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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3-09-27 14: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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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举亮虚;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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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有个版本,可以去网络上找。
2023-09-10 07:17:513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23-09-10 07:18:28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1995年2月15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单位负责人;(四)预算管理形式;(五)主管部门;(六)单位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其他。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八章 责 任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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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未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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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及纠纷处理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  (四)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  (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因特殊业务,现有标准确实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需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另行审批。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或者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以及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等,一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初审、汇总各单位资产购置计划,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批复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达;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2023-09-10 07:19: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产完整和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各项收入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家综合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第四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自治区、地(市)、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权限划分,分别综合管理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行政事业资产,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和报告工作。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应当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指定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对所占用的资产实施管理。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和其他资产四大类。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50元以上。专用设备200元以上,耐用期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价虽不满50元和200元,但耐用期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一)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医疗器械、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四)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五)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陈列室和文化馆等的文物和陈列品;  (六)图书,包括专业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七)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不复原的物资,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设备等。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产,是指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管好、用好所占用的资产,建立检查,报告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登记制度。建立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建立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和办法,妥善管理。  (三)损坏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所占用的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基金,用于资产保值。对营业性利润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开支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或予以没收。第四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履行报销手续。  房屋、土地、车辆和设备单台原值在限额(自治区级为一万元,地市级为五千元,县市级为一千元)以上的调拨、变卖、报废,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凡调拨、变卖、报废单台价值不足限额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资产专职管理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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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023-09-10 07:19:441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 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023-09-10 07:20:371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2023-09-10 07:20:501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23-09-10 07:21:001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2023-09-10 07:21:21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定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2023-09-10 07:21:34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法律客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2023-09-10 07:22:211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一、固定资产包括哪些: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二、固定资产折旧条件: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2、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3、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2023-09-10 07:22:321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ue004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ue004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ue004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ue004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ue004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ue004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ue004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ue004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ue004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ue004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ue004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ue004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ue004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ue004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ue004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ue004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ue004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ue004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ue004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 资产使用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ue004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ue004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e004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ue004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ue004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ue004
2023-09-10 07:22:421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2023-09-10 07:23:24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今年

法律分析: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通知要求规范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2023-09-10 07:23:47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0 07:23:591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进行产权界定,调处产权纠纷,组织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调剂,审批资产评估立项并办理确认手续,负责资产统计分析;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五)依法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批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产权变动、处置事项;负责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置、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资产报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实行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机构应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资产分类设置分类帐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应按资产类别、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及使用卡片,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应依法予以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上缴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第三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由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具体限额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国有资产经批准处置后,方可调整相关帐目。
2023-09-10 07:24:071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法律主观: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23-09-10 07:24:17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23-09-10 07:25:511

涟政办发[2011]17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涟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lian政办发〔2011〕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区级派驻外省(市)联络(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五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和其他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区财政局可以将部分资产处置审批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二章 处置方式第七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被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八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等专项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5.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6.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配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上述资产限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凡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7.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项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一级预算单位由本单位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备案。第四章 处置程序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提请技术部门依法鉴定。处置事项须在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所属的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填报《岳阳楼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审核批复。1.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2.财政部门审批。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3.区政府审批。对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对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资产处置报告,报区政府审批。(三)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在依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后,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区财政局核准。(四)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划转和捐赠的,调入、调出、捐入、捐出单位需办理资产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由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公开处置方式进行出售和置换;属于资产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报废、核销手续。(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凭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按要求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处置的资产,其《资产交易确认书》是申报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有效凭据。第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临时组建的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由临时机构或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区财政局处置。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区财政局批准处置的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经单位负责人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非在我区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区级派驻外省(市)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批后,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处置未能成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处置。第十三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二)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三)拟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四)申请无偿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3.因隶属关系改变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处置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5.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五)申请对外捐赠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说明;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单位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六)申请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2.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七)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双方单位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2.双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3.中介机构出具的双方资产评估报告;4.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八)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损失价值清单;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证明;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4.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九)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和技术鉴定报告。(十)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2.法院裁判文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五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第十五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六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按下列方式上缴区级财政:(一)集中处置的资产。经区财政局批准实行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其收入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相关税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二)单位处置的资产。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按权限处置的资产,其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处置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第十八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第十九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违反规定不缴或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二条 区直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经济实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规定,由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23-09-10 07:26:06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适用于事业单位吗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23-09-10 07:26:182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失效了吗

