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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的修改范围

2023-09-16 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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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应当设立有民意基础的规范的村民代表会议。

现行村组法是中国保障村民自治的唯一法律,但是它没有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款。它提到“村民代表”一词,原文是这样的:“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一条)显然,这里的“村民代表”只是某些地方召集村民会议不便时的一种替代方式,而且代表确定办法弹性极大。必须承认,现行村组法是强调直接民主的,即由村民会议(最好改为村民大会,这样更易记,更顺口,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即采用村民大会的提法)进行直接民主决策。但是它又赋予村委会很大的难以监督的村民会议召集权,因而在现实中,村委会不但可以基本不开村民会议,也可以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相当随意地确定村民代表的组成。这样,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就成了空的,为村委会某些人滥用权力开了方便之门。

也许是为了遏制村委会滥用权力,全国许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已经要求在村一级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这一机构。据说全国已经有一多半的村设立了这一“常设机构”。(孙海荣:《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许多地方还出台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目前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经大量存在。

村一级真的需要这样一个常设机构吗?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行政村是有自己财政的一级区域,依法只有一个权力机构,就会造成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自我裁判、自我监督的现象。我们即使只考虑村民会议召集权和对村委会的程序化监督,村民代表会议也是需要的。

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会不会增加村民负担?负担可能有一点,但是可以降到最低。可以考虑村民组长(现行村组法中称为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与村委会相同,选举工作与村委会的选举一并举行。村财政只给代表不多的误工补贴。事实上,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许多有活动能力且愿为公众服务的年轻人投报无门,村民代表等职位恰是锻炼他们的好机会。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的民意代表机关,它和村委会一样对村民会议负责。它除了享有村民会议的召集权外,起码还应该审议村委会制定的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起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在村民会议通过后监督执行,根据村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村委会委员的任命;评议村委会和村民组的工作,必要时表扬或警告村委会成员和组长;向村民会议提出弹劾村委会成员决议草案;以及执行村民会议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应当高于村委会,因此关于它的条款应当在“村民自治法”中比较靠前。(见文末草案) 应当设立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好,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也好,村民组长也好,都应该通过规范的竞争性的自由选举产生。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公道的相对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做到这一点的保证之一。在一定的意义上,选举管理委员会是权力机构的母机。但是村组法仅仅在第十三条简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样的规定很不够。

考虑到选举管理委员会应该相对独立又比较超脱,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笔者草拟的“村民自治法”中,设想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民政助理或其他乡镇所派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诸多委员和副主任一起推选出主任一名,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乡镇政府根据上一年选举经费支出情况给村里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另一半由村财政支出。(见文末草案) 村委会是村庄中最有实权的机构。然而不管怎样,它都只适合担当行政执行机关的角色。如果我们确认村委会是行政执行机关,那么,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由普选产生就是不合适的。他们分别由同等范围的普选产生,可能代表的是不同的村民群体,理念很可能不同。这样在执行中容易互相掣肘。另外,人们要问:为什么有人竞选主任,有人却只竞选委员?如果委员的得票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是否说明他们的民意基础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如果委员的票数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是否应该更多地听从这名委员的意见?等等。

对于行政执行机关来说,工作效率十分重要。换句话说,虽然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如果少数不服从多数该怎么办?在现行体制下很不好办。如果少数恰恰是主任,他会很好地执行多数意见吗?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在一个执行机关里,副职、委员对正职的密切配合是十分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他们的理念要比较一致,其次他们要有一定程度的互相好感。可是按照现行的办法,如果副主任、委员坚持己见,拒绝配合主任,主任将很难改变他们的意见,要想罢免人就更困难。

保障行政执行机关的效率,必须在其开始组成的时候就十分小心。也就是说,或者主任能轻易地改变其他人的意见或者职位,或者其他人能轻易地改变主任的意见或者职位。要达此目的,最好的办法是副主任候选人由主任候选人挑选,行政执行机关中只有这样的搭档由普选产生,其他委员由当选主任依照法规提名,由民意机关批准。

我并不赞成照搬西方某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组成办法或者选举办法,但是行政首脑候选人寻找竞选伙伴一起竞选,他们成功后提名工作班子成员,这是在许多国家中屡试不爽的成功做法,我们不能漠视。顺便说一句,若干年来我们的村委会在运作中似乎没有发现很多僵持和瘫痪的情况,那是由于在许多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还不在村委会手里,或者真正民选的村委会并没有认真运作。而这也是不符合村民自治要求的。

综上所述,村组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民自治法》中应修改为这样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组法在第十条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我们知道,这里说的“村民小组”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其实并不算小。行政村下设村民组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最好建议一个规模,比如三十户左右靠近居住的农家。村民组和村民组长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召集会议、开展工作的方便,组长并没有多少权力。但是由于他(她)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根据笔者的了解,村民们对这一职位也是很在意的。因此,村组法在这里的规定显得过分简单。笔者设想,组长也应由规范的竞选产生,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委会主任同时在三年一次的选举日在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下,由本组选民按照相对多数当选的办法投票决定。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组长应当获得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同样多的误工补贴。

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可以取消村组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中的“双过半”是中国各级选举普遍采用的双规则。双过半有其道理,在许多国家也曾采用过。但是,它们也有明显的弊病,尤其是第二个过半。关于第一个过半,有些国家不再如此规定,但是立法规定“强制投票”,即应投票不投票者将被罚款等(像澳大利亚等国)。但是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增加候选人竞争性、广泛宣传选举意义和选举时间、以及其他鼓励、简化选民按时登记、投票的办法。我国村级选举由于经验还少,可以暂时保留这一条。但是第二个过半可马上取消。

