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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2023-10-01 18: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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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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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需要根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10 09:48:371

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包括( )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023-09-10 09:48:471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一、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二)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三)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二、行政行为有哪些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023-09-10 09:48:571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023-09-10 09:49:051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023-09-10 09:49:171

行政行为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即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2023-09-10 09:49:273

教育行政法规效力所及的范围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4、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扩展资料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
2023-09-10 09:49:521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属可撤销行政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属于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违法程度不同,无效的过错性更大,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2.抵抗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和平不执行,不认可;而可撤销行为却是被撤销前,必须执行并服从。3.请求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随时请求权利机关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之能依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的,则不得再提出申请。4.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布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销。
2023-09-10 09:50:063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分为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前者又叫不可争力,它是基于体现法治的安定性原则的期限制度而产生的,该效力的实质在于为了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在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请撤销性;而后者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强调行政行为的有限“变更禁止”.所以,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又被称为不可变更力。2、既决力行政行为的拘束性或赋权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约束所有人(尤其是相关组织及人员),要求其必须服从,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行为,或者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让他人行使权利,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既决力”。既决力,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或者生效,其具体内容对相关组织及人员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相关组织及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相关组织及人员”的范围,不仅限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关系人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机关,还包括原行为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与法院,甚至包括一般公众。3、实现力行政行为的实现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具有实现性,在该行为无法实施之时,拥有要求得到实现的能力,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实现力”.行政行为所规则的内容要加以实现,必须在相关主体不按照“既决力”进行活动之时,或者对该行政行为不遵守或承认之时,有关组织及个人具有依据法律以各种方式(甚至包括强制方式)加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0:241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023-09-10 09:50:571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1:111

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

一、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执行力。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023-09-10 09:51:231

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023-09-10 09:51:361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为: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023-09-10 09:51:501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

【答案】D【答案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公信力。所以,正确选项是D。
2023-09-10 09:52:112

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2023-09-10 09:52:19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开始即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期。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当事人的不同,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有:1、行政机关本身。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行为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机关从作出起就有遵从的义务。2、对相对人。行政行为只在行政机关使相对人知悉时起才能对相对人主张有效,使相对人知悉一般要采取告知或受领程序,告知是公开宣告,受领为个别通知。3、附条件的开始。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规定其行为受某种不确定条件所限制,只有该条件产生时才生效,附条件可以是某种事实,也可以是某种情况。4、原则上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不溯及既往。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允许,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不能适用于作出该行为以前的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2023-09-10 09:52:351

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生效规则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失效规则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2:451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是指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吗?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2023-09-10 09:52:562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1.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2023-09-10 09:53:041

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撤销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机关;撤销必须依法进行。【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部分内容违法或不适当而予以改变。有权变更的机关与有权撤销的机关基本相同。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有限司法变更权,即仅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行政行为终止的因素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对象消失或变化;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行政行为目的已经实现等。
2023-09-10 09:53:131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
2023-09-10 09:53:371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4:121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0种
2023-09-10 09:54:244

行政行为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不合法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现将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归纳如下: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以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
2023-09-10 09:55:001

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 废止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023-09-10 09:55:243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C[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解析]A选项考查的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该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溯及至该行为成立时失去效力。因此。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受其约束,A选项正确。B选项考查的是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一般是由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行为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并不存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过错,因此在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但是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B项错误。关于C选项,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终止和有违法因素的终止两类情形。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1)因主体消灭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2)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3)因法律或客观事实发生变化而终止:新的法律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由于丧失了专属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故C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时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其存在而不予尊重和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为了防止滥用确认无效诉讼和方便举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故D选项错误。[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此有两个问题必须理解:一是对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任何人都不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约束,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和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主张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程序上,出于防止滥诉和便于举证的考虑,要求只有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考生如果认识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对任何人不具有拘束力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无效之间的细微差别,那么答对这道题就不难了。
2023-09-10 09:55:331

如何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要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是是否违反实体法,二是看是否违反程序法。
2023-09-10 09:55:422