没有失效。2019年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2019年8月18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83号),2023年12月失效,“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6件”,其中没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35号)。
2023-09-10 07:26:26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2、完善资产管理机制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促进管理目标的实现uff61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机制必须受到政府相关领导的重视与认可,可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提拔uff64任用等的依据。同时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增减、租赁的监督,把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经常性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制止资产流失。对各种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3、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4、变革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建议可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行政单位可采取虚拟折旧的方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定期上报明细表;事业单位可采用按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方法,既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也有利于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5、建立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块会计信息系统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必将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桌面走向网络uff61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构建和应用能及时uff64迅速地获取单位管理运行及实时变动的情况,使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行办公业务操作处理,做到有效地处理和利用信息uff61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模块通常仅在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为核算型软件,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导致会计信息系统向财务业务集成阶段发展uff61在财务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主要功能为核算资产数据,包括财产登记uff64登记财产卡片uff64财产单据uff64生成资产凭证uff64资产账簿等uff61而财产采购uff64财产处置uff64安全控制及财产登记中的验收登记uff64领用登记等数据在财务软件中很难连贯地反映出来,而在整个固定资产管理中会涉及单位所有人员uff61所以,必须借助办公自动化系统与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相结合,才能使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共享,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财政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和运用效率uff616、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从制度uff64时间uff64人手抓起,对发现的账实不符uff64盘盈uff64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理,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预算单位盘点uff64处置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人uff61积极处理好闲置固定资产,引入资产评估程序,运用竞价出售uff64拍卖等公开uff64透明方式回收资金,或依法按政策捐赠边远地区等方式使国有资产保值uff64增值,提高固定资产的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uff64可靠uff61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uff64处置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金额uff64数量上的把关和审批,并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uff6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提高政府为民理财能力;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型、节约型政府建设。为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2023-09-10 07:26:33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要任务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2023-09-10 07:26:491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内容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中央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中央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几种方式上缴:(一)对已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对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分下列不同情况上缴国有资产收入: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2.二级预算单位。对于无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于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其中央财政汇缴专户。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中央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安排用于中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中央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于人民银行系统和外汇管理局系统因行政经费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09-10 07:26:581

怎样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2023-09-10 07:27:251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10 07:27:351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2023-09-10 07:27:451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各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数量、价格限额、性能、最低使用年限等,并依法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配置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可以调剂的国有资产,原则上进行内部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跨部门、跨区域调剂的,由本级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调剂方案,报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调剂。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好国有资产建账、核算工作,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2023-09-10 07:27:571

如何做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仅靠资产管理科室或部门管理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来控制和约束公共财政资金的随意占有和使用。x0dx0ax0dx0a  要确立资产管理出效益的新理念,构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新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和物质基础,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也是我们各项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而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作用。x0dx0ax0dx0a  要确立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创建一批资产资源节约、工作绩效最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目前全社会都在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行政事业单位更应充当表率。当然这也有赖于各级领导及资产管理部门和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领导重视是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组成固定资产核查小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调要求全体职工要全力配合完成好该项工作任务。制定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指导完成该项工作的保证,也使得今后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明确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x0dx0ax0dx0a  要加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营和保值增值,资产信息化管理实施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资产清查数据为基础,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提供决策支持;确立资产管理业务工作规程,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建立资产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自动提供预警信息;实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支付网络,实现网络完成资产申报、审批、查询等业务,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及时掌握各单位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化。x0dx0ax0dx0a  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方法的重大创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新突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只有实现了信息化,才能将僵硬的管理变活,才能实施科学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国有资产使用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水平,使国有资产朝着资产配置科学、外置优化、运营高效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资产高效运营。x0dx0ax0dx0a  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责任落实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作用:建立固定资产问责制,变被动为主动,并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做到在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都有人管理、有人负责,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一方面,计财部门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职责。既要做到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又要做到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出库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另一方面,强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责任人)责任意识。将每一件固定资产确认到具体使用人(责任人),并明确院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者的职责范围,做到管人、管事、管物有机结合。这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有集中统一管理又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形成了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2023-09-10 07:28:061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有的作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一是要确立财政部门“一盘棋”的新理念,处理好存量与增量、购置与处置、预算与审核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仅靠资产管理科室或部门管理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来控制和约束公共财政资金的随意占有和使用。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审核,统一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是要确立资产管理出效益的新理念,构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新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和物质基础,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好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也是我们各项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而,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作用。 三是要确立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理念,创建一批资产资源节约、工作绩效最佳的机关、部门和单位。目前全社会都在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行政事业单位更应充当表率。当然这也有赖于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 四是要加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信息是管理的要素,管理信息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因距离和时间而造成的成本,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是管理理念的创新、管理流程的再造、管理团队的重组、管理手段的革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通常能使流动资金周转速度提高60%—200%,报表周期缩短90%以上,同时优化管理流程,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对象,强化管理力度,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有效监控,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2023-09-10 07:28:171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1 )理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 2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2006年,财政部分别以财政部第35、36号令的形式,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根据两个《办法》 的规定要求,相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 3 )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构建起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 4 )认真搞好资产清查,推动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摸清“家底”,掌握资产的数量、构成、使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2023-09-10 07:28:281

