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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最怕告什么

2023-09-16 20:07:50
TAG: 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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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的各种检查检查是上级部门对基层实施政策情况的验收。而县级以上的领导部门可以直接建议罢免村干部,所以村干部在最怕举报到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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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023-09-06 02:20:131

村民自治章程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审核

村民自治章程不用上级部门审核。制定村规民约不用上级部门党委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023-09-06 02:20:221

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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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2:20:342

村民形象地称什么为小宪法

村民形象地称为小宪法的是村民自治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被形象地称为小宪法,利用小宪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属于民主管理。
2023-09-06 02:20:491

社区自治章程内容

社区自治章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2、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023-09-06 02:20:571

村民自治章程与村民自治公约有什么不同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公约:机关、团体或街道居民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公约是指各个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一个共同遵守的约定,一般是大家就有关国家、部门、人员之间的利益问题进行公开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同意遵守的一个规定。 公约是参与制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023-09-06 02:21:181

村民自治章程属于哪个部门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需要到乡,镇,办事处一级政府进行备案的。
2023-09-06 02:21:271

村民自治章程修订意见怎么写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村委会无权修订村民自治章程。修订村民自治章程的权限在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2023-09-06 02:21:341

村委会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对不对

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村委会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是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广大村民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只能由村民会议讨论并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均不能制定,具体制定工作,可先由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之后,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确保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能够与时俱进。
2023-09-06 02:21:421

村规民约违法和侵权由谁来管

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有着非同寻常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也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近年来,城镇化使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兑现土地收益款的过程中,一些农村村组在巨大利益面前,以“村民自治”为“挡箭牌”,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害者依法维权艰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023-09-06 02:21:521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第七条 村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  (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  1.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2.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  4.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  5.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2023-09-06 02:22:371

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接受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与此同时村民代表会议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2:581

建立"三会"组织构建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自治机制

音德尔镇建立“三会”组织构建村民自治机制 一是规范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制定了符合我镇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其明确规定: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外,所有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委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民主选举产生。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联系村民制度、协助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工作等制度,提高村民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召开村民会议难和村民民主决策权“被架空”的问题。 二是建立民主理事会。村民主理事会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组成,会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村委会委员担任理事,理事会履行村委会的职责,行使村委会的有关职权。这样,村民委员会与理事会“合二为一”,既避免了在村委会之外重复设立村务执行机构,容易导致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的问题,又保证了村级组织统一、精干和高效。 三是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村党支部在村“两委”成员之外的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提名。监事会成员按不少于9人的奇数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下设村务公开监督和民主理财两个监事组。村监 事会行使列席“两委”联席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和质询、审查修改村务公开方案、财务收支审核否决、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民主监督权。 音德尔镇健全“三个”制度激发村民自治活力 一是健全民主议政制,让党员群众当家作主。按照民事民提、民事民评、民事民议、民事民决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村级组织民主议政活动操作规程》,统一规定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为全区农村民主议政日,严格按照事前预告——提出议案——受理议案——民主决策——组织实施的要求,精心做好民主议政工作。 二是健全践诺奖惩制,使村干部为民办实事。采取“竞选演讲、选前承诺;民主议政,选后承诺;任期目标,契约承诺”的方式,明确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村民的承诺,在监事会的监督下,逐一办好自己承诺的事项。 三是健全村账委托代理制,让村干部清白为官。村级账务由设在镇财政所的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管,各村只设一名报账员,履行出纳和报账职能。村账委托代理中心全权负责村级财务的审核、账务处理、审计等工作,实行财务会计分片包村、代理记账;村级财务的支出,严格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财政预算和年度财务支出计划,原始 票据、凭证在经手人注明经办和用途后,先交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由村报账员送镇委托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审核记账;镇委托代理中心每月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出示财务月结表,每季度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将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2023-09-06 02:23:071

急求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要搞好法规和制度建设,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适应于全国各地农村,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村委会组织法》更好地贯彻实施。我市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目前,正在抓制定《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重点解决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问题。
2023-09-06 02:23:284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我国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

 你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023-09-06 02:23:562

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分析:村民应当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4:051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4:121

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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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6 02:24:481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2:25:021

村务公开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条,这是因为村务公开( )①有利于增加村务决策的透明度

A 试题分析: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保证村民能够切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有利于增强村务管理的透明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①③两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村委会是我国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故②项不合题意,不能入选;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故④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A项。
2023-09-06 02:25:261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绵游委发[2003]12号文件以及绵游府发[200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 使村民自治工作在我乡得到进一步深化,争创省级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创建村民自制模范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核心内容,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使村委会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将村委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全面推进我乡民主政治和两个文明建设。 基本原则: (一)村民自治必须在乡党委领导下,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村委会要自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积极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必须抓住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利益。 (三)开展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必须坚持与抓好农村工作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立足于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工作重点是: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村委会的治保、调解、公共卫生以及村民小组等组织;制定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完成乡镇依法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民自治模范村、乡镇的条件 (一)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干部,依法搞好村委会班子建设,村委会干部由群众直接差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坚持村组干部“六选”、“六不选”标准;一选有文化、知法律、懂科技的干部,不选文盲、法盲和科盲干部;二选有开拓精神、经济意识强的创业干部,不选满足现状、无所作为的干部;三选廉洁奉公,积极支持并带领群众勤劳致富的干部,不选游手好闲的“红眼病”干部;四选关心群众疾苦、办事公正的干部,不选麻木不仁的“甩手”干部;五选敢于扶正祛邪、作风正派的干部,不选“宗派式”、偏心眼干部;六选善于团结他人、听取群众意见的干部,不选独断专行的“家长式”干部。村委会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和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上墙公开,做到干部任期内基本稳定。因故缺额,由村民代表会议三个月内补选,并保存记录资料。村委会班子团结、协调。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永久性固定标语,组织村民学习有记录,村民了解该法基本内容。 (二)村委会下属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健全,职责明确,制度落实,切实发挥作用。村委会一般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妇女等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都由选民选举组长。 (三)制度健全、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健全村民代表会议等各种规章制度,每10—15户推荐一名村民代表。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村委会干部会。村委会每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报告年度工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下属委员会都要有会议记录或记事本。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档案管理制度。 (四)发展经济办实事,社会保障有成效。有三年经济发展规划,村民收入逐年提高。每年为村民办一、二项公益事业,合作医疗、拥军优属、扶贫帮困、五保供养和救灾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扎实,初步形成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整治村容村貌,创建文明卫生村。 (五)加强民事调解,提倡文明风尚,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及时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建立治安联防网络和安全值班制度,无违法土葬和违法婚姻,无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开展“文明在农家”系列活动,树文明村风、民风。 (六)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任务。加强村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按时完成粮油订购任务和纳税任务,遵守国土和计划生育国策,完成征兵任务。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制定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集中培训,现场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村级组织建设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开好四个会:即领导小组会、乡上组织的`动员大会、村党员干部、群众大会和典型示范现场会,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创建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与启动和实施“富裕文明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干部、群众的公仆意识、群众观念、国家观念、集体观念和依法治村观念。 第二阶段:健全组织、建章立制。按照《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认真检查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会等组织设置和健全情况,真正形成以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主体,共青团、民兵、妇女等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的强有力的组织体系。选好村民代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努力抓好,切实保证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上重大事情的决策、管理、监督作用的发挥。建好村委会办公室,一个规范统一的村务公开墙,一套完善、适用的管理制度。即:村民自治章程,干部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会议、学习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干部廉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村民教育管理制度等。 第三阶段:不断深化,总结提高。村民自治活动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已经验收达标授牌的村要不断完善、提高;目前尚未达标的村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标准,逐项落实,抓住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到以点带面,在规定时限通过验收。乡党委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对工作滑坡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开展村民自治模范活动,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改进村干部作风、整顿后进村工作结合;二是与“四.五”普法学习、依法治村工作相结合;三是与清理农村财务结合;四是与科技兴村,迈向富裕文明工作结合;五是与创建文明卫生村,维护农村稳定工作相结合。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工作的组织领导,乡上以成立村民自治模范乡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乡的创建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工作。 各村要由支部成员、老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此工作。 2003年 月 日 创建全省村民自治模范乡实施方案一文由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09-06 02:25:341

