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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重点都是浮云!

求行政管理学专业的人指教:请问行政法学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个科目有关系吗?两个是一个概念吗

如果只有行政法学,那么就选吧!细究起来,两者是不一样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的名称,而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有时也包括行政诉讼法而形成的学科。经常有人将两者混淆起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

对错对对错对不知道对对对案例分析题:1、工商局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商局的此种行为已经够成行政违法,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刑满后的人员不能申请营业执照,刑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刑罚的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所以工商局的决定是错误的2、杨某可以对工商局提起诉讼,不过在此之前杨某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也可以直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符合颁发营执照而拒绝颁发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 答案要正确的 谢谢了 我急用啊

  概念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2,行政许可: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的活动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4,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5,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补偿: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7,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8,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9,与第二题重复 10,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11,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 1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选择题1,D 2,B 3,A 4,C 5,D 6,C 7,D 8,B 9,A 10,B 11,B 12,B 13,D 14,B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般来说,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不应当视为行政权力,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也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的,一般来说,也不影响学生的宪法权利或民事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即使开除学籍似乎影响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但学生仍可以再次通过考试到该高校或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且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可见,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罚。高校开除田某后,田某没有离校,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同理,高校拒发毕业证也非行政权力。但发给或拒发学位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上述规定,授予学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权利,高校及科研机构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来授予学位的,因此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所以高校拒绝发给毕业证,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已经生效;而不授予学位的行为,虽然田某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院判决撤销之前也应当已经生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请高手回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单选题答案.

1、C 2、A 3、D 4、A 5、C 6、A 7、C 8、C 9、B 10、C仅供参考,希望采纳!

1.为什么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2个课程放在一起?

因为内容少、简单。其实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两个课程也应该放在一起学的,还不是因为怕大家挂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根据法条来就行了

做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AB 4.ACD 5.BCD6.BCD 7.BD 8.ABCD 9.BD10.AB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求大神指教

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主要(A.市人民政府,不设区)培训的公务员,正确制定(B.实施的新聘公务员的新手训练) 3。表示对中国的行政机关,设置错误(D.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规定) 4,下列组织,不属于派出机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C) 5。不属于行政法(C.县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6名警察在执行任务时,由于形势的紧迫性,并使用一行人电话的行为,体现了行政权,其特点为(B 。优益性) 7个元素的行政程序(A.权限) 8不包括行政行为不适用于以下(A.行政有效的相关机关负责签字同意) 9。行政机关,不属于机构(C.治安派出所) 10信赖保护的利益,并且不包括()答案。教师自己的结论。 A.程序,以保护B.知识产权保护DC的物理保护仍然有效保护 11。行政许可法,相对于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处理行政许可费用原则上的规定,反映行政许可(B.便民服务原则) 12。不属于下列机关的行政监管机构(B.县政府) 13。国家公务员的介绍,不正确的是(C.公务员应该服从上级领导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14个法律,20个违反该法的行为,超过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主管机关。罚款。在此基础上,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适应(C.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5。,这要求反映了行政执法(A.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 16。执行刑罚的代表,正确的行为的制裁对口的目的是(C.执行刑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政决定) 17公务员办公室的地域回避的正确表示(A 。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县级有关部门可以返回他的国家工作) 18的内容不包括公务员(A.家庭财产申报)评估 19。行政权力不能成为决定性的(A.行政权力行使) 20个行政行为的公定力(A.行政行为不得更改)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此类问题不适合高质量,案例分析需要一大堆文字,不适合展现给广大网友,烦请伙伴回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的试卷几部分?

选择题在卷二部分,案例题在卷四部分。

请高手回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多选题答案?

查了一遍,都答对了,我就不复制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第三节 行政法的效力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权限第三节 相对人和第三人第四章 行政行为原理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特征与分类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和时间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第五章 行政立法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监督第六章 行政立法第七章 行政规范第八章 行政征收第九章 行政许可第十章 行政监督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第十三章 行政给付第十四章 行政奖励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第十六章 行政合同第十七章 行政指导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第二十章 行政救济概述第二十一章 行政赔偿第二十二章 行政补偿第二十三章 行政复议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三十二章 涉外行政诉讼参考书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这门课程有多少章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这门课程有7章内容,包括: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法、第三章行政行为总论、第四章行政执法概论、第五章其他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复议、第七章新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试题类型举例答案

一、选择题1、A 2、D 3、BC 4、AD二、填空题1、显示公正 2、该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三、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2、行政侵权赔偿: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四、简答题1、答:有八类: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1、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2、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论述题答: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2)诉讼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均负举证责任。(5)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和让步。而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请高手回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判断题答案?