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行政行为一般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后成立生效,还有的经登记、批准等生效行政行为的失效有撤销、撤回、变更或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2023-09-10 09:55:543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不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始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023-09-10 09:56:061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4、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扩展资料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6:341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什么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2、内容:具有法律依据。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023-09-10 09:56:53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09-10 09:57:011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有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执行;2.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效,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3.对其他行政机关有效,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该种行为再作出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4.对所有人有效,所有人都应尊重该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7:081

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么

题主是否想询问“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吗”?没有。调查是一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书》是一类法律裁定文书,是驳回起诉用,有原告、被告、第三人。
2023-09-10 09:57:311

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1、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不同1、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2、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扩展资料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违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撤销
2023-09-10 09:57:411

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还针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但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绝对不可以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2023-09-10 09:58:071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经确认是违法的,对违法的行政处罚撤销后,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受害人因违法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023-09-10 09:58:18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①A选项,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延缓其效力,在附条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安排其待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可生效显然过于绝对。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即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均须尊重,不得违反的法律约束力。据此可知,拘束力只有在具体行为“生效”而非“成立”以后即具备的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合法,其实际意义就在于判断其法律效力问题。故C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而非拘束力的表现。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本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另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因素,则即使成立,一般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并且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即可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产生合法性质疑,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8:26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D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石,考生必须完全掌握。三大本教材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 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 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所以,A项表述正确,不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包括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一般 说来,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但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才生效。所以,B选 项表述正确,不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严重而且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 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可撤 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 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前,任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尊重。
2023-09-10 09:58:351

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023-09-10 09:58:541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区别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 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 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 般 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 ,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 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 指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 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 对 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 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 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 限 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 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 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 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 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 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 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 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 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 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2023-09-10 09:59:051

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三同步

依法处置、社会面管控和舆情引导“三同步”
2023-09-10 09:53:492

如何看待现代农业的发展

  现代农业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在按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划分的农业发展史上,是最新发展阶段的农业。主要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基本类型  ? 绿色农业  ? 物理农业  ? 休闲农业  ? 工厂化农业  ? 特色农业  ? 观光农业  ? 立体农业  ? 订单农业
2023-09-10 09:53:492

水资源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代收的水资源税会计分录1、企业代缴水资源税,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应税纳税人名称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企业支付水资源税,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银行存款3、企业收回代缴税费,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税纳税人名称企业代收水资源税,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核算。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地下水水资源税的会计分录1、企业计提地下水水资源税时:借:税金及附加——资源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水资源税2、企业缴纳水资源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水资源税贷:银行存款3、期末结转利润时:借:本年利润贷:税金及附加——资源税企业计提地下水水资源税,应当设置“税金及附加”借方科目核算;企业缴纳水资源税,应当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水资源税”借方科目进行核算;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当通过“本年利润”借方科目结转核算。资源税,指的是以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据报道,进入2018年,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税制改革无疑将加快步伐,更多相关部署将落地生效,水资源税:征收试点范围新增北京等9地.报道称,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开征水资源税,这是继2016年7月1日河北省率先试点后,我国资源税改革再迈关键一步.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范围,一个重要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依据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表示,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征收水资源税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哪些情况下是不用缴纳水资源税?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都有什么?整体上来说,其实按照小编老师在上文中提及到的关于水资源的征收范围改革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都知道依据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更多相关的资料都可以来本网站试试.
2023-09-10 09:53:501

在酒桌上,举杯时都有哪些祝酒词?

啥也别说了,兄弟们,干!!
2023-09-10 09:53:502

用如图所示的光电管研究光电效应的实验中,用某种频率的单色光a照射光电管阴极K,电流计G的指针发生偏转

A、用某种频率的单色光a照射光电管阴极K,电流计G的指针发生偏转,知a光频率大于金属的极限频率.用另一频率的单色光b照射光电管阴极K时,电流计G的指针不发生偏转,知b光的频率小于金属的极限频率,所以a光的频率一定大于b光的频率.故A正确.B、增加a光的强度,则单位时间内发出的光电子数目增多,通过电流计的电流增大.故B正确.C、增加b光的强度,仍然不能发生光电效应,电流计指针不偏转.故C错误.D、电流的方向与负电荷定向移动的方向相反,用a光照射光电管阴极K时通过电流计G的电流是由c到d.故D错误.故选AB.
2023-09-10 09:53:461

我女儿读六年级,有没有一些好的小学毕业寄语?