江城子 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 的拼音

江城子 《赛神仙》胡秉言 齐眉举案共百年。苦无言,敬恭谦。恩爱偎依,四季乐陶然。行善吃斋凭日月。清净享,赛神仙。江城子《共天荒》胡秉言 清平相爱共风霜。素纱伤,艳妆黄。缱绻暮朝,眷恋醉夕阳。德善存心恩惠施。同老去,共天荒。
2023-09-10 07:20:201

“巴尔扎克的手杖上刻着:我在摧毁一切障碍。而我的手杖上则是:一切障碍在摧毁我。”求这句卡夫卡名言出处

1918(因为日记没标明年份,只是通过前后推测的。)2月4日的日记,第九段左右。看在这么难找的份上,给我个满意呗(笑)
2023-09-10 07:20:201

什么是光电池?

光电池也叫太阳能电池,可以直接把太阳辐射的光能转变成电能。1839年,安托石?贝克雷尔制造出了最早的光电池。贝克雷尔电池是一个圆柱体,内装硝酸铅溶液,溶液中浸入一个铅阳极和一个氧化铜阴极。这种电池一经阳光照射,就会供给电流。1875年,德国技师维尔纳?西门子试制成第一个硒光电池,并提议用于光量测定。西门子的光电池是根据1873年英国人史密斯发现的“内光电效应”提出的。L.H.亚当斯于1876年指出,硒在光的作用下,不仅出现电阻变化,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出现电动势,从而发现了“阻挡层效应”。阻挡层效应则成了光电池的基本原理。光电池被广泛地用于自动控制技术、信息电子学和测量技术。自20世纪50年代起,这些元件的性能因半导体技术的发展而得到显著改善。
2023-09-10 07:20:221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简单地来说就是对仓库的日常货物进行管理。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一】    一、对内的职责   1.积极贯彻执行公司及财务部的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仓管员工学习公司相关文件,加强仓库集体团队建设,提高仓管员工的团队意识;   2.严格控制库存,优化库存管理, 对现有有关仓库的管理制度提出合理的、具可操作性的建议;   3.负责仓库区域的划分、人员的分工和仓管员日常工作上的指导协调;   4.根据月度考核提出仓管员工资的调配及人员岗位的调整方案;   5.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6.公正、严格按仓管员考核制度来对仓管员进行日常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   (1)供应商送货到仓库,仓管员是否按订单来接收物料,报检是否及时、单据传递是否及时;   (2)仓管员的服务质量、态度;   (3)仓管员是否收发物料及时,有无影响生产;是否有多发、少发、漏发等现象发生;   (4)检查仓库现场,库容是否整洁;仓管员是否按区域存放物料;现场的标识是否明显;物料的帐物卡数是否保持一致;存卡上的记录是否连续、字迹是否清晰;物料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5)组织各仓管员进行月度盘点,并根据盘点结果,查找差异原因;   (6)要求仓管员按时完成对各自所管物料进行库龄分析,呆滞物料的统计、短缺物料的统计等基础工作;   (7)负责仓管员的考勤工作;   (8)负责其他考核项目。   7.每周一上午打印跟踪负库存报表、车间物料任务统计等报表,查看仓管员是否按时、按量发料,对负库存项目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   8.定期对各仓管员所管物料中的呆滞物料(一个月)、不合格品(一周)清理。对于呆滞物料,先填制呆滞物料处理申请表,获得批示后按技术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合格品应划分责任界限,属于供应商的责任,应及时通知退货;   9.每月会同采购部的'对帐,便于财务部按时给供应商结帐。    二、对外的职责   1.负责仓库与质检部、生产车间、采购部等外部门业务的衔接和协调;   2.每天及时编制汇总并报送三天物料短缺滚动报表给相应部门;   3.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部汇报当月仓库工作的进展情况;   4.负责将有关仓库数据信息及时报财务部,具体报送的有:   (1)库存物料动态及结构分析和物料库龄分析(每月x日);   (2)呆滞物料统计表(每月x日);   (3)月度仓管员的内部考核表(每月最后一天);   (4)每月生产计划变动次数明细统计表(每月最后一天);   (5)每月与外协厂对帐的情况(每月初3日之前);   (6)每月采购订单的执行完成情况汇总。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二】   1.