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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2023-09-08 14: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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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报案无论在校外还是在校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除及时报案外,还应该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

2.保护现场事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一定要设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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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交通事故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可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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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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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4:07:593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23-09-01 04:08:071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主观:一、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一)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同时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认为校园内是我们的地盘儿,谁都应该谦让我们学生,有一种在校园里骑车和行走绝对比校外安全的错误认识。(二)校园内缺乏交通安全警示或限速标志。校园内道路一般没有车辆、行人分道线,交通秩序属于无序状态。有的初学机动车驾驶员偷偷地把大学校园当成训练场,在校园里练习驾驶技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三)少数学生在校园里骑车只顾自己,不管别人,骑飞车、闷头猛拐等,这些都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四)交通安全教育不够。专题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得不够广泛深入或持久,一般只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和道德的培养,没有真正把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到应有的高度。二、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三、校园内交通事故怎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校园主干道、小区道路、工厂内的道路是同一种性质的。一般来说校园内的道路一般主要供校园内的人使用,不对外开放,有的虽然也允许社会人员和社会车辆通行,但总体上是不具有公共通行性,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所讲的道路。如果在校园主干道发生交通事故,属于道路外交通事故,可以参照道路交通法由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赔偿原则处理。以上就是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023-09-01 04:08:311

校园内有哪些发生事故的例子?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思想麻痹和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大学生刚刚离开父母和家庭,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头脑里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同时有的同学在思想上还存在校园内骑车和行走肯定比公路上安全的错误认识,一旦遇到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注意力不集中。这是最主要的形式,表现为行人在走路时边走路边看书边听音乐,或者左顾右盼、心不在焉。例1:北京某高校王某,在前去国图查阅资料时,边走边打手机,当他过马路时,又不看红绿灯,红灯亮了依然前行,这样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宝马因速度过快,来不及刹车,当场将其撞死。(2)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大学生精力旺盛、活泼好动,即使在路上行走也是蹦蹦跳跳、嬉戏打闹,甚至有时还在路上进行球类活动,更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危险。例2:如2008年5月,上海某高校两位男同学在操场踢完足球后,在回寝室的路上还余兴未尽,在路上相互边跑边传球,此时身后正好驶来一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躲闪不及撞上了其中的一位,驾驶员方向把握不稳,那位学生被撞成右小腿骨折。4.骑“飞车”。一般高校校园面积都比较大,宿舍与教室、图书馆等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许多大学生购买了自行车,课间或下课时骑自行车在人海中穿行是大学的一道风景线。但部分学生骑车技术也实在“高超”,居然能把自行车骑得与汽车比快慢,孰不知就此埋下了祸根。例3:2007年,某高校学生张某,头天晚上在网吧里上网到第二天凌晨四点多才回寝室休息。一觉醒来已快到上课时间了,他起床后顾不得梳洗匆匆下楼,骑上自行车飞快朝教室奔。当他骑到一个下坡向右转弯的路段时,本来车速已很快但他还觉得慢,又猛踩了几下,就在这时迎面来了一辆小轿车,因车速太快避让不及,连人带车掉进了路旁的水沟里,致使右胳膊骨折,自行车摔坏。
2023-09-01 04:08:421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是指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是指由学校组织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包括校内与校外。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认定: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023-09-01 04:08:521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09:531

校园外有哪些常见的交通事故?

1.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要到市区活动,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难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的校长说:“在各个大学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生书读得越多,越不会走路,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淡薄,不仅在校园里乱骑车、乱停车,在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也时有发生。”例4:2008年10月,南京某重点大学一位男生丁某,双休日与几个同学上街。街上车辆川流不息,行人熙熙攘攘,不一会儿丁某与同学掉了队。正当他着急四处张望时,同学在马路对面大声叫丁某的名字,他就慌忙朝马路对面跑过去,此时一辆大卡车正飞驰而来,将其撞倒并从他身上碾压过去,为此丁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种长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高校大学生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例5:2005年6月25日,衡阳、长沙的5名大学生联合包乘一辆出租车由衡阳市区驶往南岳,想赶在第二天清晨在衡阳观日出。当车由南向北行至G107线某路段时,遇前方两行人往公路右边行走,因出租汽车司机驾车超速行驶,处置不当,盲目向左打方向驶入对方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装载7.66吨酒精的重型厢式奥铃货车相撞,货车向前将出租客运轿车推挤51.85米后停下来,造成出租客运轿车上的5名大学生当场死亡。
2023-09-01 04:10:011

校园交通事故要怎样预防?

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023-09-01 04:10:11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近年来,学生发生于校园内、校园外受到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是屡见不鲜。近段时期,笔者所在岑溪法院就有两例因学生发生伤害、死亡事故而状告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家长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将监护之责推给学校,该认识误区应纠正,虽家长的悲痛和损失值得同情,但维权宜理智。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和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部分群众的观念中,认为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所列的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是错误的。 监护人是特殊主体,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提示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权并没有转移给学校,学校只是临时代行了教育、管理内容的部分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权内容较之学校代行的监护权要广泛得多。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权并无转移,其监护人仍享有监护权。 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外,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2、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之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 3、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原则 、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校园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学校已尽管理、保护责任的,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不承担责任。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具体地说,学校伤害事件中,如学生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按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无过失责任,如学校同时亦有过错,学校应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对学校和学生父母承担责任的多少,则应按原因力进行比较。因两者的性质、构成要件不同,不能构成连带债务。只有学校或学校教师一方有过错,发生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案件,如学校教师殴打学生、体罚学生、才能完全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1)对学生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60条,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单位有过错,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就限制行为能力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作出规定。(2)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应以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为界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3)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应以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为界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 正如前面点到的案例中,原告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时都有扩大化推托到学校、教育部门倾向。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只在其教学职责范围内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时有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倒是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一是上午第三节课堂上两学生戏弄被老师制止,当天一切如常。次日,上述其中一学生没有来校上课也无向同学、老师、学校反映情况。第三日该学生因眼伤入医院治疗,述称伤害是另一学生上课时用铁丝剌伤。法院以原告受伤原因陈述不一致,与诊断、鉴定结论无法形成充足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例二是周末几个小学生到河边玩耍,其中一学生下河游泳溺水死亡,死者家长简单地将家长的监护职责推托到学校职责范围外,要求教育部门承担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实属依法无据,同样,原告的诉讼主张也被判决驳回。 二、维权要理智。 打民事官司实际所要展示的是双方证据的博弈,而民事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谁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则得到居中裁判的法官的支持,谓之赢了官司。上述两个案件,损害事实存在,但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对方侵权造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案例二中原告将学生在学校职责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纯粹的监护义务推托到学校不进行安全教育上,显然依法无据。所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此,法官也只能寄予深切的同情。作者:傅小林
2023-09-01 04:10:201

校园突发事件分几类?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在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鉴。 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可以作如下分类: 1、学生伤害事件(事故)。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师事件。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能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诉讼等方式处理。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校长要保持一种沉着冷静的心态,首先看事件究竟属于哪种突发事件,一般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学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校长该如何处理? 可以从6个方面来把握: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除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地处置。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官运亨通,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二是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学生报案后,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作出准确、综合的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 3、在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应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应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学校盗窃案件,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4、对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某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某部队自行研制生产的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到该生家中慰问,同时控制了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但该生家长却以“学生在校发生事件,学校有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用事实与证据反复对其家长作了说明与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解决。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蔓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起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注意载明其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的性质,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6、合同纠纷事件。要做好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权属、知识产权、卫生与质量等要素。例如,某著名国际食品公司与学校签订赞助协议书。由该公司以产品、助学(奖学金)、宣传费、载有该公司商品标志的物品赞助,由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宣传以及讲座,借以推动该产品。这类合同的条款,学校要研究:该公司的法人主体与所属企业单位;该公司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产品的生产许可与产品质量。
2023-09-01 04:10:341

