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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行政原则;2、合法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权责一致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体性原则如下: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救济的各个环节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

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法律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恰恰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其结论是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 行政处罚 、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行政许可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属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行为由国家机关所为,因此而产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赖,据此对自己的相关财产或行为加以处理或安排。如果获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随意加以撤回和改变必然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害,也会使行政机关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许可生效,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撤回与改变。这就是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作为《 行政许可法 》重要的原则之一,其目的首先着眼于对受益的相对人权益加以保护。 不能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原则,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可以撤回,但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补偿,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一是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 1.当行政机关作出两个相互矛盾行政行为,往往一个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个是不利行政(在后),对行政相对人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2.授益行政后的行业“整顿”、收回、关闭、撤回、“停止”等,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3.由于政策的变化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成违法,应适用信赖保护(诚实守信)原则; 4.行政机关公告或决定允诺的条件和优惠不兑现时,应适用诚实守信原则等。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在符合具体规定的同时不违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上便是由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一、什么是行政法1、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法规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它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种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3、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司法、军事、外事、财经、文教、卫生、科技、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二、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区别1、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构不一样。2、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3、概念上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应是高于部门规章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而部门规章则需要国务院,部门来决定,并且该部门规章不能违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法律依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 4、高效原则  传统中国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近些年以来,行政公开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则也越来越被国内行政法学界所认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在结构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是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已有的相关规定。比如某乡派出所就小新与小胡之间打架斗殴事件,做出2000元的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派出所可以做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法律对派出所实施的活动已经给予明确规定,而本案乡派出所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既违背了法律优先原则。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是积极意义上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不可以作为。比如说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此为法律保留。故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若设定行政处罚,则该行政法规违背法律保留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在于控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具有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符合一般社会的价值追求,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比如说小新与小胡同样是开车闯红灯,由于该交警与小新是大学同学,因此仅对小新予以口头警告,而对小胡做出500元的罚款。可以看出交警并没有平等对待,故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需要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像星座、相貌、性别、亲属关系、同学关系等这些因素就是无关因素。上述案例中,交警考虑小新是自己的大学同学,仅对其做出口头警告。可以看出交警的行为明显考虑的是无关因素,故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3.比例原则。第一,合目的性。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比如拆迁为了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但如果是领导为了中饱私囊,这显然与最初目的相悖。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与手段存在正当性。比如行政机关为了达到目的,采取“断水、断电、夜间执法”等执法方式,明显执法手段不合理。第三,损害最小。在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比如说行政机关在拆除两层违章建筑就能达到行政目的时,而采用了拆除五层建筑,这明显违背了损害最小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当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同样重要,两者相辅相成,从而更加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具体包括:1.行政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众监督,避免腐败。比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时,原则上要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2.公众参与。在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比如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时,不光要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主要依据,还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最终达到结果公正。3.公务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为了确保最终结果公平公正,应当回避。比如小杨打架斗殴,父亲老杨在公安局工作,在处罚小杨时就需要回避。四、高效便民1.行政效率原则。首先是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其次要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时限。2.便利当事人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始终要坚持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禁止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像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一次性告知;七证合一;公安机关网上受理案件,群众可进行网上报案;设置便民服务窗口,24小时接待民众;公安机关进行案件分类分流,在短时间内高效解决案件。这都体现了政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更好地履行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人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那么现在回过头来再看课前那道题,县政府发布通知,对于广泛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将按照人数给予金钱奖励,某企业一次性吸纳5名残疾人就业,但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试问县政府的行为违背了那个基本原则?本案中,对于县政府发的通知,公民基于信赖而实施了相关行为,而最终县政府并未实际履行承诺,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看出考题中若出现类似的政府出尔反尔的行为,考生应当注意该题考查的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政令统一。2.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权责统一原则的考查,题目中常见的表现有: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等相关词眼。比如交警依照交通安全法对违章司机进行罚款、扣分、暂扣或吊销驾照,如果交警滥用职权随意罚款,依法应承担责任。这就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行政法的基游激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通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虚磨团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差橘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行政法的特征是什么行政法的特征如下:1、行政关系复杂多变;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行政法的特征是什么行政法的特征如下:1、行政关系复杂多变;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原则如下: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权责统一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正义(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厉害相关人的意见、说明理由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得单方接触)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赖而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6、权责统一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六个,分别是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应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合理行政原则有三个子原则,分别是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含了三个原则,分别是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另一个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也包含两个原则,即诚实公开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的原则;合理行政的原则;程序正当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行政法遵循的原则

法律主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的原则;合理行政的原则;程序正当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高效便民的原则;以及权责统一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权责一致原则。 对于行政法,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行政法可以描述但不可定义。从描述的角度来讲,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大致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六个,分别是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应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具体如下: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五、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六、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原则及适用: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法律分析】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参与原则;回避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行政信息真实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内容: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2、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有三个子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2)信赖保护原则;(3)行政允诺应予兑现,行政机关应作其诺言的“奴隶”;6、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2)责任行政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行政法基本原则可分为合法性基本原则和合理性基本原则。【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包括:1、程序正当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法治的重要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治两项重要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从目前药品监管实施的行政处罚实际,特别是从日益增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相对人的种种投诉情况看,一些药品监管部门对合法性原则较为关注,而合理性原则则不同程度地被忽视,由此导致罚种适用严重失衡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评析及27题解析

第一部分,09行政法部分概述   首先、关于行政法部分的分值、题型分布   行政法部分所考总分值60分,占司法考试总分值600分的百分之十。 题型和分值分布如考前预测一样,卷二客观题共26题,合计40分,各类题型的的数量及分值分别是:单选题从第39题至50题,12题,共12分;多选题从第80题至90题,11题,计22分;不定项选择从第98题至100题,3题,占6分;卷四中一道主观案例分析题20分,总分值共60分,与2008年持平,属于行政法部分所占司法考试分值中的常态比例 。   纵观09行政法部分的题目,得出的基本结论是:2009年行政法部分题量适中、理论性强、综合性强、与考过的七届相比难度为中偏上。   其次、2009年行政法命题的基本特点   第一、从考点分布看,考点涵盖比较全面,分布较为均衡,常态考点仍较集中。除考查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第80题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和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编制管理条例的两题较难和偏外,其他考题均为传统的重点内容。如下的题量和分值属于常态分布:公务员法及其处分条例2题3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部分维持在1题1分,行政许可法2题3分,行政处罚法2题4分,政府信息公开2题3分,行政复议法2题3分,国家赔偿法2题3分,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客观题7题11分,主观题20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但其中仍包括了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法的内容。由于小法和基础理论部分占了相当的比例就使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认、证据制度传统高频考点所占分值并不象往年那么大。管辖的知识点考查增加、行政诉讼中的考点及其证据规则的考点相对减少是09年的一大特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发散性和复合型的题目增多使得今年行政法部分的总体难度与去年相比有所增加,属偏难的年份。   第二、考查到的法规、法条较多,共涉及:《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几大行政法自不待言,《行诉法解释》、《行诉证据规定》也多题涉及。小法中《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涉及。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设计题目的考点时还诸多以总则和附则的内容来考查【较偏】。在单行、特别法方面,涉及《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40题中提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其实第87题中还涉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等。作为答题的依据,行政法共60分的总分值中,应当说除第80题、第41题和如第39题D选项等约4分为学理依据外,其余的56分均应当直接以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标准和依据。   第三、题目中出现的行政主体较多。题中除出现镇政府、区县政府、市政府及省政府的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外,涉及部门行政机关的还有公安机关有包括了区县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与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区市两级社保局、省林业厅及县林业局等十几个,其中,考查公安机关的题仍然占据第一位,共五道,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的三道,涉及公安机关先予刑事拘留司法赔偿的两道。   第四、涉及行政行为的种类较全、较多。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第39题的制定规章的行为、卷四第六题案例分析题中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上位法的限制【行政处罚法第11条、14条】。具体行政行为中又有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第80题】及其变化的撤销【41题C】;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下的涉及行政处罚(46题等)【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暂扣许可证】、行政许可【41题、90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43题】、行政确认【过户登记46题、离婚登记87题】、行政调解【第84题镇政府的调处】、行政检查【88题】、行政征收【98题的缴税和100题的缴费】。第81题中又涉及到05年考查过的变异具体行政行为的“会议纪要”。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是答好行政法题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第五、“发散性”题目即综合型或复合型题目增加。所谓“发散性”题目就是四个选项设计往往不是围绕一个知识点,而是只要与题干“搭界”与相关的均安排在一题中考查,四个选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几个“部门法”而传统考题多紧紧围绕一个知识点的案例或其他题干内容的基础上设计出四项相关或相近的选项,一个选项正确的即单选题,2-3个选项符合题意的即多选题。从2005年开始,行政法中‘发散性”考题越来越多,今年则更为明显,如第46题、48题、84题、85题、98题和100题。在大行政法的“旗帜”下不同的行政法下的部门法的结合考查是明显的命题趋势。2009年的这一特点尤为突出,如第46题既考了被告、第三人,又考了管辖;第48条既考了诉讼管辖、赔偿标准,又考了遗漏赔偿请求和二审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第84题既考了复议必经、第三人,又考了证据排除规则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第85题既考了合并审理、处罚简易程序,又考了听证和“一事不而罚“;第98题既考了复议管辖、复议期限,又考了被告和行诉审理焦点;第100题既考了申请复议期限、诉讼管辖,又考了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六、重复考查的内容仍不少。像复议必经式还是选择式,第三人,行政检查不少于二人,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最突出的是去年2008卷二第90题刚刚考查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申请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在2009卷二44题中又出现了。另外,2007年卷二第50题考查了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期间不予赔偿,2009年的卷二第89题又考查了这个知识点,也是不满16周岁,同样还是盗窃罪,只是把羁押的期限具体化了。   最后,存在问题——交代不清、表述不够准确和答案存疑等   1.第85题中交待的“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正确的表述应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第90题题干中的关于“公告”前应当加“行政许可的”或“行政许可法中的“才更周延、题干与选项相互对应!因为四个选项均为行政许可法范围内的公告。行政法中尚有诸多需要公告的内容,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关于听证会的公告。   3. 第89题A选项的时间段——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为实际执行刑罚的时间不能称为被羁押,因为刑诉法意义上的羁押指的是刑事拘留和逮捕后在看守所内候审的期间。   其余的问题如第80题、第84题、第98题B选项和案例分析第3问的存疑问题在分述中——27题解析中阐述。   第二部分,09行政法分述——27题解析   题型分布、分值与考前预测完全一致!   一、单选题(39-50题)12╳1=12分   3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   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D。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A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34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   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B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8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C A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正确的直接依据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2款:“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其背后的学理依据是行政法六大原则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既享有权力,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题B选项内容与我特A多22题D选项一致;C选项与特A不5题B选项一致。   40.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2003年9月1日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甲公司,于2008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办法》为规章,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B。因《办法》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C。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在6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延续   答案:C。   《行政许可法》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上述第1款的但书中包含了规章,所以,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规定90日的申请期限继续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   第2款确立的是默示批准制度,按照D选项的表述确立的是默示驳回制度,当然错误不选。   此题是我“经纬论“的集中体现,谁除外,”但书“的经:法律、法规、规章均除外。   41.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答题依据为行政法原理。此题类似我特A单18题四个选项的模式。   42.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答题依据为《公务员法》第6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所以,A、C选项正确。   《公务员法》第66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D选项正确。   B选项属于聘任制公务员,不属于交流。   讲到上→下,下→上的挂职;B选项“聘“字出现即聘任制公务员,拿“泥饭碗”的。   43.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C。   答题依据一为行政法原理上镇政府无这种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二为我总结的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中也没有乡镇政府【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县级人民政府才有】;三为《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的规定。   总结的哪些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中没有镇政府,肯定过三个县级人民政府才有。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基本特征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指导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成文法性;2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表现为多种多样性;3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强行性;2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3行政法的技术性和合理性;4行政法的方针政策性。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优越性:承认行政支配权,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2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3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4内容的极为广泛性;5较为明显的易变性;6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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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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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核心论文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我们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至少有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在价值取向、目标、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别3。三、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见与价值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是否还存在别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有别的研究范式,或者别的理论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现象纷繁复杂,并在发展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现多样化,理论模式决不会是单一的。何种理论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时间的考验。但是,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独特的创见和价值特点:(一)平衡理论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构筑重要平台提供理论支持。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激励性规则的引进,将极大地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的平台,必须保证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我国宪法上看,这个问题早已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我国当前转型的社会形态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立的主体;其次,要调整行政主体的职能,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第三,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尽量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平等。(二)平衡理论为调整行政法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在行政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最优化的平衡状态是相对的,不平衡状态则是绝对的。平衡理论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同时非常注重对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张构建调整权利结构的机制,明确评价权利结构平衡与失衡状态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手段对影响权利结构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调整,以维护和实现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理论认为,有效的机制是发展和维持一种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运作中发挥现实作用。因此,行政法学不但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研究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在行政法机制的构建上,应当特别注重对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是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现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这些机制的构建与权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三)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平衡理论首次揭示行政法关系的本质特征,认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每一个具体关系都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4不对等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关系中,一定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对等关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质的不对等关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对行政法中不对等关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们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的形成过程的同时,要研究正向不对等关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不等关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反向不对等关系等等相关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程度的区别,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与行政法关系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之间关系。把不对等关系问题的研究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改善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结构。(四)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对行政程序性质的研究和探索至关重要。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是权利性规范也可以是义务性规范。不同的学派持不同的主张,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程序性价值取向。这种观念阻碍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平平衡理论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并根据双方的情势,认为把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应为其设定更多的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但不同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程序的性质应有所不同,行政相对方亦应遵守必要的义务性规范。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但行政程序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五)平衡理论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创新和引进。促使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进行良性互动、进而调整权利结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平衡理论主张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化。这有利于方法论的创新和引进。除了传统的历史、比较、逻辑等方法外,平衡理论更多地运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立法是一个通过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体和相对各方达成共识或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在既有的规则(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内的博奕过程。平衡理论为引进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向对方的动态矛盾,为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博奕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奕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件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利益平衡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畴不仅体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一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审视行政法主体之间博弈是否符合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方法,同时,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正在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运用。(六)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理论界历来争议很大。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5这种利益主张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但更多的应当体现为一个行政过程,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其次,行政法还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合理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这是一个权利补救的问题,即当相对方的合理利益主张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获得实现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提供应当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和机制作为权利补救的保证。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应当具有为行政法主体利益主张得到代表并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应当具有保护行政法主体利益以外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协调发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应当简单的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公民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对行政过程的研究,揭示现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尽管平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方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平衡理论是一种开放式的理论,自身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理论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也会引起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整体把握。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例如:注意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研究,主张现阶段要强调提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综合利用相关因素,逐步实现权利(力)结构动态平衡、实现利益均衡、实现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张整合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规范体系,形成统一、有机、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强调制约与激励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机制;主张行政程序重点制约“硬性行政行为”,对“软性行政行为”,则重绩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则;主张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一种合而不同、和谐的行政法制环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决策过程中,通过各方反复博弈,形成广泛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支配整个行政过程,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等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并已历时十余年。本书作者是参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一员,为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书以两个对立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作了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对行政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的阐释,对中国的行政法理论状态提出不少建设性批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论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本书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对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价值问题有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本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释: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 可参见:(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关于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的论述;[日]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关于“对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一直在传统的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批评,不断主张建立新的方法”(第12页)的论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3 关于行政法的三种理论模式,即“管理理论”、“控权理论”和平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异之处,我曾在一些论著中论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关论著可以参考。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5 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认为,“历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利以保护私人自治权”,然而,由于积极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参与,“私人行为和政府活动截然两分的领域已经融合在一起”。这个设想就不再是一个适当的模式了,外部对政府控制的原则已“无济于事了”。他更认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

