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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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不规范的病历叫

瑕疵病历。根据查询找法网显示。1、病历资料是最主要、最重要的鉴定材料之一。当事人对病历资料提出异议的,法院应首先审查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病历构成瑕疵病历。2、在此基础上,法院应区分系形式上的瑕疵,还是实质上的瑕疵,由此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病历资料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求心外科住院病历书写格式,越详细越好 高分

当医生怎么不会的 ,病史采集、个人、既往、查体等

儿科病历书写内容

呵呵,要。

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作品目录

西医部分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原则及基本要求第三节 新规范的改动第二章 常用医疗文书第一节 住院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及要求第二节 人院病历书写格式及要求第三节 人院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第四节 病程记录书写规范及要求第五节 手术同意书第六节 麻醉同意书第七节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第八节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第九节 病危(重)通知书第十节 医嘱第十一节 辅助检查报告单第十二节 出院记录第三章 常用医疗文书的范例第四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一节 病历首页(手册封面)的内容、式样及初(复)诊病历书写要求第二节 初(复)诊书写内容及示例第三节 急诊病历书写要求与示例第四节 急诊留观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第五章 各科室入院记录书写的专科特点及示例_第一节 消化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节 内分泌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节 呼吸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四节 神经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五节 肾脏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六节 风湿性疾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七节 心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八节 血液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九节 精神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节 传染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一节 结核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二节 肿瘤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三节 老年病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四节 皮肤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五节 儿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六节 普通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七节 胸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八节 泌尿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十九节 骨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节 神经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一节 心血管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二节 肝胆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三节 烧伤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四节 肛肠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五节 肾移植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六节 微创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七节 整形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八节 美容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二十九节 妇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节 产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一节 眼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二节 耳鼻喉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三节 口腔颌面外科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三十四节 高压氧病历书写要求及示例第六章 病历内容及排列顺序第一节 运行病历排列顺序第二节 出院病案排列顺序护理部分第七章 总则第一节 基本概念第二节 护理文书书写的基本要求第八章 各种记录单书写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体温单第二节 医嘱单第三节 病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第四节 手术清点记录单附录一 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试行)附录二 卫生部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附录三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附录四 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附录五 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附录六 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中文和外文并重。病历书写的要求有,1、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书写时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3、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4、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病历规范书写,一方面可以保护患者权益,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一)客观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按病人描述、实际检查结果客观书写病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二)真实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归转.(三)准确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

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如下: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4、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5、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书写包括内容病例书写一般指入院病例的书写,包括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等等内容。1、一般情况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种族、年龄、地址等情况。2、主诉现病史,需要描述患者住院主要原因为主诉,细化发病住院原因、时间、经过及现行病情,还需介绍入院途径等。3、既往史需要描述患者既往是否患有慢性病、传染病、手术情况、用药情况、过敏情况及输血等情况。4、个人史需要描述患者接种情况,冶游、吸烟饮酒等情况。5、家族史则需要描述患者家族中是否有家族聚集病或遗传疾病;如女性还需描述月经情况。6、系统查体包括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人体八大系统简单情况。7、专科查体需要就本次住院疾病症状有针对性、专业性进一步性体格检查。8、辅助检查需要记录患者是否就本次住院疾病完善过相关检查,其结果怎样。

医疗纠纷,一定是医疗事故吗?病历书写的小瑕疵也是一个很大的坑……

平常所说的医疗纠纷,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医疗事故。医疗本身行为的差错所引起的纠纷,虽然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内容,但是,看完以下案例,你也许从今以后不再马虎病历书写。 案例: 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因高处坠落伤就诊北京某医院,入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入院当日行“左小腿切开减压VSD负压吸引,外固定架外固定术”。2009年10月5日,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取髂骨植骨术。2009年10月10日清创、VSD负压吸引术。 原告出院后因为手术感染等原因,再次入住原来北京某医院。因为对医疗救治结果不满意,最后和医院对簿公堂。然而,医院败诉的原因让人大跌眼镜——病历书写瑕疵。 因为被告书写病历有17处明显问题,不能作为医疗过错鉴定材料,被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病历鉴定,鉴定意见为: 原告在被告的住院病历记录存在书写不规范等瑕疵。 如: (1)入院首页中手术操作项中未记录完整住院期间所有手术操作。 (2)有部分手术操作缺少麻醉记录及手术记录。 (3)术前讨论左右胫骨混淆。 (4)术前讨论和术前小结矛盾。 (5)手术内固定物标签贴错顺序。 (6)医嘱配血次数和病程记录次数不符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伤后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但是经过治疗后非但不能痊愈出院反而被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虽然未能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但是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系被告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无法予以确认,同时该病历的完整性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丧失了依照该病历对被告的诊疗竹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基础和条件。而导致这一后果的发并非原告的过错所致,故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存有疑义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就原告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费等请求,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医疗费等合理损失费917177.63元人民币。 (案例摘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8页) 案例的总结概括:患者状告医院,即使手术操作无过错,但是,病历书写如果有过错,造成医疗过错无法鉴定,则医院 赔偿患者各种合理损失。 因此,作为一名临床医生,除了苦练医疗基本功之外,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一样显得尤其重要。

浅谈如何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摘要】良好的病历质量不仅能反映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文化素质,同时也反映出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病历书写也是临床医师落实各项医疗制度的具体体现,时时提高医务人员的认识,强化质量与法律意识,使病历质量的管理从被动控制发展为主动控制,不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护理质控持续改进措施 2013年病历书写质控管理持续改进措施

病历书写质控管理持续改进措施 一、病历书写总体质控目标 严格执行病历质控标准,应归档病历的甲级率达90%以上,乙级率控制在10%以内,丙级病历控制在零,对9种单项否决为丙级的病历控制为零。 二、病历书写质控与持续改进 (一)目前病历质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视形式,忽视内涵 ,从而造成核心制度落实流于形式 2、医院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相关 规章制度 。 3、科室质控小组未认真负责,质控力度不够。 4、医务人员知识缺乏,主要缺乏中医知识。 5、病历质量监控流程不规范。 (二)上年度病历书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诊断错误,与病情不符。 2、入院记录:书写医师资质不够。 3、长期医嘱带教漏签字。 4、病程记录超时限。 5、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过简,内容千篇一律,无疗效分析、无具体治疗措施,对治疗无指导意义。 6、个别医生的病历字迹潦草,页面不整洁。 7、中医辩证分型千篇一律。 8、中医病历鉴别诊断欠妥,辩证过于简单,内容不够全面。 (三)对以上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1、医师缺乏认识 ,主要缺乏中医方面的知识。 2、部分医生工作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 3、院领导重视程度不高,科室领导把关不严 4、质控人员未认真负责,质控力度不够。 (四)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及实施方案 1、加强业务学习,医务科应加大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 2、院领导及科室领导要提高认识程度,严格管理,制定配套的奖惩措施。 3、 2、加大培训力度,制订相应可行的培训计划,改进培训方式。 3、完善院科三级病历质控管理体系 。 4、检查标准化:病历表格形式统一规范, 减少系统误差,培训检查人员,使检查标准统一,检查结果量化,具有可比性; 5、检查制度化:考核方式方法形成规范的制度,包括结果反馈、奖惩措施、持续改进措施等。 6、将病历书写质量作为评价科室、个人医疗工作质量的指标,制定有力可行的奖惩机制。 岚皋县中医院病案室 2013年3月6日