三、判断题1.我国行政法有统一完整的一部法典。(A. 错误 )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B. 正确 ) 3.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A. 错误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同时有相应的行政法律事实发生,两者缺一不可。(B. 正确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A. 错误 ) 6.行政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B. 正确 ) 7.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的法源。(B. 正确 ) 8.由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并不明确。( A. 错误 )9.行政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B. 正确 )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 错误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 错误2 正确 3 正确4 与水利部门同为被告 5 当事人的陈述 6 只有对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做出变更判决(觉得都对)7 怀发市出租车管理处8 指定管辖 9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 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一审判决 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一审判决 遗漏了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10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县级公安局的上级公安局或是县政府,都可以选择复议2、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涉及到具体的时效问题,目前是2010年,一般情况下已经过诉讼时效。过了时效法院将会不予受理。3、应当在行政处分即拘留出来后,直接起诉一般情况下世3个月内,最长保护期限是2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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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主要有

保护公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意义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江南大学,大作业,急需。

这么多题目都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述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吗?

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不相互包括。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 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 诉讼 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多项选择题归纳2

1.行政指导具有:   A:行政性;B:强制性;C:依据的特殊性;D:表现方式的灵活性;   2.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A: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发给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行为;   B: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向公民颁发驾驶执照的行为;   C:专利机关依法向公民颁发专利权证的行为;   3.行政行为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行政处分;B:行政调解;C:人事处理决定;   4.按照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   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   5.可以宣布行政处理决定无效和撤销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有:   A: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B:行政复议机关;   6.可以合并审理的有:   A: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B: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的;   C: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D: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7.行政审判参照的规章有:   A: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规章;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E: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   8.根据判决与被诉行为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分为:   A:维持判决;B:驳回判决;C:确认判决;D:履行判决;   9.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执行措施有:   A: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   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D: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迁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E: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10.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B: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C:明显缺乏道德依据的;   D:明显违法并且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E:明显对被执行人不利的;   1.根据功能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   A:规制性行政指导;B:调整性行政指导;C:促进性行政指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   A:维持决定;B:撤销决定;C:变更决定;D:履行决定;E:确认决定;   4.行政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多适用于:   A:国家征用行为造成的损害;B:行政合法行政造成的损害;   5.对以下单位或组织侵犯相对人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街道办事处;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诉讼代理人;   7.关于二审说法正确的有:   A:可以实行书面审理;B: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C: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   E: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8.行政审判的依据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9.撤销判决适用于:   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   10.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A: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C: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D: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E: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1.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   A: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C:信访制度;D:行政赔偿;   2.属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的有:   A:质询和询问;B:视察、检查和调查;C: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D: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E: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财政预算;   3.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E: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行政相对人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对该复议案件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有:   A:县人民政府;B:市工商局;   5.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是:   A:社会受益人;B:作出合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6.关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部行政行为有:   A:任免;B:奖惩;   7.物证的保全方法有:   A:封存;B:扣押;   C:摄影;D:录象;   8.关于再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再审,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B: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C:再审案件原来是经第一审程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D:再审案件原来是经上诉审理程序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9.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适用于:   A:一审判决证据不足的;   B: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C: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10.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A:申请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C: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   1.综合各国行政法发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发源的法形式大致有:   A:制定法;B:判例法;C:习惯和惯例;   D:行政法理;E:条约和协定;   2.受委托的组织的主要权利有:   A: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B: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   C: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D: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内建议;   E: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   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A:守法的义务;B:依法办事的义务;   C:忠于职守的义务;D:联系群众的义务;E: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   A:公定力;B:确定力;C:拘束力;D:执行力;   5.行政立法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   A:职权立法;B:授权立法;   6.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拘留;B:警告;C:没收违法所得;D:劳动教养;   7.行政程序具有下列特征:   A:法定性;B:多样性;C:统一性与分散性的结合;   8.相较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性:   A: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B:监督实效更具快速性;C: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   9.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有:   A:合法原则;B:公开原则;C:公正原则;D:及时裁决原则;E:一级复议原则;   10.属于裁定管辖的是:   A:移送管辖;B:指定管辖;C:移转管辖;   1.关于我国法律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有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B: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C: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D: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或作补充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被授权的组织大致可归纳为:   A:社会团体;B:行业协会;C:事业组织;   D:企业组织;E:基层群众性组织;   3.在我国,一般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有:   A:调任;B:考任;C:聘任;   4.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   A:政务类公务员;B:业务类公务员;   5.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特征:   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猜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   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适当;C:程序合法;D: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   7.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的;   8.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   A: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B: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行政程序可以分为:   A:行政立法程序;B:行政执法程序;C:行政司法程序;   10.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主要有:   A:主体广泛;B:全面性的监督;C:监督权限法定;   D: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E: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如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和行政程序等;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等;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和判决、裁定与决定等内容;第六部分是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标准和程序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总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并了解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制实践,并具备从事行政诉讼的实际能力和法律素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是在近几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修正,反映了该领域新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和变化,是该领域的经典教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课程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英文名称: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开设专业:行政管理专业、人力资源专业本科生课程类型:专业基础必修课先行课程:法理学、行政学、行政管理学内容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和行政程序等;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等;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和判决、裁定与决定等内容;第六部分是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标准和程序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总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并了解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制实践,并具备从事行政诉讼的实际能力和法律素质。参考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法律主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认识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许可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要做的程序,虽然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行政法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含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区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关系1、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行政拘留+罚款,所以适用上述条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应当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起诉,当事人自行选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1、该夜总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区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依法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以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多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说就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既多个机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所以本题既可以向他们的上一级机关——市政府,还可以向区政府提起,然后由区政府转交。3、鼓楼区政府接收后转交复议机关,主要考虑到便民。4、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省政府继续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问答

