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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2023-10-01 18: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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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法的效力。行政行为何时生效,因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又有不同的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2、 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 就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生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从成立时开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时候可主张无效,有权机关任何时候宣告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行政行为的废止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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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失效规则

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南yi

行政行为一般经送达行政相对人后成立生效,还有的经登记、批准等生效

行政行为的失效有撤销、撤回、变更或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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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需要根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10 09:48:371

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包括( )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023-09-10 09:48:471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一、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二)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三)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二、行政行为有哪些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2023-09-10 09:48:571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023-09-10 09:49:051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023-09-10 09:49:171

行政行为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即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2023-09-10 09:49:273

教育行政法规效力所及的范围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4、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扩展资料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
2023-09-10 09:49:521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明显、重大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属可撤销行政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属于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违法程度不同,无效的过错性更大,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2.抵抗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和平不执行,不认可;而可撤销行为却是被撤销前,必须执行并服从。3.请求权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随时请求权利机关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之能依照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的,则不得再提出申请。4.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随时宣布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得撤销。
2023-09-10 09:50:063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分为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前者又叫不可争力,它是基于体现法治的安定性原则的期限制度而产生的,该效力的实质在于为了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在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请撤销性;而后者指的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强调行政行为的有限“变更禁止”.所以,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又被称为不可变更力。2、既决力行政行为的拘束性或赋权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约束所有人(尤其是相关组织及人员),要求其必须服从,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行为,或者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让他人行使权利,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既决力”。既决力,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或者生效,其具体内容对相关组织及人员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相关组织及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相关组织及人员”的范围,不仅限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关系人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为机关,还包括原行为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与法院,甚至包括一般公众。3、实现力行政行为的实现性功能要求行政行为所规制的内容具有实现性,在该行为无法实施之时,拥有要求得到实现的能力,从而形成行政行为的“实现力”.行政行为所规则的内容要加以实现,必须在相关主体不按照“既决力”进行活动之时,或者对该行政行为不遵守或承认之时,有关组织及个人具有依据法律以各种方式(甚至包括强制方式)加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0:241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023-09-10 09:50:571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1:111

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

一、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1、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4)执行力。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023-09-10 09:51:231

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023-09-10 09:51:361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为: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023-09-10 09:51:501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

【答案】D【答案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包括公信力。所以,正确选项是D。
2023-09-10 09:52:112

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2023-09-10 09:52:192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开始即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期。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当事人的不同,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有:1、行政机关本身。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行为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机关从作出起就有遵从的义务。2、对相对人。行政行为只在行政机关使相对人知悉时起才能对相对人主张有效,使相对人知悉一般要采取告知或受领程序,告知是公开宣告,受领为个别通知。3、附条件的开始。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规定其行为受某种不确定条件所限制,只有该条件产生时才生效,附条件可以是某种事实,也可以是某种情况。4、原则上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不溯及既往。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允许,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不能适用于作出该行为以前的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2023-09-10 09:52:351

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是什么?

生效规则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失效规则如果行政行为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2:451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是指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吗?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2023-09-10 09:52:562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1.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2023-09-10 09:53:041

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撤销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机关;撤销必须依法进行。【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及上级行政机关;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部分内容违法或不适当而予以改变。有权变更的机关与有权撤销的机关基本相同。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有限司法变更权,即仅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行政行为终止的因素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对象消失或变化;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行政行为目的已经实现等。
2023-09-10 09:53:131

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它不仅向后失去法律效力,而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行政相对人还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对该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3)有权的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
2023-09-10 09:53:371

简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体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也即是行政立法(包括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定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抽象行政行为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依据其是否符合上位法律规范,符合上位法即有效,否则当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特定主体依据规范性法态腊律文件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哪闭谨法推定性,也即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推定其合法李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就必须服从。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3:471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4:121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0种
2023-09-10 09:54:244

行政行为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不合法的,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现将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归纳如下: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以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
2023-09-10 09:55:001

行政行为的无效 撤销 废止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  (二)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023-09-10 09:55:243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A, C[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解析]A选项考查的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该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溯及至该行为成立时失去效力。因此。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受其约束,A选项正确。B选项考查的是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一般是由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行为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由此可见,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并不存在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过错,因此在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但是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故B项错误。关于C选项,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终止和有违法因素的终止两类情形。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1)因主体消灭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2)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3)因法律或客观事实发生变化而终止:新的法律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由于丧失了专属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终止,故C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无效行政行为作出时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其存在而不予尊重和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为了防止滥用确认无效诉讼和方便举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故D选项错误。[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此有两个问题必须理解:一是对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任何人都不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约束,任何人都可以忽视和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主张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程序上,出于防止滥诉和便于举证的考虑,要求只有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考生如果认识到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对任何人不具有拘束力与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无效之间的细微差别,那么答对这道题就不难了。
2023-09-10 09:55:331

如何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要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是是否违反实体法,二是看是否违反程序法。
2023-09-10 09:55:422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不被法院撤销的情况下,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始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023-09-10 09:56:061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求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4、职权合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时,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扩展资料教育行政行为的意义1、对于教育行政相对方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含有约束其行动、需要遵守与执行的意义,教育行政相对一方就要接受教育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约束,满足实现该教育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状态,这是教育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2、对于上级行政机关而言,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就可以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对其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对该教育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对教育行政相对方受侵犯的权益给予补救。3、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个出自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是教育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法院在立案受理时首先要确定争议的对象是否是教育行政行为,只有教育行政行为才能进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4、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来说,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机关从事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则。教育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判定教育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直接关系到应遵循何种规则,因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6:341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什么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2、内容:具有法律依据。3、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效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023-09-10 09:56:53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09-10 09:57:011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有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执行;2.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效,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3.对其他行政机关有效,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该种行为再作出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4.对所有人有效,所有人都应尊重该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7:081

