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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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市政设施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制定城市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投资、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项目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确保与城市市政设施衔接。第十三条 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变化情况调整城市市政界。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市政界调整后增加的城市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移交。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状况制定养护维修计划,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移交或有偿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管理;对申请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修并符合交接条件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市政设施,按照城市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并接受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养护、维修责任人或者产权人应当按照意见进行整改。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划建设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城市新区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上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统一。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涉及市政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环节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市政设施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市政设施养护标准介绍?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的情况,现阶段,我国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是什么?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关于市政设施养护标准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及时进行养护维修,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完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和质保资料,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市政公用设施具体包括: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挡墙及附属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河大桥、跨线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桥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及附属各类井室。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及其附属设施。局市政设施管理科、质量技术科、安全监督科是局市政公用设施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各养护维修单位的日常工作。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局属道路、排水、照明、桥涵(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确权、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计划的制定、任务的下达、完成情况的考核以及维修预算的起草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局属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动态,根据实际状况结合市政公用设施危险源清单的治理情况,依照相关规划会同市政工程科编制设施近期及中长期维修及新、改扩建工程计划;负责局属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及应用。质量技术科负责养护维修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质量的检查验收;负责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结合所辖市政设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技术管理要求及操作规程。安全监督科负责监督市政公用设施危险源清单的建立及治理情况;检查养护维修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的警示围挡标志、文明施工以及规范操作等;负责施工时交通封闭、半封闭手续的办理以及维修作业信息的媒体告知。道路养护管理所、排水设施管理所、桥梁管理所、道路照明管理所是局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部门,接受局市政设施管理科、质量技术科、安全监督科的业务检查。道路养护管理所职责负责局属车行道、人行道、挡墙、护坡等设施的养护维修;根据道路养护维修年度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完成养护维修任务。桥梁管理所职责负责局属桥梁、通道、隧道、涵洞的养护维修;组织实施城市桥(隧)设施的定期检测,确保设施的结构性安全;负责巡查涉及结构安全的桥梁、通道、隧道、涵洞等设施的主体结构部分;编制桥梁、通道、隧道及涵洞的大中修及改造技术方案。排水设施管理所职责负责局属市政排水设施(包括地下通道内的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建立健全市政排水设施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归集;协助局接洽社会各界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意见、建议、投诉的收集和处置;负责巡查桃河、义井河等河道的排水系统。道路照明管理所职责负责局属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地下通道的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确保路灯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到住建部标准;负责对涉及安全的照明线路、检查井、灯杆、灯具、灯泡、变压器、镇流器、油开关进行巡查,确保设施良好运行;负责建立健全局属照明设施相关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归集。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大连祥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大连祥睿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8-25,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市政设施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制定城市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投资、建设、环保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政设施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城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参与经营性的城市市政设施项目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配套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确保与城市市政设施衔接。第十三条 规划和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变化情况调整城市市政界。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市政界调整后增加的城市市政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移交。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状况制定养护维修计划,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移交或有偿委托专业养护、维修单位管理;对申请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修并符合交接条件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市政设施,按照城市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并接受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设施的养护、维修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养护、维修责任人或者产权人应当按照意见进行整改。

供热管网是否属于市政设施,是否有文件明文对其进行过定义,请教文件文号

属于市政设施这个是每个从事供热行业都知道的,与民生息息相关,政府对供热行业有优惠政策及补助。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市政设施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六)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指标 区域 100万以上人口城市 50—100万人口城市 50万以下人口城市 人均公共绿地 秦岭淮河以南 7.5 8 9 秦岭淮河以北 7 7.5 8.5 绿地率(%) 秦岭淮河以南 31 33 35 秦岭淮河以北 29 31 34 绿化覆盖率(%) 秦岭淮河以南 36 38 40 秦岭淮河以北 34 36 38 备注:国家国林城区评审国家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下列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植物)规划;3、城市大环境绿化;4、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达。第九条 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行业(专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编制权属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含掘路计划)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实施。  单位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并按规划要求与市政设施相衔接。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其他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已有的城市架空线应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适度超前,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应当同步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通道。第十二条 根据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有关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如何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能力

