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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负什么责任?

2023-09-08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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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校园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不管学生是在什么情况下受到伤害,多数家长都希望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等。

一、从案发的情况来看,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二、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责任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后面另附全文)中明确规定十二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学校出现十二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行为均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以上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三、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认定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2.学校以外人员的认定

学校以外人员是指学校的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而对于学校的学生而言,即使其为侵权人也是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也是属于学校学习、生活中的一员,不应当将之划入到学校以外的人员。比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伤害学生,或者校外的车辆撞伤学生等这些侵权行为的主体才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

四、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

1.法律依据:

①《教育法》

②《侵权责任法》

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④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具体发条摘抄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名词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责任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只有在学生及其监护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至立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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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4:10:11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近年来,学生发生于校园内、校园外受到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乃至教育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是屡见不鲜。近段时期,笔者所在岑溪法院就有两例因学生发生伤害、死亡事故而状告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家长动辄将学校告上法庭,将监护之责推给学校,该认识误区应纠正,虽家长的悲痛和损失值得同情,但维权宜理智。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和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一直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部分群众的观念中,认为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所列的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是错误的。 监护人是特殊主体,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提示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权并没有转移给学校,学校只是临时代行了教育、管理内容的部分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权内容较之学校代行的监护权要广泛得多。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权并无转移,其监护人仍享有监护权。 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外,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公立学校承担的义务是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义务。因此,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不应承担违反合同之债的责任。 2、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之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 3、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原则 、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校园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学校已尽管理、保护责任的,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如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学校行为无明显不当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不承担责任。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具体地说,学校伤害事件中,如学生侵犯他人的权益时,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按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无过失责任,如学校同时亦有过错,学校应按过错责任承担责任,对学校和学生父母承担责任的多少,则应按原因力进行比较。因两者的性质、构成要件不同,不能构成连带债务。只有学校或学校教师一方有过错,发生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案件,如学校教师殴打学生、体罚学生、才能完全按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1)对学生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的意见第160条,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单位有过错,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就限制行为能力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学校应否承担责任作出规定。(2)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应以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为界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3)时间的适用范围。一般应以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为界定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 正如前面点到的案例中,原告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时都有扩大化推托到学校、教育部门倾向。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只在其教学职责范围内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时有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倒是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一是上午第三节课堂上两学生戏弄被老师制止,当天一切如常。次日,上述其中一学生没有来校上课也无向同学、老师、学校反映情况。第三日该学生因眼伤入医院治疗,述称伤害是另一学生上课时用铁丝剌伤。法院以原告受伤原因陈述不一致,与诊断、鉴定结论无法形成充足的证据链条,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例二是周末几个小学生到河边玩耍,其中一学生下河游泳溺水死亡,死者家长简单地将家长的监护职责推托到学校职责范围外,要求教育部门承担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实属依法无据,同样,原告的诉讼主张也被判决驳回。 二、维权要理智。 打民事官司实际所要展示的是双方证据的博弈,而民事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谁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则得到居中裁判的法官的支持,谓之赢了官司。上述两个案件,损害事实存在,但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对方侵权造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案例二中原告将学生在学校职责之外发生的伤害事故、纯粹的监护义务推托到学校不进行安全教育上,显然依法无据。所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对此,法官也只能寄予深切的同情。作者:傅小林
2023-09-01 04:10:201

校园突发事件分几类?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在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希望大家能有所借鉴。 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可以作如下分类: 1、学生伤害事件(事故)。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师事件。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能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诉讼等方式处理。 校园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校长要保持一种沉着冷静的心态,首先看事件究竟属于哪种突发事件,一般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形: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 学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校长该如何处理? 可以从6个方面来把握: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除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地处置。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官运亨通,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二是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学生报案后,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作出准确、综合的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 3、在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应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应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学校盗窃案件,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4、对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某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某部队自行研制生产的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到该生家中慰问,同时控制了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但该生家长却以“学生在校发生事件,学校有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用事实与证据反复对其家长作了说明与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解决。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蔓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起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注意载明其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的性质,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6、合同纠纷事件。要做好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权属、知识产权、卫生与质量等要素。例如,某著名国际食品公司与学校签订赞助协议书。由该公司以产品、助学(奖学金)、宣传费、载有该公司商品标志的物品赞助,由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宣传以及讲座,借以推动该产品。这类合同的条款,学校要研究:该公司的法人主体与所属企业单位;该公司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产品的生产许可与产品质量。
2023-09-01 04:10:341

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研究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不仅是我们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明确各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性质,并就正确处理及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积极的建议的前提,而且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以及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认识众说纷纭。有人将其界定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是“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也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实上,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事故主观方面失之狭窄,就是在受伤害主体方面失之宽泛,抑或对校园空间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键在于看事故本身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关联。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联,如放假后学生在路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则不属此例。概括而言,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还必须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范围,包括学生的范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以及事故的种类。 (一)学生的范围 正确界定学生的范围,是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一环。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法律确定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于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因此,校园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以及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范围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所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一般发生在校园,但在学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课及上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不能把“校园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将幼儿及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的关联,如周末或寒暑假期间,学生擅自在校园内打闹嬉戏而造成的伤害等,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注意的是,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班车接送的,应当以班车的车门为限,包括上下车时的安全保护。 (二)事故的种类 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学生本人及他人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神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依据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可以,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者死亡的事故。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二)时间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如寄宿生从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节假日走出校f]的期间;走读生从进校门一直到走出校门期间,即“门至门”的原则;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教师到家长将其从幼儿园领走期间;学校组织的活动从学生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地点期间等等。 (三)地点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以及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礼堂等。 (四)主观方面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既可能因故意引发,也可能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但总体而言,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出自故意,且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过错。 (五)结果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必然造成了幼儿、中小学生等受害者的人身伤害事实。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通常是由于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导致;身体伤害则主要用于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有时又可能同时发生,亦即在有的案例中,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对幼儿、中小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又可能对他们的身体构成严重伤害。 第二节 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当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原因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1.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根据相关报道,当前全国中小学危房1 300万平方米,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市后横小学学生郑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郑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郑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损失7.3万元。 2.因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极易引发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广州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导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3.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指出,从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许值县椹涧乡一中、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炜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4.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该类事故极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中,也会发生在文化课课堂中。徐某与蔡某系浙江温州市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坐在前排的蔡某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徐某,击中徐某右眼。徐的同桌当即向潘某报告,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O.3,属10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 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学校在课间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广东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五年级学生廖某与张某追逐游戏,廖某看张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阅览室跑去,猛推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食指功能丧失。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过失。 6.因学校对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伤人、学生踩踏伤人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很容易出现翻车、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还出现死伤几十人的特大伤亡事故。2000年5月28日下午4时,陕北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坠人悬崖,当场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抢救途中死亡,其余学生大多重伤。 7.因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的女学生小颖,因举报一伙社会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双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洋溪区新溪乡武显岩村、铜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学及一些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菌苗。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并有多名儿童死亡。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镇初中里叶分校发生一起严重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还有部分学生虽无生命危险,但身,已、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容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消极影响。对于该类事故,校方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校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也都比较容易确定。当然,该类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防范和避免的。因此,对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应该深入研究,加强防范,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无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律与规章制度,从事危险性行为或游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等。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等因素。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要是由于事故责任不清、受害人亲属难以接受事实等所致。对这类事故,通过加强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范。
2023-09-01 04:11:122