六下语文书中有
2023-09-10 09:53:454

黄炎培的教育思想

(1)职业教育的探索:1)1913年,为适应中国教育改造和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思潮的倡导者和代表人物黄炎培发表重要论文《学校教育采用实用主义之商榷》;2)1914年,黄炎培赴安徽、江苏、浙江等地考察3)1916年,黄炎培主持成立了第一个省级职业教育机构-江苏省职业教育研究会;4)1917年,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后发表的《中华职业教育社宣言书》标志着黄炎培为代表的职业教育思潮的形成;5)黄炎培早期职业教育思想更多以解决个人生计问题为重,认为职业教育的要旨有三:“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世界、国家增进生产力之准备”;6)20年代起提出“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的职业教育目的,20年代中后期提出大职业教育主义的观念,认为办职业教育必须联络和沟通所有教育界和职业界,参与全社会的活动和发展,更多地探寻了职业教育外部环境的适应问题;(2)职业教育思想体系:1)职业教育的目的:在职业教育的作用上他认为,就是通过教育的力量使人获得生活能力,其价值在于“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与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职业教育的目的就是“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2)职业教育的方针:即社会化和科学化的思想。① 社会化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办学宗旨社会化,就是以教育为方法,以职业为目的;第二,培养目标社会化,就是职业教育必须根据时代的发展趋势,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来培养人才;第三,学制社会化,职业学校程度和年限,完全根据社会需要和专业学习的需要;第四,办学方式社会化,聘请教员时应充分利用教育界、职业界的人才;第五,过程社会化,就是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科、课程设置、招生人数、教学组织、办学方式、职业教育道德标准等方面必须以社会需要为依据。② 科学化就是用科学来解决职业教育问题。职业教育的工作包括物质和人才两大问题,它们都必须以科学方法解决或管理。3)职业教育的教学原则:“手脑并用”“做学合一”“理论与实际并行”“知识与技能并重”。4)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敬业乐群”,所谓敬业,是指对所学的专业具有嗜好心,所任之事业具有责任心,即热爱自己的专业和职业,对学业和工作都尽职尽责;所谓乐群是指具有优美和乐之情操及共同协作精神。5)职业教育的作用和地位:第一,职业教育的理论价值为“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第二,对当时中国社会的作用为有助于解决中国最大最重要最急需解决的人民生计问题;第三,在整个教育体制中的地位是一贯的、整个的、正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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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数学三角函数说课稿