村民选举法

现在还没有什么村民选举法,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还没有列入立法日程,更别说出台法律。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对选举的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来进行的。你是那个省的,就找一下本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补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补贴经费从村办经济的收益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收益中解决,县、乡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和成员若干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接受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每一村民所提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不预选,直接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
2023-09-06 02:25:463

村民自治法的修改范围

应当设立有民意基础的规范的村民代表会议。现行村组法是中国保障村民自治的唯一法律,但是它没有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条款。它提到“村民代表”一词,原文是这样的:“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一条)显然,这里的“村民代表”只是某些地方召集村民会议不便时的一种替代方式,而且代表确定办法弹性极大。必须承认,现行村组法是强调直接民主的,即由村民会议(最好改为村民大会,这样更易记,更顺口,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即采用村民大会的提法)进行直接民主决策。但是它又赋予村委会很大的难以监督的村民会议召集权,因而在现实中,村委会不但可以基本不开村民会议,也可以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可以相当随意地确定村民代表的组成。这样,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就成了空的,为村委会某些人滥用权力开了方便之门。也许是为了遏制村委会滥用权力,全国许多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已经要求在村一级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这一机构。据说全国已经有一多半的村设立了这一“常设机构”。(孙海荣:《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许多地方还出台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目前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经大量存在。村一级真的需要这样一个常设机构吗?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行政村是有自己财政的一级区域,依法只有一个权力机构,就会造成自己立“法”、自己执“法”、自我裁判、自我监督的现象。我们即使只考虑村民会议召集权和对村委会的程序化监督,村民代表会议也是需要的。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会不会增加村民负担?负担可能有一点,但是可以降到最低。可以考虑村民组长(现行村组法中称为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与村委会相同,选举工作与村委会的选举一并举行。村财政只给代表不多的误工补贴。事实上,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许多有活动能力且愿为公众服务的年轻人投报无门,村民代表等职位恰是锻炼他们的好机会。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的民意代表机关,它和村委会一样对村民会议负责。它除了享有村民会议的召集权外,起码还应该审议村委会制定的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起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在村民会议通过后监督执行,根据村委会主任的提名决定村委会委员的任命;评议村委会和村民组的工作,必要时表扬或警告村委会成员和组长;向村民会议提出弹劾村委会成员决议草案;以及执行村民会议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应当高于村委会,因此关于它的条款应当在“村民自治法”中比较靠前。(见文末草案) 应当设立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好,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也好,村民组长也好,都应该通过规范的竞争性的自由选举产生。一个规范的能够自动启动选举事务的公道的相对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做到这一点的保证之一。在一定的意义上,选举管理委员会是权力机构的母机。但是村组法仅仅在第十三条简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这样的规定很不够。考虑到选举管理委员会应该相对独立又比较超脱,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笔者草拟的“村民自治法”中,设想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民政助理或其他乡镇所派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诸多委员和副主任一起推选出主任一名,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乡镇政府根据上一年选举经费支出情况给村里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另一半由村财政支出。(见文末草案) 村委会是村庄中最有实权的机构。然而不管怎样,它都只适合担当行政执行机关的角色。如果我们确认村委会是行政执行机关,那么,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由普选产生就是不合适的。他们分别由同等范围的普选产生,可能代表的是不同的村民群体,理念很可能不同。这样在执行中容易互相掣肘。另外,人们要问:为什么有人竞选主任,有人却只竞选委员?如果委员的得票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是否说明他们的民意基础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如果委员的票数超过了主任或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是否应该更多地听从这名委员的意见?等等。对于行政执行机关来说,工作效率十分重要。换句话说,虽然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如果少数不服从多数该怎么办?在现行体制下很不好办。如果少数恰恰是主任,他会很好地执行多数意见吗?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在一个执行机关里,副职、委员对正职的密切配合是十分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首先他们的理念要比较一致,其次他们要有一定程度的互相好感。可是按照现行的办法,如果副主任、委员坚持己见,拒绝配合主任,主任将很难改变他们的意见,要想罢免人就更困难。保障行政执行机关的效率,必须在其开始组成的时候就十分小心。也就是说,或者主任能轻易地改变其他人的意见或者职位,或者其他人能轻易地改变主任的意见或者职位。要达此目的,最好的办法是副主任候选人由主任候选人挑选,行政执行机关中只有这样的搭档由普选产生,其他委员由当选主任依照法规提名,由民意机关批准。我并不赞成照搬西方某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组成办法或者选举办法,但是行政首脑候选人寻找竞选伙伴一起竞选,他们成功后提名工作班子成员,这是在许多国家中屡试不爽的成功做法,我们不能漠视。顺便说一句,若干年来我们的村委会在运作中似乎没有发现很多僵持和瘫痪的情况,那是由于在许多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还不在村委会手里,或者真正民选的村委会并没有认真运作。而这也是不符合村民自治要求的。综上所述,村组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民自治法》中应修改为这样的内容: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组法在第十条提出,“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我们知道,这里说的“村民小组”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其实并不算小。行政村下设村民组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最好建议一个规模,比如三十户左右靠近居住的农家。村民组和村民组长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召集会议、开展工作的方便,组长并没有多少权力。但是由于他(她)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根据笔者的了解,村民们对这一职位也是很在意的。因此,村组法在这里的规定显得过分简单。笔者设想,组长也应由规范的竞选产生,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委会主任同时在三年一次的选举日在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下,由本组选民按照相对多数当选的办法投票决定。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组长应当获得与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同样多的误工补贴。五、“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可以取消村组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中的“双过半”是中国各级选举普遍采用的双规则。双过半有其道理,在许多国家也曾采用过。但是,它们也有明显的弊病,尤其是第二个过半。关于第一个过半,有些国家不再如此规定,但是立法规定“强制投票”,即应投票不投票者将被罚款等(像澳大利亚等国)。但是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增加候选人竞争性、广泛宣传选举意义和选举时间、以及其他鼓励、简化选民按时登记、投票的办法。我国村级选举由于经验还少,可以暂时保留这一条。但是第二个过半可马上取消。第二个过半(即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绝对多数票始得当选)无非是害怕当选人代表性不足。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比较重视这一问题,在二十世纪的多数时间里,那里为此造成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后来人们在“总票数”上做文章,把原先规定的登记选民的人数改为参加投票的选民数,进而又改为有效选票数。这样,基数就可以小一些,以避免第二轮乃至多轮投票。但是,笔者赞同英、美、加拿大、印度等国的做法,即在充分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基本实行相对多数当选。其实,任何代议制民主也都只有相对公正,任何选举也都只是相对挑选,相对多数票就可以了,否则成本和效果不成比例。另外,为了当选者得票过半,降低差额比例或者引进复杂的预选都是得不偿失的。如果担心选票过分分散,只需稍稍提高候选人登记的门槛即可,比如要求一定数量的公民联署、候选人报名参选需缴纳一些押金等。一般候选人数额并不限制,可为当选人数额两倍或两倍以上。 A,鉴于各地对村民的概念理解不一致,户籍制度也在改革之中,“村民自治法”中应该增加定义“本村村民”的一款: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B,村组法第三条说:“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等本来就无需说。再说,立法机关在社团组织法、政党法之类的法律之外也无权对一个政党的组织(即使是最基层的组织)提出要求。因此建议删掉这一条。C,第二十三条说:“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一条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类似内容属于宣传、教育的词句,不适合写在法律中,建议删除。
2023-09-06 02:26:051