非常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自考行政管理专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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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可复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1)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都可以是被告 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告县公安局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告市公安局(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谁先收到就谁先处理(3)看不懂题目

结合本学期学习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谈谈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结合本学期学习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如下。1、是提高认识,要建成的法治政府,既是一个尊法守法的政府。2、更是一个有为、有效、有力的政府。二是抓住关键。推进法治建设,领导干部是关键。3、三是完善规则。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协调,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奠定坚实基础。4、四是健全体系。加强政府内部的制约和监督,以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为目标,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从个案监督到体系监督的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确保法律有效实施。5、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既具有政治视野、又精通法律知识,既能坚持政治原则、又能捍卫法治精神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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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 编)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3rDR1U67k_mJEFiEAEbaZw 提取码: rp4q书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姜明安 编豆瓣评分:6.8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年份:2011-8页数:657内容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为高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编写的专门教材之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全面、系统、深入地阐释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及行政法、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主体的一般理论及行政主体的职责、职权、管理手段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及行政行为的性质、特征、构成要件、合法要件与各种类别行政行为的运作程序;行政救济的一般理论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程序与裁判标准;行政赔偿的一般理论及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方式、标准与程序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主要以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说为基本研究素材,同时吸收、借鉴了国外行政法学研究的大量成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在继承、批判和扬弃国外行政法学的控权论、管理论、行政权力本位论、相对人权利本位论等各种学术流派的基础上,初步形成和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框架。作者简介: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其主要著作和论文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出版)、《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1.BCDE2.AB3.ABCDE1.正确2.正确3.错误4.正确5.正确6.错误7.正确8.错误9.正确10.错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简介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之一,其规范众多,内容丰富,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保证行政法贯彻落实和发展完善的最重要的程序法。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以行政职权的拥有和行使为主线,对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及行政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探讨。通过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研究,力图勾勒出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轮廓与主要内容,旨在使学习者在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是不是一本法

一个是实体法 一个是程序法 但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区分起来很难 所以以致于在编写书籍的时候都会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编写在一本书内