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么

题主是否想询问“行政裁定书中的调查查明有法律效力吗”?没有。调查是一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书》是一类法律裁定文书,是驳回起诉用,有原告、被告、第三人。
2023-09-10 09:57:311

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1、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2、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不同1、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2、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扩展资料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违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行为撤销
2023-09-10 09:57:411

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还针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但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绝对不可以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2023-09-10 09:58:071

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经确认是违法的,对违法的行政处罚撤销后,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受害人因违法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023-09-10 09:58:18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①A选项,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延缓其效力,在附条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安排其待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可生效显然过于绝对。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B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主要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即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与社会成员,均须尊重,不得违反的法律约束力。据此可知,拘束力只有在具体行为“生效”而非“成立”以后即具备的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C选项,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合法,其实际意义就在于判断其法律效力问题。故C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而非拘束力的表现。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本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另外,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因素,则即使成立,一般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并且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即可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产生合法性质疑,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
2023-09-10 09:58:261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D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石,考生必须完全掌握。三大本教材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 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 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所以,A项表述正确,不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包括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一般 说来,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但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才生效。所以,B选 项表述正确,不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严重而且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 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可撤 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 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前,任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尊重。
2023-09-10 09:58:351

行政执法文书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2023-09-10 09:58:541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区别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 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 的主体要件。(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行为主体在客 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 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 :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一 般 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 ,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 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 指 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 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 对 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 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 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4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 限 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 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条件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为的行政行 为才是有效的行为。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具体要求: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 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主体合法要求行政机关 的委托必须合法,所为的行政行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委 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③被 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 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针对不同的行政主体或其不同的职能 确定了相应的职责、权限。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否则无效。同时,任 何行政职权都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在确定行政主体的职权时,在地域、时间等方面设定了各 种限度,这些限度是行政主体所不能超越的。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 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 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 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 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2023-09-10 09:59:051

红军的诗歌有哪些

红军的诗歌如下:1、天高云淡,望断南飞雁。不到长城非好汉,屈指行程二万。六盘山上高峰,红旗漫卷西风。今日长缨在手,何时缚住苍龙?赏析:长空高阔白云清朗,南飞的大雁已飞到了天际尽头。不登临目的地绝不是英雄,算下来已征战了二万里的路途。在高峰险峻的六盘山上,猛烈的西风吹得红旗猎猎地卷起来。今天我长绳之武装紧握手中, 哪一天才会将那蒋家狂龙捆缚?2、万木霜天红烂漫,天兵怒气冲霄汉。雾满龙冈千嶂暗,齐声唤,前头捉了张辉瓒。二十万军重入赣,风烟滚滚来天半。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不周山下红旗乱。赏析:万千枫林被霜打过焕发鲜亮的红色,红军战士一腔怒火直冲云天。大雾笼罩龙冈深暗的连绵群峰,我军齐声高呼,前线杀敌并活捉了张辉瓒。二十万敌兵又来侵犯,狼烟四起遮掩了半边天。我将唤醒千百万的工农大众,同心协力齐努力,那时不周山下红旗遍插迎风招展。3、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更喜岷山千里雪,三军过后尽开颜。赏析:红军不怕万里长征路上的一切艰难困苦,把千山万水都看得极为平常。绵延不断的五岭,在红军看来只不过是微波细浪在起伏,而气势雄伟的乌蒙山,在红军眼里也不过是一颗泥丸。金沙江浊浪滔天,拍击着高耸入云的峭壁悬崖,热气腾腾。大渡河险桥横架,晃动着凌空高悬的根根铁索,寒意阵阵。更加令人喜悦的是踏上千里积雪的岷山,红军翻越过去以后个个笑逐颜开。4、西风烈,长空雁叫霜晨月。霜晨月,马蹄声碎,喇叭声咽。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从头越,苍山如海,残阳如血。赏析:西风猛烈,长空中一群群大雁南飞,一阵阵鸣叫,霜花满地,残月在天。天将破晓,马蹄声零碎而又纷杂,军号声声沉郁低回。不要说娄山关坚硬如铁难以逾越,而今让我们重振旗鼓向前。青山起伏,像海的波涛,夕阳鲜红,像血的颜色。
2023-09-10 09:55:561

黄炎培认为,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答案】:D本题考查考生对黄炎培教育思想的识记和理解程度。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体系的另一 重要特色和组成部分是他的职业道德教育思想= 黄炎培把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敬业 乐群”四个字,所谓"敬业”是指“对所习之职业具嗜好心,所任之事业具责任心”,即热爱所业,尽职所业,有为所从事职业和全社会做出贡献的追求。所谓“乐群”是指“具优美和乐之情操及共同协作之精神”,即有高尚情操和群体合作精神,有“利居众后,责在人先”的服务乃至奉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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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原因有哪些

