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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7修订)[失效]

2023-10-02 0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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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下列机械:

  (一)动力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的机械;

  (二)作业机械:包括拖机配套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植物保护、收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机安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驾驶员、操作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管理、核发农机牌照和驾驶员、操作员证件;

  (四)负责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农机行驶、作业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处罚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者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第二章 农机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机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当邀请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的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机动脱粒机实行牌照管理。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县农机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准使用。第十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的地域使用,必须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或者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检验,应当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作业。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第十三条 农机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不准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制动、转向、灯光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防护网及连接链(销)等装置,必须保持性能可靠。

  固定式作业机械的安装应当准确、稳固,与其配套的动力机械转数相匹配,传动装置连接牢固,安全防护网(栏、罩)齐全有效,危险部位应当设明显警告标志。第十四条 轮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及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过村庄时,应当低速行驶,任何人不得尾追、攀登。第十五条 拖拉机牵引挂车或者其他车辆时,只准牵引一辆,小型车不准牵引大型车,不准带挂车牵引车辆。禁止其他动力机械牵引车辆。第十六条 农机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防火帽)。

禁止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第十七条 农机的工作座位不准超乘人员,不准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除工作座位外,不准站乘人员。第十八条 驾驶员、操作员操纵农机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农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驾驶员、操作员是指直接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的人员。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经市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相应的农机。

  操作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乡农机服务(管理)站培训、考试并发给操作证后,方准操纵作业机械。

  操作员的考试应当有县农机监理部门派人参加监考。第二十一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人员(以下简称学习驾驶员),应当持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在指定时间、路段内学习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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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5:30:251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第十三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第十五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十七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应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5.12-200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值班和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公布事故报案电话。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第三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0 15:30:451

农机监理所是公务员吗

多数是公务员。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的行政执法地位,但是各省的参公不一样,有参照的,有不是的,但是不管怎么样,农业监理作为农业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动摇,所以,参公在我看来是早晚的事,因为毕竟国家的法律在健全,不具备执法主体的部门是不能执法的!!!
2023-09-10 15:31:121

宁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发生转卖、转籍、报废等事宜的,应事先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生其他变更事宜的,需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行驶时,机主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八条 农业机械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定期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凡涉及改变农业机械原有安全技术性能的改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禁止拼装农业机械。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所在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二)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  (五)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持有自走式农业机械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驾驶农业机械。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身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开展农业机械年度检审、办理农业机械牌证时,应结合农时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符合明文规定的各类申请应于当日办理完毕。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举报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收取农机监理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禁止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机主有权拒缴。
2023-09-10 15:31:281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的主要职能

