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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三个要求

2023-09-09 14:01:32
TAG: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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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法律主观: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其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刑事诉讼裁判证据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证据裁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包括有什么规则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我国传统证据法学所关注。客观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合法性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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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对自己提拿链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首搭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消芹孙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23-09-01 19:26:251

民事诉讼 证据 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为: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搜查程序以及形式都必须合法,这样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6:581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法律分析:具体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以及认定的问题等相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23-09-01 19:27:261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如下:(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是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以真实而不是虚无、客观而不是想象的面貌出现在客观世界中,可以被人们理解和理解。因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要求人民法院持客观立场。经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证据是虚假的,可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二)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明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可以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成立。(三)证据合法性证据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存在形式,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1 19:27:361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证据 是指依照 诉讼 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7:501

民事诉讼程序法中,相关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时效是多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超过六个月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再审材料的材料包括哪些?当事人申请再审除提交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制作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23-09-01 19:27:591

民诉中的证据规则

法律主观:在严明的法律面前,有效证据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没有证据很多案子都会得不到解决,无法给出判决。一、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5、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6、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3-09-01 19:28:071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时候的一些经验、实际情况,从而制定了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那么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下列事实ue584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ue704(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ue584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ue584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ue584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ue584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ue584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ue584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ue584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ue58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ue584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ue584签名盖章ue584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ue584应当出具收据ue584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ue584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ue584可以是原件ue584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ue584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ue584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ue584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ue584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ue584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ue584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ue584可以根据具体情况ue584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ue584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ue584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ue584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ue584协商不成的ue584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ue584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ue584人民法院应予准许ue704(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ue584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ue584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ue584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ue584应当注明出处ue584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ue584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ue584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ue584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ue584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ue58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ue584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ue584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ue584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ue584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质证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ue584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ue584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ue584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ue584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ue584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质证时ue584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ue584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ue704(一)原告出示证据ue584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ue584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ue584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ue584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ue584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ue584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ue584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ue584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ue584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ue584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ue704(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ue584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ue584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ue584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ue704(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ue584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ue584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ue584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ue584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ue584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ue584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ue584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ue584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ue584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ue584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ue704(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ue584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ue584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六、其他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ue584提供假证据ue584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ue584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ue58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ue584与本规定不一致的ue584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2023-09-01 19:28:182

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关于 民事诉讼法 关于 证据 的解答为证据是指证明待证实事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在民事 诉讼 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证据有以一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8:411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 有以下几种。(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28:501

民事证据采信认定规则

法律主观:民事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23-09-01 19:28:591

民事证据规则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证据规则的最新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以帮助收集。一方提起反诉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不能提供证据的要承担不利后果。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最新规定是什么民事证据规则的最新规定是什么: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2.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注意事项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3.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4.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法律客观:导读:凡事都会有规则可循,自然刑事辩护中的证据也是一样的。一、自白任意规则(一)概念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二)要求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我国现行规定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等条文的规定来考察,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二、传闻证据规则(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二)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三、意见证据规则(一)概念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二)排除的理由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3.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三)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条第3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四、补强证据规则(一)概念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二)补强证据必须满足的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和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三)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供述需要补强的规则。五、最佳证据规则(一)概念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二)要求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书证的原件,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要高于抄件和复印件。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了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2023-09-01 19:29:0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3-09-01 19:29:151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023-09-01 19:29:391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一、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证明标准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证明责任问题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当有争议的待证事实一旦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后,紧接着的问题就是,证明应当达到怎样的程度,才不至于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证明没有达到这一状态,便要实际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证明标准的意义在于,对当事人来讲,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知道应当具有哪些证据或如何证明才能达到证明的要求,而不至于使当事人证据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或者在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时仍未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反证的运用也与证明标准有密切的关联。拓展资料:质证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1、合法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023-09-01 19:29: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023-09-01 19:30:031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2021

 2020年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2020年最新的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全文内容。证据规则是规范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合法性的程序规定,证据的收集、保全等都会对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2023-09-01 19:30:241

民事纠纷法院会帮原告取证吗

民事诉讼中,法院是没有义务给原告或被告调取证据的。原告不提供证据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也有调取证据的时候,分为两种情况:(一)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一方当事人无论原被告,只要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证据,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的法官去调取,比如政府监管机构档案,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卷,刑事审判案卷等等,和案卷有关,但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情况,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法庭调取。但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非常重要。二,原告无法自行调取,必须要由法庭出面调取。三,法庭调取要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公开证据调查的经过,并组织质证。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2023-09-01 19:30:391

