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阅读 / 问答 / 标签

知识产权行政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享有 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 授予专利权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法律客观:《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法》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行政法中撤销、吊销、撤回三者之间的比较

你好, 吊销全部是被动的,注销是主动的在不同的领域,对这三个概念应该各有不同的的理解在报关员考试中,这三个概念的解释分别应该是:撤销:是撤回、注销的意思,通常用在证件方面,就是说把本来已经发出且生效的文书、证件等撤回、注销。同取消相比较,撤销面向的是更为严谨和正式的东西,而且一般针对单位。取消:一般是针对个人的某些资格。指因为某种过错,而导致有关部门采取的一种措施吊销:它主要应该和撤销相比较,因为它所针对的也是单位。但是撤销是直接撤回并注销,它一般是强力部门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会有保障执行的;而吊销则比较软,一般是被吊销人只要不主动找到决定吊销的单位,那么作吊销决定的单位单方是无法直接强制被吊销人交回其执照或者公章等的。再有一点区别就是,吊销一般原来的一些许可手续并没有收回,只是通过登报或广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废,例子见下:而在企业工商注册领域中,他们的解释又分别是:被吊销单位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和公章均不交回到工商部门销毁,该单位在被吊销后,只是不允许再进行经营,但是除经营以外的其他活动,例如 起诉收回外单位的欠款等等的活动仍然可以进行,并且法律承认其效力,承认该单位依然存在。就像一个人被判了无期徒刑,虽然不能走出监狱,但是他还是有别的权利的。这里的吊销和另外一个概念注销是相对应的,注销就是指有关强力部门直接终止该单位的所有活动资格,就像人已经死亡一样,不允许该再有任何以单位名义从事的活动了 谢谢,望采纳!

行政法许可法规定的撤销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019年政法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记录

篇一:政法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记录   3月2日,平凉市委政法委机关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三届市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当前政法重点工作。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晓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马晓峰指出,20XX年,市委政法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部署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双促进双落实”,层层传导压力,深入推进落实,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融入政法工作各个环节,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平凉市连续第五年获得“全省综治(平安建设)工作优秀地区”荣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受到了省上表彰。   马晓峰强调,各级政法委机关和政法部门要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持之以恒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吃透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做重学习、抓落实的表率。   二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严治党,在政法系统组织开展好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教育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严明工作纪律和程序,做讲规矩、守纪律的表率。   三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压力层层传导,责任逐级落实,深化“滥用职权、执法不公”问题专项整治,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做敢担当、求实效的表率。   四要加强制度建设,抓教育、抓规范、抓监督,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防止“四风”反弹,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做严自律、重执行的表率。   马晓峰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政法全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筹备召开高质量的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篇二:政法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记录   2月5日,市委政法委召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市委政法委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分管领导与处室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学普出席。   会议传达了市纪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总结度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会议要求,政法委机关干部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签订“两个责任”责任书,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层层传导压力的有力措施,是加强政法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庄严承诺,是从严管理队伍立下的军令状,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一定要尽职履责,狠抓学习,严守规矩,真转作风,整体联动,促进“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刘学普指出,政法委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篇三:政法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记录   3月3日,省委政法委机关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学习省纪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省委《关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的意见》,全面总结去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部署安排度工作任务。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周萌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维稳办主任林强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省纪委驻省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组长马青林到会讲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徐南凯主持会议。   周萌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去年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就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认清形势,切实增强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全委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和加强委机关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切实把行动步调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上来。二是把握关键,推动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深入开展。全委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发挥好领导表率示范作用,切实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严肃责任追究,坚决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住日常监督管理各个关口,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要坚持不懈反“四风”、巩固专题教育成果、狠抓长效机制建设,持续深化作风建设,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前进。三是加强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组履行职责。委机关领导班子和各处室要积极支持省纪委派驻委机关纪检组开展工作,积极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督,努力为纪检组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纪检组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腐败案件。纪检干部要带头尊崇党章、严守党规、廉洁自律,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林强在工作报告中总结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压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深化宣传教育、持续纠正“四风”、推进党务公开、坚持防微杜渐等六项主要任务。   会上,马青林介绍了纪检组前段时间的工作开展情况,对政法委机关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他指出,省委政法委机关领导班子和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认真学习贯彻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委机关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纪检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依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纪律检查职能,并就做好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加强调研研究,深入掌握情况;二是强化派驻监督,督促责任落实;三是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执纪问责;四是开展谈话约谈,深化作风建设;五是大力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六是打造过硬队伍,提高履职能力。   会上,省委政法委机关办公室、省综治办二处、省法学会调研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述责述廉。省委政法委机关、省综治办、省610办、省维稳办、省法学会等归口监督单位领导及机关党员干部近70人参加会议。图为会场。 ;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四章 录 用第五章 考 核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八章 奖 励第九章 惩 戒第十章 培 训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十四章 退 休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四章 录 用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五章 考 核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八章 奖 励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 惩 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第四章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

