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2023-09-09 05:41:28
共1条回复
nicehost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需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推荐

公务员法有几版

公务员法有6版。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者:人民,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年:2005-4。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年:2010-8。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者: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2005-4。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者:本社,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年:2005-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年:2005-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年:2005-4。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系列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译者:沙马古哈,出版社: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年:2012-2。
2023-09-01 13:35: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具体职位的规定。   一、职位的概念与特性   职位是机关分配给其所属公务员担任的具体岗位。公务员的职位具有如下特性:(1)职位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机关作为组织体,需要将自身职能加以分解后分配给其管辖的具体公务员来承担。职位是人和事结合的微观单元,它一方面对应着对事的管辖职能,另一方面对应着具体公务员,适合作为机关职能的载体。(2)职位作为机关的一个岗位,应由具体的公务员担任,但它本身存在于公务员之先,人员变动对职位也没有影响。在没有合适的人选时职位也可以空缺。(3)职位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职位赋予公务员个人具体的工作任务,其中既包括职权又包括职责。(4)职位数量具有有限性。   二、设置职位的依据   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管理和实行职位分类的重要环节。进行职位设置时,应当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按批准的“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方案确定的编制、职数等进行。在职位设置上,应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既要突出机关的重要职能任务,又要兼顾服务性、保障性的工作。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者搞变相升格。不同职位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各个职位能够协调配合,相互协作。   职位设置还应考虑每一职位有适当的工作量,按照满负荷工作的要求,保障每个职位的任职人员,既不会超负荷工作,也不会无所事事。   职位设定以后,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化。由于机关职能的增加或者减少、办公手段和条件的改善、工作效率的提高或者内设机构职能的调整等原因,可以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说明理由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前者要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明确由什么样的人来干。   机关一般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的方式确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职位名称。(2)职位代码,指每一职位的代表号码。(3)工作项目,指按照工作职责列出职位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项目。(4)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5)所需知识和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6)转任和升迁的方向。(7)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职位说明书可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也可由各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岗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后应交机关人事部门复核,并报机关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机关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增设或者变更职位的,应按照设置职位的程序,明确新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
2023-09-01 13:35:181

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什么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2023-09-01 13:35:311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职位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一旦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应当回避的关系,因而不能报考。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2023-09-01 13:35:491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政务处分警告的期限为六个月。所谓公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初次之外,还要看公务员所在具体身份的省政府具体行政规定或者实施细则。
2023-09-01 13:35:591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2023-09-01 13:36:211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什么?