户口迁入到村里和本村村民待遇是一样吗

户口迁入村里后,可以享受和原有村民一样的待遇,承担一样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从法律角度讲,村里只要接收了新户口的迁入,作为村民,新迁入者就应该得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村民待遇。有些村子要求新迁入者补交“村公益性基金”或“公益设施费”,并没有依据,只是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但是村规民约并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如果因为村里要求补交的数额过高,村民可以拒交;如果村里以村民未补交“村公益性基金”等为由,不给予同于其他村民的待遇,那么,新迁入户口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要求村民待遇。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6:211

村民公约备案时间

村规民约可以自行修订修改一次。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同村民自治章程相比,村规民约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也较单薄,但二者的性质相同,都是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用于规范大家日常行为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应遵循大致相同的制定程序。尤其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绝对不能借口是村规民约就图省事减化操作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023-09-06 02:26:301

村集体是指自然村还是行政村

法律分析:村集体是指行政村。自然村是原本就根据区域、家族等传下来的小村子;行政村指,政府对自然村进行小的整合、大的划分为村级集体,行政村有自己的行政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6:381

怎样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我国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办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领导班子选举产生以后,决策、管理、监督就成为基层民主的主要实践形式。在农村,村民会议是享有和行使最高决策权的自治性机构,由全体18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共同参加,该会议决定本村最重大的事务,比如选举或者罢免本村的自治组织的领导人。除此之外,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本村重大事务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务。村委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接受他们的监督。本村的经济发展、道路修建、环境卫生整治、治安维护、民间纠纷的调解等自治事务,均由村民根据自己制定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进行管理。重大村务和财务要时时处处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的审察或监督。这些办法有效地克服了过去村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干部贪占行为的发生。目前,村民自治所倡导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活动范围,而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通用法则。  除农村外,城市的居民也按照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积极参加本社区的自治事务,选举产生本社区自治组织机构——居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居民直选在部分城市展开。广大的城市居民通过参与本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献言献计,有的社区还定期召开议事会、听证会、民主恳谈会、议政日等形式开展自治活动。一些城市的业主还自发组织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的利益诉求,与基层政府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事务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化解基层社会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  一是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就曾经实行过大规模的村选。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党的十二大强调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和最广泛实践,总结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七大更加注重基层民主的发展,不仅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强调要将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在实践中,基层党组织积极鼓励党员特别是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通过选举使党组织领导人进入基层组织机构中,从而对基层民主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  二是离不开基层群众的“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是多样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建设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也可以在基层以群众自治等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推进,原本由基层政府管理的事项逐渐由自治性组织来负责,并最终由基层群众做出决定。比如村干部过去都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直接任免,基层百姓对他们的约束力很弱。现在则是由基层群众直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部分农村每年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投票表决村干部是否胜任农村的工作,对不胜任的村干部还有权罢免,由此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充分体现出来。  三是离不开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国的民主实践表明,民主应该由民众理性、有序地参与,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无序状态。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时间,曾经存在过“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既造成社会动荡,也不利于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执政党强调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程序化,倡导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基层社会的自治权。在实践中政府也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基层群众的自治权进行权利保障。基层民主的制度化和理性参与,既保证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充分行使,也有利于政治民主能够在一个相当稳定的政治生态中开展。
2023-09-06 02:27:001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023-09-06 02:27:113

村委会侵犯村民权益能起诉吗

法律分析:可以起诉村民委员会。1、如果村委会在实施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中,涉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村委会也是行政诉讼的合法主体,村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前、起行政诉讼。2、村委会如果在村务管理中,侵犯村民的民事权利,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27:181

如何把村民开除村籍

无法开除。将村民开除村籍,显然已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023-09-06 02:27:2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服务村民,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设立,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  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岗位补贴、社会管理和服务支出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女、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四)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下列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活动;  (三)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  (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  (五)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保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不得收费。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第十条 村民小组可以组织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担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正确表达村民诉求,维护村民利益,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023-09-06 02:27: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关系的规定。   一、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组织者。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利,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委会的每一位干部都有义务向村民会议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从而使村委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这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履行自治权利的体现。按照本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和审议一次村委会的工作报告,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增强村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同时还可以使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村委会改进工作。   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实际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树立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保证实现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必须保证村民会议按时召开,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二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为村委会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创造条件。   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召集村民会议既是它的职权,又是它的义务。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村民会议:(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3)罢免村委会成员;(4)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5)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6)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一般由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委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委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委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委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委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场。主持人应当贯彻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做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委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2023-09-06 02:27:431

关于集体资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_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_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___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__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2023-09-06 02:27:521

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村民会议什么和村民委员会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不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主要就是为了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的问题,如果不是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就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而应当坚持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对于一些重大问题,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来决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村都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也不是要用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地位是不可动摇的。第二,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自身没有独立的职权。可见,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补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执行性的机构,更不是具体的工作机构,而是决策机构,在受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同村民会议同等的决策权。在村民会议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不能也没有理由取代村民会议,但却是现阶段村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001

