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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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1)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3)劳动合同是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权的法律依据:。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的概念也很好理解的,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特征跟新时代下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都是相吻合的,因为现在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像过去那样是具有隶属关系,而是劳动者和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为了更好的调节和规范劳动关系,国家专门制定的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一样吗

派遣制与合同制的区别如下:1、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制是与劳务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对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是和所工作的单位签劳动合同,属于服务单位正式员工,可长期工作;2、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了劳动合同没上班合同会生效吗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 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利益和应享权利而签订的,所以当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双方协商一致再签订是非常谨慎的。但是签订劳动合同就生效了吗?今天,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签订劳动合同就生效了吗 劳工合同生效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该条的规定秉承了《 合同法 》上关于民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同于 劳动关系 建立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实际用工发生之日起。 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实际意义在于,一旦劳动合同生效即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相应的工作,劳动者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若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则可以因此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 劳动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在各国劳动立法中,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通常散见于具体的法律条款中。从理论上归纳,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 一、劳动合同主体合法 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讲,公民个人参与 劳动法 律关系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按照我国《劳动法》第64条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从事上述工作,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于本人自愿且与本人内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四、劳动合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欠缺书面形式的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五、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 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合同需要按国家规定鉴证或按当事人约定需 公证 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劳动合同才依法生效。 劳工合同生效的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该条的规定秉承了《合同法》上关于民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有什么用?

(1)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责、权、利,把劳动者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以及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都明确约定下来;(2)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这是由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的。(3)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4)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在计划 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的配置是通过计划由行政命令实现的,是一种微观的调控方式。(5)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6)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必然表现,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利益冲突的反映。在企业内部,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又有各自的利益,并且会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个体签劳动合同还是劳务

法律主观:只有签劳务协议才能签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协议无关,劳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劳务合同)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应该先签哪一个?二者有什么不一样?

1、正常程序是先签三方协议,然后签劳动合同。2、三方协议≠劳动合同。3、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就毕业生在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本人和单位双方面的合同。4、毕业生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刻起,三方协议失效,劳工合同生效。5、签三方协议是以学生身份,前劳动合同是就业者身份。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2、但是劳动仲裁胜诉的话,需要合法有效的证据。如果有仲裁的打算,那就需要在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如打卡截图,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在上班的证据。二、无效合同是怎样的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工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条件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法律客观:法定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如,《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变更的情形出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变更的内容仍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同时还规定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因具备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提出变更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同意续签的,双方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三)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五)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这里特别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劳动者是否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劳动合同为什么不和本公司签而和其他人力资源公司签

U0001f44c回答, 学习了,我也有这种情况

我是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可是工资却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这样对我有什么弊端吗

我是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司是工资却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这样对我有什么弊端吗

55岁以上的员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签劳务协议可以吗?

我在企业做了六年,公司不跟你签合同,我已经满了55岁

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全国”,这个合法吗

根据问题描述,如果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全国”,这个约定太过于宽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果写的是“全国”,可以视为没有约定,视为无效条款。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款中必须具备的条款中有一条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本条约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目的在于限制用人企业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如果约定为全国,就相当于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协商是可以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也与劳动合同法其他的约定相悖,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显然,如果地点变更,是要变更劳工合同的,这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根据该条,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地点,也是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是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地点写为“全国”,也可解读为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地点,无需协商无需变更劳动合同,这就无限扩大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权限,因此,可以视为无效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工地劳动力用工是否要签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1)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3)劳动合同是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权的法律依据:。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的概念也很好理解的,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特征跟新时代下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都是相吻合的,因为现在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像过去那样是具有隶属关系,而是劳动者和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为了更好的调节和规范劳动关系,国家专门制定的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和坏处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利益和应享权利而签订的,所以当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是双方协商一致再签订是非常谨慎的。但是签订劳动合同就生效了吗?今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签订劳动合同就生效了吗劳工合同生效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该条的规定秉承了《合同法》上关于民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同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实际用工发生之日起。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实际意义在于,一旦劳动合同生效即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相应的工作,劳动者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若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则可以因此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生效的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在各国劳动立法中,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通常散见于具体的法律条款中。从理论上归纳,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般包括:一、劳动合同主体合法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讲,公民个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按照我国《劳动法》第64条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从事上述工作,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于本人自愿且与本人内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四、劳动合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法律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欠缺书面形式的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五、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合同需要按国家规定鉴证或按当事人约定需公证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劳动合同才依法生效。劳工合同生效的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该条的规定秉承了《合同法》上关于民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劳动合同变更和终止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法律客观: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订立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而且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并且在达成一致协议后,应将变更的劳动合同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安排部分职工下岗,致使原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法履行,这部分下岗职工要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就需要同时变更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使之与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又如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岗位劳动,工作岗位需要作适当调整;国家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原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与新的法规、法规相悖;由于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不仅订立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合法原则,而且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并且在达成一致协议后,应将变更的劳动合同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劳务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

法律主观:(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 是确立 劳动关系 的依据,属于的范畴; 劳务合同 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简单来说,通过劳动合同,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用 劳动法 来调整;而劳务合同则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它属于,由来调整,即委托单位将一定的任务交给被委托方,被委托方(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或者提交结果,委托方支付给你费用(劳务费),除此之外,委托方没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险义务,因为你不是该单位的员工。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可以参照上述的回答。法律客观: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未签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如何写

法律分析:未签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写法如下:1、首先需要写明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被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2、最重要的需要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由相关证明材料的列明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3、最后由申请人签字,注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5篇 如今我们眼下的社会,想必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______万元/月计算)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资的25%计算);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_______万元(按_______万元/月计算,共_______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_______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_______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______万元的二倍工资。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__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2 申请人: __ ,男,汉族,__年__ 月__ 日出生 住址: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代理人:__ __市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联系电话:__ 联系地址:__ 仲裁请求 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__年__ 月__ 日作出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从__ 年__ 月__ 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3.5万元/月计算)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资的25%计算);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__年1月至__ 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__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__ 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__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20__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3 1、写明完整、具体、明确的请求,请求支付加工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等需写明计算过程(时间段_计算基数); 2、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3、请注意以下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劳动者何时入职,从事什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 此致 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4 申请人:___,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村_组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车身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负责人:____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十堰市__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电话:__________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__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__年——20__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2月被十堰____劳务公司派遣到______车身厂工作,20__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5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企业登记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部分 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自年月日通过应聘或朋友介绍的方式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工作,月工资 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是否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注明离职原因。 此致 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国家对劳动保护津贴有什么规定?能否主张赔偿劳动合同存续间的劳动保护津贴?

