外养殖-定要考虑遮荫,高温时要采取加深水位、用地下水调节温度等措施。   浅水有土网箱养殖   浅水有土网箱养鳝,是一种将网箱套置在浅水池塘,并在箱内铺放厚15~20厘米土层的人工养鳝方式。这种方式既具有土池养鳝快速生长的优点,也具有水泥池养鳝管理和捕捞较方便的长处;它不像深水无土网箱养鳝那样需转池越冬。不足之处是,箱内的土层容易板结。水质变化较快。其养殖技术如下:   1、稀泥铺垫浅水有土网箱养鳝,在套置网箱前,必须在池塘底铺垫一层厚10厘米左右的无菌稀泥。然后将网箱套置于稀泥上,再在网箱中铺放一层风化土,这样可防止套箱后箱内的土层板结,有利于黄鳝打洞潜伏、避暑和越冬,铺垫池底的稀泥,应选择既要有丰富的腐殖质,又不要太污浊。当其备用稀泥的田块选好后,应在其田内用生石灰1公斤/立方米体重消毒一次,7天后干田掏泥进行铺垫。池塘底铺垫稀泥后,再用50毫克/升的生石灰消毒一次,5~7天后排水套置网箱。   2、土层铺放浅水有土养鳝网箱内,应选有机质丰富、团粒结构好,充分分化的黏性土壤作土层。实践证明,以旱田或菜园地表层土壤最为适宜。千万不要选用死黄土、污泥、淤泥和树根多、草根多、瓦砾多的土壤。土层铺放厚度15厘米以上,并要使土层基本平整,以减少同一箱内的泥内温度和水温的差别。   3、网箱套置网箱面积以20平方米为宜,网宽4米、长5米、网高0.8米(水上、水下各0.4米)。网质要好,网眼要密,网条要紧,以防鳝逃。网箱并排设置在水深0.6米以上的池塘中,两排网箱中间搭竹架供人行走及投饲管理。网箱的设置面积不宜超过池塘总面积的50%,否则易引起水质恶化。   4、水草移植网箱中移植适量水葫芦、水花生等水草,让其生长最终覆盖面积占网箱面积的75%~80%,以净化水质、调节水温、为黄鳝的生长栖息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5、驯化投饲鳝种放养后2~3天内不投饲,以使鳝种体内食物全部消化成为空腹,使其处于饥饿状态,然后在晚上投喂黄鳝喜食的蚯蚓和切碎的小杂鱼或动物内脏,投饲量为体重的1%~2%。投饲时间逐渐推向傍晚和早上各一次,投饲量视吃食情况逐渐增加到体重的4%~5%,在水温22℃~28℃黄鳝生长最适温度时,投饲量可增加到体重的7%~8%。黄鳝长期吃惯一种或几种饲料后很难改变;习惯再去吃其他饲料,故应将其饲料固定几个品种,如蚯蚓、小鱼、蚌肉或动物内脏,以提高其生长速度。有条件的可投喂活饵料,因其利用率高,不用清除残饵,对网箱污染少,有利于黄鳝快长。   6、鳝种投放浅水有土网箱养鳝,可高密度精养。4~5月,挑选体色黄,体质健壮,个体重量40克左右的鳝种,每平方米面积投放2.5~3公斤。   7、生物放养浅水有土养鳝网箱内,每10平方米面积应放养有益生物泥鳅30~40条,行山虎2~4只、克氏鳌虾5~8只,大蟾蚧2只(无真菌疾病病例的鲜池内不宜放养蟾蜍),以清除残食、净化水质,增加水体溶氧量和预防疾病。   8、日常管理管水浅水有土养鳝网箱宜保持水深20~30厘米。当盛夏酷热时,水要深一些;春、秋天凉时,水要浅一些。同时应经常换水,一般夏季3~4天,春、秋季7~10天换水一次。   清残吃剩的残食、死鳝臭体等,必须及时清除。   防逃浅水有土养鳝的网箱易遭老鼠等敌害咬破和被某种水草顶穿,因此应经常检查、发现漏洞,及时修补;在暴雨频繁的日子里,鳝池的水位会猛涨,应及时排渍;在暴雨陡降的夜里,黄鳝有堆积网箱一角、相互合作外逃的习性,要做好雨夜的巡查工作,如发现黄鳝有堆积现象,则立即用小竹竿敲打水生植物浮排,防止黄鳝外逃。   消毒灭虫一般每隔15天用25毫克/升的生石灰或1毫克/升的漂白粉全箱泼洒消毒一次;每隔30天用0.7毫克/升的晶体敌百虫全箱泼洒灭虫一次。此外,经常给黄鳝投喂蚯蚓和蚌肉的网箱,每月还应用阿苯达唑2克,拌食4公斤,投喂50公斤黄鳝1~2次,每间隔24小时一次。   9、干池越冬11月上旬,当气温下降至8℃~12℃时逐渐排干池水,让鳝入蛰冬眠。当气温下降至5℃以下时,要在池内和网箱内都盖上一层厚约10厘米的稻草。在雨雪天气里,还要及时排渍,以防渍水结冰,引起黄鳝窒息死亡。   黄鳝网箱养殖病虫害较多,大致可分为5类:一是生态性疾病,主要是收购运输、养殖中管理不善,导致生态失衡而引起的,如发烧病、发狂病等;二是细菌性疾病,如腐皮病、赤皮病等;三是真菌性疾病,如水霉病等;四是寄生虫病,如棘头虫病、毛细线虫病等;五是各种虫害,如水蛭、水老鼠等。由于发病初期很难观察到,一旦病症明显就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对于黄鳝网箱养殖常见病虫害的防治,国内众多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提出了不少有效技术。要以“无病早防、有病早治、防重于治”为方针,保持黄鳝养殖箱内外的生态平衡。    黄鳝的适宜人群 :   1. 特别适宜身体虚弱、气血不足、营养不良之人食用;脱肛、子宫脱垂、妇女劳伤、内痔出血之人也可多食;风湿痹痛、四肢酸疼无力、糖尿病患者、高血脂,冠心病、动脉硬化者都可多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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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承诺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那么一般承诺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承诺书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服务承诺书 篇1   为了做好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是维持和提升良好品牌的关键。为了配合贵司的客户服务工作,同时也为了体现我公司与贵公司进行良好合作的意愿,根据国家规定及贵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有关工程保修和保修期的各项条款的精神,如若贵公司的北部湾国际大酒店裙楼幕墙工程由我公司中标,我司将向贵司就维修服务郑重承诺如下:   1、首先,我司将遵照国家规定、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并按合同履行保修义务。   