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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的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第五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五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u2002u2002u2002第一章u2002u2002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第二十二条 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8章,共6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解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如果要打官司,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这样打赢 官司 的胜算就要大的多,毕竟律师有着专业的 法律知识 。 临沧 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下面 网 小编与大家一起详细地了解下。 一、临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地点 昆明 市 西山区 滇池路219号 云南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2号楼410办公室。 二、临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办理材料 1、拟转入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 2、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承诺书 3、 户口 簿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三、临沧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 》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 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2018年12月21日发)(节选) ……(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七)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律师的工作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律师事务所要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而律师也要服务执业机构的管理,要变更自己的执业机构,需要律师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的申请。大家遇到任何法律上的问题都可以来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2.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3.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2.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3.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北京司法局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众所周知,除了法律援助的律师,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是都要进行收费的,当然这个收费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是有一定标准的。一、北京律师收费标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3、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1、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1000万元以上,2%。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3、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4、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1、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2、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3、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二、律师费的收取特征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费具有以下特点:1、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2、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3、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提醒: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三、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由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关系的非诉讼案件,本办法规定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河北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协定州、辛集分会: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16年1月26日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冀律协〔2016〕7号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 政府指导价 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 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 请求国家赔偿 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三、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民事诉讼案 件(含 附带民事诉讼 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五、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讼案件;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六、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行政诉讼案件 ,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七、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八、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6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本指导意见河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6年1月26日

求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释意,在线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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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第十条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第十一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2006年4月23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共包括三十四条。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出台《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广大律师学习好、贯彻好《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好《办法》,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1、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各地要充分认识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精神,使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纳入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2、指导、督促各地制定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原来已经制定的要根据《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在制定修改办法和标准时,要注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管理机制,防止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长远发展。3、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大检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适当时候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对全国律师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要抓住重点环节,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要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要完善律师收费争议查处工作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律师收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办理,所在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的负责办理。  由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分别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办理。第五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第六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以及辞去公职或者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  (四)开办资金的资信证明和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数额、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每个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采用字号加“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的字样;律师执业机构不得称“中心”。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批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第十条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书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的,由批准机关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批准机关作出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决定。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的事项包括:律师事务所名称、组织章程、执业场所、负责人、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从业人员和机构设置等。  律师事务所自登记后即可依法开展业务。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人,对批准机关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事务所办理注销登记,应当交该所主任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有关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该所公章及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业务范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满六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同停业。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该所公章及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并由负责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之一。第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一次性投入开办资产、不核定编制、核定编制并核拨经费等形式。第四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第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七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物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八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第九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设立核拨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核拨编制、提供经费的文件。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分工;  (四)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  (六)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第十一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全体律师推选,经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本所律师。第十五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根据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差额管理、自收自支三种经费管理方式。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律师工资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律师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编人员的养老、医疗、住房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本所不在编的律师和聘用的辅助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第二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终止时,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终止后,文件、财务帐簿和业务档案就应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设立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第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合伙人第十条 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第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  (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  (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  (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批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分所的批复决定,并通知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被批准设立分所的,由批准机关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同时抄送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原批准机关。  批准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决定。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分所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办理开业登记;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应由律师协会办理开业登记。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应当同时申请更换分所所在地的《律师工作执照》;分所在当地聘用的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对不批准设立分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执业场所、负责人和业务范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其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停办、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登记机关收回其《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登记机关登报公告,所需费用由分所负担。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验及其所属律师的执照注册,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所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年检费和律师执照注册费。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当地律师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待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用当地具有律师资格,但尚未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可以聘用各类辅助人员和聘请专业顾问。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分所的执业活动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其所属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对不称职的分所负责人和律师应当及时予以调离、免职或者辞退。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管理规定和所属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由分所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有关惩戒决定应同时抄送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该律师事务所如对分所受惩戒行为负有责任的,应由其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惩戒。律师事务所受到撤销处分的,其分所应予注销。

北京市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普通民事、经济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收费标准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这种付费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担风险,如果官司输了,代理费就不用支付。3、上述费用仅为律师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法律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享有专用权。律师事务所依法使用名称,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予以核准。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二)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三)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六)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七)“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八)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十一)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二)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设立人的申请予以办理。第十条 申请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少于五个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第十二条 司法部自收到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名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通知提交检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第十四条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名称预核准。第十五条 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设立的,不得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1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以该《管理办法》为准。   北京市物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6层E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即使败诉仍需要交纳代理费用。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是根据官司的输赢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一、找律师先交钱会被骗吗:1、找律师先交钱只要在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应该是不会被骗的。2、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二、请律师是先付钱吗:1、请律师原则上是先付钱后服务的,如果经济暂时有困难的,也可以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先服务后付钱,当然这必须征得人家的同意。2、另外,如果你确实家庭特别困难,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给你提供律师免费打官司。3、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对法学理论有较高的造诣,对法律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这是做律师的基本素质。仅仅知道一些法条是不能达到的,律师行业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的律师都是本科毕业,有的可能是硕士毕业,有的甚至博士毕业,一般情况下,学历高的所受到的专业训练肯定多一些,学术理论深厚,更值得信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一、从事证券律师需要什么条件1、有一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法律业务; 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规者吊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二、证券从业资格如何获取1、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07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2、进入证券公司工作,要考证券从业资格证,这是入门证,是这几年才有的要求,考试总共是五门,其中一门是基础,为必考科目,其他四门可以考交易,交易这门相对那些科目来讲相对简单些,下半年报名还有两次,一次是8月2号到12日,另一次是10月19号到28号,对应的考试时间为10月23.24号和12月4.5号。3、报名是在证券从业协会网站上报名,上面有报名系统考这个证主要是成绩单,然后证券公司帮助你换证券执业资格证考试只是机考,分单选,多选,还有判断。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可以通过到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律师的行为规范是有要求的,如果律师行为是属于违法的,那么直接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所在的律师协会来进行投诉举报,司法局也可以投诉。(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磨则)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咐游高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八)衡尺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九)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异地执业不违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拓展资料: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第八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第十二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第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第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七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  (四)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  (五)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六)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七)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八)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第九条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后生效。第十条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三年以上;  (二)品行良好。第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第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六)依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  退伙时,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或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第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以及其它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八条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割的财产,合伙人的其它权益不得继承。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合伙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第二十条 合伙人变更后,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决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人选;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四)决定变更合伙人;  (五)修改合伙协议或章程;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七)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的其它事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部和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不是狭义的法律。2、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8章,共6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此办法相抵触的,以此办法为准。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宿舍管理制度怎么写

宿舍管理制度(1):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使住宿员工更好地学习、生活和工作,维护职工宿舍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贴合居住职工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注意见,报厂审查批准后,由保卫部门登记(或总务部门)安排住宿,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住。  二、外单位住我厂宿舍人员,务必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在进入我厂宿舍住宿时,应将完备后的住宿手续,交宿舍所管单位保卫科查验登记,后由该单位保卫科办理住宿人员进出厂出入凭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厂住宿。  三、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职工务必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四、住宿舍务必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务必按规定住满室内人数。不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五、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持续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各室由室长安排每一天轮流打扫室内清洁,凡不执行者,每次处以10元的罚款。  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室内电灯定为一室一灯、一插座,灯泡在100瓦以内(从制度下发之日起,凡宿舍存放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耗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七、厂内单身宿舍,凡室外安装计费电表的,除不准使用电炉外,可暂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等炊事电器。  八、禁止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凡是赌博,除没收赌具外,每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九、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保证全体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房舍管理 一条 学生入学时,须签订住宿协议,按宿舍管理办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各级学生未经宿舍管理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舍管理办与寝胜核准无误后,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三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室办理退宿手续,经宿管室核查宿舍家具财产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天内搬离学生宿舍。 四条 寒、暑假学生一律不留宿,学生离校前自己存放好行李物品。 内务管理 五条 各级少先队、学生会负责人在德育处统一安排下组织对本级的宿舍进行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个宿舍应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推选出一位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同学当宿舍长并落实轮值制度。 六条 每天早上上课前各宿舍值周生应将本房间清扫干净。当天如发现地面还有垃圾,值周生应再扫一次。全体住宿生应做好房内、门前、房后的保洁工作,将垃圾、杂物装入垃圾桶里。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吐痰、泼水。房间门前走廊由该房间负责清扫、保洁。 七条 在宿管室安排下定期进行大扫除,冲洗房间地面、擦门窗、桌椅,并按宿管办及级的安排轮流冲洗楼梯、走廊和打扫窗檐。做到地面、窗檐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干净整洁。 八条 各级学生会成员在定期检查或平时巡查时,如发现问题,将通过德育处责成寝胜、值日生及该房间的同学按要求立即补做。 九条 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严禁把杂物、剩匪等倒在走廊、厕所、冲凉房、水沟。便后要冲水。 十条 宿舍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严格按照学校《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范》(见附件)办理。 十一条 班主任和各班班长、生活委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学校和各级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公布结果。 生活秩序管理 十二条 学生在上课、自修、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需要活动的在班主任与宿管室协调下方可进行)。 十四条 晚上全校学生宿舍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熄灯,关锁宿舍大门。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房间或熄灯后迟归者要进行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条 学生手机、电子游戏机等玩赏物品不得带入宿舍。以免影响他人和自己休息。 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不得在宿舍内打球等。 十七条 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如有事,须持有班主任签条,并到宿管室登记方可。 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宿管室批准,男女生不得相互进入宿舍。 二十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参见学校作息时间)。, 1 2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 ,特订本制度。   1、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制度。   2、项目经理部批定一名管理员分管职工宿舍,各施工队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凡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者,不得住宿,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调离。   4、住宿民工必须服从项目分管人员的管理、派遣与监督。   5、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个人棉被、垫被、床单起床后必须折叠规范平整;毛巾应按规定挂成一条线;鞋子必须放置在床下,摆放整齐;牙、食具要放置在指定的地点形成统一。   7、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物必须收进箱、包内;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8、烟灰、烟蒂和其它杂物不得丢弃地上,保持地面清洁卫生,门窗明净,空气新鲜,无异味,感觉好。   9、不准在室内大声喧哗、吵闹、酿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打麻将或其它不良、不当行为;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的行为。   10、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更不能男女混住,如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   11、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12、要爱护室内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原貌;不得私自更换铺位,乱调房间;不得在墙壁、门窗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13、各房间要设专人清洁整理,污秽、废物、垃圾等,并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14、不得于床上抽烟,不得于宿舍内吃槟榔或其他不良物品。举止文明,尊重他人,自觉维护公共走道卫生,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15、有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床铺、包裹架、玻璃、门窗等)本项目以完好状态交与各队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队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安徽新华学院总务处的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人身、财产)