邮政法规定水果不理赔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因快递导致的需要理赔,消费者通过网上的途径购买水果后,在拆快递的时候发现水果有损坏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快递公司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收到损坏的快递,最多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如果是水果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坏,快递公司不需要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快递公司适用邮政法吗

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上所讲的邮政企业,所以不能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

快递纠纷适用《邮政法》????请熟悉法律的回答

也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保护法》

邮政法学习体会

邮政法学习体会时光飞逝,转眼我在邮政上班已两个月了,在这两个月里我经过了多次学习培训,正如古人所言,“士三日不读书,便语言无味,面目可憎”。经过这几次学习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心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引发了深深的思索,获益匪浅,体会良多。使我在今后工会工作中如获至宝,更好的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使我的邮政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许多新事物需要我们去学习、去探索、去实践,许多新问题等待我们去研究、去回答、去解决。这对我们的理论修养和知识水平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作为新时代的邮政职工,不学习、不爱读书,就会缺少灵气、迷迷糊糊,就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成长也不会快。我们平时经过的事情越多,越感到“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的深刻含义。因此,我们一定不要虚度年华,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学到更多的东西。学习,最重要的是加强理论学习。作为新时代的邮政职工,首先只有理论上清醒、坚定,政治上才能清醒、坚定。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努力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学习好十六大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同时还要学习本职工作所必备的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邮政关键岗位上的行家里手。通过这几次的学习,使我这个刚上班的普通邮政员工明白了邮政企业的基本任务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营为中心,以发展为主线,以管理为基础,以科技为支撑,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为目标,尽可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邮政通信的需求,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简言之,邮政企业的基本任务就是通政、通民、通商。通政是国家主权的表现,通民是人民权利的体现,通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明白了邮政企业的服务方针,服务是邮政企业永恒的主题。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达到质量优良、功能齐全、手段先进、使用方便、环境优美的服务水平,这是邮政企业拓展业务的需要,也是邮政企业完成基本任务,实现经营目标的基础。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条提出“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至此,八字服务方针就成为邮政企业每个职工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人是生产力各要素中最活跃、最积极、最具决定性的力量。对邮政企业而言,人是第一资源,是最宝贵的财富。邮政的发展不仅要靠资金、技术和设备,更要靠人,靠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两个月里的几次学习培训,我能清楚地看到我们邮政企业是以人为本的,更是把人当作了第一资源和最宝贵的财富。我一定要努力学习并把学习到的知识用于实践,端正自己的服务态度,使自己快速地成长起来,成为邮政企业里出类拔萃的优秀员工。