民诉法第60条与证据规则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证据采用标准即证明标准是法律上一个极其抽象的概念,就连许多办案多年的老法官、老律师被问起这个问题也常常有种如鲠在喉但又无从张嘴的感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的标准一、正确理解和适用“自由心证”原则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105条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是大家常说的“自由心证”原则。有的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有一个误区,认为“自由心证”就是只要法官自己相信就行。“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解释》第105条规定的规则。(1)审核证据要全面、客观。其次,“自由心证”要按法定程序进行。(2)审核认定证据一定要依法进行。法官审核和认定证据一定要和法律规定相吻合,不能违背证据规则的规定。(3)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要符合逻辑推理的一般原则,不能自相矛盾,不能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官在用“自由心证”原则审核证据时,除了要判断证据是否具有“三性”外,还要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自由心证不是说法官自己相信就行了,也不是仅公布判断的结果,还要公布判断的理由。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还要依照《解释》第106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该条规定,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违背公序良俗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属于违法证据。三、正确把握举证证明的标准《解释》第108条对举证证明标准作了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条规定的举证证证明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优势证据原则,学理上称为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审核、认定民事证据的一般的标准。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达到了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反驳该证据,也可以提供证据来否定其“三性”,或者否定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法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攻防情况来对当事人是否提供了优势证据作出判断。优势证据原则是一般证明标准,《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属于特殊证明标准。通常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运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而审理民事案件一般运用优势证据原则。但是在审理几类特殊民事案件时,需要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原则。《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认其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于前述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后,对方当事人虽未提供反驳证据,但提出合理怀疑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就需要举证排除该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的例外,适用的情形比较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3-09-01 19:30:471

民事诉讼证据中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定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3-09-01 19:31:191

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为: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搜查程序以及形式都必须合法,这样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1:441

民法典证据规则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3、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1:54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3-09-01 19:32:041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是怎样的

民事 诉讼 中最基本的 证据 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 代理 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实际发生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的一些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对应证据。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23-09-01 19:32:231

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在 诉讼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2:321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2:5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进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如果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3-09-01 19:33:371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证据的规定

法律主观: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023-09-01 19:33:511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

法律主观:证据 是指依照 诉讼 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4:2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衍生问题: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是多少?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花费。就受理费而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为诉讼请求的金额;非财产案件中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人格权案件每件100-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2023-09-01 19:35:031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规定为: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电子数据、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搜查程序以及形式都必须合法,这样的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3-09-01 19:35:171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9-01 19:35:511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2023-09-01 19:36:181

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一、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二、民事证据认定规则1、当事人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三、民事诉讼法证据提交一定要是原件吗一般需要原件,但如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复印件。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件证据材料丢失的情况,在向法院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提供人无利害关系知情人、见证人等有关证据。
2023-09-01 19:36:281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二)文书的种类文书是证书的抽象载体,为了便于运用书证和核实书证的真实性,可以根据各类文书的特点加以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根据制作者的身份不同,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通常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也被称为公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二、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二)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1.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审判中就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有经过伪造、剪辑、拼接的迹象,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等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2.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虽然证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但由于视听资料的获得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在其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证据规定》也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二)证人证言的运用1.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四、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事项的陈述等。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形成事实的陈述。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比较,易夹带虚假的成分,为了追求胜诉,当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实的陈述,这是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鉴于当事人陈述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点,因此,一方面,法院在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时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五、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因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只有在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时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3.重复鉴定是过去鉴定制度运行中比较大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6:541

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哪三性?所有的证据都要符合这个原则吗?

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合法性,关联行,真实性,所有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23-09-01 19:37:045

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民事证据规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条文具体内容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023-09-01 19:37:5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2023-09-01 19:37:591

民事证据三性原则

一、民事证据三性原则是什么1、民事证据三性原则如下:(1)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2)合法性。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3)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二、民事证据有哪些民事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2、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2023-09-01 19:38:081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是:1、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3、民事诉讼证据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5、民事诉讼证据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6、民事诉讼证据鉴定结论 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遍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7、民事诉讼证据勘验笔录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民事诉讼证据三性1、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总之,在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就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需要在规定的期限以内,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据,如果是非法的证据,那么法院不会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3-09-01 19:38:191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二、提起民事诉讼需具备哪些条件(一)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二)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有明确的被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四)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有效期为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力受到侵害起三年之内。(七)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三、民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哪些民诉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一)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二)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三)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五)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023-09-01 19:38:271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的诉讼证明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证据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是以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来规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作了如此规定,有的学者称之为“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023-09-01 19:38:581

政审个人总结怎么写

公务员政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篇  我叫xxx,女,于xxx年x月出生在重庆市渝中区,汉族。xxx年x月考入西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学习,20xx年7月毕业,学制四年,大学本科学历,共青团员,现在,开县事业单位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让我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为了能更好地走向工作岗位,让组织对我有更深的了解,我把自己过去的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做一个小结。  一、 政治思想方面  在思想上,我积极上进,从小我就受到外公这位老党员的熏陶,立志长大以后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 道德品质方面  大学期间,我接受到学校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深知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发展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我首先对自己严格自律,勤俭节约,大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金,在国家、在社会的帮助下我顺利完成了大学学业,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努力学习并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用自己的表现来回报社会。  作为一名社会建设的主人翁,我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八荣八耻”为标尺衡量我的所作所为,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八荣八耻”坚持了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八荣八耻”引导我们摆正个人、集体、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  三、 能力素质方面  首先,我在学习和工作中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乐于吃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平时注意克服自满、懒惰和急躁的情绪,保持谦虚谨慎并持之以恒。其次,任何工作我都严格要求做精做细,防止差错。在集体工作中,注重团队协作性,发挥集体的智慧,也注意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大胆工作,积极肯干。在平凡的工作中自我加压,自我激励。第三,我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反思和在思维锻炼中提升能力素质。总结、反思是我对工作实践进行回顾和思考,提炼升华的过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错误。在大学和工作期间,我不断扩展自己的知识领域和能力,先后取得了人力资源管理助理,计算机和英语四级证书。希望对今后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2023-09-01 19:31:031