负责维护分管物料的系统处理,确保帐、卡、物三者一致及系统处理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严格控制负库存;对除恰时供货以外货物均应挂好存卡,做好物料状态标识,降低错发物料风险,为系统正常运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对分管物料的储存质量、呆滞情况、不合格物料进行动态跟踪,按仓库组长的要求及时反映物料积压、呆滞及不合格品情况,并积极处理上述物料;   3.严格按要求接收订单物料,坚持原则性又要讲求灵活性,协助相关部门对分管物料库存的控制;   4.负责维护分管物料所辖区域库容的保持、整洁,严格按公司仓库管理制度要求存放物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管物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及各种防护、防尘手段落实到位;确保公司物料存放有序,整齐划一,保养有道;   5.完整、及时传递各种原始单据,并按要求提交仓库单证管理员归档管理;仓库单证管理员应及时将各种原始单证按类分月装订成册,并归档管理,以便事后查询,每年末应将原始单据上交财务部统一管理.   6.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工作沟通渠道;树立为生产车间服务的意识,把好生产物流链的源头关,同时保证物流下游的顺畅。及时将分管物料短缺、呆滞和过量采购情况向采购部门反映;   7.积极协助仓库主任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监督与考核;   8.其它工作。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三】   一、收货的工作内容   1.根据供应商到货通知在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员根据司机的随货箱单清点收货。   卸货时,收货人员必须严格监督货物的装卸状况,确认产品的数量,保质期与箱单严格相符。任何破损,短缺必须在收货单上严格注明,并保留一份由司机签字确认的文件,如事故记录单,运输质量跟踪表,送货单等。破损,短缺的情况须及时上报主管及生管,以便及时通知客户。   2.收货人员在签收送货箱单后要填写相关所需单据,将有关的收货资料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货物状态等交主管。   3.将破损产品须与正常产品分开单独存放,等候处理办法,并存入相关记录。   4.将退货产品、有良品及不良品区别开来,如良品退货,货物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否则仓库拒绝收货;不良品收货则必须与相应单据相符,并且有完好的包装。   5.收货人员依据单据验收货物后,将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开单独存放,将退货或换残单据收货入单,记录产品名称、数量、状态等交。   6.最后依据单据记入台账。    二、报表及其他管理内容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x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4.各事业部因客户需要,要求在外设立仓库的,必须报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为库存转移,并报财务部备案,其仓库管理纳入所在事业部仑库管理。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四】   1、配合并完成主管交付的日常物流管理工作;   2、配送管理:管理和优化承运商,降低整体运输成本,统筹安排日常配送任务,提高故障处理和恢复能力,确保及时供货;   3、仓储管理:负责物料的接收、保管和发放,保证帐、物、卡相符及各种报表的及时准确性;监控库存及仓储成本,确保物料安全,提高周转率;   4、现场作业管理:组织安排物料的搬运、装卸和包装等现场作业任务,监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   5、物流信息系统优化:设计和优化物控管理流程,协助建立高效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作业精确度;   6、物流设备管理:制定和监督执行物流设备计划,监督指导车辆等设备的使用、安置和维护;   7、报表管理:负责按时编制各类相关物流管理报表,及时向上级回报。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五】   1、货物收货入库操作;   2、库存管理管控以及定期盘点工作;   3、电商订单发货操作;   4、客户报表数据的统计以及台账整理工作;   5、非保货物库存管理管控及定期盘点工作;   6、非保货物订单发货操作及数据统计、台账管理工作;   7、保税一般贸易库内货物库存管控、盘点,协助货物出入库操作等相关事宜;   8、完税云仓货品管理管控以及定期的盘点工作;   9、完税云仓的出入库工作及报表统计工作;   10、协助开发有利于公司仓储、物流发展的服务商。
2023-09-10 07:20:221

