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部

2023-09-20 06:50:04
共1条回复
豆豆staR

法律主观:

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的通常情况

1. 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 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 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 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

1 、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如服装店为人缝制衣服;装裱人为人裱字画。

2 、定作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木器厂用自备材料为定作人制作家具。

3 、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 、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承揽人为文物部门复制文物,制成复制品用于展览。

5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 、合同的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 建设工程合同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2 、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3 、 合同订立方式 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4 、合同解除条件不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5 、违约救济方式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6 、定义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最后第 287 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承揽合同 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完整而全面的得到履行是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期望达到的完美状态,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合同因为各种复杂条件的产生而不适合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推荐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法?

一、国家有关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国家有关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合同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它履行施工合同的宏观管理,具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二、合同当事人及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一)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1.发包人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发包人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力,防止由于自身违约引起承包人索赔。2.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的任务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合同职责,行使合同权力,做好工程进度、质量及工程价款的管理工作,包括:(1)进度管理。(2)质量管理。(3)工程价款管理。(二)不可抗力、保险和担保的管理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保险虽然我国对工程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随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推在着事实上由国家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的情况将会有很大的改变。工程项目参加保险的情况会越来越多。进行工程保险,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义务分担如下:(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费用(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发包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担保在施工合同中,一般都是由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如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担保施工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从担保理论上说,这种保函实际上是一份保证书,是一种保证担保。这种担保是以第三方的信誉和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对于担保义务人而言,可以免于向对方交纳一笔资金或者提供抵押、质押财产。(三)工程分包管理工程分包是指合同药定和发包人认可,分包人从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存为,承包人按照有天规定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是允许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人应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四)禁止工程转包工程转包是指不行使行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手转包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工程转包,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坚决予以禁责任,将所承包的工程倒止。下列行为均属转包:(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的行为;(2)承包人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3)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行为。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36:351

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建筑工程承包规则是什么建筑承包工程的规则是: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在竞争中获得合同,并组织实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建筑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作出了若干基本规定:一是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二是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意味着共同承包的每一个承包单位,都有义务承担共同承包所应负的全部责任,在这个承包单位履行了义务之后,有权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承包单位那里索取补偿。三是禁止转包。这是一项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针对建筑市场中由于转包带来的弊端与严重后果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建筑工程中的层层转包,造成层层盘剥,侵吞了大量的工程款项,导致了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欺诈丛生等恶劣后果,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的利益,以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所以对此必须禁止,包括直接的转包与变相的转包都不行。因此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四是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是由于总承包单位是经过一系列程序选定的,建设单位对其给予了信任,也是由于该总承包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才成为订立合同的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所以应当规定由其完成主体工程,这是法定的责任;如此规定,也是有利于防止转包。五是关于分包的规定。首先是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即行分包,则被视为违法分包;第二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加重了责任的规定,他们原有的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法律关系不变;第三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样有利于将分包的工作内容转向拥有专业技术和专门施工设备的分包单位,减去中间层次;第四是前面已经述及的即承包单位的资质必须与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等级相适应。二、施工合同签订的形式施工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施工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谁家公司施工造价低、质量好、工期短、能够保证国家建设工程任务的完成,提高投资效益,谁家公司就中标,并由中标的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工程,适宜采取招标方式签订。(二)施工合同主体,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施工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施工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是否具有从事建设施工的资格。(2)承包人的资金状况。(3)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况。(4)承包人的信誉。(5)承包人的建设施工经验。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23-09-07 17:37:071

分别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方或多方的角度论述施工合同管理的要点及索赔的管理

你真是懒的彻底,连“本题不得分,60分”这话都有
2023-09-07 17:37:423

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单位合同下浮率不同如何办理

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 法律知识|华律网1.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华律法律咨询ue63c分包合同和总包合同约定不一致应该如何办理 - 法师兄2022年12月3日分包合同必须服从于施工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人就分包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法师兄法律咨询
2023-09-07 17:38:031

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实现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和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和《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要点有: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方式或其它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合同履行时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经验一再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中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改革,必须坚持按国际通用条款管理项目,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管理项目,以强化合同管理为突破口。以法治理念为基础的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灵魂。项目管理要贯彻合同管理理念,以信息管理为手段,协调项目各相关方的关系,有效实现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问题包括:前提、价值、基础、主体、焦点、未来。合同管理的前提——重合同时代呼唤法治。法治有大法治,有小法治。小法治的集中体现就是“合同之治,契约之理”。在建设工程中贯彻法治理念,实施“合同之治,契约之理”,是世界贸易组织平台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的唯一选择。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按照国际通行的程序和惯例,通过国际性招标选择、雇用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外承包商或国内外承包商联营体实施的工程。凡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大型工程都可能是国际工程)推崇建设合同为“建设宪法”,以合同管理为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最集中、最有力的例证。对中国建设领域来说,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必须练就精纯的“合同管理”理念,在“重什么样的合同,怎样重合同”这些基本问题上下大功夫。合同管理的价值——提高核心能力建立“以业主为先导,以设计为基础,以施工为主体,以监理为保证”的合同管理机制,将有力的促进施工企业建立“以适应市场为先导,以项目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产管理为主体”的资产经营机制,促进施工企业核心能力和相应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合同管理的基础——优良的合同优良的合同法治的首要前提是制定良法;合同之治,契约之理的首要要求是成立优良的合同。良法要全面、严密、适变、通达;优良的合同也应全面、严密、适变、通达。“FIDIC合同条款”现在已经存在一种典范的标准化格式合同——1913年在瑞士洛桑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字母简称FIDIC,FederationInternatio- 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历时40余年,广泛借鉴,兼收并蓄,集思广益,融会贯通国际性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而创造的“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FIDIC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款”,孕育40余年,于1957年1月首版,现已发展到第五版。“FIDIC合同条款”是一种辩证的合同条款,拥有坚实的思维基础,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格式合同条款,很值得借鉴。“FIDIC合同条款”的通用条款(generalconditions)、专用条款(ConditionsofParticular Application)比较:——内容上。通用条款,表达类级共性(目的、权力义务,责任奖罚、监督、裁判);专用条款,明确个级共性(类级共性的具体形态),补充个性。——存在上。通用条款,任何一个具体合同都不做任何修改的包涵这一部分;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通用条款中较为不明确的部分,补充特点。——关系上。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者内容一一对应,条款号相同。二者体现了“个别→一般→个别”的个类辩证谋划方法。——适用上。严格的法治形态,合同之治,契约之理,规范化、标准化。总体上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结合适用,如二者冲突,优先适用专用条款。中国水利水电施工“FIDIC合同条款”中国已经有了自己的“FIDIC合同条款”——中国水利水电施工“FIDIC合同条款”,即2000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0年2月23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水建管(2000)62号)指出: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标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现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施做了相关规定。各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用,《范本》的其他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件》为准。《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1.“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2.“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3.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得更动。若确因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行其职责。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工程按合同计划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建。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预付款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金额的40%。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若确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应按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权重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公式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规定的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工程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38:101

建筑施工转包分包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转包与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转包和分包主要的规定有《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详细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由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 无效合同 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 签证 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转包与分包是不一样的,如果要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 找律师 咨询,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9-07 17:38:4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以供参考。合同管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在合同管理中稍有失误即会合同管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在合同管理中稍有失误即会导致工程亏本,如何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在房地产项目中,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总纲,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都要体现在合同上。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只有加强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时刻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才能在合同双方发生严重分歧时,有效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从房地产项目涉及重要的合同—业主与承包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出发,试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1.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动态管理合同履行,合同实施交底制度化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交底更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执行合同时不出或减少偏差。合同依法签订后,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物性工作有序地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建设单位应动态管理合同的履行,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做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工作流程图,抓好各目标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特别是事前控制。对签订的各项条款必须牢记,找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前制定各种减少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在工程进展中,通过检查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加以解决,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整个合同履行的动态控制过程按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方法行,从而达到有效的控制,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3.做好合同实施管理,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意味着索赔机会,所以必须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经常检查与甲方往来的各种工程文件、记录、指示、信件等资料,以确认它们对合同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作为工程变更调整费用、工程索赔的基本依据。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4.重视合同后评估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5.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建筑市场面临着国际化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推动和加快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法律保障,它标志着法制化时代的到来。要想尽快适应新形势,必须加强培训学习,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外部培训或聘请专家、知名人士进行内部培训,全员普及合同法制教育,了解施工合同,熟悉和牢记与自己有关的合同内容,使施工企业合法地参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通过全员参与,促使工程项目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保证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达到工程项目高质量、高效益,满足社会需要。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6.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制施工企业除了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还必须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物性工作很多,要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使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第二,要建立文档系统。文档系统建立与管理对日后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有重要意义,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列入永久保存资料,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存放和查找,并且为查询、检索合同条款,分解、综合合同条款等高层次服务提供方便。第三,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总承包商和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3.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4.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5.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契约经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建筑市场逐步完善,合同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市场双方不可或缺的纽带。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将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压力越来越大,施工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管理的各种关口,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才能站稳脚跟,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38:501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09-07 17:38:591

建筑监理证报考条件

建筑监理证报考条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建设类初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证书的人员均可报考。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人员。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已聘或拟聘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其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其中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管理,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ISO质量管理体系及卓越绩效模式、建设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和试验检测方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质量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保修、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理、设备采购和监造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和任务建设工程等等。
2023-09-07 17:39:251

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之如何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一)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三)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四)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六)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七)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八)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九)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40:121

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一)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二)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三)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二、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二)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三)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三、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二)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四)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五)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六)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七)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八)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九) 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40:201

