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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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区别?

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都是指越过国界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从这一点说,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也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着眼于某个国家,即一个国家(地区)同其他国家( 地区 )之间的商品交换;后者是着眼于世界范围,即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一、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差异:前者是着眼于某个国家,即一个国家(地区)同其他国家( 地区 )之间的商品交换;后者是着眼于世界范围,即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二、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的联系:1、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都是指越过国界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2、经营的目的都是取得利润或者经济效益。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区别有哪些?

从国家角度可称为对外贸易,从国际或世界角度,可称为国际贸易/世界贸易。一、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的相同点1.都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2.交易过程大同小异3.经营的目的都是取得利润或者经济效益二、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差异1.对外贸易难度大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贸易政策与措施、市场调查、交易争端解决2.对外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货币和度量衡差别、商业习惯、海关制度及其他贸易法规、国际汇兑、货物的运输与保险3.国际贸易风险大信用风险、商业风险、汇兑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政治风险

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一、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差异:前者是着眼于某个国家,即一个国家(地区)同其他国家( 地区 )之间的商品交换;后者是着眼于世界范围,即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二、对外贸易与国内贸易的联系:1、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都是指越过国界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2、经营的目的都是取得利润或者经济效益。扩展资料: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 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贸易百度百科-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的作用

对外贸易不仅把商品生产发展很高的国家互相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使生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交换领域中来,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深入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日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支配了他们的生产。随着各国的商品流通发展成为普遍的、全世界的商品流通,作为世界货币的黄金和白银的职能增长了。黄金和白银除去具有货币一般购买手段之外,还被用来作为国际支付、国际结算与国际信用的手段。随着黄金、白银变成世界货币,产生了形成商品世界价格的可能性。世界价格的形成,表示价值规律的作用扩大到世界市场,为各国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条件进行比较建立了基础,促进了世界生产和贸易的发展。通过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分工,节约社会劳动,不但使各国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且还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加速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实现。 1、发展对外贸易,可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调节资源的优化配置。 2、发展对外贸易,可以节约社会劳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发展对外贸易,可以吸收和引进当代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 4、发展的对外贸易,接受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可以促进国内企业不断更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国际化水平。

对外贸易的定义是什么?

外贸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扩展资料:对外贸易不仅把商品生产发展很高的国家互相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使生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交换领域中来,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深入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日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支配了他们的生产。随着各国的商品流通发展成为普遍的、全世界的商品流通,作为世界货币的黄金和白银的职能增长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的基本职能是

负责公司同国外业务单位的联系与洽谈进出口报关清关手续,物资查验与核对,商检等负责相关资料的翻译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3.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4.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平等互利原则5.坚持以质取胜,市场多元化战略6.积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7.增强规则、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8.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培养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贸易的高素质人才9.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10.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际国内 要发展对外贸易。通过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要优化进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努力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的矛盾。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扩大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增加能源、原材料以及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加强国家口岸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 要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注重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优化结构,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引导跨国公司把高端制造和研发环节转移到我国,吸引外资加快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符合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优化投资环境,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纠正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变相给予优惠政策和层层下达分解指标的做法。 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加强引导和协调,避免企业在境外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办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进程,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稳步推进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区建设。

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是什么

中国现行贸易政策从中国外贸政策的历史发展过程可看出,它属于选择型贸易政策.或者说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贸易政策。当然,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贸易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随着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的变化、本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变化,以及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的变化等不断调整的。此处所谓的选择型贸易政策是相对于稳定而完善的成熟型贸易政策而言。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与成熟型贸易政策相比较,选择型贸易政策一般都具有如下特点:(1)动态性。即贸易政策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且有时这种调整是根本性的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贸易政策差别很大的情况。(2)不确定性。贸易政策受内外因素的影响很大,中国对外贸易政策而且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经济体制变革等本质性因素。(3)不规范性。贸易政策主要是依据本国的情况而制定的,明显带有本国的特色。与国际规范相差较大。(4)不完善性。即在贸易政策体系、调节一L具、调节方式与手段的构建、相互配合与效率等方面尚存在很多不足,中国对外贸易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完善。(5)目标明确。从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特别是后10年的发展来看,我冈的外贸政策紧密地配合改革开放的步伐.政策制定与调整的依据就是更好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向国际规范靠拢,与国际经济接轨。对外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准则。它集中体现为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法律、规章、条例及措施等。它既是一国总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贸易政策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政府在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总目标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和调节的行为。它是一国对外经济和政治关系政策和措施的总体, 它为发展经济服务,并随着国内外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和贯彻方面,国家一般设立一系列专门机构,按照对外贸易政策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如在政府中设立外贸部或商业部作为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地点设立海关作为进出口商品的通道,对商品进行监督查验、征收关税、查禁走私;设立进出口银行,从金融上支持商品的进出口,发放出口信贷、办理国际支付结算;设立商品检验局和卫生检疫机构,从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把关。 目前正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而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严峻,贸易摩擦更加频繁,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需要经济政治等各个层面全面推进。经济领域改革中,对外贸易政策的适时调整、完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升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外贸易量计算公式

对外贸易量计算公式:贸易量=进出口额/进出口价格指数,价格指数=报告期价格/基期价格X100。一,对外贸易量是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对外贸易值。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常受价格变动的影响,为准确地反映一国进、出贸易的实际规模,通常以一定年份为基期,用进、出口值除进、出口价格指数,便剔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得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贸易值,即对外贸易量。二,以货币所表示的对外贸易值经常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不能准确地反映一国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更不能使不同时期的对外贸易值直接比较。而以一定时期为基期的贸易量指数同各个时期的贸易量指数相比较,就可以得出比较准确反映贸易实际规模变动的贸易量指数三,由于国际市场上的物价经常发生变动,用价值表示的国际贸易额并不能真实地反映该国外贸的实际规模。如果用贸易量,即用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等来表示,则可以避免这种缺陷。四,就某一种商品来说,用计量单位表示十分容易,但就一个国家的全部进出口商品来说,就无法直接用计量单位表示,因商品不同,计量单位也不同,难以直接相加五,例如,以2004年为基期,某国该年的进出口价格指数均定为100。2005年该国进口贸易额为1170亿美元,出口贸易额为1200亿美元。2005年该国出口产品价格平均下跌5%,出口价格指数为95;2005年该国进口产品价格平均上涨3%,进口价格指数为103。六,可见,该国2005年的进口贸易额虽然达到1170亿美元,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实际进口贸易量只有1135.9亿美元;而该国2005年的出口贸易额虽然只有1200亿美元,但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实际出口贸易量却高达1263.15亿美元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区别有哪些?

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都是指越过国界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从这一点说,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它们也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着眼于某个国家,即一个国家(地区)同其他国家( 地区 )之间的商品交换;后者是着眼于世界范围,即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1、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国际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发生,并随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到资本主义社会,其规模空前扩大,具有世界性。2、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

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独立自主是指自己拥有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发展本国经济。2、更要对进口严格控制,绝不是闭关锁国、自力更生的原则。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固步自封,都应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平等相待,又有继承的一面,以保护国内工业正常发展、不分贫富与强弱,使双方都能获得各自的利益,才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其它国家发展对外贸易。3、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自力更生是实行对外开放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符合对等的原则,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独立、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平等互利就是国家不分大小,面对国外采取倾销手段。

对外贸易定义

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 是特指国家际贸易活动中的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是立足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去看待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贸易活动。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芝务、技术)的交换,又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e)。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从国际范围来看,这种经济活动就是国际贸易。 对外贸易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性质和特征受社会生产方式所制约。从历史上看,对外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第三次大分工即商业成为独立部门和国家的形成,因此古代的对外贸易是奴隶社会的产物。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生产力发展缓慢,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生产很不发达,这就使当时的对外贸易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①由于国际分工尚未形成,一国的对外商品交换仍以国内社会分工为基础,对外贸易与国内商业并无本质区别。②投入对外贸易的产品在社会总产品中只占很小比重,而且对外贸易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区局限性。③商品结构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专供统治阶级享用的消费品和奢侈品,奴隶本身也是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商品。④有能力从事对外贸易的主要是大商业资本,它们组织武装的船队和陆上商队,不仅为了自卫,而且也进行掠夺,因此古代的对外贸易经营往往与暴力相结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对外贸易促进了西欧国家的原始积累,因此,对外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之一。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产业革命建立起机器大工业,使生产社会化超越国界,形成了国际分工。这时对外贸易摆脱了地区局限性,获得了高度发展,开始成为世界贸易。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外贸易从海外获得廉价的原料和粮食,使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要素变得便宜,同时又因有国外市场而得以扩大生产规模,这一切都导致利润率的提高。发展对外贸易无疑是资本主义加强剥削的一个基本条件,但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资本的积累,提高了资本有机构成,结果又会使利润率下降。 对外贸易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因为生产力的进步使生产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同时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深化,使得资本主义国家更加需要国外市场,更加依赖对外贸易。在帝国主义条件下,资本输出有了重大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外贸易地位的降低,资本输出反而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增长。垄断组织不仅操纵了宗主国的对外贸易,也控制了殖民地附属国的对外贸易,成为它们进行不等价交换、攫取垄断高额利润的重要手段。 社会主义社会仍需大力发展商品生产,这是对外贸易继续存在的客观条件。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对外贸易,可以利用国际分工,节约社会劳动和实现产品在物质形态(使用价值)上的转换,从而有助于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技术改造,有利于社会再生产协调地进行。发展对外贸易符合社会主义大生产的要求,也适应经济生活国际化的历史趋势。 掌握对外贸易的自主权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独立的一项重要前提。发展中国家必须结合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斗争来发展对外贸易,才能对民族经济的增长起积极的作用。 现代对外贸易活动主要包括交易条件的磋商以及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贸易方式不同,磋商或确定交易条件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但任何贸易方式,都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一旦订立,便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交易合同的磋商、订立、履行是现代对外贸易活动的主要内容。 对外贸易政策基本上分为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大类,它反映着一国统治阶级的利益。政策属于上层建筑,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不论是自由贸易还是保护贸易,只要有利于进步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巩固,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便具有进步性。因此,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阶级实质和作用,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

对外贸易什么意思?

外贸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扩展资料:对外贸易不仅把商品生产发展很高的国家互相联系起来,而且通过对外贸易使生产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交换领域中来,使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深入到他们的经济生活中。使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劳动产品日益具有商品和交换价值的性质,价值规律逐渐支配了他们的生产。随着各国的商品流通发展成为普遍的、全世界的商品流通,作为世界货币的黄金和白银的职能增长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是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在对外关系中占有怎样的地位?

对外贸易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在对外关系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外贸易属于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行业分类标准,进出口贸易属于批发和零售行业。进出口贸易是指与外国当事人通过缔结契约进行买卖商品,包括劳务、技术等的一系列具体业务。它体现了国家间的商品买卖以及商品买卖有关的劳务进出口、国家间货币结算与支付等方面的业务和法律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买卖和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和保管业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监管业务;进出口商品的货运保险业务;进出口商品结算货款和提供资金的国际结算与银行信用业务,解决进出口业务纠纷的仲裁工作和司法审理;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等等。贸易 是自愿的货品或服务交换。贸易也被称为商业。贸易是在一个巿场里面进行的。最原始的贸易形式是以物易物,即直接交换货品或服务。现代的贸易则普遍以一种媒介作讨价还价,如金钱。 金钱的出现(以及后来的信用证、钞票以及非实体金钱)大大简化和促进了贸易。两个贸易者之间的贸易称为双边贸易,多于两个贸易者的则称为多边贸易。 贸易出现的原因众多。由于劳动力的专门化,个体只会从事一个小范畴的工作,所以他们必须以贸易来获取生活的日用品。两个地区之间的贸易往往是因为一地在生产某产品上有相对优势,如有较佳的技术、较易获取原材料等。 贸易: 凡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其贸易方式以海关的监管方式为基础进行分组,分为以下几种: 1. 一般贸易 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3. 其他境外捐赠物资 4. 补偿贸易 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6. 进料加工贸易 7. 寄售、代销贸易 8. 边境小额贸易 9.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10.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11. 租赁贸易 12.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 出料加工贸易 14. 易货贸易 15. 免税外汇商品 16.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7.出口加工区

对外贸易名词解释

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从国际范围来看,这种经济活动就是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是一个历史范畴,其性质和特征受社会生产方式所制约。从历史上看,其产生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第三次大分工即商业成为独立部门和国家的形成。现代对外贸易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交易条件的磋商以及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外贸易的政策基本上分为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大类,它反映着一个国统治阶级的利益。无论哪种贸易政策,只要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巩固,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便具有进步性。掌握对外贸易的自主权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独立的一项重要前提。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1、进口贸易 (Import Trade):将外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入本国市场销售。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外国市场销售。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甲国的商品经过丙国境内运至乙国市场销售,对丙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目前,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什么是对外贸易?