一、学生及学生宿舍楼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积极承担维护学生宿舍安全、保障正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进行有碍安全管理和可能诱发或导致不安全事端的行为。二、校外人员来访,一般在值班室会客,若有特殊原因,可凭有效证件登记,许可后方能入楼。三、学生出入宿舍楼必须佩戴校徽或出示学生证、胸卡等有效证卡,值班人员要认真查询,学生从公寓内带出贵重及大件物品,需出示有效证明,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后方可带出。四、宿舍内供电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及电器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申请修复,禁止私自拆接电线、违章用电,宿舍熄灯后禁止使用蜡烛。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现金、饭卡及其他有效证件,数额较大或不急用的现金(壹佰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加密储存;注意关窗锁门,宿舍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交给他人使用;无故(尤其他人宿舍无人时)不得私自闯入他人宿舍。六、学生不得爬上任何建筑物顶部或其他危险的地方,不得翻越窗户,擦洗玻璃或晾晒衣服时身体不得伸出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七、有关教育管理人员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消防知识教育,定期对安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地震、火灾及其他需要疏散的险情时,要做到应变措施得力、安全通道畅通、扑救工作及时、组织疏散有序,防止出现因惊慌失措或拥挤而造成的伤害。八、严禁将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以及影响他人安全、伤害他人健康的物品带入宿舍;严禁携带或将管制刀器存放在宿舍内;严禁招引、藏匿或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九、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宿舍管理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规定。 一、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员工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公司提供床位(中层以上或特殊情况的提供单间),被褥和洗涮用具等生活用品自行准备。水费、电费、上网费、卫生纸等等一系列杂费由员工自己负担分摊。二、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并做好移交。三、员工宿舍指定一人担任舍监工作,其工作任务如下: 1、全面负责宿舍的管理工作,分配宿舍区公共卫生的清扫任务,检查保洁工作,维持秩序,管理水、电,及门户安全。 2、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尤其夜晚及台风)。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直至总经理: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有外来侵扰时。 (3)员工身体不适应时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领导并送医院治疗。 四、公司领导及宿舍主管须经常视察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五、员工对所住宿舍,保持原有结构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有关宿舍现有的设备(如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六、住宿员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则,违反者,每次处以10元的罚款:1、服从舍监管理、派遣与监督。2、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3、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4、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应放置烟灰缸内。5、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箱内。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6、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休息。7、夜间外出最迟应于24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舍监报告。8、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员工自行负责。 9、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10、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清洁整理。七、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1、不服从舍监的监督、指挥者。 2、在宿舍内斗殴、酗酒。 3、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4、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5、违反宿舍安全、卫生规定者。 6、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住宿者。 7、有偷窃行为者。

寝室管理规定及惩罚

寝室管理规定及惩罚?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篇学习啦 春娜 2016-07-25 18:03:30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欢迎参阅。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1  为建立良好的宿舍管理秩序,进一步搞好宿舍卫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整洁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公司住宿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1、寝室选一名寝室长,寝室成员排出值日表打扫室内外卫生,根据卫生轮值表(已寝室为单位)监督本宿舍成员自觉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由办公室每天进行检查,如没有打扫请说明原因,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一次,第二次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次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搬离寝室。  2、 按分配的房间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任意变动,违者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搬回原位。  3、室内物品要求摆放整齐,宿舍成员需要每天打扫。值日排班表由寝室长统一报到办公室进行存档。卫生间值日生,需将垃圾在满三分之二时进行更换垃圾袋,宿舍垃圾要及时处理,住宿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引火,一旦发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4、个人物品及钱财要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可放置小柜中,贵重物品本人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如有被盗,应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便调查。经查实内部员工盗窃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5、职工宿舍只限于本公司职工住宿,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6、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多媒体设备时请注意音量不要过大。  7、宿舍区内严禁追逐打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晚上23:00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如发现此事,可以向办公室反映。  8、保持宿舍墙面整洁,严禁乱钉乱画及张贴。  9、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100元以上。  10、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  11、严禁在公共区域、走廊、宿舍门口等处刷牙、洗脸、洗衣服、倒水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12、打架及酗酒闹事者立即开除。  13、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立即搬出寝室。  14、不准私拿公司任何物品自用或据为已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职工大会上给予点名批评。  15、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源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发现使用一律没收。  16、宿舍内严禁放置一切危险品(如炸药、雷管、酒精待易燃易爆品),违者没收物品,不予执行着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法办。  17、在宿舍内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具,参赌人员立即开除,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上。  18、有离职人员需在当天搬离宿舍(无法搬离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到办公室进行说明),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宿舍停留二到三天者,必须经原部门领导签字,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留宿。  19、每月最后一天为卫生大扫除日,非当班的人员均须参加(由寝室长自行安排),根据日常卫生情况记录,综合评选一名最佳寝室人员和一名最差寝室人员,奖惩由寝室人员自行商议决定。

要一份简明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以下内容谨供参考: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为使员工宿舍管理保持良好秩序,以保证住宿职工正常休息和身心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 员工收到《宿舍分配通知单》,应于限期内入住(搬入),逾期未执行者,视同弃权。 3、 自觉爱惜使用建筑物、附属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以及房间内的一切公司物品,不得自行改装、拆卸或维修,更不得损坏。若因物品损坏或工作失误造成的罚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本舍人员共同承担平均分摊。确需维修或更改的应报人事部审批后由人事部统一安排。 4、 入住者在宿舍内举行活动时必须事先将有关安排报告给宿舍管理员。 5、 入住者必须注意节约水电,注意安全。人人做到及时关闭水源、电源且相互监督。遵守公共道德,维护生活秩序。 6、 不得在室内从事麻将、赌博、吸烟、酗酒、偷窃、打架、吵架、喧哗等行为及进行商业活动。 7、入住者不得在楼梯、走廊、出入口、过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8、宿舍卫生由舍长安排轮流值日。 9、晚11时后应停止一切娱乐(如打牌、唱歌、听收音机、聊天等)活动,非本舍人员不得继续逗留,以免影响本舍人员休息。 10、 不得在室内存放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内吸烟,应在卫生间内或在指定吸烟区内吸烟。 11、任何人必须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安排、监督。 12、上班时,必需锁门,以保证财产安全。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床位。 1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物品,带他人入住,若有来访,必需经人事部批准,否则按偷窃论处。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张贴、雕刻等。不得在室内传播黄色书刊、杂志等。 14、离职人员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当日随即搬出宿舍,并且通过宿舍管理员办理退房手续,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15、保持室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日常用品摆放整齐,不准往窗外丢杂物。 16、员工分配的钥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严禁把钥匙借给非公司人员(自己的亲戚或朋友)使用。 17、员工应互相团结、互勉互助,不准拉帮结派,无事生非。 18、宿舍内安全设备、水电设施、家具、工具无法正常使用,舍长应及时报告人事部派人修缮,若不及时报告出现的损失或事故由该舍员工承担。员工擅自维修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人为损坏物品的费用由损坏人承担(另作罚款处理),若无法明确责任,则由全舍员工共同承担。 19、不定时由电工对所有宿舍进行水电设施、家具、线路等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养维护。发现私接线路等违章行为时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上报人事部处理。若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后果由电工承担。 20、每月1日、15日由人事部组织进行宿舍卫生大检查和评比,并将评选结果张榜公布。 21、 不得(逢年过节)在舍内燃放烟花、爆竹。 22、 宿舍内男女不得混居,一经发现或查出将严肃处理。(开除和经济罚款) 23、 宿舍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宿舍教育员工共同自觉遵守各项管理条例,共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4、 违背以上规定者按情节轻重给予5—200元的罚款,赔偿另计,严重者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解雇、开除等)。 2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要求严格点

要一份简明的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给住宿员工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职工宿舍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居住的单身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注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后,由保卫科登记,办公室安排住宿,非本公司员工一律不准进住。  二、   宿舍内部所有的设施和财产,每位员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三、   居住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办公室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必须按规定住满室内人数。不满者,公司办公室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四、   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五、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磁炉等高能器具;严禁用灯泡烘烤衣服。发现违规使用,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室内原则定为一室二灯二插座,要变更电线线路或增设分支灯头、插座的,须上报公司,确有需要的,由公司专业电工布线安装。  六、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七、   提高警惕,搞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警,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厂保卫科,否则不予处理,对于人为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者一次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八、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望公司员工自觉遵守,视公司为己家。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