第二个过半(即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绝对多数票始得当选)无非是害怕当选人代表性不足。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比较重视这一问题,在二十世纪的多数时间里,那里为此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后来人们在“总票数”上做文章,把原先规定的登记选民的人数改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进而又改为有效选票数。这样,基数就可以小一些,以避免第二轮乃至多轮投票。但是,笔者赞同英、美、加拿大、印度等国的做法,即在充分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基本实行相对多数当选。其实,任何代议制民主也都只有相对公正,任何选举也都只是相对挑选,相对多数票就可以了,否则成本和效果不成比例。另外,为了当选者得票过半,降低差额比例或者引进复杂的预选都是得不偿失的。如果担心选票过分分散,只需稍稍提高候选人登记的门槛即可,比如要求一定数量的公民联署、候选人报名参选需缴纳一些押金等。一般候选人数额并不限制,可为当选人数额两倍或两倍以上。 A,鉴于各地对村民的概念理解不一致,户籍制度也在改革之中,“村民自治法”中应该增加定义“本村村民”的一款: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B,村组法第三条说:“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等本来就无需说。再说,立法机关在社团组织法、政党法之类的法律之外也无权对一个政党的组织(即使是最基层的组织)提出要求。因此建议删掉这一条。

C,第二十三条说:“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一条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类似内容属于宣传、教育的词句,不适合写在法律中,建议删除。

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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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2:24:051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4:121

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6 02:24: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6 02:24:481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5:021

村务公开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条,这是因为村务公开( )①有利于增加村务决策的透明度

A 试题分析: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保证村民能够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利于增强村务管理的透明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①③两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村委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故②项不合题意,不能入选;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故④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A项。
2023-09-06 02:25:261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绵游委发[2003]12号文件以及绵游府发[200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 使村民自治工作在我乡得到进一步深化,争创省级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创建村民自制模范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核心内容,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使村委会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将村委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面推进我乡民主政治和两个文明建设。 基本原则: (一)村民自治必须在乡党委领导下,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必须抓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利益。 (三)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必须坚持与抓好农村工作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立足于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工作重点是: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委会的治保、调解、公共卫生以及村民小组等组织;制定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完成乡镇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民自治模范村、乡镇的条件 (一)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干部,依法搞好村委会班子建设,村委会干部由群众直接差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坚持村组干部“六选”、“六不选”标准;一选有文化、知法律、懂科技的干部,不选文盲、法盲和科盲干部;二选有开拓精神、经济意识强的创业干部,不选满足现状、无所作为的干部;三选廉洁奉公,积极支持并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的干部,不选游手好闲的“红眼病”干部;四选关心群众疾苦、办事公正的干部,不选麻木不仁的“甩手”干部;五选敢于扶正祛邪、作风正派的干部,不选“宗派式”、偏心眼干部;六选善于团结他人、听取群众意见的干部,不选独断专行的“家长式”干部。村委会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和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上墙公开,做到干部任期内基本稳定。因故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三个月内补选,并保存记录资料。村委会班子团结、协调。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永久性固定标语,组织村民学习有记录,村民了解该法基本内容。 (二)村委会下属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健全,职责明确,制度落实,切实发挥作用。村委会一般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妇女等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都由选民选举组长。 (三)制度健全、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健全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种规章制度,每10—15户推荐一名村民代表。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村委会干部会。村委会每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报告年度工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下属委员会都要有会议记录或记事本。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档案管理制度。 (四)发展经济办实事,社会保障有成效。有三年经济发展规划,村民收入逐年提高。每年为村民办一、二项公益事业,合作医疗、拥军优属、扶贫帮困、五保供养和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扎实,初步形成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整治村容村貌,创建文明卫生村。 (五)加强民事调解,提倡文明风尚,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及时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建立治安联防网络和安全值班制度,无违法土葬和违法婚姻,无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开展“文明在农家”系列活动,树文明村风、民风。 (六)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任务。加强村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按时完成粮油订购任务和纳税任务,遵守国土和计划生育国策,完成征兵任务。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制定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开好四个会:即领导小组会、乡上组织的`动员大会、村党员干部、群众大会和典型示范现场会,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创建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与启动和实施“富裕文明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干部、群众的公仆意识、群众观念、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和依法治村观念。 第二阶段:健全组织、建章立制。按照《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认真检查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会等组织设置和健全情况,真正形成以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主体,共青团、民兵、妇女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的强有力的组织体系。选好村民代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努力抓好,切实保证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上重大事情的决策、管理、监督作用的发挥。建好村委会办公室,一个规范统一的村务公开墙,一套完善、适用的管理制度。即:村民自治章程,干部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会议、学习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干部廉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教育管理制度等。 第三阶段:不断深化,总结提高。村民自治活动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已经验收达标授牌的村要不断完善、提高;目前尚未达标的村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标准,逐项落实,抓住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到以点带面,在规定时限通过验收。乡党委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对工作滑坡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开展村民自治模范活动,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改进村干部作风、整顿后进村工作结合;二是与“四.五”普法学习、依法治村工作相结合;三是与清理农村财务结合;四是与科技兴村,迈向富裕文明工作结合;五是与创建文明卫生村,维护农村稳定工作相结合。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工作的组织领导,乡上以成立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乡的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 各村要由支部成员、老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此工作。 2003年 月 日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09-06 02:25:341