登高作业六必做的内容有哪些

登高作业六必做的内容有:1. 有洞必有盖。2. 有边必有栏。3. 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4. 电梯口必有门连锁。5. 禁止往下乱抛物件。6. 禁止背向扶梯。7. 禁止身体依靠临时扶手或栏杆。8. 禁止嬉戏、打闹、睡觉。9. 禁止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按照这九条登高作业要求,可以降低登高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
2023-09-10 07:20:242

现在科技发展到什么程度

20世纪40年代以来出现的许多新兴技术,如激光技术、超导技术、基因重组技术等,都是现代科学的直接产物。越是新技术,包含的科学知识越多,高技术就是科学知识密集型的技术。当今,在科学上尚未搞清楚,而要想在技术上得以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历史悠久、长期靠经验发展起来的技术,如农业生产技术、建筑技术等,也同样不能脱离科学理论的指导。自然科学作为人类对自然界事物的理性认识.已经广泛渗透到技术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技术发展的关键,使技术真正成了科学的技术。 现代科学的研究对象,已不仅仅限于宏观领域,而且还深入到微观领域、扩展到宏观领域。要探索这些领域中的物质运动规律,必然要借助于强大的技术手段,尤其是精密的实验仪器和整套的技术装备。事实上,没有微波技术,就没有射电望远镜,也就没有现代天文学,没有超低温和超高压技术,也就没有超导微观理论;没有x光衍射技术,也就没有现代遗传学。 科学、技术、生产日益结合为统一体系 科学技术化与技术科学化,使当代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加强,已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当代自然科学已不再是作为生产推动的结果,跟在生产实践的后面,按照生产一技术一科学的顺序发展,而是走在生产的前面,为生产的发展开辟各种可能的途径,准备各种前提条件,形成了科学一技术一生产的发展顺序。同时,从获得基础科学知识开始,经过在技术亡的实现,然后在生产上得到应用,并收到经济效益这一全过程的周期也大大缩短,使科学技术迅速成为直接生产力。因此,在现代生产发展中,科学生产的科学技术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形成科学、技术、生产的统一体系。科学技术对生产的高度渗透和作用,已使科学技术成为现实的直接生产力.请采纳。
2023-09-10 07:20:241

关于网络安全的知识

关于网络安全的知识如下:1.如果有初始密码,应尽快修改。2.密码长度不少于8个字符。3.不要使用单一的字符类型,例如只用小写字母,或只用数字。4.用户名与密码不要使用相同字符。5.常见的弱口令尽量避免设置为密码。6.自己、家人、朋友、亲戚、宠物的名字避免设置为密码。7.生日、结婚纪念日、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避免设置为密码。8.工作中用到的专业术语、职业特征避免设置为密码。9.密码字典中不应包含单词,或者在单词中插入其他字符。10.所有系统尽可能使用不同的密码。11.防止网页自动记住用户名与密码。12.上网注册帐号时,用户名密码不要与学校内部用户名密码相同或有关联。13.在通过密码管理软件保管好密码的同时, 密码管理软件应设置高强度安全措施。14.密码应定期更换。病毒防范风险:15.安装病毒防护程序并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16.下载电子邮件附件时注意文件名的后缀, 陌生发件人附件不要打开。17.网络下载的文件需要验证文件数字签名有效性,并用杀毒软件手动扫描文件。18.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进行査杀病毒后打开。19.安装不明来源的软件时,手动査杀病毒。20.浏览网页时,若发现电脑工作异常,建议断开网络并进行全盘杀毒。
2023-09-10 07:20:261

家里水质不太好,用什么可以净化水啊?

