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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2023-09-08 14: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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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如下:

1、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要下车推行,校园内不得骑车带人。

2、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3、出租车、机动营运三轮车禁止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号,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4、穿越校园周边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线,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骑车带人。

5、一旦在校园内或校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拨打电话110或120,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

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中小学校要在春秋季开学前,普遍开展一次校园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学校把上级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校园安全管理责任:

1、要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

2、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力量,健全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

3、要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安全工作。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成后出现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等建筑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留建筑上的安全隐患。

5、要认真抓好学校防火、学生食堂和宿舍管理、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防止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6、要组织开展面向本地区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安全检查,逐一检查这些学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校舍、食堂、自备水源、厕所等易发事故环境的隐患排查情况,做到制度预案不健全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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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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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4:07:593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23-09-01 04:08:071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主观:一、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一)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同时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认为校园内是我们的地盘儿,谁都应该谦让我们学生,有一种在校园里骑车和行走绝对比校外安全的错误认识。(二)校园内缺乏交通安全警示或限速标志。校园内道路一般没有车辆、行人分道线,交通秩序属于无序状态。有的初学机动车驾驶员偷偷地把大学校园当成训练场,在校园里练习驾驶技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三)少数学生在校园里骑车只顾自己,不管别人,骑飞车、闷头猛拐等,这些都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四)交通安全教育不够。专题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得不够广泛深入或持久,一般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和道德的培养,没有真正把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到应有的高度。二、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三、校园内交通事故怎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校园主干道、小区道路、工厂内的道路是同一种性质的。一般来说校园内的道路一般主要供校园内的人使用,不对外开放,有的虽然也允许社会人员和社会车辆通行,但总体上是不具有公共通行性,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所讲的道路。如果在校园主干道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道路外交通事故,可以参照道路交通法由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赔偿原则处理。以上就是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023-09-01 04:08:311

校园内有哪些发生事故的例子?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同时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校园内骑车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错误认识,一旦遇到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注意力不集中。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例1:北京某高校王某,在前去国图查阅资料时,边走边打手机,当他过马路时,又不看红绿灯,红灯亮了依然前行,这样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宝马因速度过快,来不及刹车,当场将其撞死。(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甚至有时还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更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例2:如2008年5月,上海某高校两位男同学在操场踢完足球后,在回寝室的路上还余兴未尽,在路上相互边跑边传球,此时身后正好驶来一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躲闪不及撞上了其中的一位,驾驶员方向把握不稳,那位学生被撞成右小腿骨折。4.骑“飞车”。一般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宿舍与教室、图书馆等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许多大学生购买了自行车,课间或下课时骑自行车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学的一道风景线。但部分学生骑车技术也实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车骑得与汽车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祸根。例3:2007年,某高校学生张某,头天晚上在网吧里上网到第二天凌晨四点多才回寝室休息。一觉醒来已快到上课时间了,他起床后顾不得梳洗匆匆下楼,骑上自行车飞快朝教室奔。当他骑到一个下坡向右转弯的路段时,本来车速已很快但他还觉得慢,又猛踩了几下,就在这时迎面来了一辆小轿车,因车速太快避让不及,连人带车掉进了路旁的水沟里,致使右胳膊骨折,自行车摔坏。
2023-09-01 04:08:421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是指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是指由学校组织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包括校内与校外。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023-09-01 04:08:521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09:531

校园外有哪些常见的交通事故?

1.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要到市区活动,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难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的校长说:“在各个大学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生书读得越多,越不会走路,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淡薄,不仅在校园里乱骑车、乱停车,在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也时有发生。”例4:2008年10月,南京某重点大学一位男生丁某,双休日与几个同学上街。街上车辆川流不息,行人熙熙攘攘,不一会儿丁某与同学掉了队。正当他着急四处张望时,同学在马路对面大声叫丁某的名字,他就慌忙朝马路对面跑过去,此时一辆大卡车正飞驰而来,将其撞倒并从他身上碾压过去,为此丁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种长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高校大学生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例5:2005年6月25日,衡阳、长沙的5名大学生联合包乘一辆出租车由衡阳市区驶往南岳,想赶在第二天清晨在衡阳观日出。当车由南向北行至G107线某路段时,遇前方两行人往公路右边行走,因出租汽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处置不当,盲目向左打方向驶入对方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装载7.66吨酒精的重型厢式奥铃货车相撞,货车向前将出租客运轿车推挤51.85米后停下来,造成出租客运轿车上的5名大学生当场死亡。
2023-09-01 04:10:011

校园交通事故要怎样预防?

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023-09-01 04:10:11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近年来,学生发生于校园内、校园外受到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是屡见不鲜。近段时期,笔者所在岑溪法院就有两例因学生发生伤害、死亡事故而状告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家长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将监护之责推给学校,该认识误区应纠正,虽家长的悲痛和损失值得同情,但维权宜理智。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和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部分群众的观念中,认为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所列的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是错误的。 监护人是特殊主体,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提示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权并没有转移给学校,学校只是临时代行了教育、管理内容的部分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权内容较之学校代行的监护权要广泛得多。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权并无转移,其监护人仍享有监护权。 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外,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2、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之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 3、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原则 、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校园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学校已尽管理、保护责任的,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不承担责任。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具体地说,学校伤害事件中,如学生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按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无过失责任,如学校同时亦有过错,学校应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对学校和学生父母承担责任的多少,则应按原因力进行比较。因两者的性质、构成要件不同,不能构成连带债务。只有学校或学校教师一方有过错,发生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案件,如学校教师殴打学生、体罚学生、才能完全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1)对学生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60条,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单位有过错,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就限制行为能力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作出规定。(2)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应以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为界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3)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应以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为界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 正如前面点到的案例中,原告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时都有扩大化推托到学校、教育部门倾向。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只在其教学职责范围内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时有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倒是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一是上午第三节课堂上两学生戏弄被老师制止,当天一切如常。次日,上述其中一学生没有来校上课也无向同学、老师、学校反映情况。第三日该学生因眼伤入医院治疗,述称伤害是另一学生上课时用铁丝剌伤。法院以原告受伤原因陈述不一致,与诊断、鉴定结论无法形成充足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例二是周末几个小学生到河边玩耍,其中一学生下河游泳溺水死亡,死者家长简单地将家长的监护职责推托到学校职责范围外,要求教育部门承担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实属依法无据,同样,原告的诉讼主张也被判决驳回。 二、维权要理智。 打民事官司实际所要展示的是双方证据的博弈,而民事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谁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则得到居中裁判的法官的支持,谓之赢了官司。上述两个案件,损害事实存在,但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对方侵权造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案例二中原告将学生在学校职责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纯粹的监护义务推托到学校不进行安全教育上,显然依法无据。所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此,法官也只能寄予深切的同情。作者:傅小林
2023-09-01 04:10:201

校园突发事件分几类?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在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鉴。 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可以作如下分类: 1、学生伤害事件(事故)。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师事件。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能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诉讼等方式处理。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校长要保持一种沉着冷静的心态,首先看事件究竟属于哪种突发事件,一般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学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校长该如何处理? 可以从6个方面来把握: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除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地处置。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官运亨通,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二是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学生报案后,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作出准确、综合的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 3、在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应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应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学校盗窃案件,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4、对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某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某部队自行研制生产的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到该生家中慰问,同时控制了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但该生家长却以“学生在校发生事件,学校有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用事实与证据反复对其家长作了说明与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解决。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蔓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起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注意载明其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的性质,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6、合同纠纷事件。要做好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权属、知识产权、卫生与质量等要素。例如,某著名国际食品公司与学校签订赞助协议书。由该公司以产品、助学(奖学金)、宣传费、载有该公司商品标志的物品赞助,由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宣传以及讲座,借以推动该产品。这类合同的条款,学校要研究:该公司的法人主体与所属企业单位;该公司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产品的生产许可与产品质量。
2023-09-01 04:10:341