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从国际范围来看,这种经济活动就是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是一个历史范畴,其性质和特征受社会生产方式所制约。从历史上看,其产生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第三次大分工即商业成为独立部门和国家的形成。现代对外贸易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交易条件的磋商以及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外贸易的政策基本上分为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大类,它反映着一个国统治阶级的利益。无论哪种贸易政策,只要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巩固,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便具有进步性。掌握对外贸易的自主权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独立的一项重要前提。

什么是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亦称“外国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

什么叫对外贸易

简单地说就是与国外做生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招商局有什么关系

招商局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先驱,创立于1872年晚清洋务运动时期。130余年来,曾组建了中国近代第一支商船队,开办了中国第一家银行、第一家保险公司、第一家电报局、修建了中国第一条铁路等,开创了中国近代民族航运业和其它许多近代经济领域,在中国近现代经济史和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和日常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外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全市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综合调研,提出外经贸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措施。  (三)协调指导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对外贸易工作;监测分析对外贸易运行情况,规范外贸流通秩序,协调建立本市外贸促进体系;指导全市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推进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依法办理各类企业进出口资格备案登记;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投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推广电子商务等各种新型贸易方式。  (五)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按权限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等有关事项;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组织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对外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  (六)负责全市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核准市管理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监督检查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和报送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协调加工贸易企业联网推广与运行管理;负责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的审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走出去”战略,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和境外投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报本市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机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服务贸易等业务;负责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派出常驻人员的核报与宏观管理;指导境外市场开发,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秩序。  (八)负责全市技术进出口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制订技术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协调管理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负责有关应对工作;协调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工作,核发技术进口、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推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  (九)负责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措施;负责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国家机电办管理的产品的核报工作;负责本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和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核;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和研发等项目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国际服务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负责本市国际货运代理和外经贸仓储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进出口商品和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制订我市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一)负责全市国(境)外的经济事务联络工作,负责外国和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在穗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据授权核发外国人商务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受理各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有关外经贸的外事业务。  (十二)协调、指导区、县级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的外经贸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业务培训和外销员岗位培训、考试、颁证以及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前培训、考试工作。  (十四)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外经贸行业商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协调、指导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和市贸促会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对外贸易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区别 哪个好 还有学费情况

外经贸好

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现在一般都改为对外贸易局了就是对进出口的公司 厂矿进行业务管理 指导和协调的一个部门原先对口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像现在的来料加工等都是离不开这个部门的找个网站具体了解一下

北京的对外贸易经济大学距离北京中医药大学有多远

10分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步行 180米对外经贸大学站 上车379路 (或 13路 119路 特16路 夜28路 )1站中日医院站 下车 步行 370米北京中医药大学(西校区)打车费用: 13元 (按驾车的最短路程计算)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澳合作,专科)介绍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澳合作,专科)   学制三年   本专业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举办,教学计划由中外双方课程联合构成。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颁发的专科文凭和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颁发的国际贸易专科文凭。   本专业旨在培养既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一定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又具有较强英语应用能力的外经贸应用型人才。   专业教学计划中包含8门双语教学课程:组织行为学导论(IntroductiontoOrganizationalBehavior),会计学原理(IntroductoryAccounting),商用计算机技术(BusinessComputing1),商务统计(BusinessStatistics1),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1),商法(CommercialLaw),营销学原理(MarketingPrinciples),微观经济学(PricesandMarkets);专业课还包括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英语函电、中国对外贸易、物流管理、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电子化实务等。   学生还将接受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全球英语”培训系统的全面训练,以使学生具备娴熟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并能够顺利完成上述8门双语课程的学习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历史沿革

(1949.11-1952.8)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政务院政秘字一号令,中央贸易部于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日在原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及中央商业处的基础上成立。中央商业处是为筹备成立中央贸易部而设置的属于中央性质的临时机构,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三日成立至同年十一月一日结束。中央贸易部将华北工商及中央商业处两个单位的人员,资财全部接收,并同时启用印信。职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央贸易部执行以下职权;(1)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总计划起草国营贸易及合作社贸易总计划,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实施;(2)批准全国各专业总公司的业务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监督其执行;(3)管理与调度全国一切国营贸易资金及存货;(4)决定全国各大市场国营贸易公司批发商品的价格;(5)指导全国私营商业及各级人民政府贸易部门对于市场的管理工作;(6)颁布全国贸易会计法规。部长:叶季壮: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为中央贸易部部长。撤销:随着国内外贸易的飞跃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减轻贸易部工作的份量,更有力的分别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定的第二项”,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于一九五二年九月三日撤销中央贸易部。 (1952.8-1982.3)成立:随着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更加有力地开展国内和国外贸易工作,一九五二年八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职能:1. 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和执行;2. 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3. 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4. 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5. 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6. 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7. 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8. 1961年前主管我国成立设备的援外工作;9. 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部长:叶季壮 (1952.8-1967.6逝世)林海云(代) (1965.9-1970.7)撤销:对外贸易部自一九五二年九月成立至一九八二年三月间,一直作为中国政府主管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贸易部正式撤销。 (1982.3-1993.3)成立: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规划、管理和协调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做好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间的多边和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组织引进和出口技术,开展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统一组织政府间综合性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战略服务。部长:陈慕华(1982.3-1985.3)郑拓彬(1985.3-1990.11)李岚清(1990.11-1993.3)。对外经济联络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国际影响的扩大,我国对外经济援助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了加强这一工作的管理,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随着国际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对外援助任务逐渐增加,为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人员和机构,经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日在对外经济联络总局的基础上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一九七O年六月经中共中央中发(70)44号文件决定,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于一九七O年八月六日正式改称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自其前身对外经济联络总局成立以来,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具体职责为:1、在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协定、议定书;2、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3、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4、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办理出国援外专家的有关事项;5、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6、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一九八二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对外经济联络部正式撤销。 (1979.8-1982.3)成立:1979年8月,中发[1979]60号,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谷牧。主要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订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外国资金和进口设备的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方面掌握、消化、研究和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以提高国内的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审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或长期贸易协定、协议,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农问题与对外贸易的关系

第一是消除贸易壁垒,第二是降 低关税,第三是市场准入。

我国对外贸易中品牌营销的现状与策略探讨

 国际市场竞争已经跨越了产品竞争阶段,进入了品牌竞争时代。一个国家是否拥有国际驰名品牌,拥有多少国际驰名品牌,已成为该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象征。我国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适应品牌竞争时代的要求,开展品牌营销,创出中国的世界名牌。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品牌营销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78—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对外贸易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6.5%。1997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了3250亿元,跨人  了世界贸易十强之列。与此不相称的是,我国对外贸易中品牌营销状  况堪忧,目前世界前50名驰名商标中没有一个是中国的。           1、出口商品品牌化程度低。           我国每年出口1600多亿美元的商品中,标有我国自己的品牌的商品仅占1/3左右;有1/3的商品没有品牌:有1/3的商品打的是外商的品牌。许多从国外回来的有识之土都感叹:“国外市场上的中国货的确不少,但用中国品牌的却不多见,街头巷尾都是没有商标的中国  廉价商品,或者是为外商定牌生产的中国商品。”品牌是商品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自己的牌子的商品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使进入国际市场,其竞争力也远不如别人,很难登堂入室。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46.5万个企业加上服务业,到1995年底,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仅为53.87万个,在国外注册商标的就更是寥寥无几。不少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不得不依附于“洋品牌”,赚下很少的原料费和加工费,为他人做嫁衣裳。           2、品牌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屡屡发生我国驰名品牌被外商抢注的事情。据统计,肋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0肋多起,被澳大利亚抢注150多起,日本100多起,印尼54起,造成每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损失。商标被抢注,要么10年8年不能进入国外市场,要么花费几百倍甚至几千倍于注册费的高价钱买回商标使用权。多年的计划经济使我国众多企业商标意识谈薄,缺乏品牌自我保护意识。不少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品牌。呼和浩特橡胶厂以215万美元的价格将“鹰”牌商标转让给了美国特异公司;珠江的“皇妹”啤酒被澳大利亚富士达酿酒集团无偿使用后封杀;广州“洁花”被宝洁公司打入了冷宫3新加坡的永固”吞食了无锡的“虹美”;安徽的“扬子”演变成了“博西扬”……品牌意味着市场。失去了自己的品牌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市场。以我国洗涤用品市场为例,我国最大的年产8万吨以上洗衣粉的北京“熊猫”、四J11“双猫”、广州“菊花”等大型洗涤用品企业与美国“宝洁”、日本“花王”、德国“汉高”、美国“利  华”等公司合资后,中国四分之三的洗涤品市场被“飘柔”、“海飞丝”、“花王”、“潘婶”等洋名牌垄断。国有品牌在洋名牌的围攻中处境艰难,更谈不上抢占国际市场。           3、品牌的附加价值低,品牌竞争力不强。           品牌的附加价值是指那些品牌中所包含的、中肯的、被消费者欣赏  的东西和产品的基本功能以外的东西,也就是通过品牌给消费者提供的信任感、满足感和荣誉感,它能通过其商品形式维持一种溢价。国外的调查显示,抽“万宝路”香烟的人,平均每盒香烟要从口袋里掏出来30次,其中有1/3是为了欣赏和向别人显示这个品牌。可见“万宝路”给消费者提供了较高的品牌附加价值。           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商品的品牌附加价值较低,直接表现为品牌竞争力不强,产品档次低,价格低,市场占有率和超额利润率低。  1995年我国的收音机出口量占世界产量的一半以上,但其销售额只占世界总销售额的10%不到。在国际市场上,同是我国生产的挂洋品牌的收音机的售价几倍于挂自己品牌的同类产品,其原因就是洋品牌的附加价值高于我国品牌的附加价值。1994年我国服装出口额居全球首位,达237亿美元,但平均每件卖价仅有3.2美元,与国际名牌服装的售价有天壤之别,其原因是我国外贸服装缺乏高附加价值的知名品  牌。           品牌附加价值低,品牌竞争力必然不强。以啤酒为例,我国品牌竞争力最强的“青岛啤酒”1996年品牌价值为33.42亿元,不仅119.9亿美元的美国“百威啤酒”无法相比,就是与并不十分有名的“海尼根啤酒”的27亿美元的品牌价值相比,也相差甚远。1997年10月20日的英国《金融时报》批载,世界上价值最高的品牌为“可口可乐”,品牌价值为479.9亿美元,排在第十位的“耐克”也有111.32亿美元。97年,一项中国最有价值品牌的研究报告揭示,我国目前价值最高的品牌是“红塔山”,品牌价值为353亿元,“长虹”位居第二,品牌价值为182亿元。两相比较,差距十分明显。           4、品牌营销意识淡薄,营销手段单一。           由于我国企业品牌营销起步晚,在国际市场上,大部分厂家还未能树立正确的品牌营销观念,品牌营销的意识未能真正付之于行动,营销手段单一。我国企业还未真正走出国门通过国际媒体大张旗鼓地开展品牌营销。我国每年用于品牌国际营销的费用少得可怜,全部费用甚至抵不上“可口可乐”一家企业。许多企业仅仅通过国际博览会这一单一途径推销自己的品牌。综合运用广告、公共关系、营业推广和  人员促销开展品牌营销的企业很少。           现在,许多外国品牌,如“可口可乐”、“肯德基”等,在我国已是妇孺皆知,这主要是它们在中国成功地开展了品牌营销的结果。外国品牌不但利用广告对中国消费者狂轰乱炸,而且开展了各种公关活动,如“飞利浦”赞助足协杯,“希尔顿”赞助篮球联赛,“可口可乐”捐资希望工程,……而我们中国的牌子在国外能被外国人知道的却很少。我国企业尚未树立品牌全球营销观念,营销手段不能适应国际大趋势。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品牌营销的对策           1、实施品牌化战略,强化品牌保护意识。     商品品牌最能体现民族工业的特点,不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驰名品牌既是出口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敲门砖,也是守住国内市场的护身符。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我们应增强品牌保护意识,特别要保护国有名牌。加强品牌在境外的注册工作,使名牌产品获得法律保护,这是保护国产品牌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国内,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特别是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前景好的名牌决不能在与外商的合资过程中轻易放弃。进入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不仅注重商品输出、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而且注重品牌输出,靠无形资产挤占市场,进而挤跨我国的民族品牌,达到垄断我国市场的目的,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2、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品牌竞争力。     面对充满竞争的名牌发展环境,目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实施名牌战略,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以国际标准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商品的高质量、高效用。我国企业要创国际名牌,应从决策、设计、制造、检测、销售到售后服务,进行全方位的严格的质量管理,贯彻实施1809000系列标准,保证出口商品的高质量、高效用。           (2)开发国际市场上适销对路的产品,特别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偏 :  好的商品。名牌也是“民牌”,是大 众对一个享有信誉、具有一定知名 :度和市场占有率的产品品牌的称 :呼,只有开发大众欢迎的产品,适合 ‘更多消费者的需求,才能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           (3)加强管理,以名牌为龙头,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形成规模产业。我国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阶段,以现有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基础,在开展名牌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上,以名牌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创造条件,跨国界、跨行业、跨所有制对竞争力不强的企业进行兼并、控股、收购,组建现代企业集团,扩大名牌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和竞争实力,形成规模产业,能够提高企业资产规模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4)把握市场规律,做好市场营销,扩大产品知名度,提高品牌竞争力。首先应对国际市场进行细分,研究国际市场营销环境,从产品的外观设计到商标设计,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到外在功能都应适应当地市场的需要。其次是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特别是各种国际媒体,对产品进行全方位宣传,扩大品牌知名度。最后要融入当地社会,开展公关活动,搞好售后服务。           (5)“以夷制夷”开展品牌营销。在这种品牌营销方式上,香港和台湾企业有可资借鉴之处。香港企业采用的策略是以购买西方企业的技术和专利来打人西方市场,既利用他们的名牌,又利用他们的市  场,站稳脚跟后推出自己的品牌。台湾企业则是与外国知名企业联  手,利用其名牌的同时打出自己的品牌,一旦自己的品牌与产品被市  场接受,便独立挂牌竞争。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是通过合资购买我国品 :  牌进入我国市场,占领市场后,立即 :封杀我国品牌,打出自己的品牌。我国企业在开展品牌营销时,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在“三来一补”和许可证贸易中,应尽量争取使用自己的品牌,以免永远处于被动。设备先进、技术优良、员工素质较高的企业,不应只顾眼前利益而采用“定牌”方式加工产品出口,而应通过自己的奋斗,创出自己的名牌。一些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走出国门,收购外国企业,利用别人的品牌推出自己的品牌。           3、固守国内市场,拓展国际市场。     我国市场是世界上最富活力的  市场之一。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国内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含义从争取扩大出口,使更多的国内产品进入国外市场发展到必须在国内、国际两个市  场同国外产品进行市场竞争,我们称之为“国际竞争在国内”、“国内竞争国际化”。目前,我国企业的品牌营销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守住国内市场。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在国内市场上,洋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令人震惊:摄象机占据了99%的市场,传真机98%,移动电话肋%,大中型计算机75%,电子元件70%,轿车70%,录象机60%,洗涤化妆品50%,碳酸饮料肋%,快餐业33%,胶卷和啤酒市场大部分也让洋品牌分。可见,国产品牌在国内市场上也举步维艰,守住并夺回被洋品牌占领的国内市场的任务也不轻。中国出口商品要想在世界市场上站稳脚跟,必须首先在国内市场上创出名牌,占领覆盖国内市场,夺回应该属于自己的地盘。中国品牌如果不能在国内市场上凭“天时、地利、人和”之便打胜仗,在国外市场上创名牌将是徒劳之举。纵观世界名牌,无不是在先占领国内市场的基础上拓展国际市场,我国出口商品更不能例外。           三、充分发挥品牌营销中的政府职能           名牌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技术水平、产业基础和国际竞争力的主要  因素,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大舞台上物化了的重要形象。本国产品在  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关系到国家形象的改善和知名度的提  高。因此,在企业对外贸易的品牌营销中,政府有关部门应有明确的观念和政策导向,为企业创建国际名牌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把发展出口名牌产品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大力扶持  有市场、有前途的民族品牌产品。     2、加大实施名牌战略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名牌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有关法规和政策,阻止外商以合资等手段吞食我国品  牌,督导我国品牌境外注册,保护国有无形资产。     3、加强对洋品牌的“反倾销”调查的步伐,保护民族品牌。     4、协助企业在国外开展营销工作,鼓励名牌参与国际竞争。     5、按国际惯例,组织国内企业应诉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维护国有品牌的利益。     6、加大对假冒伪劣和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真正的名牌,维护国有品牌的声誉。