组织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承担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办法、农机安全作业规程等监理法规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承担农机事故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协助地方处理重、特大农机事故;组织开发农机监理装备,推广农机监理所需的仪器、设施和设备;组织编写农机安全宣传材料和农机监理人员培训教材;开展农机监理人员培训与业务交流活动;承担农机监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组织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交办的其他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2023-09-10 15:31:471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和全区农机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部农机监理总站的工作部署,结合全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实际,制定20xx年全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围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一)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现状、各地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问题,为更好指导全区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二)开好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季度的农机安全生产例会,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好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三)抓好各级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签订工作,市、县、乡、村、机手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四)提前策划、准备好今年6月的安全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宣传典型,推动各地按任务、按进度又好又快完成创建“平安农机”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六个一”宣传工作;编印一套全区统一的农机安全宣传资料。   (五)部署、开展好全区农机安全大检查工作,抓好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开展针对性强的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六)严把拖拉机注册登记及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格按章入户,规范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从源头上治理农机事故隐患。   (七)加大对拖拉机无牌证行驶、无证驾驶和违法载人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力度,对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要采取“人盯人、人盯路、人盯车”的“三盯”措施,对春节、清明节、国庆节、农村墟日、庙会等节假日、拖拉机违法搭人多的山区县进行重点监控。   (八)结合开展拖拉机年检和换发新式拖拉机牌证工作,加大清理报废拖拉机工作力度。   二、完善法规、规章、标准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机监理行政执法环境   (九)做好与《广西农机事故处理办法》配套的《广西农机事故处理程序》的调研、修订工作,争取今年7月制定实施。   (十)做好《微型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制定工作,加快调研、起草工作,力争《微型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今年8月出台。   (十一)做好《广西拖拉机驾驶违法记分办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调研、修订工作,为出台《广西拖拉机驾驶违法记分办法》打好基础。   (十二)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理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的管理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业务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能力   (十三)加强农机监理业务检查和指导,确保《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广西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广西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在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贯彻实施。   (十四)建立健全总站本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书档案,并指导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的开展。   (十五)抓好源头管理,把好小型多功能拖拉机的准入关。今年拟开展一次全区范围的整治超标准多功能拖拉机的专项整治活动。   (十六)做好wai挂拖拉机调研工作,协调有关省区,积极、稳妥处理好wai挂拖拉机的管理问题。   (十七)抓好全区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和有关书表的计划、订制、发放工作。   (十八)农机监理学会年内组织召开一次监理业务研讨会。   (十九)积极配合区中心人事部门,力争农机监理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稳定农机安全监理队伍。   四、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为契机,继续抓好农机监理系统行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在去年开展农机监理系统行风评议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继续抓好农机监理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牢固树立为农民、农业、农村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作风。   (二十一)做好全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水平,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提高为“三农”服务水平。年内计划举办广西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广西农机安全监理文秘、通讯人员、广西联合收割机考验员(拟培训到地级市)、广西农机事故处理员、广西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员(拟培训到地级市)等学习培训班。   (二十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机关的效能。   五、继续抓好农机监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机监理装备水平   (二十三)以自力更生为主,多方筹集资金,继续抓好基层农机监理机构的站房建设。   (二十四)加快监理技术装备建设,做好移动式拖拉机检测设备、农机事故处理设备、拖拉机违法技术检测设备的选型、订制、配备工作。   (二十五)进一步抓好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加强调研,针对《广西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稳步推进网上ban证、查询、统计等监理业务的进程。
2023-09-10 15:32:181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使用操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与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域协作机制,在农业机械的跨区作业、信息共享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协作。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市场营销、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农业机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安全标准化建设,保障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第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本市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检查本单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  (四)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农业机械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二)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定期申请安全检验;  (三)停止使用和报废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前,应当与作业服务需求方签订专门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或者在作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责任,并指定专门人员维护农业机械现场作业秩序。第十六条 本市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需求方使用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示范文本。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雇用他人操作农业机械的,应当确认所雇用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持有有效操作证件、其他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冒险作业。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023-09-10 15:3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条 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白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2023-09-10 15:32:431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机监理工作

做好农机监理工作的方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抓机制、明责任、促管理 抓服务、促效率、塑窗口 抓落实、保“春耕”、提“四率” 抓整治、重排查、保平安 抓宣传、重教育、促意识
2023-09-10 15:32:522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十七条 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第十九条 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有变化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员须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  (二)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023-09-10 15:33:091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的介绍

为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农业部于1999年6月8日成立了农机监理总站(在农机推广总站加挂农机监理总站牌子)。1内设机构:办公室、计财处、信息宣传处、监理装备处、执法监管处。
2023-09-10 15:33:201

农机监理站的监理内业都干什么

也没什么基本上就是做做报表,统计一下数据什么的
2023-09-10 15:33:412

罗庄农机监理是干什么的

是查农机的,抓到你就要交钱,特别是用来打民房的吊车要是被他们发现了少了800元都走不掉。跟强盗没有啥两样
2023-09-10 15:33:503

南京市六合区农机监理所,拖拉机年怎年审

你要问的是南京市六合区农机监理所拖拉机怎样年检吧?拖拉机年度检验具体情况如下:一、检验对象:凡领有市区牌证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牌证齐全,证车相符,在行驶证签注的有效期内,依法参加由农机部门组织的年度检验,同时办理“交强险”和“农机综合保险”,同步查询、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或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参加年检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二、组织方式:农机安全检验以集中送检下乡的办法进行。检验有效期在3月31日前的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由各区农机执法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赴各镇设点集中进行检验。三、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统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23-09-10 15:33:581

农机监理站是不是行政机关

农机监理站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革应为行政单位,因此,应当也是被认定为行政机关的!
2023-09-10 15:34:192

成为农机监理的条件有哪些?