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研究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不仅是我们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明确各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性质,并就正确处理及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积极的建议的前提,而且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以及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认识众说纷纭。有人将其界定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是“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也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实上,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事故主观方面失之狭窄,就是在受伤害主体方面失之宽泛,抑或对校园空间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键在于看事故本身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关联。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联,如放假后学生在路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则不属此例。概括而言,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还必须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范围,包括学生的范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以及事故的种类。 (一)学生的范围 正确界定学生的范围,是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一环。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法律确定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于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因此,校园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以及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所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一般发生在校园,但在学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课及上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不能把“校园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将幼儿及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的关联,如周末或寒暑假期间,学生擅自在校园内打闹嬉戏而造成的伤害等,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注意的是,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班车接送的,应当以班车的车门为限,包括上下车时的安全保护。 (二)事故的种类 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学生本人及他人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神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依据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可以,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二)时间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如寄宿生从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节假日走出校f]的期间;走读生从进校门一直到走出校门期间,即“门至门”的原则;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教师到家长将其从幼儿园领走期间;学校组织的活动从学生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地点期间等等。 (三)地点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以及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礼堂等。 (四)主观方面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既可能因故意引发,也可能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但总体而言,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出自故意,且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过错。 (五)结果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必然造成了幼儿、中小学生等受害者的人身伤害事实。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通常是由于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导致;身体伤害则主要用于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有时又可能同时发生,亦即在有的案例中,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对幼儿、中小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又可能对他们的身体构成严重伤害。 第二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当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原因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1.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根据相关报道,当前全国中小学危房1 300万平方米,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后横小学学生郑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2.因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极易引发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导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3.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指出,从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许值县椹涧乡一中、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炜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4.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该类事故极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中,也会发生在文化课课堂中。徐某与蔡某系浙江温州市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坐在前排的蔡某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徐某,击中徐某右眼。徐的同桌当即向潘某报告,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O.3,属10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 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学校在课间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广东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五年级学生廖某与张某追逐游戏,廖某看张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阅览室跑去,猛推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食指功能丧失。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过失。 6.因学校对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伤人、学生踩踏伤人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很容易出现翻车、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还出现死伤几十人的特大伤亡事故。2000年5月28日下午4时,陕北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坠人悬崖,当场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抢救途中死亡,其余学生大多重伤。 7.因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的女学生小颖,因举报一伙社会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双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洋溪区新溪乡武显岩村、铜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学及一些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菌苗。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并有多名儿童死亡。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镇初中里叶分校发生一起严重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还有部分学生虽无生命危险,但身,已、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容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消极影响。对于该类事故,校方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校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也都比较容易确定。当然,该类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因此,对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应该深入研究,加强防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无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律与规章制度,从事危险性行为或游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等。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要是由于事故责任不清、受害人亲属难以接受事实等所致。对这类事故,通过加强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范。
2023-09-01 04:11:122

校园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校园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如下:1、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要下车推行,校园内不得骑车带人。2、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3、出租车、机动营运三轮车禁止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号,并按指定地点停放。4、穿越校园周边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线,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骑车带人。5、一旦在校园内或校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拨打电话110或120,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要在春秋季开学前,普遍开展一次校园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学校把上级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校园安全管理责任:1、要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2、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力量,健全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3、要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安全工作。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成后出现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等建筑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留建筑上的安全隐患。5、要认真抓好学校防火、学生食堂和宿舍管理、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防止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的发生。6、要组织开展面向本地区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安全检查,逐一检查这些学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校舍、食堂、自备水源、厕所等易发事故环境的隐患排查情况,做到制度预案不健全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023-09-01 04:11:531

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类型: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3-09-01 04:12:181

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各级各类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事故灾难,比如说像溺水、交通、踩踏,或者是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占各类事故的59%;第二类就是社会安全事故,包括学生相互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以及火灾,占到31%;还有一类就是自然灾害,像洪水、龙卷风以及地震、冰雹、塌方等等占到10%。 其中溺水占31。25%;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到14。29%,当然还有包括中毒、踩踏事故、自杀、房屋倒塌等等各占百分之,自然灾害占到9。82%; 总体上来看,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来说有61%发生在校外,另外是主要是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 溺水和交通两类事故发生量占到各类事故发生总量接近51%。同时这两类事故造成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60%以上。另外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在全年受伤人数的45。74%。所以我们从家庭学校安全工作来讲,一个是防溺水、防交通事这是我们工作当中的一个重点。
2023-09-01 04:12:421

2012年发生哪些校园安全事故

2012年12月14日,河南光山县的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23名学生,被一名手持菜刀、冲入校园的男子砍伤。 2012年12月14日下午,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放学的面包车发生事故,致5名儿童受伤,至少已有两名儿童死亡。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15名幼儿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造成11名幼儿遇难。2013年1月7日,河南光山县4名学生在上学途中走小路至天灯村程底下河沟玩耍、溜冰,从破裂的冰层溺水身亡。 2013年1月15日,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翻墙闯入湖南新化县上梅镇北渡小学行凶,该校校长杨建一为保护学生安全,与歹徒殊死博斗,不幸以身殉职,一学生受伤。
2023-09-01 04:12:501

大学生在校园内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问答
2023-09-01 04:13:291

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有

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有如下: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法律对于校园事故的规定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一、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三、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四、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五、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六、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七、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023-09-01 04:13:501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3-09-01 04:14:234

3.大学生易发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大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类型,可能就是骑自行车出现撞车,因为自己的安全没有注意到
2023-09-01 04:14:331

校园交通事故有哪些原因?

随着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许多高校教师拥有私家轿车已不算希奇,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也已不再是新闻了。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滞后于高校的发展,一般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据武汉某交警大队统计,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该辖区十余所大专院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16起,伤15人,死亡6人,其中重大交通事故5起。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时间效率观念增强,交通事故致残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驾驶人员的操作失误,又有道路状况、气候影响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等多种原因,究其根本,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人和自然两个方面的因素。
2023-09-01 04:15:071

为什么说校园安全非常重要?

答:1、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2、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3、校园是小朋友们每天主要生活的地方,安全、整洁、舒适的教育环境才能让小朋友享受学习,喜欢学校,觉得来学校是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而要做到这些,首先安全是第一位的。校园安全的意外事故百度知道校园安全的重要性是什么?聊电子的小璇高能答主用力答题,不用力生活关注如下:1、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2、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3、校园是小朋友们每天主要生活的地方,安全、整洁、舒适的教育环境才能让小朋友享受学习,喜欢学校,觉得来学校是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而要做到这些,首先安全是第一位的。校园安全的意外事故1、不当活动事故。这一类主要是学生课间相互推搡,追逐打闹,有时候会拿铅笔小刀等造成意外事故。对于此类事故,课间护导老师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平时也要教育小朋友,除了美工课尽量不要把刀片等利器带到校园中,就算带来了,也要好好保管,不要随意拿出来。2、 挤压、践踏事故。这类事故,主要针对的是在做操上下楼梯比较狭窄的时候,有些学生会图快,跑到前面。对于此类情况,老师应该让小朋友有序地上下楼梯,并且速度不要太快,不然太快会造成学生奔跑而发生伤害事故。3、体育活动事故体育锻炼本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而我们不能把好事变成了坏事。平时在体育课,体锻课的时候,老师应该让小朋友在一个固定的、自己看得见的区域进行活动,不能无组织地瞎玩。学校对于体育器材有问题的也应该及时维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023-09-01 04:15:182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特佩服
2023-09-01 04:15:393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学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即涉及到现场事实和相关证据的调查,例如交通信号、车辆车速、行驶轨迹、行人行为等。2.事故各方的责任: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例如驾驶员、乘车人、行人等。3.事故的过错程度:即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判断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认为校方具有管理职责和保障职责,因此,在学校内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学校自有车辆或学校员工驾驶的车辆引起的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学生或外来人员引起的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外卖员私自骑电动车进入校园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需要考虑外卖员的违规行为和学校校规中对车辆进入的规定。如果学校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外卖员进入校园属于违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明确规定电动车进入校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责任。同时,校方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3-09-01 04:16:051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事故无过错怎么赔偿