中国对外贸易顺差有哪些益处?麻烦告诉我

1.贸易顺差促进经济增长。首先,经常项目贸易顺差刺激经济增长。一是经常项目贸易顺差刺激国内总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经常项目贸易顺差主要源于净出口的增加,是中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迅速增加的结果,净出口增加使得国内总需求扩张,国内总需求扩张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二是净出口的乘数效应扩大了经济增长的规模。经常项目贸易顺差主要是净出口增加的结果。净出口的增加具有外贸乘数效应,在外贸乘数的作用下,经 济增长的规模数倍于净出口额,大于经常项目贸易顺差额。其次,资本项目贸易顺差直接推动经济增长。一是资本项目贸易顺差直接增加总需求,推动经济增长。资本项目贸易顺差源于资本净流入的增加,大部分是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增加的结果。资本净流入增加了国内的总需求中的投资需求,投资需求的增加直接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二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乘数效应扩大了经济增长的规模。在外商直接投资乘数的作用下,经济增长的规模数倍于外商直接投资额,大于资本项目贸易顺差额。 2.贸易顺差增加了外汇储备,增强了综合国力,有利于维护国际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和引进外资能力。1994年以来,除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资本项目有逆差外,中国的国际收支一直保持贸易顺差。伴随着贸易顺差的增加,外汇储备也在快速增长,外汇储备2003年底已超过4010 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增加,一是提升了综合国力,使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二是表明中国有良好的国际偿债能力,在国际市场进行融资时,能够较为容易地以较低成本取得各类贷款。三是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对其利润汇回本国有安全感,这些外商愿意 更积极注入资本,有利于中国引进外资。 3.贸易顺差有利于经济总量平衡。经济总量平衡不仅与储蓄投资有关,还与外贸有关。当财政有赤字时,在储蓄完全转化为投资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增加进口弥补财政赤字,以保持经济总量供求平衡,那样,容易出现财政赤字和外贸赤字并存的双赤字现象。当财政有赤字时, 在储蓄没有完全转化为投资的情况下,需要减少进口或增加出口(即增加净出口)来弥补财政赤字,以保证经济总量供求平衡。中国的现实是储蓄没有完全转化为投资,从1998年以来,连年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逐年递增,因而贸易顺差的增加,特别是净出口增加部分地弥补了财政赤字。以贸易顺差弥补财政赤字,不但有利于国民经济总量平衡,而且避免了双赤字现象。 4.贸易顺差加强了中国抗击经济全球化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国家经济安全。连年的贸易顺差使得中国外汇储备增加,使得中国成为国际上的债权国。因而,中国不仅有足够的外汇满足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而且增加了中国对外清偿能力、保证对外支付,还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风险,提高了国家抵抗各种经济风险的能力。 5.贸易顺差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实施较为宽松的宏观调控政策。一是贸易顺差使得国家有充足的外汇干预外汇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二是国家有充足的外汇调节国际收支,执行主动的对外经贸政策。三是贸易顺差增强了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由于中国各级地方政府都努力地招商引资,因此,中国资本流动性实际上比较大。在资本流动性实际比较高的情况下,贸易顺差加强了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总需求的效应,促进了国民经济较快发展。 也就是这些了,剩下的就是弊端了。

中国对外贸易顺差有哪些益处?

  中国对外贸易顺差的益处:u200d贸易顺差促进经济增长。贸易顺差增加了外汇储备,增强了综合国力,有利于维护国际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和引进外资能力。贸易顺差有利于经济总量平衡。经济总量平衡不仅与储蓄投资有关,还与外贸有关。贸易顺差加强了中国抗击经济全球化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国家经济安全。贸易顺差有利于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实施较为宽松的宏观调控政策。

对外贸易顺差和逆差是什么意思

对外贸易顺差: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间内,向国外出口的商品总值超出了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总值。对外贸易逆差: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间内,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总值超出了向国外出口的商品总值。【拓展资料】对外贸易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对等贸易:卖方承担向买方购买同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的贸易方式。展买贸易: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博览会或集市,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进出口交易的贸易方式加工贸易:通常被称为“三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贸易、来件装配贸易、来样加工贸易,也叫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偿还货款的本金和利息。(补偿贸易与加工贸易结合,通常称为“三来一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逐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交流,但受到当时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制约,对外贸易发展相对缓慢。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成为中国加快现代化建设、改变落后面貌、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货物贸易总量跻身世界前列。1978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只有206亿美元,在世界货物贸易中排名第32位,所占比重不足1%。2010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达到29740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143倍,年均增长16.8%。

新疆对外贸易学校的学校概况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教师队伍,采用民汉两种语言教学,且聘有外籍教师若干名,已形成国际商务专业与外语教学方面的突出优势。学校具有招收留学生的资格,07年招收留学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外语专业学生创造了良好的语言环境。07年我校被纳入自治区第二产业职教园区,可充分享受自治区第二产业职教园区的优势资源。学校实行全日制、公寓化、半封闭式管理,后勤服务与学生管理机制完善,使家长放心、学生安心。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供需关系,订单培养,保证推荐就业。我校积极组织、培训学生参加各种职业技能资格考试,以获得国家认可的等级证书(海关报关员证、导游证、计算机等级证、汉语水平等级证等),为学生就业拓宽了门路。近年来,学校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能力为重点、以就业为目的、以普通中专学历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办学模式,旨在为社会培养各类高素质的实用型和复合型人才。我校与青岛黄海学院联合办学,有更多的专业可供学生选择,如愿继续深造还可以获得大专或本科文凭,高中生也可报名。新疆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我校设有助学点,培养本科层次的专业人才。我校还设有培训中心,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在岗人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外贸业务培训。我们热忱欢迎广大有志青年来我校学习深造。给你一个新的开始,帮你创造美丽前程!学校办学27年来,培养的学生遍布各地,有的担任了企业的领导、业务骨干,有的自主创业已形成相当规模,有的出国深造成为我区外语、外经贸方面的专家,他们通过在我校的学习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对外贸易的一些企业都是有哪些培训的??

楼上回答很好,很OK,可以参考

唐朝时期政府设置什么机构来管理对外贸易?

市舶司,长官称市舶使。

元朝定制了哪些对外贸易的法则制度?

楼下回复得挺好的,可以是多看看进行了解。

唐宋对外贸易的管理有哪些?

