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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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主要担负监督职能,2010年,中央先后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统称四项监督制度,根据这四项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对拟考察、提拨干部出具廉政鉴定,并对干部考察过程进行监督。

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中,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况,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  )。

【答案】:C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对在施5-.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况,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由监督机构签发( )。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监督机构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的状况,对查实的问题可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对问题严重的单位也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

如何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的措施

所谓路政管理,就是为了保证公路的安全有序运行而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路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和可靠性,使公路运行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各种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增多,这种情况下,加强路政管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公路运行的秩序,还能够起到整顿公路路容的作用。   一 路政管理的基本含义和内容   1.路政管理的含义。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2.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1)保护路产。所谓路产,就是公路以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路产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直接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二是限制可能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造成危害的行为。   (2)维护路权。维护路权是指保护公路路权不受侵犯,主要包括: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公路用地、留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界线及土地使用确权,并登记造册。   (3)维持秩序。主要体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建设、养护等工程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以及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等公路行政职权。   (4)保护权益。保护权益是指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公司、养护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公路的权益,并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一些行政行为等。   二 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几点新举措   1.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执政,规范执法行为是执法人员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求要做到“知法、懂法、依法”。有必要制定定期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要定期更新法律知识,力争促进路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塑造路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政、廉政务实、执法为民”的新形象。其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落实《交通部执法忌语》、《交通部执法禁令》等要求。着装规范,亮证执法,坚持把文明用语与执法规范相结合,做到热情周到、秉公办事。执法过程中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强化监管,加强队伍建设。现阶段在部分路政执法队伍中出现了“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无人问津、工作松散、突发事件多、队伍素质不高”等现象。路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推行工作目标管理,加强各级领导履行职责能力和从政行为的责任监督。不断推进监管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强化制度考评机制,发挥制度的生命力。落实日常考核制度,坚决实行赏罚分明的监管制度。与此同时,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严格落实路政案件办理制度,“巡查、立案、勘查、查处和归档”等方面规范与否作为考核指标同相结合。建立起“教育引导、制度约束、社会监督、内部监管”四位一体的执法队伍监管机制。促进路政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3.有法必依,健全法律制度。首先,由于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各个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符合地方情况的法规。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行成了各自为政、执法不一的混乱局面。所以,国家要颁布有关实施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路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明确各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其次,执法人员应贯彻现行的《公路法》,做到“违章必究、违建必查”。与此同时,要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作风,建立一支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公路路政执法队伍。   4.宣传教育,营造法律氛围。我国现阶段对《公路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路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所以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创新宣传方法,路政管理人员可以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作成纪录片、幻灯片等形式向群众展出。此外还可以通过公路警示牌进行宣传教育。②拓宽宣传渠道,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光盘等多种方式宣传,以此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促进公众了解公路法规,自觉维护公路的畅通与安全。③明确宣传对象,开通路政咨询热线,解决广大群众提出的各种路政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在公路收费站、附近的加油站、停车场、公路沿线的乡村等地点集中发放路政管理指南,同时现场解答关于路政法律方面问题。   5.密切配合,共维路产路权。公路路政管理由于其“一路两制”的特点,使公路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现象严重。公路路政管理应具备两手准备一是,形成路、地、警联动执法体系为主体的一体化联防管理机制,并使之常规化、科学化、制度化。合理整合分配三方的资源,并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开展统一整治行动。确保高速公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良好发挥。二是通过研究与经验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路政管理方案力争由政府牵头,成立路政整治小组,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做到群策群力,形成路政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共维路权的局面。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作为路政管理工作的宗旨。   6.以人为本,开创路管新局面。在网络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路政管理工作更加需要强调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等方面。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百姓需求与路政管理相结合才能够建立一个完善的多角度、全方位的社会性管理网络。通过执法为民的思想才能切实履行好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现阶段路政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先进设备、先进理念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比如执法用车配备数量满足路政、治超工作;车载设备应适应信息化管理等。有效利用先进的监控设备配合巡逻人员全方位、多角度掌握公路动态。   总之,公路路政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课题,只有坚持路政管理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是(  )。

【答案】:C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降本增效实地调研监督检查不到位整改措施怎么写

降本增效实地调研监督检查不到位整改措施这样写。检察调研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是推进检察改革和全面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及整体素质的重要方法,是直接为检察机关决策服务、为办案工作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检察调研工作的成效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检察调研工作,其工作成效也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存在调研精品不多等问题,难以实现检察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功能。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什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中的组织设置、换届要求、选举办法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为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由选举产生、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确保党员行使选举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参与党内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提供了保证,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接受党员监督,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强有力的领导集体。一、落实任期规定,严格按期进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是加强机关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增强机关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途径,按期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不仅是机关党的建设要求,也是机关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条例》明确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这既是加强机关党组织全面建设的法规性要求,也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加强全面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期进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努力提高换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机关党的建设有序健康发展。1、严格任期规定,按时组织换届。《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每届任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各级机关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载体,是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的领导机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组织者、执行者和服务者。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各级机关中的战斗堡垒,理应在贯彻执行党的制度规定上当好表率、做好样子。因此,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期规定,任期届满后,无论委员会成员是否变动,都要按期换届。部门人员调整面大、机关基层党组织成员变动较大,不利于工作时,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并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2、严格换届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是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有严格的党内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换届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换届工作。换届前,要建立换届筹备工作机构,精心计划、落实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协调,取得对换届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机关分类基层党组织换届按照报批权限审批,直属党组织的换届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审批,各部门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由部门直属党组织审批。换届请示要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一般于召开大会一个月前报批,请示要素清晰,内容要完整。换届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换届选举,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下一级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会议,加强指导和监督。换届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换届情况。3、严格督查考核,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机关党组织要把换届工作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计划,精心组织。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机关党的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高度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及时给予工作指导,适时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台账,定期通报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情况,做到及时督促、实时监督,保证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规范做好换届工作。要把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列入机关党建工作目标管理体系,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标准,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无故不按期换届选举的,一律取消部门和个人的先优评比资格,并追究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二、充分发扬民主,高质量选举产生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由选举产生。要充分认识党内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意义,根据党章和《条例》规定,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1、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行使选举权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选举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要把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作为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当作党内选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与上级党组织相结合的办法”。因此,应积极有序地扩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不断改进现行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切实将大多数党员的意愿作为候选人的基础,努力提高候选人产生环节的民主程度。积极探索“上下结合”的提名方式,推广由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党员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使候选人的提名能够聚合更多的民意,选出真正让组织满意、党员公认、群众拥护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不选举某个人,也不能对选举人以某种暗示或承诺干扰影响选举人意志,或以行政人事安排为借口,违反党内选举过程中的民主程序,以政代党,杜绝搞选举中的“分配制”和“平均主义”,确保选出的人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出现违反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改进选举办法,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不断完善选举办法,积极探索选举中的竞争择优机制,让候选人在群众面前充分“亮相”,使党员群众充分了解候选人,从而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选举。实践中,有的部门扩大了候选人差额的比例,更好地发挥了选举中竞争择优的功能,提高了选举质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与上级党组织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这是对改革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产生方式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新举措。创新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产生方式,赋予了机关党内民主和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新内涵。因此,要着眼于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建设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的标准,立足于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意志,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直接选举有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加党员了解和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使选出的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更有群众基础。同时,公推直选能较好地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更有助于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实践中,已经采取公推直选选举的机关基层党组织班子,群众有更高的认可度和公信度。公推直选政策性强、党员关注度高,形式更简便,其中所体现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程序要求更高,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应立足自身实际,在实践中积极完善和探索,稳妥有序地推进和推广。3、规范选举流程,确保选举结果的标准和质量。选举流程是选举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实施选举的程序准则。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按规操作,依章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流程科学准确,确保选举结果的标准和质量。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准确确定召开选举大会的类别。根据相关规定,本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员大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时,到会党员代表人数或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这一规定既是体现党内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又为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要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意改善机关基层委员会委员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真正做到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确保选举的标准和换届的质量。要科学分析和运用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特别应注意选配好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从换届的筹备酝酿,到提名的把关筛选,直到广大党员的正式投票选举,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的要求,切实把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尤其是中省直机关委员会的专职副书记选配好、选配强,把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党员干部选拔到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中来,为推进本部门机关党的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如何发挥监督检查队伍和群众监督作用,纯正部队风气