农业局有农机监理站。你要监理?
2023-09-10 15:34:342

农机监理站是什么性质单位,事业单位改革何去何从

农机监理站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革应为行政单位
2023-09-10 15:34:461

保定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电话:0312-3226672雄县农机监理站:0312-5811657
2023-09-10 15:34:531

哪条法律条文规定农机监理部门不能上道路执法

农机监理部门可以和公安交警联合道路执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023-09-10 15:35:012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的介绍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农业部于2009年2月10日制定颁布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该规范共6章23条。
2023-09-10 15:35:091

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及其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包括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具。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工作。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较多的乡(镇)、村,可以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农机监理员和安全员,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业机械,应自购置后三个月内按牌证管理有关规定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字迹清晰。  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遗失、损毁牌证的应办理补、换手续。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作业。第九条 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和农用动力机械不准私自拼装、改型,不准改变原设计传动比或随意提高转速。第十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进行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拖拉机拖车载人,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农业机械启动、挂接、升降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四)在场院作业的农业机械,外露运转部件和内燃机排气管必须有防护装置,严禁漏电、漏气、漏油的机械进行作业;  (五)大型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宽幅农业机具或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通过村镇或人多的危险地段时,应有人护行;  (六)液压悬挂农业机具,停机后必须恢复到安全位置。第十三条 拖拉机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之前,需要异地移动或上道路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资格审验和安全教育。第十七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者,应在教练员的随机指导下,按指定路线行驶。  持有实习驾驶证者,可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准载人或载运危险物品。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检查;  (二)必须随身携带与所驾驶、操作机型相符的驾驶证、行驶证或作业证、操作证;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或将农业机械交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械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机械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七)不准有其它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第四章 违章处罚第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号牌字迹不清、损坏、遗失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二)驾驶、操作时,不携带驾驶、行驶或作业、操作证的;  (三)拖带拖车、牵挂(悬挂)农机具,以及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或牵引(悬挂)宽幅农机具,通过村镇或人多危险地段无人护行的。第二十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灭火罩(网)等防护装置的;  (三)农业机械中驾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传动、联接、灯光、防护装置等机件不符合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2023-09-10 15:35:231

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政法单位属于参公单位吗?

农机局依据地域的不同它的职级职别是不一样的,有些中央是行政单位,有些中央是事业单位.假如你上说的是"农业机械管理局",那一定是行政单位,属于公务员管理的行政单位,假如是"农业机械事业局",那就是事业局,人员为参公管理.从称号上就有分明的区别,一个是管理局,一个是事业局.它的下属单位"农机监理站"是事业单位,人员为参公管理,但它的职级只比下级管理局低半档.如县级农机局是正科级单位,它的农机监理站为副科级事业单位.
2023-09-10 15:35:331

请问农机监理星期六上班吗?今天我去办理业务

农机监理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休息,当然法定节假日除外
2023-09-10 15:35:441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公安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委托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有关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四)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及统计报告;  (五)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机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服务。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  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因跨区作业不能返回原籍参加定期检验、审验的,由原发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委托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代检、代审。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验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及超过标准的各种收费,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有权拒绝。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坏、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023-09-10 15:35:521

农机安全监理具体是什么工作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办理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登记申请,牌证核发、检验以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考试和发证工作;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农机事故的统计和道路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管理。
2023-09-10 15:36:242

什么是农机监理

农机监理 属于 行政执法机构 国家赋予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化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 (3)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检验。 (4)负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5)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6)对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处罚违章行为。 更多关于监理的信息你可以去监理论坛cne163看看。
2023-09-10 15:36:351

农机监理站是什么编制

农机监理站是农机局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
2023-09-10 15:36:451

