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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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什么放在首位

是呀是呀!本来就应该这样!现实中,基本也都是这么执行的!所以说,坚决爱党爱国!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承担的具体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嗯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办法

法律主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名录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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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的纪律检查

常务委员会委员:尉健行、曹庆泽、何勇、夏赞忠、刘丽英(女)、傅杰、李至伦、马馼(女)、祁培文、李登柱、赵洪祝、彭钢(女)、刘锡荣、吴定富、张惠新 中共中央第十五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115人,按姓氏笔画为序)于友先 于洪葆 马(马文)(女) 马凯 马世昌 王成铭 王同琢 王华元 王众孚 王国章 王胜俊 王莉莉(女) 王唯众 王德顺 尤仁(蒙古族) 乌兰木伦(蒙古族) 方嘉德 布 穷(藏族) 田淑兰(女) 田聪明 白志健 冯芝茂 朱增泉 刘 锷 刘丰富 刘文杰 刘丽英(女) 刘学斌 刘峰岩 刘积斌 刘雅芝(女) 刘锡荣 祁培文 许中田 孙 淦 孙载夫 李有慰 李成仁 李至伦 李英唐 李虎林 李国光 李宝祥 李建玉 李铁林 李继松 李雪莹(女) 李焕政 李惠仁 李登柱 杨贤足 杨惠川 杨德清 吴广才 吴定富 吴润忠 吴野渡 何 勇 冷 宽 闵耀中沈国俊 张 轰 张 黎 张 毅 张天保 张凤楼 张玉芹(女) 张左己 张华林 张吾乐 张柏林 张钰钟 张惠新 陈光琳 陈福今 范新德 罗 锋 罗清泉 金道铭(满族) 周子玉 周可仁 郑万通 郑坤生 赵 荣 赵 虹(满族) 赵春兰(女) 赵洪祝 赵海渔 胡家燕(女) 贺邦靖(女,白族) 贺美英(女) 袁纯清 夏国华 夏赞忠 徐光春 徐承栋 曹庆泽 曹克明 曹和庆 曹洪兴 曹惠臣 康成元 梁绮萍(女) 尉健行 彭 钢(女) 董 雷 董宜胜 韩 灵 韩杼滨 程世峨(女) 傅 杰 解振华 谭乃达 翟月卿 濮洪九

如何领导和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探索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将使党委、纪委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挥更加有力有效。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细化和深化。查办案件是纪委履行职责最主要的权力之一。强调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就会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有利于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打击腐败犯罪。干部管理是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他们更负责地发挥职能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能有真空地带。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中央对派驻机构作出的重大改革。制定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保障等要求,有利于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党内职务所肩负的职责,增强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在巡视制度方面,提出扩大巡视范围、加快巡视节奏、创新巡视方式,创新组织制度、加强巡视力量、探索专项巡视,加强巡视成果运用等要求,有利于巡视工作不断深入,当好党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    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既是党和人民对各级纪委的信任,更是纪委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各级纪委要坚持求真务实、探索实践、统筹协调、循序渐进,从简单的说起,从容易的做起,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走,坚决把中央的部署落实好。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立案审查应向什么部门报告

下载阅读向上级纪委报告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立案审查应向什么部门报告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立案审查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扩展资料: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参考资料:央视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什么为主

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扩展资料: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由于缺乏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影响实际效果。针对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强调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3) 监督执纪工作应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什么为主

法律分析: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2、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3、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4、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什么机制

【法律分析】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什么确保权力受到严格

【法律分析】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人民法院如何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上级统一的学习要求,认真贯彻十九届中央企业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

党委什么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什么监督

党委对同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并领导或者协助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几年

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在什么时候合署办公

1993年初

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后时间

自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在于目的和对象。纪律检查建议书是指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行为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文件。其目的是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对象主要是党员、干部,通过检查和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严肃党纪。而监察建议书是指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文件。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纪律,保障公共利益。监察建议书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公职人员,通过监察和处理,促使其依法行政,规范行为。