  宿舍是学生在校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其特点是学生比较集中,活动时间长,搞好学生宿舍纪律的管理工作,对稳定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物、人身安全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一、学生进出宿舍区大门的.规定   1、宿舍开门、关门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5:30—7:00 中午12:00—14:30   下午—晚上5—21:20   2、学生家长或亲友来访请到值班室登记。   3、严禁擅自带外人进入宿舍区,严禁擅自带外人(含家长)留宿。   4、上课时间,学生不准进入宿舍区或在宿舍逗留,因病或因事留在宿舍或进入宿舍区者,应持有班主任或医院的证明,并经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或留宿。    二、学生宿舍开、熄灯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5:30—7:00 晚上20:00—22:00    三、学生住宿规则   1、学期开学时,应按管理人员安排的宿舍、床位对号入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床位。   2、上课时间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在宿舍区逗留。   3、按时起床,按时午睡、晚睡。午、晚睡后,不得外出;不得在宿舍外乱走乱窜;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洗漱;不得下棋、打牌、亮灯看书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绝不允许夜不归宿。   4、在午、晚睡迟归宿舍或纪律检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谎报假名、他人姓名或冒充班主任签名。   5、要保持宿舍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得带饭、菜、汤等食品回宿舍吃,不得乱扔果皮、纸屑或杂物等。   6、要爱护宿舍区的设施。不得破坏门、窗、楼梯间的电灯开关和监控设备。 不得玩弄或破坏消防设施。   7、不得将大球(篮球、足球、排球)类带入宿舍区;不得在宿舍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羽毛球或乒乓球等。   8、要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上课、晚修期间或离开宿舍室内无人时,值日生或舍长必须关灯并锁好门窗。   9、要保持宿舍内务整洁。午、晚睡起床后,应立即整理各自内务。值日生每天打扫室内、门前走道三次,并及时清倒垃圾。门窗每周要擦洗两次,并保持干净。   10、要杜绝火灾隐患。不得在宿舍区点燃蜡烛、蚊香和其它物品;严禁在宿舍区私拉电线,自装电器煮东西,不得在宿舍充电。   11、要讲公德、守纪律。不得有意破坏公物、污损墙壁;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打架、闹事、起哄、放鞭炮、吸烟、喝酒、赌博;不得爬墙爬窗、钻栏杆攀爬铁门等进出宿舍区。   1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火药、炮竹等)带进宿舍区。   13、禁止携带水果刀等危险物品和凶器(如钢管、刀具等)带进宿舍区。   14、午、晚睡后,禁止玩手机(包括发短信、玩游戏等)、玩电子游戏机、MP3、MP4等。   15、禁止带动物进入宿舍。   16、严禁观看黄色书刊或宣传张贴。   17、学生入住寝室时必须认真填写本人的基本信息。    四、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的处罚规定   1、违反《学生住宿规则》1、2、3、5、7、8、14、16、17每次扣2分;午晚睡时打牌、下棋者,每次扣5分;无故未归宿者每次扣10分。   2、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4条者,每次扣5分。   3、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6条者,每次扣10分。   4、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9条者、若遇学生有意违反者每次扣10分,若特殊情况每次扣2分。   5、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10、11条者,每次扣5分;有爬墙、爬栏杆、在宿舍区带头燃放鞭炮或起哄者,每次扣15分   6、违反《学生住宿规则》第12、13条者,每次扣5分。   7、违纪者若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和制止,视情节每次扣2—10分。   8、在宿舍区内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者,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每位住宿生每学期100分,扣分达40分者,报学校处理并取消住宿资格。如有好人好事的酌情给予奖励。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1)扣分累计达40分者。   (2)爬墙外出者;   (3)造成水电严重浪费者;   (4)故意破坏公物者;   (5)多次随意影响他人休息、学习者;   (6)有偷窃行为者。

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使住宿员工更好地学习、生活和工作,维护职工宿舍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一、凡是符合居住职工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注意见,报厂审查批准后,由保卫部门登记(或总务部门)安排住宿,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住。二、外单位住我厂宿舍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在进入我厂宿舍住宿时,应将完备后的住宿手续,交宿舍所管单位保卫科查验登记,后由该单位保卫科办理住宿人员进出厂出入凭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厂住宿。三、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职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四、住宿舍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必须按规定住满室内人数。不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五、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各室由室长安排每天轮流打扫室内清洁,凡不执行者,每次处以10元的罚款。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室内电灯定为一室一灯、一插座,灯泡在100瓦以内(从制度下发之日起,凡宿舍存放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耗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七、厂内单身宿舍,凡室外安装计费电表的,除不准使用电炉外,可暂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等炊事电器。八、 禁止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凡是赌博,除没收赌具外,每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九、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十、 严禁男女混居一室(含已婚男女),违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十一、宿舍内安有保险并封条,凡私自拆封条、拆换保险或因用电过大引起保险丝烧断者,视为偷电论处,发现一次罚款寝室20~50元。十二、提高警惕,搞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警,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厂保卫科,否则不予处理,对于人为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者一次处以10~1000元的罚款。十三、 单身宿舍人员,在住宿期间,无故在外租赁房屋者或无特殊情况,当月累计不在宿舍住宿时间超过7天者,按自动放弃住宿权力,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将东西搬出,同时安排他人住入。十四、住宿舍人员,一经安排住宿后,必须坚持对号入座的原则,严禁擅自调换房间床位,如需逐换须经厂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更换,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工地宿舍管理条例规定

法律分析: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与卫生习惯,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2、宿舍人员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天天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宿舍环境清洁。3、爱护公物,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4、墙上严禁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5、室内布置应井井有条,不得乱摆乱放。6、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找任何借口争吵、打架。7、不得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得将外来人带到宿舍内住宿。8、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9、出入宿舍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治安防范工作。10、晚上有事外出,应向上一级领导通报,并于23点前回到宿舍。11、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线,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电。宿舍内不允许用电炉,发现一律没收。12、宿舍人员发现有偷窃行为者,一律处以罚款后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宿舍管理群公告怎么写

关于宿舍管理的通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为员工营造健康、舒适、整洁、卫生、管理有序的住宿环境,实现住宿公寓化管理目标,近期,综合部将分阶段对宿舍管理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清查(10月8日-10月12日)(一)综合部将对住宿人员进行重新登记,纳入管理档案;(二)对所有住宿人员进行标示确定,实行定位标识考核管理。  二、资产盘点(10月13日-10月25日)  (一)综合部安排工作人员对各宿舍配备的公共设备、设施进行登记,并将资产情况汇总成册,纳入管理档案;对各宿舍缺失的物品,按规定设置全部配齐。  (二)与所有住宿人员签订资产管理保全协议,确保公共物资的安全管理;  三、卫生清理(10月26日-10月31日)各住宿人员对宿舍进行卫生大清理,并按照宿舍管理制度中的物品定置摆放要求进行清理整顿,做到室内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四、考核管理(11月1日-)  (一)综合部作为公司员工宿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员工宿舍住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宿舍管理实行各部门(车间)对本部人员住宿管理自治,部门(车间)主任为本部住宿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本部门住宿人员绩效工资均与宿舍管理考核挂钩;各住宿人员考核参照《宿舍管理考核处罚标准》执行,各部门(车间)主任考核处罚金额为本部住宿人员每次检查累计处罚金额的50%。  (四)检查形式 1、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为每周五,检查重点为宿舍内的定员、卫生、管理、操行、整体概貌等;2 (2)检查组由综合部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组成; (3)对照卫生管理标准,根据各宿舍的住宿及卫生情况现场进行评定; (4)综合部根据检查结果于次日出具处罚通报并公示,由财资部在当月的工资中执行。 2、不定期抽查 (1)综合部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员工宿舍住宿及卫生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 (2)综合部宿舍管理人员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抽查检查,如发现徇私舞弊现象,引起纠纷,每有一次,给予100元处罚; (3)抽查检查必须留有影像记录,便于核查; (4)抽查检查后,综合部根据检查结果于次日出具处罚通报并公示,由财资部在当月的工资中执行。  五、公寓管理推行(11月26日-12月30日)  (一)增购部分电视,同时开通数字电视专线,保证所有住宿人员在工余时间的收视娱乐休闲;  (二)为所有住宿员工配发一套床单、被罩、枕巾等床上必须品,便于公寓化统一管理;  (三)开设洗衣房,为住宿员工清洗工装和公司统一配置的床上用品,为员工减轻工作和生活压力。望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本部人员开展住宿管理及卫生清理整顿工作并有效配合综合部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附:  1、《住宿员工操行规范》  2、《宿舍管理标准》  3、《宿舍管理考核处罚标准》  十月六日  关于宿舍管理的通告范文二  告宿舍是广大同学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文明有序是大家共同的愿望。现重申学校有关规定:  1、严禁在学生宿舍楼道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对不听劝阻的,一律将摆放在楼道中间的物品视为垃圾、废弃物品清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予以处理。  2、严禁人为故意毁损宿舍内的设施、公共财产和物品。违者按《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或报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理。  3、严禁在空调专用插座上私接电源、电线或插座板。  4、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水器、电热棒(杯)等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设施;严禁在宿舍、楼道内焚烧物品;严禁在宿舍区内做饭。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及《湖南工业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处理。  特此通告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处湖南工业大学保卫处  11-3  关于宿舍管理的通告范文三  各系、宿舍区,全体住宿生: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区管理,明确对违章违纪行为的惩处措施,现将宿舍区的相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1、宿舍区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灯、煤油炉等明火,严禁焚烧废纸杂物,或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至宿舍。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酿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2、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电热器具(如:热得快、电水壶、电饭煲、取暖器、电热毯、电暖宝、电热水袋、烘鞋器、电吹风、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杯、夹发梳、高热灯具等)。一经发现即予没收。不配合宿管员查处管理的,给予记过处分。尚未酿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酿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3、学生宿舍禁止吸烟。一经发现,报系内批评教育,扣3个积点;第二次发现,宿管科予以通报,再扣3个积点;第三次发现,除扣3个积点外,取消助学金受助资格;不配合宿管员查处管理的,经查实后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严查夜不归宿现象。凡擅自夜不归宿的,第一次发现,交系内批评教育,扣3个积点;第二次发现,由所在系责成写书面保证书,系内警告处理,告知家长,并扣10个积点;第三次发现,由学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查属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除责成返校居住外,给予记过处分。  5、根据《成功素质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行为的,每发现一例,扣3个积点。其行为已触犯《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助学金受助资格外,“警告”扣15个积点、“严重警告”扣17个积点、“记过”扣20个积点、“留校察看”扣25个积点。  有关宿舍的管理规定详见《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学生手册》第16页)和《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第三条第5款(《学生手册》第30页)。  为了维护宿舍区的生活秩序,为了确保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同学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请各系加强宣传教育,请宿管科严格执行。  特此通告!  学生工作处  年6月1日