假如班主任不和我们拍毕业照作文

实践证明,班主任工作在学校教育和管理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是沟通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桥梁,是联系所有任课教师的纽带.因此,班主任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中最复杂、最繁重、也是最具挑战性的工作.  对于小学生来说,六年的学校生活,虽然时间不长,但这六年在整个求学当中,甚至在一个人的一生中是举足轻重的,在这关键的六年中,班集体就像一个大家庭,他们在这里开始迈向人生崭新的一步,在人生的道路上打下最深刻的烙印.有专家说,班级像一座长长的桥,帮你通向理想的彼岸;班级像一条大大的船,载你穿越江河湖海,奔向施展才能的高山、平原、城市、乡村;班级像一个大家庭,兄弟姐妹互助互学,团结友爱,快乐乐一起长大;班级又像一个小社会,在这里可以学到适应大社会的各种能力.可见,班级维系人生至关紧密,至关重要.班主任这一特殊工作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因此,我渴望班主任工作.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就是天使,把全部的爱献给学生.我国古代教育学家孔子主张对学生施以“仁爱”,做到“诲人不倦”.近代教育学家夏丐尊说:“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成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会时刻不忘爱学生是我们的根本出发点和工作归宿.把全部的光和热都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我会时时处处给学生以良师益友的好形象和好印象,用“红烛”精神,用“甘为孺子牛”的精神,用“慈母”精神去关心、呵护、帮助每一位学生,引导他们自愿为集体献出一份爱心,营造一个争先创优、共同进步的学习氛围,一个团结进取、朝气蓬勃的班集体.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就是博学家.现在的学生来源众多,知识面宽,身心发展较快,更要求文理兼通、博闻广才的老师.因此,我不仅要做一名“专家”,而更需要做一名“杂家”.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就是艺术家,班主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举一动,一笑一颦无不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我要努力将艺术气质和艺术美内化成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心灵美.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自律,切实做到用高雅气质感染人,用楷模风范影响人,用高尚精神教育人.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就是法官,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无论是男是女、是好是差,在我眼里人人平等.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就是活动家,能很好的处理与领导、科任老师、兄弟班、家长甚至社会各界的关系.  在面临新世纪挑战的今天,我不会放松自己的师德修养和业务学习.抓紧自己品格的陶冶,知识技能的训练,做一名适应时代需要的、有科研能力的、多才多艺的新型班主任.篇二:假如我是班主任   老师是现在许多孩子的理想,而班主任更是孩子们梦寐以求的职业.我和许多孩子一样也很想当“一班之主”——班主任.   一位班主任最重要的是要对同学有爱心、信心、关心,只有做到这三点,才可以当一个合格的“一班之主”.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要对同学有爱心.无论成绩怎样,都要一视同仁,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长处,我要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要对同学有信心,不管发生什么事,都需要让他们自己解决,不干涉.这样不仅可以锻炼他们,而且可以使他们成长.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要关心同学,看看学生的不足,对症下药.当他们看起来有些反常时,就要留心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然后帮他解决问题.   学生就像一粒粒刚刚种入土壤的种子,需要耕耘.假如我是班主任,我就会细心的照料它们,不管炎炎烈日,不管天寒地冻,用一颗耐心使它们在温馨中成……   老师与学生之间有一座心灵之桥.假如我是班主任,我会与他们沟通.去了解他们的心.这样,我才能更好的,更真诚的去教育他们.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需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去寻觅同学的内心.如果我发现了他的心思,我必将帮他将心中的愁云赶走.   每位班主任都需要班干部.假如我是班主任,我将多动员班干部,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我的负担,对他们也是一种锻炼.而这些班干部也将和同学交流,使我能够更彻底的了解同学们的心思.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一定会用耐心来教导每一位同学,使他在困难中勇敢的抬起头来.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会在业余时间努力帮助一些落后同学,是他们进步.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一定多带同学们去体会大自然,出去游玩,了解大自然、享受大自然.   假如我是班主任,我会少做家访,使孩子们没有畏惧.   现在,我才会真正体会到班主任的苦,他们为我们的付出,为我们将他们业余的时间都消耗了,没有娱乐、放松的时间,而我们却犯那么多的错,让班主任操心.   假如真的有一天,我当上了班主任,我也会为了我的学生付出一切.我相信,在我精心策划的计划中,一定能让一个班级变得朝气蓬勃.   也许十几年后,我就成了一位真正值得尊敬的班主任.
2023-09-01 19:31:041

服装设计毕业答辩怎么讲

PPT和演讲的尺度把握:PPT尽量以图画为主,在关键点写一些简要的文字提醒自己,但别出现大段堆叠的文字。 扩展资料 服装设计毕业答辩流程1.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2.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包括论文标题;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文章的创新部分;结论、价值和展望;自我评价。3.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4.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5.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
2023-09-01 19:31:041