  一、引言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尤其是连续几起凶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的发生,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为之触目惊心。这些惨剧的发生,固然是由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所致,例如: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等。但学校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应该履行好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学校是保卫在校学生安全的最重要、最直接,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我们并没有做到最好。   我国现行的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解释,但这些条文对学校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侵权责任法》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构成要件来规定学校的侵权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一般为幼儿园和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10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主要包括小学四年级以上,以及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生以及少数大学生。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其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第三方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从构成要件看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我国法律对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都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事故责任并未列入其中。   而在现行学校事故归责原则下,很多学校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学生安全。例如:湖南湘乡育才学校踩踏事件的发生就和他们学校的楼梯建设过窄,没有按教育部颁发实行的《中小学建设设计规范》设计施工有关,其实按这个规范做的学校凤毛麟角。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国家颁布了一些保护学生的规定,但由于学校的责任心不强,这些规定在很多地方那就是一纸空文。虽然在类似这样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按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学校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但是必须看到,这些校园伤害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能够促使学校尽力防止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的侧重点不应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的解决措施。相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如何解决只是“善后问题”。在学校事故上主要应是防患于未然,而学校的责任心不强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虽然前段时间在一些安全事故的刺激及上级领导的重视下,很多学校安全保障措施或许很到位。但笔者认为,这可能不会是一种常态,是一种在外在强力刺激下的或许带有“作秀”成分的反应。果然,现在这种行为便很少了,而威胁学生安全的潜在因素减少了吗?根本没有。   二、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1.从法理上来分析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权益,人身安全当然包括其中。对于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而言,针对性较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做全方位的工作来保护未成年人。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而校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根本就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其他一些保护学生安全的制度、措施等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我们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把责任心作为驱动力,去执行国家的规定和其他一些国家虽未规定但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保护中小学生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中枢”规定,其他规定则属于“技术型”或“类技术型”规定。   2.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分析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各级各类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权力也来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设置也应是为了人民的需要。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并不是独立于人民之外的主体,也不应存在独立于人民之外的所谓国家。国家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她不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出于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做出某项措施,而这项措施又是显而易见地有利于人民的,那么这项规定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意志。去讨论这项规定是否对国家“不公”是无意义的,国家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做对人民有利的事是她的职责,她不应有自己独立于人民之外的利益。国家不应以各种借口做与人民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如果有的话,那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格,是国家机关的失职。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有自己的权益,但这些权益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并不冲突。如果现行的一些规定成为有利于人民的各项规定的掣肘,那么,这些规定就应该修改。显而易见的是,在学校事故中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会加大教育部门对孩子的保护力度,减少学校事故的发生,能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安全。这些优点就满足了把这些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条件了。当然了,这些规定会增加教育部门的压力,但这是其职责所在,还因为人民有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学校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监护关系、委托监护关系还是契约关系是没有意义的,那完全是从概念到概念的一种论调。   3.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般来说,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三个法理依据:一是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二是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其实,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学校也是应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首先,从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来看,很多学者单纯从受教育者角度看,认为学生是受益者。学生当然是受益者,但国家亦是受益者。“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的“百年大计”当然是国家的百年大计,而不是学生们的百年大计。其实,教育对国家和个人都是有益的,所以,我们在研究教育的公益性时不能“选择性遗忘”地只说对个人的益处而不提对国家的益处,或者说研究的深度到学校不适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教育对学生有益的程度时便裹足不前了。国家和个人似乎不应该是对立的,就教育的受益来说,他们二者并不是一方受益多,另一方受益少,或者一方受益而另一方不受益的问题,他们二者应该是一体的。他们的不同主要应该是在字面上,是为了便于我们理解。而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来看,无疑在中小学校中,学校较其他责任方尤其是被认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更能控制危险。因为学生是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之中,即使在极端情况,例如第三方闯入学校行凶,学校也应当负有协调各责任方的责任和能力,其无可辩驳地居于控制学校风险的中心地位。三是危险分担理论,由于整个社会都从教育中受益,所以,学校事故的损失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承担。学校对学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费用的主要来源应是国家拨款,国家拨款的来源是纳税人,当然也是来自于社会了。私立学校则是通过提高学费等方式转移到了全社会,因为全社会都是教育的受益者。从现今的情况看,学校可能的确没有专门和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较多的学校事故,但这并非是不能改变的。教育法学家汉斯教授说过,“这一危险责任理论虽然一直是适用于交通事故,但是在发生学校事故时也应适用于学校,从赔偿法理的角度看,应该把学校看成是隐含着很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而且,鉴于学校是公共生活福利的重要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设施,因而把一般性危险责任用于学校,使之法制化才是合理的、公正的。”   4.学校是国家机构或者是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   学校依照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各项规定、要求办学,由国家拨给经费,其人事安排由国家来决定,学校的各项软硬件也是国家配备,况且根据《义务教育法》,对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总而言之,在学校中校方是可以代表国家的。其实在我国,公立学校一直被定位于事业单位。1995年《教育法》颁布以前,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为了改变原先的政府与公立学校的依附关系,使公立学校成为具有办学权利能力和办学行为能力,同时承担相应义务,能独立自主办学的社会组织,《教育法》规定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但其他一切统统不变。只是单纯地依靠《教育法》规定,可能改变学校是政府附属机构的实际地位吗?笔者认为,法人地位是在具备各种能力和权力的基础上依靠法律的规定而具备的,而学校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权力。规定学校不是国家机构与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不是国家机构没有多大区别。学校所具有的权利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自学校产生以来就应当享有的)和由于学校教育活动的专业特殊性所具有的,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根本不能改变其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的特征。但即使是这些权利也有很多受到了国家行政力量的影响,例如,学校的招生区域、课程设置等很多方面。有些学者只是盯住学校教育的专业特殊性,把其无限放大,将其看成是学校教育的唯一特性,从而得出学校不能代表国家的结论,这是很荒诞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学校可以代表政府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而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时却又有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不能代表政府了呢?   三、结语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从学校内在的角度增加校方的责任,是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安全的一项有一定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它有利于学校时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可以增加学校重视校园安全的内部动力,增强学校的责任心,从而增加防范措施,有利于儿童的安全成长。这是一个对儿童有责任心的社会及政府应该意识到,并应做到的。或许有学者表示,学生的安全不仅仅是校内安全,家庭安全也是一部分,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部分。加强学校的责任会不会相对降低家长的责任感呢?如果这样或许是更不利于学生安全的。笔者以为不会这样,家长对孩子的爱是一种含有生物本能的爱,绝大多数家长是不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减少的。不会有家长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而希望自己的孩子出事以取得赔偿的。况且,当孩子在学校时,孩子不在家长身边,家长这时的责任感对孩子的安全而言,意义不大。而这项措施显然不会降低学生在家长身边时家长对孩子的责任感。   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未成年人。可以预见的是,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不会大幅度增加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但肯定会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从而也不会增加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即使会增加这样的纠纷,也不应成为阻碍这项会减少学校事故发生的措施实施的理由。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样的意识和理念不应仅仅作为 口号 来宣传,而应落实在行动上。这也是教育面向未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陈希.《侵权责任法》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教育研究,2010(9).   [2] 校园踩踏悲剧凸显教育痼疾.新华社《参考消息》转载香港《大公报》文章,2009-12-11.   [3] 曾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4] 于丽娜.学校事故责任研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山东大学,2006.   [5] 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6] 陈志,何子英.责任政府: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与法,2005(3).   (责任编辑付一静)
2023-09-01 04:16:151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16:252

学校出现霸凌是学校责任问题吗?

不全是,学校霸凌事件的出现,学校负有监管不严之责
2023-09-01 04:16:3415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17:051

在校园里发生事故后可以拨打什么请求处理

1校园安全事故学校需要负责的情况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三种途径:协商、调解、诉讼。1、协商。班主任和年级一般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协调的主要成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班主任,让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形成各方最认同的解决方法,加以处理。
2023-09-01 04:17:291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假期在家发生的。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导致的伤害。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23-09-01 04:17:451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卢某和康某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中,卢某正要从康某背上跳过去时,康某突然起身,致使卢某摔到地上。经在场的同学报告,学校的体育老师汪某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看,卢某无任何体表受伤特征,询问伤情,卢某当即表示没什么问题,随后学生回到教室上课。上课时语文老师发现卢某趴在桌上喊肚子疼,便立刻电话联系卢某的父亲,要求其马上到校接卢某回去就诊。卢某父亲遂将卢某接送至奉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头桥分中心就医,经医生拍片诊断未见明显异常,故给卢某开好药后并嘱回家休息。回家后,卢某腹痛加剧,当天下午卢某父母再次带其到奉贤区奉城医院进行救治。由于救治不及时,致使卢某脾脏大量出血,被迫切除。随后,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康某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诉争焦点 校园伤害事故中,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在这起侵权纠纷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某在游戏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照顾和确保安全的义务,突然起身站立,导致原告跌落,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原告卢某在事发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却对学校平时的安全教育置之不理,从而直接导致在玩“跳山羊”游戏中摔倒致伤这一结果的发生。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学校在得知原告在课间摔倒受伤的情况下,已尽到了询问、注意并通知家长、协助家长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上述救助措施及时、妥当,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故法院综合原告与被告的过错及损害结果情况酌定为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康某承担6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案分析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清晰地区分了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考虑到学生的认知与判断能力较弱而适当给予学校较多的注意义务,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在第三人侵权的场合,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也是应当具有过错。由此,对本案中各方过错责任应作如下认定: 首先,被告康某应该认识到自己突然起身站立的行为可能会给原告造成伤害,但由于被告康某疏忽大意,从而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可见,被告康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跌倒摔伤的事实,且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需要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本案中原告父母虽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延误了原告的救治从而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因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原告父亲到学校接送原告去就诊。原告父亲赶到学校将原告接走,此时起原告处于其父亲的监护之下。但其没有采取及时、妥当的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可见,原告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另外,我们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因为原告受伤这一事件是在课间偶然发生的,该校在平时教学活动中也经常给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体育老师的关心询问、语文老师的及时通知足以说明学校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造成受害学生扩大损失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家长对这一事故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导致受害学生错过的治疗时间,从这一因果关系来看,学校对损失的扩大没有责任。 因此,本案中学校并没有承担过错责任。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最终认可了由学校自愿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处理既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3-09-01 04:17:521

校园外常见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1.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要到市区活动,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难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的校长说:“在各个大学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生书读得越多,越不会走路,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淡薄,不仅在校园里乱骑车、乱停车,在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也时有发生。”2.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种长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高校大学生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
2023-09-01 04:18:001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一、法律依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二、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特征:凡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都属于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有其特殊性、突发性和不可控性,目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难点在于责任的认定。其实我认为,无端纠缠于责任没有必要,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解决,对一些很难讲清责任的事故,应淡化责任,重在事故的处理解决。我建议通过政府出资、建立基金等多种渠道筹资的办法,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保费,并将现在的校方责任险改成校园伤害事故险。从已发生的事故看,校内易发生危险的有10个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如水电气、强酸强碱、有毒物品等)、语音室、微机室、播音室的主控室、电化多功能室、图书馆的书库、财务室、食堂、宿舍、传达室等地。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2023-09-01 04:18:081

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校园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不管学生是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伤害,多数家长都希望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等。一、从案发的情况来看,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2)物件伤害事故;(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二、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后面另附全文)中明确规定十二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学校出现十二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三、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认定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2.学校以外人员的认定学校以外人员是指学校的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对于学校的学生而言,即使其为侵权人也是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也是属于学校学习、生活中的一员,不应当将之划入到学校以外的人员。比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或者校外的车辆撞伤学生等这些侵权行为的主体才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四、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1.法律依据:①《教育法》②《侵权责任法》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④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具体发条摘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名词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责任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只有在学生及其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至立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023-09-01 04:18:441

校园事故报警求救电话是多少?