下面内容改成部队的就行:在各大重点网站开设“举报监督专区”,把效能考评、作风评判交给群众,对曝光线索迅速跟进查处……各地实践表明,转作风要转出实效、转成常态,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群众监督纳入制度监督范围,在“动真格”中依靠群众力量,既是前一段改进作风成效显著的重要经验,也是进一步啃好“硬骨头”的关键所在。几个月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政府纠风部门,加大抽查暗访,加重惩戒力度,严格检查,公开通报,始终保持绝不手软的高压态势。然而,个别地方和部门,还是挖空心思搞“下有对策”,或者我行我素、依然如故。不良作风的这种顽固性、反复性和隐蔽性提醒我们,改进作风既需要有关部门力度不减,常抓不懈,需要各个部门和单位内部自查自纠,更需要把监督的权力交给群众。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重要法宝。改进作风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持之以恒。政府部门的“储酒柜”,农家乐的桑拿浴,企业高管的“学红酒”,基层工作人员“国务院离我远着呢”的荒唐说法,这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被曝光查处,正是得益于无处不在的人民群众。群众是最强大的监督力量,依靠这种力量,不良风气“潜伏”再深也能发现,“马甲”再多也能识辨。群众也是转作风的客观评判者。转作风的本质是规范权力运行,目的是密切联系群众。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最好的净化剂,广大群众对不良作风深恶痛绝,对转变作风寄予深切期待。作风转得怎么样,关键看老百姓肯定不肯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不要创造条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愿不愿发动群众积极监督,能不能及时回应百姓关切,本身就是对地方部门单位工作作风的最佳检验。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回答黄炎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隐忧时说,“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今天,改进作风也关系到党心民意。拿出踏石有印的劲头,让人人都起来“负责”,让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一起发力,转作风就能获得长久不懈的动力,民心与党心就能贴得近些再近些。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各界评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正式施行,中央要求各煤矿、非煤矿山的领导要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琢磨一番,觉得这不仅仅是为了生产安全,还是领导作风转变的具体行动和有效措施。“面貌变不变,领导是关键”。百色起义前,小平同志带头深入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他对侵犯群众利益、违反群众纪律的事件,如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将好田占为己有,将差田分给贫雇农的问题,能很快发展,并给予严肃处理。他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一班人”,带动“一层人”,影响“一群人”。因而群众把这样一支革命队伍视为亲人,甘心情愿地跟随共产党抛头颅、洒热血。领导冲在前,群众有干劲,这已经被许多历史实事验证。战争年代,革命队伍中官兵一致,哪里困难、哪里危险,冲锋陷阵的都是领导。如今,一个单位、部门,领导的事前往往直接影响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地方的发展走向。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有了吃苦在前的领导,才会有拼命三郎般的群众,也才会有开拓发展的环境。因此,领导带头下井不仅仅是安全生产问题,更是社会价值取向的风向标。这不但对我们的党和政府及所属官员为此,即便是国外大企业老板也深知其理。在全球500强状元企业沃尔玛,任何一个员工佩戴的工牌上除了名字外,没有标明职务,包括最高总裁。公司内部没有上下级之分,见面就直呼其名。在沃尔玛还有一个理念:把公司领导称作“公仆领导”。这听起来有点像人民公仆一样,就让人感到很亲切。而且他们领导和员工之间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组织关系,领导在整个支架的最基层,员工是中间的基石,顾客永远是放在第一位。领导为员工服务,员工为顾客服务。群众希望领导与他们同甘共苦。山东淄矿集团许厂煤矿工徐桐就这样说:有矿长带班,自己心里踏实多了。因为矿领导带班下井最起码能在第一时间对一些调度的情况比较了解,特别是隐患上一些问题都能第一时间了解到。作为领导者,如何避免高高在上,能与群众息息相关,这不仅仅是领导者个人的心胸品质、媒介素养,更重要的,这是对领导者公仆意识的一种考验。所谓“公仆”,就是公众的仆人。毛泽东曾要求党的领导干部争当人民公仆,争当人民的勤务员,而不是官老爷。周恩来、焦裕禄、孔繁森、牛玉儒、郑培民、王彦生等一批让人敬佩的名字,人民都会在内心深处不约而同地掂量起“公仆”一词的份量。公仆意识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被胡锦涛总书记列为当今党的领导干部“三大意识”的重要方面。再往深里说,领导干部作风是考验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执政能力、执政地位的一大尺度,是提高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要求。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要摆正“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切不可将其颠倒。 我们有的领导只对“职权”感兴趣而忽视“职责”,造成权责分离,也有的仅仅将权力视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公仆意识淡薄,更有甚者,将权力视为谋求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领导带班下井不仅仅是为了安全,还是为了转变作风、凝聚人心。同时,我们还希望除了煤矿,各行各业的领导都能深入一线,抡起大刀,做个发展的急先锋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那些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检查查哪些内容

1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承担什么责任? 答: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问: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名有哪些规定? 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哪些内容? 答:(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问:会计人员上岗有什么资格要求? 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问:单位违法会计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问:原始凭证有哪些要求? 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7问: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财政部门的财政财务调查/检查,将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财政财务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问: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9问: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设银行结算帐户如何处理? 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10问:违规发放现金、购买各类联名卡、超市卡、代币券等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适用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严禁以改善单位职工福利等名义,擅自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等。 11问:违规以差旅费的形式开支公费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 12问:通过虚报人数等方式,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虚报、冒领会议费。会议费不得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各种费用。 13问:未按规定,自行调剂项目预算经费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部门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动,如遇难以预见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部门预算调整手续。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时光如流水般匆匆流动,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过去这段时间的辛苦拼搏,一定让你在工作中有了更多的提升!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年来,xx县的财政监督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重点,以“确保两个安全、以查促改、以查促管”为目标,从健全制度、促进管理入手,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为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保障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近两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有关财政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政治敏锐性,坚定了政治立场,始终如一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结合“六五”普法和新的《行政监察法》出台实施之机,认真组织学习《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时举办了全系统人员参加的《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和“六五”普法学习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行政监察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积极营造了学法、懂法和执法的良好职业环境。   (二)健全制度,不断规范监督行为   实施财政内部监督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健全的法规制度和良好的工作机制是保障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保障。因此,近年来,我们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内部监督、内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办事。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一是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了《行政问责制》、《首问首办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财政拨款程序》,《预算拨款审批程序》,《财政监督检查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等多个公开办事制度,并把这些制度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财政工作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我们分别收集编印了《xx县财政局相关党纪法规文件资料选编》、《财政系统内部法律法规汇编》及《廉政警言守册》下发到职工手中,时刻警醒,依法行政;先后制定出台了《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大额接待费用集体审批制度》、《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为配合财政改革,还制定了“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以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基本涵盖了财政工作的各个方面,极大地规范了财政行为,促进了各项财政工作的高效开展。三是制定出台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实施意见,将《办法》纳入“六五”普法宣传内容,使广大干部自觉将《办法》运用于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之中。四是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的同时,认真落实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从单位、科室、个人岗位三个层次,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和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管理机制。全局103名干部职工,共排查出岗位廉政风险环节148个,风险点216个,针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制定的防控措施248条;真正建立起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筑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防线,积极营造了廉政、风正、心齐、气顺的良好工作氛围,树立了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围绕大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近两年,我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切实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牵头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围绕强农惠农、社会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小金库”治理等影响程度高、资金规模大、领导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的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列专项检查,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是认真抓好财政内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内部“灯下黑”的现象。按照《财政内部财务联审互查制度》的规定,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对局机关重点业务科室以及部分乡镇财政所的财务收支、资金拨付程序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通过账本、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防微杜渐,从而达到堵塞漏洞、规范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目的,确保了财政干部和财政资金的“双安全”。   二是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年都对乡镇落实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教育“两免一补”、家电下乡、扶贫救灾、社会救济等涉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纠问题,确保足额兑现。惠农补贴方式改革启动后,抽调工作组,对乡镇“一册明、一折统”管理方式实施和补贴项目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巡回督查,指导乡镇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公示、信息录入、资料报送、档案管理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惠农补贴公平、公正地发到农户手中。   三是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先后对县教育系统、司法系统、公安、林业、部分乡镇、自来水厂等23家单位及14个乡镇实施了会计信息质量重点检查和督导,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会计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支出票据不规范以及无证上岗等问题,责成单位进行整改,维护了《会计法》的严肃性,扩大了会计监督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是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围绕“提高治理实效、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教育、自查、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扎实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全县658家单位共制定出台了各种防范措施、办法、制度等1086件,查出违规资金48万余元。同时,认真做好总结验收、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分阶段上报了有关总结和表册,共撰写了7期专题简报,5期简迅,县级刊物发表3篇,国家级刊物发表1篇。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了预防产生“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工作的开展得到了市、县部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   五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督查调研工作。一是对全县贯彻落实农机具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为上级完善政策措施提供详实的依据资料。二是认真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偏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各类财政债务、干部拖欠公款、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津贴补贴、公务用车和通讯工具、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等专项清理工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财政管理夯实了基础资料。   (四)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做好新时期的财政监督工作,关键在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高素质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能力建设,按照“创一流业绩、建一流队伍”的目标,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监督,为出色完成各项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惩防并举,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财政监督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突出办案重点,改进办案方法,广泛挖掘案件线索,积极探索办案有效途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有案必查、有查必果”的要求,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对财政干部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的理念,重点查究队伍中存在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真抓、早抓、主动抓,及时启动诫勉谈话、提示谈话、行政问责等机制,使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及早消灭在萌芽状态。   回顾近两年的财政监督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各级领导的支持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是搞好财监工作的首要前提;加强制度创新,改革监督方法是搞好财监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是搞好财监工作内在要求;健全财监机构,强化队伍素质是搞好财监工作的重要保障;财政监督与管理紧密融合,构建财政大监督机制,是实现财政监督长效机制的发展方向。   二、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问题:几年来,我县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兄弟县(市、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许多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滞后,检查人员较少,检查力量薄弱;财政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工作中缺乏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和主动性;财政监督的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财政“大监督”格局的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夯实。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重点对会计基础工作、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和检查。   二是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把深入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为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大举措,努力打造诚信社会。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强农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是继续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五是继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确保投资补助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投资补助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投资补助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行政事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AD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资、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第三章 监督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章 检查内容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第十五条 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法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第二十二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一、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二、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五、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六、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0号令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洛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财税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税监督检查局的指导。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及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偿还及管理;  (六)国有资本金管理;  (七)本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解缴、使用;  (八)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  (九)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财税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接受财政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税种和税收入库级次;  (二)违反法律、法规办理退库;  (三)擅自扩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范围;  (四)违反规定提取征管手续费;  (五)截留、侵占、挪用财政收入或擅自将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其他账户;  (六)帐外设帐、多头开户、设立“小金库”;  (七)虚报资金使用计划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九)违反罚缴分离、票款分离规定,坐收坐支;  (十)违反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对财政监督检查对象已作出检查结论,并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能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检查的需要,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二)帐户开设和税收分成、退库、减免、代征、代扣、代缴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拨付款项的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资产评估、股权管理、产权登记情况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一般应于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事前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经负责人批准,也可于进点检查时送达检查通知书。第十一条 检查组通过检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核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检查组可聘请专门机构对检查事项中某些具体问题进行鉴定。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应当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和认定依据,并提出处理意见。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前,应当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监督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取证。

南京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区划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可以直接实施监督。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外,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财政部门委托检查的,应当签订财政检查委托协议书。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权与责任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  (三)本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四)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  (八)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查阅、摘录、复印或者调取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实地核查被监督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三)就监督检查事项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置意见。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检查程序或者擅自删改检查方案;  (二)侵犯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故意串通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隐瞒违法违纪事实;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秘密或者透露检举人的情况;  (七)将在监督检查中获得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资料用于与财政工作无关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加强相互联系与协调,并相互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对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对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后依法作出的检查结论,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加以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跟踪监督、专项检查、延伸检查、网上监控等方式。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者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应当于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事前送达将有碍检查正常进行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通知书可以在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三)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制作财政检查报告,并交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四)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检查组组长应当于收到书面意见的第2个工作日起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六)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原始材料、有关证据和鉴定材料以及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等。  (七)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审理;审理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作出检查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检查意见,并送达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一、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二、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五、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六、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表怎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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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什么作出书面记录

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什么作出书面记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上签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需要作出书面记录的事项有哪些? 请速度。

检查的项目有哪些。检查的结果是什么,有什么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什么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

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对如实反映情况、确认事实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有关监督检查的一项法定程序,本条对书面记录提出了要求,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一定的规范可遵循。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应慎之又慎,不得马马虎虎,不应出现差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又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人员之间需要对自己的检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续,防止监督检查工作断档;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情况、工作结果等应便于查询,便于找出检查监督工作本身存在的有关问题的原因;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记录,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责任。因此,本条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作出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的要求根据本条的规定,安全检查记录必须符合下述两项要求:1.安全检查记录应当为书面形式,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检查的时间。一般是指检查时的年、月、日、时、分的具体时间。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的检查时间更需要特别记录。(2)检查的地点。通常是指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场所。地点的记录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实施检查的具体场所。如果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个矿井、某个车间、某些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这时还应当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名称、地址予以记录。(3)检查的内容。即指检查的具体事项,比如本次检查了哪些设施、设备等。(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要求不符的情况,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是一般的事故隐患问题还是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等,都应如实加以记录。(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通常是指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如,对于事故隐患,是否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罚,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是否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及时报告等,都应当记录在案。2.检查记录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为了保证监督检查记录的有效性,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字。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的人员,一是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要求检查人员签字,目的是便于明确责任,增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应当当场进行。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说明,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检查记录的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某化工企业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培训情况3、现场管理落实情况4、危险隐患自查自纠5、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什么和安全管理缺陷?

