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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23-09-06 18: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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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法律客观: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全文,具体如下:(一)实行范围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的保护,均应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应配合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权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政策措施1.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应当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标准或拒绝接收女职工。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婚假、产假、哺乳假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3.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单位应给女职工按月发放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1)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应当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岗位;(2)因怀孕不能坚持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经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或给予休息。(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所在单位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6.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7.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含工人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到本单位哺乳室往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8.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减轻其工作量;对不适应现工作的,应当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9.单位对女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10.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或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单位在医疗经费中开支。11.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1)工业企业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用的女职工卫生室。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下4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的企业,可发给单位自用的冲洗器具。(2)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设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3)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四)有关规定1.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令该单位及时改正并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女职工应当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其产假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3.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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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19:35:131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法律客观: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全文,具体如下:(一)实行范围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的保护,均应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应配合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权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政策措施1.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应当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标准或拒绝接收女职工。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婚假、产假、哺乳假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3.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单位应给女职工按月发放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1)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应当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岗位;(2)因怀孕不能坚持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经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或给予休息。(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所在单位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6.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7.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含工人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到本单位哺乳室往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8.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减轻其工作量;对不适应现工作的,应当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9.单位对女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10.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或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单位在医疗经费中开支。11.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1)工业企业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用的女职工卫生室。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下4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的企业,可发给单位自用的冲洗器具。(2)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设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3)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四)有关规定1.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令该单位及时改正并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女职工应当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其产假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3.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2023-08-30 19:35:221

广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法律主观:《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 劳动合同 或者 聘用合同 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 结婚 、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 病假 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 ,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 生育保险 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法律客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细则规定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2023-08-30 19:35:311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客观: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公告,闽常[2004]19号《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日通过,已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6日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七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九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第十一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第十六条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30 19:35:401

劳动制度的特征包含?

1、劳动保护制度中享有受保护权利的是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的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好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2、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中的休息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工资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权利。在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各种利益中,生命安全与健康利益显然是最重要的,因此,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为目标的劳动保护制度在劳动法中也就当然处于重要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23-08-30 19:35:481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第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一方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明确被派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 1至2天的带薪休息。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五)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三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第十七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第十八条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二十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2023-08-30 19:36:161

《宪法》规定的劳动保障制度包括()。

《宪法》规定的劳动保障制度包括()。 A.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B.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C.国家规定企事业职工的退休制度D.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E.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正确答案:ABE
2023-08-30 19:37:271

劳动保护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23-08-30 19:37:361

劳动保护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0 19:37:531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法律客观: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全文,具体如下:(一)实行范围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的保护,均应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应配合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权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政策措施1.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应当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标准或拒绝接收女职工。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婚假、产假、哺乳假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3.常年从事攀高、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给予休假1~2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也应给予照顾。单位应给女职工按月发放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1)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应当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岗位;(2)因怀孕不能坚持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经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或给予休息。(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对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当保证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所在单位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6.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7.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含工人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到本单位哺乳室往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8.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减轻其工作量;对不适应现工作的,应当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9.单位对女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卫生档案。发现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10.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或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单位在医疗经费中开支。11.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1)工业企业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用的女职工卫生室。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下4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的企业,可发给单位自用的冲洗器具。(2)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设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3)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托儿所、幼儿园。(四)有关规定1.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令该单位及时改正并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女职工应当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凡符合计划生育的,其产假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3.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2023-08-30 19:38:571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2

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2020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法律客观: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公告,闽常[2004]19号《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日通过,已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6日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七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九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第十一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第十六条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30 19:39:041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 劳动合同 或者 聘用合同 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 结婚 、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 病假 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 ,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 生育保险 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法律客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细则规定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2023-08-30 19:39:151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规,经浙江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第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一方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明确被派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 1至 2 天的带薪休息。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怀孕不满 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五)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三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 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第十七条   失业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 3 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第十八条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休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二十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 1 次妇科常见病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当定期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23-08-30 19:39:261

劳动法中规定什么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4、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的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023-08-30 19:39:331

福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法律主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客观: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公告,闽常[2004]19号《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日通过,已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6日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七条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九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第十一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第十六条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七条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8-30 19:40:091

劳动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劳动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5、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023-08-30 19:40:211

下列不属于劳动保护管理的内容的是()。

【答案】:D本章考查劳动保护管理。劳动保护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定劳动保护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生产检查。D选项内容不符合题意,ABC说法均为正确描述。
2023-08-30 19:40:481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共有几条

法律主观:《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 劳动合同 或者 聘用合同 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 结婚 、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 病假 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 ,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 生育保险 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法律客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细则规定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2023-08-30 19:41:111

什么是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扩展资料劳动卫生保护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消除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我国制定了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粉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治尘肺病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③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⑤通风和照明;⑥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达到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保护
2023-08-30 19:41:241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共有多少条

法律主观:《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 劳动合同 或者 聘用合同 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 结婚 、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 病假 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 工资 ,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 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 生育保险 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法律客观: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细则规定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2023-08-30 19:41:501

什么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威胁职工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还可减少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救治伤病人员的各项开支,减少由于设备损坏和停产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历史和经验都告诉我们,搞好劳动保护是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保障和前提之一。一、劳动基准的主要内容:(1)最低工资制度;(2)工作时间制度;(3)休息休假制度;(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30 19:42:021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人单位义务   第三章 劳动场所   第四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八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新产品   第九章 机械、电气设备   第十章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作业   第十一章 金属冶炼和轧制   第十二章 建筑工程   第十三章 车辆和船舶运输   第十四章 地质勘探和石油开发   第十五章 港口码头   第十六章 潜水作业   第十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附则   注:根据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本条例第三章,第六章至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改善劳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保护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 用人单位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劳动保护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应当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改善劳动条件,提供确保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作业环境。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或者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岗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时,应当把劳动保护作为承包、承租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教育制度,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保护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厂、车间和岗位的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新工种、操作新设备的劳动者,应当重新进行岗位安全卫生教育。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检查制度,开展普遍检查和专业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部位应当设有专人检查和监控。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劳动安全检查表,按表逐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当逐项登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对暂时不能消除的,应当采取可靠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劳动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相应部门配备劳动保护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劳动场所   (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   第十三条 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   第十四条 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   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   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厂(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十六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   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   第十七条 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   第十八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走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   第十九条 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 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   第二十一条 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防雨、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   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   第二十五条 进入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   第四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一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
2023-08-30 19:42:111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有哪些?

文件名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电子文件编码ZD0230序 码1-1一、特殊岗位津贴:1.高空作业津贴:从事高空作业工种的员工,每人根据高空作业实际天数,发给高空作业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30%。2.高温作业津贴:从事厨房、洗衣等高温作业的员工,每人在夏季除享受其他员工同等的防暑降温费以外,另享有高温作业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25%。3.噪音污染津贴:凡所在工作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按其实际在岗位工作天数,享有噪音污染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15%。4.室外作业津贴:长年在室外工作的员工,除享有必备的防寒防暑用品外,还有室外作业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15%。 二、夜班津贴:凡当日工作时间超过晚上11:00HRS(不含11:00HRS)以后下班的员工,每人每天享有夜班津贴。 三、加班津贴工资:1.凡安排员工加班,必须严格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执行。原则上加班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调休时,须人事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给加班工资。但不足一小时不计为加班,也不能累加计算。2.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须将所有存休休完为止,确因工作安排不开,经部门经理及人事部经理批准,剩余存休可发给加班工资。〖JP〗3.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法定假日按两天计发,年假按1.5天计发,其它假日按1天计发。 四、发放办法及时间:1.以上各种津贴,需严格掌握,逐日逐班次进行统计。禁止弄虚作假;员工工作环境一经变化,相应津贴随之变化。2.各部门考勤员,必须严格按照“员工考勤制度”规定的时间,将本部门“员工福利津贴统计表”随“员工考勤表”一道报人事部审核后发放。
2023-08-30 19:42:222

劳动保护制度的劳动保护制度的作用

劳动保护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防止和减少职业伤害。所谓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过程中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包括急性伤害,如劳动者的伤亡事故,也包括慢性伤害,如劳动者的职业病和身体的早衰等。所谓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环境等各种物质因素中自然存在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能所具有的危险性或危害性。由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客观存在,使得发生职业伤害成为可能,但是,职业危害因素并非必然导致职业伤害。通过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可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避免职业伤害的防护手段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有效,只要用人单位能严格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就能够有效地避免或降低职业伤害。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劳动力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建立劳动保护制度,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落实保护劳动者的责任。3.有利于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利益的保护。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利益的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根据女工的特殊身体条件和所担负的养育后代的特殊任务,对她们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为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为整个民族的健康延续提供保障。
2023-08-30 19:42:311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023-08-30 19:42:461

我国的劳动保护制有哪几方面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行政法规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6、《失业保险条例》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3、《工伤保险条例》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行政法规性文件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部门规章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55、《最低工资规定》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57、《集体合同规定》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6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地方政府规章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六、司法解释9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08-30 19:43:291