楼下分析的井井有条,可以参考借鉴下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的国际经济法怎样

1。能考华政复旦的法学,别来考外贸,毕竟从师资,学生的程度等等都不能和这些专业的学校比。2。师资来说,有些老师还是不错的,有些不咋地,很多外贸法学的学生当初都是被调剂过来的,所以最后走这条路的不多,但是大四的时候还是会有很大一部分同学会尝试去考司法考试。3。国际经济法和商法其实个人感觉差别不是很大,前者比后者多了一些理论上面的国际上的法,个人感觉不偏实务,商法可能更符合国内的行情。。但是经法名气比商法响,可能是师资的差别。4。经法的研究生比本科生更出名一些。5。外贸法学的优势还是有的,那就是英语普遍还是不错的,因为学校从大一开始,每周都有6种不同类型的英语课,因此四六级不是用“顺利通过”来形容,如果六级没有过那是很丢脸的,因为大家都过而且分数都不低。。中口高口过的也是比比皆是。。当然你可以理解成我们是把把很多法学课程的时间给压缩了,所以大家更注重对英语的学习。。很多华政上3个学期的大法,这里就只花了1个学期,学校说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因此不是全部都上完的,如果自己有志于走法律道路的,更多的是要靠自己学,或者在准备司考的时候好好整理整理。6。进外贸,英语必须必须重视,不管什么事情都离不开英语程度,所以进来以后,为了避免4年以后3脚猫的状态,就在专业课和英语2样上面都用功吧。。

谈谈中国对外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 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 年进出口额仅为206 亿美元,1994 年贸易总额为2 000 多亿美元,而2002 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 200 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 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 300 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 500 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 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 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 %.[8] 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  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论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入世以来,我国忠实地履行入世承诺,逐年按计划降低税率,按入世谈判确定的进度放松对贸易的管制,一些领域的改革速度已经超出了入世承诺。同时,我国成功地渡过了入世的五年过渡期,入世时不少人担心的国内产业大范围受冲击的后果没有出现,国内需重点保护的产业蓬勃发展,抵御风险的能力迅速增强。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是一脉相通的。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大部分产品相对成本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比较优势。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一些行业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仍不具备与国外相应产业进行短兵相接地竞争的能力。如果我国放弃适度的贸易保护,我国的一些产业可能将面临灭顶之灾,一些新兴产业或尚未建立起来的产业可能无法正常建立和发展。为了尽快形成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要对部分幼稚工业加以必要的保护。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尽快修订对外贸易法律  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适应入世过渡期后面临的新形势,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我国的对外贸易。首先应对现行《外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现行《外贸法》是我国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94年颁布。12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营主体和经营市场更加多元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WTO不少规则允许各成员方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采取适当措施。WTO成员,特别是美、欧、日等均在其外贸立法中以各种形式列明这些措施,以增强其保护本国企业和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与此相比,我国外贸法显得过于原则,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不能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抵御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此外,为了应对进口可能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冲击,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等,这些法规中的不少内容已经突破了外贸法,急需修改外贸法,使这些条例有上位法依据。新完善的法律首先应当成为适度的贸易管理法。既要加强政府对外贸发展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有序的贸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权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体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贸易管理制度;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应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我国有效的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防止进口产品对我国造成的市场扰乱或产业损害,以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我国还应继续抓紧清理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  要通过立、改、废建立和保持一套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当前,政府行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显出来,简言之就是立法要公开、透明,执法要公正、公平。与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有关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还需要进一步调整。我国承诺,所有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均应对外公布,不公开的不予执行;在执行前应留出一段时间以供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与技术标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还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或给成员提供磋商机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应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并且应该容易获得。  三、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立法无序、执法不严,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理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避免交叉和重复。只有各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处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结果。为做到这一点,要克服“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倾向,在现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按商品明确各部门管理范围,由多头管理向有序管理转变。由于外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制度上的优惠已经逐步减少,需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清理,使之尽快过渡到“国民身份”,进而取消由商务部单独对外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规定,把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按照进出口商品属性,统一纳入进出口许可制度的体系中,不再“独树一帜”。要进一步实现贸易便利化,应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 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手段,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上统一管理对外贸易,形成“政府部门建立平台,执法部门使用平台,第三方运行平台”的模式,实现网上发证和建立许可证件的“电子底账”,实现行政执法的“严密”和“高效”。

在国内做对外贸易需要什么条件?

以前个人做外贸大多采取挂靠的形式,每年要缴一定的费用。近期,新修订的外贸法公布个人做外贸7月起开禁,大大降低了个人做外贸的进入门槛。目前外贸行业竞争情况怎样?个人进入的空间有多大?个人做外贸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其实个人做外贸一直都存在,之前个人大多采取挂靠外贸企业的形式,无论是合同、报关,还是对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都必须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每年还要交一定管理费或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交费给被挂靠企业,大约是1%。不少跳出来做的以前都是外贸企业的业务员,做的多是轻工业及小家电产品如打火机、电饭锅等,经营得还不错。但是要挂靠的个人一般都要有行业经验,办各种手续要经被挂靠企业同意,我们看中的业务如果被挂靠企业不同意,就只好作罢,确实有人为此失去机会。如果不想受挂靠的限制,就必须是两人以上成立公司,注册资金至少要500万元,要做一年的内贸以后才能申请进出口权。所以我们都希望新的外贸法可以降低这些门槛。传统做外贸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产品,只相当于中介,而一些可以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有能力自己做外销,不需要经过他们。当行业处于上升趋势,但利润率却下降不少。一些小外贸公司为了抢市场和客源,就有可能什么都做,拼命压低价格,另外还要面对外国贸易公司的竞争,他们更加成熟,很多企业选择和他们合作。有人说做这个行业就像吃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我觉得个人可以做外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绝对是好事,利润率不是问题。以前只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拥有的商品生产配额也会逐渐放开,民营企业可以凭借灵活和价格优势来取得成功。但是注册资金仍是一个门槛.虽然说个人可以做外贸了,还要看有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现在也挺高的,如果放宽个人做外贸而注册资本不有所调整的话,个人做外贸其实也很困难。庆幸的是注册资金门槛是逐步下降的,最多时候要好几百万,目前对于个人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相信会低一些。但是大有大做,小有小做,有很多民营企业可以借助银行对民企贷款的一些特别的扶持。外贸还要涉及到调汇的问题,一不小心就很可能赚了钱也等于亏了本。有几年汇市美元跌得很厉害,但不少从事外贸的人多半手里持有的都是美金,不少人因此亏了不少。从事外贸需要一定资金额,小本投资者未必有那么多资金,做外贸一般不是自由资金,不少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采用抵押贷款的形式,有一些就因为生意失败而导致赔偿,抵押也要有钱有物,因此没有几十万元很难进入这个行业。但外贸关键是要有价格优势的产品。走差异化的道路,同质的要低价,同价的要高质。民营企业一定要抓住一些价格优势产品进行销售,但要有的放矢,一定要注意不熟不做。作为个人出现就要熟悉行业,外贸行业对于个人素质要求比较高,要懂外语、要会处理基本的外贸单证,还要懂得国家税收政策。这些是必备素质,要了解当地相关法律制度。曾有企业去国外做生意,原以为当地劳工价格便宜,后来才知道还有别的要求,比如员工摄入食物热量要有相应保证等,细节也不能忽视。我自己就认为想开外贸公司首先要找好项目,要跟国内生产厂家有良好关系,保证货源。然后要研究商品在国外市场情况,有条件最好实地考察,当地的风土人情、习俗都是要考虑的。

发展对外贸易的关键是?

发展对外贸易的关键是扩大出口。

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是什么,只限于那些法律体系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对外贸易法的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中国依据WTO 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 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的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 放开外贸经营权。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中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1/3 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 %的世界牛奶出口。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3、中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中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中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中国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外贸法中。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 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目前除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本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中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中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中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本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中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本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与东亚的韩国、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这些都说明,中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而后者是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 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对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1、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中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 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而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例如,墨西哥从1994 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可达533%。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 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中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也迫使中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国纷纷对中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2、反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 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中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中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目前中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3、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 ,涉及国家包括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中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名词解释: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19修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类型   (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         住  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备案登记机关签 章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对外贸易法名词解释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第八条 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类型是指什么

一般情况填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一国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国内立法包括

一国有关对外贸易管制的国内立法主要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规,如海关税法、外汇管理法、进出口许可法等。对外贸易政策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一项完整的贸易政策应包括: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和政策手段。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政府在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总目标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和调节的行为。它是一国对外经济和政治关系政策和措施的总体, 它为发展经济服务,并随着国内外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新外贸法的颁布是我国从外贸大国走向外贸强国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外贸法共11章70条,比1994年外贸法新增加了3章26条。此次外贸法修订既总结了我国10年来持续发展的经验,又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还注重借鉴各国外贸立法的先进经验。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此次修订体现了现阶段我国外贸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贸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虽然酝酿和修改时间较为紧张,仍存在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是一部符合我国当前外贸发展客观需要的法律。外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着和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进行的,体现了立法者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案的主要内容。

【答案】:我国于2004年根据人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通过了《对外贸易法》修订案,其主要内容是:(1) 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2) 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3) 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4) 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5) 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6) 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7) 此外,新修订的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

对外贸易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外贸易。就是产品出到老外,这两年外贸发现的越来越快。外贸环境也越来越好,国家的政策也越来越好,都在鼓励全民做外贸。盈实科技,外贸小刘,看我名称。剩下的就要看怎么去开发客户了,通过什么方式开发客户,外贸和内销是一样的,就是有客户有利润,去慢慢积累客户资源就可以

外汇备案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吗

先去工商税务等机构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再去行政中心的商务局办理进出口备案表再去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再去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证再去海关和电子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涉及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会计证,以及办理好的备案表,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公司公章,法人章,进出口报关专用章。

辅导资料——对外贸易管制概述(一章)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含义   指由商务部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呢制定、调整和公布目录。经过商务部的授权,由给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来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   具体的发证机构:(重要考点)   1、 许可证局   2、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3、 以及授权的各省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管理   (1)适用范围   07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1类:消耗臭氧层物质。   (2)报关规范   ①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②《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③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   ④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2、出口许可证管理   (1)适用范围   共41种货物,教材P55页列举的内容要有印象。   (2)报关规范   ①有效期6个月,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   ②《出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③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④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26大类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P56掌握)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度使用,按照公历的时间来计算。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一)适用范围:   对出口至欧盟、美国的纺织品,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度使用,这个年度是按照公历的时间来计算。   2、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管理。   3、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的,可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四、进口废物管理   (一)含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是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没有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程序:向国家环境总局提出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向口岸检验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单》——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单》办理手续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适用范围: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报关规范   (1)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2)对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3)对未列入这两个目录内的或虽列入这两个目录内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不能转关,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废纸除外)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 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非物种证明:分为: “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我国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   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对除上述特殊用途以外的其他药品,即一般药品。   (1)《进口药品单》是国家针对一般药品,国家对一般药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单》。   (3)进口药品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4)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   七、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及其报关规范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3、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商务部相关证明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单》或《出境货物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3、入境货物单适用范围:参见教材P66.   4、出境货物单适用范围:参见教材P66.

工商所是属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吗?

两个不大相干的部门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说明怎么写

先去工商税务等机构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再去行政中心的商务局办理进出口备案表再去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再去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证再去海关和电子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卡涉及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会计证,以及办理好的备案表,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公司公章,法人章,进出口报关专用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开展和规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工作,消除国外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促进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国外贸易壁垒、投资壁垒的调查工作。   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第三条 外国(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一)该措施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二)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三)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外国(地区)政府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该做法亦视为贸易壁垒。第四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外经贸部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自行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第二章 调查申请第五条 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   前款所称的“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是指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产业。第六条 申请贸易壁垒调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申请调查的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的说明;   (三)受到该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说明、国内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的说明;   (四)申请人或申请人所代表的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所受到的或可能受到的损害的说明;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   (一)证明申请调查的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存在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申请人受到或可能受到该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损害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外经贸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撤回申请。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第九条 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第十条 外经贸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限提供补充材料。第十一条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情形,外经贸部应决定立案调查该申请所指控的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第十二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涉案产品或服务和涉案国家(地区)等内容,简要介绍已有的信息,并说明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及公众提出评论的期限。   外经贸部发布立案公告后应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被调查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第十三条 立案公告发布之日为立案日期。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在以下情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   (二)申请材料不完整,并且未在外经贸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补充材料;   (三)申请人所指控的措施或做法明显不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所指的贸易壁垒;   (四)外经贸部认为不应立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不予立案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决定自行立案的,应当发布立案公告。第四章 调查和认定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应通过调查认定所指控的措施或做法是否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第十八条 在调查中,外经贸部除可使用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主动或应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可使用自行收集的任何相关信息。   根据调查需要,外经贸部可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供咨询。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是什么?