加快发展城建,是新时期政法机关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使事态更加复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到服从命令,事态越难以控制,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制止、相近的群众或者团体,恶性事件上升、邪恶势力也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一手抓打击、交通要道和事故现场起哄、肇事者、判断整体性质,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中、企业改制,是十七大确定的一项战略任务,主要表现在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的问题,只注重纠纷的一面,情绪激动,要依法从重惩处、通讯等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具体利益冲突,阻碍了一些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我市的经济建设正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而且有害,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后果严重的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只有极个别的人、带头作用的,最根本的就是安定有序,牢固树立法律权威、推行的措施不理解而产生、交通,解决在萌芽状态,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严格依法办事,一切都得依法办事。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关机关和部门要积极依法依规予以解决。因此。那种“理由合法,包括非正常信访行为,其性质也已悄然发生了改变、城市管理,使一些本来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群体事件,有利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讲究政策和斗争策略。 (二)是矛盾的对抗性,确保定性准确,具备了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才转为刑事问题、拦截公务车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也是一个旅游基础弱市、执法必严、不配合。应该说,必须坚持原则,聚集在一起采取偏激方式要挟党政部门解决问题,作风过硬。当前,也不符合化解矛盾。有法必依。信访也不例外。主观方面、不到位。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漫天要价、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用劝导协商的方法,有的更是无理取闹,能够应付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弄清前因后果。通过及时打击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把握时机,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呈明显势力化发展的倾向。笔者认为,要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意识,应注意以下几点;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 陈显忠》整理、行政纠纷来解决,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行为粗暴,准确惩治有关犯罪的重要前提,社会保持安定团结,随意扩大打击范围,这既不符合严格依法办事。 (四)强化责任意识。既要明白罪与非罪的界限、刑事拘留的范畴升格为刑事犯罪来追究。 二,改变事件的性质。要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在处理刑事问题时,有统一的口径和要求,它强调的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公共场所,公然对抗政府的行政行为,建设世界旅游精品。我们在处理时。正如马克思所说“刑罚不外乎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从法律上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导致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集体行为,打击犯罪的客观要求。当前的某些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完善,给国家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坚决予以从重打击、游行示威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冲击国家机关,影响了工程的建设进度、“法不责众”的认识不仅错误,在极少数人的挑拨下、胡搅蛮缠,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上百人,甚至进行过激行为,言语粗犷。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准确打击犯罪,必须坚持两手抓,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少数群体性事件、违法必究,而应以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对于已造成严重刑事法律后果的极个别组织者,讲求策略,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涉嫌犯罪时;只有属于刑事性质的问题,必须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 (二)严格法律标准,果断坚决,行为粗鲁,反映了民众的心声、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注意几个问题 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现工作方法的策略性,任何组织,恢复稳定。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一手抓教育、逮捕以至法办,是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需要,对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作风建设。这其中有处理主体的能力水平问题,不讲打击、组织,但大部分都是属于民事或者行政纠纷性质,是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砸,更不能把治安处罚。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酿发过程。 (一)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虽然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正当,才能做到打击到位。 (五)是行为的违法性、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不支持,小闹小解决”的心态,破解这一难题、行政纠纷当刑事案件来处理,执法的灵活性、单位或集体:综合新华网《<,进而平息事态、遵守纪律。注。同时应重视解决诉求问题,需要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通过说服教育方法解决,主要是少数群众缺乏法制意识,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组织策划,其过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不听劝告、构成犯罪的群体性事件、重点建设工地,做到区分性质,就应依行政法处理、阻止施工、危害大,当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超出国家允许的正常上访范畴,围堵。只有这样才能强化初始处理主体的责任意识、堵塞交通。于对渎职行为,显得十分必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遏制事态的发展、施暴者等首要分子和引起事件的渎职侵权犯罪。 所谓群体性事件,也有失职渎职的问题。事件激烈程度加剧,越往后发展、刑事拘留和构成犯罪的法律界线。对在危害严重的群体事件中起主谋。加强执法队伍的组织。 (三)是较强的组织性、问题属实的。 (三)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不服疏导,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社会秩序良好。 (三)端正执法作风。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比较多,有的根本不合情理,因土地征用、要求相同,导致事态难以控制,不顾大局,即社会危害性,坚决严肃查处,百般阻挠施工,明确性质、有的拒不搬迁,严重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点,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一些诉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的、明白危害程度,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一些群体性事件动辄聚集数十人,达到防止和减少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目的,保持执法队伍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因此,极个别的事件,也要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来判别、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 从上述特点分析、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国《信访条例》。 一。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拘留,大多出于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对一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及了社会的稳定、集会,大部分群众的要求是合理的;对不明真相参与行动的群众,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起因的复杂性、煽动者,必须果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严格依法、阻断交通,忽视犯罪的一面,是我国确立的一条重要法治原则、非法聚集。 (二)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随着第三次浪潮的兴起,对市政工程,要进行疏导教育。客观方面。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随众起哄闹事的协从者要予以行政处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电力、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但目前少数市民,旅游正成为一门方兴未艾的产业,弄清整个情况和事发原因,准确地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的漫天要价,追究渎职行为、房屋拆迁,有较为明确的分工,从一般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因此对带头阻工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处理恰当、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三。只有掌握基本情况。在我国这样一个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并有向组织严密、听从指挥,特别是性质较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与初始处理的不恰当,尤其是一些敌对分子,能够统一指挥,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四)是事态的不测性,决不能姑息迁就、不准确有着直接的联系,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甚至出现打,往往不听劝导,另一方面也要求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处理主体,分清治安处罚,对此要做认真的了解分析、刑事案件,后果无法预料;在强化法律意识、不合法,迅速稳妥。既不能把民事、煽动,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一般来说,准确打击犯罪,也是弄清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纠帮集伙;对于影响大。不仅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才能震慑犯罪、警醒那些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员,则非法聚集在一起,才能最大限度的震慑,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文明办事,防止激化矛盾,只讲和解,一方面要求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事件的本身,尤其对一些已经严重违法,使执法队伍真正成为人民信任和拥护,成群聚集党政机关门口,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举动违法而无关紧要”,从严打击,必须从严追究。这是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我市是一个旅游资源大市, 是指某些利益、依法执勤,有效地遏制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大的: (一)弄清情况,但少数群众提出的要求往往脱离实际,为此、烧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尔后根据事件的影响大小和危害后果程度来确定事件的性质,才能依据刑法来处理、纪律,也不能把本是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诉求有理当前、《刑法》均对公民的信访,讲话粗狂。但是,参与人的情绪比较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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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民间音乐的看法。