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性检查: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例如设备老化、故障、损坏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操作规程不规范等问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检查: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例如头盔、手套、安全鞋等,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安全隐患等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检查: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是否存在漏洞和缺陷,以及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应急管理措施的检查:检查企业的应急管理措施是否完善,例如是否有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和物资是否到位等情况,以及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谁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谁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是具体内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某行业带行政管理职能质量监督员负责业主、设计、监理三监督管理与协调重点工程质量、安全产、资金管理进行监督种政府行政行般事业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安全员。通常公司的安全员隶属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所有安全管理活动,同时包括生产活动的,但不限于生产活动,也包括公司消防、安全体系等一系列工作。而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隶属专员性质的,主要就是针对生产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经过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经过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体检,控制安全意外的发生。【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日常性检查 对于日常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4次,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安排。对于全面检查,车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天都要进行检查。 在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检查中,检查的主体首先是直线管理部门的领导负责人。专业人员首先要进行自查,班组长对班组人员进行检查,主管对本部门进行检查,甚至领导者也要巡查。除此外,由于安全工程师较为专业,往往更容易发现问题,因此专门的安全公司也要定期检查。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 2.专业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种场所进行的检查,包括锅炉、运输设备、起重设备、电焊等,这类检查需要有专业人员执行。 3.季节性检查 即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冬季的防火、防寒、防冻,夏季的防汛、防高温、防暑、防台风等。 4.节假日前、后检查 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包括节前安全检查和节后遵纪守规检查。通常来说,节后员工的安全意识较为弱化,此时就需要多进行安全检查。 5.不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主要是指在设备装置试运行检查、设备开工前和停工前检查、检修检查等,即结合经验进行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拥有哪些职权?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62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此外,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供参考。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认证机构: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发生后,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认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7〕285号)要求,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细化监管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把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总局制定《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本《实施方案》是对做好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对照前期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能够保证工作到位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要强化组织领导,争取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向政府申请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等保障。要强化信息报告,重大情况即查即报,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总局监督司联系人:秦树桐,严峻;电话:010-82261825/1445。附件:1.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必备生产条件检查表2.电线电缆强制认证获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3.电线电缆获证企业主体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4.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5.电线电缆案件查办情况汇总表6.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集中整治情况汇总表质检总局办公厅2017年4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7〕285号)要求,将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全面检查电线电缆获证企业主体资格对辖区内的所有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进行地毯式全覆盖检查。具体要求:(一)实地检查获证必备条件。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主要检查5个方面的必备条件:一是企业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获证产品生产、检验能力;二是企业原材料采购控制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三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控制是否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四是企业出厂检验控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五是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依据附件1、2的具体要求,做好检查记录。(二)复核企业获证情况。对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调取发证档案,查验档案材料是否完备。重点复核实地核查和发证检验环节是否符合要求、获证产品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复核工作要作出结论,记录在册。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发证情况,由有关认证机构进行复核。重点核查认证档案资料,特别是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的符合性,检查初始发证、转证工作以及证后监督的规范性。(三)自查证后监管情况。对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证后监督要求,特别是对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总局2012年第74号公告),重点排查以下4项内容:一是获证企业日常巡查情况,二是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情况,三是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落实情况,四是分类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后监管工作,有关认证机构要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采取飞行检查和市场随机抽样的方式,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进货检验和变更控制,以及最终产品的一致性,加强对企业确认检验和例行检验的管理。对同时具有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要注重加强协同配合,由当地质监部门牵头,组织认证机构采用联合检查方式,实现“一企一查”,避免重复检查。二、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电线电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所有电线电缆生产企业2015年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既包括获证企业和产品,也包括不在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和产品。重点检查以下6个方面:(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操作能力。(二)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采购验证及原材料索票、索证和检验制度,是否保留重要原材料检验、验证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进行产品出厂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三)企业委托加工情况。检查委托加工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受委托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检查委托加工信息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标注。(四)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情况。检查企业建立标准体系情况。重点检查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指标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企业明示的技术指标。(五)企业产品标识标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加贴合格标志,合格标志载明的信息是否与产品实际相一致。(六)产品质量追溯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批号、购货者名称等具体内容;检查企业出厂产品质量是否能有效溯源,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采取更换、退货、召回等措施;检查企业是否有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产品流出厂外,进入流通和工程领域。三、全面开展企业库存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的库存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对未抽到样品的生产企业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此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总要求是“企业全覆盖、品种抽重点、项目查安全”。具体要求:(一)抽查对象。抽查的产品应为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包装完好、库存待销的产品。(二)抽查品种。要突出量大面广、安全风险高的电线电缆品种。(三)抽查项目。根据产品不同类别,重点检测产品的结构尺寸、物理机械性能、电性能、高低温性能、燃烧性能等涉及安全的项目。关键性能指标包括:绝缘和护套厚度、导体电阻、电压实验、绝缘和护套老化前后拉力、护套热失重、XLPE绝缘热延伸和热收缩、单根和成束燃烧等。(四)样品留存。要通知承担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妥善保管备用样品,以备总局组织对产品留样进行二次检验,验证工作质量。(五)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六)省抽与国抽的衔接。总局将结合各地抽查发现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电线电缆产品质量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加强国抽和省抽衔接,突出问题导向,重点抽查各地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企业和区域。四、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一)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电线电缆违法行为。对企业主体资格核查、生产经营情况检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生产企业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无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以次充好、不符合标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进行通报。(二)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认真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能严厉查处,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过去2年内有过群众举报和违法记录的生产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五、集中整治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整治。具体要求:(一)对获证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吊销、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定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二)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妥善处置。对出现多次不合格情况的,要依法列入“黑名单”。(三)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当地政府,并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落实整改。(四)对发现的有质量安全隐患和假冒伪劣产品,并已经流出厂外、进入流通和工程领域的,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对于已售往异地的产品,要及时向产品流入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对已大面积流向外省的要向总局报告,总局向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六、落实工作责任的几点要求各省(区、市)质监部门、有关认证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部署要求的高度,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压实责任,扎实落实好各项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质监部门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工作任务,既实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又做到重点突出、不走形式,确保查清查实问题、有效有力解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将电线电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由当地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对电线电缆生产企业集中、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整治。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省(区、市)质监部门要组织基层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质监部门要在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中,建立专项工作台账,监督执法活动要做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总局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督导工作方案另发。三是强化信息报告。实行工作信息周报制度,各省(区、市)质监部门每周五向总局监督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填报附件3至附件6。监督司根据职责分工向总局有关司局转报相关信息,各有关司局及时研判处置,重大情况及时提交总局研究;实行重大情况即查即报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企业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进行报告,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由省级质监部门上报总局。各省(区、市)质监部门于2017年7月14日(周五)前,向总局书面报告本地区工作情况。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点对哪些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定的依据有哪些

2010年在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着重抓好哪些工作? 答: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去年底,中央召开了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按照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五次全会报告提出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要突出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交、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2008年新增1000亿元、2009年新增2800亿元中央投资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今年新增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全程跟送,有效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开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结构调整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点,特别是要把推动自主创新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创新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薪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三,开展对“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涉农补贴规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有关强农惠农等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交的重大举措。中央提出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今年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坚定不移加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中央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四,开展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资源问题,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节能和减排作为约束性目标。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节能减排上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得力的问题。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第五,开展对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紧张的国家之一。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有关部门履行雪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点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土地规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六,总结借鉴“廉洁奥运”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10年1月19日,总结推广廉洁办奥运经验座谈会在北京行。会议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宣传“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并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总结运用廉洁奥运经验,推动廉洁奥运成果长效亿、制度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亚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这些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也处予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协助党委、政府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工作,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五次全会报告还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以及纪律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抓住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从严惩治在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行为,从严惩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失职滨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以严明的纪律为保障,坚决纠正有令不衍、有禁不止行为。要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严禁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定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严肃批评和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多发挥什么作用