浙江省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浙江省邮政专营管理办法》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文件,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长于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详细信息编辑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第四条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邮政专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邮政专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二)普通邮票的销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专营业务。第七条 邮政企业可以依法委托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非邮政单位)代办邮政专营业务,非邮政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第八条 非邮政单位申请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与所在地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办合同:(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第十条 非邮政单位在履行委托代办合同期间,应当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查询时限和赔偿标准;在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筒)时间。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并按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自觉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四)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邮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寄递业务、邮资票品的场所,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对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给予协助。第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二)对与邮政专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和财物进行检查;(三)查阅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资料;(四)收集、登记、保存与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通过收费桥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邮政车辆未从事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仍需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具体施行办法,由省交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得重复罚款。经营者违法收寄的信件和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转交邮政企业寄递,并由经营者按规定支付邮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销普通邮票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将邮票予以盖销,并处以3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擅自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其处以警告和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对当事人的投诉拒不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的。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邮政普遍服务,指邮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寄递服务和国家指定的其他邮政服务。(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明信片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邮政法 快递丢件超过多长时间不受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合同法和邮政法哪个是上位法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合同法是上位法。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不是一般的一般法,而属于上位法,从法律效力上看,应该优于邮政法;如果在法律效力一样的情况下,合同法优于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邮电部、邮电管理局应当把邮件运输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通告相关运输部门。各运输部门应当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车次、航班、舱容。相关运输部门应当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妥善安排装卸、储存邮件和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房屋,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新建、改建、护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其有关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第四十三条邮政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运邮协议。第四十四条运输单位承运的邮件应当先于货物发运。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运输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第四十五条载有邮件的船舶应当悬挂邮旗,各有关港口对于悬挂邮旗的船舶应当优先放行。第四十六条运输单位承运邮件,除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派员押运者外,应当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交接签收手续。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期间或者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相关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运邮船舶发生海难必须抛弃所载货物时,非至最后,不得抛弃所运邮件。第四十七条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运邮车辆或者邮政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途中违章,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依据运输工具到站(港)、离站(港)时间和运递时限制订的作业时间表应当在变更前三日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照邮政企业通知的作业时间表派员到场监管国际邮袋、查验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逾时不到场,延误运递时限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海关承担。海关依法查验国际邮包时,在设关地应当与用户当面查验。收、寄件人不能到场的,由海关开拆查验,邮政工作人员在场配合。被开拆查验的邮包,由海关和邮政企业共同封装,双方加具封签或者戳记。海关依法开拆查验的印刷品,应当重封并加具海关封签或者戳记。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必须附有检疫证书。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邮件进行验放,以保证邮件的运递时限。第五十条海关、检疫部门依法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或者检疫邮件,应当注意爱护;需要封存时,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当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履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的,应当征得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及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并以不致造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的损失为前提。被封存国际邮递物品或者邮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时,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依法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或者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必须依法销毁的邮件,海关或者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没收或者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国际邮递物品在依法查验、封存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或者检疫部门负责赔偿或处理。第五十一条依法查验邮递物品或者对邮件实施检疫需要使用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场地和房屋时,由邮政企业与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协商解决。第五十二条由海关依法处理的无着进口国际邮包,海关应当支付相关邮政费用。第五十三条出口国际邮件的海关关单的传递方式由海关总署与邮电部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常信函,免费寄递,其他军人不得免费寄递信函。义务兵寄递平常信函的监督管理办法由邮电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邮电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工去污的邮资凭证。第三十三条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六)各种活的动物;(七)各种货币;(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前款物品,符合邮电部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第三十四条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不予寄递;(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第三十六条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安排投递:(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二)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三)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第三十七条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一)按址投递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需要上楼投递邮件、报刊的,用户应当与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并按照规定由用户支付特殊服务费。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二)用户领取必须凭通知单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手续才能领取的邮件,以邮政信箱(用户专用信箱)号码为收件人地址的邮件,存局候领的邮件,超出按址投递规定重量的邮件以及大宗邮件,采用用户领取的方式。第三十八条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第三十九条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第四十条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第四十一条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收发人员对于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邮政法对快递派送规定

快递企业不得邮寄国家机关公文、经营范围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新邮政法从几个方面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规定了支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措施  《邮政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二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第八十六条)同时,《邮政法》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1.在财力支持方面。《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在提供工作便利方面。《邮政法》规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在邮政设施方面。  一是明确了邮政设施的法律地位。《邮政法》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八条第四款)  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邮政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三是强调农村邮件投递服务保障。《邮政法》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第十条第一款)  四是解决城镇居民接收邮件难问题。《邮政法》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第二款)  五是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第八条第三款)  六是针对一些地方将邮政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妥善安排还建的问题,《邮政法》规定,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七是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三条)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确保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目标,《邮政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建立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1.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承担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四款)  2.规定了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的监督。《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九条第三款)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3.规定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需要履行的批准程序。为保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持续提供,《邮政法》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第三款)《邮政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4.规定了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的监督。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保持并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邮政法》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六条)  5. 规定了邮政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冒用邮政专用标志,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二是邮政企业不得违法使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

邮政法2022新规定赔偿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国内特快专递(EMS)邮件赔偿标准: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2、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EMS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EMS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 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因此,发生快件丢失,你可以按上述规定要求赔偿。如果无法和解,可以申请物流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示:以后邮寄东西必须要注意,尤其是贵重物品一定要要求报价。

关于邮政法第47条的几个疑问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邮政法对快递赔偿规定是

邮政法对快递赔偿标准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是( )。A.信件的寄递B.明信片出售

【答案】:A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其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修正。

邮政法对于快递公司虚假签收的处罚是什么??

不会真正处罚

为什么《邮政法》是下位法?

,《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而《邮政法》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非基本法律,所以是下位法

新邮政法于什么时候施行

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新邮政法自什么起施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邮政法的主要内容

1、邮政由政府专营,信函、明信片寄递业务由邮政部门独占;2、禁止检查和侵犯通信;3、用户和邮政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4、邮政资费制度和只准邮政部门发行邮资凭证的规定;5、邮政部门享有利用各运输部门的运输工具载运邮件、优先通行、运费优惠,免除分担共同海损以及为设立邮局得征用土地等特定权利;6、对邮件的损失补偿;7、对违反邮政法的处罚等。各国依其具体情况,对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邮政法在哪年取消委代办

法律分析:2009年新邮政法取消了委代办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邮政法怎样定义邮件的财产权