宿舍管理制度及规定

一、 员工离职(自动辞职、自离、辞退等),应于离职交接完当日搬离宿,不得借故拖延。二、 每间宿舍设立宿舍长,其工作任务如下:监督管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护整洁,维护秩序,水、电及门户管理;三、 住宿员工必须服从行政人事部安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严禁乱住、混住。若有违反可处以5-20元罚款;四、 员工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居住权利,有违反可处以5-20元罚款。五、 人事行政部汇同各宿舍长检查宿舍环境卫生,宿舍员工不得拒绝,若有违反可处以5-20元罚款。六、 宿舍所有器具设备,住宿员工有责任维护其完好,若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担负全部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30元罚款。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规定。? 一、员工申请住宿条件? 、人员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请住宿。?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患有传染病者。? 、有不良嗜好者。? 三、本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务为条件,倘若员工离职,(包括自动辞职,受免职、)时,对房屋的使用权当然终止,届时该员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 四、宿舍统由舍长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如下:(月次以上履行职责不好罚元) 、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洁,维持秩序。? 、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部门:? ()、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害时。?? ()、员工身体不适应或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厂部。? 五、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六、有关宿舍现有的设备(如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七、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 、服从舍监管理与监督。? 、室内禁止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违者罚元) 、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违者罚-元)? 、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地上。? (违者罚元) 、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 、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 、夜间最迟应于:时前返回宿舍。?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宿舍卫生由各自住宿人员轮流清洁整理。? (无打扫罚元) 、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沐浴的水、电、煤气用毕即关闭。? 、沐浴以分钟为限。? 、员工不得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八、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呈报班组以上会议议处:? 、不服从舍监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擅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有偷窃行为者。? 九、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舍监或主管人员检查。? 十、员工住宿应向警察单位办理流动户口登记(暂住证)。?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目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是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为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所有宿舍。 、内容: .宿舍安全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乱搭接、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 ..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处以-元罚款。 ..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烟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元以上罚款。 ..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住宿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私拆床架,不得到宿舍顶楼乘凉或睡觉。 ..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员工应相互监督,正确使用,以保障公司财产完好。如损坏人无法确定,则宿舍内的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 .宿舍卫生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住宿舍员工必须讲究公及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衣物、床被须干净、整洁。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 版 次:a 次:/ 实施日期: ..各宿舍按名单顺序轮值,负责房间卫生打扫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个人物品放置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妨碍他人,影响宿舍公卫生。 ..洗手间、下水道不准乱扔杂物、纸张等以防堵塞。 .宿舍公秩序 ..不准在宿舍内乱张贴、乱拉绳索、乱打铁钉、乱动公用设施和他人财物。 ..宿舍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及放高音响,: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和串门探访,:后娱乐设施必须关闭,外出人员必须在:前回到宿舍,:后所有宿舍必须熄灯就寝。 ..不准在宿舍内做有伤风化之事。 ..搬离宿舍时应上交锁匙并保证公用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项处理。工作帮手网 www.foxer.net .宿舍费用负担 ..每间宿舍用水定额方,电度,超出部分由室内员工分摊。 、加强公司宿舍文明建设,保障宿舍管理秩序,公司将定期举办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并奖优罚劣。员工有义务充分配合并纠正各种不良行为,以形成良好的习惯。 、凡是被辞退的员工必须在接到人事通知当日由宿舍长签字后搬离宿舍,辞职的员工必须在结算薪资之前搬离宿舍,未住满半个月的,扣除当月水电费元,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水电费元。每延误一天,扣住宿费元,同时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员互相监督,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拟文 审核 核准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通用10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职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拟起岗位职责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通用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1   一、热爱本职工作岗位,贯彻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导学生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并做好文明寝室的创建和评比工作。   三、做好宿舍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四、深入学生宿舍,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   五、开展学生宿舍文化活动,努力提升宿舍文化建设的层次和品位。   六、负责学生在宿舍内各项表现的登记和考核工作。   七、对于宿舍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2   1、熟悉本幢宿舍楼的基本情况。   2、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当班时间禁止躺卧、打牌、看电视、下棋、织毛线衣。   4、加强宿舍区管理,严禁拾荒、小商小贩、推销员、收购员进入宿舍区,一经发现及时劝阻。   5、熄灯后,关好大门,负责检查、巡逻宿舍区安全防火、防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案。   6、按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和督促学生搞好内务卫生,坚持“文明宿舍”的检查评比制度,宿管员必须每天在学生内检查各寝室的卫生,及时公布结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及时检查学生的午休、晚休纪律,督促学生按时作息,并认真组织学生上好早操。对违犯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政教处。   7、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认真做好情况记录。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3   1、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发现学生生病及非正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向相关班主任、学校和相关人员报告,不得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2、搞好宿舍卫生间、走廊卫生,每天检查宿舍内卫生,督促学生床被折叠规范,物品摆放有序、整齐。   3、搞好宿舍的安全、防火工作,做到安全用电,发现宿舍中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纠正学生违章用电、酗酒、赌博、斗殴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及时反馈有关安全信息,处理不了及时报告学校生活部和总务处。   4、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开关灯,开关门,按规定时间管理学生进出,对非正常作息时间进出的学生要进行记载和上报处理。抓好学生午、晚睡纪律,必须按时进行例行检查,核对学生归寝人数,做好检查记录,如有未归寝学生,要及时向班主任和生活部通报,并查实未归寝原因。   5、严格执行查寝制度,对学生晚归、不归、晚起床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报告其班主任,情节严重的报告学校生活部和总务处。   6、教育学生爱护宿舍公共财物,及时填写《维修单》并催促维修人员按时做好损坏物品维修工作。   7、及时制止异性学生、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学生亲友来访原则上在宿管员办公室会面,特殊情况须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但不得长时间逗留和留宿。   8、坚守岗位,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向总务处请假并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凡因未经请假不在岗造成的失窃或安全事故,均由管理员负责。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4   一、教室区楼管员必须对功放机及多媒体教学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及安全防范。严格遵照教室使用秩序,坐好教室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交接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证记录真实有效,干净清晰。   三、负责制定本楼保洁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主持本楼列会,总结本楼工作,传达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示,布置具体落实措施。   四、做好保洁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检查各岗位保洁人员到岗、负责协调班与班之间的工作关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力解决的及时向上级主管或有关部门汇报。   五、负责组织实施对报洁员技能的培训及考核,不断提高保洁员综合素质。提出对不和格保洁员的处理意见。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5   一、岗位职责   在总务处的领导下,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   1、热爱本职工作,按时上岗。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和过道、楼梯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   2、了解公寓学生的基本情况,熟悉学生管理工作老师及联系方式。   3、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节假日照常上班。按规定时间准时值班并做好当班记录,并在值班情况栏上签名。   4、禁止闲人进入值班室,禁止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严禁任意叫人顶班,严禁随意离岗。   5、执行学校半封闭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开关学生公寓大门,关闭时原则上禁止人员出入。发现公物丢失或损坏的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总务处,同时将内务卫生检查情况公布在黑板上。每晚按规定关闭公寓楼大门并巡视楼内,督促学生按时休息。   6、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应查看其有效证件,询问来访目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楼。严禁异性人员进入宿舍内,认真检查进出人员携带的物品,对可疑人员要盘问,午休及晚上21:30后不接待来访,禁止学生留宿外来人员,禁止推销及收废品人员进入公寓楼。   7、检查和督促学生佩戴校牌出入学生公寓楼,制止学生在学习、休息时间进行阻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制止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制止学生酗酒、打架斗殴、搓麻将、打麻将牌、赌博等,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若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8、负责宿舍内的卫生管理与宝洁,维护学生公寓区内的秩序,规范物品的堆放,制止乱停乱放。   9、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整齐,搞好值班室周围的环境卫生。禁止任何人在公寓楼内外墙体张贴广告、标语等,发现后要及时清理掉。   10、监督学生爱护宿舍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务处。制止学生随意移动或搬走宿舍公共设施。   11、及时反映学生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服务意识。   12、严格管理,热情服务,注重情感教育。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核办法   1、宿舍管理员是老师,应为人师表,服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穿背心、拖鞋在校园内走动,违者一次扣5分。   2、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值日领导查岗,违者一次扣10分。   3、、除学生家长外,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男家长不得上女生楼),违者一次扣5分;晚间严禁容留校外人员或非住宿生,违者一次扣10分;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发现一次扣5分。   4、负责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锁宿舍大门,不得延误或提前,违者按影响程度一次扣5分。   5、负责对住宿生的归寝、宿舍卫生等进行日常检查,并详细登记;例行就寝巡查,维持就寝纪律,及时督促、提醒学生上课、打扫卫生。不检查或对违纪不管一次扣10分,管理不力一次扣5分;学生打架不制止或制止不力一次扣10分。   6、负责宿舍各楼层(包括磁砖、楼梯、楼梯扶手)、洗手间(大小便池每一周用洁厕净彻底清洗一次)卫生的打扫和保洁,宿舍门前绿化区的除草和浇水,要求及时到位,发现不合格一处或不及时扣10分。   8、负责对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乱使用热水器烧水等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上报总务处,不及时制止或知情不报一次扣10分。   9、负责检查门窗、管道、关水龙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因延误造成损失一次扣5分。   10、宿舍管理员须将各类检查整理归档,把各班住宿生违纪情况量化后报总务处,以便与班级量化考核挂钩。   11、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如管制刀具等,督查发现一次扣10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享受奖励性工资,给予辞退并追究责任。   12、对于学校领导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不及时整改,一次扣10分。   13、奖励性工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根据平时检查量化得分计算出每人的奖励性工资。   14、总务处每周对学生宿舍督查一次,按考核办法,认定结果。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6   1、认真执行各项物业法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校区管理秩序;   2、全面掌握辖区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正确完善的基础资料档案,并及时做好变更记录;   3、熟悉管辖区域师生基本情况,建立师生综合档案,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4、按时检查督促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任何时候都能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5、做好管辖区域的各项管理内容的日巡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并按规定予以纠正,确保楼宇结构完好,外观整齐,公共设施不受损害。发现管道阻塞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做好巡视记录;   6、按规定时间安排好化粪池的清理,雨、污水井及管道的清理和疏通,水池的清理等维护项目;   7、督促绿化人员搞好绿化的及时浇水、松土、施肥、杀虫、补种、除杂草等工作,保护绿化地清洁,使之生长良好,并做好绿化管理和生长记录,各季、年度生长评估记录;   8、定期回访师生,征求改进服务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处理师生的投诉意见;   9、主动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经常性和特定委托务工作;   10、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在事件中提出创造性建议,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师生提供舒适、愉快的居住、生活、学习环境;   11、认真做好《宿舍管理员巡查工作记录》。   宿舍管理员工作内容   1、每天巡楼时携带对讲机,有关工作钥匙,巡查登记记录表以及对已完成的工程维修情况报告进行巡查;   2、每天按规定时间巡查指定区域;   3、每次巡楼时必须按规定检查公用设施,发现故障在2小时内报修;   4、回访师生,征求服务意见和收集师生信息;   5、每次检查公共地方清洁和绿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跟进;   6、检查各楼层电房、管井房、风机房、电讯房房门有否锁闭;   7、每天参加工作例会;   8、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盘查工作。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7   一、全面负责宿舍楼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保持洁净的卫生状况,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   二、热爱学生,服从领导,尽职尽责,具有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三、关心学生生活,每天深入宿舍,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对突发事件采取相应措施   五、每天定时检查内务卫生,合理打分,按时核算周、月平均成绩,组织优秀宿舍评比活动。   六、对住宿区内的好人好事、违纪行为进行表扬或批评。   七、检查、督促保洁员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跑水等日常防范工作。   九、完成新生入住和毕业生离校的退宿工作。   十、经常检查楼内公共设施,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十一、认真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完成交接班。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8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确保我校住校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拟定《河铺小学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学生宿舍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对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保障学生人身、个人物品的安全;维护宿舍区内学校财产、设施的安全;宿舍区域卫生的打扫、保洁;学生用水用电等各项服务工作。具体容如下:   一、宿舍管理员应为人师表,服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穿背心、拖鞋在校园内走动。   二、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   三、除学生家长外,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男家长不得上女生楼),晚间严禁容留校外人员或非住宿生,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   四、负责按照宿管的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锁宿舍大门,不得延误或提前。   五、负责对住宿生的归寝、宿舍卫生等进行日常检查,并详细登记;例行就寝巡查,维持就寝纪律,及时督促、提醒学生上课、打扫卫生。及时解决学生矛盾,制止学生骂人、打架等发生,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负责督促学生关锁门窗,留意各种可疑现象,保障学生的财物安全。凡出现学生现金、物品被盗,要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活动,查明失劫原因。   七、抓好清洁卫生。检查宿舍楼、厕所的卫生的打扫,督促学生做好卫生工作。   八、负责对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偷电等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向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汇报。   九、负责检查门窗、管道、关水龙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   十、宿舍管理员须将检查情况及时公布,将各类检查表上交存档,学校将对管理员工作定期检查和抽查,宿舍管理员接受学校的管理和考核。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9   1、每天督促学生起床上课,上课、晚修时间学生不能停留在宿舍里面。   2、每天至少两次打扫宿舍公共区卫生,每天上午按学校制订的标准检查宿舍内务、卫生,记录检查结果,按时交学生处。   3、每天晚上逐一查房点名,保存好查房资料,按时交学生处。   4、晚上熄灯后加强巡视,对熄灯后喧哗学生予以制止并做好登记。   5、按照作息时间及时开、锁门。   6、每天中午12时至下午3时,下午4时至晚上十时必须保持一人在二楼值班,另一人在各层楼巡查,防止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区。   7、加强与班主任老师、学生处工作人员的联系与交流,把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给班主任和学生处。   8、负责检查学生宿舍有无私接电源、乱接电线的情况,有无私藏枪*、管制刀具、钢管等危险物品,有无使用大功率电器(350W以上的电器,如: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电吹风、电炉丝、电发夹),发现有上述物品一律没收,并要做好登记。   9、严禁学生乱串宿舍,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因公事已得到老师、领导允许除外),绝不允许男女同住一个宿舍。   10、严禁学生在宿舍抽烟、喝酒、赌博和变相赌博、打架闹事、起哄、观看反动或淫秽书籍及音响制品等。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制止或处理或上报。   11、紧急情况出现时,负责打开男、女同学宿舍安全通道门。   12、宿舍管理员须参加学校通知的各项会议。完成上级交给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10   1、协助辅导员做好所在宿舍楼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毕业生宿舍的检查及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员的管理;宿舍楼内外卫生的检查情况上报系(院)里。   3、负责公共设施的检查与报修,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上报。   4、保持值班室的干净整洁。   5、临时交办的任务。 ;