高中数学三角函数说课稿   作为一名教师,总不可避免地需要编写说课稿,借助说课稿我们可以快速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优秀的说课稿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高中数学三角函数说课稿,欢迎大家分享。   高中数学三角函数说课稿1   一、教学目标   1.掌握任意角的正弦、余弦、正切函数的定义(包括定义域、正负符号判断);了解任意角的余切、正割、余割函数的定义。   2.经历从锐角三角函数定义过度到任意角三角函数定义的推广过程,体验三角函数概念的产生、发展过程。领悟直角坐标系的工具功能,丰富数形结合的经验。   3.培养学生通过现象看本质的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渗透事物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   4.培养学生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二、重点、难点、关键   重点:任意角的正弦、余弦、正切函数的定义、定义域、(正负)符号判断法。   难点:把三角函数理解为以实数为自变量的函数。   关键:如何想到建立直角坐标系;六个比值的确定性(α确定,比值也随之确定)与依赖性(比值随着α的变化而变化)。   三、教学理念和方法   教学中注意用新课程理念处理传统教材,学生的数学学习活动不仅要接受、记忆、模仿和练习而且要自主探索、动手实践、合作交流、阅读自学,师生互动,教师发挥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的作用,引导学生主体参与、揭示本质、经历过程。   根据本节课内容、高一学生认知特点和我自己的教学风格,本节课采用"启发探索、讲练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学。   四、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回想再认   开门见山,面对全体学生提问:   在初中我们初步学习了锐角三角函数,前几节课,我们把锐角推广到了任意角,学习了角度制和弧度制,这节课该研究什么呢?   探索任意角的三角函数(板书课题),请同学们回想,再明确一下:   (情景1)什么叫函数?或者说函数是怎样定义的?   让学生回想后再点名回答,投影显示规范的定义,教师根据回答情况进行修正、强调:   传统定义:设在一个变化过程中有两个变量x与y,如果对于x的每一个值,y都有唯一确定的值和它对应,那么就说y是x的函数,x叫做自变量,自变量x的取值范围叫做函数的定义域。   现代定义:设A、B是非空的数集,如果按某个确定的对应关系f,使对于集合A中的任意一个数,在集合B中都有唯一确定的数f(x)和它对应,那么就称映射?:A→B为从集合A到集合B的一个函数,记作:y=f(x),x∈A,其中x叫自变量,自变量x的取值范围A叫做函数的定义域。   设计意图:   函数和三角函数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学生已经学习了函数的概念,因此对三角函数的学习就是一个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的过程,也是以具体函数丰富函数概念的过程。教学经验表明:学生对函数两种定义的记忆是有一定困难的,容易遗忘,此处让学生对函数概念进行回想再认,目的在于明确函数概念的本质,为演绎学习任意角三角函数概念作好知识和认知准备。   (情景2)我们在初中通过锐角三角形的边角关系,学习了锐角的正弦、余弦、正切等三个三角函数。请回想:这三个三角函数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学生口述后再投影展示,教师再根据投影进行强调:   设计意图:   学生在初中学习了锐角的三角函数概念,现在学习任意角的三角函数,又是一种推广和拓展的过程(类似于从有理数到实数的扩展)。温故知新,要让学生体会知识的产生、发展过程,就要从源头上开始,从学生现有认知状况开始,对锐角三角函数的复习就必不可少。   (二)引伸铺垫、创设情景   (情景3)我们已经把锐角推广到了任意角,锐角的三角函数概念也能推广到任意角吗?试试看,可以独立思考和探索,也可以互相讨论!   留时间让学生独立思考或自由讨论,教师参与讨论或巡回对学困生作启发引导。   能推广吗?怎样推广?针对刚才的问题点名让学生回答。用角的对边、临边、斜边比值的说法显然是受到阻碍了,由于4.1节已经以直角坐标系为工具来研究任意角了,学生一般会想到(否则教师进行提示)继续用直角坐标系来研究任意角的三角函数。   