社区劳动保障制度是怎样的

一、 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 ,承担社区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2、负责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搞好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及社会单位就业岗位的收集,增加就业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质量保证提供就业和再就业岗位信息。 3、 开展社区就业信息交流、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等服务。 4、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指导。 5、 为社区内失业人员和离 退休 人员提供养老、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等基本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 6、协调辖区有关社会单位、相关部门与社区的关系,配合政策有关部门落实社区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7、 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岗位,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扶持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入各种灵活形式就业。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援助: 1、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 2、职业指导援助 3、就业信息和岗位援肋 4、 技能培训援助 5、社会保障关系接持援助 6、劳动保障事务 代理 援助 7、生活保障援助 8、特困群体援助 失业人员《失业证》可享受政策规定提供以下服务: 1、 政策咨询服务 2、职业指导服务 3、职业介绍服务 4、 就业训练服务 5、政策规定的其它服务 二、社会保障工作: 认真执行《鞍山市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按照铁西区贯彻执行《鞍山市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负责抓好本社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负责承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 负责接收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详细介绍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说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和义务; 2、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城市是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保 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员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 3、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各种证明材料,对不实收入作好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定期对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入调查的基本上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申请人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救助金额; 5、 负责居民对低保工作有关举报的复查工作; 6、负责正确、按时填写各种月报表和统计台帐; 7、负责收集归类保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 8、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尚未就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学习和公益性劳动。 组织社会保障、社保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及社保员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对社区社保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社保员做好低保金的发放。 对社区低保对象落实就医、就学、廉租住房及减免学杂费等优惠政策。 三、 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给每个失业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抹上了一层阴影,因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失业者进行保障。 失业社会保障就是当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保护劳动力资源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它也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保证和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 失业保障制度有三个最主要的特征: 1、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 工资 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2、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障金在统筹地区统一安排使用。 失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资格条件、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管理体制等六个方面。 1、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失业保障实施的范围因一个国家失业保障制度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当代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有强制性失业保障、非强制性失业保障、失业补助制度、双重失业保障制度等四种。在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障的国家里,约有半数国家的失业保障涵盖到了大多数企业雇员。实行非强制失业保障的国家,实施范围以工会是否建立失业基金为前提,凡自愿建立了失业基金的各工会的会员,必须加入失业保障,可以参加工会而没有参加者,是否加入失业保障以自愿为准。实行失业补助制度的国家,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所规定条件的企业雇员和无资格享受正常失业保障待遇的企业雇员,都在失业保障的实施范围之内。 2、失业保障的资金来源。各国失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政府财政补贴、雇主提供的资金和雇员提供。资金来源总是上述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组合。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来筹集资金,则要取决于经济发展、失业水平、就业机会及能否保证充足的资金等多方面考虑。实施失业保障制度的国家 其资金的筹集方式大致有五种: 1、全部由国家负担,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匈牙利; 2、全部由企业雇主负担,如印度尼西亚; 3、全部由工人自己负担,前南斯拉夫; 4、由国家、雇主和工人三方负担,如日本、英国和加拿大等国; 5、由国家和企业雇主共同负担,如美国、意大利等国。 6、失业保障待遇的资格条件。享受失业保障待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一般而言,什么人能够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障津贴要考虑以下条件: (1)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 退休年龄 之间。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即劳动者虽已失业,但本人不但有继续就业的意愿和再就业的劳动能力,而且到国家就业机构进行了登记,并愿意听从就业机构提供的职业选择和工作场所选择。 (3)缴纳过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或者在受保职业工作一定年限。 (4)失业保障的待遇的标准。失业保障待遇的给付标准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规定的合理给付期限内的失业保障享受标准,即失业津贴;另一种是超过合理给付期限而给予的失业救助金。失业津贴可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条件,而失业救助金只能提供给失业者最低的生活标准。在确定失业保障的待遇标准时,如何确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最为关键,它是失业保障制度成败的关键。 制定合适的失业津贴标准的必须明确: 1、给付标准不能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标准; 2、给付的标准不能低于或等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收入; 3、给付标准不仅应考虑失业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还要考虑失业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四、既要考虑使受益者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要避免因标准过高或过低而对就业造成妨碍。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也有一些规定,认为失业津贴应以失业者原工资或投保费用作为制定依据,失业津贴宜界定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以上,并且应该有一个上限。按照上述原则和具体准绳,各国对失业保障津贴的给付标准都作了一定的规定。 社区劳动保障制度 的大致分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并且社区劳动保障制度切实落实到了本社区居民,对于他们来说有一定的优惠,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等等方面。尤其是对于失业的居民来说,社区劳动保障制度为这类居民提供了大量的援助和服务。
2023-08-30 19:43:361

劳动保护制度不包括什么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不包括劳动报酬制度
2023-08-30 19:43:461

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

通过下列措施可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第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第三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3-08-30 19:43:551

