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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是指自然村还是行政村

2023-09-16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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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

法律分析:村集体是指行政村。自然村是原本就根据区域、家族等传下来的小村子;行政村指,政府对自然村进行小的整合、大的划分为村级集体,行政村有自己的行政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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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023-09-06 02:20:131

村民自治章程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审核

村民自治章程不用上级部门审核。制定村规民约不用上级部门党委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023-09-06 02:20:221

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内容

您好,点击这个网络连接有您感兴趣的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http://wenku.baidu.com/view/c9c9f2c508a1284ac8504325.html
2023-09-06 02:20:342

村民形象地称什么为小宪法

村民形象地称为小宪法的是村民自治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被形象地称为小宪法,利用小宪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属于民主管理。
2023-09-06 02:20:491

社区自治章程内容

社区自治章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2、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023-09-06 02:20:571

村民自治章程与村民自治公约有什么不同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公约:机关、团体或街道居民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公约是指各个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一个共同遵守的约定,一般是大家就有关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公开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同意遵守的一个规定。 公约是参与制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023-09-06 02:21:181

村民自治章程属于哪个部门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需要到乡,镇,办事处一级政府进行备案的。
2023-09-06 02:21:271

村民自治章程修订意见怎么写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村委会无权修订村民自治章程。修订村民自治章程的权限在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023-09-06 02:21:341

村委会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对不对

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村委会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是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广大村民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只能由村民会议讨论并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均不能制定,具体制定工作,可先由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之后,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确保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能够与时俱进。
2023-09-06 02:21:421

村规民约违法和侵权由谁来管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有着非同寻常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也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近年来,城镇化使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兑现土地收益款的过程中,一些农村村组在巨大利益面前,以“村民自治”为“挡箭牌”,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害者依法维权艰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023-09-06 02:21:521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第七条 村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  1.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2.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4.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  5.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2023-09-06 02:22:371

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接受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与此同时村民代表会议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2:581

建立"三会"组织构建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机制

音德尔镇建立“三会”组织构建村民自治机制 一是规范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了符合我镇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其明确规定: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外,所有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民主选举产生。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联系村民制度、协助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工作等制度,提高村民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召开村民会议难和村民民主决策权“被架空”的问题。 二是建立民主理事会。村民主理事会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组成,会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村委会委员担任理事,理事会履行村委会的职责,行使村委会的有关职权。这样,村民委员会与理事会“合二为一”,既避免了在村委会之外重复设立村务执行机构,容易导致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的问题,又保证了村级组织统一、精干和高效。 三是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在村“两委”成员之外的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提名。监事会成员按不少于9人的奇数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下设村务公开监督和民主理财两个监事组。村监 事会行使列席“两委”联席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和质询、审查修改村务公开方案、财务收支审核否决、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民主监督权。 音德尔镇健全“三个”制度激发村民自治活力 一是健全民主议政制,让党员群众当家作主。按照民事民提、民事民评、民事民议、民事民决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村级组织民主议政活动操作规程》,统一规定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为全区农村民主议政日,严格按照事前预告——提出议案——受理议案——民主决策——组织实施的要求,精心做好民主议政工作。 二是健全践诺奖惩制,使村干部为民办实事。采取“竞选演讲、选前承诺;民主议政,选后承诺;任期目标,契约承诺”的方式,明确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村民的承诺,在监事会的监督下,逐一办好自己承诺的事项。 三是健全村账委托代理制,让村干部清白为官。村级账务由设在镇财政所的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管,各村只设一名报账员,履行出纳和报账职能。村账委托代理中心全权负责村级财务的审核、账务处理、审计等工作,实行财务会计分片包村、代理记账;村级财务的支出,严格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财政预算和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原始 票据、凭证在经手人注明经办和用途后,先交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由村报账员送镇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审核记账;镇委托代理中心每月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出示财务月结表,每季度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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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要搞好法规和制度建设,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适应于全国各地农村,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村委会组织法》更好地贯彻实施。我市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目前,正在抓制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重点解决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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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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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村民应当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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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4:121

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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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6 02:24:481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5:021

村务公开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条,这是因为村务公开( )①有利于增加村务决策的透明度

A 试题分析: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保证村民能够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利于增强村务管理的透明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①③两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村委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故②项不合题意,不能入选;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故④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A项。
2023-09-06 02:25:261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绵游委发[2003]12号文件以及绵游府发[200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 使村民自治工作在我乡得到进一步深化,争创省级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创建村民自制模范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核心内容,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使村委会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将村委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面推进我乡民主政治和两个文明建设。 基本原则: (一)村民自治必须在乡党委领导下,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必须抓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利益。 (三)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必须坚持与抓好农村工作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立足于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工作重点是: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委会的治保、调解、公共卫生以及村民小组等组织;制定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完成乡镇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民自治模范村、乡镇的条件 (一)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干部,依法搞好村委会班子建设,村委会干部由群众直接差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坚持村组干部“六选”、“六不选”标准;一选有文化、知法律、懂科技的干部,不选文盲、法盲和科盲干部;二选有开拓精神、经济意识强的创业干部,不选满足现状、无所作为的干部;三选廉洁奉公,积极支持并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的干部,不选游手好闲的“红眼病”干部;四选关心群众疾苦、办事公正的干部,不选麻木不仁的“甩手”干部;五选敢于扶正祛邪、作风正派的干部,不选“宗派式”、偏心眼干部;六选善于团结他人、听取群众意见的干部,不选独断专行的“家长式”干部。村委会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和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上墙公开,做到干部任期内基本稳定。因故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三个月内补选,并保存记录资料。村委会班子团结、协调。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永久性固定标语,组织村民学习有记录,村民了解该法基本内容。 (二)村委会下属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健全,职责明确,制度落实,切实发挥作用。村委会一般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妇女等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都由选民选举组长。 (三)制度健全、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健全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种规章制度,每10—15户推荐一名村民代表。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村委会干部会。村委会每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报告年度工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下属委员会都要有会议记录或记事本。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档案管理制度。 (四)发展经济办实事,社会保障有成效。有三年经济发展规划,村民收入逐年提高。每年为村民办一、二项公益事业,合作医疗、拥军优属、扶贫帮困、五保供养和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扎实,初步形成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整治村容村貌,创建文明卫生村。 (五)加强民事调解,提倡文明风尚,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及时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建立治安联防网络和安全值班制度,无违法土葬和违法婚姻,无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开展“文明在农家”系列活动,树文明村风、民风。 (六)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任务。加强村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按时完成粮油订购任务和纳税任务,遵守国土和计划生育国策,完成征兵任务。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制定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开好四个会:即领导小组会、乡上组织的`动员大会、村党员干部、群众大会和典型示范现场会,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创建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与启动和实施“富裕文明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干部、群众的公仆意识、群众观念、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和依法治村观念。 第二阶段:健全组织、建章立制。按照《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认真检查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会等组织设置和健全情况,真正形成以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主体,共青团、民兵、妇女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的强有力的组织体系。选好村民代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努力抓好,切实保证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上重大事情的决策、管理、监督作用的发挥。建好村委会办公室,一个规范统一的村务公开墙,一套完善、适用的管理制度。即:村民自治章程,干部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会议、学习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干部廉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教育管理制度等。 第三阶段:不断深化,总结提高。村民自治活动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已经验收达标授牌的村要不断完善、提高;目前尚未达标的村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标准,逐项落实,抓住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到以点带面,在规定时限通过验收。乡党委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对工作滑坡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开展村民自治模范活动,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改进村干部作风、整顿后进村工作结合;二是与“四.五”普法学习、依法治村工作相结合;三是与清理农村财务结合;四是与科技兴村,迈向富裕文明工作结合;五是与创建文明卫生村,维护农村稳定工作相结合。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工作的组织领导,乡上以成立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乡的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 各村要由支部成员、老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此工作。 2003年 月 日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09-06 02:25:341

村民选举法

现在还没有什么村民选举法,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还没有列入立法日程,更别说出台法律。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对选举的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来进行的。你是那个省的,就找一下本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补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补贴经费从村办经济的收益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收益中解决,县、乡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和成员若干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接受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每一村民所提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不预选,直接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2023-09-06 02:25:463