校园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校园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如下:1、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要下车推行,校园内不得骑车带人。2、自行车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3、出租车、机动营运三轮车禁止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号,并按指定地点停放。4、穿越校园周边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线,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骑车带人。5、一旦在校园内或校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拨打电话110或120,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要在春秋季开学前,普遍开展一次校园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学校把上级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校园安全管理责任:1、要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2、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力量,健全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3、要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安全工作。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成后出现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等建筑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留建筑上的安全隐患。5、要认真抓好学校防火、学生食堂和宿舍管理、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防止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的发生。6、要组织开展面向本地区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安全检查,逐一检查这些学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校舍、食堂、自备水源、厕所等易发事故环境的隐患排查情况,做到制度预案不健全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023-09-01 04:11:531

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类型: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通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义务而致学生伤害。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23-09-01 04:12:181

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各级各类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事故灾难,比如说像溺水、交通、踩踏,或者是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占各类事故的59%;第二类就是社会安全事故,包括学生相互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以及火灾,占到31%;还有一类就是自然灾害,像洪水、龙卷风以及地震、冰雹、塌方等等占到10%。 其中溺水占31。25%;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到14。29%,当然还有包括中毒、踩踏事故、自杀、房屋倒塌等等各占百分之,自然灾害占到9。82%; 总体上来看,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来说有61%发生在校外,另外是主要是溺水和交通事故为主。 溺水和交通两类事故发生量占到各类事故发生总量接近51%。同时这两类事故造成学生死亡人数超过了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60%以上。另外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人数最多,在全年受伤人数的45。74%。所以我们从家庭学校安全工作来讲,一个是防溺水、防交通事这是我们工作当中的一个重点。
2023-09-01 04:12:421

2012年发生哪些校园安全事故

2012年12月14日,河南光山县的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23名学生,被一名手持菜刀、冲入校园的男子砍伤。 2012年12月14日下午,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放学的面包车发生事故,致5名儿童受伤,至少已有两名儿童死亡。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15名幼儿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造成11名幼儿遇难。2013年1月7日,河南光山县4名学生在上学途中走小路至天灯村程底下河沟玩耍、溜冰,从破裂的冰层溺水身亡。 2013年1月15日,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翻墙闯入湖南新化县上梅镇北渡小学行凶,该校校长杨建一为保护学生安全,与歹徒殊死博斗,不幸以身殉职,一学生受伤。
2023-09-01 04:12:501

校园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校内交通事故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可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3-09-01 04:13:002

大学生在校园内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问答
2023-09-01 04:13:291

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有

校园欺凌的典型特征有如下: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法律对于校园事故的规定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一、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三、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四、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五、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六、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七、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023-09-01 04:13:501

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3-09-01 04:14:234

3.大学生易发交通事故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大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类型,可能就是骑自行车出现撞车,因为自己的安全没有注意到
2023-09-01 04:14:331

校园交通事故有哪些原因?

随着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许多高校教师拥有私家轿车已不算希奇,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也已不再是新闻了。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滞后于高校的发展,一般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据武汉某交警大队统计,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该辖区十余所大专院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16起,伤15人,死亡6人,其中重大交通事故5起。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时间效率观念增强,交通事故致残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驾驶人员的操作失误,又有道路状况、气候影响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等多种原因,究其根本,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人和自然两个方面的因素。
2023-09-01 04:15:071

为什么说校园安全非常重要?

答:1、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2、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3、校园是小朋友们每天主要生活的地方,安全、整洁、舒适的教育环境才能让小朋友享受学习,喜欢学校,觉得来学校是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而要做到这些,首先安全是第一位的。校园安全的意外事故百度知道校园安全的重要性是什么?聊电子的小璇高能答主用力答题,不用力生活关注如下:1、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2、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因为责任人疏忽大意过失失职而不是因为故意而导致事故的发生。3、校园是小朋友们每天主要生活的地方,安全、整洁、舒适的教育环境才能让小朋友享受学习,喜欢学校,觉得来学校是件令人愉快的事情。而要做到这些,首先安全是第一位的。校园安全的意外事故1、不当活动事故。这一类主要是学生课间相互推搡,追逐打闹,有时候会拿铅笔小刀等造成意外事故。对于此类事故,课间护导老师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平时也要教育小朋友,除了美工课尽量不要把刀片等利器带到校园中,就算带来了,也要好好保管,不要随意拿出来。2、 挤压、践踏事故。这类事故,主要针对的是在做操上下楼梯比较狭窄的时候,有些学生会图快,跑到前面。对于此类情况,老师应该让小朋友有序地上下楼梯,并且速度不要太快,不然太快会造成学生奔跑而发生伤害事故。3、体育活动事故体育锻炼本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而我们不能把好事变成了坏事。平时在体育课,体锻课的时候,老师应该让小朋友在一个固定的、自己看得见的区域进行活动,不能无组织地瞎玩。学校对于体育器材有问题的也应该及时维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023-09-01 04:15:182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特佩服
2023-09-01 04:15:393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学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即涉及到现场事实和相关证据的调查,例如交通信号、车辆车速、行驶轨迹、行人行为等。2.事故各方的责任: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例如驾驶员、乘车人、行人等。3.事故的过错程度:即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判断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认为校方具有管理职责和保障职责,因此,在学校内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学校自有车辆或学校员工驾驶的车辆引起的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学生或外来人员引起的事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外卖员私自骑电动车进入校园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需要考虑外卖员的违规行为和学校校规中对车辆进入的规定。如果学校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外卖员进入校园属于违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明确规定电动车进入校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责任。同时,校方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3-09-01 04:16:051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事故无过错怎么赔偿

