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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 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不是一个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简答题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简述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解释一下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诉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六 +合+彩虹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特征?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关系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如何理解行政法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不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政机关是执行行政职能的主体,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机关的客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监督、服务和保障等职责,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总之,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监督、服务和保障等职责,也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个部分,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某些有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的外延是不一样的,行政法主体范围最广,包含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又包含了行政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层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行政法的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法的调整而参与各种行政关系的人或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法律关系有内在的外在的,有管理的和监督的法律关系;他们的主体也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所以行政法主体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即依法成立的组织。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即依法成立的组织。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法律分析】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有什麽不同?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主体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主观: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哪些行政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不满足以下条件的,都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就是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客体是指行政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内容便更是指行政主体实行政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与行政关系的比较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内涵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产生、变更、消灭三种变化,而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之类的变化。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客体的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介绍如下: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区别?不是一个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各个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约束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是一个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意志关系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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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关系是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产物,法律并不直接调整法律关系而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只是一种理论分析方法,它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隶属性。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处分”和“处罚”1、教育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分在学校中一般是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的。通常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例如,在《教育法》中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和学生的违法但不至于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惩处,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等。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等。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哪三种

法律分析:(一)、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二)、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三)、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一般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司法审理程序中的相关环节的期限规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诉讼案件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如果超出了审理的期限的,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如何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

如何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 1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组成,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定必须首先是跟行政执法单位产生的法律关系,其次,有内容,且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一种法律关系是否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看主体啊,主体就是最关键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③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④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先行处置权。 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②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a?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b?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c?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d?必须有法律根据。 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行政职责①行政职责的定义现代民主政治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②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换言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③行政职责的内容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4)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多由法律(尤其是组织法)明文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根据行政法原理推定确立。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3?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 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 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而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则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或者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必须首先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对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哪些机关或组织为被告,这就必须确定该行政机关及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权的享有者、行使者和为此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资格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在传统的行政法学中,论述的重点是行政主体,而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论述不够充分,或者是只强调其义务而忽视其能动性的一面。随着行政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民主参与意识的不断加强,相对方的地位和作用日愈受到关注,对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剖析,也成为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判断对错,错的请写出理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变化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对,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任何一个方面改变都属于变更 但是我希望您注意,我国法律上还是有时候会采取狭义的变更的概念,即只有内容变更了,才算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在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机关及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其范围小于行政关系。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第588页。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诉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行政单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则不然。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事实肯定是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 论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约束不平等主体间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约束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联系是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1.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2.行政内部的管理行为是行政法调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法主体是用行政法规范来调整的,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3.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对吗

错误。根据行政法查询显示,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错误。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行政法律关系名词解释如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具体而言,包括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概括来讲可以分成这三种:物、智力成果、行为。物可以是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智力成果可以是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可以是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但是注意一点,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构成要素包括那些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折叠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二、具有不对等性。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四、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称之为( )。

【答案】:B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区别:1、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法律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监督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组织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吗

行政主体就是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行政机关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同一个概念。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不同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的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 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 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 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 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 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 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 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 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 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 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 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 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 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 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 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 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 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 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 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它有什么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客体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有着怎样的联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如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开放大学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含义如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必须能够反映其作为部门法的自身质的规定性,能够抽象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共通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2、具有不对等性。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类型的丰富性与专门业务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是极为丰富化和多样化的。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不可处分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是受到宪法及宪法原则、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国家权力完全不同于个人的私权利,不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某个国家机关自身随意处分。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行政法律关系名词解释如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具体而言,包括依法成立的组织。该组织是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成立,包括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对吗,为什么?

这句话是正确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其实质是一种以权制权的监督关系。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

  (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①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②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  ③行政决定权。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④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的权力。  ⑤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⑥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⑦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法定义务人或某项具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权力。  ⑧行政司法权。即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如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等,而不是行政纠纷。行使行政裁决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构。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先行处置权。  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②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a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b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c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d必须有法律根据。  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行政秩序,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3)行政职责①行政职责的定义现代民主政治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②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换言之,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③行政职责的内容第一,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都必须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遵循法定程序。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公开、公正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现代国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动,除实体上合法、合理外,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上合法、合理。  (4)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权限多由法律(尤其是组织法)明文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根据行政法原理推定确立。  行政权限分为纵横两大类。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这种权限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3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才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按照这一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  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不能因此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等而视之。  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活动是由成千上万的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是一组联系紧密、不可分割但又性质不同的概念。  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而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则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或者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必须首先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对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哪些机关或组织为被告,这就必须确定该行政机关及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相对方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权的享有者、行使者和为此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资格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在传统的行政法学中,论述的重点是行政主体,而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论述不够充分,或者是只强调其义务而忽视其能动性的一面。随着行政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民主参与意识的不断加强,相对方的地位和作用日愈受到关注,对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剖析,也成为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约束不平等主体间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约束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联系是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等概念的关系

通俗理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就是行政诉讼的双方,几个关系互相联系,缺一不可,都在微妙变化。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另一种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最后就是,在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的职权行政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由( )、( )和( )三部分组成

主体客体和行为吧。。

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

【答案】:A,C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其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对概念和内容的理解,本题选AC。