村民自治法的修改范围

应当设立有民意基础的规范的村民代表会议。现行村组法是中国保障村民自治的唯一法律,但是它没有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款。它提到“村民代表”一词,原文是这样的:“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一条)显然,这里的“村民代表”只是某些地方召集村民会议不便时的一种替代方式,而且代表确定办法弹性极大。必须承认,现行村组法是强调直接民主的,即由村民会议(最好改为村民大会,这样更易记,更顺口,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即采用村民大会的提法)进行直接民主决策。但是它又赋予村委会很大的难以监督的村民会议召集权,因而在现实中,村委会不但可以基本不开村民会议,也可以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相当随意地确定村民代表的组成。这样,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就成了空的,为村委会某些人滥用权力开了方便之门。也许是为了遏制村委会滥用权力,全国许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已经要求在村一级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这一机构。据说全国已经有一多半的村设立了这一“常设机构”。(孙海荣:《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许多地方还出台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目前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经大量存在。村一级真的需要这样一个常设机构吗?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行政村是有自己财政的一级区域,依法只有一个权力机构,就会造成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自我裁判、自我监督的现象。我们即使只考虑村民会议召集权和对村委会的程序化监督,村民代表会议也是需要的。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会不会增加村民负担?负担可能有一点,但是可以降到最低。可以考虑村民组长(现行村组法中称为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与村委会相同,选举工作与村委会的选举一并举行。村财政只给代表不多的误工补贴。事实上,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许多有活动能力且愿为公众服务的年轻人投报无门,村民代表等职位恰是锻炼他们的好机会。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的民意代表机关,它和村委会一样对村民会议负责。它除了享有村民会议的召集权外,起码还应该审议村委会制定的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起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在村民会议通过后监督执行,根据村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村委会委员的任命;评议村委会和村民组的工作,必要时表扬或警告村委会成员和组长;向村民会议提出弹劾村委会成员决议草案;以及执行村民会议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应当高于村委会,因此关于它的条款应当在“村民自治法”中比较靠前。(见文末草案) 应当设立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好,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也好,村民组长也好,都应该通过规范的竞争性的自由选举产生。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公道的相对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做到这一点的保证之一。在一定的意义上,选举管理委员会是权力机构的母机。但是村组法仅仅在第十三条简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样的规定很不够。考虑到选举管理委员会应该相对独立又比较超脱,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笔者草拟的“村民自治法”中,设想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民政助理或其他乡镇所派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诸多委员和副主任一起推选出主任一名,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乡镇政府根据上一年选举经费支出情况给村里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另一半由村财政支出。(见文末草案) 村委会是村庄中最有实权的机构。然而不管怎样,它都只适合担当行政执行机关的角色。如果我们确认村委会是行政执行机关,那么,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由普选产生就是不合适的。他们分别由同等范围的普选产生,可能代表的是不同的村民群体,理念很可能不同。这样在执行中容易互相掣肘。另外,人们要问:为什么有人竞选主任,有人却只竞选委员?如果委员的得票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是否说明他们的民意基础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如果委员的票数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是否应该更多地听从这名委员的意见?等等。对于行政执行机关来说,工作效率十分重要。换句话说,虽然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如果少数不服从多数该怎么办?在现行体制下很不好办。如果少数恰恰是主任,他会很好地执行多数意见吗?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在一个执行机关里,副职、委员对正职的密切配合是十分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他们的理念要比较一致,其次他们要有一定程度的互相好感。可是按照现行的办法,如果副主任、委员坚持己见,拒绝配合主任,主任将很难改变他们的意见,要想罢免人就更困难。保障行政执行机关的效率,必须在其开始组成的时候就十分小心。也就是说,或者主任能轻易地改变其他人的意见或者职位,或者其他人能轻易地改变主任的意见或者职位。要达此目的,最好的办法是副主任候选人由主任候选人挑选,行政执行机关中只有这样的搭档由普选产生,其他委员由当选主任依照法规提名,由民意机关批准。我并不赞成照搬西方某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组成办法或者选举办法,但是行政首脑候选人寻找竞选伙伴一起竞选,他们成功后提名工作班子成员,这是在许多国家中屡试不爽的成功做法,我们不能漠视。顺便说一句,若干年来我们的村委会在运作中似乎没有发现很多僵持和瘫痪的情况,那是由于在许多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还不在村委会手里,或者真正民选的村委会并没有认真运作。而这也是不符合村民自治要求的。综上所述,村组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民自治法》中应修改为这样的内容: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组法在第十条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我们知道,这里说的“村民小组”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其实并不算小。行政村下设村民组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最好建议一个规模,比如三十户左右靠近居住的农家。村民组和村民组长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召集会议、开展工作的方便,组长并没有多少权力。但是由于他(她)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根据笔者的了解,村民们对这一职位也是很在意的。因此,村组法在这里的规定显得过分简单。笔者设想,组长也应由规范的竞选产生,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委会主任同时在三年一次的选举日在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下,由本组选民按照相对多数当选的办法投票决定。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组长应当获得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同样多的误工补贴。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可以取消村组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中的“双过半”是中国各级选举普遍采用的双规则。双过半有其道理,在许多国家也曾采用过。但是,它们也有明显的弊病,尤其是第二个过半。关于第一个过半,有些国家不再如此规定,但是立法规定“强制投票”,即应投票不投票者将被罚款等(像澳大利亚等国)。但是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增加候选人竞争性、广泛宣传选举意义和选举时间、以及其他鼓励、简化选民按时登记、投票的办法。我国村级选举由于经验还少,可以暂时保留这一条。但是第二个过半可马上取消。第二个过半(即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绝对多数票始得当选)无非是害怕当选人代表性不足。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比较重视这一问题,在二十世纪的多数时间里,那里为此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后来人们在“总票数”上做文章,把原先规定的登记选民的人数改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进而又改为有效选票数。这样,基数就可以小一些,以避免第二轮乃至多轮投票。但是,笔者赞同英、美、加拿大、印度等国的做法,即在充分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基本实行相对多数当选。其实,任何代议制民主也都只有相对公正,任何选举也都只是相对挑选,相对多数票就可以了,否则成本和效果不成比例。另外,为了当选者得票过半,降低差额比例或者引进复杂的预选都是得不偿失的。如果担心选票过分分散,只需稍稍提高候选人登记的门槛即可,比如要求一定数量的公民联署、候选人报名参选需缴纳一些押金等。一般候选人数额并不限制,可为当选人数额两倍或两倍以上。 A,鉴于各地对村民的概念理解不一致,户籍制度也在改革之中,“村民自治法”中应该增加定义“本村村民”的一款: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B,村组法第三条说:“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等本来就无需说。再说,立法机关在社团组织法、政党法之类的法律之外也无权对一个政党的组织(即使是最基层的组织)提出要求。因此建议删掉这一条。C,第二十三条说:“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一条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类似内容属于宣传、教育的词句,不适合写在法律中,建议删除。
2023-09-06 02:26:051

户口迁入到村里和本村村民待遇是一样吗

户口迁入村里后,可以享受和原有村民一样的待遇,承担一样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法律角度讲,村里只要接收了新户口的迁入,作为村民,新迁入者就应该得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村民待遇。有些村子要求新迁入者补交“村公益性基金”或“公益设施费”,并没有依据,只是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但是村规民约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如果因为村里要求补交的数额过高,村民可以拒交;如果村里以村民未补交“村公益性基金”等为由,不给予同于其他村民的待遇,那么,新迁入户口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要求村民待遇。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6:211

村民公约备案时间

村规民约可以自行修订修改一次。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023-09-06 02:26:301

怎样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我国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领导班子选举产生以后,决策、管理、监督就成为基层民主的主要实践形式。在农村,村民会议是享有和行使最高决策权的自治性机构,由全体18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共同参加,该会议决定本村最重大的事务,比如选举或者罢免本村的自治组织的领导人。除此之外,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本村重大事务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务。村委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接受他们的监督。本村的经济发展、道路修建、环境卫生整治、治安维护、民间纠纷的调解等自治事务,均由村民根据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进行管理。重大村务和财务要时时处处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审察或监督。这些办法有效地克服了过去村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干部贪占行为的发生。目前,村民自治所倡导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活动范围,而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通用法则。  除农村外,城市的居民也按照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积极参加本社区的自治事务,选举产生本社区自治组织机构——居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居民直选在部分城市展开。广大的城市居民通过参与本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献言献计,有的社区还定期召开议事会、听证会、民主恳谈会、议政日等形式开展自治活动。一些城市的业主还自发组织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的利益诉求,与基层政府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事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化解基层社会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  一是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就曾经实行过大规模的村选。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党的十二大强调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和最广泛实践,总结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七大更加注重基层民主的发展,不仅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强调要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在实践中,基层党组织积极鼓励党员特别是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通过选举使党组织领导人进入基层组织机构中,从而对基层民主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  二是离不开基层群众的“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是多样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建设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也可以在基层以群众自治等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推进,原本由基层政府管理的事项逐渐由自治性组织来负责,并最终由基层群众做出决定。比如村干部过去都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任免,基层百姓对他们的约束力很弱。现在则是由基层群众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部分农村每年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投票表决村干部是否胜任农村的工作,对不胜任的村干部还有权罢免,由此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充分体现出来。  三是离不开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国的民主实践表明,民主应该由民众理性、有序地参与,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无序状态。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曾经存在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既造成社会动荡,也不利于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执政党强调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倡导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在实践中政府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基层群众的自治权进行权利保障。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和理性参与,既保证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利于政治民主能够在一个相当稳定的政治生态中开展。
2023-09-06 02:27:001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023-09-06 02:27:113

村委会侵犯村民权益能起诉吗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村民委员会。1、如果村委会在实施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中,涉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村委会也是行政诉讼的合法主体,村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前、起行政诉讼。2、村委会如果在村务管理中,侵犯村民的民事权利,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7:181

如何把村民开除村籍

无法开除。将村民开除村籍,显然已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023-09-06 02:27:2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服务村民,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  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岗位补贴、社会管理和服务支出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女、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四)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下列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活动;  (三)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  (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  (五)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保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不得收费。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第十条 村民小组可以组织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正确表达村民诉求,维护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023-09-06 02:27: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关系的规定。   一、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组织者。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利,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从而使村委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这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履行自治权利的体现。按照本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和审议一次村委会的工作报告,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增强村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同时还可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村委会改进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树立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保证实现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必须保证村民会议按时召开,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二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为村委会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创造条件。   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村民会议:(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3)罢免村委会成员;(4)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委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委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委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委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委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主持人应当贯彻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做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委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2023-09-06 02:27:431

关于集体资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_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_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___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__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023-09-06 02:27:521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什么和村民委员会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如果不是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就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村都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也不是要用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可见,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的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在村民会议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不能也没有理由取代村民会议,但却是现阶段村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001

农村修路村民是否权利监督

村民阻止村委会修路是否违法,要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依据案例实际情况,阻止修路的是邻居。可以与邻居友好协商,向其展示法院判决,如仍不行,邻居采用暴力阻止时,可以报警,或再次由法院裁决。一般而言,如果村委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或在全体村民大会上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即依法定程序作出修路的决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修路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重新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221

村民代表所决定的重大事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应该是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
2023-09-06 02:28:344

村委会的职责与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责: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义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571