农村修路村民是否权利监督

村民阻止村委会修路是否违法,要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依据案例实际情况,阻止修路的是邻居。可以与邻居友好协商,向其展示法院判决,如仍不行,邻居采用暴力阻止时,可以报警,或再次由法院裁决。一般而言,如果村委会依照相关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或在全体村民大会上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即依法定程序作出修路的决定。村民如果对村委会修路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重新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221

村民代表所决定的重大事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应该是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
2023-09-06 02:28:344

村委会的职责与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责: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义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8:571

如何激发农村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的探索试点当中,没有统一的途径和办法可供借鉴。相较于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由于居民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等因素,更容易组织和发动起来,共同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中来。下面,在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就如何调动发挥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畅通村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是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村级层面建立民愿接待室、恳谈室。由村党组织成员或村委会成员负责接待反映问题的群众,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定期接待,并形成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也应给予解释说明,理顺群众情绪。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在掌握收集民意方面的优势,指导村委会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分片包户制度等,及时收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需求,并向村委会反映,有效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三是村委会可将村民意见通过《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村民反馈有关信息。四是利用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民意表达渠道。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建设,在网站中设置“社情民意”通道,为村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诉求的窗口,同时使政府及时了解村民的需求。五是健全完善村委会下设委员会设置,充分发挥各委员会在组织发动村民群众开展各项公益性活动和实行民主自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充分发挥民主选举功能  选举是调动村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和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渠道,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好村委会选举工作,藉此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一是依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工作规程,规范选举程序。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选举工作程序,制定较为规范的选举工作规程,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工作交接等关键环节,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权利,真正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身体健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能力,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二是认真组织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工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是发动群众的直接联系人,他们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热情直接关系到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代表选举工作的指导,严格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充分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将村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组织成员、党员选举为村民代表,体现村民代表的广泛性。同时,认真做好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切实把热心公益事业、为村民群众服务,有奉献精神的人推选出来。三是以选举为契机,切实为村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有效的矛盾排查机制,围绕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选举过程中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努力为村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此调动村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三、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功能  一是修订完善村民代表议事规则。完善民主议事决策的内容,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深入推进“一事一议”,把好群众意见关、议事程序关和监督关,确保村级事务决策符合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提高村民代表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民主听证制度。对于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要事先召开民主听证制度,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同时,着重健全完善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功能  一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引导作用,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目前,各村基本已经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但其作用发挥得并不是很充分。要根据新形势的发展,不断通过民主程序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并做好《村民自治章程》的入户签约和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在享受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居民义务,自觉依照《社区自治章程》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级管理各项制度。要按照中央和各地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好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委会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和村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实现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三是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并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通过保障和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把村民群众组织起来,为共同利益而奋斗,从而自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事业。  五、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监督功能  一是深化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村务公开的内容,将建设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财政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资金、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农村公益事业经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并积极推进点题公开,及时公开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发挥村务公开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是积极创新村务公开监督机制。在继续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依靠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村民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主体作用。同时,强化乡镇党委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实现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互动。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精神,逐步推广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四是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一年来推进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实践已经证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推动农村工作的有效措施,有效地激发了村民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必须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调动更多村民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工作。  六、充分发挥村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群众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者、创造者和推动者。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体作用,努力将村民组织起来,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强化村民的社区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大对村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综合素质和民主法制意识,积极引导村民以合法理性途径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各项活动;要从解决村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社区内各种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创造,积极指导和鼓励村委会和村民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入有序开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2023-09-06 02:29:081

浅谈乡镇人大如何对村民自治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然而,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而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因此,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应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基层民主管理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一 、加强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的监督作用十分必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但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原则还不能完全贯彻落实,有些村干部习惯于个人决策,关系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有的村民会议组织形式不规范,谁参加会议由村干部说了算,村民意愿不能充分表述,有的村虽然有制定的制度,但群众反映“写在纸上、贴地墙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实行“村财乡管”削弱了村的自主权,村决定的财务支出还需乡镇审批。村务公开问题突出,有的半公开、假公开或是公开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群众称为“村雾公开”。这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对村务公开的有力监督机制。如何创制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定村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直选产生的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不再是隶属关系,农民和村级组织也不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政治生活尚不活跃的特定时期,仍需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来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活动,同时监督乡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侵犯农民权益。从法律角度看,能担负起这一职责的机构只有乡镇人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结构、产生和罢免、议事日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民根本不能有效地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在目前法律规定中还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手段。   二、乡镇人大在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内容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13项。1995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制定了实施办法,对乡镇人大在保证村民自治中行使监督权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三、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途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具有保证宪法、法律、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监督职能。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制度,乡镇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村委会组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乡镇人大可以通过以下手段来行使监督权。   (一)加强对乡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审查是依法对有立法权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作的约束性规定,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村规民约不属立法范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对其备案有相应的规定,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该法虽没有明确报乡镇人大备案审查的内容,但同时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这正是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在乡镇人代会上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村规民约备案情况的书面汇报并将备案的村规民约作为文件印发大会。同时还加强对政府的同村民自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一种具体形式。目前,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还是各级人大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乡镇人大真正履行好这一职责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不断提高代表素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机构建设。    (二)把监督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把视察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作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围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各行政村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将视察和执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责成政府解决问题,还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会议审议。视察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要有深入了解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应探索建立健全视察意见反馈机制,以可行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反馈视察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从而增强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公正合法性的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按法定程序选举是目前不可忽视的现象。有的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违法指定人选;有的地方存在落后势力或家族、宗教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有的地方选举组织工作简单,村民参选率不高。乡镇人大有受理有关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举报的责任。乡镇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不能仅限于事后监督,更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四)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侵权行为和村委会工作的监督。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仅为作指导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实际存在着一些乡镇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有的乱收费乱摊派,有的直接派干部干预村级事务或是强行推行乡镇经济政策、强行征税。这些违背村民自治基本原则的乡镇政府行为,不仅没有体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而且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法律设置的约束机制的角度分析,只有乡镇人大拥有对乡镇政府监督的职权。而乡镇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积极采取执法检查、述职评仪等形式加强监督,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不断改进存在的问题。
2023-09-06 02:29:341

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

如村委会按照正常流程收取卫生费,则合法。 卫生费应该是指村里公共部位的卫生费,城市的街道有环卫部门负责;村里的小路、小巷,只能是村里负责请人打扫。不论是出租户或者本人房屋,实际上只要是居住在这个村里的都应该缴纳。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话,则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村委会有权收卫生费,卫生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在本地人和外地人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收取的(本村人一般是一年一扣,用村里分红支出),并统一使用。对外地人,目前一般是半年收取的,如果当事人未住满半年,想取回多交的卫生费,应该到办证窗口去反映,或是到村里协调。卫生费是按照村规民约定的收费,不是行政收费,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但是在物价部门有备案。 村委会收卫生费是否合法还要看情况而定。如果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收卫生费,且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条例规定的,该行为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村委会不按照正常流程,乱收取卫生费的,则该行为不合法,村民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卫生费的收取标准均属于村民自治章程条例,村委会收取的卫生费是不需要向物价部门进行审批的,但必须经过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进行合理收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标准通过村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委会卫生费收取标准是依据每户的垃圾产生量、后期的垃圾处理以及清运产生的费用而核算出收取每户应收的卫生费;村委会卫生费的收取应开具单据。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村里征收卫生费合法吗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2023-09-06 02:29:421