建议使用净水器,可以帮助净化水质。现在很多水质都不是很好,而家庭用水的需求量比较大,洗菜做饭,冲凉以及家庭饮用等。尚之水双出水反渗透净水机可以考虑下选购,可以提供家庭直饮水,直接饮用,采用美国陶氏RO膜过滤的水是纯水,相当于纯净水。此外另外一种出水为净水,相当于矿泉水,可以接水管家用冲凉,厨房洗菜,做饭,煲汤均可,烧开饮用。直饮水的话会产生废水,净水的话不会产生废水也不耗电,所以双出水的净水器还是非常实用且环保的。
2023-09-10 07:20:311

教师节祝福语诗句有哪些

随手轻挥,空间平面尽出;妙语微点,体积面积都解。
2023-09-10 07:20:1913

简述审计准则的含义和作用

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由特定权威组织指定的,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是审计规范的核心内容。包括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1]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它虽不具备法令的强制力,但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时必须遵循。审计准则在各国审计界受到重视,不仅是因为它在审计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因为它的作用范围已经超过了审计业务工作的范围,对整个审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1)审计准则是适应审计自身的需要和社会公众对审计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2)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主体的规范和要求。它规定了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并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3)审计准则提出了审计工作应达到的质量要求,是衡量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4)审计准则一般由国家审计组织机构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订颁布。(5)审计准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很强的约束力,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综合以上所述,认为审计准则的定义为:审计准则是由国家审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制定的,用以规定审计人员应有的素质和专业资格,规范和指导其执业行为,衡量和评价其工作质量的权威性标准。
2023-09-10 07:20:152

六个必须坚持存在问题的原因

1、创新:存在问题可以推动人们寻找新的解决方法,发现新的创新点,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适应性:存在问题可以促使人们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适应性和竞争力。3、对话:存在问题可以促进人们之间的对话和沟通,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之间找到共识和平衡,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4、发现问题:存在问题可以帮助人们发现隐藏的问题和风险,提高对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安全和稳定。5、持续改进:存在问题可以促使人们持续改进自身的能力和表现,不断提高工作和生活的质量和效率,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6、探索未知:存在问题可以鼓励人们探索未知的领域和领域,拓展人类的知识和视野,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2023-09-10 07:20:141

关于“八一建军节”的诗有哪些?

踏歌词•建军节词/朱子键万里山河壁,千年战士身。锋芒藏匣内,意志定乾坤。佳节里精神。勇毅我军魂。万里山河壁,千年战士心。以身护国,此生无憾,军魂永存。词一首《踏歌词》致敬中国军人,节日快乐。
2023-09-10 07:20:133

鱼缸里的水用什么药净化?

可以用净化剂,但是不建议使用对鱼不健康,也可以用食盐,也可以放点绿色植物在鱼缸里
2023-09-10 07:20:136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