如何激发农村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的探索试点当中,没有统一的途径和办法可供借鉴。相较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由于居民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等因素,更容易组织和发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中来。下面,在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就如何调动发挥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是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村级层面建立民愿接待室、恳谈室。由村党组织成员或村委会成员负责接待反映问题的群众,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定期接待,并形成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也应给予解释说明,理顺群众情绪。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在掌握收集民意方面的优势,指导村委会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分片包户制度等,及时收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并向村委会反映,有效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三是村委会可将村民意见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村民反馈有关信息。四是利用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建设,在网站中设置“社情民意”通道,为村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诉求的窗口,同时使政府及时了解村民的需求。五是健全完善村委会下设委员会设置,充分发挥各委员会在组织发动村民群众开展各项公益性活动和实行民主自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充分发挥民主选举功能  选举是调动村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渠道,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好村委会选举工作,藉此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一是依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工作规程,规范选举程序。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选举工作程序,制定较为规范的选举工作规程,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工作交接等关键环节,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真正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能力,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二是认真组织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工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是发动群众的直接联系人,他们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热情直接关系到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充分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将村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组织成员、党员选举为村民代表,体现村民代表的广泛性。同时,认真做好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切实把热心公益事业、为村民群众服务,有奉献精神的人推选出来。三是以选举为契机,切实为村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有效的矛盾排查机制,围绕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选举过程中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为村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此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三、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功能  一是修订完善村民代表议事规则。完善民主议事决策的内容,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深入推进“一事一议”,把好群众意见关、议事程序关和监督关,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符合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民主听证制度。对于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要事先召开民主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同时,着重健全完善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功能  一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引导作用,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目前,各村基本已经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但其作用发挥得并不是很充分。要根据新形势的发展,不断通过民主程序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并做好《村民自治章程》的入户签约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在享受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居民义务,自觉依照《社区自治章程》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管理各项制度。要按照中央和各地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好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和村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实现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三是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并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通过保障和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把村民群众组织起来,为共同利益而奋斗,从而自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  五、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监督功能  一是深化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村务公开的内容,将建设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财政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资金、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农村公益事业经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并积极推进点题公开,及时公开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发挥村务公开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是积极创新村务公开监督机制。在继续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依靠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主体作用。同时,强化乡镇党委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实现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互动。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精神,逐步推广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四是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一年来推进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践已经证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推动农村工作的有效措施,有效地激发了村民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必须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调动更多村民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工作。  六、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群众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者、创造者和推动者。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体作用,努力将村民组织起来,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村民的社区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大对村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村民以合法理性途径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活动;要从解决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社区内各种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创造,积极指导和鼓励村委会和村民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有序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2023-09-06 02:29:081

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 、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些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会议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然有制定的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地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实行“村财乡管”削弱了村的自主权,村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有的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称为“村雾公开”。这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定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和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治生活尚不活跃的特定时期,仍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产生和罢免、议事日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民根本不能有效地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在目前法律规定中还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手段。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1995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乡镇人大在保证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三、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依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其备案有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虽没有明确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内容,但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在乡镇人代会上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规民约备案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将备案的村规民约作为文件印发大会。同时还加强对政府的同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一种具体形式。目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把监督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把视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各行政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将视察和执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成政府解决问题,还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会议审议。视察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深入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应探索建立健全视察意见反馈机制,以可行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反馈视察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合法性的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是目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指定人选;有的地方存在落后势力或家族、宗教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有的地方选举组织工作简单,村民参选率不高。乡镇人大有受理有关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举报的责任。乡镇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仅为作指导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实际存在着一些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直接派干部干预村级事务或是强行推行乡镇经济政策、强行征税。这些违背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乡镇政府行为,不仅没有体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而乡镇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述职评仪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不断改进存在的问题。
2023-09-06 02:29:341

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

如村委会按照正常流程收取卫生费,则合法。 卫生费应该是指村里公共部位的卫生费,城市的街道有环卫部门负责;村里的小路、小巷,只能是村里负责请人打扫。不论是出租户或者本人房屋,实际上只要是居住在这个村里的都应该缴纳。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村委会有权收卫生费,卫生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在本地人和外地人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收取的(本村人一般是一年一扣,用村里分红支出),并统一使用。对外地人,目前一般是半年收取的,如果当事人未住满半年,想取回多交的卫生费,应该到办证窗口去反映,或是到村里协调。卫生费是按照村规民约定的收费,不是行政收费,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但是在物价部门有备案。 村委会收卫生费是否合法还要看情况而定。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该行为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则该行为不合法,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卫生费的收取标准均属于村民自治章程条例,村委会收取的卫生费是不需要向物价部门进行审批的,但必须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进行合理收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标准通过村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卫生费收取标准是依据每户的垃圾产生量、后期的垃圾处理以及清运产生的费用而核算出收取每户应收的卫生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应开具单据。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9:421

村官最怕告什么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种检查检查是上级部门对基层实施政策情况的验收。而县级以上的领导部门可以直接建议罢免村干部,所以村干部在最怕举报到上级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9:581

村两委拒不执行村党支部和镇党委决定应负啥责任

1,村民不服从村里决定,村委会可以依照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处罚。 2,如果村里的决定违法,村委会以村民不服从决定处罚的,村民可以向申请撤销决定,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30:061

浅谈如何做好中小企业的战略管理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企业研究人员认为企业战略管理是企业高层管理的内容,并认为这种战略管理仅仅适合在大型企业中使用,不适用与中小企业,这就造成了当前很多企业战略管理的研究对象、研究实例都是以大企业为主,忽视了中小企业的战略管理研究。因此,要想有效提升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的效果,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的指导力度,切实围绕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的目标、措施、方法,制定合理的管理手段。2、加强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的定位。管理定位组我诶中小企业战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准确的战略管理定位,是获得良好管理效果的条件。因为我国企业管理发展的滞后性,造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缺乏准确、科学的战略定位,很多中小企业的战略定位,粗略的分析市场的短期需求,制定出来的企业战略管理策略。市场定位的不准确性,使得中小企业在面临不断发展的市场环境时,缺乏足够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因此,在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的定位,在做好企业外部发展环境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做出科学的定位,提升企业战略目标的切实性和准确性,进而提升企业的发展效果。3、发展中小企业的战略管理技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财力、资源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中小企业管理结构的不完整,管理人才较少等问题。因此,要做好中小企业战略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战略管理内涵的认识,为战略管理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加强对中小企业战略管理效果的提升,需要中小企业构建一支具备良好管理技能的人员队伍,通过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做好管理决策。4、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实体,要加大向先进企业学习,与时俱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管理体制和组织制度,构建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要同企业自身的管理体制配套。通过推进中国小企业管理结构的全面调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是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并在管理队伍中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发挥中小企业内部的力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强有力制度保证。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要想获得快速的发展,需要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准确分析中小企业自身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加大对战略管理目标、管理手段、管理评价、管理队伍建设的研究,提高中小企业战略管理的有效性。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发展环境。
2023-09-06 02:26:391