第一,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要突出财政政策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支持保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交、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2008年新增1000亿元、2009年新增2800亿元中央投资的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今年新增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全程跟送,有效防范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开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结构调整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以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为重点,以稳步推进城镇化为依托,优化产业结构,努力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点,特别是要把推动自主创新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创新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薪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三,开展对“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要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涉农补贴规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有关强农惠农等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交的重大举措。中央提出要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今年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坚定不移加以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中央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四,开展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环境资源问题,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关系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节能和减排作为约束性目标。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落实节能减排上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得力的问题。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第五,开展对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国是世界上人地矛盾最紧张的国家之一。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定责任主体责任情况、有关部门履行雪土资源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点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土地规划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六,总结借鉴“廉洁奥运”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10年1月19日,总结推广廉洁办奥运经验座谈会在北京行。会议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宣传“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并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贺国强同志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总结运用廉洁奥运经验,推动廉洁奥运成果长效亿、制度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经验运用到重大活动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去,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关于“廉洁办世博”、“廉洁办亚运”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这些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七,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也处予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现易发多发的态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协助党委、政府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好与职责相关的工作,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五次全会报告还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以及纪律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作为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抓住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从严惩治在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行为,从严惩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失职滨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以严明的纪律为保障,坚决纠正有令不衍、有禁不止行为。要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严禁党员干部公开发表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定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严肃批评和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重庆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分级管理与上级督查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有监督检查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和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一)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二)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三)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出台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有关规定;(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四)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通过设立公开栏、发放办事指南、网络等有效方式,对本单位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管理情况、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定编和人员定岗等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的举报处理途径等,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对市、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九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三)发出通知;(四)组织实施;(五)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第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检查的不同专题和内容,可以单独组织进行检查,也可以提请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予以协助或会同进行检查。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第十一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项查办,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进行调查时,应当认真审阅材料,拟定好调查提纲;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身份证明,认真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第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听取申辩,要求监督检查对象就需核实的情况提供书面证明。第十三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权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的;(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六)混用编制、挤占编制、挪用编制、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编制等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七)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八)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导致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九)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吃空饷”的;(十)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本条第(三)、(五)、(六)、(七)、(九)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擅自改变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使用范围的;(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并规范“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实名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立项督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举报机构编制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可以通过聘请机构编制监督员等方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其他机关、团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公务员监督检查有什么意义?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要加强监督检查,实现验责制度化。责任明确之后,如果没有检查督促机制,责任就会流于形式、陷于空谈。要建立层级式的公务员履职尽责督查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查活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督查机制,坚持做到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进行行政监督,拓宽监督途径,扩大监督范围。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巡视督查、信息反馈、明察暗访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度,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督促整改,确保履职尽责不偏位。履职为公是我们公务员的神圣职责,只要我们每个人放下架子,正确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和主动性,提升履职的质量,就能把我们的工作做好,就能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法制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地、县、市辖区建设行政管理的综合部门(建委、建设局等)和各专业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综合部门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机构)是本部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管工作机构,在本部门内实行归口管理,其他业务职能管理机构是其主管业务范围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分管工作机构。主管工作机构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分别为:  主管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三)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审查本部门对建设行政执法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六)其他有关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  分管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提出主管业务范围内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的建议;  (二)负责组织或会同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配合主管机构对重要行政案件提出本部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五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由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该法规、规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建设部备案;由上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由所在地人大或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负责起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建设部报送。  (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年后,负责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实施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将实施情况向建设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措施、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  (三)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每年初制定并下发当年执法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可以检查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也可以对行政执法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要行政案件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视具体情况组织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 以什么方式为主要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物流公司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例会制度;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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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监督检查的整改报告范文(四篇)

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整改报告 篇1 宜章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xx年9月贵单位组织人员对我校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检查,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希望,在此,由衷地感谢你们对我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在虚心听取你们的意见后,学校领导和食堂管理人员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食堂管理工作会议,针对我校食堂存在问题并参照其他学校食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认真整改: 一、进一步强化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校长负责制度,强化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建全监督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完善设施设备。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完善供货商档案,实行定点采购,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三、组织人员对原有货物进行彻底排查,清理“三无”及过期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坚决销毁,对检验检疫不严格或者手续不全的产品进行清退。如将原采购的食用猪油退货,改用合格的名牌产品“元宝牌”餐饮大豆油。 四、加大资金的投入,改善仓储设施,加装仓库排风扇,并计划在最近时间内改装地楼。同时要求仓管员加强仓库管理,合理摆放,定期盘查,确保货物质量。 五、改善消毒设施,加强消毒管理,增设餐具保洁柜,进一步加强场所、炊具、餐具的清洗消毒管理工作,安排人员对保洁消毒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六、加强添加剂使用管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物。 七、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理,与潲水收取人员签订《潲水处理协议》,安排值班人员对潲水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随时跟踪考察。 八、对于其它做得较好的工作,如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预警、食品留样、含毒测试、消毒及记录、健康管理、卫生许可等,我们一并予以完善和加强。 再次感谢上级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上级相关部门随时对我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整改报告 篇2 学校本着对学生、对家长、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开发区教育工作办公室要求,认真对市市教育局、卫生局文件的要求,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现将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强化责任意识 为了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的安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 管理责任。学校成立了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老师专管,实行分工负责,层层落实。领导小组分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自查情况 在学校食堂用餐的:现有学生300余人,教职工50余人。学校本着勤俭节约,让利学生的原则,做好食堂销售管理工作,把食品安全做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并完善了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卫生制度: a、食品卫生: 1、应采购新鲜、卫生、无污染的菜肉米面等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腐败、变质、过期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食品的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施应正常使用。 3、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品的刀具及砧板分开使用。 4、加工前,菜必须洗净,食物要煮熟,保证饭菜卫生、安全。 5、盛放食品的餐具洗净,定期消毒,销售熟食品必须使用食品夹,不得随意用手取食。 b、个人卫生: 1、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体检,符合要求者才能上岗。 2、要讲究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好清洁工作衣帽,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勤换工作衣帽。 c、环境卫生: 1、餐厅、厨房等室内外环境按包干范围必须每天打扫,保持清洁卫生,每周要大扫除,做到室内“六面光”,地面干净,墙壁、门窗、天花板无污痕、无涂画、无灰尘、无蜘蛛网,室外无污物,水沟通畅,无臭味,无卫生死角。 2、锅灶、水池、炊具、台板、砧板、食品橱、冰柜等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3、食堂周围水槽、水沟、剩饭菜池(桶)要经常清洗、清扫。 4、餐桌椅用后要擦干净。餐具和盛放熟食品的容器要洗净、消毒。 5、食品及原料的贮存应符合卫生、安全、整洁的要求。 6、发现采购、销售病、死、变质肉类(包括母猪肉)米面等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司务长负主要责任责任。 7、采购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大宗食品必须提供该食品的有效证照及发票。 8、事务长应加强市场行情的调查了解,尽量多想办法,采购价廉物美的物品,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支出。每餐尽可能多的,制作多个品种,力求每个学生都能吃到可口的饭菜。 9、对剩饭剩菜,严格按要求进行处理。 (二)、就餐制度 1、严格按学校规定的就餐时间准时开饭,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迟开饭时间。 2、要礼貌待人,不得使用粗暴语言。 3、开饭时及时检查饭菜数量,及时补充,确保足额供应。 (三)、食品验收制度 1、凡采购入食堂的食物,必须经验收后方可使用。要验质量。主要看食物的品质是否完好,有无污染变质,是否有齐全的生产厂家、商标、生产日期等标志,是否过保质期,有无产品合格证等;验数量。能称重量的,必须过称,以件计的,是否符合数量标准。 2、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购货发票上签名,不合格的,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采购员必须与供货商联系退货,严禁不合格食物进入食堂。 3、未经验收的食物严禁进入食堂,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认真。 4、食堂工作人员要根据季节变化和当地实际,努力提高操作水平,力求做到菜肴多样化,配餐科学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价格,食堂不得擅自提价。 (四)、安全管理制度: 1、提高安全作业观念,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门窗无人时要上锁。食堂晚上实行值班制。 2、食堂操作场所和贮存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不准在厨房卖小食及点心。学校教职工及学生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进入食堂,更不准进入操作间、原料间。 3、发现从业人员有可疑传染病者应立即向学校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5、保管员应及时做好食堂实物帐,如实填写入库单。物资出库时保管员应填写好出库单,并要求领取人签名。保管好食堂物资(含餐具、厨具、各种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6、上班时要全面检查水、电、煤气、炉具、消毒柜、冰箱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下班要关好水、电闸、油气总阀门及门、窗等,做好防范工作。 7、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贯例和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严防工伤事故。不准随意移动电电器设备;不准随意改变电器功能;不准乱搭、乱拉电线、电源。 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整改报告 篇3 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20xx]36号和营教发[20xx]11号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的安全工作指示,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狠抓食品安全,广泛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活动,学习了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安全意识和辨别合格食品的能力,确保我校师生生命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xx年3月31日,我们学校根据上级指示,特对带河二小辖区食品卫生安全进行了拉网式的排查整治工作。参加这次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有:学校校长冯柏成,副校长陈波、莫永东,分管食品卫生的负责人胡友升及安全小组成员李翼、龚伟、牛丕斯等同志。本着对学校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了彻底排查整治,发现一个问题反应一个问题,力争解决一个问题。 这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如下: 1、学校食堂、小卖铺、校内摊点的清洁卫生欠佳,食品存放较乱,要求做到存放有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食品采购有的无记录,有的记录不规范,看不到采购的地点及食品情况,要求按规定索证和建立台帐; 3、学校食堂生熟食存放不合格,应分开存放并做好冷冻保管; 4、食品试偿制和留样制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应按培训要求坚持试偿制和留样制; 5、学校食堂操作间、小买铺、校内摊点的存放处均有学生自由出入,要严禁学生私自出入,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6、不得出售过期、变质、裸体食品和三无产品; 7、校内有一摊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建议立即办理,如在20xx年4月5日前不能办妥,请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8、学校饮用水存在质量问题,建议各级领导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抽样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饮用水进行整治,确保全校师生饮用水安全; 9、校园周边有一些小摊点出卖学生零食和饭菜,给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希望能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感谢各级领导对带河二小安全工作的关心和帮助,恳请各级领导对带河二小的安全隐患整治给予帮助。妥否,望批复。 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整改报告 篇4 xx年9月12日,醴陵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管理局、市教育局等单位来我园就安全卫生进行了例行综合督查。并对我园安全卫生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我园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召开了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并迅速落实各项细节,制订并完善了各项制度。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接到整改通知后,我园即召开幼儿园老师集体会议,要求教师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卫生常识教育。 二、对卫生工作、消防工作及幼儿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排查和整改 1、在卫生工作方面,我园将幼儿园的厕所进行了全面改进,使小朋友上厕所方便且卫生,厨房和卫生间的距离按检查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并保证厨房的干净整洁卫生,让幼儿吃上放心的食品。 2、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园里面按要求增加了符合要求的灭火器,并教育教师在安全工作上要防患于未然,一定保证幼儿的安全。 3、食品的留样更加规范,保持每天及时记录,并有专门责任人管理。 食堂食品安全卫生整改报告 篇5 一、食堂现状: 1、食堂现最主要的问题是菜品质量但是关(主要指色、香、味、卫生)评判标准为饭菜浪费较多。 2、食品卫生不够好反应在食材存放和厨房、库房、餐厅环境卫生和厨师个人卫生方面。 3、食品安全也是首要思考的,用餐时间过后食堂不能完全封闭的状况,对于存放于厨房的食物和调配料是不安全的,担心人为做手脚,引发用餐人员的身体不适。食材清洗不够达标,个性到夏季,蔬菜等食材内含超多农药,需进行反复清洗,才能保证入口卫生,保证用餐人员食用健康食物。 4、食材存放,冷藏的食物完整的直接进入冰箱和冷柜。食用时不利于冻住的不利于清洗,部分量比较大食物化开后分割不用部分再进入冰柜食材的不新鲜会引起浪费。 5、食用餐票引起的局限性,餐票设置目的是避免浪费,和便于统计用餐人数。 引起车间工人的不便和不满,导致工作很忙的没有票饿肚子,有票的可能吃不饱,还有不愿意吃倒掉,有票不用最后在宿舍吃泡面等。 公司免费给员工带给吃住,虽然不是不计成本的,但公司不在饮食上刻扣大家,既然钱花了,大家没有吃好,就是浪费,这就需要对厨房工作进行整改。 二、食堂现有人员配置及工资水平(共6人,月工资支出预计17700元含保险) 炒锅3人(负责回汉灶早餐、中餐、晚餐、夜宵的制作)1人已转正3500元/月,1人20xx年1月待转正工资3500元,1人还未到期工资2700元。帮厨2人(负责回汉灶厨房、餐厅卫生清理,洗捡菜、配菜、打饭、1人20xx年1月待转正预计工资1800元,1人还未到期工资1500元。 车间送饭员1人(负责中晚餐夜宵配送,食堂垃圾的清运,送餐车的维护,卫生的打扫)未转正工资1500元。 三、整改方案 1、首先厨房、餐厅环境卫生整改,厨房内部物品重新整理摆放,清理地面不长期摆放食材小件用具,所有物品上架入柜,工具、器皿摆放整齐,每一天清洗,定期(10天一次消毒,夏季5天一次消毒)。厨房操作间在用餐时间结束后不存放任何食材及成品食物。 购入的食材入库保存前需进行初次清洗和分解,袋装存入冰箱和冷柜。肉类购入后,统一初清洗后,按照每次的用量袋装,每顿用一袋,能够杜绝食物反复融化导致的不新鲜。其他蔬菜等食材购入后也应初步检摘后保存。需使用时食材清洗也要遵守操作规程,行政部随时抽查。 2、厨房出品的食物即便是大锅饭也要精细做,切块要精细,(多以片、丝及小块丁状肉为主,蔬菜切段、丝等根据蔬菜形态决定)食材的切法决定食材的使用量和口味。大锅食物多,不易成熟,块小成熟快,易入味,更能够节省食材。(可节约量要食堂经过10天—15天的数据收集来确定) 3、厨房回汉餐厅的通道,回餐厅通道封闭,二区三区间的汉餐厅通道从早8:00点开放到晚21:00关掉。厨房没有工作人员时无论工作间及餐厅门窗锁好,关掉电源、燃气,食材、调料收藏保存好,环境卫生整理好。 4、厨师个人卫生提出标准,行政不定期检查。服装是否干净、头发是否干净、身上是否有异味,手指甲是否干净等 5、餐票的实行为了减少浪费,浪费与否表现为泔水桶内的剩菜饭量,布置厨房厨师关注浪费量,行政督促协助改善菜品质量,菜品味道好,浪费就会减少。大力培训和贯彻节约精神,打饭提倡少盛勤打,不知自我是否喜欢可先少打些,吃了不饱,还能够再打,这样才能够保证员工吃好,吃饱。送进车间的饭菜一样实行少盛勤打,送餐人员要观察剩饭量和,大家吃饭状况,吃的香,主动询问是否要再加些饭菜。避免饭量大的员工,因为没有餐票而吃不饱。 6、加强全体员工素质培训。订立详尽的员工行为规范(宿舍、食堂、公共娱乐室、工作岗位、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的使用和行为)集中培训和班组车间的培训和学习。 员工素质提高了,公司内部餐票制度就能够取消了,对于外来人员用餐,购票金额早中晚餐实行不一样餐标,并餐票购买费用要提高一些。餐票上写上时间。避免超计划人员吃饭,导致的饭菜不够。外来用餐人员(个性指有施工项目在公司内停留有必须时间段的,用餐要告知用餐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每日大概用餐人数。厨房才能更合理制作食材数量。) 7、所有正式入职的厨房工作人员,务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留用,不合者辞退。 四、人员配置方案 在现有人员基础上增加1名炒锅,1名面点师傅。帮厨1名。现有人员的增加为了提高厨房的工作质量和菜品质量,现阶段厨师和帮厨均没有休息,工作量大无法调休。帮厨人数不够,食材的清洗和捡摘工作不到位,食物杂质多,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增加面点师傅可减少外卖量,每月定的馒头的金额数近乎与一个面点师傅一个月的工资,面点师傅还可制作其他食物,所以从成本上来讲,聘请一位面点师更合算。 ;