设计意图:   从学生现有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创设问题情景,让学生产生认知冲突,进行必要的启发,将学生思维引上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的"再创造"征程。   教师对学生回答情况进行点评后布置任务情景:请同学们用直角坐标系重新研究锐角三角函数定义!   师生共做(学生口述,教师板书图形和比值):   把锐角α安装(如何安装?角的顶点与原点重合,角的始边与x轴非负半轴重合)在直角坐标系中,在角α终边上任取一点P,作Pm⊥x轴于m,构造一个RtΔomP,则∠moP=α(锐角),设P(x,y)(x>0、y>0),α的临边om=x、对边mP=y,斜边长|oP∣=r。   根据锐角三角函数定义用x、y、r列出锐角α的正弦、余弦、正切三个比值,并补充对应列出三个倒数比值:   设计意图:   此处做法简单,思想重要。为了顺利实现推广,可以构建中间桥梁或公共载体,使之既与初中的定义一致,又能自然地迁移到任意角的情形。由于前一节已经以直角坐标系为工具来研究任意角了,学生自然能想到仍然以直角坐标系为工具来研究任意角的三角函数。初中以直角三角形边角关系来定义锐角三角函数,现在要用坐标系来研究,探索的结论既要满足任意角的情形,又要包容初中锐角三角函数定义。这是一个认识的飞跃,是理解任意角三角函数概念的关键之一,也是数学发现的重要思想和方法,属于策略性知识,能够形成迁移能力,为学生在以后学习中对某些知识进行推广拓展奠定了基础(譬如从平面向量到空间向量的扩展,从实数到复数的扩展等)。   (情景4)各个比值与角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比值是角的函数吗?   追问:锐角α大小发生变化时,比值会改变吗?   先让学生想象思考,作出主观判断,再用几何画板动画演示,同时作好解释说明:保持r不变,让P绕原点o旋转即α在锐角范围内变化,六个比值随之变化的直观形象。结论是:比值随α的变化而变化。   引导学生观察图3,联系相似三角形知识,   探索发现:   对于锐角α的每一个确定值,六个比值都是   确定的,不会随P在终边上的移动而变化。   得出结论(强调):当α为锐角时,六个比值随α的变化而变化;但对于锐角α的每一个确定值,六个比值都是确定的,不会随P在终边上的移动而变化。所以,六个比值分别是以角α为自变量、以比值为函数值的函数。   设计意图:   初中学生对函数理解较肤浅,这里在学生思维的最近发展区进一步研究初中学过的锐角三角函数,在思维上更上了一个层次,扣准函数概念的内涵,突出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或对应关系,是从函数知识演绎到三角函数知识的主要依据,是准确理解三角函数概念的关键,也是在认知上把三角函数知识纳入函数知识结构的关键。这样做能够使学生有效地增强函数观念。   (三)分析归纳、自主定义   (情境5)能将锐角的比值情形推广到任意角α吗?   水到渠成,师生共同进行探索和推广:   对于一个任意角α,它的终边所在位置包括下列两类共八种情形(投影展示并作分析):   终边分别在四个象限的情形:终边分别在四个半轴上的情形:   ;   (指出:不画出角的方向,表明角具有任意性)   怎样刻画任意角的三角函数呢?研究它的六个比值:   (板书)设α是一个任意角,在α终边上除原点外任意取一点P(x,y),P与原点o之间的距离记作r(r=>0),列出六个比值:   α=kππ/2时,x=0,比值y/x、r/x无意义;   α=kπ时,y=0,比值x/y、r/y无意义。   追问:α大小发生变化时,比值会改变吗?   先让学生想象思考,作出主观判断,再用几何画板动画演示,同时作好解释说明:使r保持不变,P绕原点o逆时针、顺时针旋转即角α变化,六个比值随之改变的直观形象。结论是:各比值随α的变化而变化。   再引导学生利用相似三角形知识,探索发现:对于任意角α的每一个确定值,六个比值都是确定的,不会随P在终边上的移动而变化。   综上得到(强调):当角α变化时,六个比值随之变化;对于确定的角α,六个比值(如果存在的话)都不会随P在角α终边上的改变而改变,六个比值是确定的(对应的多值性即诱导公式一留到下节课分析)。   因此,六个比值分别是以角α为自变量、以比值为函数值的函数。   根据历史上的规定,对比值进行命名,指出英文记法和读法,记作(承前作复合板书):   =sinα(正弦)=cosα(余弦)=tanα(正切)   =cscα(余割)=sec(正弦)=cotα(余切)   教师强调:sinα表示sin与α的乘积吗?不是,sinα是函数记号,是一个整体,相当于函数记号f(x)。其它几个三角函数也如此   投影显示图六,指导学生分析其对应关系,进一步体会其函数内涵:   (图六)   指导学生识记六个比值及函数名称。   