住建部: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加快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中国网地产讯 12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王建军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汪科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一是推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推动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均衡配置、系统布局。二是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推动补足城市养老设施不足、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活动场地不足的短板。三是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构建15分钟生活圈,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四是推动既有老住宅、老公建、老厂房的改造利用,推动加装电梯、无障碍环境建设,方便老年人出行、参与社会活动。以下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汪科答记者问:北京日报记者:打造老年宜居环境是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请问住建部在这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谢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副司长 汪科:谢谢你的提问。这些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城市转型更新发展的各方面,着力打造老年宜居环境。这里简单介绍相关的工作情况。第一,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为抓手,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十三五”时期,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命名表彰了146个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今年11月份,我部联合中国残联等12个部门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城乡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包容性水平明显提升,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百分之百,将支持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生活。第二,推进适老化改造方面。主要是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适老化改造相结合。2020年7月份,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强调要改造和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2019年以来,全国累计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1.2万个,惠及居民2000多万户。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近2万部,增设或改造提升养老、助餐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近3万个。此外,我部也加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协作,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12个部门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5个部门,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住社区养老服务,探索“物业服务 养老服务”的新模式。联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部门,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提高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第三,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制订发布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出强制性要求;修订发布了《无障碍设施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国家标准,按照老年人生理特征和心理需求,对老年人设施规划布局以及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等技术指标作出详细的规定;发布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对既有住宅的出入口、楼梯、公共走道、加装电梯等公用部分的适老化改造,以及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作出规定。同时,指导北京、山东、浙江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标准,这些标准规范为居家适老化和社区适老化建设改造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一是推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统筹,推动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均衡配置、系统布局。二是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推动补足城市养老设施不足、无障碍设施不完善、活动场地不足的短板。三是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构建15分钟生活圈,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四是推动既有老住宅、老公建、老厂房的改造利用,推动加装电梯、无障碍环境建设,方便老年人出行、参与社会活动。总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坚持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与城乡建设相结合,让老年人城市生活、社区生活、居家生活更安全、更便捷、更幸福。谢谢。
2023-09-06 02:26:391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精选7篇)   一次精彩纷呈的活动结束了,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获,是不是该好好总结总结呢?千万不能认为活动总结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篇1   近期,我站根据局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积极开展关于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要求全体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响应,围绕主题,突出解决纪律作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人们只有遵守规矩,社会、个人才能更好地发展与进步。作为交通行业的普通一员,我们只有在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个人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到发挥,个人的能力也才能得到更好的展示。   宝虢凤收费站这次血的教训又一次给我们每个人敲响警钟。我们是让这次沉痛的教训作为一次提醒呢,还是从此就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安全认识,提高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我想,我们应该让这次警钟长鸣于耳,不断提醒自己时刻保持清醒的思想认识和正确的纪律观念,让纪律成就正确的行为,让行为成就美好的人生坐标。   通过这次整顿活动,我对自己提出以下要求:、   一、查思想,看是否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思想里是否还有得过且过的错误认识;   二、查学习,看看学习上还有那些差距,知识面还有那些空白,业务知识上还有哪些不足,有没有进一步加强自身学习的积极态度;   三、查工作,工作是不是尽职尽责,积极主动,有没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的工作理念;   四、查纪律,看是否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和举止,有没有对自己放松工作纪律要求,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对现有的工作纪律是否都够严格遵守,坚持原则,求真务实;   五、查服务,作为窗口行业,经常和各种人员打交道,是否能够始终坚持做到微笑服务,文明服务,能否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交通行业树立良好形象。   这次活动的开展,使得我的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我要把本次活动的精神认真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认真加强自身建设。在不断的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做到学有所想,学以致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本职,创新工作。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篇2   遵照县教育局此次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部署,在县教委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校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活动情况总结汇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证   为认真扎实地搞好这次整顿活动,学校党支部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支委会议研究部署,迅速成立了学校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教育整顿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明确校长是本次活动组织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各司其职,教职工共同参与。同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11月初,学校召开了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动员大会,校长主持会议并作了动员讲话,全校教职员工参加了会议。   动员会上,李校长对活动安排做了部署并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把这次教育整顿活动纳入重要日程,并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每个阶段的活动情况和好的做好,并及时上报教育整顿活动办公室。三是要突出教育整顿的重点,在阳光基建修缮、阳光招生、阳光校务党务和阳光育人等方面加大力度。四是要力求实效,学校要切实解决几项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几项规章制度,建立详尽、切实可行的办事流程,体现教育整顿活动成果。   二、开展“理论大学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热潮   认真学习《干部作风纪律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规范》、《中小学教学管理常规》等学习材料。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专题讨论和中心发言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动用好“学、思、研、论、践”五环学习法,即抓好学习、思考、调研、讨论、实践这五个环节,真正提高学习效果。每个教师必须通读规定的学习内容。要做好读书笔记,写好心得体会,以便检查。   三、开展“形象大讨论”活动   抓住“五个进一步”目标(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教育观念和纪律观念,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办事和教学行为,进一步推进校务、党务公开),按照教师职业规范、教师形象标准,阳光育人,规范教学的要求,分层分类开展讨论《中小学教师职工道德规范》《教师形象标准及规范》。围绕“阳光理政,从我开始;转为作风,从我做起”这个主题,分层分类开展讨论,进行换位思考,提高思想认识,消除认识误区,树立阳光心态,切实改善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努力朔造特区教师的良好形象。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注重分析身边的典型案例,统一思想,塑好形象。学习讨论要有书面记录材料。集中学习、讨论期间将进行严格考勤,妥善安排好工作,不得缺席。   四、结合学习讨论情况撰写心得体会   全体教职工在第一阶段活动结束前都认真撰写了一篇心得体会文章,谈了对这次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探讨了新时期师表形象和工作要求,深入剖析了自身思想作风和工作实际中存在的不足,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篇3   遵照我区此次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部署,在区教育系统开始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校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活动情况总结汇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在我们的教职工队伍中,确实存在纪律松弛,作风拖拉、领导乏力、政令不畅、大局意识不强、政治热情不高、法制意识淡漠等问题。因此,开展这次活动意义重大,真抓实学很有必要。   为认真扎实地搞好这次整顿活动,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会议研究部署,迅速成立了学校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教育整顿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明确校长是本次活动组织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干部职工共同参与。同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组织动员、提高认识   10月13日,学校召开了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动员大会,校长、主持会议并作了动员讲话,全校教职员工参加了会议。   会上大家共同学习了文教系统的实施方案,了解了此次整顿活动“四大项十六点”的具体内容,明确了自查自纠的思想和原则,坚定了大家搞好本次活动并借本次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能力建立一支形象好、工作优的队伍的决心。   同时校长对活动安排做了部署并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把这次教育整顿活动纳入重要日程。   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每个阶段的活动情况和好的做好,并及时上报教育整顿活动办公室。   三是要力求实效,健全、完善几项规章制度,建立详尽、切实可行的办事流程,体现教育整顿活动成果。   学习过程中,我校领导做到了带头学习,带头进行剖析,带头整改、提高,为下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征求意见奠定了基础。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篇4   按照市局《关于在全市超限站开展“路政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站从20xx年8月25日开始,进行了以“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为主题的“路政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通过“路政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这次教育活动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8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和作风,我站开展“路政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动员大会。会上贾站长将路政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就扎实搞好这次教育整顿活动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规范执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要深刻领会开展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相关治超政策、法律、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素质;   三是要高标准要求,要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扎实推进规范执法工作;   四是把握重点切实解决执法队伍实际问题,树立典型,维护执法人员良好形象,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做到边学边整边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路政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二、组织业务知识学习及考核   我站以市局规定的学习内容为重点,进行了业务知识学习及考试。要求每一位执法人员要正确认识超限治理的新形式,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每位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治超政策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局下发的《治超执法业务知识题库》等,进行了3次开卷考试和3次封闭式考试,每次出两张试题,平均取得了98.5分的好成绩。   三、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按照市、县局的统一安排,我站认真开展了查找问题活动。一是开展问卷调查活动,征求广大司乘人员对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我站召开以部分车主为代表的车主座谈会,县局纪检书记王加俊、站长贾新芳出席了会议。会上,向车主们宣传了新乡治超工作势在必行并进一步讲解了治超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请他们对我们治超执法工作中依法治超、人性化执法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广泛的谈心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思想沟通、相互提醒我站形成了增进团结,共同提高,共同进步的工作氛围。达到了预期的活动效果。四是撰写个人分析材料和召开专题生活会。每位执法员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照治超执法的相关依据和规章制度,全面总结自己在思想上、执法工作上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形成个人分析材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采取措施,整体推进治超工作,成效明显   一是执法规范,截至目前,我站的超限率明显下降;   二是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是在治超工作中坚持使用称重设备进行车辆检测,杜绝目测检查;坚持严格按程序进行拦车检测和行政处罚,不以罚代纠;坚持以卸载为主,不消除违章违法行为不放过;坚持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执法纪律,强化路面执法力度。   四是人员纪律观念有所增强,违规违纪现象明显减少;   五是文明执法观念增强,在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能耐心地向车主讲解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文明服务活动,受到车主的一致好评;   六是按照准军事化的标准,我站对内务卫生进行了严格要求和督促管理,对环境卫生制定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篇5   xxx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在支队纪委的具体指导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配合下,按照支队的整体部署圆满完成了为期一个月的作风纪律整顿工作,进一步转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根据《xxx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实施方案》、《总队风纪风貌督查工作制度》并结合本大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了组织领导。一是制定了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开展好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及时制定了《xxx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召开会议,学习了总队、支队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了会议传达,使每位干部职工明确了开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制度、措施和目标意义;三是健全了组织。组长由钟海平、朱震担任;副组长由刘自才担任;成员由梁智、杨泳、陈彬、姜维、杨瑾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刘自才负责。由于健全了组织机构,使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加强了领导,也使该项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二、强化学习,提高认识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整顿工作,能够把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按步骤、阶段扎实稳妥地开展好,具体开展了如下工作:   1、坚持学习领会,作好笔记。为使全体干部职工能够认真学习领会好作风纪律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队委会组织学和个人学相结合,把作风纪律的要求,内容完整地学习好,要求干部职工写好作风纪律读书笔记,并按要求把学习笔记交到了纪检员处,进一步加强了学习的自觉性。   2、组织作风纪律各项制度的考试。为把作风纪律整顿的各项制度做到入脑入心,开展了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制度的考试,通过考试大家不但在思想上有了认识提高,在行动上有了明显的转变。   3、组织开展好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心得体会。为达到学习的目的,在组织学习中,大队干部职工全部通读了实施方案和总队作风纪律的督查工作制度,为了巩固学习效果,每位干部职工都写了一篇1000字以上的作风纪律活动心得体会,并集中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了作风纪律整顿的学习效果。   三、开展自查,强化整改   通过学习,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开展了作风纪律的自查自纠工作,并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查工作。首先,开展了大队自身存在问题的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发现:(1)组织学习方面抓的不够;(2)工作抓大不抓小;(3)执行制度偏松。对以上存在的三个问题,大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整改。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在学习上坚持加强自学,坚持写好读书笔记,切实把学习抓紧;二是注重工作方法,发挥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的精神,在工作上做到抓大还要抓细节,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细;三是在制度执行上,坚持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做到在制度执行上人人平等,特别在工作上做到从严从紧执行好每一项工作制度,并加强制度监督,通过以上措施使问题整改起到了明显的效果,进一步转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其次,加强了对干部职工问题的自查工作。在开展干部职工自查工作中,首先组织了干部职工在会中,逐个对自己的问题进行表态发言,做到问题自查一是一,二是二,不打棍子,不扣帽子。由于每位干部职工都能够从工作实际找根源,查问题。并且针对自己的问题都提出了整改措施。通过认真的自查和整改,xxx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明显转变,作风纪律明显加强,日常管理明显强化,实干精神明显增强。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篇6   办公室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整改报告6月22日-31日,办公室通过思想作风纪律整顿第三阶段的整改,针对参谋助手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综合协调不到位、服务基层质量不高等问题,全体人员深入剖析原因,总结工作不足,对下一步进一步发挥办公室的综合服务、协调、指导作用,提高办公室的工作水平,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改进思维方式,开拓工作思路   办公室承担着全市系统的综合服务、指导、协调工作的重任,完成好新时期工作重任,为工商事业再创辉煌做出贡献,迫切需要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思路。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服务水平上,从维护全局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必须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要求,为本局的根本利益服务。   二、加强工作协调,提高服务水平   要主动为领导分忧,当好参谋,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示汇报、联系、沟通,建立良好的政务协调渠道,必要时随时进行联系。进一步在办公室发扬扎实、认真、无私、奉献的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对业务工作指导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主动帮助各单位搞好信息工作,通过定期业务协调会、吹风会,明确阶段性信息工作的重点。在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为基层服务,为机关服务,为领导服务,真正把搞好服务贯彻到工作始终。   三、牢固树立开拓创新精神   在日常工作中,真正发挥出机关科室“排头兵”的作用,强化开拓进取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是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按月确定办公室阶段性工作重点、目标,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二是增强工作的创新性。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决克服按部就班、墨守成规的思想,大力倡导开拓创新精神,敢想、敢做,勇于探索,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做出新成绩。   三是增强争先创优意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向先进学习,减少工作差距,力争使办公室工作一年一个新台阶,走在全省系统的前列。   四、切实加强自身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提高   定期组织业务法律法规学习和有关政策学习,组织公文写作、信息报道稿件写作培训,使办公室人员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工作独当一面。对个人工作定期进行讲评、总结,查找差距,改正不足,不断推进工作上台阶、进位次。   五、抓住重点,搞好整改   当前,全市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存在不足,尤其是办公室在抓政务信息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有:信息报送的日常工作机制没有良好建立,有时报送不及时,上级采用少,省局、市委、市政府转发和《河南快讯》上稿少;上报信息质量不高,反映日常琐碎事务,无特点、亮点的居多,全局性、综合性的精品信息少;抓不住重点,省局、市局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信息上报少;在信息工作上缺乏指导性。围绕工作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整改。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今后一个时期,办公室把政务信息作为重点工作突出抓好,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确定专人专管,明确阶段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年底抓出成效。同时,指导市局机关和系统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上下协调的领导工作机制。   (二)扩大报送范围。除自身严格做到外,明确要求机关科室和各县(市)局、分局、大队在向当地信息机构和市局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局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息科报送,但报送的信息质量要高,要经主管领导审定、批准。机关各科室向省局及市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时,要同时向省局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息科报送。各单位上报的所有信息要同时向市局办公室报送,办公室进行指导或直接帮助整理,提高水平。   (三)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报送效率。除使用人工报送、传真报送信息的同时,可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局、市局报送信息,并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对于一些重点信息如经验型、问题类信息,直接介入发掘、整理和上报工作,增强实效性。   (四)积极向《河南快讯》上报信息稿件。《河南快讯》是目前省局刊载信息最多、发送范围最广(到基层所一级)的兼具信息、调研与报道于一身的内部综合信息刊物,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省局、市局领导每期必看。向《河南快讯》报送、刊发信息稿件是今后信息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明确凡属《河南快讯》采用信息属省级二类信息(取消原宣教科的按报道稿件对待及计件方法的规定),市局每年根据各单位采用稿件情况,列入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同时,按照市局《关于加强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兑现有关奖励,督促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投稿。   (五)实行信息员制度。要求各县(市)局、分局(大队)、机关各科室(市局机关生活服务中心除外)明确一人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归纳、整理、上报。各县(市)局、分局、大队信息员每月至少向市局办公室上报3篇信息;机关各科室信息员至少向市局办公室上报2篇信息(市局机关老干科、信息中心、培训中心1篇)。   (六)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高度重视对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信息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单位的信息采集、编报、上报工作。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系统信息工作培训,培训的对象为信息员和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培训的内容由市局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报主管局长审定;培训的授课人除聘请有关专家、老师外,由市局办公室邀请省局、市委、市政府主管信息的领导、《河南快讯》领导担任。计划于9月上旬组织一次办公室主任和各单位信息员参加的培训。   工作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工作总结 篇7   11月份,通过局党组、领导统一安排部署,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全局干部职工集中进行了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总体看,这次整顿收到了明显成效,我队全体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改观,组织纪律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达到局党组、局领导提出的目标要求。现就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工作情况   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市场监管稽查队共有队长1名、队员5名,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我们严格按照局文件精神,从十一月三日开始到十一月二十日结束,整个过程共分集中学习、统一思想;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整顿落实、完善制度三个阶段。   1、集中学习阶段:为切实做到集中整顿与当前工作两不误、两促进,我队采取的主要办法是队长统一组织,队员自觉到位;上午开展正常的日常市场巡查工作,下午集中整顿。根据《烟局[20xx]91号》文件要求,由队长精心组织并进行再动员讲话,随后利用每天下午2个小时组织了集中学习,每次集中学习时间都在2个小时以上并作出学习笔记,其余时间主要以自学为主,队长首先做到学前备课,学中领学,边学边记,边学边议。期间,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局长在——20xx年市烟草工作会议上(树立新观念、找准新定位、拓展新视野、促进新转变、奋力谱写烟草第三次跨越的新篇章)的报告、烟局[20xx]28号文件、烟局[20xx]13号文件。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执法纪律六条禁令》、《行政处罚法》。   2、自查自纠阶段:按照这次整顿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查找在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们以小组为单位,二人一组,深入卷烟市场,广泛向卷烟零售商户征求意见,征取卷烟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将各组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合,查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整顿落实阶段:我们紧紧围绕局党组总体思路和市局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稽查队20xx年度工作计划,纠正部分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纪律作风涣散的问题;巡查不到位,巡查质量不高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六条禁令”和逐日签到、请销假制度;针对巡查员巡查不到位、巡查质量不高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巡查制度;针对部分持证和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商户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限期解决在卷烟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部分工作相互推诿、等待观望现象我们切实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进一步促进了市场监管稽查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   二、取得的初步成果   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对我们的思想触动是很大的,市场监管稽查的的全体工作人员的精神面焕然一新,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都能够紧紧围绕局党委和局领导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思想和工作都能够高度统一到市烟草局总体工作思路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来,统一到全力以赴完成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上来,统一到烟草系统提出的“发展和谐稳定的烟草事业”上来。   三、今后的工作目标   坚持政风行风建设,让“对照职能、贴近民生,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活动在市场监管稽查队生根发芽。深入贯彻局长在20xx年3月8日市烟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响应市局(公司)局长、经理代表市局(公司)党组向全市烟草系统发出的“大力推进烟草跨越式发展”的动员令。努力完成局长在20xx年市烟草工作会议上针对专卖管理工作提出的三年规划:“市场净化率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20xx年达到96%,20xx年达到97%,20xx年达到98%。”   通过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使我队领导和队员更进一步的“细化了责任,提高了认识;严明了纪律,提高了效率;端正了态度,提高了形象;转变了观念,提高了巡查质量”。为完成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2023-09-06 02:26:421