我国分配制度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23-08-30 19:39:492

请问什么是外汇风险暴露和黄金输送点

布雷顿森林体系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 (一)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德、意、日是战败国,国民经济破坏殆尽。英、法虽然胜利,但工农业遭到严重破坏。只有美国远离战场,非但没有遭到破坏,反而大发战争财,政治、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 1938年到 1944年,美国工业生产提高 2倍。1945年美国工业生产总值占资本主义国家的60%,出口量占三分之一,黄金储备达20O亿美元占三分之二(1948年这个比例进一步上升为四分之三)。战争使美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绝对优势。战争期间,美国通过“租供法案”向英、法等同盟国提供价值470多亿美元的军火,也乘机占领了西欧各国及其附属国的广大市场。由于国外投资猛增,美国成为最大的债权国。这一切都为美元的霸权地位创造了特殊条件。 英国经济实力虽然下降、但英镑区和帝国特惠制仍然存在,国际贸易的40 %仍用英镑结算,英镑仍然是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为此,英国仍竭力保持英镑的地位。 早在战争期间,美国就积极策划取代英镑而建立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 1943年4月 7日,英、美两国政府分别在伦敦和华盛顿同时公布了“凯恩斯计划”和“怀特计划”。 (二)怀特计划 怀特计划是美国财政部长助理怀特提出的“联合国平准基金计划”,主要内容是: 国际金融 1.以基金制为基础。基金至少为50亿美元,由会员国按规定的份额缴纳。份额的多少根据会员国的黄金外汇储备、国际收支及国民收入等因素决定。 2基金货币与美元和黄金挂钩。基金规定使用的货币单位为“尤尼它”(Unita),每一“尤尼它”等于10美元或含纯金137格令(1格令=0.0648克纯金)。 3.表决权取决于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各会员国在基金组织里的发言权与投票权同其缴纳的基金份额成正比例。 4.稳定货币汇率。会员国货币都要与“尤尼它”保持固定比价,不经“基金”会员国四分之三的投票权通过,会员国货币不得贬值。 5.取消外汇管制、双边结算和复汇率等歧视性措施。 6调节国际收支。对会员国提供短期信贷,以解决国际收支逆差。 7“基金”的办事机构设在拥有最多份额的国家。 怀特计划企图由美国控制“联合国平准基金”,通过“基金”使会员国的货币“钉住”美元。这个计划还立足于取消外汇管制和各国对国际资金转移的限制。 (三)凯恩斯计划 凯恩斯计划是英国财政部顾问凯恩斯拟订的“国际清算同盟计划”,内容主要是: (l)建立“国际清算同盟”,相当于世界银行。 (2)会员国中央银行在“同盟”开立往来账户,各国官方对外债权债务通过该账户用转账办法进行清算。 (3)顺差国将盈余存入账户,逆差国可按规定的份额问“同盟”申请透支或提存。 (4)“同盟”账户的记账单位为“班科”(Bancor),以黄金计值。会员国可用黄金换取“班科”,但不可以用“班科”换取黄金。 (5)各国货币以“班科”标价,非经“同盟”理事会批准不得变更。 (6)会员国在“同盟”的份额,以战前3年进出口贸易平均额的75%来计算。 (7)“同盟”总部设在伦敦和纽约,理事会会议在英、美两国轮流举行。 凯思斯计划是基于英国当时的困境,尽量贬低黄金的作用。这个计划实际上主张恢复多边清算,取消双边结算。当然,也暴露出英国企图同美国分享国际金融领导权的意图。 (四)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 怀持计划和凯恩斯计划虽然都以设立国际金融机构、稳定汇率、扩大国际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为目的,但两者的运营方式是不同的。由于英国经济、军事实力不如美国,双方于1944年4月达成了基本反映怀特计划的“关于设立国标货币基金的专家共同声明”。 1944年7月 1日,在美国新罕布什尔洲的布雷顿森林举行有 44国代表参加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简称布雷顿森林会议)。经过3周的讨论,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总称布雷顿森林协定,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实质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基本内容是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实行固定汇率制度。 (一)各国货币比价的挂钩。 即汇率的规定与调整原则,主要规定如下: 1. 美元与黄金挂钩。即各国确认1934年1月美国规定的35美元一盎司的黄金官价,每一美元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黄金。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可用美元按官价向美国兑换黄金。这样,美元居于等同黄金的地位,其他国家的货币则不能兑换黄金。为使黄金官价不受自由市场金价冲击,各国政府需协同美国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维持这一黄金官价。 2.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其他国家政府规定各自货币的含金量,通过含金量的比例确定同美元的汇率。会员国也可以不规定货币的含金量,而只规定同美元的汇率。例如 1946年,l英镑的含金量为3.58134克纯金,1美元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纳金,则英镑与美元的含金量(黄金平价)之比为:1英镑=3.58134/0.888671=4.03美元,这便是法定汇率。 3.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若市场汇率超过法定汇率1%的波动幅度,各国政府有义务在外汇市场上进行于预,以维持汇率的稳定。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汇率制度被称为“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度”。若会员国法定汇率的变动超过10%,就必须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批准。1971年12月,这种即期汇率变动的幅度扩大为上下2.25%的范围,而决定“平价”的标准,亦由黄金改为特别提款权。 (二)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国际支付结算的原则 “协定”规定了各国货币自由兑换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在经常项目往来中积存的本国货币,若对方为支付经常项货币换回本国货币。由于各国立即普遍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原则是不现实的,故“协定”又作了“过渡期",的规定。 关于国际支付与国际结算的原则,“协定”规定,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支付或清算加以限制。 (三)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 在这种制度中,外汇与黄金并列,共同构成国际储备资产。“协定”中关于货币平价的规定,使美元处于“等同”黄金的地位,成为各国外汇储备中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 (四)国际收支的调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份额的25%以黄金或可兑换成黄金的货币缴纳,另外的75%则以本国货币缴纳。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按规定程序购买(即借贷)一定数额的外汇,并在规定时间内以购回本国货币的方式偿还借款。会员国所认缴的份额越大,得到的贷款也越多。贷款只限于会员国用于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即用于经常项目的支付。 (五)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建立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一大特色。 “协定”确定了IMF的宗旨:①建立IMF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②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均衡发展,借此提高会员国的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并扩大生产能力。③促进汇率稳定,维护正常汇兑关系,借以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④建立多边支付体系,设法消除外汇管制。⑤为会员国提供资金融通,纠正国际收支失衡。⑥缩小或减少国际收支赤字或盈余的扩大。 “协定“赋予IMF以下职能:①监督职能。监督会员国遵守“协定”的各项条款,以维护国际金融与外汇交易秩序。②磋商职能。会员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磋商;定期举行世界经济形势与前景的磋商;当某会员国修改汇兑措施、汇率政策、或执行对其他会员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基金组织认为某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不符合“协定”指导原则时,基金组织总裁就同该国进行特别磋商。 ③融通资金职能。即对逆差国提供贷款,以稳定外汇市场和扩大国际贸易。基于上述职能,基金组织实际上处于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美元可以兑换黄金和各国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是这一货币制度的两大支柱,基金组织则是这一货币体系正常运转的中心机构。 三、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和作用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 1.制度内容上的特点 (1)货币比价上的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货币制度不是按各国的铸币平价来确定汇率,而是根据各国货币法定金平价的对比,普遍地与美元建立固定比例关系。 (2)汇率调节机制不同。战前,黄金输送点是汇率波动的界限自动地调节汇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为地规定汇率波动的幅度,汇率的波动是在基金组织的监督下,由各国干预外汇市场来调节。 (3)货币兑换的程度不同。国际金本位制度下,各国货币自由兑换,对国际支付一般不采取限制措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许多国家不能实现货币的自由兑换,对外支付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基金组织规定,一般不得对经常项目的支付进行限制,并规定在条件具备时,取消限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 (4)国际储备上的特点。金本位制度下,国际储备资产主要是黄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储备资产则是黄金、可兑换货币和特别提款权,其中黄金与美元并重。在外汇储备上,战前除英镑外,还有美元与法国法郎。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货币制度几乎包括资本主义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货币,而美元则是最主要的外汇储备。 (5)国际结算原则上的差异。国际金本位制下,各国实行自由的多边结算。战后的国际货币制度,尚有不少国家实行外汇管制,采用贸易和支付的双边安排。 (6)黄金流动与兑换上的差异。国际金本位下,黄金的流动是完全自由的;而布雷顿体系下,黄金的流动一般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战前英、美、法三国都允许居民兑换黄金;而实行金汇兑本位的国家也允许居民用外汇(英镑、法郎或美元)向英、美、法三国兑换黄金;战后美国只同意外国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而不允许外国居民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这是一种大大削弱了的金汇兑本位制。 2体制上的特点 (l)建立了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货币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组织进行组织和监督。而布雷顿森林体系则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永久性国际金融机构。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统一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各项原则、措施的推行。 (2)签订了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金本位制对汇率制度、黄金输出人没有一个统一的协定,货币区也只是在规定的地区实施宗主国、联系国的法令。战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乃是一种国际协议,对会员国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的统一性在于把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囊括在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之下;它的严整性在于对维持货币制度运转的有关问题做了全面规定,并要求各国遵守。 (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了现代国际货币管理所必需的各项制度。例如,国际收支调节制度、国际信贷监督制度、国际金融统计制度、国际汇率制度、国际储备制度、国际清算制度等。 因此,战后的国际货币体系同历史上的国际货币制度相比,有了明显的改进。主要表现在:建立了世界性的组织机构,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建立了统一的、完整的规章制度。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作用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促进了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扩大了各国间的经济交往。尤其是在50年代和60年代 的部分时间里,布雷顿森林体系运行良好,对战后稳定国际金融和发展世界经济确实起到巨大的作用。 1.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虽然该制度有助于美国扩大商品和资本的输出,有利于美国经济对外扩张;但由于实行固定汇率,有利于进出口成本和利润的核算,有利于国际资本的流动。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战前。1913年~1918年,世界出口贸易额年平均增长率为0.7%,而1948年~1960年为6.8%,1960年~1965年为7.9%,1965年~1970年为11%。 2.保证了国际货币关系的相对稳定。基金组织成员虽然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着不少分歧和矛盾,但是“协定”毕竟使战后资本主义世界货币体系得到正常运转,从而使资本主义世界商品、劳务和资本的流通得以正常进行。避免了经济严重恶化和货币体系崩溃的局面。 3缓解了国际收支危机。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逆差国提供各种信贷支持,帮助会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克服国际收支失衡的困难,促进币值的稳定。 4.有助于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由于汇率的相对稳定,避免了国际资本流动中引发的汇率风险,这有利于国际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同时也为国际间融资创造了良好环境,有助于金融业和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也为跨国公司的生产国际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5.促进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在金本位制下,各国注重外部平衡,因而国内经济往往带有紧缩倾向。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各国一般偏重内部平衡,所以国内经济比较稳定,危机和失业情形较之战前有所缓和。 四、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 (-)维持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条件 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能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顺利运行,是与美国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充足的黄金储备分不开的。要维持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运转,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 1.美国国际收支保持顺差,美元对外价值稳定。若其他国家通货膨胀严重,国际收支逆差,则在基金组织同意下,该国货币可以贬值,重新与美元建立固定比价关系。这并不影响美元的国际地位。但若美国国际收支持续性逆差,美元对外价值长期不稳,美元则会丧失其中心地位,危机布雷顿森林制度存在的基础。 2.美国的黄金储备充足。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与黄金挂钩,外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持有的美元可向美国兑换黄金。美国要履行35美元兑换一盎司黄金的义务,必须拥有充足的黄金储备。若美国黄金储备流失过多,储备不足,则难以履行兑换义务,则布雷顿森林体系难以维持。 3,黄金价格维持在官价水平。战后,美国黄金储备充足,若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则美国可以通过抛售或购进黄金加以平抑。若美国黄金储备不足,无力进行市场操作和平抑金价,则美元比价就会下降,国际货币制度的基础也就会随之动摇。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 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对比一再发生变化,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本身固有的矛盾和缺陷也就日益暴露。 1.金汇兑制本身的缺陷。由于美元与黄金挂钩,享有特殊地位,这就极大地加强了美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一方面,美国可以通过发行纸币而不动用黄金进行对外支付和资本输出,这就有利于美国的对外扩张和掠夺。但从另一方面看,美国也背上了维持金汇兑平价的包袱。当人们对美元充分信任,美元相对短缺时,这种金汇兑平价可以维持。当人们对美元产生信任危机,美元拥有太多,要求兑换黄金时,美元与黄金的固定平价就难以维持。 2.储备制度不稳定的缺陷。这种制度无法提供一种既数量充足,又币值坚挺、可以为各国接受的储备货币,以使国际储备的增长能够适应国际贸易与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战后黄金生产增长缓慢,与国际贸易增长相适应的国际储备的增长只有是美元增加。1960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特里芬在其著作《黄金与美元危机》中指出:布雷顿森林制度以一国货币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在黄金生产停滞的情况下,国际储备的供应完全取决于美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美国的国际收支保持顺差,国际储备资产不敷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美国的国际收支保持逆差,国际储备资产过剩,美元发生危机,并危及国际货币制度。这种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国际经济学界称之为“特里芬难题”,它决定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不稳定性和塔台的必然性。 3.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该制度规定汇率浮动幅度需保持在l%以内,汇率缺乏弹性,限制了汇率对国际收支的调节作用。这个体系的创始人显然指望国际收支失衡通过基金组织融资、合理的国内政策与偶然的汇率调整就可恢复平衡。这就是说,会员国暂时的不平衡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融通资金,根本性的不平衡则靠调整利率来纠正。实践证明,这种调节机制并不成功,因为它实际上仅着重于国内政策的单方面调节。 4.内、外平衡难统一。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各国不能利用汇率杠杆来调节国际收支,而只能采取有损于国内经济目标实现的经济政策或采取管制措施,以牺牲内部平衡来换取外部平衡。当美国国际收支逆差、美元汇率下跌时,根据固定汇率原则,其他国家应干预外汇市场,但这往往会导致和加剧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若这些国家不加干预,则美元贬值就会加剧,就会遭受美元储备资产贬值的损失。 五、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原因 1.制度自身的缺陷。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崩溃的根本原因。是这个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可解脱的矛盾。在这种制度下,美元作为国际支付手段与国际储备手段,发挥着世界货币的职能。 一方面,美元作为国际支付手段与国际储备手段,要求美元币值稳定,才会在国际支付中被其他国家所普遍接受。而美元币值稳定,不仅要求美国有足够的黄金储备,而且要求美国的国际收支必须保持顺差,从而使黄金不断流入美国而增加其黄金储备。否则,人们在国际支付中就不愿接受美元。 另一方面,全世界要获得充足的外汇储备,又要求美国的国际收支保持大量逆差,否则全世界就会面临外汇储备短缺、国际流通渠道出现国际支付手段短缺。但随着美国逆差的增大,美元的黄金保证又会不断减少,美元又将不断贬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美元短缺到美元泛滥,是这种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2.美元危机与美国经济危机频繁爆发。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此消彼长,美元危机是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直接原因。 (1)美国黄金储备减少。美国1950年发动朝鲜战争,海外军费巨增,国际收支连年逆差,黄金储备源源外流。 1960年,美国的黄 金储备下降到178亿美元,已不足以抵补当时的210.3亿美元的流动债务,出现了美元的第一次危机。60年代中期,美国卷入越南战争,国际收支进一步恶化,黄金储备不断减少。1968年 3月,美国黄金储备已下降至121亿美元,而同期的对外短期负债为331亿美元,引发了第二次美元危机。到1971年,美国的黄金储备(102.1亿美元)仅是它对外流动负债(678亿美元)的15.05%。此时美国已完全丧失了承担美元对外兑换黄金的能力。于是,尼克松总统不得不于1971年8月15日宣布停止承担美元兑换黄金的义务。1973年美国爆发了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黄金储备已从战后初期的245.6亿美元下降到110亿美元。"没有充分的黄金储备作基础,严重地动摇了美元的信誉。 (2)美国通货膨胀加剧。美国发动侵越战争,财政赤字庞大,不得不依靠发行货币来弥补,造成通货膨胀。加上两次石油危机,石油提价而增加支出;同时,由于失业补贴增加.劳动生产率下降,造成政府支出急剧增加。美国消费物价指数1960年为1.6%,1970年上升到5.9%,1974年又上升到11%,这给美元的汇价带来了巨大冲击。 (3)美国国际收支持续逆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利用在战争中膨胀起来的经济实力和其他国家被战争削弱的机会,大举向西欧、日本和世界各地输出商品,使美国的国际收支持续出现巨额顺差,其他国家的黄金储备大量流入美国。各国普遍感到“美元荒”(Dollar Shortage)。随着西欧各国经济的增长,出口贸易的扩大,其国际收支由逆差转为顺差,美元和黄金储备增加。美国由于对外扩张和侵略战争,国际收支由顺差转为逆差,美国资金大量外流,形成“美元过剩”(Dollar Gult)。这使美元汇率承受巨大的冲击和压力,不断出现下浮的波动。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1.美元停止兑换黄金。1971年7月第七次美元危机爆发,尼克松政府于8月15日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履行外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可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的义务一。这意味着美元与黄金脱钩,支撑国际货币制度的两大支柱有一根已倒塌。 2.取消固定汇率制度。1973年3月,西欧又出现抛售美元,抢购黄金和马克的风潮。3月16日,欧洲共同市场9国在巴黎举行会议并达成协议,联邦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美元实行“联合浮动”,彼此之间实行固定汇率。英国、意大利、爱尔兰实行单独浮动,暂不参加共同浮动。此外,其他主要西方货币也都实行了对美元的浮动汇率。至此,战后支撑国际货币制度的另一支柱,即固定汇率制度也完全垮台。这宣告了布雷顿森林制度的最终解体。 2.欧盟中央银行执行统~的货币政策与成员国保有的财政政策发生矛盾时,协调难度很大,统一货币推行后,为保持欧元的稳定,欧盟中央银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但成员国仍保留推行本国财政政策的权力,当二者发生矛盾、利害冲突特大时,二者关系协调兼顾就很难达到。就像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存在特里芬难题一样,欧元的内部机制就存在难于克服的内在矛盾。 3.欧盟扩大、欧元推行必然加剧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欧洲统一货币的实施,势必进一步释放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潜在经济力量,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关系将更加紧密,对外竞争力提高,这无疑于欧洲贸易保护主义加强,排他性上升,并会加剧开放型发展中国家进入这一市场的难度,这不仅加剧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与矛盾,也加深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甚至遭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
2023-08-30 19:39:491

