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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的职责与义务是什么

2023-09-16 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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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职责: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义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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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第七条 村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  1.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2.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4.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  5.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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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接受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与此同时村民代表会议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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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会"组织构建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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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2:24:051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4:121

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6 02:24: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6 02:24:481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5:021

村务公开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条,这是因为村务公开( )①有利于增加村务决策的透明度

A 试题分析: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保证村民能够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利于增强村务管理的透明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①③两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村委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故②项不合题意,不能入选;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故④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A项。
2023-09-06 02:25:261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绵游委发[2003]12号文件以及绵游府发[200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 使村民自治工作在我乡得到进一步深化,争创省级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创建村民自制模范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核心内容,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使村委会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将村委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面推进我乡民主政治和两个文明建设。 基本原则: (一)村民自治必须在乡党委领导下,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必须抓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利益。 (三)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必须坚持与抓好农村工作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立足于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工作重点是: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委会的治保、调解、公共卫生以及村民小组等组织;制定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完成乡镇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民自治模范村、乡镇的条件 (一)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干部,依法搞好村委会班子建设,村委会干部由群众直接差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坚持村组干部“六选”、“六不选”标准;一选有文化、知法律、懂科技的干部,不选文盲、法盲和科盲干部;二选有开拓精神、经济意识强的创业干部,不选满足现状、无所作为的干部;三选廉洁奉公,积极支持并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的干部,不选游手好闲的“红眼病”干部;四选关心群众疾苦、办事公正的干部,不选麻木不仁的“甩手”干部;五选敢于扶正祛邪、作风正派的干部,不选“宗派式”、偏心眼干部;六选善于团结他人、听取群众意见的干部,不选独断专行的“家长式”干部。村委会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和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上墙公开,做到干部任期内基本稳定。因故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三个月内补选,并保存记录资料。村委会班子团结、协调。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永久性固定标语,组织村民学习有记录,村民了解该法基本内容。 (二)村委会下属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健全,职责明确,制度落实,切实发挥作用。村委会一般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妇女等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都由选民选举组长。 (三)制度健全、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健全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种规章制度,每10—15户推荐一名村民代表。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村委会干部会。村委会每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报告年度工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下属委员会都要有会议记录或记事本。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档案管理制度。 (四)发展经济办实事,社会保障有成效。有三年经济发展规划,村民收入逐年提高。每年为村民办一、二项公益事业,合作医疗、拥军优属、扶贫帮困、五保供养和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扎实,初步形成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整治村容村貌,创建文明卫生村。 (五)加强民事调解,提倡文明风尚,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及时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建立治安联防网络和安全值班制度,无违法土葬和违法婚姻,无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开展“文明在农家”系列活动,树文明村风、民风。 (六)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任务。加强村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按时完成粮油订购任务和纳税任务,遵守国土和计划生育国策,完成征兵任务。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制定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开好四个会:即领导小组会、乡上组织的`动员大会、村党员干部、群众大会和典型示范现场会,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创建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与启动和实施“富裕文明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干部、群众的公仆意识、群众观念、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和依法治村观念。 第二阶段:健全组织、建章立制。按照《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认真检查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会等组织设置和健全情况,真正形成以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主体,共青团、民兵、妇女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的强有力的组织体系。选好村民代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努力抓好,切实保证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上重大事情的决策、管理、监督作用的发挥。建好村委会办公室,一个规范统一的村务公开墙,一套完善、适用的管理制度。即:村民自治章程,干部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会议、学习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干部廉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教育管理制度等。 第三阶段:不断深化,总结提高。村民自治活动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已经验收达标授牌的村要不断完善、提高;目前尚未达标的村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标准,逐项落实,抓住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到以点带面,在规定时限通过验收。乡党委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对工作滑坡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开展村民自治模范活动,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改进村干部作风、整顿后进村工作结合;二是与“四.五”普法学习、依法治村工作相结合;三是与清理农村财务结合;四是与科技兴村,迈向富裕文明工作结合;五是与创建文明卫生村,维护农村稳定工作相结合。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工作的组织领导,乡上以成立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乡的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 各村要由支部成员、老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此工作。 2003年 月 日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09-06 02:25:341

村民选举法

现在还没有什么村民选举法,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还没有列入立法日程,更别说出台法律。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对选举的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来进行的。你是那个省的,就找一下本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补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补贴经费从村办经济的收益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收益中解决,县、乡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和成员若干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接受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每一村民所提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不预选,直接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2023-09-06 02:25:463

村民自治法的修改范围

应当设立有民意基础的规范的村民代表会议。现行村组法是中国保障村民自治的唯一法律,但是它没有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款。它提到“村民代表”一词,原文是这样的:“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一条)显然,这里的“村民代表”只是某些地方召集村民会议不便时的一种替代方式,而且代表确定办法弹性极大。必须承认,现行村组法是强调直接民主的,即由村民会议(最好改为村民大会,这样更易记,更顺口,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即采用村民大会的提法)进行直接民主决策。但是它又赋予村委会很大的难以监督的村民会议召集权,因而在现实中,村委会不但可以基本不开村民会议,也可以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相当随意地确定村民代表的组成。这样,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就成了空的,为村委会某些人滥用权力开了方便之门。也许是为了遏制村委会滥用权力,全国许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已经要求在村一级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这一机构。据说全国已经有一多半的村设立了这一“常设机构”。(孙海荣:《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许多地方还出台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目前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经大量存在。村一级真的需要这样一个常设机构吗?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行政村是有自己财政的一级区域,依法只有一个权力机构,就会造成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自我裁判、自我监督的现象。我们即使只考虑村民会议召集权和对村委会的程序化监督,村民代表会议也是需要的。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会不会增加村民负担?负担可能有一点,但是可以降到最低。可以考虑村民组长(现行村组法中称为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与村委会相同,选举工作与村委会的选举一并举行。村财政只给代表不多的误工补贴。事实上,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许多有活动能力且愿为公众服务的年轻人投报无门,村民代表等职位恰是锻炼他们的好机会。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的民意代表机关,它和村委会一样对村民会议负责。它除了享有村民会议的召集权外,起码还应该审议村委会制定的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起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在村民会议通过后监督执行,根据村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村委会委员的任命;评议村委会和村民组的工作,必要时表扬或警告村委会成员和组长;向村民会议提出弹劾村委会成员决议草案;以及执行村民会议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应当高于村委会,因此关于它的条款应当在“村民自治法”中比较靠前。(见文末草案) 应当设立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好,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也好,村民组长也好,都应该通过规范的竞争性的自由选举产生。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公道的相对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做到这一点的保证之一。在一定的意义上,选举管理委员会是权力机构的母机。但是村组法仅仅在第十三条简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样的规定很不够。考虑到选举管理委员会应该相对独立又比较超脱,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笔者草拟的“村民自治法”中,设想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民政助理或其他乡镇所派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诸多委员和副主任一起推选出主任一名,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乡镇政府根据上一年选举经费支出情况给村里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另一半由村财政支出。(见文末草案) 村委会是村庄中最有实权的机构。然而不管怎样,它都只适合担当行政执行机关的角色。如果我们确认村委会是行政执行机关,那么,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由普选产生就是不合适的。他们分别由同等范围的普选产生,可能代表的是不同的村民群体,理念很可能不同。这样在执行中容易互相掣肘。另外,人们要问:为什么有人竞选主任,有人却只竞选委员?如果委员的得票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是否说明他们的民意基础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如果委员的票数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是否应该更多地听从这名委员的意见?等等。对于行政执行机关来说,工作效率十分重要。换句话说,虽然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如果少数不服从多数该怎么办?在现行体制下很不好办。如果少数恰恰是主任,他会很好地执行多数意见吗?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在一个执行机关里,副职、委员对正职的密切配合是十分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他们的理念要比较一致,其次他们要有一定程度的互相好感。可是按照现行的办法,如果副主任、委员坚持己见,拒绝配合主任,主任将很难改变他们的意见,要想罢免人就更困难。保障行政执行机关的效率,必须在其开始组成的时候就十分小心。也就是说,或者主任能轻易地改变其他人的意见或者职位,或者其他人能轻易地改变主任的意见或者职位。要达此目的,最好的办法是副主任候选人由主任候选人挑选,行政执行机关中只有这样的搭档由普选产生,其他委员由当选主任依照法规提名,由民意机关批准。我并不赞成照搬西方某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组成办法或者选举办法,但是行政首脑候选人寻找竞选伙伴一起竞选,他们成功后提名工作班子成员,这是在许多国家中屡试不爽的成功做法,我们不能漠视。顺便说一句,若干年来我们的村委会在运作中似乎没有发现很多僵持和瘫痪的情况,那是由于在许多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还不在村委会手里,或者真正民选的村委会并没有认真运作。而这也是不符合村民自治要求的。综上所述,村组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民自治法》中应修改为这样的内容: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组法在第十条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我们知道,这里说的“村民小组”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其实并不算小。行政村下设村民组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最好建议一个规模,比如三十户左右靠近居住的农家。村民组和村民组长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召集会议、开展工作的方便,组长并没有多少权力。但是由于他(她)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根据笔者的了解,村民们对这一职位也是很在意的。因此,村组法在这里的规定显得过分简单。笔者设想,组长也应由规范的竞选产生,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委会主任同时在三年一次的选举日在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下,由本组选民按照相对多数当选的办法投票决定。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组长应当获得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同样多的误工补贴。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可以取消村组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中的“双过半”是中国各级选举普遍采用的双规则。双过半有其道理,在许多国家也曾采用过。但是,它们也有明显的弊病,尤其是第二个过半。关于第一个过半,有些国家不再如此规定,但是立法规定“强制投票”,即应投票不投票者将被罚款等(像澳大利亚等国)。但是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增加候选人竞争性、广泛宣传选举意义和选举时间、以及其他鼓励、简化选民按时登记、投票的办法。我国村级选举由于经验还少,可以暂时保留这一条。但是第二个过半可马上取消。第二个过半(即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绝对多数票始得当选)无非是害怕当选人代表性不足。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比较重视这一问题,在二十世纪的多数时间里,那里为此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后来人们在“总票数”上做文章,把原先规定的登记选民的人数改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进而又改为有效选票数。这样,基数就可以小一些,以避免第二轮乃至多轮投票。但是,笔者赞同英、美、加拿大、印度等国的做法,即在充分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基本实行相对多数当选。其实,任何代议制民主也都只有相对公正,任何选举也都只是相对挑选,相对多数票就可以了,否则成本和效果不成比例。另外,为了当选者得票过半,降低差额比例或者引进复杂的预选都是得不偿失的。如果担心选票过分分散,只需稍稍提高候选人登记的门槛即可,比如要求一定数量的公民联署、候选人报名参选需缴纳一些押金等。一般候选人数额并不限制,可为当选人数额两倍或两倍以上。 A,鉴于各地对村民的概念理解不一致,户籍制度也在改革之中,“村民自治法”中应该增加定义“本村村民”的一款: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B,村组法第三条说:“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等本来就无需说。再说,立法机关在社团组织法、政党法之类的法律之外也无权对一个政党的组织(即使是最基层的组织)提出要求。因此建议删掉这一条。C,第二十三条说:“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一条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类似内容属于宣传、教育的词句,不适合写在法律中,建议删除。
2023-09-06 02:26:051