纪律检查建议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同样是建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由此可见,纪律检查建议书通常是纪检机关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更多针对的是违纪党员;监察建议书则更多针对单位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或者完善。实践操作中可根据发现问题的具体性质,单独或合并使用这两种建议。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同是建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建议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者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很显然,《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客体是有关党组织或党员,确切是指发文机关的同级或下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建议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监察建议书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主要区别如下:1. 依据和实施主体: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主要实施主体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而监察建议的依据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要实施主体为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监察机关。2. 适用对象和情形: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监察建议的适用对象则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针对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总而言之,纪律检查建议书主要面向党组织,强调处理建议,而监察建议书则面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关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问题。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者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很显然,《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客体是有关党组织或党员,确切是指发文机关的同级或下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建议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监察建议书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能否向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

能向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可以向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等执纪活动中,如发现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责令其立案处理;如果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需要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情况处理的,可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后时间

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应在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书面报承办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什么情况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纪律检查建议书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时,向有关党组织、党员提出建议的一种正式公文。建议书一般包含以下情形:1. 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其他处理的。2. 就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有关党组织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3. 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典型问题,建议加以制止、批评教育、加强监管,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4. 纪律检查机关采取建议方式更为适宜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建议书内容必须客观、准确、详实,注重时效性。同时,建议书属于正式公文,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遵循公文写作的规范和要求。

纪委纪律检查建议书严重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严重。1、检查建议书中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监察建议书,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3、监察建议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同是建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建议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1、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合署机构(监察部)

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监察部门。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督部,1959年4月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监察部由部长、副部长组成部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家监察部的重大事项。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与中纪委合署办公后的监察部,依照宪法规定仍然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合署后,继续实行由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监察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目前为止全国唯一一个纪委和监察局没有合署办公的城市:深圳市。深圳市监察局成立于1987年5月9日,是全国恢复行政监察体制后最早成立的地方性监察机关,也是全国唯一没有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机关。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监察部可以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主要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纪律检查机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五年。中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根据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1986年12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消息。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乔石等69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11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08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199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1993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尉健行等11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吴官正等121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贺国强等127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王岐山等13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想你这个问题还是上纪检委的网站查一下就知道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条例》是啥关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无省级权限)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无规则)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个人觉得,还不能算是党内法规,因为《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没有给予中央纪委“条例”的法规制定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只能算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同日下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才从理论上可以算是中央纪委下发的党内法规。 2012年5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有省级权限)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并对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性要求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这时开始,中央纪委才有了规则的制定权。《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出台后,翻开之后所有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才是中央纪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规则”命名的党内法规。 因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是党内上位法规与下位文件的关系,是新法规与旧文件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您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的。谢谢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件

法律主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扩展资料: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要求规定: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3、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国有企业的纪委委员如何产生,需要的程序应该怎么走?由谁提名,谁任命,是党委会还是纪律检查委员会?

建议参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检查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

劳动纪律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劳动法律: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关系和区别:(1)前者属于法律关系范畴,是一种义务,后者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2)前者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和其他劳动者权益的实现;(3)前者实现的手段必须伴以惩戒,后者主要是凭借内疚和自责。联系和共同点:(1)是共同寓于同一主体劳动者;(2)是共同调整同一行为;(3)是最终目的的一致性。二、劳动纪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劳动纪律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纪律检查包括一下内容: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扩展资料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劳动纪律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

监督执纪巡视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和问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如下: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2、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开展党风廉政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3、查处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4、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举报,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支持党员和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5、开展党风党纪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协同组织、宣传等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勤政为民、拒腐防变的能力。6、协同学校党委组织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学校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提出意见,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7、组织全校纪检干部的理论、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8、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如下: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2、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开展党风廉政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3、查处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4、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举报,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支持党员和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5、开展党风党纪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协同组织、宣传等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勤政为民、拒腐防变的能力;6、协同学校党委组织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学校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提出意见,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7、组织全校纪检干部的理论、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8、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三)负责检查并处理省委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党的组织和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七)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党内法规的实施办法。提出省行政监察立法规划,草拟行政监察法规,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监督部门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八)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市市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干部人选;负责对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九)承办省委、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什么职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概括地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履行什么职责