荷花第二课时教学设计

   一、复习引入。   1、小朋友,这节课我们继续学习《荷花》这一课,上节课我们已经看了这幅图,这节课,在学习课文之前,我们再来观察一下这幅图,看谁看得最仔细、最认真。要求有顺序地说说图上都画了些什么?(生答)。   2、在这么多的景物中,你最喜欢什么?为什么?   3、(是啊,这些景物都很美),那洁白娇嫩的荷花更是十分惹人爱。这节课,我们不仅要仔细观察荷花,还要学好描写荷花的课文。(齐读课题)。    二、师范读课文。   1、请同学们把书翻到69页,先听老师把课文读一遍,大家边听边想,课文哪些自然段是写"我"看到的,哪些自然段是写"我"想像的?(板书:看、想)   2、谁来回答老师的问题?(2、3自然段是看到的,4自然段是想像的)。    三、教学一自然段。   1、作者是怀着一种怎样的心情去看一池荷花的呢?请同学们小声读课文的第一自然段,想一想,为什么"我"一进公园的门就赶紧往荷花池边跑去?(板书:赶紧、跑)。   2、小声读课文,回答问题。(板书:闻<香>)。   3、"赶紧"和"跑"在这里表达了作者什么样的心情?(急切、迫切)。请小朋友在这两个词下面打上"△",那么,我们在读到这一句的时候,就要把速度加快,注意读出作者急于看到荷花的迫切心情。谁来试试?全班齐读。   4、齐读一自然段。    四、教学二、三自然段。   1、"我"急匆匆地跑到荷花池边,看到了些什么呢?下面,请小朋友们自由读第二自然段,用"__"标出课文描写荷叶的句子,用"()"标出课文描写荷花的句子。老师请个小朋友到黑板上标,其它小朋友在下面标。(板书:看)2、我们先来检查一下大家勾句的情况。这位同学勾的课文描写荷叶的句子,大家同意吗?和他勾的一致的小朋友请举手。这位同学勾的描写荷花的句子,大家同意吗?有什么不同意见?(对了,第一句也是描写荷花的句子)。   3、请小朋友们开动脑筋想一想,这里第一句"荷花已经开了不少了"和后面几句是什么关系?(总、分关系)。对了,作者先总写他看见的满池的荷花开了不少,接着分别描写他看见的荷叶和荷花是怎么样的,所以我们说第一句和后面几句是总分关系。   4、作者是怎样具体来写荷花的呢?请小朋友们默读第二自然段,思考:作者具体写了几种不同形态的荷花?(三种),哪三种?(根据学生回答板书)。(板书:形态、才开、全开、将开)。对了,作者用三个"有的"把几种不同形态的荷花连接起来。请小朋友数一数,在描写几种不同形态的荷花时,课文用了几个"有的",请大家在"有的"下面打上"△"。(板书:有的。。。有的。。。有的。。。)一齐来读一读这几个句子,老师领读。哪个小朋友能够用这三个"有的"说几句话?如果能够多用几个"有的"更好。   5、(放幻灯)(在"饱胀"下画"__"),请小朋友注意这个词。谁会读?(指生读,齐读),这里"饱胀"是在形容哪种"荷花"(花骨朵),请大家仔细看图,再读课文,想一想:"饱胀"在这里是什么意思?我看谁说得最好。(饱满得要胀破开来)。"饱胀"在这里表现出了荷花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   6、(指小黑板),这几句话,具体写出了荷花在形态上的不同特点。那么,(指图),这一朵一朵的白荷花在色彩上又有什么特点呢?(雪白的花瓣,嫩黄的莲蓬),(板书:色彩、白、嫩黄)。   7、(出示"莲蓬"卡片),请小朋友注意这个词。跟着老师念。(第二个字念轻声),小朋友,你们知道"莲蓬"是什么吗?它是荷花盛开的花托,里面有荷花的种子。   8、(指图),小朋友看图,满池的荷形态各异,色彩淡雅而秀丽,让我们觉得怎么样?谁用一个字来形容。(板书:美)   9、(覆盖片操作),小朋友,你们看,和刚才比较,现在的荷花怎么样?(不那么好看了),为什么呢?(没有了绿叶),对了,俗话说:"红花还需绿叶配"(指图),我们这里的荷花是在大圆盘之间冒出来的,没有了碧绿的荷叶的陪衬,荷花也没那么秀丽,那么迷人了。课文中我们的作者也没有忘记描写荷叶。   10、齐读描写荷叶的句子,想一想,这是个什么句?(齐读、回答),把什么比作什么?请小朋友们仔细看图,再读句子,体会一下,你觉得这个句子里那些词用得特别好?为什么?(根据学生回答,在"挨挨挤挤"、"碧绿"、"大圆盘"下打上"。")。短短的一个句子,作者恰当地运用了比喻的"手法,生动形象地写出了荷叶又密、又绿、又大、又圆的特点。作者写得好,我们也要读得好。试一试。   11、下面我们齐读第二自然段,再来体会荷花在形态、色彩上的美丽动人。   12、(学生读完后,以读代讲,有感情地朗诵三段),提问:小朋友,你们知道,这里的画家指的是谁吗?(公园里的叔叔、阿姨和美妙的大自然)。"画家的本领真了不起",表达了作者什么样的感叹?(对审奇、美妙的大自然的赞叹和对劳动的赞美)。   13、下面,让我们就像作者那样怀着对大自然、对劳动的赞美之情来朗读第三自然段。   14、小朋友们读得真好,你们想不想亲眼看一看这一池美丽多姿的荷花呢?好!老师就带你们到公园去看。(放录像)    五、教学4、5段。   1、看了刚才的录像,你觉得怎样?   2、课文中的"我"也和大家一样,被眼前的美迷住了,看着看着,她忽然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思想感情,引起了她十分美妙的联想,小朋友想一想,这个美妙的联想是什么呢?对了,她仿佛觉得自己变成了一朵雪白的荷花,在微风中翩翩起舞。小朋友知道什么叫翩翩起舞吗?对了,翩翩起舞就是轻快地跳舞。这时候,在她的身边发生了许多美妙的事情,那都是些什么呢?请小朋友们接着看录像。(放录像)
2023-09-01 19:31:041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总结五篇