村民选举法

现在还没有什么村民选举法,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还没有列入立法日程,更别说出台法律。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对选举的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来进行的。你是那个省的,就找一下本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补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补贴经费从村办经济的收益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收益中解决,县、乡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和成员若干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接受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每一村民所提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不预选,直接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2023-09-06 02:25:463

户口迁入到村里和本村村民待遇是一样吗

户口迁入村里后,可以享受和原有村民一样的待遇,承担一样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法律角度讲,村里只要接收了新户口的迁入,作为村民,新迁入者就应该得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村民待遇。有些村子要求新迁入者补交“村公益性基金”或“公益设施费”,并没有依据,只是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但是村规民约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如果因为村里要求补交的数额过高,村民可以拒交;如果村里以村民未补交“村公益性基金”等为由,不给予同于其他村民的待遇,那么,新迁入户口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要求村民待遇。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6:211

村民公约备案时间

村规民约可以自行修订修改一次。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023-09-06 02:26:301

村集体是指自然村还是行政村

法律分析:村集体是指行政村。自然村是原本就根据区域、家族等传下来的小村子;行政村指,政府对自然村进行小的整合、大的划分为村级集体,行政村有自己的行政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6:381

怎样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我国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领导班子选举产生以后,决策、管理、监督就成为基层民主的主要实践形式。在农村,村民会议是享有和行使最高决策权的自治性机构,由全体18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共同参加,该会议决定本村最重大的事务,比如选举或者罢免本村的自治组织的领导人。除此之外,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本村重大事务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务。村委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接受他们的监督。本村的经济发展、道路修建、环境卫生整治、治安维护、民间纠纷的调解等自治事务,均由村民根据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进行管理。重大村务和财务要时时处处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审察或监督。这些办法有效地克服了过去村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干部贪占行为的发生。目前,村民自治所倡导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活动范围,而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通用法则。  除农村外,城市的居民也按照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积极参加本社区的自治事务,选举产生本社区自治组织机构——居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居民直选在部分城市展开。广大的城市居民通过参与本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献言献计,有的社区还定期召开议事会、听证会、民主恳谈会、议政日等形式开展自治活动。一些城市的业主还自发组织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的利益诉求,与基层政府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事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化解基层社会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  一是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就曾经实行过大规模的村选。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党的十二大强调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和最广泛实践,总结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七大更加注重基层民主的发展,不仅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强调要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在实践中,基层党组织积极鼓励党员特别是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通过选举使党组织领导人进入基层组织机构中,从而对基层民主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  二是离不开基层群众的“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是多样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建设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也可以在基层以群众自治等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推进,原本由基层政府管理的事项逐渐由自治性组织来负责,并最终由基层群众做出决定。比如村干部过去都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任免,基层百姓对他们的约束力很弱。现在则是由基层群众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部分农村每年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投票表决村干部是否胜任农村的工作,对不胜任的村干部还有权罢免,由此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充分体现出来。  三是离不开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国的民主实践表明,民主应该由民众理性、有序地参与,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无序状态。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曾经存在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既造成社会动荡,也不利于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执政党强调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倡导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在实践中政府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基层群众的自治权进行权利保障。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和理性参与,既保证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利于政治民主能够在一个相当稳定的政治生态中开展。
2023-09-06 02:27:001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023-09-06 02:27:113

村委会侵犯村民权益能起诉吗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村民委员会。1、如果村委会在实施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中,涉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村委会也是行政诉讼的合法主体,村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前、起行政诉讼。2、村委会如果在村务管理中,侵犯村民的民事权利,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7:181

如何把村民开除村籍

无法开除。将村民开除村籍,显然已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023-09-06 02:27:2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服务村民,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  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岗位补贴、社会管理和服务支出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女、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四)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下列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活动;  (三)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  (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  (五)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保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不得收费。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第十条 村民小组可以组织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正确表达村民诉求,维护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023-09-06 02:27: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关系的规定。   一、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组织者。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利,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从而使村委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这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履行自治权利的体现。按照本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和审议一次村委会的工作报告,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增强村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同时还可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村委会改进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树立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保证实现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必须保证村民会议按时召开,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二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为村委会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创造条件。   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村民会议:(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3)罢免村委会成员;(4)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委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委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委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委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委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主持人应当贯彻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做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委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2023-09-06 02:27:431

关于集体资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_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_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___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__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023-09-06 02:27:521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什么和村民委员会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如果不是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就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村都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也不是要用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可见,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的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在村民会议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不能也没有理由取代村民会议,但却是现阶段村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001

农村修路村民是否权利监督

村民阻止村委会修路是否违法,要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依据案例实际情况,阻止修路的是邻居。可以与邻居友好协商,向其展示法院判决,如仍不行,邻居采用暴力阻止时,可以报警,或再次由法院裁决。一般而言,如果村委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或在全体村民大会上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即依法定程序作出修路的决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修路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重新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221

村民代表所决定的重大事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应该是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
2023-09-06 02:28:344

村委会的职责与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责: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义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571