宿舍管理制度 分几方面才比较全面? 考核管理如何做?

抓住四个要点来制定:作息时间、出入规定、个人物品和公用物品的管理、宿舍使用权与监督权的界定。

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

规章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1 为了加强项目部员工宿舍管理,确保员工财产的安全,给员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管理规定: 1、每位员工配置床位一个,被褥一套(棉被、棉垫、枕头各壹)。 2、员工必须按照统一编号使用各自的床、卧具等,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或多占。 3、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来人员来宿舍住宿。 4、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24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5、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钉、乱写乱划,损坏(浪费)公物按价赔偿。 6、自觉将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7、严禁在宿舍范围内搞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 8、严禁在宿舍私拉电源线及电源插头、电炉、使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造成后果者送交唐热处理。 9、禁止在员工宿舍内酗酒滋事、赌博,凡被查获利用纸牌或 麻将 在员工宿舍赌博者,给予罚款,无理取闹者,送交唐热处理。 10、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房间,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1、爱护宿舍各类公用设施,保障设施的完好,对人为因素损坏公用设施的,将严惩违纪人,并责令赔偿项目部经济损失;针对个别房间不能举报肇事人的,由其房间员工均分承担赔偿金。 12、各房间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放,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 13、住宿舍的员工,必须在晚上24:00时之前返回宿舍舍。(工作原因除外) 14、禁止员工将饭菜带到宿舍就餐,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 15、晚上24:00时,所有宿舍必须关灯休息,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因工作需要开灯时,离开后一定要将灯关掉,以免打扰他人休息 二、对员工个人要求 1、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养成良好习惯。 2、及时换洗衣服、床单、枕巾。 3、个人生活用品、物品按规定摆放有序,整齐合理。 三、宿舍内卫生由该宿舍全体人员共同负责,实行轮流值日制度。 宿舍值日生的职责是: 1、按宿舍卫生基本要求和室内物品摆放标准打扫整理房间。 2、督促本宿舍员工,按规定摆放物品。 3、完成本宿舍规定的其他值日工作。 四、宿舍卫生要求 1、门窗: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张贴物。 2、地面:做到“五无”即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废物等。 3、墙壁:做到“四无”,严禁“四乱”。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4、床:床上用品做到“三齐”: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5、空气: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6、宿舍仪容:宿舍面貌应文明、整洁、高雅,室内物品摆放得当、合理,无乱拉绳索、电线,乱晾挂衣物及其他破坏整体形象的物品,不用违禁物品。 五、宿舍室内物品的摆放标准 1、床及被子:床上被子应叠成豆腐块状,一律放于床头靠窗位,枕头、枕巾放于其上,床单平整,床上不放其他物品。 2、床下:在床下每人至多只能摆放三双日常用鞋,且摆放整齐。床下其他物品应盛入纸箱内靠墙整齐摆放。 3、墙壁:墙壁无张贴图画,无乱挂衣物。 4、脸盆:脸盆一律放于床架上面。 5、衣柜: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常穿衣服放上面,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6、洗漱用具:统一放在脸盆内 7、墩布:放置门后桶内 六、宿舍公共卫生的要求 1、不在楼道泼水、吐痰、堆放杂物和垃圾。 2、不向窗外倒水扔东西。 3、保持厕所、水房清洁,不在水池内倒饭菜,剩饭菜倒于泔水桶内,大小便入池,并做到便后放水冲洗。 4、保持墙壁干净,不乱涂乱画、乱张贴 启事 。 七、宿舍卫生由项目部副经理负责 每天检查1次(上午9点),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或以百分制公布并记录在案。 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2 为了加强本司员工宿舍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财产的安全,给员工创造一个安静、整洁、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1、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由人事部统一规划宿舍设施,员工本人有权选择是否住宿厂舍;凡是住宿厂舍的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条例》之规定,若有违反者,人事部视情况给予处罚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2、住厂舍员工,必须服从宿舍保安安排,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严禁乱住、混住,若有违者,给予罚款50元。 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厂舍;法定假日若有本厂员工亲属需留宿者,必须填写书面申请,经人事部经理或工场长批准后,方可留宿,否则,一律不得留宿。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 4、严禁在宿舍私拉电源线及电源插头、电炉、煤油炉、使用电饭煲等,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后果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禁止在员工宿舍内饮酒滋事、赌博,凡被查获利用纸牌或麻将在员工宿舍赌博者,给予无经济补偿解雇;无理取闹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房间,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或保安检查宿舍除外) 7、爱护宿舍各类公用设施,保障设施的完好,对人为因素损坏公用设施的,将严惩违纪人,并责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针对个别房间不能举报的,由其房间员工均分承担赔偿金。 8、各房间员工必须将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乱扔、乱放,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30元。 9、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厂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厂证,配合当值保安人员的检查;针对不自觉出示厂证或不接受当值保安人员检查的,给予罚款50元。 10、宿舍当值保安员应加强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厂舍,凡因当值保安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厂舍者,给予当值保安员从重处理。 11、住宿厂舍的员工,必须在晚上24:00时之前返回厂舍,超过24:00时未返回宿舍者,宿舍当值保安员有权拒绝公进入宿舍;针对无理取闹者,上报人事部从重处理。(工作原因除外) 12、住宿厂舍的员工,每人每月用水为5方,用电为2度,超过部分由同宿舍人员均分承担。(每月底以保安人员抄表数计算) 13、禁止员工将饭菜带到宿舍就餐,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 14、晚上24:00时,所有宿舍必须关灯休息,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因工作需要开灯时,离开后一定要将灯关掉,以免打扰他人休息。 15、要求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员工宿舍管理条例》,携手共创文明宿舍。 16、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施实施。 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3 为加强医院员工宿舍安全,规范宿舍管理,保持宿舍良好的卫生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在清洁、宁静、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中休息,特制订本制度。 一、住宿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互相帮助,互相理解,求同存异,和睦相处,礼貌待人。 二、宿舍内的清洁工作由寝室长安排轮流打扫,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经常保持房间的整洁。 三、住宿人员每晚11点必须回寝室休息(医院正常值班除外),因故当晚不能回寝室的,必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向寝室长 报告 去向(寝室长不在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四、住宿人员不得私自容留外人住宿,确有特殊原因的,报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方可入住。 五、宿舍内不得参与涉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得有酗酒、吵架等不正当行为;宿舍内禁止 饲养 宠物。 六、注意防火及用电安全: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易爆物品;宿舍内禁止做饭,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插线板要远离棉织物等易燃品,人离开时要拔掉电器插头;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保特室内通风。 七、住宿人员的私有财物及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厉行节约,爱护公物,出门时关好门窗(房内无人时要将门反锁)。 八、宿舍涉及原有设备设施的正常维修经寝室长报告宿舍管理员后,由总务处负责维修,非正常维修费用由住宿人员负责。 九、自觉交纳应分摊的水电气等项费用,积极支持寝室长的工作。 十、员工 离职 时,应于离职3日内向院办申报退宿,结清应分摊的费用并交还钥匙后方可迁离,不得借故拖延,违者由医院强制迁出。 十一、医院保卫科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将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 、罚款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4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生产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1、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不准在床上抽烟,不得在宿舍内聚餐、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2、保护好宿舍设施、器具设备及门窗棚壁的完好,损坏者按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罚款,若责任不清或知情不举,宿舍集体赔偿。贵重物品自行带好,注意提防盗贼。(宿舍设施、器具设备及门窗棚壁均属公司财产,每位入住员工须缴纳公司财产押金100元,按程序办完离职手续立即返还押金。) 3、宿舍卫生须轮流负责打扫,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果皮和脏物,不准在宿舍乱写乱画,不准向公共通道乱扔垃圾,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4、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在外发生意外,一律由本人负责,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节约用水,用电,最后离开房间要检查关掉所有电源。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意外。 6、员工离职应于离职日当天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不得误拿别人财物。 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5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宿舍安全和提高环境品质,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公司所有住宿员工以及其他租借公司所有住宿员工 三、内容 (一)住宿须知 1、服从公司安排、监督和管理。 2、员工入住须经批准,服从物业主管人员安排,按指定的房间、铺位入住。未经物业部批准不得擅自入住或自行更换房间、铺位。 3、集体宿舍床位只限本人使用,住宿人员不得将床位转租或出借给其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4、公司宿舍不允许留宿外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应先到公司报备,公司备案同意后方可入住。 5、已入住人员需退宿的,须提前到公司办理退宿手续。 6、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离、辞职、免职等),须到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公司宿舍实行共有负责制,宿舍所有人一起负责本宿舍的卫生、纪律、安全等方面工作,安排宿舍卫生值日表,监督卫生值日员工作,检查房内设施,申报日常维修,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清点离职人员物品等。 (三)设备设施管理 1、有需要的宿舍配备的设施物品,向公司申请后由公司指派专人进行清点并确认。 2、宿舍内非私物品由宿舍内人员共同负责保管,员工不得私自拆换、占用、损坏。 3、宿舍内非私设施,非自然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不能明确责任归属的由宿舍内人员平摊赔偿费用,自然损坏及时报修。 (四)纪律管理 1、员工必须按照统一编号使用各自的床、卧具等,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或多占)。 2、集体宿舍床位只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带外来人员来宿舍住宿,外出请假并按时限返回。离开本宿舍保持衣冠整齐。 