  可以主张赔偿劳动合同存续间的劳动保护津贴。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津贴标准是指某项津贴在单位时间内应支付的金额。它的确定由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雇员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二是按照绝对数额计算。第一种方式比较少见,大多数是按绝对数额计算。津贴标准在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2) 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  3) 健康损害程度。一些津贴的发放是为了补偿和预防特殊工作条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津贴标准的确定与对雇员身体的损害程度直接相关。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相关部门的技术测定,例如,医疗单位、职业病防治部门等对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治愈率、以及劳动保护投入等多种因素进行科学度量,从而确定通过津贴形式对雇员健康程度的补偿标准。  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种,中国有国家、地方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津贴标准。此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一样么

首先,不存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其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样,前者是劳动基本法,后者重点调整和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校企合作学生毕业实习协议书的期限是多少? 毕业实习协议和正式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期限应该就是从你开始实习到毕业时间为止。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受劳动法保护,由劳动部门监管。实习协议是企业与学生或是与校签定的协议,也同样具有法律效用。如果签劳动合同,代表是个人与企业具备正式的劳动关系,企业也依法向劳动者提高平等的劳动报酬。而实习协议更象是企业与学校的一种合作关系协议。主要侧重点在于实习,而非劳动。

劳动合同保护谁的权益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议。“单保护”即主张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法律;“双保护”则主张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立法仍然是坚持写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从哪些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订立劳动期限,保障;劳动者8小时工作;2、明确工资待遇,要求单位购买社保,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扩展资料: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单列了一章,分别对这两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进行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是在全日制用工的基础上所作的特别规范,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进行规范。

劳动合同法2022年新规定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以下新规定: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将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以及3000元以下的罚款。3、如果单位使用了威胁欺诈等手法,强逼劳动者辞工的,可以申请仲裁。除此之外,对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如下: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从哪些方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订立劳动期限,保障;劳动者8小时工作;2、明确工资待遇,要求单位购买社保,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2、明确劳动者享受的权利,当然也规定了劳动者义务。建议你下载劳动合同法,好好学习一下,劳动合同书以劳动局颁发有编号的合同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要进行监督。该法律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什么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1、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3、指导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签订集体合同。4、调查权。工会可以参与执行劳动法问题的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工会有权参与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权益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要求处理权。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舍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处理。6、紧急处置建议权。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企业必须作出处理决定。7、支持帮助权。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调解处理,职工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县以上的总工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报务。8、法律援助权。工会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给予减、免收费。9、参与处理停工、怠工权。在企业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协调职工与用人单位关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10、监督权。11、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权。

劳动合同法保护谁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议。“单保护”即主张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法律;“双保护”则主张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立法仍然是坚持写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艺人合同跟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艺人合同(经纪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署的合同,受《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自然人,且须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而经纪合同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同时艺人也可以是不符合劳动年龄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三、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的日常管理,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者的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而在经纪合同法律关系下,一方只能通过合同约定内容来限制约束另一方当事人。四、法律后果不同。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同,如1.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关系下,用人单位只能就"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其他情形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无效的;在经纪合同关系下,合同双方可以就对方存在的违约行为进行约定。2.发生人身伤害情况下主张的权利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下,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在经纪合同关系下,若艺人发生伤害事故,则只能依据侵权事由依法主张权利。艺人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艺人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受合同法调整,虽然从表面上看,经纪公司是雇佣艺人为其服务,但是实质上艺人演出所挣取的费用是自己用其劳动所得,并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定义

字面意义为“劳动的人”,是对从事劳作活动一类人的统称。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

强制放假是不是变相解雇,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理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即可,但是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则另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N?

“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双倍的赔偿标准来赔偿。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都是要按照2N来进行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公司改为合伙人制原先的员工是不是应该先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不解除均可。解除,现在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同城搬迁需要提月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非员工过错导致的解除劳动关系都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到员工的,并且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下了个搬迁通知,通知上有句话是:不搬走的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让员工在通知上签字,能签吗?

公司要搬家属于公司对于工作地点改变,也就是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改变,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须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因此如果员工不同意,属于公司解除合同行为 ,应当按满1年就是1个月工资进行补偿。

公司准备搬迁员工不去,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写?

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怎么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编号:被通知人:所属部门:因下列第____项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从_年_月_日起解除或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4、单位依法进行裁员;5、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6、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9、因员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10、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1、劳动合同到期;12、员工已达退休年龄。13、其它:您可领取经济补偿金:____元,其它费用:____元请您于前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特此通知!(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注:以前述1至4项、11项原因解除或终止时,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通知一式两份,单位与被通知人各留一份。签收栏: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内容已知悉。签收人:年 月 日二、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公司办公地址搬迁,请问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因公司办公地址搬迁,请问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公司办公地址搬迁至郊区,给员工生活上带来很多不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你有权拒绝迁往郊区并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其实你完全没必要采取递交离职报告的形式解决公司强制搬迁问题,因为主动申请离职往往会被认为属于违约行为(你们公司要求你交违约金的做法就是证明),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鉴于公司对你离职要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更名了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公司更名了,劳动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办公地址变迁没有上班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和生活费? 公司地址变迁没有上班,是公司要求你们不上班的,还是你自己不上班的。 如果是公司要求的短暂停工,他们仍然需要缴纳相应费用 如果是你自说自话不去上班的,他们可以算你旷工离职,而停止缴纳相应费用 请问劳动合同是否各案 作为正规的劳动合同,要到劳动局备案,登记劳动者就业信息,然后,到社保局备案,办理社保手续。 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搬迁地址是否有效 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且签字就有效。 请问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搬迁怎么赔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补偿和公司搬迁无直接关系,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衢州市 *** 办公地址是否会搬迁 搬是要搬的,问题是目前中央不允许造 *** 大楼。 公司不交社保,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公司自己拟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些时候能够一致的结果。公司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没有问题,劳动者不满意可以不同意。如果签了字,那么就是有效的。 请问一下南部县公安局搬迁办公地址没? 南部县公安局 电话:0817-5563133 地址:南充市南部县炮台路69号