教师指出:正弦、余弦、正切、余切、正割、余割六个函数统称为三角函数,三角函数有非常丰富的知识和思想方法,我们以后主要学习正弦、余弦、正切三个函数的相关知识和方法,对于余切、正割、余割,只要同学们了解它们的定义就够了(遵循大纲要求)。   引导学生进一步分析理解:   已知角的集合与实数集之间可以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对于每一个确定的实数,把它看成一个弧度数,就对应着唯一的一个角,从而分别对应着六个唯一的三角函数值。因此,(板书)三角函数可以看成是以实数为自变量的函数,这将为以后的应用带来很多方便。   设计意图:   把角的终边分别在四个象限、四条半轴上的情形全作出来,有利于对任意性的全面把握。明确比值存在与否的条件,为确定函数定义域作准备。动画演示比值与角之间的依赖性与确定性关系,深化理解三角函数内涵。引导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地对三角函数作出明确定义,是本节课的中心任务。由于学生刚学弧度制,对弧度制的理解有待于在以后的学习应用中逐步感悟,因此部分学生对"三角函数可以看成是以实数为自变量的函数"的理解有半信半疑之感,有待通过后续的应用加深理解。   (四)探索定义域   (情景6)(1)函数概念的三要素是什么?   函数三要素:对应法则、定义域、值域。   正弦函数sinα的对应法则是什么?   正弦函数sinα的对应法则,实质上就是sinα的定义:对α的每一个确定的值,有唯一确定的比值y/r与之对应,即α→y/r=sinα。   (2)布置任务情景:什么是三角函数的定义域?请求出六个三角函数的定义域,填写下表:   三角函数   sinα   cosα   tanα   cotα   cscα   secα   定义域   引导学生自主探索: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那么使解析式有意义的自变量的取值范围叫做函数的定义域,三角函数的定义域自然是指:使比值有意义的"角α的取值范围。   关于sinα=y/r、cosα=x/r,对于任意角α(弧度数),r>0,y/r、x/r恒有意义,定义域都是实数集R。   对于tanα=y/x,α=kππ/2时x=0,y/x无意义,tanα的定义域是:{α|α∈R,且α≠kππ/2}。   教师指出:sinα、cosα、tanα的定义域必须紧扣三角函数定义在理解的基础上记熟,cotα、cscα、secα的定义域不要求记忆。   设计意图:   定义域是函数三要素之一,研究函数必须明确定义域。指导学生根据定义自主探索确定三角函数定义域,有利于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它、应用它,也增进对三角函数概念的掌握。   (五)符号判断、形象识记   (情景7)能判断三角函数值的正、负吗?试试看!   引导学生紧紧抓住三角函数定义来分析,r>0,三角函数值的符号决定于x、y值的正负,根据终边所在位置总结出形象的识记口诀:   (同好得正、异号得负)   sinα=y/r:上正下负横为0cosα=x/r:左负右正纵为0tanα=y/x:交叉正负   设计意图:   判断三角函数值的正负符号,是本章教材的一项重要的知识、技能要求。要引导学生抓住定义、数形结合判断和记忆三角函数值的正负符号,并总结出形象的识记口诀,这也是理解和记忆的关键。   (六)练习巩固、理解记忆   1、自学例1:已知角α的终边经过点P(2,—3),求α的六个三角函数值。   要求:读完题目,思考:计算什么?需要准备什么?闭目心算,对照解答,模仿书面表达格式,巩固定义。   课堂练习:   p19题1:已知角α的终边经过点P(—3,—1),求α的六个三角函数值。   要求心算,并提问中下学生检验,————————   点评:角α终边上有无穷多个点,根据三角函数的定义,只要知道α终边上任意一个点的坐标,就可以计算这个角的三角函数值(或判断其无意义)。   补充例题:已知角α的终边经过点P(x,—3),cosα=4/5,求α的其它五个三角函数值。   师生探索:已知y=—3,要求其它五个三角函数值,须知r=?,x=?。根据定义得=(方程思想),x>0,解得x=4,从而————————。解答略。   2、自学例2:求下列各角的六个三角函数值:(1)0;(2)π/2;(3)3π/2。   提问,据反馈信息作点评、修正。   师生探索:紧扣三角函数定义求解,首先要在终边上取定一点。终边在哪儿呢?取定哪一点呢?任意点、还是特殊点?要灵活,只要能够算出三角函数值,都可以。   取特殊点能使计算更简明。课堂练习:p19题2。(改编)填表:   角α(角度)   0°   90°   180°   270°   360°   角α(弧度)   sinα   cosα   tanα   处理:要求取点用定义求解,针对计算过程提问、点评,理解巩固定义。   