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研究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不仅是我们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明确各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性质,并就正确处理及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积极的建议的前提,而且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以及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认识众说纷纭。有人将其界定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是“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也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实上,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事故主观方面失之狭窄,就是在受伤害主体方面失之宽泛,抑或对校园空间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键在于看事故本身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关联。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联,如放假后学生在路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则不属此例。概括而言,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还必须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范围,包括学生的范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以及事故的种类。 (一)学生的范围 正确界定学生的范围,是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一环。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法律确定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于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因此,校园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以及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所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一般发生在校园,但在学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课及上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不能把“校园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将幼儿及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的关联,如周末或寒暑假期间,学生擅自在校园内打闹嬉戏而造成的伤害等,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注意的是,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班车接送的,应当以班车的车门为限,包括上下车时的安全保护。 (二)事故的种类 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学生本人及他人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神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依据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可以,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二)时间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如寄宿生从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节假日走出校f]的期间;走读生从进校门一直到走出校门期间,即“门至门”的原则;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教师到家长将其从幼儿园领走期间;学校组织的活动从学生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地点期间等等。 (三)地点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以及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礼堂等。 (四)主观方面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既可能因故意引发,也可能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但总体而言,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出自故意,且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过错。 (五)结果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必然造成了幼儿、中小学生等受害者的人身伤害事实。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通常是由于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导致;身体伤害则主要用于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有时又可能同时发生,亦即在有的案例中,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对幼儿、中小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又可能对他们的身体构成严重伤害。 第二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当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原因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1.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根据相关报道,当前全国中小学危房1 300万平方米,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后横小学学生郑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2.因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极易引发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导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3.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指出,从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许值县椹涧乡一中、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炜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4.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该类事故极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中,也会发生在文化课课堂中。徐某与蔡某系浙江温州市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坐在前排的蔡某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徐某,击中徐某右眼。徐的同桌当即向潘某报告,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O.3,属10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 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学校在课间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广东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五年级学生廖某与张某追逐游戏,廖某看张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阅览室跑去,猛推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食指功能丧失。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过失。 6.因学校对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伤人、学生踩踏伤人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很容易出现翻车、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还出现死伤几十人的特大伤亡事故。2000年5月28日下午4时,陕北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坠人悬崖,当场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抢救途中死亡,其余学生大多重伤。 7.因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的女学生小颖,因举报一伙社会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双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洋溪区新溪乡武显岩村、铜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学及一些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菌苗。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并有多名儿童死亡。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镇初中里叶分校发生一起严重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还有部分学生虽无生命危险,但身,已、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容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消极影响。对于该类事故,校方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校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也都比较容易确定。当然,该类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因此,对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应该深入研究,加强防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无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律与规章制度,从事危险性行为或游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等。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要是由于事故责任不清、受害人亲属难以接受事实等所致。对这类事故,通过加强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范。
2023-09-01 04:11:122

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类型: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3-09-01 04:12:181

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各级各类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事故灾难,比如说像溺水、交通、踩踏,或者是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占各类事故的59%;第二类就是社会安全事故,包括学生相互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以及火灾,占到31%;还有一类就是自然灾害,像洪水、龙卷风以及地震、冰雹、塌方等等占到10%。 其中溺水占31。25%;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到14。29%,当然还有包括中毒、踩踏事故、自杀、房屋倒塌等等各占百分之,自然灾害占到9。82%; 总体上来看,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来说有61%发生在校外,另外是主要是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 溺水和交通两类事故发生量占到各类事故发生总量接近51%。同时这两类事故造成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60%以上。另外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在全年受伤人数的45。74%。所以我们从家庭学校安全工作来讲,一个是防溺水、防交通事这是我们工作当中的一个重点。
2023-09-01 04:12:421

2012年发生哪些校园安全事故

2012年12月14日,河南光山县的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23名学生,被一名手持菜刀、冲入校园的男子砍伤。 2012年12月14日下午,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放学的面包车发生事故,致5名儿童受伤,至少已有两名儿童死亡。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15名幼儿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造成11名幼儿遇难。2013年1月7日,河南光山县4名学生在上学途中走小路至天灯村程底下河沟玩耍、溜冰,从破裂的冰层溺水身亡。 2013年1月15日,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翻墙闯入湖南新化县上梅镇北渡小学行凶,该校校长杨建一为保护学生安全,与歹徒殊死博斗,不幸以身殉职,一学生受伤。
2023-09-01 04:12:501

校园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校内交通事故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可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3-09-01 04:13:002

大学生在校园内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问答
2023-09-01 04:13:291

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有

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有如下: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法律对于校园事故的规定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一、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三、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四、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五、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六、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七、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023-09-01 04:13:501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3-09-01 04:14:234

3.大学生易发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大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类型,可能就是骑自行车出现撞车,因为自己的安全没有注意到
2023-09-01 04:14:331

校园交通事故有哪些原因?

随着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许多高校教师拥有私家轿车已不算希奇,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也已不再是新闻了。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滞后于高校的发展,一般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据武汉某交警大队统计,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该辖区十余所大专院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16起,伤15人,死亡6人,其中重大交通事故5起。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时间效率观念增强,交通事故致残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驾驶人员的操作失误,又有道路状况、气候影响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等多种原因,究其根本,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人和自然两个方面的因素。
2023-09-01 04:15:071

为什么说校园安全非常重要?

答:1、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2、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3、校园是小朋友们每天主要生活的地方,安全、整洁、舒适的教育环境才能让小朋友享受学习,喜欢学校,觉得来学校是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而要做到这些,首先安全是第一位的。校园安全的意外事故百度知道校园安全的重要性是什么?聊电子的小璇高能答主用力答题,不用力生活关注如下:1、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2、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3、校园是小朋友们每天主要生活的地方,安全、整洁、舒适的教育环境才能让小朋友享受学习,喜欢学校,觉得来学校是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而要做到这些,首先安全是第一位的。校园安全的意外事故1、不当活动事故。这一类主要是学生课间相互推搡,追逐打闹,有时候会拿铅笔小刀等造成意外事故。对于此类事故,课间护导老师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平时也要教育小朋友,除了美工课尽量不要把刀片等利器带到校园中,就算带来了,也要好好保管,不要随意拿出来。2、 挤压、践踏事故。这类事故,主要针对的是在做操上下楼梯比较狭窄的时候,有些学生会图快,跑到前面。对于此类情况,老师应该让小朋友有序地上下楼梯,并且速度不要太快,不然太快会造成学生奔跑而发生伤害事故。3、体育活动事故体育锻炼本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而我们不能把好事变成了坏事。平时在体育课,体锻课的时候,老师应该让小朋友在一个固定的、自己看得见的区域进行活动,不能无组织地瞎玩。学校对于体育器材有问题的也应该及时维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023-09-01 04:15:182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特佩服
2023-09-01 04:15:393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学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即涉及到现场事实和相关证据的调查,例如交通信号、车辆车速、行驶轨迹、行人行为等。2.事故各方的责任: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例如驾驶员、乘车人、行人等。3.事故的过错程度:即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判断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认为校方具有管理职责和保障职责,因此,在学校内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学校自有车辆或学校员工驾驶的车辆引起的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学生或外来人员引起的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外卖员私自骑电动车进入校园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需要考虑外卖员的违规行为和学校校规中对车辆进入的规定。如果学校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外卖员进入校园属于违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明确规定电动车进入校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责任。同时,校方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3-09-01 04:16:051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事故无过错怎么赔偿