劳动合同未到期 现公司要搬迁外地 有补偿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只要你还跟着公司一起搬迁到外地,你的合同是仍然有效的,但如果你不同意一起与公司一起搬迁,同样也可以提前30天辞职,按劳合同法,公司一样要补偿,按在公司服务一年一个月的补偿,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补偿

没有签劳动合同,因为一些原因离职了,老板没有把压的工资给我,一直拖着不给怎么办?

找劳动局,劳动局的人会帮你去要,不然一拖再拖,直到不了了之结果了。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未谈妥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等应该办理下来离职吗?

用人单位已经跟员工解除了合同,在未谈妥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等情况下,暂时不要办理离职,等谈妥补偿后再进行离职。辞退员工。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  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能够帮到你。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交了,单位没签字盖章,还可以继续上班吗?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单位没签字盖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继续上班了,相当于用人单位已经把你辞退了。辞退员工。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  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能够帮到你。

员工与公司打劳动合同官司员工输了会怎么样

继续告

我和原单位还没解除劳动合同保险没法转到现公司丶公司让我写个情况说明应该怎么写

要工作的都进来看看,关乎切身利益的,别被某些单位忽悠了五险一金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一起交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交纳,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关于社会保险何为“五险一金”?无论你在什么单位就职,单位都应该给你申请独属于你个人的专项账户,缴纳社会保险,就是我们俗称的“五险一金”。这个专项账户相当于你的又一张社会身份证明。“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缴到社会保障局,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没有享受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算不算违法?“五险一金”带有一定的立法强制性,如果你没有享受到这种权利,就是单位违法了。因为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个人、单位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当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保障个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假如你发现用人单位不作为,完全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一般情况下都会无条件得到解决。用期内,是否也享有保险呢?很多人在试用期都属于“白干性质”,只拿很少的试用期工资,那么保险呢?记者在拨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12333后,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即使个人表示不需要上保险也不行,因为如前所说,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关于人事档案许是无知,许是无谓,许是无奈,很多人毕业后把自己的人事档案随手一丢,不再管它。其实,在中国,你的后半生和这个牛皮纸袋子的关系密切。要知道你很多的“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它!让我们来看看以下的相关案例。小王马上就要毕业了,可迟迟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找到工作的同学都在忙着签约和提档,提到人事档案,他一脸茫然:在毕业的时候怎么处理好呢?如果没有人事档案,会有哪些影响?如果你没有档案,会影响到你的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因为招考部门会调阅你的档案后才决定是否录用;其次,你会很难进入国企和事业单位,因为在办理调入人员手续时必须携带人事档案才行;第三,还会对你的结婚生子产生影响,因为育龄夫妇必须有档案所在地所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能生育;最后办理社会保险更会成为大问题,因为人事档案中的工资、工龄、职务和受保时间都是办理社保时的主要依据。甚至想选择做医生或者律师也会遭到拒绝,因为没有档案这些特定行业根本不准进入。“人才交流中心”这样的机构有什么用?人才服务机构可以说是你的档案的“大后方”。它是为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的人事托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主要有出国政审、职称评审、代办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生育指标领取等等。在这个人员流动快速的社会,为我们解除了后顾之忧。只要我们缴纳一定的保管费(每月20元,甚至这个保管费都不用自己掏腰包,因为相当一部分单位是给报销的),剩下的事情就交给它好了。再来说小王,目前还没有合适单位接收小王。那么,按国家规定: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转移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这时要注意,如果档案转回了生源地,一定要及时地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的人事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便会被认为是“弃档”。小李是一名普通本科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而人事档案就一直放在自己手里。他想如果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还要缴纳那么高的费用,太不划算。放在自己手里,只要自己不作拆改就应该没什么关系吧。谁料,三年后他终于等到了去国企的机会,然而对方拒收了他的档案,这是怎么回事呢?小李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按国家规定,档案是不能由本人携带、保管和拆改的。自己携带档案会带来一系列麻烦:如果自己保管,袋口封装一有损坏就宣告你以往档案失效了。如果你被国有单位录取,必须要调档。若档案在你自己手里,单位很可能拒收,因为档案的转接都是公对公的。如何补救?遇到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补救的办法,这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补交费用。如果想补交前三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则需要补交三年的托管费,如果是从现在才开始办保险就不用交保管费了。所以,千万别自己拿着档案。要是暂时没工作,也可以放在人才交流中心。这样就成为以后接管单位所认可的档案了,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算工龄。张先生大学毕业后,成了某高校的一名教师,签了三年合同。但两年后,他报名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通过复试并收到调档函。此时,张先生便与此高校协商,要求调档。谁料,均被高校以违反聘用合同为由拒绝调档。其实,张先生对此不必慌张,因为用人单位根本无权扣压你的档案,它这么做是违法的。对于这类问题,有两个要点:第一,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如何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无论单位同意与否,你的辞职报告上交30日后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解除。但双方会根据合约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超过30天,用人单位也会予以办理。只是,你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目前《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因事、因地而异。比如,在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就已经明文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总和。不过如果你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予办理的。第二,辞职时遭遇档案纠纷怎么办?如果情况真的像张先生这样,已经发生了此类辞职纠纷的劳动争议,即在你辞职时原单位不给你办理调档手续,那么,你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裁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就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到你新的接收单位;若此时你没有接收单位,就应该转到你户口所在地。如果你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后于法定期限内(自你收到仲裁裁决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缴纳及报销了解以上几点后,你对自己的基本保障应该心中有数了。接下来,我们分别了解一下缴纳及报销常识,至于具体的计算法则,篇幅所限,建议直接咨询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友情提示:这直接关系到你每个月工资条上的“实发”,还是做到知己知彼为妙。)缴纳保险时是以什么为基数呢?以上一年员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缴纳保险时,只按基本工资计算,这完全是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因为以全部工资为基数的话,单位要给个人上更多的钱,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基数能少则少。这不但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像你这样的新人,没有上一年的工资作为参考,要么以单位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要么以你的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目前较多地采用后者。如不能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会影响到个人利益吗?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否则个人利益会受损。举个例子,假设你在工作一年后辞职出国读书,两年后回来,新单位继续给你缴纳养老保险。你在2040年退休,正常的情况下,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3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现在由于你中断了两年,那么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往前推两年,就是203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对个人而言是有一些损失的。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可以领取养老金时,其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何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反馈待遇?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要缴纳很长的年限才可以惠及自身,医疗保险只要在缴纳的次月就可以使用了。不过像你这样的年轻人,在最初几年很少有机会使用医疗保险。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未雨绸缪,了解一下医疗保险能让你享受到什么好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最高支付额度?经问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后得知,一个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之内,在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单位全额报销;超过2000元的部分,单位报销额度的百分比随费用的增加而增加(最高数额为2万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看病累计花费了1900元,那么全部费用都要自理了。平时就诊时应当养成这样的习惯: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单据(收据、处方底方等),从而作为年末医疗费用报销凭证。住院费用如何报销?最高支付额度?住院医疗的起付线为第一次住院1300元,以后住院650元。从1300元起付线开始起,到最高支付限额7万,这部分根据几个不同的档次而分别报销85%、90%和95%。这部分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中扣除。超过7万最高支付上限的部分,从大额医疗互助账户中扣除,最高限额为10万。其中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也就是说,如果当你生病住院时,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额度为17万。还有一点要注意: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造成的医疗费用,是在医保范围之外的。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举个例子,假设小叶和某家公司签约时,约定的月薪为2500元,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他发现其他同行业公司相应职位的员工工资比他高,因此他提出辞职,想找一份薪水更丰厚的工作。在三个月的时间里,他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小叶属于自愿失业,并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关于住房公积金最后,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这是一项有别于其他保障的制度,在“住房是头等大事”的我国,了解它就意味着了解自己的实惠。住房公积金强调“以自己的积累解决自身的住房需求”,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模式,即个人账户所积累的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采用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购房时住房公积金能带来哪些好处?第一,低成本的贷款相对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较低。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为4.59%,国家法定的商业贷款利率是6.84%,以目前相对优惠的农行利率5.814%来计算,同样是20年2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前者要比后者少支付利息32749.37元。当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存储余额是挂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一套系统评估出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这与每月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总额,个人的学历、职务、所在行业等方面都有关系。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另外,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还须连续六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放心的还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每年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这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个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说到逐月还款法,有一种更方便、安全的还款方式,就是每月定期从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你的购房贷款。这种方法的办理手续很简单,只要带好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你的委托要求,定期扣款。由于这种还款方式只需要委托一次,长期有效,而且是直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第三,一笔可观的储蓄如果你家里有房,一直没有机会使用住房公积金,那么公积金里的钱是不是就浪费了呢?其实,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当于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归个人所有,日积月累,就能形成一笔可观的储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这笔储蓄自存入个人的账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当年缴纳的公积金按活期计息,往年的公积金余额按三个月零存整取计息,并且不交利息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不动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这笔储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并不低。因此,国家强制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个人营造着一笔个人财富,这笔个人财富可能转化为实物形式——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也可能表现为货币形式——归个人所有、能产生不错收益的储蓄存款;还可以成为个人的退休收入——如果你从来就没动用过公积金,或者你以前曾动用过但后来又有了积累,在你退休的时候,就可以将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10年毕业的,没有签就业协议书,就和单位签了劳动合同,现在辞职了要去另一家单位,我的就业协议书还有用