  一、引言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尤其是连续几起凶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的发生,使整个中国甚至世界为之触目惊心。这些惨剧的发生,固然是由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所致,例如: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等。但学校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应该履行好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学校是保卫在校学生安全的最重要、最直接,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我们并没有做到最好。   我国现行的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文件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处理依据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解释,但这些条文对学校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侵权责任法》以未成年人的年龄为构成要件来规定学校的侵权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一般为幼儿园和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10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主要包括小学四年级以上,以及初中生、大部分高中生、中职生以及少数大学生。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其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受第三方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所以,“《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从构成要件看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责任”。   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我国法律对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都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事故责任并未列入其中。   而在现行学校事故归责原则下,很多学校未能尽职尽责地保护学生安全。例如:湖南湘乡育才学校踩踏事件的发生就和他们学校的楼梯建设过窄,没有按教育部颁发实行的《中小学建设设计规范》设计施工有关,其实按这个规范做的学校凤毛麟角。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国家颁布了一些保护学生的规定,但由于学校的责任心不强,这些规定在很多地方那就是一纸空文。虽然在类似这样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按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学校是必须承担责任的。但是必须看到,这些校园伤害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能够促使学校尽力防止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的侧重点不应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的解决措施。相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如何解决只是“善后问题”。在学校事故上主要应是防患于未然,而学校的责任心不强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虽然前段时间在一些安全事故的刺激及上级领导的重视下,很多学校安全保障措施或许很到位。但笔者认为,这可能不会是一种常态,是一种在外在强力刺激下的或许带有“作秀”成分的反应。果然,现在这种行为便很少了,而威胁学生安全的潜在因素减少了吗?根本没有。   二、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1.从法理上来分析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权益,人身安全当然包括其中。对于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而言,针对性较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要求我们从多个角度、做全方位的工作来保护未成年人。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而校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根本就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其他一些保护学生安全的制度、措施等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我们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把责任心作为驱动力,去执行国家的规定和其他一些国家虽未规定但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保护中小学生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中枢”规定,其他规定则属于“技术型”或“类技术型”规定。   2.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分析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各级各类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权力也来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国家各级各类机关的设置也应是为了人民的需要。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并不是独立于人民之外的主体,也不应存在独立于人民之外的所谓国家。国家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她不与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出于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做出某项措施,而这项措施又是显而易见地有利于人民的,那么这项规定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意志。去讨论这项规定是否对国家“不公”是无意义的,国家就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做对人民有利的事是她的职责,她不应有自己独立于人民之外的利益。国家不应以各种借口做与人民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如果有的话,那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格,是国家机关的失职。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有自己的权益,但这些权益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并不冲突。如果现行的一些规定成为有利于人民的各项规定的掣肘,那么,这些规定就应该修改。显而易见的是,在学校事故中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会加大教育部门对孩子的保护力度,减少学校事故的发生,能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安全。这些优点就满足了把这些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条件了。当然了,这些规定会增加教育部门的压力,但这是其职责所在,还因为人民有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学校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监护关系、委托监护关系还是契约关系是没有意义的,那完全是从概念到概念的一种论调。   3.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般来说,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三个法理依据:一是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二是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三是危险分担理论。其实,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学校也是应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首先,从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责任”来看,很多学者单纯从受教育者角度看,认为学生是受益者。学生当然是受益者,但国家亦是受益者。“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的“百年大计”当然是国家的百年大计,而不是学生们的百年大计。其实,教育对国家和个人都是有益的,所以,我们在研究教育的公益性时不能“选择性遗忘”地只说对个人的益处而不提对国家的益处,或者说研究的深度到学校不适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教育对学生有益的程度时便裹足不前了。国家和个人似乎不应该是对立的,就教育的受益来说,他们二者并不是一方受益多,另一方受益少,或者一方受益而另一方不受益的问题,他们二者应该是一体的。他们的不同主要应该是在字面上,是为了便于我们理解。而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来看,无疑在中小学校中,学校较其他责任方尤其是被认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更能控制危险。因为学生是在学校的教育活动之中,即使在极端情况,例如第三方闯入学校行凶,学校也应当负有协调各责任方的责任和能力,其无可辩驳地居于控制学校风险的中心地位。三是危险分担理论,由于整个社会都从教育中受益,所以,学校事故的损失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承担。学校对学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费用的主要来源应是国家拨款,国家拨款的来源是纳税人,当然也是来自于社会了。私立学校则是通过提高学费等方式转移到了全社会,因为全社会都是教育的受益者。从现今的情况看,学校可能的确没有专门和足够的资金来承担较多的学校事故,但这并非是不能改变的。教育法学家汉斯教授说过,“这一危险责任理论虽然一直是适用于交通事故,但是在发生学校事故时也应适用于学校,从赔偿法理的角度看,应该把学校看成是隐含着很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而且,鉴于学校是公共生活福利的重要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设施,因而把一般性危险责任用于学校,使之法制化才是合理的、公正的。”   4.学校是国家机构或者是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   学校依照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各项规定、要求办学,由国家拨给经费,其人事安排由国家来决定,学校的各项软硬件也是国家配备,况且根据《义务教育法》,对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总而言之,在学校中校方是可以代表国家的。其实在我国,公立学校一直被定位于事业单位。1995年《教育法》颁布以前,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为了改变原先的政府与公立学校的依附关系,使公立学校成为具有办学权利能力和办学行为能力,同时承担相应义务,能独立自主办学的社会组织,《教育法》规定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但其他一切统统不变。只是单纯地依靠《教育法》规定,可能改变学校是政府附属机构的实际地位吗?笔者认为,法人地位是在具备各种能力和权力的基础上依靠法律的规定而具备的,而学校显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权力。规定学校不是国家机构与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不是国家机构没有多大区别。学校所具有的权利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自学校产生以来就应当享有的)和由于学校教育活动的专业特殊性所具有的,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根本不能改变其国家机构或国家机构的附属机构的特征。但即使是这些权利也有很多受到了国家行政力量的影响,例如,学校的招生区域、课程设置等很多方面。有些学者只是盯住学校教育的专业特殊性,把其无限放大,将其看成是学校教育的唯一特性,从而得出学校不能代表国家的结论,这是很荒诞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学校可以代表政府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而在出现学生伤害事故时却又有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而不能代表政府了呢?   三、结语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从学校内在的角度增加校方的责任,是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学生安全的一项有一定根本性意义的措施。它有利于学校时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可以增加学校重视校园安全的内部动力,增强学校的责任心,从而增加防范措施,有利于儿童的安全成长。这是一个对儿童有责任心的社会及政府应该意识到,并应做到的。或许有学者表示,学生的安全不仅仅是校内安全,家庭安全也是一部分,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部分。加强学校的责任会不会相对降低家长的责任感呢?如果这样或许是更不利于学生安全的。笔者以为不会这样,家长对孩子的爱是一种含有生物本能的爱,绝大多数家长是不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减少的。不会有家长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而希望自己的孩子出事以取得赔偿的。况且,当孩子在学校时,孩子不在家长身边,家长这时的责任感对孩子的安全而言,意义不大。而这项措施显然不会降低学生在家长身边时家长对孩子的责任感。   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未成年人。可以预见的是,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不会大幅度增加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但肯定会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从而也不会增加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即使会增加这样的纠纷,也不应成为阻碍这项会减少学校事故发生的措施实施的理由。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样的意识和理念不应仅仅作为 口号 来宣传,而应落实在行动上。这也是教育面向未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陈希.《侵权责任法》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教育研究,2010(9).   [2] 校园踩踏悲剧凸显教育痼疾.新华社《参考消息》转载香港《大公报》文章,2009-12-11.   [3] 曾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4] 于丽娜.学校事故责任研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山东大学,2006.   [5] 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6] 陈志,何子英.责任政府: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与法,2005(3).   (责任编辑付一静)
2023-09-01 04:16:151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16:252