户口迁入到村里和本村村民待遇是一样吗

户口迁入村里后,可以享受和原有村民一样的待遇,承担一样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法律角度讲,村里只要接收了新户口的迁入,作为村民,新迁入者就应该得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村民待遇。有些村子要求新迁入者补交“村公益性基金”或“公益设施费”,并没有依据,只是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但是村规民约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如果因为村里要求补交的数额过高,村民可以拒交;如果村里以村民未补交“村公益性基金”等为由,不给予同于其他村民的待遇,那么,新迁入户口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要求村民待遇。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6:211

村民公约备案时间

村规民约可以自行修订修改一次。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023-09-06 02:26:301

村集体是指自然村还是行政村

法律分析:村集体是指行政村。自然村是原本就根据区域、家族等传下来的小村子;行政村指,政府对自然村进行小的整合、大的划分为村级集体,行政村有自己的行政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6:381

怎样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我国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领导班子选举产生以后,决策、管理、监督就成为基层民主的主要实践形式。在农村,村民会议是享有和行使最高决策权的自治性机构,由全体18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共同参加,该会议决定本村最重大的事务,比如选举或者罢免本村的自治组织的领导人。除此之外,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本村重大事务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务。村委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接受他们的监督。本村的经济发展、道路修建、环境卫生整治、治安维护、民间纠纷的调解等自治事务,均由村民根据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进行管理。重大村务和财务要时时处处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审察或监督。这些办法有效地克服了过去村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干部贪占行为的发生。目前,村民自治所倡导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活动范围,而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通用法则。  除农村外,城市的居民也按照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积极参加本社区的自治事务,选举产生本社区自治组织机构——居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居民直选在部分城市展开。广大的城市居民通过参与本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献言献计,有的社区还定期召开议事会、听证会、民主恳谈会、议政日等形式开展自治活动。一些城市的业主还自发组织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的利益诉求,与基层政府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事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化解基层社会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  一是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就曾经实行过大规模的村选。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党的十二大强调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和最广泛实践,总结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七大更加注重基层民主的发展,不仅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强调要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在实践中,基层党组织积极鼓励党员特别是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通过选举使党组织领导人进入基层组织机构中,从而对基层民主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  二是离不开基层群众的“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是多样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建设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也可以在基层以群众自治等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推进,原本由基层政府管理的事项逐渐由自治性组织来负责,并最终由基层群众做出决定。比如村干部过去都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任免,基层百姓对他们的约束力很弱。现在则是由基层群众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部分农村每年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投票表决村干部是否胜任农村的工作,对不胜任的村干部还有权罢免,由此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充分体现出来。  三是离不开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国的民主实践表明,民主应该由民众理性、有序地参与,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无序状态。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曾经存在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既造成社会动荡,也不利于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执政党强调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倡导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在实践中政府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基层群众的自治权进行权利保障。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和理性参与,既保证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利于政治民主能够在一个相当稳定的政治生态中开展。
2023-09-06 02:27:001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023-09-06 02:27:113

村委会侵犯村民权益能起诉吗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村民委员会。1、如果村委会在实施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中,涉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村委会也是行政诉讼的合法主体,村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前、起行政诉讼。2、村委会如果在村务管理中,侵犯村民的民事权利,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7:181

如何把村民开除村籍

无法开除。将村民开除村籍,显然已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023-09-06 02:27:2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服务村民,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  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岗位补贴、社会管理和服务支出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女、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四)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下列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活动;  (三)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  (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  (五)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保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不得收费。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第十条 村民小组可以组织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正确表达村民诉求,维护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023-09-06 02:27: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关系的规定。   一、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组织者。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利,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从而使村委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这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履行自治权利的体现。按照本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和审议一次村委会的工作报告,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增强村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同时还可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村委会改进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树立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保证实现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必须保证村民会议按时召开,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二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为村委会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创造条件。   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村民会议:(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3)罢免村委会成员;(4)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委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委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委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委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委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主持人应当贯彻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做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委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2023-09-06 02:27:431

关于集体资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_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_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___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__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023-09-06 02:27:521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什么和村民委员会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如果不是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就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村都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也不是要用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可见,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的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在村民会议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不能也没有理由取代村民会议,但却是现阶段村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001

农村修路村民是否权利监督

村民阻止村委会修路是否违法,要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依据案例实际情况,阻止修路的是邻居。可以与邻居友好协商,向其展示法院判决,如仍不行,邻居采用暴力阻止时,可以报警,或再次由法院裁决。一般而言,如果村委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或在全体村民大会上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即依法定程序作出修路的决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修路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重新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221

村民代表所决定的重大事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应该是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
2023-09-06 02:28:344