  一、进口管制  根据1993年(第74号)进出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1992年(第14号)进出口法及1997年(第7号)统一税则法,和1999年7月25日工贸大臣发布1999年第一号进口令(该进口令自7月31日开始生效)。  进口许可证  1. 约旦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目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  (一) 旅行者携带进关的商品其价值超过2000第纳尔,而该商品并未获得有效的进口卡;  (二) 外国香烟;  (三) 根据内阁的决定而组成的各委员会特殊安排的进口商品,包括工业用奶粉、旧轮胎;  (四) 各种饼干;  (五) 矿泉水;  (六) 经工贸部事先许可方可进口的商品,事先许可视为进口许 可;  (七) 为遵守财政安排及监控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平衡,下列商品必须符合本部发布的进口通告:  1 各种服装、布匹、鞋  2 各种饼干、巧克力、糖  3 马赛克石板,但游泳池用砖除外  4 卫生纸  5 混合饮料及气体饮料  6 铁及塑料制方板  2. 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一)临时带入的商品  临时带入的商品免于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除非已经完成通关手续以便用于当地消费,那么根据制度和法令的规定应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  (二)残疾人车:  双手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无需进口许可证,并免于本制度12条所规定的附加进口费  (三)海关仓库储藏的货物  经海关总署同意放入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推迟给予进口许可直至根据海关法被允许通关,根据本制度和本令规定,事主应申请进口许可  (四)原油及其副产品:  约旦石油冶炼公司从协议国进口的原油及其副产品无须获得进口许可,但矿物油除外  3.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根据工贸部《1997年第1号条令》之规定,工贸部是进口许可证的唯一签发机关,任何个人或组织均需向工贸部申请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之日算起;应进口人要求,许可证效期可延长一年。  进口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人名称;  (2) 进口商品种类;  (3) 进口货物的数量和价值;  (4) 货物原产地;  (5) 装运港;  (6) 清关地点;  (7) 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8) 工贸部要求的其它内容。  须经事先批准方可进口的货物  如下表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品的进口需经有关授权机关或机构事先批准后,才能申领进口许可证。  表5:须有关方面事先许可方能进口的商品  二、 支付方式  信用证  根据工贸部发布的《1993年第74号进出口条例》第20款之规定,要想从国外进口商品,必须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 填写跟单信用证申请表;  2. 支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 提交所要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4. 对于国家限制入境的商品,如有必要,还须提交授权机关同意进口该批货物的批准文件;  5. 同银行签定一份贸易融资协议,在协议内容上银行与银行间是有区别的。  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时,有如下的外电评论:“中国决定放弃重商主义,融入全球化”;“从现在开始,世界贸易组织中终于有不同于美国和种种发达国家话语的话语了!”;“多哈的八分钟终于给中国人15年的努力以适当补偿。”中国民众对入世的感受,可谓“悲喜交集”,感受的是一种沉重;而外国政要似乎对中国入世有一种隐隐约约的不安和担忧。国内的研究机构用悲天悯人的目光注视着中国农业,担心数以亿计的农民向何处去?  目前,中国入世已经是180天,可谓“涉世未深”,我们无力记录这段时间中国社会经济所发生的急剧变迁,而只能从宏观经济、从政府入世和资本市场三个层面折射中国“入世效应”的点滴。看来,朱镕基总理对“入世是先甜后苦”的直觉是正确的,从宏观经济看,外界对中国入世后,可能成为亚洲经济增长引擎的赞誉也许是溢美之辞,但中国经济的确出现了加速迹象;从政府职能转变看,阳光正透射到这个领域;从股市看,入世将带着浓重的“国有病”的资本市场已经走到了或生存或毁灭的十字路口。  入世180天,“入世效应”使得中国的表现真有些象涉世未深的孩子,有些拘谨但执著;有些困惑但坚定。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已经悄然移动,历史总是要从某一个事件开始的,2001年12月11日的当晚我们也许并没有激动得无法入眠也许20年后回望,我们才会醒悟,“入世”是如此重要的中国现代史的界碑之一。  一、春江水暖:当前WTO宏观经济效应分析  朱总理在中国入世之后曾经说:“我担心中国入世和许多人想象的相反,不是先苦后甜,而是先甜后苦”。从入世180天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感受到的似乎是熏风暖意。中国经济逐渐趋暖。中国经济正是感受了这样的暖意,所以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都令人欣慰,其中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月同比增长9.3%,是今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月份;中国居民储蓄余额5月末为8.04万亿元,同比增长17.6%;中国工业增加值5月份为261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长12.9%,创1998年以来最高月增长纪录;估计上半年外贸和外资增长都能保持在两位数;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则可能高达23%以上,除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所回落之外,入世180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加速是比较明显的,全方位引证了朱总理入世效应“先甜”的直觉,而总理所称的“后苦”,则还有待时间的推移来揭示答案。  1、外贸“击浪沧海”:以消除管制优化外贸增长轨迹  在2001年底,几乎国内清一色地对外贸表示极端悲观,我们看到各个智囊部门的出口增长预测均只有6%左右,当时我们将之斥为“经济学家的集体非理性”,给出的2002年度出口增长保守数是10%,1-5月份,外贸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不畏浮云遮望眼,击浪沧海扬风帆”。除了世界经济明显好转的因素之外,外贸升温和WTO直接相关。  根据外经贸部披露,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并削减了非关税措施,将实施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由33种减少到12种。同时,还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对外贸易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种改善导致进口升温,而进口有序。  据统计,2002年1至5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221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其中,出口1160亿美元,进口1055亿美元,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05亿美元。这些数据不仅消除了入世后中国可能为舶来品湮没的疑虑,反而使得人们对中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更强烈的自信。今年前五月进口商品中,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累计出口555亿美元,增长23%,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48%,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平缓。海关统计显示,在1-5月,中国一般贸易进口继续回升,加工贸易进口增长迅速。加工贸易进出口达1080亿美元,增长百分之17%。其中,进口440亿美元,增长22%,占同期进口总额的百分之42%;出口640亿美元,增长14%,,占同期全国出口总额的55%。这隐约折射出:入世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可能性在逐步凸现出来,加工贸易的地位仍然被有可能被我们低估了。  2、外资“流向质量”:跨国公司看好中国的未来  21世纪初期外资的流动并非仅仅看资本的收益,还必须考虑风险,因此国际资本越来越“流向质量”,而中国入世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信心大为增强。半年来以来,中国已经完成吸收外资三项基本法律的修订,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保险、金融、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时间表也已公布。同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方面,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许多新的规定和办法。在投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透明度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  尽管只有短短6个月时间,入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跨国资本正以空前的速度涌入加入世贸后的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对此评论为“外国直接投资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入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显示,今年1至5月,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161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23%%;合同外资金额279亿美元,同比增长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9亿美元,同比增长12%。如我们在去年年度报告中所预期的那样,今年外商实际投资额有望突破500亿美元大关,增速将维持在10%以上。  二、阳光透射:当前政府改革的WTO效应分析  珍珠之所以成为珍珠,乃是从一粒尘埃或人工核开始,渐进地一层层被润泽的珍珠液所包裹,并最终成为璀璨的珍珠,这几乎就是渐进改革的全部秘诀。迄今我们或者不能对中国20年来改革所走的路子,和原苏东国家所经历的梦餍孰优孰劣下一个断然的结论,但中国的成就的确是明显。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中国的改革迄今已经走过了24个年头,在经历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城镇企业产权改革之后,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最后攻关阶段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纵观这20多年来的实践,可以发现,我们的改革始终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渐进式的原则。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这场改革持续时间之久、涉及范围之大、实施的力度之大,古今中外都属罕见,我们完全可以引以自豪。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由于这种方式进行的改革历史上没有可供借鉴的成功例子,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自己创新地去寻找解决方案。尤其是目前改革开始涉及到了重大经济体制及政府管理体制这个层面,剩下的几乎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此时渐进改革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既得利益阶层开始从改革的动力蜕变为阻力。邓小平先生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系,但……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体制封闭状况下制度演进产生歧化的可能性,较之开放背景下要大得多,尽管开放和增长之间存在“惊险的一跃”,但毕竟开放带来的阳光,使得政府全方面地感受到学习、遵循和参与制定全球化社会经济规则的压力和动力。而入世无疑就是这样让阳光透射进来的举动。盘点入世180天,WTO在推动政府改革方面所起的作用还是非常显著的。  1、立规矩者的“一定之规”:法规清理和重构进展  知中国者谓中国心忧,不知中国者谓中国何求?其实入世之所以被称为“政府入世”,乃有其深远含义。最先感受法律框架规范化痛苦的,可能是立规矩者而不是受规矩者。政府与WTO的接轨首先应该表现为政府制定的法规要与WTO总体原则接轨。据说,中国签订的WTO协议共有几百页,其中只有几页内容涉及经济问题,其余谈的都是法规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以为入世意味着中国的法律框架会推倒重来,但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这种修改有三重:第一重修改是我国有些法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些是在过渡转轨期间留下的,这些法规多数属于秘而不宣的“红头文件”,其中不少束缚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所以至今仍然在政府管理中发挥“余冷”,无非是可能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看来相当多的红头文件“透明化”,衙门不再深入海也许是可能的。第二重修改是以往对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以及国内主体和国外主体都分别颁布了一些不同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对国有经济过度的“父爱关怀”、对外资企业“友邦”式的给予和对民营企业的淡然处之是未来法律框架所难以容忍的。第三重修改是中央权威和地方诸侯间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对于政府和私人部门,没有普适和规范的法律框架,就几乎没有市场经济生存的土壤。  据不完全统计,按照WTO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数千条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仅以上海为例,上海的行政审批项目关系到经济方面总共有2027项。目前已经精简1000项以上的审批。又如,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会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久前已经以24号令的形式废止了13件部门规章,最近又对2001年以前颁布的113件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打算再废止其中19件,同时对其中38件进行修订。与此同时,根据WTO的需要,国家经贸委也在抓紧修订和完善一些新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正处于立法调研阶段,《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办法》、《煤炭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等经贸规章正在起草之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准备年内报国务院审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打算明年上报国务院审。  当然,在法规改革方面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例如,在税制改革方面,中国目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许多外资企业现在享有优惠所得税仅15%。这显然是无法维系的。尽管项怀诚称,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并轨。但目前还没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表,没有时间表的改革无疑是令人失望的。例如,在金融改革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是比较有序的,但民间金融仍被阻隔在外,迄今没有内外一致的金融准入框架。再如,关于速递业,尽管可能有错综复杂的背景,但政府管理框架仍不明晰。改革20多年,我们告别了个人崇拜,告别了计划崇拜,但似乎迄今并未彻底告别所有制崇拜,相信这方面的改革仍是雄关漫道。  2、告别“命令经济”的习惯:决策过程趋于阳光化  有研究表明,前苏联之所以在外部冲击下崩溃得如此迅速,而中国则表现出惊人的韧性,除了转型期间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力迥异之外,可能还和前苏联搞的是“计划经济”,而中国搞的是“命令经济”有关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有巨大牺牲的;而瞎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则公众和政府的牺牲要小的多。但20多年来“命令经济”的陈规陋习并未根除。入世180天,已使许多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开始减少自身的项目审批权限,实现职能转变。今年以来,国家经贸委负责就主动取消了30类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接近过去它拥有的对122项经济事务类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四分之一。北京市前几天刚刚宣布将取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21项审批事项,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环节由原来的80多个减少到30个左右。  政府部门在逐步放弃无论何事一律审批习惯的同时,决策过程也开始趋于阳光化。国家经贸委每年制定政策法规几百件,以往都是采用“红头文件”的形式逐级传达,只有各地经贸委及中直企业才能看到;而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根本没有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从今年开始,国家经贸委正式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刊登了国家经贸委制定发布的政策、规章、通知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国家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提供了便利。北京市政府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再如,从今年开始,土地协议转让将逐步向公开拍卖转型,以前开发商靠和政府官员拉关系拿地的余地在迅速缩小。垄断部门也感受为了来自WTO的巨大影响,例如电信、电力、航空、石油石化、汽车生产等领域均在酝酿重组,尽管这种重组仍带有垄断者自行废止垄断的浓重的不彻底性,但垄断毕竟不在是不可触及的铁幕了。  不过政府行政的法制化过程即使在东南沿海也可能至少需要用3至5年时间才能完成。以北京为例子,北京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50个委办局,过去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涉及30多个部门,环节烦琐。现在北京市已在全市18个区县都建立了交通便利、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和内部管理较为完善的“一站式”办公大厅,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以深圳为例子,目前它们决搞定政府机构和行政行为的“九个法定化”工作。即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收费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政府招标采购法定化。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行政执法责任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  迄今为止,政府告别以权力审批的步子仍然步履蹒跚,政府职能的转型仍不过果毅。例如,现有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急待整合,看来有必要把经委、计委及各产业局的宏观管理职能加以归并,组建为替全部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服务的商务部。再如,经贸委及各产业局的企业管理职能也应逐渐被取消,过去数年,经贸委似乎成了各撤销部委的“接收大员”,目前其角色有必要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向企业的出资者角色转变,并通过人大授权将管理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能集中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决策阳光化中最值得警惕的事情,就是尤其要关注部委以自己的红头文件,和国家法律相抗衡,自我授权自我膨胀权力的倾向必须受到有效制约。  3、积极的“拿来主义”:既受制于也受益于国际惯例  真正的“拿来主义”者,是充分理解、遵守国际规则,在受制和受益于这些惯例的同时,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中国也是如此,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将之2001年有明显缓和,但仍有许多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就采取了以邻为壑的做法,在国内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市场实施倾销政策。过去,我们由于不是WTO成员,遇到这些问题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对策,蒙受巨大损失却又往往无能为力。但今年以来,形势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经贸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国内企业的有关要求,共受理反倾销申诉案件12起,涉案成员14个,其中5起已作出最终裁定,2起作出初步裁定,其余5起正在初步调查中,为国内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60亿元。另外,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日前已正式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新举措,设立一些和WTO相关的机构。例如外经贸部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确保中国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  从今年起我国还将全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的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这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税制度方面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打破市场封锁和市场保护,推进中央对公共财政改革与国际惯例逐步实现接轨。财政部同时计划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体系,希望在几年之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三大部分(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组成的会计标准体系。为了提高我国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我国统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2002年1月1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致函,通报了中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决定。这些举措,无疑有利于消除外部世界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误解乃至人为扭曲,也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更为健康。  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半年以来,我国政府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改革有一些成效,但总体来说,但其进度存在明显的“三个滞后”:一是对内开放的速度明显滞后于对外开放,毕竟现在中国经济是国有、外资、民营三足鼎立,对外开放的速度如果明显快于对内开放,那么就会有土权力和洋资本结合,买办盛行,权贵资本主义卷土重来的危险。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近年来政府机构的撤并设立之风潮始终未停,但政府治理效率和政府职能并未有根本改观,职能转变是本,机构撤裁是末,应警惕这方面本末倒置的危险。三是触动渐进改革“硬核”的系统性改革明显滞后于零星和容易入手的改革,使得WTO效应只是局部地、零散地得到体现,并没有形成大气候。这显示出:政府改革其实是难度最大的改革。我们现在面临的是难度巨大的政府改革。对于一些触及到自身利益的改革,只有本着“不畏权贵、不纠缠既往、不忌讳体制改革”的“三不”思路,正视“三个滞后”我国的政府改革才能够“破冰而行”,在此我们重新回忆其邓小平先生的一段话:“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地感到正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内设三个科,具体职能如下:综合科:负责厅机关文具、福利用品的采购、发放及厅机关饭堂管理;负责中心文秘工作;中心合同人员、临时工的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安全、防火、计划生育、工会工作;承办由中心负责的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物业管理科:负责本厅外租办公物业的管理、租赁和修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科:负责中心财务(含物业出租的收入)管理;负责厅机关福利费等财务核算;负责厅机关的住房水电维修管理;协助厅机关办公室购置和管理资产;协助承办大型会议和内宾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和公务用车调派,车辆的维修保养,办理车辆及驾驶员年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下属单位车辆定编审核上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投资促进局广东省投资促进局隶属于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专职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与协调、增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政府机构,是对外宣传广东、促进吸收外资的重要窗口。宗旨是:推介广东、促进投资、广交朋友、服务经济。主要业务职能:负责投资促进情况调研,为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建议;负责制订和公布招商目录;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性对外招商的宣传和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等重大活动;负责全省投资促进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联系交流;负责外商、港(澳)商投资企业投诉组织协调工作。配额许可证事务中心负责核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统一管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指导。内设2个科,具体职能如下:综合科:负责申领、保管、发放各类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登记表;负责签证的收费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本中心的行政、综合等工作。业务科:负责签证组业务管理;负责机电进出口产品中的自动登记产品的登记表打印、发放;协助开展进出口企业代码资料录入及其数据库统计工作。口岸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口岸计算机网络;对口岸运作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反映口岸突发事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挥决策;以及负责口岸信息统计等工作。内设三个科,具体职能如下:管理科:主要负责单位内部的行政、综合等工作。技术科:主要负责建设、管理口岸计算机网络。信息科:主要对口岸运作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反映口岸突发事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挥决策;负责口岸信息统计等工作。信息中心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外经贸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重点工程及电子数据交换(EDI)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外经贸部和省政府组织的有关的信息化建设的研究,指导、协调全省外经贸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国际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建立与WTO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流措施,为上级部门和外贸企业提供信息依据和咨询服务。研究所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研究所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基础理论和我省外经贸发展与国际经贸关系重大问题的研究,定期向省政府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供综合性研究报告,为省政府制定和实施我省外经贸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为省政府制定和实施我省外经贸发展战略提供依据。省WTO事务中心宗旨:积极应对中国加入WTO给广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参与在WTO规则下运行的广东对外经济贸易事务,致力于协助政府推动各方面、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WTO的有关规则,参与公平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广东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实现我省从外经贸大省向外经贸强省的转变做出应有的贡献。目标:将建设成为广东省WTO事务方面的权威咨询服务机构,成为广东推动入世应对工作的组织载体和负责机构,在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企业之间形成快速反应,有机联系的机制。任务:联系国家WTO通报咨询局,跟进研究WTO的规则以及我省的应对措施;为政府和企业熟悉和掌握WTO规则提供咨询服务;建立WTO信息资料库,提供法律、法规及信息支持;组织相关国内外的培训和交流,培养一批熟悉WTO规则的专业人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第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 第13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249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序号 部门规章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废止原因1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已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出台新办法2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内贸部1996同上3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同上4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和放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外经贸部、办公厅1996有的规定无法执行,已颁布新文件5关于公布全国对外经贸1994年度中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新标准明年出台,建议废止此文6关于公布1995年度全国对外经贸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同上7关于转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已过期8《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办公厅1995被《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 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9《〈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被《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10关于印发《外经贸部所属企业合并兼并其他行业企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劳动部1994企业脱钩11关于做好赴港澳地区经贸团组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1996港澳已先后回归,情况有变化,该紧急通知需废止12关于函告进口化纤单体、化学纤维和化纤织物具体品种目录的通知同上1982已被新文件代替13关于明确当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的通知外经贸部1983同上14《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出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1983同上15关于对汽车、橡胶、计算机、电视机、木材、复印机加强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84同上16关于印发出口许可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外经贸部1983同上17关于对有色金属锑实行许可证的通知外经贸部1985同上18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85同上19关于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部1985同上20关于丝类商品出口许可证由我部签发的通知外经贸部198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二、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三、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 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 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四、将《暂行规定》第十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五、将《补充规定》第一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六、将《补充规定》(二)第二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七、将《补充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者进口试销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应使用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中的现汇出资、外汇利润或境外外汇借款资金。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35%。当年进口金额未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35%的剩余部分,不得转入下年度使用。八、将《补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补充规定》(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已用于其所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 (七)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30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100件(目录见附件)。  