介休纪检督查组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情况汇报怎么写

建议参考以下格式;关于对联系片区1-5月纪检监察工作督查的 情况汇报 按照委局安排部署, 5月30日、31日,我室对联系片区共6个乡镇1-5月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现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1、领导重视,带头抓落实 通过对几个乡镇的走访了解和倾听乡镇主要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可以看出乡镇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视程度较高,对纪检监察工作各个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抓好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等工作的同时能够很好地将其融入到乡镇的各项工作中,对于乡镇强化机关管理和政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其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是xx乡,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还有了创新,群众反响普遍较好:一是建立了乡、村便民服务中心结合机制,纪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统管全乡、村的公章,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建立年初服务承诺机制,并进行半年检查、年终测评。乡中层以上干部及村干部年初将对所有干部和群众做出承诺,并强化监管,严格落实,既加强了对干部的管理也赢了了百姓的好评。 2、精心组织,积极迎检查 通过查阅相关软件、硬件资料,大多数乡镇都进行了精心准备,严格按照县纪委的要求抓好了落实。一是建章立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流程及制度,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也方便了群众办事。二是结合乡镇工作实际,继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软环境创建制度。乡镇都出台了治理干部“庸、懒、散”和干部“走读”等方面的制度强化机关管理和为民服务。 二、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 1、纪检监察软件资料和组织建设硬件设施均尚需继续完善。软件资料准备的较完善的是xx乡和xx乡,其中村(社区)及单位的软件资料除了xx乡准备好外,其他乡镇都还在落实中;几个乡镇都未及时将惩防体系框架图及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上墙。硬件设施方面除了xx仅有专门的电脑、电话,其他乡镇硬件设施都还欠缺。 2、信息上报工作普遍较差。其中只有xx乡上报了3条,其他乡镇都没有上报。 3、党务公开程度不够。能基本做到按照要求公开相关内容和办事结果,但触及核心的内容少,存在重形式、轻过程的问题。 4、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由于基层工作纷繁复杂、干部业务知识欠缺等方面原因,大多乡镇案件查办工作缺乏力度。目前在联系片区中有4个乡镇虽已有案源,但都还没有及时着手处理。 三、建议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纪检监察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2、加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创造培训机会。

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监督检查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纠正违规问题。通过项目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消除项目执行中的错误和偏差,纠偏归正,降低项目风险,实现预期建设目标。二是保障国家资金安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金,加强监督管理,预防腐败,确保国家资金安全。三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通过项目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调整项目建设思路、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国家农业投资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指导性、有效性。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并严肃查处、整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卫片核查情况,对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网格化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288号),对违法用地严重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三是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五是虽然未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但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      2014年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区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建立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制定上虞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全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三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按照上级国土部门要求,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所涉及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涉及图斑的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并按要求按时上报本辖区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国土局工作      ⒈负责提供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中建设用地相关数据成果,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进行内外业核查,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权属及地类情况”栏目,对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⒉对疑似违法图斑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规划情况”栏目的内容。      ⒊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的农用地转用、供地和采矿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栏目的内容。      ⒋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审批情况”栏目的内容。      ⒌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的内容,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      ⒍负责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审核《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 “违法情况” 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报绍兴市局执法监察局。      四、工作安排      2014年4月至5月,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我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成果,区政府组织再次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部、省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抓好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5月至6月,领取并下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6月至7月,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为依据开展核查,填报数据,进一步推进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      7月15日前,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初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      7月25日前,做好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初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8月5日前,迎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卫片数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交叉验收准备工作。      9月5日前,对省国土资源厅交叉验收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进一步修正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并做好迎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的省级督查验收准备工作。      9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上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和数据成果。      9月25日前,区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      10月至12月,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对象、工作程序、政策界限等多个方面变动较大,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把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做到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段、保质量完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要明确任务,狠抓查处整改落实。      要明确责任,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作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并与当前的控违拆违工作紧密结合,协调联动,借势推进,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同时,要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查处执行落实工作,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及时执行落实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内容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违法用地查处整改率,确保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要建章立制,加强信息分析研判。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为掌握工作动态,尽早发现问题,加强沟通联系,继续实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月报、专报制度。国土部门要自2014年4月起至本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止,每月27日中午12时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绍兴市局执法监察局报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月报》、《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用地查处、整改进度表》、《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情况表》(月报内容及格式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上报)。      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区直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信息研判,对工作推进中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时上报,确保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对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通过月报、专报等多种形式,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对医疗机构院感管理监督检查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

对医疗机构院感管理监督检查内容说法不正确的是如下:1、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2、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3、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爆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1、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2、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3、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4、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5、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6、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1、感染控制制度和管理程序: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备且符合国家标准的院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2、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院感培训和教育,以及对感染控制相关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3、医疗设施和设备: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是否经过频繁和规范的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等。4、医疗废物处置和环境清洁: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和环境清洁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医疗机构院感管理监督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的感染控制水平和质量水平,保障患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