学校出现霸凌是学校责任问题吗?

不全是,学校霸凌事件的出现,学校负有监管不严之责
2023-09-01 04:16:3415

常见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校园火灾事故类型有以下几种: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电气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使用明火不慎,引起火灾:违规点蜡烛;违规点蚊香;违规烧废物。电气火灾:违规用电。学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办公室、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会使供电线路过载而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起火;使用电器不当。如60w以上的灯泡靠近纸等可燃物,长时间烘烤易起火;充电器长时间充电又被衣被覆盖,散热不良,也能引起燃烧。过度使用电器也能引起火灾。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学生在实验中用火、用电、用危险物品时,若违反规程使用不当,也能引起火灾。如在使用有电感的实验设备时将物品覆盖在散热孔上,使设备聚热,导致设备燃烧;用火时,周围的可燃物未清理完,火星飞到可燃物上引起燃烧;化学实验时,将相互抵触的化学试剂混在一起,试验温度过高或操作不当,也能引起火灾事故。
2023-09-01 04:17:051

在校园里发生事故后可以拨打什么请求处理

1校园安全事故学校需要负责的情况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三种途径:协商、调解、诉讼。1、协商。班主任和年级一般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协调的主要成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可以通过班主任,让当事人(包括受伤害学生及事故相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协商解决,形成各方最认同的解决方法,加以处理。
2023-09-01 04:17:291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假期在家发生的。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导致的伤害。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023-09-01 04:17:451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卢某和康某在课间玩跳山羊游戏中,卢某正要从康某背上跳过去时,康某突然起身,致使卢某摔到地上。经在场的同学报告,学校的体育老师汪某立即赶到现场,经查看,卢某无任何体表受伤特征,询问伤情,卢某当即表示没什么问题,随后学生回到教室上课。上课时语文老师发现卢某趴在桌上喊肚子疼,便立刻电话联系卢某的父亲,要求其马上到校接卢某回去就诊。卢某父亲遂将卢某接送至奉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头桥分中心就医,经医生拍片诊断未见明显异常,故给卢某开好药后并嘱回家休息。回家后,卢某腹痛加剧,当天下午卢某父母再次带其到奉贤区奉城医院进行救治。由于救治不及时,致使卢某脾脏大量出血,被迫切除。随后,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康某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诉争焦点 校园伤害事故中,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在这起侵权纠纷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某在游戏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照顾和确保安全的义务,突然起身站立,导致原告跌落,显属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另外,原告卢某在事发时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却对学校平时的安全教育置之不理,从而直接导致在玩“跳山羊”游戏中摔倒致伤这一结果的发生。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学校在得知原告在课间摔倒受伤的情况下,已尽到了询问、注意并通知家长、协助家长送原告到医院就诊等义务,上述救助措施及时、妥当,并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故法院综合原告与被告的过错及损害结果情况酌定为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康某承担6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判案分析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采用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清晰地区分了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考虑到学生的认知与判断能力较弱而适当给予学校较多的注意义务,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在第三人侵权的场合,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也是应当具有过错。由此,对本案中各方过错责任应作如下认定: 首先,被告康某应该认识到自己突然起身站立的行为可能会给原告造成伤害,但由于被告康某疏忽大意,从而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可见,被告康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跌倒摔伤的事实,且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需要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本案中原告父母虽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其延误了原告的救治从而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因此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通知原告父亲到学校接送原告去就诊。原告父亲赶到学校将原告接走,此时起原告处于其父亲的监护之下。但其没有采取及时、妥当的救助措施,从而导致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可见,原告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另外,我们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因为原告受伤这一事件是在课间偶然发生的,该校在平时教学活动中也经常给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体育老师的关心询问、语文老师的及时通知足以说明学校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造成受害学生扩大损失的原因,主要是学生家长对这一事故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导致受害学生错过的治疗时间,从这一因果关系来看,学校对损失的扩大没有责任。 因此,本案中学校并没有承担过错责任。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及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最终认可了由学校自愿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的处理既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3-09-01 04:17:521

校园外常见的交通事故有哪些?

1.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要到市区活动,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难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的校长说:“在各个大学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生书读得越多,越不会走路,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淡薄,不仅在校园里乱骑车、乱停车,在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也时有发生。”2.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种长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高校大学生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
2023-09-01 04:18:001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

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一、法律依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二、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特征:凡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都属于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有其特殊性、突发性和不可控性,目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难点在于责任的认定。其实我认为,无端纠缠于责任没有必要,也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解决,对一些很难讲清责任的事故,应淡化责任,重在事故的处理解决。我建议通过政府出资、建立基金等多种渠道筹资的办法,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保费,并将现在的校方责任险改成校园伤害事故险。从已发生的事故看,校内易发生危险的有10个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如水电气、强酸强碱、有毒物品等)、语音室、微机室、播音室的主控室、电化多功能室、图书馆的书库、财务室、食堂、宿舍、传达室等地。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2023-09-01 04:18:081

校园事故报警求救电话是多少?