中国行政法方向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林鸿潮: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行政法学研究》编辑,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季宏: 万国重点学科班 王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曾获中国人民王锴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一等奖。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八篇,出版四部专著,一部译著,参著十余部。 徐金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 司法考试辅导专家 王旭:众合教育特邀嘉宾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浙江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生招生案例分析题,跪求高人解答,多谢。

没有参考任何资料,仅凭自己的感觉,试着给你答一答。1、男方当事人的母亲在本案中应当拥有行政诉权,因为男方当事人的母亲是男方当事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违法,且与自己有利害关系。2、本案不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这不是一个诉。在行政诉讼中只能要求撤销《结婚证》;不能将遗产分割诉讼放到行政诉讼中解决。3、法院应该先审理行政诉讼,并告知当事人遗产分割案件另案起诉。4、被告民政部门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结婚证,原告如果不撤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门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做出确认民政部门违法的判决。

请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规范我们各级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因此,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还没有现成的、成熟的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完善,这是不同于以往任何一部法律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客观情况。当然,在实践过程中,从属于行政法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在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以更好的体现出制订该法的价值取向,弥补法律制订中的疏漏,协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传统中国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近些年以来,行政公开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原则也越来越被国内行政法学界所认同。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其目的正是要规范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更好的保护起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作为行政法原则之一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出发点就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的随意性,督促政府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护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因而,我们不难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制订和实施有着固然的指导性价值,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将会有助于更完善的保护起公民的利益,并有助于诚信政府的构建。可喜的是,在我国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已经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信赖保护原则,尽管在有些方面体现的还不是特别充分、完善。本文写在《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之时,更多的是希望信赖保护原则及其理念能被学界和政府部门所认同和理解,并能使信赖保护原则被贯穿并运用于政府的行政许可之中,从而更好的保护起公民的信赖利益,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行政法学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197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提供一次性或连续性金钱给付,或者以此为条件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得撤销,但以受益人信任该行政行为存在,并且该信任在权衡撤销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值得保护为限。如果受益人已经使用给付,或者财产处理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造成受益人无法预料的损失的,原则上应当保护信赖。”韩国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4条对信赖保护原则有了新的发展:“1、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2、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地接受后,除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虑外,不得以新的解释或者惯例溯及而为不利之处理。”我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程序法》吸收并发展了信赖保护原则,于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1] 以上可见,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其外延呈现出越来越大宽泛的趋势。一般认为,狭义的信赖保护原则只限于运用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即若行政机关要撤消先前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行政受益人又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先前的受益性行政行为,除非不撤消将明显损害到公共利益,则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广义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扩展到了保护由一切行政行为引起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显然应该成为行政许可行法的基础性的真理和原理,并成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指导性原则。  为了更好的理解信赖保护原则,我们需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寻求保护。一般来说,使用信赖保护原则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信赖对象为行政行为,至少具有公权力行为的外貌,至于它是合法还是非法不成问题,除非它因重大明显之瑕疵而无效;其次,相对人因信赖该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而不止有信赖的意思表示;再次,对行政行为的信赖是正当的、有生活经验上的根据的。根据各国的行政法理论,一般来说下列行为是不能寻求信赖利益保护的:1.行政行为因为相对人采用欺诈、胁迫、贿买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作出;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为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3.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应知其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4.行政行为显然错误;5.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权。 [2]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体现和不足  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仍未给予信赖保护原则以足够的重视。我国目前还很少开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立法中也没有信赖保护原则的明确规定,实践中自然也就不可能将其作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要求,这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值得庆幸的是,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关注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并实际上已经把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其中。该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第六十九、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可以撤消和注销的几种情况及限制条件,并确立了行政机关由于撤消行政许可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然,在这部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体现和运用。首先,行政许可法在总则中只把公正、公平、公开以及便民作为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的原则,并没有明确的提出信赖保护的原则。显然,行政许可法中的这些原则只注重了在行政许可设立和授予过程中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对公民利益的保护,然而,这些原则是很难运用于行政许可授出后的实施阶段的,这很容易造成政府在行政许可实施阶段行为的随意性,使得行政许可的丧失稳定性,从而造成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如果能把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其中,则这些原则基本可以贯穿行政许可行为的整个过程之中,从而对行政许可行为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其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违法、越权等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许可笼统的规定为可以撤消,而不管相对人是否善意、有过错,这样的规定明显有违于信赖保护原则。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只要被许可人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并善意的取得该利益,那么行政机关自身的错误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就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因此,关于许可法中的这一条款,本人认为还值得商榷。再次,行政许可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唯一情形——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的规定不仅过于单一,而且由于对公共利益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滥用。但是,如果能够合理利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几种排除保护情形,在行政许可法中赋予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利,通过听政、协商等方式与相对人约定具体、明确的变更、撤消情形,这样做不仅可以事先给予相对方以合理的预期并减少其信赖利益受损的可能,也可以通过这样的保留使行政机关在许可实施过程中有了一种对被许可人更为有效的监督手段。此外,行政许可法也没有完全确立起信赖利益保护的途径。就理论上来讲,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主要有两种保护方式,即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所谓存续保护,即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合法,一律要稳定行政相对人所信赖的法律状态。所谓财产保护,即在必要时则打破原有法律状态,而对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财产上的保护。我国目前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还是主要采用不完全的财产保护,对于存续保护还没有明确的、有效的救济途径。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一直强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国家而言,在行政许可中能将私人合法权益置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同等地位予以考虑,能开始注意到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这表明我国行政法治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可是,在行政许可法中只靠几条简单的法律规定并不能使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拥有足够的理性认识,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我们在行政立法中,没有信赖保护原则这样一个核心思想的贯穿,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将会是松散的不成体系的;同时,信赖保护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一种理念,我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需要信赖保护这样的理念的贯穿,从而使每一个公民,包括行政机关人员,自觉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来行政、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主要运用:  (一) 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事前的控制:  信赖保护原则其意义不仅在于提供事后的权利救济,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不受损害;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也给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提出了要求——不得随意作出、不能任意变更,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起由损害公民信赖利益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中的运用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通过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来反响约束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使得行政机关在设立行政许可时不得不三思而后行,由此起到事先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许可的随意性的效果。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必须审慎,不仅仅要考虑到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否合法、合理,笔者认为,还必须要考虑以下这些方面。第一,行政机关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和协调,行政许可在设立时就要防止不同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相互交叉、矛盾、冲突,以避免因为今后不断的调整而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害;第二,由于行政许可是基于对普遍行为禁止为基础的,所以行政机关在设立行政许可时还要考虑是否在将来一定时期内有必要进行这种禁止,可禁可不禁的或者只是为了短期目标的,就尽量避免使用行政许可的方式,以提高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信赖度;第三,应该将只能一次性授出、无法收回的行政许可(如对自然资源开采的许可)和可以收回的行政许可(如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作出区别对待。对于前者行政许可的授予必须特别慎重,采用诸如潜在的被许可人竞争性的方式和综合评判的方式予以授权(如招投标方式);而对于后者则应对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及撤消情形作出合理的、明确的规定,在给相对人合理预见的基础上,利用信赖保护原则本身排除损害赔偿的例外情形——预先保留变更许可变更权,来妥善解决行政许可中对将来情况难以预计的难题,当然这种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互动,单方面的允许行政机关保留许可变更权必然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因而可以采取诸如听政、协商等方式来解决。  (二)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得损害相对方的即得利益: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基于对普遍行为禁止的基础上的。行政许可当然的对许可实施以后的未经许可的行为具有禁止的效力,然而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又要求行政许可不得任意禁止行政许可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合法行为,不得随意限制或者损害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除非该行为与利益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共利益,否则应该优先对该行为作出许可的追认。虽然政府的行政行为必然要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而不断调整,然而政府的行为如果割断历史,没有连续性,不注意对合法的即得利益的保护,则社会生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就谈不上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实际上,这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又一体现。在法国,信赖保护主要是通过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3] 因此,在我们行政许可法即将开始实施的阶段,特别要注意行政许可在对于普遍行为进行限制之时,对于过去已经存在的合法的即得利益的保护,有条件给予许可的,就应该优先对其承认并给予其许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再允许其存在的,就应该予以适当的补偿。这种“禁止不利变更”的做法也应该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种扩展。  (三) 行政许可的撤销必须受到限制  “行政机关与人民事务往返之间,往往使人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持续性产生信赖。当无明显的事由足以证明此信赖与公共利益相违背时,应对其予以适当保护。信赖保护原则固然在许多公法领域都有适用的余地,但于行政行为的撤销最具直接关系”。 [4]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行政机关如果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但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否撤销违法的行政处分,应衡量行政合法性的公共利益与人民信赖该行政处分的信赖利益,而非一意维护合法性”。具体地说,在一般情况下,对违法的不利具体行政行为(或称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随时依法撤销。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撤销不利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发生相对人既得利益或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5] 然而行政许可在一般来说都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撤消该行为通常会损害到相对人信赖利益,因此行政许可的撤消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只要被许可人是善意的、无重大过失的,那么由于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如违法、超越职权、或者疏漏而作出的行政许可就不得任意被撤消。除非如果不撤消将会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然而即使这样也应该给予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四) 行政许可的废止应受到限制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而言的。而行政行为的废止则是针对合法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有权机关决定终止该行为往后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对合法的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裁量是否废止。对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在下列情况下行政许可不得废止:1.如果行政机关在废止该行政许可后又有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许可的(例如由于城市道路拥挤,提高发放车辆牌照标准,对已申请到牌照,符合原来发放标准的许可就不应该废止);2.行政机关曾对第三人承诺不废止该行政行为的;3.按法律、一般法律原则、行政先例或行政行为的特征等要求,不得废止的。但当出现了下列情形时,可以部分或全部废止:1.行政许可在作出时就附有废止保留条款;2.行政许可附有履行义务,而相对人未及时履行该义务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如不废止该行政行为,则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且该危害大于相对人将会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前二种是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所造成的。如第一情形,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行政机关将来要在一定条件下废止该行政许可,因而不产生信赖保护的问题。第二种情形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但是第三种情形实属情势变更所致,故行政机关在废止行政许可时,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对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补偿。  --------------------------------------------------------------------------------  [1] 朱丽琴:《试论行政程序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选自《法学杂志》2003年,第二期  [2] 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摘自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网站:http://www.sile.org.cn/zlk/list.asp?articleid=288  2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版,第145、第158-167页。  [4] 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法学》2002年第5期  [5] 城仲模:《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载《行政法专集》(一),台北市公训中心印行,1990年版,第126页。  (邵俊: 同济大学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

行政法制的构成要素

1.两要素说。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都持此观点,当然,在要素的具体涵义上存在较大差异。如英国的依法行政由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组成。越权无效的核心内容是:越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既约束行政实体行为,也约束行政程序行为。自然公正则指:一方面,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无论在行政上,还是司法上,任何人不能未经审问就受处罚,行政裁判官和司法官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另一方面,避免偏私,“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注:参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77页。)美国的依法行政构成两要素表现为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前者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但这种法律必须旨在保护而不是摧残人类固有的基本权利。后者指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 (注: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116页。)台湾学者则主张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注:参见翁岳生:《法治国家之行政法与司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25~229页。)中国大陆也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有两项:(1 )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注:转引自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1页。) 2.三要素说。认为依法行政由三方面的因素构成。如日本有学者提出依法行政的三项内容为:(1)法律保留。建立议院内阁制、 议会制的民主主义,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2)法律优先。 行政立法、行政裁量和行政手续中存在着立法权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治问题。(3)司法救济。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注:参见〔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27~28页。)法国的依法行政也包含了三项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来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207页。) 3.四要素说。依法行政构成的四要素说主要见诸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如有的学者归纳为:(1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任何行政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4)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许,均得以宣告为“无效”。(注: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有的学者归结为:(1) 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2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不得享有行政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3 )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自始无效;(4 ))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0~42页。)还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就是要使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使行政管理活动合法化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严肃性,不许有任何的任意性,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违法必究,在行政法范围内,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向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承担应有的责任。(注:参见侯洵直主编:《中国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 4.五要素说。台湾学者张载宇对依法行政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素,即:(1)行政权之作出,不得与法规相抵触。 不问法规规定之形式如何,均有拘束行政权的效力。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规,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行政权非有法规依据, 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其权利。人民与国家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权力服从关系,而为行政法规所规定,人民对国家的义务与权利,自以法规所规定者为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其权力,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人民权利。且因行政权之作用为人民设定权利或免除其义务后,行政机关自身亦应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更改。(3)行政权非有法规依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或减免其义务。行政机关对于法规在同一情形下应为同一的适用。即对于人民权利的设定或义务的免除,均应依据法规为同等的措施,不得有例外的歧视。若无法规的依据,对于特定人赋予超过一般规定的权利,或免除一般规定所课之义务,均属违法。(4)行政得自由裁量, 须受法规之限制,并符合公意。裁量不得超越法规所定之界限,如裁量超过其界限,则为违法。另外,裁量须适合于社会公意,如不合公意则为不当。(5)行政法规之适用,由行政机关本其职权主动为之。 如社会秩序不良,行政机关应主动适用治安或交通等法规,以维护或整饬秩序,而无须等待人民之请求。此与司法官适用法律采不告不理原则不同。(注:参见张载宇:《行政法概要》,台北汉林出版社1970年版,第99~ 101页。)

求行政法学 罗豪才 第四版 电子书

大一上: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张光杰)+宪法(人大出版社第三版)大一下:民法I(法律出版社梁慧星)+行政法(北大出版社罗豪才)+刑法I(应用刑法学总论陈浩然)大二上:民法II(人大出版社王利明第四版)+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姜明安)+刑法II(应用刑法学分论陈浩然)+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叶孝信)+国际法(法律出版社王铁崖+国际公法导读本人大出版社TIM HILLER) 民法II还有两本,债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杨立新(基本上没人看,很烂)+合同法教程人大出版社苏号明(辅助型的) 大二下的必修课有经济法(没有指定教材)+国际私法(复旦大学出版社杜涛陈力)+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谢佑平)+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江伟)+一些选修课

请帮忙做一下行政法学的题目,感激!(如有的题不确定的或是凭感觉做的,麻烦注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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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据以存在的观念和思想前提。它既是一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理论总结,又对一国的行政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对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定着我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方向。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相当活跃,出现了各种主张和观点。但是,在行政法学界尚未形成占支配性地位的主流观点。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观点如何认识,以及理论界开展对此问题的讨论本身有何意义,笔者想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 1.平衡论。平衡论是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等1993年在其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平衡》一文中提出的。之后,赞同该理论的学者又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并且平衡论的观点解释我国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定程度丰富了平衡论的理论内涵。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平衡论可称之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其后在《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文中又指出:“平衡论既不是‘折衷论"也不是‘调和论"。由于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和强大的人力、物力为后盾,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相对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正是考虑到这种‘力量对比",‘平衡论"总是将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以及为相对一方设置更多的权利保障措施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注: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载《中国法学》1993(1)。)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其一, 就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而言,平衡论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其二,就平衡论所实现的目的而言,它是“兼顾论”,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一致;其三,实现平衡的手段是对行政权设定相应的控制手段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注: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载《法商研究》1995(2)。 )其四,鉴于我国目前行政权的现状及本身的特点,平衡论的重心是实现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平衡论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最有争议的观点,许多学者对其是与非开展讨论。笔者认为,若从行政法的作用和功能上看,平衡论者坚持和主张的自有它的道理。但如果把它定位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似嫌勉强(关于这一问题,后面还有论述)。 2.控权论。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注:张尚@①:《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6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控制的法。该理论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可能性出发,强调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和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一观点较多地借鉴了西方行政法作用的理论。 3.管理论。管理论认为行政法既是管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又是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就是管理论。管理论主要是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认识的,没有对其理论进行过多的分析、论证。 4.服务论。该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兼具服务与受益的功能,服务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不应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它较多地从行政的功能上概括行政法的本质,并将服务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除上述观点外,还有“公共权力论”(注: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载《法律科学》1994(3)。 )和“保权控权双重说”。前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后者认为行政法溶控权与保权于一体,行政法的性质主要具有双重性;既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又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控制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位研友们帮帮忙啦!我2013年考研,法学专业,宪法行政法专业和环境法哪个好?环境法出来能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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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有什么区别啊。初试是全国统考吗,还是说初试的专业课也