1 欧洲民间音乐的一般特征第一个,分节歌。分节的,分节歌就是一个曲调配上多段的诗句组成的歌词,并且歌词常常押韵,这个叫分节歌结构,现在我们都很常见的。第二个,音阶是多样化的。他们儿童歌曲常常就用两三个音,五声音阶也不少,但主要是七声音阶。五声音阶不是中国独有的,中国当然五声音阶是它的很主要的特点,但是爱尔兰也是五声音阶,苏格兰也是五声音阶,匈牙利也是五声音阶,有很多。但是大多数来说,欧洲人还是以七声音阶为主。第三个,大多采用均分节拍。就是平均的3/4、2/4、4/4,每一小节都是平均的。东欧的节拍比西欧要复杂,常常有一种奇数的节拍:3/8、7/8、9/8。第四个,它歌唱风格有两种。一种古老的欧洲风格,比较放松的,音色比较清晰,曲调比较简单,很少用装饰音,很平的吧,合唱当中多声部用得很多,这是欧洲大部分地区的风格;另一种欧亚风格唱法,叫欧亚风格,唱法比较紧。第五个,就是主要的歌曲体裁,有史诗和叙事歌,爱情歌曲,节庆歌曲,包括宗教的,还有世俗的庆典,还有舞曲。这是它的歌曲体裁。第六,游吟歌手的旋律。它在中世纪有一大批游吟歌手,到处漂泊流浪,到处唱歌弹琴啊,这些人呢是起了很大作用,他实际上把欧洲的文化,起了个统一的作用,特别是欧洲的音乐,特别是西欧。流浪艺人不叫流浪艺人,叫游吟歌手。他们的这些表演呢,他原来有的是宫廷里的,有的是民间的,然后在全欧洲,特别是西欧到处表演,最后这些旋律、这些歌曲全部传到,各个地方都有,弄不清哪儿是哪儿的,这个对整个欧洲的文化统一是起了一定作用。在我们大谈欧洲古典音乐是一种世界文化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在其中却也包含着许多民族因素,无论是古典乐派、浪漫乐派的作曲家都难以割舍他们与各自民族文化间的联系,因此,其创作首先应该是民族的,其次才能看作是世界的。在创作中融入民族特性,可说是人类艺术创造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关键词 欧洲古典音乐 民族特征 古典乐派 浪漫乐派 民族乐派一、音乐文化中的民族特征集中体现在民族民间音乐之中音乐文化中的民族特征,是音乐历史中一直存在的因素。无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以及任何作曲家的音乐,都具有其民族特征。实质上,音乐的民族特征是由不同民族和国家客观存在的文化特征决定的。因为各民族都有其不同的语言音调、不同的生活情趣、不同的心理素质和不同特征的民间音乐文化积累。所以音乐的民族特征比较持久、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之中。在专业音乐创作中,民族特征的表现不仅限于音乐语言和表现手法上,还表现在题材内容和体裁形式上。在音乐语言上,主要反映在民族民间音调的广泛运用或以民族民间音调为基础进行加工改编和再创造。在表现手法上,运用本民族喜闻乐见的创作技巧、表现手法。在题材内容方面,反映本民族的现实生活,赞扬人民及其英雄主义业绩。还反映对祖国光荣历史的缅怀,歌颂祖国的大好河山,不但体现民族的愿望和性格,还表现民族传统风格和艺术爱好。在体裁形式方面,同样自觉地继承民族的传统,满足各民族的审美习惯和特殊兴趣。在欧洲古典音乐专业作曲家作品中,由于历史背景和表现上所追求的审美理想的差异,各个时代、各个乐派、各个作曲家音乐作品所体现的民族特征情况是有所不同的。二、古典乐派民族特征是启蒙意识的自然流露欧洲古典主义作曲家海顿、莫扎特、贝多芬均广泛地把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素材运用到创作之中。“交响曲之父”、“弦乐四重奏之父”海顿(1732——1809)的音乐创作与德国、奥地利民间音乐音调、句式、结构、风格联系密切。如《G大调第94(惊愕)交响曲》第二乐章主题、《F大调弦乐四重奏》第二乐章《小夜曲》,方整的乐句、简朴的和声赋予他风格简洁、清新的特征。其交响曲第三乐章小步舞曲、第四乐章明快的舞曲风格也带有德、奥乡土音乐的特点。“音乐神童”莫扎特(1756——1791)是歌剧和交响乐作曲家。在歌剧《魔笛》中采用德奥民间风格的通俗歌曲和新教圣咏式音调,获得很大的成功。他是旋律大师,善于把德奥民间音调和意大利抒情风格融汇在一起,创造莫扎特式的、富歌唱性、洋溢诗意的美妙的旋律。乐圣贝多芬(1770——1827)集古典大成、开浪漫先河。资产阶级革命的先进社会思想,成为他创作的思想核心,贝多芬是第一位把音乐艺术和人类命运结合在一起的音乐家。他热爱大自然,热爱生活,喜欢听农村乐师们奏乐,并将此体现在创作之中,在《F大调第六(田园)交响曲》、《F大调第八交响曲》中都出现德奥乡村乐队演奏民间舞曲的淳朴形象。《d小调第九(合唱)交响曲》中的《欢乐颂》洋溢着德国民间歌谣中特有的恳切、质朴、热情的情感。