广义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工程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不同的理解。广义工程合同是一个合同体系,是一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与建筑活动有关的合同的总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贷款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其合同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材料设备供应商、保险公司等。狭义的工程合同仅指施工合同。
2023-09-07 17:40:44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09-07 17:41:071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不一致,以总包合同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总承包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参照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管理,按照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023-09-07 17:41:2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以供参考。变更(Variation)是合同履约中的基本特征,是《合同法》规范调整的重要内容。《合同法》中涉及的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原则上面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丧失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同样存在大量的工程变更。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国内的研究学者通常更习惯于将后一部分工程变更视为工程索赔的内容。1994年,国外工程管理学者Semple在考察了加拿大西部24个存在索赔争议的工程项目后,把索赔定义为:非常严重和极具破坏性的工程变更。[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变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2]。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国内外研究人员对工程变更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如程序控制,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3],美国的建筑业研究所等机构还专门任命一批工程变更管理人员定量化地研究工程变更对项目的影响和变更本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变更管理办法[4]。但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还缺乏从技术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统研究。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工程变更的分类与特征1.1工程变更的分类按照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划分为如下5个类别:1)设计变更;2)施工方案变更;3)计划变更;4)条件变更;5)新增工程。1.1.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变更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是工程变更的主体内容,约占工程变更总量的70%以上。常见的设计变更有:因设计计算错误或图示错误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因设计遗漏或设计深度不够而发出的设计补充通知书,以及应业主、承包商或监理方请求对设计所作的优化调整等。1.1.2施工方案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等因素影响,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措施方案的过程。施工措施方案的变更应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同意后实施,否则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的变更还应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方案变更存在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如人工挖孔桩桩孔开挖过程中出现地下流砂层或淤泥层,需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方可继续施工;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需停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建筑物主体施工过程中,因市场原因引起的不同的规格型号材料之间的代换等等。1.1.3条件变更条件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以及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工程无法按预定计划实施。如业主承诺交付的工程后续施工图纸未到,致使工程中途停顿,业主提供的施工临时用电因社会电网紧张而断电导致施工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特大暴雨或山体滑坡导致工程停工。这类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所发生的工程变更统称为条件变更。1.1.4计划变更计划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因上级指令、技术因素或经营需要,调整原定施工进度计划,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如小区群体工程施工中,根据销售进展情况,部分房屋需提前竣工,另一部分房屋适当延迟交付,这类变更就是典型的计划变更。1.1.5新增工程新增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动用暂定金额,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建设内容。1.2工程变更的特征根据大量工程实践中存在的工程变更所揭示的特征,各类常见工程变更可从可控性、技术性、所处阶段、频率和来源方等五个不同层面加以描述,见表1所示。从表1可见,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的可控性强,其余变更的可控性一般或较弱。从技术性角度而言,设计变更的技术性强,施工方案变更次之,其余变更则较弱。从所处阶段分析,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涵盖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其余变更则主要发生在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和装饰施工阶段。从发生频率来看,设计变更最高,施工方案变更次之,其余变更则较低。从变更的来源方即提出(或引起)变更的主体观察,设计变更范围最广,业主、承包方、监理方和设计方均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而施工方案变更通常由承包方提出,计划变更和新增工程一般业主提出,条件变更则通常由业主或不可抗力引起。2工程变更控制程序与原则2.1工程变更控制程序从论述的工程变更特征可知,常见的五类工程变更中,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频率较高,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亦较大,是合同控制的重点。而对设计变更而言,既有业主方对自身项目管理人员提出设计变更的控制,也有业主对承包方、监理方和设计方提出设计变更的控制。在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模式下,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业主在工程招标阶段选择承包方的基本方法,承包方为谋求中标,一般只有选择低价中标的路线,而一旦中标,设计变更则成为承包方调整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对承包方提出的变更控制则是合同控制的重中之重。标准的施工承包方提出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见图1所示。2.2工程变更控制原则2.2.1双效原则双效原则是建立在效率原则和效益原则基础之上的工程变更控制原则。效率原则要求在审查和批准变更项目时,讲求变更审批的及时性和选择性,尤其是对于变更后降低造价较少且影响本工序和相邻工序预期进度的项目应予放弃,避免频繁变更带来的无序施工。效益原则要求在审查和批准变更项目时,最大限度地追求变更审批的经济效益,即寻求变更前后工程造价差额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序造价,节省建设投资。双效原则则要求在审查和批准变更项目时,要同时兼顾效率和效益原则,寻求变更效率和变更效益的统一与平衡。2.2.2激励原则所谓激励原则是指业主在实施变更控制过程中,充分发挥项目各方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项目各方管理人员正确行使岗位职责,通过对合同变更价款预期目标的设定,奖优罚劣,以提高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如对于节省投资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给予提出人和审批人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对于合同变更价款明显高于正常值而又无法说明原因的项目,对业主方相关管理人员给予经济处罚,以激励各方项目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合理控制工程变更。根据激励原则要求,项目业主方在签订各类承包合同,尤其是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将工程变更奖励内容列入合同主要条款中并予以量化,提高工程变更奖励的可操作性。在项目业主内部,建立明晰的工程变更控制经济责任制更是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的重要保证。2.2.3层级原则层级原则是指在工程变更控制过程中,通过设定不同的变更审批权限,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变更的可控性。对于一些大中型建设项目,至少应设定从低到高3个层级的变更审批权限,即业主现场代表层、公司职能部门层及公司领导层(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不同层级负责审批不同金额范围的变更项目,以充分利用公司的管理资源。2.2.4价值原则价值原则是价值工程原理在工程变更控制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价值工程是以提高产品或工序价值为目标,通过有组织的创造性工作,寻求用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使用者所需功能的管理技术。这里的“价值”是指产品或工序所具有的功能与获得此功能所需成本的比值。即价值=功能/成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价值的定义更为宽泛,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归纳为4个方面,分别为:1)加快竣工;2)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3)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4)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根据价值原则,在评估工程变更方案时,应优先选择价值系数较大的变更方案予以实施,以提高工程变更的比较价值。3结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中的变更控制涉及业主、监理方、设计方和承包方各方的利益,尤其是业主和工程承包方更是矛盾的统一体。在工程变更控制的诸多因素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因素。因此,加强对合同变更控制人才的培养是一件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此外,对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的细化和量化研究以及工程变更控制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研究,亦是摆在合同管理研究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和当务之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41:371