司法考试行政法包括哪些法律

每一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考试方法。考试分为四张考试试卷,每张考试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满分为600分。考试试卷一、考试试卷二、考试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考试试卷一:综合知识。涵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考试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涵盖: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考试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涵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这当中,核心部门法为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其实就是常说的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共5门。我们国内人民法院分为四级,第四级法院在我们国内法院体系中被称为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分别是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四)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根据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需要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那天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那天起超越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化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根据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己因素致使没办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可以达到合同目标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担负对应民事责任。司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统一原则 统一的国家需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肯定要求法制的统一。2、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这些规定确立了我们国内司法工作“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们国内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全部平等。”同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加以规定。4、保证人权原则 保证人权已成为我们国内很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以此成为我们国内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一定要真真切切尊重和保证人权。5、接受监督原则。 接受监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途中,需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真真切切纠偏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出现,促进司法公正的达到。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行政法的中西方比较

本人认为,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1、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   2、《新编行政法学》,谭宗泽,重庆出版社,2001年。参考资料:http://article.hongxiu.com/a/2006-10-23/1507300.shtml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建立各项行 政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的;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 产权的;⑧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其他行政案件。

什么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很简单。一个是程序法一个是是实质法就像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一样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行政法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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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可以这么说,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怎么论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个是是实质法一个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行政法是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 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驶的执行、管理职能。 3.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4.静态行政: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5.动态行政:是相应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6.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7.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归纳

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卖*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   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五)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1.本案中公安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   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六)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   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七)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   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   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   A: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   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八)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十)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   问题:   1)县政府的以上措施是否属于行政指导?为什么?   A:县政府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有关限制性措施以及鼓励性措施等都属于行政指导范畴。   B:因为:   其一,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限制性的特点;其二,本案中县政府的优惠措施、限制措施和鼓励措施都具有以上特点。   2)县政府关于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减少生产规模或转产的优惠措施,对该集体企业是否有强制性的直接法律结果?为什么?   A:鼓励性措施对该集体企业不产生强制性、直接法律后果。   B:因为:   其一,这些措施虽有诱导性,但仍以被指导相对方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性;其二,这些措施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直接约束该企业;   (九)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和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识格被告。   3)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1)能受理;2)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十)司机田某驾车行至某县某镇时,遇到一妇女冯某请求搭车,田某表示同意。当日夜晚,田某驾驶的汽车被该县公安局巡逻人员拦住。因搭车妇女冯某过去曾有过卖*行为被该县公安局查获,县公安局便认定,田某与冯某晚上同车行进,其行为构成了嫖娼、卖*,故对田某处以罚款5 000元,对冯某处以罚款500元,田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田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法院通知冯某参加诉讼,她将以何种资格参加诉讼?   答:第三人。   (2)如果田某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田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应当如何判决?   答:判决撤销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原告刘某和其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起来,继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轻微伤,但李某受伤稍重。县公安局在得到李某报案后,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东城区)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了将拘留15天改为拘留5天的复议裁决,刘某仍不服,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如果刘某提起诉讼,应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十二)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要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 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3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4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4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题:(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   1)不超过;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1)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能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   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   (十四)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1)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2)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1)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2)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   1)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本案的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龙泉乡人民政府委托龙泉乡派出所(系子陵县公安局在龙泉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王某施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间,王某于夜间*逃离,被值班人员潭某发现,潭某速喊人开车追赶王某,潭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王某,欲将王某抓回,王某反抗,吴某将王某抱住后,潭某气急,狠踢王某要害,致其死亡。王某之妻早死,有一母亲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对王某的拘留决定后被子陵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问题: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龙泉乡人民政府;2)因为,本案中拘留王某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王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为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2)应当向潭某追偿,因潭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王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十七)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1)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   2)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   3)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6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有那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   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   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千分之二”,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60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两者规定内容范围都不相同,但两者还是有一定联系的。根据《行政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多项选择题归纳1