  一、引言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尤其是连续几起凶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的发生,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为之触目惊心。这些惨剧的发生,固然是由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所致,例如: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等。但学校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应该履行好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学校是保卫在校学生安全的最重要、最直接,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我们并没有做到最好。   我国现行的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解释,但这些条文对学校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侵权责任法》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构成要件来规定学校的侵权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一般为幼儿园和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10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主要包括小学四年级以上,以及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生以及少数大学生。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其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第三方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从构成要件看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我国法律对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都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事故责任并未列入其中。   而在现行学校事故归责原则下,很多学校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学生安全。例如:湖南湘乡育才学校踩踏事件的发生就和他们学校的楼梯建设过窄,没有按教育部颁发实行的《中小学建设设计规范》设计施工有关,其实按这个规范做的学校凤毛麟角。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国家颁布了一些保护学生的规定,但由于学校的责任心不强,这些规定在很多地方那就是一纸空文。虽然在类似这样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按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学校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但是必须看到,这些校园伤害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能够促使学校尽力防止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的侧重点不应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的解决措施。相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如何解决只是“善后问题”。在学校事故上主要应是防患于未然,而学校的责任心不强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虽然前段时间在一些安全事故的刺激及上级领导的重视下,很多学校安全保障措施或许很到位。但笔者认为,这可能不会是一种常态,是一种在外在强力刺激下的或许带有“作秀”成分的反应。果然,现在这种行为便很少了,而威胁学生安全的潜在因素减少了吗?根本没有。   二、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1.从法理上来分析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权益,人身安全当然包括其中。对于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而言,针对性较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做全方位的工作来保护未成年人。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而校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根本就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其他一些保护学生安全的制度、措施等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我们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把责任心作为驱动力,去执行国家的规定和其他一些国家虽未规定但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保护中小学生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中枢”规定,其他规定则属于“技术型”或“类技术型”规定。   2.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分析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各级各类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权力也来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设置也应是为了人民的需要。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并不是独立于人民之外的主体,也不应存在独立于人民之外的所谓国家。国家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她不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出于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做出某项措施,而这项措施又是显而易见地有利于人民的,那么这项规定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意志。去讨论这项规定是否对国家“不公”是无意义的,国家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做对人民有利的事是她的职责,她不应有自己独立于人民之外的利益。国家不应以各种借口做与人民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如果有的话,那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格,是国家机关的失职。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有自己的权益,但这些权益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并不冲突。如果现行的一些规定成为有利于人民的各项规定的掣肘,那么,这些规定就应该修改。显而易见的是,在学校事故中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会加大教育部门对孩子的保护力度,减少学校事故的发生,能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安全。这些优点就满足了把这些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条件了。当然了,这些规定会增加教育部门的压力,但这是其职责所在,还因为人民有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学校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监护关系、委托监护关系还是契约关系是没有意义的,那完全是从概念到概念的一种论调。   3.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般来说,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三个法理依据:一是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二是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其实,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学校也是应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首先,从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来看,很多学者单纯从受教育者角度看,认为学生是受益者。学生当然是受益者,但国家亦是受益者。“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的“百年大计”当然是国家的百年大计,而不是学生们的百年大计。其实,教育对国家和个人都是有益的,所以,我们在研究教育的公益性时不能“选择性遗忘”地只说对个人的益处而不提对国家的益处,或者说研究的深度到学校不适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教育对学生有益的程度时便裹足不前了。国家和个人似乎不应该是对立的,就教育的受益来说,他们二者并不是一方受益多,另一方受益少,或者一方受益而另一方不受益的问题,他们二者应该是一体的。他们的不同主要应该是在字面上,是为了便于我们理解。而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来看,无疑在中小学校中,学校较其他责任方尤其是被认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更能控制危险。因为学生是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之中,即使在极端情况,例如第三方闯入学校行凶,学校也应当负有协调各责任方的责任和能力,其无可辩驳地居于控制学校风险的中心地位。三是危险分担理论,由于整个社会都从教育中受益,所以,学校事故的损失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承担。学校对学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费用的主要来源应是国家拨款,国家拨款的来源是纳税人,当然也是来自于社会了。私立学校则是通过提高学费等方式转移到了全社会,因为全社会都是教育的受益者。从现今的情况看,学校可能的确没有专门和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较多的学校事故,但这并非是不能改变的。教育法学家汉斯教授说过,“这一危险责任理论虽然一直是适用于交通事故,但是在发生学校事故时也应适用于学校,从赔偿法理的角度看,应该把学校看成是隐含着很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而且,鉴于学校是公共生活福利的重要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设施,因而把一般性危险责任用于学校,使之法制化才是合理的、公正的。”   4.学校是国家机构或者是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   学校依照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各项规定、要求办学,由国家拨给经费,其人事安排由国家来决定,学校的各项软硬件也是国家配备,况且根据《义务教育法》,对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总而言之,在学校中校方是可以代表国家的。其实在我国,公立学校一直被定位于事业单位。1995年《教育法》颁布以前,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为了改变原先的政府与公立学校的依附关系,使公立学校成为具有办学权利能力和办学行为能力,同时承担相应义务,能独立自主办学的社会组织,《教育法》规定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但其他一切统统不变。只是单纯地依靠《教育法》规定,可能改变学校是政府附属机构的实际地位吗?笔者认为,法人地位是在具备各种能力和权力的基础上依靠法律的规定而具备的,而学校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权力。规定学校不是国家机构与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不是国家机构没有多大区别。学校所具有的权利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自学校产生以来就应当享有的)和由于学校教育活动的专业特殊性所具有的,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根本不能改变其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的特征。但即使是这些权利也有很多受到了国家行政力量的影响,例如,学校的招生区域、课程设置等很多方面。有些学者只是盯住学校教育的专业特殊性,把其无限放大,将其看成是学校教育的唯一特性,从而得出学校不能代表国家的结论,这是很荒诞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学校可以代表政府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而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时却又有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不能代表政府了呢?   三、结语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从学校内在的角度增加校方的责任,是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安全的一项有一定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它有利于学校时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可以增加学校重视校园安全的内部动力,增强学校的责任心,从而增加防范措施,有利于儿童的安全成长。这是一个对儿童有责任心的社会及政府应该意识到,并应做到的。或许有学者表示,学生的安全不仅仅是校内安全,家庭安全也是一部分,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部分。加强学校的责任会不会相对降低家长的责任感呢?如果这样或许是更不利于学生安全的。笔者以为不会这样,家长对孩子的爱是一种含有生物本能的爱,绝大多数家长是不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减少的。不会有家长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而希望自己的孩子出事以取得赔偿的。况且,当孩子在学校时,孩子不在家长身边,家长这时的责任感对孩子的安全而言,意义不大。而这项措施显然不会降低学生在家长身边时家长对孩子的责任感。   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未成年人。可以预见的是,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不会大幅度增加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但肯定会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从而也不会增加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即使会增加这样的纠纷,也不应成为阻碍这项会减少学校事故发生的措施实施的理由。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样的意识和理念不应仅仅作为 口号 来宣传,而应落实在行动上。这也是教育面向未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陈希.《侵权责任法》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教育研究,2010(9).   [2] 校园踩踏悲剧凸显教育痼疾.新华社《参考消息》转载香港《大公报》文章,2009-12-11.   [3] 曾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4] 于丽娜.学校事故责任研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山东大学,2006.   [5] 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6] 陈志,何子英.责任政府: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与法,2005(3).   (责任编辑付一静)
2023-09-01 04:16:151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16:252

学校出现霸凌是学校责任问题吗?

不全是,学校霸凌事件的出现,学校负有监管不严之责
2023-09-01 04:16:3415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17:051

在校园里发生事故后可以拨打什么请求处理

1校园安全事故学校需要负责的情况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三种途径:协商、调解、诉讼。1、协商。班主任和年级一般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协调的主要成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班主任,让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形成各方最认同的解决方法,加以处理。
2023-09-01 04:17:291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假期在家发生的。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导致的伤害。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23-09-01 04:17:451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卢某和康某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中,卢某正要从康某背上跳过去时,康某突然起身,致使卢某摔到地上。经在场的同学报告,学校的体育老师汪某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看,卢某无任何体表受伤特征,询问伤情,卢某当即表示没什么问题,随后学生回到教室上课。上课时语文老师发现卢某趴在桌上喊肚子疼,便立刻电话联系卢某的父亲,要求其马上到校接卢某回去就诊。卢某父亲遂将卢某接送至奉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头桥分中心就医,经医生拍片诊断未见明显异常,故给卢某开好药后并嘱回家休息。回家后,卢某腹痛加剧,当天下午卢某父母再次带其到奉贤区奉城医院进行救治。由于救治不及时,致使卢某脾脏大量出血,被迫切除。随后,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康某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诉争焦点 校园伤害事故中,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在这起侵权纠纷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某在游戏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照顾和确保安全的义务,突然起身站立,导致原告跌落,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原告卢某在事发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却对学校平时的安全教育置之不理,从而直接导致在玩“跳山羊”游戏中摔倒致伤这一结果的发生。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学校在得知原告在课间摔倒受伤的情况下,已尽到了询问、注意并通知家长、协助家长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上述救助措施及时、妥当,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故法院综合原告与被告的过错及损害结果情况酌定为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康某承担6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案分析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清晰地区分了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考虑到学生的认知与判断能力较弱而适当给予学校较多的注意义务,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在第三人侵权的场合,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也是应当具有过错。由此,对本案中各方过错责任应作如下认定: 首先,被告康某应该认识到自己突然起身站立的行为可能会给原告造成伤害,但由于被告康某疏忽大意,从而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可见,被告康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跌倒摔伤的事实,且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需要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本案中原告父母虽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延误了原告的救治从而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因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原告父亲到学校接送原告去就诊。原告父亲赶到学校将原告接走,此时起原告处于其父亲的监护之下。但其没有采取及时、妥当的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可见,原告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另外,我们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因为原告受伤这一事件是在课间偶然发生的,该校在平时教学活动中也经常给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体育老师的关心询问、语文老师的及时通知足以说明学校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造成受害学生扩大损失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家长对这一事故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导致受害学生错过的治疗时间,从这一因果关系来看,学校对损失的扩大没有责任。 因此,本案中学校并没有承担过错责任。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最终认可了由学校自愿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处理既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3-09-01 04:17:521