在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如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永恒的参照系是物质原点!科学基础物质发现多深,学科建筑的参照系才能多高。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怎么回复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回复单 工程名称:舒城县清溪园小区6#楼 编号:20110817 致: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我项目部根据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编号 20110817)的要求,已完成整改工作;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查符合要求,现给予上报审查。 整改内容及措施: 1、七层剪力墙、梁钢筋绑扎截面不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已返工,按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进行绑扎; 2、对于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搭设的支撑系统进行拆除,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搭设; 3、三层现浇构件砼表面存在气泡、蜂窝、麻面等现象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现场检查,并联系设计院拿出整改方案进行处理; 4、因钢筋原材料复检报告在试验室未取回,现已将复检报告全部取回; 5、电梯口等临边、洞口防护已全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到位: 临边防护: 楼梯段临边安全防护栏杆连续搭设,且楼梯段防护栏杆搭设高度:上杆离地高度为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6m;电梯井口防护采用竹笆对洞口封住,并且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洞口防护: ○1、楼板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采用用坚实的盖板盖没。并且有防止挪动移位。 ○2、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采用木板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木板。 ○4、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请领导给予复查!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日期:2011年8月22日 监理工程师复查意见: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年 月 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Xpm38CHorudIrgw2CZe61wjDDDNPboemh7lfs3d3VS7_fT_JfCJ5Pxd2VgEXzNAnOvJajbqykfPXAcICUh7PGRnfJH-xEaIT0KV3UeoTXj_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由谁填写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会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完毕后由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安全设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1、目的:为加强所监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降低危险,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监理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监督检查工作。3、职责3.1、项目监理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3.2、工程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4、具体内容4.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4.1.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措施。4.1.2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4.1.3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的施工应符合《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4.1.4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4.1.5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4.1.6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垃圾通道、电源盘、电焊机集装箱、临时厕所等应实行标准化。4.2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4.2.1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及维护。4.2.2专业公司应对工程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4.2.3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施工单位统一安排,严禁个人私自挪用、拆除。4.2.4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4.2.5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4.2.6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单位进行集中保管。4.3项目监理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整改。4.4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更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部门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地点、内容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业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实施。六、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公司年度考核内容。七、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抓好我市xxxx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形势,xxxx年我局将加强对安全生产保险、法规的培训学习,结合行业特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日常及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努力保持安全生   产形势平稳发展,根据我局职能职责制定以下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督管理,加强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   xxxx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加强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确保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一)协同作战,成立17个市级部门检查组,确保重大节假日安全   为确保“元旦”、“两会”、“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安全大检查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落实责任,xxxx年,在市安委会的协调组织下成立以市安监局、建设局、保险局、交通局、运管分局、教育局、林业局、文体旅游局、质监局、国资局、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责任单位的17个市级部门安全检查组,负责牵头组织市监察局、总工会、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在重点时段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力、生产加工、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领域)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二)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时间安排   ⒈ “元旦”、“两会”、“春节”安全大检查(2009年12月28日—xxxx年2月28日)。   ⒉“五一”安全大()检查(xxxx年4月26日—xxxx年5月7日)。   ⒊“中秋”、“国庆”安全大检查(xxxx年9月17日—xxxx年10月12日)。   二、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强化督促指导   (一)实行安全生产“主题月”检查监督机制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保险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xxxx年安监局将实行安全生产“主题月”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保险、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安排如下:   1月份: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生产加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促指导企业进行自检自查。   2月份: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成立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与公安、工商、质监、消防、城管、供销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无证、非法进货、占道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3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对我市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厂(矿)长、安全员的培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进行专项检查。   4月份:开展“安全管理台帐规范化专项检查”,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台帐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月份:开展“三项经济政策”专项督查行动,重点对我市辖区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6月份:开展“六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行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7月份:对监管范围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8月份:开展“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佩戴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9月份: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排查整治及应急管理工作检查行动,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和评估、监控。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的情况进行调查。   10月份:“建筑领域中重点在建工程项目专项检查”,协调市建设局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情况、建筑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防触电、防坠落、防坍塌、防机械事故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月份: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xxxx年12月:开展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督查。   (二)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在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提高隐患查处效率的同时,xxxx年安监局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每季度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一次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三、检查工作要求   通过全市范围的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防范措施,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全市人民营造出安全、祥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在检查开始前和结束后一星期内分别将安全大检查行动方案、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按期报送每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对相关情况逾期不报、隐瞒不报的单位或部门,将由市安委会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报送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注重实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检查工作要确保切实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自检自查要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留死角、不漏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落实,对难以立即整改或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需督促、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专人跟踪督促整改,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相关责任部门必须组织复查,确保安全生产。对不能整改到位又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必须停止使用设备设施或者停止生产施工。   (三)建好台帐,跟踪管理。各镇(街道)、各责任单位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逐条登记造册,抓好跟踪整改落实;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问题复杂、本地或本部门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请市安委办实施挂牌督办。   (四)组织领导。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日常的监督检查,由分组中的15个责任单位适时组织开展。各镇(街道)、各牵头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建检查工作队伍的同时负责抓好大检查行动的隐患治理等后续工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五一端午期间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每逢节日,都是“四风”问题反弹的高发期。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五一端午期间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对“四风”,我局瞄准重要节点,狠抓关键环节,加强明察暗访,严明责任追究,一着不让地做好“五一和端午节”期间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4月下旬,我局召开局办公会和党委会,由纪委书记陈锡宽传达学习市纪委转发的省纪委《关于五一和端午节期间开展作风建设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局长侯承海强调,班子成员要按通知规定,抓好分管处室、单位“两节”期间的作风建设,并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带头示范。会议决定,由纪委陈锡宽书记牵头,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等组成暗访组,具体负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结合我局实际,将节日期间易发多发和羣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早打招呼,及时提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开展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法纪观念。通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牢固树立了宗旨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倡导了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抵制了各种不良风气和奢侈浪费行为,全体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加强督查,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为防范节日病,我局加强了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开展常规督查。节前,明察暗访组对各直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查看台账资料,了解省市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实施专项督查。对关键环节进行专项督查,注重加强财务监管,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认真把好开支关。对涉企密切的相关处室,重点提醒,提前打招呼,防范办事拖拉扯皮、服务态度恶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发生。三是开展暗访督查。节假日期间,市局纪委、明察暗访组采取不打招呼、随时抽查的形式,对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进行暗访,对作风纪律松散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对外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织牢监督网络,增强监督的震慑效果,预防违规问题的发生。另外,强化监督问责,对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管理处室发生严重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弛而不息纠正节日期间“四风”,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根据市纪委转发省纪委《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做好五一端午期间纠正“四风”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积极开展了五一、端午期间纠正“四风”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了廉洁过节,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安排部署。五一、端午前夕,我局组织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召开了专门会议,安排落实五一端午期间纠正“四风”工作,学习传达了市纪委转发省纪委《关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做好五一端午期间纠正“四风”工作的通知》精神,学习从温了《廉洁自律准则》等,并向各单位转发了市纪委的通知,对开展五一端午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严明纪律规矩,做到令行禁止。节日期间,各单位都对本单位开展纠正“四风”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节后向我局书面报送了本单位五一、端午期间纠正“四风”工作情况。从各单位报告的情况来看,各单位都能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以知促行,知行合一,认真贯彻党章和党规党纪,落实廉洁过节“五个一批”工作要求,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查违纪行为。五一、端午期间,我局纪检监察室对局属各单位节日期间纠正“四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各单位都能遵守有关规定,没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没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没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业单位没有违规使用公车,全部入库封存,没有出现公车私用现象;没有奢侈浪费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1.2017五一端午期间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2.2017五一端午期间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3.五一端午期间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4.2017五一端午节廉洁过节自查报告 5.2017五一端午自查报告 6.2017关于“五一”、端午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情况报告 7.2017加强“五一”、端午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情况报告 8.2017“五一”、端午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情况报告

在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 )、最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被并列为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答案】:D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构建了“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种类,改革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2.第二支柱:监督检查。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什么是内部控制三级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看CIA的书籍,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执业指南,内部控制有三道防线:执行层、管理层和内部审计。那么内部控制三级监督检查制度应该是针对这三道防线的。然后我又看了其他单位的内部控制手册,里面有些写到,内控管理体系实行三级管理:执行层,决策层,监督管理层。通俗来讲就是一般员工、经营管理层,以及高级管理层、治理层、内部审计机构。那么按照这样的话,监督检查制度就是针对上述那些层级规定了职责、流程规范、风险控制点等。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要做好什么和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要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履行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任务。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要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检查巡查、日常值班值守、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火灾隐患整改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制度实施保障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式,将制度落实到各岗位和消防安全管理各环节,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什么时候废止

(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说明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3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1994.10.27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5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1996.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6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1999.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7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0号令2000.12.8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修订理由1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4.11.14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4.12.3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3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4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15号令2002.5.14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5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22号令2004.1.20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1986.11.111987.1.12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1990.1.183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1991.10.54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1993.7.95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1993.7.96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1993.10.181993.10.187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1993.11.51993.11.58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1993.11.51993.11.59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1994.2.2210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1994.11.141995.1.111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12.11995.1.112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4.12.31995.1.11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4.12.61995.1.114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1994.12.91995.1.115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91995.1.116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4.12.141995.1.117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4.12.141995.1.118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12.261995.1.119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142号1995.3.221995.3.2220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1995.4.212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8.241995.10.12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1996.1.221996.5.12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号令1996.9.271996.10.124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号令1996.9.271996.10.125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1996.10.3026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1997.5.2927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9号令1997.8.81997.9.128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号令1999.3.191999.3.192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2号令1999.3.191999.3.193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3号令1999.3.191999.3.1931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5号令1999.11.231999.11.2332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6号令2000.3.162000.7.133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7号令2000.8.292000.8.2934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8号令2000.10.262001.1.135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9号令2000.11.82000.11.83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11号令2001.5.182001.5.183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12号令2001.5.182001.5.1838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13号令2001.5.272001.5.2739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14号令2001.10.92000.12.14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2003.2.272003.4.141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17号令2003.9.232004.1.142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18号令2003.9.232004.1.143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19号令2003.9.232004.1.144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2004.1.62004.5.145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1号令2004.1.202004.3.146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2004.2.232004.5.14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4号令2004.12.312005.3.148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5号令2004.12.312005.2.149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6号令2005.6.142005.10.150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7号令2006.7.262006.10.151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8号令2007.11.52008.1.152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9号令2007.11.92007.11.9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何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强化组织纪律监督检查

