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

阅读 / 问答 / 标签

食品卫生法是否属于商品质量有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卫生法律案例

既然是学校,就可以找学校内部的或者外校的法律专业的学生,一般学习法律的学生什么案例都见过,也很多的,像这个给你说太少了,只是建议你去这样看看!这样找的远远不只我给你说的案例!

唐宋时期,卫生立法有了较大的发展,有哪些医疗卫生法典

8. 唐宋时期,卫生立法有了较大的发展,有哪些医疗卫生法典?( ) (多选)A.《田律》B.《太平圣惠方》C.《圣济总录》D.《洗冤录》BCD

急急急!!《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野渡无人舟自横。。 去年今年此门中。。

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精神卫生法除了防范“被精神病”外,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利、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问题、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都不能被忽视。10月23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从一审至今,很多民众对该法关注的焦点都集中于如何防范“被精神病”的问题,法律草案对此也予以积极回应。但我认为,作为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除了防范“被精神病”外,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还应关注更多问题。一是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利。精神病具有长期性、易发性、致残率高、医疗负担重等特征,大部分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日积月累的医疗负担,容易拖延治疗加重患者病情。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大约有1600万人,但目前能够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和住院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比例仍然很低。据统计,2011年有的省份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尚不足1%。因此,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全面实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和住院补贴制度,对于患者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部分,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并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确保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二是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问题。精神障碍患者需要得到治疗,更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比如,研究发现,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适当从事一些适宜的劳动会有助于治疗和康复,这就需要建立适宜精神障碍患者“边劳动边治疗”的工疗或农疗机构,但现在各地此类机构非常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建议立法者对此适当关注。三是公共安全问题。精神障碍不仅仅是医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自己、家人甚至公共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因此,立法在强调患者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公共安全的问题,审慎平衡患者个人的自主权与公众的安全权,规定必要的措施,使无辜者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四是要理性认识强制治疗问题。出于对“被精神病”恶性案例的反思,许多人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非常敏感。实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正在考虑或者已通过立法建立了非自愿医疗制度。比如,美国一些州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病情严重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从而可能造成自身和他人出现生命危险的,应列入非自愿住院范畴;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修订精神卫生法时,也规定在社区治疗康复的患者要接受定期的随访、按时服药,否则就将强制送医院治疗。这一趋势也值得立法者关注。□朱恒顺(人大工作者)转自新京报

精神卫生法最新细则

法律分析:新精神卫生法规定了“自愿原则”。根据新的《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不是司法鉴定,住院治疗也要实行“自愿原则”。《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最新版本是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中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精神卫生法要点

一、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三、心理咨询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四、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五、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六、持续治疗和康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八、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何时实施

一、精神卫生法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6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是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精神卫生法制定原因中国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 指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中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三、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实施住院治疗条件:①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住院治疗,不同意不可住院治疗;②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鉴定是精神病住院,监护人或患者不同意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需要住院治疗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若阻碍实施住院治疗,可由公安机关协助进行住院治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何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心理卫生也称精神卫生,它是关于保护与增强人的心理健康的心理学原则与方法,心理卫生不仅能预防心理疾病的发生,而且可以培养人的性格,陶冶人的情操,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心理卫生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特点,心理卫生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人在不同年龄阶段,各有一定的生理特点与心理特点,并且出现与之相联系的心理问题,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特点,有效地预防一些心理冲突的发生,及时地解决一些心理问题是个体心理卫生的主要目标。世界卫生组织新的年龄划分法提出:1、45岁以下为青年;2、45—59岁为中年;3、60—74为年青的老人或老年前期;4、75—89岁为老年;5、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南京医科大学六年制公共事业管理(卫生法学方向)专业介绍

六年制公共事业管理(卫生法学方向)   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扎实的现代公共管理相关的医学专业及法学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人际交流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能够致力于公共卫生事业、法制建   设与管理的跨学科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远大理想和创新、创业精神;   2、具有扎实的公共管理、医学及法学知识,具有良好的执业能力,能够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法制建设与管理工作及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3、具有较系统的社会科学理论及人文、自然科学知识;   4、具有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有参与现代管理科学研究和法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5、能够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达到国家或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水平;   6、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水平或通过校学位英语测试,能够运用英语阅读、翻译本专业文献。   学位授予管理学学士及法学学士双学位   主干学科医学、公共管理学、法学   主要课程   高等数学、人体结构学、卫生法学、人体机能学、人体疾病学基础、临床医学基础、临床疾病概要、管理学原理、医学统计学、宏微观经济学、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流行病学、卫生经济学、会计学、卫生事业管理、组织行为学、医院管理学、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   主要教学环节   本专业为南京医科大学与南京师范大学联合培养,修业年限一般为六年:   第一阶段:公共基础课学习一年,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学习二年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习不少于20周;学生学习结束,完成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省或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通过校学位英语测试后,进行第一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进入第二阶段学习。   第二阶段:后两年进入南京师范大学学习,其中学习法学专业课程时间一般为一年半,最后完成14周法学专业实习。   学生通过上述理论及实践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通过省或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通过校学位英语测试后,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在获得管理学本科学历证书及管理学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现在是《食品卫生法》还是《食品安全法》

目前是有效的是《视频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起生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周详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什么时候废止

这个问题问的好。现在就相当于形如虚设。现在ZF用行动证明了。。。。废止和立新法似乎没有多大的意义。监管不到位,有啥用?