都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求助
2023-09-01 04:18:5713

校园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火灾预案,校园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在向 119 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立即报告中心校、县教 育局。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3、抢险救灾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 蔓延。
2023-09-01 04:19:281

校园出现伤脸事故怎么理赔?

如果消炎出现了伤脸的事故,也得看看这件事情嗯伤到什么程度嗯,经过医院的最后诊断证明,保险公司才可以给予到底能如何的赔偿。
2023-09-01 04:19:383

萧山必去十大景点推荐

  1、杭州乐园AAAA看点:杭州乐园有丰富的游乐项目和精彩的演出,其中以大型影视景剧《海盗大战》最为壮观。介绍 : 杭州乐园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旅游休闲度假区。以关注人类永恒主题——返朴归真、回归自然为楔入点,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生存的融合,构筑一个自然、生命、绿色三位一体的21世纪全新旅游休闲、度假概念。   2、杭州极地海洋世界AAAA:杭州极地海洋世界,位于萧山湘湖湖畔的汪王家山坞里,毗邻跨湖桥博物馆,离杭州市中心约20分种车程。占地面积200亩,总投资6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最大的海洋公园之一、华东地区最大的海洋主题公园。按4A级旅游景区标准设计的杭州极地海洋世界占地30亩,其属占地 200亩的萧山少儿公园的核心项目。杭州极地海洋公园,是集极地动物展示(鲸类动物展示品种最多)、极地景观体验于一体的中国最大的极地海洋馆。   3、湘湖旅游度假区AAAA: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西,与西湖隔钱塘江相望。湘湖旅游度假区集湖光山色为一体,风格古朴,气质独特,历史积淀深厚,人文景观丰富。这里有与河姆渡文化、良渚文化并驾齐驱的浙江年代最早的考古文化,有在2001年被列为中国十大考古发现的距今8000年历史的独木舟——中华第一舟。这里曾经演绎过越王勾践“卧薪尝胆”的悲壮故事,越王城山至今还保存着古城墙、洗马池等多处遗迹。   4、杭州东方文化园AAAA:东方文化园景区占地2700亩,距杭州市区、萧山城区各为15公里,区域位置优越,这里左邻湘湖,右连渔浦,田园村落,莺飞草长,浅山碧水,风光秀丽。2万平方米的世纪广场内鲜花、绿地萦绕景区,分属金木水火的四座高塔挺拔耸立,“和合二仙”塑像惟妙惟肖,凝聚了中华传统“和合文化”的深邃意境,体现了中国文化之中和谐、团圆之意。   5、浙旅院国际教育旅游体验区AAAA:浙旅院国际教育旅游体验区是一个宜学、宜游旅游区,这里有江南园林风韵的建筑群。你可以去参观浙江旅游博物馆、民俗文化展示馆,对美食感兴趣的童鞋可以去参观烹饪美食体验中心,另外还有茶艺研习、DIY设计制作体验等项目!   6、江南龙门湾:江南龙门湾,位于新安江——富春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古称鸬鹚湾,就在钓台的斜对面,为昔日鸬鹚船停泊处。她是富春江上一处天然的港湾,景色绝佳。景区面积有5.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1.5平方公里,整个风景区汇峡谷、平湖、孤屿、悬崖、瀑布、奇松于一身,具有山水和谐、山势峻峭、水色澄碧、山居民风、渔村风情等特色。这里由于受水环境对气候的调节作用,又形成江南独特的小气候,冬暖夏凉,尤其因为这里的浅水地带特别多,所以夏季又是天然的游泳场。 江南龙门湾入口处,有云峰烟水阁,古雅壮观。此阁又称十八进士阁,与晚唐桐庐籍诗人方干有关。登阁推窗而望,云山沧沧,江水泱泱,一派宁静清丽。   7、茅湾里窑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茅湾里窑址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南18公里的进化镇大汤坞村裘家山茅湾里。茅湾里印纹陶原始瓷窑遗址包括裘家山、狮子山、蜈蚣腿等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1956年调查发现,采集有大量的印纹硬陶器及施青黄色釉的原始青瓷片、红烧土块、釉渣等。文化层堆积丰富,分布范围较广,保存完好。其附近还有大坟山、梅园、安山、后山等多处印纹陶原始瓷窑遗址发现。茅湾里窑址以烧制印纹硬陶和原始青瓷为主。靠近席家村方向的主要为印纹硬陶。硬陶以含铁量较高的粘土为原料,因烧成温度不同,胎色呈赭褐色、深黄色、深灰色。纹饰为拍印而成,主要有米字纹、网格纹、方格纹、云雷纹等。   8、跨湖桥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跨湖桥遗址位于浙江省萧山城区西南约4公里的城厢街道湘湖村。遗址西南约3公里为钱塘江、富春江与浦阳江三江的交汇处,在此形成曲折之形,往北再折向东流入东海。遗址南北均为低矮的山丘,往北越过山岭可见钱塘江,南面为东西向连绵不断的会稽山余脉。跨湖桥遗址,是由古湘湖的上湘湖和下湘湖之间有一座跨湖桥而命名。   9、天乐湖景区:天乐湖景区项目由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所属的杭州林海雾都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开发,位于生态环境优美、四季风光秀丽的杭州生态园内。该景区按国家4A级旅游景区标准建设,已被列为萧山区旅游“1010”工程项目之一,是纯生态的旅游度假基地。   10、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玉皇山南的乌龟山西麓,郊坛下窑址发现于20世纪20年代。1956年,浙江省文管会曾在遗址南部进行首次局部发掘,清理龙窑窑炉一座,并发掘了窑旁的部分瓷片堆积。1985年10月到1986年1月,临安城考古队对窑址进行正式发掘。
2023-09-01 04:13:001