(一)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二)公务员义务和权利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总结我国人事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1)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权利;(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01 13:36: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释义】本条是关于任命公务员应受编制和职数限制的规定。   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分类的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任务轻重及所需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因此,各机关任命公务员要受到编制和职数的限制,不能超编或超职数范围任命。   一、要在编制限额内任命   所谓编制,是指一个机关的人员定额。编制就是根据工作岗位设定员额,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核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编制工作是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的大事,具有法律性、严肃性,任何单位都不得超编。在编制限额内,就是要求任命公务员时,不得超过该机构的编制总量。一般来说,正常的内部晋升和降职都不会涉及到编制的问题,主要是新录用公务员时,必须在编制的限额内。要求在编制限额内任职,目的是遵循精简原则,防止公务员队伍的不合理膨胀。   二、要在职数内任命公务员   职数就是职位的数量。每一个职位都有确定的数量。比如,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又如,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再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副部级行政机构中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相当于本单位的正司级和副司级)。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增加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的,应报人事部核准。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三)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四)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职数与编制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机关任命公务员不仅不能超过该机关的编制,也不能超过所要任命的公务员职务的职数。比如,某机关有编制200人,有内设正局级机构10个,相应有10个正局长职数。现该机关实有人数190人,尚缺编10人,但10个局长职位均已有人担任,因此,该机关不能再任命局长职务。   三、要有相应职位的空缺   职位是在机关中设置的,可供符合条件的人担任一定职务的位置,即工作岗位。职位是以事(即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的资格条件)为中心设置的,可供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内担任而不随人带走。所谓一人一职,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一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职位,二是一个职位只能有一个公务员来担任。因此,任命公务员时,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023-09-01 13:36: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释义】本条是对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而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1.规定机关就其错误的人事处理向公务员承担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机关不仅要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在机关内部的公务员管理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依法办事。本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决定,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对公务员承担法律责任,正是依法管理原则的体现,也是机关实行以人为本和有错必纠原则的体现。   2.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既负有法定的义务,也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公民,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同时也要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二、“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范围   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具体的人事处理”对其他公务员不产生影响。除具体的人事处理外,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还有一类属于非具体的人事处理,例如在机构改革中,政府决定撤并某类机构,这种撤并决定涉及机构中的人员的职位与人事关系的变动,也属于一种人事处理决定,但它是针对不特定人员的人事处理,一般是由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属于行政法上的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的人事处理”范围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如录用、考核、职务的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等等。机关的人事处理,根据对公务员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性和不利的人事处理。录用、奖励、职务晋升的决定等,均属于授益性的人事处理。辞退、处分等属于不利的人事处理。一些人事处理是属于授益性的,还是属于不利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机关作出的交流决定,如果符合公务员的个人意愿,对该公务员来说是授益性的,否则则为不利的人事处理。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将机关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因此,一项具体人事处理是否错误,是由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来认定。一般来说,“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即为违法的人事处理,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主体资格不合法,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超越权限,或者人事处理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以及人事处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有时“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与“违法的具体人事处理”并不完全等同。有些违法的人事处理,在形式上或者主体上有瑕疵,但经过补正后其效力不受影响,作出决定的机关无须撤销该决定,而只需承担补正的责任。“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则是给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影响,并且应当是予以撤销的决定。   三、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首先应当予以纠正。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处理机关应当就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划分,行政责任分为:1.行为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2.精神责任,包括通过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4.人身责任,例如行政拘留。   根据本法的规定,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赔礼道歉适用于行为人因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有时也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标准,本法未作明确规定。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予以赔偿。但该法对公务员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请求行政赔偿,未作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能否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存在争论。一种意见主张,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违法,侵犯公务员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理由是,第一,任何纠纷都有必要用特定的手段加以解决,而公务员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可通过内部管理程序解决,而公务员管理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没有有效的内部解决制度,因而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按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凡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无论是外部行为,还是内部行为,只要是违法侵权造成损害的,都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2023-09-01 13:36:481

公务员法是关于公务员什么的法律

法律分析:1、公务员法是管理公务员的法律。2、包括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职务职级,录用和辞退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1 13:37:131

什么是公务员法

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
2023-09-01 13:37:262

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

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主法是《公务员法》,中组部相继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辞退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公务员转任规定》等配套法规,近期又公开发布了《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登记办法》《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等文件。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规定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公务员范围规定》规定 为了明确公务员范围,规范公务员管理,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公务员登记办法》规定 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规定 为了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023-09-01 13:37:371

2020年新公务员法全文

新公务员法共有十八章,113条,可在全国人大网进行查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1 13:37:471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什么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动议;(二)民主推荐;(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五)履行任职手续。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23-09-01 13:37:562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很多,具体可以根据《公务员法》进行确认。《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01 13:38:281

实施公务员法意义

法律分析: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09-01 13:38:371

违反公务员法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09-01 13:38:451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 )、权利和管理。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 D)、权利和管理。A.担当B.信念C.责任D.义务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承担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2023-09-01 13:38:531

公务员法最新版本是哪一年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9-01 13:39:141

《公务员法》是什么时候起开始实施的?