什么是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条例》心得体会

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般包括:①定义或性状描述;②感官指标;③理化指标;④微生物指标;⑤检验方法。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卫生质量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三方面内容。1.卫生质量标准各类食品由于本身性质不同,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的条件不同,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费者进食频度和数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应有不同的卫生指标和要求。食品卫生标准中所采用的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6类:(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黄曲霉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砷、铅、汞、苯并(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对这类指标的制订必须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学、卫生学以及毒理学方面的资料与科学基础,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才能确保人体健康。(2)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观性状发生变化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说来,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预示疾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但却反映了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如菌落总数升高时,提示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热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艺不彻底,食品的冷却与贮藏过程不合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变化与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联系。因此,严格掌握这些指标,对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挥发性盐基氮、酸值等。这些指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一般质量指标,但可预示食品卫生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不能忽视它们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细菌越易生长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败变质;奶粉中水分越高,预示着结块、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后消化功能紊乱;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贮存,可造成油脂酸败。因此,这类指标对控制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4)商品质量指标:有些食品的规格质量指标与食品卫生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又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例如酒类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盐中的氯化钠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等,这些指标不仅反应了食品的纯度、质量,也说明卫生状况。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协助评价防腐作用;氯化钠含量、谷氨酸钠含量可以协助判断食品有无掺假、掺杂,对促进食品卫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5)营养质量指标:主要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无机盐、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另外,也有用于评价食品营养质量的其他指标,如能量、氨基酸评分、蛋白质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国的卫生标准中营养质量指标尚较少,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质量的认识和需要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应加快制定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与技术指标。(6)保健功能指标: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对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则性的技术要求,但尚需针对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和特点进一步规定每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标。否则,不能科学、合理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质量的监督监测。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标时,除了规定功能因子应发挥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时还应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评价结果,规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义与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2.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是食品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卫生指标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必须执行的卫生措施。3.检验方法标准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制订与卫生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食品卫生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我国目前国标检验方法有:“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食品中营养素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哪一年正式颁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自公布施行。 但此法律现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六点区别?

不是吧,你在考我啊?简单说下,1,安全法采用了分段监管的模式,明确了各部门职责;2,新增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3、食品卫生法注重的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提法则更为科学、合理,可以说食品卫生是手段,而食品安全则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4、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新增加了一节,更加详细、规范、具体;5、《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6,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不知道对不对,自己的理解

第一部食品卫生法哪年通过?

2009年 3月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6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那一年办法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是1995年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以来,食品卫生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500多项卫生标准和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源性传染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发生数量和中毒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 赵同刚司长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卫生部门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二,加强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工作;三,规范卫生许可工作;四,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五,做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网络、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危险性评估。

食品卫生法 没有了么

你好。是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早已经废止。望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施行时间是(  )。

【答案】:B【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施行时间 【解析】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于当日起施行。

食品污染名词解释食品卫生法

一。4: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流水线、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流水线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我只懂这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何时颁布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10-01实施】

食品卫生法哪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卫生法》颁布的意义?

8种意义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2、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 基本方略;3、有利于规范经销商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稳定;4、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5、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6、有利于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7、有利于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8、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理能力建设。

(C)《食品卫生法》中规定茶艺师每两年进行健康体检一次。

(C)《食品卫生法》中规定茶艺师每两年进行健康体检一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 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都必须遵守本法。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 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五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 辅食品,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茶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另行规定。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九)超过保存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第八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九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轻工、石油、林业、水产、医药等主管部门指定工厂生产。第十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必 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产品和非指定工厂的产品。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一条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 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应当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生产。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十四条 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法是一回事吗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是一样的,生产卫生安全的食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卫生法》是1995-10-30日实施的,当时人员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的认识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及最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将人们的认识提高到仅仅是卫生的食品已不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而将《食品卫生法》修订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更全面、深入的说明食品生产、监管等要求,进而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食品卫生法赔偿标准

法律规定的食品问题的赔偿标准为最低赔偿1000元。消费者发现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出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所付价款十倍或者遭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增加到一千元。一、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什么内容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二、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拒绝购买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等。消费者发现上述食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择环境整洁、卫生良好,店内悬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公示牌公示的脸谱标识为“微笑”或“大笑”的餐饮单位;不食用路边、露天流动小摊点提供的食品;不在没有凉菜许可项目的餐饮单位点食凉菜。3、注意高风险食物(多为高蛋白食物)的存放和及时食用。4、购买食品或到餐饮服务单位消费后要尽量索取并保留相关票据,以便发生事故后能追查责任。5、家庭用餐时,食物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尽量不食用隔夜饭(菜),如不能当餐用完的,应及时冷藏,且第二次食用前必须加热彻底;日常饮食应做到荤素搭配、平衡膳食,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赔偿标准

法律规定的食品问题的赔偿标准为最低赔偿1000元。消费者发现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出卖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形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所付价款十倍或者遭受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增加到一千元。一、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什么内容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二、食品安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应当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拒绝购买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等。消费者发现上述食品时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2、择环境整洁、卫生良好,店内悬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公示牌公示的脸谱标识为“微笑”或“大笑”的餐饮单位;不食用路边、露天流动小摊点提供的食品;不在没有凉菜许可项目的餐饮单位点食凉菜。3、注意高风险食物(多为高蛋白食物)的存放和及时食用。4、购买食品或到餐饮服务单位消费后要尽量索取并保留相关票据,以便发生事故后能追查责任。5、家庭用餐时,食物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尽量不食用隔夜饭(菜),如不能当餐用完的,应及时冷藏,且第二次食用前必须加热彻底;日常饮食应做到荤素搭配、平衡膳食,多食富含纤维素、维生素的新鲜蔬菜、水果等清淡健康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施行时间是(  )。

【答案】:B【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施行时间 【解析】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于当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颁布实施。2009年《中哈UR恩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应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区别?