请问,地方投u200f资平u200f台公司参与智慧交通的盈利模式有哪些?谢谢了。

地方投资平台公司参与智慧交通可构建基础设施变现、数据资产变现、解决方案收益以及分红收益等四类稳健盈利模式。基础设施变现收益:可以提供智慧杆塔物理资源出租:包括空间、网络、各类传感数据等;还可以提供数据中心资源出租。数据资产变现收益:中大咨询认为,一方面,利用积累的数据资产优化自身资源配置,提升业务收益;用数据寻找未来投资领域,实现提前布局。另一方面,利用政府购买将数据资产直接向政府机构出售,或和其他企业合作共享,利用数据分析寻找其他业务发展机会。解决方案输出收益:可以提供城市交通大数据、交通管理智能决策方案;还可以实现自身业务模式的异地复制输出收益。分红收益:一方面是来自于产业生态构建的收益,包括提供平台接口供二次开发和应用,共享收益;依靠资源和资质的主导,可实现对业内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来自于一站式出行平台的打造,实现和出行服务商共享收益。
2023-09-06 02:26:421

顾客让渡价值最大化

二、正确理解顾客让渡价值 1. 顾客让渡价值决定顾客购买行为 理性的顾客能够判断哪些产品将提供最高价值, 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在一定的搜寻成本、有限的知识、灵活性和收入等因素的限定下, 顾客是价值最大化追求者, 他们形成一种价值期望, 并根据它作出行动反应。然后, 他们会了解产品是否符合他们的期望价值, 这将影响他们的满意程度和再购买的可能性。顾客将从那些他们认为提供最高顾客让渡价值的公司购买商品。 2. 顾客让渡价值是市场营销活动的核心 营销导向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但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经营导向的本质特征在于: 营销强调通过满足顾客需求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如何才能满足顾客需求呢? 满足顾客需求的最佳办法是向顾客提供高顾客让渡价值。市场营销强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展开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 所有营销组合策略的制定均应围绕着顾客需求这个中心, 具体而言, 围绕着顾客需求, 实际上就是要使每一个因素都有能成为顾客让渡价值增加的驱动因素。企业采用任何一个营销组合策略, 包括产品策略, 渠道策略, 促销策略和价格策略等, 如果不能起到直接或间接增加顾客让渡价值的作用,则都是不成功的。广而言之, 企业内部的各项活动的开展, 也应围绕增加顾客让渡价值, 形成价值优势这一中心展开。建立和强化顾客让渡价值优势,是营销导向的本质要求, 是营销观念的真正体现。 3. 顾客让渡价值需要企业与顾客共同创造 尽管企业在顾客让渡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但企业为顾客所带来的顾客让值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单独创造。在顾客以特式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后, 顾客能的利益的大小除了取决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务的质量等因素外, 还取决于顾客的配合程度其是在网络营销中, 企业与顾客的沟通与配合方便和有效了。 4. 顾客让渡价值与4C 理论 对顾客让渡价值的考察, 必须从顾客角度出发。企业为顾客所带来的潜在利益带有一定的客观性, 但这种具有一定客观性的潜在利益的实现程度却取决于顾客的评价。有鉴于此, 劳特朋提出了有别于传统4P (Product, Price, Place, Promotion)理论的4C (Customer, Cost, Communication,Convenience) 理论。4C 理论是对4C 理论的补充和完善。
2023-09-06 02:26:371

什么是定额计价?