如何提高病历书写的内涵质量

任何一项制度或标准制定以后,重点就是落实,病历书写规范也不例外。对于抓病历书写质量的提高,一般可分两个阶段:初期,要先从形式上侧重,兼顾内容上来抓;等大家在形式上都统一了以后或养成习惯之后(这大概需要1~2年时间),再从内容上为重点,兼顾形式来抓。故一定要根据本院当前的实际情况来抓,以便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病历书写规范培训考场白怎么说

尊敬的学员们,欢迎参加病历书写规范培训的考场测试。在这个考场上,我们将评估你们对病历书写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请务必遵循以下要求:1、格式规范:请使用统一的病历格式,包括患者个人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等项目,并正确标明每个项目的标题。2、完整记录:记载患者主要症状、体征、医嘱和医疗过程,确保病历记录完整、准确、具体。3、用语规范:使用清晰、简洁、专业的医学术语描述患者症状和体征,避免使用模糊或主观性词语。4、时间顺序: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患者就诊过程,确保病程的连贯性和可读性。5、医务标准:遵循医疗法规和院内制度要求,确保病历记录符合医务标准,并遵守患者隐私保护的原则。6、条理清晰:使用段落和分段来组织病历内容,使其易于阅读和理解。请记住,优秀的病历书写是医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技能,它对于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医患沟通都至关重要。祝愿各位学员在这次考场测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谢谢。

中等长度导管病历书写规范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能吠若茨闻迢阔行坞原捡秋比俞灶犊镭贴宠葱咐像诞眶淡赔逢草猜脸浊蛮概蔑矿俐势札蹭唆薄齐惶摧魔渔鉴碾茵社手霉陶膘药抢手二余疏吼祭斑随

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2022是谁发布的

卫生部发布。2022年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是由卫生部发布的。2022年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就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曾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其前身为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医疗质量评定标准的目录

病历书写法规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有关章节摘录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规范病历一、病历分类及名称定义二、病历的地位与作用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定一、格式二、时限三、书写要求第二章 病历书写规范第一节 病历书写的种类与格式内容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完整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交班记录接班记录转科及接收记录转科(转出)记录接收(转入)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介入治疗记录会诊记录……第三章 住院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第四章 病案管理附录

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几月

3月。根据查询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发布的信息得知,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3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病历书写规范——护理计划单的书写要求

护理计划是根据护理问题或护理诊断而设计的使病人尽快、尽好地恢复健康的计划,是临床进行护理活动的依据。   护理计划的要求和内容如下:   (1)一级护理重症病人或护士长指定的病人应书写护理计划单。   (2)确定护理目标:根据护理问题或护理诊断,由责任护士订出护理目标,即最理想的护理结果。护理目标可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3)制订护理措施:按护理问题或护理诊断订出详细的护理措施,护理措施要明确、具体、适应病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千篇一律。同时要求严格、认真、准确地执行医嘱。   (4)责任护士的临床护理活动应按护理措施进行,下班后交由值班护士继续进行。   (5)责任护士应经常注意实施过程中病人及家属对效果的反馈,及时做出评价,并停止实施已完成的项目;对效果不好的护理措施应予修订。   (6)病程中出现的新的护理问题或诊断,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病人护理上需求。   (7)总责任护士(护师以上人员)、护士长应定期进行阶段评价。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号)的规定书写。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7月发布的《中医病案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中文和外文并重。病历书写的要求有,1、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书写时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3、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4、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病历规范书写,一方面可以保护患者权益,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 病历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在书写病历时,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以及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书写。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不包括

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不包括检查齐全。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住院病历

第十七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十八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十九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发病节气、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并结合中医问诊要求,记录目前情况。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包括中医四诊的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第二十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二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证候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第二十四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诊断依据包括中医辨病辨证依据与西医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包括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鉴别诊断。(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证候、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进行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第二十五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七条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八条 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二十九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第三十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第三十一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第三十二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第三十三条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采取中医护理措施应当体现辨证施护。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时间是

2010年3月1日。由医院发布的消息得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实施时间是2010年3月1日,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最早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新网2月4日电 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于同时废止。这就是最早的了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五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七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八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发病节气、病史陈述者。   (二) 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并结合中医问诊要求,记录目前情况。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 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 血压、一般情况(包括中医四诊的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二十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的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证候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医疗质量评定标准的介绍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修订版)》内容简价:由湖南省卫生厅编著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修订版)》坚持科学、规范、适宜、简化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在总结原《病历书写规范》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次修订仍保留了病例分型和病例医疗缺陷分度、分级标准评价方法,并对病历书写及病例质量评定标准内容、医患沟通记录、部分检查和治疗申请、报告单、表格式病历及附录进行了修改,在病案管理部分增加了对电子病历管理的要求。修改后的《病历书写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临床诊断、治疗、手术质量及书写管理,更重视病历书写及其质量评价的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旨在促进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科学、标准、规范的诊疗行为,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病历书写规范——转科及接收记录的书写要求

转科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签。其内容包括一般项目、病情小结,诊断和已进行的主要治疗,转科理由,以及提请接收科注意事项,并写明接收科同意转科的医师及意见。转科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书写,并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转科记录”。   患者转入后,接收科经治医师应写接收记录,紧接“转科记录”书写,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接收记录”。其内容包括一般项目,主要病史及体征,并从本科的角度补充必要的病史及体格检查,然后提出本科的诊疗计划。慢诊病人接收记录应在转科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及时完成。

2010护理病历书写规范

卫办医政发〔2010〕12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 知你可以上网上查文件卫办医政发〔2010〕125号哪上面有要求的,要表格式为主,已废除原地方政府下发的护理文理文件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护理记录单的书写要求

1.书写者   护理记录由责任护士书写,另立专页。   2.护理记录内容   (1)病人及家属对护理的需求(包括生物、心理、社会等方面的健康需求)。   (2)护理措施的主要理论依据。   (3)病程中出现的新的护理问题(须反映家庭、社会、环境对病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和修订护理计划的依据。   (4)值班护士在观察病情和执行护理措施中需要交待有关内容。   (5)护理措施实施后,医师、病人、家属对护理效果的反馈。   (6)其他各项记录,如交班小结、接班记录、转科小结、接收记录和死亡记录等。   (7)护理部主任、护士长、总责任护士查房时对病情和护理问题或护理诊断的分析、以及护理措施意见,应详细记录,记录时应写明查房者的职务及全名。   3.记录次数   一般病人每周记录1~2次,但护理问题或护理诊断发生变化应随时记录,危重病人应连续记录。