如图,请问:农机监理站主要干啥的?谢谢

就是对农机的使用维修以及安全进行监护指导
2023-09-10 15:37:013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作业中的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除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的号牌和有关证件,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购买下列农业机械后,必须及时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未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拖拉机;  (二)农用运输机械;  (三)大中型收获机械;  (四)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前款所列农业机械(以下统称为牌证农业机械)的异动、变更、封存和报废,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牌证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或者季节性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第十一条 牌证农业机械以外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  (二)操作员应当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  (三)清除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四)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意排除;  (五)喷洒农药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内必须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配备灭火器材;  (二)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作业的内燃机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第十四条 拖拉机作业时,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者一组作业机械。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用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被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在其他道路和区域的行驶规则,参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并发给驾驶证、操作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第十八条 持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和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内容不符合的牌证农业机械;  (二)不得将牌证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  (四)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  (六)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的,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驾驶牌证农业机械。  持有实习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独驾驶牌证农业机械。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2023-09-10 15:37:091

农机监理条例(2013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发生转卖、转籍、报废等事宜的,应事先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生其他变更事宜的,需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行驶时,机主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八条 农业机械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定期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凡涉及改变农业机械原有安全技术性能的改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禁止拼装农业机械。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所在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二)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  (五)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持有自走式农业机械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驾驶农业机械。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身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开展农业机械年度检审、办理农业机械牌证时,应结合农时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符合明文规定的各类申请应于当日办理完毕。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举报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收取农机监理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禁止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机主有权拒缴。
2023-09-10 15:37:181

市农机监理所所长是什么级别的干部

根据相关信息了解得知,市农机监理所所长是副科级别的干部。
2023-09-10 15:37:261

广西玉林农业机械条例第三章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发生转卖、转籍、报废等事宜的,应事先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生其他变更事宜的,需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未领取正式号牌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确需行驶时,机主应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指定路线行驶。第八条 农业机械牌证禁止转借、涂改、伪造。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定期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 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上县乡道路和省道、国道行驶的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凡涉及改变农业机械原有安全技术性能的改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禁止拼装农业机械。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须经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因户籍或所在单位变动,应办理转籍或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二)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  (五)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持有自走式农业机械学习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驾驶农业机械。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第十八条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身着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检查。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开展农业机械年度检审、办理农业机械牌证时,应结合农时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形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符合明文规定的各类申请应于当日办理完毕。第二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凡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举报者作出答复。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收取农机监理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禁止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机主有权拒缴。
2023-09-10 15:37:361

农机监理站补证换证要钱吗

需要钱的哦。具体收费标准如上,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有所改变。农机监理总站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承担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办法、农机安全作业规程等监理法规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承担农机事故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协助地方处理重、特大农机事故;组织开发农机监理装备,推广农机监理所需的仪器、设施和设备;组织编写农机安全宣传材料和农机监理人员培训教材;开展农机监理人员培训与业务交流活动;承担农机监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组织农机监理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交办的其他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2023-09-10 15:37:441

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的各种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检验、审验、考核、牌证管理以及纠正违章行为和处理农机事故等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和核发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管理局负责。第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七条 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牌证统一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分级核发。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购置后应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报户,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或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能报户。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买卖或所有权变更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封存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或买卖。  封存的农业机械需要启封时,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原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准予复驶或作业。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完好清晰;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拼装、改型或增速。  方向盘式拖拉机挂车必须安装汽刹车或油刹车装置。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应符合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二)农用动力机械在拖带配套农机具时,必须按规定功率、转速匹配。  (三)农业机械在场院区作业或进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时应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内燃机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输电导线及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四)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拖拉机不得从事客运。需要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大中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3人,小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2人,并须有安全乘坐位置。  (六)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或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村、镇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送。  (七)喷施农药应有防护和防污染措施。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参加作业。第十六条 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及公路养护道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拖拉机,使用拖拉机从事运输。第三章 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经乡(镇)以上医院检查合格并符合驾驶或操作要求;  (三)具有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后,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按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标准执行;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执行。
2023-09-10 15:38:091

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 政法单位)属于参公单位吗?

有些地方农机监理站还是差额事业单位,工资都保证不了。
2023-09-10 15:38:333

仓山区农机监理站 我想知道仓山区农机监理站到底是什么样一个单位,考进去的话待遇是怎样呢

待遇不好。工作又累。
2023-09-10 15:38: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