实用的电话销售技巧与方法

  电子化营销渠道包括网络营销,微信营销,电话营销三个渠道。电话营销是如今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快速成单工具,但是目前电话销售这块不好做,以下是我整理了关于实用的电话销售技巧与方法,希望你喜欢。   四个基本销售技巧   一:准备..   心理准备,在你拨打每一通电话之前,都必须有这样一种认识,那就是你所拨打的这通电话很可能就是你这一生的转折点或者是你的现状的转折点。有了这种想法之后你才可能对待你所拨打的每一通电话有一个认真.负责.和坚持的态度,才使你的心态有一种必定成功的积极动力   内容准备,在拨打电话之前,要先把你所要表达的内容准备好,最好是先列出几条在你手边的纸张上,以免对方接电话后,自己由于紧张或者是兴奋而忘了自己的讲话内容。另外和电话另一端的对方沟通时要表达意思的每一句话该如何说,都应该有所准备必要的话,提前演练到最佳。   在电话沟通时,注意两点:1 注意语气变化,态度真诚。2 言语要富有条理性,不可语无伦次前后反复,让对方产生反感或罗嗦。   二: 时机...   打电话时一定要掌握一定的时机,要避免在吃饭的时间里与顾客联系,如果把电话打过去了,也要礼貌的征询顾客是否有时间或方便接听。如"您好,王经理,我是***公司的***,这个时候达打电话给你,没有打搅你吧?"如果对方有约会恰巧要外出,或刚好有客人在的时候,应该很有礼貌的与其说清再次通话的时间,然后再挂上电话。   如果老板或要找之人不在的话,需向接电话人索要联系方法"请问***先生/小姐的手机是多少?他/她上次打电话/来公司时只留了这个电话,谢谢你的帮助"。   三: 接通电话...   拨打业务电话,在电话接通后,业务人员要先问好,并自报家门,确认对方的身份后,再谈正事。例如:"您好,我是***公司,请问**老板/经理在吗?**老板/经理,您好,我是***公司的***,关于.......   讲话时要简洁明了...   由于电话具有收费,容易占线等特性,因此,无论是打出电话或是接听电话,交谈都要长话短说,简而言之,除了必要的寒暄也客套之外,一定要少说与业务无关的话题,杜绝电话长时间占线的现象存在。   挂断前的礼貌...   打完电话之后,业务人员一定要记住想顾客致谢,"感谢您用这么长时间听我介绍,希望能给你带来满意,谢谢,再见。"另外,一定要顾客先挂断电话,业务人员才能轻轻挂下电话。以示对顾客的尊重。   挂断后...   挂断顾客的电话后,有许多的业务人员会立即从嘴里跳出几个对顾客不雅的词汇,来放松自己的压力,其实,这是最要不得的一个坏习惯。作为一个专业的电话销售人员来讲,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四: 接听电话的艺术....   有时一些顾客图省力,方便,用电话也业务部门直接联系,有的定货,有的是了解公司或产品,或者是电话投诉,电话接听者在接听时一定要注意,绝对不能一问三不知,或敷衍了事推委顾客,更不能用不耐烦的口气态度来对待每一位打过电话的顾客。   1: 电话接通后,接电话者要自报家门如:"您好这里是全程管理公司业务部"或"您好我是很高兴为您服务"绝对禁止抓起话就问"喂,喂你找谁呀;你是谁呀?"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还很不礼貌,让公司的形象在顾客心中大打折扣接听电话前一般要让电话响一到二个长音,切忌不可让电话一直响而缓慢的接听。   2、记录电话内容   在电话机旁最好摆放一些纸和笔这样可以一边听电话一边随手将重点记录下来,电话结束后,接听电话应该对记录下来的重点妥善处理或上报认真对待。   3、重点重复   当顾客打来电话订货时,他一定会说产品名称或编号、什么么时间要或取。 这时不仅要记录下来,还应该得利向对方复述一遍,以确定无误。   4、让顾客等候的处理方法   如果通话过程中,需要对方等待,接听者必须说:"对不起,请您稍等一下"之后要说出让他等候的理由,以免因等候而焦急。再次接听电话时必须向对方狼福?quot;对不起让您久等了。"如果让对方等待时间较长接听人应告示知理由,并请他先挂掉电话待处理完后再拨电话过去。   5、电话对方声音小时的处理方法   如果对方语音太小,接听者可直接说:"对不起请您声音大一点好吗?"我听不太清楚您讲话。绝不能大声喊:"喂喂大声点";要大声的是对方,不是你。   6、电话找人时的处理方法   苦遇找人的电话,应迅速把电话转给被找者,如果被找者不在应对对方说:"对不起现在出去了,我是XX,如果方便的话,可不可以让我帮你转达呢?"也可以请对方留下电话号码,等被找人回来,立即通知他给对方回电话。   无论是拨打电话,还是接听电话,都可以反映出一个人或公司的形象。电话是公司对外交流的一个窗口。一个好的拨打电、接听电话过程,传递给对方的是一个好的印象,反之亦然,因此在电话方面无论是拨打或接听,都应该特别注意你的言词与语气,一个电话可能可以改变你目前境况甚至是一个人的一生。    四个销售技巧与方法   非常实用的电话销售技巧1——避免“买什么”的选择   在一段时期里只促销一种产品或服务,将你期望的购买决定限制在一个简单的“买”或“不买”的选择上。   不要给你的顾客制造“究竟选择哪一个好呢?”这样难以权衡的问题,有些顾客对此会难于做出一个清晰的选择。他们可能会为了避免作出一个错误的选择而决定放弃购买。这样会使你无谓地失去一次销售机会。   你可以为每个产品或服务开发独立的促销手段,或者你也可以将几种产品或服务合而为一,并给出一个价钱,不过,始终要让你的潜在顾客所做出的购买决策只是简单的“买”或是“不买”。这会创造最大的销售量。   非常实用的电话销售技巧2——提供许多“怎样买”的选择   提供多种“买什么”的选择会降低你的销售量,但提供多种u2018怎样买u2019的选择则会提高你的销售量。   向顾客提供从你这里购买商品的多种不同途径,同一种方式不会对每个人都适用。当潜在顾客能用他们最喜爱的方式订购的时候,他们就更有可能立刻购买。   例如,许多在线销售商仅接受在线订单。如果他们能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等多种选择途径,就会轻易地提高销售量。   非常实用的电话销售技巧3——使用简单的购买程序   让顾客从你这里购买商品更容易,你会因此获得更多的销售,找出方法,来使你的购买程更多更简单、更快捷。   例如,许多在线销售商即使只销售1种或2种商品,也会使用复杂的u2018购物车u2019程序来处理他们的订单,不要强迫你的顾客只为订购1件商品,而必须去容忍那套复杂的u2018购物车u2019程序。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因此中途放弃u2026u2026从而使你无谓地失去销售。   当你仅提供1或2种商品时,使用一个简单的在线订单要比u2018购物车u2019好得多。   非常实用的电话销售技巧4——以另一项提议跟进每次销售   当顾客从你这里购买商品以后,紧接着他们会非常乐于接受更多的提议,如果你有一些与他们先前采购的东西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就推荐给他们,许多人都会接受你的提议,这会使你的销售轻而易举地成交。
2023-09-01 04:13:011