公务员法实施时间是201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3-09-01 13:39:241

我国《公务员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1.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2.主要内容领导职务(1)职务非领导职务(2)录取①录用方式②试用期:一年③不得录取的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平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3)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公务员 选任制(4)职务任免 委任制领导成员:任期制(5) 晋升任职降职(6)奖励 (7)惩戒(8)培训(9)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10)回避。(11)工资福利保险(12)辞职辞退(13)退休(14)申诉控告
2023-09-01 13:39:461

贵州省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公务员是我国的正式编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员法里面对公务员的相关奖惩制度是规定的十分详细的,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奖惩是必须要明确的规定出来,方便管理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以上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的介绍。如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奖惩是我们国家对公务员的基本掌控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那么整个集体将会造成一种混乱的局面。
2023-09-01 13:40:501

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01 13:41:001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一)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二)公务员义务和权利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总结我国人事管理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1)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权利;(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01 13:41:301

公务员法的介绍

《公务员法》是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2023-09-01 13:41:421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释义】本条是关于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的规定。一、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主要是从控制国家机关规模,防止机构膨胀的角度来考虑的。编制,是指机关根据机构设置性质及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而确定的人员定额和职位分配。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制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确定国家机关的编制时,必须遵循因事设人原则、精简原则、效能原则等。编制工作是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的大事,具有法定性,任何单位的人员总额都不得超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定录用计划时,必须坚持只有在缺编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录用名额。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从优化机关内部工作的角度来考虑的。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在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设置职位,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某一职位上的工作任务及权限是该机关职能分解的最小单位。不同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是不同的。出现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某一部分工作任务无人执行,影响到机关的工作效能,这时才有录用公务员的必要。如果没有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各职位上的职责都有人履行,且该机关已满编,无须录用新人员。根据以上两个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一般是年度的。编制工作的主要步骤是现有各用人部门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拟增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等。然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予以确定。
2023-09-01 13:42:021

公务员法的适用什么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二是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三是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1 13:42:251

公务员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的真正含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将自己有限的时间投入到无限的为社会做贡献中去。更多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请参考:四川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23-09-01 13:42:373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的区别?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与公务员的根本区别就是,公务员是行政编制,而参公人员的编制为事业编制。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也就是说参公管理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其中人员编制也是事业,只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2、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完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行公务员登记,包括所有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险,退休后的待遇,职务任免,升降,回避、辞退等全部和公务员一样进行。中央党群机关的很多单位,国务院系统,各省地县市,都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2023-09-01 13:43: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9-01 13:43:132

公务员包括哪些人

公务员:就是国家公共服务人员,国家公务员主要包括公安局、人事局、检察院、法院、国、地税务局还有城管也是,成为公务员必须要经过考核。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2023-09-01 13:43:506

公务员法是何年人大会议通过的?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陕西人事考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陕西人事考试网祝您早日解决问题,生活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23-09-01 13:45:332

国家公务员 处罚条例全文

公务员法有规定,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023-09-01 13:45: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考核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讲的公务员考核程序,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的时候,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而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或阶段。公务员考核程序,主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在考核过程中,主管领导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时,要事先听取群众意见。另一方面,在考核时,由部门负责人领导考核组织、确定考核等次,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考核工作,目的是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过去干部考核工作中由领导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现象的发生。   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主要有以下程序:   1.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年度考核的第一项程序,是指被考核的公务员将自己本年度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个人总结要说明工作成绩,也要实事求是的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个人总结的优点是被考核者对自己的情况最了解,总结比较全面,也有利于被考核者作自我反思。不足是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有时会对错误与不足避重就轻。   2.听取群众意见。各单位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参与考核评议工作。方式主要有找公务员谈心、听取汇报、群众反映等。听取群众意见是群众路线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反映,目的是使领导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考核结果的全面、客观、准确。  3.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主管领导就是公务员的上一级主管的领导。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主要考虑到主管领导负责平时的考核工作,和被考核公务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对公务员的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主管领导是公务员的直接,有权威对公务员的考核作出建议。   4.机关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在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的等次意见后,一般还有一个复核的程序,即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机关负责人便可签字同意,予以确认。如果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合适的,可以否决经审核的主管领导的考核意见,亲自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在实践中,有时机关负责人可以授权考核委员会来最后确定考核意见。   二、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所谓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相应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023-09-01 13:45:551

公务员法修订主要遵循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中国特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巩固改革成果;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完善制度举措;四是坚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1 13:46:021

2020年新公务员法全文

新公务员法共有十八章,113条,可在全国人大网进行查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1 13:46:121