村两委拒不执行村党支部和镇党委决定应负啥责任

1,村民不服从村里决定,村委会可以依照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处罚。 2,如果村里的决定违法,村委会以村民不服从决定处罚的,村民可以向申请撤销决定,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9-06 02:30:061

护士长竞聘属于哪个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护士长竞聘是护理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到人才管理和调配、组织和管理等方面,需要根据护士长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水平来进行评估和选拔,因此,它属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2023-09-06 02:29:591

情侣间爱与责任的理解

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是“给予”,是自我付出,并丝毫也不期待等值的交换。责任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遵守规范、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
2023-09-06 02:29:591

顾客让渡价值的整体价值

使顾客获得更大让渡价值的途径之一是改进产品服务、人员与形象从而提高产品或服务的总价值。其中每一项价值因素的变化都对总价值产生影响,进而决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绩效。 产品价值是由产品的质量、功能、规格、式样等因素所产生的价值。产品价值是顾客需求的核心内容之一,产品价值的高低也是顾客选择商品或服务所考虑的首要因素。那么如何才能提高产品价值呢?要提高产品价值,就必须把产品创新放在企业经营工作的首位。企业在进行产品创新、创造产品价值的过程中应注意:(1)产品创新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进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检验某些产品价值的唯一标准就是市场,即要求新产品能深受市场顾客的的欢迎,能为企业带来满意的经济效益,这才说明该产品的创新是有价值的。(2)产品价值的实现是服从于产品整体概念的,现代营销学认为产品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核心产品(主要利益)、形式产品(包装、品牌、花色、式样)和附加产品(保证、安装、送货、维修)。与此相对应,产品的价值也包含三个层次:内在价值(即核心产品的价值); 外在价值,即形式产品的价值;附加价值,即附加产品的价值。   现代的产品价值观念要求企业在经营中全面考虑产品的三层价值,既要抓好第一层次的价值,同时也不能忽视第二、三两个层次的价值,做到以核心价值为重点,三层价值一起抓。 形象价值是指企业及其产品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总体形象所产生的价值。形象价值是企业各种内在要素质量的反映。任何一个内在要素的质量不佳都会使企业的整体形象遭受损害,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因而塑造企业形象价值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显然,形象价值与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上述三方面价值综合作用的反映和结果。所以形象价值是企业知名度的竞争,是产品附加值的部分,是服务高不准的竞争,说到底是企业含金量和形象力的竞争,它使企业营销从感性走向理性化的轨道。
2023-09-06 02:30:011