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有怎样的规定

事实上,无论是施工总承包模式还是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都与承包人有关,承包人都需要重视设计工作。相应的设计责任与风险应对,也应成为承包人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1、承包人设计责任,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如上文所述,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部分承包人自觉项目设计与自己无关,因此不重视设计,直到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推广,承包商才不得不重视项目设计与设计能力的提升。事实上,无论施工总承包模式,还是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人都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责任在施工总承包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确保质量合格。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基于质量责任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审查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6.1条“图纸的提供和交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第1.6.2条规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在施工总承包下,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设计文件,但承包人对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审查义务。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责任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在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内,所以设计责任是总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通用条款第5条规定,“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在工程总承包下,总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深度和合同要求的设计文件。2、设计责任风险,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无论施工总承包模式,还是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人都承担相应设计责任,因此也都面临着相应设计责任风险。施工总承包下的设计责任风险如上所述,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和图纸仅有审查义务。因此,在此模式下承包人的设计责任较小,风险较低,但会存在以下风险:(1)发包人不合理分摊设计责任的风险在施工总承包下,设计由专业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角度而言,图纸错误造成质量瑕疵,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如果设计单位对此有责任,发包人可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索赔工期和费用。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如未发现设计文件错漏或发现了未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未发现设计错漏或未及时提出设计错漏,要承担违约责任,且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发包人除了直接加大承包人的设计审查义务,还可能约定承包人对于图纸提交应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发包人,则不能提出工期索赔。(2)发包人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成本增加风险在设计文件或图纸存在错漏时,承包人未尽审查义务从而导致工程返工,增加承包人成本;或者未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导致变更费用难以计取,从而承包人只能自己承担增加的成本。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责任风险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由总承包人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总承包人自身实力问题或者项目本身不规范问题,导致总承包人管不了设计或者跟不上设计以及其它风险。(1)总承包人管不了设计如果总承包人本身是施工单位,则设计单位可能是联合投标人,也可能是发包人指定的或承发包双方联合招标确定的。如此以来,在履约中,往往出现总承包人管不了设计的情形。设计单位一般只收取固定的设计费用,但其地位又相对独立,往往直接听命于发包人,总承包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或约束形同虚设。一旦出现总承包人管不了设计的情况,则项目的盈亏、进度、质量就处于失控状态,总承包人的亏损风险、工期风险、质量风险均大大增加(2)总承包人跟不上设计在总承包人自行确定设计单位的情形下,设计单位是总承包人的分包单位,理论上总承包人能够将自己对设计的要求充分贯彻,但很多总承包人自身技术能力有限,难以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设计要求,无法推进设计工作,只能跟着设计单位的思路走,导致设计工作失控。(3)设计进度风险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规定,总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设计进度计划,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预付款)后的第5日作为作为开工日期;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审查会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工期往往包含在总工期内,但设计工作又相对独立,且一般情形下,在设计完成后才能全面开始施工。若设计进度延误,就会直接导致整个工程工期延误,从而使整个工期失控。(4)设计范围与深度风险设计范围,是指总承包人需要开展设计的地块、建筑物的范围。设计深度是指总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达到的深度要求。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专项设计。设计范围与设计深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合同中设计范围与深度的约定直接影响设计费用计算,如果承包人没有深刻理解合同中对设计范围与深度的约定,往往会导致设计费用支出增加,影响项目盈利。3、风险管控与应对无论是施工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应对设计责任风险的核心是承包人的技术能力。无论是进行图纸及设计文件的审查、提前发出提供图纸通知、履行设计义务,均要求承包人有良好甚至优秀的设计技术能力。因此,在技术能力的基础上,对设计责任风险提出应对建议如下:1、明确设计责任,厘清设计范围与深度在施工总承包中,如果合同约定对于图纸或设计文件延误,承包人有义务提前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则承包人必须制定完善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明确发包人发送图纸或指示的时间。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人必须重视审核招标文件,理解发包人要求,确保设计数据、资料的准确性,明确图纸及设计文件的深度、成果提交及审查流程等;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发包人要求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2、尽快设计定案,做好设计变更签证无论是工程总承包还是施工总承包,只有设计定案,才能锁死成本,而在设计定案基础上,承包人才能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索赔。因此,在施工总承包中,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图纸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数量、内容;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交前期资料的内容、时间和发包人组织图纸审查的流程,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工作提交发包人确认。在发包人确认设计文件和图纸之后,发包人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就构成设计变更,总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设计变更签证;如变更影响工期,总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索赔。3、确定好设计分包合同的核心条款在工程总承包中,如果总承包人将设计工作分包,则需要注意:1一是总承包人要按照投标设计费用报价并考虑市场价格水平情况,编制设计费用预算,作为设计分包的招标控制价;2二是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支付方式确定设计分包费用的支付方式;3三是按照设计进度计划确定设计分包的设计成果的提交时间;4四是把总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进度等违约事项转嫁到设计分包合同中;5五是在设计分包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或设计分包原因造成的重复设计,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的时间、质量完成,且总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4、注重设计工期索赔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人应注意设计工期索赔事项识别与处理,作好谈判、证据固定与留存工作。设计工期索赔注意事项包括:1一是因发包人指定设计分包原因造成的进度迟延;2二是因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错误或迟延造成的设计进度迟延;3三是发包人未能及时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造成的设计迟延;4四是发包人对设计成果审核错误造成的设计进度迟延等。传统的工程建设思维中,承包人作为施工建设主体主要即负责对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建设,承担相应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责任与风险。但事实上,工程施工与工程设计一样,共同作为建设活动的主要环节与内容之一,二者有着密切的责任关系,承包人对于设计责任与设计责任风险,应有着必要的认知与应对办法。
2023-09-07 17:41:494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针对以下内容条款,您可以到1m建筑装饰沙龙学会官网1m.c*.cn 取用"工程合同"及"简易工程合同”原始模板,并自行编辑为更适合您需求的版本。**在工程标准合同中,我们例举八项学会推荐的条款以解决项目中常见的一些问题:第一 授权代表为了保证项目进度,指定双方授权责任人,以及文件回复的时间皆为2个工作日。这是为了解决项目上,双方窗口以及责任人不明确的普遍现象。第二 付款方式及周期付款周期建议为15个日历天。如业主要求过长的付款周期,则应该在付款比例上相对提高。付款方式在行业中有两种常见的:1) 每月双方结算,支付85-80%的进度款(含20-25%的预付款)。2) 依照进度里程碑达成后支付某%。学会推荐依照里程碑达成后支付的方式,原因是每月结算费人费时,增加双方管理成本。但是需要统一的是7.5-10%的竣工款以及7.5-10%的完工款;另外,推荐使用保函,不压现金,最终合同额的3-5%(国家2017年7月1号文上限不超过3%)作为保函额度。原则是乙方不应该带资,不允许三角债,拖累工人,材料商及分包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实施)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且推荐用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有权以此为理由最高只接受3%的质保金。但是,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了突破这个比例你上限,那以约定为准。因为这一条是为了保护承包人权利,但是承包人可以主动放弃。留不留质保金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但是如果留了质保金,承包人是有权利根据这一条来主张最多只留3%。第三 追加减规则追加减事由发生的7个日历天内,双方皆应书面通知对方申报权利,过期则代表自动放弃。针对总价承包的工程,数量依实际数量(损耗数量含在单价中),有老项目的,依标单中老项目的单价,如标单中工地开办费(或称工地管理费)不含在单价中,是分开列项的,则依照原标单的%。所以双方需要谈判的就只有新项目的新单价。如谈不拢,厂商应提供单价分析,分列为4项:人工,材料,机具,及其它;将人工小时及费用,材料费用,机具小时及费用,其它费用分列清楚,如有分包的项目,也依以上类别拆解分列清楚。在投标时,业主在标单中应请厂商标明人工工时的平均小时单价,本工程可能使用的大中型机具清单中的各别小时单价,工地管理费%及毛利%,并且此份标单记录在谈判确认后进入合同,供今后追加减使用。如材料费用有异议,业主可提供但仍给厂商同等工地管理费%及毛利%请其管理; 如业主预知今后有可能发生的追加,也可在标单上先立项,请厂商先报价;所以留下可能的争议缩小到只有人工的小时数,机具的小时数,及追加减是否成立3项,如双方到此仍有争议,则建议约定找一中立专业单位作快速裁定或依争议解决条款办理。 另外,业主可找已给投标补偿,在合理标中排第二第三顺位的厂商提供合理的单价分析,使业主了解市场行情,好做比较决定。这在投标须知中应事先约定,这也是采取合理标以及给予投标补偿的优点。公平的追加减规则树立之后,在工期紧急的时候,如果追加减基于某些原因还未谈定,厂商也会愿意先行动工以利工进。提醒:如果碰到合同终止需进行清算的时候,上述的单价,单价分析,费率等资料也就可以用来作为已完成以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清算,应可加速清算效率。第四 竣工审计结算此类项目主要是政府工程,实施概预决算。数量依实际数量(损耗数量含在单价中)。施工前应事先确认单价及对应的材料规格并封样,只准许数量竣工后审计或实量实算。业主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后的28个日历天应核实,给予确认或修改的具体意见,例如提出修改的数量及价款;如果业主在前述期限内未明确回复,则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自前述期限届满的3个日历天内依竣工结算报告之金额支付工程款。如业主有所回复,但再经14个日历天双方谈判仍无结论,则自动开启“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流程,且业主应立即发放没有争议部分的金额。第五 窝工处理项目如为工程项目,遇到窝工的情况,甲乙双方皆可申请,将工地上必须要留守之外的人员机具,可以先行解散,移往其他有用之处。窝工原因解除之后,给予乙方7个日历天的复原通知。业主只需承担来回旅费、路工费及留守人员机具等费用,如此可以节省窝工事件的整体损失,也减少了潜在的争执金额,进而节省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第六 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甲乙双方合约中约定的时间低于以上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间,在法律上,仍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七 罚则工程进度得以确保,双方都应全力以赴,罚则也应该对等。乙方晚交屋一天应罚万分之五或千分之一的合同款。甲方按时付款让工人厂商及时领款,是维持工地士气及进度的必然条件。所以,拖欠乙方款项一天也应对等罚合同款的万分之五或千分之一。第八 争议解决1) 双方如有争执,双方项目指定授权代表商谈3次无法解决,则请双方有绝对拍板权力之上级代表对口协商,目标1次在会上立即拍板解决问题,如果会上解决不了问题,则立即依下列措施办理。2) 双方良性缩小争执面,而非扩大。依标单单价保留合理的争议金额,其他价款甲方准时发放。如一方违反此良性原则,则应付双倍的违约罚则作为惩罚。3) 在仲裁法院长期劳民伤财的法律解决之前,推荐快速调解,并且不用等到完工后才提出申请,当事件发生谈判不成后,立即可以申请。4) 改进目前仲裁及法院的过长流程,组织成立快速仲裁,在2个月时间内完成终审。项目过程中,双方一定会有矛盾争议,这是自然的。合同是给君子用的,当有矛盾争议的时候,第一原则就是双方都应以君子风范依合同条款行事,要有缩小争端而非扩大争端的良知良性。如果依照学会建议的四个步骤进行,我们的经验是十个争议之中,应该只有一个会到第四步骤。依仲裁或法院裁定,目前国内的仲裁法院流程少则一年以上,多则数年,旷日费时,不能达到及时正义的目的。而且仲裁员及法官大多也是非建筑及装修行业的专家,在判决速度以及准确性上会有偏差,这也是为何我们推广即时、快速调解的程序,请行业专家作为调解员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将问题在发生的时候就马上调解解决。针对以上内容条款,您可以到1m建筑装饰沙龙学会官网1m.c*.cn 取用"工程合同"及"简易工程合同”原始模板,并自行编辑为更适合您需求的版本。
2023-09-07 17:43:115

如何做好施工企业的合同策划工作

一、合同主体的识别选择阶段 工程管理人员都知道,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选择了一个优秀的施工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项目经理的优秀称职程度,就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好的优秀的施工单位具有自己精专的优势领域,而普通的一般意义上的合格的施工队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带来很大的风险。某单位的艺术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录用施工队伍,在技术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资质最低的单位商务标合格,其他单位的报价都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低资质单位中标后,人员和施工机具无法按计划到位,质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资严重超额,领导和群众都极为恼火。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风险认识不足,危害严重性评估不够。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单位。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订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参加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对其身份、资格、能力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建设单位签约前应首先对施工方资信等重大事宜进行细致调查,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 1、签约准备阶段 签约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虽然施工单位目前多是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招标前已经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真正签订合同前再进行进一步的专业调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范风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方是建设单位的,应调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同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法人下属单位,应查清其法人单位是谁,其与法人单位是何种关系;如果是法人单位的代理,对方是分包商,我们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且还要调查其是否确实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签约协商阶段 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一般表现为招标、投标和中标。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确全面的表达出来。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签约过程的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 作为要约,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可以撤销;《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 经开标、评标过程,一旦定标,意味着承诺的产生。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所以定标以后,不允许再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承担法律责任。 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 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必须注意运用妥善的词句将协商座谈过程中的条款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确定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建设单位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尽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现实中的建设方或建设方所在地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规定死板,过于原则化,经常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限制,应高度注意对合同必须逐条认真审核,添加自己认为应该规定的条款。一般应注意添加: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等等。 合同索赔条款的确定。建筑施工中的索赔现象在涉外工程承包中运用较为普遍,在国内工程建设中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做好合同规范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施工方的义务,在责任条款中规定索赔条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兹,或不配合不协作时,可以进行索赔。这种索赔条款是必要的。对引起索赔的原因和索赔方式,索赔量可以专门规定,也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或其它合同条款来实现。FIDC摘要所提供的可索赔条款及可调事项是比较有权威的,我们在工作中可研究借鉴。 合同价款的确定。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要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对于不能全部采用固定价的合同,尽量加大固定价的比例,然后对可变部分进行具体要求。如有的建设单位采用中标价加现场签证方式结算时,对签证结算部分严格要求, 偏差在0.5%以内时,同比下浮;偏差超过0.5%时,加倍处罚;偏差超过2%时,取消该施工单位今后投标和施工的资格。 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 这是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承诺,但一般需要经过签字盖章才能正式生效。所以,这一阶段一定要对合同做最后把关。首先,要对前述阶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时解决问题;其次签约过程中前述阶段一般由专门人员具体承做,往往不能综合企业和工程全局,所以,企业负责人员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对合同进行通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 三、合同履行阶段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实施有效的合同实施控制。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保证正确地履行合同,就必须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合同控制。 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合同管理的任务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使合同工作专门化和专业化。 合同履行分析,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目标就是圆满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在合同具体实施单位和分承包商的具体工程活动中,必须熟悉合同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用合同指导工程实施的工作。 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千头万绪,极易引起管理的混乱。为了避免混乱现象,使合同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必须建立合同工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工作。 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在承包商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和行文制度,尤其是涉及承包商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有关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依据。这是合同法规定,也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建立文档管理系统。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料,另一方面产生大量的资料。因此,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就非常重要。 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合同责任是通过具体的实施工作完成的。合同监督可以保证合同实施,按合同结果进行。合同监督可以分为: (1)对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监督。 (2)对其他协作方的监督。 (3)现场监督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商的工作。 (4)对各种文件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 进行合同跟踪。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常常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的偏离。如果不采取措施,这种偏差常常从小到大,逐渐积累,对合同的履行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跟踪合同实施过程,就可能达到合同总目标。此外合同跟踪还能使项目管理人员一直清楚地了解合同实施情况,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合同评价和判断。在合同跟踪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不论是对正在进行的,还是对将要进行的工程施工都有重要的影响。合同评价可以对实际工作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现场的直接了解,获得反映工程实施的信息,分析工程实施文件的差异及其原因、影响因素、责任等,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及如何引起,按照规定,应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大责任,提出解决这些差异和问题的措施、方法。 总之,通过准确识别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各阶段中的风险,正确评估其危害,加强合同的管理,一定能避免或减少风险,大大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成。
2023-09-07 17:43:471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法律规定