什么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1概述编辑定义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简称。 一般代表着享受公务员的待遇,编制属于事业编身份的人员。基本特征1、参公人员录用、考核、晋级、工资待遇、福利与本地区公务员基本相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约束;2、参公人员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本身不是“公务员”身份(广东,浙江,山东等除外);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全是参公人员。必须是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才是参公人员;那些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不是参公人员,他们依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工勤人员。2范围和对象编辑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资格条件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性质在社会上有一些部分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人的编制应该属于事业编制。但国家有规定,这些单位可列为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这类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前,一般名为事业单位,却行使行政职能,代表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属于应列为行政单位及落实行政待遇,未落实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在这些单位内正常工作的人,也就是参公人员了。3相关区别编辑区别参公人员不是正式行政编制,在某种程度上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在人事任用上现在相关政策尚不明朗,因此“转任”的时候会比行政编制的公务员遇到更多的阻力(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除外),其它方面和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包括管理、工资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待遇等)。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1、从机构序列上讲,我国的机构分为:党的机关(即是通常所说的党委部门,包括党委办、组纪宣等几大部门)、政府机关(即为政府工作部门如政府办、人社局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这通常被称为“七类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列为行政机关,其人员身份为公务员,这是中国的特色。这七类机关都是行政机关,也即是通常所称的机关,其使用编制类型为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部分单位还有军转安置编制),所对应的人员为公务员或机关工人(通常为驾驶员)。2、事业单位,一般指的是承担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其典型代表为医院、学校等,都使用事业编制,其人员称为事业人员。某些单位将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卫生执法大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等等)批准其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人员就是通常所说的参公管理人员。参公人员其本质还是事业人员,其事业编制类型仍然是事业编制,只不过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必须要实行公务员登记,参公人员也要进行参公登记;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参公人员也参照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参公人员也如此。并且参照公务员相应定为科员、副主任科员等公务员才能有的职位,在工资待遇上跟同级别的公务员一致。与工勤人员的区别参照公务员管理后和工勤人员相比待遇上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个差距在不同的单位也不一样,看你们那里怎么操作的。编制上也有不同,主要体现在进入上不同,参公人员进入要市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批,而工勤人员县级部门就可以审批,单位可以自行决定聘用,在晋升上不同,参公人员一般走的是干部晋升路线,而工勤人员一般走工人晋升路线。三是出口不同。参公人员管理是按照公务员进行的,而工勤人员一般是聘用的。经费来源不同,参公人员的人头费什么的是由财政保障的,工勤人员的是没有人头费的,人员待遇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问题一、人社部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参公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各省各自为政,政策五花八门,一片混乱现象。二、普遍存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转变身份后的身份、工资待遇大幅降低问题。违背“就高不就低”原则,且无处问津。三、人员交流问题。虽然都是在执行一套《公务员法》,但没有制定参公人员与公务员互相交流的改革办法。四、工勤人员确认问题。
2023-09-01 13:46:475

公务员法实施时间是多久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时间是201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实施时间是201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23-09-01 13:47:171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法》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23-09-01 13:47:292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开始施行,是在2006年公务员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调整,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1 13:47:531

亚控KingWater智慧水务生产管控平台是做什么的?

KingWater是一款面向供水、排水、污水等水务行业的智慧水务生产管控系统的应用与开发平台产品,能够帮助水司、水务行业集成商、智慧水务系统实施商等快速构建生产计划、߅生产调度、水质、能耗、设备、物资、库存等多个管控系统,产品依托WellinOS云操作系统研发,通过全组态、全配置式帮助课后快速实现智慧水务“百种千条”的软件需求,进而快速构建智慧水务大平台。前几天亚控科技的系列产品还亮相了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在他们家的公众号上就有详细的介绍,可以去看看。
2023-09-01 13:35:031