病历书写规范——临床护理记录单的书写要求

临床护理记录单常用于危重、抢救、大手术后,以及特殊治疗需严密观察病情、掌握全面情况和需要记录出入量的病人。   1.记录内容及要求   根据医嘱及病情需要,一般记录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症状、病情变化、出入量、卧位、所用药物、治疗、疗效及其反应、主要抢救措施及特殊护理等。记录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善。内容简明扼要,医学术语应用确切。字迹清楚端正,不得涂改。眉栏扩页数必须填写完整。   2.记录方法   (1)用蓝黑墨水笔填写眉栏各项:姓名、病室、床号、诊断、住院号等。晨7时至晚6时用蓝黑墨水笔记录。 晚6时至次时晨7时用红墨水笔记录。   (2)白班于下午6时做出入量小计(画一蓝横线,小结日间出入量),夜班护士于晨7时总结24小时出入量(画一红横线,总结后,再画一红横线)。并用红笔填入体温单相应格内。   (3)每班护士应于交班前在“病情变化”栏内签名,以示负责。   (4)病人出院后应将临床护理记录单归病案内。   (5)出入液量记录:某些特殊病人须记录24小时摄入和排出液量,这对了解病情、协助诊断、决定治疗起很重要的作用。   每日摄入量:包括每日饭水量、食物中的含水量,输入液量、输血量等。为准确记录口服入液量,可用量杯或已测过容量的容器。固体食物记录其单位数目,如馒头两个、饼干两块、米饭1碗,并折算记录其含水量(见附录3)。   每日排出量:包括粪便量和尿量。对尿失禁的病人应设法保留尿液,以求尿量准确;自行排尿者,应记录每次尿量或将每次尿量集中在一个容器内,定时测量记录。对其他排出液,如胃肠减压抽出液、呕吐物、涌出物,穿刺液(如脑、腹腔穿刺抽出液)、引流液(如胆汁引流)等,也应作为排出量加以测量和记录。   床头应挂上记出入量的标志,便于工作人员了解和及时记录。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内容简介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版)》内容简介:自2010年7月1日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以下简称“新《规范》”)正式施行,2002年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新《规范》旨在提高中医病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疗质量。《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版)》的编写目的,旨在落实《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规范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版)》编写的基本原则是:①突出《规范》重点,注重《规范》内涵;②着重中医病历的特点和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法律性;③强化中医临床医师基本功训练,规范医师病历书写行为;④体现和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⑤吸收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的优秀病历;⑥编写工作由参与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订工作的项目组专家完成。《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版)》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中医病历书写通则;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包括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与要求,门急诊各类记录内容及要求,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各类住院病历记录内容及要求举例,各主要临床科室病历书写要点、各类知情同意书模板等);③中医病历检查评价标准;④附录(包括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等)。

临床实践技能病历书写规范:病历首页填写要求

(1)首页各项不得空缺,确无内容时,须在该项目内划一斜线,或注明具体原因(如:身份证“未发”)。 (2)首页各项一律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死亡病例一律用红墨水笔填写。 (3)凡须填写数字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4)年龄须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明“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 . (5)工作单位及地址:农村写至乡、村,城市写至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至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 (6)联系人指家属、领导、同事等,不得写“患者”、“本人”。 (7)疾病名称应写全称。 (8)入院后确诊日期指主要诊断确立的日期。入院诊断未经修正,填写入院诊断确立的日期;入院诊断已经修改,填写修正诊断确立的日期。 (9)出院情况栏应在相应栏内打“ √”,分别对主要诊断、并发症及院内感染的疗效进行评定。 (10)过敏药物栏内用红墨水笔填写过敏药物的全称;无过敏史者用蓝黑墨水笔写“无”。 (11)血型未检者写“未检”。 (12)病案质量按《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评定后填。 附:卫生部颁发的《病历首页填写说明》 1.病历首页的正面 为卫生部所要求填写的基本数据项。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如有特殊的项目要求,可将其项目设计在首页的背面。 2.病历首页的设计 考虑到病人身份识别、病案资料检索、医院管理、医疗质量评价、统计、医疗等方面的需要,所以在设计时引进了一些很有意义的项目,如身份证号、邮政编、费用等等。这些项目必须和其他项目一样认真填写,保证质量。 3.列有方格的填写项目 除列在首页最上部的费用类别应根据情况打勾(如公费:[√])外,余者均应在“□”内填写数字(如入院时情况[1],表示病情危重)。 4.病案采用上部装订的医院 可将费用类别四项下移,放在最后一行的上面。 5.职业 须填写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老师、工会干部等等;不能笼统地填写 ,如工人、干部。 6.门(急)诊诊断 指病人在住院前医师所确定的诊断,以住院证上的诊断为依据。 7.入院诊断 指病人在住院后主治医师第一次检查所确定的诊断只填写主要诊断。 8.出院诊断 指病人在住院期间医师所确定的最后诊断。 (1)主要诊断:指住院期间所治疗的主要疾病。例如,一个病人患老年性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阴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此次入院主要是治疗心功能不全,因此要将肺源泉性心脏病列于主要诊断一行,余下情况要列在诊断栏中。 (2)其他诊断:指次要诊断,除主要诊断、并发症和院内感染的疾病外的其他诊断。 (3)并发症(含术后、麻醉):指疾病或手术或麻醉所引起的疾病。 (4)院内感染:指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不包括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要求填写感染名称。举例如下: 泌尿道感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可诊断为泌尿道感染:a.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b.尿常规出现脓细胞或白细胞数>10/HP;c.细菌学定量培养法证明有意义的菌尿(即细菌数>105/ml)或在多次尿培养中出现大量的同一细菌。 下呼吸道感染:出现咳嗽、发热、脓性痰和(或)阳性体征,或原有呼吸道感染而出现明显加重者(细菌学调查或X线检查不是必需的)。 胃肠道感染: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且粪便培养出沙门氏菌、耶尔森氏菌或其他病喜气洋洋菌。没有阳性粪便培养结果,只要有很充分的流行病学资料证实有医院交叉感染存在,也可以认为是院内感染 心血管感染:发生于心瓣膜、心包、心肌及血管等部位的感染(细菌学阳性培养不是必需的)。 烧伤感染:伤口中有脓性分泌物排出。 术后伤口感染:在外科伤口中有脓性分泌物排出和(或)出现典型的感染症状(培养不是必需的)。对于原有感染的伤口,如果从临床上或细菌学上证明是一次新的感染,亦可诊断。 皮肤感染:从皮肤病灶、溃疡、肿块或其他损伤部位有脓性物排出,包括有典型的临床症状而皮肤完好者。 腹腔内感染:腹腔内出现脓肿或腹膜炎。 骨髓感染:有典型的临床症状,或即使没有临床表现而出现有意义的X线检查结果,即可诊断(细菌学检查不是必需的)。 败血症:只有得到有意义的阳性血培养结果时才能诊断。 脑膜感染:有临床症状或阳性脑脊液培养。 针刺部位感染:在针刺的部位有脓性分泌物排出或出现典型的感染体征(血栓性静脉炎,只有当原抽出的针管分离培养得到阳性结果才认为是感染)。 医学考试网 9.治愈、好转、未愈 由医师根据治疗结果判定。 10.未 愈 指疾病经治疗后无变化或恶化。 11.死 亡 指住院病人的死亡,包括已办完住院手续并且收容入院后死亡者,以及虽未办住院手续但实际已收容入院后死亡者;不包括门诊、急诊室及门诊观察室内的死亡。 12.其 他 包括入院后未进行治疗的自动出院、转院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出院的病人。 13.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 指损伤(死亡)或中毒的原因,例如意外触电、房子着火、公路上翻车、错服安定、服滴滴畏等自杀、被他人用匕首刺伤、被电车门夹伤等。不能笼统填写车祸、外伤等。 14.麻 醉 指麻醉的方式,例如针麻、全麻、局麻、硬膜外麻等。 15.切口等级/愈合类别 如下表: 切口分级 切口等级/愈合类别 切口等级/愈合意义 Ⅰ级切口 Ⅰ/甲 Ⅰ/乙 Ⅰ/丙 无菌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无菌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无菌切口/切口愈合化脓 Ⅱ级切口 Ⅱ/甲 Ⅱ/乙 Ⅱ/丙 沾染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沾染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沾染切口/切口化脓 Ⅲ级切口 Ⅲ/甲 kao120.com Ⅲ/乙 Ⅲ/丙 感染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感染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感染切口/切口化脓 16.操作编码 指ICD系统的操作分类编码。 17.病理诊断 指各种活检、细胞学检查及尸检的诊断。 18.过敏药物 须填写具体的药物名称。 19.抢救次数及成功标准 (1)对于急、危重患者的连续抢救,其病情得到缓解,按一次抢救成功计算。 (2)经抢救的病人,如果病情平稳24小时以上再次出现危急情况需要进行抢救,按第二次抢救计算。 (3)如果病人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无效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按成功计算,最后一次抢救算为失败。 (4)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的临终前救护,不按抢救计算。 (5)每次抢救都要有特别记录和病程记录(包括抢救的起始时间和抢救经过),无记录者不按抢救计算。 20.住院费用 由医院收费处提供,医院指定病案、统计或其他人员填写。 21.病案质量 由医院指定负责检查病案质量的人员根据三级医院评定标准填写。