行政主体、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相互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人就是行政主体,不是自然人。行政人本身就不是规范的用词,严格的说起来,法律上根本就没这个术语,只是一些人不规范的用就形成了这样大家从意思上能够理解的用词。法律文书上是 绝对不允许这样使用 的。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是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双方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记得采纳啊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区别很大啊。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公共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合同制人员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人事关系。

论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部门的表现形式之一。具体原因如下:1、行政法: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法部门,不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行政法部门;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1、一般行政法: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要素是( )。

【答案】:A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的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有哪些区别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主体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机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法律主观: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在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其他法律关系在平等主体间产生; 2、调整法律不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典调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其具备的特征是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不可处分性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包含有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一般指享有行政职权、行使职权的组织如行政机关;行政相对方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指向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如下: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2、具有不对等性。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类型的丰富性与专门业务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是极为丰富化和多样化的。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不可处分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是受到宪法及宪法原则、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国家权力完全不同于个人的私权利,不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某个国家机关自身随意处分。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具有垂直性和层级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它呈现出垂直的特点,即行政机关作为上位主体,对下位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同时,行政法律关系还具有层级性,因为行政机关之间也存在上下级的关系。2.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具有相对优势地位,而公民、法人等行政对象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具有指导、管理、约束和裁决的权力。3.具有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运行受法律规范的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并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公民、法人等行政对象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4.具有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通过行政机关行使强制力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有效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仅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仅指行政主体和行政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其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决定权、命令权、制裁权、强制权、司法权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行政参与权、受益权;请求权。行政法律关系中要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完善行政处罚的内控体系和外部监督机制,使模糊的规定清晰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精细化,进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要正视差距,正确认识全县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3、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规范全县行政执法工作;5、要进一步强化民生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行政法律关系由什么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如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权力机构(如政府、执法部门等)和民事主体之间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通常由以下要素构成: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行政机关和被行政机关约束的对象(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2.客体:即根据行政权利、义务形成的具体客观实体或事项,如物品、区域范围、行为、手续等。3.行为: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基于行政自主权而采取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合法行为活动,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4.目的:即行政机关采取某种行动所追求的目的或效果,如保护公共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主体,其依法行使的行政行为针对的客观客体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强制约束被行政机关约束的对象,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遵纪守法做法如下:第一,了解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政府部门或法律机构的网站、法律咨询电话等,以及教育类书籍、法制宣传片等。通过这些途径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认知到自己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信念。第二,时刻注意法律法规。不仅要知道法律法规的内容,更要时刻牢记在心,尤其是有关于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法规,我们要特别注意并严格遵守。如果对某些规定理解模糊或存在疑问,可以主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辅导,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树立良好的法律信仰。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遵守法律不方便或者偏离法律的诱惑,此时应该建立良好的法律信仰,克制住自己对违法行为的冲动。同时,在面对他人的非法行为时,应该及时予以制止或举报,避免被牵连或受到损失。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 (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 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 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由行政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到行政法律制度的规定和限制。(2)行政机关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具有相对高度的权力地位;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则是权利的主体,行使有限的权力。(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不具备随意性,其行为应当合法、合理。3.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利与行政机关的权力之间的关系。(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关系。(3)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法律规定。4. 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来源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程序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都有具体规定。(2)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是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等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5.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公法性质。行政机关属于行政机构,其权利行使所涉及的问题基本上都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3)行政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行政机关的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不遵守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6. 行政法律关系的意义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律关系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行政主体权利的基础。(2)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政法律关系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约束桥梁。(3)调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7. 行政法律关系的应用范围行政法律关系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国家行政机关各个领域和各个职能。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8.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挑战。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简化。行政法律关系过于复杂会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应当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行政主体权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2)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为了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法人等权利,应当加强行政法律关系的制度性建设,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3)行政法律关系的创新。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行政法律关系也需要不断创新和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尝试实行网上行政许可。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事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征包括:一是以行政法律事项为内容,二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三是以公民、组织为客体,四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事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行政法律事项为内容。行政法律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组织实施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二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和特权性。三是以公民、组织为客体。公民、组织是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客体,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特征。行政法律手段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对公民、组织实施的法律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斗争时,需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维护自身权益。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形式?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与行政复议、行政指导与行政协助、行政契约与行政诉讼等。不同形式的行政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程序,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行政法律关系是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了解其特征有助于公民、组织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

【答案】: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三、行政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所谓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属国家行政系统,这种关系反映了国家的自身管理。所谓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一方不属于国家行政系统,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适用内部行政法规范调整,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适用外部行政法规范调整。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法律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资格。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不得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调整,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参见本章“基础知识图解”中行政法律关系部分,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回答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一、含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征图二、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下: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述行政法律的关系

法律主观: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总称。 行政法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部门的表现形式之一。具体原因如下:1、行政法: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法部门,不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行政法部门;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1、一般行政法: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范围不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的范围不一样,法律法规范围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单独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行政法包括什么内容?

行政法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什么

属于行政法规的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法规是中国法律层次的一个划分。它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什么制定行政法规

有权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行政法包含哪些内容

行政法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度。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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