严以修身研讨会发言稿 按照县委的安排部署,一,什么是修身

“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我国传统思想道德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将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放在首要位置,可见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前提。
2023-08-30 19:39:492

琵琶行一诗中琵琶女共弹了几次?

回答:三次。第一次弹奏在第一部分:“浔阳江头夜送客,枫叶荻花秋瑟瑟。主人下马客在船,举酒欲饮无管弦。醉不成欢惨将别,别时茫茫江浸月。忽闻水上琵琶声,主人忘归客不发。”第一部分是全诗的引子,交代了时间,秋风萧瑟的夜晚,交代了地点,浔阳江头,交代了背景,送别朋友,自古多情伤离别,再加上无管弦,更加寂寞萧瑟。头两句写江头送客,正当秋夜,枫叶如丹,荻花飘白,风声瑟瑟,这就烘托了一种惆怅惜别的悲凉气氛。一个“惨”字点出了离别的无限凄凉,而景色的寂寞惆怅和主人的感伤融为一体。最后两句用“忽闻”造成语气的强烈转折,未见其人先闻其琵琶声,用水上传来的琵琶声打破了寂寞、郁闷和凄清。用“主人忘归客不发”侧面烘托、暗写琵琶声的艺术魅力。第二次弹奏在第二部分,  琵琶女出场:“寻声暗问弹者谁?琵琶声停欲语迟。移船相近邀相见,添酒回灯重开宴。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寻声暗问”写出了诗人当时好奇而又急切的心理,“琵琶声停”表明琵琶女已经听到了来人的询问,“欲语迟”和后面的“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说明琵琶女内心犹豫的复杂心理:身世浮沉,沦落天涯,往事如烟,这一切使她不愿意再抛头露面。但是诗人“移船相近邀相见”,诗人盛情难却,琵琶女最终还是决定出场了。此处对琵琶女的描写,为后面的故事发展带来许多悬念。第三次弹奏在第五部分:“感我此言良久立,却坐促弦弦转急。凄凄不似向前声,满座重闻皆掩泣。座中泣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诗人的诉说,又反过来拨动了琵琶女的心弦,同病相怜的她又一次拨动琵琶的时候,情感更加浓郁,“凄凄不似向前声”,琵琶声更加凄苦感人,这也使诗人再也忍不住,于是涕泪横流,青衫湿透。扩展资料:白居易(772年-846年),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又号醉吟先生,祖籍太谷,到其曾祖父时迁居下邽,生于河南新郑。是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唐代三大诗人之一。白居易与元稹共同倡导新乐府运动,世称“元白”,与刘禹锡并称“刘白”。[3]白居易的诗歌题材广泛,形式多样,语言平易通俗,有“诗魔”和“诗王”之称。官至翰林学士、左赞善大夫。公元846年,白居易在洛阳逝世,葬于香山。有《白氏长庆集》传世,代表诗作有《长恨歌》、《卖炭翁》、《琵琶行》等。
2023-08-30 19:39:501

出口货物需要买什么保险?