病历书写规范——在院病历排列顺序

(1)体温单(逆序)。   (2)医嘱单(逆序)。   (3)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顺序,下同)。   (4)专科病历。   (5)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录、转科及接收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6)特殊诊疗记录单(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治疗记录、科研统计表等)。   (7)会诊申请单。   (8)责任制护理病历。   (9)临床护理记录单(未停止特护前逆序,置于病历的最前面或另外单放)。   (10)特殊检查(心电图、同位素等)报告单。   (11)检验报告单。   (12)病历首页。   (13)住院病历质量评定表。   (14)门诊病历、住院卡。   (15)以前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门诊病历的书写——病历的内容及要求

(1)门诊病历封面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门诊号、公(自)费由挂号室填写。X片号、心电图及其他特殊检查号、药物过敏情况、住院号等项由医师填写。   (2)初诊病人病历中应含“五有一签名 ”(主诉、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其中:①病史应包括现病史、既征史、以及与疾病有关的个人史,婚姻、月经、生育史,家族史等 .②体检应记录主要阳性体和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体征。③初步确定的或可能性的疾病诊断名称分行列出,尽量避免用“待查”、“待诊”等字样。④处理意见应分行列举所用药物及特种治疗方法,进一步检查的项目,生活注意事项,休息方法及期限;必要时记录预约门诊日期及随访要求等 .   (3)复诊病人应重点记述前次就诊后各项诊疗结果和病情演变情况;体检时可有所侧重,对上次的阳性发现应重复检查,并注意新发现的体征;补充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特殊检查。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师应请上级医师诊视。与上次不同的疾病,一律按初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   (4)每次就诊均应填写就诊日期,急诊病员应加填具体时间。   (5)请求其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清楚,并由本院高年资医师签名 .   (6)被邀请的会诊医师(本院高年资医师)应在请示会诊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7)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8)门诊医师对转诊的病员应负责填写病历摘要。   (9)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病历书写规范各专科病历的书写要点

1.一般项目   同西医住院病历,另加发病节气。   2.主诉   描写病人自觉主要痛苦(症状)和发生时间。   3.现病史   详述疾病发生的时间、季节、地点、原因、演变经过,主症的性质、程度及有关兼证,疹治过程和效果反应。   4.既往史   简述过去曾患过何主要疾病,时间和治疗情况,反映与本病有关的一些资料。   5.其他史   包括个人史、家族史。如系妇女,要记述月经、生育史小儿要记述喂养、生长史。   6.四诊检查   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叙述四诊所得的客观资料。主要内容如下:   (1)望诊:神色、体态、舌(质、苔色、湿润度、形状),其他异常现象(如口腔、耳、鼻、眼、爪甲、斑疹、白等),有关分泌物、排泄物的颜色、性质、数量,儿科三关指纹等。   (2)闻诊:声音(语音、气息及有关异常情况,如咳声、痰鸣声、呕呃声等),气味(包括分泌物、排泌物的气味)。   (3)问诊:现在主要症状及其他兼症。   (4)切诊:切脉(三部九候),按腹部及有关头颈、胸部、四肢、脊柱、关节等。   7.辨证分析   (1)辨清病因、病机、病位。   (2)分析和确定中医病名、证型,提出类证鉴别的依据。   (3)估计病情的发展、预后。   8.体检摘要   T、P、R、BP,阳性体征及有关的阴性体征。   9.理化检查   列出对诊断和鉴别诊断有意义的检查结果及时间。   10.初步诊断   写在右下方。先中后西,双重诊断(确无对应西医诊断例外)。中医:病名,证候类型和分期,并病者可填一个以上的诊断[例如:①肺痨(阴虚型);②肺痈(溃脓期)].西医:按主要疾病、伴发疾病顺序填写[例如:①肺结核;②肺脓疡]。   11.签名   必须按级审查负责,签署全名于右下方。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第十一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包括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卫生部发布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二十一)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二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二十三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第二十四条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第二十五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第二十八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第二十九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第三十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四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如下: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义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等。第三条病历书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书写内容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五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错误的一项是

病历书写的要求有:1、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2、书写时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3、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4、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病历规范书写,一方面可以保护患者权益,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一)客观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按病人描述、实际检查结果客观书写病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二)真实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归转.(三)准确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书写病历的基本要求为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范中明确规定书写病历的基本要求为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法律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提要

病历是医护人员在诊断工作中的一份全面记录和总结。它既是确定诊断及制定治疗和预防措施的依据,也是总结医疗经验、充实教学内容和进行科研的重要资料;有时还为政法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素材。完整的病历还可深刻体现出医疗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高低。因此,为了提高病历质量,医护人员必须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肃、认真地书写病历。《病历书写规范》中要求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时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3、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4、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介绍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病历书写如果是育有1女,是写女儿体健吗

病历书写中如果一个病人育有1个女儿,会写"女儿体健"。因为"育有1女"表示这位病人有一个女儿,"体健"表示她的身体状况良好。所以在病历中用"女儿体健"来记录这个信息。