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违法分包,是指在分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023-09-07 17:43:57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看合同条款,有可能有陷阱
2023-09-07 17:44:063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篇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以下是我整理的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 范文 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委托受托方________对项目进行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为确保该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使该项目在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保质顺利交付委托方,特订阅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立项批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权力与义务 1.受托方权力与义务 (1)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承担本项目建设期法人,代表委托方对本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及服务,承担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管理责任与权利。 (2)按项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委托方使用需要、建设功能和有关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委托方批准。 (3)负责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4)编制适合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方批准。 (5)负责协助委托方申报规划、建管、投资等有关手续,取得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所需相关证照。 (6)在公开招标原则下,受委托方委托选择确定勘测、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7)负责设立本工程建设所需项目资金专户,根据审批的年度记划和工程进度领取建设资金,并按规定使用。 (8)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超出“三控制”范围的高速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方审批执行。 (9)严格按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 (10)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找方的监督和管理。 (11)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必,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方及时送交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经审批后办理资产登记。办理工程移交事宜,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 (12)负责工程后保修事宜。 2.委托方权力与义务 (1)委托方作为本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行使业主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受托方移交前期工作手续,协助受托方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工作,为受托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审核受托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给予及时回复。 (4)负责按批准后的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并督促建设资金按期支付运载受托方项目资金专户。 (5)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及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 (6)按照建设进度计划,稽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审核实施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及资金调整计划。 (7)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帮助受托方办理施工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 (8)负责组织竣工结算验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与受托方办理接收手续。 三、工程投资及合同价款 1.受托方应将本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测量、钻探、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红线等各种证照办理费用控制在规定额度以内。 2.受托方项目管理费按工程结算审计后造价的________计取。 3.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管理政策性各种缴费,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受托方提前申报,委托方及时支付。 四、工程质量 设计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受托方应不遗余力地工作,尽量满足委托方工程进度需求 本工程工期为___________ ,其中开工时间为___________,施工工期为 _____________ 。 六、奖惩办法 1.受托方通过采取科学管理办法,提出合理的建议,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三控二保”的前提下,委托方给予受托方________奖励。 2.由于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理内容,未经委托方批准擅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超出委托方审批的规模、内容、标准造成投资增加或因组织不力致使工期延迟,委托方有权扣减管理费,并由受托方自有资金弥补损失。 七、其他 1.委托方任命的本工程实施管理协调总代表为_____________,受托方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双方不论哪方换人均需提前一星期书面行文通知对方。 2.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制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后另订。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捌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人): 乙方(被委托人): 甲方拟委托乙方对_________ 项目进行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为确保该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使该项目在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保质顺利交付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对______ 项目的委托管理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 3、国土证: 4、用途:商业、住宅 5、建设地点: 6、建设规模: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本项目开发期内代表甲方对本工程项目开发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服务,承担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建设单位责任与权利。 (2) 根据甲方对项目的初步设想,组织专业营销机构对项目进行 市场调查 、项目定位及方案论证,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的前提下,组织设计机构进行规划方案的设计。根据规划设计的批准方案作出项目工程估算。 (3) 组织设计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4) 负责申报项目公司的资质申办、项目规划、建管、国土、环保及其他项目报建的全部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所需相关证照。 (5) 确定勘测、监理、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商、造价审计、等相关参建单位。乙方负责编制招标书及合约条款,并组织招标,招标书及合约条款须事先报甲方批准。 (6) 负责编制本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计划,经甲方审批后,乙方负责在批准的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范围内按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审核并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乙方必须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预算组织建设,一切变更、调整、改变均需事前报甲方批准同意。 (7) 严格按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乙方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由于甲方未按期向施工方支付建设资金,由此造成的经济、工期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定期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度,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9) 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及时送交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工程移交事宜,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 (10)负责工程竣工后保修事宜。 2、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作为本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方,对该项目行使业主职权。 (2) 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手续,协助乙方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为乙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 审核乙方项目 建议书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给予及时回复。 (4) 负责按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5) 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及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选定项目建设的参建单位。 (6) 按照建设进度计划,稽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审核实施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及资金调整计划。 (7) 协助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 (8) 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与乙方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三、工程投资及合同价款 1、乙方应将本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测量、钻探、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红线等各种证照办理费用控制在国家规定额度以内。 2、乙方项目管理费按工程总成本的__ %计取。工程总成本指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总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地勘、监理、建安工程费、报建费、项目室内外配套工程费等工程费。 3、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各种缴费,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乙方提前申报,并向甲方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甲方据此直接向有关部门交纳。 四、项目管理费的支付方式:管理费的支付在施工期间暂按甲方批准的工程成本预算计算,全部费用以审计后的财务决算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结算: 1、项目取得施工执照之日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__ %; 2、项目封顶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__ %;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综合验收合格证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__ %; 4、余款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后根据工程实际造价一周内结清。 五、工程质量 设计质量:合格 施工质量:合格 六、乙方应不遗余力地工作,满足业主工程进度要求。 项目进度严格按照框架合同进度实施,详见本合同进度计划附表。 七、奖惩办法及违约责任: 1、乙方通过采取科学管理办法,提出合理的建议,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在完成预期利润的情况下,甲方可酌情对乙方给与一定的奖励。 2、乙方应严格要求派驻工地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操守,不得与任何参建单位私自往来、谋取私利。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勒令乙方予以改正、要求换人、直至终止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理内容,或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或超出甲方审批的规模、内容、标准造成投资增加,甲方可拒绝批准并严令乙方改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管理费中扣除,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指令所造成的损失或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政府有关部门强令满足有关城市建设标准,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取得甲方的谅解同意。 4、甲方应按期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如因甲方拖延支付管理费而使乙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并导致工程建设受影响,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八、 其它 1、甲方任命的本工程实施管理协调总代表为__________,乙方总代表为__________,双方不论哪方换人均需提前一星期书面行文通知对方。 2、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乙方提出,甲方现场总代表审批,供乙方现场工作人员的遵守。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后另订。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帐户: 帐户: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委托人(甲方): 管理人(乙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 与项目管理人(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总投资: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1、 前期管理: ①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 负责项目各个阶段可研性 报告 、设计文件的申报、审批、发放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 ③ 配合甲方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监督、协调,并提供相关服务; ④ 协助甲方进行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优化建议,使其成果符合甲方要求; ⑤ 协助甲方对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 ⑥ 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 全过程项目协调 ① 编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控制 方法 ; ② 负责投资监理、工程监理的月报季度年度的工作报表报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③ 负责协调投资监理工程监理之间的工作; ④ 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3、 合同管理 ① 负责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合同的起草修订和初步审查; ② 负责合同之条款费用和付款方式的初步审核; ③ 负责所有合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和权利的行使; ④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⑤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4、 后期管理: ①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② 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③ 负责各配套专业部门、职能部门和物业使用部门验收手续的办理; ④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事宜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⑤ 负责项目文档、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册,以及向有关部门的移交; ⑥ 负责工程项目使用 说明书 的编制; ⑦ 负责项目的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以及清单与实物的移交; ⑧ 其他有关的后期管理工作。 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项目管理建议书(投标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三、 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管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四、 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五、 项目管理费用 1、 计算依据 根据财政部《基础建设 财务管理 若干规定》和 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计算本项目的管理费。 2、 建安投资额及管理费费率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暂估) 万元,管理费费率 %,管理费用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若建安工程造价出现调整(上下浮动超过20%的,则增减部分的项目管理费用及费率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项目管理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 3、 支付方式 ①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预付管理费20%; ② 管理费支付按批准的工程月度已完工作量比例计算; ③ 支付时间: ④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 元/人日)。 六、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管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 邮编: 邮 编: 电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篇相关 文章 : ★ 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范文3篇 ★ 简洁版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范文3篇 ★ 建设委托合同范文3篇最新2020 ★ 工程项目委托代理合同范文3篇 ★ 简单版委托建设合同范文3篇 ★ 2020年委托建设合同范文3篇 ★ 通用版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篇 ★ 简单版建设委托合同范文3篇最新 ★ 工程委托协议范文3篇最新2020 ★ 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范本3篇
2023-09-07 17:44:221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基础知识

建设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基础知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建设监理工程合同管理基础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施工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付林、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   2、几个文件的含义:   1)、中标通知书: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项目经理履行合同时必须到位;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仅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二、 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1、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5、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基准日期:通用条款中指的是投标截止日前第 28 天。承包人以基准日之前的价格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包含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调价价款:12 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没有调价条款;12 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应设有调价条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公式法调价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三、 明确保险责任   1、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标准合同和简明施工合同均规定有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2)、如果采用平行发包的方式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应由发包人投保为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标。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发包人的义务   1、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发包人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   2)、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发包人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2、 组织设计交底   3、 约定开工时间   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 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1、 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 施工期: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是判定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的依据。   3、 缺陷责任期:自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一般为一年。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2年。   4、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   二、 施工进度管理   1、 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承包人可以主动提交修改合同进度的计划报告;监理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的指示。   2、 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   ①、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 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⑤、 提供图纸延误;   ⑥、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3、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3%;   4、 暂停施工: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②、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国产合同类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③、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①、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③、协调管理原因:如两家施工单位工序冲突,需要一家暂停;   ④、行政部门的指令。   5、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包括: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增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应给承包人的奖励(建议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三、 施工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各自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2、承包人的管理   2—1:项目部人员管理   1)、质量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质检员;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2—2: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检验;   2)、施工部位的检查:承包人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资料检查;   2—3、现场工艺试验。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承包人递交共同检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无故不参加,承包人可单独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递交监理人签字后继续施工。监理人不得拒签。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材料、设备和工程、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合格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4、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发包人到货前 7 天通知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费用。   5、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四、 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1、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的区别:签约合同价是写在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内的固定价格,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格是承包人最终完成区别施工和保修义务后应得的全部合同价款,只有在最终结算时才可以确定合同价格。   2、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暂列金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3)、费用和利润: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如果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或克服的情况,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若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如图纸资料错误导致的放线返工则应补偿费用和合理利润。   3、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的申请单: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修金;   2)、支付证书: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 施工安全管理   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几个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合同约定的安全专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相关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3、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①、通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立即通知发包人;   ②、及时采取减损措施: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并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③、报告: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六、 变更管理   1、 变更范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 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无需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果同意实施,提交书面变更建议书(实施计划、措施、竣工时间、费用);如果不同意,说明理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申请变更:   1)、建议变更: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提出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2)、要求变更:监理人提供的图纸或文件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位置变化或尺寸发生变化等主动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沟通,14天内回复。   4、 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14 天内报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报价书后 14天内商定或确定价格。   5、 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发包人承担。   七、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及采取措施: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和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的损失承担原则: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的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④、停工损失有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迟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发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责任方承担。   八、 索赔管理   1、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作废;   2)、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 42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在做出处理结果答复 28天内完成赔付;不接受按争议解决。   4)、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递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发生的索赔。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失去索赔权利。   2、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没有天数的限制)   九、 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2)、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情况: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 56天以上;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①、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除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 28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28天内仍不纠正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②、 违约解除合同:属于发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8天内应支付的费用:   ①、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②、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③、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发包人尚未支付的金额;   ④、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   ⑤、由于接触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⑥、质保金和履约担保。   十、签订前管理   主要是对承包方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   1)必须有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包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证书。   2)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承包企业。   3)具有对拟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能力,包括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4)财务情况。包括资金情况,特别是流动资金情况,以及近几年经营效益。   5)社会信誉,包括已承接的施工任务及完成情况、合同履约情况。   对承包方的资格预审,招标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预审进行;非招标工程可通过社会调查进行。经过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认为可以将建设工程委托其施工,就可以与其进行签订合同谈判。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内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就正式生效。   十一履行管理   发包方的履行管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   1)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   2)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方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   3)按施工合同行使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   4)发包方的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档保管。 ;
2023-09-07 17:44:311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本文新版与旧版相比,特别整理出来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增加帮助。  最近,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最新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版《办法》也是对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及时响应。  与旧版相比,新版文件有哪些主要变化?将其整理如下: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  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2023-09-07 17:45:021