2、因我司原因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维修,我司承担维修本身的所有费用 。   3、在工程保修期间,属于我司施工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引起工程需要维修的工作,我司将按贵司要求合理时间将维修整改方案送至贵司,并按贵司确认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若我司未按以上要求维修,贵司有权委托任何专业维修商进行维修,费用按专业维修商的计价取费独立核算,费用经我司确认后直接从我司的工程结算款、保修金或任何将支付予我司的应付款中扣除。   6、在工程保修期间,贵司书面通知我司负责某项任务的维修时,我司将会认真听从贵司相关人员的指挥、调度、着装等方面的要求,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保证工程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投标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承诺书 篇2 尊敬的xx广场广大业主:   您好!   我公司本着为本区业主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注重通过加强物业管理,保护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利于小区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小区智能化建设,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的"家居理念,并通过我们有效的管理模式,用持续改进的服务过程,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达到业主的满意。具体开展工作如下几方面:   1、物业公司设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小区一切日常管理事务及投诉处理,客户中心实行24小时公开电话服务(按装座机)。投诉处理率100%。   2、卫生清洁:如我公司接管本区首先对业主最急切盼望改善的综合环境进行整治,对小区西墙外垃圾场外进行清理。日常保洁将据公司保洁作业标准,负责该小区内公共区域、楼道及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保持无污渍、垃圾、杂物,保持所有公共区域的设施之清洁。对生活垃圾桶定期清洗、消杀;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保持小区环境清洁卫生。   3、公共秩序:为维护好小区的公共秩序,秩序维护员实行24小时值班。公司投入资金为小区安装电子巡更系统,以确保夜间巡逻及时到位。巡逻人员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与其他队员的联系,协助公安部门安全防范管理。   4、公共设施日常维护: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养护,为业主户内进行免费日常维修(业主自备材料),以解决业主因生活小问题带来的烦恼(具体按公司《工程维修服务承诺制度》执行)。   5、绿化管理: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小区绿化,根据季节维护树木,花草,修剪花木,及时喷洒药物,防治病虫害,维护好绿化景观。对部分品种差的草坪和枯死树木进行换补植。   6、电梯运行维护:电梯是高层的重要部位,对电梯的运行维护,我公司选聘三级资质以上专业的电梯公司为本区电梯进行维保,提供24小时服务。以确保电梯运行正常、安全,使用功能长久良好。   7、协助工作:我公司会全力协助业委会共同解决本区急需解决的系列问题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调等工作。在此期间我公司将为工作提供车辆及场所。   8、按物业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同业委会共同制定一个成熟、完善、可行的物业管理方案。签定合同后,我公司会投入(或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恢复智能设施为区域内增加或改善设施,尽快完善小区的公共秩序管理或实现本区的封闭式管理,让本区业主生活的舒心、放心、安心。通过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把本区管理成优秀小区的标准,再逐步升级。   9、本区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报价(暂定)   ①住宅物业服务费:0.40元/平方米·月;   ②电梯费:0.40元/平方米·月;   ③二次供水费:0.10元/平方米·月;   ④商业用户:0.90元/平方米·月。   接管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报物价局审批后,按收费文件执行。最终收费价格低于物价局的核准价。先服务后收费,业主可自愿预交费。   我们真诚的恳请全体业主对我们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帮助、指导,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建我们的美好家园。