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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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设备有哪些

矿山机械设备是指矿山机械中的破碎设备、研磨设备、制砂设备、选矿设备等系列产品。矿山广泛应用于采矿、冶炼、建材、公路、铁路、水利、化工等行业。目前常用的选矿设备有磁选机、浮选机、分级机、振动筛、烘干机等。该系列采矿设备具有破碎比大、产品粒度均匀、结构简单、工作可靠、维护简单、运行成本经济等特点。采矿设备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设备。采矿设备有很多种类,如研磨设备,主要包括磨机、雷蒙磨,破碎机主要包括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制砂设备包括制砂机、第三代制砂机等。这些设备在使用中需要注意相关事项,以便安全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和产量。矿山设备-研磨等级:矿山中的磨矿设备主要有磨机、雷蒙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对磨坊本身有足够的了解。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牢记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包括设备运行时的安全问题、设备启动问题、设备振动问题等。只有充分了解,才能安全正确地使用设备,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采矿设备-破碎机:破碎设备主要有颚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等。这种设备对我们矿山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破碎是采矿的第一步,破碎设备的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在选择破碎设备时,应以实际生产需求为立足点。采矿设备-制砂机:在使用制砂设备的时候,首先需要注意我们的制砂机的型号选择。只有选择合适的设备,才能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生产质量,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除了制砂机,制砂生产还需要洗砂机等辅助设备的配合。在生产过程中,请注意安全生产,确保我们的设备在安全的条件下运行效率。

现在的矿山设备有哪些

总的来说现在矿山机械行业的前景不错,因为2012年第二季度基础工程建设的开工,还有就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展,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等一系列工程。这都给矿山机械带来很大的需求量。但是同时因为矿山机械厂家众多,竞争很激烈,而且现在对于产品的环保节能化要求越来越强烈,促使机械厂家不断地创新研发。如果真的想做这一行,可以考虑看看。

生产技术辅导:矿山设备安全知识

三、矿山设备安全知识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1.电网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选用规定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l2173—1990的规定。矿用一般型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型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 (3)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 I(或Exia 1);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b]I (或Exd [ia]1);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b] I。 3.矿用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带电的矿用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开盖检查或检修,严禁带电搬迁或运输。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矿用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三)矿用电缆 1.煤矿井下电缆的选型 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主芯级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接地芯线的截面应不小于主芯线截面的一半。 2.电缆的敷设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盘圈或“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6)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