是差不多的呀

单位食堂适用的食品卫生法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第一,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卫生要求,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三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例如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第二,食品安全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作出与食品相关产品的概念,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食品安全法增加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上供参考。

为什么要将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

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2014年12月25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2015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两会期间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最快上半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了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虽然两部法律在内容和主要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其中许多条款仍然保留,并且被纳入到新的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高法律,着重强调食品安全的防控和管理,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内容和主要规定方面有所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完善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法在制度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的许多制度和措施也得到了保留,并被纳入到新的食品安全法中。二、 增强了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强了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新的行政处罚措施,如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三、 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和调整,建立了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增强了卫生、质监、市场监管等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最大的变化是什么?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将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但两部法律在内容和主要规定上有许多相通之处。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更加严格、更加有效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希望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品质第一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区别

《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五、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接受几次恶性事故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这些发条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为增加收入多次采样收取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拨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工作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能不检就不检,能少检就少检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单单是行政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职责,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带来的职责分工问题。在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要进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提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由对应的罚则,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毁灭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个餐馆用晚餐后,夜里开始出现症状,一起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上报,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不知情的,等到监管人员到达那个餐馆时,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经倒掉,餐具已经进行了消毒,证据灭失了。这种局面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认定商家毁灭证据呢?是以主观故意为判断原则还是以实际效果来确定,这是需要在后期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的。在监督管理这一部分内容中,《食品安全法》基本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各级各部门能够对外宣传公告的权力范围,避免了“许多人说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说法”的局面。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里少了一项内容,就是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违法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责任的,是对纳税人商业机密的保护。《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也存在着一些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一部分法定要求没有制订罚则,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的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单独列出,有待相关的部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念进行解释,以便开展工作。《食品卫生法》的罚则中,只有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根据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将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列入无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中,出现了违法所得和货值两个概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采用了分段监管的模式,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新增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食品卫生法注重的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提法则更为科学、合理,可以说食品卫生是手段,而食品安全则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新增加了一节,更加详细、规范、具体;《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其他部门无权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食品卫生法》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之前的食品卫生法有什么区别?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原有《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更加完备。其中一个原因众所周知,跟三鹿奶粉事件有关系.  监管“打架”,凸显安全难题   近年来,一连串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让人们面对餐桌,心怀疑虑,难以动筷。中国食品出口也因此遭遇了一些国家设置的“绿色壁垒”。  这种情况的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领域的监管“打架”难辞其咎:  ——“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  ——“机构打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  ——“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  ——“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  彻底整治,立法还是修法   人们迫切希望能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保障“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究竟是修改现有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食品卫生法在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方面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尽管有很多不足,但是还是修改食品卫生法比较好。  理由:  一、修改食品卫生法可以和农产品质量法互相衔接。  二、从专业的角度来讲,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没有什么区别。假如不考虑食品供应方面的安全因素,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是同一个意思,关键是要正确全面的界定食品卫生的含义。  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并不很现实。这要求把旧的法废除了。废除一部旧的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再者,由某一个部门来监管整个食品安全在现行体制下也不太现实。例如,食品药品监管局是一个副部级单位,如果由副部级单位牵头来协调正部级单位的话,实践中有一定困难。  答案很明确:应该用食品安全法来统筹食品安全问题。她列出三条理由: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比如前几年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奶粉本身不存在卫生问题,却存在质量问题。这种情况,食品卫生法无法涵盖。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其中相当多的环节都是食品卫生法“鞭长莫及”的;  ——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用整体的安全来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建立一步到位的合理的监督机制。  ——卫生部门医疗保障的任务已经相当繁重,监管像食品安全这么重要、复杂而工作量又相当大的工作,是否有精力和人力?  大家较一致的看法是,食品卫生法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而食品安全概念能够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  许多专家认为,卫生问题只是食品安全的一小部分,与其修改食品卫生法,不如在食品安全法上多下功夫,把卫生涵盖在里面。这似乎正在成为一种主流的意见。  废旧立新,权责必须明确  在赞成立食品安全法的各方看来,食品安全法应该是一部基本法,而不是局部的法律。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解决监管“打架”问题,则应该是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就必须把食品安全明确为立法的整体性目的。在监管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有效的监管经验,使我国现行的“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体制逐渐向“品种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体制转变,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由一个部门一竿子管到底,建立起责任明确、赏罚分明、权责利相一致的监管制度。 同时“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必须改变。此外,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一定要及时规范,乱发布或发布不科学,可能会对许多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有专家认为,应当从法律上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学调查和事故责任的调查处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食品卫生法的内容

法律分析:食品卫生法,是指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的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食品卫生法哪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颁布实施。2009年《中哈UR恩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应废止。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以来,食品卫生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500多项卫生标准和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卫生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源性传染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发生数量和中毒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赵同刚司长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卫生部门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实施;二,加强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工作;三,规范卫生许可工作;四,开展食品专项整治,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五,做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网络、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危险性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布(1995年10月30日)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索取什么。

生产资质和合格证明咋没选项呢?