如何激发农村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的探索试点当中,没有统一的途径和办法可供借鉴。相较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由于居民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等因素,更容易组织和发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中来。下面,在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就如何调动发挥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是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村级层面建立民愿接待室、恳谈室。由村党组织成员或村委会成员负责接待反映问题的群众,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定期接待,并形成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也应给予解释说明,理顺群众情绪。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在掌握收集民意方面的优势,指导村委会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分片包户制度等,及时收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并向村委会反映,有效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三是村委会可将村民意见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村民反馈有关信息。四是利用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建设,在网站中设置“社情民意”通道,为村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诉求的窗口,同时使政府及时了解村民的需求。五是健全完善村委会下设委员会设置,充分发挥各委员会在组织发动村民群众开展各项公益性活动和实行民主自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充分发挥民主选举功能  选举是调动村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渠道,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好村委会选举工作,藉此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一是依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工作规程,规范选举程序。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选举工作程序,制定较为规范的选举工作规程,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工作交接等关键环节,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真正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能力,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二是认真组织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工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是发动群众的直接联系人,他们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热情直接关系到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充分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将村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组织成员、党员选举为村民代表,体现村民代表的广泛性。同时,认真做好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切实把热心公益事业、为村民群众服务,有奉献精神的人推选出来。三是以选举为契机,切实为村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有效的矛盾排查机制,围绕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选举过程中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为村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此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三、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功能  一是修订完善村民代表议事规则。完善民主议事决策的内容,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深入推进“一事一议”,把好群众意见关、议事程序关和监督关,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符合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民主听证制度。对于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要事先召开民主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同时,着重健全完善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功能  一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引导作用,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目前,各村基本已经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但其作用发挥得并不是很充分。要根据新形势的发展,不断通过民主程序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并做好《村民自治章程》的入户签约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在享受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居民义务,自觉依照《社区自治章程》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管理各项制度。要按照中央和各地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好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和村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实现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三是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并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通过保障和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把村民群众组织起来,为共同利益而奋斗,从而自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  五、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监督功能  一是深化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村务公开的内容,将建设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财政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资金、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农村公益事业经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并积极推进点题公开,及时公开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发挥村务公开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是积极创新村务公开监督机制。在继续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依靠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主体作用。同时,强化乡镇党委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实现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互动。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精神,逐步推广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四是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一年来推进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践已经证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推动农村工作的有效措施,有效地激发了村民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必须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调动更多村民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工作。  六、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群众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者、创造者和推动者。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体作用,努力将村民组织起来,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村民的社区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大对村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村民以合法理性途径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活动;要从解决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社区内各种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创造,积极指导和鼓励村委会和村民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有序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2023-09-06 02:29:081

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 、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些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会议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然有制定的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地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实行“村财乡管”削弱了村的自主权,村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有的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称为“村雾公开”。这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定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和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治生活尚不活跃的特定时期,仍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产生和罢免、议事日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民根本不能有效地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在目前法律规定中还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手段。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1995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乡镇人大在保证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三、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依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其备案有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虽没有明确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内容,但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在乡镇人代会上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规民约备案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将备案的村规民约作为文件印发大会。同时还加强对政府的同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一种具体形式。目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把监督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把视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各行政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将视察和执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成政府解决问题,还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会议审议。视察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深入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应探索建立健全视察意见反馈机制,以可行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反馈视察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合法性的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是目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指定人选;有的地方存在落后势力或家族、宗教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有的地方选举组织工作简单,村民参选率不高。乡镇人大有受理有关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举报的责任。乡镇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仅为作指导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实际存在着一些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直接派干部干预村级事务或是强行推行乡镇经济政策、强行征税。这些违背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乡镇政府行为,不仅没有体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而乡镇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述职评仪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不断改进存在的问题。
2023-09-06 02:29:341

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

如村委会按照正常流程收取卫生费,则合法。 卫生费应该是指村里公共部位的卫生费,城市的街道有环卫部门负责;村里的小路、小巷,只能是村里负责请人打扫。不论是出租户或者本人房屋,实际上只要是居住在这个村里的都应该缴纳。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村委会有权收卫生费,卫生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在本地人和外地人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收取的(本村人一般是一年一扣,用村里分红支出),并统一使用。对外地人,目前一般是半年收取的,如果当事人未住满半年,想取回多交的卫生费,应该到办证窗口去反映,或是到村里协调。卫生费是按照村规民约定的收费,不是行政收费,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但是在物价部门有备案。 村委会收卫生费是否合法还要看情况而定。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该行为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则该行为不合法,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卫生费的收取标准均属于村民自治章程条例,村委会收取的卫生费是不需要向物价部门进行审批的,但必须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进行合理收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标准通过村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卫生费收取标准是依据每户的垃圾产生量、后期的垃圾处理以及清运产生的费用而核算出收取每户应收的卫生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应开具单据。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9:421

村官最怕告什么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种检查检查是上级部门对基层实施政策情况的验收。而县级以上的领导部门可以直接建议罢免村干部,所以村干部在最怕举报到上级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9:581

村两委拒不执行村党支部和镇党委决定应负啥责任

1,村民不服从村里决定,村委会可以依照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处罚。 2,如果村里的决定违法,村委会以村民不服从决定处罚的,村民可以向申请撤销决定,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30:061

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的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