邮件在妥投以前所有权是属于寄件人所有。妥投(签收)以后所有权转为收件人所有。

合同法和邮政法哪个是上位法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合同法是上位法。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不是一般的一般法,而属于上位法,从法律效力上看,应该优于邮政法;如果在法律效力一样的情况下,合同法优于邮政法。

邮政法对快递赔偿标准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国内特快专递(EMS)邮件赔偿标准: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2、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EMS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EMS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法哪一年颁布

法律分析: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邮政法2021新规定

在法律体系是属于非基本法律,在邮政行业中是行业最高法。  1、《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范邮政市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邮政法》对邮政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邮政市场进行调节、调控的规定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但经济法的属性较重,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  《邮政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中国邮政法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二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四章 邮政资费第五章 损失赔偿第六章 快递业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新邮政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邮政法和民法典冲突以什么为准

邮政法和民法典冲突以新法和专门法为准。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普通法,颁布时间早,邮政法是专门法,颁布时间迟,涉及邮政的法律规定,以新法和专门法为准。

邮政法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邮政法》共九章八十七条,与原《邮政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二是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三是补充、完善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四是修订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五是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七是完善了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八是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中国邮政法赔偿条款

法律分析: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法时效延误赔偿

法律分析:快递延误补偿标准: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新的国家邮政法对快递延误有什么规定

在处理无法投递的快件时,许多快递员往往直接将其转入退件程序。“新国标”明确了不同情况的流程:首次无法投递时,应主动联系收件人,通知第二次投递的时间及联系方式;第二次投递仍无法投递,快递服务主体应主动联系收件人,协商处理方式;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快件,与寄件人有事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与寄件人没有事先约定的,快递服务主体应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费用。快件延误是快递投诉的“重灾区”。“新国标”也划定了延误的具体期限:彻底延误时限应符城快递服务为3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为7个日历天,国际快递为21个日历天。“新国标”指出,标准时效快件的服务时限应按相应要求执行,例如:寄件地和收件地在同一城市城区的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其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48小时;省内异地及省际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港澳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亚洲和北美洲地区的发达城市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什么时候释出,中间修订几次。时间分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什么时候释出,中间修订几次。时间分别是什么~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什么时候实施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条文如下如下九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83条的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目前只有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讯与资讯保安,保护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txt全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选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修订了几次? 有这个法吗,我记忆中涉及破产制度的仅限于企业破产而没有个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什么时候修订的 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修订时间是什么时候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于什么时候时间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国 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 会主 义现代 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 法,制定本 法。 国 防法由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3月1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

邮政法对于快递公司虚假签收的处罚是什么??

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我国的法律吗

当然是。政府出法律,部门发规则。

邮政法2022新规定

在法律体系是属于非基本法律,在邮政行业中是行业最高法。  1、《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范邮政市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邮政法》对邮政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邮政市场进行调节、调控的规定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但经济法的属性较重,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  《邮政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包装属于邮费

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公告得知,邮费是由包装费加邮单费计算的,所以包装费是属于邮费中的。邮费,是指在海上或者陆地运输中,托运人、承租人或其他有关方对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所支付的报酬。

邮政法哪条规定收件人出示身份证?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公民护照;(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第四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邮政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一)平常邮件的损失;(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邮政法2023新规定赔偿

法律主观:邮政法关于快递赔偿有这些规定: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法律客观:《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政法委综治办工作总结