关于团建活动总结

一个精彩的活动已经圆满收官,想必你会开拓了视野,一定有不少可以总结的东西吧。那么如何把活动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团建活动总结(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团建活动总结1 为了打造一支有凝聚力,有向心力的队伍,7月5日,在单位领导和同事的组织下,全体干部同事一起参加了新组织扩大以来的第一次户外拓展活动。 最近连续几天下雨,一直以为团队拓展训练会在室内举行,到了拓展训练场地后才知道我们被误导了,原来是市内。好吧,就这样暴晒在太阳底下,没有一点点防晒。虽然最后大家都晒黑了,但是在前后都暴雨连天的日子里能挑中一个大晴天,不得不感恩我们的好运气。 在正式拓展训练以前,拓展教练把我们分成了红黄两队,先选出自己的队长、秘书、宣传员和安全员,然后再想出自己的队名、队歌、队标和口号。 我们一共玩了5个拓展训练项目,上午2个,下午3个。上午玩的第一个是拓展训练项目信任背摔。顾名思义,这个项目的开展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首先上去的是黄红两队的队长。在他们上去以后,大家所有的顾虑一消而散,相继完成了挑战。 接下来是拓展训练项目高空断桥,这个看起来比信任背摔要难很多。在八米高空走木板,对在地上看的人来说,确实有点心惊胆战。我们勇敢的队长第一个自告奋勇上去,能看得出他的紧张,但好在顺利走完了全程,给了我们勇气和经验。一边认真地看我们队长走一边想如果自己上去,每一步应该怎么走。一方面跃跃欲试,一方面无法抑制的担心。教练鼓励员工在人生中拥有更多的体验,哪怕害怕也要鼓起勇气去尝试。员工也是相互打气加油,最后勇气战胜了恐惧,在此后的生活中,也常常告诫自己,要有勇气去生活,要有勇气去经历,毕竟,很多时候,最大的恐惧来自于恐惧本身。虽然过程中免不了紧张,但最终顺利完成了任务,开心。其实在地上帮忙牵绳的同事的担心不比在空中走的人少,而走在上面,其实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因为信任背摔和高空断桥,要尽可能多的同事轮番去体验,所以耗时比较长,等高空断桥完成,也就到了饭点,由队长和秘书给我们打餐。 休息到下午1点,我们继续开展下午的拓展活动。第一个玩的是拓展训练项目汉诺塔。有午睡习惯的我,由于中午没睡觉,还有点迷迷糊糊。众翔拓展教练首先用5个圆盘给我们做示范,在我们明白了规则之后让我们按队自行商量方法。黄队比我们早想出怎么玩的方法,但是在教练规定的时间快结束时,我们队的郭哥也用31步成功将所有的圆盘从A点移到了C点,但大部分队友还不熟悉玩法。在第一轮比赛中,由于我们队有队友犯规,我们被迫终止了比赛,但黄队也没有赢得次轮比赛的胜利。在第二轮开始前,风云际拓展教练又给了我们时间熟悉玩法,但是正式玩的时候,拓展教练调转了底座的方向,很多小伙伴没反应过来,最后以两队挑战失败结束。在第三轮比赛前,拓展教练又给了我们时间熟悉玩法,此时我们为了在比赛开始后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顺利完成任务,甚至动用了记步骤的笨办法。但是正式比赛后,教练拿走了一个圆盘,此前记的步骤变成了无用功。虽然变简单了,但是很多小伙伴不懂变通,结果导致我们在这一轮比赛中暂时输给了黄队。我想还是我们的思维不够灵活,由于没有掌握规律,所以稍有变动就不会随机应变。在工作中和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学会在熟悉掌握规则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并采取行动才能顺利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变化。 最后,我们一起玩了同频共振,也需要大家通过喊口号统一节奏并熟练练习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事前风云际拓展教练规定队友犯错队长要罚俯卧撑,最后我们红队队长比黄队队长少做很多俯卧撑。很开心自己被分在了红队,感谢队长对大家的付出以及所有队友的支持和配合,这就是团队的力量。 感谢领导和同事用心组织了这次公司拓展活动,感谢领导让我们留了下来有机会参与其中,在寓教于乐中学习到了很多,体验到了团队的力量,信任的力量,规则意识以及思维灵活和熟能生巧的重要性,我会把拓展活动中的反思认真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难忘的一天拓展训练,难忘的拓展训练体验。 关于团建活动总结2 根据校团委“关于做好20xx级新生团建”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增强基础团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增加广大新生团员的团员意识,锻炼并提高同学们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院深入并顺利开展了新生团建工作暨“争当先锋成才报国”主题团日活动。 一、新生团支部的组建 建立工作能力强、团结、创新、实干的团支部是加强团组织建设的前提,因此我院重点做好了新生团支部的建立工作。依据《团章》的基本要求,我院20xx级新生班级共计成立历史专业、公管专业、社会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4个团支部,其中共青团员287名,在全体新生总数的98%,另有中共党员3名。4个支部根据支部自身状况和工作需要,共计成立30支团小组,每支团组共计10余人组成。同时,各支部及时选举产生了团支书、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团干,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为各支部活动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新生团支部建立后,我院召开了团支部书记工作经验交流会,为新老生团干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会上,新老团干针对当前团支部建设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团支部工作方法、工作技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这个活动,团支书之间形成了相互学习的良好风气,对高年级带动低年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带动新建团支部有很大帮助。同时也有利于学生之间加强沟通与交流,有效的发挥了先进团支部的带动作用,使我院团组织“传、帮、带”活动有效进行。 二、三证颁发仪式的进行 我院团委积极指导各支部进行“三证”颁发仪式,组织新生团员唱团歌、学《团章》、举团旗、戴团徽,努力营造“三证”颁发的良好氛围,并以此为契机,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员意识教育活动。 20xx年10月18日,我院20xx级历史系团支部参观王稼祥纪念馆,瞻仰了这位为解放全中国实现民族复兴而做出巨大贡献的革命先辈,并在王稼祥纪念馆门前进行了庄严的“三证”颁发仪式。全体团员青年怀着沉重的心情,举起右手,在团支书的带领下重温入团宣誓。坚毅的表情在每一位同学脸上显现,他们都已将共青团员的责任牢记在心中。随后,老生团员代表呼吁“我们要通过校园的学习,通过自身的严格要求与不断付出,以团歌为号召、以团旗为标杆、以团徽为荣耀,在平凡中见伟大,在积累中求理想,努力使自己成为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具有优秀品质、良好素养的新时代团员青年。”新生团员代表则号召大家铭记历史,承担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发言结束后,举行三证颁发仪式,同学们接过属于自己的那份沉甸甸的荣誉,内心的激动久久不能平息。于此同时,10公管、社会、社工团支部也适时适地的开展了三证颁发活动。 “三证”颁发仪式旨在弘扬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宗旨和精神,让广大团员青年充分体会到肩负的使命与责任,在思想上接受洗礼并升华。这是一个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的教育活动。今年我院的三证颁发活动不仅增强了新生团员们的团员意识,更使大家明确了自己的奋斗目标和人生追求。同学们纷纷表示将认真履行共青团员的义务,明确自己的人生目标,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主题团日活动的开展 我院团委在高度重视新生团建工作开展的同时,以各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了“争当先锋成才报国”的主题团日活动,以学习先进典型、研讨形势政策、参观纪念馆、观看专题录像等形式,加强团员教育,促进沟通了解。 我院10社会工作支部以“争当先锋,成才报国”为主题开展了学习洪战辉先进事迹的报告会。通过观看洪战辉事迹纪录片,使团员青年们认识到洪战辉不畏生活的苦难,顽强拼搏,积极向上的优秀品质,帮助大家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会上,同学们结合自身实际,畅谈感想,大家纷纷表示要学习洪战辉的先进事迹,在多彩的大学生活中展现自我价值。 10社会学团支部结合自身专业优势,针对党团相关知识和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制作调查问卷,旨在通过调研这种形式了解当前民众对党团知识、方针政策的了解度、认知度。由于专业基础薄弱,问卷内容设计略显不足,问卷结构尚不合理,但是10社会学的同学们不畏艰难,始终满怀热情,走上街头,耐心的开展一对一的调研。路边的行人纷纷驻足,积极配合,良好的反馈更是令同学们备感欣慰。此次活动是社会学同学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大胆尝试,不仅展现了自身风采,同时也提高了自我素质,争当实践先锋,为日后“成人、成才、成功”夯实基础,历练本领。 10公管团支部开展了“红歌我来唱”主题活动,一首首红歌在耳畔响起,一份份责任在心中扎根。动听的"旋律,洪亮的声音带领着大家重回了革命的峥嵘岁月,感受了英雄的光辉形象。“躬身当先锋,成才报祖国”演讲比赛上,责任、志向、国家这样的词汇层出不穷,演讲者说的是激情飞扬,团员们听的是情绪高昂,先进人物的感人故事在班级里传诵,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怀在同学们心中深深的埋藏。 感恩敬老院,成才报祖国。10历史团支部组织团员青年,走进芜湖市“夕阳红”敬老院,为老人们献上了自编自演、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一位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老人缓缓的对同学们讲述着战争的残酷,但铿锵有力的诉说着共和国的伟大。争当社会先锋,立志成才报国,更好地回报哺育我们成长的祖国,这事10历史团员青年们发出的呐喊,更是他们做出的伟大承诺。 争做先锋献真情,爱洒社会福利院。福利院里,面对着那些残障儿童,他们耐心的教孩子们学说话,悉心的照顾孩子们吃饭,细心的照看孩子们玩耍,10历史的团员青年们,把残障儿童的纯真笑脸留给了今天,把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诺言留给了自己的明天。 对这群充满梦想的团员青年,社会学院团委将进一步强化基层团支部建设,继续营造学先进、当先进、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引导他们强化更牢固的团员意识,帮助他们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带领他们过好丰富多彩、意义深远的大学生活,协助他们实现梦想,成才报国! 关于团建活动总结3 最开始收到公司准备在周末开展团建活动,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的通知的时候,我的内心是一百个不愿意的,连续上了五天的班了,周末我想好好休息做一个“宅男”不好嘛,干嘛要占据我的周末时间。但是等到我真的参加了这才团建活动的时候,我的想法有发生了改变,等到这次团建活动结束的时候,我甚至还有点遗憾,觉得这次的活动结束的太快了。 周六的大清早,我们大部分的员工按照公司上班的时间来到了公司的楼下,扯着公司团建活动的横幅在楼下拍了个照片就上车出发了。这次团建活动的地点我是知道的,之前在公司群里也是经过投票选择了的,既然自己没有其他的选择,那还不如选一个自己感兴趣的去玩呢,而正好,这次要去的就是我投票选的那个——农家乐。我估计有很多的同事都跟我一样,是想趁着春天百花盛放的季节,感受一下春天的气氛。 到了农家乐稍微整顿了一下后,我们开始了本次的团建活动。公司组织这次团建活动的主要目的应该就是为了让我们全体员工在得到放松的同事,增加员工间的感情,让我们之间更加的熟悉和默契,从而使我们公司这个大团体更加的团结,从而促进公司发展,所以活动一开始,带队的领导就给我们分了组,把每个部门的人都给分散了,基本上都是几个部门的人在一个组。虽然都是成年人了,但是此次的活动都还玩的很简单的,主要是丢手绢和你画我猜两个活动。 丢手绢的活动我们每个人都是从小就玩着的了,所以非常的熟练。最开始的时候是领导当那个丢手绢的人,要是放在后面没有发现的话就要到围起的圈圈里面表演节目,所以再这样的激励下面我们所有人都玩的很起劲,各种尴尬的节目也让我们开怀大笑,不知不觉的就拉进来大家的距离。而你画我猜的节目就是按照我们之前的分组,一个笔划其他人猜,最后看哪个组的默契差,也要上台表演,这个节目是非标考验配合和默契的,所以通过你画我猜这样的形式,使得我们相处的更加融洽的彼此之间的默契度也上升了。 后面玩了好几局,一直到饭店的时候我们才停下来在农家乐吃饭去了,饭后我们也在农家乐的负责人带领下到四周欣赏春天的美景去了。 这次的团建活动结束了,但是我心里却一直在怀念着刚刚的各种活动,车上同事们叽叽喳喳的讨论声也说明着跟我一样在回忆着。 关于团建活动总结4 为更好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激情,树立职工之间积极沟通、相互信任、团结协作、赢在团队的意识,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及归属感,展现汉十人的风采。十一月下旬和十二月上旬,枣阳所全体职工分两批参加了以“激扬青春,放飞心灵”为主题的双峰山户外拓展活动。 星空下,拓展训练在一场别开生面的篝火晚会中拉开了帷幕。经过教练一番简单的介绍之后,所有的参训人员被分成了两组,由大家举荐出两名队长。集思广义后,拥有极富创意的队名及响亮口号的两个小团体,就这样产生了。在之后的培训中,队长要带领全体队员共同完成由教练安排的各种项目课程,保证不落下每一位队员。熊熊烈火在燃烧,大家围坐在篝火旁,做着各种小游戏,虽然山里的温度有点低,但是大家的热情却很高涨,欢声笑语充斥在山间。 第二天清晨,在我们响亮的队号中开始了团队拓展项目:“镭战”、“荆棘取水”、“智慧穿越”等。其中镭战,是指在模拟的军事场景中,模拟军事实战,进行军事任务的游戏。是一种互动性强、仿真、易智、趣味、培养个人综合体能和团队精神的全新运动,同时又是一个体验个人意志和素质的运动。我们在教练的安排下进行了“废墟战”和“城堡战”,整个镭战游戏中,不仅体现了职工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变能力,而且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精神。 下午进行了个人拓展项目“悬崖速降”和团队项目“人山人海”。其中速降是在教练的指导与保护下,利用绳索由岩壁顶端下降,队员自己掌握下降的速度、落点,以到达地面。面对这项挑战自我的项目,大家内心充满新奇与恐慌。站在悬崖上,真的有种高处不胜寒的惧意,在教练的鼓励及耐心教导下,我们迈出了克服心理恐惧的第一步;悬在半空中,掌握不了平衡,不敢继续下去的时候,在同伴的呼喊及帮助下,我们迈出了第二步;在同伴的鼓励及教练的保护下,我们鼓足勇气,镇定从容的面对风险,从自我激励、自我控制到超越自我,我们最终走向了成功。 此次活动中,我们体会到团队不断成长过程中协调一致、统一指挥、有效指挥、有效执行等对于高效达成团队共同目标的重要性;体会到团队合作对于克服客观障碍的重要性;体会到团队中每一个成员的特殊价值。 活动在大家的积极参与下圆满完成,以“寓教于动、寓教于情、寓教于乐、寓教于心、重在践行”的特点,将培训渗透在参与者的行为体验中。使参训职工在体验的过程中清楚的看到自身的盲点、团队的盲点,有效的挖掘出自身和团队的潜能,加强了职工的团队协作意识,增强了凝聚力和战斗力,展现了汉十青年的青春活力与风采。 关于团建活动总结5 回眸20xx年,xx团队的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公司业务日益提高,团队的人数日益增长;于是迎来了这一次以不忘初心,坚守使命为主题的军事化的一天,一天的时间让我总结了一些东西;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一个参与者,是一个小队的队长,在几次活动中我看到了我们整个小队里面的活力,一种凝聚力我对我们小队队伍的目标就是争取在活动中每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特长。俗话说,尺有所长,寸有所短;每个人身上肯定都有闪光点,活动中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第一场喊口号,我作为一个队长,上去就发现啥都忘了,这使我发现了自己身上的不足,遇到事容易紧张,容易乱。不过我们的队员也都没有去指责,这让我感到温暖。 最后一个游戏让我想到一句话“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从一开始的吃惊道突破自我,这一变化让我体会到一个人的成功不能代表整个团队的成功,只有团队成员的群策群力、鼎力相助,才能最终完成团队的目的。拓展虽然结束了,但它给人带来的影响和思考却是深远和延伸的,通过参与该训练使我增强了自信心,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增进了对集体的参与意识和责任心。参与拓展的每个人也都感受到了团队的力量,活动加强了相互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让我感悟到: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个人,但是可以有完美的团队;人的潜力是无尽的,集体的力量更是无穷的。 我很喜欢一个让人温暖的团队,一个让人时不时看清自己的地方,知道自己的缺点;总结下午四个小队的话,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有:做事情要有效的沟通,不做无用功;做事情要有方法,有规划;做事情要清楚自己的定位,不要特立独行;作为员工,自信可以把事情做好,怀着认真的态度去踏踏实实的干;要相信团队的力量,要相信每个人再团队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份子。最后就是希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认真对待手中的每一件事情,争取最快的速度完成。 关于团建活动总结6 其实一开始看到“拓展训练”四个字,我的内心是拒绝的。因为在我的既定印象里,拓展训练是体力活,很吃苦,恰好近段时间我感冒身体不适。现在回想团建活动欢乐时光所幸我参加了。 感谢拓展教练及培训顾问的 精心设计,这两天的每一个团建活动环节都非常精彩,让人余味难忘。 记得在周六开班那天,我早早的起床赶去公司,拍集体照、听新学员代表们的分享,开班会等等。由于我个性慢热,所以即使一上午过去,除了本身就是朋友的海利,其他同学我几乎一个都还不认识。 换完迷彩服我们进入到战地,通过“高效团队”进行分组。于是一个伟大的队伍诞生了,那就是“团结合作,超越自我”的超越队。奇妙的是,我费了很大的脑力都记不住队员们的名字,但两天结束后,他们却一个个成为我脑海里深刻的记忆。我甚至奢望的想象,如果我们能每天在一起工作,应该能旗开得胜、所向无敌吧,呵呵。 其实团建游戏是一个载体,在团建游戏的过程中很直观的能认清楚自己、看清楚团队,甚至更加了解团队每一个成员的个性、优缺点。整体来说,我们超越队的智商还是蛮高的,总能快速的战略布局,然而由于团建过程中出现执行力、配合度不足,出现失误没有及时进行高效的危机处理等情况,我们总是赢在起点、输在终点,哈哈哈哈。 两天团建活动下来,印象最深的一是野炊,二是黑暗行走。坦白的说,我是一个想到厨房就头大的人,活到这把年纪还没真正下过厨,令人惊讶的是现代的男人们各个都是大厨,吃得很过瘾。 团建项目黑暗行走时也是,很难忘的体验,很难得的真正安静下来去回想自己一路跌跌撞撞走到今天,虽然人生来时路的每一步都走得很孤独。但就像黑暗行走时身边温暖的手,即使看不见,但能感受那一份互相支持与依靠,就好似一路走来我认识过的人,牵过的手,以及早已不在身边却偶尔回想起还会偷笑的朋友。
2023-09-06 02:30:011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人才管理