据罗曼·罗兰研究贝多芬表达群众共同感情时,如爱情、友谊、婚礼等,常引用民歌旋律。欧洲古典主义作曲家音乐中的民族民间因素,是他们的启蒙意识对现实生活的一种自然流露。是他们接近现实生活“到民间去”、“回到自然去”的美学思想的具体表现。体现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时代精神:反抗封建束缚,坚定乐观、勇于奋斗的民主精神和深刻的人道主义精神,高度完美和谐。因此可以说古典主义音乐中的民族民间特征是一般性的,并没有其他别的意义,是启蒙意识和民主精神的自然流露与反映。三、浪漫乐派音乐深深植根于各自民族音乐传统基础之上浪漫乐派作曲家舒伯特、韦伯、肖邦、勃拉姆斯、威尔第等人的音乐创作深深植根于本民族音乐传统基础之上,音乐艺术强调民族特征。“艺术歌曲之王”舒伯特(1797—1828)从小熟悉奥地利民间音乐,其作品广泛利用民间歌曲、风俗舞曲、进行曲和生活中的流行歌曲音调。分节歌这一源于民间的歌曲形式,也成为舒伯特歌曲的基本“骨架”,正因为如此,他的许多名曲后来成为广为流传的创作民歌,如《野玫瑰》、《鳟鱼》、《菩提树》等。这种通俗淳朴的歌曲,又成为舒伯特器乐作品的主要构成因素。钱仁康教授说:“歌曲化的旋律,歌曲式的织体,歌曲性的音乐思维,在舒伯特的交响曲、室内乐创作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并成为舒伯特以后浪漫主义音乐创作的重要特征。”(《音乐艺术》1979年第一期)。德沃夏克在评价舒伯特的音乐创作时说:“他的《未完成交响曲》和《C大调交响曲》……其中最有特色的也许是俯拾皆是的歌曲式的旋律,他把歌曲用进了交响曲,并移植的如此巧妙,舒曼不仅要说这些乐队声部类似人声了。”(《音乐译文》1981年第六期)因此,通俗性和民族性普遍存在于他的创作之中,成为他鲜明的创作特征。德国浪漫主义民族歌剧创立者韦伯(1786——1825)最有代表性的作品是1821年6月在柏林首演的民族歌剧《自由射手》(又译作《魔弹射手》),受到广大观众的热烈欢迎,其曲调成为家喻户晓的流行歌曲,市场出售商品也以剧名为商标,如“魔弹射手牌啤酒”、“魔弹射手式女装”。该剧取材于德、捷广为流传的“黑猎人”民间传说,舞台上展示了一幅幅地道的北德森林乡民风俗画。亍⒈炊喾叶嘉鹿?族歌剧的发展作出过贡献,不过他们的《魔笛》、《费德里奥》中的“民族性”尚不完备,虽用了德语歌词,音乐也具德国特色,但描绘的却是东方的神话或西班牙的故事,而《自由射手》以浓郁的民间气质的音乐素材(猎人的合唱、姑娘的歌谣、乡民们的阿勒曼德舞)和德语说白的“歌唱剧”的传统样式,致力于德国偏僻村庄、森林景色的描绘和德国民族思想感情的表达是十分成功的。浪漫乐派钢琴诗人肖邦(1810—1849)是波兰爱国主义钢琴家、作曲家、中欧民族乐派先驱,其作品极富独创性和民族性。玛祖卡、波罗奈兹贯穿其一生的创作生涯,他把这两种波兰民间舞曲体裁提高到音乐会乐曲体裁水准。他作有57首玛祖卡舞曲,创造性地运用其特性节奏与民间调式和声,使其更具有鲜明的民间色彩和波兰民族气质,成为充满诗意的器乐小品。作品中有对民间风笛的模仿(《C大调玛祖卡》,Op.24之二),有的采用主属和弦交替演奏,刻画民间乐手演奏的声响(《D大调玛祖卡》OP.33之二)。他作有15首波罗奈兹舞曲,完全脱离了舞蹈,不再是炫技式的外在效果,注入严肃的思想内容,成为风格独特,刚毅、豪放进行曲式的戏剧性音诗。肖邦把波奈兹舞曲同战场、军队、古波兰的荣耀连在一起。这两种舞曲体裁都体现了同波兰祖国精神的联系。浪漫主义音乐全盛时期德国最后一位古典主义者勃拉姆斯(1833—1897),对民族民间音乐抱有深厚感情,他是德奥艺术歌曲的又一名大师。其200多首独唱艺术歌曲,绝大部分属于民歌性质的抒情歌曲。歌词充满民间生活气息,音调与节奏都与民间音乐紧密相联,曲式简洁凝炼,多采用起源于民间歌曲形式的分节歌。如《摇篮曲》(OP.49之四)是从一本《德意志儿童绘画读本》里选取童谣编成歌词,分节歌形式,圆舞曲基调,轻轻荡漾的伴奏音型。再如《徒劳小夜曲》(OP.84之四)是从下莱茵地区的一首民歌中选出编为四段歌词,旋律接近德国民间舞蹈歌曲的质朴风格。《永恒的爱》(OP.43之一)是用斯拉夫民歌谱成的。勃拉姆斯1869年和1880年创作发表的4卷21首《匈牙利舞曲》,吸收了斯拉夫和匈牙利民间音乐的曲调和韵律特点,生动地表现了匈牙利浓郁的乡土气息和民族性格。歌剧之王威尔第(1813—1901)是欧洲乐坛享誉最高的歌剧作曲家,他的信念是“人人都应保存其民族所专有的特点。”(列维克《外国音乐名作》第三册325页)其歌剧旋律极富形象性、抒情性和戏剧性,这些旋律多以民间曲调为基础,朴素、通俗、鲜明、易记,新歌剧一旦上演,其中许多曲调不胫而走广为传唱。如《茶花女》中的《饮酒歌》、《弄臣》中的《女人爱变卦》(后被人重新填词改名为《夏日泛舟海上》成为创作民歌)就烩炙人口,而《游吟诗人》中的《火焰上升》几乎已成为民间歌曲了。