  三年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委机关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紧密配合下,积极参加区机关、委机关各种培训、教育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四中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落实综治责任为龙头,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责,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按照“巩固完善、深化提高、创新突破、示范带动”的工作思路,深入扎实推进“平安**”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表现在:  (一)勤学习,增素质  在机关工作,不管在业务方面、政治修养、政策水平方面,都对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我倍感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提高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在自己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阅读党报党刊,积极组织参加委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作为委机关支部宣传委员,在组织委机关干部、职工学习前,自己先学习一遍,认真领会学习内容,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断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充分利用时间,学习领会《长安》、上级政法、综治文件精神等相关业务知识,不断加深理解,碰到问题,主动请教,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素质。二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实践,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指导实际工作,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以达到充实和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虽然综治、平安建设的考评标准多(省、市、县〈区〉党政领导综治责任书、平安县〈区〉、平安乡镇、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平安校园、平安企业、平安医院等系列考评标准),但能结合实际,逐条分析,熟练掌握。不管参与哪个标准考评,都能得心应手,并随时帮助其他同事领会内容,学会考评。为连续多年保持全市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获得较好成绩尽职尽责。  (二)增意识,求实效  一是服从委机关领导的工作安排,识大体顾大局,做到不利于稳定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断增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摆正自己的位置,调整处理个人同组织、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发挥互助友爱精神,带头维护整洁的办公环境。  二是按照同一目标,同一步骤,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是善于采纳正确、合理的意见,在工作中形成勇于思考、勇于探索、重实际、说实话的民主氛围。  四是转变作风,树立宗旨意识,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作风上深入群众,不断增强执政为民、勤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意识,尽量为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五是分工的工作较好完成。能够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的全面情况和问题,根据领导意见,多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并多次参与协调召开现场会。不但负责省、市综治季度考评的档案材料整理,还负责“平安县(区)”考评的档案材料整理,注重平时,根据评分标准及上级部门的考评主要方法逐条逐点抓落实,并到相关部门分门别类指导,逐步适应半年转为季度考评,对新增加的项目经常加班加点,确保顺利通过全省首批“平安县(区)”考评复评,为综治工作连续多年取得全市较好的成绩做了应有的贡献,受到各级检查组的好评。  20xx年5月,区委、区政府荣获“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区)”称号,还组织协调全区各单位、企业、校园、医院、文体局参与“平安单位”、“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文化市场”的平时督导,半年及年终考评,组织协调各镇(街道)、村(社区)参与“平安镇(街道)”、“平安社区”、“平安村庄”考评工作,为评选年度“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镇(街道)”、“平安社区”、“平安村庄”提供了很好的评选依据。还收集到全区在平安建设中参加省、市的各类经验交流材料13篇;中央、省、市新闻主流媒体报道126篇,为各类考评加分部分得到满分,尽心尽责。在开展各项工作中还做好传帮带工作,特别是根据各类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灵活运用,做到活学活用。对各单位(个人)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征求综治领导机构意见的,严格把关,经领导审批后予以盖章。对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晋职晋级、评先评优。  20xx年6月4日,选举产生第一届政法系统党委委员,我作为党委专职副书记,不但积极参加区直机关党工委的业务培训,还较好完成各时期的中心任务。全年完成党费收缴27055.8元;发动组织各支部积极分子参加培训9名,已有5名对象按期发展;发动党员干部46名参加元旦、春节期间的文体活动,按时完成本系统内167名党员的信息采集工作;还按要求完成各支部的换届工作,司法局支部通过多方努力,在政法系统中最后一个支部在年底完成换届。  (三)勤廉政,树形象  一是坚持以党章、法律为行动依据,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年初还签订委机关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一帮一”连带责任状,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真正做到耐得住清苦,抗得住诱惑,守得住本色。二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上、下班准时,请销假主动办好手续,基本上出满勤。三是爱岗敬业,树好形象,当好公仆。在工作中,碰到问题不回避、虚心请教,并毫无保留传教年轻干部业务工作,处处为基层、为群众着想。能干的事自己干;能帮忙的事,不摆架子,全身心投入。评先评优主动让位,让年轻人多获得各种荣誉,更好地激发工作热情。真正做到淡泊名利,不伸手要权要官,公正廉明,不以权谋私,尽职尽责,不失职渎职。尽量不接受基层接待,影响公务的宴请坚决不参加。  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组织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一是深感自己的知识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二是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决心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增强人格魅力,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使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力争再创佳绩。

平安建设和政法综治的关系

平安建设是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多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利用多种手段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作制度、形式多样的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综治工作网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法系统部署反腐新任务,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反腐?

一棵大树如果是一些小的枝叶偶尔被虫蛀,清除很简单,对大树和周边的环境没有影响。如果一棵大树从内到外,从根部到树尖都已经腐烂变质了,那么这棵大树只能依靠树体勉强的支撑着,腐烂变质的树流出来的恶臭也严重影响到周围的环境!

下列属于支付结算行政法规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属于法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匡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它属于我国支付结算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入口http://portal.bcpl.cn/jwweb

一、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入口及简介 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的业务领导。学院前身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市司法学校先后并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主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同时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 学院现有大兴、杨闸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35.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杨闸校区于1998年建成使用,占地面积3.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目前主要为市委政法委党校、首都政法综治网使用。大兴校区于2012年8月开始进行改扩建施工,2014年11日15日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政府投入5个亿,占地面积3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其中教室2.64万平方米,图书馆1.08万平方米,体育馆0.3万平方米,实训实习场所0.81万平方米,学生公寓3.7万平方米。现有固定资产总值7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亿元。图书馆藏有纸质图书45万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入口: http://portal.bcpl.cn/jwweb 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王牌专业有哪些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项目认定骨干专业:国内安全保卫、安全防范技术、消防工程技术 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建设项目:法律文秘 北京市重点支持和建设专业:法律文秘、安全保卫