党的作风建设体现着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当前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我们认识到税务部门要想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关键在于抓作风建设。作风就是旗帜,就是形象,就是战斗力。“收好税,带好队”是税务工作的基本理念,而良好的作风是实现这一基本理念的根本保障。作风建设的内涵很丰富,党风、政风、行风的建设都是它的一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税收事业蓬勃发展。在看到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堕性思想、享乐主义在少数干部中不断滋生蔓延,在作风建设上,我们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问题已有一定的惯性,形成一定的风气,如果不引起我们高度警惕、不抓紧治理,就会影响和制约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下决心狠抓作风建设,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来促进税收各方面的工作。这是我们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们治税、带队的现实选择。一、干部作风建设方面,突出存在的几个不良行为(一)学习风气不浓,存在疏、轻、满、等、浅现象。一些干部职工坐不下来,静不下心,疏于学习;注重学习税收业务知识,而对政治理论知识往往是不屑一顾,忽视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领导能力的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全面深刻地了解;满足于现有的知识水平,认为只要应付日常工作就行了;与实际工作不相干,与自己的所从事的岗位不相连的,对与自己不相干的东西甚至于其他岗位的业务不去学习,等到要用的时候再去学习,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知识空白”、“本领空缺”问题;理论学习与实际相脱节,没有从知与行、学与用的结合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欠缺对政治理论精髓灵魂的理解,造成理论学习与实践“空对空”、“两张皮”,缺乏指导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二)工作作风不实,存在“懒”、“浮”、“拖”、“僵”等不良行为。有些同志工作不积极主动,对工作热情不够,兴趣不高,被动应付,推一推,动一动,对自己要求不严,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得过且过;工作飘浮,效率不高,对本应及时完成的事情推三阻四,办事不利索,拖泥带水,把当天的事情留到下一天去做,造成人为的延迟。研究工作实际、研究政策少;讲究形式,追求表面多,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少。(三)服务意识不强,存在“冷”、“硬”、“霸”、“推”问题;有的干部不注意工作方法,拖拉推诿、敷衍塞责,对待纳税人缺乏热心、耐心、细心和诚心,随心所欲,对纳税人态度简单粗暴,不做过细的、深入的解释、说服工作,对税收政策不宣传、少解释,霸气十足,对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有的对纳税人服务存在空头服务,文明服务制度落实不到位,光说不做,开“空头支票”。(四)思想作风不振,存在“混”、“松”、“随”、“简”等思想状况。有的税务干部经常处于“混日子”状态;有的纪律松弛,无视制度约束,工作好坏无所谓,经常散布消极言论,热衷于评头论足,乱发牢骚,不想事、不谋事、不干实事;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能不批评就尽量不批评,能不得罪尽量不得罪;有的大局意识不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把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看得很重。(五)生活作风不谨,存在“摇”、“攀”、“骄”等思想。理想信念动摇,是非观念混淆,缺乏精神追求,偏重物质利益享受,房子有了、票子有了,但艰苦创业的精神没有了,更高的目标追求没有了,工作责任心淡化了;不想干事,攀比待遇,不讲奉献,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极少数干部律己不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一定范围蔓延,有的认为“生活作风是小事,无碍大节”,有的感觉“生活改善了,讲究吃、喝、玩、乐是应该的”,表现为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少了,自我约束的要求松了,有的干部关心生活胜过关心工作,有的干部一味考虑个人得失,不愿意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拈轻怕重,怕吃苦,嫌工作岗位不“重要”不去,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以占便宜、图实惠作为行为标准等。(六)领导作风不佳,存在“欠”、“弱”、“远”、“偏”等现象。对基层干部提的要求比较多,而关心鼓励不够,看到了干部的缺点,而没有放大亮点,政治思想方式方法缺乏多样性、简单的说教仍在沿用;浮在上面,沉不下去,抓落实缺少办法,没有力度,尽管我们有不少制度和规定,但执行不力,约束力不强,对违反制度和规定的干部,有时该批评的没有批评,该教育的没有教育,该处理的处理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惩诫作用,存在布置多,检查少,具体指导少,深入基层调研与解决问题少;谈工作的时候多,交流思想的时候少,与基层干部的思想交流沟通少;重视业务工作的抓紧落实,严格管理的同时偏离了对干部八小时外的业余生活的重视。二、产生问题的根源(一)从学习的角度讲。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还不够深入。主要是认为平时税务干部都按时参加了全局性的集体学习,且大家都是经过长期锻炼而成长起来的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学习的时候也比较多。加之税收业务工作本身就十分繁忙,只片面对税收业务方面的新知识、新要求的钻研,对创新征管改革的探索,因而有意无意的放松了政治理论精髓灵魂的深入学习,出现了把政治理论学习当作“软任务”的情况。(二) 从单位管理角度讲。一是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二是缺乏竞争激励机制。部分职工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缺乏危机感,没有上进心,没有目标追求,没有精神寄托,工作消极被动,工作忙闲不均,苦乐不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不良风气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 从税务干部自身角度讲。少数税务干部政治素质较差,宗旨意识淡化,理想信念动摇,缺乏大局观念,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四)从环境的角度来讲,税务系统条件较优越,一般情况,环境条件愈优越,愈容易使人滋生惰性,养尊处优,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最终导致素质提高缓慢,甚至日渐退化。(五)从机制的角度来讲,管理考核深度不够。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激励考核制度,没有一套“奖优罚劣,褒勤贬懒”的奖惩考核体系。目前推行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普遍存在着定性内容多、定量标准少的问题,尤其缺乏体现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评判尺度和标准,对不同岗位、不同工作、不同职务的干部没有科学的衡量尺度,客观上给准确衡量干部政绩的优劣带来了困难。(六)从队伍建设角度来看,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抓班子工作与作风建设的融合上做得还不好,长效工作机制还没真正建立起来,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对干部的管理和约束无法到位,特别对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监督束手无策,造成个别干部“小洞不补”变成“大洞遭殃”。二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有所欠缺,存有重业务、轻教育,不善于做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方式单一,教育手法不灵,干部职工日常政治思想教育放松或做不到点子上。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还不够牢固。公仆意识和群众观念有所淡化,平时在对重点工作、重要部门倾注的精力和时间较多,主动与干部群众的沟通联系有所减少,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不够。对群众想什么,需要什么了解不够,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还不够多。三、如何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探讨(一)把握关键,抓好领导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带头是关键,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要自觉发挥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并付之于实践。一是强化对“班长”的监督管理。“班长”要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尤其是要有良好的民主作风,不搞“一言堂”,要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当“老好人”。二是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是以身示范,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再次就要从点滴做起,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涉及到许多方面,无论在哪个方面都要从小事做起,不从小事做起就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领导干部生活在群众中,群众就是从领导干部所作所为的一些细节来观察、判断其作风好与不好的。四是继续开展创建“优秀领导班子”活动,引导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强化团结协作推进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落实。(二)巩固主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帮助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税收工作的实际中,要坚持实行“双线”的行政与党务两条线相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模式。一是对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行政领导为主线,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将政治思想工作的职责落实到每位领导干部、党员干部以及中层干部身上,使党组织逐级掌握干部队伍的思想状态,把握基层的思想脉搏。二是专题教育以党组织为主线,坚持中心组以及每周的党员学习活动,系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政治思想与税收实际工作的结合,通过因人施教,重点帮扶等手段,使全局上下在税收实际工作中达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的目的。第一,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在干部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尤其是自治区地税提出的地税价值核心理念的教育,并在干部中深深根植,增强干部的归属感、荣誉感,激发干部的潜力,使税务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三观”,坚定理想信念,敢于承担工作赋予的责任,甘于奉献、乐于奉献。第二,要大力开展税务文化建设活动,积极占领宣传和思想文化阵地,加强文体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寓教于乐,让这些看似简单却又实实在在的做法,使得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了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第三、广泛沟通,把准干部思想脉搏。针对干部思想活跃的特点,领导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科室,深入征管一线,开展广泛的谈心、交心活动,将谈心、交心这种沟通方式作为长效管理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及时把握干部思想脉搏,逐渐形成开诚布公、真心沟通的良好氛围,拉近领导与群众的距离,消除隔阂,化解矛盾。第四,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尊重、关心、爱护、理解人出发,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有机地结合,激励大家更好地工作,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坚持贴近干部生活实际,把耐心教育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以实际行动温暖人心。机关干部要围绕税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沉下身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用于指导工作。机关干部对待下级税务机关的同志,态度要谦虚、热情。领导要放下架子,经常走访慰问基层干部,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掌握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三)奠定基础,抓好制度建设及长效保障机制的完善用制度和机制管人、管事,是干部管理的内在要求。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核心是用制度管自己。在提高素质上,应健全理论学习和学习成效考核评价制度;在提高决策和决策执行的水平上,应完善决策程序制度以及决策后督察督办落实制度;在改进党内生活上,应坚持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健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在加强监督制约上,应健全党员和党组织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制度和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制度等;在思想交流上,建立全员思想政治工作员制,把思想政治工作的触角不断延伸,引导税务干部人人学会做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既有从上到下的纵向工作,又有由内及外的横向工作,既有领导对下级做的,也有下级对领导做的立体多维的思想政治氛围;在工作落实与成效上,加大巡视工作力度,建立行政问责制;在改进与提高工作上,认真搞好跟踪考察,建立对领导干部作风情况的动态监督和测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全面掌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在奖惩机制上,实行定期点评制度,对干部作风方面好的进行宣讲,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作风优良,品质高尚、实绩突出、严抓善管的干部“红”起来;让作风松弛、表率作用差、实绩不突出的干部坐不住;让思想蜕变、进取精神差、没有什么实绩的干部让位。促进干部工作的法治、责任、落实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提高,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完整严密、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供保障。同时,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保证做到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四)教育引导,实现思想的认知统一与行为上的凝聚与执行加强教育引导,增强税务干部转变作风的自觉性,加强理论学习和宗旨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爱岗敬业的意识,以地税系统价值核心理念的树立为主线,在思想教育中强化“三个意识”的教育,倡导“三种作风”。首先要强化对党的事业的忠诚意识。要注重培养、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对党的事业的忠诚意识。缺乏这种意识,就缺乏刻苦学习、勤奋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其次要强化对税收工作的热爱意识。党和人民赋予我们收税、执法的神圣职责,给了我们崇高的社会地位,我们就要倾注挚爱之情,珍视现在的工作岗位。第三要增强忧患意识。无论是吸取过去教训,还是面对目前现状,或是考虑今后发展,我们都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同时,要在广大干部中大力倡导三个方面的作风,即勤奋学习之风、公平公正之风、严格严谨之风。(五)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为税收工作增添动力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单位、个人都要有切实的学习计划,年度、月份都要有分解的学习内容,每周都应有细化的学习安排。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机关要带头学,不论年龄、资历、民族、职位,只要是在职人员都要学。要真正做到少一点应酬,少一点懒散,多一点学习,多一点勤奋。要提倡全员讲课,领导干部带头讲课,业务骨干重点讲课,一般干部交流讲课。培养干部的学习兴趣,采取开办税务夜校、“一帮一结对子”、创新和金点子奖励、典型示范、外出考察、在岗培训、脱岗轮训、鼓励参加自学、职称考试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形成群众性的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的热潮和争当岗位能手、业务尖子的浓厚氛围。要开展“四个提高”的素质建设工程。一是提高全体干部的文化素质。二是提高干部的新经济知识水平。三是提高干部的综合能力。四是提高干部的执法水平。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税收、法律、财会等各种知识。学习要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结合自身岗位需要,突出实效性,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掌握实际工作技能。不仅要学习业务知识,还要注重学习政治理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不仅要学习原有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还要注重学习新的政策法规、新的税收理念、新知识、新文化。不仅要学习自己岗位需要的知识,而且要学习其它岗位上的相关知识。要逐步建立起一套工作和学习的激励机制和评效机制,把干部职工工作和学习中的表现和成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使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成为干部的自觉行动,达到人人都要学、人人求上进的目的。(六)典型导引,营造加强作风建设的良好氛围要使优良作风进一步发扬光大,一定要建立和发挥好导引作用。一是利用先进典型进行行为引导。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坚持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示范引导,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一方面,深入学习单位外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另一方面,从工作各层面、各环节、各阶段,评优选先,通过评优评模,树立典范,让干部自觉对照单位内优秀同志的模范行动,充分发挥了“拔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典型示范作用。二是领导干部的表率导引。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一种无声的号召。领导干部时时、处处、事事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坚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用人格力量感染人、引导人,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人带动一大片”的生动效果。三是团队精神凝聚的引导。在倡导大团队精神的范畴内,鼓励各所辖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提炼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团队”精神,从而激发干部职工不断奋发向上、拼搏进取。(七)动态管理,完善干部考核机制要在完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以能定级,以岗定责,择优上岗、岗能匹配,绩酬对应”的能绩动态管理新体系,能上能下,充满活力,有效地激活干部管理体制,较好地解决单位人员不同程度上存在的工作动力不足、学习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形成你追我赶、人人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加大干部轮岗和交流力度,严格以干部职工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岗位需要进行岗位轮换,而不是简单的以工作年限为依据;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引导干部职工转变作风,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八)抓住切入点,强化监督机制,扩展监督范围和内容,为加强作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加强和改进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是保障。在干部作风建设中,要注重拓宽监督渠道,发挥好多层面的监督作用。一是强化“两权”监督与一岗两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廉政教育日”制度,签订廉政承诺书等等,在税收执法权上,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在行政管理权上,坚持集体决策,和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二是要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坚持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将岗位的职权行使范围、工作评价标准,逐级明确责任,能量化的尽量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要进行细化、严化,充分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三是强化案件查处。对各类违法、违纪、违诺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并按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连带责任,领导干部切实把“一岗两责”担当起来,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四是实行多种形式的督查,多角度、全方位地检查了解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进行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梳理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及时议定改进措施,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确保干部队伍作风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以好的作风带动和促进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加强作风建设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一个长期不懈努力的过程。需要我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同时必须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从领导干部抓起,从机关抓起,从党员抓起,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高,不断的转变作风,优化服务,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服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1.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2.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3.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4.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5.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纪检监察监督检查方式除专项检查,抽查,互查,自查,还有哪些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普查与抽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等方式