定额计价定额计价法是我们使用了几十年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费用+文件规定,并作为法定性的依据强制执行,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的依据,承发包双方共用一本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一旦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
2023-09-06 02:26:345

爱与恨演讲稿8篇

爱与恨演讲稿篇1 古语有云: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文人们歌颂: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确实,教师是引领孩子们成长的导师,有着绝对的主导作用。但是同样,教师为人师表的特点决定了它崇高的责任感。所谓责任感就是个体对自己从事事业所负责任的意识。责任感也是成为优秀教师的首要条件。教师的责任感源于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及愿意献身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有了强烈的责任感与事业心,教师才会乐业、敬业,也才能一辈子“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人不论其职位高低,是无法在其所处的岗位上敬业奉献的。 我从小生长在农村,可是在我的记忆中那是一个美丽的小山村,山清水秀的这快儿黑土地养育了一代代勤劳而又朴实的人们。每天看到的是父母“日出而做,日落而栖”。他们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但是却非常的通情达理,一心想让我好好学习,将来有一个好出路。为此,家中几乎所有的活都不让我插手,可是,每当看到他们日渐渐弯的腰,每天都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家中,看在眼中却难受在心头,真想不念了帮他们分担一份辛苦,然而换来的却是一顿训斥,当时的委屈现在想起来是多么的愚蠢。但是当时我知道自己的责任是什么,那就是“学习” 20xx年我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师范学校,在学校期间,是父母那瘦小的身影一直激励着我学习一直名列前矛,此时我已经开始渐渐明白父母的那份爱和我应该尽的那分责任。毕业后来到延河小学,成为了一名教师,在这短段的一年当中,从孟校长和所有延河老师的身上使我真正的对“责任”这一词语进行了准确的诠释,也明确了我不光要对父母,更要为社会尽一分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就是人的社会属性。人的价值同样分为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也就是你的奉献和获取,奉献指的就是你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作为一名教师,关于教师的社会意义,古时有“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而在新时期,教师的责任不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20xx年教师节的主题是“爱与责任”。“爱”与“责任”,二者其实是分不开的,“爱”是责任的体现,而“责任”是爱的化身。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责任也办不好教育。记得有一次,我们班的一个小女孩刘宇彤被车碰了,当时我正在指挥班车,听说后,我的心顿时一颤,撒腿就往那跑,当看到孩子坐在地上还乐呵呵的时候,我悬着的那颗心顿时放了下来。我想,作为任何一位教师都会有这样的心情。在平时的工作当中,我总喜欢和孩子们谈心,特别是班级中几个特别淘气的男孩子,虽然平时没少惹你生气,可是本身机灵又聪明的这几个小鬼又总会让你啼笑皆非,真是气也他们,乐也他们。只要你留心观察他们,每个孩子其实都有你值得骄傲的地方。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有爱心,在做好传道授业解惑这三点上“要以德为先”,把责任感时刻紧记心中,才能做到“敬业奉献”。 此时此刻,我只想用汪国真的一首诗来表达我的心情: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 既然选择了远方 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 既然目标是地平线 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只有挖掘自己灵魂深处的真诚 把握瞬间的辉煌 拥抱一片火热的激情 去装点生活的风景 我无悔与我的选择——青春无悔,生命也无悔! 爱与恨演讲稿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们: 大家上午好!我叫崔素红,博学实验学校一名普普通通五年级英语教师。今天我很荣幸地站在这里演讲,衷心感谢学校的培养与鼓励! 孩提时代,我就非常羡慕教师这份职业。教书如少女般光彩照人,育人如青春般健壮有力!如今,我终于如愿以偿,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 从踏上讲台的那一刻起,我就有一个执着的信念——把教育事业视为生命,那么爱与责任就是这生命的主旋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教师职业的情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精神的风貌。“爱与责任”则是师德的灵魂。人们常说,爱与责任是母亲的天性,我认为“爱与责任”更是教师的天性。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冰心说:“情在左,爱在右,走在生命的两旁,随时播种,随时开花。” 今天,在座的甘为人梯的同仁们,有的双鬓已抵不住风霜的洗刷;有的风华正茂,洋溢着热血青春。但在各位的眼中都共同闪烁着一种孜孜不倦的求索,兢兢业业教书的执着,更有一种闪光的、透着浓浓爱意的眼神。正是你们用爱、责任、尊重接纳着一个个神圣的生命,倾其所有帮助他们,他们方能绽放生命的美丽。这,其中也包括我。 一位朋友曾经问我,你们民办学校的老师,每天早上五点半起床,晚上九点回宿舍,甚至更晚,工作量那么大,十多天回一次家。你怎么还能坚持下去? 爱与责任,这是我发自内心的声音。 这些年,城乡发展失衡,经济鸿沟越来越大。世代以农为生的农民不再固守贫困与偏僻,开始远离故土,尝试融入城市,却把子女留在农村。孩子们成了留守儿童。他们和自己的父母可能一年到头才能有机会见上一面。他们在最需要父母陪伴的年龄却不能享受这份亲情。 我有一个两岁的女儿,由于工作需要,只能舍小家顾大家。庆幸自己生活在这通信技术发达的今天,虽十多天才能回家,但可以每天抽出时间与她视频通话。这不禁让我想到我的这些学生们。他们何尝不想呆在父母身边,何尝不想天天见到父母,哪怕是喋喋不休的唠叨,哪怕是偶尔一次的接送上学。但这对他们来说都是奢望啊。 春节后,我任教的年级来了这样一位插班生。第一天上课,我就注意到了他,调皮、多动、不专心听讲,甚至打扰到了其他同学,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他的个头,比同龄人矮了很多。我走到了他身边,询问他的名字。他有些不好意思。当我提问他时,他一脸茫然。当然,我很生气。课后,我单独与他谈话。发现他很懂事也很聪明,可能是家庭原因,他表现很自卑。那天,我与他聊了很多。由最初对我的排斥到慢慢向我敞开心扉。后来,在我办公桌上他放了一张合着的纸条。上面写道:崔老师,谢谢你!我个子低,同学们嘲笑我;我学习不好,老师们不喜欢我。你让我感受到了尊重与温暖。谢谢你! 爱可以创造奇迹!爱学生不需要伟大的创举,只需日常点滴,温暖话语。自那以后,我发现这个孩子总能积极参与到课堂中,还不时向我提出问题。在后来的期中考试中,他各科成绩进步幅度较大,被评为“进步之星”。 有人把师爱比作春雨,滋润了孩子的心田;有人把师爱比作阳光,温暖了孩子的心房。当我们用心去爱学生,收获的不仅仅是讲台上那一束束美丽的鲜花,办公桌上那两个红红的苹果……我想,更多的是一种为人师的幸福与自豪。 我爱我的职业,我爱我的学生。学生对我的依恋,家长对我的信任,便是对我工作的最高奖励。我愿一步一个脚印,坚定地走下去,尽心尽责,以心换心,以爱博爱,倾我所有,换取明天的桃李芬芳。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爱与恨演讲稿篇3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我是xxx,今天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爱与责任。 人活着,时时离不开爱的滋润,有爱才会有信念、有爱才会有寄托、有爱才会有目标。但有的人把爱看偏了,一切只围绕自己的小圈圈、私欲来放纵。尤其是对小孩,宠爱有加,我记得小时候有个同学,因为家庭条件比较优越,从小父母对他都是言听计从,不管他怎么做,都由他,最后教育了一代又一代自私自利、损人利己、不负责任、没有社会正义感的寄生虫,这是溺爱,一种自私的爱、一种不负责任的爱,最终的后果是自己悔之晚矣、对社会后患无穷。 大爱无疆,做每一件事,每一个举措,都能站在公心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不管是大事小事、一举一动,都以传统美德为基准,能站在别人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化解,尤其是富有社会正义感,爱出手、敢出手,让他的亲人尤其是小孩,都能耳濡目染,养成爱祖国、爱社会、爱单位、爱集体、爱家庭、有正义、助人为乐、积极上进的好品德。正因为有这样的一个个家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得到体现,我们的祖国和民族才会有希望,需要我们每一个社会公民、每一个家庭去传承和弘扬。 爱需要付出。很多人感受爱的时候,都是先得到了爱,在享受着爱,幸福甜甜的、感觉美美的。但有另外一种爱,用自己的付出让自己爱的人享受感觉会更甜美。小时候,我们有父母长辈的悉心照顾,我们因为心智不成熟,不懂得怎么把爱撒播出去,所以只会享受,这无可厚非。但我们已经成人了,如果还是老样子,只懂得索取,那就太自私了。所以,一旦我们长大,只要稍微懂事,我们就要懂得去付出。读书的时候,我们要通过自己的勤奋刻苦来换取自己学业上的成就,给父母长辈一次次欣慰。为人父母的时候,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为这个家去打拼去支撑,并要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把孩子教育成爱祖国、爱社会、爱家庭、爱集体、有正义、助人为乐、积极上进的社会有用之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要用心赡养老人,人老会孤独,需要陪伴,满足衣食无忧只是最基本的爱,还需要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呀,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不要让父母内心寂寞,要让他们安享晚年。人老的时候,我们要学会自寻其乐,多运动、做做力所能及的事,保养好身体,为晚辈腾出更多的时间去创业、为社会做贡献。 爱需要分享。爱是最直接的情感变化综合体,需要互动。我们只有时时心中充满爱,你才会发现万事万物都是美好的,你才不会害怕困难,才不会遇到一点小挫折就怨天尤人,而是勇敢地积极地去面对,因为你知道:你的背后有人关注、有人撑腰。成功了有人为你分享喜悦,失败了有人为你出谋划策、同甘共苦。所以,我们不要怕失败,要勇于创新,勇于尝试,生命的潜力是无限的,今天或许我是一个落后分子,但只要用心努力,持之以恒,不久的将来,你就是赢家。当你真正取得成就的时候,记得要分享,要懂得感恩,因为你的成功不是你一个人努力就能得来,离不开贵人的帮扶、长者的教导、朋友及同事的帮助,甚至是一个身份卑微的人,他可能也在暗中成就了你。 爱需要包容。人与人相处,难免有磕磕碰碰的事,不管是在学生时代的校园、成长后的单位、生意场上、在家庭,我们都需要有一颗包容的心。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只有多包容,你才不会因为一些小事天天耿耿于怀,你才不会天天不开心。 爱需要传承。新时代必然要有德才兼备的人来掌控全局。作为一个成年人,不仅自己要有一个良好的品德,还要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去感化身边人。如果你是一位领导或企业家,你要教育你的下属爱社会、爱家庭、富有正义感,工作上积极努力,要把一个单位或企业经营成一个团结互助、有凝聚力和正能量的文明示范单位。如果你只是一名普通干部或社会公民,你在工作上也要尽心尽职,因为你的价值就是在工作与生活中体现,你在有生之年要为社会创造最大财富、最大价值,让生命无悔、青春无悔,尤其是要感化自己的同事和家人,爱这个社会、爱自己的单位和家庭,多帮助人,让爱传播下去。 不管任何时候,爱都要有责任,只有负责任的爱才能爱得长久、爱得坦荡、爱得洒脱。只有人人都能献出一份平凡无私而又伟大实在的爱,社会才会变得更美好! 爱与恨演讲稿篇4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感谢天地,感谢命运,感谢一切一切的所有,天地虽宽,道路坎坷,但是只要心中有爱,心存感恩,就会努力做好自己,花开花落也一样会珍惜。 感恩是积极向上的思考和谦卑的态度,它是自发性的行为。当一个人懂得感恩时,便会将感恩化做一种充满爱意的行动,实践于生活中。一颗感恩的心,就是一个和平的种子,因为感恩不是简单的报恩,它是一种责任、自立、自尊和追求一种阳光人生的精神境界!感恩是一种处世哲学,感恩是一种生活智慧,感恩更是学会做人,成就阳光人生的支点。从成长的角度来看,心理学家们普遍认同这样一个规律:心的改变,态度就跟着改变;态度的改变,习惯就跟着改变;习惯的改变,性格就跟着改变;性格的改变,人生就跟着改变,愿感恩的心改变我们的态度,愿诚恳的态度带动我们的习惯,愿良好的习惯升华我们的性格,愿健康的性格收获我们美丽的人生!朋友相聚,酒甜歌美,情浓意深,我感恩上苍,给了我这么多的好朋友,我享受着朋友的温暖,生活的香醇,如歌的友情。走出家门,我走向自然。放眼花红草绿,莺飞燕舞,我感恩大自然的无尽美好,感恩上天的无私给予,感恩大地的宽容浩博。