政法维稳办是干什么

1、组织和协调维稳工作,政法维稳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的维稳工作,制定和实施维稳计划和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2、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政法维稳办负责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监管和管控,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3、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政法维稳办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组织和协调各部门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政法维稳办负责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维护能力。

2019年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体会

2019年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 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讲话后,我明确了今年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目标,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保障,全面提升政法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通过认真学习,我从思想上明确了工作目标,决心从行动上坚决落实好自己的各项本职工作。我的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坚守信念 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是2019年10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研讨 ,认真贯彻落实,真正把这八个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政法干警一项重要任务。法院干警尤其要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积极建设者、有力保障者。 核心价值观中,忠诚是前提,是保证,是根本。“忠诚”,对于法院干警来讲,就是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只有把“忠诚”铭记在心,牢记责任与使命,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心无旁骛公正司法,才能清正廉洁执法为民。忠,就是尽心尽力。“尽己谓之忠。”诚,就是发自真心,没有杂念。“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忠诚”合起来,就是尽自己的所能,自觉自愿地奉献自己的一切。自古以来忠诚就被视为一种高贵的精神品质。“忠诚”意味着对崇高事业的满腔热爱,意味着对理想信念的执着坚守,意味着对外在诱惑的自觉抵制,意味着强大内心世界所释放出的定力,意味着把自己全部精力投入到本职岗位上的热情。|||2019年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心得体会 作为政法干警,在思想上必须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中践行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为民、便民、惠民。 二、身先士卒 我是一名法官,一名共产党员,对法院工作的信条是:要始终保持对党的无限忠诚,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无限忠诚,才能一心一意把法院工作做好,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权是至关重要 的执政权,必须掌握在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人手中。作为法院干警,我们必须自觉用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引领方向、凝聚力量、激发热情、推动实践,身先士卒,自觉把“忠诚”作为前进道路上的价值标尺和行动指针,时刻铭记“忠诚”二字,努力做到让党组织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公正廉洁 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我们要按照讲话要求,切实提高开张、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学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科学管理,规范执法,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时刻做到勤政廉政,做一名廉洁的法官。 四、认真落实 我要结合审判工作职能,进行认真思考,找准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查找自己在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不符合“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自身建设和审判职能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履行好职责。 法院的工作任务繁重,我们必须有实干精神,我要结合学习讲话精神,谋划和安排好2019年的工作,要把这次会议提出的新的理念、新的要求转化成新的思路和办法,形成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步骤清晰、过程细致的工作方案,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踏实工作,认真履行作为一名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与神圣职责,为审判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如何建立健全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合理,权力配置适当。完善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按程序决策。凡涉及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对全局和战略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逐步实行票决制。健全各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对监狱劳教单位的巡视制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管理和规范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加减教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离监(所)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等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健全罪犯、劳教人员日常考核、立功(记功)呈报、安排会见通信、服刑(劳教)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违法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四)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5+1”法规性文件。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办法。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制度,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财务审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度。积极探索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实现工程建设全部实行招投标。建立健全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中,土地置换、出让及资产重组等事项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建设项目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制度。 (七)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完善省厅以下纪检监察领导管理关系,省(区、市)司法厅(局)可根据实际,稳妥地开展监察机构再派出制度的试点。进一步推行监狱、劳教所向监区、大队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做法。基层党委均应设立纪委。监狱劳教单位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监狱企业要建立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人员。 (八)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制。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证制度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决策失误、执法过错、用人失察、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方面责任追究制度。

华东政法新闻学普通班怎么样

该校新闻学普通班好。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官网显示,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是在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学科融新闻传播理论与新闻实践于一体,主要研究国家发展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新闻传播现象及与之相关的理论与实务命题,学科学制为三年,授予的是文学硕士学位。新闻学硕士专业包括以下三个研究方向:法治新闻、新闻史论、媒介管理。法治新闻方向:依托华东政法大学学科特色和优势,构筑“新闻学为主导+法学为支撑”的专业特色,主要聚焦法治新闻理论和实务,对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立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及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是全国为数不多致力于新闻学、法学复合与交叉的研究生方向,在华东地区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西北政法大学很牛吗