违反食品卫生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违反食品卫生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1)造成较轻后果的只负行政责任,只需要承受相关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停止违法行为即可;(2)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但要停止违法行为,还要赔偿别人因之受到的损失;(3)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面临刑事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二、食品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当地受理窗口递交某某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提交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材料;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人员审批,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4、作出准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区别

(一)从颁布时间上来看,《食品卫生法》出台要更早一些。《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颁布,2009年6月1日已经废止,同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并于2015、2018和2021年有过修改。(二)从内容上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更为严格。《食品卫生法》顾名思义着重食品外在的干净、卫生,其与90年代的背景分不开。从前老百姓首先要解决温饱问题,食品做到清洁能入口就可以了。但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人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干净卫生,还会关注食品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这当然也和一些奸商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到了健康有关。楼上的答案既然是一位律师回答的,为什么不告知法律已经废止失效了呢

食品安全法比食品卫生法有哪些进步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通过两部法律的对比,站在一名执法人员的角度上,来初步分析一下《食品安全法》一部分的改变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对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不履职或渎职等行为制定了罚则,第一次在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内提出了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的法律强制条文,能够尽量避免以前出现的“副职和小兵顶雷,正职安顿家属”的情况。但是在今后工作开展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改革时,一些执法机构不愿意取消垂直管理,在不考虑个人待遇的情况下,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考虑地方经济增长、税收、人口就业等因素时,会对执法部门的工作造成一些阻力,垂直管理这些阻力相对比较小,而归地方管理这些因素体现的就会十分明显。现在,法律增加了政府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那么在没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时候,如何来保障各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呢,如何来确保新的法律不会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就成为了一个很敏感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这部分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可是这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感觉,几年前药监系统出现的腐败事件就是出现在生产前的认证环节,如何避免“肥了专家、富了企业、苦了百姓、抓了贪官、毁了系统”的局面再次上演是很关键的,这方面应有更加详尽的细则来补充。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条规定如果放在体制改革前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餐饮服务这一部分的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食品交过去了,但是生活饮用水的监管还在卫生行政部门,那么餐饮业的用水谁来管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由于水被污染从而污染食品造成的事故由谁来处理,这些都是应该尽快协调商定的,否则只会出现推诿的现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相比,有两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点变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要求,从这里能够看到当年“大头娃”事件的影子,在《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的规定里有“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的要求,但实际未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通过一次事件,使国家认识到了食品的营养不足一样会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有了这次的改变。第二点变化是,《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里变成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制订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权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着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在6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这个概念,这种命令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发布,还是各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级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监管环节来各自发布。  在行政许可方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对农民的政策倾斜,规定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只是在实际工作中会有一定的困扰,如何认定销售者是不是农民,以户口本是不是农村户口来判定吗?姑且不论各行政部门有没有权力去检查公民的户口本,在某些乡镇内,绝大多数人都是农村户口,但是不是每个人都务农,例如:农村交易这些东西很多是以家庭为单位,劳力去干活,老人小孩去卖,这种情况老人和小孩销售的食品算不算其自产呢?  《食品安全法》里提出了国家鼓励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也就是原来说的HACCP体系,说明了国家希望食品行业进一步规范化,用意是好的。但是这个体系是不是适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在餐饮服务领域内,可推行性有多高,是需要实地调研考察的。尤其在法律内还有“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要求,这个是可笑的,目前的认证机构都是第三方公司性质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让这些机构去义务劳动,很明显是不现实的。要想达到法律上这个要求,除非各级政府自己成立公办的认证机构,由财政统一拨款开展工作,但是这又和国家精简机构、政企分开的原则相违背。这条规定适合在不同监管领域根据各自的特点由相对应的监管部门来发文决定,不适合这么统一的在法律中进行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高度重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4条法条都是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相比《食品卫生法》只有一句话的要求,新的法律更加的详细和规范。  对保健食品来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多了一些,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细化。只是在《食品安全法》这种国家大法的条文中出现了“声称”这种非法言法语的词语,那怕写成“宣传、标注”呢,都显得非常正式,“声称”让人看得哭笑不得。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召回制度,可以说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从以前的企业自律行为变成了行政部门的强制措施,对加强执法的力度与造成群众监督的环境有巨大的意义。  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内也有了规定,对市面上越来越多的组织、明星给食品类商品代言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填补了以前法律的空白。  五、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接受几次恶性事故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这些发条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为增加收入多次采样收取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拨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工作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能不检就不检,能少检就少检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单单是行政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  六、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职责,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带来的职责分工问题。在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要进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提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由对应的罚则,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毁灭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个餐馆用晚餐后,夜里开始出现症状,一起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上报,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不知情的,等到监管人员到达那个餐馆时,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经倒掉,餐具已经进行了消毒,证据灭失了。这种局面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认定商家毁灭证据呢?是以主观故意为判断原则还是以实际效果来确定,这是需要在后期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的。  七、在监督管理这一部分内容中,《食品安全法》基本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各级各部门能够对外宣传公告的权力范围,避免了“许多人说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说法”的局面。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里少了一项内容,就是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违法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责任的,是对纳税人商业机密的保护。  八、《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也存在着一些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一部分法定要求没有制订罚则,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的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单独列出,有待相关的部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念进行解释,以便开展工作。《食品卫生法》的罚则中,只有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根据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将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列入无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中,出现了违法所得和货值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如何区分,如何界定也需要明确,安全法的罚则中是以货值来确定处罚额度的,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举几个事例:1、某个企业被检查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非常高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一万元的那条标准线,企业老板为降低处罚额度,估计隐藏甚至烧毁帐本、帐目等重要证据,行政部门明知道涉案金额很高,但是就是无法取证,这种情况下如何操作?2、很多个体的小型餐饮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很低,根本没有帐本,也不会记帐,说不出来违法所得或者货值是多少,最后如何定论?3、一个高档海鲜酒楼有一袋味精超过保质期了,用了半袋,由于对每道菜来说,味精使用量是很低的,半袋味精可能能做几十甚至上百道菜,用这个味精的厨师根本不可能完整的记忆他这一段时间都做过什么菜,更不可能统计出那些菜一共卖了多少钱,这时候货值如果确定,怎么开展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八十八、九十一条中,规定的都是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再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这种规定可以视为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给管理相对人改正的机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行政部门第一次去检查,发现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于是取证给了警告的处罚,在第二次检查中发现商家查验了,那么就说明它改正了,不需要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了,而时隔二个月第三次检查发现这个管理相对人又出现第一次检查时的问题了,这时候,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再给这个管理相对人一次警告,那么管理相对人就会利用法律的空档,与行政部门来回周旋,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九、在《食品安全法》的附则中,对法内一部分名词进行了解释,新提出来了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卫生部原来对食物中毒的定义是:食物中毒是指人摄人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而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与原来卫生部对食物中毒的定义对比,《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去掉了“非传染性”的概念,并且把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提到了并列的高度,概念定义的变化会对工作开展有很大影响,如果进一步解释这些名词是当务之急。《食品安全法》中,把监管范围分为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但是在解释当中并没有对这分段管理的名词进行解释,这对今后各部门如何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会造成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监管的决心,通过这部法律弥补了一部分时代前进事物更新而带来的法律空白,明确了在食品监管各环节中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同时,这部法律急需制定与它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各部门的部门规章,并由相关部门出台它的司法解释,完善法律体系,增强可执行性,切实起到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六点区别?