如何激发农村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的探索试点当中,没有统一的途径和办法可供借鉴。相较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由于居民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等因素,更容易组织和发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中来。下面,在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就如何调动发挥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是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村级层面建立民愿接待室、恳谈室。由村党组织成员或村委会成员负责接待反映问题的群众,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定期接待,并形成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也应给予解释说明,理顺群众情绪。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在掌握收集民意方面的优势,指导村委会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分片包户制度等,及时收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并向村委会反映,有效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三是村委会可将村民意见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村民反馈有关信息。四是利用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建设,在网站中设置“社情民意”通道,为村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诉求的窗口,同时使政府及时了解村民的需求。五是健全完善村委会下设委员会设置,充分发挥各委员会在组织发动村民群众开展各项公益性活动和实行民主自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充分发挥民主选举功能  选举是调动村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渠道,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好村委会选举工作,藉此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一是依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工作规程,规范选举程序。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选举工作程序,制定较为规范的选举工作规程,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工作交接等关键环节,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真正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能力,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二是认真组织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工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是发动群众的直接联系人,他们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热情直接关系到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充分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将村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组织成员、党员选举为村民代表,体现村民代表的广泛性。同时,认真做好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切实把热心公益事业、为村民群众服务,有奉献精神的人推选出来。三是以选举为契机,切实为村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有效的矛盾排查机制,围绕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选举过程中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为村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此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三、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功能  一是修订完善村民代表议事规则。完善民主议事决策的内容,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深入推进“一事一议”,把好群众意见关、议事程序关和监督关,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符合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民主听证制度。对于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要事先召开民主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同时,着重健全完善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功能  一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引导作用,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目前,各村基本已经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但其作用发挥得并不是很充分。要根据新形势的发展,不断通过民主程序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并做好《村民自治章程》的入户签约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在享受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居民义务,自觉依照《社区自治章程》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管理各项制度。要按照中央和各地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好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和村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实现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三是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并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通过保障和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把村民群众组织起来,为共同利益而奋斗,从而自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  五、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监督功能  一是深化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村务公开的内容,将建设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财政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资金、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农村公益事业经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并积极推进点题公开,及时公开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发挥村务公开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是积极创新村务公开监督机制。在继续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依靠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主体作用。同时,强化乡镇党委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实现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互动。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精神,逐步推广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四是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一年来推进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践已经证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推动农村工作的有效措施,有效地激发了村民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必须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调动更多村民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工作。  六、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群众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者、创造者和推动者。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体作用,努力将村民组织起来,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村民的社区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大对村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村民以合法理性途径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活动;要从解决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社区内各种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创造,积极指导和鼓励村委会和村民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有序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2023-09-06 02:29:081

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 、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些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会议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然有制定的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地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实行“村财乡管”削弱了村的自主权,村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有的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称为“村雾公开”。这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定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和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治生活尚不活跃的特定时期,仍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产生和罢免、议事日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民根本不能有效地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在目前法律规定中还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手段。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1995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乡镇人大在保证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三、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依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其备案有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虽没有明确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内容,但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在乡镇人代会上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规民约备案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将备案的村规民约作为文件印发大会。同时还加强对政府的同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一种具体形式。目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把监督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把视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各行政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将视察和执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成政府解决问题,还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会议审议。视察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深入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应探索建立健全视察意见反馈机制,以可行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反馈视察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合法性的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是目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指定人选;有的地方存在落后势力或家族、宗教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有的地方选举组织工作简单,村民参选率不高。乡镇人大有受理有关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举报的责任。乡镇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仅为作指导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实际存在着一些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直接派干部干预村级事务或是强行推行乡镇经济政策、强行征税。这些违背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乡镇政府行为,不仅没有体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而乡镇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述职评仪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不断改进存在的问题。
2023-09-06 02:29:341

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

如村委会按照正常流程收取卫生费,则合法。 卫生费应该是指村里公共部位的卫生费,城市的街道有环卫部门负责;村里的小路、小巷,只能是村里负责请人打扫。不论是出租户或者本人房屋,实际上只要是居住在这个村里的都应该缴纳。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村委会有权收卫生费,卫生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在本地人和外地人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收取的(本村人一般是一年一扣,用村里分红支出),并统一使用。对外地人,目前一般是半年收取的,如果当事人未住满半年,想取回多交的卫生费,应该到办证窗口去反映,或是到村里协调。卫生费是按照村规民约定的收费,不是行政收费,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但是在物价部门有备案。 村委会收卫生费是否合法还要看情况而定。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该行为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则该行为不合法,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卫生费的收取标准均属于村民自治章程条例,村委会收取的卫生费是不需要向物价部门进行审批的,但必须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进行合理收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标准通过村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卫生费收取标准是依据每户的垃圾产生量、后期的垃圾处理以及清运产生的费用而核算出收取每户应收的卫生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应开具单据。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9:421

村官最怕告什么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种检查检查是上级部门对基层实施政策情况的验收。而县级以上的领导部门可以直接建议罢免村干部,所以村干部在最怕举报到上级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9:581

村两委拒不执行村党支部和镇党委决定应负啥责任

1,村民不服从村里决定,村委会可以依照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处罚。 2,如果村里的决定违法,村委会以村民不服从决定处罚的,村民可以向申请撤销决定,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30:061

举例论证市场营销核心概念关系

产品效用、费用和满足市场市场营销和市场营销者需要、欲望和需求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一。需要、欲望和需求:市场营销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是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这种欲望和需求必须有两个条件:有支付能力并且愿意购买。——企业不仅要预测和了解有多少人喜欢自己的产品,更重要的是了解到底有多少人愿意并且能够购买。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二。 产品——是能够满足人的需求和欲望的任何东西(泛指商品和劳务)。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三。效用、费用和满足市场营销的核心概念四。交换、交易与关系第二节 顾客让渡价值菲利普·科特勒在1994年出版的《市场营销管理——分析、规划、执行和控制》第八版中。新增了《通过质量、服务和价值建立顾客满意》一章,提出了“顾客让渡价值”的概念。 “顾客让渡价值” (Customer Delivered Value)第二节 顾客让渡价值(续)在竟争中企业必须向顾客提供比竞争对手具有更多“顾客让渡价值”的产品。为此,要作二方面改进:第二节 顾客让渡价值(续)顾客购买的总价值(Total Customer value)——指顾客购买某一产品与服务所期望获得的一组利益。它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等。 顾客购买的总成本(Total Customer Cost)——指顾客为购买某一产品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体力以及所支付的货币资金等,它包括货币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体力成本等。以顾客为中心的4C观念Consumer消费者——研究顾客购买行为Cost(成本)——为顾客提供让渡价值Convenience(方便)——为顾客全过程服务Communication(沟通)——进行有效的沟通活动4C中最重要的是Consumer即消费者,可以理解为一般的顾客Customer也可以理解为
2023-09-06 02:28:571