3、严禁在宿舍内进行宣传迷信等其他有伤风化的活动,违者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50-2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无薪辞退。 4、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2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无薪辞退。 5、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赌博,晚上24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6、住宿员工不得于宿舍区室内外墙壁、橱柜、门窗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 7、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严禁向窗外泼水、乱扔杂物。住宿员工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8、严禁宿舍白天无人时应关闭照明灯。 (五)安全管理 1、所有宿舍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电工安装、维修,禁止乱接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违者予以100元/次的罚款。 2、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家用电器,违者除没收器具。 3、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及时上报公司。 4、由于本人私接电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灾,未造成后果予以责任者违纪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损失程度给予按价赔偿,并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六)卫生管理 1、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2、所有住宿员工必须安排搞好每日所住宿舍的清洁卫生。 (七)物品摆放规定 1、必须保持物品摆放整齐、美观,严禁乱堆、乱放、乱扔。 2、床上用品必须摆放整洁,被褥叠放整齐,床单平整,其他床上用品摆放有序。 3、鞋子有序摆放于鞋柜内或床下,鞋内勿放置袜子,并保证其干净无异味。 4、面盆、水桶置于卫生间内,并置面盆于桶上。 5、住宿员工洗晒衣物须在指定区域或宿舍阳台晾晒,不得随意在走廊、过道、卫生间及 其它 公共区域晾挂。 (八)迁出管理 1、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离、辞职、免职等),须到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并于离职当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 2、住宿员工迁出时须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须先经过相关人员检查。 四、住宿人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视情节严重呈报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的; 2、有偷窥、偷窃行为的; 3、在宿舍内赌博、打架、酗酒的; 4、经常妨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的; 5、蓄意破坏公物的; 6、经常不在员工宿舍住宿但仍然占用床位的; 五、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__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员工宿舍管理准则范本相关 文章 : ★ 人事部员工制度范文 ★ 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经典范例 ★ 公司企业的员工手册范本大全(3) ★ 公司员工工作守则范本经典模板 ★ 工厂员工规章制度范本 ★ 员工管理手册模板 ★ 员工守则样板 ★ 员工管理制度范文3篇 ★ 员工手册公司制度管理制度范文 ★ 公司各种管理制度范本10篇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3篇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特制定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1   为加强本工地临时宿舍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管理,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确保建筑工地 安全生产 和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向公司提供进入本工地住宿人员的花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宿舍区内的临时用电、用水、线路、管道,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动和布设。   3、宿舍区内禁止使用煤油、火炉、煤气灶等器具。   4、在宿舍区内禁止乱丢烟头、垃圾、随地吐痰、乱倒剩饭剩菜、不得随地大小便,如发现违规者,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5、宿舍区应定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应清倒在指定区域内,严禁随便抛撒。   6、严禁向外抛撒生活垃圾,如发现有向外抛垃圾现象,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7、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在楼内任何地方大小便,一经发现,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在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如有发现施工时不佩戴安全帽,进行处罚,罚金100--500元。   9、不得随意挪用工地、建筑物、宿舍区的材料和电器材料等公物。住宿人员应注意爱护、保护公物,不得损害、遗失。私人物品必须注意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10、禁止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严禁施工前酗酒以及酒后施工)。   11、凡在宿舍区范围内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或出现案情时,住宿人员有责任予以制止、举报、提供线索,协助调查、处理、破案。   12、施工负责人员对施工人员的文明、卫生、职业健康、安全负领导责任。应认真组织学习、执行以上规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吉林省金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环境及公共秩序,创造安全舒适的休息场所,规范员工宿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所有员   三、职责   1、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宿舍统一管理。   2、值班人员及保安负责员工宿舍安全、消防及保卫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入住申请等相关工作。   4、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管理。   四、入住管理   1、入住人员一律凭《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按宿舍管理人员安排要求入住。   2、入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人员要求,在规定房间、床位入住。   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3)已在外租房者;   4、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务,由宿舍管理人员列出清单,经员工个人清点确认后签字,方可领取门钥匙。   5、员工 离职 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员工应在离职日起三日迁离宿舍。退出宿舍前一天,应通知宿管人员进行物品清点及移交,并结清入住期间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日常管理   1.各宿舍内应做到物品合理摆放,被褥叠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防止疾病漫延,晾晒衣服应统一挂在指定处。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宿舍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卫生最佳宿舍给予奖励,对最差宿舍给予50元/次处罚。   3.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及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   4.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线进行烧煮、烹饪,不准用电炉、电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元/次。   5.住宿人员必须按时就寝,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设备或大声喧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6.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7.入住员工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道、洗手间等)乱扔、乱倒垃圾,若有违反者给予30元/次罚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或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 饲养 宠物。   9.严禁员工将饭菜带入宿舍就餐,严禁将杂物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倒杂物。违者罚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违者将给予重罚。   11.宿舍内严禁打架、赌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 教育 、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处罚,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若有违反者,给予罚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检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或留宿,违者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经行政部批准。   14.宿舍住宿人员严禁将自行车、摩托车带入楼内。   1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在宿舍内赌博、斗殴及酿酒者。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及设施等。   ※吵闹、屡劝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来人员者。   ※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往宿者。   六、安全管理   1、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宿舍,请员工出入宿舍大门时自觉出示工作牌,配合值班人员检查,针对不配合人员将给予重罚。   2、入住员工每人一把门钥匙,进出随手关门,保证室内人员物品安全。   3、宿舍当值人员应加台宿舍检查及管理,杜绝已辞工、解雇、自离等人员留宿,凡因当值人员值班不严,造成留宿者,给予当值人员从重处理。   七、宿舍收费办法   1、居住所耗费的电费、水费、电话费、上网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员工自理,并需缴纳住宿费30元/月/人。由宿舍管理员统一收齐后,交行政部。   2、水电费由管理员每月25日抄表公布,并按实际人员数分摊至个人。公司予以60元/月/人的水电费补贴。   3、宿舍内易耗品的更换由入住人员自行负责,空调等重大设施的损坏维修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由该宿舍承担相应费用,如为自然损坏,则由公司联系维修并承担费用。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3   1、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与卫生习惯,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与卫生环境,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住宿环境。   2、宿舍人员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天天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保持宿舍环境清洁。   3、爱护公物,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4、墙上严禁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   5、室内布置应井井有条,不得乱摆乱放。   6、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找任何借口争吵、打架。   7、不得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不得将外来人带到宿舍内住宿。   8、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火。   9、出入宿舍随手关门,注意提防盗贼,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10、晚上有事外出,应向上一级领导通报,并于23点前回到宿舍。   11、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线,做到人走灯灭,电源断电。宿舍内不允许用电炉,发现一律没收。   12、宿舍人员发现有偷窃行为者,一律处以罚款后开除。集体宿舍管理规定相关 文章 : 1.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范文5篇 2.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3篇 3.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3篇 4. 酒店员工宿舍管理制度3篇 5.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6.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范文2篇

如何做好工厂宿舍管理

你的问题太宽泛了。什么类型的工厂,哪种员工居多?、要不不好给你解答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怎么写?