生活的每一天,我都充满着感恩情怀,我学会了宽容,学会了承接,学会了付出,懂得了回报。所以,每天,我都有一个好心情,我幸福的生活着每一天。我懂得,学会了感恩,才会在生活中发现美好,用微笑去对待每一天,用微笑去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对待朋友,对待困难。宽容和感动可以化腐朽为神奇,化冰峰为春暖,化干戈为玉帛。学会感恩,我的一颗心永远被温暖笼罩,被甜美滋润,我的生活中没有冰雪,没有冲突,没有愤怒,没有战争,没有咒骂。我感恩,感恩生活,感恩网络,感恩朋友,感恩大自然,每天,我都以一颗感动的心去承接生活中的一切。感恩,是人生的最大智慧;感恩,是人性的一大美德。常怀感恩之心,我们便能够无时无刻地感受到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快乐。在感恩的世界里,我们还会时时提醒自己: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如果你是一个苦恼的人,你应该学会感恩,因为感恩是驱除你的苦恼的`一剂良方妙药;如果你是一个对生活心灰意冷的人,你应学会感恩,因为感恩的时候就是你的身心得到温暖的时候;如果你是一个郁郁不得志的人,你应学会感恩,因为感恩会使你的心情渐渐舒畅,渐渐平和;如果你是一个被生活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你应学会感恩,因为感恩会使你逐步释放重负、放松身心;如果你是一个只顾索取的人,你更应学会感恩,因为感恩会使你变得会适当地给予;如果你是一个快乐的人,你也应学会感恩,这样,你的快乐就会取之不尽......对别人感恩,相应会得到他人对你的感恩,所以你是得到了两份好心情。学会感恩,就是学会了长存感激之情,永存爱心。爱的力量是非凡的,它会把一个人塑造得更为完美。外国有一个感恩节,可咱们中国却没有,那倒无妨,咱们何不把每一天都当作感恩节来过呢。朋友,如果你想有一个好的心境,那不妨试着学会感恩,把每一天都当作你的感恩节。 人们往往会牢记自己的付出,却容易忘记感恩。爱因斯坦说过“每天我都要无数次地提醒自己,我的内心和外在的生活,都是建立在其他人的劳动的基础上。我必须竭尽全力,像我曾经得到的和正在得到的那样,作出同样的贡献。”我们只是个普通的人,不可能像伟人那样对人类有卓越的贡献。但当我们赤裸裸地来到人世,从无知直到长大成人,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大自然、亲朋和无数陌生人给予的一切,我们被爱紧紧围绕着,许许多多人在为我们的成长,我们的生活奉献着、付出过,我们难道不应该永远记住所有人和事,所有爱和恩,为此承担一份歉疚,珍惜、知足现有的一切吗?感恩是爱和善的基础,我们虽然不可能变成完人,但常怀着感恩的情怀,至少可以让自己活的更加美丽,更加充实。而感恩是需要学习,需要培育的。西方的父母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要求他们写感恩日记,感恩阳光、感恩自然、感恩一切给予微笑和爱的人。所以培育感恩情结,并非是一朝一夕的功夫,如果人人都有一颗感恩的心,那天天都是感恩节,这世界就会变得更加美丽。 但即使有感恩的心,人们也常常是只记得感谢给我们关心、帮助、掌声的人,在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也会助一臂之力。而少有人去感激伤害、欺骗、打击过我们的人,我们常常对他们是报以怨恨。其实,对那些伤害过我们、带给我们疼痛的人,我们也应该记得:正是他们让我们对这个世界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我们不仅要学会用一颗感恩的心去体会真情,更要学会用一颗感恩的心去驱逐伤害.愿人人都拥有一颗感恩的心. 爱与恨演讲稿篇5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育战线广大优秀教师共同的特点就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教育、热爱学生,师爱更多流淌在平凡的日子里。老师深刻感悟到,“没有爱就没有教育”, “是什么力量把一个人见人烦的孩子,变成人见人爱的孩子?是爱。爱是阳光,可以把坚冰融化;爱是春雨,能让枯萎的小草发芽;爱是神奇,可以点石成金。作为一名优秀教师从不对学生发火,从不惩罚一个学生,从不向一个学生家长告过状,从不让一个学生掉队,多么伟大的师爱。用心去爱每一位学生,我们每天做的就是这一件件平凡而细小的事,而这些小事却连着千家万户,连着祖国的未来。有的老师“用大山一样的情怀,让爱在大瑶山中不断延伸”;有的老师指出“师爱是严慈相济的爱、只讲付出不计回报的爱、无私广泛而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学生“亲其师”,才会“信其道”。“师爱是师德的灵魂” 爱与责任,是师德之魂,一位优秀教师群体在突如其来的井喷事故和严竣的洪灾考验面前,舍生忘死,无私奉献,抢险救灾,保护学生,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和崇高的思想境界,在突如其来的井喷和洪灾考验面前,他们把学生的安危放在首位,临危不惧,团结协作,抢险救灾,保护学生,谱写了一曲新时期师德精神的颂歌。正如这位教师所说的:“因为我是老师,所以,在危难时刻,老师在,学生在,要把生的希望留给学生。” 作为一名教师,那些优秀教师的事迹让我感触很深,使我更加明白了时刻把学生放在第一位,是作为一名老师必需承担的责任。从教20多年,平时要求自己也挺严格,也为教育做出了贡献,但和这些优秀教师比起来,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要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站在时代前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学习他们爱祖国、爱人民,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我要以培育优秀人才为己任,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高超的教学技能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为基础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奉献出自己的一切。 爱与恨演讲稿篇6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大家好!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教师职业的情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精神的风貌。而师德是教师的第一智慧,师爱就是师德精神的浓缩。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师爱与责任同行》。 师爱是阳光,它可以把冰融化;师爱是神指,它可以点石成金,师爱是雨露,它可以浇灌、滋润、感化孩子们稚嫩的心灵。十二年前,我怀着对教师的崇拜,对教育事业的憧憬与热爱,毅然地选择教师职业。从踏上讲台的第一天,我就有一个执着的信念——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努力工作,不断进取。 “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我把这句话当成我从教的最高准则,决心在平凡的工作中做出不平凡的事情。多年来,我时刻牢记着我对学生的爱与责任。20xx年6月20日,当时我担任六年级语文课,正是辅导学生紧张复习,就在那时,我的婆婆病重住院,我的爱人刚巧又在外地学习,照顾婆婆的重任只能落在我一个人身上,而坏事情又像凑热闹似地赶着来,在同一天下午我班的学生小丽在家不小心被开水烫伤左腿无法走动,小丽啊……她是个孤儿,父亲死了,母亲也走了,杳无音信,从小只和年迈体弱的奶奶相依为命。平时连自己都照顾不好的奶奶,又怎能照顾好小丽呢?为了照顾小丽的身体,也不让她在学习上掉队,我毫不犹豫地把小丽接到家中。这样一来,可有我忙的了:医院里病重的婆婆,班里即将参加小考的三十五名学生还有家中需要照顾的小丽。我每天就像上满弦的时钟,奔波于教室、医院和家之间,好累啊!可我从没有因此而耽误学生的一节课,也没有让家中的小丽落下一节课。我很累时,也真想请几天假,好好休息休息,可是一想到自己肩上的重任,我又放弃了这一念头。而在此时,我那可爱的学生们给了我无穷的力量。他们望着削瘦的我说:“老师,您太辛苦了吧!您安心去医院照顾奶奶吧!我们会自己好好学习的,放心吧,老师!我们能行!”多么懂事的孩子们啊!我的爱总算没有白付出,学生的爱让我感到自己是个成功的人。 爱的教育是有成效的,我为自己拥有这么一群懂得感恩和回爱的学生感到自豪。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爱与恨演讲稿篇7 尊敬的评委老师,各位朋友: 大家好! 我知道我的言辞不生动感人,文笔不华丽优美,今天我不回忆我的短暂的职业生涯,因为在座的大家绝大部分比我工作的时间长几倍,甚至我还没有出生你们就从事了特殊教育,所以我没有资格去摆老;我更不想去回忆以前所做的工作,因为我知道我并没有做出比在座的大家更出色更有成绩的工作,我也是一个普通的教师,我们大家每天做的工作目的都是一样,为了拿那不算高的工资,说的好听一点为了那一百多个残疾孩子,说的再好听一点,为了祖国的希望未来!不管怎样说和理解我们所做的工作,我们每天都还是上班下班,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上好课带好学生,不出事,这就是我们责任吧! 我们经常开玩笑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因为我们以前和学生素不相识,这样看来我们和学生之间不应该也不可能会存在后一种关系。我们与学生朝夕相处,教学相长,爱,不就在这中间油然而生了吗?我认为是的,只是我们爱的形式和方法不一样,严父是爱,慈母也是爱,教他们知识是爱,给他们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也是爱。 可是爱和责任这两个词在我们每个人心中的分量或是排列顺序恐怕不是一样的,说实话我自己有时候就不是搞的那么清楚。为了一个生病的学生,上到校长下到教职工个个心急如焚,打电话送医院,急症病房跑前跑后,比自己家人生病还要着急,你能说清这是爱还是责任?九年级学生毕业,一部分学生复习考试,一部分学生要求工作,为帮助找一个条件好待遇高的工作,老师奔走于各个企业,你能分清这是爱还是责任? 有人说“爱”源于高尚的师德,“爱”意味着无私的奉献,教师对学生的爱,不是出自个人的恩怨,而是出自社会的需要、教育的需要,我认为为了需要而爱,这个爱太假。有人说爱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我也不赞同,责任是别人施加的给自己的,责任是要求有相应汇报的,真正的爱是发自内心的,是本能的流露出来的,是不求汇报的,爱是我们做好本职工作,也就是我们完成责任的一个更高的境界。 责任是树,爱就是藤,他们是紧紧依附在一起的,爱融入在责任之中,他们是如影相随。 爱与恨演讲稿篇8 今天是我们第一次开家长会,首先,感谢大家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今天晚上的家长会,我们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天我们聚在一起,无论谈什么,都离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我们的孩子,如何把我们的孩子培养成才。我国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经说过:幼儿教育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不是家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也不是幼儿园一方面可以单独胜任的,必须两方面共同合作才能得到充分的功效。我想这句话是对我刚才提到的问题的最好回答,那就是家园共育。这也是今天我们召开家长会的目的。 幼儿园中班是幼儿三年学前教育中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有他特有的年龄特点,为了我们能更好地开展教育工作,我先简单地作下介绍: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班级的基本情况: 我班由保育员阿姨分管保育工作.幼儿园也有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王老师每天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的整洁,茶杯每天消毒一次,毛巾也是每天都洗干净.每周一次的室内消毒.通过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保证了幼儿舒适、整洁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我和刘老师负责班级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我们的教育活动包括数学、科学、音乐、社会,语言、体育、美术等科目。我们一直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来组织实施教学工作,严格按课程表上课。周 教学计划 每周都张贴在家园联系,这个家长已经有所了解。 这学期我们班总共有幼儿45名,男生名,女生名,男女比例很不平衡,因此也显得班级更为活跃。这学期新生有6名,还有我们班配有2位老师,一位保育员,经过几个星期的集体生活,现在我班新幼儿都比较喜欢上幼儿园,喜欢老师和小朋友,在园情绪稳定愉快,这是非常可喜的! 当然了,话说回来,家庭教育尽管重要,但他是零碎的,不系统的,而幼儿园教育则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只有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举个例子象喝水问题,我们每次幼儿喝水时都监督他们,但总有个别幼儿,自己偷偷的跑到一边去玩。所以,希望家长们在家时也应该多提醒他们。还有就是孩子的教育问题。我班的幼儿我们都已经非常了解,我们会针对个别孩子的教育问题与家长交流,并请家长们在家配合一下。在这方面等都做的非常好而且孩子进步也很大。对于幼儿园教育方面的疑问,建议,不满,要求或者是指导,我们恳切地希望家长们直接的,及时地和老师沟通,以利于我们及时地改进工作。
2023-09-06 02:26:341