病历书写规范——会诊记录的书写要求

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或出现他科情况需邀请院内外有关科室会诊时,由住院医师填写“会诊早请单”,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审签。院外会诊尚需科主任审签,交医务科同意后负责送出。会诊请求科室应简明扼要写出病情摘要、目前诊断及主要治疗措施,请求会诊目的及要求。若病情急,须在会诊单左上角写上(或盖章)“急”字样,并注明送出的具体时间(几时几分)。   被邀会诊的科室接到会诊单后,急诊病人应及时会诊,慢性病人在48小时内会诊。科间会诊由会诊医师直接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记录(注明具体时间),提出诊断及治疗意见;集体会诊或院外会疹由经治医师书写会诊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不另立专页,但需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会诊记录”。其内容应包括会诊日期、参加会诊的人员以及会诊医师对病史和体征的补充、治疗意见。   会诊时,双方医师应互相见面,共同商讨,不得互相扯皮、推诿。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若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手术前讨论是保证医疗质量、防止差错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应在术前准备完成后进行。   一般中小型手术可由治疗小组医师讨论。对大型手术、较复杂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或致残手术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讨论,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参加(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将讨论内容记述于病程录中,并填写好“特殊手术申报单”,交医务科审批。急诊抢救时,可先口头报告,抢救结束后再补全手续。   每一手术病例(紧急抢救除外),必须有完整的“术前小结”(专用单),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签。术前小结内容包括: 来源:考试大   (1)术前诊断及诊断依据(主要病史、检查)。   (2)手术适应症(指征)。   (3)术前准备情况(病人的准备、手术组医师和特殊器械的准备)。   (4)拟施手术方案及具体的手术方法,病人对手术耐受能力的估计。   (5)麻醉的选择。   (6)对术中、术后可能出现问题的估计,以及防止这些问题的措施。   家属或单位代表对手术治疗的意见和要求,填入“手术同意书”。

肝硬化腹水病历书写范文

病历书写范文 住院病历 姓名:*** 性别:男 年龄:**岁 民族:* 出生地:*** 婚况:未婚 职业:/ 单位:/ 邮政编码:****** 常住地址:************************ 入院时间:20**年**月**日**时 病史采集时间:20**年**月**日**时 病史陈述者:******可靠程度:基本可靠 主诉:肝腹水 现病史:****** 既往史:肝炎病史,肝腹水,肝脏:肋下未触及 个人史:。。。 过敏史:自诉***敏史,否认其他食物及药物过敏史。 月经婚育史: 家族史:父母健康。否认家族遗传病史。 体 格 检 查 T 37℃ P 92次/分 R 20次/分 bp 整体状况: 肝脏:肋下未触及 肝腹水*** 肝硬化*** 程度

口腔病历书写规范: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川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急诊病历书写要求是哪些

1、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并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2、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历书写规范怎么写?多长时间记一次病程记录?

以下是病程记录基本时间要求:x0dx0ax0dx0a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x0dx0ax0dx0a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x0dx0ax0dx0a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x0dx0ax0dx0a4、(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x0dx0ax0dx0a5、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x0dx0ax0dx0a6、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x0dx0ax0dx0a7、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要求每月至少一次。x0dx0ax0dx0a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x0dx0ax0dx0a9、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x0dx0ax0dx0a10、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x0dx0ax0dx0a11、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x0dx0ax0dx0a12、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x0dx0ax0dx0a13、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x0dx0ax0dx0a14、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x0dx0ax0dx0a15、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x0dx0ax0dx0a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门诊病历书写范文

  门诊病历书写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门诊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有大病历者每张病历续页应填写姓名及病历号。   (二)、门诊病历应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三)、患者每次就诊均要求写门诊记录。第一次在某科就诊按初诊病历记录要求;复诊、随诊、取药的门诊记录按复诊病历记录要求。   (四)、门诊初诊病历应包括: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意见,医师签名。文字上要简明扼要。要求使用医学术语。   (五)、各种检查申请单、化验单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具体,不能写“成”),字迹清楚,   并把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于病历中。   (六)、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均应复写记录在病历上。   (七)、门诊病人如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师应提出上级会诊,或门诊会诊讨论,或收入住院诊治,尽快解决诊断与治疗的问题。凡请示上级医师的事宜,上级医师的诊查过程或指示,均应记录在病历中。   (八)、向患者或家属交待过的病情相关事项均须记录在案。   (九)、门诊病人需作有创性检查或手术治疗者,患者及家属需在知情同意卡上签名。   (十)、处方中药名必须注明总量及每片(支)的剂量及用法。处方应与病历记录中的医嘱一致。    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木格式   (一)、就诊日期、科室。   (二)、主诉:   (二)、现病史;   (四)、既往病史:,   (五)、查体和专科情况:   (六)、辅助检查结果:   (七)、病历记录的右下方写诊断或印象诊断。   (八)、诊治意见;   (九)、医师签名。    三、初诊病历记录要求   (一)、一般项目:要求有就诊日期年、月、日(根据病情记录具体时间)、科别、患者性别、年龄。   (二)、主诉: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要求精练。   (三)、现病史:全面记录病人此次就诊的主要病史。内容应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体征的特点及演变情况,伴随症状,发病以来在外院的诊治情况及结果。因何来门诊就诊。要求突出重点和特点。   (四)、既往史:记录与本病有关的各系统的疾患。   (五)、体格检查:一般情况,血压,浅表淋巴结,心肺、肝、脾情况,可以用图示。与主诉有关的常规查体不能漏项。   (六)、诊断:   1、临床诊断的书写,对已明确诊断的要写出中文诊断全称,己明确的临床病理分型也要写出具体内。   2、不能明确诊断的应在写出症状诊断,在待查下面写出临床上首先考虑的可能性诊断。   (七)、处理意见:   1、记录所开各种化验及影像学检查项目;   2、记录所采取的各种治疗措施;   3、处方应有药物名称、总剂量及用法;   4、出具诊断证明书等其它医疗证明书时,要将其内容复写记录在病历里;   5、记录向患者交待的重要注意事项。   6、如病情需要请求及时会诊时,会诊的科室医师要将会诊后的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写在病历上立即转回。   (八)、医师签名,要求医师签出能辨认的全名。    四、复诊病历记录要求   (一)、一般项目:就诊日期、科别。   (二)、主诉:简要的主诉。对本专业组、诊断明确且此次就诊为复诊的病历,可在主诉的位置写;   “病史同前”。   (三)、现病史:重点记录经过治疗后的效果及病情变化性况。   (四)、体格检查:根据病情变化记录必要的体格检查。   (五)、辅助检查:将阳性和重要的阴性检查结果抄写在记录中。   (六)、诊断:如无变化,可以简略;如有变化或换了医生,则应写出即时的诊断。   (七)、处理意见:   1、对进行有创检查、门诊手术病人必须有:   (1)、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并签名;   (2)、术前常规检查齐备;   (3)、要有有创检查操作记录或手术记录。   2、余栗求同初诊病历。   (八)、医师签名:要求医师签出能辨认的全名。   门(急)诊病历的写法   门(急)诊病历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病史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资料等。   1.认真填写病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药物过敏史等。每次就诊时,均需写明科别和年、月、日,记录内容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记录病人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简要病史和体征(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初步诊断、用药名称、剂量和用法以及治疗意见,如人院、手术、会诊、转科、留诊观察和回家休息治疗等。如需复诊,应写明复诊时间、内容及再次接诊治疗医师须注意的事项。   3.复诊病历重点记录病情变化和诊疗效果。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医师签名。初步诊断应力求在就诊当日或1次一2次复诊中确定。对一时难以确诊者,可暂写明某症状待诊,如 “发热待诊(查)”等.   4.急、重、危病人就诊时,必须记录就诊时间到分钟,除简要病史和重要体征外,应记录血压、脉搏、呼吸、体温、意识状态、诊断和抢救措施。对门诊抢救无效而死亡者,要记录抢救经过、死亡时间和死亡诊断,并在死亡后6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   5.门诊病历记录完毕,接诊医生要签全名或加盖规定的印章,所有门诊病历必须在接诊时完成。   6.首诊科室接诊医生必须书写门(急)诊病历,若需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或转诊者,由首诊科室接诊医生在门(急)诊病历上书写清楚,开好有关的转诊或会诊申请单。若病人行动不便或病情危重,应由首诊科室接诊医生负责请有关科室医生前来会诊或作检查,亦应在门诊病历上书写会诊及检查结果记录,提出诊疗意见,由首诊科室负责执行,对病人作妥善处理。   7.实习医师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应由带教老师审阅签字后方可生效。   门诊病历范文   姓名:xxx性别:男年龄:45岁民族:汉职业:干部住址:xx市xx巷xx号科别:普内科    初诊记录   xxxx年xx月XX8   反复上腹部隐痛3年,加重3个月。   自1996年7月开始,常于饭前感上腹部隐痛,多因饮食不节诱致。伴反酸、唆气、纳差,饭后可缓解。无发热、黄疽、呕血及黑便史。近3个月发作较频繁,疼痛无规律性,疼痛次数增多、加重,进食后不缓解。   过去健康,无肝病及胃病史。   体检: p 75次/min,BP 120/8OmmHg(16/1O. 7kPa),巩膜无黄染,锁骨上淋巴结未触及,上腹正中轻压痛,莫菲征阳性,未触及包块,无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正常。处理初步诊断腹痛待查   1.大便潜血检查1.漫性胃炎   2.胃镜检查胃、十二指肠溃疡   3.胆囊B型超声波检查2.慢性胆囊炎 4.雷尼替丁0. l5BidX7d   医师签名:xxx    复诊记录   xxx年xx月xx日   病史同前.服药后症状减轻,食欲稍增加,反酸、吸气减轻,精力比前好。体检:巩膜不黄,腹软,平坦,上腹轻压痛。   大便潜血阴性,胃镜示慢性浅表性胃窦炎症,胆囊B型超声波检查在正常范围。诊断度性胃炎   处理:   1.雷尼替丁0. lSBidx 14d 2.胃复安lOmgTidX 14d   3.构椽酸秘钾l2OmgTidX 14d 医师签名:xxx