强调:终边在坐标轴上的角叫轴线角,如0、π/2、π、3π/2等,今后经常用到轴线角的三角函数值,要结合三角函数定义记熟这些值。   设计意图:   及时安排自学例题、自做教材练习题,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进行适量的变式练习,以巩固和加深对三角函数概念的理解,通过课堂积极主动的练习活动进行思维训练,把"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贯穿在每一节课的课堂教学始终。   (七)回顾小结、建构网络   要求全体学生根据教师所提问题进行总结识记,提问检查并强调:   1.你是怎样把锐角三角函数定义推广到任意角的?或者说任意角三角函数具体是怎样定义的?(建立直角坐标系,使角的顶点与坐标原点重合,———,在终边上任意取定一点P,———)   2.你如何判断和记忆正弦、余弦、正切函数的定义域?(根据定义,——————)   3.你如何记忆正弦、余弦、正切函数值的符号?(根据定义,想象坐标位置,—————)   设计意图:   遗忘的规律是先快后慢,回顾再现是记忆的重要途径,在课堂内及时总结识记主要内容是上策。此处以问题形式让学生自己归纳识记本节课的主体内容,抓住要害,人人参与,及时建构知识网络,优化知识结构,培养认知能力。   (八)布置课外作业   1.书面作业:习题第3、4、5题。   2.认真阅读p22"阅读材料:三角函数与欧拉",了解欧拉的生平和贡献,特别学习他对科学的挚着精神和坚忍不拔的顽强毅力!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上网查阅欧拉的相关情况。   教学设计说明   一、对本节教材的理解   三角函数是描述周期运动现象的重要的数学模型,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直角三角形简单朴素的边角关系,以直角坐标系为工具进行自然地推广而得到简明的任意角的三角函数定义,紧紧扣住三角函数定义这个宝贵的源泉,自然地导出三角函数线、定义域、符号判断、值域、同角三角函数关系、多组诱导公式、多组变换公式、辅助角公式、图象和性质,本章教材就是这些内容的具体安排。定义直接用于解析几何(如直线斜率公式、极坐标、部分曲线的参数方程等),定义还是直接解决某些问题的工具,三角函数知识是物理学、高等数学、测量学、天文学的重要基础。   三角函数定义必然是学好全章内容的关键,如果学生掌握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后续内容的学习,由三角函数定义的基础性和应用的广泛性决定了本节教材的重点就是定义本身。   二、教学法加工   数学教材通常用抽象概括的形式化的数学书面语言阐述其知识和方法,教师只有通过教学法加工,始终贯彻"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将数学的学术形态转化为教育形态"(张奠宙语),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思考活动,直接参与体验数学知识产生发展的背景、过程,返璞归真,揭示本质,体会其中的思想和方法,学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掌握数学知识和方法,有效地发展智力、培养能力。   在本节教材中,三角函数定义是重点,三角函数线是难点,为了较好地突出重点和突破难点,分散重点和难点,同时兼顾例题、课堂练习的协调匹配,将不按教材顺序来进行教学,第一课时安排三角函数的定义(突出重点)、定义域、符号判断、例题1、2及p19课堂练习1、2、3,第二课时安排三角函数线、p15练习(突破难点)、诱导公式一及课本例题3、4和其它练习。本课例属第一课时。   教学经验表明,三角函数定义"简单易记",学生很容易轻视它,不少学生机械记忆、一知半解。本课例坚持"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原则,采用"启发探索、讲练结合"的常规教学方法,在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围绕学生的学习目标设计了一系列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程序,通过多媒体辅助教学动画演示比值与角之间的依赖关系,拓展思维活动时空,力求使学生全员主动参与,积极思考,体会定义产生、发展的过程,通过思维过程来理解知识、培养能力。   将六个比值放在一起来研究,同时给出六个三角函数的定义,能够增强对比感和整体感,至于大纲对两组函数掌握与了解的不同要求,在下一步的教学中注意区分就行了。   