议标工程去那里备案,都需要那些手续?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一项一办。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项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五)招标工作已完成,施工单位己确定;  (六)建设单位已委托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建设工理机构资格己审定,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回经理已确定;  (七)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八)按规定已在统计部门办理了统计登记手续;  (九)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申报条件 :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2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 、已经依法确定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4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和安全监督委托手续,安监站已检查工地安全设施并签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6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7 、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上述资料在办理交易备案手续时已报送的,可不再报送),并按法定程序选定了合格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签署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2023-09-07 17:45:32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介绍?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招标工程量清单(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5)计价表格其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内容:4.0.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中的“工程内容”确定。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4.0.6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3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4.0.7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4.0.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4.0.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07 17:45:411

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有: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特征: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参考资料施工合同.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4-12]
2023-09-07 17:46:003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承包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包括土地承包,建设工程承包等等。而在签订不同的承包合同时,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同,那么究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签约前首先应注意要签约的合同是否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二、严格审查发包人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首先,需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其次,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如果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施工过程中被勒令停工或拆除,则施工企业可能面临发包方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再次,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同的资质等级,并应则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最后,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三、使用准确术语来表述工期、质量、造价等施工合同重要条款的约定“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体,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合同用词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词的含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订、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在工程款支付程序上,合同一般写明“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果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度约定。在工程款支付条款的表述上,应明确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质量条款上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何种标准?工程尾款支付是在“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和“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上述表述在法律效果上存在着截然不同。五、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通过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成的工期延误属于总承包人自行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但指定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均不承担责任的延误、但发包人须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没有此类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中极易引致合同双方的争议,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故须注意予以补全,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七、尽量将不可抗力条款进行量化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对号或填上无约定之类的比比皆是。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自然灾害。那么,达到什么样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大风、几级以上地震、持续多少天以上多少毫米的降水等,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担保,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九、积极敦促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手续黑白两套合同情况下,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施工企业应积极敦促发包人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可能要求与承包人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应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包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作为执行合同使用,从而构成“黑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简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该司法解释为平衡建筑市场发承包双方利益、维护承包人权利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以超过发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为白合同仅用于合同备案及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后,施工企业应积极的敦促发包人适时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出台已日益获得发包人的重视;发包人以节省备案费用为理由而压低备案合同价款或者在黑白合同内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等,都会给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带来很大问题。遇到此种情况,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时刻注意两个合同的差异,并适时做好相关的准备。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46:20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7、不可抗力要量化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23-09-07 17:46:381

建筑施工合同质保金怎么约定?

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有着一套十分明确的标准,所以开发商是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那么建筑施工合同质保金怎么约定?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建筑施工合同质保金怎么约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筑施工合同质保金返还时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47:201

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方面与“建筑法”配套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2003年共同发布)等。1.工程发包管理发包管理内容主要有: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发包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等。(1)工程建设报建制度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使政府了解固定资产投资和工程建设情况,以便制订政策,调控建筑市场供求,这是管理建筑市场的龙头。(2)发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了加强对发包方的资质管理,文件规定发包方应具备的条件是: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②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③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②③条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3)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对于发包工程勘察设计,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③具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等。(4)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发包工程施工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②工程项目已列人年度建设计划;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④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⑤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5)关于工程发包的管理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都必须发包给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如果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作中开标、评标、定标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招标工作要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加上设备采购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上述任务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指定的,须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2.工程承包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都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件,方可开展承包业务。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转包,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违反发包和承包方面有关法规的,均要受到相应处罚。3.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规定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发布)中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文本。(1)订立合同的依据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方能签订;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2)设计费支付设计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依国家规定约定。在2000年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但这一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抵触。《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或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3)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一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是:向承包方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维护设计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4)设计人的责任设计人的责任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上一阶段投计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并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5)违约责任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设计人完善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设计人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或顺延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因发包人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和重作设计,应另行增费。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7 17:47:341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1、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识别与分析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带来的风险。固定价格合同,用于工期较短、较简单的工程。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一是价格风险,例如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等。二是工程量风险,因做标期时间太短,投标单位无法具体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估算,这是投标单位会处于两难境地。算高或算低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合同条款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风险。工程项目由于具有单件性、生产和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合同中涉及许多标准和细节问题,例如工程质量,若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约定标准”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或缺乏可操作性, 承包方很轻易造成拆除重建的返工损失,反过来说,建设方也可能会造成永久的质量问题,给以后的生产经营造成隐患。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所带来的风险。无论是工程前期的招投标、中间过程中的变更,还是工程的洽商,这些方面的书面协议和文件在合同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而且签署在后的高于签署在前的。假如在整个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签署文件时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现象且不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就会带来额外的损失。工程作业过程中设计变更带来的风险。在工程作业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工艺和技术的复杂性, 经常涉及到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变更。这些变更必须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方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也要赔偿损失,且延误工期,更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工程款支付约定中的风险。工程价款的支付可分为四个阶段: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结算款和保留金。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甲乙双方矛盾存在的焦点,进度款的拖欠或提前支付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假如此条款不明确,对日后合同的实施,造成经济纠纷和困难。2、工程合同治理中的风险防范与措施在合同治理中进行风险分析的目的就是规避风险,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分析的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措施,进行针对性防范。做好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工作,完善专用条款。目前国家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新的计价模式给了企业发挥自身经营治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清单计价模式下存在的风险有:清单有漏项的风险;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风险;“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 因此必须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完善专用条款,增加合同的约束力。利用专用条款,避免工程结算时的风险。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以下几个问题,影响工程结算。1)工程量的变化。设计变更会直接影响工程数量的增减,改变了项目的内容,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引起了合同价格的变化。2)计费基数的变化。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项目措施费用直接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还会引起规费和税金的改变。3)材料价格的变化。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出现这些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签订合同时,列入专用条款订,加以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从而避免结算时的损失风险。加强索赔治理,把风险损失减少至最低。索赔源自合同,终于合同。在项目治理人员中树立索赔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在布满风险的投资市场中,索赔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这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且普遍存在的合同治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正当的权利要求。3、加强企业合同治理的措施与方法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已面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项目竞争价格中包含的利润逐渐减少,合同风险增大。市场竞争越激烈,要越重视合同和合同治理才能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1、建立企业的合同治理系统。  2、制定企业的合同治理制度,有了专门的合同治理体系,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同制度。 3、做好合同签订时的治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治理必须以合同为主线,以合同为核心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治理。在合同签订时,每项条款都要想到将来的可操作性和有否非凡情况的产生; 合同当事人(甲方和乙方)都必须对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公平合理、条款是否完整、清楚准确、风险是否合理分担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和隐含的风险,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文执行和定期检查合同执行的情况,避免合同治理不善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2023-09-07 17:47:42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2023-09-07 17:47:59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亦称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指一方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请看下文。   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签约前首先应注意要签约的合同是否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首先,需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对于代订合同的经办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期限内。   其次,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如果未取得相关规划、报建手续,施工过程中被勒令停止或拆除,则施工企业可能面临发包方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再次,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最后,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三、使用准确术语来表述工期、质量、造价等施工合同重要条款的约定。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进场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u2019。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在工程款支付程序上,合同一般写明“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在工程款支付条款的表述上,应明确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质量条款上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还是“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取证书为准”?工程尾款支付是在“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和“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上述表述在法律效果上存在着截然不同。   又如,在一起配电箱等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工程验收付合同价的10%”,工程验收是否发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供货商认为工程验收指设备验收,即货到后通电一试即可,验收的义务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对机器进行调试证明合格即为验收;而施工企业则认为验收指供电设备所属系统的验收,作为施工单位的买受人无权验收,应由供电局执行验收,故出卖人要求的合同价10%的货款支付尚不具备付款条件。   混淆上述合同用语的差别导致权益受损,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所以签约之前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要反复推敲,严格的避免和消除表述不清带来的损失。   五、 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虽然通过合同约定甚至通过签订相关的三方协议而免除了总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条款内没有对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有关合同权责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例如,总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总承包人自行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但指定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均不承担责任的延误、但发包人须负责补偿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由于没有此类条款的约定,合同履行中极易引致合同双方的争议,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故须注意予以补全,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七、尽量将不可抗力条款进行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u221a”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八、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积极敦促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黑白两套合同情况下,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施工企业应积极敦促发包人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白合同”即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一些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可能要求与承包人在备案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就价款、工期、质量、让利、取费等对承包人提出相对“白合同”而言更为苛刻的合同条件,以作为执行合同使用,从而构成“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简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该司法解释为平衡建筑市场发承包双方利益、维护承包人权利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以超过发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知为白合同仅用于合同备案及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后,施工企业应积极的敦促发包人适时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条款的出台已日益获得发包人的重视;发包人以节省备案费用为理由而压低备案合同价款或者在黑白合同内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等,都会给合同双方的实际合同履约带来很大的问题。遇到此等情况时,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时刻注意两个合同的差异存在,并适时做好相关的准备。   除上述九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分详尽、完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
2023-09-07 17:48:221

建筑工程施工,若结算价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要走怎样的程序?