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服务承诺书 篇3   为切实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脚踏实地地贯彻“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向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自觉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我局决定,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并向社会各界承诺如下:   一、电力局在各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标准和服务程序。   二、电力局的客户服务中心或营业厅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   三、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居民客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在县城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送电,其他客户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四、平利县电力局设立报修电话,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正常情况下到达故障现场抢修时限:城内45分钟,农村90分钟,边远山区4小时。   五、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布。   六、不断提高城区安全可靠优质服务供电水平:   城区供电可靠性率不低于99.89%,城区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七、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安全可靠优质服务供电水平:   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8%,农村地区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   八、向社会公布故障报修,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电话: 服务承诺书 篇4   演播室灯光设备,我方对我公司销售的 演播室灯光设备 。 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1.我公司向您承诺,我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原装产品。我方产品在出厂前经过详细和严格的指标测试,我们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2.我们承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规对本项目灯光设备以及其配件器材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服务,三基色冷光灯灯管提供两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人为因素及不可抗拒力除外。   3.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我们将免费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件和维护服务,保修期后我公司负责设备的终生维护和维修,其零部件仅按厂家或国家标准收取合理成本费。   备注:售后承诺书于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15874XXXXX   联系人:欧XXX   供应商名称:XXX   日 期: 20xx年 月 日 服务承诺书 篇5   为创造名牌,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我们本着“一切追求高质量,用户满意为宗旨”的精神,以“最优惠的价格、最周到的.服务、最可靠的产品质量”的原则向您郑重承诺:   一、产品质量承诺:   1、产品的制造和检测均有质量记录和检测资料。   2、严格控制对产品性能的检测,待产品被确认合格后再发货安装。   二、产品价格承诺:   1、为了保证产品的高可靠性和先进性,系统的选材均选用国内优质名牌产品。   2、在同等竞争条件下,我公司在不以降低产品技术性能、更改产品部件为代价的基础上,真诚以最优惠的价格带给给贵方。   三、交货期承诺:   1、产品交货期:尽量按用户要求,若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完工的,我公司可个性组织生产、安装,力争满足用户需求。   2、产品交货时,我公司向用户带给下列文件;①技术保养维修手册②外购件说明书及制造厂家   四、售后服务承诺:   1、服务宗旨:快速、果断、准确、周到、彻底   2、服务目标:服务质量赢得用户满意   3、服务效率:保修期内或保修期外出现故障,供方在接到通知后,维修人员在12小时内可到达现场并开始维修。   3、服务原则:产品保修期为一十二个月,在保修期内供方将免费维修和更换属质量原因造成的零部件损坏,保修期外零部件的损坏,带给的配件只收成本费,由需方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供方维修或带给的配件均按成本价计。   在保修期外我公司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二次回访调查用户使用状况。 