廉洁格言警句40句

1.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 2.国计已推肝胆许,家财不为子孙谋。 3.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4.奉公德乃大,廉洁品自高。 5.多植荷花塘自清,勤反腐败政自明。 6.一言一行不忘公仆形象,一举一动长思百姓冷暖。 7.反腐倡廉重在标本兼治,廉洁自律务求身体力行。 8.倡廉洁之风,养浩然之气。 9.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10.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 11.人生处世诚为本,从政之人廉当先。 12.腐败是祸事前兆,勤廉是幸福源泉。 13.薪薄常知足,位卑亦自尊。 14.莫怨清廉淡滋味,应愁贪婪铁窗泪。 15.宁走百步远,不留一念贪。 16.不屈于利称之富有,不屈于名可谓高贵。 17.廉则民爱,碑自立;贪则民弃,墓自掘。 18.俭以养德,廉以立身。 19.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夸奖。 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学校、教室。你学,或者不学,我的手就在你手里,指引你方向,或者,牵你前行。 20.做人一身正气,为官一尘不染。 主动接受监督,犹如良药苦口有利于病,能够防微杜渐拒腐未然;设法躲避监督,犹如作茧自缚划地为牢,终将病入膏盲自毁前程。 21.勿以官小而不廉,勿以事小而不勤。 22.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23.廉为至宝,一生光明磊落,洁作资本,百世享用有余。 智者为官,替国分忧,为民解难,鞠躬尽瘁,一生尽得平安。愚人居吏,为己谋财,弄权求利,机关算尽,永世难求幸福。 24.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 25.淡泊以明志,清廉以正风。 26.名节重于泰山,利欲轻如鸿毛。 27.名位利禄皆为身外之物;品格事业才是立身之本。 28.廉洁奉公不谋私,秉公执法不徇情。 29.警钟常鸣筑防线,防微杜渐保晚节。 30.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31.守法遵纪,从我做起。 32.党施廉政,民沐惠风。 33.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 34.乐自清中出,烦从贪里来。 35.甘守清廉报家国, 不为贪赃羞儿孙。 36.莫作官仓鼠,甘为孺子牛。 把好自己门,管好家里人。父母教育儿女妻子警示丈夫丈夫引导妻子,形成崇尚廉政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道德风尚。 37.反腐败,绘改革开放蓝图,倡廉政,创四化建设伟业。 爱是纯洁的, 爱的内容里, 不能有一点渣滓; 爱是至善至诚的,爱的范围里, 不能有丝毫私欲。—— 莎公爵夫人 38.廉洁奉公为官之道,诚实守信做人之本。 39.开心谱新曲,正气满乾坤。 40.执政以廉为本,为官以勤为先。 把好自己的门,管好家里的人,开好反贪的会,作好拒腐的题,做一道清廉的菜,过一个安心的节,圆一个吉祥的梦。廉洁从业格言警句 1、淡泊名利清风拂袖身自正;曲直分明正气在胸威自生。 2、成功皆在奋斗上,败事多为得意时。 3、树廉洁之心,行廉洁之事,做廉洁之人。 4、以法为本严执法,守法奉公为天职。 5、敬廉崇俭,反腐治奢。 6、官风不正,良玉须雕。 7、清如秋菊何妨瘦,廉如梅花不畏寒。 8、开展阳光服务,建设文明窗口。 9、国正天心顺,官清民自安。 10、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1、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 12、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三餐温饱,与人不争。 13、不以善小而不褒,不以恶小而不惩。 14、讲理想、讲道德、讲纪律、讲奉献。 15、以民为本,联系群众,服务于民。 16、立党为公贵在公平公正,执政为民贵在民富民安。 17、做人一身正气,为官一尘不染。 18、行政为公莫怕吃亏,为民造福莫怕吃苦。 19、党施廉政,民沐惠风。 20、从善从德一身正气,不贪不沾两袖清风。 21、风行千里留声,人过百年留名。 22、做人一生光明正大,为官一任廉洁奉公。 23、为人之本德为先,为政之本公为先,为官之本廉为先。 24、恪守党纪条规,筑牢拒腐防线。 25、廉气养人心肺,腐败毁我长城。 26、不能有效约束自己,就无法有效约束别人。 27、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8、欺人如欺天勿自欺也,负民即负我何忍负之。 29、正视腐败问题,排查腐败风险,远离腐败行为。 30、因贪而贫,不能原谅,因欲望而贪更可恨。 31、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夸奖。 32、崇廉尚俭,反腐治奢。 33、要振伟大事业,必先兴廉政之风。 34、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 35、强化创先争优意识、提高机关服务效能。 36、反腐当从自身做起,倡廉应由小处着手。 37、从小事做起,防徽杜渐。 38、天平称公正,廉洁以从政;两者稍失衡,铸成悔与恨。 39、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清清白白从政。 40、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 41、为官戒不清掌权戒不廉;办事戒不公做人戒不俭。 42、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3、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44、依法办案,攀得起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守得住清贫寂寞。 45、为官本替民谋利,廉字当头立天地,才显浩然正气。 46、名节重于泰山,利欲轻如鸿毛。 47、廉洁就是爱家,廉政就是爱国。 48、反腐倡廉重在标本兼治,廉洁自律务求身体力行。 49、清正是一种快乐,公正是一种满足,廉政是一种幸福。 50、做官要有利于益,做事要问心无愧。 51、位不在高廉洁自名,权不在大为公则荣。 52、人人是发展环境,人人是承德形象。 53、莫怨清廉淡滋味,应愁贪婪铁窗泪。 54、守纪律,懂规矩。 55、弘扬廉洁新风,共创文明事业。 56、出于公心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 57、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8、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党性长存。 59、为民。务实。勤奋。清廉。 60、不义之财不可取,一念之差蹲牢狱,身败名裂才知怨自己。。 廉洁格言警句2020 1、淡泊名利克己制欲。 2、名为锢身锁利是焚身火。 3、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 不管一个人取得多么值得骄傲的成绩,都应该饮水思源,应该记住是自己的老师为他们的成长播下了最初的种子。——居里夫人 4、挡不住今天的诱惑将失去明天的幸福。 5、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党存于廉廉乃大兴。 6、为政戒贪贪利贪贪名亦贪勿骛声华忘政事; 7、花以芳香而美官以清廉而贵。 智者为官,替国分忧,为民解难,鞠躬尽瘁,一生尽得平安。愚人居吏,为己谋财,弄权求利,机关算尽,永世难求幸福。 8、志不可无傲不可有财不可贪欲不可纵。 9、纳谏求贤有容乃大;激浊扬清无欲则刚。 国王,可以说是一架报时巨钟的主发条,它无情地规定了作息时间。从生到死的一举一动,从清晨起身到暮夜上床,甚至爱情嬉戏的瞬间片刻,不属于他自己。 作者:茨威格 10、松竹梅岁寒三友;廉正清为官三要。 11、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把好自己的门,管好家里的人,开好反贪的会,作好拒腐的题,做一道清廉的菜,过一个安心的节,圆一个吉祥的梦。 12、上不愧党勤政之根;下不愧民廉政之源。 13、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公正。 14、位卑未泯济民志权重不移公仆心。 15、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16、所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17、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 18、人人廉政腐败灭亡;人人自律党风自强。 19、在位奉廉应当;退位守节尤重。 20、为人正为政勤为官廉为民实。廉洁自律警句格言 1、守得清廉胜似富。 2、廉乃正本贪为堕源。 3、小节放纵,大节必失。 4、廉是滋补身心的良药。 5、抱公绝私,是为率职。 6、贤能兴家,廉可避祸。 7、以圣洁的心,做神圣的事。 8、财欲是只虎,色欲是柄剑。 9、感恩笑愧怍,恤民思清廉。 10、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11、廉洁养正气,奉献修大成。 12、拴住自己的腿,足不沾灰。 13、花以芳香而美官以清廉而贵。 14、用钢班子带铁队伍。 15、法无私情,品劣心贪休做官。 16、效王翱封珠宛然美名照千年。 17、依法惩治腐败,构建和谐社会。 18、群众监督是反腐最强大的武器。 19、不自重者致辱,不自畏者招祸。 20、严格政治纪律,严格依法行政。 21、心清才能志高,心浊必然气短。 22、从政以民为本,倡廉以慎为要。 23、知耻知畏知止,慎言慎独慎行。 24、过载者沉其舟,欲胜者杀其身。 25、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26、物质的贪婪愈烈,精神的空虚愈重。 27、一身正气敢碰硬,两袖清风不染尘。 28、手莫长,心莫贪,尽职尽责做好官。 29、反腐其论事大小,倡廉不在位高低。 30、做事当以勤为先,为官当以廉为鉴。 31、爱岗敬业勤为先,修身立德廉为本。 32、根深狂风拔不起;心正邪恶攻不破。 33、贪欲始于一瞬间,痛苦陪伴一辈子。 34、自古清白无遗祸,从来贪争有后殃。 35、先做人,后做官;宁丢官,不丢人。 36、行端好比松傲雪,贪念犹似蚁穴堤。 37、呕心沥血万次少,贪赃枉法半回多。 38、以史为鉴知兴衰,以人为镜明得失。 39、正气一身官气扫,清风两袖腐风离。 40、莫以财权分远近,且将品质度高低。 41、清廉者一生轻松,腐-败者终日慌恐。 42、反腐换来一方净土倡廉营造八方富足。 43、严于律己,做新时期廉洁从教的楷模。 44、自控能力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 45、失去监督的地方,是腐败滋生的温床。 46、宁以正气清贫谈笑,勿以名利金钱折腰。 47、正己而后可以正物,自治而后可以治人。 48、俭以廉为本,奢为贪之源,戒之,慎之。 49、营私舞弊百姓痛恨,清正廉洁大众称颂。 50、松竹梅,岁寒三友,廉正清,为官三要。 51、动真碰硬,严查实究;制度约束,力惩腐败。 52、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 53、激浊扬清,为党为民;无私无畏,乐于奉献。 54、以势相交者势倾则绝,以利相交者利穷则散。 55、廉洁从政,报效人民;防微杜渐,永做公仆。 56、智者不惑,勇者不惧,勤者不贫,廉者不腐。 57、金钱美女得一时之欢,手铐脚镣葬一生幸福。 58、积善三年,知之者少;为恶一日,闻于天下。 59、恣欲纵行得意失终生;慎始慎终律己得康宁。 60、知能不举,则为失材,知恶不黜,则为祸始。。 名句作为警示自己的句子,希望以上《廉洁格言警句40句》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想获取更多名句内容可以点击 颜体诗集40字 专题。
2023-09-06 02:28:581

中国采取怎样的减排措施

  为实现“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国务院近日正式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提出了10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专项规划、产业政策时体现节能减排要求;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加强评价考核,实行问责制等。  其他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用能节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供应能源、无约束使用能源的现象;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完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节能减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具体包括价格、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政策;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建立能效“领跑者”标准制度,推行节能发电调度、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规划》还要求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节能减排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加快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加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节能管理体系;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推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粮,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规划》包括的十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有:节能改造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脱硫脱硝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循环经济示范推广工程、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工程。  据测算,“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为23660亿元,其中,节能重点工程总投资约9820亿元,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约8160亿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约5680亿元。节能、循环经济、重点流域工业污染防治、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2023-09-06 02:29:002