都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求助
2023-09-01 04:18:5713

校园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火灾预案,校园发生火灾事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在向 119 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立即报告中心校、县教 育局。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3、抢险救灾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 蔓延。
2023-09-01 04:19:281

校园出现伤脸事故怎么理赔?

如果消炎出现了伤脸的事故,也得看看这件事情嗯伤到什么程度嗯,经过医院的最后诊断证明,保险公司才可以给予到底能如何的赔偿。
2023-09-01 04:19:383

绩效工资方案,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案和办法。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学校要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各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分配制度,加大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拉开分配等次。对工勤人员各校要根据工勤人员的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3、对支教教师的考核按照《灞桥区教育局支教教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参照学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由区振兴办每年发交通和生活补贴3000元,同时在职称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终目标考核不占学校优秀指标。4、发放办法绩效工资由区人事局按照街道中心校人员情况核定全街道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区财政局按在册人数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校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并将分案报中心校审核后,方可通过。
2023-09-01 04:18:441

如何挑选合适的拉拉裤?

拉拉裤一定要包裹好,可以贴合pp,腰围不能勒也不太能松,像大王光羽鎏金就非常不错,伸缩膜的腰围没有橡筋,舒适满分。拉拉裤的轻薄透气也很重要,这款是独家的蜂巢芯体技术,同时满足轻薄柔软和不起坨断层,挑了那么多牌子,还是鎏金合适~
2023-09-01 04:18:454

浅谈35kV变电站的微机继电保护:智能变电站继电保护技术问答

  中图分类号:TM4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各大电力系统的容量和电网区域不断扩大。电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出现事故,从而可能导致电力系统的运行暂时中断,也可能引发更大的电力事故。所以在变电站中,人们采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电力系统的保护,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电力系统的广泛应用是电网及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保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以在电力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检测、预警等,并且可以进行相应的自救措施。随着电力改革的进行,电网规模的不断增大,对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电力工作者在不断地研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对电力系统运行的保护功能,不断地开发新型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以适应我国国民对电力不断增加的需求。   一、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特点   为了更好地保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特点如下:   可靠性是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最基本的特点。计算机在程序的指挥下,有极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因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以实现常规保护很难办到的自动纠错,即自动地识别和排除干扰,防止由于干扰而造成误动作。另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有自诊断能力,能够自动检测出计算机本身硬件的异常部分,配合多重化可以有效地防止拒动,因此可靠性很高。   由于计算机保护的特性主要由程序决定,所以不同原理的保护可以采用通用的硬件,只要改变程序就可以改变保护的特性和功能,因此可灵活地适应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   采用微型计算构成的保护,使原有型式的继电保护装置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可以找到新的解决办法。如对距离保护如何区分振荡和短路,如何识别变压器差动保护励磁涌流和内部故障等问题,都提供了许多新的原理和解决方法。   当电力系统的运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以保障电力系统供电的可靠性。对于电力系统运行来说,在故障发生时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其影响程度可大可小。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克服传统继电保护装置功能单一的缺陷,增设了故障测距、事件记录、三角极性电压判断封功能,提高了继电保护装置的保护速度。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具有自动性,它摆脱了对站里工作人员定期检查的依赖性。在电力系统中所规定范围内的元件,如果发生异常情况,无论是短路的类型,还是短路点的位置,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以第一时间发现,并且给予正确的反应动作。另外在继电保护装置中连接微机管理系统,大大提高了继电保护的灵敏性。   二、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设计   在对电力系统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设计中,一定要注意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自动识别系统的设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要正确区分其保护的元件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要可以精确地区分元件发生故障的区段,所以,在进行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设计中,需以电力系统故障的电气物理量变化为根据,结合电力系统的电压、电流等变化设计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   (一)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组成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主要作用是进行电力系统故障的检测与预警等,所以必须具有数据采集系统、微机装置的保护与管理装置等,这些基本硬件共同组成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共同为保证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做贡献。   数据采集系统主要负责采集电力系统中的各项电气物理参数,将电压与电流互感器发射的信号转化为数字信号,通过输入输出处理器传递给微机系统,以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微机装置是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核心部分,分为微机保护装置和微机管理装置。微机保护装置是继电保护的主要运行部分,它受变电所使用的软件的限制,根据不同的软件使用,确定不同的保护功能;微机管理装置的主导者是电力系统的工作人员,通过工作人员的有关操作,进行模拟量信号的输出和开关信号的输入,关系到变电站中外部继电器、操作把手等接点的运行。除此之外,为适应用户的需要,还配备了打印机,以对用户提供书面故障信息。   (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不足之处   1.语音报警慢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以在发生电力系统故障时,进行预警,但是这种语音报警的速度并不理想。当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接连操作几个开关后,报警才会响起。   2.低周减载功能重复   专门的低周减载柜的设计是不必要的,因为在每台线路保护上都有低周减载功能,重复设计则会导致资金的浪费。   3.错误使用单项供电表   在变电站中,进线分为主用和备用两路,备用回路设计计量电度表忽略了双向供电,只使用单项供电表,不符合设计要求。   三、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的应用改进策略   对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的改进,应该建立在保持原有装置功能的基础上,提高语音报警速度、加强继电档案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提高微机继电保护系统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使微机继电保护系统能够具备广的应用范围。   (一)相位校正   变压器两侧电流的相位差在超过一定限度时会引起不平衡电流,致使继电保护的准确性受到影响。所以,在实际工程中,利用星形接法处理变压器两侧的电线,将微机软件计算功能直接应用到相位校正中,调整电流差值,增加电流相位差超限的报警功能。   (二)过电流保护   35kV变电站中的复合电压启动时形成过电流,这种过电流将对电力系统调度造成影响,所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将过电流、低电压、进行过负载保护,稳定电力系统的供电功能,形成安全的后备保护系统。   (三)主变本体保护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对于小匝间短路的灵敏度较低,所以在35kV变电站中微机继电保护的应用时,应该注意这种保护死角的设置。利用微机的自动调节功能,按照主变本体内的气体保护程序,加强对于有载调压气体保护和压力释放保护对于主变本体的保护。   四、35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110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不同   由于35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110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电压上存在差异,所以两者在选择电源方面,虽然都以保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安全性为主要目的,但是在选择电源电压上还具有一定的差异;110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采用高精度、高稳定的元件来构成采样回路,这就大大降低了环境因素对继电保护误差的影响,同时增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自检功能,打破继电保护装置自检的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取消调节器件,实现调节采样精度的非现场化,并且提高装置的稳定性,这些都是35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所欠缺的;但是35kV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具有更强大的抗干扰性,降低了电磁对于装置的影响。   小结:   传统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已经适应不了电力系统的不断发展,所以电力系统的工作者加紧研究新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脚步,以求可以不断完善电力系统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事故对电力设备的损害,提高电力系统供电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从而满足我国国民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   参考文献:   [1]罗钰玲 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 人民邮电出版社.   [2]文玉玲, 孙博, 陈军. 浅谈微机继电保护[J]. 新疆电力技术, 2009, (04).   [3]徐平 变电站微机继电保护事故处理[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03) .   [4]陈德树 微机继电保护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23-09-01 04:18:461