肖霞的论文著作

一、已发表文章  1、《夏目漱石和他的小说“心”》,《山东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现代日本社会的占卜文化》,《民俗研究》1995年第3期。  3、《文化要素与日本语表达方式》,《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  4、《日本茶道艺术的文化蕴含》,《民俗研究》1996年第3期。  5、《三葵亭卖茶流——日本茶道散记》,《民俗研究》1999年第1期(CSSCI)。  6、《“熟田津”歌的研究与欣赏 ——《万叶集》第一卷第八首歌之解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CSSCI)。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外国文学研究》1999.12.全文转载) 。  7、《茶道、自然与日本人的心》,《民俗研究》1999年第4期(CSSCI)。  8、《论日语教学中文化导入的重要性》,《山东外语教学》2001第3期。  9、《论“春秋竞怜判歌”的创作艺术表现——〈万叶集〉第一卷第十六首歌的研究与欣赏》,《文史哲》2001第2期(CSS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外国文学研究》2001.8.全文转载)。  10、《论小说雪国的民族文化蕴含》,《民俗研究》2001第2期。  11、《在神圣和凡俗之间——关于日本地藏菩萨信仰的文化思考》,《民俗研究》2002年第3期。  12、《论三岛由纪夫小说〈禁色〉的哲理性》,《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第2期。  13、《摄取与流变——论日本浪漫主义对“五.四”时期浪漫主义的影响》,《青岛海洋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第2期 。  14、《融合与积淀——日本文化模式与儒学的影响》,《东岳论丛》2002第3期  15、《论“三轮山之歌”的创作及其艺术特色——日本《万叶集》第17-19首歌的研究与读解》,《山东外语教学》2002年第3期。  16、《儒家“家”文化的遗传与变异——日本社会文化中的“家户”观念与集团意识》,《理论学刊》2002年第2期。  17、《论日本明治时期浪漫主义的文学评论及文艺思想——从北村透谷到高山樗牛》,《文史哲》2003年第1期(CSSCI)。  18、《论留日作家早起浪漫主义思想的形成》,《山东理工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9、《论日本新浪漫主义文学的特性及代表人物》,《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2期(CSSCI)。  20、《日本之桥与成仿吾早期浪漫主义文学理论的形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21、《日本明治时期浪漫主义文学的局限》,《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CSSCI)。  22、《日本浪漫主义文学的发展及特征》,《外国文学》2003年第4期(CSSCI)。  23、《日本文学对张资平早期浪漫主义创作的影响》,《齐鲁学刊》2003年第4期(CSSCI)。  24、《论岛崎藤村早期浪漫主义思想》,《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25、《基督教文化对诞生期日本浪漫主义文学的影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7月第17卷第3期。  26、《女性的觉醒与解放》,《东岳论丛》2004年第6期。  27、《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本科日语教学水平》,《21世纪中国日语教育研究》(论文集),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28、《跨文化的选择与接受——论高校日语专业文学课的教学方式与方法》,《山东外语教学》2004年第5期。  29、《论樋口一叶的浪漫主义文学创作》,《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1期。  30、《比较文学对日语教学的刷新及意义》,《山东外语教学》2005年第6期。  31、《论森鸥外的早期文学创作—对生命的探求与“告白”》,《东北亚论坛》2006年第2期(CSSCI)。  32、《论三木露风的诗歌创作特色》,《山东外语教学》2006年第5期。  33、《论平冢雷鸟的女性解放思想》,《山东外语教学》2007年第6期。  34、《平冢雷鸟与女性团体“青鞜社”的创立》,《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  35、《比较文化视野中木下杢太郎的文学探索》,《日本学刊》2007年第6期(CSSCI)。(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文学研究》2008年第2期全文转载)。  36、《元始,女性是太阳——评平冢雷鸟的恋爱观和女性观》,《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总第5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外国文学研究》2009年第1期全文转载)。  37、《爱默生对德富苏峰文学创作理念的影响》,《东岳论丛》2009年第5期(CSSCI)。  38、《圆地文子文学中的女性形象》(2/2),《日本学论丛》(论文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3月。  39、《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宫本百合子文学》(2/2),《山东外语教学》2009年第2期。  40、《社会动员:日本近代女性解放运动的肇始》,《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CSSCI)。  41、《略论日本社会文化中的“道”》,《民俗研究》2009年第4期(CSSCI)。  42、《日本近代女性解放思想的摄取与传播》,《日本学研究》(第二十期),学苑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  43、《日本近代浪漫主义与“五四”文学——以早期留日作家为中心》,《多元文化互动中的文学对话》(中国比较文学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究会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  44、《文学叙事:日本近代女性解放的理性诉求》,《山东外语教学》2010年第2期。  45、《突围与建构:论日本现代女性文学的发展》,《文史哲》2010年第5期(CSSCI)。  46、《论川端康成文学的佛教精神与宗教情怀》,《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CSSCI)。  二、已出版著作  专著:《浪漫主义:日本之桥与五四文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  专著:《日本近代浪漫主义文学与基督教》,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  专著:《全球化语境中的日本女性文学》(合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  编著:《日本文学史》(日文版,“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  编著:《日本现代文学发展轨迹——作家及其作品》,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
2023-09-01 13:35:051