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概括地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的主要职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什么职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概括地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哪一项不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的具体任务

不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的具体任务:1、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2、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

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第十部分第36条第三个段落中提到“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从其出现的位置,就可以理解到中央作出这一决定,主要是出于三点考虑,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二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需要;三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需要。另外,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事权、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再一个就是人权、即“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为主”,这也构成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两大举措。二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必须确保各级党委对各级、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主要是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20字标准;二是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七项原则;三是符合“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领导班子建设要求;四是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五是坚持选拔任用条件,即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七项基本资格;六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人选)确定后,按程序由各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三要发挥纪委主导作用。1992年4月17日,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确定了纪委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部门党组)提名的程序。现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正是对这一程序的修改。为此,今后要形成提名、推荐、考察、呈批工作以纪委为主,切实发挥好纪委的主导作用。一是候选人(人选)由纪委提出。换届时,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一级纪委提出;党代会闭会期间,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调整,由上一级纪委提出人选。二是考察由纪委主持。由上级纪委主持开展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党委组织部门配合。三是由纪委直接呈报。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讨论决定,由上一级纪委直接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四要注重执纪监督能力。社会生活的丰富化和公共管理的法治化,决定了执纪监督工作面日趋宽泛,执纪监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也更加重要。所以,要尽量把那些在执纪监督工作中达到“目无全牛”的庖丁式人才选出来,担任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此,一是要坚持在执纪监督一线、在执法执纪部门、在法律纪律学术领域,培养和选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二是确定选拔任用对象时,要注重执纪监督、法律监督、法律纪律学术领域的工作经验;三是要考察执纪监督工作实绩,把那些主持或参与过大要案件查办、善于研究工作、善于发现问题和敢于碰硬的干部选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岗位上来。五要防止成为一潭死水。主要是防止“两个只能”的问题,一方面是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只能在纪检监察机关提拔、交流,堵死了出口;另一方面是防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只能从纪检监察机关选拔,堵死了进口。实践中,一是各级党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继续将纪检监察干部统一纳入,在干部选拔任用总体规划和规划实施中,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干部的相应比例;二是上级纪委在提名、考察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时,应拓宽视野,将党委、政府领导和其它部门干部一并纳入,在干部选拔任用总体规划和规划实施中保证系统外干部有一定比例;三是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纪委书记异地交流、副书记有计划交流,长时间在同一个纪委领导班子担任职务的成员必须交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地方各大班子、各部门领导常态交流,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按程序转任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等。六要按照“三化”要求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与“两为主”是一体的,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相得益彰的。“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是一项重大举措,在推进中,一是具体化,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权、考察工作具体为“菜单”,对各个环节、各个事项逐一罗列,让操作者不能随意变更;二是程序化,明确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工作流程,界定必经程序和选择性程序,明确各程序如何衔接、谁衔接谁等问题,强化过程管理;三是制度化,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做到事无巨细有章本、有制度,制度落实有监督,违背制度则无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是什么级别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是李希。李希,男,汉族,1956年10月生,甘肃两当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北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广东省委书记。

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主要职责是什么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的组织,负责党内纪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纪委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纪委负责监督党员干部是否遵守党章、党纪,以及其他中央和地方党委制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对于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纪委有权进行调查、审查和追究相关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负责推动全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纪委组织和协调党内的反腐败工作,对涉嫌职务犯罪和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调查处置,并监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形象:纪委负责处理党内的纷争和矛盾,促进党内团结统一。纪委还负责处理党员干部的投诉举报,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纪委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纪委还负责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党员干部和全体党员的监督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党的纪律和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和党的形象,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党的事业始终健康发展。