一、《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相比,有两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点变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要求,从这里能够看到当年“大头娃”事件的影子,在《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的规定里有“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的要求,但实际未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通过一次事件,使国家认识到了食品的营养不足一样会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有了这次的改变。第二点变化是,《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里变成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制订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权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着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在6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这个概念,这种命令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发布,还是各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级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监管环节来各自发布。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五、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接受几次恶性事故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这些发条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为增加收入多次采样收取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拨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工作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能不检就不检,能少检就少检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单单是行政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 六、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职责,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带来的职责分工问题。在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要进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提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由对应的罚则,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毁灭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个餐馆用晚餐后,夜里开始出现症状,一起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上报,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不知情的,等到监管人员到达那个餐馆时,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经倒掉,餐具已经进行了消毒,证据灭失了。这种局面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认定商家毁灭证据呢?是以主观故意为判断原则还是以实际效果来确定,这是需要在后期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的。 七、在监督管理这一部分内容中,《食品安全法》基本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各级各部门能够对外宣传公告的权力范围,避免了“许多人说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说法”的局面。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里少了一项内容,就是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违法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责任的,是对纳税人商业机密的保护。 八、《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也存在着一些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一部分法定要求没有制订罚则,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的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单独列出,有待相关的部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念进行解释,以便开展工作。《食品卫生法》的罚则中,只有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根据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将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列入无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中,出现了违法所得和货值两个概念。 九、在《食品安全法》的附则中,对法内一部分名词进行了解释,新提出来了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卫生部原来对食物中毒的定义是:食物中毒是指人摄人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而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与原来卫生部对食物中毒的定义对比,《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去掉了“非传染性”的概念,并且把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提到了并列的高度,概念定义的变化会对工作开展有很大影响,如果进一步解释这些名词是当务之急。《食品安全法》中,把监管范围分为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但是在解释当中并没有对这分段管理的名词进行解释,这对今后各部门如何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会造成一定影响。

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六点区别?

一、《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相比,有两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点变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要求,从这里能够看到当年“大头娃”事件的影子,在《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的规定里有“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的要求,但实际未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通过一次事件,使国家认识到了食品的营养不足一样会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有了这次的改变。第二点变化是,《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里变成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制订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权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着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在6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这个概念,这种命令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发布,还是各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级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监管环节来各自发布。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五、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接受几次恶性事故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这些发条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为增加收入多次采样收取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拨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工作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能不检就不检,能少检就少检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单单是行政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 六、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职责,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带来的职责分工问题。在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要进行责任追究。在《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提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由对应的罚则,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毁灭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个餐馆用晚餐后,夜里开始出现症状,一起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上报,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不知情的,等到监管人员到达那个餐馆时,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经倒掉,餐具已经进行了消毒,证据灭失了。这种局面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认定商家毁灭证据呢?是以主观故意为判断原则还是以实际效果来确定,这是需要在后期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的。 七、在监督管理这一部分内容中,《食品安全法》基本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各级各部门能够对外宣传公告的权力范围,避免了“许多人说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说法”的局面。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里少了一项内容,就是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违法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责任的,是对纳税人商业机密的保护。 八、《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也存在着一些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一部分法定要求没有制订罚则,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的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单独列出,有待相关的部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念进行解释,以便开展工作。《食品卫生法》的罚则中,只有有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根据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将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列入无违法所得的范围内,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中,出现了违法所得和货值两个概念。 九、在《食品安全法》的附则中,对法内一部分名词进行了解释,新提出来了食品安全的定义,以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卫生部原来对食物中毒的定义是:食物中毒是指人摄人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而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与原来卫生部对食物中毒的定义对比,《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去掉了“非传染性”的概念,并且把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提到了并列的高度,概念定义的变化会对工作开展有很大影响,如果进一步解释这些名词是当务之急。《食品安全法》中,把监管范围分为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但是在解释当中并没有对这分段管理的名词进行解释,这对今后各部门如何界定自己的工作范围会造成一定影响。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一)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成。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其他劳动法规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保护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2)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由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组成,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规范。(3)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职业安全卫生法?