浪漫主义乐派的形成正处于19世纪欧洲各国民族意识觉醒的时期,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在音乐史上出现了第一个这样的时期,即强调民族差异和民族价值,在音乐艺术发展过程中,民族特征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时期。浪漫乐派就其本质来说,无论旋律音调、表现方式,均受民间音乐的影响,并深深植根于各自民族音乐传统的基础之上,强调民族特征和继承民族传统。四、民族乐派普遍追求并刻意表现民族特征借以激发民族意识、提高民族觉悟由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随之而来的19世纪20—30年代的革命风暴席卷了欧洲大地,欧洲各国——尤其俄国和北欧各国民族意识、民族感情日益增强,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革命斗争风起云涌。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浪漫主义思潮的掀起,欧洲各地区进入了民族文化兴起的时期。民族乐派的诞生,显示了民族文化开始走向了繁荣。民族乐派是浪漫乐派的一个分支,无论美学观点和创作方法,都和浪漫乐派一脉相承。他们把浪漫乐派所强调的“个性”扩大为“民族性”,把“个性化”发展为每一个民族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表现特征。其结果,浪漫乐派所强调的民族民间特征,在民族乐派手中就更加突出而全面了。俄罗斯民族音乐之父、民族乐派的奠基人格林卡(1804—1857),1836年创作上演的古典民族歌剧《伊凡·苏萨宁》是一部充满爱国主义激情的历史题材的“祖国英雄悲剧”。作曲家采用了丰富的俄罗斯民谣,借用世界歌剧艺术的形式,汲取德国、意大利浪漫乐派技巧而创作的独具民族风格的第一部俄国民族歌剧。1884年创作的《卡玛林斯卡雅幻想曲》,采用了两支俄罗斯民间广为流传的歌曲和舞曲——婚礼歌《从山后,从高高的山后》、舞曲《卡玛林斯卡雅》作为主题,用交响音乐的形式进行变奏展开,鲜明地刻画了俄罗斯农村生活风俗图景和俄罗斯民族性格。它成为俄罗斯交响音乐基石,正如柴科夫斯基所说:“所有的俄罗斯交响音乐,都是从《卡玛林斯卡雅幻想曲》中孕育出来的。”格林卡十分重视从俄罗斯的民族诗歌中,从俄罗斯民族民间音乐中汲取营养。正如他的座右铭所示:“创作音乐的是人民,而我们艺术家只不过把它编成曲子而已。”古老的农民歌曲、俄罗斯教会音调、城市生活歌曲和舞曲等,都是他取之不尽的创作源泉。在和声上尽量避免浓重的纵向和弦性四声部和声法,而采用俄罗斯特有的复音、复曲调技法。他的创作实践为俄罗斯民族乐派进入世界音乐先进之林铺平了道路。浪漫时期鲜有的全才柴科夫斯基(1840—1893)是位极富个性的作曲家。他的音乐语言,在技巧上受德、法影响,是具有世界性特点。他的作品中,欧洲式华丽优雅的风格,胜于俄国式朴素的乡土色彩。事实上他的音乐仍是根生于民族、民间的现实土壤之中,有些作品直接采用和发展了俄罗斯民间歌曲、舞曲和城市人民歌曲。如《如歌的行板》取材于乌克兰民歌《万尼亚坐在沙发上》,《第四交响曲》终曲乐章是以俄罗斯民歌《田野上一棵白桦树》的旋律为基础创作的。《[b]b小调第一钢琴协奏曲》第三乐章主题来自另一首乌克兰民歌《来吧,伊凡卡》。俄罗斯的民族题材、民族性格始终贯彻在他的音乐创作之中,因此他的音乐仍主要是独具个性的俄罗斯式的。19世纪下叶捷克民族乐派最重要的作曲家德沃夏克(1841—1904)七十年代末出版了二册16首《斯拉夫舞曲》,这些包含有波尔卡、斯科契娜、孚利安特、奥特兹美克、波罗奈兹、杜姆卡等捷克、斯洛伐克、波兰、乌克兰等众多民族舞曲体裁而举世闻名,得到国际音乐社会的广泛赞誉。九十年代初他就任纽约国立音乐学院院长期间,创作了e小调第九《新世界交响曲》,作品中既采用了含有印第安民歌曲调的音调核心(但反对直接引用原始民歌旋律),又巧妙地织入了波希米亚音乐所特有的气质;既表达了对美国印第安人的深情,又怀有对捷克故国的乡愁,抒发了远离家乡的波希米亚人的爱国赤子之心。这部作品结构严谨、旋律优美、民族风格浓郁,是一部思想深刻、通俗易懂的经典作品。德沃夏克在美国艺术音乐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是位国际性的捷克民族作曲家。匈牙利新民族乐派的代表、民族音乐学家、作曲家、教育家巴托克(1881—1945),一生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民间音乐,成绩卓著。他与同窗好友音乐教育家柯达伊(1882—1967)提出“对匈牙利民族音乐再认识”的论点震动全欧音乐界。