有毕业证就好了,还要什么就业协议书

合同案例:退休人员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按劳务关系处理

合同案例:退休人员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劳务市场中两种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对现实中劳动争议的定性和处理具有重大意义。下面我为大家分享一些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关系想,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李某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广东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9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年8月李某进入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5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年3月24日,李某提出辞职。李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某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李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退休人员劳动争议纠纷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劳务关系”处理,两者有重大区别。 按“劳动关系”处理,就意味着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劳务关系”处理,则主要看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两种法律关系在主体地位、享受待遇、雇主承担的.义务、适用法律等方面截然不同。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男女劳动者各自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明确这是丧失劳动主体资格的上限。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各地法律对此适用标准不一。   广东省高院分别在2008年和2012年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座谈会纪要。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2012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2012年以前,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是2012年6月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出台后,只要劳动者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关系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    结合本案,李某是退休公务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其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因此,其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李某对其主张的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负有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xian ran bu he fa

检测站技术负责人备案需要劳动合同吗?

检测站技术负责人备案需要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变更需要备案登记,具体需要填写人员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签章完整),技术负责人能力证明,社保劳动合同及任命书各一份,将以上材料递交给相关地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五大要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案例分析五大要点。案例1。杨某向A公司提出事假申请,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A公司批准。后杨某在休假期间出国旅游,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晒出游玩照片。A公司发现后向杨某作出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杨某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杨某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解析:法院认为,杨某出现的地点为欧洲,需做较多的前期准备工作,且其请假与出国日期间隔较短,足以说明旅行属于事先计划,证明其存在骗假的主观故意。虽然劳动者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已达到严重违纪程度。提示:从第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法院支持了公司,法院援引了诚实信用原则。稳妥起见,为避免类似争议,建议在规章制度里细化、明确。案例2。B公司通知薛某,公司因组织机构调整需转到北京,希望薛某工作地点转至北京,岗位不变并提供房贴,但薛某不同意。调整后,B公司在上海已无工作人员。后薛某收到B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薛某收到B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薛某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解析:以上案例中,公司认为对员工应当给1倍的补偿;员工认为应当给2倍的赔偿。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案B公司的大客户群、品牌资源均集中到了北京,为迎合变化中的培训市场,B公司撤销了上海部门,否则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虽然调整部门是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行使,但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外在市场的重大变动,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法律构成要件。在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先后两次给出转岗提议、多次给原上海员工提供面试机会,协商形式已较为充分。另外,公司为外地来京员工提供房贴,已尽较大努力安置员工居住问题,表现了协商诚意。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已经过协商,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以上两个案例是法院公布的案例,都是司法部门支持了用人单位的案例。实务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环节发生纠纷的,更常见的是劳动者胜诉。以下我们从企业角度对解约时做5点重要提示: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常见的理由无非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1.用人单位在解约时是以某条理由进行的解约;若双方有了纠纷,在仲裁委或法院,用人单位又改变了解约的理由,那么,司法部门会以行使解除权时的理由为准。因此,解约的理由应慎重、符合事实、经得起推敲。2.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常常会提到好几个解除理由。那么,在司法环节,是会对多个理由逐一审查的,只要其中有一个理由符合解除条件,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3.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如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不来上班为由推定劳动者自动离职,一般不予支持。4.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证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证据确凿,就可以直接认定构成严重违纪了。这里再次强调规章制度要细化、明确的重要性。5.仲裁员/法官的自由心证和经验法则也常常是判案依据。以上面的案例1为例,虽然该公司在具体的规章制度里没有规定这种欺骗式请假的情况,但是,由于事实清晰,法官仍然认为员工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达到了严重违纪。

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

一般的实习劳动合同该是怎么起草的呢?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static/uploads/yc/20201223/f2d633f69c134cd805b8759d86d34a11.jpg"width="484"height="300"/>#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篇1#甲方:乙方:(身份证号:)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试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工作岗位。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2.甲方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2.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劳动合同相关知识: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篇2#甲方:__系乙方:__为给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学生本人和家长请求下,经研究决定,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就学生实习或提前离校参加用人单位的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责任1、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参加实习或者就业;2、甲方在乙方毕业之前对其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3、在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所有课程学习、考核、实习报告、毕业设计及答辩的前提下,甲方有责任按照程序办理毕业手续。二、乙方责任1、乙方在参加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前,必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证明,方可申请提前离校就业或实习;2、乙方必须按学院离校程序完清所有手续,方可参加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3、乙方必须认真填写《实习鉴定》或《用人单位用工鉴定表》,并将原件送学院就业指导处存档备案;4、乙方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后,在校外的工作、生活、安全保障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5、乙方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期间(x年x月x日前)应服从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保证按时返校参加考试,完成毕业设计并按时参加答辩;必须确保学习质量,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实习或就业情况,保持个人、家庭与辅导员、系部通讯联系的畅通,必须保证按时返校参加毕业生信息采集,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及完成学院要求的各项离校工作,方能颁发毕业证书。