现预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font size=+1>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1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和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862关于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制度暂行办法》的请示外经贸部19823关于转口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占用我国出口纺织品额度的答复外经贸部1982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对进口化学纤维实行进口许可证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825关于外贸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所需进口化纤申请许可证的补充通知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19826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8对原木等27种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外经贸部19959水泥、羊绒等10种商品1995年中标配额的使用安排外经贸部199510关于1995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公告外经贸部199511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12关于统一使用《申请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13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加工设备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4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15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16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7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8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口岸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9关于《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0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外经贸部199421关于更新进出口许可证表格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22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23关于《当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4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5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6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7关于《景泰蓝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笨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8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129关于输美纺织品启用新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130关于对挪威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231关于中加纺织品谈判情况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232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333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方案》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34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35关于重申对共同体出口篮子类别纺织品需要签发装船证书的通知》外经贸部198936关于重申对进口许可证管理掌握原则及明确部分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9037关于对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称解释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8838关于对进口羚羊角等十六种南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医药管理局198439关于聚碳酸脂等凭许可证进口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物资总局、海关总署198340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外经贸部198241关于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商品报批程序的补充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总局198242关于计划外出口库存商品申领许可证的复函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243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199344关于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745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外经贸部、科委199746关于2000年度对大蒜等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47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48关于暂停出口小麦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49关于调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50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651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952关于加强对韩国出口糠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53关于对韩国出口糠醇实行国别配额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54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55《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756关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57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358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外经贸部199759关于委托各地方审批非生产性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函外经贸部198560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部19896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报批手续的通知外经贸部198662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6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外经贸部、卫生部199764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卫生部、外经贸部198965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66关于印发《关于限制举办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务院特区办198567关于印发《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886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汽车准运证手续的通知物资部、外经贸部19916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8970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77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19847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198773关于下达《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的通知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198374关于印发“利用外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375关于外国船务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交通部199576关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国税局199877关于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8578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679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外经贸财会工作纲要》的通知外经贸部办公厅199780关于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8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82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83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84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199885关于协调输港劳务公司数量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86关于《在香港澳门地区承包工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部、港澳办198187关于承包劳务人员国外伙食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外经贸部、财政部198488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389关于下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198390关于国外经济合作企业利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进一步扩大出口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9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的原则协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092技术引进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693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94关于印发《发电成套设备及其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机械电子部199195关于人工晶体技术和产品出口等问题的补充规定外经贸部199096关于水泥窑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199797关于加强医用CT和MRI进口登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698关于进口特定产品进行国际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499关于规范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转报章问题的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5100关于特定产品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5</font>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贸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一),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第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管理的单位称为协调单位。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第十一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2.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3.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第五章 配额的分配与调整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第十五条 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第十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外贸企业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进行下年度配额的分配。各地外经贸委须于1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各有关外贸企业可在每年的12月15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2.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申请单位须于7月底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8月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委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包括供应港澳、集中港区和国际联运铁路运输计划(以下简称: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第三条 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以下简称贸运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储运机构)以及授权单位(指由我部认可的、目前尚由企业行使此项职能的单位,下同)归口负责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三套计划。第四条 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原则。  (一)坚持两级审批管理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首先须由省级外经贸委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其运输(计划)专用章后,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外经贸部贸运司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提报的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平衡,会同铁道部审核批准。  (二)坚持确保出口创汇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用于出口创汇。发货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经营单位,或经外贸经营单位委托的供货单位。集中港区、供应港澳铁路运输收货人必须是经外贸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外贸经营单位和外贸运输单位(经核准的单位名单另行通知)。要贯彻鲜活、冷冻、易腐、高价、特种、急需优先兼顾一般的原则。鉴于京广线坪石口通过能力有限,要优先安排经深圳直接过轨车皮计划。对内地与沿海单位合作经营出口的货物所申请的车皮计划,经过严格审核,对确属出口商品,也予以安排。  (三)坚持实际成效原则。外经贸部贸运司、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要参照上月铁路计划的执行情况(即兑现率)审批下达各地方、各单位当月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  (四)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追加计划的审批,要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信用证到期、市场急需、鲜活冷冻、季节性商品等需紧急出运的货物,优先审批。第五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适用范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技贸等企业。第六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和要求。  (一)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  1.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7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6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2.国际铁路联运计划,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5日前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3.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下月经有关口岸及车站的初评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经当地省级外经贸委盖章确认,在当月10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二)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要求。  提报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要根据合同、备货、来证、交货日期等编制。  2.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品类要真实无误。  3.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时间要力求准确,不得涂改。  4.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原则上向当地外经贸委(厅、局)提报,但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外经贸部贸运司提报。第七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发货单位提报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需先填写铁路计划要车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发货单位公章(外贸出口单位委托供货单位发货的,要同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权单位对本地区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审核后,按规定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三)外经贸部贸运司对全国提报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并提出初审意见,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审核批准。第八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下达。  (一)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每月12日前将下月计划日均数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二)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每月14日前将当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三)国际联运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四)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每月20日前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五)集中港区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管理,保证对香港市场的稳定供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品种范围:活畜(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鸡、冻肉禽(冻猪肉〔包括冻猪付产品〕、冻乳猪、冻牛肉、冻鸡)、水产品(大闸蟹、活塘鱼)。除活塘鱼外,供港鲜活冷冻商品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许可证当月有效。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外经贸部统一负责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以下简称五丰行)是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香港的总代理,负责市场的协调、管理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以下简称广南行)在接受总代理统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含深圳市)出口的鲜活商品。第四条 供港活塘鱼实行配额放行证管理。出口配额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外经贸委)商广州特办确定。其中,广东省外经贸委负责广东省供港活塘鱼的配额下达和出口放行证的签发工作,广州特办负责除广东省以外其他省市供港活塘鱼的配额下达和出口放行证的签发工作。第二章 配额总量的确定、下达及调整第五条 外经贸部以相关商品香港市场的容量、市场供应的格局以及我远近期市场份额目标等为依据,参考总代理的建议,确定每年的配额总量。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提出配额总量建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相关商品香港市场前三年的市场需求情况。  (二)相关商品当年的市场供应情况及供应者各自的市场份额、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本。  (三)代理机构1-3年的经营目标,包括年销量及市场份额目标。  (四)对市场可变因素的分析,包括消费习惯的变化、替代消费品的出现、市场突发事件对供求关系的影响等情况。第七条 外经贸部在确定配额总量后,将配额下达给有关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  (一)活畜/活鸡:按经营能力,将配额下达给承担供应任务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  (二)冻肉禽:在现有经营能力的基础上,突出规模经营,以扩大出口为中心,配额向有经营实力并有出口潜力的地方倾斜。第八条 为避免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而影响供应,外经贸部将根据各地配额的完成情况和货源情况,对配额实行动态调整。  如遇突发性事件并明显影响市场供应,外经贸将对相关的商品的配额总量进行调整。第三章 配额的二次分配第九条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国粮食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及有关公司(以下简称有关公司)按外经贸部的规定负责配额的二次分配。  (一)活畜/大闸蟹  1、分配给有相关商品出口经营能力的出口企业。  2、鼓励规模经营。出口企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关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活大猪15000头,活中猪10000头,活乳猪2500头,活牛1000头,大闸蟹30吨。年出口配额总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口岸和有关公司,由1家经营。  3、外经贸部将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试点审批有实力的生产场(厂)自营供港活大猪业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生产场(厂)可向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出口配额。  (二)活鸡:按外经贸部《供港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管发166号)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实行规模经营。  (三)冻肉禽  1、分配给有关出口经营能力和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  2、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可自行审批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供港冻肉禽业务。  3、出口企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关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冻猪肉500吨,冻牛肉200吨,冻鸡150吨。第十条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可根据以下标准向外经贸部申报1-2家生产企业自营供港活大猪出口业务。  (一)生产场(厂)的卫生防疫条件合格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二)单个生产场(厂)母猪存栏达2000头,年产活大猪30000头以上;或前三年供港活大猪的供货实绩年均在15000头以上的生产场(厂)。  (三)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生产场(厂)的活大猪须实行自繁自养,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工业家及工业家配额  按照双边协议规定,欧盟上一年度结束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供一份欧盟部分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名单上的企业即为本年度的欧盟“工业家”。  协议规定输欧2类、3类、37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及5类、6类、7类、8类、15类、21类、26类和76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在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各保留一部分,即“工业家配额”。中方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定出口合同后,即可向中方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这部分配额。第二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  凡具有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经营权的企业,如果与欧盟工业家签有协议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出口合同,均有资格申请工业家配额。第三条 申请程序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并在国际电子商务网和《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公布。  2、国内在与欧盟工业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后,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所属归口管理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  3、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一起于月底前寄送至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报电子申请数据。  4、中央企业凭企业与欧盟工业家签定的符合第2款规定的合同及企业申请于每月底前直接寄送至外经贸部贸管司。  5、对于2类、3类和37类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寄至外经贸部贸管司;对于5类、6类、7类、8类、15类、21类、26类和76类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协议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寄至外经贸部贸管司。迟于上述期限的申请为无效申请,不再予以受理。  6、任何一个中方出口企业对某类别的累计申请总量不得超过该类别的协议工业家配额总量。第四条 分配办法  1、外经贸部于1-6月份每月底汇总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于下个月15日内将配额分配下达给中央企业,或通过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  2、外经贸部每月汇总的某工业家类别的配额申请总量如未超过截止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全额满足各企业对该类别的配额申请;如已超过截止当月和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按照当月该类别各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条 管理方式  1、各打证单位在打制工业家配额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类别标志处打上“IY”标志,程序将自动在出口许可证的第九栏打上“IN DUSTRY RESERVE”。  2、各签证机关负责审核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上注明的进口商与合同上的工业家名称一致后,方可签发本地区企业工业家配额的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并负责将工业家配额签证数据以“IY”标记单独列明后上报外经贸部国际贸易EDI中心。  3、外经贸部国际贸易EDI中心负责将工业家配额签证数据以“IY”标记单独列明后通过电脑联网传输给欧盟。  4、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如与欧盟工业家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将工业家配额及时上交外经贸部贸管司。  5、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历次协议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在配额下达之日起30日内,获得工业家配额的中方出口企业必须将占工业家配额中标金30%的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对于逾期不交保证金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收回这部分工业家配额,并取消该出口企业之后三年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企业须将其余70%的工业家配额中标金汇至指定银行帐户后,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出具的《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向有关签证机关申请出口许可证。各签证机关按照以上第2款的规定,并凭纺织商会出具的《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为企业签发相应的工业家配额出口许可证。  6、企业获得的某类别工业家配额的当年使用率如低于90%,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该类别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  7、外经贸部依据《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业家配额进行跟踪和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原油、成品油(原油、成品油目录详见附件)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和完善对原油、成品油进口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进口管理机制,维护原油、成品油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对原油、成品油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进口的组织实施工作及对代理进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的调整。调整超过全国进口总量的,外经贸部将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第二章 代理进口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口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自营或代理原油、成品油进口的企业。第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油、成品油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未经核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业务。  原油、成品油一般贸易代理进口企业由外经贸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原油、成品油一般贸易代理进口企业共有四家,即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和珠海振戎公司(均不含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下同)。第六条 列入进口原油、成品油计划的用户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是委托与代理关系。用户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自行委托有代理进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用户企业与代理进口企业为同一法人时,可自行安排生产进口。如出现本办法第七章列明的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外经贸部将按有关规定对进口代理比例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第三章 进口计划的下达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总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第八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原油、成品油进口预订货计划和全年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四章外经贸部下达的调整计划,商地方经贸委制定二次分配计划,下达到本地区有关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原油、成品油进口预计货计划和全年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四章外经贸部下达的调整计划,制定二次分配计划,下达到本部门有关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四章 进口计划的调整第九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外相关市场的情况及进口执行情况,对原油、成品油的进口计划进行调整。超过进口计划总量的调整,外经贸部将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第十条 外经贸部调整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的方式包括:贸易方式调整、流向调整、品种调整和分配方式调整。  贸易方式调整是指将某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调整为另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  流向调整是指对各部门、各地方、中央管理企业之间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进行数量调整。  品种调整是指对各部门、各地方、中央管理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品种的比例进行调整。  分配方式调整是指对行政分配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分配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的数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未经外经贸部同意对原油进口登记指标或成品油进口配额进行调整的行为一律无效,发证机关不予签发自行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第五章 指导和协调进口代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属用户企业和中央管理用户企业进口原油和成品油时,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交代理进口企业。代理进口企业将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报外经贸部审核加盖“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第十三条 各地方所属用户企业进口原油和成品油时,应向地方经贸委和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填写《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经地方经贸委和外经贸委签章后,交代理进口企业。代理进口企业将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报外经贸部审核加盖“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加强对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由外经贸部监督管理的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外经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均简称企业)。第二章 产权关系第三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暂行使国家所有者权利。第四条 外经贸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总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外经贸部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或者经过外经贸部授权由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四)商财政部门后,确定企业资产收益收缴办法;  (五)决定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五条 企业对外经贸部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其他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国有资产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所分得利润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再投资或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企业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派出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企业派出的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企业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条 外经贸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中,企业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企业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推动相关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调节国内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三定方案”,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进口配额)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需适量进口以促进生产、调节市场需求,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目前实施进口配额的共有十五种。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进口配额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进口配额目录;负责编报、下达和调整年度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对配额的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第四条 进口配额实行两级管理,外经贸部负责管理中央专项和各部门进口配额,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进口配额管理。第二章 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的编报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下年度申请进口配额的数量汇总、平衡后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总体要求、外汇支付能力和上年度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计划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经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为保证生产配套,每年一季度,外经贸部可按上年进口配额三分之一进行预安排。每年三季度对进口配额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根据国内需求情况,可对进口配额计划进行调整。如需重大调整,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进口配额分配原则和计划的下达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生产配套的需要,对生产名牌优质产品的企业实行倾斜。  二、根据出口实绩,对出口创汇较多的企业实行进口奖励。  三、优先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进口配额的需要。  四、对军队、武警和公安等部门的特殊需要予以酌情安排。  五、适当考虑国内市场需求,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安排。  六、对某些进口配额试行招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九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进口配额计划,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生产安排和市场需求,结合上年进口配额实际执行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将进口配额分批切块下达给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第十条 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按照外经贸部确定的分配原则及条件,对下达的进口配额进行分配。第四章 进口配额办理程序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到主管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进口配额证明。其中属部门自用和国家专项安排进口的,由相应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转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属外经贸部下达到各地区的进口配额,进口单位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证明。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深红色,有防伪底纹)为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第二联(白底红色)为外贸公司订货凭证;第三联(蓝色,有防伪底纹)为海关验放凭证;第四条(白底绿色)为办理外汇兑付凭证;第五(白底黑色)为发证机关存档。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和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发放进口许可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供汇;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第五章 进口配额的调整、管理与检查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进口单位对配额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对配额使用率高的可适当增加进口配额,否则予以调减。进口单位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实施进口时,应主动将进口配额交回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由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剂,或由外经贸部对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间,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之和。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第十四条 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什么是对外贸易顺差