多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法律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   B: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C: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D: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被授权的组织大致可归纳为:   A:社会团体;B:行业协会;C:事业组织;D:企业组织;E: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在我国,一般公务员的产生方式有:   A:调任;B:考任;C:聘任;   4.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   A:政务类公务员;B:业务类公务员;   5.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特征有:   A:服务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单方性;E:强制性;   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适当;C:程序合法;D:在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   7.当场收缴罚款适用于: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8.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   A: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B: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行政程序可以分为:   A:行政立法程序;B:行政执行程序;C:行政司法程序;   10.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主要有:   A:主体十分广泛;B: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是全面性的监督;   D: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 E:监督权限法定;   1.一般意义的行政指任何组织为实现其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包括:   A:公行政;B:私行政;   2.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A:依法行政;B: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C: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D:政府对违法、侵权行政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的范围,分为:   A:一般行政机关;B:部门行政机关;   4.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   A:国家公务员;B:国家;   5.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   A:应请求行政行为;B:依职权行政行为;   6.根据现行行政立法的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   A:立项;B:起草;C:听取公众意见;D:审查;E:决定与公布;   7.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有:   A:概念不同;B:性质不同;C:内容不同;D:形式不同;E:角度不同;   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等方式提出:   A:信函;B:电报;C:电传;D:传真;E: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9.行政征收具有的特征包括:   A:强制性;B:无偿性;C:法定性;D:先定性;   10.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A:行政强制执行;B:即时强制;C:行政调查;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A:行政管理关系;B:行政法制监督关系;C:行政救济关系;D:内部行政关系;   2.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   A:规则;B:原则;C:基本原则;   3.在我国,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包括:   A:省人民政府;B:区人民政府;C:镇人民政府;   4.我国国家公务员任用前目前主要有:   A:考任;B:选任;C:聘任;D:调任;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   A:附款行政行为;B:无附款行政行为;   6.国务院1985年7月3日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是:   A:中央行政立法;B:授权立法;C:创制性立法;   7.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A:确定;B:认定(认证);C:证明;D:登记;E:鉴证;   8.得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省级人民政府规章;E:较大市政府规章;   9.目前组成我国行政征收体制的主要是:   A:税收;B:各种社会费用征收;   10.直接强制可分为:   A:人身强制;B:财产强制;   1.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有:   A:责令停产停业;B:较大数额的罚款;   2.即时强制的特征有:   A:行政主体是即时强制的惟一主体;B:即时强制不以法定义务的履行为必要条件;   C: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D: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国家公务员任用的主要方式有:   A:选任;B:考任;C:委任;D:调任;   4.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有遗产被继承,其亲属乙在甲死亡前,一直由甲赡养,问谁有权请求赔偿:   A:某甲的继承人;B:某乙;   5.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正确的是:   A:先取证,后裁决规则;   B: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   C: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6.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可分为:   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变更判决;D:履行判决;E:确认判决;   7.行政复议参加人有:   A:行政复议机关;B:行政复议申请人;C: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D:行政复议代理人;E:行政复议第三人;   8.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   A: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与被处罚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B:劳动局登记检查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9.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要求:   A:处罚设定权法定;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C:被处罚行为法定;D: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10.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是:   A: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E: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1.属于我国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   A:地区行署;B:区公所;C:街道办事处;   2.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的有:   A:机场收取机场建设费;B:环保局收取排污费;C:税务局收取税款;   3.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A:从属法律性;B:服务性;C:裁量性;D:单方性;   4.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有:   A:客观真实性;B:合理性;C:关联性;   5.工商局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是:   A: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要式的行政行为;   6.行政相对人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对该复议案件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有:   A:县人民政府;B:市工商局;   7.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A: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B: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本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C:认为行政主体给予自己的行政罚款数额过高;   8.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A:金钱赔偿;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消除影响;E:赔礼道歉;   9.行政奖励主要有以下形式:   A:通报表扬;B:记功;C:授予荣誉称号;D:晋级(晋职);E:发给奖金或奖品;   10.现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有关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下述领域中:   A:权属争议;B:知识产权争议;C:民事侵权赔偿争议;D:环境污染争议;   1.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   A:依法办事,不偏私;B: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C: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2.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   A:职能性行政机关;B:专业性行政机关;   3.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A:公务员退休;B:公务员辞职;C:公务员辞退;D:公务员死亡;E:开除;   4.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   A:要式行政行为;B:不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以下“”事项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国家安全;B:外汇汇率;C:外币政策的确定;   D: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行政立法施行的;   6.综合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行政给付的形式主要有:   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C: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7.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可以不设立行政审批的事项包括: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B: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8.具有税收征收权的主体是:   A:税务机关;B:海关;   9.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   A:告诫;B:代执行;C:财产强制;   10.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A:行政性;B:不具备法律约束力;C:多样性。