我们的知识财富和专业技能使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的整合服务。我们拥有来自十四个国家的人员组成的的国际化团队,充分融合了国内和国际经验。我们将是您明智的选择。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与我们为您提供的“整合设施方案”中。美施威尔于1994年进入中国,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美施威尔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隶属美施威尔集团,为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电子产业项目的工程分部,服务范围包括晶圆厂、显示器生产厂和其他复杂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我们美施威尔(上海)有限公司,是美施威尔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我们的主营业务覆盖众多产业,其中包括:电子产业平面显示器产业生命科学产业光电产业化工产业普通工业美施威尔的鲜明特点在于,我们的内部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咨询、设施和洁净室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工艺设备二次配管、升级和翻新以及设施运营和维护服务。作为在中国屈指可数具有以上综合能力的国际公司之一,美施威尔在中国同行业中处于独特地位。我们拥有内部的设计团队和技术团队,致力于为高科技生产厂商的工厂和设施提供优化的设计。我们成功的秘诀在于我们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我们多专业的的员工。同时,我们的知识财富和专业技能使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咨询、设计、施工和运营的整合服务。我们持有施工资质证书,具有在中国提供项目施工服务资格。 我们的技术和商务专业知识,我们对于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我们在中国的成功经验,使我们可以为您在以下范围提供量身订制的综合服务:商务和战略规划可行性研究场地评估 / 选择工艺和设施规划基地总体规划建筑结构工程制程工艺机械工程工艺工程电气工程仪表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施工行政管理施工管理总承包服务设计 / 施工和交钥匙项目交付机械 / 工艺独立承包调试/验证工艺独立承包调试/验证设施管理 美施威尔在制药与生物工程领域拥有多年的综合设备工程经验。基于多年为制药及生物工程行业设计复杂的技术设备,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我们能够作为总承包商提供全套服务,包括高端成套工艺设备的设计、运行、调试以及确认/验证。美施威尔已经在本行业国际市场上证明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并确定其领先地位。 技术设施系统是美施威尔的传统服务。从新设施的设计,安装到调试,乃至完工后支持,我们的业主对我们的专业标准和专家人员赞誉有加。美施威尔根据您的需要,提供先进的技术设施系统。我们提供可靠、有效、节省成本的最新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从空调、电源到保安系统。我们的设计,施工和操作包括:空调和通风系统能源供应系统,热能站卫生系统加热和冷藏排放系统设施服务管理系统安全系统度量方案 朗培是欧洲最大的独立自动化工程公司之一。我们向化学,医药和其他工艺行业提供完整综合的自动化解决方案。朗培总部位于德国化工业的“心脏”—路德维希港,在全球各地共有350多名工程师。2001年,朗培成为美施威尔的100%子公司,成为独立的“自动化”商业部门。朗培的工作范围包括工艺和生产自动化的各方面,从通过软件工程的控制与过程控制系统咨询和概念服务到控制柜施工,启动,培训和提供全天候的服务,整个德国化学和医药行业有2/3是我们的客户。朗培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年开始运作,并已在南京化学园区设立了办事处。近两年来,朗培上海已为众多知名国际化学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自动化服务。朗培在下列区域拥有特别的专有技术:所有普通控制和工艺控制系统的交付和设置带有配方管理的批处理自动化如SAP R/3(垂直集成/MES)等商业管理系统的过程控制集成在需要认证的项目中提供过程控制系统验证服务现更名为 美施威尔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自从1912年成立以来,美施威尔一直致力于从事通风和空调工作。我们生产完整的空调和洁净空气系统,适用于各种需要。如今美施威尔已成为国际知名的高质量洁净室系统和产品的设计商、生产商。美施威尔产品提供的创新解决方案和领先产品覆盖了以下各领域:微电子业半导体业制药业生物基因科技化工业医疗业食品业光学业汽车业表面工程精密工程其它重大科技所需的控制和超洁净环境 四十多年以来,美施威尔在多种行业的规划、设计、施工、测试和验证方面占有重要的一席。我们的公司结构使我们具有全球范围的服务能力。我们有效利用各部门的协作,为电子、制药、生物科技、光电、普通工业、环境和其他各行业的客户开发创新的解决方案。
2023-09-06 02:26:071

如何使用博客

我在写博客时插入图片没有回应,怎么处理?
2023-09-06 02:26:085

简单的八瓣团花怎么剪

用纸剪一朵八瓣团花,简单又好看,下面就来剪八瓣团花。 工具/材料 正方形纸、剪刀、笔 01 准备一张正方形纸,一支彩笔,一把剪刀。 02 将正方形的一个角向上对折。 03 将右边的角向左对折。 04 再将右边的角向左对折。 05 再将右面的角向左对折。 06 用笔在上面画出图案。 07 用剪刀将图案上不需要的部分剪掉。 08 把纸打开,就是一朵八瓣团花。
2023-09-06 02:26:081

中小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什么?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生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度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  第五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  1.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各类原材料的堆放必须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3.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4.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厂容厂貌的整洁。  5.食堂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中毒。  第七条:工作期间,公司内严禁个人电话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的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与本公司无关的事宜。  第九条:生产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条:任何员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不说任何不利于公司和有损公司形象的话。  第十二条:不做任何有害公司的事。  第十三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出入厂物品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厂证,同意核准方可进出。  第十四条:宿舍里严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第十五条:必须按公司值日规定和要求清扫宿舍,保持其清洁卫生。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十九条:实施绩效管理,制定出考核标准,与个人利益捆绑,与个人收入挂钩,使员工的成绩与回报成正比,这是最简单而有效的办法。
2023-09-06 02:26:091

新闻采编与制作这个专业如何专升本?