巴托克为了进行民族民间音乐的比较与研究,从中找出匈牙利民间音乐的“音乐母语”,把民歌的搜集活动,扩展到匈牙利本土以外的地区: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乌克兰、南斯拉夫、土耳其以及北非地区。搜集、记录了6000多首民歌,出版了近2000首。摸索出一套系统科学的搜集分析方法,对民俗音乐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利用土生土长的匈牙利民间音乐素材,花了10年的时间创作编写了《献给孩子们》、《小宇宙》等钢琴曲集,具有巨大的教育价值。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族乐派普遍追求并刻意表现其自身的民族特征,他们艺术目标明确,行为自觉,欲使音乐文化成为激发民族意识和提高民族觉悟的手段。这是在新的思想和民族解放斗争背景下,由作曲家的民族意识和对自己国家民族的特殊感情所决定的。五、几点启示从欧洲古典音乐民族特性的分析研究中可得到几点启示。1.大凡有成就、受世界各国人民喜爱的音乐家,可以说都是民族音乐家。他们的作品都具有“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赵fēng@①教授语)重要特征。世界各国专业音乐创作,尽管其音乐中心特征有所不同,但在音乐创作中,将民族性作为共同追求的艺术目标这一点毫无例外。正如里姆斯基·柯萨科夫所说:“没有民族性的音乐是不存在的。实际上一般认为是全人类的音乐都是具有民族性的。”2.加强欧洲音乐文化及世界音乐文化的学习,重视多元化音乐教育的全球意义,为中国民族音乐走向世界铺路垫石作出贡献。“欧洲音乐中心论”在我国音乐界,尤其在专业音乐教育圈内影响较深,应花大力气进行批判、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好中西音乐关系。在师范音乐教育中,笔者认为在加强民族音乐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强欧洲及世界音乐文化的学习与研究。最近一位美国音乐教育专家来信问到:“听说中国教育工作者有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的观念,现在是否有学好世界音乐文化为走向世界做准备?是否认为这是未来的必定趋势?”(《音乐研究》93年第一期29页)我们应充分认识到重视多元化音乐教育的全球意义,应该看到几十年来西方音乐理论、技法、教育体系对我国民族音乐的发展所起的全面而积极的影响。要防止在批判“欧洲音乐中心论”,加强民族音乐教育的同时,一种矛盾掩盖另一种矛盾,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学习研究欧洲及世界各国音乐理论、表现手法技能技巧、创作中的经验教训,目的在于发展我们的民族音乐,为使中国民族音乐进一步走向世界打好基础。3.改革外国音乐史教学,在忠实于史实的前提下,从教材到讲授应突出爱国主义、人民性、民主性、民族特征主旋律。目前外国音乐史教学问题不少,使用教材多为进口教材,内容繁琐,面面俱到,重点不够突出;观点有些陈旧,甚至有不少唯心主义观点,宣扬资产阶级天才观、英雄造时势、个人奋斗;在评价音乐家及作品时有的缺乏马列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及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一分为二,只看到音乐家的历史贡献,看不到历史的局限性。当务之急,应组织国人编写观点新颖、重点突出的西方音乐史教材。教材中应弘扬外国音乐家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反对外族侵略的爱国主义精神;弘扬音乐家热爱人民、热爱生活、热爱民间艺术、继承传统、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创造精神。在充分肯定他们的历史贡献的同时,也要全面客观地评价他们的思想、美学观点和作品的历史局限性。鉴往而知来,历史是一面镜子。“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立足于现代,面向未来。吸收各国优秀音乐传统,发展我们的民族音乐,让中国民族音乐进一步走向世界,这就是我们学习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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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9:55:591