是的。西北政法大学全国五大政法高校之一。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是国家法治人才培养基地,是被誉为政法人才培养国家队的“五院四系”之一,是西北地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全国法学高等教育“立格联盟”和西安高水平有特色高校“长安联盟”的成员单位。学校前身是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陕北公学。历经延安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等时期,1958年西北大学法律系成建制调入,组建西安政法学院,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建校以来,学校扎根西部,形成了“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老延大优良传统,铸就了“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校训,凝练了“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的育人理念,培养了16万余名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学校现有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经济学院,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刑事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国际法学院,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以及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安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商学院(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等18个教学单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000余人,有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陕西省三秦学者等中省人才工程项目50余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陕西省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30余人。学校现有31个本科专业,在校本科生12700余人。新闻学、哲学、侦查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法学、英语、新闻学、电子商务及法律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哲学、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政治学与行政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编辑出版学、广播电视编导、社会学等专业获评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行政法学》《侦查措施》课程为国家级“一流课程”,《刑法学》《国际私法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9门课程获批省级“一流课程”。学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承担全部3个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国家级创新实验区。建有7个实验实训中心,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为首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办的学术刊物《法律科学》入选全国“三十佳”人文社科学报和全国百强报刊。学校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致力于构筑丝绸之路法学理论研究创新高地和法治文化交流传播的重要阵地。学校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智库平台,设有中国法学会“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中国—亚欧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区域与国别研究中心——中南亚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的涉外法律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基地。承担有国家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成立陕西“一带一路”律师学院,举办长安与罗马“一带一路”法律文化对话系列国际学术研讨会。

上海政法学院新闻学就业前景

你好,你想问的是上海政法学院新闻学就业前景好不好吗?上海政法学院新闻学就业前景好。上海政法学院新闻学就业前景:面向广播、电视、报社、网络、杂志、书籍等从事法制新闻报道、宣传、节目制作以及在政法系统等政府部门从事法治新闻的制作、发布、宣传及相关工作,并且新闻学毕业生就业就业率是96%,应届学生的平均工资为5700元。新闻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文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西南政法大学王牌专业都有啥?

大家都知“双万计划”入选专业好,挑来挑去挑花眼,给大家介绍一个1+1>2、同为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专业——西南政法大学的“新闻学+法学”专业。新闻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是根据学位委员会新出台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依托西南政法大学新闻学、法学两大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开办的新型人才培养项目。说起新闻学+法学,有考生灵光一闪,立马想到了罗翔老师。其实也有一些关系,通过传播媒介普及法律常识与“新闻学+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差不离。西南政法大学新闻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专业的目标是培养适应媒介融合变革与社会发展需求,熟悉和坚持我国法治体系,适合从事政法报道、法治传播、传媒法务的等工作的人才。吸收了西南政法大学两大王牌专业优势的新闻学+法学专业,实力堪比专业中的超级赛亚专业。新闻学+法学专业其专业课程为法学、新闻学专业核心课程,由6大法学院与新闻传播学院提供,师资队伍亦是依托于此。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在掌握新闻传播和司法行业发展现状与变化趋势的同时,积极投入法治传播实践,提供了蓝鲸计划等实践类课程,培养学生具备与新闻传播实践、司法实践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新闻学+法学专业尤其值得一说的是实践实验实训的“第二课堂”。其“法治新闻论坛”依托新闻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的优势,采取嘉宾访谈、法治新闻小剧场等形式,呈现法治新闻热点,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热点法治新闻事件。“V视频大赛”则是训赛结合,以赛促训,提升学生视频拍摄、剪辑等实践动手能力;“校动会网络直播”调动全院学生参与,使用众多新媒体手段对校运会进行全方位的直播,成为全方位锻炼学生专业技能的有力平台。在优质办学资源和学生超强实践能力的加持下,学生凭借新闻学+法学专业优势,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创办自办刊物《西政观察》、《回兴社区报》以及期刊《新报》等,成为学校学生刊物的品牌。其中《西政观察》获评“全国高校百强校媒”,并学生受邀参加“新形势下的互联网+校园媒体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暨中国高校传媒联盟2016年会”和“上海国际大学生广告节·全国学生媒体20(上海)峰会”。西南政法大学在“主新辅法”培养理念的指导下,培育了一大批拥有“新闻学+法学”交叉学科背景的人才,适应传媒机构的法制报道部门、司法系统的新闻传播部门等用人单位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广受用人单位好评。最后,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的招生计划,新闻学+法学专业招生40人,在新闻传播学院开设1个教学班,填报志愿时按新闻传播类大类招生,进校后按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对这一专业感兴趣的考生可要多多注意哦!

华东政法大学新闻学怎么样

华东政法大学新闻学怎么样:很不错华东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是一个非常不错的专业。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是在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学科融新闻传播理论与新闻实践于一体,主要研究国家发展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新闻传播现象及与之相关的理论与实务命题,学科学制为三年,授予的是文学硕士学位。新闻学硕士专业包括以下三个研究方向:法治新闻、新闻史论、媒介管理。法治新闻方向:依托华东政法大学学科特色和优势,构筑“新闻学为主导+法学为支撑”的专业特色,主要聚焦法治新闻理论和实务,对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立足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及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是全国为数不多致力于新闻学、法学复合与交叉的研究生方向,在华东地区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华东政法大学简介:华东政法大学,位于中国上海,是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是上海市高水平地方高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和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为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沪港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原名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0年,学校由司法部划归上海市管理。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审计学考研经验?