你查下你们省考试院专升本新闻传播学类分数线,往年分数线也要看下,好心里有个数。我是福建这边的,我是今年19届考专升本,福建升本有四个专业可选,广告学,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编导学,传播学。考过了录取分数线按照成绩排名然后按学校好次依序录取,我报了广告学跟传播学,最后录取到厦门工学院传播学。福建新闻传播类升本考四门课,大学语文英语,传播学概论广告学概论。四门一共六百分,陕西的我不清楚,我当时是咨询了专升本培训机构,你们那里一定也有,详细的询问下。我当时报了个培训班花了不到两千块,找个培训班上吧,主要是广告学概论传播学概论这专业课的两门有很多重点要背下来。培训班有往年的真题,多做几遍熟悉下。还有考试前两个月最好别上班,我班上好多人上了班就顾不上考试,都不学了。科目不难,新闻类的属于纯文科不考数学多背背多做题,通过率的话去年福建的报了不到五百人录取三百三十人,今年一千一百人录取七百五十五人,提早好好准备其实都能上。加油啊!
2023-09-06 02:26:043

如果我是一名药店老板,怎样利用顾客让渡价值来经营药品范文

正确理解顾客让渡价值 1. 顾客让渡价值决定顾客购买行为 理性的顾客能够判断哪些产品将提供最高价值, 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一定的搜寻成本、有限的知识、灵活性和收入等因素的限定下, 顾客是价值最大化追求者, 他们形成一种价值期望, 并根据它作出行动反应。然后, 他们会了解产品是否符合他们的期望价值, 这将影响他们的满意程度和再购买的可能性。顾客将从那些他们认为提供最高顾客让渡价值的公司购买商品。 2. 顾客让渡价值是市场营销活动的核心 营销导向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但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经营导向的本质特征在于: 营销强调通过满足顾客需求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如何才能满足顾客需求呢? 满足顾客需求的最佳办法是向顾客提供高顾客让渡价值。市场营销强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展开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 所有营销组合策略的制定均应围绕着顾客需求这个中心, 具体而言, 围绕着顾客需求, 实际上就是要使每一个因素都有能成为顾客让渡价值增加的驱动因素。企业采用任何一个营销组合策略, 包括产品策略, 渠道策略, 促销策略和价格策略等, 如果不能起到直接或间接增加顾客让渡价值的作用,则都是不成功的。广而言之, 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的开展, 也应围绕增加顾客让渡价值, 形成价值优势这一中心展开。建立和强化顾客让渡价值优势,是营销导向的本质要求, 是营销观念的真正体现。 3. 顾客让渡价值需要企业与顾客共同创造 尽管企业在顾客让渡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但企业为顾客所带来的顾客让值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单独创造。在顾客以特式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后, 顾客能的利益的大小除了取决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务的质量等因素外, 还取决于顾客的配合程度其是在网络营销中, 企业与顾客的沟通与配合方便和有效了。 4. 顾客让渡价值与4C 理论 对顾客让渡价值的考察, 必须从顾客角度出发。企业为顾客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带有一定的客观性, 但这种具有一定客观性的潜在利益的实现程度却取决于顾客的评价。有鉴于此, 劳特朋提出了有别于传统4P (Product, Price, Place, Promotion)理论的4C (Customer, Cost, Communication,Convenience) 理论。4C 理论是对4C 理论的补充和完善。1) 瞄准顾客(Customer) 需求, 即根据顾客的现实和潜在需求来生产和销售产品, 而不是考虑企业能生产什么产品; 2) 了解消费者的成本(Cost) ,即消费者为满足其需求和欲望, 愿意付出多少钱,而不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 先给产品定价, 向消费者要多少钱; 3) 消费者的便利性(Convenience) ,即考虑如何方便顾客购买, 顾客最愿意、最容易接近的渠道是什么; 4 ) 与消费者沟通(Communication) , 即通过互动, 沟通等方式, 将企业内外营销不断进行整合, 把顾客和企业双方的利益无形地整合在一起。
2023-09-06 02:26:031

护士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范文精选(5篇)