校园外常见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1.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要到市区活动,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难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的校长说:“在各个大学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生书读得越多,越不会走路,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淡薄,不仅在校园里乱骑车、乱停车,在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也时有发生。”2.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种长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高校大学生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
2023-09-01 04:18:001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一、法律依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二、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特征:凡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都属于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有其特殊性、突发性和不可控性,目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难点在于责任的认定。其实我认为,无端纠缠于责任没有必要,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解决,对一些很难讲清责任的事故,应淡化责任,重在事故的处理解决。我建议通过政府出资、建立基金等多种渠道筹资的办法,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保费,并将现在的校方责任险改成校园伤害事故险。从已发生的事故看,校内易发生危险的有10个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如水电气、强酸强碱、有毒物品等)、语音室、微机室、播音室的主控室、电化多功能室、图书馆的书库、财务室、食堂、宿舍、传达室等地。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2023-09-01 04:18:081

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校园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不管学生是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伤害,多数家长都希望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等。一、从案发的情况来看,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2)物件伤害事故;(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二、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后面另附全文)中明确规定十二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学校出现十二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三、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认定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2.学校以外人员的认定学校以外人员是指学校的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对于学校的学生而言,即使其为侵权人也是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也是属于学校学习、生活中的一员,不应当将之划入到学校以外的人员。比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或者校外的车辆撞伤学生等这些侵权行为的主体才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四、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1.法律依据:①《教育法》②《侵权责任法》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④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具体发条摘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名词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责任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只有在学生及其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至立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023-09-01 04:18:441

校园事故报警求救电话是多少?

都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求助
2023-09-01 04:18:5713

校园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火灾预案,校园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在向 119 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立即报告中心校、县教 育局。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3、抢险救灾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 蔓延。
2023-09-01 04:19:281

校园出现伤脸事故怎么理赔?

如果消炎出现了伤脸的事故,也得看看这件事情嗯伤到什么程度嗯,经过医院的最后诊断证明,保险公司才可以给予到底能如何的赔偿。
2023-09-01 04:19:383

老年护理证书怎么考取

养老护理员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举办。每年分为两次考试,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举行考试。考试采用百分制,60及格即可领取证件。养老护理员考试1、报名:在有关机构或人社部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2寸白底照片以及填写申请表。2、参加培训:参加所报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课程,并且达到标准课时。3、参加考试:参加全国工商联人才中心统一安排的培训以及鉴定考核考试。且要求通过考试。4、领取证书:考试合格者会由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中心统一颁发相应等级的养老护理员(老年护理师)资格证书。扩展资料:1、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养老护理员
2023-09-01 04:11:531

不起坨、不断层的纸尿裤就是好的纸尿裤吗?

纸尿裤好不好关键是透气性好不好,宝宝用着舒服不舒服,它的柔软性要好,有些质量差的纸尿裤摸着手感很硬,不柔软,宝宝用着也不舒服。
2023-09-01 04:11:555

我国32个省市自治区都是什么?还有他们的简称。

我国32个省市自治区都是什么?还有他们的简称。。 北京市:京 湖南省:湘 天津市:津 湖北省 :鄂 上海市 :沪 广东省 : 粤 重庆市:渝 海南省 :琼 河北省: 冀 四川省 :川或蜀 山西省: 晋 贵州省: 贵或黔 辽宁省 :辽 云南省 :云或滇 吉林省 吉 陕西省 :陕或秦 黑龙江省 :黑 甘肃省:甘或陇 江苏省 :苏 青海省:青 浙江省 :浙 台湾省:台 安徽省 :皖 *** 自治区 :藏 福建省 :闽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江西省 :赣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山东省 :鲁 宁夏 *** 自治区 :宁 河南省: 豫 新疆 *** 尔自治区:新 还有香港(港)和澳门(澳) 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简称 "黔"、“豫”、指的是什么? 中国有23个省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黑)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海南省(琼) 四川省(川、蜀) 贵州省(黔、贵) 云南省(滇、云) 陕西省(陕、秦) 甘肃省(甘、陇) 青海省(青) 台湾省(台) 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简称是什么 直辖市的简称: 北京市——京 天津市——津 上海市——沪 重庆市——渝 省的简称: 河北省——冀 河南省——豫 云南省——云或滇 辽宁省——辽 黑龙江省——黑 湖南省——湘 安徽省—皖 山东省——鲁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江西省——赣 湖北省——鄂 甘肃省——甘或陇 山西省——晋 内蒙古——内蒙古 陕西省——陕或秦 吉林省——吉 福建省——闽 贵州省——贵或黔 广东省——粤 青海省——青 四川省——川或蜀 海南省——琼 台湾省——台 自治区的简称: 新疆 *** 尔自治区——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宁夏 *** 自治区——宁 *** 自治区——藏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全国有多少省市自治区及他们的省会 :xzqh./quhua/index.htm 我国有多少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它们的简称是什么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一、四个直辖市 1、北京(京)2、天津(津) 3、上海(沪)4、重庆(渝) 二、五个自治区 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2、 *** 尔自治区(新)3、 *** 自治区(藏)4、宁夏 *** 自治区(宁)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三、两个特别行政区 1、香港特别行政区(港)2、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四、23个省 1、黑龙江省(黑)2、吉林省(吉)3、辽宁省(辽)4、河北省(冀)5、山西省(晋)6、青海省(青)7、山东省(鲁)8、河南省(豫)古称 9、江苏省(苏) 10、安徽省(皖) 11、浙江省(浙) 12、福建省(闽) 13、江西省(赣) 14、湖南省(湘) 15、湖北省(鄂) 16、广东省(粤) 17、台湾省(台) 18、海南省(琼) 19、甘肃省(甘或陇) 20、陕西省(陕或秦) 21、四川省(川或蜀) 22、贵州省(贵或黔) 23、云南省(云或滇 我国有几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北京市京, 天津市津,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内蒙古自治区蒙,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黑 ,上海市沪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楚,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海南省琼, 重庆市渝, 四川省川/蜀 ,贵州省贵/黔 ,云南省云/滇, *** 自治区藏, 陕西省陕/秦 ,甘肃省甘/陇, 青海省青 ,宁夏 *** 自治区宁, 新疆 *** 尔自治区新,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台湾省台,采纳吧 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的简称及它们原来的称呼  按国务院规定的顺序排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简称是: 北京市——京; 天津市——津;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黑; 上海市——沪或申;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海南省——琼;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重庆市——渝; 四川省——川或蜀; 贵州省——贵或黔; 云南省——云或滇; *** 自治区——藏; 陕西省——陕或秦; 甘肃省——甘或陇; 青海省——青; 宁夏 *** 自治区——宁; 新疆 *** 尔自治区——新;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台湾省——台。 我国有多少个省?他们的简称是什么? 北京市(京) 天津市(津) 上海市(沪) 重庆市(渝) 河北省(冀) 河南省(豫) 云南省(云) 辽宁省(辽) 黑龙江省(黑) 湖南省(湘) 安徽省(皖) 山东省(鲁) 新疆 *** 尔(新)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江西省(赣) 湖北省(鄂) 广西壮族(桂) 甘肃省(甘) 山西省(晋) 内蒙古(蒙) 陕西省(陕) 吉林省(吉) 福建省(闽) 贵州省(贵) 广东省(粤) 青海省(青) *** (藏) 四川省(川) 宁夏 *** (宁) 海南省(琼) 我囯省市自治区简称歌我知道车牌各属于哪些省市自治区了,川A6436属于什么省, 你查询的是 川A·6436 类型:民用车辆号牌 省份:四川 城市:成都市 川A6436属于 四川省 车主信息需到车管所查询,如有不懂请追问,如果解决,请采纳 我国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2个省的简称分别是什么? 北京市 京 北京 浙江省 浙 杭州 天津市 津 天津 安徽省 皖 合肥 上海市 沪 上海 福建省 闽 福州 重庆市 渝 重庆 江西省 赣 南昌 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 香港 山东省 鲁 济南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 澳门 河南省 豫 郑州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 湖北省 鄂 武汉 新疆 *** 尔自治区 新 乌鲁木齐 湖南省 湘 长沙 宁夏 *** 自治区 宁 银川 广东省 粤 广州 *** 自治区 藏 *** 海南省 ? 海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南宁 四川省 川或蜀 成都 河北省 冀 石家庄 贵州省 贵或黔 贵阳 山西省 晋 太原 云南省 云或滇 昆明 辽宁省 辽 沈阳 陕西省 陕或秦 西安 吉林省 吉 长春 甘肃省 甘或陇 兰州 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 青海省 青 西宁 江苏省 苏 南京 台湾省 台 台北
2023-09-01 04:11:571