爱与责任的名人名言

关于爱与责任的名人名言大全   责任就是对自己要求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歌德)   凡是我受过他好处的人,我对于他便有了责任。(梁启超)   真正进步的人决不以“孤独”、“进步”为己足,必须负起责任,使大家都进步,至少使周围的人都进步。(邹韬奋)   我们不是为自己而生,我们的国家赋予我们应尽的责任。(西塞罗)   要使周围的一切都大放光彩,自己也应该像蜡烛那样燃烧。(高尔基《蟑螂的故事》)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   人能尽自己的责任,就可以感觉到好像吃梨喝蜜似的,把人生这杯苦酒的滋味给抵消了。——狄更斯《马丁?矍述伟》   我的职责是要我说出我认为公平的合乎人道的话。无论这会使别人喜欢或厌恶,那不是我的事情。我知道文字一旦发表了就会自动流传。我充满希望地把它们播种在血腥的泥土中。收获的季节会来到的。——罗曼?罗兰《超越混战》   我们的使命是照亮整个世界,熔化世上的黑暗,找到自己和世界之间的和谐,建立自己内心的和谐。——高尔基《人》   精神不是任何人的仆从。我们才是精神的仆从。我们没有别的主子。我们生存着是为了传播它的光明,捍卫它的光明,把人类中一切迷途的人们集合在它的周围。——罗曼?罗兰《先驱者》   太阳像一块畸形的红炭,比云堆中射出光来。这一切都悬在森林、燕麦田上空。一派欢乐景象。于是我想:不,这个世界不是一场玩笑,不是走向那个永恒天堂的苦难深谷,而是那些美好世界之一,它美丽、欢快。我们不仅能够,而且应当使它更加美丽、更加欢快,为了我们的同时代人,也为了以后的世世代代。——《托尔斯泰论集   人总是背负着自己的祖国和自己的憎恨到处走的。——巴尔扎克《假情妇》   我们的地位向上升,我们的责任心就逐步加重。升得愈高,责任愈重。权力的扩大使责任加重。——雨果《笑面人》   天才如果袖手旁观,即使他优美出众,也仍是畸形的天才。没有爱的天才是种怪物。——莎士比亚《莎士比亚论》   人类的使命在于自强不息的追求完美。——《托尔斯泰传》   我们应该在自己身上燃起理性的火光,使蒙昧无知的人们可以看见我们。——高尔基《母亲》   为责任而责任的事,我们是从没有干过的,干的只不过是能使人感到满意的那种责任。——《马克·吐温自传》   歌咏人心,纵使只涉及一个人,只涉及人群中最微贱的一个,也得熔冶一切歌颂英雄的`诗文于一炉,制成一部优越成熟的英雄赞。——雨果《悲惨世界》   天才理应飞向天国,真正的诗人有责任唤醒世人,慎择那最崇高的灵境。——普希金《埃及之死》   艺术不是一种技艺,它是真实情操的表白。——《托尔斯泰传》   作家是一只笛子,生活里和种种智慧一通过它就变成音韵和谐的曲调了……作家也是时代精神手中的一管笔——一管某位由圣贤用来撰写艺术史册的笔……——高尔基《水泡》   人生只有一种确凿无疑的幸福——就是为别人而生活。(托尔斯泰《幸福家庭》)   声名是一座活动的桥梁,可以令人飞渡深渊。鼓起您的雄心来,那是应该的。我相信您有卓越雄伟的能力,但您施展的时候,与其为了我,毋宁为了大众的幸福;您只会在我眼里更伟大。——巴尔扎克《亚尔培·萨伐龙》   必须时刻准备抛弃一切属于我们自个儿的东西:财产,荣誉,工作,幸福,爱情乃至于生命……——《罗曼·罗兰回忆录》   要散布阳光到别人心里,先得自己心里有阳光。——罗曼·罗兰《约翰·克利斯朵夫》   要理解人,而且还要热爱他们。——《罗曼·罗兰传》   如果人们不爱他的人民,那是最卑微的。——《托尔斯泰传》   技师、医生、教师、画家与作家,就其本身的使命来说,都应该为人民服务。——托尔斯泰《那么我们怎么办》   一切在于人,一切为了人。——高尔基《人》   我把小小的礼物留给我所爱的人——大的礼物留给所有的人。——泰戈尔《飞鸟集》   人越是能够将心比心,他就越是真正的人。这个真理不仅是主观价值,而且表现在我们生活的每个方面。——泰戈尔《民族主义》   勇敢些!让我们来献身。献身给善、献身给真、献身给正义。(雨果《莎士比亚论》)   有才之士开导人,却一生贫困潦倒;有德之人为了大家的利益而作出牺牲,却一直缄口不言。——巴尔扎克《乡村医生》   献身的人是伟大的!即使他处境艰困,但也能平静处之,并且,他的不幸也幸福的。——雨果《莎士比亚论》   一个丰富的天性,如果不拿自己来喂养狠饥肠辘辘的别人,自己也就要枯萎了……——罗曼·罗兰《母与子》   我要让人类活下去,崇高地活下去,——不惜用任何手段,任何牺牲。——罗曼·罗兰《爱与死的搏斗》   那些把灯背在背上的人,把他们的影子投到了自己前面。——泰戈尔《飞鸟集》   人独特的个性是:给予多于接受,收获多于神的播种。——《泰戈尔评传》   你穿着破敝的衣服,在最贫贱最失所的人群中行走,骄傲永远不能走近这个地方。——泰戈尔《吉檀迦利》   一个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能就发展得越快,对社会就越有益。(高尔基《和青年作家谈话》)   任何人,都有权把互相启迪、力求前进和寻求合理娱乐的活动据为已有。——狄更斯《游美札记》   回忆过去就会削弱自己当前的精力,动摇对未来的希望。——高尔基《沦落的人们》   感觉不到自己心里有愿望存在就等于没有生命。——高尔基《马车夫》   我们应当嗅出真理,究根到底,把真理掌握在自己的手里。那样它才会给你一种无上的快乐。——雨果《悲剧世界》   人类的特点就在于他有种奇妙的禀赋,能够寻求真理,看见真理,爱真理,为真理而牺牲自己。——凡是抓住真理的人,都能分享到真理健康的气息!——罗曼·罗兰《约翰·克利斯朵夫》   通过痛苦,达到真理。——罗曼·罗兰《母与子》   让我们到处追求真理,让我们找到真理的花朵或种籽的地方把它拣起来,找到了种子,就在风中播扬吧。——罗曼·罗兰《先驱者》   许多人都渴望认识真理,但是谁能在不歪曲现实的情况下达到目的呢?——高尔基《克里姆·萨姆金的一生》   我们要珍惜自由和真理,要宽容,要有勇气和头脑清醒,争取达到完美的境地。——《泰戈尔评传》   让真理用它纯洁的光辉把我们的生活道路照亮吧。——泰戈尔《戈拉》   只有在到达终点之时,人们才能更好地享受走过的道路的乐趣。——《罗曼·罗兰回忆录》   目的正当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择手段。——《泰戈尔评传》   当我们合力以赴往前跑的时候,我们的眼睛不断地注视着前面,两边什么也看不见。——泰戈尔《春之循环》   生活就是赛跑。记不停歇。(罗曼·罗兰《母与子》)   要登上陡峭的山峰,开始时脚步要放得慢。——莎士比亚《亨利八世》   进步是科学的推动者;理想是艺术的动力。——雨果《莎士比亚论》   如果上帝要人后退的话,他就会使人的脑后长着眼睛。——雨果《九三年》   已经过去的毕竟过去了。生活不会在任何地方停顿的。——《罗兰与梅森葆的通信》   无论男女,只要谁有进取的意志,谁就干得成。——罗曼·罗兰《内心的历程》   高尚、伟大的代价就是责任。——丘吉尔【英】   尽管责任有时使人厌烦,但不履行责任,只能是懦夫,不折不扣的废物。——刘易斯【美】   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维克多·费兰克【英】   每一个人都应该有这样的信心:人所能负的责任,我必能负;人所不能负的责任,我亦能负。如此,你才能磨炼自己,求得更高的知识而进入更高的境界。——林肯【美】   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尽责任的乐趣。——梁启超【中国】   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列夫·托尔斯泰【俄】   要使一个人显示他的本质,叫他承担一种责任是最有效的办法。——毛姆   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托尔斯泰【俄】   这个社会尊重那些为它尽到责任的人。——梁启超【中国】   责任就是对自己要求去做的事情有一种爱。——歌德【德】   责任感与机遇成正比。——威尔逊   责任到此止步(the buck stops here)。——杜鲁门【美】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顾炎武【中国】   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该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陶行知【中国】   员工能力与责任的提高,是企业成功之源。——ibm公司   活在责任和义务里。——台湾著名国学大师耕云先生 ;
2023-09-06 02:29:001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1.两种计价办法的区别:(1)定额计价以定额为基础,突出政府的作用,强调工程总造价的计算;(2)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以清单为基础,强调甲乙双方的责任在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分项工作综合单价的计算;2.两种方式都适合工程的预结算,(1)定额计价适合于按实结算的工程。(2)清单计价适合于工程承包单价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不同(1)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各项费用、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1)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作这种划分的考虑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费用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出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对于实体性消耗费用,则列出具体的工程数量,投标人要报出每个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现在只要是政府投资的项目都要采用清单计价,其余项目可以自由选择的,定额计价指导性较强体现不出分项工程单价构成不同(1)按定额计价时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工料单价,即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2)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项工程单价一般为综合单价,除了人工、材料、机械费,还要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和必要的风险费。采用综合单价便于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工程结算,也避免了因为“取费”产生的一些无谓纠纷。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费用、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企业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企业实际成本费用的反映,是工程的个别价格。综合单价的报出是一个个别计价、市场竞争的过程。5.单位工程项目划分不同(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即预算定额中的项目划分,一般土建定额有几千个项目,其划分原则是按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材料、不同工艺、不同施工机械、不同施工方法和材料规格型号,划分十分详细。(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较之定额项目的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新规范中土建工程只有177个项目,它考虑工程部位、材料、工艺特征,但不考虑具体的施工方法或措施,如人工或机械、机械的不同型号等,同时对于同一项目不再按阶段或过程分为几项,而是综合到一起,如混凝土,可以将同一项目的搅拌(制作)、运输、安装、接头灌缝等综合为一项,门窗也可以将制作、运输、安装、刷油、五金等综合到一起,这样能够减少原来定额对于施工企业工艺方法选择的限制,报价时有更多的自主性。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应该是综合的工程量,而不是按定额计算的“预算工程量”。综合的量有利于企业自主选择施工方法并以之为基础竞价,也能使企业摆脱对定额的依赖,建立起企业内部报价及管理的定额和价格体系。6.计价依据不同:(1)这是清单计价和按定额计价的最根本区别。按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而工程量(2)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定额,包括企业生产要素消耗量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机械配备及管理状况、各项管理费支出标准等。目前可能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但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和报价实践的增加,企业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定额和相应的项目单价,当企业都能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报出综合单价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定价的计价格局也将形成,这也正是工程量清单所要促成的目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要改变政府定价模式,建立起市场形成造价机制,只有计价依据个别化,这一目标才能实现。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6 02:28:561