(一)在机制体制上要有新突破。一是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设施法制化管理。我们要紧紧围绕“推进和谐市政,建设和谐市政”这一目标,强化“以人为本、为民执法”的服务理念,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机制,打造市政设施管理新亮点,提高法制化水平。在积极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上,主要针对相对集中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加强行政处罚权,提高综合执法能力,重点对一些乱开挖和破坏公用设施现象加大处罚力度,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将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纳入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协调处理。对权属不清、责任不明的由政府下拔经费,市政部门统一管理,减少推委扯皮。对多部门管理的临界交叉部位的道路、排水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要加强沟通、明确责任、共同处理。三是加强协同管理。为解决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中存在的共同使用、多头管理、界限不明的弊端。首先明确一个行政职能部门统一领导,组织城管、交通、工商、公安、房管、通讯以及社区、居委会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协同推进管理,定期召开城市市政设施协同工作会,形成长效机制。长抓违章开挖、乱停乱放、车辆超载、洗车、污水浸蚀道路,餐饮业排放油垢等违规、违章行为,合力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有力规范和推动市政工作的开展。为我市“五城联创”打下坚实基础。(二)以“创先争优”和“五城联创”活动为契机,加强软硬环境建设。一是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市政建设队伍。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优势,把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围绕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与维护工作,大力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与维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践中建功立业,进而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市政建设队伍。二是着力提高市民的素质。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现代文明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发挥广大市民支持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是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的群众基础。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市政管理乃至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知识,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其自觉维护城市形象,积极参与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形成“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舆论氛围。同时,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做城市主人,树文明风尚。三是加强市政维护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的专业技术培训。按照“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的要求,切实提升专业素养,提高爱岗意识、敬业意识、责任意识。四是创新管理理念。着力解决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等方面突出问题,全面扭转重建轻管的观念,搞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提到重要位置,实行建设、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新格局,努力实现管理人性化、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五是以“五城联创”工作为契机,实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城市服务职能。加强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精细化管理,是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和城市形象,推动“五城联创”工作,推动城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市政公用设施精细化管理,是指应用高科技管理手段以追求市区市政设施的整体提升为目标,对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要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式化,提高执行力。从而提高市政设施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功能的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市政公用设施精细化管理,六是大力推进科学化、数字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虽然,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工程在短期内投资较大,但从长远而言,会降低城市建设和管理成本,作用巨大。目前,我国一些比较大的发达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城市都相当重视城市管理的数字化建设,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近年来,市上提出了“数字化城管”的工作思路,将城市精细化、人性化、“网格化”管理纳入到了城市管理之中,为我市的城市管理科学化、数字化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三)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抓好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在市政道路维护方面。一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养早、养好”的原则和巡查制度,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道路设施管养工作巡查到位、维修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二是抓好维修养护工作精细化,制订小修养护和大修的精细化,确定精细化管理的试点路段,从破损维修及时率、维修质量、设施完整、路容美观、巡查记录等方面制定道路维修等级标准;强化精品意识、创优质工程品牌,切实抓好工程的规范管理、规范施工,使维修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更细化、施工技术更精化、工程质量更优化、实现工程优良率90%以上。——路灯设施管理方面,一是继续严格执行巡灯制度,狠抓及时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亮灯率和设备完好率达标。二是科学调整开关灯时间,严格按季节的变化及时调整亮灭灯时间。三是利用科学技术切实抓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对新建、改建的路灯要使用新型高效节能用电设施,安装节电器和电容补偿系统。(金昌城市照明节能还不到50%)。四是追踪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继续做好节能测试,为今后的节能工作做好技术准备和经验积累。五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健康为宗旨,积极寻求绿色照明途径,建立和谐城市定向,提高城市照明质量。六是将城市照明纳入“数字市政”管理系统,实施监控,对各路段分类记录、跟踪,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和升级改造,在路灯维护中推广使用电缆故障检测定位仪、环保灯具等高新技术产品,不断提高灯光环境管理的科技含量,大力推广使用各种防盗材料。——排水设施管理方面。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井盖管理,金昌市现有检查井1963个,每年丢失井盖、井篦几百个。偷盗市政井盖所形成的“马路陷阱”,引发伤人、毁物的事件,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为加强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必须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检查井权属单位、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受委托的管理单位,应落实管理负责制、健立、健全和落实巡查养护制度,实行分片包干,定岗定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井盖的损坏、丢失问题。二是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两大公司要对本辖区内井盖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井盖问题督促管理单位及时处理。对城市开发、拆迁改造范围的井盖,由所在管理单位或各井盖权属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保护协议,由建设单位依据协议负责保护工作。三是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标准装设井盖,各权属单位应安排资金,对容易被盗井盖进行改造更新,逐步进行更换标准井盖。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实施。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第九条 从事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第十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应当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因管理、养护和维修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并设置热线电话,方便居民及时反映市政设施缺损情况,保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对于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地下管道出现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有关产权单位立即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在当日进行修复。第十五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加强管理和养护,对缺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六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费用,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期拨付。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用于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第十八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道路、桥涵等设施的设计标准设置明显的限行标志。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的,必须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 (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河道设施、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等公共设施。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排水设施和河道设施等设施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市政设施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并参与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健全和完善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实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严格管理。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的区域,布设地下管线应当入廊。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落实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市政设施的财政投入,创新投融资体制,推进运营机制改革。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市政设施,促进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市场化。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和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发展、桥涵、照明等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开发、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和道路交通管理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互衔接。  区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公路转为城市道路的改建工程,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负责改建工程的实施。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区建设,应当把规划确定的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  城市新区开发和住宅区建设中的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既有市政设施,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协调。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实施。