     按照医院领导的指示要求,我们需要作护士长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了。 写工作计划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辅助我们对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工作进行安排和应变处理。我们该如何动笔去写护士长工作计划呢?考虑到您的需要,我特地我了“护士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范文”,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护士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范文 篇1    一、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护士专业知识   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医疗护理实践过程中,服从命令,听众指挥。能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医德规范,规范操作。能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尊敬领导,团结同事。    二、专业知识、工作能力方面   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的管理工作及医疗文书的整理工作。认真接待每一位病人,把每一位病人都当成自己的朋友,亲人,经常换位思考别人的苦处。认真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工作、认真学习科室文件书写规范,认真书写一般护理记录理记录及抢救记录。遵守规章制度,牢记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密的方法)。护理部为了提高每位护士的理论和操作水平,每月进行理论及操作考试,对于自己的工作要高要求严标准。工作态度要端正,“医者父母心,我希望所有的患者都能尽快的康复,于是每次当我进入病房时,我都利用有限的时间不遗余力的鼓励他们,耐心的帮他们了解疾病、建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当看到病人康复时,觉得是非常幸福的事情。    三、在生活方面   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出事原则,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课外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阅历。   今后的目标:   我决心进一步振奋精神,加强个人世界观的改造,努力克服自己存在的问题,做到:   (1)、扎实抓好理论学习,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   (2)、在院领导、科主任的关心和指导下,顺利完成医疗护理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   (3)、以科室为家,工作积极主动,对待病员热情、耐心,满足病人的需求。护理工作是平凡的工作,然而,我们却用真诚的爱去抚平病人心灵的创伤,用火一样的热情去点燃患者战胜疾病的勇气。    四、xx下半年工作计划   1、认真遵守医院和科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2、认真做好领导分配给我的工作和任务。   3、解放思想,为科室的发展提建议和意见,竭尽所能为科室创造更多的效益。   4、加强跟主管医生,病人及其家属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构建现代化科学的医患模式,正确妥善处理好医患关系。   5、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更有效更优质的服务。   6、协助同事做好科室工作,做到工作责任明确、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创科室优良的环境、优秀的服务、优越的业绩。   护士事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我为自己是护士队伍中的一员而自豪。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为科室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即将迎来的xx年,我会努力改正缺点和不足,做好自己的工作,对病人负责,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在生活中我也会严格要求自己,我相信我能做到,请领导监督! 护士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范文 篇2   20xx下半年现代康复治疗项目9项纳入基本医保,是为康复医学发展的时机,加之我院各级领导对康复医学科大力支持,科主任的管理果决有序,又恰逢我院“二甲”复审,对康复医学科的硬件装备,人员配备,管理、教学和医疗质量安全保障,均提出较高要求。为此,更鞭策我们在科室建设、诊治水平、医德医风、科研创新、人员配备、硬件设施上不断发展,现制定20xx下半年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科室建设及人员梯队   在科室管理方面,继续以互利双赢为目的,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奖惩分明为准绳,以团结和谐为目标,运用新型管理模式运转康复科。不断扩大病源,提高疗效及满意率。为配合医院扩建要求,两年后科室发展计划为充实5个门诊部门(物理疗法部、作业疗法部、言语治疗部、传统康复部、假肢矫形器部);成立康复医学科病房。为逐渐实现扩建计划,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重点培养。根据康复专业实际情况,需要引进本科以上康复专业治疗师1~2名,能制作假肢矫形器者优先。整体素质尚需提高,康复医师因多系其他专业转行而来,需进一步到国内高水平康复中心进修深造,鼓励支持年轻医师、治疗师报考研究生;护理人员科研意识和能力尚需强化和提高。保持知识、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    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工作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积极参加义诊及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每月第一个星期六利用科会时间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体现出教学医院水平。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小组,不定期抽查,每月召开质量管理控制会议一次。设立质控点,针灸、局部封闭等有创操作,严格消毒,避免感染;与患者皮肤直接接触的衬垫等物品及时清洗、消毒;手法治疗动作规范,定期培训;我科会诊患者较多,严格执行由分诊护士及时通知负责医生,正常会诊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10分钟到达;我科器械较多,出现故障及时报修,每周由专人负责检查,排除隐患,贵重器械专人保管并设使用维修登记本;节假日为保证患者连续治疗,安排轮流值班,更应提高责任心;继续保持完善“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康复医学科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等多为一对一治疗,与患者接触多、时间长,尤其要求服务意识和质量继续加强。    三、坚持三基训练,不断更新知识   为提高全科的医疗技术水平,认真组织科内人员的业务学习,科室每周一次组织讲座、讨论,了解康复领域治疗新进展,反复学习《康复医学与物理诊疗规范》,或通过病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新教师授课前开展试讲,讨论课件制作及授课语言、内容;定期为下级医生、实习生讲课,加强管理,讲解语言要规范,动作要娴熟;教学、治疗同时要观察病人反应,随时评估,预防特殊病人如截瘫、长期卧床患者出现体位性低血压致休克,颅脑外伤等患者训练中避免情绪激动、劳累诱发癫痫等,制定应急预案并熟悉急救处理流程。    四、鼓励进行新技术、新项目科研立项及论文发表鼓励对适合临床推广的新项目的开展。   康复治疗范围拓展,开展特色康复项目,如:智能障碍患者的康复治疗,重症监护病房床旁康复项目,想象运动疗法等。要求中职以上,每年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初职每人每年发表综述或论文一篇。研究方面需要做大量工作,争取多发表高水平论文,积极申报科研奖。 护士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范文 篇3    一、护士在职教育,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按护士规范化培训及护士在职教育实施方案抓好护士的“三基”及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工作   1、对新入院护士、聘用护士、低年资护士的考核,强化她们的学习意识,护理部上半年以强化基础护理知识为主,考核次数,直至达标。   2、技能考核:属于规范化培训的护士,在年内16项技能达标,考核要求在工作中抽考。层次的护士个人工作计划安排操作考试一次,理论考试二次。   3、强化知识的学习,组织一次规章制度的考核,理论考试与临床应用相,检查遵章守规的情况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人文知识的学习,护士的整体素养   1、组织学习医院服务礼仪文化,强化护士的现代护理文化意识,先在护士长层次内,达成共识后在全院范围内提升素养活动,制定训练方案及的实施计划。   