纪律的重要性及如何做好日常的工艺纪律检查和贯彻工作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何行何业,都将纪律、规章制度放在首要位置,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师出以律”,古今中外,莫不如此。我们作为少年西点阳光学校的一员,更要明白纪律的重要性,也只有铁的纪律,才能与西点两个字相配。所谓纪律,是我们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职责养成习惯的一种规范。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什么是纪律?纪律就是规则,是指要求人们遵守业已确定了的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行为规范,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的总称. 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军队都有维护自己利益的纪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一个工厂如果没有劳动纪律,工人们各行其是,这个工厂就会乱乱糟糟,生产就会陷于瘫痪。一个城市如果没有交通纪律,居民们在街上随心所欲,你骑自行车乱闯红灯,我驾汽车横冲直撞他步行随意穿越马路,那么这个城市的交通状况必然是一片混乱,交通事故带来的不幸就会降临在许多人的头上。 青年人都向往自由,而纪律又是以约束和服从为前提的,因此有些青年人便产生了误解,认为遵守纪律和个人自由是对立的,要遵守纪律就没有个人自由,要个人自由就不该有纪律的约束。 纪律和自由,从表面上看,二者好像是不相容的,实际上却是分不开的。遵守纪律,才能使人们获得真正的自由;不遵守纪律,人们就会失去真正的自由。 凡是纪律,都具有必须服从的约束力。任何无视或违反纪律的行为,都要根据性质和情节受到程度不同的批评教育甚至处分,就是说,纪律是严肃的,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纪律又需自觉遵守。只有自觉纪律才是铁的纪律。这是因为,纪律同法律、道德虽然同属行为规范,但它们的作用范围不同,纪律介乎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纪律与道德的不同之处,在于纪律具有强制性的要求,但这种强制性又比法律弱些,而自觉性的要求则比法律强些。所以,遵守纪律还需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 纪律属于道德的范畴。一个人如果不遵守纪律或无视纪律的约束,那就是没有道德。一个人的纪律性如何,能够直接反映出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惟有思想道德高尚,对纪律的重要性具有深刻的理解,且具有执行纪律、维护纪律的高度自觉性、坚韧性和坚强的意志品质,才能经得住纪律的考验,甚至视纪律比自己的生命还珍贵。 事实表明,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高度文化素养的人,有着高度自觉的纪律性;而道德品质低下、没有文化素养的人,往往是一个不能自觉遵守纪律的人。 遵守纪律,就需要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和文化修养,从思想上认识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增强自己对社会的义务感。同时,要自觉地遵守纪律,不论大事小事,凡是纪律要求做到的,就坚决去做;凡是纪律所禁止的,就坚决不做;在没有人监督和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同样遵守纪律,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使遵守纪律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学校的基本纪律规范是为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使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秩序化,同时也为了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成才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德智体诸方面发展而制定的,这是每一个学生必须了解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校期间必须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注意课堂礼仪,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尊敬师长,勤奋学习,认真参加每一项活动。 校园是学校学生学习、生活及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条例等管理办法,这是对学生的生活.行为的纪律规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校内的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公共卫生,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以上这些行为准则,可以说是学生的学业道德规范,它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学生的行为起着导向调节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有通过学生的行为自律才能得以发挥。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掌握这些道德规范,把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需求,转化方自己的自觉行动,这是学生行为自律的深刻含义之一. 同学们:高中时期是你们在基础教育阶段接受学校纪律教育的最后一站.学校纪律教育是不可缺少的教育内容,没有严格的学校纪律,必然会影响学生习惯的养成,必然会导致学习松弛,违纪成风.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大校园秩序的管理力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最终把纪律约束变为一种自觉的行为,把自觉的行为习惯升华为一种文明素养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组长算不算委员吗?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组组长不算计监委委员,只能说是一名中层干部。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个什么部门,与政府是什么关系?

我请各位领导批准我去贵州省当省省长。

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3、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4、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6、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7、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8、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9、保障党员的权利。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1、检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2、调查权。是指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3、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4、行政处分权。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直接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什么机关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中央纪委是纪律检查机关,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1、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分管单位额定标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活动实施全面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就是对管理的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需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并做出严肃的处理方案。2、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及廉洁从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巡视。纪检监察工作内容比较多,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工作方向是在分管的集团下属单位,当然也有特殊情况,这就需要根据情况去了解工作内容和职责。3、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管理和考察内控审计部的日常。二、纪检、监察、审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纪检主要管的是党员,监察管的是公务员、审计管理的是财务情况,他们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并没有直接隶属关系。1、纪检主管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各级政府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主管政府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政府关于反腐败的各项任务。2、监察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情况。3、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前者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单位依法定期报送的计划、预算和会计报表及有关账证等资料进行的审计,主要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对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后者是指审计机构委派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以全面调查和掌握被审单位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审计结论。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纪律检查和监察区别