市政设施的定义是什么

市政设施指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补充:市政设施就是指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如铁路、公路、运河、港口、桥梁、机场、电力、邮电、煤气、供水、排水等都属于市政设施。广义的还包括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据我所知,还见到在那个标准或文件中对这个词作过权威性的定义。

市政设施维护有哪些方面

管理市政设施,提高设施功效,维护管理城区市政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城区公用排水和公用照明设施等。例:某县市政设施管理所工作职责1、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理等);2、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3、参与城区防讯工作;4、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5、负责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6、参与市政(含路灯)公共广场和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内设置各类牌杆、灯饰、广告占用场地的审批,参与审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7、参与城区管辖的道路(含人行道)园林绿化、渠箱的占用和开挖的审批,负责组织修复工作。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   第十五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法挖掘道路处理。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围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构筑物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和桥梁、涵洞的净空为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 ?   第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保证桥梁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条 与桥涵相联接的通道,建成后应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四)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五)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七)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八)其他损害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严格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 ??(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 ??(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依附桥涵设置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征地红线为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污水处理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应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建成项目的可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影响排水设施使用时,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城市内由市政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河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实施河道配水方案,协同环保部门进行河道水质监测并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讯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其他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许可证。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按期恢复河道原状。 ?   第三十七条 需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论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设置和扩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应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部门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构筑物及其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的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壅水严重的原有桥涵、过河管道,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未改建、扩建的,有关部门在汛前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对于城市河道内的各种阻水设施,各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采取迁移和拆除等紧急措施。 ?   第四十条 在汛期,城市河道闸坝启闭应按市防汛预案规定实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调度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河道应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线以外,有关部门应予协助解决。 ??第六章 市政设施经费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政设施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设施管理中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占道费: ??(一)市政建设和养护项目; ??(二)非营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维修非营业房屋在施工期间占用房屋毗邻路面。 ? ?   第七章 罚则 ?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补交占用、挖掘道路费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道路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七条 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桥涵设施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五)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过街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七)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在道路上辟建市场; ??(三)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   第五十三条 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可强制清除。 ?   第五十四条 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护因失职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市属县(市)城镇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九条 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承担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和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在掘破城市道路施工的过程中,如遇与原有地下管线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验。第十四条 变更市政设施原址原貌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城市道路使用性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维修,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未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未移交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前,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八条 以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市政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者信息的,须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经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同意,方可使用。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保持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属于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  占用期间占用者需要变更占用位置、面积、期限或者用途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需要,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已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占用者。  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害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物业管理面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包括: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卫生管理服务;治安管理服务;小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服务;公用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消防管理服务;违章建筑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二)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七)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八)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九)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除前款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物业管理通常包括两大内容:日常管理和特约服务。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经济性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以下内容:日常养护对于一个物业来说,配套的机电设备、供水、供电系统、共用设施等应经常、定期地进行养护,让其维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清洁绿化对一个住宅小区来说,搞好清洁绿化工作可为业主和住户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培养人们亲近自然的意识,热爱自然、热爱生活。安全保卫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有安全感。物业管理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让业主和使用人无后顾之忧,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工作物业管理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一定要保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并培训一支业余消防队伍,一遇火情可立即作出反应。另外,还要提高业主和使用人的防火和自救意识。日常维护物业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须有一支全天侯的维修队伍,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各类小修、急修工作,方便业主和使用人。征收各类费用、保管使用管理基金定期收取管理费,编制预算、收支帐目,并定期公布,以便业主和使用人监督。协调各方面社会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与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经常保持联系,协调好工作。管理公司还应与物业相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供水、供电、煤气、电信、市政等进行沟通,以便出现情况都可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予以解决。处理好物业内部人际关系一个大型物业内部居住着各种职业、性格的业主和用户,物业管理公司可通过开展联谊活动,让业主和用户有机会交流,加深理解,减少纠纷和争执的发生。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和住户需要,提供各类特别服务,这些通常是有偿的。如送奶送报,看护老人、病人、儿童,订票送票,代为购物,送货上门等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坏市政设施如何处罚