出口货物需要购买的保险如下: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isk of 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2023-08-30 19:39:501

履约阶段回信怎么写

回函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公文回函要怎么写才符合要求呢?店铺特意为大家提供了公文回函的格式范文模板,如果你喜欢的话,记得分享给更多好友哦!
2023-08-30 19:39:502

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是中国的?

百度地图和高德地图是中国的。
2023-08-30 19:39:524

不完美小孩歌词

《不完美小孩》歌词如下:千玺:当我的笑灿烂像阳光当我的梦做的够漂亮这世界才为我鼓掌只有你担心我受伤王源:全世界在等我飞更高你却心疼我小小翅膀为我撑起沿途休息的地方俊凯:当我必须像个完美的小孩满足所有人的期待你却好像格外欣赏我犯错犯傻的模样合:我不完美的梦你陪着我想不完美的勇气你说更勇敢不完美的泪你笑着擦干不完美的歌你都会唱我不完美心事你全放在心上这不完美的我你总当作宝贝你给我的爱也许不完美但却最美合:我不完美的梦你陪着我想不完美的勇气你说更勇敢不完美的泪你笑着擦干不完美的歌你都会唱我不完美心事你全放在心上这不完美的我你总当作宝贝你给我的爱也许不完美但却最美王源:你给我的爱也许不完美但却最美歌手简介《不完美小孩》是由蓝小邪填词,颜小健谱曲,TFBOYS演唱的一首歌曲。TFBOYS,中国内地男子演唱组合,由王俊凯、王源、易烊千玺三名成员组成。2013年8月6日,TFBOYS发布组合形象宣传片《十年》,正式出道;10月,发行首张EP《Heart梦·出发》。2014年3月,发行单曲《魔法城堡》;4月,获得第二届音悦V榜年度盛典音悦直播人气歌手奖、内地最具人气歌手奖;9月,受邀担任央视公益节目《开学第一课》的表演嘉宾;10月,推出迷你专辑《青春修炼手册》。
2023-08-30 19:39:531

大讨论活动总结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回头归纳,写一份总结了。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讨论活动总结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大讨论活动总结 篇1   20xx年8月11日,马街供电所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专题会议。公司党委书记程仕凤、安全监察部、党群工作部相关人员莅临会议作指导。   此次讨论活动的开展,是按照《陆良供电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开展的,旨在让全体员工通过对《安全事故案例》的学习领悟,深刻汲取事故事件教训,进一步增强各自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履职能力和积极落实防范安全事故事件措施的主动性,从而确保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电网安全。   专题会议首先传达学习了《陆良供电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南电网公司普洱供电局“6.20”配网运维人员触电死亡事故快报》、《关于曲靖供电局配网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及《20xx年上半年典型违章案例》的剖析、讲解。   在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中,该支部副书记王强说:学习的事故案例决不是纸上谈兵,更不是形式主义,而是我们每一个人要将他人的教训铭记在心,时刻鞭策我们各自的日常行为。一是要守规矩。在发生的事故中,均是作业人员不按规矩办事,任性而为,妄自尊大有关,致使越界越轨行为日积月累,最终必然导致安全底线失守。二是拒违章。违章,它会毫不留情的吞噬生命,危害企业,危害家庭。多一份遵章,就多了一份生命安全的筹码。三是要珍爱生命。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鲜活,安全意味着健康,意味着生命!每一名员工只有具备了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两票"制度,按《规程》办事,从“要我安全”,“我要安全”到“我会安全”上的转变,方能确保我们在安全生产上不越雷池半步,不碰安全的底线红线。   副所长梅勇见说:通过对事故事件案例的学习,一是告诫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规》和“两票三制”;二是对作业现场要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详实的勘察与分析,确实做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措施,杜绝怕麻烦或存有侥幸心理;三是在抄表过程中要保持安全距离和搭梯、上梯的措施防范,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在供电所挂职锻炼的秦超说:安全生产是公司运营的基本保障,也是我们每个员工最大的期望,如果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违章每一条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所在日常工作中,风险管控一定要做到全方位,不能有死角。   安全员骆利昆说:“通过对事故事件案例的学习,审视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所还存在一些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责任心,以《事故案例》为警示,认真分析和查找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违章行为,并制定防范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安全”。   营销服务班班长吴满武说:“通过对事故案例的学习,将进一步加强《安规》、《两票三制》的学习,对照事故案例分析、总结教训,用事故案例时刻警醒自己,确保自身在工作中不出现违章行为的发生”。   配电运行维护班班长周俊说:“几期事故均是造成配网运维人员重伤、死亡事故。作为配电运行维护班班长,将认真贯彻和学习《安规》、《两票三制》”等规章制度,并在外出施工作业中继续严格执行和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在运维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公司职能部门两位主任分别对本次“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的开展进行了点评,并提出了要求和建议:一是要深入理解《公司关于明确“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大反思大讨论”有关要求的通知》精神,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实效;二是要通过学习和讨论,在思想和态度上就必须要有转变;三是要强化管理,发扬团队精神,齐心聚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最后,公司党委书记程仕凤在讲话中指出:南网接连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与供电所徐徐息息相关,讨论学习的目的就是杜绝不再重复发生类似事故。马街供电所在讨论发言中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要收集这些意见建议,针对供电所存在的问题,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以改进,确保更好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程书记在会上也交流自己和几起事故的认识和想法,一是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强;二是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三是安全技能有待提高;四是对现场安全情况不熟悉;五是盲目工作,没有科学合理的安排。针对下一步工作,程书记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二是要切实提高安全技能;三是要做好现场管控;四是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好各项规程规定,五是要忙而不乱,有序开展好各项工作。   通过此次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有效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一些直言不讳的意见建议,将给该所下一步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引了方向和拓展了思路。 大讨论活动总结 篇2   在大讨论活动中,社旗县紧紧围绕解放思想这一主题,采用领导干部讲、组建宣讲团讲和聘请高校专家讲等多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宣讲活动797场次,收到良好效果,群众反响强烈。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带头宣讲   大讨论活动一开始,社旗县十分重视大讨论宣讲活动,并及早纳入活动日程,采取“领导干部带头讲,组建宣讲团集中讲,聘请专家讲”等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力争通过宣讲活动真正解决群众思想疑虑,拓宽创业思路,转变干部执政观念,扭转工作作风并要求四大家领导带头,到分包乡镇和分管县直单位宣讲,各级党政干部轮流为本单位本系统同志宣讲。xx月xx日,xx月xx日,县委书记秦鹏鸣、县长张明体分别在县委党校礼堂为全县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各单位党政主职、各企事业单位一把手300多人,以《扎实开展“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实现党政干部执政理念的思想转变》和《转变思想观念,实现社旗经济新跨越》为题目带头进行了宣讲。县四大家领导也都到相应单位开展了集中宣讲。根据活动要求,各级党政干部轮流开展宣讲活动。止目前,县领导开展宣讲64场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开展宣讲512场次。通过宣讲,树立了领导干部的形象,改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增强了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组建宣传团,集中宣讲   为把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真正营造大讨论活动的氛围,我们还专门组织县委党校8名骨干讲师并抽调县直单位知名理论人士7人组成15个宣讲团到各乡镇行政村、县直各单位巡回开展宣讲活动。在宣讲中,我们在注重理论宣讲的同时,在农村宣讲时,还十分重视解决干部群众生产生活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抽调农口、政法口等单位业务骨干陪同宣讲,现场通过提问答复的方式,解决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使宣讲向更深层次延伸,向真正取得实际效果方向开展。在大讨论活动中,宣讲团开展宣讲134场次,现场解决群众疑难问题486个,带回由县里统一解决的有10个。    三、形式多样,灵活宣讲   我们在做好领导宣讲和宣讲团集中宣讲的同时,还积极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开展宣讲。   一是聘请高校理论专家进行宣讲。xx月xx日下午,我县聘请南阳理工学院宣传部长、副教授葛晨光为全县四大家领导和乡局级领导干部300多人作了一次解放思想报告会。葛教授从什么是解放思想、为什么要解放思想、怎样解放思想三个方面对解放思想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葛教授的宣讲即有高深理论的概括,又有紧贴实践的论证,听后令人耳目一新,为时迎来阵阵掌声。通过讲解,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对解放思想的认识更加透彻,拓宽了思路,更新了观念,进一步树立了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开展先进典型报告会。县国土局举行了反腐倡廉报告会。县卫生系统举行了抗震救灾英模报告会,全县各系统、各单位都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举办先进典型报告其32场次。通过开展先进典型报告会,增了学习效果,为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了榜样,转变了工作观念。   三是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宣讲。社旗是南阳植烟大县。当前正值烟叶烘烤和取购季节。为做好这项工作,县烟办、烟草局领导同志分包乡镇到村,在一线指导烟叶生产,定期为烟农讲授解放思想的有关内容和烟叶生产技术的51场次,很受群众欢迎。   总之,在大讨论活动中,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讲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兴趣,营造了大讨论活动的氛围,增强了活动的感染力和号召力,拓宽了干部职工创业的思路,转变了思想观念,树立了学习榜样,找到了方向定位,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大讨论活动总结 篇3   最近,根据省委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的部署,我认真学习了省委白书记、秦光荣省长,省公安厅孟厅长、朱副厅长关于解放思想大讨论动员部署和有关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很受触动和启发。下面,我结合警官学院和自身工作实际,围绕解放思想这一主题,谈一点体会和认识。我个人认为,警官学院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增强推进公安教育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紧紧围绕探索构建符合公安工作实际,具有云南公安特色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通过看思想观念有没有更新,精神状态有没有振奋,工作作风有没有改变,工作成效有没有显现,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稳定和谐快速发展。    一、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促进观念转变,是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关键   正确认识公安教育改革发展的时代意义。公安教育改革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变革的需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积极适应、主动跟上时代和形势的变化与发展,是推动警官学院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发展观决定了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目前,公安教育改革发展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进程中,处在一个创新时代的转折时期,如何适应?适应什么?这就要求我们学习形势、适应形势、研究形势和运用形势,解决好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这两个关键问题。对于警官学院来说,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办学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警官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要通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深刻认识和把握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在全省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中的方位,深刻认识和把握公安教育和公安院校改革发展大趋势对警官学院工作的现实要求,把思想观念统一到顺应新的形势上来,把行动和实践统一到应对新的任务上来。   解放思想必须与促进观念更新相结合。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朱建义同志在全省公安机关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动员讲话中指出:“开展大讨论活动,是一次思想、思想解放发动的过程,就是要通过学习讨论产生新老思想上的碰撞。对旧思想、旧观念形成强烈的冲击,确立顺应时代发展的新思想、新观念”。对于公安教育和警官学院来讲,当前既是一个发展机遇期,又是一个转折期。面对新形势,解决认识问题、解放思想就是要解决思想上的保守、打破陈旧的观念,振作精神,抛开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解放思想不能乱解放,基点应放在构建公安教育的新体系、新变革中;落脚点应放在构建公安“大教育、大培训”中来思考问题、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放思想,解决认识问题是核心、是关键,不能“空对空”,不能走形式。要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统一认识、更新观念,明确目标,增强凝聚力,增进团结,坚定信心,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稳定和谐快速发展。    二、昂扬精神状态,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是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教育部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公安厅和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警官学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必须清醒地看到,警官学院的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与形势任务要求相比还有很多不适应;与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普通高等院校办学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各部门要在这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按照省公安厅孟苏铁厅长和朱建义副厅长的要求,坚持眼睛向内,认真排查和反思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工作机制,找准症结,加以整改,增强活力、激发创造力。就警官学院而言,首先,要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昂扬精神状态。精神状态决定事业成败。精神振奋则百事俱兴,形神怠弛则百事俱废。良好的精神状态,能形成攻坚克难、成就事业的强大意志力量和精神动力,这是做好工作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我们承载的期望、肩负的使命,决定了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都必须保持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心无旁骛,拿出全心全意投入工作的执著劲,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和恒心;都必须坚定信心,拿出永不气馁、永不懈怠、永不言败的气概,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顽强斗志,勇敢地面对和战胜各种困难,在奋力拼搏中创造佳绩。要树立开拓进取的创新观念,敢想敢干,不抱残守缺,不随波逐流,做到分析形势有新视野,研究情况有新见解,部署工作有新思路,解决问题有新办法。其次,要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促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一是着力解决执行力的问题。严格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人民警察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和省政府推行的“四项制度”,在全院形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二是着力解决工作效率的问题。教育引导全体教职员工珍惜岗位,始终以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一种干就干好、精益求精工作标准,高标准促进工作的开展,在全院上下形成立说立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三是着力解决团结协作的问题。不团结就形不成合力,个人能力再强也发挥不出来。要以警官学院20xx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加强教学科研团队建设的要求为目标,在全院形成精诚合作、团结共赢的工作作风。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落实力度,是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根本目的   解放思想的落脚点就是抓落实、抓工作,如果玩空的、玩虚的、走形式,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只能影响、甚至阻碍学院的改革与发展。警官学院是全省公安队伍教育训练的主阵地,构建符合公安工作实际,具有云南公安特色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教育训练体系、服务保障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警官学院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而言,就是要紧紧围绕学院20xx年工作要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抓紧做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一是抓紧办理云南公安反恐暨民警综合训练基地供地、林地征占手续,做好滇池流域项目建设开发定点审查报批、植被恢复费用减免等工作,务必实现年内开工建设的工作目标,为推进警官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大力加强教育教学训练工作。按照“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内在统一,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推进教育创新。强化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突出学生警察意识和警务技能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训练质量。三是扎实推进“迎评促建”工作。要切实按照“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和学院制定的“迎评促建”工作方案和责任分解,下大气力改善办学条件,建设合格本科院校。四是紧紧围绕全省公安机关试行警察教育职业化培养招警实行公安专业第二学位学历教育新模式,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改革、变革发展的新路子。紧紧围绕组织完成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下达的公安专业(专科、专升本)培养任务,重点抓好制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资源整合、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重点学科与精品课程建设、强化师资队伍培养等工作,为实现公安教育新变革打下基础。五是统筹谋划,合理安排,大力推进在职民警培训。要在省公安厅党委和省公安厅中级警官训练中心的领导下,不断创新培训观念,创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创新培训渠道,大力推进在职民警教育训练的正规化、规范化、实效化,为服务全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2023-08-30 19:39:541