1、如果想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一般来说考试的初试和复试的区别是专业课考试范围(科目)不同,具体查看招生单位官网当年公布的【硕士专业目录】;考试的形式也不同,初试是笔试,复试则还有面试和外语口试。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属于学术型硕士,初试的专业课不是全国统考(专硕的法律硕士的初试是全国统考)。初试的专业课也是考的学校自主命题。公共课的政治和外语是全国统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是什么?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传统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判例发展起来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控权论”),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为基本原则。 部分行政法学者主张,现代行政法认同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赋权论”)或“平衡论”),认同行政法领域从国家行政扩充至公共行政,认同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扩张,以使行政法与民法一样呈现边缘化、社会化趋势,对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有更大的适用度、以使行政法学对当代社会生活有更强的解释力。 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认识不一,一般来说,前者较宽,后者较窄。同一法系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控权仍是最经典的行政法的核心与本体,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则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发生根本变化。 按照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于宽泛。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典行政法之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权力滥用的限制之法。现代行政法学起源于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和管欧都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组织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为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产生并发展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即不是从行政法中分化出来的法,更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调整对象、理论依据、基本原则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为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发展,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最主要和经常性地运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内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联系性。

绵阳游仙区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全市政法干警作风整顿动员视频会议精神

近日,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就全市政法干警作风整顿动员视频会的相关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学习。会议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陈大岚主持,全院在职干警、机关工勤人员、聘任制书记员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全院干警集中观看了政法干警作风整顿专题警示教育片,教育片从唐扬眉、石茂华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出发揭示了政法队伍中个别干警腐化堕落的惨痛教训。随后陈大岚组长向参会同志传达学习了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夏凤俭就全市政法干警作风整顿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市检察院吴长福检察长就全市检察系统作风整顿的讲话。 学习结束后,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涛就政法干警作风整顿工作进一步指出:一是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检察干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力量,全体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从严做好作风整顿专项工作。二是强化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密切分工合作,确保作风整顿取得实效。三是创新工作措施,在检察干警作风整顿工作中应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因地制宜地做好干警作风整顿工作。(本网绵阳热线:0816—2261320)

北京外国语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分享?

北京外国语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考研分享四月份的北京已经算得上是炎热了,去年现在的我在家感受久违春天的同时应该和大部分考研人一样,憧憬着未来也迷茫着当下。考完研总是感慨万千,有很多经验教训想说给旁人听,不能说我的经验教训适用于所有人,但还是希望能够给看到它的人一点点建议和动力。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情况,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初试成绩总分370分+,其中专业课761卷120分+,专业课861卷110分+。一、关于考研择校可能每个法学生都有一个政法院校梦吧,最开始的我也是这样,了解了很久中国政法大学,最后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我认为恰当的选择还是十分必要的,有时候不必因为心里的执念而咬着一个学校不放,当然选择这种事就是因人而异了。我当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离家近,因为本科已经在南方看过不一样的风景,想回北方啦,又机缘巧合通过一位师兄了解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其次就对各个院校的报录比做了比对,在各大高校的官网可以查到,政法类院校招的多,同时也报的多,985院校虽然招生少,但是报名的人也少,而且不同专业热度也不同,可以结合具体的院校专业进行考虑;最后选择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原因是,虽然它以理科见长,但是法学发展毫不逊色,通过阅读老师的论文就可以发现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氛围十分浓厚,一个学术作品不断更新的学院一定是发展着的,同时我个人更喜欢相对综合的学校,而且要大概了解和你竞争的人的水平,结合你自己的水平来评估你是否占优势。北京外国语大学初试考察的具体情况是:一共考八科,民法、商法(总论+公司法)、民诉、刑诉、刑法、宪法、法理、国际法(公法)。在没有具体了解考多少内容之前,不要根据前几年的分数线妄下定论,抱着北京外国语大学是理工科院校,法学好考的心态去选择,那你只会因为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后知后觉,不得不说没有一所985是容易考的,初期同时着手八科心理压力真的很大,又不像法考那样可以跟着老师走,不是在劝退大家哈,我们在选择前总是要看到客观情况的。但是在没有试一试之前,也永远不要觉得不行,越努力越幸运,找到方法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你的潜力就是无限的。二、关于考研专业课专业课的复习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千万不要觉得英语政治学起来容易点就把专业课放在一边,要走出舒适区,每天给专业课留出一定的时间。我刚开始复习专业课总是在庞杂的资料中不知如何下手,因为在最开始的时候会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学习一本书,就会想是不是要跟着老师去学,这个时候就容易去找法考的资料,但是其实我认为法考和考研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考更细,考研更深,所以如果本科就是法学,我认为没有必要找各种课来听(除非这一门当时几乎没学,比如我本科民诉学的很差,所以有听戴鹏老师的法考精讲课串一遍,这个看个人)。专业课学习我是分三步走的:第一步看书(对照讲义)梳理框架。讲义和书是相辅相成的,后期背诵用讲义比较方便,建议笔记做在讲义上。第一轮一般会感觉看了个寂寞,但是千万不要慌,不要怕慢,要坚持看完,量的积累很重要,过第二遍的时候你会发现第一遍的努力是有用的!可以稍微看的快一点,不要想你会一字一句读书,因为我之前就出现过一上午只翻了三页的情况,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制定计划积极执行,我之前就是很抵触做计划,觉得计划会限制我,如果没有完成会有罪恶感,但是没有计划真的会一直拖延,计划可以不那么详尽,但是一定要规定在几天之内看完哪几本书,否则就会像我一样直到10月才过完一轮(教训)。我认为第一轮看书一次看两科比较好,除了民法的其它科目应该控制在15天之内看两科,民法比较繁杂可以留多点时间,当然时间规划也是因人而异,重要的是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第二步先把真题标在讲义上,同时过第二轮讲义,进行背诵。真题很重要!通过真题了解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重点,排除大部分非重点知识,与真题的知识点相关的知识点也要格外注意,前一年考某个点下一年可能就会考与它相关的一个点。我认为第二轮可以进行背诵了,背诵是理解的过程,不要觉得早,主要是对第一轮框架的记忆和重点知识的记忆,这时候你会发现有了框架有了重点其实学起来比第一遍轻松很多。但是不得不说这一轮也是机械的记忆,而且克服背诵障碍是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你习惯了书本知识输入,这时候又要走出舒适区了,逼自己去记忆,只有你背诵过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第三步看论文进行提升。我觉得光背诵知识点是很枯燥的,参考用书上可能没有讲争议点或者讲了没有仔细说明,这时候可以根据历年真题中的知识点,找相关的论文进行提升学习,论文的选择可以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各位老师的也可以是别的老师的,可以看多几篇自己梳理一个论述题思路,拓展一些争议点,会让你的答案更漂亮。我觉得看论文不是没学会走就学想跑,关于一个知识的一篇论文看下来你会发现豁然开朗,可能之前你还在苦苦背一个名词的解释,看完论文会发现你真正理解了这个名词,并且知道了更多与之相关的知识,刚开始看可能觉得困难,但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可以先看论文的摘要及整篇框架,再找到自己想了解的部分重点阅读,读论文也不是要一字一句都读明白,那样太浪费时间,要尽快找到自己想获取的知识进行阅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读论文要做笔记,梳理自己的框架,以备论述题作答。这三大步之后就是不断重复看讲义和笔记进行记忆了,有多少时间就看多少遍,不必拘泥于遍数,前面提到我10月才看完一轮,不算背诵过程中的复盘,我真正全部过一遍的只有五次,就是三大步之后只看了两遍,有一遍还是考前抱佛脚。当然大家不要学我,但是不要用遍数来给自己徒增焦虑,看了几遍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真正学到多少。考前一定要进行一次模拟!我当时时间不太充足,只是自己找了重点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进行了模拟,论述就大概抄写,看了看答题的布局,虽然只是进行了一次不完全模拟,但是考场上不至于无从下手,如果大家时间充裕,还是建议多模拟几次,因为背过不一定能写出来,每一个舒适区都要走出来。三、关于考研英语英语就谈谈我的教训吧,毕竟只有60分+的成绩。第一点,英语单词真的十分重要,我虽然专业课进度慢,但是前期一直有边背单词边做阅读,用艾宾浩斯记忆法坚持背完了新东方的单词书,阅读第一遍时是近十年的真题每天一篇,逐字翻译,能明显感觉越做越顺手,后期因为要赶专业课进度,英语又得准备完型、新题型、作文这些,就没有坚持背单词了,也明显感觉越做越差劲,一定要坚持背单词!我的第二个教训是,英语2021年的真题留着模拟,不要先做,模拟的时候要严格把控时间。我刚开始把2020年的真题做了,之后模拟也是用这套,但是肯定是有记忆的,所以做的很顺手,给我一种考场上时间足够的错觉,导致最后三十分钟还剩完型、新题型和翻译,太慌张以至于一题都没做好,时间掌握真的很重要!四、关于考研政治考研政治我觉得不需要开始得太早。我用的是肖秀荣老师的精讲,听了徐涛老师的课,从7月份开始听的,听政治课极度舒适,导致都不想看专业课,再次提醒专业课很重要哈哈哈。听完课就可以做选择题,1000题我认为是不需要过两遍的,感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因为政治选择大部分考的是热点,做一遍1000题巩固一下基础知识就好了。重要的是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背诵的话推荐腿姐的背诵笔记,可以配套她在喜马拉雅的带背,很多知识点形象很多。有时间也可以听听技巧课,对做选择题有一定的帮助。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把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的错题进行错题整理,我在考前看错题整理有看中选择题。大题部分每年情况可能不一样,2021年有肖4的大题足够了,她的带背很有逻辑,可以在几天内跟着她背完肖4。五、备考攻略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和概念辨析是较为简单和不应该丢分的题目,通过对于课本知识的掌握和记忆就可以了,也是对于报考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考生最基本的要求。学习一个名词时注意是否有与该名词有相近意思的名词,如果有,自己就要总结和归纳,对于书上明确指出的两个概念或者制度之间的区别,就需要重点掌握,既然书都特意说明两者之间的区别,证明两者之间的易混淆性和这个知识点的重要性; 这个题型民事诉讼法部分每年都会考察,因为大多答案在教材里,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吃透教材。论述题论述题则是综合性的表达,需要整体性的知识框架,对应试者要求很高的,需要很强的知识储备和对该知识点很熟悉以及做到精炼的总结,这些通常是需要看论文和专著以及热点案件的。这些内容可大可小,要求应试者既要面面俱到又要恰到好处,写得太少,得分不高,写得太多,其他题目则没有时间。刑法出题大多是问答题,书本上可以找到答案。对于简答题的复习,大家特别注意书本目录中一个知识点下又有几个小目录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往往是简答题和论述题的出题处,然后按照那个目录框架结构进行复习和记忆目录框架以及重要知识点,回答时再根据这些点展开就可以了。在对于这一类型题型进行复习时注意第一比较容易,只需反复理解背诵。第二多做真题,有重复考的题。第三不常考的案例题还是要准备,可以做司考题。第四常见的一些罪名要掌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考察是法学考试的一个趋势,很多学校案例分析题分值比重在明显的增加。答题主要是先理论定性质,然后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条进行分析、最后的而出结论。此类型题主要考察大家对于知识理论的而应用能力和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的熟悉度,民法以及刑法都会考察到这类题目,在复习时注意第一,要注重平时的积累,多思考。第二,除了规定的参考书外,还要参考一些其他的书。在学习中,不要因为理论性强就放弃,它也有好的一面,掌握了理论思路会清晰,后面复习也省力。所以说,理论知识和法条熟悉是做该题的基础,逻辑分析能力是做该题的关键,答题技巧是加分点。法条分析民法与宪法、行政法都会考察法条分析,此类题有固定的答题模式,主要是在于法条众多,每年热点条文各部门法加起来也很多,掌握起来不怎么容易,要求也很高,主要从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条文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知识这几个方面回答。在复习的过程中,盛世清北建议大家依照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条文涉及的相关法学理论知识这四个方面准备和做笔记、重点掌握热点和重要条文、有剩余时间再掌握其他的条文。最后,既然报考了法学类的专业,其学习就离不开背诵,但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用笔来记录背诵内容或者是记笔记都是考研过程中非常有必要的一步,以书的目录为课题,看教材和论文以及专著总结出该知识点所涉及的知识点,形成自己的笔记,特别是对于后期冲刺阶段,好的笔记往往会让你复习起来得心应手和事半功倍,记笔记和默写过程中能够再次熟悉知识点,能够内化知识点。所以对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考生来说,一定要动笔,哪怕只是几个关键词,只要达到让我们看到笔记上的关键词和知识框架,该知识点的所有知识点就能相应回忆起就好。六、关于考研心态拒绝焦虑。焦虑是最没用的,如果觉得焦虑就马上找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让自己充实起来之后是没空焦虑的。不要攀比。北京外国语大学八科内容比较多,可能跟你一起复习的研友过第二轮时你第一轮还有一大半,这时候难免会慌,大可不必,你不是和他竞争,你是和同样考北京外国语大学的人竞争,只要你有自己的计划,按部就班完成就可以的!不要怕晚。只要开始了什么时候都不晚,我去年很早开始准备但是疫情在家状态很差,所以拖拖拉拉九月份回学校才找到学习状态,十月才看完一轮书,但是坚持下来了,努力就会有回报的,不要总想是不是来不及了,这才4月份!当然别因为时间早就拖延!最后祝各位师弟师妹努力都有回报!考研这一年可能会很难,大家表面上丧里丧气,但是暗地里都在加油,有梦想就别说累,下定决心的人没有不可能的,未来可期!