市政的设施都是为了人们的生活发展而建立的,但是有些人就会损害这些公共设施,有的公共设施损坏也不完全是人为的毁坏,作为公共设施使用率较高自然磨损严重所致。这也是一个损害的原因,那么破坏市政设施如何处罚?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破坏市政设施如何处罚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政设施内容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 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的设施。 城市文明建设设施: 城市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栏、公益活动场所建设。 故意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属违法行为 从政府的角度讲,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力度,形成巡查机制,发现破坏公共设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严重者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此外,有的公共设施损坏也不完全是人为的毁坏,作为公共设施使用率较高自然磨损严重所致,这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能及时维护。 从社会角度说,应设法提高市民的公共意识,在公共设施上安装醒目标志提醒市民加以爱护。也要发挥媒体的监督平台作用,对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这样就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而从个人角度说,确实有必要自觉提升文明修养。维护好公共设施是每位市民应担负的责任,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相信这样的不文明行为会越来越少。同时市民更需要自觉提升文明修养,提高文明素质,爱护公共设施,形成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群防群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 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 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二、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二)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三)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四)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投标。

市政设施的类别有哪些?

平算式:雨水口和路面的侧平石一样高,通过道路路面的横坡收集雨水。偏沟式:雨水是通过侧石来收集的。还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平蓖式的蓖子四周是做成有坡度的导流面的,偏沟式的蓖子有一侧面是紧靠侧石或立缘石用于收集雨水。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市政设施维护有哪些方面

管理市政设施,提高设施功效,维护管理城区市政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城区公用排水和公用照明设施等。例:某县市政设施管理所工作职责1、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理等);2、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3、参与城区防讯工作;4、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5、负责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6、参与市政(含路灯)公共广场和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内设置各类牌杆、灯饰、广告占用场地的审批,参与审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7、参与城区管辖的道路(含人行道)园林绿化、渠箱的占用和开挖的审批,负责组织修复工作。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在我国,市政设施包括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业务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标志等属于公安系统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扩展资料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 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4、 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2.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3.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特别是穿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4.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5.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市政设施有哪些

平算式:雨水口和路面的侧平石一样高,通过道路路面的横坡收集雨水。偏沟式:雨水是通过侧石来收集的。还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平蓖式的蓖子四周是做成有坡度的导流面的,偏沟式的蓖子有一侧面是紧靠侧石或立缘石用于收集雨水。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预留市政设施点位是什么

预留市政设施点位是为设置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而专门预留的用地或建筑区域。预留点位主要容纳的设施设备为强电设施设备,弱电设施设备,预留市政设施点位是为设置城市市政公共设施而专门预留的用地或建筑区域,各自对房间或用地的要求不同,需要分类分别进行设置

住宅小区预留市政设施点做什么用

可能是管理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吧。

市政设施维护有哪些方面

管理市政设施,提高设施功效,维护管理城区市政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城区公用排水和公用照明设施等。例:某县市政设施管理所工作职责1、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维护,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管理等);2、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3、参与城区防讯工作;4、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5、负责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6、参与市政(含路灯)公共广场和园林绿化设施范围内设置各类牌杆、灯饰、广告占用场地的审批,参与审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7、参与城区管辖的道路(含人行道)园林绿化、渠箱的占用和开挖的审批,负责组织修复工作。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介绍?