大庆西城区未来5年,也就是十二五规划,哪里会成为城市中心,谁知道谢谢。

中国每个五年计划或规划都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主题。所谓的主题,那就是,在未来五年需要做出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将最终解决或解决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在编制规划时,总有一个相对集中的主题。具体到“十二五”发展规划,其原因应该是“富裕”作为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十二五规划”是新中国60年后,最后重新启动。中国刚刚庆祝60岁生日,在未来六十年,应该有一个新的发展思路。其次,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但无论在金融危机对世界,对中国“十二五”规划,都提出了许多新的命题。第三,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的每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200美元第一次,按照国际标准,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开始进入中,晚期工业化,发展思路这个时期肯定是不同的,从过去。这三项决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以前的11个规划有着本质的不同。所不同的是,在过去的十一个规划追求“权力”,“十二五”规划追求“民富”。这当然不是说,建国60年以前,特别是30多年的改革,不改善人民的生活,但相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作为一个整体的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不是快速致富。此外,按照联合国的贫困标准,中国有至少1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另外,从近几年的情况,中国的很多问题涉及到社会不平等和有钱人一般不会有直接的关系。如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问题,消费和内需不足的问题,以及一些群体性事件,有一个贫富分化的影子。贫富分化甚至直接影响到中国社会的稳定。因此,“十二个五年规划”政策的重点应该去改善人们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富裕的人新的思路和策略,如何来“充实”的问题为中心,制定行动路线图。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今天中国的经济实力已解决“富民”问题提供了物质基础。 我希望你的帮助!
2023-09-06 02:28:542

海量数据存储有哪些方式与方法

从数据存储的模式来看,海量存储技术可以分为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直接附加存储)和网络存储两种,其中网络存储又可以分为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网络附加存储)和SAN(Storage Area Net、Work,存储区域网络)。 从数据存储系统的组成上看,无论是DAS、NAS还是SAN,其存储系统都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磁盘阵列,它是存储系统的基础,是完成数据存储的基本保证;其次是连接和网络子系统,通过它们实现了一个或多个磁盘阵列与服务器之间的连接;最后是存储管理软件,在系统和应用级上,实现多个服务器共享、防灾等存储管理任务。如果需要更多资料可以追问
2023-09-06 02:28:543