为了搞好员工宿舍,加强治安,保障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静、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特规定如下: ⑴ 入职员工由人事部统一安排房间、床位,凭人事部签发的住宿单到员工宿舍入住. ⑵ 离职人员必须在离职3天之内搬离宿舍,由舍监收回钥匙并开退宿证明后,再到人事部办理手续.⑶ 已入住员工退宿须提前3天到人事部注销,否则按在住员工一样交纳各种杂费(水电).⑷ 未经人事部同意住宿员工不准私自调房、调床.⑸ 公司员工若提供钥匙及私配给非公司人员者,除取消其住宿资格外,另罚款处理,若哟失窃,并追究其责任.⑹ 员工宿舍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⑺ 各员工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搞好室内外卫生,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以保持宿舍卫生⑻ 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厕所内和抛出窗外.⑼ 自觉爱护宿舍的一切设施及房屋结构布局,不准擅自改动或拆卸,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⑽ 员工物品摆放整齐,不乱摆乱放,不占用人行道,不许将物品摆放在空床位上,以防损坏床板.员工严禁在宿舍内吸烟,违者罚款处理.⑾ 爱护公物、节约能源,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浪费水电,注意白色污染和环境保护.⑿ 严禁将公司物品带回宿舍使用,公司将随时抽查员工床铺、衣箱等物件,若出现公司物品,罚款处理.重者将无薪解雇.⒀ 来访人员要事先登记、并抵押有效证件,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员工宿舍.被访员工上班后,来访人员不得在宿舍逗留,违者视其情节罚款处理.⒁ 员工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男女混居,晚0:00后外来人员必须离开宿舍.男女员工禁止窜房,违者罚款处理.⒂ 为保证员工的正常休息,晚0:00后,白天14:00以前,宿舍谢绝会客.特殊情况,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后,在宿舍外接待.⒃ 为保证员工正常休息,夜0:00以后到白天14:00以前,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杜绝色情活动及吸毒品的违法行为,违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⒄ 宿舍严禁以任何形式聚众赌博,违者没手赌具、赌资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⒅ 未经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以免造成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偷盗他人财务之行为,将受到开除并交公安机关.⒆ 将社会公德,宿舍里不准大放收录机,出门关门应轻声,上下楼梯不准大声喧哗.若有同楼的人员投诉,将取消其住宿资格,严重者将无薪解雇.⒇ 保持高度防火意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煮饭,不准用电炉、电热器,并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注意节约用水,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火警: 119 匪警电话: 110 急救电话: 1203. 员工宿舍消防管理制度.⑴ 严禁在宿舍各出口堆放杂物,保障通道畅通.⑵ 人人知道消防灭火器的位置,严禁随意挪放.⑶ 人人知道公司疏散流程,最低限度可做到自救.⑷ 严禁宿舍员工私拉电线插座及使用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水等电器,一面引起电线短路失火.⑸ 严禁宿舍员工做饭,并使用明火照明.⑹ 人人做到人走灯关.⑺ 工程部定期维修、保养宿舍电源开关设备.⑻ 宿舍管理人员每隔3小时,查看一次宿舍情况.

高中宿舍管理规则

  宿舍管理规则是为了给每位在校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安静、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其内大致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物品摆放   床铺要求平整干净。衣服要折叠整齐放在箱内。鞋子 整齐地放于床铺下一侧的地板上。洗漱用品要摆放整齐。其它物品 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   二、宿舍常规   宿舍统一由学生管理处调整分配。不得私自接线,开关电阀。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男女学生均不得进入对方宿舍。遵守作息时间,除放假和请假回家外,任何人不得在校外过夜。不准偷盗或破坏公物、不准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等。不准在宿舍内养任何宠物。   三、组织管理   宿舍的管理由学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宿舍管理员进行管理,寝室长对本宿舍秩序等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全面检查。   四、附则   凡宿舍内务经常不合格者,其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将不予以合格。毕业生须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退房手续离校,如有丢失物品,概不负责。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摘抄一份,供参考使用:为使本公司宿舍管理合理化、规范化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保护建筑物,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二) 节约使用水、用电及公司配备其它资源,宿舍用电的电费由住宿人平摊。(三) 宿舍就寝时间以晚间不超过23:30时为原则,23:30时熄灯后,不得有妨害他人休息的行为。如有学习、看书者可保持一盏私用台灯。(四) 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五) 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六) 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七) 宿舍内一律禁止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以保证安全。(八) 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九) 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十) 凡外出员工必须在23:30前回宿舍,0:00—6:00保安应拒绝任何人进入宿舍,因加班而迟归的除外。以上规定敬请遵守,违反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高中宿舍管理规则

宿舍管理规则为了给每位在校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安静、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人、财、物的安全。我院实行“开放教学、封闭管理”。培养学生集体观念、自律意识和良好的生活习惯。一、物品摆放1.床铺 铺面要求平整干净,订单被罩定时换洗。2.衣物 不用的衣服要折叠整齐放在箱内,不得随意乱挂乱放。3.鞋子 经常穿用的鞋置放于床铺下一侧的地板上,排列整齐有序。4.洗漱用具 脸盆一律放在固定的架子上,牙具、香皂、毛巾等要摆放整齐。5.其它物品(如行李箱、皮包等) 应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二、宿舍常规1.洗漱、洗脸、洗衣服一律在洗漱间内,不得在宿舍。2.学生宿舍统一由学院学生管理处调整分配,学生不得擅自调整。3.爱护公共财产,节约用电、用水。不得私自接线,开关电阀。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品、凶器带入宿舍。以上相关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窜宿不得擅自留客。不得在宿舍吃饭、吸烟、酗酒、赌博。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男女学生均不得进入对方宿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上课后宿舍锁门。上课期间学生不准进宿舍。如因病、因事确需进入,必须持有班主任签字的证明,到宿舍值班室登记,方可进入。6、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出操、就寝、熄灯,保持宿舍内安静。7、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准在宿舍内逗留,更不允许在宿舍内用餐。8、文明礼貌,不打架,不骂人,不谈低级趣味,禁止传看不健康书刊及宣传品。9、学生每天轮流担任本寝室值日生,负责打扫宿舍卫生。10、除放假和请假回家外,任何人不得在校外过夜。11、学生外出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否则视作旷课或自动退学处理。12、不准有偷盗或破坏公物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留校查看或除名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13、不准拉帮结派、打架斗殴、闹事起哄、造成意外人生伤害者,将给予留校查看或除名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14、严禁移动床铺、调整床位,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15、不准在宿舍内养任何宠物,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三、组织管理1、宿舍的管理由学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宿舍管理员进行管理,每个宿舍都要挑选寝室长,寝室长对本宿舍秩序等工作全面负责,定期评出先进寝室长。2、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公物和安全状况,各宿舍每周要自查一次,即时报修公物破损及不安全隐患;卫生检查由学生管理处统一安排。3、宿舍内严禁追逐耍闹,对有此类现象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将由学生管理处上报学院,由学院处理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4、上铺严禁摆放重物或多人盘坐,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四、附则1、凡宿舍内务经常不合格者,其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将不予以合格。2、毕业生须在班主任和就业中心的指导下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校,办理离校退房手续后,应把房内的东西带走,否则,如有丢失,概不负责。凡不按时退房者,需提前向班主任申请学生管理处审批并预付住宿费,否则,概不允许续住。

建筑民工宿舍管理制度?

加强对建筑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查挖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民工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民工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制度。1、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职工、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留宿。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放射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反动、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等伤风败俗的不法行为。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产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和用电灯烘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5、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住宿人员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衣服等其它用品订放置有序,做到整齐一致,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6、晚上十时以后就寝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交谈和播放音响及弹奏,不准到他人处找老乡,不允许他人来自己住处。7、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外来不明真相的动态,发现可疑行为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况,必要时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报告。8、各班组长要天天检查,并督促落实,各工地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公司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9、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项目部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取消用做工,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可以参考下:1、保持生活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2、宿舍区内的走廊、通道及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养三鸟和其它宠物,不允许养狗。3、讲文明礼貌,不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和倒水,不准弄脏和划花墙壁。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垃圾、杂物要倒在垃圾池、桶内。5、注意安全,不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不准使用明火炉具(用电炉具)及超负荷用电。6、预防火灾,严禁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7、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安静,在中等、晚上休息时间不使用高音器材,大声吵闹,不进行有噪声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8、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9、各住户生活区的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10、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秩序。11、尊老爱幼,尊敬他人就息习惯,学会互相帮助、互相体谅,共创和-谐就息空间。12、遇到他人行为看不惯或他人影响自己休息的,听从舍长安排,调配工作,不能发生过激行为,否则肇事方的,按开除出厂处理,造成他人伤害的,工厂追究肇事方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责任。13、得不到被访方、全休宿舍员工的同意,来访方一律不允许进入被访方宿舍区域,非本厂员工一律不能进入和留宿,否则视事态的性质对当事人按“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厂规处理。