目前的市政设施管理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中达咨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整理的关于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详细资料以供参考。适用区所有市政设施。市政设施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电信、电力、邮政、自来 水、燃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政设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施工、物种多样 、各负其责的原则。市政设施道路路面清扫、保洁,绿化管护(草坪、花坛、绿篱)由环卫公司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的市政设施性质或者破坏绿化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或植被。区内的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区内的市政设施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如:管线安装、挖坑取土、引水埋管道等凡会造成区内市政设施范围内设施受损(道沿、路面、井盖、植被等)或其他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按照以下环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监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交付一定押金,押金由城建监察大队代收。(四)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保质保量恢复原有市政设施,由城建监察大队监督,如不符合要求押金不予退还并将押金用于实施恢复市政设施。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是干什么的

市政设施事务中心是确保城市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市政设施事务中心一般是一个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共停车场、市政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市政设施,为市民提供各种市政服务,处理市民对市政设施的投诉和建议等。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 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4、 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2.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3.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特别是穿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4.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5.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市政设施的定义有哪些?

平算式:雨水口和路面的侧平石一样高,通过道路路面的横坡收集雨水。偏沟式:雨水是通过侧石来收集的。还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平蓖式的蓖子四周是做成有坡度的导流面的,偏沟式的蓖子有一侧面是紧靠侧石或立缘石用于收集雨水。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市政设施管理是指对城市中各类公共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管理: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2.公共交通管理:涵盖公交、地铁、轻轨、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提高城市的交通效率和便利性。3.绿化管理:包括公园、花坛、街头绿化等的规划、建设和养护,促进城市环境的美化和空气质量的改善。4.垃圾处理管理:涉及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等环节,确保城市的卫生和环境保护。5.市容市貌管理:指对城市的建筑物、广告牌、街道景观等进行管理和规划,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6.公共设施维修与管理:负责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市场、社区中心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市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市政设施的定义是什么

分类: 教育/科学 >> 科学技术 >> 工程技术科学 解析: 市政设施指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 补充: 市政设施就是指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如铁路、公路、运河、港口、桥梁、机场、电力、邮电、煤气、供水、排水等都属于市政设施。广义的还包括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 据我所知,还见到在那个标准或文件中对这个词作过权威性的定义。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问题一: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 ***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 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储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 问题二:市政公用设施有哪些?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问题三:什么是市政基础设施?什么是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 但是对于具体项目就说法不一,摘录几种说法。 一、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进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分隔带、街道标牌、道路两侧边询、道路绿化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桥涵的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排水泵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照明设施。 (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填埋处理场。 (六)城市的其他市政设施。 二、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明渠、暗渠、泵站、积沙井、检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四、 某市市政设施包括雨水管网系统、污水管网系统和市政道路工程;公用设施包括给水系统工程、电力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和电视广播工程;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育文化用房和卫生民政用房等;环境建设包括绿化环境建设和垃圾收集处理等。 五、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 报价评审试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问题四:市政公用工程都包括哪些方面 范围很广,主要包括: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给排水场叮(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厂、管道工程(供热、供电、供水、排水、煤气、智能监控等)、路灯工程、园林绿化。 问题五:市政管理所是做什么工作的? 1. 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抓好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 加强红十字会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居委会红十字卫生站、基层企事业单位红十字会工作; 3. 加强除害站、卫生执勤队的建设与管理; 4. 牵头推进物业管理一体化,做好物业协会工作;5. 负责辖区内中小道路管理; 6. 监督规范管理工作,办理私房修建有关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配合做好市政动迁等实事建设工作; 7. 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达标情况; 8.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水务执法,加强对辖区内河道养护管理; 9. 负责检查落实辖区内防汛防台(抗震救灾)工作; 10.加强辖区内绿化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绿化种植、绿化规划等工作; 11.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宣传、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12.协调落实居委会公建配套设施。 问题六: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是做什么的呀 城市日常维护: 主要有 道路、人行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等的日常维护工作 问题七:市政工程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般比较常用的在城市规划领域里类别有: 给水、排水、通信、电力场供暖、燃气 此外还包括环境卫生系统以及防灾系统 市政工程一般就是关于以上系统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问题八:市政管理处是什么单位 市政单位包括市政管理单位和市政施工单位。市政管理单位是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市政施工单位则是企业单位。 市政管理单位一般是指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市政公用局是行政单位,隶属于市 *** 或城建委;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市城管局或城建局。主要负责城区主要道路、桥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隧道地道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还承担城区防汛防台等工作。下属的有市政道路管理所、市政照明管理所、市政桥梁管理所、市政隧道地道管理所、市政排水监督管理所(城区防汛防台管理所)、市政设施研究所等基层单位。 市政施工单位一般是指各类市政工程公司,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隶属于市政公用局或市政管理处、市排水管理处的下属单位,但现在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主要负责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市政一般是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建设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保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持续地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设施。它主要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供电、通信、防灾等各项工程系统构成。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问题九:《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进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分隔带、街道标牌、道路两侧边询、道路绿化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及桥涵的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排水泵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照明设施。 (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垃圾填埋处理场。 (六)城市的其他市政设施。 问题十:市政设施管理处属于什么单位,管理科需要干什么,单位怎么样。 市政设施管理处属于事业单位, 工程技术管理科职能:负责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梁、路灯的建设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工程预(决)算;按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红线内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的拆迁和协调工作;负责参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和工程合同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和市政设施安全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科职责:负责市区道路、桥梁、路灯的巡视与管理,路政执法,挖道路审批;负责城建12319分指挥中心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2、城市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3、城市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4、城市供电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市政设施与基础设施区别如下:1、指代不同。市政设施: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2、内容不同。市政设施: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3、作用不同。市政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法律依据:《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第二条(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对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二)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三)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提高养护效率和质量。(四)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投标。