  该法于 1970 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释出,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该法涉及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职业安全与卫生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下面由我为你介绍职业安全卫生法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其他劳动法规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   ***1***保护物件的特定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物件是特定的,即保护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由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组成,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包括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两类。职业安全是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卫生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职业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内容。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相关阅读:   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   1.普遍的适用性   稽核规范适用于任何规模和型别的用人单位,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因此,稽核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稽核规范为一般原则,根据其自身情况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满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实际需要。   2.很大的灵活性   希望实施OSHMS的用人单位范围广泛,他们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不同,因此灵活性是OSHMS稽核规范的必然特点。实施OSHMS的目的是帮助用人单位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稽核规范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系统地进行要素管理和承诺兑现的方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建立OSHMS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承诺。   3.实施的系统性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强调结构化、程式化、档案化管理手段。首先,它强调组织机构方面的系统性——要求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不仅要有从基层岗位到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其次,它要求组织实行程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全面的系统控制。   4.未对用人单位提出绝对的绩效要求   稽核规范中要求用人单位在其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事故预防与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其他要素中没有提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索绩效的绝对要求,不包含任何劳动条件、危害治理技术与水平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的技术水平和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水平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身状况确定,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却具有不同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用人单位,都可能满足稽核规范的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实施OSHMS时,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OSHMS绩效的指标要求,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稽核规范本身主要着重于系统地采用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手段,并未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与方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稽核规范建立OSHMS,并不意味着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以现状为绩效改进的基础,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所要求的持续改进机制来实现风险控制的完善,以求得最佳的安全健康管理效益。   5.遵循自愿的原则   不改变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OSHMS是用人单位进行安全健康系统化管理的一种工具,OSHMS稽核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定并运用有效的管理机制,帮助用人单位实现其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不是强制性标准。各类用人单位是否执行OSHMS稽核规范,是否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进行OSHMS认证都取决于用人单位自身的意愿,不能以行政或其他方式要求或迫使用人单位实施,实施过程中也不应改变用人单位原有的法律责任。   相反,用人单仕在实施稽核规范时应以我国的国家、地方、行业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基础,从对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评价等环节来实现对其遵守的承诺。   ”的人还看过:

对公共场所实施卫生法制管理的法规名称是()?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节选) 2.2 经常性卫生要求2.2.1 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2.2.2 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2.2.3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2.2.4 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min,空场时间不少于10min。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2.2.5 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2.2.6 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2.2.7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2.2.8 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2.2.9 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2.2.10 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2.2.11 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2.2.12 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2.3 设计卫生要求2.3.1 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2.3.2 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2.3.3 视距2.3.3.1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2.3.3.2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2.3.4 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2.3.5 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 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2.3.6 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2.3.7 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2.3.8 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2.3.9 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2.3.10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 《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如下:1.严格性:卫生法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不管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卫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挽回的,所以必须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2.社会性: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卫生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因此卫生法律责任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医疗工作者和卫生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3.前瞻性: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前瞻性。卫生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有关卫生的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必须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具有相应的前瞻性。4.多元性:卫生法律责任的主体涉及到国家机关、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广大市民群众。因此,在卫生领域中,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多元的,责任追究也是多方面的。5.事实性: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强烈的事实性。只有在确凿的事实基础上,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在调查和证实有关卫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时,必须采取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手段和方法。6.总结:总之,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是其严格性、社会性、前瞻性、多元性和事实性。这些特点不仅将卫生法律责任置于了法治的轨道上,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拓展知识: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在卫生领域中,因违反卫生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责任也逐步得到了加强和完善。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我国卫生法体系包括哪几个方面?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卫生法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7-12-25]

我国共有多少部卫生法律

我国颁布的卫生法律有以下9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法律的作用:1、供作医疗机构制作行为规范的依据;2、可以作为医疗侵权领域具体适用的法律;3、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请阐述卫生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有多少部

我国颁布的卫生法律有以下9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如下:1、没有统一法典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这一特征,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卫生领域,需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繁杂。2、稳定性较差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性的、“史无前例”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因而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了不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卫生法就不得不随着卫生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3、形式表现多样化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卫生法,多是近年来所制定;卫生法体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是以“办法”、“通知”的形式出现,同时政策也还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从卫生立法的现状来看,卫生法体系中的多数单行法律法规,都是近年来的成果。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原则在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3、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卫生法是国家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则当然也是卫生行政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在卫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我国现有多少部卫生法律

我国现有10部卫生法律。具体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九条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卫生法是什么法,有什么作用呢?