安全大检查的活动总结范文

   安全大检查的活动总结范文篇一   一、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根据厂部安排,20xx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开展以查安全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查供热安全、查设备防冻防冻、查供热安全、查#1机组大修管理、反违章等为主要内容的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一下:   1、根据秋检要求,结合锅炉队实际情况,制定了20xx年锅炉队秋季安全大检查检查表,下发到班组,然后班组进行一步分解,形成了班组秋检检查卡。召开了班组安全员、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了布置安排,要求全队人员按照厂部以及队秋检活动方案开展活动,按照检查大表,班组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设备方面的检查落实到设备主人,按照隐患排查表进行检查,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结合#2机组大修抓好活动的开展。   2、在活动初期组织班组班长、安全员、技术员学习华电国际、莱城电厂秋检有关通知要求,掌握秋检检查内容、方法,不走过场,对照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对外围和易冻设备进行全面排查;结合#1机组大修对设备隐患和缺陷进行细致检查,并且在大修中彻底消除。   3、结合1机组大修开始,重点检查作业人员现场违章作业、工器具使用、临时电源使用、高处作业、脚手架使用等易发生违章和人身伤害事件的不安全因素;检查外包工程管理和外包工、临时现场使用监护情况,特别是现场监护人员职责、到位情况。   二、主要工作经验、特点和有效做法   1、此次秋检,结合1机组大修准备和初期开工,对制粉系统防火、燃油泵房、重点防火区域、办公室、班组休息室进行了防火防爆隐患检查、治理。   2、对运行设备进行了隐患排查检查,根据缺陷管理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检修、消缺的原始记录、运行参数进行综合分析、诊断,来确定设备的健康情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   3、在活动过程中利用安全管理评估、安全对标管理、无违章创建、隐患排查治理,以秋季安全大检查为载体,融入到1机组大修中,为保质保量完成#1机组大修奠定了基础。   4、结合1机组大修重点排查治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平时较难处理的设备缺陷,特别是对1炉四管的防磨防爆加强了检查监督,对制粉系统的存在的较大的缺陷进行了处理;对风烟系统的管道磨损缺陷等进行了处理。   三、存在的问题   设备防冻方面还需要加大措施和力度,增加投入,保证设备安全越冬。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1、做好1机组大修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工作,设备隐患治理工作。   2、继续做好秋检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3、做好防止新问题出现的措施。   4、做好设备防冻工作。   5、做好冬季人员安全思想教育培训工作,杜绝发生违章和不安全事件。    安全大检查的活动总结范文篇二   根据20xx年x月13日下午的会议要求,我社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职责重于泰山”的思想,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采取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提高我社区安全生产状况,现将检查工作状况汇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所合伙人会议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实现吉安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带给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合伙人会议决定,在全所动员(包括律师管理人员),人人参与。   二、全面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1、全所动员,人人参与。   根据日程安排,召集各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管理人人员在会议室一齐学习了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的文件、会议精神。所有与会人员都高度重视,部分人员发表了即时感言。最后,由xxx主任总结发言,提出了警示教育活动的日程,学习步骤,具体要求。xxx主任个性强调,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加强管理,完善律所规章制度,提高全所的凝聚力、战斗力。   2、相互了解,深入交流。   我所是今年设立的新所。各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管理人员,需一段互相了解和熟悉的时间。律师事务所xxx主任分别与每位人员谈心、交流,促进相互了解。   3、收集李庄案相关资料,进行研讨剖析。   “李庄案”虽然发生在重庆,离我们有数千里之遥。但作为律师同行受到刑事处罚,我们要深入的剖析事件的前因后果,以此为戒。个性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要充分注意执业纪律,防范执业风险。   4、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建立了律师考勤制度、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案件总结制度。对重要法律的颁布和修订,组织律师群众学习研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政策。   三、警示教育活动的不足   透过回顾总结,检视有些地方做得不足。比如规章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有些律师出勤率不高等。这些问题,急需在下一阶段努力解决。    安全大检查的活动总结范文篇三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好区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我校成立了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此活动的全面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自开展活动以来,各方面工作运转正常有序,现将我校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校园安全知识宣教活动。   1、做到以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部署为指导,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突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活动主题。在全校上下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形成了“人人参与、班班安全”的良好局面。   2、发放疾病预防、地震灾害中的自救等校园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分别出了一期安全法规、安全防护知识宣传板报。   3、组织学生观看安全教育图片及文字宣传展览,以“遵章守法,关爱生命”为主题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4、开展安全教育宣传画创作比赛、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学生紧急疏散及紧急事故逃生、救生演示活动。   (二)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活动。   1、汶川地震后加强了对学校建筑、校内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大检查,对地震给学校建筑造成的局部损坏严格按要求进行了维护加固,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有针对性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2、安全生产月期间,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围绕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边查边改,彻底消除各种隐患。   3、各班班主任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在每周都保证上一节安全教育课,内容涉及了安全知识的方方面面,方式方法灵活多样。   4、开展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全员参与安全自查活动,发现一处隐患,提一条安全管理建议,消除安全一处隐患。   5、在活动月期间,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了一次认真排查。通过“致家长一封信”,教育学生远离危险场所。加强了学校的饮食卫生监督,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卫生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师生的饮食安全。   总之,我校自开展此活动以来,增强了广大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上下认识足,干劲大,措施得力,活动开展顺利,截止到现在,学校无一不安全事故发生,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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