有关爱与责任的名言或诗句

1. 关于爱与责任的诗句(爱与责任的名言警句或诗歌) 关于爱与责任的诗句(爱与责任的名言警句或诗歌) 1."爱与责任"的名言警句或诗歌 爱是阳光 为师之道,贵在师德,师德之魂——爱与责任爱与责任是教育永恒的灵魂.我们要做一个温柔的严师,用充满爱意的语言来严格要求我们的学生.诗歌:你是我生命中的一盏灯, 我愿用生命燃你不息! 仅为你照亮前行的路, 只与你永远牵手不分离! 所有的快乐因你的加入更加快乐, 所有的美丽因你的加入更加美丽, 所有的生活因你的加入更有意义! 生命是过程, 死亡是结果! 也许你永远不会有机会改变结果, 但是过程则是你任意的选择。 美丽的过程可以让你的结果不再苍白, 任何遗憾不会左右你的生活! 我们选择了彼此 有机会成为朋友 有机会成为爱人 有机会成为亲人 好想与你牵手, 紧握你的双手, 永远不分离! 给你我的温暖, 给你我的快乐, 给你我的梦想! 握紧你的手 永远不分离! 不要离开我, 我的生命需要你来照亮, 我愿用生命把你点燃, 相信我! 相信你自己! 握紧的手, 永远不会分离! 2.歌颂爱与责任的诗歌 > 康桥 兄弟 你不要走 通往映秀的路山体在滑坡 大大小小的石头往下滚 石头不长眼睛 石头没有血肉的心 兄弟 你要勇敢地往前走 大石板下挣扎的生命 有孩子有老人 有需要止血的生命在呼唤 兄弟 你不能走 那里根本没有路 一边是岷江 一边是泥石流 形成的陡坡 比悬崖还要险 一条战士踩出的小路 坑坑洼洼 雨点一样的碎石直往下落 比汽车大的石头 下落中加速度鬼神也躲不及 兄弟 你要小心 你要保重 你要勇敢地往前走 这是汶川大地震中,诗人康桥亲临一线写下的诗歌。多家电视台采用。 山东电视台用这首诗时,亲临一线记者顾岩在朗读这首诗歌时,因感动而哭泣声音沙哑,以至没有用成。 诗人的另一首诗《等我回来》(写在奔赴小汤山之际)(人民日报发表后),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朗颂,也是表现爱与责任的好诗。 3.有没有关于“爱与责任”的诗歌~~急用~~答得好加分~~ 你是我生命中的一盏灯, 我愿用生命燃你不息! 仅为你照亮前行的路, 只与你永远牵手不分离! 所有的快乐因你的加入更加快乐, 所有的美丽因你的加入更加美丽, 所有的生活因你的加入更有意义! 生命是过程, 死亡是结果! 也许你永远不会有机会改变结果, 但是过程则是你任意的选择。 美丽的过程可以让你的结果不再苍白, 任何遗憾不会左右你的生活! 我们选择了彼此 有机会成为朋友 有机会成为爱人 有机会成为亲人 好想与你牵手, 紧握你的双手, 永远不分离! 给你我的温暖, 给你我的快乐, 给你我的梦想! 握紧你的手 永远不分离! 不要离开我, 我的生命需要你来照亮, 我愿用生命把你点燃, 相信我! 相信你自己! 握紧的手, 永远不会分离! 资料: 每个人总会在某一短暂瞬间认识自己。 某一瞬间,在你有所顿悟时,在你被感动时,都该一一细细收藏。——米克勒 宽容不是迁就,也不是软弱,而是一种充满智慧的处世之道。 当我们垮出第一步的时候,通常都会遇到让自己难堪的困境 ——克雷洛夫 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 ——爱因斯坦 说得好,不如做得好。——本 富兰克林 迈向成熟的第一步,勇于承担责任。——戴尔 卡耐基 从远处看,人生承受的痛苦与折磨也是很有诗意的,人最惧怕的是庸庸碌碌过一生。 ——法国文豪 罗曼 罗兰 我才不会沮丧,因为每一次错误的尝试都会把我往前更推进一步。 ——爱迪生 人要是惧怕痛苦,惧怕折磨,惧怕不测的事情,那么他的人生中就只剩下 “ 逃避 ” 二字。——卢梭 包容那些你无法容忍的人; 原谅那些曾伤害过你的人; 肯定那些你所爱的人; 尊重那些值得尊重的人; 明白那些爱你的人; 放过那些不爱你的人; 记住那些曾爱过的人; 放弃那些不属于你的人; 珍惜那些值得爱的人; 铭记那些真心待你付出的人; 懂得那些对你用心良苦的人; 体会那些曾为你流泪的人; 拒绝那些你不爱的人; 爱上那些爱你的人; 喜欢那些你爱的人; 感谢那些曾折磨过你的人; 感激那些真心帮助过你的人; ※有钱人不见得快乐,但是有钱可以创造更多快乐. ※生活就像一床被子,你感觉到它的温暖,却从来没想到,它给你的温暖,其实就是你自己的体温. ※人总是在执意中失去,在偶然中得到;在失去中惋惜,在得到中遗忘. ※世上本没有什么永恒,如果它流动,它就流走;如果它存在,它就死亡;如果它生长,它就凋零。 ※我们总是老的太快,却聪明得太慢, ※人活着就要快乐些,因为你要死很久. ※没有音乐,生命是一种缺憾;没有爱心,生命是一种多余. ※人们年轻时怜悯老年人;而年迈时却怜悯少年人.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 回答者:alz19890131 - 江湖大侠 八级 12-7 19:13 评价已经被关闭 4.关于责任的名言和诗句 1、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满江红·写怀》宋代:岳飞 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 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栏 通:阑) 靖康耻,犹未雪。 臣子恨,何时灭!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 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壮志 一作:壮士;兰山缺 一作:兰山阙) 释义:我愤怒得头发竖了起来,帽子被顶飞了。 独自登高凭栏远眺,骤急的风雨刚刚停歇。抬头远望天空,禁不住仰天长啸,一片报国之心充满心怀。 三十多年来虽已建立一些功名,但如同尘土微不足道,南北转战八千里,经过多少风云人生。好男儿,要抓紧时间为国建功立业,不要空空将青春消磨,等年老时徒自悲切。 靖康之变的耻辱,至今仍然没有被雪洗。作为国家臣子的愤恨,何时才能泯灭!我要驾着战车向贺兰山进攻,连贺兰山也要踏为平地。 我满怀壮志,打仗饿了就吃敌人的肉,谈笑渴了就喝敌人的鲜血。待我重新收复旧日山河,再带着捷报向国家报告胜利的消息!2、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 《病起书怀》宋代:陆游 病骨支离纱帽宽,孤臣万里客江干。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 天地神灵扶庙社,京华父老望和銮。出师一表通今古,夜半挑灯更细看。 释义:病体虚弱消瘦,以致头上的纱帽也显得宽大了,孤单一人客居在万里之外的成都江边。虽然职位低微却从未敢忘记忧虑国事,但若想实现统一理想,只有死后才能盖棺定论。 希望天地神灵保佑国家社稷,北方百姓都在日夜企盼着君主御驾亲征收复失落的河山。诸葛孔明的传世之作《出师表》忠义之气万古流芳,深夜难眠,还是挑灯细细品读吧。 3、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赴戍登程口占示家人二首》清代:林则徐 其一:出门一笑莫心哀,浩荡襟怀到处开。 时事难从无过立,达官非自有生来。风涛回首空三岛,尘壤从头数九垓。 休信儿童轻薄语,嗤他赵老送灯台。其二:力微任重久神疲,再竭衰庸定不支。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谪居正是君恩厚,养拙刚于戍卒宜。 戏与山妻谈故事,试吟断送老头皮。释义:其一:我离家外出去远行,无论到哪里,都会敞开宽阔的胸怀。 我们要乐观旷达,心里不要难受悲哀。世上的大事、国家的大事,是很难从没有过错中成功的,就连高官达贵也不是天生得来。 回想广东那轰轰烈烈的禁烟抗英,我蔑视英国侵略者。从今以后,我将游历祖国大地,观察形势,数历山川。 不要理会那般人幸灾乐祸、冷嘲热讽,鄙弃那些“赵老送灯台”之类的混话。其二:我能力低微而肩负重任,早已感到精疲力尽。 一再担当重任,以我衰老之躯,平庸之才,是定然不能支撑了。如果对国家有利,我将不顾生死。 难道能因为有祸就躲避、有福就上前迎受吗?我被流放伊犁,正是君恩高厚。我还是退隐不仕,当一名成卒适宜。 我开着玩笑,同老妻谈起《东坡志林》所记宋真宗召对杨朴和苏东坡赴诏狱的故事,说你不妨吟诵一下“这回断送老头皮”那首诗来为我送行。4、我最怜君中宵舞,道“男儿到死心如铁”。 《贺新郎·同父见和再用韵答之》宋代:辛弃疾 老大那堪说。似而今、元龙臭味,孟公瓜葛。 我病君来高歌饮,惊散楼头飞雪。笑富贵千钧如发。 硬语盘空谁来听?记当时、只有西窗月。重进酒,换鸣瑟。 事无两样人心别。问渠侬:神州毕竟,几番离合?汗血盐车无人顾,千里空收骏骨。 正目断关河路绝。我最怜君中宵舞,道“男儿到死心如铁”。 看试手,补天裂。释义:我本来已老大无成,不该再说什么了,可是,如今碰到了你这个如同陈登、陈遵般有着湖海侠气的臭味相投者,便忍不住“老夫聊发少年狂”了。 我正生着病,你来了,我高兴得陪你高歌痛饮,欢喜和友谊驱散了楼头上飞雪 的寒意。可笑那些功名富贵,别人将其看得如同千钧般重,我们却把它看得如同毫毛一般轻。 可是我们当时所谈 论和阐发的那些事关国家兴亡的真知灼见又有谁听见了呢?只有那个照人间沧桑、不关时局安危的西窗明月。我们谈得如此投机,一次又一次地斟着酒, 更换着琴瑟音乐。 国家大事依然如故,可是人心却大为消沉,不同于过去了。请问你们,神州大 地,究竟还要被金人割裂主宰多久呢?汗血良马拖着笨重的盐车无人顾惜,当政者却要到千里之外用重金收买骏马的骸骨。 