125mm的岩棉保温一体板免拆模一般用啥锚固件

外墙保温钉。根据查询器材网显示,外墙保温钉又叫外墙保温锚栓、外墙锚固钉、墙体保温钉、膨胀保温钉、保温钉膨胀栓等,是一种专业的工程塑料膨胀钉,主要用于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板的固定,因此125mm的岩棉保温一体板免拆模可以使用外墙保温钉固件。
2023-08-30 19:39:451

解放思想大讨论心得体会

思想是一种认识,一种客观事物在我们头脑中认知的反映,并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出来,是一种“思”与“想”的结合。要解放思想,首先就要有思想。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形成自己的思想,不仅要学政治理论,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更为关键的是还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将思想与行动统一起来。所谓解放思想就是要使自己的思想认识,随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变化而变化,敢于实践、勇于探索,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作为一名年轻的干部,我觉得更应该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敢于解放思想、清醒头脑,使我们的思想永具革命性!要解放思想,我认为首先得走出害怕解放、拒绝解放、乱解放的误区。 一是害怕解放。主要是有“怕”的思想,怕出毛病、怕犯错误,怕领导责怪、怕同事嘲笑。在工作中有时会有很好的建议、措施,但由于“怕”的思想在作怪,不想说,不敢说。 二是拒绝解放。主要是有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解放思想是领导层的事情,对自己来说认为没有解放思想的必要,按领导指示做就行了,拒绝解放。三是乱解放。就是不知道什么叫解放思想,不知道从哪里着手,更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主要是平时学习不够,思想不够敏锐,思路不够开阔,思考不够全面。解放思想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要落实到自己的具体行动上来,联系目前的实际工作,我觉得解放思想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要勤于学习。第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活到老学到老,利用休息时间、利用工作之余,切实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第二要会学习,要有方法,学习要有针对性,更要有时效性,切实做到学以致用;第三要坚持学,持之以恒,不浮躁,在学习中努力增长自己的才干。要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重要思想及路线方针政策,时时关注国家新的政策方针,刻苦钻研自己的业务知识,以及科技、管理等社会各方面的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丰富的理论知识武装头脑。第四在学习中不仅要向领导学习,还要虚心向身边的同志、群众学习,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深刻思想,更新观念,掌握技巧,从而创新思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适应工作的需要。二要善于思考。一个人仅仅学习而不思考,那将等于什么也没有学到。思考是一种能力,根据掌握资料,运用所学知识,按照正确方法进行加工,转化为自己的东西。在工作中不会一帆风顺,难免会遇到困难与挫折,这时要正确认清形势,把握好大局,妥善处理好矛盾。在工作中面对群众时,一定要注意沟通方式和方法不能一成不变,要开动脑筋,要充分运用所学的知识和工作经验,根据岗位工作职责,积极思考如何打开工作局面。三要勇于实践。就是要牢固树立“重在行动,贵在落实”的理念,要将学习与行动结合起来,目的是要促进发展。如今国家各项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群众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作为基层工作的第一线人员,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工作中做好“诚信”服务,尽心负责地向群众宣传政策,做到有求必应,绝不信口雌黄,从而让群众有信赖感。二是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遇到各方面的困难时,积极为其提供帮助,努力减少群众的负担。三要敢于转变。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人,面临着各种考验,通过学习,认真总结,积极主动解决认识上的问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同时,在工作中要能够放下身段,破除旧观念,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与人民群众拉近距离,热情周到地为他们服务。脚步达不到的地方,眼光可以达到;眼光达不到的地方,思想可以达到。只要我们勤学习、善思考、勇实践、敢转变,彻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将所学所思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升华,从自身做起,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工作!原文链接(公文易文秘资源网-转载时请保留):http://www.govyi.com/gongwenxiezuo/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4857
2023-08-30 19:39:451

魔界三巨头是哪些?