金融领域人才初次就业企业规模对职业生涯的影响

职业发展路径、行业认可度。1、职业发展路径:大型金融机构有更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职位晋升体系,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路径。有机会从基层岗位逐步晋升为高级职位,并有机会在不同的部门和业务领域中积累丰富经验。2、行业认可度:大型金融机构具有更高的行业认可度,其品牌影响力会对职业生涯产生积极影响。
2023-09-01 04:11:571

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自驾游攻略

御道口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是一处古代皇家御用之地,这里自然风光保护非常好,各种野生的动植物生长欣欣向荣的景象,是一个不错的旅游目的地,下面给大家提供详细的攻略。1、公园介绍如果说乌兰布统景区是观草,那么塞罕坝景区就是看林。同属于清朝著名猎苑木兰围场的御道口--塞罕坝景区,除了有优美的自然风光,还有被国家领导人点名的塞罕坝精神,三代人的勤俭建场,艰苦创业,才造就了今天塞罕坝140万亩郁郁葱葱的盛景。御道口?--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隶属于河北省承德市,在乌兰布统景区的南边。御道口位西,塞罕坝位东。整体三个景区成三角形分布。景区最大最方便的地方叫机械林场,去往各个景点都非常方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7月5日,国家一号大道全线贯通。即东起围场塞罕坝森林小镇,西至丰宁大滩镇,沿途山峰连绵,花海争艳,全长180公里。此路号称“中国66号公路”,而且是完全免费,这里集聚了森林、草原、湖泊、湿地、山地等多种自然景观,一路走来,天蓝、山绿、水清,美不胜收。2、详细行程话归正传,说回塞罕坝景区,门票是130元,三日有效。现在因为御克线取消过路门票了,所以只有在塞罕坝景区的各个小景点才会检票,所以如果只是想沿公路周边游玩或者是去乌兰布统路过此地,也可以不用购买门票。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也没有公共交通,最好是自驾或包车前往。如果走“国家一号大道”,那么就是从御道口南边进入景区范围内。过了一个三层楼的建筑——御道口游客中心,就算真正进入到景区里了。特别提醒下,如果是从南面进入,路边的景点指示牌会很清楚。但是我是从乌兰布统景区自北向南游玩,一路上竟然没看见桃山湖、太阳湖等指示牌。通往桃山湖等小景点的路不算特别明显,一定要细心留意。御道口自南向北游玩,首先看到门票背面地图上名叫“压岱山”?,不过我这张地图上没显示,目前压岱山景点还没有开发完毕,不能上山,只能在路边远望下。略过此处,下一个景点就是桃山湖。桃山湖的路口是在一个加油站旁边不起眼的小路上,开车行驶20分钟,顺着路牌便可达到。桃山湖景点显得有些破败,门口也没有查票的。整个景区如果不步行沿着山路去后湖,直接在高台的凉亭内俯瞰湖色,五分钟足矣。因为目前桃山湖边是被围栏围上进不去的。去往桃山湖路上的公路照。游完过桃山湖后原路返回,在一个岔路口处指路牌写着另一条公路是通往大峡谷。所谓大峡谷,其实也并不难行,相反都是木质栈道,几乎全是平路,适合老人孩子或体力较差的人。整个大峡谷栈道是一个环线,有两个观景台。不会走错路,无论从先去哪个观景台,就一定会从另一个观景点返回峡谷入口处。耗时约20分钟。在大峡谷停车场对面的山峦,名为龟山,有一木质栈道拾阶而上。草原之上一个宽阔的观景台,可以看到远处的风车伫立在郁郁葱葱的绿色里,晴天白云下美不胜收。来回上下大约需要40分钟。告别了大峡谷和龟山景点,继续驱车前往太阳湖。进入太阳湖的时候是需要检票的,大家一定要随身携带门票,因为不一定在哪里都会设立检票站。太阳湖的景色还是可圈可点的,进去之后沿着木质栈道绕湖一周游览。其间有个观湖亭,我登上去后发现夏季树叶茂密,几乎把湖景都挡住了。太阳湖里还有几排别墅度假区,想来价格必定不菲。太阳湖用1个小时的时间就可以逛完。从太阳湖出来,地图上的一个小环线景点就算是全部游览完毕。然后可以选择去另外几条路上的景点。七星湖是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新开发的重点旅游风景点,位于塞罕坝机械林场北三公里处,环抱于青山绿树之中,原是七个小湖,远远望去,排列如天上北斗,七星湖因此而得名。水域深,水面广,野生鲫鱼游于其中。下图就是七星湖的照片。七星湖是塞罕坝森林公园最有特色,也是最美的一处景点。非常适合看日出日落,并且离机械林场不远。在晨雾的弥漫里红日的光辉缓缓氤氲开来,随手一拍,不用后期修图就是大片美照。并且七星湖也是观星的不二之选,听说里面还有特意开辟出来的帐篷露营的地方。这里可以用1-2个小时慢慢游览,体验草原仙境的感觉。七星湖与泰丰湖是在一条环线上,出了七星湖开车大约十分钟就能到泰丰湖。相比之下泰丰湖就略显逊色了。这里的北边就是当年康熙皇帝平定葛尔丹的十二座联营,所以乾隆皇帝到木兰围场打猎时曾经多次在这如意湖旁安过营寨。停车驻足拍下照即可。再沿着小环线走就是五彩斑斓观景台和木兰秋弥文化园。五彩斑斓观景台顾名思义,秋天定会精美绝伦,夏季景色就一般吧。木兰秋弥文化园是一个另外收费的类似科普游乐园,我并未进去,所以也不做评价。二龙泉这个景点在塞罕坝门票背面上也有,此处也是需要检票的。这里主要是看泉眼和各色花卉,并且有一些免费的秋千等游乐设施,带孩子的可以来玩一玩。二龙泉景点不大,20分钟就能走一圈。出这个小环线的最后一个景点是金莲映日。我是八月中旬去的,金莲花早已落败,所以并未进去。继续来说另外一条线路吧。在御克线上有一条路是通往月亮湖,指路牌也非常明显。只不过我去的时候月亮湖正在整修,所以非常遗憾并没有进去游览。继续向前开车20分钟,就来到了赛罕塔。塞罕塔位于海拔1800公尺的东坝梁顶,建于一九九二年七月。本来是登高望远之处,很可惜现在塔附近被圈了起来,登塔另外收费25元。有游客进去后出来说并不值这个票价,大家见仁见智吧。我是只在门口拍了张照便愤愤而归。赛罕塔是这条路的最后一个景点,再继续向前走就是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的正门,就直接出景区了,所以游完后需要原路返回到御克线。最后是位于塞罕坝景区的东北处,也是一条路出景区,非环线。不过从这条路出景区离红松洼比较近。红松洼比较古朴原始,没有食宿点,也另外单独售票,有时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最后玩过康熙点将台后出景区去红松洼。地图上松柏争春其实就是一个观景台,是去神龙潭和康熙点将台必经之处。在季节合适的时候经过下车拍拍照即可。神龙潭名字听着挺霸气,想要到这里要走几分钟尘土飞扬的道路。然后停车场处有一些商贩,也有几个小规模的饭店。但是整体给人的感觉就是脏乱差,景色也不怎么样,沿着栈道走走,看看破败的寺庙和一个黄色蒙古包,15分钟就够了。最后着重要说的就是康熙点将台,又名亮兵台。位于森林公园阴河景区,为一孤立巨岩,形如卧虎,顶部是狭长平台,周围地势平坦开阔。远远就能看见康熙石像背对而坐。登上高台,除了巨大的康熙石像震撼人心,远处松林密布,浩浩汤汤,天地一线,不禁使人联想到当年清王朝恢弘的军队与不可一世的骄傲。下了高台后旁边有个乾隆殆虎洞,相传是乾隆木兰秋围射虎之处。遮天蔽日的松林延绵不绝。我是最后游览过康熙点将台又原路返回御克线,向南去承德市区了,整个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并且在旅游旺季恐怕还会出现堵车,住宿困难等一系列问题。3、特别提醒自驾游的朋友提前做好攻略,计划好路线,按每个小环线或者一条路把众多小景点游玩,定会有一个难忘且舒心的林区之旅。
2023-09-01 04:11:591