随着人才流动性的加大,新员工在一个企业工作的平均时间也趋于缩短。对于企业而言,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并留住需要的人才,员工试用期管理是关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员工试用期 自我鉴定 总结 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1 一、思想上,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首先,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除了经常看电视、看报纸、关心时事政治外,我还认真学习了__主义,__思想,__理论,“__”重要思想,自觉树立高尚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我;其次理论学习还要在行动上落实,注重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自觉地践行“八荣八耻”,时刻用其来约束自身行为,改正不良习惯,继续发扬优秀传统。另外,除了干好自我的本职工作外,进取参加与配合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工作任劳任怨、进取主动,取得了同事们的一致好评与认可。经过努力,我感到自我的政治素质有了长足提高。 二、在业务上,努力夯实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力求更好的完成自我的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刚刚 毕业 的大学生,虽然有五年的专业知识学习,可是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许多现场问题不了解。应对这种情景,依靠自我认真的学习,促成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和知识体系的健全,让自我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景,少走弯路。在接触到新的陌生的领域时,缺少 经验 ,对于业务知识需要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自我在领导、同事的帮忙下,能够很快融入到工作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认真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 和各项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内科实践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作为内科临床医生的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我逐渐对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有了较多的认识,作为住院医师对病人从入院-住院-诊断-治疗及出院-复查有了很好的掌握,经过不断的学习和训练,我已能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方法 。 内科工作是复杂多样的,在工作中也产生了一些经验教训,如对于一些不常见的病状缺少认识,这些经历教训我视为宝贵的经验,更对自我以后的诊治水平有了清醒的认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细心全面询问查体,进取学习先进的临床知识,争取早日成为病人心目中满意放心的医师。 三、学习生活上,完成了学生主角的转变,完全进入工作状态,努力开展工作。 由于进入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状态,以往很担心不知该怎样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可是医院里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医疗环境及学习发展机遇以及在各级领导、同事的关心和帮忙下,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医学生到医生的转变。工作中能够始终坚持一种进取向上的心态,努力开展工作。经过近一年的体验已经逐渐适应了这边的工作状况,对于领导们的关心和关怀,我感到了很大的动力和压力,争取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更加努力的优秀成绩来回报。不仅仅能够弥补自我耽误的工作学习并且能够有所成就,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 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进取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我也深知,在业务知识上,与自我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必须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我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我,加强思想政治、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认真鉴定经验教训,克服不足,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忙下,经过不懈地努力,加强我的自身本事。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2 进入公司参加工作已经有段时间了,短短的两个月试用期经已接近尾声。首先感激公司能给我展示才能、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这是我毕业后所从事的第一份工作,这段时间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经历,也给我留下了精彩而完美的回忆。自始自终我对工作都是秉着谦虚谨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及同事之间的相互帮忙下,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作为一名刚刚从学校出来的学生,虽然有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是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很多问题不了解。我在复合导线厂从事的是710框绞这个工作,刚上班的时候是处于一片茫然的状态,对框绞机的很多工作流程还不熟悉,不明白该如何做好这项工作。遇到这种情景,我依靠班长和机长的指导,以及自我认真的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不会的东西不去操作,以免引发事故伤人人伤己。渐渐地熟悉了工作情景,并融入了这个团体之中。 思想上,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学习公司的 企业 文化 ,进取参加公司的培训。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求进取上进,爱护公司的财务,一向以严谨的态度和进取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工作者的重要性。 生活上,虽然是陌生的环境和生活状态,可是公司里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良好的学习发展机遇以及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忙下,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转变。 经过这两个月的工作与学习,虽然收获颇丰但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就是对公司的流程熟悉不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得较差。对公司的工作任务能认真完成,但进取性不够。自身的整体素质和工作经验还需要进一步丰富。 初 入职 场的我难免有些经验不足,但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研究得更全面。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经过磨练,我会改善自我的不足,越做越好。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3 试用期一年来,我坚持以__主义,__思想,__理论和“__”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__”重要思想、党的__大 报告 及__届_中_中全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忙下,我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提高。现鉴定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运用__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和观察事物,明辨是非,坚持真理,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我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思想上进取构筑抵御资产阶级民主和自由化、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热爱祖国,热爱中国_,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_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信社会主义最终必然战胜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充满必胜的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工作进取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我重视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__”重要思想,深刻领会“__”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增强自我实践“__”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学习党的__大报告及__届_中、_中全会精神,自觉坚持以党的__大为指导,为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自我的努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和电脑知识。在 学习方法 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我在公文写作及公文处理、电脑知识方面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我的办公室业务工作本事。 三是认真学习 法律知识 ,结合自我工作实际特点,利用闲余时间,选择性地开展学习,学习了……等法海律法规,经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我,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实践“__”重要思想,在自我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一)、是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景,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鉴定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景,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 (二)、是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是在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中,坚持按照工作要求,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提议。同时,对群众要求解决但一时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认真解释,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相信政府。 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忙下,各项服务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提高,但我也认识到自我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强。今后,我必须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把自我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务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自我的贡献!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4 进入公司参加工作已经有几个月的时间了,短短的几个月试用期经已接近尾声。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下头就是我试用期做的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自我,端正工作态度,作到了理论联系实际;从而提高了自身的一专多能的长处及思想文化素质,包括生活中也学到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我的良好做事原则,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 思想上,自觉遵守公司的的规章制度,坚持参加公司的每次的培训。要求进取上进,爱护公司的一砖一瓦,一向严谨的态度和进取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工作者的重要性。 在这段时间里我虽然是学校那学习了一些理论知识,但这一现状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为了尽快掌握服务行业,每一天坚持来到公司学习公司制度及理论知识等等,到了工作时间,就和那些前辈们学习实际操作及帮忙做点小事情,到了晚上思家的心境与日俱增,那时台长明白后,常给我们开会,聊聊工作的不便及心中的不满加上自身不足,以给予工作上支持精神上的鼓励,经过较长时间的锻炼、克服和努力,使我慢慢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就样度过这几个月的工作,让我收获最多的也就是在服务的时候,它让我了解到了人们最基本的交际礼仪,对待客人要热情、友好、耐心。 虽然仅有短短的几个月,但中间的收获是不可磨灭的,这与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忙是分不开的。我始终坚信一句话“一根火柴再亮,也仅有豆大的光。但倘若用一根火柴去点燃一堆火柴,则会熊熊燃烧”。我期望用我亮丽的青春,去点燃每一位客人,感召激励着同事们一齐为我们的事业奉献、进取、创下完美明天。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5 在公司3个月的试用期中,我较快地适应了新的工作,融入了新的团队里,也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肯定,在他们的教导和培养下,自我的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必须的提高,现将本人这三个月来的工作、学习情景作简要鉴定报告。 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虽然有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可是实践的东西接触的少,对很多问题不了解。刚开始我做的是数据专业,对很多流程还不熟悉,不明白该如何做好这个专业的工作,遇到这种情景,我依靠教师的指导,以及自身认真的学习,促成自身知识结构的完善和知识体系的健全,让自我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景,少走弯路。一段时间之后,我被借用到南京项目组做无线,在接触到新的陌生的领域时,缺少经验,对于业务知识需要一个重新学习的过程,自我在其他同事的帮忙下,能够很快克服这种状态融入到崭新的工作生活中。碰到不懂的问题就虚心的向其他同事请教,看不明白的或者不会画的图就自我查资料,翻阅以前的图纸,尽可能自我解决问题,不打扰其他同事,无论是刚刚到公司时跟着教师学习还是独立的完成工作中的各项事务,都能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在日常生活中,我认真服从领导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知自我还存在必须的缺点和不足,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流程熟悉不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做的较差; 2、对公司的工作任务能认真完成,但进取性不够; 3、与公司里的领导和同事们思想和工作业务交流不够; 4、自我的整体素质和业务学习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过去的三个月,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三个月,是进取探索、逐步成长的三个月。当然,初入 职场 ,难免经验不足,在业务知识上,与自我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必须的差距。但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研究得更全面,专业技能也得到了加强。在此,我要异常感激公司领导的悉心栽培以及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忙,感激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找准自我的定位,尽自我的所能为公司作出贡献,为公司创造真正的财富,同时也为自身谋求一个更大的提高。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总结五篇相关 文章 : ★ 试用期转正自我鉴定范文五篇 ★ 试用期工作转正自我鉴定范文5篇 ★ 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自我鉴定 ★ 员工试用期转正自我鉴定500字 ★ 员工试用期转正个人自我鉴定 ★ 员工试用期转正自我鉴定500字 ★ 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范文 ★ 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范文 ★ 员工试用期自我鉴定五篇大全 ★ 【精选】试用期员工转正自我鉴定五篇总结
2023-09-01 19:31:011