龙魔,梦魔,魅魔
2023-08-30 19:39:446

怎样制作wps红头文件的模板?如何制作Word红头文件

WPS技巧::怎样用Word制作红头文件人在职场,大家都知道办什么事要先请示,领导逐级审批,可“套红头”时总是跟事先准备好的纸张文字对不上,索性我们就自己做一个,跟自己打印机、纸张相符的“红头件”。一、先把隐藏文字不打印设置好。套打隐藏文字。二、插入文本框1、设置文本框属性,颜色--无填充色,线条---无线条颜色。2、版式,环绕方式---衬于文字下方,水平对齐方式------其他方式3、点击高级选框,选项------对象随文字移动,把勾点掉,否则在你敲回车时,文本框会随着移动。点击确定。三、在文本框中打字,设置字体,颜色、加粗,等等,最后设为隐藏文字(在文字下方会出现虚线)。1、(注意)每个词、或年月日(单个的字)都是单独的文本框,否则日后打黑颜色的公文时不好调整。2、打好一个文本框中的文字,也设置好后,再打其他的文字时,直接复制该文本框粘贴就行了,省的每次都设置。3、横线,是点上下划线,空格空出来的。4、在文章开头敲回车,你已经发现文本框不会随着移动,敲回车是为了以后打公文黑颜色字时,能对齐,这就提前校对好,调整好文本框的位置。随便打个字,对的很齐吧!!!!如果不喜欢回车的符号可以在---选项---视图标记---段落标记---取消以此类推,一个“红头文件”就做好了如何全屏显示word文档?今天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把word文档全屏显示的方法,那么,如何全屏显示word文档?word文档如何全屏显示呢?1、按键盘上的F11,可以全屏显示word文档。如何F11键不能全屏显示,有可能是快捷键冲突导致,可以使用方法2。2、点击菜单栏上的“视图”,点击“全屏显示”,即可全屏显示文档。怎样删除Word文档中的页眉横线给Word文档添加页眉后,页眉下怎么会自动出来一条横线?删除页眉后,那条横线仍在。怎样才能去除页眉下的横线?能否将它换成其他的线型?谈起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能不说起样式。在默认情况下,我们在Word下建立的文档都是基于Normal模板的,键入的文字会自动应用一些特定的样式。如:文本区的文字会自动应用“正文”样式,页眉区的文字会自动应用“页眉”样式。所谓的样式其实是应用于文本的一系列格式特征,利用它可以快速改变文本的外观。当应用样式时,只需执行一步操作就可应用一系列的格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Normal模板中的“正文”样式就定义了“宋体5号”等一系列格式特征,而“页眉”样式则定义了“底端单实线段落边框”等格式。所以,自动应用“页眉”样式的页眉会出现一条横线。知道了页眉横线的来历,要去除它就不难了。1.改变页眉的样式如果仅仅想去除页眉下的横线,最为便捷的就是改变页眉的样式。例如,我们在编辑页眉时可以把页眉的样式换成“正文”。因为“正文”样式中没有段落边框的格式内容,页眉下自然也就不会出现横线了。2.修改“页眉”样式改变页眉的样式,你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一条横线,还有其他一些包含在“页眉”样式里而在“正文”样式里所没有的格式特征。如果你不想失去它们,可以修改“页眉”样式,在“页眉”样式中去除有关横线的相应格式内容。如在Word2000中,我们可以依次选择菜单栏中的“格式/样式”,在随后出现的“样式”对话框中依次选择样式列表框中的〔页眉〕和〔更改〕按钮(见图1),此时“修改样式”对话框就出来了。单击“修改样式”对话框中的〔格式〕按钮,选择其中的“边框”。再在随后出现的“边框和底纹”对话框中选定“设置”下的“无”,最后依次点击按钮〔确定〕和〔应用〕。你会发现页眉下的横线同样消失了。3.取消页眉的边框格式修改“页眉”样式后,当前文档中页眉的横线全部消失了。如果仅仅想去除当前节的页眉,可以在编辑页眉时依次选择“格式→边框和底纹”,在随后出现的“边框和底纹”对话框中选定“设置”下的“无”。特别要提醒的是:“边框和底纹”对话框中的“应用范围”项一定是“段落”,而不是“文字”。4.和页眉横线“永别”即便用以上的各种方法删除了横线,但在Word下给新建立的文档添加页眉时,你会发现那条讨厌的横线又出现了。要想和页眉横线“永别”,有两个选择:(1)在修改“页眉”样式时,勾选“修改样式”对话框中的“添至模板”复选框。(2)建立一个自己的文档模板,并且指定该模板为默认模板,当然该模板中肯定没有那条横线。怎么调整Word2007段落、段前、段后间距在Word2003中给某段落设置间距时,一般都需要进入菜单栏中的“格式”,选择“段落”命令,然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进行设置。而在Word2007中,我们将会省去这一步骤,直接在顶部的“选项卡”中对段落进行设置。而且在Word2007中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设置段落间距,下面就让我们和Word联盟一起看看方法吧!方法一、先将鼠标移动到需要调整的段落下,然后在“开始”选项卡中的“段落”选项组中点击“行距”按钮,在弹出的下拉选项列表中可设置增加段前间距、增加段后间距,还有常用的一些单位如:1.0、1.15、1.5、2.0、2.5、3.0。(如下图)方法二、①同样,先将鼠标放到需要调整的段落行啊,在进入“开始”选项卡,单击“段落”选项组右下方的小按钮;②在弹出的“段落”对话框中的“间距”下面,可以对段前、段后进行设置间距。方法三、进入“页面布局”选项卡,在“段落”选项组中我们同样可以对段前间距和段后间距进行调整。看来段前、段后间距的设置在大多数用户中还算是使用非常频繁的,不然微软也没必要重复3次这项功能!恢复word中未保存文件的方法其实,word中正编辑、没有保存的文档,会暂时存放在C:WINDOWSApplicationDataMicrosoftWord,所以如果没有保存,也不用太悲伤。找到上述目录,在目录文件夹下找到扩展名为.asd的文件,这就是刚才辛苦编辑的文档,只需要复制这个文件到桌面上,将其扩展名改为.doc,就可以恢复了。Word无法启动转换器可能导致“Word无法启动转换器”的原因大概有以下5种:1、文件损坏导致;2、安装的是破解版或精简版造成的问题;3、Office办公软件组件丢失;4、系统中了病毒或木马;5、最常见的,许多办公朋友都喜欢用U盘拷来拷去,最后导致文件损坏。针对“Word无法启动转换器”的解决方法如下:1、最简单直接的法子就是,当问题出现后,一直点“word无法启动转换器mswrd632wpc”下面的确定按钮,就会出现文本内容,然后选“另存为”,再打开就正常了。(此法基本没用)2、打开系统盘C盘,依次找到路径ProgramFilesCommonFilesMicrosoftSharedTextConv,找到“TextConv”这个文件夹,然后将其删除。3、在桌面左下方的“开始”“运行”中输入“regedit”,进入注册表编辑器,然后依次找到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SharedToolsText,这个路径,将“”删除即可。4、直接下载Word2007格式兼容包5、下载并安装Office2007,在Office2007中可以正常打开。如何制作Word红头文件工具/材料WPS文字01这里,我们以WPS文字为例,打开WPS文字程序,选择“新建-本机上的模板”选项。02打开本机上存储的模板文件之后,选择“办公-标准公文”选项。03在接下来展开的文件中,我们可以选择通知、公告或者说会议纪要等选项,然后点击“确定”按钮。04打开标准的红头文件模板之后,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简单的修改下即可,双击需要修改的内容,即可弹出设置窗口。05在打开的设置窗口页面中,修改模板中的□为我们想要修改的文字,再点击“确定”按钮即可更改为我们自己的红头文件了。如何用word制作红头文件模板工具/材料:word文档1.新建一个空白文档,点击页面布局里的页面设置,将纸张的页边距“上”设置37、“左”设置为28后点击确定。2.在空白文档开始的地方按回车二行,点击工具栏里面的插入-文本框,然后在文档里面画一个长方形的文本框。3.接着在这个文本框里面输入单位的名称,后面加上文件两个字。并将字体设置为“初号”、“宋体字”、“加粗”,字体颜色为红色。4.设置好文字格式之后,双击文本框,在设置对象格式里面选择线条,将“颜色”设置为“无线条颜色”。5.在文本框下方再回车三行,点击“插入”,找到“形状”点击,选中“线条”,将光标移到下方,拉出一条线(如图),双击线条,将线条设置为红色,点击“确定”。6.在红色线条上方点击“插入”找到“符号”——“其他符号”选中“〔〕”符号插入,在输入文件编号及内容,即可,这样就使用word制作出一份红头文件的模板了。
2023-08-30 19:39:431

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有哪些?