什么是事业单位面试?

事业单位更多地是单位自主招录,有更大的自主性,所以面试的形式会更加灵活一些。从根本上而言,事业单位同样是以结构化面试为主,出题也是结构化面试大纲提出来的。但是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情况下是面向专业性人才,因此往往会以结构化为主再追加专业面试题,也有一些事业单位以半结构化的形式考察。事业单位面试考官是由考生所报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会同本地组织人事部门、报考单位领导组成的考官团进行面试。事业单位面试会显得更加小范围,考生面对的考官有可能是本单位部门的领导事业单位面试偏重考察我们的实际办事能力,所以题型偏向应变能力、职位比配、综合分析能力(社会现象类),人际关系交往能力,而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哲理性的综合分析题、演讲等题型考查的很少事业单位是更加注重实操,少部分岗位可能会考专业内容,其中以医疗岗位和教师居多,医疗岗位可能在结构化的基础上增加实操;教师岗位可能增加试讲
2023-09-01 13:35:055

制造业具体包括哪些行业?

制造业是指机械工业时代对制造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大型工具、工业品与生活消费产品的行业。中国的制造业分为三类:1、一类是轻纺工业,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加工、服装、纺织、皮革、木材加工、家具、印刷等,占我国制造业比重为30.2%。2、一类为资源加工工业,包括石油化工、化学纤维、医药制造业、橡胶、塑料、黑色金属等,占33%。3、一类为机械、电子制造业,其中包括机床、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仪器等,约占35.5%。扩展资料:制造业制造环境:制造业的制造活动是多样的,根据生产制造的目的和前提,制造环境以分为定货生产、装配生产、工程生产和备货生产等4种制造方法。1、工程生产的交货时间通常比定货生产、装配生产和备货生产都长。2、这也就是制造业的生产销售环境,它们提前期的长短和工厂的制造配置方式是不同的。3、有时在一个公司里,同时混合存在着多种制造方法。4、订货生产:能够制造多种产品,只保持少量产成品库存,生产提前期短,交货期也短。订货生产主要关心生产计划与控制。因为在订货生产中,大部分是新的订单,重复作业的比率不高,所以迅速地报告问题与更快地作出反应,以解决机器安装、物料计划更改等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造业
2023-09-01 13:35:061

通信设备对通信电源的要求有那几个方面?

稳定性,持续性。各种环境的适应性,散热性。。。
2023-09-01 13:35:062

初中语文学什么

  初中语文学生字、解词、句子、修辞、写作手法、名著、古诗、阅读课内、课外、现代文、文言文、记叙文、议论文、散文、说明文、小说、古诗赏析、写作记叙文、议论文、应用文。   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被简称为“三维目标”,对基础教育阶段教材编写、教学实施、教学评价、学业评价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一目标体系下,各学科的课程标准都强调培养学生积极情感(体验)的态度目标,各学科的教材都强调对道德及价值观教育目标的实现,并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全面、深入地挖掘、展示出不同学科在实现道德价值观教育上的不同价值。
2023-09-01 13:35:011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1 13:34:581

比喻词有哪些

似如好像
2023-09-01 13:34:5714

在看通信电源的介绍中,有一次下电和二次下电的说法,请问一次下电和二次下电都代表什么意思?