病历书写规范——出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出院记录是病人住院诊治过程的小结,是随诊(或随访)时重要的参考资料,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签。出院记录书写在“出院记录”专页上,一式两份,一份与病历一起留存归档,另一份附在门诊病历上。   出院记录内容包括:   (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入院科别、出院科别、床号、门诊号、住院号、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   (2)住院治疗经过:入院时主要病史、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诊治措施(包括手术方式、药物用量、用法)及疗效等。   (3)出院时情况:出院时尚存在的主要症状、阳性体征、实验室结果、健康恢复程度、后遗症、切口愈合情况、是否带有引流管等。   (4)出院时医嘱:包括休息时间、饮食、治疗(药物剂量、疗程及其他)、劳动力鉴定、复诊时间及要求等。   (5)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实习医师书写时须经上级医师审签(交病人保存的一份,上级医师签字用蓝笔)。

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的内容及要求——住院病历

(一)入院病史的收集   询问病史时要对患者热情、关心、认真负责,取得患者的信任和协作,询问时既要全面又要抓住重点;应实事求是,避免主观臆测和先入为主。当病人叙述不清或为了获得必要的病历资料时,可进行启发,但切忌主观片面和暗示。   1.一般项目来源:考试大网   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出生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电话,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叙述者(注明可靠程度)。   填写要求:   (1)年龄要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   (2)职业应写明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教师、工会干部等,不能笼统地写为工人、干部。   (3)地址:农村要写到乡、村,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到;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   (4)入院时间、记录时间要注明几时几分。   (5)病史叙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叙述;小儿或神志不清者要写明代诉人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等 .   2.主 诉   (1)主诉是指患者入院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发生时间、性质或程度、部位等,根据主诉能产生第一诊断。主诉语言要简洁明了,一般以不超过20字为宜。   (2)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确无症状者例外)。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   3.现病史   现病史是病史中的主体部分。围绕主诉,按症状出现的先后,详细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疗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   (1)起病时间、缓急,可能的病因和诱因(必要时包括起病前的一些情况)。   (2)主要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部位、性质、程度及其演变过程。   (3)伴随症状的特点及变化,对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重要阳性和阴性症状(或体征)亦应加以说明。   (4)对患有与本病有关的慢性病者或旧病复发者,应着重了解其初发时的情况和重大变化以及最近复发的情况。   (5)发病以来曾在何处做何种诊疗(包括诊疗日期,检查结果,用药名称及其剂量、用法,手术方式,疗效等)。   (6)与本科疾病无关的未愈仍需诊治的其他科重要伤病,应另段叙述。   (7)发病以来的一般情况,如精神、食欲、食量、睡眠、大小便 、体力和体重的变化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什么?

姓名XXX病区床号X住院号XXX姓名:籍贯:_省_市_县性别:住址:年龄:工作单位:婚姻:入院日期:年月日时过敏史:记录日期:年月日时主诉:(不超过20个字)病历真实性认定: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制定了基本标准,保护患者权益,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医患双方发生误解、争执,提出了明确要求。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3、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4、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2021年病历书写规范是什么?

行程记录。拼音fàn注音ㄈㄢˋ部首艹部部外笔画5画总笔画8画五笔AIBB仓颉TESU郑码EVYY四角44112结构上下电码5400区位2322统一码8303笔顺一丨丨丶丶一フフ基本解释基本字义范(范)fàn(ㄈㄢˋ)1、模子:铜范。铁范。2、榜样:模范。典范。3、一定界限:范围。范畴。4、限制:防范。5、姓。

病历书写规范——病程记录的书写要求

病程记录是反映病人住院期间的病情演变和诊治经过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记录。   (一)病程记录的完成时间   1.首次病程录   急诊危重病人及时完成,慢诊病人24小时内完成……   2.一般病程录   病危病人随时记录,重病人每天记录,并注明具体记录时间(几时几分);一般病人每1~3天记录一次;慢性病、恢复期及病情稳定的病人可5天记录一次;手术后病人应连续记录3天,以后视病情按上述要求记录。   (二)病程记录内容   1.首次病程录   首次病程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一般项目,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器械检查,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初步的诊疗计划(包括检查项目、治疗护理措施等)。危重抢救病人应详细记录抢救情况、用药剂量、方法和执行时间以及向家属或单位交待的情况,并提出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上级医师应及时审阅、签名。   2.一般病程录   (1)病情变化,分析可能的原因和处理意见,病人的思想动态、饮食、大小便等一般情况。   (2)及时、如实地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时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病例讨论、其他科会诊时提出的诊治建议等,应能反映出“三级”查房的情况。   (3)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疗效和反应,实验室、特殊检查的结果及判断。   (4)诊疗操作经过、所见、病人状态及不良反应等。   (5)住院期间诊疗方案的修改、补充及其依据。   (6)家属及有关人员的反映、希望和意见(必要时可请家属或单位领导签字,并注明与患者关系及签字日期)。   (7)对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定期(1~2个月)做出阶段小结,包括阶段病情及诊疗情况,目前病人的情况和诊疗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重新修订诊疗计划。   (三)病程记录的分工及修改   首次病程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一般病程录以经治医师书写为主,但上级医师必须随时检查其正确性,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病程记录书写注意点   (1)病程记录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有分析、判断、病情预见、诊疗计划等,切忌“流水帐”。   (2)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或家属、单位意见和要求时,应写明上述人员的全名。