行政管理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两个都是理论性很强的专业。行政法专业偏向于法律性科目,而行政管理是偏向于管理性。我也是考行政管理的,专业课主要就是公共行政学和管理学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学特殊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学特殊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B.国际条约、惯例是一般法源 C.宪法是特殊法源 D.判例是行政法重要特殊法源 E.软法规范也是一种特殊法源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法律解释为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P51) 本题知识点:行政法的概念,     

上海自考行政法学科目有哪些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 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山西自考行政法学科目有哪些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 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行政法学辨析题是否凡是与行政有关的法都是行政法

不是,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由此确立行政法的原则、原理和理论体系。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宪法与行政法学考研冷门吗

也不算冷门,只是以后工作的话比较受局限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法律保留原则。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则。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

简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外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答案】:在二战后的50年内,国外行政法学主要表现出下述发展趋势:(1)特别重视行政程序。战后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陆续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学界对此非常重视,许多学者将之作为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认为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支柱。(2)注重公民对行政管理的直接参与。战前行政法学者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对责任政府和控制行政权的研究上,战后由于议会政治的缺陷日益突出以及“行政国”、“福利国”的兴起,行政法学开始转而关注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强调公民直接参与管理。例如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和制定规章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等。(3)注重政务公开。战后,许多西方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务公开和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如《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等。西方行政学者将之称为“新行政法”,并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对这些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4)随着现代行政管理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发展,经济分析方法应运而生,西方行政法学者对之也予以了极大的重视,将之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新的思维方式。(5)比较研究风气日盛,各国行政法制度都注重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6)公法与私法呈现融合趋势,过去存在的公、私法的截然分立现已不明显。(7)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的行政技术兴起也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广泛注意。

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什么方向好

一级学科:0301 法学二级学科: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浙江大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武汉大学

自考行政法学难不难?

自考行政法学不难,考生在复习时注意理解记忆,多做习题,还是可以的考过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书技巧 第1步,粗看 买好教材后,先细看目录,分析各章节之间是什么联系,是总分总,还是总分分。目录如同骨架,先看清看全它,判别它是青蛙,还是恐龙。接着按章节翻看,弄清难易点各在何处,其大致比例如何。容易的,理解就行了;难的,先放一下,下一轮再看。 粗翻过程约40分钟,应略知这骨架哪儿是长耳朵的,哪儿是长尾巴的。 第2步,精看 粗看过后,大致印象有了,该精看了。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看完。关键地方作标记,不懂的地方再放一下(注意:特指无承上启下作用的内容。若是无此内容就看不懂下问的,就必须硬着头皮去看)。精看好比把血肉填到骨架上。针对自考的特点,我一般不看大纲,因为我整本书都看了,把大纲的内容圈在了“缸”里——考试不就是缸里捞鱼捉虾吗。时间太紧时,我才看大纲挑重点。 第3步,笔看 精看后就要笔看,还是地毯式的轰炸。把该背该记的全部划下来,不理解的努力理解,该计算的赶紧掌握,并适当做点往年试卷。这时候脑子对整本书的脉络应当非常了解了,只是东西记不全罢了,这不着急,有时间背的。这一阶段好比把皮肤覆盖上,基本定下型来,只不过皮肤不怎么光滑。 第4步,记看 笔看一两天后便是记看。不必那么细的看了,赶紧记住那些有笔划的。到这一步,90%以上的内容应该基本记住了。记看就是把皮肤化装好并披上衣服——快要“成仙”了。 第5步,挑看 考试前一两天进行挑看。挑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如何判别,一靠大纲,二靠往年试卷,三靠感觉)牢记,牢记,再牢记。这时看书已经到“越看越薄”的境界了,也就是给衣服系好了纽扣——恭喜你,你肯定及格了,如果还想考得更好,请看下一步。 第6步,乱看。 利用考试前40分钟时间把整本书再过滤一遍,记不熟的内容再加深印象。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10年司法考试必备之《行政法》讲义(四)

2010年司法考试必备之《行政法》讲义(四)   第四章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初创阶段(1949-1957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开始生长和发展的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同时,国家还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机关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管理的权限及管理方式。1949年10月至1956年12月,国家共颁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829项。这个时期,国家还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和公民控告政法英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制度。   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发展缓慢、徘徊、停滞和倒退的时期。其中“*”十年,行政法制更是历经磨难和备受摧残。   三、重建和反展阶段(1978-1989年)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是中国行政法制重建和走向发展的新时期。这期间,最主要的工作有五项:   (一)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制定新宪法,确定行政法制的宗旨和发展方向   (三)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   (四)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建立行政司法制度,保障公正行政   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   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现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由过去主要执行管理职能的模式向现在既具管理职能,又具控权职能的模式转化。这主要体现为六个方面:   (一)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四)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   (五)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史前阶段”(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30年中,行政法学在我国学科分类目录上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行政法学学科并未建立起来。   二、创建阶段(1978-1985)   1983年出版的、王岷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是我国第一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已在我国全面展开,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   三、全面发展阶段(1985-1989)   1985年以后,行政法学迅速在全国发展起来,就行政法著述来说,已达几十种之多,既有教科书,又有专著;既有研究中国行政法的著作,又有研究外国行政法的著作;既有行政法英杰政法的论著,又有译著,更有大量的论文、译文。   四、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989-)   1989年以后,我国行政法学深入发展,主要体现在质上,体现在深度上。这主要体现在:专题性研究成果大批涌现;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学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若干学术流派出现。   第三节 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一、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   行政法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对于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配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怎样的法的秩序,行政法学者有不同的主张、观点、理论,逐渐形成了行政法学的各种流派。其中主要的、较有影响的流派有三个,即控权论学派、管理论学派和平衡论学派。   控权论学说主要在英美国家流行。   管理论学说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流行。   平衡论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罗豪才教授等提出。之后,平衡论学说在中国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9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行政法学界占主导地位,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平衡论持有异议,有些学者仍然主张新控权论或新管理论。   二、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   (一)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3、控权论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4、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有两个: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二)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   3、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原则,并且以坚持******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作为最重要的管理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从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   (三)平衡论的基本观点   1、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政法英杰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应予以新的解释。   4、平衡论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控权论的基本观点。   2、简述管理论的基本观点。   3、简述平衡论的基本观点。   4、试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社会背景。

我是行政管理专业,如果我考行政法学是跨专业吗?行政法是可以在检察院工作吗?主要是干什么?