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意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停车场平面图及停车场地规划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交通设施和交通组_织事项的审核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规定,负责审核收费停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经营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停车场的,实行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经营同一场地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过200个泊位)收费停车场的,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管局秩序处,由秩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最终审核意见。仓库、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以及远离繁华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停车场,不得办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手续。 4、实行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秩序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块板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3、停车场地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5米长、2.5米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米长、2.5米宽。 4、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立交桥下停车场)的手续 (一)审(核)批手续 交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立交桥下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的设置审核。 城八区范围内所有市属道路及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队提出设置方案,征求区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审批; 城八区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和远郊区县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一级审(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队提出设置意见,在征求区县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审批;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市政管委(建委)了解占道停车位设置情况,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占道登记表》)并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2、申报单位持市政管委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及停车场平面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停车场交通维护措施审核手续。交通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核准(实行一级审批制的占道停车场不再报交管局核批);秩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3、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不得占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 2、机非混行的一幅路设置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宽度须在5米以上,泊位须平行于路侧;居住小区内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在道路一侧设置停车泊位。 3、有机非隔离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车道宽度须在6米以上。 4、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5、凡是学校、幼儿园门前、公交车站、加油站、重点单位、消防通道两侧30米以内的地点、路段,不得施划停车泊位。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023-09-01 04:12:001

阳光地带的阅读答案

①春季的一天中午,我上班回到家。看见母亲正在晒被子,便也想把被子晒一下。②我把被子抱出来,晒在了晾衣绳的两端,吃过午饭,我便上班去了。③下班回来,我一进家门,便看见了我的被子。【与中午不同的是,它们已经被晒在了阳光最好的地带,夕阳将雪白的被里镀上一层浅浅的金色。而母亲的被子却寂寞地呆在晾衣绳的两端,房屋的阴影默默地在它们身上画着单调而规财的几何图形。】④我走到我的被子面前,用手抚摸了一下,它们是温暖的。⑤它们当然是温暖的,温暖如母亲的手心。⑥我又抚摸了一下母亲的被子,它们是清凉的。⑦它们当然是清凉的,清凉如母亲的手背。⑧我的眼睛忽然呈现出往昔的许多情节:家里质地最好的那条床单,方位最佳的那个房间,开得最漂亮的那盆鲜花,做得最好吃的那盘莱,甚至吃饭时图案最精致的那只碗……这些事物如我身处的这段阳光地带一样,都是我的。⑨我知道,对于母亲来说,这些情节不是偶然。⑩人生短暂而漫长的征途上,给你快乐的也许是你的朋友,让你美丽的也许是你的爱人,令你充实的也许是你的事业,但是,使你温暖的必定是你的母亲。她用她的手背为你阻挡着她力所能及的所有风霜,也用她的手心为你释放着绵绵不绝的温暖阳光。1.说说第③自然段划横线的句子包含了怎样的思想感情。2.⑤,⑦两段都运用了-------了什么修辞手法,其中温暖,清凉有两层意思:①----------------,②--------------,这和下文---------------------------相呼应。3.第⑧自然段连用五个“最”的作用是:4.第⑨自然段为什么说“这些情节不是偶然”?5.“阳光地带”在文中的两层意思是:①---------------------,②----------------------。其作用是:------------------------------------------------6.联系你的实际生活,在第⑧自然段省略处再补写两句。1.说说第③自然段划横线的句子包含了怎样的思想感情。答:为母亲给“我”的温暖而感动,感到幸福。2.⑤,⑦两段都运用了了比喻修辞手法,其中温暖,清凉有两层意思:①温度的高低,②母亲对子女的爱,这和下文“她用她的手背为你阻挡着她力所能及的所有风霜,也用她的手心为你释放着绵绵不绝的温暖阳光。”相呼应。3.第⑧自然段连用五个“最”的作用是:突出母亲的爱4.第⑨自然段为什么说“这些情节不是偶然”?答:母亲对子女的爱真心而恒久。5.“阳光地带”在文中的两层意思是:①阳光照射到的地方,②比喻母亲的爱。其作用是:触景生情,产生联想,突出中心,歌颂母亲的伟大,成为全文叙事线索。6.联系你的实际生活,在第⑧自然段省略处再补写两句。质地最好的衣服,喝水时图案最美丽的那个杯子。
2023-09-01 04:12:011

普通话的规范是由我国的哪一个政府部门进行的?

普通话的规范和推广由教育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介绍: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二、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介绍:拟订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扩展资料:《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一、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二、应接受语言文字测试的人员为: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3、影视话剧演员;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3-09-01 04:11:521

知识产权电话销售技巧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电话销售技巧:  “做产品先做人,产品等于人品”,做为一个终端销售员,本身素质的要求必须要高,并且要独善其身,活到老学到老,多向销售培训大师们学习,要以知识来提炼自己的修养,方能服务于别人,服务于客户。同样,做销售工作,也是一种持久战,是一种耐力的考验。很多顾客都是多次跟进后成交的,有些可能要跟进达半年一年之久。  电话销售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客户数量,就要老老实实从自身找原因了,为什么别的销售人员都能有一大批客户,而你没有?不是你不够真诚,不是你不懂礼貌(更多精彩尽在世界工厂网学堂频道),知识你没有掌握一定的电话销售技巧,不能与客户好好周旋,从心理上征服客户!以下是世界工厂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几个电话销售小技巧,希望对您的销售工作有所帮助!  营销分很多种,其中电话营销是很普遍的一种方(更多精彩尽在世界工厂网学堂频道)式,电话营销也有电话营销的小技巧,掌握好电话营销技巧比你随便打一百遍电话来的有效。  1、随时记录  打电话时,左手拿话筒,在右手边放有纸和铅笔,随时记下你所听到的信息(当然,如果你是左手写字的话,可以反过来)。如故你没做好准备,而不得不请求对方重复时,这样会使对方感到你心不在焉、没有认真听他说话;并且,你一天要打那么多电话,你是没有办法记住每个客户说过的话,人的记忆力总是有限的,所以才会有句老话叫: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做好记录也方便你以后再次电话跟进情况。  2、自报家门  找到你所要找的人之后(有时你知道是他负责这件(更多精彩尽在世界工厂网学堂频道)事,但不一定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对方一拿起电话,你就应礼貌问好,之后清晰说出自己的全名,然后是自己所在企业名称,再是告诉对方,你是来做什么的,你能为他提供怎样的服务;同样,一旦对方说出其姓名,你可以在谈话中不时的称呼对方的姓名。  3、转入正题  在讲电话过程中,不要“哼哼哈哈”地拖延时间(更多精彩尽在世界工厂网学堂频道),做完自己我介绍之后,立即迅速进入正题,加速商务谈话的进展。因为时间很宝贵,别人可能没时间听你乱扯。根据自己所在服务公司的产品,了解对方企业的情况,发现需求;要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和看待问题,你是为别人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来的,而不是为挖人家钱来的;所以,学会问很重要。  4、避免将电话转给他人  自己打的电话尽量自己处理,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转给他人。这时,你应该向对方解释一下原因,请求对方原谅,在你做出这种决定之前,应当确定对方愿意你将电话转给他人。  5、避免电话终止时间过长  如果你在打电话时,对方问一些你无法回答(更多精彩尽在世界工厂网学堂频道)不得不终止电话而查阅一些资料时,应当动作迅速。你还可以礼貌的先跟对方说:“您是稍等一会?还是过一会儿我再给您打过去?”让对方等候时,你可以按下等候健。如果你的电话没有有等候健,就把话筒轻轻地放在桌上。如果查阅资料的时间超过你所预料的时间,你可以每隔一会儿拿起电话向对方说明白你的进展。如,你可以说:XX先生(小姐),我已经快替您找完了,请您稍等一会。当你查找完毕,重新拿起电话时,可以说:“对不起,让您久等了。”以引起对方的注意。  对于接电话的人来讲,当需要查阅资料而有(更多精彩尽在世界工厂网学堂频道)礼貌地请对方稍后片刻,这是可以令对方接受的。如果有人在你正通话时打进电话,你可以选择合适的词语让对方稍候。然后拿起另一部电话说:“您能否稍等?我正在接听一个电话”或“您留个电话,我稍候给您回复”。如果打来电话的人只是有一些小事,便可以当即回绝,然后迅速转向第一个电话,而这个人也会意识到到你很重视他而加速你们的讨论。  6、跟踪电话促成交易  当你为对方介绍完产品后,对方可能会说考虑一下或跟上级商量一下,你应该说过两天再给您电话。打电话跟进时,问他考虑得怎么样?主要考虑那些方面的问题?最后促成交易。你是为他提供服务,不是求着他给你钱的,所以,做业务的时候要不卑不亢。  最后,给各位终端销售员的建议,“卖衣服销售技巧话术”也好,“电话销售技巧”也好,关键一点就是“坚持”。
2023-09-01 04:11:521

初中三年规划怎么写?