仓库仓管需要负责仓库日常货物验收,入库收货,出货分拣,盘点工作;负责保持仓内货品安全,环境的清洁,整齐;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1 1、负责仓库物料管理 2、负责管辖物料收料、发料工作 3、管辖区域按6S要求整理整顿 4、负责仓库盘点 经验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2 1、对仓库日常物流、订单打包、成品的“进销存”情况进行统计及管理; 2、对仓库定期进行盘点,针对盘点情况进行周转率及滞销情况进行分析; 3、对当天销售货物进行包装及发货等物流详情进行跟进; 4、各类单据录入、仓库各类报表制作,各类数据统计核对; 5、负责拆客退件,并进行登记; 6、领导安排的其他事情。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3 1、负责仓库整体工作事务,协调部门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 2、负责制定和修订仓库收发存作业程序及管理制度,完善仓库管理的各项流程和标准; 3、跟进各项目签收货物情况,存现场相关图片、登记单据表格、核实现场签收货物材料单价及了解现场签收材料真实性; 4、负责组织仓库盘点工作,确保卡、账、物一致; 5、负责监督处理不良物料和呆滞料 ; 6、后续会根据上级安排的工作内容也会有变动的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4 1.负责当班操作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熟悉叉车的操作规则 3.利用叉车完成货物的装卸和叉举 4.货物的合理摆放和空间有效利用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5 负责仓库日常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盘点、对账等工作,做好收发存台账。 成品出入库清点,核实进出仓数量、规格、型号、标识、存储位置; 安排成品捡货与发货时间; 实施仓库的安全管理;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6 1、完成日常行政工作,协助厂长处理工厂日常事务; 2、负责工厂工人招及相关招聘数据统计; 3、负责工厂员工入 离职 手续办理; 4、负责工厂员工日常考勤统计汇总; 5、仓库管理:做好物料的收、发、存及盘点,日常文件、单据的打印、整理和归档; 6、根据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 ,督促严格遵守作业规范,落实安全操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7 1、负责仓库日常进出货物收发情况; 2、负责发货及货物打包工作; 3、负责发货前备货工作; 仓库仓管的工作职责相关 文章 : ★ 仓管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 仓管员的工作职责 ★ 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 关于仓管员的工作职责 ★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仓管员工作内容 ★ 仓库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 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 ★ 仓库管理员的职责 ★ 仓库管理员工作岗位职责说明
2023-09-10 07:20:121

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全文拼音

江(jiāng)城(chéng)子(zǐ)乙(yǐ)卯(mǎo)正(zhēng)月(yuè)二(èr)十(shí)日(rì)夜(yè)记(jì)梦(mèng)全(quán)文(wén)
2023-09-10 07:20:092