病历书写示范的目录

第一章 病案书写第一节 病案书写的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第二节 住院期间病案书写的内容与要求第三节 传染科病历第四节 结核科病历第五节 呼吸内科病历第六节 心血管内科病历第七节 消化内科病历第八节 肾脏内科病历第九节 内分泌科病历第十节 血液病科病历第十一节 风湿科病历第十二节 神经内科病历第十三节 精神科病历第十四节 老年病科病历第十五节 肿瘤科病历第十六节 皮肤科病历第十七节 儿科病历第十八节 中医科病历第十九节 普通外科病历第二十节 肝胆外科病历第二十一节 肛肠外科病历第二十二节 神经外科病历第二十三节 胸外科病历第二十四节 心务管外科病历第二十五节 泌尿外科病历第二十六节 肾移植病历第二十七节 烧伤外科病历第二十八节 整形外科病历第二十九节 骨科病历第三十节 微创外科病历第三十一节 眼科病历第三十二节 耳鼻咽喉科病历第三十三节 口腔科病历第三十四节 产科病历第三十五节 妇科病历第三十六节 美容外科病历第三十七节 心理科病历第三十八节 高压氧诊治记录第三十九节 病案首页第四十节 转院记录及死亡报告第四十一节 病案排列顺序第二章 门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一节 门诊病历记录内容及一般要求第二节 传染科门诊记录第三节 结核科门诊记录第四节 呼吸内科门诊记录第五节 心血管内科门诊记录第六节 消化内科门诊记录第七节 肾脏内科门诊记录第八节 肾移植门诊记录第九节 内分泌科门诊记录第十节 血液病科门诊记录第十一节 风湿科诊记录第十二节 神经内科门诊记录第十三节 精神产门诊记录……第三章 会诊、检查、治疗申请单及报告单第四章 重要参考资料

口腔病历书写规范: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来源:   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来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 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 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 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 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 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省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来源:   (七) 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 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 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 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来源: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内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 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来源:   (二) 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表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的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 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极,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 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来源:   (七) 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 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包括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口腔病历书写规范:(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来源: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来源: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来源: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室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包括

法律分析: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何谓病历和病历书写?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时限有何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记录,并加以注明。

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时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拓展资料: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是病历资料能否作为举证重要书证的最重要方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4、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5、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书写包括内容病例书写一般指入院病例的书写,包括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等等内容。1、一般情况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种族、年龄、地址等情况。2、主诉现病史,需要描述患者住院主要原因为主诉,细化发病住院原因、时间、经过及现行病情,还需介绍入院途径等。3、既往史需要描述患者既往是否患有慢性病、传染病、手术情况、用药情况、过敏情况及输血等情况。4、个人史需要描述患者接种情况,冶游、吸烟饮酒等情况。5、家族史则需要描述患者家族中是否有家族聚集病或遗传疾病;如女性还需描述月经情况。6、系统查体包括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人体八大系统简单情况。7、专科查体需要就本次住院疾病症状有针对性、专业性进一步性体格检查。8、辅助检查需要记录患者是否就本次住院疾病完善过相关检查,其结果怎样。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生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 (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时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是病历资料能否作为举证重要书证的最重要方面。

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法律分析:急诊病历的书写使用本院门急诊病历本。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何谓病历和病历书写?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时限有何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记录,并加以注明。

病历书写应遵循六大基本原则?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记录,并加以注明。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包括

法律分析: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9)实习医师、进修医师或低年资(1~2年)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一般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危重抢救病人要求及时书写首次病程录,待情况许可时即刻完成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10)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病历书写规范是什么?

病历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4、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5、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处理有问题的病历资料:1、对不能成立的异议不予采信。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病历的异议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属于患者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患者提出病历中患者的签字非患者本人所写,但不提出笔迹鉴定或在法院确定要进行笔迹鉴定后却拒绝预交鉴定费,则以患者没有完成举证导致其异议不能成立。2、异议成立从而否定所对应病历的真实性。即异议对应病历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因不能鉴定而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夹杂其他患者病历的问题,患者甲的病历中出现了患者乙的病历,显然患者乙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3、病例中药品的使用时间发生在患者死亡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对该记录属于笔误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对于该药使用所记录的病历就不能成为鉴定的依据。如果关于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异议成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如下: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内容记述一律用汉字(计量单位、符号以及处方术语的拉丁词缩写等除外)。(2)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3)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规定书写,不得杜撰,避免错别字。(4)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书写。译名应以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汉医学词汇为准;疾病名称等个别名词尚无适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5)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必要时应加注时间,按照“小时分/上、下午”方式书写,或用Am代表上午,Pm代表下午,中午12时为12N,午夜12时为12MN。(6)各项记录结束时必须签全名或盖规定印章,并做到清楚易认。(7)度量单位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8)实习医师、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必须经其上级医师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签名。修改和签名一律用红墨水笔。修改过多(每页5处以上)应及时重抄。拓展资料:书写住院病历的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对住院病历认真修改、签字以示负责后,可不必再写入院记录,但必须认真书写首次病程录。住院医师书写的入院记录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者修改。上级医师修改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最迟在病人入后72小时内完成.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是病历资料能否作为举证重要书证的最重要方面。

病历书写规范是什么?

病历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4、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5、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处理有问题的病历资料:1、对不能成立的异议不予采信。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病历的异议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属于患者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比如,患者提出病历中患者的签字非患者本人所写,但不提出笔迹鉴定或在法院确定要进行笔迹鉴定后却拒绝预交鉴定费,则以患者没有完成举证导致其异议不能成立。2、异议成立从而否定所对应病历的真实性。即异议对应病历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因不能鉴定而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夹杂其他患者病历的问题,患者甲的病历中出现了患者乙的病历,显然患者乙的病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3、病例中药品的使用时间发生在患者死亡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对该记录属于笔误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对于该药使用所记录的病历就不能成为鉴定的依据。如果关于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异议成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病历书写规范

病历书写规范如下: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4、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5、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书写包括内容病例书写一般指入院病例的书写,包括一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等等内容。1、一般情况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种族、年龄、地址等情况。2、主诉现病史,需要描述患者住院主要原因为主诉,细化发病住院原因、时间、经过及现行病情,还需介绍入院途径等。3、既往史需要描述患者既往是否患有慢性病、传染病、手术情况、用药情况、过敏情况及输血等情况。4、个人史需要描述患者接种情况,冶游、吸烟饮酒等情况。5、家族史则需要描述患者家族中是否有家族聚集病或遗传疾病;如女性还需描述月经情况。6、系统查体包括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人体八大系统简单情况。7、专科查体需要就本次住院疾病症状有针对性、专业性进一步性体格检查。8、辅助检查需要记录患者是否就本次住院疾病完善过相关检查,其结果怎样。

病历书写分哪几种类型?