如不能按时完成上级教育部门及我院、系规定的各项毕业生工作,影响毕业证书发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6、乙方必须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协议按期履行实习或就业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若因学生个人原因违约,学院将按规定给予处理,并且不予再次推荐工作;7、乙方保证提交证明和所有签字的真实性,若因乙方伪造或找人代签产生遗留问题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协议一式二份,系部和本人分别保存一份。附件:1、家长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同意子女参加实习或提前就业”并留下电话和签名、手印);2、实习或就业单位接收证明及接收单位简介。实习或提前就业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电话:身份证号码:x乙方电话:x乙方家长电话:甲方盖章:x乙方签字:x乙方家长意见及签字:x年x月x,日x年x月x日辅导员审核(学费等)意见:x系部审核意见:x年x月x,日x年x月x日#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篇3#甲方(实习单位)名称:______乙方(实习生)姓名: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现住址:______学生所在学校:______所学专业:______为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经慎重协商,甲乙双承认《甘肃工业高等专科学院大学实习管理规定》对双方均有的约束力,并达成如下就业实习协议:一、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就业实习工作,其中1。:办公室2。工作时间:8:30—12:00下午2:30—6:003。就业实习报酬和福利待遇:800元/月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三)甲方不得安排18周岁以下的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实习生在经期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五)乙方在实习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四、劳动纪律(一)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二)甲方在乙方实习期间,不得无故克扣乙方的劳动报酬。无论甲方辞退或乙方辞职,甲方均需付足学生自劳动开始之日至离开之日的全部报酬。甲方有权根据其用工需要而终止与乙方实习用工关系,甲方终止用工关系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五、本协议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学校保存一份。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篇4#我的上一家公司是加拿大投资的公司,但是人事是中国人。我去工作了4天后,人事负责人来找我签合同(人事学法律的)。我只仔细看了条款,心想反正是试用期,什么合同名字不重要吧,于是我就签了。当问题出现的时候,我才发现自己糊涂了。2个月到期后,我决定不在那个公司干了,到期前我提前一天通知公司的。因为不是长期合同,我没提前一个月通知。结束那天,我把工作认认真真地交接了,得到的回复是:我没给公司充足的时间找新人,当月的工资不能给我。我跟他们理论,我的实习协议里并没有规定要提前多少天通知公司。我拨打了仲裁的电话12333,他们说你为什么要签订实习协议呢?实习协议是针对在校学生的,你已经毕业很多年了,只能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仲裁单位说,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你有没有违背法律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结清你的劳动工资,但是,我知道了实习协议是没办法受中国劳动法保护的,走的那一天老板回国外了。我无处理论。按照这个公司的规定,下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发上个月的工资,我想等到那一天,如果他们还是不给我的话,我就再咨询12333.其实很大程度上,我的那一点点钱(20__块左右吧)是拿不到了。那个学法律的人事跟我搞了文字游戏。这里写出来,是要告诉各位求职人,如果你不是在校学生,跟用人单位必须签订试用期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还有,一定要签合同,如果时间长了不签,除了事情,老板是可以不认帐的,打官司,我们都是弱势群体,诉讼费不知道多少倍。切忌,求职人一定要保护自己。#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篇5#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处实习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处进行实习。二、在实习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安排适当的工作时间,同时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劳动量,以协助乙方达到实习的目的。三、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行政管理,并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定价政策、工程设计、技术方案等)承担保密责任。四、乙方因学业需要不定期出勤,甲方给予乙方津贴人民币元/天及午餐补贴元/天,以实际出勤日计算,甲方应于每月日向乙方支付上月津贴。除此以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报酬和补贴。五、甲方在实习期间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六、乙方欲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七、在实习期间,甲乙双方不存在聘用劳动关系。实习期届满后,甲方可根据乙方实习期间的表现,考虑是否聘用乙方。八、本协议有效期为乙方的实习期。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篇6#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为了提高我系毕业生的专业能力,真正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我系对毕业生实施实习教育。我系与学生就学生校外实习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遵守以下协议):1.甲方负责指派相应的指导员指导院外实习,必要时派指导员巡视。2.甲方有责任在乙方离校前进行安全教育,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勤或抽查,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3.甲方负责建立毕业生就业网站和专门回答技术问题的邮箱。4.乙方自愿选择院外实习单位,负责将所有实习情况告知家长。实习期间,甲方应随时联系家长,甲方不负责通知家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5.乙方遵守甲方校外实习规定(详见《计算机系毕业生校外实习实施方案》)。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甲方与乙方联系,如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明或不实,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7.乙方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对其一切安全行为承担法律和安全责任。如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8.实习结束,乙方进行综合能力测试和答辩,相应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总结,量化成绩。未通过考试或回答问题者不得毕业。9.乙方必须每月定期向甲方(责任教师)汇报实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向甲方(责任教师)汇报,以便甲方(责任教师)及时采取对策。10.甲方不负责通知乙方课程考试和复试,乙方负责联系部门办公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查询相关信息。11.乙方必须有实习协议,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向辅导员提交正式的聘用协议。1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辅导员或责任老师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父母(签名):_______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个人实习期间劳动合同协议模板篇7#甲方:乙方:学校:__专业乙方已通过甲方的招聘面试,鉴于乙方目前仍是在校学生,甲方在其毕业后方能办理录用手续。本协议明确甲乙双方在乙方毕业前的实习阶段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实习期限、工作时间及礼仪规范乙方到甲方实习,实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时间根据乙方毕业手续完成情况可以调整。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二、实习岗位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从事工作。实习期间,甲方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三、实习补助: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补助,实习补助为元/月。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提供的考勤记录表按工作日核算补助。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实习规章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习。2、因实习学生造成实习公司财物损失的,按甲方规定处理。3、实习期间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需保密,不得泄漏。五、实习期考核: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将组织实习考核和评估,评估不合格将会影响录用。六、劳动保护:甲方需为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工作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如发生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处理。七、协议解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协议,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习期间,甲方如发现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即时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协议。八、特别说明:本协议只是双方的实习协议,只有乙方毕业并考核通过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录用手续。正式签定劳动合同后,实习期的时间全部并入试用期。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十、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甲方(盖章):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些必要的条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缺少一些必要条款,就认定该合同无效,只是如果该劳动合同缺少一些必要条款,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上的结果,特别是如果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是用人单位方提供的,那么合同的内容会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其法定的义务内容,比如缴纳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等,那么该合同就涉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劳动者还是要到劳动部门去看看劳动合同的范本,就更清楚了,一般来说,劳动部门都会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范本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