行政法与行政法诉讼(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而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1. 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以下种类的治安管理处罚:(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 适用(1)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治安管理有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6)追诉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处罚程序1. 调查(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2)回避制度: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4)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5)检查: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6)扣押: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7)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 决定(1)处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行政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折抵: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3)口供补强规则: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4)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和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5)治安案件的处理: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7)听政程序: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8)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执行(1)行政拘留的执行及其暂缓: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2)罚款的缴纳: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既有别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又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其具体包括以下涵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3.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4.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案件审判独立。3.合议庭审判独立。4.审判人员独立。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1.以事实为根据;2.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3.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4.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应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1)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2)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一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辩论权是上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发挥其职能,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又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原则。合议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2.回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3.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4.两审终审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行政诉讼法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对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另外,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具有更重要意义:1.法律监督的范围。(1)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1)同级抗诉原则。(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行政仲裁;4、行政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并确定相应行为是否侵犯申请方的合法权益,据此作出是否满足申请方申请的裁决。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5、一级复议制;   6、不适当调解。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涉及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行政许可行为;5、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6、发放抚恤金行为;7、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行政诉讼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三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法定行政裁决机关裁决特定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性质: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裁决的主要范围: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第四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一、专门行政裁判制度的涵义:在行政机关内设置的专司行政裁判职能的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民事或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二、专门行政裁判的主要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我国目前专门裁判主要限于两个领域:商标管理领域的争议案件和专利领域的争议案件。   三、专门行政裁判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

行政法规范和行政相对人救济方面。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指导。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行政程序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名词解释是:行政法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与结构包括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与结构包括如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等;第二部分为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部分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和行政程序等;第四部分是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复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等;第五部分是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和判决、裁定与决定等内容;第六部分是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方式、标准和程序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总体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并了解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法制实践,并具备从事行政诉讼的实际能力和法律素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是在近几年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修正,反映了该领域新的理论和立法实践和变化,是该领域的经典教材。

为什么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虽然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许可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要做的程序。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认识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许可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要做的程序,虽然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行政法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含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区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我也在纠结是考北京工业的社会学研究生还中国政法的,给点建议吧。谢谢了

看楼主情况,两个学校相比来看,中国政法的社会学肯定是要好点,学校本身是教育部学校,北京工业虽然是211,但是是北京市学校,整体来看偏向工科,考试难度的话,北京工业肯定要简单些,但社会学的就业肯定没有中国政法好,看自己情况比较有信心的话还是建议中国政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与旧的行政法有哪些变动

第一: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第二、 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三、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新法》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非法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侵犯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权利,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依法起诉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的种类。第四、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义务《新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此可见,法律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法条采用了“应当”,也就是说“出庭是必须,不出庭是例外”。第五、增加了对除规章以外的规划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新法》增加了第14、66条。该两条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六、行政诉讼可跨区域管辖《新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胜诉难是大家普遍达成共识的。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行政不当干预现象严重。增加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第七、明确复议机关不做复议决定后,原告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新法》第二十八条增加如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八、明确了律师享有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相对于《旧法》,明确了律师复制证据材料的权利。第九、进一步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被告举证、取证的责任限制及补充证据的法定条件,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及原告举证的权利等。《新法》第三十五条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证据,通过立法确定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法院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呢,在三十九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十、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将起诉期限延长了三个月是《新法》的重大改革。不仅如此,其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另外,《新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仍然是两个月,且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二个月的限制。第十一、规定了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新法》第五十八条增加了当事人对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是赋予申请人的新权利,在以往的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第十二、《新法》取消了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规定《新法》第六十条将原来的规定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样的规定比较《旧法》严格了许多。第十三、增加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新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的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四十五天审结的简易程序有利于提供审判效力。第十四、 进一步细化了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责,尤其强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新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旧法》仅仅很原则的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但如何操作并未进行规定,上述的规定具有实操性。并且,对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救济途径又增加了一条就是向最高检申请抗诉,这对于民众来说,是真真好的一个法条。第十五、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应接受处罚《新法》第九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属于行政法