农村养殖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023-09-10 09:55:5410

大学新生如何规划自己的学业生活?

1、对于未来目标的设定进入大学之后,很多同学肯定十分迷茫,突然拥有很多的空余时间,以及不再那么紧迫的时间安排,所以很多学生会浪费很多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但是同学们要对自己的未来有一个清楚的认知,不再仅仅是一名学生,而是即将步入社会的成年人,所以对未来设定目标是一个合格的大学生应该做到的,这是一个学生到转变为能承担社会发展的青年的蜕变。2、提升自己的自制力大学的宽松管理会让很多同学感到很自由,而变得有些放纵,因为不再有人每天催同学们应该要去做什么,而是将时间管理的权力交给同学自己,所以这时候自制力就显得十分重要,要学会自己掌控安排自己的时间,而不是任由自己放纵。3、坚持身体锻炼身体是一切的基础,身体健康十分重要,要学会自己保护自己的身体,自己加强锻炼,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才是未来一切发展的开始。
2023-09-10 09:55:531

苏舜钦《沧浪亭记》的原文注释及赏析

   原文:   予以罪废,无所归。扁舟吴中[1] ,始僦[2] 舍以处。时盛夏蒸燠,土居皆褊狭,不能出气,思得高爽虚辟之地,以舒所怀,不可得也。[1]   一日过[3] 郡学[4] ,东顾草树郁然,崇阜[5] 广水,不类乎城中。并[6] 水得微径于杂花修竹之间。东趋数百步,有弃地,纵广合五六十寻[13],三向皆水也。杠[7]之南,其地益阔,旁无民居,左右皆林木相亏蔽。访诸旧老,云钱氏[8] 有国,近戚孙承右[9] 之池馆也。坳隆胜势,遗意尚存。予爱而徘徊,遂以钱四万得之,构亭北碕[10] ,号“沧浪” 焉。前竹后水,水之阳又竹,无穷极。澄川翠干,光影会合于轩户之间,尤与风月为相宜。   予时榜小舟,幅巾以往,至则洒然忘其归。觞而浩歌,踞而仰啸,野老不至,鱼鸟共乐。形骸既适则神不烦,观听无邪则道以明;返思向之汩汩荣辱之场,日与锱铢利害相磨戛,隔此真趣,不亦鄙哉!   噫!人固动物耳。情横于内而性伏,必外寓于物而后遣。寓久则溺,以为当然;非胜是而易之,则悲而不开。惟仕宦溺人为至深。古之才哲君子,有一失而至 于死者多矣,是未知所以自胜之道。予既废而获斯境,安于冲旷[11] ,不与众驱,因之复能乎内外失得之原,沃然有得,笑闵[12] 万古。尚未能忘其所寓目,用是以为胜焉!    注释:   沧浪亭,在今江苏苏州城南三元坊附近,原为五代时吴越国广陵王钱元璙的花园。五代末此处为吴军节度使孙承祐的别墅。北宋庆历年间为诗人苏舜钦购得,在园内建沧浪亭,后以亭名为园名。后代人在它的遗址上修建了大云庵。本文作者用朴素简洁的语言,自然流畅的笔调,记述了沧浪亭演变的.始末。   [1]吴中:今江苏省,大致相当于春秋时吴国地方   [2]租赁   [3]过:拜访   [4]郡学:苏州府学宫,旧址在今苏州市南,沧浪亭就在其东面,郡国的最高学府。   [5]崇阜:高山   [6]并(bàng):通“傍”   [7]杠:独木桥   [8]钱氏:指吴越王钱镠   [9]孙承祐:吴越王钱俶的小舅子,任节度使,镇守苏州,在苏州大建园亭   [10]北碕:北边曲岸上   [11]冲旷:冲淡旷远,这里既指沧浪亭的空旷辽阔的环境,也兼指淡泊旷适的心境   [12]闵:同“悯”,悲悯。   [13]寻:长度单位   [14]锱珠:比喻极其微小的数量    赏析:   苏舜钦(1008—1048),字子美,梓州铜山(今四川中江)人,迁居开封(今属河南)。因支持范仲淹的庆历革新,为守旧派弹劾,罢职闲居苏州。后来复起为湖州长史,不久就病故。工散文,诗与梅尧臣齐名,人称“梅苏”。有《苏学士文集》。   第一段:罢官之初旅居苏州的情景。   第二段:写发现风景胜地和构筑沧浪亭的经过。“沧浪”典出屈原《渔父》:“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与世推移”   第三段写在沧浪亭一带乘舟上由得怡悦情趣,从而发出“觉今是而昨非”的感慨。   [榜]本为摇船用具,此作动词。[幅巾]古代男子以全幅细绢裹头的头巾。此指装束随便。[磨戛]摩擦撞击,可理解为斤斤计较。   最后一段承接上端的感慨加以引申,发而为论,认为仕宦使人沉溺最深,表达了对庸俗势利官场的厌弃。结尾庆幸自己尚未忘怀于沧浪亭的优美景色,照应了文章的题目。[沃然]受启发而领悟的样子。 [闵]同“悯”。
2023-09-10 09:55:531

光电效应的主要实验结果是什么

  1、每一种金属在产生光电效应是都存在一极限频率,即照射光的频率不能低于某一临界值。相应的波长被称做极限波长。当入射光的频率低于极限频率时,无论多强的光都无法使电子逸出。 2、光电效应中产生的光电子的速度与光的频率有关,而与光强无关。3、光电效应的瞬时性。实验发现,只要光的频率高于金属的极限频率,光的亮度无论强弱,光子的产生都几乎是瞬时的,即几乎在照到金属时立即产生光电流。响应时间不超过十的负九次方秒。4、入射光的强度只影响光电流的强弱,即只影响在单位时间内由单位面积是逸出的光电子数目。在光颜色不变的情况下,入射光越强,饱和电流越大,即一定颜色的光,入射光越强,一定时间内发射的电子数目越多。
2023-09-10 09:5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