写一下自己每科的目标 怎么去达到这个目标 在生活上学习上对自己有什么要求
2023-09-01 04:11:514

七夕节的意义是什么

七月初七这一天是我国汉族的传统节日七夕节,你知道七夕节的意义吗?下面我精心整理了七夕节的意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点击获取“七夕”相关 文章 ↓↓ 七夕节的由来和传说简介 七夕情人节送什么鲜花 有关七夕节的诗句大全 幼儿园七夕节活动策划方案 七夕节的意义 1、七夕 文化 歌颂了忠贞不渝的婚爱观,体现了人们对理想爱情的向往和追求,它传承发扬了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体现的是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不同于西方文化中更多的浪漫色彩的爱情观。在农耕社会中,家庭不但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生活单元,而且是社会构成的细胞,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弘扬牛郎织女 故事 传说 倡导的追求美好生活和坚贞爱情的婚姻爱情观,在当前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谈到中华民族的婚爱观,就提起宋人秦观的《鹊桥仙》中的“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这句话,既是对中华民族婚爱观的一个概括,又对它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他不是单纯地对牛女悲剧的同情,而是以一个新的视角,讴歌真挚、纯洁、坚贞的爱情。在责任心的驱使下,虽远隔万里,长期分离,却还能够保持婚姻的稳定性、长久性,不仅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即使在现在这都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在这里责任与爱情达到了统一。从另一个视角看,这也是导致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婚爱悲剧的重要原因。 2、七夕文化中的乞巧、祈福活动体现了中华民族勤劳智慧、自强不息、勇于创造,不断追求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精神。 文化精神就是在历史上起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成为历史发展的内在思想源泉。文化精神既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大多数人民所接受领会,又是一个民族的生命之所在。一个失去精神支撑的人如同一具僵尸,一个失去文化精神的民族就等于该民族的消失。七夕文化中的乞巧、祈福就是这种文化精神的集中体现。乞巧活动的开展就是激励人们追求聪明才智,不断创新,自强不息,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年年创新,代代传承,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是社会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故人的素质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第一要素,乞巧活动恰恰就是为了提高人的素质而开展的。如果让乞巧活动进一步适应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将会产生更大的积极作用。乞巧看重的是人们素质的提高,而祈福更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祈福从根本上讲就是祈求平安、幸福、和谐、和平,它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和合文化的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儒家文化精神的价值取向是中和,道家文化和墨家文化精神的价值取向亦是中和,而民间文化追求和合圆满的精神更是以上文化精神的根源。因此,和合是中国文化精神的精髓。从最近接触的资料来看,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各国民间在七夕祭活动中也非常看重祈福,祈求平安、幸福、和谐、和平。足见七夕文化中的乞巧、祈福活动的开展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精神和促进世界和平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七夕节的趣味风俗 七夕风俗中流传时间最久、流传范围最广的当属“乞巧”。古人对一年一度的乞巧习俗十分重视。在七夕夜晚,年轻的姑娘、妇女们要摆上事先准备好的时令水果,对着皎皎明月,朝天祭拜。她们还要举行各种乞巧仪式,虔诚地乞求织女神赋予她们聪慧的巧手,祈求自己能够得到美满爱情的姻缘巧配。七夕乞巧的应节食品,以巧果最为有名。巧果又叫“乞巧果子”,款式极多,是七夕节的传统祭品和美点。如今浙江的杭州、宁波等地,在七夕这一天,人们还会用面粉制作各种小型物品,放到油锅里煎炸后称“巧果”。晚上还会在打扫干净的庭院里,摆上巧果、莲蓬、白藕、红菱等,家中亲友围坐在一起,年轻的女子对月穿针引线。在绍兴农村,七夕这一天,到了夜深人静之时,许多少女都会悄悄地躲在暗处,偷听牛郎织女鹊桥相会时说的悄悄话,俗称“听天语”。据说,凡是听到了他们相会时说的悄悄话的女子,日后必定能得到千年不渝的坚贞爱情。在福建地区,许多人在七夕节时都要准备节日食品,让织女欣赏、品尝,祈求她保佑来年瓜果丰收。大伙儿轮流在供桌前焚香祭拜,默祷心愿。人们有的乞巧,也有的乞子、乞寿、祈求爱情等。古代时,七夕节还有晒书、晒衣的习俗,据说是可以避免虫蛀。 七夕表白语 Do you understand the feeling of missing someone? It is just like that you will spend a long hard time to turn the ice-cold water you have drunk into tears。 你知道思念一个人的滋味吗,就像喝了一大杯冰水,然后用很长很长的时间流成热泪。 As long as you are willing, please let me know what I can do foryou。 When you are unhappy and want to cry on somebodys shoulder, I will stand before you immediately。 只要你愿意,当你失落失意的时候,最需要一个肩膀的时候,告诉我,我会立即出现。 You and I remains the same in different time, at differentplaces,among different people; time is changing, space is changingand everything is changing except my miss to you! 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人群,相同的只有你和我;时间在变,空间在变,不变的只有对你无限的思念! 七夕节的意义是什么相关文章: ★ 七夕节的价值意义 ★ 七夕节的由来和风俗是什么 ★ 2021七夕节有什么寓意 ★ 关于七夕节的由来介绍 ★ 七夕节是什么意思和传说故事 ★ 七夕节的由来及习俗是什么 ★ 七夕节送花的含义 ★ 七夕节的爱情故事及意义 ★ 七夕节的风俗介绍 var _hmt = _hmt || []; (function() { var hm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hm.src = "https://hm.baidu.com/hm.js?d2d64e1d428f1dc475649040a60c7657";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
2023-09-01 04:11:512

转债开始转股对公司是利空还是利好

股票入门:债转股是什么意思?债转股是好是坏?CICC,债转股,是指国家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将银行与企业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控股(或参股)和被控股关系。债权转股权后,原还本付息按股分红。那么,债转股是好是坏呢?债转股意味着什么?债转股是指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即国有企业的债务,转化为企业的股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或者核销企业债务,而是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控股与被控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从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债转股是指债务国在面临经济困难或信用评级下降时,根据市场情况以一定的折扣用本国货币赎回外债。然后债权人以其货币投资于债务国的公司,将原债权转换为股权。这种情况被债务国称为债务证券化。债转股的意义从改革和发展的角度拓展了当前政策性债转股的内涵和整体模式。从改革的角度看,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实施国有资本战略性重组等改革目标密切相关,为这些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动因和条件。从发展的角度看,它与解决我们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密切相关。债转股不是指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承认企业的坏账,而是淘汰旧产能,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实现资源在全社会空间的优化配置。债转股是好是坏?(1)可信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2)股权。可转债在转股前是纯债券,但转股后,原债券持有人从债权人变成了公司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股利分配。(3)可兑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转股是投资者享有的选择权,是一般债券所不具备的。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股,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还款期到期,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上出售套现。根据上面的解释,你可以清楚地看到,可转债转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负的,债券转股为公司普通股是扩张。你想想,原来的1000万股变成了1000万股,变成了2000万股。你买1000万股时买的股票价格是5元,现在是2000万股。股价还值5元吗?所以,看一看。大部分有可转债的公司,比如000822,股价都上不去。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1.债转股对投资者来说兼具债券和股权的性质,是投资者规避风险的一种选择。通常情况下,债息率低,股价上涨时,投资者获得双重收益。提前赎回是发行人打压投资者收益的一种方式。国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一般2.公司触及债转股提前赎回。总的来说,公司发展比较理想,体现在股价上。此外,债转股提前赎回不会动用公司资金,但股数增加,财务费用减少,比单纯增发更有利。公司没有支付利息的压力。3.募集资金容易,资金使用范围宽松,为公司兼并重组奠定了基础。4不用担心债转股会把股价卖下来。债转股的对象一般都是战略投资者,三笑没有这个资格。公司经营中应该有一批这样的人,他们不会轻易卖出自己认为有巨大上涨空间的股票。如何债转股?1、应履行债转股程序。(1)债转股的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当履行评估程序。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拟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转股的出资额不得高于该债务的评估价值。”而且《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出资额。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还需要确认评估价格,并在评估后形成决议。(二)债转股的验资程序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债转股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的时间和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标的物、债权所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情况。b、债权评估,包括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报告文号、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值。c债转股完成情况,包括已签署的债转股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相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d、债转股依法需审批的,审批。(三)债转股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和流程根据《办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A、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B、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A、债转股合同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D、验资报告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2、“债转股”违规操作要处罚在一些企业看来,国家出台管理办法,就是允许和支持“债转股”,操作上就不太认真了。其实,国家对“债转股”违规操作的,不仅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把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相关问答:可转债是什么意思?股票可转债是什么意思: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2023-09-01 04:11:501