企业宗旨怎么写?

说白了,就是你公司的业务是啥,生产什么产品,提供什么服务。
2023-09-01 04:18:463

2021第24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主题

每年9月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那么2021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主题是什么呢,的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2021第24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主题是什么,欢迎阅读! 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主题 2021年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拉开帷幕。本届推普周的主题为“普通话诵百年伟业,规范字写时代新篇”。时间为9月12日至9月18日。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历届主题 推普周·主题 第23届 同讲普通话,携手进小康。 第22届 普通话诵七十华诞,规范字书爱国情怀。 第21届 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 第20届 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 传统 文化 。 第19届 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18届 依法推广普通话,提升国家软实力。 第17届 推广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第16届 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 第15届 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14届 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第13届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第12届 热爱祖国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第11届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营造共有精神家园。 第10届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第9届 普通话——50年推广,新世纪普及。 第8届 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 第7届 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第6届 大力推广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 第5届 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第4届 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第3届 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 第2届 推广普通话,迎接新世纪。 第1届 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推广普通话宣传语 1、讲普通话,标标准准;写规范字,堂堂正正。 2、将普通话,做文明人,走小康路。 3、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4、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用规范字。 5、普通话是最美的语言 6、人人都说普通话,四海一家语相连。 7、普通话不普通,她是人们走向未来的标志,她让我们与奥运接轨,与世界接轨! 8、说地地道道普通话,做堂堂正正中国人 9、爱我大中华,讲好普通话。 10、学好普通话,沟通你我他。 11、出口成章普通话,沟通世界无极限。 12、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13、普通话,给你美丽的.人生增添一份精彩! 14、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 15、我是中国娃,爱说普通话 16、说好普通话,热爱我中华;普及普通话,世界看中华。 17、说好普通话,方便、文明又高雅。 18、学说普通话,推广靠大家。 19、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问民语,送一片真情。 20、规范字,大有用,能看清,不会错。 21、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22、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23、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24、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25、人人都讲普通话,处处盛开文明花。 26、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27、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树新形象。 28、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好学生。 29、规范语言文字,弘扬民族文化。 30、文明语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话融汇东西南北情。 2021第24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主题 相关 文章 : ★ 2021第24届全国推普周主题活动总结 ★ 2021第2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总结 ★ 2021第2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总结报告 ★ 2021第24届全国推普周主题演讲稿 ★ 2021第24届推普周活动总结范文 ★ 第2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主题活动总结 ★ 第2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总结 ★ 2021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主题演讲稿 ★ 推普周活动策划方案5篇2021 ★ 2021推普周活动方案策划5篇
2023-09-01 04:18:461

新人做电话销售的话术有哪些?

新人做电话销售的话术:1、问候语:你好、早上好、下午好,某女士先生,都可以,但是语气要坚定,不急不徐,给客户一个好的第一印象。这个时候客户一般会回应你,那你们就有了第一次的互动了,电话销售跟客户互动是特别重要的。2、寒暄过后,切入产品:根据自己的产品,找一个重大事件新闻,问问客户有没有在关注。比如你是做金融产品的,那今天股票暴涨多少个点,或是哪里挖掘出了一个金矿,这些都是很重大的事,如果他是你的潜在客户,你就成功勾起他的兴趣了,这时候再把你的产品结合进去。3、有的你说了姓名都会给你转接的,没有的话你就说:联系时间比较久了,可能离职了,可以问下现在负责人是哪位吗。4、虽然很多觉得前台难搞,我之前也看过一篇文章,说真诚坚持跟前台搞好关系,所以一般前台拒绝我的时候我下次还会打过去,可以 试着婉转的让前台帮你问下或者留个手机号等等的。5、打给总机,我们随便转一个分机,然后问下这里是XX部门吗?如果撞到了说明运气好,撞不到我们可以说:不好意思前台那边给我转错了,你可以帮我转下XX那边吗?
2023-09-01 04:18:471

港口码头建设 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吗

码头公辅区可以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标准,堆场和水工结构执行交通部定额站的港口行业施工定额,包括控制系统和供配电等,都要按着水工标准执行。
2023-09-01 04:18:482

停车管理系统给我们生活带来了那些便利?

在我国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人们日常出行效率低下,尤其在城市商务集中区域,寻找停车位成为一个最为头疼的问题,因此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到了不得不考虑的地步。而传统的停车场管理系统只解决了出入口控制的问题,对于停车场内部的停车引导、找车、快速进出等功能则鞭长莫及,而且在收费这个环节上也存在缴费方式单一、人工管理效率低下、存在收费漏洞等问题,更别说进行停车场整体的系统整合及资源优化配置了,国内一些大城市也开始重视相关的技术研究和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引进。 那么迪蒙路边停车管理系统具有那些优势? 1、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剩余空间资源,科学合理的设置路边停车泊位,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为车主停车提供方便。通过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保证系统长期运营和系统的服务质量。 2、规范道路停车秩序,减少对道路动态交通的影响。 3、提升车位周转率,缓解路边停车难问题,减少因寻找车位而产生的无效交通。 4、提高市民的用车成本,倡导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
2023-09-01 04:18:432

智能建筑系统由上层的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中心(SIC)和下层的智能化子系统构成。智能化子系统包括(  )。

【答案】:A、C、D智能建筑系统由上层的智能建筑系统集成中心(SIC)和下层的智能化子系统构成。智能化子系统包括楼宇自动化系统(BAS)、通信自动化系统(CAS)和办公自动化系统(OAS)。BAS、CAS和OAS三个子系统通过综合布线系统(PDS)连接成一个完整的智能化系统,由SIC统一监管。楼宇自动化系统(BAS)又可分为设备运行管理与监控子系统(BA)、消防(FA)子系统和安全防范(SA)子系统。
2023-09-01 04:18:431

老人与海里的主人公是谁?