形容雏鹰的文言文

1. 表示雄鹰的文言说法 【原文】 奇鹰 楚文王少时好猎。有人献一鹰。文王见之,爪距利,殊绝常鹰。故文王猎于云梦,置网云布,烟烧张天。毛群羽族,争噬竞搏;此鹰轩颈瞪目,无搏噬之志。王曰:“吾鹰所获以百数,汝鹰曾无奋意,将欺余邪?”献者曰:“若效于雉兔,臣岂敢献。”俄而,云际有一物翔,不辩其形。鹰遂竦翮而升,矗若飞电。须臾,羽堕如雪,血下如雨。有大鸟坠地,度其两翅,广数十里。众莫能识。时有博物君子曰:“此大鹏雏也。”文王乃厚赏之。 【翻译】 楚文王年轻的时候喜欢打猎。一天有人送了一只鹰。楚文王见这只鹰爪子非常锋利,与普通的鹰不同。于是楚文王在云梦打猎,铺设的网像云一样密集,烧火冒出的烟遮盖了天空,其它的鹰争着 捕猎猎物。而这只鹰高高地昂起头。瞪着双眼,没有捕猎的意思。楚文王说:“我的鹰捕获的猎物有好几百只,你这只鹰竟没有捕猎的意思,是欺骗我的吗?”献鹰的人说:“如果(这只鹰)只是为了抓小兔子,臣怎么敢献给您呢?”过了一会,云际间有一东西在飞,看不清它的样子。这只鹰于是展开翅膀飞去,快得像闪电一般。不一会儿,羽毛像下雪一样掉下来,血像下雨一样洒下来,一只大的鸟掉在地上,测量它的两只翅膀的长度,有数十里长,所有人都不知道是什么,这时有一个博学多闻的人说:“这是大鹏的幼雏。”楚文王(听了)就重赏了献鹰的人。 2. 形容雄鹰的词语有哪些 鹰头雀脑 形容相貌丑陋而神情狡猾。 鹰鼻鹞眼 鹞:一种形体像鹰而比鹰小的凶猛的鸟,背灰褐色,以小鸟、小鸡为食。形容奸诈凶狠的相貌。 鹰挚狼食 比喻凶狠地攫取和吞没。 鹰扬虎噬 如鹰飞扬,似虎噬咬。形容耀武扬威,穷凶极恶。 鹰睃狼顾 见“鹰视狼顾”。 鹰拿雁捉 比喻缉捕时的快速凶猛。 鹰瞵虎视 像鹰和虎一样凶狠贪婪地注视着。形容心怀不善,伺机攫取。 鹰瞵鹗视 鹗:鱼鹰。形容用威猛凶狠的目光盯视着。 鹰击长空 谓雄鹰振翅飞翔于辽阔的天空。亦比喻有雄心壮志的人在广阔的领域中施展自己的才能。 鹰撮霆击 像老鹰攫食,雷霆猛击。形容气势威猛。 雕心鹰爪 比喻心肠残忍,手段毒辣。 鹰拿燕雀 比喻捉拿毫不费力。 鹰击毛挚 击:搏击;挚:凶猛。鸷鸟扑击其他动物时,羽毛都张着。比喻严酷凶悍。 鹰扬虎视 象鹰那样飞翔,如虎一般雄视。形容十分威武。 3. 描写雄鹰的诗句 1、《沁园春·长沙》 *** 独立寒秋,湘江北去,橘子洲头。 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漫江碧透,百舸争流。 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 怅寥廓,问苍茫大地,谁主沉复浮? 携来百侣曾游,忆往昔峥嵘岁月稠。 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挥斥方遒。 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 曾记否,到中流击水,浪遏飞舟? 2、《水龙吟·登建康赏心亭》(宋)辛弃疾 楚天千里清秋,水随天去秋无际。 制遥岑远目,献愁供恨,玉簪螺髻。 落日楼头,断鸿声里,江南游子。 把吴钩看了,栏杆拍遍,无人会,登临意。 休说鲈鱼堪脍,尽西风,季鹰归未?求田问舍,怕应羞见,刘郎才气。 可惜流年,忧愁风雨,树犹如此!倩何人唤取,红巾翠袖,揾英雄泪? 3、《观猎》(唐)王昌龄 角鹰初下秋草稀,铁骢抛鞚去如飞。 少年猎得平原兔,马后横捎意气归。 4、《观猎》(唐)李白 太守耀清威,乘闲弄晚晖。江沙横猎骑,山火绕行围。 箭逐云鸿落,鹰随月兔飞。不知白日暮,欢赏夜方归。 5、《画鹰》(唐)杜甫 素练风霜起,苍鹰画zhidao作殊。ue82a身思狡兔,侧目似愁胡。 绦镟光堪擿,轩楹势可呼。何当击凡鸟,毛血洒平芜。 4. 