1、A型:即一般住院病人:凡病种单纯,病情较稳定的病人,如肿瘤病人但病情单纯者,为一般住院病历。2、B型:即一般急诊病人:凡需紧急处理,但病种单纯的病例。3、C型:即疑难住院病人:凡病种或病情复杂,或有复杂的合并症,病情较重的急、慢性病,诊断治疗均有很大难度,预后又差,但不需要抢救的病人。4、D型:即危重病人:凡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有循环、呼吸、肝、肾等脏器器官衰竭,需要抢救的人。病历作为患者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记载了病人住入医院后由患者或陪同人陈述发病经过,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理化检查,直至病人出院或死亡全过程的真实情况。因此,病历既是病情的实际记录,也是医疗、护理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体现。扩展资料病历不仅记录病情,而且也记录医师对病情的分析、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对预后的估计,以及各级医师查房和会诊的意见。病历应该是将过去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中具有诊断与鉴别诊断意义的阳性、阴性的证据的分条的解析。另外医院诊治病人的记录只保存在本医院,如果病人到其它医院就诊则需要重新进行检查,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也使病人增加了不少必要的痛苦。而采用电子病历后,则能够克服这些不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历

荨麻疹病历书写范文

病史1、主诉应说明疾病的位置,性质,意识症状,病程。2、当前的病史了解更多有关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可能的原因包括饮食,接触史,药物史和感染史。 ②初始病变的类型,形状和位置。 ③病变的顺序,速度和演变。 ④自觉症状和局部及全身程度。疾病与季节,气候,饮食,环境,职业,精神状态等之间有什么关系?治疗后是否有任何副作用和疗效。3、您过去患过哪种皮肤病?您是否有药物过敏,其他过敏性疾病或传染病的病史。4、个人病史应注意职业和种族解决方案,无论他们是否与患者有过类似接触或不洁的性交。5、家庭或病房中是否有类似皮肤疾病的患者。指示父母(如果有必要)是否是近亲。体检皮肤检查检查期间应有充足的光线(最好是自然线条)和适当的室温。有必要检查全身的皮肤。如果头发,指甲和粘膜正常,请小心。如有必要,请使用放大镜帮助检查并画出简单的插图。检查皮肤病变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检查①类型:主要或次要,单个或多个类型。②分布:局部受限或广泛性,单侧或对称,病变多,覆盖或裸露区域,侵犯延伸或屈曲,皮肤与粘膜交界处是否有病变,由具有或不具有褶皱的神经血管或毛囊分布。③安置:成群,分散,融合,分开,分散,线性,圆形或多弧形,蜿蜒或地理。 ④数量,大小和形状。⑤颜色和表面状况(潮湿或干燥,有无鳞屑或结sc)。边界边界是否清晰以及周围皮肤的颜色。2、触诊病变的僵硬,肥大和浸润,局部温度,压痛或波动,可推动性,并在必要时检查浅浅度以确保没有障碍物。3、压力诊断通过用手指或滑动片按压局部区域,可以了解滑动片下病变的颜色以及是否存在真皮内出血。了解水肿是否凹陷。4、用钝器诊断病变,并观察是否有鳞片,例如冷杉。或者,如果没有斑点出血,请在刻度尺下检查病变情况。5、检查有气味的病变和分泌物是否有异常气味。6、皮肤刮擦测试用钝的器械刮擦后,观察局部皮肤是否呈条状。

临床实践技能病历书写规范:会诊记录的书写要求

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或出现他科情况需邀请院内外有关科室会诊时,由住院医师填写“会诊早请单”,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审签。院外会诊尚需科主任审签,交医务科同意后负责送出。会诊请求科室应简明扼要写出病情摘要、目前诊断及主要治疗措施,请求会诊目的及要求。若病情急,须在会诊单左上角写上(或盖章)“急”字样,并注明送出的具体时间(几时几分)。 被邀会诊的科室接到会诊单后,急诊病人应及时会诊,慢性病人在48小时内会诊。科间会诊由会诊医师直接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记录(注明具体时间),提出诊断及治疗意见;集体会诊或院外会疹由经治医师书写会诊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不另立专页,但需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会诊记录”。其内容应包括会诊日期、参加会诊的人员以及会诊医师对病史和体征的补充、治疗意见。 会诊时,双方医师应互相见面,共同商讨,不得互相扯皮、推诿。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若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手术前讨论是保证医疗质量、防止差错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应在术前准备完成后进行。 一般中小型手术可由治疗小组医师讨论。对大型手术、较复杂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或致残手术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讨论,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参加(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将讨论内容记述于病程录中,并填写好“特殊手术申报单”,交医务科审批。急诊抢救时,可先口头报告,抢救结束后再补全手续。 每一手术病例(紧急抢救除外),必须有完整的“术前小结”(专用单),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签。术前小结内容包括: (1)术前诊断及诊断依据(主要病史、检查)。 (2)手术适应症(指征)。 (3)术前准备情况(病人的准备、手术组医师和特殊器械的准备)。 (4)拟施手术方案及具体的手术方法,病人对手术耐受能力的估计。 (5)麻醉的选择。 (6)对术中、术后可能出现问题的估计,以及防止这些问题的措施。 家属或单位代表对手术治疗的意见和要求,填入“手术同意书”。

中医病例病案:中医住院病历书写格式

住院病历书写与格式:   姓名: 性别: 病案号:   年龄: 婚况:   职业: 出生地:   民族: 国籍: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入院时间: 病史采集时间:   病史陈述者: 可靠程度:   发病节气: 记录急性疾患发病或慢性疾患急性发作时的节气。   问诊   主诉:简要记录患者感觉最痛苦的主要症状(部位、性质)或体征、持续时间,一般不宜用诊断或检查结果来代替。多项主诉者,应   按发生顺序分别列出,如心悸三年,浮肿一天,喘息四小时。   现病史:围绕主诉详细询问疾病发生发展及诊治过程,重点写明起病诱因、原因、时间、形式、始发症状,主要症状和伴随症状(部位、性质),病情发展与演变过程,检查、诊断、治疗经过,所用过的中、西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药时间以及其他特殊疗法,治疗反应及症状、体征等变化及现在症状(结合“十问”加以记录),对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表现也应列入。   既往史:记录既往健康。清况,按时间顺序系统回顾过去曾患疾病的。清况,及传染病接触史等。   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居留地、居住环境和条件、生活和工作。清况、饮食习惯、。清志状态、特殊嗜好等。   婚育史:女性患者要记录经带胎产情况,月经史包括初潮年龄、行经期/周期、绝经年龄;生育史包括孕、胎、产情况,配偶及子女的   健康状况。   过敏史:记载药物、食物及其它过敏情况。   家族史:记录直系亲属和与本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亲属的健康状况,如亲属己死亡则应记录其死因、死亡时间及年龄。   望、闻、切诊   神色形态:包括神志、精神、体态及气色。   声息气味:包括语言、呼吸、咳喘、呕恶、大息、呻吟、肠鸣及各种气味。   皮肤毛发:毛发的疏密、色泽、分布;肌肤温度、湿度、弹性以及有无斑疹、疮疡、痰病、肿块、浮肿等。   舌象:舌苔(苔形、苔色、津液),舌质(色、癖点、癖斑),舌体(形、态),舌底脉络(颜色、形态)。   脉象:寸口脉,必要时切人迎、跌阳脉,两周岁以下小儿可写指纹情况。   头面、五官、颈项的望、闻、切诊:   胸腹部的望、闻、切诊:   腰背、四肢、爪甲的望、闻、切诊:   前后二阴及排泄物的望、闻、切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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