服务承诺书 篇6   我厂自建厂以来,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生产产品实行三包,尤其被集团公司作为三产骨干企业后,先后进行了两次改扩建,无论是技术装备上,还是在产品质量上都有了长足进步,更能满足用户的要求。我厂树立勤俭是魂,诚信是本,质量是根,服务是金的新理念,一切为用户着想,服务承诺如下:   1、依据供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货,确保用户需求。   2、集团公司和周边地区供货我厂具备距离短、时间快、费用低的优势,为此我厂做到:零距离供货,零时间供货,零费用供货。   3、建立用户服务跟踪卡,及时反馈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产品质量万无一失。   4、按用户的要求生产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如产品不符合要求,我厂及时招回产品,一切损失由我厂负担。   5、如果用户发现我厂产品在使用时有缺陷,我厂做到:   ①从接电话计时起,2小时内赶到现场。   ②组织专家组分析其原因,当天给予答复。   ③如产品缺陷属我厂责任,损失由我厂全部承担。   6、为用户宣传产品标准,介绍产品性能,传授使用方法,提高用户的产品使用寿命。 服务承诺书 篇7    一、关于对工程质量方面承诺   保证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二、关于对工期方面承诺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和工程实情,结合我公司综合实力,我方承诺该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    三、关于服务方面承诺   1、工程交付使用后三天内组织第一次质量回访,指导工程设备使用,维修与保养,及时了解和指导在使用上存在不足;在使用六个月后进行第二次全面服务回访;一年后进行第三次质量回访,征询客户意见。   2、在交付使用一年内,施工单位在工地附近设立常年维修服务小组,随叫随到。凡属于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包修包换,不留隐患。   3、我公司配备有专门产品质量回访车,严格按我公司社会服务承诺进行服务回访。   4、服务内容:   长期咨询优惠服务;对保修期满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服务,工程结束,友谊长存,继续与用户保持联系,无偿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四、关于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方面承诺   保证按中标项目经理及投标文件中所列管理人员组织施工,并且做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亲临现场。    五、关于雨季、农忙季节、法定节假日劳动力保证方面承诺   保证在雨季、农忙季节、法宝节假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劳动力充足,不影响正常施工。    六、关于与业主及监理单位配合方面承诺   保证与业主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该工程建设。 服务承诺书 篇8   为确保 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加强自身劳务用工管理, 省劳务公司队,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认真执行和落实市建委、建工集团及二建公司有关外地施工企业进京施工管理规定。   2、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一个月内办理完劳务招投标、劳务合同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3、落实“实名制”管理现场施工人员100﹪签订劳务合同,100﹪持证上岗,不使用跨省市零散班组,严格控制跨省市人员。   4、每月末将编制好的施工人员考勤表和经本人签字发放表报送项目部备案。   5、不得将所签订合同下的劳务作业再次转包或再次分包给他人,否则我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并接受二建公司的处罚。   6、施工过程中,若二建公司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我们将积极筹集资金继续组织生产,决不因上述情况而耽误工程工期。   7、若承接垫资工程,愿与项目部以同等比例垫付人工费,决不拖欠工人工资,保证不发生群体上访、讨薪事件。   劳务供方;签字;盖章 外施队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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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流程 论文答辩分为几步

1、自我介绍: 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答辩人陈述 自述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标题;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3、提问与答辩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 4、总结 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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