1、国际贸易顺差单指对外贸易的收入与支出的差额为正,即出口贸易额大于进口贸易额。2、国际贸易顺差:促进经济增长、增加了外汇储备,增强了综合国力,有利于维护国际信誉,提高对外融资能力和引进外资能力。3、国际收支顺差使得国内外汇市场上的外币供给大于外币需求,必然产生外币贬值的预期和人民币升值的预期。4、因此,国际收支顺差产生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国际收支顺差越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大;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又加大了外资流入和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08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量是多少?占全国GDP总量的多少?

中新网9月10日电 据中国海关网站消息称,海关总署今日公布数据显示,1至8月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达17233.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25.7%。其中出口9376.9亿美元,增长22.4%;累计贸易顺差1519.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净减少100.8亿美元。  海关统计数据显示,8月份当月我国进出口总值2410.5亿美元,增长22%。其中当月出口1348.7亿美元,增长21.1%。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平缓。前8个月,加工贸易进出口7026.8亿美元,增长14.6%。其中,出口4444.2亿美元,增长16.2%。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迅速。据海关统计,前8个月,一般贸易进出口8400.7亿美元,增长36.2%。其中,出口4379.3亿美元,增长26.5%。  在出口商品中,机电产品出口增势良好。据海关统计,前8个月,我国机电产品出口5386.5亿美元,增长24.7%。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2222亿美元,增长22.9%;机械及设备出口1762.2亿美元,增长23.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706亿美元,增长21.3%。  大宗商品出口中,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750.3亿美元,增长2.6%;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439.2亿美元,增长22.4%;鞋类194.1亿美元,增长14.3%;家具172.6亿美元,增长24.5%;塑料制品96.9亿美元,微增0.1%。  此外,数据显示,前8个月欧盟继续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双边贸易总值为2833.2亿美元,增长26.9%,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13.6个和8.5个百分点。同期,美国继续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2197亿美元,增长13.3%,比去年同期回落3.1个百分点。日本仍为第三大贸易伙伴,前8个月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1780.7亿美元,增长18.4%。此外,印度在我国10大贸易伙伴中位列第九位,前8个月,中印双边贸易总值为378.6亿美元,增长59.1%,增长速度位于前10大贸易伙伴之首。新华网上海5月10日电(记者姚玉洁 黄庭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0在此间举行的2008陆家嘴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时透露,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国际贸易发展非常快,对外贸易占中国GDP的比重已经超过60%。 周小川说,从传统的教科书和过去的国际经验来看,多数情况下“我们都说货币政策是一个国家自己独立执行的货币政策,相互之间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最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新的世纪以来,全球化迅速进展,国际贸易发展非常快,就连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经济,过去大家都认为大国经济对外贸易占GDP的比重不会太高,但是现在对外贸易占中国GDP比重达到了百分之六七十”。