卫生法律法规在保护人类健康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制定或批准并由国家强制力量执行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既有一般法律的属性,又有具体的调整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中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主要涉及到国家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机构设立、岗位资格,职权的范围,权力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医疗活动中,行政责任和行政处罚等,这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扩展资料: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2、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1)、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2)、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3)、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4)、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5)、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卫生法

卫生法规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21天津医疗卫生(4-21)

1.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属于下列________医疗事故:()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E.五级医疗事故 2. 下列不属于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A.公开 B.公正 C.公平 D.便民 E.实事求是 3. 下列哪项不需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导致患者死亡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导致4人身损害后果 E.一级医疗事故 4. 下列最适合医疗事故专家组人数的是:() A.2 B.3 C.4 D.5 E.6 5.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什么颜色预警:() A.橙色 B.黄色 C.蓝色 D.红色 E.白色 6. 《献血法》实施时间:() A.2012年10月1日 B.1998年12月1日 C.1998年10月1日 D.2012年8月1日 E.1998年8月1日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参考答案】D。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医疗事故分级。(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参考答案】E。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参考答案】E。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医疗事故处置。(2)外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参考答案】D。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细则。(2)合议制度: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5.【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突发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故D正确,ABCE错误,故本题选D。 6.【参考答案】C。解析:《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故C正确,ABDE错误,故本题选C。

卫生法律责任形式包括

卫生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如下:1、刑事责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如监禁、罚款等。2、行政责任:针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3、民事责任:当卫生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时,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行政赔偿:对因监管不力等造成的卫生事件造成损失的公民或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5、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指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存在的情况,即刑法规定的罚金、赔偿金等在刑事案件处理完后被认定的,也具有民事执行的效力。6、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其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卫生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权益和知情权,如有违规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损失和伤害,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卫生事件应急责任:面对突发的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和效率是衡量各方责任的重要标准。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负有指挥、协调、监督等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参与救治和防控工作,迅速排查和控制疫情,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卫生法律责任的作用1、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卫生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类卫生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谨而有效的执法可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2、提高监管效果。卫生法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可以加强对卫生组织和个人的监管力度,提高卫生监管的效果,促进卫生领域各种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打击。3、减少损失和纠纷的发生。卫生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可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让违法者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和纠纷的发生。4、促进卫生领域的健康发展。卫生法律为卫生组织和个人的合法行为提供了保障,可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卫生领域的健康发展。卫生法律责任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监管效果、减少损失和纠纷的发生以及促进卫生领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卫生领域中,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法律,防范和打击所有违法行为。

制定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答案】:DD项,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是制定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社会健康利益的行为。故个人健康利益高于社会健康利益的表述不正确。

卫生法规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20天津医疗卫生[2020.10.27]

1. 下列关于病历书写基本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A.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 B.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 C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D.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 E.采用12小时制记录 2. 下列哪一项不符合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要求:()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B.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 C.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D.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 E.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 下列医师资格不予注册的条件,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D.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E.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满二年 4.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5年 5. 甲类传染病包括:() A.鼠疫、霍乱 B.猩红热、淋病 C.艾滋病、鼠疫 D.霍乱、登革热 E.黑热病、手足口病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为:() A.两类,37种 B.两类,39种 C.三类,37种 D.三类,39种 E.三类,40种 【参考答案及解析】 1.【参考答案】E。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的知识点。(2)病历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指定用其他颜色笔填写者除外);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语句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随意删划和贴补;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1991.11.27)。(A、B、C、D对)。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E错)。故选E。 2.【参考答案】D。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法规-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知识点。(2)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为: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A、B、C对)。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E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D错)。故选D。 3.【参考答案】E。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法规-执业医师-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知识点。(2)以下情况不予注册医师执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A、B、C、D对)。故选E。 4.【参考答案】E。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法规-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的知识点。(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E对)。故选E。 5.【参考答案】A。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的知识点。(2)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7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肾综合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20年新增)。丙类传染病11种,包括:流行性感冒(含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棘球蚴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故选A。 6.【参考答案】E。解析:(1)该题考查的是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的知识点。(2)根据传染病对人类的危害程度,我国将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总计40种,实行分类管理。故选E。

卫生法与卫生法律有什么区别

卫生法是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而卫生法规是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制定,法律效力是卫生法高

卫生法规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21天津医疗卫生(6-29)

1. 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是:() A.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B.三鹿奶粉事件 C.小明食物中毒 D.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时间 E.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 县医疗机构发现该县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时间,应在几小时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1小时 B.2小时 C.3小时 D.4小时 E.5小时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的工作为:() A.医疗后勤服务 B.医疗卫生技术 C.医院安全保卫 D.医院财务审计 E.医疗器械采购 4. 医疗机构对于医疗废物的储存时间不能超过:() A.1天 B.2天 C.3天 D.4天 E.5天 5. 执业医师处方权的取得方式是:() A.被医疗机构聘用取得 B.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 C.在上级医院进修后取得 D.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 E.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后取得 6. 《母婴保护法》所指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不包括:() A.母婴保健指导 B.孕妇、产妇保健 C.胎儿保健 D.胎儿性别鉴别 E.新生儿保健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重大传染病疫情,三鹿奶粉事件属于重大失误和职业中毒,故本题选C。 2.【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知识,县医疗机构发现该县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故本题选B。 3.【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法律制度的知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可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后勤服务、医院安全保卫、医院财务审计、医疗器械采购(E错)等非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故此题选B。 4.【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法律制度的知识。医疗机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故此题选B。 5.【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机构法律制度的知识。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的是执业医师资格。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执业医师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去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故此题选B。 6.【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医疗卫生法规母婴保健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母婴保健指导;②孕妇、产妇保健;③胎儿保健;④新生儿保健。故此题选D。

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有多少部?