度初中综合考核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014年度初中综合考核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师寨初中是一所光荣的学校、一个团结的集体、一个向上的团队。近年来我校在绩效分配上的实践与探索,为学校进一步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为进一步推动绩效分配机制改革,强化激励引导作用,发挥绩效杠杆在学校关键工作中的推动作用,总结近年来兄弟学校自主考核发放中的经验和教训,深刻领会现行法规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014综合考核暨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总体框架是:更加地突出质量优先、师德为先原则,更大力度地向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向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二、项目设置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津贴与(加班)补助、考勤奖、课时奖、教育教学过程奖、教学业绩考试奖、质量考核进位奖、学科成绩绑定奖。      (一)津贴与(加班)补助      1、班主任津贴:每月160元。按照每月文明班级综合考核积分分170、160、150三个档次,依据年度班主任考核结果逐步完善班主任竞争上岗和淘汰机制。      2、管理岗位津贴:局管干部及教育局明确享受中层待遇的委派会计,每月副校级170元、中层正职160元、中层副职150元。今后将逐步取消按照干部级别发放的办法,而依据分管工作目标考核成效划分三等次。      3、辅导课津贴:午饭后、下午第四节每节4元,晚饭后每节5元。      4、加班和安全值班津贴:24小时安全值班费每人每天20元,其中学生在校时段当天安全直接责任人轮值带班教干50元。脱岗、缺席一次扣发100元,其间发生偶发事故的,罚没全年津贴且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任何值班。公休与寒暑假每人全天50元,根据值班安排表、值班记录及考核检查到位情况计算。节假日固定值班或学校主管部门安排的临时性紧急工作加班每天50元。(此类加班必须由主管领导事前向校长室申报并在当月公示方有效。)      5、优秀班组培优补差特别津贴      为激励各班组教师优生拔尖意识,最大限度地为施教区孩子争取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做贡献设立培优补差特别津贴,并对每年中考贡献最卓著的班主任给予综合考核特别表彰。(详见附件一)。      6、管理工作特别贡献津贴:因成绩卓著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集体嘉奖的,根据嘉奖级别、影响力、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性,凭奖牌及文件补贴到具体办事部门,对应分管领导分享。县单项 元,省市级单项 元。县教学质量进步奖 元,三等奖 元,二等奖 元,一等奖 元。      7、艰难工作特别绩效津贴:根据县职教招生文件精神,对职教等艰难工作发挥绩效杠杆,我校继续对职教招生工作落实考核津贴,具体细则另行通过。(见附件二)      职工合法生育或突发大病中途需请长假带来的`临时课务安排,请假职工依法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相应的奖励性绩效作为应急承担课务的教师补助。      三、分类考核、简化流程、增加方案的可操作性      根据我县实施绩效考核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校实际,2014年度拟在确定学校绩效考核人均基数前提下,对全体教职工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分为教育教学一线、教育教学二线,实行分类考核。以解决因无考试成绩、评教分数、科研成果等项目带来的各类折算不合理问题,简化操作流程。      全校2014绩效考核人均基数=(上级绩效总额-各类津补贴)/享受人数      (一)教育教学二线人员绩效分配:      二线教干、后勤教辅管理等等所有不担任课务岗位,该类员工绩效考核按照全校人均绩效考核平均值90%执行。根据上级关于对优秀等次考核倾斜一线教师的规定,该类人员原则上不占用先进名额,贡献特别突出、特别优秀的,经主管领导提请校教代会审议决定。      对于教育教学二线各位干部职工,只要服从工作安排,顺利完成交办工作,按照考勤30%、民主测评30%、分管领导考核10%、班子成员对工作劳动强度评分20%,确定各相关人员在此类员工中的绩效等次。一等20%享受该类人员平均值的110%;二等80%享受该类人员平均值的100%;三等20%享受该类人员的90%。      该类人员无政策依据不接受正常考核、考勤的,先依照考勤比例扣发全部考勤奖再降低考核等级,直至依据上级政策取消其参与绩效分配的资格。      (二)教育教学一线人员绩效分配:      一线人员绩效考核总额=绩效拨款总额-各类津补贴-教育教学二线岗位绩效总额。      教育教学量考核 (占一线考核金额总权重50%)      主要从考勤工作量两个方面进行,考勤占10%,课时工作量占40%:      1.考勤奖(占一线考核金额权重10%)      个人考勤奖金额=(一线职工绩效考核奖总额*10%÷一线职工考勤总得分)×个人考勤积分。      考勤采用电子考勤、会议活动考勤、主管领导考勤相结合方法。(考勤细则办法另见附件三)无政策依据或者根据工作性质由学校制定特别考核办法许可,2014春季学期起,不参与考勤不享受考勤奖、年度内不能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2.课时奖(占一线考核金额权重的40%)      A、一线教师课时工作量=周实际课时节数×学科系数 +社会工作量      课时工作量:学科系数设置参考值为:语文、数学、外语为1.2;政治、物理、化学为1.1;其余学科为1,跨年级学科任教的加1课时。      社会工作量:即教职工在学校担任的除上课以外的其他相对稳定、长期的工作,如教干职务工作量、年级组长,名师工作室、各处干事、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各岗位基础工作量数根据每学期一线教师实际人均任课量设置,设置标准如下:      (1)班主任工作量为每周6课时;      (2)管理岗位工作量,根据责任大小和工作轻重依次为副校级7节、中层正职6节中层副职5节,兼任班主任或年级第一责任人的社会工作量不累计,只增加2课时工作量。      (3)学校为强化部门管理形成管理梯队,每个学年度初由校长室、各部门公开选聘校聘干部、干事、班主任,统一发放聘书,受聘干部干事每周分别加4课时、2课时。      (4)教科室人员每周2课时;其余兼职管理人员每周加1课时。      凡上述条款没罗列的其他项目又不属于学校领导分工以内的工作,部门提交教代会通过。      B、课时奖金额计算办法      教职工个人工作量得分=教师个人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40%      教职工课时奖金额=教育教学一线职工绩效考核总额×40%÷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个人工作量得分。      教育教学质考核:(占一线教师考核奖金额权重的50%)      1. 教育教学过程奖(权重的10%)。      主要考核教职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重点考核教师教学五认真落实情况,此项考核设定为100分其中教案30分,作业布置批改20分,听评课集体备课10分,各类考试和集体教研活动教科研成果10分、学生评教10分、师德互评10分。      一线教师个人教育教学过程奖励金额=一线教师考核奖总额*10%/全校一线教师该项得分总和*个人得分。      2、教学业绩考试奖(权重30%)      教学成绩积分(100分)参照教务处教学成绩计算办法,取期中期末考试积分的平均值作为教师的教学成绩积分。成绩不足两次的,有一次计算一次,其余的参照无考试成绩学科的计算方法。      无考试成绩的音乐、体育、美术、电脑教师的业绩考核得分=专任教师平均数*0.9.      教师考试奖金额=一线教师考核奖总额*30%/一线教师考试成绩总积分*个人考试成绩积分。      3、质量考核进位奖(权重4%,全体在岗教学人员享有)      以2013中考综合考核位次(第7名)为起点,为完成上级质量责任状指标,调动和激励全体一线教师人人争先进位,特设立考核进位奖。即学校中考质量综合考核每进步一个位次奖励( )元,与去年持平奖励( )元。上述奖励各年级全体在岗一线科任教师按不同比例分享。各学科全年度考试成绩积分处于年级末位的不享有。      4、学科组教师教学质量提升责任绑定奖(权重6%)      为促进各科教研、集体备课的务实有效的进行,强化三个年级全体科任教师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教学质量责任担当意识,以全校学科组为单位绑定学科质量奖惩。中考总平均分低于全县第 名的取消,此项奖金该项奖励金额回到同类考核总金额中。学科位次较上一年度下滑5个名次的学科不参与分配。年级学科年度积分末位且备课组组内均分低5分以上的不参与于此项分配。(详见附件一)      四、绩效工资分配与2013度考核等次划分(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量业绩并重,年度综合考核侧重业绩积分)      1、2014年度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津贴与补助+考勤奖+课时奖+考试奖+进位奖+质量绑定奖      根据上级人事部门下达的评优指标数和相关比例,参照各年级事业规模,本着倾斜管理一线、教学一线的原则,分配到各年级组和行政教辅后勤组,各组按照积分和主管领导评分依次排序。特别优秀的后勤教辅经审议亦可以列入优秀等次。      2、2014年度教职工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个人考勤得分(10)×100% + 个人工作量得分(40分)×80%+ 个人教育教学过程得分(10分)×100% + 教师个人教育教学业绩得分(30分)×140%+部门主管领导测评得分(6分)×100%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考核得分排序,按行政教辅后勤、各年级组划分考核等次、确定先进工作者名单。      教干群体的评优:对体现部门或者分管工作成效的县以上部门奖励、现场会、迎检创建成果、上级考核位次积分,再进行年度工作述职,由全体教师进行民主测评、干部互评、主管校长工作评定成绩领先者获得先进资格。      五、依据丰委办77号文件、丰教2009年341号文件、丰教2007年150号文件、丰教2011年第22号文件、丰纪发2011年21号文件规定,2013年18号、20号文件对以下情况的处置:      1. 批准离岗退养和保留原职级的二线人员,只要没有到外校应聘非法从事第二职业,又没有违反教育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行为,根据2012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享受剔除津补贴和教学奖后的平均水平      2、根据县绩效分配文件精神,在年度内借调到党政其他部门手续完备且获得人事部门批准的,享受除去各类津贴教学奖后的人均值的70%,借用或调动到其他学校人员经双方学校协议后发放服务期内部分。      3、 根据我县相关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取消或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A.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B.病假连续三月以上,或当年度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C.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2013年6月以后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因处分期延伸到本年度应定为考核不定等次的;      D.一学期累计旷工(脱岗)5天,一年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      E、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不参与考核,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能改进的;      F、其它根据2013年18号文件规定,如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组织参与上访、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4、按照现行的退休年限,凡3年内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达不到该类人员平均值的90%的(因考勤扣发的不在此类照顾之列),只要没有违反师德师风,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不低于平均水平的90%发放。      六、特别提醒      1、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属性是学校自主发放,为切实使之发挥激励作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需要全体师中人群策群力。从即日起新方案起草组真诚地征求建设性意见,所有修改建议必须形成文字表述提交给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会将各项建设性意见直接融入条文,难以采纳的也提交教代会审议参考。      2、如遇上级政策修改或者有新文件精神,相关条款按新规定新精神执行。      3、校长室对本征求意见稿具有最终解释权。      2013已成为过去,学校一条不动地执行了既定方案。为了尽早明确2014的思路,这里提出一揽子建议稿,所有项目均是建议,最终以教代会审议稿为最终方案。      2014的草案 全文四千多字,俺把腚又坐大了一圈!真诚地期待同事、同仁、领导、朋友们提出中肯的建议,帮我们把好事办好。让向上的正气、正能量在我们的团队蔚然成风。还是那个态度:“感谢提建议,欢迎提意见,反对发牢骚。”
2023-09-01 04:13:011

地下车库和停车场的设计费用 怎么计算

看规模吧,有车位 有面积,具体看情况 创安顺设计搞停车场的设计不错 你问问
2023-09-01 04:13:023

现在停车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停车场之间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智能化差异比较大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建设受市场认知度、资金投入等因素的影响,从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建设改造和道路停车管理等方面来说,各个城市在停车领域的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城市十分重视,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这样整个城市的停车出入口控制管理水平、智能化水平就比较高;而有的城市受市场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城市停车出入口控制管理智能化水平仍处于较低状态。即使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属性的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也不尽相同,智能化水平也不一致,给整个城市智能化改造带来了诸多困难,改造成本高、市场接受率低、进展缓慢。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信息孤岛问题严重且难以解决主要表现在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技术与管理两个方面。首先在技术方面,各个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接口不一,软、硬件各不相同,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不同,甚至于设备的先进程度不同,有的已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或者车位引导系统,但有的还是人工管理或者采用机械车位锁管理。其次在管理方面,国内停车场的所有权、支配权不一,需要整合开发商、物业、第三方管理单位、业主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导致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的停车数据采集变得十分艰难,停车数据的接入也很难实现。因此,现在的停车场都是一个个的“信息孤岛”。资源共享意识与积极性有待提高具体来讲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共享意识但是没有有效途径,例如,有些停车场建立起来了却无人知晓,有些小区的停车位白天空置晚上停车,而商圈、医院、企事业单位白天停车、晚上基本空置,虽然政府鼓励停车位要互换共享,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有的停车业主不知道怎么去互联共享。另一种是共享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停车位业主基于各种原因宁愿停车位空置也不愿共享。综上各种原因,导致停车位的泊位利用率低下。无标准推进停车位共享举步维艰目前很多互联网停车企业因无数据或数据少而推进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系统互联共享举步维艰。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他们虽然有心整合停车资源,由于传统的停车厂家设备接口协议没有统一的规范,且各个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程度不一,从而导致整合停车场出入口控制资源困难,所以需要推出国标或者行业标准来规范统一,以进一步促进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系统的智能化发展。
2023-09-01 04:13:021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多少字

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就在5000—8000字之间当然不同的学校可能要求有所出入,还是要以学校要求为准。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字数在1000字——3000字之间。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后,在对选题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述。正文字数要求在6000字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0000字。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内容,是整篇论文的核心所在,占论文的绝大部分篇幅。包括引言、正文、结论或结束语三大部分。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毕业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避免过宽、过大、过空,要能准确反映论文的实质性主题内容,包括研究的范围、层次和深度等。摘要论文的中文摘要应以最简洁的语言介绍论文的概要、作者的突出论点和新见解。学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一般不少于200字。关键词 一般为3——5个。关键词根据论文正文内容及论文主题选取。英文关键词要与中文关键词一一对应。致谢一般不超过300字。致谢可以对下列方面表达谢意: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提供帮助的人;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其他应感谢的组织或个人。
2023-09-01 04:13:021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公司股权变更即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也是就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二是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就是公司外部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2023-09-01 04:13:0312

如何正确地进行老年人护理?