开展履职尽责监督检查有哪些方式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扣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而抓好责任的分解、考核是前提,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是基础。  一、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  这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是责任制的基础。  1、细化任务分工。  在年初对反腐倡廉建设任务进行分解时,任务分工要做到班子成员全覆盖,每项工作任务要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各地方、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做好承办任务的再分解、再落实,将承办任务分解到各职能科室和部门,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负责人、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  2、明确责任主体。  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出现个人领导责任变成集体领导责任,集体领导责任变成谁也没有责任的情况。  3、完善党风廉政责任状。  与推进廉能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结合岗位职责和廉能风险点制定“共性+个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保留共性部分的基础上,根据班子成员、各下属部门和单位、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个性责任条款,并就“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二、完善考核机制,注重结果运用。  建立科学、合理、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1、注重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  加大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在考核内容中的比重,将各单位开展工作的信息、资料报送和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查、专项督查情况以及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2、完善责任考核的方法。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要尽量量化,同时还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注重民主测评,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党员干部及基层群众代表参与评议乡镇和县直单位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责任评定考核的依据。  3、完善激励制约机制。  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领导干部个人测评结果存入廉政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终考评为优秀的单位进行鼓励和适当奖励,对其主要领导作为提拔重用的资格条件之一。考评为不合格的列为翌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整治对象,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创新监督方式,加强日常督导。  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是破解个别单位平时消极对待,年终积极应对现象的有效方式。  1、建立定期汇报制。  以书面、工作例会等形式,各乡镇、部门每季度汇报一次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督促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2、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纪工委监督分局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尤其是重点领域、部门单位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纠正。  3、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做到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深化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全面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及时监督、反映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执行纪律。  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  1、有责必究,追究必果。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实施责任追究倒查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2、分清主次,抓住重点。  在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上,要坚持以抓领导干部为重点,就各类领导班子而言,应以党政领导班子为重点,就各部门领导干部而言,应以重要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  3、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把出了问题积极查处与出了问题遮遮掩掩的责任分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作为责任追究的着重点,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总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抓源头、抓重点、抓关键、抓惩处”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执行,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实施责任追究,才能确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监督检查与业务检查的区别

目的不同。监督主要是监督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结果能够达到预期。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检查即查看,是有时限性、局限性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都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工作开展的活动,不可能一年365天都进行检查,也不可能对所有对象、所有工作都进行检查。从逻辑学上看,监督和检查是属种关系,监督包含检查。检查只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仅就纪委监督看,专项检查、调查研究、问题线索处置、廉政档案建立、政治生态研判、谈话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述责述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抓好巡视整改等,都是监督方式。

企业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内容如下:(1) 建立完善车间、班组安全责任网络体系;(2) 建立完善车间、班组两层级安全管理运作机制;(3) 建立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管理配套制度体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4) 建立完善“三违”控制体系,树立规则意识,彰显制度的刚性和威严;(5) 建立完善车间、班组自我安全评价体系,激活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机制;(6) 建立完善安全讲话教育制和两级安全述职制度;(7) 坚持召开两个安全会议,落实两层级安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提升;(8) 规范安全记录、档案和台账管理;(9) 建立完善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和运作机制,实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化、 体系化、机制化;(10) 建立完善周安全活动运作体系与体制。

如何开展好日常监督检查

  一是明确监督内容,突出监督重点。突出政治监督,结合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每月围绕疫情防控常态化、“三务”公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层“微腐败”治理、干部作风纪律、“放管服”改革、坚持过“紧日子”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贯穿于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结合不同阶段街道中心工作适时增加监督内容,确保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在全面监督的同时,还必须突出监督重点,做到有的放矢。要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时间节点、重点制度,推行台账和问题清单式管理,全盘统筹日常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要紧盯监督建议整改、执纪监督检查结果、巡察整改“回头看”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防止“边改边犯”、“一改了之”。  二是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主要采取电话和实地检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谈心谈话、列席会议、问卷调查、线上平台抽查等方式,坚持一月一统计一报告一台账(自行设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机关和社区负责人,形成监督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党工委及委员提出,按期反馈整改措施和结果,并进行“回头看”;或以日常提醒函、工作建议函等方式明确整改意见、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要求按期整改落实。规范和精准问责,视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到位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和提醒谈话,为工作有效落实提供纪律保障。

监督检查前面用什么动词

例如:不停地监督检查。还可以加进行。开展。加强。这些词语都可以都是动词。造句的话前面应该再加上一个地方。比如说在什么地方加强监督检查。

督察和监督检查一样吗?

督察,香港警察职级,该职级位于高级督察之下,见习督察之上。属于督察级。监察,是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考察及检举。如果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等词。所以两者是不一样的!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区别

法律分析:1、实施主体不同:纪律审查是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审查,承担纪律审查职能的是纪委相关部门。监察调查是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承担部门是监察委员会的相关部门。2、手段不同:纪律审查主要是以谈话和一般的调取证据为主,一般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较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对被调查人予以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也可以冻结其财产。3、承担的后果不同:纪律审查的是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会根据违纪程度,对被调查人作出纪律处分。监察调查的是违法问题,调查结束后一般都会进入司法程序,监委将调查材料移送检察院,根据法律程序,最终的判决结果由法院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纪检监察 如何开展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落实制度情况。专业方面的问题主要由住建部门负责。纪委一般不介入,主要由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来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对招标项目立项由发改部门牵头,监察局审查其立项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招标评标过程,检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不按规定招标等问题;审查投标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施工管理方面的问题、质量问题、安全生产方面问题、是否履行合同要约等等。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区别

法律分析:1、实施主体不同:纪律审查是对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审查,承担纪律审查职能的是纪委相关部门。监察调查是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承担部门是监察委员会的相关部门。2、手段不同:纪律审查主要是以谈话和一般的调取证据为主,一般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较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对被调查人予以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也可以冻结其财产。3、承担的后果不同:纪律审查的是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会根据违纪程度,对被调查人作出纪律处分。监察调查的是违法问题,调查结束后一般都会进入司法程序,监委将调查材料移送检察院,根据法律程序,最终的判决结果由法院作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给你解释下安全生产: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其次,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只是简写,具体是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督检查,以下是这两个名词解释: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监督检查的对像是做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行政监督检查又分为专门监督检查和业务监督检查。专门监督检查包括两个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业务监督检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等。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最后我简单说监督管理重在宏观,重在管理。监督检查重在微观,重在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管理是日常工作,检查是临时行动。管理是多方面的,检查是针对性的。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什么方式

法律分析:监督检查有两种措施:一是书面检查,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目前,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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