真题非常重要,今年又考了一道原理的原题。首先,利用真题发现重大常考重点,比如理论和社区工作等等,那么这些内容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其次,将考点标注在书上,对书上没有答案的知识点进行补充和理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数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数线是372分。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分数线在达到国家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总分为372分。

2022年上海政法大学考马克思原理研究生需要修什么内容?

思想政治理论。根据查询高三网官网显示,2022年上海政法大学考马克思原理研究生需要修思想政治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英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等。

如何看待判例在我国行政法源中的地位

中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是行政法中的判例对行政法有推动作用。行政法判例可以体现一定的行政法趋势,推动立法的发展。例如田永案,就推动了正当程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包括哪几种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和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道大题,求答案

可以扣留.但程序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为是重大行政处罚,不能当场作出。省人大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两道论述题求标准答案

针对的对象不同;抽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具体针对具体的人;行为后果不同;具体的行为后果会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抽象则不会;实施主体不同,抽象的是行政机关以及立法机关,具体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以上来自网友,我看了哈,基本准确。)以上内容也不算什么标准答案,仅供你参考,提供一个思路,具体的自己也可以想想,组织哈语言什么的

如何理解正当程序法律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里的)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原有涵义有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对任何人作出不利决定时应当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主要包括以下制度:告知制度 、回避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3、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作者简介

陈咏梅女,1974年8月生,湖南人,先后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毕业后曾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教于高校法律系,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诉讼法领域。已在《人民检察》、《政法学刊》等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曾参与《国际商法》(21世纪全国高等院校精品教材)等法学专业教材的编写;近年来参与多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法中得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都有哪些部门?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这在行政法中是有严格区分的。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区别,就不赘述。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录

《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目录:法理学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二、法的本体(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归纳(五)备考提示三、法的运行(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四、法的演进(一)多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归纳(三)备考提示五、法与社会(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归纳(五)备考提示第三部分 论述题归类精解宪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宪法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二、国家的基本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国家机构(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附:立法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法制史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归纳(三)备考提示四、罗马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五、英美法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六、大陆法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归纳(四)备考提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目录:上编 行政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行政法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二、行政许可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行政处罚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四、行政复议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国家赔偿法(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六、政府信息公开(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附: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信访条例下编 行政诉讼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起诉和受理(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五、行政诉讼证据(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六、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七、行政案件的裁判和执行(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八、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九、备考提示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论述题集中精解一、试题解析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刑法》目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刑法分值分布二、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说明三、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二、犯罪构成(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排除犯罪的事由(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共同犯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己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六、罪数的特别形态——一罪与数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己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七、刑罚的体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八、量刑(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九、行刑(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巳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四、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论述题集中精解《民法》目录:综合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民法通则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民法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二、自然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法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人身权(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六、债权(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七、民事责任(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八、诉讼时效(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论述题集中精解一、试题解析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合同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二、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违约责任……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目录:第一部分 2005—2009年司法考试分值分布、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司法考试分值分布二、命题基本规律与复习技巧(一)命题基本规律(二)复习技巧第二部分 客观试题归类精解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四、管辖(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五、回避(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六、辩护与代理(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七、证据(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八、强制措施(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九、附带民事诉讼(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四)备考提示十、立案(一)单项选择题(二)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三)备考提示十一、侦查(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二、提起公诉(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三、第一审程序(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不定项选择题(四)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五)备考提示十四、第二审程序(一)单项选择题……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及司法文书题集中精解《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行政诉讼法属于行政法吗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 是规定诉讼程序规则的法,行政法则是规定行政实体规则和行政程序规则的法,从这一角度讲,两者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有着相互依存、联系的关系。首先,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被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是学什么的

说白了,就是老百姓告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是权利义务,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是怎么样告。不难学的。有不明白的可继续追问或者更多详细情况请登录威海律师门户网站:www.wh-lawyer.com ;如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好评。

201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法学上往往赋予“行政立法”以不同的含义。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宪政行为说   2、行政行为说。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两派。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   1、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功能。   1、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2、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政法英杰的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分类标准:行政立法的主体。   1、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名称   (四)性质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一)创制性文件   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政法英杰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   (二)解释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   (三)指导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非都是法源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是“依据”   (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2、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 谁会啊 要正确的 我急用 谢谢了

ABACD
 首页 上一页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