根据全国考办函《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停考“民法原理与实务”等10门课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7学分)调整为行政法学(00261,5学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总学分调整为69学分。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告知考生,做好课程考试准备工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D) 4-60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2.下列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是(B  ) 10-197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C.行政复议 D.行政征收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种权属纠纷解决方式属于(B  ) 15-266A.行政调解 B.行政裁决C.行政仲裁 D.行政处分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  A) 29-538A.10日 B.15日C.30日 D.60日5.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C  ) 9-151A.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解释或裁决 B.部委作出解释或裁决C.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裁决6.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B  ) 28-503A.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B.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立C.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D.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7.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C  ) 17-294A.变更 B.重做C.撤销 D.维持8.在我国,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C) 20-340A.公民、法人和组织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9.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B) 6-99A.开除 B.辞退C.惩戒 D.调离1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 B) 21-369A.30日内 B.60日内C.90日内 D.180日内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B ) 24-440A.检察监督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C.司法审查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12.行政补偿的产生是因为(  A) 23-403A.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B.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C.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D.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13.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C) 2-31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各部委1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指(C  ) 13-233A.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 C) 31-564A.行政许可显失公正 B.行政裁决显失公正C.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D.行政强制显失公正16.在下列情形中,应列入行政赔偿范围的是(B  ) 22-377A.某高压电设置不当致人死亡 B.某公安机关将某人错误拘捕10天C.某镇政府征收500亩农田 D.某执法人员执法中将小商贩打伤17.对行政裁判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C  ) 32-585A.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B.中级人民法院受理C.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18.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 A) 16-276A.优益权 B.受偿权C.豁免权 D.处置权19.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B  ) 19-326A.改变 B.撤销C.改变和撤销 D.确认无效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其一审管辖法院是(B ) 26-474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行政关系主要包括( ACBE ) 1-8A.行政管理关系 B.企业、法人等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C.内部行政关系 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2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ADE ) 7-107A.陈述申辩权 B.知情权C.拒绝处分权 D.申诉权E.请求赔偿权23.下列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有( ACD ) 25-449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C.行政调解 D.行政仲裁E.行政合同24.在我国,间接行政强制的种类有(CD ) 14-250A.警告 B.罚金C.执行罚 D.代执行E.抵缴25.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B ) 11-201A.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B.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要符合比例原则D.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E.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自主转让26.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ABCDE ) 8-111A.服务性 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 D.单方性E.强制性27.行政救济的种类有( ABCDE ) 18-310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 D.行政补偿E.信访制度28.在我国行政征收的类型有( AB ) 12-219A.税收 B.排污费C.机场建设费 D.五险一金E.滞纳金29.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BCDE ) 9-147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30.当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法人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他们的法律地位体现为( ABC ) 5-83A.具有与行政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B.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C.对其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在不行使行政职能时也享有行政权E.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法学求答案

答案:一、支付赔偿金二、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2、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宣告予以维持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 ① 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② 被诉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 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职能。4、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5、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三、1、不对。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对。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而非依职权主动为之的行政行为。3、不对。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超越受委托权限,给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委托行政机关。4、对四、1、二审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此案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二审法院。2、撤销被告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的嫖娼行为已经超过2年才被发现,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五、论述题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④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⑤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行政法学中什么是绿灯理论

  朋友,绿灯理论是行政管理理论的一种分类方式.现行的理论还有红灯理论.我们可以从二者区别中来认识绿灯理论:  红灯和绿灯模式的差异  首先,在基础概念方面,“红灯理论认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裁判和控制,红灯理论明显不愿意直接触及政策和是非曲直问题”,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于政府来说,法律是外生变量。在绿灯理论家看来,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的法”,它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借以达到政策目标的工具,法律与行政互为一体。  其次,法律观念的差异还体现在程序方面。红灯模式简单地把行政与司法进行类比,认为行政过程在本质上与司法相同,都是将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即所谓执法。司法程序的特征是两造对抗、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将这些特征移植到行政程序会造成许多误解。行政程序的当事人表面上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实际是不特定的利害相关人,以夫妻在家看黄碟案为例,红灯理论认为本案的当事人是警察机关(行政主体)与诊所夫妻(行政相对人),绿灯理论则认为是观看黄碟的夫妻(特定的个体)和反对看黄碟的邻居(不特定的群体)。红灯理论认为行政程序的实体目标是适用法律,绿灯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具有自主性,并不必然以适用法律为目的。红灯理论认为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存在的案件事实,非常遗憾,行政行为却是面向未来的,“现如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法避免地被认为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过程:对受行政政策影响的各种私人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主张进行调节的过程。”确实有一些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是将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本质上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政策,而政策的实质是确立并实施某种(将来)目标。通过这些技术性分析可以看到,红灯理论是一种“外行”的行政法理论,它对行政法的基本问题缺乏理解,总是试图将行政法套在民法的思维定式中去;只有绿灯理论才是真正属于行政法的专门知识。  第三,红灯理论借助于法院实施控制,绿灯理论则寄希望于政治程序。这里需要交待一下,绿灯理论所重视的“政治”程序和红灯理论所理解的内阁责任制并非同类的概念,它是指行政法层面的政治,而不是宪法层面的政治,准确地讲,绿灯理论倚重的是“行政”程序,如议会监察专员、层级监督、行政复议、审计、政绩考核,等等。  第四,两种模式的方法论也是针锋相对的。“红灯理论与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有关联,而我们发现许多绿灯理论家支持‘现实主义"与‘功能主义"法学”。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法学起源于民法思维,现实主义和功能主义则属于公法思维,可惜现实主义法学的支持者大都缺乏自知之明。由于政策是面向未来的,在法律事实尚未发生的时候,法律规则也是无法适用的,因此,对于行政官员来说,他需要“适用”的法律尚不存在,而需要他自己去“制定”,因此,法律在本质上不过是对行政官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如果说戴雪以私法取代公法,红灯理论以私法观念阐释公法,那么现实主义法学就是以公法观念阐释私法(司法)。  第五,相比较而言,红灯模式虽然以控制行政权力为目标,然而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却远较绿灯模式为低,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与行政的隔膜,以及法院对行政事务的外行。对于技术性或政策性很强的行政领域,红灯模式几乎没有控制能力,甚至从没意识到这些领域应当受到控制,比如教育管理和学位发放。绿灯理论家专注行政过程,熟悉政策的运作:“法律界人士的注意力集中在程序上,而政策分析者寻求的却是政府行为的原因和结果,以弄清楚其如何改进”,因此在权力制约方面比红灯模式更为有力。以司法审查标准为例,红灯模式的审查强度局限于“法律问题”,绿灯模式却会深入到政策领域,“比例原则在两个方面比温斯伯里标准走得更远:首先,它可能以行动方案对实现立法者的目标来说不成比例为理由阻挡它而彻底结束;其次,比例原则公开将进行衡量的权力转给法院,因而向实体审查发展。”温斯伯里合理性标准是纯司法性的原则,因而不象比例原则那样能够干预政策问题。坚持法律与政治(行政)的相互分离,使“控权论”反而不如“管理论”更能够控制权力,这不能不说是个人主义法学方法的遗憾。  最后,在价值取向方面,红灯理论家基本上是个人主义者,对公共事物抱有敌意;绿灯理论家大都同情社会主义,希望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红灯理论严格区分法律与政治的作法截然不同,“功能主义风格不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与政制完全不同的东西,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作为政制机器的一部分的工具”。红灯理论把行政看作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坏的东西,绿灯理论则把行政看作是公共服务,是为社会谋福利。  两种模式体现着效率与公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以及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矛盾。红灯理论把绿灯模式视为专制主义,根本原因是以民法思维理解行政法,这也是所有偏见产生的根源:以某种与对象不符的理论假设来描述对象。  虽然绿灯理论更能反映行政法的独特性,但红灯理论扎根于最普遍的法治主义原则,因此未来的行政法学,必将是综合红绿灯两种模式的黄灯理论。