教学中关于符号sinα、cosα、tanα的出场安排,教材首先对比值取名并给出英文记法,再研究它们与α的函数关系;另外可以先研究六个比值与α之间的函数关系,然后再对六个比值取名给出记法。后者更能突出函数内涵,揭示三角函数本质。本课例采用后者组织教学。   三、教学过程分析(见穿插在教案中的设计意图)。   高中数学三角函数说课稿2   教学目标:   一、借助单位圆理解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定义。   二、根据三角函数的定义,能够判断三角函数值的符号。   三、通过学生积极参与知识的"发现"与"形成"的过程,培养合情猜测的能力,从中感悟数学概念的严谨性与科学性。   四、让学生在任意角三角函数概念的形成过程中,体会函数思想,体会数形结合思想。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任意角的正弦、余弦、正切的定义;三角函数值的符号。   难点:任意角的三角函数概念的建构过程。   授课过程:   一、引入   在我们的现实世界中的许多运动变化都有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现象,这种变化规律称为周期性。如何用数学的方法来刻画这种变化?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来学习刻画这种规律的数学模型之一――三角函数。   二、创设情境   三角函数是与角有关的函数,在学习任意角概念时,我们知道在直角坐标系中研究角,可以给学习带来许多方便,比如我们可以根据角终边的位置把它们进行归类,现在大家考虑:若在直角坐标系中来研究锐角,则锐角三角函数又可怎样定义呢?   学生情况估计:学生可能会提出两种定义的方式,一种定义为边之比,另一种定义在比值中引入了终边上的一点P的坐标。   问题:   1、锐角三角函数能否表示成第二种比值方式?   2、点P能否取在终边上的其它位置?为什么?   3、点P在哪个位置,比值会更简洁?(引出单位圆的定义)。指出sina=mP的函数依旧表示一个比值,不过其分母为1而已。   练习:计算的各三角函数值。   三、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定义   角的概念已经推广道了任意角,那么三角函数的定义在任意角的范围里改怎么定义呢?   尝试:根据锐角三角函数的定义,你能尝试着给出任意角三角函数的定义吗?   评价学生给出的定义。给出任意角三角函数的定义。   四、解析任意角三角函数的定义   三角函数首先是函数。你能从函数观点解析三角函数吗?(定义域)   对于确定的角a,上面三个函数值都是唯一确定的,所以,正弦、余弦、正切都是以角为自变量,以单位圆上点的坐标或坐标的比值为函数值的函数,我们将它们统称为三角函数。由于角的集合和实数集之间可以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三角函数可以看成是自变量为实数的函数。   五、三角函数的应用。   1、已知角,求a的三角函数值。   2、已知角a终边上的一点P(-3,-4),求各三角函数值。   以上两道书上的例题,让学生自习看书,学生看书的同时,老师提出问题:   1、已知角如何求三角函数值?   2、利用角a的终边上任意一点的坐标也可以定义三角函数,你能给出这种定义吗?(这种定义与课本中给出的定义各有什么特点?)   3、变式:已知角a终边上点P(-3b,-4b),(b0),求角a的各三角函数值。   4、探究:三角函数的值在各象限的符号。   六、小结及作业   教案设计说明:   新教材的教学理念之一是让学生去体验新知识的发生过程,这节《任意角三角函数》的教案,主要围绕这一点来设计。   首先,角的概念推广了,那么锐角三角函数的定义是否也该推广到任意角的三角函数的定义呢?通过这个问题,让学生体会到新知识的发生是可能的,自然的。   其次,到底应该怎样去合理定义任意角的三角函数呢?让学生提出自己的想法,同时让学生去辨证这个想法是否是科学的?因为一个概念是严谨的,科学的,不能随心所欲地编造,必须去论证它的合理性,至少这种概念不能和锐角三角函数的定义有所冲突。在这个立-破的过程中,让学生去体验一个新的数学概念可能是如何形成,在形成的过程中可以从哪些角度加以科学的辩思。这样也有助于学生对任意角三角函数概念的理解。   再次,让学生充分体会在任意角三角函数定义的推广中,是如何将直角三角形这个"形"的问题,转换到直角坐标系下点的坐标这个"数"的过程的。培养数形结合的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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