依双方合同规定走程序。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综上:这个中情况我们结算中经常遇到。夸张的一次合同价为20万,实际结算为75万。这个依据是按合同约定来,法律依据是合同约定对双方的契约规定。工程结算一般程序,(1)准备一份完整的施工图;(2)整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资料;(3)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资料;(4)按照上述资料编制一份完整的工程竣工图;(5)依据竣工图和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门下发的工程结算类文件、现场签证编制工程结算书;扩展资料建筑工程结算流程注意事项有: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结算
2023-09-07 17:48:405

建设施工合同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什么流程

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签字之后,到建设规划局备案盖章,之后保管好,有如下用处:1、待竣工验收资料做完后把备案合同一起提交给建设局档案馆归档,才能办理房产证。2、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建筑施工工程有经济、质量纠纷,这份备案合同作为必备要件提供给法院断案。3、按建筑法要求,这份合同是长久保存的档案,存放在发包人、承包人的档案室。
2023-09-07 17:49:082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  (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置图;  (四)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计取和支付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副本;  (三)拆除活动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说明;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五)城市市区拆除工程封闭围挡措施;  (六)堆放、清除废弃物以及除尘降噪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023-09-07 17:49:301

新能源汽车保养项目有哪些

电动汽车保养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x0dx0a1、车漆、内饰:x0dx0a与传统燃油车不同的是动力系统的改变,但车辆的车漆与内饰仍旧相同。当车辆到了一定的车龄,车漆老化、磨损,有失光泽度等等情况无法避免,包括内饰的老化磨损等等,这些方面还是要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否则换漆、换件等等情况出现时,也是需要花费不小的成本。x0dx0ax0dx0a2、轮胎、底盘:x0dx0a轮胎应定期检查,检测胎压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以避免在路上出现爆胎、泄胎等情况的发生,车胎到了一定时间就会面临老化、过度磨损等情况,还是要勤检查的。多数的纯电动汽车的电池都会安装在底盘处,电池的外层保护层可以有效的避免雨水、积水进入,但时间长了保护层磨损差不多了也容易损害到电池,所以底盘的异物、锈迹检查必不可少。x0dx0ax0dx0a3、电路系统:x0dx0a虽然纯电动汽车不存在发动机,但其电路系统的检查至关重要。电路系统的保养项目一般包括动力电池系统、电机系统、电器电控系统等。电池需要定期更换防冻液。电机需要定期更换齿轮油,以及其他电器电控系统需要更换的承轴及零件等等及时进行润滑保养,以及系统数据的优化。x0dx0ax0dx0a4、易损件的更换:x0dx0a纯电动汽车的易损件及橡胶部件虽然没有燃油车那么多,但终归还是需要留意一下的,否则等到某个部件性能降低或是出现其他问题后,再想起来保养可就麻烦了。比如常见的踏板、刹车片、封条、皮带等等,定期检查定期更换才是最好的保养方式。
2023-09-07 17:37:541

现代主义文学的意识流

1、意识流小说是20世纪初期(20年代)兴起于西方,以表现人们的意识流动、展示恍惚迷离的心灵世界为主的小说。认为文学应表现人物的意识流动,尤其是表现潜意识的活动,人的意识流动遵循的是“心理时间”,而非物理时间。2、它以象征暗示、内心独白、自由联想等意识流的创作方法为主要特征,在本世纪20—30年代英、美、法等国形成一个颇为壮观的现代主义文学流派。3、意识流小说家所运用的艺术手法各有侧重,但艺术特征是共同的:“作家退出小说”;情节淡化;大量的内心独白和自由联想;时空交替和心理时间;象征暗示和对比联想;语言使用上的创新和变异。4、代表作家是爱尔兰的乔伊斯和英国的伍尔芙,法国的普鲁斯特和美国的福克钠。 1、内心独白:意识流小说直接展示所思所感,展示心理的原生态,不加以条理化、逻辑化,作家退出小说,主观干预较少,注重表现人物的意识活动本身。2、采用自由联想的方式,在某对象上稍许停留,任何外在的刺激都可以打断从前的思维过程而展开新的思绪。3、主观性、随意性强,常打破时空限制,跳跃性较大,从心理结构组织流程,而传统小说多在时空的推移中展开情节。4、内容和题材上,传统小说往往全知全能,而在意识流小说中作家地位下降,读者的参与性加强,不注意刻画典型人物,凭借人物的意识来写人,情节淡化。 1、爱尔兰的乔伊斯:《都柏林人》、《青年艺术家的肖像》2、英国的沃尔夫:《墙上的斑点》、《到灯塔去》3、法国的普鲁斯特:《追忆似水年华》4、美国的福克纳:“南方文学”的主要代表,创造了一个独特的“约克纳帕塔法世系”。《喧哗与骚动》(1929),反映了南方望族康普生家的没落。小说创造了复合意识流方法,使运用意识流手法去发掘人物的内心生活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度。着重表现昆丁的变态心理和班吉神经错乱的潜意识活动。人物(长子昆丁、二子杰生、小儿子班吉、女儿凯蒂)
2023-09-07 17:37:561

安全评价的特点包括哪几个方面

安全评价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主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职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辨识,全面系统的评价造成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特点主要有:系统性、科学性、政策强制性、预测性等。
2023-09-07 17:37:562

大米加工生产流程是什么?

大米加工的一般流程为:原粮清理--比重去石--砻谷--碾米--抛光--色选--包装,基本上大米加工厂家都是按照这样的流程来的,如果对大米的要求不高,可能会去掉抛光,色选及包装这一阶段。
2023-09-07 17:37:591

公司早会分享什么话题好

公司早会分享什么话题比较好?我觉得像这种考手绘肯定是说一下以往的事情,或者是一些积极向上的心态
2023-09-07 17:37:592

医院感染规章制度是哪些?…………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  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01年)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2004年)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5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4年)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  年)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2004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  通知》(2008年)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2009年)  《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2009年)  《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2009年)  《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2009年)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2010年)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灭菌、监测标准》(3个)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2023-09-07 17:38:011

国能通榆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可以认购吗?

国能通榆投资平台7月26日登录不上去了,谁知道还能不能恢复了?
2023-09-07 17:38:023

西厢记的作者简介

王叔晖自幼喜欢绘画,十五岁入中国画学研究会,先后师从吴镜汀、徐燕荪、吴光宇等名家习画。 她天资聪慧,勤苦好学,画风尤受仇英、陈老莲的影响,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1949年参加工作,历任出版总署美术科员,新华书店总管理处美术室图案组组长,人民美术出版社连环画创作组组长、专业画家 。1976年退休 。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第二、第三届理事。擅长工笔重彩人物画 。 中国画作品有《夜宴桃李园》;连环画作品有《孔雀东南飞》和《西厢记》等,《西厢记》获第一届全国连环画评奖一等奖 。王叔晖是我国著名的女画家,擅长中国工笔人物画、连环画。她毕生孜孜以求,探索画艺,作画题材以古代仕女为主,其作品有连环画《孔雀东南飞》、《梁山伯与祝英台》、《生死牌》、《杨门女将》,单幅人物画有王昭君、李清照、花木兰等,晚年以《红楼梦》人物创作为主。其代表作《西厢记》所赢得的声誉远远超出了国界,《西厢记》特种邮票的发行,再次在国内外引起轰动。对王叔晖,著名画家潘兹是这样评价的:“王叔晖是老一辈著名的女画家,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以工笔重彩形式从事连环画创作,对连环画艺术的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一位。  她的《西厢记》运用极其娴熟的传统的技法,细腻而生动地刻划了人物的形象,再现了这个千古传诵的爱情故事,称得起是一部划时代的杰作,是可以和王实甫的《西厢记》名剧百世并传的……中国连环画史将永远记载她的创辟之功和这部代表作品。”《西厢记》邮票的创作,动议产生于1979年,完成于1980年底,1983年2月发行,而王叔晖的第一部《西厢记》彩色连环画,是在1954 年画的,前后历时近30年。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公布之后,人民美术出版社把创作《西厢记》连环画的任务交给了王叔晖。选择这一题材当然有配合宣传的意思,但当时大概任何人都没有想到,一年后问世的这部连环画,竟成了载入新中国美术史的佳作。专家评价这套16幅本的《西厢记》连环画特点是:人物形神生动,环境充满诗情画意,色彩典雅端丽,线条流畅刚劲。为画这组作品,王叔晖几乎投入了几十年画仕女画的全部经验,也投入了自己的丰富情感。10年之后,这部作品荣获第一届全国连环画创作评奖的“绘画一等奖。”
2023-09-07 17:37:521