法律分析: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什么机关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中央纪委是纪律检查机关,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什么?1、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分管单位额定标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活动实施全面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就是对管理的单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需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反映情况,并做出严肃的处理方案。2、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及廉洁从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巡视。纪检监察工作内容比较多,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工作方向是在分管的集团下属单位,当然也有特殊情况,这就需要根据情况去了解工作内容和职责。3、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是管理和考察内控审计部的日常。二、纪检、监察、审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纪检主要管的是党员,监察管的是公务员、审计管理的是财务情况,他们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并没有直接隶属关系。1、纪检主管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各级政府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主管政府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政府关于反腐败的各项任务。2、监察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情况。3、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前者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单位依法定期报送的计划、预算和会计报表及有关账证等资料进行的审计,主要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对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后者是指审计机构委派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以全面调查和掌握被审单位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审计结论。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出,纪检机关要履行哪些职能

中央纪委提出,纪检机关应该依照党章规定,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只有全面履行四项职能,才能从整体上提高纪检工作水平,更好地担负起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反腐述评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一年多来,我们党以改进工作作风为有力抓手,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败呈现高压态势从陈柏槐、郭有明到许杰、戴春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不到半个月时间,四名高级领导干部相继落马,反腐败持续挥出重拳。据统计,2013年前9个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2.9万件,同比增长13.5%;立案11.8万件,同比增长10.1%;结案10.2万件,同比增长12.6%;处分10.8万人,同比增长7.6%。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和部位仍然呈现易发多发的特征,反腐倡廉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党解决这些问题充满期待。为此,我们党表明了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2013年一年多来,惩治腐败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一年多来,李春城、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蒋洁敏、季建业、廖少华等人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或已被查处。一年多来,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通过有效严肃的查处,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震慑力得以发挥,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得以彰显,腐败蔓延的势头得以遏制。一方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一方面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上半年,各地认真核实有具体线索的群众举报,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出组织处理4226件。落实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如今已实施满一年。中央纪委发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今年10月31日,各地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共计17380起,处理19896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5人。违规公款吃喝,工作日午餐饮酒,大办婚宴收取礼金……今年3月至今,中央纪委分3次集中通报了2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集中通报了一批当地查处的典型问题,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一年间,细化八项规定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出台会议费管理新规,狠刹会议费支出;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严禁元旦春节期间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在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进而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一年间,党风政风带动了社风民风的好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百姓的共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腐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2013年10月28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廖少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当时,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第一轮巡视工作刚刚结束,廖少华案件就是由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线索移交给中央纪委的。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目前,中央第二轮巡视正在进行,10个中央巡视组已全部进驻被巡视单位、地区开展巡视工作。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面对腐败问题,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在制度层面、机制层面、立法层面采取全方位行动,规范约束权力强化监督,这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持续推进——5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迈出了用制度约束权力的重要一步;8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局面必将呈现在世人面前。

19.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 ),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此外,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成立文件起草组,由习近平担任组长,刘云山、王岐山同志任副组长,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一)

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什么机关

专责机关。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哪些具体任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概括地说,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纪律检查机关“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是指什么?

一、两个责任: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简称。中央并未明确规定“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所以,应如何理解“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二、两个为主:1、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2、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全覆盖”。1、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2、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扩展资料:近日,中央纪委研究室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提出要通过落实“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体制障碍是最大的障碍,机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总结起来,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监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坚决查办,有的地方腐败案件频发却追究责任不力。归根到底,这都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中央纪委研究室表示,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同时知情,那么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有利于推动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腐败犯罪。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为主”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中央纪委研究室强调,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全覆盖”。一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二是“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参考资料:烟台日报传媒集团-落实“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