印度采取的对外贸易保护政策

(1)明清两朝对海外贸易的政策有什么相似之处? (2)明朝采取这种政策出于什么考虑?从明朝的实际情况看,这种政策是否奏效?(3)明清政府推行这些政策的社会经济根源是什么? (4)应如何认识和评价明清对外政策的影响?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对明清时期海禁政策的认识。 海禁政策的经济基础是中国自给自足 的自然经济。明清时期的统治者之所以推行该政策,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但这种政 策很难达到他们的主观目的,同时还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 答案:(1)都不许民间船只出海,禁止对外贸易。(2)担心流亡海上的敌对势力勾结倭寇,危及明朝统治。该政策并没有奏效,明朝仍有 一些奸商勾结倭寇,骚扰东南沿海。(3)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4)这些政策反映了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制度趋于 没落,不利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 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不利于资本主义萌 芽的滋长。

对外直接投资和“干中学效应”对我国家电企业对外贸易影响问题的研究

这个问题我来解释一下,你的理解可能混淆了,第一是需求不足,而不是供应不足,假如现在有四个大饼,而你只需吃两个,是不是把另外两个转让给别人。相同的国内的某种产品由于供应量大于需求量他必须得出口否则就不能形成他固有的价值,所以国内需求不足导致出口增长是正确的。

09年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状况

  从贸易方式看:2011年,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19245.9亿美元,增长29.2%,一般贸易强势回归;同期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13052.1亿美元,增长12.7%。  从经营主体看: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8601.6亿美元,占同期我国进出口总值的51.1%,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占据主导地位;同期,民营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进出口10212.8亿美元,比上年提升2.8个百分点,民营企业所占比重提升较快。  从贸易伙伴来看:2011年,中欧双边贸易总值5672.1亿美元,增长18.3%,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4466.5亿美元,增长15.9%,2011年对欧美日传统市场增长平稳;2011年,我国对巴西、俄罗斯和南非等国家双边贸易进出口总值分别为842亿、792.5亿和454.3亿美元,分别增长34.5%、42.7%和76.7%,均高于同期我国总体进出口增速,表明我国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  前瞻产业研究院对外贸易行业研究《 中国对外贸易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提醒到,中国外贸形势愈来愈复杂,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上升,生存环境有所恶化。无论是国际代工企业,还是进出口公司或是对外贸易公司或是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更应该关注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赢得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壮大。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哪些国家和地区

欧盟居于首位 美国第二 日本第三 还有东盟,非洲,美洲。(主要是进口原料) 2005年,欧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双边贸易总额2173.1亿美元,增长22.6%。美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达2116.3亿美元,增长24.8%。同期,日本是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日双边贸易总值1844.5亿美元,增长9.9%。    2005年我国自韩国和东盟的进口增速高于总体增长水平,与韩国双边贸易总额首次超过千亿美元。其中:自韩国进口768.2亿美元,增长23.4%,高于进口总体增速5.8个百分点,韩国成为我国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比上年跃升了3位。东盟为我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地,2005我自东盟进口750亿美元,增长19.1%。

1.我国与不同类型国家对外贸易摩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我国采用的是重商主义,走的是进口替代,然后以鼓励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货在国外攻城拔寨,所向披靡,引起很多摩擦。我国和其他国家对外摩擦的主要特点就是:1、纠纷越来越多,尤其是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不景气;2、直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纠纷增多。我们都知道非关税壁垒,以前想制裁你还要遮遮掩掩,现在直接就是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3、加入多我国纠纷的国家越来越多;4、我国缺乏应对能力和资源,应对乏力。这方面文章很多,你可以搜一搜。以上供您参考。

中欧铁路对湖南对外贸易的影响

你好请问是问中欧铁路对湖南对外贸易的影响是什么吗?中欧铁路对湖南对外贸易的影响是:1、从产业方面来看,湖南在工程机械、汽车部件、钢铁建材、消费电子、鞋帽箱包、日用百货等领域有成规模的产业集群,对外出口有综合成本优势,竞争实力较强。2、从政策方面来看,今年RCEP协议落地,中小微企业退税减费政策给力,消费电子、鞋帽箱包、日用百货等劳动密集企业首先受益,为湖南多地稳住外贸、稳住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WTO框架下,我国如何更好的开展对外贸易

面对wto发展的新挑战,中国的对贸易应做好三件事。 第一,积极推动wto发展,构建和谐国际经贸新秩序。 “多哈”终止,使wto的发展站在十字路口,面临新的选择,中国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倡导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wto体制是发达国家倡导的,对发展中国家带有很多歧视性,尤其我国在加入wto时的三大不利条款”就是证明。我们应当团结和依托广大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核心,构建新的对话机制。拿出诚意,做出表率,展大国风范,与发达国家积极进行沟通和对话,化解矛盾,共同构建平等、公平、和谐和互利的国际经贸新秩序,推动wto在世纪之初焕发出昂然生机。 自gatt成立60年来,世界经贸的繁荣,印证了多边贸易体制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加入wto使中国受惠,更使整个世界受惠,因为中国加入wto,极大的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实力和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都要求中国在构建和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担当“领路人”角色。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之间只有形成适当而匀称的互动,发展和平与合作的关系,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才能形成。 和谐的含义,从理论上讲,是指一种“配合得适当而匀称”的关系。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认为,“和合”的概念除了有和谐、团结的意思外,还有向内、聚拢的意思,它能体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整体性。“和合”文化作为一种传统,体现了中国人最根深蒂固的一个愿望——和谐。在中国最早的文献中,就有关于和谐的思想。《书》中就有“协和万邦”的词句。对中国人来说,不论就自我修养还是就一般世事而言,和谐都是关键。所以,和谐反映了中国的一种文化,一种思维传统。这种传统作为中国的一种战略文化,对中国处理国际经济关系,一直有着深刻影响。 因此,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发扬。 所谓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之间如能够形成适当而匀称的互动,发展和平与合作的关系。其一方面是通过构建以规则为导向的多边的法制体系,反对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一个安全和可预见的环境,促进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就是要确保规则的公正,并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确保公平和广泛的参与,解决发展中国家遇到的实际困难,使他们能够像发达国家一样,也能够从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中获得利益,最终实现全球共同发展。 当前,发展问题仍是建立和谐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障碍。 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差距。从全球发展趋势看,最不发达国家与最发达国家的差距在扩大,最贫困人口与最富有人口的差距也在扩大。一个贫富严重两极分化的世界,是谈不上和谐的。因此,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就是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 第二,积极利用fta方式,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 通过双边安排、或自由贸易区形式进行的区域经济合作,在全球发展迅速。对于这种区域经济合作,是wto协定所允许的,但其对wto本身发展所带来的利弊,是一直存在争议的。近期wto官员指出:区域经济合作,已经使wto谈判的进程延缓。 目前,美国和日本都在积极寻求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对外贸易。这种合作,是在投资、贸易和对外承包等领域的优先安排,事实上排挤了其他wto成员的权利。这对我国来说,尤其是发达国家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构成了重要挑战,增加了对我国的非关税壁垒,使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面临严峻形势。 面对国内外新形势,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出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总体战略。 我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一是可以充分利用wto协定所允许的区域合作,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减少我国“入世”三大不利条款带来的歧视性待遇;二是可以减少其他国家的区域合作带来的贸易转移效应及政治效应;三是可以大大减少我国遭遇各种贸易摩擦。 我国在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时,应考虑或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设立专门机构,推进区域经济合作。 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区域合作工作。如日本2002年底成立了自由贸易贸易区总部,并在经济司内,增设了自由贸易区及经济伙伴关系处,具体负责双边fta或epa的谈判和规划;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设有专门的双边谈判机构。我国也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商务部设立专门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机构,这样更有利于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展开。 其次,区域经济合作应优先选择周边国家。 从经济上看,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总额,已经达到我国外贸总额的60%以上,周边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投资,达我国外资利用的70%以上; 从政治上看,我国和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政治和经济是相互促进的,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形式,优先发展周边经贸关系,可更好地促进政治关系,有利于我国周边稳定和安全。 首先,应当进一步全面推进“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合作深度和广度。我国和东盟已达成《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就货物贸易中的降税模式、敏感产品、争端解决机制等重大问题,达成一致。但在投资和服务贸易等多个领域的合作,还没有展开。我们应利用现有合作平台,加强全面合作。 其次,大力推进中日韩区域一体化合作,力争在近中期形成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并努力不断提升合作水平,促进“10+3”自由贸易区乃至关税同盟的形成。 再次,推动与巴基斯坦和印度双边或三边自由贸易区的形成。 中国与这一地区的关系近年发展很快,特别是与印度的关系。印度也想与中国进一步发展关系,特别是经贸关系。同时,中国与这一地区的巴基斯坦,一直保持很好的关系,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是完全有可能的。 最后,推动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合作。 在中国与东盟签订的10+1自由贸易区的协议框架中,澜湄次区域经济合作,与东盟的5个国家相关,而且实现这一地区的发展,也可以使中国实现西南大通道的构想。 再次,除亚洲外,应当在多个地区确定重点合作伙伴,建立区域经济合作。 我国正在与美洲、太平洋地区、中东和非洲等国家谈判fta,但应当目标明确,优先考虑对我国有重要意义的国家。 在中东可优先考虑阿联酋。 阿联酋是中国在中东地区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国,而且阿联酋具有把中国商品,出口到中东地区其它国家中转站的转口贸易功能。 在南美洲可优先考虑智利。 我国与智利在2005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而且中智两国将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进程。中智建立自贸区,将给两国带来双赢结果,为两国发展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供新契机,智利可能成为中国与拉美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桥梁。 在大洋洲优可先考虑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近年来多次表示,要加强与中国的经贸关系,特别是在区域合作方面,表现出很大的热情,曾多次提出有关区域经济合作的建议,这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重点双边合作。 在非洲可优先考虑南非。 非洲地区经济发展较落后,但未来经济发展的潜力巨大。同时,非洲的区域经济发展也较快。因此,我们应首先着手与非洲最发达的南非,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为未来占有更大的市场做好准备。 上述国家一般是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传统的贸易摩擦,已达到贸易摩擦总数的60%以上,通过与这些国家进行区域经济合作,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 最后,通过apec推动区域经济合作。 apec主要是政治合作和对话,我国应当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并积极联合其他国家,推动在apec内部的经济合作。 具体来说,即我国可进一步参与apec的活动,争取在制定有关规则中有更多发言权,以充分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我国还应继续推动上海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经贸合作,优化贸易和投资环境,实现降低商品、资本和服务流动成本的目的,为今后实现这一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创造条件。 第三,积极发展国内贸易,促进国内消费需求。 事实证明,一个完全外向型的国家,经济上发展是不稳定的,政治上也将受制于人。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保持经济上的适当独立性,才能在政治上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应当首先把国内经贸发展好,这样才能增强经济安全和减少贸易摩擦。 首先,对于国内贸易发展的促进,应作好如下工作: 一是国内投资政策调整。 应当继续严格控制土地和信贷,抑制投资的过快增长,对于投资的产业应加强政策引导。 我国的国内投资,应当紧密配合我国的工业化调整。我国经济当前正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阶段,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任务十分繁重。而工业化的实质是推进结构调整。目前三次产业的分布结构,比较粗放和落后,各类产业整体素质较低,技术落后,设备老化,产业趋同性、产品雷同性、功能单一性问题非常突出,产品结构与市场需求脱节程度越来越大,一般产品生产能力过剩,但高水平加工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严重不足。我国的国内投资,应当把支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作为一项重大使命,全面落实“十一五”规划对投资和产业变革的要求。 二是产业政策调整。 我国产业政策调整的核心,就是要在对核心技术的掌握有所突破的基础上,以产业合理化为政策内涵,营造公平竞争的产业发展环境,建立符合gaatt/wto规则的产业保护机制,实现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过程中,政府应在以下方面发挥调节作用:努力创造一个供求平衡的市场环境;深化体制改革,努力创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完善市场体系、消除垄断、培养独立的市场主体等;科学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应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将产业政策具体化,即按照一定标准,科学地选择战略产业、确定“瓶颈”产业,在此基础上安排好产业发展序列,进而合理确定产业发展重点。 就目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实际看,应把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信息产业等作为战略产业,把农业、能源、第三产业作为“瓶颈”产业,将这些产业作为发展的重点,加快其发展。 三是通过建立更加具有弹性的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更加完善的 养老保险和 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收入政策等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国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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