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无固定期合同需要满足条件才可以,如果满意条件,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你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

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答辩状有什么法律规范

1、事实不符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008年1月1日《 劳动合同法 》新颁布实施。之后,在2008年9月3日,为了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规定, 而2013年7月1日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第14条的规定上并未发生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得到很多裁判机关支持,比如,《 广州 市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争议 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十五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第(四)项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中,上海高院的意见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由此可见,在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主动方应是劳动者本人,而不是用人单位。 2、申请人与公司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成立的前提是,认定申请人与公司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与公司两次 劳动合同终止 后,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应当合法有效。 同时,司法实践中,该观点得到很多裁判机关支持。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第(二)项关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 合同的效力 问题中,上海高院的意见为: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3、该项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因为其支付“工资”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 赔偿金 ”,而不是“劳动报酬”,只是其数额按照工资标准支付而已。因此,不适用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也得到确认,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应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答辩状有一定了解了。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之前没签合同员工还能追索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试用劳动者几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双倍的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继续工作超过一年多,请问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只要支付了你薪酬,就不能要求赔偿了。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具体应注意如下事项: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2、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合同。3、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签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5、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1)时间要素如果对于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存在需要法定顺延情形时,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的,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如果超过该期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未通知到期终止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将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的选择权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有权选择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于续签的具体年限,法律无限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范畴,协商不成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动者自己提出不再续签,否则,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可以到期终止各地操作不一,需要根据各地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进行确定对于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能涉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北京地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存在因过失性被辞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4)特殊人群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的处理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等特殊保护时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直到法定顺延期限消失时,用人单位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如果续签的话,应在特殊期限届满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还可以要求补偿吗?