描写“雄鹰”的词语有哪些 雄鹰展翅、鹰心雁爪、大鹏展翅、鹰击长空、振翅翱翔 释义: 1、雄鹰展翅[ xióng yīng zhǎn chì ]:代表大展宏图,鹏程万里。比喻某人在事业上、学业上等方面,奋力前进、敢于拼搏,以此迈向未来,如同雄鹰展翅翱翔一样。常用于祝贺语。 2、鹰心雁爪[yīng xīn yàn zhǎo] :比喻心灵手快。 3、大鹏展翅[ dà péng zhǎn chì ]:形容很有气势的姿势或者是动作。 4、鹰击长空[yīng jī cháng kōng] :指雄鹰振翅飞翔于辽阔的天空。 亦比喻有雄心壮志的人在广阔的领域中施展自己的才能。 5、振翅翱翔[zhèn chì áo xiáng] :振翅,鼓翼扑打,尤指扑打翅膀。 5. 表达“雄鹰展翅”的诗句有哪些 1,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 假令风歇时下来,犹能簸却沧溟水。——出自唐代:李白《上李邕》 白话文释义:大鹏一日从风而起,扶摇直上九万里之高。 如果在风歇时停下来,其力量之大犹能将沧海之水簸干。 2,天边心胆架头身,欲拟飞腾未有因。 万里碧霄终一去,不知谁是解绦人。——出自唐代:崔铉《咏架上鹰》 白话文释义:雄鹰心志在天边,身子却困在架子上,想要腾飞却没有机会和条件。 最终总会翱翔在万里碧空之中,只是不知道谁是解开绳子的人。 3,凄风淅沥飞严霜,苍鹰上击翻曙光。 云披雾裂虹霓断,霹雳掣电捎平冈。砉然劲翮剪荆棘,下攫狐兔腾苍茫。 爪毛吻血百鸟逝,独立四顾时激昂。——出自唐代:柳宗元《笼鹰词》 白话文释义:萧瑟的秋风里飘飞着严霜,雄鹰展翅直上九霄迎接那曙光。 铁翅冲破云雾,斩断长虹,挟带着雷电掠过平旷的山岗。忽然俯冲下来,披荆斩棘,抓起狐狸与兔子又重回九天之上。 利爪存毛,钢喙沾血,百鸟纷纷躲藏,雄鹰环顾四周,无人能敌,不禁慷慨激昂。 4,耻将鸡并食,长与凤为群。 一击九千仞,相期凌紫氛。——出自唐代:李白《赠郭季鹰》 白话文释义:你认为与群鸡争食物是可耻的,你只与凤凰般高雅的人为群。 有朝一日,奋羽高飞九千仞,在紫氛氤氲的太空遨游。 5,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万类霜天竞自由。 ——出自现代: *** 《沁园春·长沙》 白话文释义:广阔的天空里鹰在矫健有力地飞,鱼在清澈的水里轻快地游着,万物都在秋光中争着过自由自在的生活。 6. 描写老鹰的词语 鹰撮霆击 像老鹰攫食,雷霆猛击。形容气势威猛 鹰击长空 谓雄鹰振翅飞翔于辽阔的天空。亦比喻有雄心壮志的人在广阔的领域中施展自己的才能 鹰击毛挚 比喻严酷凶悍 鹰瞵鹗视 像鹰一样凶狠地注视着。鹗,鱼鹰。形容以威猛的目光窥望 鹰瞵虎攫 见“鹰瞵虎视” 鹰瞵虎视 像鹰和虎一样凶狠贪婪地注视着。形容心怀不善,伺机攫取 鹰拿雁捉 形容缉捕时的快速凶猛 鹰觑鹘望 犹言鹰瞵鹗视。比喻以敏锐而急迫的目光窥望 鹰视虎步 见“鹰视狼步” 鹰视狼步 视物如鹰,行步如狼。形容举止狠戾 鹰视狼顾 形容目光锐利,为人狠戾 鹰睃狼顾 见“鹰视狼顾” 鹰心雁爪 比喻心灵手快 鹰扬虎视 如鹰飞扬,似虎雄视。形容威武奋勇 鹰扬虎噬 如鹰飞扬,似虎噬咬。形容耀武扬威,穷凶极恶 鹰挚狼食 比喻凶狠地攫取和吞没 7. 雄鹰的介绍 雄鹰(又叫《雄鹰之赤翅》)为一篇古文言文。这篇文言文由中国元朝的翻译学者胡渊卫根据古希腊寓言翻译完成。这篇寓言曾被收录于《伊索寓言》,但不能排除后人添加的可能。雄鹰天生是一种凶猛的鸟,但当它面对三种人的时候却又不同的态度。像以圣人为主的宗教虔诚者,丝毫没有显露自己的威望从而回避了他们的诧异;当面对像马主国王样的对权利的无能为力,既有同情又有鄙视;对于以个人为权利的残暴统治者,雄鹰表现出了惊人的反抗决心。文章虽然短小,但却烘托出了雄鹰的真善解人意的一面。
2023-09-01 19:30:571