保险的种类是非常丰富的,除了我们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之外,还有一种保险叫出口信用保险。那么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1、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是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适用性最广、承保量最大的险种。 2、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看做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承保180天—两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汽车、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 3、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责任期为中期(1-5年)或长期(5-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走出去”,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得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出口业务。 4、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指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对象一般是复杂、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及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由于其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是不经营这类保险。因此这类保险也属于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由国家财政支撑。
2023-08-30 19:39:391

渔家傲李清照原文及翻译

渔家傲李清照原文及翻译如下:原文:天接云涛连晓雾,星河欲转千帆舞。仿佛梦魂归帝所。闻天语,殷勤问我归何处。我报路长嗟日暮,学谩有惊人句。九万里风鹏正举。风休住,蓬舟吹取三山去!译文:水天相接,晨雾笼罩云涛。银河欲转,千帆如梭逐浪飘。梦魂仿佛回天庭,天帝传话善相邀。殷勤问:归宿何处请相告。我回报天帝说:路途漫长啊,又叹日暮时不早。学做诗,枉有妙句人称道。长空九万里,大鹏冲天飞正高。风啊!千万别停息,将我这一叶轻舟,直送往蓬莱三岛去。
2023-08-30 19:39:385

怎样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如下:1、登记。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审核,资料完整的,在现场留取扫描件后进行填表,经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和承诺书,申请人现场确认并签字,完成申请程序。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分摊住房面积,同时分摊收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本地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2、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照《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在15个工作日内以《协助调查函》及《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的形式将申请家庭资料转交市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资产和身份户籍认定。民政、公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申请家庭城市低收入确认和身份户籍核定,并将确认盖章的《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反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根据年度公布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3、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民政、公安部门认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如能提供补充证明,证明符合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补充资料移交有关部门复审,有关部门复审后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复审意见;4、保障。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类录入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及河北省住房保障信息数字化系统,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为其及时提供住房保障。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以便申请家庭查阅和社会各界监督。【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3-08-30 19:39:371

怎么确保解放思想大讨论整改到位

一、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首先要从认识入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必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干部队伍转变作风的自觉性。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不良的作风是受其思想观念支配的。思想上的模糊,必然导致作风上的盲目、随意和失控。一般来说,有正确的思想认识,才能有良好的作风,正确的实践和行为。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作风不正,并缺乏转变作风的自觉性,对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是一个基本原因。在他们看来,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是抓发展“大事”的,而作风纯属个人修养和行为方式问题,即使有些不足也无损于大局。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对的、错误的、有害的。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存在着一些突出的作风问题,早已经超越了“个人”范围,而成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发展大局的大问题。我们如果对这些问题不警惕,不抓紧治理,任其发展,就会极大地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人民的事业。从我们党的实践证明来看,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建设和改革开放年代,作风都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够发挥出难以估量的巨大社会作用。“官”气正则民风清,领导干部队伍有好的作风,就能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党立于不败之地;就能够使科学理论同实际情况正确结合,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就能够使党不断克服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始终保持纯洁性和先进性。只有干部队伍有好的作风,才能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形成共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才能从根本上做到防微杜渐,自觉抵御和消除腐败现象的侵袭,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只有这样认识和理解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才能在实践中自觉地转变作风。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立足八个方面的优良作风,寻找宣传教育的切入点作风建设是一个实践过程,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是其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情操的具体体现。对领导干部不良作风进行整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找准切入点。当前,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要求,抓住思想教育这个根本,积极开展经常性教育,重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法律学习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特别是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一是从勤奋学习做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要自觉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表率,着眼于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特别是要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二是要从密切联系群众做起,坚持群众路线,善于与群众打成一片,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心为民系、利为民谋,多做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三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务实的作风,创新的精神,真抓实干、不尚空谈、体察民情,做老实人、讲老实话、办老实事,在抓好各自具体的各项工作落实上下功夫。四是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量力而行、严格把关,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五是一切行动听从指挥、服从命令、令行禁止,顾大局、识大体,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善于把中央精神和部门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真正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统一。六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民主,做到心胸开阔、虚怀若谷、从善如流、平等待人,善于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或建议,自觉接受上级、同级、下级的监督,团结协作、和睦共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凝聚人心、共谋发展。七要坚持权为民用、秉公用权、清正廉洁。常怀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八是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讲操守、重品行,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观念和低级生活方式的侵蚀,永葆革命气节和党员本色。三、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以本单位、本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良好的工作作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真抓实干。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以本单位、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动真的、来实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尺子,衡量过去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坚决摒弃诸如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违背规律、盲目蛮干、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畸轻畸重、忽视协调、好大喜功、脱离实际等影响科学发展观落实的不良作风。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就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避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规划、定方案、抓改革、促发展。要使我们的发展成为科学的、协调的、可持续的,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踊跃地成为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以群众的满意度为衡量标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党立党执政的根本目的。我们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这个最大优势,有效防止脱离人民群众这个最大危险,关键在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是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影响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的突出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要害是,贪图虚名、不务实效、劳民伤财。官僚主义的要害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官僚主义引发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助长官僚主义,已经成为影响我们事业发展的一大祸害。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事,真正做到感情上心系群众、决策上想着群众、工作上联系群众、利益上惠及群众。把能否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试金石,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标准。五、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们党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是干部领导作风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制度保证。当前,在贯彻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四个不够”,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这“四个不够”又集中表现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有的领导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有的领导班子软弱涣散,该集中的集中不起来,该坚持的坚持不下去,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闹不团结、内耗严重。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班子成员都有责任,要成为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成为改进领导作风的带头人。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统筹把握集体领导这盘棋,就必须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善于总揽全局、分工负责、集体决定、分头实施、秉公用权,总揽而不包揽;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和集体智慧,周密论证、科学决策,果断而不武断;善于调动和发挥“一班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知人善任、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班子成员要相互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的事业追求,增进班子的团结和谐。要切实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的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和落实委员分工负责制,做到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分工负责、顾全大局。六、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廉洁从政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突出问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气力认真予以解决。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严格廉洁自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突出问题,必须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必须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促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践行社会荣辱观;做到严于律己、率先垂范,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必须严格监督、严明纪律,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廉洁从政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要加强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增强监督的实效;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又要敢抓敢管。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把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当作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对待,把维护党的纯洁作为自己的责任,自觉遵守党章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树立良好的形象;同时又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敢抓敢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努力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兴廉一方。七、加强领导作风建设,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在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上有新举措。制度建设是贯穿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是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是发挥监督保障机制,体现民主决策和提高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发挥集体智慧,保证科学决策的主要途径。各级党组织要把建立完善党内各项工作制度作为党建工作的切入点,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心环节,要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建立并完善党委班子议事规则、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党政领导互通情况制度及学习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洁自律制度和各种会议制度等。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坚持科学性、适用性、系统性的原则,要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建立是基础,制度落实是关键。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自觉维护制度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依靠制度管人、依靠制度办事的意识,无论是想问题做决策,还是干工作抓落实,都要以法规制度为依据,从而形成民主和谐、规范有序的工作氛围。只有正确认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才能有效发挥制度的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作。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制度良性运作机制。要建立制度制定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监督制度运行的有效性。要强化落实制度的强制措施,在决策、决议的执行力上下功夫,制度制定出来后,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确保决策、决议的执行到位。八、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就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党组织真正成为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一要做到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保证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改进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是落实党对企业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二要做到建立科学的决策运行机制,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企业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是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实现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推进企业沿着健康轨道发展的有效制度和措施。三要做到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实现党对企业政治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四是做到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度和监督。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保持干部和职工队伍的廉洁,确保企业的经营方向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企业党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党组织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政治核心的重要途径。五要做到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改进创新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自身建设是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基础工作,是实现党对企业政治领导和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六要做到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九、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领导班子是关键。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既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发扬良好风气,又要严格要求班子成员,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作风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实践“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在进一步转变作风上发挥表率作用。始终坚持做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表率,坚持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坚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坚持做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坚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作风建设,说到底是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素质、精神和品格。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而干部队伍的作风如何,关系党的作风的好坏。作为党员干部中的一员,要以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务必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凝聚党心、振奋民心,营造心齐、气顺、风正、劲足、实干,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迎难克坚,用实际行动,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切实把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等方面的努力,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地抓紧抓好,努力实现干部队伍作风的进一步转变,促进党风、政风、民风的根本好转,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谱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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