在市电停电的时候,蓄电池对无线设备和传输设备放电。当电压放到一定数值的时候,自动断开对无线设备的供电,这就是一次下电。然后继续对传输设备提供保障,当电压又到某一数值时,达到蓄电池的最大放电深度的时候,断开对传输设备的供电,这就是二次下电。一次下电和二次下电在开关电源输出母排上有标示,无线设备接一次下电端子,传输设备接二次下电端子。这样做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的损失。有点像女人怀孕遭流产的时候先是想大人小孩一起保,后来事情严重了只能保大人了这种。
2023-09-01 13:34:561

中国的民生问题都有哪些

“十二五”规划相关的热点话题和问题。如 “十二五”规划国计民生主要发展目标,农业发展、农村改革与农民增收问题,教育改革与收费负担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保障难题,人口与就业问题,全民社会保障问题,住房问题,收入分配增长问题,农民工问题与城镇贫困弱势群体问题,国家经济增长与民生民富问题,法制化建设与推进司法公正问题,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等民生问题。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国计民生发展目标主要有哪些     “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哪些成就在民生建设方面有哪些温暖人心的答卷  “十二五”时期我们国家会有怎样的变化 ?我们的生活又会有怎样的变化  “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未来发展目标与重大战略任务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农业发展、农村改革与农民增收问题如何解决广大农民会得到哪些实惠    “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民将得到哪些新的实惠  “十二五”时期城乡二元体制能够打破吗  “十二五”时期将采取哪些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十二五”时期怎样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扩大农民的消费  “十二五”时期农民住房保障建设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孩子入托难、上学难、收费高、负担重等教育问题有哪些解决方案      “十二五”时期应怎样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  “十二五”时期应怎样更好地推进教育改革实现教育公平目标  “十二五”时期高考制度将怎样改革  “十二五”时期应该怎样确保孩子在学校的安全  “十二五”时期怎样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看病贵、看病难、医护人员待遇偏低与医患纠纷等医疗保障难题如何  “十二五”时期推进医疗改革老百姓能得到哪些实惠  “十二五”时期新医改方案有何重大突破  “十二五”时期如何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全面统筹  “十二五”时期公立医院为百姓服务的公益性如何体现?医患紧张关系和矛盾如何化解  “十二五”时期怎样才能让困难群体、困难地区的群众享有医疗保障?具体措施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人口与就业问题会有哪些解决办法  “十二五”时期我国劳动力需求和就业形势如何?将会出现哪些新的变化  “十二五”时期怎样解决就业难问题?如何实现充分就业  “十二五”时期大学毕业生工作好找吗?如何合理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  “十二五” 时期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会有哪些值得我们期待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五”时期我国人口问题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国家将会出台哪些政策来应对“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全民社会保障目标能否实现广大农民工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会得到进一步保障吗    “十二五”时期社保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应怎样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二五”时期新农保制度实施政策措施有哪些  “十二五”时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着力点在哪里  “十二五”时期怎样加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住房问题将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实现平稳回落“住有所居”的目标能够实现吗    “十二五”时期疯涨的房价能够回归理性吗  “十二五”时期能够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吗  “十二五”时期住房调控将会采取怎样的政策措施百姓受益程度如何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能否取得突破性进展,工资收入能够赶上GDP增长吗    “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关键点和突破口在哪里  “十二五”时期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注意和避免哪些问题?  “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收入会增加吗,广大百姓的工资预期能涨多少  “十二五”时期如何让老百姓有钱可花,有钱敢花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民生问题如何同步进行,“民富国强”、“还富于民”的良好愿景何时实现    “十二五”时期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何重大意义  “十二五”时期如何推进民富  “十二五”时期如何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  “十二五”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如何推进?有何具体实施方案  “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呈现出哪些亮点  “十二五”时期,中国百姓关注的服务型政府治理创新机制如何建立,怎样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从而为富民强国目标提供全面公共服务保障    “十二五”时期应该怎样完善社会管理体制  “十二五”时期政府转型改革如何实施?有哪些配套政策措施  “十二五”时期应该怎样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十二五”时期将如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概就这些吧!
2023-09-01 13:34: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