大连市四大海水浴场哪个更好一些

还有一个是夏家河浴场。若论安全性,当属夏家河浴场,海水深度比较适宜。但若论环境和交通便利程度,当属星海湾浴场了。但星海湾浴场海水的深度有点欠妥,需要注意安全性。
2023-09-01 19:30:574

如何 加强 组工 干部队伍 建设

新形势下,对组工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组织部门要以“双满意”为目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引导组工干部要乐于奉献,敢于吃苦,甘于清贫,培养和造就一支公道正派、甘为人梯、开拓创新、心系群众的组工干部队伍。一是加强政治素养教育。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组工干部面对复杂的局面,要运筹帷幄,游刃有余,学习显得尤为重要。要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契机,深入开展“组工干部讲业务课、上党课”等活动。创新组工干部教育培训体制机制,勤学善思,变外部“输血”为内部“造血”,切实把组工干部培养成学习型、知识型、时代型的复合型人才。二是深入开展“一迎两争”活动。“一迎两争”是今年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主题。广大组工干部要紧紧围绕这一要求,立足岗位,继续深化“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创先争优活动。要认真开展“组工干部宗旨观”和“什么是组工干部的党性“大讨论。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一线调研走访,发现和解决一批事关发展的问题。争做让组织放心、让干部信任、让群众满意的组工干部。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以规范程序、强化职责为主要内容,健全完善各个岗位的工作运行程序,防止工作上的疏漏偏差;要严格实行年度工作目标化管理,定期量化考核,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与奖惩挂钩;要健全落实制度的督查机制,坚决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机制来推动工作落实,用机制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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