问题一: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u30fb工伤保险条例 u30fb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u30fb *** 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饥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u30fb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u30fb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u30fb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u30fb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u30fb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u30fb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30fb中国 ***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u30fb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u30fb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u30fb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u30fb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u30fb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u30fb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u30fb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u30fb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u30fb *** 参事工作条例 u30fb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u30fb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u30fb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u30fb中国人民 *** 纪律条令 u30fb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 u30f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u30fb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u30fb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u30fb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u30fb全民健身条例 u30fb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u30f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u30fb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问题二: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有很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问题三:一般行政法指的是什么?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问题四:什么是行政法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抚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行政法的性质是什么? 行政法性质突出地表现为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国内公法这一特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公法而非私法;二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行政法属于公法从而与私法相区分。所谓公法与私法,概括地说,即: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政治的、支配的、法律的、公益的规范的法。行政法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公共管理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是 *** 与公民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的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一般被公认为典型的公法形态。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福利国家的形成和给付行政的发展,使得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日渐相对化和淡薄,出现处法的公法化(如社会保障法)、公法的私法化(如经济行政法领域)趋势,公私法的界限更加模糊。行政法虽可借鉴司法规则,但它不可能完全适用相同的规则,总会有所区别,在性质上主要表现为公法性质。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差异,无论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理论解释上,都是不能否认的。正如陈新民教授所断言:“中国迟早要承认公、私法的差别”。 行政法属于国内法从而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 *** 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主要规范国与国之间或国际组织的法)。随着国际关系日益密切,各国 *** 及其部门在行政领域内的合作日益广泛和频繁,“国际行政法”名称也开始出现于行政法论著之中。但国际行政法在性质上应属国际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及行政协定、国际组织自身的章程和国际惯例。我们不能将国际行政法定性为行政法(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也可作为行政法的法律形式渊源,但也不能因此认为行政法属国际法范畴。 问题六: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有关调解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弧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 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一部《行政法》法典。 行政法学是以研究行政权为核心、以维护行政相对人为目的,以行政法的渊源、原则、种类、作用等为内容的学科体系 简单的说 行政法是法律 行政法学是学问 问题七:行政法上的行政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不包括其他组织实施的私行政。 问题八:行政法部门除了行政法规外还有由什么构成?部门规章算吗 您好,您想问的应当是行政法的渊源,即哪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 *** 、省会城所在的市 *** 、经济特区的市 ***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 制定的地方规章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问题九: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u30fb工伤保险条例 u30fb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u30fb *** 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饥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u30fb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u30fb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u30fb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u30fb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u30fb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u30fb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30fb中国 ***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u30fb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u30fb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u30fb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u30fb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u30fb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u30fb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u30fb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u30fb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u30fb *** 参事工作条例 u30fb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u30fb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u30fb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u30fb中国人民 *** 纪律条令 u30fb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 u30f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u30fb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u30fb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u30fb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u30fb全民健身条例 u30fb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u30f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u30fb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问题十:行政法包括哪些基本法律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有很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法律解析:1、 行政诉讼法 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 权利和义务 ,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 2、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 3、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介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2003年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叶必丰。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法是一种实体法,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2、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实体依据。3、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认识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许可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时必须要做的程序,虽然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缺一不可的。行政法含义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含义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区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之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 行政诉讼范围 :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 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 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 诉讼 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使用什么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请问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由万寿寺路派出所负责治安

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A行政规章 B行政法规 C行政法律 D地方性法规

  A行政规章  ############  A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北京市是直辖市,其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符合主体要求。  ***********************  B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显然,北京市人民政府不是国务院,主体不适格。  ***********************  C行政法律  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显然法律(狭义)是不能由政府制定的,更不用说地方政府了,行政法律的制定主体一定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  D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显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而不是地方政府。  注意上面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不是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制定的。  ################  从制定主体上,一目了然只有A符合主体条件,其他均不符合主体条件。

招投标法属于行政法吗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属于私法范畴。由于这种要约和承诺涉及国有资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性质。对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就必须在普通必须在普通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由来。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部特别法,也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部门法。它既涉及私法范畴,也涉及公法范畴。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行为,但这种民事行为需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水利部发布的管理规定是属于行政法规还是规章制度