医院感染管理知识问答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如何有效管理是医院的首要责任,那么你对医院感染管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医院感染 管理知识 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医院感染管理知识问答一:   1.何谓医院感染?   答: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2.何谓医源性感染?   答: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疗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易引起医源性感染的因素包括:多次进行侵袭性操作;使用消毒或灭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或设备;医疗环境污染严重,如物体表面、空气、医务人员的手等,输入已被污染的药品、血液或血液制品等;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等等。   3.根据病原体的来源不同,医院感染可分为哪几类?   答:医院感染可根据病人在医院中获得病原体的来源不同,分为外源性感染和内源性感染。   4.何谓外源性感染?   答:外源性感染又称交叉感染,其病原体来自病人体外,如来自于其他病人、医务人员、诊疗器械和医院环境等。   5.何谓内源性感染?   答:内源性感染又称自身感染,其病原体来自病人自身(皮肤、口咽、肠道、泌尿生殖道等)的常居菌或暂居菌。当人体免疫功能下降或体内微生态环境失衡时即可发生内源性感染。随着医院感染监控工作的深入,外源性感染已明显减少,内源性感染则在增加,成为医院感染的主要类型。   6.医院感染流行病学哪些特点?   答:(1)感染链特点:外源性感染的传播过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环节,即感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缺一不可。   (2)发病形式:医院感染多为散发性,有时可出现暴发流行。外源性感染的表现形式可为散发,也可为暴发。而内源性感染则呈散发形式。   (3)预防控制特点:大部分外源性感染是可以通过规范医护人员诊疗操作、严格消毒灭菌及隔离等 措施 得到预防和控制的。   内源性感染的发生基于病人的基础病、诊疗措施等多种因素,较难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但可以通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及免疫抑制类药物、提高机体免疫功能等措施降低感染风险。   (4)科室分布特点:医院感染多发生于医院的高危科室,主要有各类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神经外科、烧伤科、心胸外科,呼吸科、血液科和肾科病房等。   (5)感染部位分布特点:鉴于不同国家发生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不同,导致医院感染发生的主要部位亦有所不同。在美国,主要感染部位为泌尿道、手术部位、下呼吸道及血流感染。而我国主要感染部位则为呼吸道、消化道、泌尿道及手术部位感染,占整个医院感染的80%以上。   7.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重点科室/部门有哪些?   答: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重点科室/部门是指医院感染高发科室、对预防医院感染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室。如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母婴室)、移植病房、烧伤病房、手术室、产房、导管室、消毒供应中心、内镜室、口腔科、血液净化中心、感染性疾病科等。   8.医院感染常见感染源有哪些?   答:医院感染常见感染源主要有病人、带菌者或自身感染、污染的医疗器械、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环境储源等。   9.医院感染的传播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医院感染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接触传播-----是医院感染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传播途径。包括直接接触传播和间接传播。由接触传播的疾病常见的有肠道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皮肤感染等。   (2)飞沫传播-----由飞沫传播的疾病有百日咳、白喉、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腮腺炎等。   (3)空气传播-----由空气传播的疾病常见的有肺结核、麻疹、水痘等。   10.哪些人群为医院感染的易感人群?   答:医院感染易感人群主要有:   (1)有严重基础疾病患者,如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肾病等患者。   (2)老年人及婴幼儿患者。   (3)接受各种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如抗癌药物、放疗、免疫抑制剂等。   (4)长期接受抗菌药物治疗,造成体内微生态失衡的患者。   (5)接受各种侵袭性诊疗操作的患者。   11.医院感染发生的危险因素有哪些?   答:(1)滥用抗菌药物破坏正常菌群的生态平衡;(2)多次使用侵袭性操作;(3)环境污染严重,包括医院中一切医疗用具、空气、医务人员的手,一切医疗器械的表面;   (4)易感人群:婴儿、老人、大手术后、危重病人、慢性基础病、原发病严重者、应用免疫抑制剂、放疗或化疗者。   12.何谓医院感染管理?   答:医院感染管理是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运用相关理论与 方法 , 总结 医院感染的发生规律,并为降低医院感染而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预防、诊疗和控制活动。   13.WHO于1986年向全球推荐有效预防医院感染的五项措施是什么?   答:包括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监测并通过监测进行感染控制的效果评价。   14. 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医院感染暴发 报告 及处置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等等。   15.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16.医院感染三级管理组织是哪些?   答:(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2)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3)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17.根据医疗机构不同规模,应如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   答:医疗机构应根据其规模不同,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体系:   (1)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2)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3)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4)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18.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成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明确职责,并根据国家相关医院感染预防控制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感染管理 规章制度 。   (2)对医疗机构各类人员进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培训。   (3)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及反馈,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医院感染暴发。   (4)落实医院感染控制措施,包括: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加强无菌技术操作、消毒器械的管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管理、医疗废物的管理,以及规范医院感染高危部门、环节和操作的管理等。   (5)开展医务人员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19.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1)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2)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 工作计划 ,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4)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5)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6)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7)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8)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2023-09-07 17:37:521

毕业论文财务报表分析怎么写?

这个还真不太写。不过我建议你按企业性质、行业种类分类来写,因为对财务报表分析的侧重点都不太一样。
2023-09-07 17:37:512

周一早会如何开?

根据各机构的工作方式不同,周一早会一般会有如下内容:一般来说,周一是双休日的第一天,整体士气会比较低迷,这个是尤为要注意的。首先,让大家把气氛搞起来,比如喊个口号什么的。然后就定一个大家比较感兴趣的话题,钱跟发展是大家最感兴趣的,要从如何去获得这些东西上来做文章。来点励志的故事,比如那个人通过努力工作,然后得到了什么样的成绩等等。上周的总结,虽然大家感觉上周的事应该周末就总结完,但是老总在周末要看所有的材料啊。强调从小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让大家定个计划什么的。时间长就长说,时间短就简单点来就行了。通报最新情况,以及为整个团队打气等。早会就是在每个工作日内,开始正常工作之前的简短会议。早会集全日的管理于10-20分钟之内,全方位地对每个人、每件事进行清理和控制,达到改善员工精神面貌。创建组织学习文化,建立相互检查、监督考核机制,聚焦公司品牌文化引导企业行为, 提高核心竞争力。
2023-09-07 17:37:491

请示的正文内容有什么要求?

具体如下: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2、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3、申请: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提出请求,说明申请理由。注意事项:1、行文要求行文字体:标题为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主体为仿宋三号字。2、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家标准a4型。3、行文格式:标题与正文空一行。4、页边距为: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行间距为30磅。5、字间距:以3号字为基准字的标准间距。
2023-09-07 17:37:491

帮我写一篇 詹姆斯乔伊斯的短篇小说《死者》的读后感 1000字 就行 不要复制黏贴的

  詹姆斯乔伊斯的短篇小说《死者》的读后感 1500字:  詹姆斯u2022乔伊斯,以其细腻的富有现实主义的笔触写下了十五个短篇,十五种不同的人生,他们又都互不认识独自生存于二十世纪初的爱尔兰 。乔伊斯的这些在某个片段聚集起来的人们,他们的生命没有开始,我们也无从知晓他们的结局,留给我们的只有冷眼旁观者的写实和嘲讽。寥寥几段文字,乔伊斯就能把一个环境,一个人物本该有的情绪展现在我们面前,他笔下一个故事有时总让我觉得结束的那么突然,也许,正是这份突然给阅读留下了最深远的回味,每一片段里的生命都应该穿越现实的存在下去,重生,抑或堕落,那是生命的选择,作者没有这个权力。  十五个故事以死亡开始,同样以死亡结束。他们之间本没有联系,但是作者运用相同的结构模式,又让我们隐隐地觉得他们之间某种属于一个时代,一个名族的特性。阅读《都柏林人》,仿佛是在看一部分集电影,由十五个片段组成,他们的主色调永远是黑白,偶尔有一些特别扎眼的亮色被插入,黑白与亮色调视觉效果的冲击,光影的运用,要是拍成电影,《罪恶都市》的色彩、格调应该是适合的。  詹姆斯.乔伊斯是二十世纪里一位伟大的爱尔兰小说家,也是西方现代主义小说的杰出代表。他的创作对西方文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和狄更斯一起被誉为莎士比亚之后两位最伟大的用英语创作的作家。 《死者》是乔伊斯的短篇小说集《都柏林人》中的压卷之作,是该集的高潮与总结,历来被誉为英语文学中的名著佳作。综观小说《死者》的叙事脉络,乔伊斯通过晚会以及晚会后的几个场景描述了主人公加布里埃尔在不同场景中,相继与三个女人交锋屡屡受挫之后,心态发生的种种变化,揭示了他逐步走向自我,认识自我,以及最后“顿悟”的心路历程,但是,从《死者》结尾有关“顿悟”和“漫天飘舞的大雪”描述中,读者并不能直接感受到主人公此刻究竟“悟”出了什么。故事的结尾和加布里埃尔的未来隐没在充满着象征意义的文字之中。一切不在是明白和清晰可辩的。它的寓意需要阅读主体去解读和阐释。事实上,乔伊斯作品中所表现的意义含糊就是对传统解读的有力质疑。 兴起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解构主义批评方法旨在消解文本中意义的确定性和单一性,因而为文学作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读方式。本文试图运用解构批评方法,尤其是雅克·德里达的“异延”解构观点对《死者》进行具体分析。“异延”是德里达解构主义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产生差异的差异”。德里达通过异延消解了西方传统中形而上学的“逻格斯中心主义”和“语音中心主义”,从而说明了任何一种追寻单一本原的活动都是徒劳的。 全文由四章构成。 第一章分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乔伊斯的短篇小说集《都柏林人》;第二部分简要介绍小说《死者》及其主题并从中选取两个最具争议性的互相矛盾的主题“死亡”和“新生”作为本文的论述对象;第三部分介绍迄今为止在文学评论上对《死者》所形成的一些观点。 第二章介绍解构主义的主要观点,尤其是德里达“异延”观点,旨在为后面的文本分析提供理论准备;第三章主要用“异延”观点分析文本中出现的关键词汇“死者”、“西部”,说明由于语言及意义的含糊,导致了作为意义归宿的“在场”已经不复存在,符号的确定意义被层层延异下来,又向四面八方指涉开去,犹如种子一样到处播撒,因而它根本没有中心可言。从而从文本中一句话“该是他动身去西方旅行的时候了(孙粱等译:263)”着手(这句话是理解整个文本主题的关键),来探讨两个最富争议的互相对立的主题:死亡和新生,指出导致这两种互相对立的主题能在同一文本中合理存在的原因,是由于该文本自身存在的矛盾因素导致了文本意义的含糊,从而造成了文本意义的不确定,即文本中心意义(主题)的缺失。是文本自己消解了自己。同时,主题意义的不确定也体现了对传统解读的颠覆。 第四章的结语部分对上述章节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最后的结论是:由于文本中互相矛盾的、不确定的因素及语言和意义的含糊性而导致了中心意义的缺失,从而说明文本具有意义含混和自我消解的特征。同时,小说《死者》主题意义的开放性,给读者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阐释空间,这也正是它被读者广泛关注的魅力所在。
2023-09-07 17:37:471

酒店规章制度范本急需!!!!!