我国颁布的卫生法律有以下9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卫生法规学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21天津医疗卫生(7-30)

1. 《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A.以病人为中心,实行人道主义精神 B.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 C.树立敬业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D.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 对医生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C.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学会 D.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3.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 A.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B.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 C.停业、停工、停课 D.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 医疗机构为预防传染病院内传播应承担的职责是:() A.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 B.收集和分析传染病疫情信息 C.对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 D.医疗废物处置 5. 一般情况下法定传染病报告人不包括:() 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 B.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C.体检中心的医师 D.医疗机构的就诊者 6. 艾滋病患者不应承担的义务:() A.接受疾控中心的流行病学调查 B.告知性伴侣 C.告知经治医师 D.应当被医疗机构当试验性研究对象 【参考答案与解析】 1.【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D对A错)的职责。《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C错)、树立敬业精神,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D错)属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不属于应当履行的职责。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2.【参考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A错)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B对),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B。 3.【参考答案】 A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立即组织力量,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A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B错)和停工、停业、停课(C错)均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D错)。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A。 4.【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A错)、收集和分析传染病疫情信息(B错)、对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C错)、流行病学调查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承担的职责。《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具体包括: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D对)工作。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5.【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一般情况下法定传染病报告人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体检中心的医师、血站的护士等医护人员(ABC对,不符合题意)。医疗机构的就诊者也就是患者,没有义务上报传染病(D错,为本题正确答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6.【参考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卫生法规《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①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A对,不符合题意);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B对,不符合题意);③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C对,不符合题意);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包括应当被医疗机构当试验性研究对象(D错,为本题正确答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

卫生法规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卫生法概论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责任的构成三、行政责任的形式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构成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一、执业医师法概述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五、法律责任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一、护士的执业注册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四、法律责任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第一节 概述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二、药品的含义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三节 药品管理一、药品标准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四、特殊药品管理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一、药品价格管理二、药品广告管理第五节 药品监督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节 概述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一、传染病预防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四、医疗救治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概述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一、预防与应急准备二、报告与信息发布三、应急处理第三节 法律责任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鉴定组织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三、鉴定结论及内容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二、医疗事故的监督三、法律责任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中医药的概念二、中医药立法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附录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感想

学习卫生法规的感想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

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同样也要遵循法律,这个法律就是卫生法规。卫生法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也都围绕着健康权利和义务进行。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体现的利益也有不同。但其内容都是卫生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健康权利和义务。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也就决定了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在卫生活动中,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提供卫生服务,与接受卫生服务的人员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对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横向法律关系。

卫生法规专业知识每日一练-2021天津医疗卫生(7-8)

1. 医师资格证的考试类型不包括:() A.临床 B.中医 C.检验 D.口腔 E.公共卫生 2.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时,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个月的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 A.1至3个月 B.2至3个月 C.3至6个月 D.4至6个月 E.6至9个月 3. 下列哪一项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的义务:() A.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E.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4.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日期为:() A.2年 B.3年 C.5年 D.8年 E.10年 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 A.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B.所有制形式 C.诊疗科目、床位 D.注册资金 E.收费标准 6. 二级医疗事故:() A.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B.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C.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D.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其他 【 参考答案及解析 】 1.【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内容,本题为记忆性题。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 2.【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重新注册的内容,此题为记忆性题。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时,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指定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并提交考核合格证明(C对)。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 3.【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师执业规则的内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D错);(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B错);(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C错);(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E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A对);(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A。 4.【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护士执业注册的内容,此题为记忆性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C对)。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C。 5.【参考答案】E。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疗机构注册的内容,此题为记忆性题。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事项:(1)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A对);(2)所有制形式(B对);(3)诊疗科目、床位(C对);(4)注册资金(D对)。不包括收费标准(E错,为本题正确答案)。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E。 6.【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分级的内容。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A错);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B对);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C错);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D错)。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B。

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护士人身安全得到法律保护原文摘录:“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有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护士心声:据郑州市中心医院儿科护士长李金蕊介绍,护士们被侮辱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些患者或其家属对护士进行人身攻击。“现在好了,终于有了保障我们护士权利和义务的法规,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可以得到保护了。”泄露患者隐私者会丢“饭碗”原文摘录:护士有义务监督医嘱,如果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其中提出,要注意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护士心声:虽然在医疗工作者眼中,患者来治疗疾病在性别上没有差异,但是每位患者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这就属于患者个人的隐私。尊重患者的隐私,不仅是患者个人的意愿,护士们也必须遵守这份职责,如此将更加有利缓解医患关系,使双方关系更加融洽,也有利于患者的康复。李金蕊说,《条例》的实施不但对护士们进行保护,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她认为以后的工作制度会更加完善,责任也会增大。3年之内护士配备需达标原文摘录: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护士心声:“在节假日期间患者增多,护理人员明显感到短缺,护士们普遍感觉到工作量超负荷,在精神与体力上都是一种考验。”据李金蕊介绍,护理质量在临床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上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那么对护士和患者都是一个好消息,也就不会出现监护不到位等状况。

下列各项中属于卫生法律的是

【答案】:A不同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同,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文种名称进行判断,卫生法律文种名称为“法”,卫生行政法规为“条例”,卫生行政规章一般为“办法”。

如何区分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可以指定关于卫生领域的地方法规地方性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关于卫生领域的规章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与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分为法律法规、标准等。最基本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职业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