市政设施有哪些,市政设施有哪些知识

市政设施是指为城市公用服务的基础设施。一般市政设施有:道路与城市隧道(含人行通道)、桥梁、轨道(地铁)交通、给(供)水工程(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各类给排水管道、燃气、供热(热力管网)、城市泵站(给水、污水、雨水)、城市广场、停车场、城市照明(路灯及亮化)、城市绿化景观、城市供电、通信......

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从施工阶段来介绍 1、挖掘机(反铲)——土方工程挖土2、后八轮(货车)——土方运输3、装载机(正铲)——土方装运、装载部分可做挖掘4、推土机(正铲)——土方回填5、摊铺机——路基、面料摊平6、压路机(分轮式和胎式) 轮式分拖带和自行,还分有震动和无振动(一般市政使用20~25T自行震动) 轮式压路机主要是为沥青路面准备的7、盾构(隐蔽式自挖掘机)主要运用于涵洞、隧道工程 这个比较复杂 自己可以看书8、各类桩机(桩机类型有数十种,根据桩型而区别)9、其他小型机械,如切线机、吸油机、高速薄壁钻、平板振动机等等【拓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办事指南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及其全套附件一式三份; 对《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及表中的各项内容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及收讫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银行凭证等),要求将这部分资料独立组卷放入资料盒中,并编写资料目录作为封 面。 《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应如实填写齐全,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对2010年3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一级或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施工企业或市建设局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的新建项目,应提交加盖区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印章的《建筑项目“平安卡管理系统”网络及设备维护服务办理登记表》复印件。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7.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8.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顺德区建设工程送检见证人员授权书》; 9.《佛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及《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二)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申报资料 1、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土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次装修的房屋工程需提交《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6、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7、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8、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9. 凡在我区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均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批复文件,属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属于佛山市本阶段实施项目(详情请浏览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分类实施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佛职防小组办〔2009〕6号))的还应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带*号的资料在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不需要提交。注: 1.以上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建设单位可以先后办理,也可以同时办理,如同时办理则申请资料不须重复提交。办理程序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 申请人提交资料→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 2、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和监督机构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予以确认→发证。办理时限 1、绿色通道工程即办; 2、黑名单及重点监控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10个工作日办结; 3、除上述两类外的建设工程:1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单体项目超过5000_、群体项目超过10000_的项目及外来企业、黑名单企业承建的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均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区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项目按镇街投资镇街管理的原则(黑名单企业承建的市政项目除外)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三)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资料 (一)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5、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申请办理。 (三)工程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复印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四)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2)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按照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指南重新办理。 (1)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五)停工登记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 (六)复工申请 1、企业申请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 2、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1份(原件)。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资料→发证机关审查、发证。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办理地点 原发证地点办理。