  导语:人才管理课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一个长久性的课题。人才是企业进步的源泉,是企业创新的主体。人才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能动因素。面对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社会,面对中小企业人才流失日益严重的现状,迫切需要对中小企业人才管理进行研究。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人才管理   一、中小企业人才管理的重要性   人才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具备一定的知识,有较强的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知识、改造自然和社会,对人类进步做出某种贡献的人。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要在世界上取得优势的地位,依靠的主要不是物质资源,而是人力资源,特别是掌握先进思想和技术的高素质人才,现在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竞争,实质上是人才和全民族素质的竞争。谁有高素质人才,谁将是知识经济时代的胜利者,谁就能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能否拥有人才和知识产权及强大的创新能力,将决定中小企业能否在知识经济时代生存。人才是企业竞争最重要的因素,是知识产权的发明者和应用者。由于产品市场的快速更迭,技术创新能力的强弱决定了企业能否长期占领市场。   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大,人力资本将成为中小企业创造收益的实际推动力,智力成分将取代市场份额并成为衡量企业成败的重要标准。中小企业的人才流失已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将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潜力和竞争力。   二、我国中小企业在人才管理中存在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各种原因,我国中小企业在人才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1.管理思想落后导致人才资源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历史和现实发展的诸多原因,大多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很多中小企业把员工单纯的看作“经济人”,忽视员工其他方面的要求,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要求员工完全按照“决定,指示,命令”进行劳动。   另外,有部分中小企业,家族化管理思想严重。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管理思想存在很大的弊端:家族制的任人唯亲与市场竞争白热化对专业人才需求的矛盾;家族制的独断专行与知识经济下企业必须实行科学管理的`矛盾。经济时代,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形势,中小企业如果缺少吸引人才的管理思想,并且内部人才资源开发不足,那么将很难获得竞争优势。   2.忽视了企业文化在人才管理中的导向作用   人才管理是企业最重要的管理课题之一。在当今的知识经济社会,企业已经把人才看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那么,什么是人才?人才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有效地吸收、留住、利用人才?许多中小企业并不了解。   有些企业家认可,对于有良好的专业技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要给予较高的薪水就能够使他们很好的为企业服务,其实不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物质条件虽然很重要,但对大多数人来说,仅仅有钱是不够的。每个人都有自己阶段性和结构性的价值要求。许多企业主期望,按照员工对企业的业绩贡献给予报酬。留住人才。但发现仅靠物质激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如何留住人才和高效利用人才的问题。这是因为中小企业没有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统一员工的价值标准,忽视了文化在人才管理中的导向作用。   3.没有建立规范的绩效考评体系   在知识经济时代,要对人力资源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企业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企业中人员的招聘、晋升、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等方面都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搞好人力资源评价的关键。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统一的与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资源规范划,缺乏规范化,定量化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体系,许多企业依靠主观判断和简单的量化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缺乏可信度。   三、我国中小企业人才管理对策   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将人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提到一个战略高度,人力资源开发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能否增创企业效益,而且从根本上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1.实施科学化的管理战略   许多中小企业实行的是家族式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既有优势,也有弊端。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家族管理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如目标一致、凝聚力强等。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家族式管理的弊端便暴露出来了,如赏罚不明、任人唯亲、排斥家族外的成员等。所以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引进科学的管理模式。中小企业要摆脱管理困境,实施科学管理,主要应做好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五方面的工作。   2.加强企业文化对人才管理的推动作用   国际企业管理正在实现由“科学管理时期”向“文化管理时期”的变革。为顺时而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也应主动引入“文化管理”的方法,将企业文化理论导入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大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和质量。“以人为本”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精髓,加强建设企业既要注重抓物质文化建设,又要注重抓精神文化建设;   既要注重发挥企业文化激励人、凝聚人的作用,又要注重关心人和塑造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资源中最关键、最宝贵的是人力资源,我们在做企业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真正把“人本管理”放在首位。   在人才管理中,不能仅仅把员工招聘吸引优势人才就看作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要做到“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除了人才管理的常用技术手段外,还要把人才管理活动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把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灌输到员工的思想之中,体现在行为上。
2023-09-06 02:29:561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的区别