【悠闲职说】观点: 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要视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程度。 如果员工是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给予补偿的。如果员工违反劳动纪律仅仅只是迟到半个小时或上班在电脑上看看电影等轻微的情况,而公司就以此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仅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还可以要求给予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金一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珍惜自己的岗位和工作,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我是【悠闲职说】欢迎关注!共同交流探讨!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1、因为 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上述所说的劳动纪律需要 合法有效 ,主要为:纪律的内容合法合理;纪律已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如张贴了公告栏、公司网站上有公示、进行了培训等公开方式让劳动者知悉。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回答,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偿吗? @小状碎碎念 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为您解答。 从实体上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实际上就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规章制度本身也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分析? ①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如何理解呢?就是说,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说,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八小时,这样的规定就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而无效。 ②规章制度必须合理。什么叫做合理呢?也就是说,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所应承担的后果要合理。 举个例子,公司考勤制度规定,迟到五分钟,扣除一天工资。“迟到五分钟”和“扣除整天工资”之间的比例显然是失调的,是不合理的,因而,这样的规定就是无效的。 ①制定程序 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比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些制度不是公司单方拍拍脑袋就可以决定的,因为这关系到员工的重要利益,要由他们参与讨论(跟立法过程中的征求意见是一个意思),这也是民主精神在公司经营中的重要提现。 ②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后,要向员工公示。为什么要公示? 道理很简单,因为规章制度之于公司,就像法律之于国家,法律只有公开,民众才能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法律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和指引的作用。 规章制度也是一样的道理。比如员工上午十一点半就去吃饭了,后来人事主管对他说,你属于要退,要扣你工资。但公司从来没有告诉员工上午是几点下班,员工也就无法遵从规定。 公示的方式可以有很多,比如在显眼处张贴、由员工签收等等。 以上条件都满足了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难道员工一违反规章制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是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换句话说违反规章制度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轻微违反,公司则不能解除。 如何界定严重呢? 公司要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而且规定同样要合法合理。 比如说,公司可以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者每月累计旷工五天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但是不能规定迟到五分钟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从程序方面看,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还要通知工会,否则也会构成违法解除。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员工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是否直接开除就可以了呢? 不行。法律规定,公司在单方解除的时候,要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如果解除时没有通知,事后有没有办法弥补呢? 有,司法解释规定说,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但在起诉前通知工会的,也是可以的。 结论 好啦,说了这么多,文章开头的答案就有了。 因为违反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赔偿,关键在于: 公司制定的纪律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正确;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纪律;公司是否通知工会。 只要有一处不满足,即便因违反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关注 @小状碎碎念 ,与你分享法律点滴。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如果达到了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承担任何违约和补偿责任的。 劳动法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尚未达到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属于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有权要求补偿的。 我认为,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赔偿,关键在于违反纪律的严重程度、公司制度制定是否符合程序等,只要有一个不符合,就可以要求补偿。 如何界定违纪的严重性呢? 哪些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应该在制度里明确,而不能以公司的主观意见来确定是否违纪。 例如,连续旷工,一般的企业都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但是这个规定没有明确在制度里,那就不算;一般迟到早退,这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况,但是公司如果把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多少次作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条款写在制度里,那你迟到早退达到一定次数就可以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算。 公司制度制定是否符合程序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的程序: 1、制定主体合法 即内部劳动规则制定主体必须具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资格。 内部劳动规则只能由单位行政制定,而单位行政是一个由多层次、多部门管理机构所组成的管理系统,并非其中任何一个管理机构都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应当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决策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这样才能保证所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至于单位行政系统中的其他管理机构,虽然可参与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这种主体资格应当依据公司法或用人单位的章程来确定。只有依据公司法或用人单位的章程有权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管理机构,才具有内部劳动规则制定主体的资格。 2、内容合法 即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职工参与 公司制度的制定虽然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的表现,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只有在吸收和体现劳动者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劳动者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其实施。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些 制度不是公司单方面规定就可以决定的,因为这关系到员工的重要利益,员工必须参与或者有职工代表参与(跟立法过程中的征求意见是一个意思)。因此,制定公司制度,公司有义务保证职工参与,听取、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 4、正式公布 公司制度以全体员工和公司行政各个部门为约束条件,应当为全体员工和公司各个部门多了解,所以,应该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发布。发布的形式可以是制度培训学习、发放签领员工手册、发布公告并让员工在制度上签字等形式公示,告知员工后才有效。 为什么要公示? 道理很简单,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就像国家的法律,法律只有公开,民众才能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法律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和指引的作用,制度也是一样的,如果不告知员工,员工又怎么知道哪些行为是提倡的、哪些行为是公司禁止的?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告知工会 其实很多公司并没有成立工会,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为了将违法风险降到最低,最好提前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地区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甚至是总工会,如果在作出解雇决定时未通知任何工会的,最好在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前补正程序,通知相关工会。 写在最后 以上两个条件,主要有一个不满足,即便公司以员工违反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获得赔偿。你可以查看下公司制度有没有相关规定,还有这个制度公司有没有组织员工们培训学习? 制度学习后有没有签字确认,或者发放了制度也没让员工签收,那都不算数,员工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 如果合法,那就无法要求经济赔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是经济补偿) 如果不合法,那就可要求经济赔偿 。如向人事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则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 一切应以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单位的规定” 有些单位在劳动法的遵守、甚至是知晓方面多少有点缺陷,总认为“单位说怎么办,就应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在某些老、小国企尤其常见。 事实上,不论多大的单位,也不论中资外资,凡是在中国的土地上营业的,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所以,即使单位是以“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解聘人员,也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 解聘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履行相应程序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若违反则属违法解除。 如前所述,不是说单位认为怎么样,就应该怎么样。 所有的管理制度的制订,都要以“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 如“迟到五次全月工资扣除”,就是明显的违法之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全月工资的25%) 其他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总之,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依据的“规定”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处 ,那便是违法解除。 .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要民主管理,牵涉职工权益的规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如《管理手册》、《劳动守则》之类,在制订、修订时一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即使单位人太少、没有职工代表大会,也要召开职工会议,履行通过手续才行。 假如你到这单位的时候,没赶上“决议”,那也没关系。单位应向你发放规章制度,并要求你签收, 以确定你“知晓相关规定”。 如果单位没履行这个程序, 或拿不出证据表明已经告知你《 单位的管理规定》(比如贴在显眼处的规章制度等),那以“违反劳动纪律”为名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违法解除。 . 之前新闻报道中有个单位,因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通知工会,最终败诉,赔了一大笔钱。 虽然是“征求”意见,单位也不必“听取”意见,但这个程序,还是要走的。 如果单位没走,那便是违法解除。 . 若认定单位为违法解除,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双倍赔偿 有些人年龄不小,且之前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便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继续回去上班。 如果觉得没必要再和这单位合作,那应要求单位作出双倍赔偿。 具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总之,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要看“解除”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 如合法,那没得说,各干各的吧。 如果不合法,那可要求回去继续上班,或者要求单位双倍赔偿。 若对“双倍赔偿”的办法有所疑惑,可在下面留言,看到后会及时答复。 看到很多人一股脑的回答是或否,感觉不是很准确,因为仅仅以“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足以判断是否还能要补偿。所以,我们还是得分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最终的结果。 一、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程度! 很多人也都知道,只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才可以合法辞退员工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轻微的违纪,公司可以处罚,但还不能辞退。什么情况才能算做严重呢? 1、轻微违纪累计出现。比如旷工一天,公司可以给予警告等处罚,但不足以辞退,但一年内累计被警告三次,就可以定义为严重违纪,公司以此可以辞退员工。 2、违纪本身性质就很严重。比如偷盗公司财物、在公司打架斗殴等等,这些没什么好说的。 也就是会所,公司首先得必须要有员工违法劳动纪律吧的证据,才能探下一步的辞退。 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流程是否完善? 有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要想辞退员工,则必须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 1、公司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 2、辞退流程是否合法。 三、如果公司在以上情况有不符合,可以拿到补偿金吗? 若公司在以上几个环节存在不合法之处,那么公司的辞退就变成违法辞退,这时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赔偿。 总的来说,我们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来找出公司的问题点,才能有机会谈补偿的问题。 不可能有赔偿了 要看具体情况,这个不好一概而论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有没有试用期的,有的话就可以解除,什么都不用付的