公共设施市政设施有什么区别

城市基础设施概念比较大,包括交通、通信、环境、防灾、市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等很多部门和机构设施,维护城市运转和人民生活的设施都算城市基础设施吧。市政公用设施一般都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比如雨污水、给水、中水、强弱电、燃气、热力、有线等市政地下管线;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步道、城市广场的修建改造等等

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确定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肥乡区、永年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第二章 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  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及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严格遵守市政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 国家对市政设施工程有资质规定的,承担市政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制度。竣工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且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查验。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设施量达到二十万平方米,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二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当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负责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移交。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光源、新产品。  新建、改建的通信、监控、监测等其他功能杆线设施,在相互满足功能使用的条件下,应当使用已有照明杆线,实现一杆多用。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桥下空间利用规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不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桥下空间可以进行绿化、停放车辆、临时桥涵管理用房等公益性利用。第三章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同期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养护和及时维修,保障市政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在移交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前,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和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市政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具体如下: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的设施;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衍生问题:市政工程建设的原则有哪些?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道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部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镇市政基础设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改善、公共服务提升和城镇安全运转的基本保障,在“十二五”期间其设施能力得到了普遍提高。然而与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发展需求相比,市政基础设施依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影响我国城市健康发展的短板,与此同时,建设水平偏低、发展不均衡和产业集中度低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市政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不够。城镇总体规划没有完全覆盖到需求范围,市政建设规划不能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市政建设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不够紧密。 二是市政规划执行力度不到位。有的政府投资工程为追求所谓政绩,缩短设计周期,易导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全或其他缺陷和施工质量隐患,造成工程质量内在品质的降低,运行后出现大量质量问题。 三是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功能不完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陈旧,城区市政管网覆盖范围小,服务承载能力不强。平房小区公厕、公共健身区等规划建设滞后,市民出行难、停车难、入厕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四是统筹协调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镇还未建立起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筹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涉及单位众多,建设标准不一,建设部门统筹协调难度大,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履行。 二、对策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考虑提升城镇功能现实需求,尽快修编新一版城镇总体规划和市政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真正发挥规划对城镇建设的引领作用,补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短板”。 二是要充分发挥规划部门职能作用。确保城镇市政建设公共设施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城镇建设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都要严格按照城镇规划实施,坚决查处各类乱修乱建行为,确保城镇规划的刚性约束。 三是加快补齐市政公用设施短板。加快完善城镇管网工程,提高承载能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群众生活环境,提升居民生活的幸福感。 四是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城镇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管理城市水平。避免重复建设,使项目建设按照时间节点有序进行, 五是提高建设和管理效能。强化城镇日常综合管理,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平台的优势,努力做到城市问题主动发现、信息处理快捷准确、案件处置及时高效,积极创建标准化、精细化、全覆盖的城镇管理新模式。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第九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大型市政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用地,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单位专用的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平(立)交或将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有关设计和施工协议。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敷设有关管线的计划报送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

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市政设施包括哪些

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供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文明建设设施。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具体内容如下:1、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2、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3、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4、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5、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7、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的设施。9、城市文明建设设施:城市户外公益广告宣传栏、公益活动场所建设。法律依据:《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含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隧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三)城市公共停车场(位)含对外经营的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露天、室内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四)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五)城市照明设施含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处的功能照明设施以及景观照明设施。《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镇道路,是指城镇供公众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二)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镇污水、废水、雨水的排水沟(管)、雨水口、泵站、检查井、排放口、雨水调蓄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三)城镇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镇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与市政设施的产权如何界定

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筑物。所称部分配套市政设施建设,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产权归住宅小区业主所有,按照《物权法》等要求进行维护。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归属: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法律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在我国,市政设施包括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业务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标志等属于公安系统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扩展资料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城市公共娱乐设施: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扩展资料市政设施管理的历程:我国现行城市管理体制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但是,真正对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产生实质影响的还是改革开放以后。在这四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城市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城市的辐射功能是我国城市发展的主线。现行的管理体制就是在这一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中经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则是直接促进我国城市管理体制形成的两大背景要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区别?