如何上好一节音乐课

对于一位音乐教师来说,从事音乐教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音乐教学中,我们往往发现这样一些现象:现在的中学生大部分都喜欢听流行曲,课本里的歌曲他们都不感兴趣,于是有许多同学上课不认真、搞小动作,有的把耳机带到教室里,一边听,一边小声哼;有的在抄流行曲;甚至有的学生还当着我的面大声喊:“这首歌不好听,来段流行曲吧!”面对这不良现象,我真的有点生气,却又觉得无奈,这种现象很多原因应归结于教师在课堂上太注重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训练,严重地压抑了学生的思想感受与情感表达。一、教师要使学生成为课堂主体 一贯的音乐课,我们都是教会学生唱一首歌,讲授一点音乐知识,分组轮唱就算完了,可是现在却不一样了。我结合同学们的要求,在音乐课搞点游戏,如猜迷语,比一比读顺口溜,讲故事……我还要求每一位同学在上新课前,轮流上黑板写一句有关音乐方面的名人格言,或者自己对音乐的一些体会、感受。这样做是为了激发同学们对音乐的学习兴趣,让他们更深刻地了解音乐。在音乐教学中教师必须要揭示音乐作品的思想,让它融入学生的心田,起到“育人”的最终目的,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说的:“音乐教育不是音乐家的教育,而是人的教育。”例如学习歌典《七子之歌——澳门》,用澳门七岁小女孩那真誓的童声,牵动着亿万炎黄子孙的心。在深情地多次呼唤母亲的歌声中让学生深深地感受到我们中国曾经遭遇的灾难与分离,体会离别孩子迫切回到母亲身边的渴望心情,此时音乐作品激发了学生浓浓的爱国情和企盼祖国统一的心愿。 音乐是听觉艺术,要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首要条件是让他们接受的熏陶,让他们大量接触优秀的音乐欣赏的能力,在聆听音乐的同时,音乐的美会感染学生并激发他们的兴趣,音乐欣赏能培养学生对音乐的感知能力、注意力和记忆力,提高他们的鉴赏水平。作为音乐课教学内容之一的欣赏本身就是以欣赏教学方法为主,而在歌唱、器乐、律动等教学中也无不贯穿和体现着欣赏活动。我们知道,在课堂上学生学习各种技能也都离不开教师的示范,尤其是在唱歌、器乐等教学活动中,教师的范唱、范奏都必不可少。所以,示范法也是音乐教学的重要方法之一。二、让学生学习体验,在体验中学习。 音乐教育作为一种审美教育,并不是纯知识理论传授,感受音乐、鉴赏音乐、表现音乐都必须以掌握一定的技能、技巧为基础。音乐教学就是为欣赏音乐、演奏演唱、创作表现音乐而进行技术方面一系列的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离开了技术训练就很难完成美育任务,也就无法完成音乐教学任务。例如学唱《让世界充满爱》时,我让学生自主分成若干小组创编情景表演。因为下课的十分钟不是学习的结束,是一种身心的放松,它犹如音乐中的休止符,不是音乐的结束,而是预示着音乐的继续。所以让同学们通过肢体语言,一边唱一边将下课的情景描绘出来。课下同学们经过构思分组排练,将各自的作品带到音乐课中展示,有的组是创编舞蹈,有的组是集体舞;有的组加入了课间同学们喜欢的小游戏,有的组还加入道具,如羽毛球,足球,踺子等,将轻松,活泼的样子展示出来。他们乐在其中,表演的同学和欣赏的同学形成了其乐融融的课堂氛围。所以,通过创设的音乐环境,使学生主动的参与教学活动,肢体的动作使学生获得自由舒展,使其对音乐的情感获得充分表达,做到了寓教于乐,即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有使课堂气氛生动活泼。三、让学生音乐作品的情感美,陶制审美情操。 首先要做有情感的教师。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细微的情绪变化时刻牵引着学生的心。要想学生走进音乐,教师自己要在音乐的情感里自由翱翔,才能带领学生飞翔。如学生一进入初中阶段,最先接触的是《国歌》,这首歌学生都会唱,但从我几年的教学中发现有很少学生能将《国歌》唱好。有些学生唱得很响亮,让人感觉那是在嘶心裂的叫喊,有些学生声音低沉,有气没力让人感觉有些东亚病夫的模样,还有些学生嘻嘻哈哈,东张西望。此时我没有批评学生,而是说,下面听听老师的演唱,当前奏响起,我以立正的姿势站好,昂首挺胸,神情严肃,以坚定的目光直视前方,然后用雄壮有力、慷慨激昂的情绪演唱完全曲,学生一下子安静了,然后发出响亮的鼓掌声,仿佛在用眼睛告诉我,老师你唱得真棒。通过教师正确的示范很好地将作品的情感传达给学生,给学生豁然开朗的情感体验。 其次通过讲授与感知不同音乐要素体会情感。有的作品可通过讲授诱发学生的内心感受。如介绍作品的时代背景,作者的身世与作品有关的故事,如欣赏《心泉映月》,学生听完了教师对作品及作者的介绍后,就能很快地进入乐曲那凄凉哀思、悲愤的意境中,从而唤起对阿炳一生遭遇的同情。再如欣赏舒伯特的《鳟鱼—钢琴五重奏》,欣赏前学生了解了舒伯特的一生贫苦,善良不趋炎附势的性格,欣赏完我问学生,舒伯特为什么要写这首曲子,它的寓意是什么,此时学生就联想到了舒伯特与鳟鱼的命运是一样的,向往自由都遭人暗算和欺骗的无奈情感,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有时音乐作品的情感正是作者内心情感的真实现再现。四、教师要从生活中改变自己的角色 每节课的教学设计应引导学生从生活体验入手,从自身音乐经验出发,紧密联系社会生活及音乐现象主动去探索、思考,音乐与人生的关系,使音乐成为一次生动、具体、艺术化的生活体验。 课堂教学还应注重自己角色的转变,要体现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作为组织者、参与者、合作者进入课堂。教师要能够关注与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人尽其才。改变以往教师自始至终以琴带唱的现象,多数时间在无伴奏的情况下进行,依靠师生间的交流,使学生学歌迅速。而在练习期间,担任伴奏的是平时音准不太好的、有自己特长的学生(电子琴、竖笛等伴奏),增加每位学生的信心,使他们能够勇敢的承担这样的事,使每位学生都获得成功的喜悦。同时教师的评价不但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更应关注学生学习音乐的水平及在音乐听赏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情感和态度。
2023-09-10 07: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