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

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   【摘要】 传统的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以及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连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十分关心,注重以静态、定点的方法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现实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概念在考察现实行政时存在着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因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为了实现同一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政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并着眼于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与控制。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行为;行政过程   【正文】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1]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80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暨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暨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经验分享四月份的广州已经算得上是炎热了,去年现在的我在家感受久违春天的同时应该和大部分考研人一样,憧憬着未来也迷茫着当下。考完研总是感慨万千,有很多经验教训想说给旁人听,不能说我的经验教训适用于所有人,但还是希望能够给看到它的人一点点建议和动力。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情况,暨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初试成绩总分370分+,其中专业课761卷120分+,专业课861卷110分+。一、关于考研择校可能每个法学生都有一个政法院校梦吧,最开始的我也是这样,了解了很久中国政法大学,最后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选择了暨南大学,我认为恰当的选择还是十分必要的,有时候不必因为心里的执念而咬着一个学校不放,当然选择这种事就是因人而异了。我当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离家近,因为本科已经在南方看过不一样的风景,想回北方啦,又机缘巧合通过一位师兄了解到暨南大学。其次就对各个院校的报录比做了比对,在各大高校的官网可以查到,政法类院校招的多,同时也报的多,985院校虽然招生少,但是报名的人也少,而且不同专业热度也不同,可以结合具体的院校专业进行考虑;最后选择暨南大学的原因是,虽然它以理科见长,但是法学发展毫不逊色,通过阅读老师的论文就可以发现暨南大学法学院的学术氛围十分浓厚,一个学术作品不断更新的学院一定是发展着的,同时我个人更喜欢相对综合的学校,而且要大概了解和你竞争的人的水平,结合你自己的水平来评估你是否占优势。暨南大学初试考察的具体情况是:一共考八科,民法、商法(总论+公司法)、民诉、刑诉、刑法、宪法、法理、国际法(公法)。在没有具体了解考多少内容之前,不要根据前几年的分数线妄下定论,抱着暨南大学是理工科院校,法学好考的心态去选择,那你只会因为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而后知后觉,不得不说没有一所985是容易考的,初期同时着手八科心理压力真的很大,又不像法考那样可以跟着老师走,不是在劝退大家哈,我们在选择前总是要看到客观情况的。但是在没有试一试之前,也永远不要觉得不行,越努力越幸运,找到方法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你的潜力就是无限的。二、备考心得:一个好的法学学习者,知识方面需要力争全面了解,即使不能全面了解,也要具有全面看待问题的视野,不能局限自己所研究的部门法和自己的法律小世界里,更要有一颗事事关心的心,法律源于生活,学习理论的我们更应该回到生活,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这样学习法律才不忘初心,回归法律本来的模样。三、关于考研专业课专业课的复习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千万不要觉得英语政治学起来容易点就把专业课放在一边,要走出舒适区,每天给专业课留出一定的时间。我刚开始复习专业课总是在庞杂的资料中不知如何下手,因为在最开始的时候会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学习一本书,就会想是不是要跟着老师去学,这个时候就容易去找法考的资料,但是其实我认为法考和考研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考更细,考研更深,所以如果本科就是法学,我认为没有必要找各种课来听(除非这一门当时几乎没学,比如我本科民诉学的很差,所以有听戴鹏老师的法考精讲课串一遍,这个看个人)。专业课学习我是分三步走的:第一步看书(对照讲义)梳理框架。讲义和书是相辅相成的,后期背诵用讲义比较方便,建议笔记做在讲义上。第一轮一般会感觉看了个寂寞,但是千万不要慌,不要怕慢,要坚持看完,量的积累很重要,过第二遍的时候你会发现第一遍的努力是有用的!可以稍微看的快一点,不要想你会一字一句读书,因为我之前就出现过一上午只翻了三页的情况,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制定计划积极执行,我之前就是很抵触做计划,觉得计划会限制我,如果没有完成会有罪恶感,但是没有计划真的会一直拖延,计划可以不那么详尽,但是一定要规定在几天之内看完哪几本书,否则就会像我一样直到10月才过完一轮(血的教训)。我认为第一轮看书一次看两科比较好,除了民法的其它科目应该控制在15天之内看两科,民法比较繁杂可以留多点时间,当然时间规划也是因人而异,重要的是找到自己的学习节奏。第二步先把真题标在讲义上,同时过第二轮讲义,进行背诵。真题很重要!通过真题了解暨南大学的重点,排除大部分非重点知识,与真题的知识点相关的知识点也要格外注意,前一年考某个点下一年可能就会考与它相关的一个点。我认为第二轮可以进行背诵了,背诵是理解的过程,不要觉得早,主要是对第一轮框架的记忆和重点知识的记忆,这时候你会发现有了框架有了重点其实学起来比第一遍轻松很多。但是不得不说这一轮也是机械的记忆,而且克服背诵障碍是件比较困难的事,因为你习惯了书本知识输入,这时候又要走出舒适区了,逼自己去记忆,只有你背诵过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第三步看论文进行提升。我觉得光背诵知识点是很枯燥的,参考用书上可能没有讲争议点或者讲了没有仔细说明,这时候可以根据历年真题中的知识点,找相关的论文进行提升学习,论文的选择可以是暨南大学各位老师的也可以是别的老师的,可以看多几篇自己梳理一个论述题思路,拓展一些争议点,会让你的答案更漂亮。我觉得看论文不是没学会走就学想跑,关于一个知识的一篇论文看下来你会发现豁然开朗,可能之前你还在苦苦背一个名词的解释,看完论文会发现你真正理解了这个名词,并且知道了更多与之相关的知识,刚开始看可能觉得困难,但是要克服畏难情绪。可以先看论文的摘要及整篇框架,再找到自己想了解的部分重点阅读,读论文也不是要一字一句都读明白,那样太浪费时间,要尽快找到自己想获取的知识进行阅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读论文要做笔记,梳理自己的框架,以备论述题作答。这三大步之后就是不断重复看讲义和笔记进行记忆了,有多少时间就看多少遍,不必拘泥于遍数,前面提到我10月才看完一轮,不算背诵过程中的复盘,我真正全部过一遍的只有五次,就是三大步之后只看了两遍,有一遍还是考前抱佛脚。当然大家不要学我,但是不要用遍数来给自己徒增焦虑,看了几遍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真正学到多少。考前一定要进行一次模拟!我当时时间不太充足,只是自己找了重点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进行了模拟,论述就大概抄写,看了看答题的布局,虽然只是进行了一次不完全模拟,但是考场上不至于无从下手,如果大家时间充裕,还是建议多模拟几次,因为背过不一定能写出来,每一个舒适区都要走出来。四、关于考研英语英语就谈谈我的教训吧,毕竟只有60分+的成绩。第一点,英语单词真的十分重要,我虽然专业课进度慢,但是前期一直有边背单词边做阅读,用艾宾浩斯记忆法坚持背完了新东方的单词书,阅读第一遍时是近十年的真题每天一篇,逐字翻译,能明显感觉越做越顺手,后期因为要赶专业课进度,英语又得准备完型、新题型、作文这些,就没有坚持背单词了,也明显感觉越做越差劲,一定要坚持背单词!我的第二个教训是,英语2021年的真题留着模拟,不要先做,模拟的时候要严格把控时间。我刚开始把2020年的真题做了,之后模拟也是用这套,但是肯定是有记忆的,所以做的很顺手,给我一种考场上时间足够的错觉,导致最后三十分钟还剩完型、新题型和翻译,太慌张以至于一题都没做好,时间掌握真的很重要!五、关于考研政治考研政治我觉得不需要开始得太早。我用的是肖秀荣老师的精讲,听了徐涛老师的课,从7月份开始听的,听政治课极度舒适,导致都不想看专业课,再次提醒专业课很重要哈哈哈。听完课就可以做选择题,1000题我认为是不需要过两遍的,感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因为政治选择大部分考的是热点,做一遍1000题巩固一下基础知识就好了。重要的是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背诵的话推荐腿姐的背诵笔记,可以配套她在喜马拉雅的带背,很多知识点形象很多。有时间也可以听听技巧课,对做选择题有一定的帮助。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把后期肖四、徐八、腿四的选择题的错题进行错题整理,我在考前看错题整理有看中选择题。大题部分每年情况可能不一样,2021年有肖4的大题足够了,推荐一个博主“空卡空卡空空卡”,她的带背很有逻辑,可以在几天内跟着她背完肖4。六、复试准备复试还是需要注意自己的表达能力的展现,对于复试科目的专业知识要掌握的好一点,尤其是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当下热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可以提前准备一下。本人复试面试是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的,需要提前进行双机位设备测试,来保障面试的合规和网络的流畅程度,此外建议选择光线比较自然且好的地方复试,这样可以让老师对你的印象比较好。对于复试的英语部分其实提前准备的可能性不大,有的老师会用英语问专业问题,有的会聊一聊其他的内容,但是提前准备一下法律英语(专业相关)还是有必要的。七、关于考研心态拒绝焦虑。焦虑是最没用的,如果觉得焦虑就马上找到问题解决问题,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让自己充实起来之后是没空焦虑的。不要攀比。暨南大学八科内容比较多,可能跟你一起复习的研友过第二轮时你第一轮还有一大半,这时候难免会慌,大可不必,你不是和他竞争,你是和同样考暨南大学的人竞争,只要你有自己的计划,按部就班完成就可以的!不要怕晚。只要开始了什么时候都不晚,我去年很早开始准备但是疫情在家状态很差,所以拖拖拉拉九月份回学校才找到学习状态,十月才看完一轮书,但是坚持下来了,努力就会有回报的,不要总想是不是来不及了,这才4月份!当然别因为时间早就拖延!八、注意事项1、备战北大考研是需要强大的内心与决心,决心是最重要的,复习方法什么的都是次要的。2、由于不同考生应对考研的方式不同,许多考生并未自己阅读书目,而是购买考研笔记进行学习,其实未尝不可。但是这边盛世清北建议:采取的方式是先通读一遍书目,做到心里有数,然后使用笔记,把不熟不懂不理解的地方再返回书里进行标注。这样,对后期的背诵有很大帮助。考生可自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考研可以说是“剩者为王”,能坚持到考研最后的人,也就在考研中成功了一大半,北大考研也不例外,原因在于整个考研备考的过程中枯燥无味,而且期间还要面临几大波弃考高峰期,种种诱惑,想坚持下去实属不易。最后,无论是什么考试我都觉得以真题为导向是很重要的,无论是公共课还是专业课都要重视真题,清华的真题很好找的,在微信里搜一下会有很多公众号推真题。其他科目不清楚,但是宪法的真题整理真的很有用了,基本可以实现事半功倍。考研这一年可能会很难,大家表面上丧里丧气,但是暗地里都在加油,有梦想就别说累,下定决心的人没有不可能的,未来可期!

在行政法学基础中,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是( )。

【答案】:B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行政法重要渊源之一。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数量大,是行政法主要渊源。

行政法、行政法学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学各主要流派及其比较

我司法考试是392分通过的,但你问的这问题我也不知道,汗~惭愧,呵呵

在行政法学中,如何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请举例说明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宪法与行政法学就业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主要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就业前景一方面,从整个大环境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在国家综合实力持续上升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并适时对行政管理法规做出适当的修订,从而来完善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法律制度的不足,搞好国家机关的体制改革,这就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来担当此任,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就业市场机制不完善,人才需求与供给存在一定的差异,再加上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求较,所以谋得一份理想的工作并不容易。所以此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在学习期间扎实自己的基础知识,尽可能多的取得一些证书,可以司法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为自己的就业提前做好准备。

请问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别?

一个是行政,一个是法律

河北自考行政法学有哪些重点?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

二级学科“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主要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人才、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师及实际部门的高级研究人员。

行政法学的两个理论基石是啥?

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如下:①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管理法。②权力论。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③平衡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即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行政权和公民权利之间追求一种平衡。④服务论。认为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⑤公共利益本位论

行政法学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名词解释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简称民权,例如投票权等,它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公民权利分为四类:⑴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⑵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⑶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⑷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受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5、法人: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名词解释1、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虽然它们都是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交纳金钱,但是两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行政罚款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3、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5、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名词解释1、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财产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实这些在百度上都可以查得到的 我帮你汇总了下 你看下对你有没有帮助

行政法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一) 不同领域的行政,如(1)组织行政;(2)人事行政;(3)公安行政等。(二) 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此种分类以行政行为与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三) 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根据受法律制约的程度不同,可将行政分为积极行政和消极行政。(四) 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五) 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负担行政指剥夺、限制个人、组织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如税收,授益行政是指给予个人、组织某种权益的行政,例如提供社会补助金、实施许可、减免税金等。

行政法学的行政法常识

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以及行政法产生发展历史规律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是宪法统领下的三大部门法之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作用:(1)为行政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价值观与立法基本原则。A、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观念,可帮助摆正行政立法重心;B、行政法学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填补行政立法空白;C、行政法学界的某些评论,往往是某一行政立法制定、修改的前奏。(2)为行政执法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实施中,对法学术语、同一规范有不同的解释,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不统一的结果,行政法学对行政规范的阐释,科学界定行政规范的含义,有利于执法统一。(3)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行政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可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权益。(4)为行政审判和对行政权实施严格的司法监督、司法救济提供法律准则和学理上的支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可以为执法提供学理上的、大家公认的准则,对处理疑难案件作用不可低估。 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规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易变性;4、行政法渊源、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5、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在一起。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往往同时在一个法规中出现。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概念: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政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公职人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以回避。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内涵:(1)职权法定,授权行政;(2)于法有据,越权无效;(3)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必须在法律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辨析: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2、行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但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正是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法律虽然赋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权,但为了防止这一权力的滥用,法律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内涵:(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权力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公平、适度、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行政法学是干什么的