一、编制工程量的单位不同:传统定额预算计价办法是: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分别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按图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由招标单位统一计算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统一计算,“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身的技术装备、施工经验、企业成本、企业定额、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间不同:传统的定额预算计价法是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编制(招标与投标人同时编制或投标人编制在前,招标人编制在后)。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作前编制。三、表现形式不同:采用传统的定额预算计价法一般是总价形式。工程量清单报价法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工程量清单报价具有直观、单价相对固定的特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单价一般不作调整。四、费用组成不同:传统预算定额计价法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工程造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2023-09-06 02:29:531

辛弃疾的青玉案 元夕运用了哪些表达手法?抒发了作者怎样的感情

 青玉案最有名的是这首吧  青玉案 元夕  辛弃疾  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  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表现手法:反衬  词从开头起“东风夜放花千树”,就极力渲染元宵佳节的热闹景象:满城灯火,满街游人,火树银花,通宵歌舞.然而作者的意图不在写景,而是为了反衬“灯火阑珊处”的那个人的与众不同"词作从极力渲染元宵节绚丽多彩的热闹场面入手,反衬出一个孤高淡泊、超群拔俗、不同于金翠脂粉的女性形象,  那人便是诗人理想人格的化身  寄托着作者政治失意后,不愿与世俗同流合污的孤高品格.
2023-09-06 02:29:534

博客营销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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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2:2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