老人
2023-09-01 04:18:4311

新设立公司章程

新设立公司章程范本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新设立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设立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设立公司章程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股权,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现修正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的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现修正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彩晶玻璃的研发及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现修正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   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设立公司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2023-09-01 04:18:421

现代文明与自然完美结合的阳光地带是哪?

新西兰新西兰(New Zealand),又译纽西兰,是一个政治体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混合英国式议会民主制的国家,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新西兰位于太平洋西南部,领土由南岛、北岛两大岛屿组成,以库克海峡分隔,南岛邻近南极洲,北岛与斐济及汤加相望。首都惠灵顿以及最大城市奥克兰均位于北岛 。新西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世界银行将新西兰列为世界上最方便营商的国家之一 ,其经济成功地从以农业为主,转型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化自由市场经济 。鹿茸、羊肉、奶制品和粗羊毛的出口值皆为世界第一 。新西兰也是大洋洲最美丽的国家之一,总计约有30%的国土为保护区。拥有3项世界遗产、14个国家公园、3座海洋公园、数百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区   1)自然景观  火山地热景观:这是最具新西兰特色的奇观,在世界上其它地方很难见到。代表地区是位于新西兰北岛中部的罗托鲁阿(Rotorua).陶波(Taupo)两座城市。  罗托鲁阿:北岛最负盛名的旅游观光地,这里最有特色的当属火山地热喷泉。地底深处的高压地热夹带着水气,喷射直冲云天,高度可达30米,场面十分壮观。在这里可以亲眼目睹热气蒸腾的火焰山、泥桨翻滚的青蛙池、开水锅般沸腾的硫磺泉、云雾缭绕的盘丝洞,还可以领略闻名世界的玻里尼西亚地热温泉,浸泡在弥漫着白色硫磺气味的露天温泉池中,会让人忘记一切烦恼。  陶波:这里有世界上第一座利用地热发电的工厂,而且可以观赏到新西兰最大的火山湖——陶波湖。湖面辽阔,碧波微澜,风光旖旎,适合各种水上运动。  莹火虫洞:位于北岛,被毛利人誉为世界第七大奇观。萤火虫洞是个巨大的石灰岩,洞顶有大量萤火虫聚集。游客可以乘坐特制的小船从低下河进入,洞内幽深,流水淙淙,于一片静谧中欣赏萤火虫所构成的漫天星空,恍如置身浩瀚夜空。  岛屿湾:位于北岛东北部,150多个岛屿星罗其间,各具特色。岛屿湾以碧蓝的海水和明媚的阳光著称,海水温暖,冬季也在20度以上,素有无冬海湾的美誉,一年四季游客如云。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使这里成为海豚的乐园。海豚生性活泼,喜欢与人亲近,经常可以看到游人在蔚蓝的海水中与海豚嬉戏。  2)人文景观  千帆之都奥克兰  奥克兰位于新西兰北岛中央偏北地带,是新西兰最繁华的大都市,也是经济商业中心。整个城市除了西侧与南侧的狭长地带外,均被一片水泽环绕,当地居民爱极了这片水域,他们在水上嬉戏、游泳、冲浪、潜水,处处流露出一片悠闲气氛,别有一番海港城市的浪漫。在奥克兰,全城上下都酷爱扬帆出海,人平均拥有的船只数是全球之冠,种类各异的游艇密密地停靠在泊位上,抬眼远望,白帆点点,若隐若现,给无垠的海面平添了许多活泼与生气,所以奥克兰有"千帆之都"的美誉。  文化之都惠灵顿  新西兰的首都惠灵顿位于北岛的南端,三面环山,一面临海,天气和暖,阳光充沛,是世界上最美丽的都市之一。整个城市平和宁静,没有大都市的喧嚣,却处处给人温馨安定的感觉。这里少有高楼大厦,公益性的建筑却非常多,显得人情味十足。惠灵顿街头有着鲜明的酒吧、咖啡文化特色,这里人均拥有的酒吧和咖啡馆数量甚至超过了纽约。  毛利民俗文化村  毛利人是新西兰的土著人,是这片土地最早的主人。新西兰北岛上有不少毛利族人的文化村,其中罗托鲁阿更是毛利文化的中心。游客可深入到文化村里,欣赏独特的毛利歌舞表演,体验毛利人的日常生活,观看毛利人或古朴或精致的雕刻、编织等手工艺品,藉此了解毛利族人的历史、文化和传统。
2023-09-01 04:18:401

和平街第一中学莲葩园校区分数

2022年最低分数线是611分。和平街第一中学创建于1960年,是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是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于一体的一校六址12年制学校。学校秉承“立志,勤奋,求实,开拓”的校训,积淀了“和合一致、和睦同心、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和合”文化,确立了“让每一个学生在自信中成长,让每一位教师在阳光中工作”的办学理念,构建十二年一体化“和合”课程体系,搭建了如“翱翔计划”、“后备人才等高端发展平台,助力学生“强基计划”竞争力。
2023-09-01 04:18:381