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的任务包括: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什么是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学?二者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1、分类不同行政法是法律规范。行政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2、涵义不同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扩展资料:权限(1)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a) 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b) 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c)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3)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权: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4)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制定行政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专业学什么

行政法学主要学习的课程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 行政法学专业简介 行政法学是法学下设的一个二级学科,是法学重要组成部分,属公法范畴。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有中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中国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其中中国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在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宪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宪法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中国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实践问题;比较行政法学方向主要研究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的宪法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重大案例,既作国别性的研究,亦作比较性的研究。 行政法学相关职位 法务专员,法学教师,法学信息我,股权投资专务,知识产权调查员,律师,律师助理,商标助理,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专务,员工关系助理,涉外律师,理赔师,工薪律师,驻场签约律师,纪检监察主管专员,法律顾问,涉外商标代理人,合同管理员,司法学科负责人,知识产权顾问,投资银行律师,诉讼律师。

行政法学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法学是指研究行政法的科学。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的任务包括:1.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2.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3.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4.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5.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学说的理论。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其特点因法系的不同而不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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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姜明安)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aI0VonLIRK81cqH9BrPMnQ 提取码: y567书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作者:姜明安豆瓣评分:6.7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年份:2015-6页数:646作者简介: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著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多部著作。

甘肃政法是一本吗

甘肃政法大学属于二本大学。该校是甘肃省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扩展资料:1.学术资源截至2009年底,学校图书馆以政治、法律类为主的馆藏纸本文献总量已达61万余册,电子图书44.5万余册,报刊合订本4.3万余册;学校的数字化图书馆资源建设也在进行中。现已拥有《中国知网系列数据库》、《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数据库(部分)》、《中国法律年鉴全文数据库(部分)》、《"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部分)》等多个数据库。2.学科建设截止2013年,学校有民商法学、刑事科学技术、诉讼法学等13个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形成以法学为主。管理学、文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的学科体系。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宪法与行政法、侦查学和刑事科学技术为西北地区有重要影响的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2013年,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发布的学科评估结果中,学校法学学科得分排名并列第十三名,在西北参评高校中名列第一。3.师资力量截止2013年10月,学校有教职工666人。其中专任教师445人,教授、副教授146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17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人,省级学科带头人2名,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人选12名。其中多人受聘为其他院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同时,学校还在国内聘请了80余名著名专家、学者作为学院的客座教授,从英、美等国家聘请了6名长期外国专家,30多名短期外国专家。

截至200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涵盖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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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教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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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舒克行政法基础读后感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下面附上写作方法供参考:(1)简述原文有关内容。如所读书、文的篇名、作者、写作年代,以及原书或原文的内容概要。写这部分内容是为了交代感想从何而来,并为后文的议论作好铺垫。这部分一定要突出一个“简”字,决不能大段大段地叙述所读书、文的具体内容,而是要简述与感想有直接关系的部分,略去与感想无关的东西。(2)亮明基本观点。选择感受最深的一点,用一个简洁的句子明确表述出来。这样的句子可称为“观点句”。这个观点句表述的,就是这篇文章的中心论点。(3)围绕基本观点摆事实讲道理。这部分就是议论文的本论部分,是对基本观点(即中心论点)的阐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观点的正确性,使论点更加突出、更有说服力。这个过程应注意的是,所摆事实、所讲道理都必须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基本观点服务。(4)围绕基本观点联系实际。一篇好的读后感应当有时代气息,有真情实感。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善于联系实际。这“实际”可以是个人的思想、言行、经历,也可以是某种社会现象。联系实际时也应当注意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观点服务,而不能盲目联系、前后脱节。以上四点是写读后感的基本思路,但是这思路不是一成不变的。(5)简要地说明原文有关内容,重写有感,不要重点介绍,偏离主题。另外,格式和内容方面:一、格式和写法读后感通常有三种写法:一种是缩写内容提纲,一种是写阅读后的体会感想,一种是摘录好的句子和段落。一般用自己的感受(一两个词语)做主标题,下一行是读《xxx》有感,为副标题。也可直接写读《xxx》有感二、要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东西去写,这是写好读后感的关键。三、要密切联系实际,这是读后感的重要内容。四、要处理好“读”与“感”的关系,做到议论,叙述,抒情三结合。五、叙原文不要过多,要体现出一个“简”字。六、要审清题目。在写作时,要分辨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力求做到“读”能抓住重点,“感”能写出体会。七、要选择材料。读是写的基础,只有读得认真仔细,才能深入理解文章内容,从而抓住重点,把握文章的思想感情,才能有所感受,有所体会;只有认真读书才能找到读感之间的联系点来,这个点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文中点明中心思想的句子。对一篇作品,写体会时不能面面俱到,应写自己读后在思想上、行动上的变化。八、写读后感应以所读作品的内容简介开头,然后,再写体会。原文内容往往用3~4句话概括为宜。结尾也大多再回到所读的作品上来。要把重点放在“感”字上,切记要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与自己的生活相结合,否则作文会显得空虚。九、要符合情理、写出真情实感。写读后感的注意事项①写读后感绝不是对原文的抄录或简单地复述,不能脱离原文任意发挥,应以写“体会”为主。②要写得有真情实感。应是发自内心深处的感受,绝非“检讨书”或“保证书”。③要写出独特的新鲜感受,力求有新意的见解来吸引读者或感染读者。④注意不要写成流水账!最后,还要注意一点:叙述作品不能用大量篇幅复述原文一篇读后感,不能写出诸多的感想或体会,这就要加以选择。作为初学者,就要选择自己感受最深又觉得有话可说的一点来写。要注意把握分析问题的角度,注意联系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众多的头绪中选择最恰当的感受点,作为全文议论的中心。初中作文课中,除了写"读后感"外,老师还会要求同学们在看完一部电影,电视片或参完某一展览后写"观后感",观后感的写法与读后感是一样的,只需在第一部分简述所观的内容,然后引出观点,展开论述就可以了。

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

行政法的制度变迁1. 行政法的制度失衡引致制度变迁2. 制度变迁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cietac.chinalawinfo.comue63c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作为行政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合理性原则不仅弥补了合法性原则的不足为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它本身也已成为当代“行政法...豆丁网ue63c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 - 资深教育答主答疑 - 问一问在线2229位教育培训答主在线答已服务超1.5亿人5分钟内回复Hi,为您实时解答教育类升学、学科答疑等问题,与高校名师、专家1对1在线沟通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马上提问ue734现代化与法制110人正在咨询行政法发展的两大模式及特点150人正在咨询日常生活中的行政法现象130人正在咨询现代化与法制110人正在咨询问一问ue63c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 - 360文档中心1. 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体现着行政法的存在基础及其价值追求,支撑着行政法体系的建构和适用。自十七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随着资产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设计而建立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无不将法治主义确立为本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治主义3. 行政法的内容:多元化和民主化 现代行政法在内容上紧随时代脉搏,体现出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政务民主 传统的民主以议会为中心,公众360文档中心ue63c大家还在搜ue63c现代化与法制行政法发展的两大模式及特点日常生活中的行政法现象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法治行政的特点以下属于法治现代化的动态目标的有行政法发展的两大模式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1)论文 - 百度文库5页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5日1. 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17 世纪中叶随着资 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各国宪政体制陆续建立,近代意义的行政法 得以产生和发展。总的来说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 治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设计而建立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无不将法 治主义确立为本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百度文库ue63c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全文)1. 行政法的理念:从权力到福利 17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胜利,各国体制陆续建立,近代意义的行政法得以产生和发展。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家的设计而建立起的近代资本主义制度,无不将法治主义确立为本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治主义”3. 行政法的内容:多元化和民主化 现代行政法在内容上紧随时代脉搏,体现出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政务民主和政务公开 传统的民主以议会为文秘帮ue63c行政学原理教学课件:15 第十五章 行政法制.ppt - 原创力文档2021年10月21日6.如何理解行政法制的动态演变规律? Tankertanker Design 21世纪政治学系列教材 行政学原理 Tankertanker Design 21世纪政治学系列教材 行政学...原创力文档ue63c谈论行政法的演变及其发展(一) - 爱问办公2021年4月20日观念从权力转向福利二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三是行政法的内容体现出多元化与民主化的趋势四是行政法的形式呈成文化和法典化...爱问办公ue63c【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 职场...1. 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 明确、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动摇。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自己2. 建立强制权利模式,提高实用性 过度集中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从原来的行政管理职能到服务功能,这就需要强制性的,以避免色彩m.hunanhr.cnue63c大家还在搜ue63c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动力如何理解行政法的含义如何理解行政法及其功能简答法治现代化的动态目标

英国宪法(全文) 中国行政法(全文) 推荐:法律大全的网趾

英国系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但这并不表示没有宪政制度,其实宪法与宪政都是起源於英国,迄今七百余年历史,一直保持著自己的特徵。英国宪法是渐次生长的,而不是一时制定的、其中成文法的部分包括;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1259年的人民协定(Agreement of the People),1295年的禁徵赋税条例(De Tallagio non Concendo),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Petition of right),1653政府约法(The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689年的权利法典(The Bill of right),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1706年的苏格兰联合法(Act of Settlement),1911年及1928年的国会法(The Parliament Act),1914年的国家防卫法(Defense of the Rralm Acts),1918年的人民代表法(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1925年高等法院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1928年的男女选举权平等法(The equale franchise act),1931年的西敏寺年的西敏条例(Statute of Westminster),1936年的国王禅位法(the Abdication act),1937年的摄政法(The Regency),1947年的印度独立法(Indian Independence Act),1963年的贵族法(Peerage Act),1972年的国家豁免法,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European Community Act)等,但是这些法律均未曾附以宪法的名称,且其地位亦与其他普通法律相同。现附几个重要文件的地址,希望对你有帮助:1215年的大宪章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8821161626142160024864.html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50162738461421600211248.html1689年的权利法典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12904856261421600217632.html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8367152726142160027600.html(我们大陆一直认为是1676年)1931年的西敏寺年的西敏条例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271931846142160023952.html1936年的国王禅位法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6/1/ma446580714216002243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http://www.zixishi.cn/sikao/book.php?id=4183中国法律法规资讯网http://www.86148.com/chinafa/

行政法的全文哪里有啊.我要全文.

行政法不是一部法律哦,这里很多http://www.86148.com/chinafa/

三大行政法是哪三个法

法律分析:三大行政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谁有行政法全文?

专家解答: 我国没有行政法典,但是有行政性法律,它们一起组成了我国行政部门法,主要包括一下法律: 1、《行政许可法》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诉讼法》 4、《行政复议法》 5、《公务员法》 6、《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全文

法律分析:行政相关的法律较多,一般所说的行政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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