21世纪是一个老龄化的社会。作为老年人,虽然理解衰老是生物体不可抗拒的规律,但他们都希望能健康长寿,同时也不希望别人说自己衰老了。但老年人一般都易于生病,当某种疾病较重就医时,他们对病情估计多半会很悲观,心理上也会变得很脆弱,而这都不利于老年人疾病的康复。所以对于老年病人,除了做好生理上的护理外,做好心理上的护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是我在临床工作中的几点体会:在临床上,要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征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⒈不服老、自尊的心理。很多老年人患病住院后,从心底会很希望医生和护士都能恭顺他们、尊重他们。因此,对老年病人尊重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学会顺应老年病人的心理特点。对他们的称呼要有尊敬之意,谈话不要嫌麻烦,听他们说话时要专心,回答询问要慢而清楚,语调平稳,声音大小要适当。对非原则的要求应尊重和尽量满足。⒉孤独寂寞的心理。老年病人入院后由于对医院环境不习惯,生活上感到不方便,并希望有人探视,尤其希望配偶及子女能时常陪在自己的身边,但同时又怕给家庭成员带来太多麻烦,心理很矛盾,再加上疾病的影响,极易产生孤独寂寞的心理。对此,护理人员要特别加强对病人生活上的护理,让病人有病房如家的感觉;在病情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安排文体活动。有趣味的活动有助于缓解其住院的紧张心理,减少孤独寂寞感。同时要多与患者家属联系,在他们条件许可和病人病情许可的情况下,要多来探视或接病人回家团聚。⒊悲观绝望、濒死感的心理。对于大多数的老年病人,当住院一段时间后,如果疗效不够显著,他们就会对医护人员开始产生不信任,并且怀疑自己是不是得了什么重症或绝症,而其他人又有意欺瞒他。所以他们会急切地想了解事情的真相。因此,他们对周围人的一言一行会十分敏感,尤其对医护人员的言行更敏感。如果在眼神、言词、动作上稍有疏忽,就会引起他们无端的猜测,造成病人情绪出现波动,产生悲观绝望和濒死感的心理。对此,护理人员要勤巡病房,多和病人交流,善于从病人的言谈、情绪、行为中了解到其心理的变化,并及时对病人作详细的解释,让其相信现代医学科学的新发展和新技术;在任何时候处理问题时都要沉着冷静、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地做好救治工作,给病人一个良好的印象,增强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感,解除顾虑和悲观情绪,化担心、疑心为舒心、安心。⒋凡事依赖的心理。有一些老年患者错误地认为,成天卧床不动才算养病,特别是某些手术病人不注意身体的锻炼和功能的恢复,反而会事与愿违。对此,护理人员一定要积极地、耐心地宣传相关知识,对病情许可的患者要鼓励、动员、指导其进行适当的活动,以增强其体质,更好地促进他们身体的康复。另外,老年病人对于吃药等日常事情都希望依赖于他人,再加上他们记忆力又差,所以,当病人服药治疗时一定要及时提醒或按时、按量看服到口,并随时观察药物的疗效及反应。⒌迷信广告的心理。现在,很多新药品(包括保健药品)都在一系列媒体上大打广告,这对老年病人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影响。从而导致不少老年患者指定、自选、滥用新药及补药,认为多吃好药、补药对身体总是有利而无害的,护理人员应坚持原则,不能随便迁就病人,并有责任宣讲滥用药物不利健康的道理,做好健康教育指导。总之,良好的心理效应可以提高药物的疗效。只要对老年患者奉献出自己的一片诚心、一份爱心,很自然地让他们得到心理上温暖,就能对他们的早日康复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老年人怎样养生最正确一忌:站的时间过长生命在于运动。老年人通过动静结合调节气血平衡,如果一直站立不动,就会影响气血运行,使人体部分组织和细胞营养失调,出现气滞血凝,从而导致疾病。二忌:坐的时间过长坐可以缓解疲劳,使人舒适,但时间做太长也会使肌肉衰退与萎缩。所以老人应多参加适合自己的户外活动,加强肌肉锻炼,以增强体质。三忌:用眼时间过长老年人看用眼时间太长就会产生头晕目眩等症。故老年人看报或看电视、电影应控制在一至两小时之内,不宜连续看报,看电影电视。四忌:安静时间过长过分无聊、寂寞、安静、孤独的处境,会使老人变得精神不振,性情孤僻,丧失生活信心,导致健康状况下降。另外,优美的音乐使人轻松愉快,精神焕发。故老年人应有适当的声音刺激,以增进身心健康。五忌:躺的时间过长要顺应四时,春夏季晚卧早起,秋季应早卧早起,冬季早卧晚起。适可而止的睡眠对老年人健康有益,久睡则身体发软。3老年人6大养身秘诀做操1小时清晨起床喝杯水后,小树林旁做自由操或广播操一个小时。阅读1小时早餐后,翻阅当天的各类报纸一个小时。散步1小时自己步行到离家二里远的自由市场购买些时令新鲜蔬菜一个小时。午休1小时午饭后,午休一个小时,不管睡不睡得着,闭着眼睛,养养神都可以。学习1小时午休起床后,坐在书房里,作着读书笔记或写作一个小时。新闻1小时晚饭后,坐在客厅的摇摇椅上,收看中央新闻和四川新闻一个小时。4老人长寿的秘诀1.多吃蔬菜多吃蔬菜对保护心血管和防癌很有好处,老人每天都应吃不少于250克的蔬菜。2.每天喝茶哈佛大学医学院的学者认为,茶叶中含有的抗氧化剂有助于保护血管。3.交健康的朋友健康的朋友会给自己带来健康的好习惯。研究显示:如果关系最亲密的朋友患有肥胖症,即使他住得很远,自己患上肥胖症的可能性也会增加1.7倍。4.爱种花草园艺劳动能保护心血管、锻炼肌肉的柔韧性和力量等,1小时的园艺劳动相当于散步5英里(约8千米)。如果身体不适合体育锻炼或者天气不好,不妨种种花草。5.慢吸快呼你的呼吸也会影响到身体的其他生理功能,比如血压、心率、血液循环、体温等。里伯尼斯认为,学会呼吸的第一步就是放松腹部的肌肉。当腹部肌肉放松之后,最重要的就是给自己足够的时间,以恰当的方式把气体呼出来。例如,做到吸气的长度是呼气长度的2倍。6.感情交流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所以我们需要社会接触和交流。这种交流既包括和朋友的,也包括与亲人子女的。里伯尼斯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学会如何表达自己的感情,告诉周围的人,你爱他们。同时,订阅一本有关爱心的杂志。当你感到悲伤时,可以翻开这本书看看,就会觉得事物变得美好起来,压力也就会随之消失。7.晒太阳60岁以上的老人每日应服用10微克的维生素D,并晒太阳20分钟,能提高免疫力和骨骼健康。8.每口饭嚼20次让你更长寿国际内分泌大会上公布一项研究显示,咀嚼少会让人们吃下更多食物,使患2型糖尿病的风险翻倍,而充分咀嚼有助于消化吸收。5中老年人如何合理运动1、晨练越早越好:早晨空气污染最严重,又因一夜未进水,人体血粘度高,对健康不利。下午两点到五点,血压、心跳最平稳,适合健身运动。2、忽视热身:因为运动前的准备运动可提高肌体的兴奋度,减少肌肉僵硬,增加关节灵活性,防运动损伤。3、带病坚持运动:会加重病情,应暂停活动。4、空腹活动:运动要消耗能量,能量不足会发生头晕、心跳加快、出冷汗、低血糖,故应吃点糕食再动。5、运动量过大超负荷:引起疲劳,肌肉韧带损伤,应循序渐进,增加运动量。6、盲目运动:应选择适合自身体质的运动项目,以确保安全。7、运动中大量饮水:应小口缓慢喝以解渴,运动后半小时再补足水分。8、剧烈运动后骤停:使肌肉内血液来不及顺利回归心脏,造成血压降低,脑供血不足,心慌头晕。9、运动后不做整理运动:整理运动能助身体逐步缓和压力,避免肌肉酸痛。10、运动后马上吃饭洗澡:运动使血液流向四肢,胃肠血液供应不足,马上吃饭洗澡使消化道供血不足,功能受障,血液流向体表,心脑供血不足。
2023-09-01 04:13:002

初中三年规划?