市政设施一般指无偿使用的实物,比如桥梁、城市排污总管、路灯等。公共设施一般是服务于公众的设施,有些是有偿使用,比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

亮化工程方面 市政设施的路灯工程 需要些什么资质

一般单独发包的城市亮化工程需要的是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照明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0KV以上变电站、配电室含电缆及线路安装工程3座 2、容量16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 3、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 4、具有2路以上电源且可自投自复的照明工程 5、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2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1、20米以上升降车2台以上 2、不受外光源影响的灯具检测场所。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照明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10KV电缆或线路工程 2、容量10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  3、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7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13米升降车和20米升降车各1台以上。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80V以上照明工程配电室和5公里以上电缆,或10公里以上架空线路的照明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万元以上。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有什么区别?

公共服务设施 是由公共、服务和设施三个词语或者是公共服务与设施两个词语构成的合成词,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 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工程性基础设施 一般指能源供给系统、给排水系统、道路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环境卫生系统以及城市防灾系统等六大系统。两者都是市政设施。

聚焦六大专项 厦门市政设施、公园绿化等领域将开展百日攻坚整治

  6月15日-6月25日 全面排查阶段   6月26日-8月31日 集中整治阶段   9月1日至9月30日 巩固提升阶段   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市政园林系统打响“百日攻坚”战。6月15日,市市政园林局印发《 厦门市 市政园林局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百日攻坚”六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动员全市市政园林系统对标对表,围绕市民关注的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公园绿化等重点领域,强力推进攻坚整治,以最好的形象、最佳的状态、最美的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奠定基础。   环卫保洁攻坚方面,将推进重点区域垃圾分类屋(亭)建设,并100%完成公共视频设备安装,建立健全全链条、全覆盖执法机制;全面更新破损老旧垃圾桶和果皮箱;全面完善公厕内外设施设备;集中消灭环境卫生死角,于6月底前对主次干道沿线绿化带、小游园及地铁口绿地进行全面大扫除;完善智慧环卫监管考核系统;加强环卫保洁精细化管理等。   公园提升攻坚方面,将整治老旧破损设施,确保外观完好、使用功能正常;整治公厕设施设备;开展无障碍设施整治;开展车辆乱停放整治;清理建筑物外立面;规范公益广告宣传;在全市公园推广善用“市民园长”模式等。   道路绿化带攻坚方面,将建立问题发现机制、“快修快补”机制、重点盯防机制等,及时修复破损的绿化带。   人行道攻坚方面,将修复破损人行道;整治人行道路缘石坡道过陡、高低坡差等问题;打通堵点,拓宽通行空间;彻底清除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障碍物;修复改造无障碍通行设施等。   窨井盖攻坚方面,将排查全市市政井盖,摸清底数;对雨污水检查井及井深超过1.2米其他窨井设施,按要求全部安装防坠网;确保窨井盖问题整改率达100%,窨井盖完好率达98%以上。   市政天桥(地下通道)攻坚方面,将开展各类拉设线缆整治;对市政天桥绿化加强排查整治;彻底拆除废弃线缆及配套设备,无存在废弃杆件、箱体等。

市政设施用地容积率是多少

  1、 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代征绿地计入容积率?  一般情况代征绿地不允许计入容积率,但也有例外,比如: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为推进由政府主导组织的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实施,允许此类建设项目适当增加容积率。同时,鼓励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开放空间及代征、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他城市公共用地的建设项目,《暂行规定》对此类建设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奖励增加容积率。  2、如果部分代征绿地计入容积率,是否可以理解为被计入容积率的代征绿地面积即为建设用地?  不能这样理解,因为绿地的用地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兼容其他用途。  3、继问题2,如果在代征绿地上建设变电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建设用地上建设?  不可能。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二、《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两边或者周边的建设单位,应当代征市政公用建设用地,交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四、《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三章 第十五条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时,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