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能力培养方案:语言文字能力培养方案

我校把推广普及普通话作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学生的培养目标,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还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的培养纳入学校课程标准,在学校培养目标中明确规定:“学校全面推广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推行规范汉字(以《汉字简化方案》为准)。 目前,高等学校大学生的语言文字水平呈普遍下降趋势。校园里,无论是海报、宣传栏,还是学生个人请假条、作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等,错字病句、生造词语、不规范汉字、行文晦涩、逻辑混用能力。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教学与实践体系。学校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提高学生能力是学校的重要教学任务。语言文字能力作为学生工作、生活、学习的基本能力,必须要得到提高和强化。基于学生对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要求,结合学校课程教学,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教学与实践体系。教学内容上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语言应用说,二是文字应用写,也就是书面表达和口语表达两个方面,从手段上分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 校内首先可以通过开设相关的一系列课程来实现。针对不同的专业岗位需求,要求专业必须开设与此相关的专业课程。对语言文字应用方面没有特别要求的专业必须开设选修课程,比如《普通话》、《演讲与口才》、《常见应用文写作》、《基础写作》等课程。其次,学校可以搭建更多的语言实践平台,让大部分学生有机会参与,目前大部分学校都会举行辩论赛、演讲比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但是参与面不广,所以扩大活动参与面很重要。以辩论赛为例,通常先由系部选拔,然后再择优推荐参加学校比赛。参与的同学也最多几十个。我们可以把这种活动推广到班级,要求每个班所有同学参与进来,然后择优一级一级推荐。这样就能实现其实践参与的普遍性。 各系部开展普通话培训,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强学生普通话训练和书写规范化训练,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和文化修养”。学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规范的普通话。学校教师之间、教师学生之间对话交流使用规范的普通话,在网络交流以及平时领导开会、做报告时,都使用规范的普通话,尽管人际交往中存在着口语、俗语、甚至口头禅,但都统一采用标准的汉民族语言文字,努力使交流顺畅,不存在语言沟通上的障碍。切实发挥语言课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培养。并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强学生普通话训练和书写规范化训练,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和文化修养。从学校实际出发,我校就各系部分别从口语表达、写作,课内训练等方面制定学生语言文字能力要求和各项培训工作,并认真落实,效果良好,我们有培训内容,有能力目标,在师生努力下,学生口语表达能力提高了,能情景对话,即兴演讲。同时,在课堂教学中,我校注重听说读写能力训练的常规化,重视语言习惯养成,狠抓预习常规,诵读常规,明确提出诵读要求,加强听课常规和作业常规检查,开辟阅报栏,开放图书馆,办手抄报,多写精评。 在写字教学与训练方面,我校做了以下工作: 一、明确规定写字教学的要求和各专业重点。 二、全体老师应重视写字教学:每学期举行一次写字基本功比赛,举办书法展。 三、加强写字教学常规管理,为写字教学创造良好环 四、开展学生书法比赛系列活动,如毛笔、钢笔、硬笔书法比赛或书法作品展。 校外实践是校内实践的延伸,实现语言文字的学以致用。我们可以结合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来开展实践活动。大部分同学在校期间都会不同程度的校外兼职,而根据了解,最常见的兼职形式就是做产品市场营销,通俗一点就是发广告传单、促销。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锻炼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能力的途径。因此,作为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多参与这样的校外实践活动,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将学生校外兼职作为一门课程纳入课程体系,要求修满一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字是载体的载体。语言文字的工具性决定了其应用能力的高低关系到个人素质的高低。在以就业为导向,努力提高大学生专业素质的高职院校,必须重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升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让学生在实际应用中充满沟通表达的自信意识。这不仅仅是教学改革的需要,也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更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精神,深入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促进我校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意识,努力提高每一个学生普通话的水平,形成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风气,养成说普通话的良好风尚,制定学生普通话培训计划。 二、工作目标 通过普通话培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校学生生对推广普通话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学生普通话水平,形成一种自觉学习普通话、使用普通话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使用普通话的宣传力度,在校园内适当的地方悬挂或粘贴宣传使用普通话的永久性标语。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关注社会文化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尤其要充分利用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开展,让讲普通话和写规范字深入人心。 (二)把普通话日常培训与日常教育教学相结合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学生日常的课堂学习是学习和运用普通话的最好实践。要掌握好普通话,必须结合日常工作不断运用,在运用中吸取新知识,在学习——实践——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校园内一律说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校园语言”。 (三)加强检查评估、注重资料收集 加强学生在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一是将这项工作纳入学生个人评估指标体系和团队活动; 二是列入学生素质评估的内容。 进一步规范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求全校学生在校内所有活动中一律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真正成为我校的校园语言。 注重过程性资料、文档收集。 四、学生语言文字能力培训要求: 1.在课堂上能专心听讲,做好听课笔记。2.课堂内外讨论问题,能听出讨论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 3.乐于参与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 4.能根据交流的对象和场合,做简单的发言。 5.与别人交谈,态度自然大方,有礼貌。 6.能用普通话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7.养成默读习惯,有一定的速度,阅读一般的现代文每分钟不少于400字。 8.能较熟练地运用略读和浏览的方法,扩大阅读范围,拓展自己的视野。 9.在使用硬笔熟练地书写正楷字的基础上,学写规范汉字,提高书写的速度。 10.会写日记、读书笔记,对所读文章的感受或评论做到有观点,有分析,有依据,有见解。 11.综合运用叙述,描写,说明,抒情等表达方式,写出有感情,有内容,有条理的文章。 五、学生语言文字能力培训落实方法: (一)针对七八年级采取以下落实方法: 1.通过生字词的小测, 单元测试 和期中、期末考试,来检查学生的听课效果。 2.课堂上鼓励学生踊跃发言,表达自己的见解。 3.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朗诵兴趣小组、书法兴趣小组、写作兴趣小组等。 4.让部分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取得良好的成绩。 5.要求学生每天练一页字,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二)针对各年级的特点采取以下落实方法: 1.背诵 对课本要求背诵的篇章,在指导学生背诵、默写时,要求读准字音、正确书写,对容易误读、错写的字加以强调。 2.语言综合表达 在指导学生复习中考试题中的语言综合表达这一项时,引导学生养成语言表达规范、简明、连贯得体的习惯。在课堂与课后将书面表达与口头表达结合,相辅相成。既提高试题应对能力,又提高语言实际应用能力。如修改病句时,指导学生既要能改正提供的病句,平时说话、写作时也要避免病句的出现。 3.作文 写作是一种综合能力,修改文章也是一种综合能力。指导学生写作时要做到文从字顺,书写正确、工整,并尽量达到语言流畅优美。 指导学生修改别人的文章,修改其中不通顺的句子,锤炼词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掉那些生造、晦涩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词语,选用通行、意思显豁、明确的词语; 二是选择分量恰当、表现力强的词语),恰当地删繁就减和补充增益。写和改珠联璧合,对学生语言文字能力的提高大有裨益。 4.其他 可通过拟对联、编短信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u2002六、总结 普通话是我们国家在规范国家语言文字的一向重要工具,我们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应努力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把普通话的推广落到实处,争取做好各项文字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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