极目远眺,关塞河防道路阻塞,不能通行。我最尊敬你那闻鸡起舞的壮烈情怀,你曾说过:男子汉大丈夫,抗金北伐的决心至死也会像铁一般坚定。 我等待着你大显身手,为恢复中原作出重大的贡献。5、但得众生皆得饱,不辞羸病卧残阳。 《病牛》宋代:李纲 耕犁千亩实千箱,力尽筋疲谁复伤?但得众生皆得饱,不辞羸病卧残阳。释义:病牛耕耘千亩生产无数粮食,累得精疲力尽又有谁来怜惜它力耕负重的劳苦呢?但是它为了众生都能吃饱,即使拖垮了病倒卧在残阳之下,也在所不辞。 5.关于爱情美好,忠诚,责任的语句或诗句 1.长干行 李白 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 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 同居长干里,两小无嫌猜。 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 低头向暗壁,千唤不一回。 十五始展眉,愿同尘与灰。 常存抱柱信,岂上望夫台。 十六君远行,瞿塘滟滪堆。 五月不可触,猿声天上哀。 门前迟行迹,一一生绿苔。 苔深不能扫,落叶秋风早。 八月蝴蝶来,双飞西园草。 感此伤妾心,坐愁红颜老。 早晚下三巴,预将书报家。 相迎不道远,直至长风沙。 忆妾深闺里,烟尘不曾识。 嫁与长干人,沙头候风色。 五月南风兴,思君下巴陵。 八月西风起,想君发扬子。 去来悲如何,见少离别多。 湘潭几日到,妾梦越风波。 昨夜狂风度,吹折江头树。 淼淼暗无边,行人在何处。 好乘浮云骢,佳期兰渚东。 鸳鸯绿蒲上,翡翠锦屏中。 自怜十五馀,颜色桃花红。 那作商人妇,愁水复愁风。 卜算子 李之仪 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 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 此水几时休,此恨何时已。 只愿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3.上邪 上邪! 我欲与君相知, 长命无绝衰。 山无陵,江水为竭, 冬雷震震夏雨雪, 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4.琴歌二首 司马相如 凤兮凤兮归故乡,遨游四海求其皇。 时未遇兮无所将,何悟今兮升斯堂! 有艳淑女在闺房,室迩人遐毒我肠。 何缘交颈为鸳鸯,胡颉颃兮共翱翔! 皇兮皇兮从我栖,得托孳尾永为妃。 交情通意心和谐,中夜相从知者谁? 双翼俱起翻高飞,无感我思使余悲。 5.鹊桥仙 秦观 纤云弄巧,飞星传恨, 银汉迢迢暗度。 金风玉露一相逢, 便胜却、人间无数。 柔情似水,佳期如梦, 忍顾鹊桥归路。 两情若是久长时, 又岂在、朝朝暮暮。 6江城子 苏轼 十年生死两茫茫。 不思量,自难忘。 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 纵使相逢应不识, 尘满面,鬓如霜。 夜来幽梦忽还乡。 小轩窗,正梳妆。 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 料得年年断肠处, 明月夜,短松冈。 7.鹧鸪天 晏几道 彩袖殷勤捧玉钟, 当年拼却醉颜红。 舞低杨柳楼心月, 歌尽桃花扇底风。 从别后,忆相逢, 几回魂梦与君同。 今宵剩把银釭照, 犹恐相逢是梦中。 6.诗经中有关责任的诗句有哪些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诗经·国风·邶风 击鼓) --------轰轰烈烈也许是爱情的开始,但祥和总是爱情的归宿。“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看似简单,千古以来真正做到的人又有几个时间飞逝,青春老去,身边却有一双可以握住的手,这也许是人生最大的幸福。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诗经·周南·桃夭) -------许多爱情诗歌都充满惆怅,桃夭的欢快让人不由自主地跟着微笑;现在的人也许对于婚姻嗤之以鼻,然而没有婚姻的爱情如同风中飘摇的风筝,让彼此缺少温馨与踏实。很多女生喜欢看婚纱,憧憬着有一天自己也能成为幸福的新娘,在桃花盛开的灼人粉色中享受幸福美满,这就是桃夭带给我的感动。------ 7.有许多歌颂爱与责任的文章或诗歌 国外的: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泰戈尔 《当你年老时》-叶芝 《我愿意是激流》-裴多菲 《野 蔷 薇》-歌德 《请再说一遍我爱你》-布朗宁夫人 《给 燕 妮》-马克思 《海 涛》-夸西莫多 《罗 雷 莱》-海涅 《雅典的少女》-拜伦 《印度小夜曲》-雪莱 《我曾经爱过你》-普希金 另:当然不能忘记康德的一句名言。 有两件事物我愈是思考愈觉神奇,心中也愈充满敬畏,那就是我头顶上的星空与我内心的道德准则。 -康德 国内的: 《关雎》-自诗经,其实《诗经》中多是爱或者责任的 《蝶恋花》 《击鼓》 《鹊桥仙》 《秋风词 《琴歌》 《秋风词》 《离思》 《虞美人》 《节妇吟》 《题春绮遗像》 《室思》 《己亥杂诗》 《千秋岁》 《绮怀》 《无题》 《暮秋独游曲江》 《摊破浣溪沙》 《锦瑟》 《吟咏唱和》 《摸鱼儿》 《塞鸿秋》 《折桂令》 《蝶恋花》 《江城子》 8.歌颂爱与责任的诗歌 > 康桥兄弟 你不要走通往映秀的路山体在滑坡大大小小的石头往下滚石头不长眼睛石头没有血肉的心兄弟 你要勇敢地往前走大石板下挣扎的生命有孩子有老人有需要止血的生命在呼唤兄弟 你不能走那里根本没有路一边是岷江 一边是泥石流形成的陡坡 比悬崖还要险一条战士踩出的小路坑坑洼洼 雨点一样的碎石直往下落比汽车大的石头下落中加速度鬼神也躲不及兄弟 你要小心 你要保重你要勇敢地往前走 这是汶川大地震中,诗人康桥亲临一线写下的诗歌。 多家电视台采用。山东电视台用这首诗时,亲临一线记者顾岩在朗读这首诗歌时,因感动而哭泣声音沙哑,以至没有用成。 诗人的另一首诗《等我回来》(写在奔赴小汤山之际)(人民日报发表后),中央电视台著名节目主持人朗颂,也是表现爱与责任的好诗。 9.有关爱国责任意识的诗句 这里有N多,希望对你有用。从 军 行 (选一) ★ 唐·王昌龄 青海长云暗雪山,孤城遥望玉门关。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 出 塞 (选一) ★ 唐·王昌龄 秦时明月汉时关,万里长征人未还。但使龙城飞将在,不教胡马度阴山。 少 年 行 (选一) 唐·王 维 出身仕汉羽林郎,初随骠骑战渔阳。孰知不向边庭苦,纵死犹闻侠骨香。 武威送刘判官赴碛西行军 唐·岑 参 火山五月行人少,看君马去疾如鸟,都护行营太白西,角声一动胡天晓。 和张仆射塞下曲 ★ 唐·卢 纶 月黑雁飞高,单于夜遁逃。欲将轻骑逐,大雪满弓刀。 少 年 行 (选一) 唐·令狐楚 弓背霞明剑照霜,秋风走马出成阳,未收天子河湟地,不拟回头望故乡。 夏 日 绝 句 ★ 宋·李清照 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牡 丹 宋·陈与义 一自胡尘入汉关,十年伊洛路漫漫。青墩溪畔龙钟客,独立东风看牡丹。 示 儿 ★ 宋·陆 游 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州 桥 宋·范成大 州桥南北是天街,父老年年等驾回。忍泪失声询使者,几时真有六军来。 初入淮河 (选一) 宋·杨万里 船离洪泽岸头沙,人到淮河意不佳。何必桑干方是远,中流以北即天涯。 题 临 安 邸 宋·林 升 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 南 安 军 ★ 宋·文天祥 梅花南北路,风雨湿征衣。出岭谁同出?归乡如此归!山河千古在,城郭一时非。饥死真吾志,梦中行采薇。 至正改元辛巳寒食日示弟搜话子侄 元·虞 集 江山信美非吾土,飘泊栖迟近百年。山舍墓田同水曲,不堪梦觉听啼鹃。 题郑所南兰 元·倪 瓒 秋风兰蕙化为茅!南国凄凉气已消。只有所南心不改,泪泉和墨写《离骚》。 望 阙 台 明·戚继光 十年驱驰海色寒,孤臣于此望宸銮。繁霜尽是心头血.洒向千峰秋叶丹。 马 上 作 ★ 明·戚继光 南北驱驰报主情,江花边月笑平生。一年三百六十日,多是横戈马上行。 榆 河 晓 发 明·谢 榛 朝晖开众山,遥见居庸关。云出三边外,风生万马间。征尘何日静,古戍几人闲。忽忆弃繻者,空惭旅鬓斑。 渡 易 水 明·陈子龙 并刀昨夜匣中鸣,燕赵悲歌最不平。易水潺湲云草碧,可怜无处送荆卿。 海 上 (选一) 清·顾炎武 日入空山海气侵,秋光千里自登临。十年天地干戈老,四海苍生痛哭深。水涌神山来白鸟,云浮仙阙见黄金。此中何处无人世,只恐难酬壮士心。 出师讨满夷自瓜州至金陵 清·郑成功 缟素临江誓灭胡,雄师一万气吞吴。试看天堑投鞭渡,不信中原不姓朱! 秣 陵 清·屈大均 牛首开天阙,龙岗抱帝宫。六朝春草里,万井落花中。访旧乌衣少,听歌玉树空。如何亡国恨,尽在大江东。 漫 感 清·龚自珍 绝域从军计惘然,东南幽恨满词笺。一箫一剑平生意,负尽狂名十五年。 己 亥 杂 诗 (选一) ★ 清·龚自珍 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
2023-09-06 02:2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