安排全院性的讲座和派出去、请进来的学习护士社交礼仪及职业服务礼仪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护士礼仪竞赛活动,“5.12”护士节期间掀起学礼仪、讲素养的活动月,组织寓教寓乐的节日晚会。   (三)更新专业理论知识,专科护理技术。护理与医疗技术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各科室护士长组织学习专科知识,如遇新技术项目及特殊疑难病种,可请医生授课、检索文献资料、护理部组织护理查房及护理会诊等更新知识和技能,有计划的选送护士外出进修、学习,学术。    二、护理管理,护士长管理   (一)举办一期院内护士长管理x,主要是更新管理理念、管理技巧及护理服务中人文精神的培养,当今社会人群对护理的服务需求,护理工作展望护士长感情沟通交流等。   (二)护士长管理考核,月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科室护理质量与护士长考评挂钩等管理指标。   (三)护士长间及科室间的学习交流,每季组织护理质量交叉大检查,并护士长工作经验交流会,借鉴护理管理。   三、护理质量过程控制,护理工作安全   (一)护理质量二级管理体系,是需开发护士长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要科室质控的质管作用,各自的质控点,全员质量管理的意识,护理质量。   (二)检查、考评、反馈制度,设立可追溯机制,护理部人员经常各科室检查、督促、考评。考评以现场考评护士及查看病人、查看记录、医生意见,护理工作中的问题,整改措施。 护士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范文 篇4   20xx上半年即将过去,20xx下半年即将到来,我科全体人员以饱满热情迎接新的20xx下半年,为了将科室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新的发展特色,使医院工作顺利进行,医疗质量逐渐提高,特订如下计划: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在医院党、政领导及内科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全科人员继续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十八大精神,积极参加院内外一切政治活动,坚持政治学习。   2、调动全科人员的积极性,以河东新区的投入使用为契机,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引,继续发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改善服务态度,一切为了病人,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疾苦,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    二、业务、人才培养方面   1、拟创建市级重点专科。   2、继续开展吞咽、言语障碍治疗。   3、加强人才培养,拟进治疗师6名。研究生2到3名。   4、成立大骨科早期康复治疗组。   4、争取召开遂宁市疼痛诊治新进展学术会。   5、加强科研工作及论文撰写。力争省级科研立项1项。市级科研立项2项。   6、增设门诊1个。   7、x位埋线治疗慢性病。   8、开展小针刀治疗慢性病。    三、综合治理方面   加强综合治安管理,按规定及标准贯彻落实各项政策,科内不得出现黄、赌、毒现象,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坚持门前三包,搞好室内、外卫生,做好科室防火、防盗工作,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使医院的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护士长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范文 篇5   作为一名护理工作管理者,以谦和的态度对待病人,努力为每一位病人减少每一分的痛苦是我们的使命,用这样的信念在这两年的护理工作中我部得到了病人的认可和领导的赞同。担任内五科护士长的时间里,深刻体会了神经内科的护理工作的艰辛与繁琐,人们常说的“三分治疗,七分护理”,也在内五科得到十分的体现,在20xx下半年里,内五科护理部坚持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融入更多实际具体的工作细节。在管理形式上追求“以病人需求为服务导向”,同时将工作重心放在加强护士的专业培训,加强护理管理,加强基础护理,提高服务质量,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上,现将20xx下半年工作计划做如下概括:   一、加强护士在职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强化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每月定期组织护士授课,实行轮流主讲,进行规章制度及神经内科专业培训。如遇特殊疑难情况,可通过请科主任,医生授课等多种形式更新知识和技能。互相学习促进,开展护理病例讨论,并详细记录。随着护理水平与医疗技术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有计划的选送部分护士外出学习,提高护理人员的素质,优化护理队伍。不断的更新护理知识。   二、转变护理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继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培养护理人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把病人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病人的需要作为第一需要,把病人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病人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对病区患者实施全身心、全方位、全过程、多渠道的系统护理。   加强安全管理的责任,杜绝严重差错及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我们的护理质量。深化亲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护患沟通技能。提倡微笑服务,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同时向兄弟科室学习和借鉴,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全面加强临床护理工作,强化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为护理学科的发展探索新的方法和途经,真正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   三、护理安全是护理管理的重点   安全工作长抓不懈护理人员的环节监控:对新调入护士以及有思想情绪的护士加强管理,做到重点交待、重点跟班。切实做好护理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隐患及患者的不良投诉,保障病人就医安全。病人的环节监控:新入院、新转入、急危重病人、卧床病人,有发生医疗纠纷潜在危险的病人要重点督促检查和监控。虽然是日常护理工作,但是如果发生问题,都会危及到患者的生命,作为护理管理中监控的重点,不定期的进行护理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从自身及科室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深刻的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   四、合理利用科室人力资源   内五科护士的人员少,护理工作繁重,根据科室病人情况和护理工作量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合理排班,弹性排班,增加高峰期上班人数,全科护理人员做到工作需要时,随叫随到,以达到保质保量为病人提供满意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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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正廉洁格言警句

  正直坦荡,表里如一。   有官贫过无官日,去任荣于到任时。   有公德乃大,无私品自高。   一心为公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   心贪心必黑,心廉心自在。   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   天上鸟死于贪食,水中鱼死于诱饵。   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生前博得万民爱,不唤清风自然来。   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身有正气,不言自威。   清正在德,廉洁在志。   清廉,却能换来永久的.幸福。   名节重于泰山,利欲轻于鸿毛。   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   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情,情则无进。   官多一分廉,民增一分福。   腐败,只能获取片刻的享乐。   多植荷花塘自清,勤反腐败政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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