高尔基说:“不知明天该做什么的人是不幸的。”即将成为初中生的我们,应该树立远大目标,让自己的理想变成现实,让梦想飞翔!下面是我个人对初中三年的规划和发展目标:初一:从小学升入初中,适应新环境,在新环境中努力拼搏,争取获得优异成绩!1、学习目标要明确,找出自己的不足,加以改正,制定有效的学习方法使自己进步。2、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劳逸结合,良好习惯养成以后,就能自然而然地按照一定的秩序去学习。达到规定的学习目标。3、打好基础,为以后的学习扎根,上课好好听讲,做好笔记,下课多复习。做好每一件小事。初二:一个充满挑战的新生活,在初二里我们要有新的学习目标,新的行为计划,为初三的学习打好基础。1、学习中遇到难题及时解决,在初二学习过程中碰到问题,要通过和同学讨论、向老师请教等过程立刻解决,要做到不懂就问将任何不懂的问题斩于当下。2、课前预习,自己经过独立思考,有了初步印象,再加上课上老师的讲解、分析和自己的进一步学习,理解会更为深刻。3、挑战难题,挑战自我,不要把时间全都浪费在巩固上。初三:集中精力学习,轻松应对中考。1、集中精力学习,初三年级,重点抓好自己的学习,尽可能多地掌握各学科的文化知识,为圆满完成初中学业打下良好基础。2、恰当安排各项学习任务,使学习有秩序地进行,到一定时候对照计划检查总结一下自己的学习。3、克服消极心理,保持乐观的心态,培养积极的学习动机,保持学习内容的新鲜感,学会挖掘所学内容的新意,寻找科学学习方法,轻松应考。相信经过我的努力,做一个做事有条有理的好学生,也祝我的学业天天向上。
2023-09-01 04:12:591

成都FRM人才政策你知道吗?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成华区促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入驻亚太并购大厦或区内特色楼宇的泛金融企业中取得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认证的金融专业人员,给予每人3万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成都市高新区发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资格认证考试,对年1月1日后获取FRM认证且在成都高新区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frm申请证书需要什么条件?FRM证书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通过FRM一级以后,四年内通过FRM二级考试。2、通过FRM二级考试以后,要在五年内申请FRM证书。3、申请FRM证书还需要具备,2年及以上全职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经验。至少有两年的全职工作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投资组合管理,教师学术,行业研究,经济学,审计,风险咨询或风险技术。FRM含金量怎么样?FRM证书含金量非常高,并且FRM证书含金量高也是毋庸置疑的,FRM作为国际性的金融专业考试,为全球的风险管理领域做出了严格的行业要求标准示范,并且在选择FRM持证人方面的考试也是要求极为严格的,随着FRM证书的不断发展,FRM证书获得了非常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认可及赞赏,很多著名的金融机构在招聘时都非常欢迎FRM持证人的到来。并且根据FRM持证人雇主榜,也能看出来FRM持证人的大多数雇主都是国内外的知名银行,可以看出FRM持证人的发展前景是非常不错的,还在犹豫考不考frm的同学们可以抓紧时间报名了!FRM就业方向有哪些?FRM的就业方向包括商业银行风控人员,金融单位稽核人员、资产管理者、基金经理人、金融经纪人、投行经理、银行行长、风险管理经理、风险顾问、企业财会与稽核部门、CFO、MIS、CIO等等。还有投资银行经理、金融信息化人员(包括运行监控员、网络管理人员)、风险控制员、资产负债管理师及助理、金融工程分析师、证券分析师及助理、保险理财规划师、外资银行金融理财师、寿险规划师及助理等时下的热门职业都是FRM持证人就业与发展方向。
2023-09-01 04:12:561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主要分为自主创新战略和什么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主要分为自主创新战略和战略定位。战略定位:即企业定位于技术领导者还是技术追随者,战略目标:包括技术、专利、产品、市场等方面的目标战略步骤:包括战略的阶段。
2023-09-01 04:12:561

个人绩效工资怎么算

各个单位有各个单位的不同算法。没有一定的标准。如果你想算的话那就跟领导算好了再做。免得以后做事心里不踏实。
2023-09-01 04:12:541

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哪些类别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的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23-09-01 04:12:531

七夕的意义是什么

  农历七月初七是我们中国人的情人节,下面我精心整理了七夕的意义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七夕的意义是什么   1、七夕文化歌颂了忠贞不渝的婚爱观,体现了人们对理想爱情的向往和追求,它传承发扬了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体现的是一种强烈的责任心,不同于西方文化中更多的浪漫色彩的爱情观。在农耕社会中,家庭不但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生活单元,而且是社会构成的细胞,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弘扬牛郎织女故事传说倡导的追求美好生活和坚贞爱情的婚姻爱情观,在当前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谈到中华民族的婚爱观,就提起宋人秦观的《鹊桥仙》中的“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这句话,既是对中华民族婚爱观的一个概括,又对它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他不是单纯地对牛女悲剧的同情,而是以一个新的视角,讴歌真挚、纯洁、坚贞的爱情。在责任心的驱使下,虽远隔万里,长期分离,却还能够保持婚姻的稳定性、长久性,不仅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即使在现在这都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在这里责任与爱情达到了统一。从另一个视角看,这也是导致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婚爱悲剧的重要原因。   2、七夕文化中的乞巧、祈福活动体现了中华民族勤劳智慧、自强不息、勇于创造,不断追求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精神。   文化精神就是在历史上起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成为历史发展的内在思想源泉。文化精神既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大多数人民所接受领会,又是一个民族的生命之所在。一个失去精神支撑的人如同一具僵尸,一个失去文化精神的民族就等于该民族的消失。七夕文化中的乞巧、祈福就是这种文化精神的集中体现。乞巧活动的开展就是激励人们追求聪明才智,不断创新,自强不息,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年年创新,代代传承,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是社会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故人的素质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第一要素,乞巧活动恰恰就是为了提高人的素质而开展的。如果让乞巧活动进一步适应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将会产生更大的积极作用。乞巧看重的是人们素质的提高,而祈福更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祈福从根本上讲就是祈求平安、幸福、和谐、和平,它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和合文化的精神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儒家文化精神的价值取向是中和,道家文化和墨家文化精神的价值取向亦是中和,而民间文化追求和合圆满的精神更是以上文化精神的根源。因此,和合是中国文化精神的精髓。从最近接触的资料来看,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各国民间在七夕祭活动中也非常看重祈福,祈求平安、幸福、和谐、和平。足见七夕文化中的乞巧、祈福活动的开展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精神和促进世界和平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南阳丝绸与七夕织女有没有关系   据文献记载,南阳周代已有养蚕业和丝绸业。西汉年间,南阳郡为全国八大蚕丝产地之一。东汉时,张衡《南都赋》中记载的“帝女之桑”就出自南阳,名扬天下。   牛郎织女传说的诸多版本中,都离不开织女的纺织技术。盘古开天发源地的民间传说中,描述了织女如何传授养蚕、缫丝、织绸技术。这与很有名望的南阳丝绸有着渊源的关系。由七夕节衍生出的乞巧风俗活动,主要因为织女是“天帝之女”,心灵手巧,为人间少女所崇拜。今人谈及乞巧,多援引南北朝时南阳人宗懔《荆梦岁时记》的记载:七月七日为牵牛织女聚会之夜。是夕,人家妇女结彩楼,穿七孔针,或以金银鍮石为针,陈瓜果于庭中以乞巧。   据河南大学出版社《楚国史》记载“荆楚北从今河南南部,南至衡阳,东至九江一带u2026u2026。而西周之前文献所指的u2018荆楚u2019当在今河南南阳盆地至江汉平原一带。”据此可知,南阳位于荆楚之地,由此形成了乞巧风俗,此盛况有民歌一首为证:   七夕今宵看碧霄,牵牛织女渡河桥,   家家乞巧望秋月,穿尽红丝几万条。   以上见证了“奇巧”中的织女与南阳丝绸的渊源关系。   七夕与西方情人节的区别   1、直白和隐讳的区别。   西方的“情人节”坦率、热情、赤裸裸,有情人的节日,真真切切“Iloveyou”;反观中国的“七夕节”,虽然也是表达情人相聚意味,七月初七,表示两情相悦,但很内涵,不露骨,又使用了古人惯用的隐喻表达方式,因而难以被年青人理解,也难以被现在躁动的一代所亲睐。爱就是爱,情就是情。   2、物质与精神的区别。   “情人节”突出了“情人”二字,表现的是火热的情欲,自然的流露。在现代,“情人”二字不仅仅是指恋人、伴侣、夫妻,内容充实而广泛,直接而露骨,非常顺应被封建文化和““””压抑了很长时间的自然情感和欲望的流露和表达。反观中国的“七夕节”,反映的是别离后相聚和初开情窦人的相思、想念、相惜、相怜,内容无非是对诗作画、赠帕送丝、望天感叹、祭拜求神等,女孩儿乞求女红巧手,感应王母娘娘给自己发配个好“牛郎”。形式上完全封闭在院墙里面,笑也半遮面,闹也半掩嘴,如此这般纯属精神层面的活动,哪里能够火热的起来。   3、情物与信物的区别。   “情人节”注重赠送情物,每到“情人节”,玫瑰花、巧克力、蛋糕、衣物、贵重首饰等,成为情人们相互赠与的“情物”。注意,这里的“情物”是指有价之物,表明情是有价的。这无疑推动了市场经济了发展。于是乎,每到“情人节”来临,铺天盖地的广告,满街飘动的打折标语,把“情人节”炒的火红火热。反观中国的“七夕节”,则相对暗淡的多,传统的情人也赠送礼物,但那是一种表达情意的信物,不过是一丝一帕、一扇一画,讲究的自己亲手缝制、绣描、撰写、制作,如何能引进到商品经济中来,不能进入商品经济,又如何能让商人大把掏钱为节日卖单宣传和恭贺呢?猜你喜欢: 1. 七夕文化的意义 2. 七夕节的寓意是什么 3. 七夕节有什么意义 4. 七夕节的寓意
2023-09-01 04:1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