酒店规章制度(1)员工守则 一、 工作态度: 1、按酒店操作规程,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员工对上司的安排有不同意见但不能说服上司,一般情况下应先服从执行。 3、员工对直属上司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越级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4、工作认真,待客热情,说话和气,谦虚谨慎,举止稳重。 5、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评时应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论, 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告直属上司。 6、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间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早退。在下一 班员工尚未接班前当班员工不得离岗。员工下班后,无公事,应在30分钟内离开酒店。 7、员工不得在任何场所接待亲友来访。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员工不得使用客用电话。外线打入私人电话不 予接通,紧急事情可向直属上司申请。 8、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 事。 9、热情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10、未经部门经理批准,员工一律不准在餐厅做客,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给亲友以各种特殊优惠。 二、 制服及工作牌: 1、员工制服由酒店发放。员工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制服。 2、所有员工应佩戴作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币5元,员工遗失或损坏工作牌需要补发 者应付人民币10元。 3、员工离职时须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门,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损,须交付服装成本费。 三、 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4、女员工应梳理好头发,使用发夹网罩。 5、男员工应穿皮鞋,禁穿拖鞋或凉鞋。女员工应穿黒鞋,肉色统补袜其 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应无烟熏色,女员工只能使用无色指甲油。 7、 只允许戴手表、婚戒以及无坠耳环。厨房员工上班时不得戴戒指。 8、 工作时间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9、 工作时间内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四、 拾遗: 1、在酒店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即上缴主管作好详细的记录。 2、如物品保管三个月无人认领,则由酒店最高管理当局决定处理方法。 3、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五、 酒店财产: 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有意损坏,当事人 都必须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酒店将立即予以开除,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 安部门处理。 六、 出勤。 1、员工必须依照部门主管安排的班次上班,需要变更班次,须先征得部门主管允许。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外,所有员工上、下班都要签工卡。 3、员工上班下班忘记签卡,但确实能证明上班的,将视情节,每次扣除不超过当天50%工资。 4、严禁替他人签卡,如有违反,代签卡者及持卡本人将受到纪律处分。 5、员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时上班,应电话通知征得部门主管认可,补请假手续,否则,按旷 工处理。 6、工卡遗失,立即报告人事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发新卡。 7、员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店。 七、 员工衣柜: 1、员工衣柜的配给由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员工合用一个衣柜。 员工衣柜不能私自转让,如有违反,将受纪律处分。 2、员工须经常保持衣柜的清洁与整齐,柜内不准存放食物、饮料或危险品。 3、主管部门配给衣柜时,免费发给一把钥匙。如遗失钥匙,须赔人民币10元。 4、如有紧急情况或员工忘带钥匙,可向人事部借用备用钥匙,但须部门主管同意, 故意损坏衣柜,则须赔偿,并予纪律处分。 5、不准在衣柜上擅自装锁或配钥匙,主管部门可随时检查衣柜,检查时两个 以上人员在场。 6、不准在更衣室内睡觉或无事逗留,不准在更衣室吐痰、抽烟、扔垃圾。 7、员工离店时,必须清理衣柜,不及时清理衣柜,酒店有权清理。 八、 员工通道: 1、员工上下班从指定的员工通道入店。 2、后台员工非工作关系不得任意进入店内客用公共场所、餐厅,使用酒店内 客用设施。 3、员工在工作时间要离开酒店时,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能离店。 九、 酒店安全。 1、员工进出酒店,主管人员保留随时检查随带物品的权利。 2、员工不得携带行李、包裹离店,特殊情况必须部门主管同意方可离店。 十、 电路故障: 当电路出故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通知维修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要擅自处理。 (2)和正在用餐客人谈话,表示歉意。 消防安全 酒店配有标准的消防设备。每一位员工都必须熟悉并了解正确使用火 器和消防设备,熟记酒店消防楼梯和疏散通道。 一、火灾预防: *遵守有关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严禁把烟蒂或其它燃烧留在楼梯内、包厢、过道或字纸篓里。 *酒店内任何地方都不得堆积废纸、脏毯、脏棉织品或其它易燃物品,以杜绝易燃源。 *不准在灶台或高瓦数电灯附近放置燃易爆物品。 *盛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不得存放在大楼内。 *任何员工发现还在冒烟的烟头都应该立即把它熄灭。 *如果发现电线松动、磨损、折断、电源插座和电器的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维修部门,以便及时修复。 *厨师上班前必须检查燃油管道、燃烧器、开关等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泄漏,应该关闭阀门,报告维修部门。 *厨师下班前必须检查所有厨房设备,关掉所有阀门的开关。 。 奖惩条例 一、优秀员工: 酒店每月按照各员工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年终进行评比,被评为优秀员工者,将受到酒店的荣誉及物质奖励。 二、嘉奖、晋升: 酒店对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酒店日常的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者将进行嘉奖或晋升。 三、纪律处分/失职的种类: 1、纪律处分为口头警告、纠正面谈、书面警告、辞退警告、停薪、辞退、解除合同或开除。纪律处分由部门经理发失职表,失职表交失职的员工签收,副本送主管部门负责归档。 2、失职行为分为甲、乙、类,犯有其中任何一条都要填写职工失职表,并据此扣发浮动工资。 3、凡第四次发生甲类失职时将扣除一天基本工资的处分,每次失职将扣除10%的浮动工资。 4、凡第三次发生乙类失职时将扣除二天基本工资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会被辞退。 甲类失职 1、 上班迟到; 2、 不使用指定的职工通道; 3、 仪表不整洁; A 留长发; B 手脏; C 站立姿势不正; D 手插口袋; E 衣袖、裤脚卷起; F 不符合仪表仪容规定; 4、 擅离工作岗位或到其它部门闲荡; 5、 不遵守打电话的规定; 6、 损坏工作服或把工作服穿出酒店之外; 7、 培训课旷课; 8、 违反员工餐厅规定; 9、 工作时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休息或工作需要例外); 10、 上班做私事,看书报和杂志; 11、 不经许可带妻子、丈夫、男女朋友等进入酒店; 13、 上班时使用客用坐椅休息和厕所; 14、 穿工作服进入商店(为客人买东西例外); 15、 将酒店文具用于私人之事; 16、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在客人可以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作不雅的习惯动作; 17、 在公共场所和酒店其它地方聚众讨论个人事情; 18、 违反更衣室规定。 乙类失职 1、 上下班不签卡或唆使别人为自己签卡和替别人签卡; 2、 对客人和同事不礼貌; 3、 因粗心大意损坏酒店财产; 4、 隐瞒事故; 5、 拒绝安全检查包裹、手提包或员工身份证; 6、 拒绝执行管理员/部门主管的指示; 7、 上班时打瞌睡; 8、 涂改工卡; 9、 违反安全规定; 10、 在酒店内喝酒; 11、 进入客房(工作例外); 12、 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 13、 未经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 14、 超过工作范围与客人过分亲近; 15、 在除了指定位置以外的其它场所吸烟; 16、 不报告财产短缺; 17、 在酒店内乱丢东西; 18、 不遵守消防规定; 19、 损坏公物; 20、 工作表现并差或工作效能差; 21、 不服从主管或上司的合理合法命令; 22、 擅自配置酒店范围内任何钥匙; 23、 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酒店、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 24、 在酒店内危害任何人员;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5、 向顾客索取小费或其它报酬;作不道理交易; 26、 泄露酒店机密情况; 调戏或欺侮他人; 27、 偷窃酒店、客人或其他人的财物或拿用酒店、客人的食物、饮料; 28、 违犯店规,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29、 在酒店内赌博或观看赌博; 30、 故意损坏消防设备; 31、 触犯国家任何刑事罪案; 32、 遗失、复制、未经许可使用总钥匙; 33、 旷工。酒店规章制度(某酒店)★员工日常管理制度:1、上下班走员工通道,并接受保安员的检查。2、上下班及用餐时需要打卡,不得漏打或替人代打,如出现漏打要及时告之部门主管。3、确因某种原因不能上班的员工,应事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设法于当日通知部门主管,并得到许可,否则视为旷工。4、工作时间不能穿着制服外出购物,不准吃东西、喝酒,不准听收录机,不准看电视,不准唱歌、大声喧哗或闲聊。5、除指定人员外,不准使用客用设施。6、未经允许不可在酒店内摄影及摄像。7、凡进入酒店的单车和摩托车必须停放指定的位置。8、凡不是本市户口籍的员工,要求办理暂住证,费用将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员工证件丢失赔偿规定1、每位员工进入酒店范围内应佩戴胸牌、员工证。2、部门主管及保安人员有权随时抽查有关证件。3、因使用时间长而损坏的,可以到人力资源部免费换领。4、如有遗失被窃,应立即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报告,并按规定补办。5、证件补价:考勤卡30元,员工证20元,胸牌20元,餐卡20元,住宿证20元。★员工餐厅就餐规定为给员工提供一个清洁、卫生、营养舒适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店员工餐厅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共同遵守:1、开餐时间为早餐:6:30-8:00 中餐:11:00-13:00 晚餐: 16:30-18:30 夜宵:23:30-24:302、用餐时需自备勺子、碗和筷子。3、员工就餐时须佩带个人员工证,凭酒店发放的员工就餐卡取饭菜,否则员工餐厅员工有权拒绝发饭菜,对于没有按规定强行就餐者,酒店将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理。4、员工就餐卡仅供员工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若有发现,书面警告一次。5、外来人员在员工餐厅就餐必须经过酒店批准,否则员工餐厅员工有权拒绝发放饭菜。6、自觉保持员工餐厅的秩序,领取饭菜须依次排队,不可争先恐后。7、自觉维持员工餐厅清洁卫生,不准乱倒乱吐饭菜残渣,用餐须保持桌面的清洁,将残渣自行清理倒到餐厅的垃圾桶内,对故意乱倒乱扔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8、爱护食物,珍惜粮食,坚决反对浪费现象,对浪费粮食的一次记书面警告一次。9、员工餐厅员工必须努力工作,不断提高烹饪技术水平,做到饭菜熟、香、营养和卫生,保证员工吃饱、吃好,身体健康。10、外来的食品不准带入员工餐厅食用,员工餐厅的食品也不可带出餐厅食用。否则罚款20元—50元。11、文明就餐,不允许在员工餐厅内吸烟或大声喧哗。12、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宿舍管理制度为了搞好员工宿舍的管理,使大家有一个清洁舒适、安全有秩序的住宿环境,现规定如下宿舍管理条例,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2、保持室内物品摆放的整洁与美观,不得乱摆乱放。3、每周必须安排一位员工打扫卫生,以保持宿舍的清洁。4、爱护公物,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并按情节给予行政处罚。5、养成良好的消防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不准在宿舍内乱拉电线与插座,不准使用高压电器等,同时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断电源,发现火灾隐患须及时向宿舍管理处或保安部报告。6、不准在宿舍内会客,不准带外来人员在宿舍住宿,外来人员必须到宿舍管理员处做好登记,否则宿舍管理员有权拒绝外来人员进入本酒店员工宿舍,同时外来人员必须要晚上23点之前离开宿舍。7、出入宿舍须及时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财产安全防范工作。8、宿舍内严禁吸烟。在房内吸烟而烧坏物品或引起火灾,将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9、宿舍内严禁赌博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立即交公安机关处理。10、不服从宿舍管理员及本宿舍舍长的管理,不得私自换房、换床,不准与管理人员发生顶撞和争执。11、每位员工都必须保持宿舍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注意团结,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和打闹。12、员工遇到问题和困难,可向人力资源部投诉,人力资源部尽量给予帮助。13、有如下行为者将受到处罚:口头警告:1)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杂物、纸屑,将鼻涕涂到墙上、地板或床上,或将手痕、鞋迹印到墙上。2)用力关门,产生较大的声音,影到到其它同事的休息。3)在房内堆积大量的脏衣物,不及时清洗,发出异味。4)在宿舍内存放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5)在宿舍内大声聊天,放较大音量的收录音机,影响到其它同事的作息。6)私人物品摆放混乱,影响宿舍整体美观。书面警告:1)服从宿舍管理员工或本宿舍舍长的安排,不做好值班卫生工作。2)拒绝管理,与宿舍管理员或本宿舍舍长发生争执。3)未经许可,私自调换房或床位。4)不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带外来人员在宿舍住宿。最后警告:1)偷窃公私财物。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打架等。3)不按设备程序操作,严重损坏公共设施的。4)受到严重书面警告和最后警告的员工将被取消住宿资格。
2023-09-07 17:37: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