注意收藏!全国各地对FRM持证人的人才福利政策

FRM认证由美国“全球风险协会”GARP组织考试并颁发证书,认证体系得到欧美跨国企业、监管机构及全球金融中心华尔街的认可,成为许多跨国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从业要求之一。而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国内也越来越重视frm证书,为吸引和鼓励金融高端人才与紧缺人才,许多省市出台了针对FRM持证人的政策福利,包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青岛、成都、西安、天津、杭州、宁波、厦门、武汉、南昌等。这些政策福利包括证书补贴、入户便利、培训支持,税收优惠等。上海FRM人才政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重点领域(金融类)“十四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文件共列出监管类、管理类、研究类、业务类、专业服务类、金融科技类共六大类金融紧缺人才。其中有6种金融紧缺人才子项,要求具备FRM等金融资格证书。对符合目录要求的相关人才,文件列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入选的人才可以享受到这些政策福利:优先列入上海金才开发计划;在居留、出入境、工作许可证、落户、安居等方面获得更多支持和便利;优先推荐参加上海金融人才实践基地实践锻炼和上海金融人才培训基地专题培训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广州FRM人才政策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第二次修订)》,重点支持3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其中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补贴20万元。持有FRM证书被列入金融高级专业人才评定目录(权重10%)。对符合条件FRM持证人提供入户便利,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广州市市民待遇。深圳FRM人才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对2017年1月1日后获得FRM认证且在深圳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成都FRM人才政策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成华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入驻亚太并购大厦或区内特色楼宇的泛金融企业中取得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认证的金融专业人员,给予每人3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成都市高新区发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资格认证考试,对年1月1日后获取FRM认证且在成都高新区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西安FRM人才政策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发布《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文件规定对自创区内新获得FRM(金融风险管理资格认证)等专业资质的金融从业人员,按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天津FRM人才政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市人社局关于开展资格型人才引进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年1月1日后来津工作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协议),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持有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证书的人才,一次性奖励资助3万元。杭州FRM人才政策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服务“六大行动”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之“钱塘金融人才”专项政策,对新获得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的金融人才,给予2万元补贴。武汉FRM人才政策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获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执业资格证书后在武汉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宁波FRM人才政策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宁波市国际行业资格证书持证奖励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获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奖励1.5万元。南昌FRM人才政策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规定获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南昌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青岛FRM人才政策根据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青岛英才”系列人才工程实施计划》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按其上年度依法认定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8%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劳动报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按12%给予补助。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办法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可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关待遇。南京FRM人才政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修订版),文件将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持证人才列入南京市C类、D类和E类人才并可申请享受对应的安居补贴。厦门FRM人才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指出获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认证作为评定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和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对现有的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和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分别奖励80万和40万元。对引进的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和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分别奖励160万和80万元。文件鼓励厦门市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考试,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FRM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金融系统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以后,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对报考费用给予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5万元。
2023-09-01 04:11:501

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

根据公司现实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公司的绩效工资分配可采用以下多种方式分配:一:仅对员工个人既定绩效工资额度进行考核和分配如果公司无法按经营效益或其它科学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但员工已有既定绩效工资额度(默认该额度有效合理)的情况下,本方案仅能对该额度进行考核,即: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员工考核系数该方案中,员工的绩效工资既不与公司效益挂钩,也不与部门业绩有关,仅取决于自己的考核系数,除非他的考核成绩在100分以上,否则,很难拿到既定绩效工资的全额。二:在方案一的基础上考虑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挂钩假设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效益或其它科学方法核定公司每月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则可在上述方案一的基础上,让员工的绩效工资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挂钩,分配方式如下: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员工考核系数×公司效益系数其中,公司效益系数=月公司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额÷公司既定绩效工资总额公司既定绩效工资总额=∑(员工既定绩效工资额度)该方案中,员工的绩效工资虽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但仍与部门业绩有关。在暂时无法按这种方式的预算和核算的情况下,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可先由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月度目标和效益的实现情况直接核定。三: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再考虑与部门业绩挂钩如果员工绩效工资要与部门业绩挂钩,则绩效工资首先需要根据部门考核成绩在部门间进行一次分配,然后再根据员工考核情况在部门内进行二次分配。(一)部门绩效工资分配(一次分配)部门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公司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部门加权价值×部门月度考核系数)]×某部门加权价值×该部门月度考核系数+某部门月度奖罚金额(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二次分配)员工月度实得绩效工资=部门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员工月度奖罚金额该方案中,考虑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价值不同,需要用到部门加权价值系数和员工岗位价值系数。其中,部门加权价值系数=∑(该部门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岗位价值系数需要通过岗位评价产生,而岗位评价是薪酬体系设计的核心基础工作之一(薪酬体系需要根据岗位价值系数进行岗位工资定级),不属考核体系的范畴。未做专门评价之前,可采用“岗位价值系数=员工工资÷人均工资”来计算。如果公司认为现有员工工资额度以及据此计算的价值系数均不合理的话,则需要通过重新进行薪资设计加以解决。在该方案中,公司将绩效工资首先分配到部门,再由部门分配到员工。同前面的方案相比,员工的绩效工资不但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和员工自己的考核系数有关,同时也与部门业绩有关,幅度也要大得多。且绩效工资总额完全可控,并能自动将绩效差的员工的绩效工资直接转移到绩效好的员工,员工的绩效工资不可明确预知。四:在方案三的基础上考虑将部门经理与员工的考核和绩效工资分开进行通常,部门经理均是与员工一起分配奖金,这样容易导致部门经理在考核员工和处理个人利益时左右为难。那么,将部门经理的考核和分配放到公司层,使之与员工考核和分配分开,可以让部门经理的利益与员工利益分开,有利于部门经理客观公正、放开手脚来管理、评价和考核员工。该方案中,公司需要从每月可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a%)的额度作为部门经理的绩效工资来分配。另外(100-a)%再在员工中进行分配。(一)部门经理绩效工资分配(a%)某经理月度绩效工资=部门经理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各经理岗位价值系数×各经理月度考核系数)]×该经理岗位价值系数×该经理月度考核系数+某经理月度奖罚金额其中, 部门经理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公司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a%a% =∑(部门经理岗位价值系数)÷∑(全部经理和员工岗位价值系数)(二)员工绩效工资分配(100-a)%根据公司个别部门员工较少,部门业绩可能主要由部门经理完成的实际情况,本方案员工绩效工资分配考虑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两种方案。(1)之一,一次分配,适用。一次分配要求由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统一评价和考核,否则考核系数不可比。员工月度绩效工资=员工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员工月度奖罚金额如果员工考核交由部门经理做的话,必须按方式三的方式进行二次分配,如果仍然只做一次分配的话,则只能像方案二一样,仅能对绩效工资理论值进行考核。员工月度绩效工资=员工可分配月度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人数)]×某岗位价值系数×该岗位员工月度考核系数+某员工月度奖罚金额该方案中,员工绩效工资主要取决于公司总的经营效益和员工自己的考核系数,而部门业绩(完全由部门经理负责)无关。前者能自动将绩效差的员工的绩效工资直接转移到绩效好的员工,员工的绩效工资不可明确预知,幅度较大。后者绩效工资在可预知的理论值上下浮动,幅度也较小。另外,该方案中的工资总额也不完全可控,可能有小副波动。如果评价系数大于1的员工多于小于1的员工时,会出现超支,反之则会出现节余。需要有工资调剂方案,超支从哪里开支,节余的未分配绩效工资总额又放到哪里。(1) 之二,二次分配,将来部门大了可用参见方案三。同方案三相比,唯一的区别就是将部门经理的绩效工资划出去了。
2023-09-01 04:1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