水利部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颁布的规定为行政法规。

党校政法干部班学员学习"四个全面"体会

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班子和干部科学发展、社会的能力。这为新时期、新如何和改进执政能力建设指明了,也对干部的和能力构成了新的更高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关键在于手握权力,引领发展的各级干部。济阳县干部能力的,自身,努力干部的学习能力、判断力、决策力、力和力这五种能力,使在引领科学发展,社会过程中更大的作用。  一、学以兴业,干部的学习能力  惟学方能广明德慧。济阳县把党员干部是  干部的学习能力一项工程来抓。把学习对事业的来,职责使命的能力来锻造,日常工作生活的兴趣来培养;营造干部领学之风,强调在学习生活中的表率作用;紧贴现实教材,前瞻性和性,济阳县在济南市“北跨”战略中如何把握历史机遇,知行;了一套激励学习的长效机制,使县委学习模式常态化,把学习内化为人格,外化为形象。次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活动中,济阳县培训、分散教育、学习、以考促学等一系列学习形式,使四项监督制度真正每干部和组工干部。  二、善做甄别,努力培养干部的判断能力  判断能力人皆有之,干部而言,除了坚强的自信心,还需要勤于思考和善于调查,这能够判断是至关的。毛主席讲:“调查就发言权”,调查得来的手资料判断的参考和;要学会判断事务和甄别真假的科学方法,事件的外在和内涵,培养敏锐的洞察力,用的、系统的、辩证的方法去和解决现实。济阳县干部把对知识的涉猎和制度的深挖判断能力的途径。如在选人用人的过程中,制度深挖,以《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为依据,按政绩和“四德”提拔和使用干部。调查和科学的考评机制为干部判断了参考。党校培训、现场模拟等加大对科级基层干部判断能力的培养,使基层干部能够看清认准新时期内部矛盾的形式,暴力执法,社会。  三、科学务实,提升干部的决策  干部是主要干部的性决策是区域能科学、、科学发展的首要因素。“一政之举,一令之施,合乎其德智力者存,违乎其德智力者废”。决策和学习及判断能力相辅相成、休戚与共,学习、判断能力的提升会决策能力的,反,决策的会学习和判断更科学性和目的性。济阳县把干部的科学觉策摆在了的位置,诸如涉猎、法律知识、下基层、上讲堂、到澄波湖等工程挂职锻炼等多种,培养干部独立思考和经受考验的能力;注重乡镇“手”科学决策习惯的自觉养成,尽基层群体性事件的;了一整套完备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在重大决策,强调要“调查-拟定实施方案-科学决策评估-民主决策-反馈纠错定责”等一系列程序方能正式发文。  四、高效快捷,着力强化干部的能力。  决策需要智慧,需要坚决。力是执政能力的体现,济阳县域科学发展,既要有科学的决策,更要有坚强的力做支撑。县域层级来讲,力和决策能力有交叠部分,县级包括乡镇基层在的过程中程度上是靠决策的来的。济阳县以强化干部的力为点,以能力拓展活动为载体,培养干部的坚韧意志,着力提升组织能力、能力和团结能力,在过程中机械、趋利和应付倾向,严防上面一套、下面一套的变相和走样。在的过程中注重性和多多元性相,原则性和灵活性相。了干部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对干部了的制度约束作用。在今年的“执政为民、廉洁高效”教育活动中,济阳县以“立说立行”和“高效行政”该县力建设的宗旨和,,强调效力,在全县了的。  五、内外兼修,持之以恒地干部自身的力。  干部的力分为两种,叫权力力,是由干部的职位和地位天然衍生的,另是非权力力,是靠干部的个人修为和人格魅力所的。如何干部的非权力力,是一门学问,更是艺术。基层干部和接触最频繁,是形象代言人,的一言一行不光或某个社会人,更时时刻刻着党和的形象和公信力。济阳县近年来把干部力一项课程来抓,将艺术纳入党校干部培训班的课程;学习能力培养,倡导做儒雅型、学者型干部;以“内强,外树形象,高调做事,低调为人”口号,在学习活动中侧重对干部能力的培养;“五访下基层”和3次“换位体验活动”活动和后续的回访及撰写心得体会的过程,开阔了干部视野,塑造了干部的亲民爱民形象。五种能力的培养,在全县范围内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为下一步济阳在战略发展机遇期跨越发展了精神和智力支持。

列举五个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一、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二、.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第一,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第二,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全社会的事情 ,要求所有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当其冲。国家的法律除一部分由法院、检察院实施外,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国家就无法治可言。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不同的概念,依法行政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可见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依法治官”。依法行政更不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文件去治理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权力,行政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而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我国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行政法部门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主要表现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4、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 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属于行政法的法律如下: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制建设的链条比较清楚,从实体到程序再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一系列法律。实体法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相继制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律涉及国防、外交、治安管理、司法行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从程序法上看,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从对行政权的监督上,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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