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什么影响

法律主观:违反劳动纪律包括的范围很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没有履行和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比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一、劳动纪律的概念。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劳动及相关行为。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二、劳动纪律范畴。包括:1.严格 履行劳动合同 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法律客观: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 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签几次劳动合同或者几年才算长期合同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

工作满10年 劳动合同 还是必须要签的,但是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可以不签吗? 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 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第一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 法规 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 劳动关系 ,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 。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 劳动合同期限 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 签订劳动合同 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 劳动法 合同法 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最后一个条件,有争议。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1] 。 第三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不管做了多少年都必须要进行签订的,而对于签订的年限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商量的,做的时间越长,那么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也不需要每一年都进行续签,所以,签订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可以选择一种最好的方式来进行签订。

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哪个优先

法律主观:关于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二)、规章制度不得 违反劳动合同 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具有 法律约束力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定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 变更劳动合同 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另外 企业规章制度 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四)、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签几次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两次之后就会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如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如下: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行业养老保险统筹。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三、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比例提取。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人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第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三十六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三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六章 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给予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采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应当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收取财物作为担保,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企业劳动合同

2017年企业劳动合同范本   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范本栏目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劳动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合同范本,欢迎访问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站!   鉴于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在互尽告知义务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定期合同;   本合同的固定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为期年个月,其中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为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   甲方聘请乙方在部门工作,主要从事岗位,该岗位为乙方的主体岗位;除主体岗位外,乙方上级主管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乙方的主体岗位。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可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    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乙方工作地点:。   第六条劳动时间:   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甲方应合理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允许乙方作出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七条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资支付: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包括奖金、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乙方工资。试用期内工资元,转正后工资为元;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奖金为元。   2.甲方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九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则,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依法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乙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的或甲、乙双方的约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并经本公司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适用全公司员工的),应经合法程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   第十七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认无异议。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海市有关政策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合同方可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必须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办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合同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乙方因与甲方就出资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⒈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⒊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也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以及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⒈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⒊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本合同期限届满,但乙方有第三十条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三十二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宣告歇业、撤销、解散、破产的,本合同可以终止,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若要求续签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工作移交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本合同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适当地办理移交。   十一、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乙方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十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   第三十八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的,按该项工作移交所需要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如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该专项协议为本合同附件,专项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专项协议为准。    十三、劳动争议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甲、乙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中注明的地址、通讯送达地、联络电话是各类文书、文件送达地。若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未告知的,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告知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中所签署的姓名和笔迹,确认为用于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服务期内)对其他所相关文书的有效签名。   第四十四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了解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确认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告的各类通知,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甲方已经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乙方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告知乙方,乙方也已经了解该情况,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如与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定之日起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原劳动合同作废。   甲方:xxx 乙方:xxx   日期:xx月xx日 日期:xx月xx日 ;

工作快2年没有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是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依你所述情况,你与用人单位视为你签订无固守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不管你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都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四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为你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纵横法律网 何向前律师

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通过

一、劳动合同法什么时候通过1、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适用本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什么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书 和 规章制度 具体有什么不同?

如你所述,劳动合同书和规章制度最大的不同点是相应的适应范围不同,劳动合同书只是对你具有适用,规章制度是对全体员工适用。其次从法律管辖上来讲,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民法典的基础规则,而劳动合同书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

寻找工作时就会经历一个 签订劳动合同 的过程, 劳动合同 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于职工自己都是有好处的, 北京 市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中也说明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并且是遵守自愿,平等等原则的。 一、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最新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 诉讼 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 工资 、缴纳 社会保险 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 身份证 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 试用期 ;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设 征地 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 工龄 满10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10年以内的;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 试用期工资标准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约责任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 违约金 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 代理 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 :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 集体合同 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关系 ,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 抵押 金、抵押物、 保证金 、 定金 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劳动 合同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 继承权 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 伤残等级 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 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 赔偿金 : (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三)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者 未成年工 合法权益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 解除合同 ,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在哪里规定的内容都是差不多的,只是合同中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员工一个月多少的报酬会有一部分的差异,因为地区不同,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在这方面会有不同,其他规定的内容都大同小异。

我跟公司签了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算不算是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跟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必备条款,而规章制度一般都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来签订的。如果要学习的话,需要看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工龄的规定如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工龄计算方法:1、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工龄计算,如认定错误,可以申请重新计算;2、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3、大学期间和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工资,但是,在房改时算工龄。其他的,都没有什么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80】教计字279号)综上所述,连续工龄用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法出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满足两个条件: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双方有续签合同的意愿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没有重大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实行什么工时制度

都实行8小时的,但在工地上,那么除非签订劳动合同,不然,一般可能在12小时以上。

劳动合同上的几级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十年还要一年一签吗

劳动合同几年一签,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是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九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者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或者工种、职务、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确认了什么制度

在我国《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劳资合约。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即工会或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等);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在不同国家,或为要式合同,或为非要式合同;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所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此外,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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