职工宿舍管理制度怎么制定?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制度。1、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整齐的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制度。2、项目经理部批定一名管理员分管职工宿舍,各施工队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3、凡有传染病或有不良嗜好者,不得住宿,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调离。4、住宿民工必须服从项目分管人员的管理、派遣与监督。5、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个人棉被、垫被、床单起床后必须折叠规范平整;毛巾应按规定挂成一条线;鞋子必须放置在床下,摆放整齐;牙、食具要放置在指定的地点形成统一。7、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物必须收进箱、包内;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8、烟灰、烟蒂和其它杂物不得丢弃地上,保持地面清洁卫生,门窗明净,空气新鲜,无异味,感觉好。9、不准在室内大声喧哗、吵闹、酿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打麻将或其它不良、不当行为;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他人安宁。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的行为。10、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更不能男女混住,如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11、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12、要爱护室内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原貌;不得私自更换铺位,乱调房间;不得在墙壁、门窗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13、各房间要设专人清洁整理,污秽、废物、垃圾等,并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14、不得于床上抽烟,不得于宿舍内吃槟榔或其他不良物品。举止文明,尊重他人,自觉维护公共走道卫生,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15、有关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床铺、包裹架、玻璃、门窗等)本项目以完好状态交与各队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队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使本公司宿舍管理合理化、规范化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一)保护建筑物,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二) 节约使用水、电及公司配备其它资源。(三) 宿舍就寝时间以晚间不超过23:30时为原则,23:30时熄灯后,不得有妨害他人休息的行为。如有学习、看书者可保持一盏私用台灯。(四) 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五) 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六) 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七) 宿舍内一律禁止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以保证安全。(八) 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九) 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十) 凡外出员工必须在23:30前回宿舍,0:00—6:00保安应拒绝任何人进入宿舍,因加班而迟归的除外。以上规定敬请遵守,违反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篇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欢迎参阅。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1   为建立良好的宿舍管理秩序,进一步搞好宿舍卫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整洁的休息环境,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公司住宿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1、寝室选一名寝室长,寝室成员排出值日表打扫室内外卫生,根据卫生轮值表(已寝室为单位)监督本宿舍成员自觉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由办公室每天进行检查,如没有打扫请说明原因,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一次,第二次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次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搬离寝室。   2、 按分配的房间指定的床位入住,不得任意变动,违者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搬回原位。   3、室内物品要求摆放整齐,宿舍成员需要每天打扫。值日排班表由寝室长统一报到办公室进行存档。卫生间值日生,需将垃圾在满三分之二时进行更换垃圾袋,宿舍垃圾要及时处理,住宿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引火,一旦发现,违者处以50-500元罚款。   4、个人物品及钱财要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可放置小柜中,贵重物品本人妥善保管,严防被盗。如有被盗,应立即 报告 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便调查。经查实内部员工盗窃者,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5、职工宿舍只限于本公司职工住宿,严禁外来人员留宿。   6、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多媒体设备时请注意音量不要过大。   7、宿舍区内严禁追逐打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晚上23:00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如发现此事,可以向办公室反映。   8、保持宿舍墙面整洁,严禁乱钉乱画及张贴。   9、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100元以上。   10、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   11、严禁在公共区域、走廊、宿舍门口等处刷牙、洗脸、洗衣服、倒水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12、打架及酗酒闹事者立即开除。   13、严禁在宿舍内 饲养 宠物,违者立即搬出寝室。   14、不准私拿公司任何物品自用或据为已有,违者给予严肃处理,职工大会上给予点名批评。   15、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源线或使用高功率电器,发现使用一律没收。   16、宿舍内严禁放置一切危险品(如炸药、雷管、酒精待易燃易爆品),违者没收物品,不予执行着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法办。   17、在宿舍内聚众赌博,违者没收赌具,参赌人员立即开除,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以上。   18、有 离职 人员需在当天搬离宿舍(无法搬离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到办公室进行说明),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宿舍停留二到三天者,必须经原部门领导签字,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留宿。   19、每月最后一天为卫生大扫除日,非当班的人员均须参加(由寝室长自行安排),根据日常卫生情况记录,综合评选一名最佳寝室人员和一名最差寝室人员,奖惩由寝室人员自行商议决定。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2   为加强宿舍制度化管理,确保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静、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入住员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房间、床位,未经公司同意住宿员工不准私自调房、调床。   (2)公司员工不准将宿舍钥匙提供给非公司人员,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各员工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抛出窗外,禁止向窗外、阳台外倾倒生活污水等,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每周六进行卫生大扫除,室内物品整洁,衣入橱、鞋、盆上架;楼梯、走廊2天清扫一次,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元。   (5)楼梯、走廊内禁止存放任何东西,违者罚款20元。   (6)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准回宿舍休息,禁止在宿舍就餐、酗酒、打架,禁止在床铺上吸烟,违者每次处罚20—50元。   (7)自觉爱护宿舍设施,爱护集体公物,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8)员工应节约用电,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9)禁止在楼道大声喧哗或搞 其它 娱乐活动。晚10:00宿舍必须熄灯,宿舍严禁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违者除没收赌具外,每人罚款50—100元。   (10)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及个人修养,严禁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发现有偷盗他人财物行为的,公司将予以开除,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油桶、维修工具等与生活无关的东西,发现后予以没收并每件罚款20—100元。   (12)员工应具备基本的防火意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高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煮饭,不准用电炉、电热器,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13)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卫生,违规将限期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为方便宿舍管理制度的执行,所有住宿人员交付500元押金,不住时押金全额退还。   火警: 119 匪警电话: 110 急救电话: 120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2016年5月5日   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3   总则   为加强宿舍管理,建设和谐文明宿舍,制定本条例。本管理条例由2-402全体宿舍成员参与制定,体现着全体成员意志,是宿舍成员在宿舍内的行为准则,务必遵守。   一.宿舍卫生   1. 每周星期三中午或下午由2个人清洗卫生间和阳台一次,由宿舍全体成员监督。   厕所清洗范围包括洗发水放置台卫生、厕所墙壁卫生及厕盆内部卫生   2. 使用卫生间后,冲水足够,保证冲洗后没有异味,方便时保持厕所内窗口通风。   3. 饭盒不能随便乱扔,做到当顿使用当顿处理,可循环利用的瓶罐要集中放到门后集中处,桌面不准残留任何垃圾(包括纸巾、冲剂包装袋等)。   4. 保持公用桌面的干净整洁,不能随便摆放杂物,如放置书本应叠放整齐。   5. 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五下午全体宿舍成员大扫除一次(全宿舍负责),每周五小清洗一次(每次上下铺轮流)。   6. 违反以上规定者警告一次,如有再犯罚洗厕所一次   7. 晾晒于宿舍内阳台的衣物和毛巾请拧干,如未拧干有同学提出被水滴到,写100字检讨发至2-402宿舍委员会Q群。   二.网络及水电资源使用和计算机管理   1. 网络忙时及有他人上网时不能下载,否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忙时时间段:   周一到周五:早上7:00到次日凌晨1:00   周六,周日:全日有人上网期间均属忙时违反本规定者,受影响者有权采用一切手段终止其下载,包括直接切断电源!   2. 人走电脑必关,不能处于睡眠或者只关显示屏,否则警告一次,如警告无效,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3. 若电源跳闸,肇事者要自觉主动去开,无故跳闸的如果无人上楼时顺便开闸则由需要上网的下去通知开闸   4. 要有节约能源的意识,要记住随手关水、关电,尤其是电脑。   5. 网络忙时不能使用P2P软件(包括PPS、PPLIVE、UUSEE、i酷加速器等一切P2P类软件)看视频,否则否则将受到限速惩罚,限速标准到违规者不爽为止。   三.宿舍 文明礼仪   1.不能只穿内裤在宿舍走来走去,违例者罚裸奔。   2.注意语言文明。如果对宿舍其他成员有意见或不满,可以通过宿舍会议解决,不能用粗鲁或暴力手段解决。   3.有其他宿舍的同学进入我们宿舍,无论此人是否受欢迎,必须以礼相待。   4.中午13:00后保持安静,晚上12:00后保持安静,其他时段有同学休息时也应适当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其他同学有义务提醒喧哗吵闹者(包括外室人员)。   5.为促进宿舍沟通,减少网络沉迷,每个月的第一周星期五是“无网日”,该日全天关闭路由,宿舍一起外出走走促进宿舍交流。   6.在宿舍听电话超过十分钟者请出去外面听,以不影响他人的休息、学习等!违者警告一次,如警告无效,罚洗厕所一次。   附则   1.本条例尚属测试版可能存在不足。如有异议可以提出,通过宿舍多数人同意,可以适当修改。   2.条管理条例由宿舍全体负责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大家有义务提出有权利制止,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全体宿舍成员所有。   3.本条例于20xx.5.17日正式生效   4.所有限速惩罚时间都为一天。   5.对本室规有任何意见请于2010年5月17日凌晨0:00前提出,如未提出则表示赞同,如有违反本室规将无条件接受相应“惩罚”以促进宿舍文明和谐发展!   XXX宿舍委员会宿舍管理规定处罚决定相关 文章 : 1.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篇 2. 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3篇 3.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3篇 4. 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3篇 5. 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范文6篇 6. 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规专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有哪些具体

  为你奉上,请参考!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创造一个文明、舒适、安全、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统一安排。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二、新生入校时凭住宿费收据到宿管中心交纳家具押金,由宿管中心发放钥匙才能入住,入住后一周内每位学生交一张一寸彩色相片办理住宿证(以班为单位),签定《学生住宿协议》。在住宿期间如违反协议,按协议条款处理。  三、学生毕业、出国或休学、退学时,应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日期内到宿管中心各小区办公室交还房间钥匙、住宿证、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后方可退还住宿押金(在校期间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扣罚款项的,应先扣后还);如退宿手续办理完后,还继续占用住房者,宿管中心和保安部门有权责令其迁出,有权强行将其行李转移、保管,拒不执行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宿舍门锁、钥匙统一由宿管中心配备、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即时向宿管中心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五、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宿舍的门上应贴上由宿管中心同意印制的床位表和卫生轮值表,舍长具体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及卫生、内务检查,并配合宿管中心建立家具档案和住宿档案。  六、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亲人来访一律住学生公寓招待所,私自留宿外来人者,按每天10元处罚。  七、女生宿舍原则上不准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宿管中心批条,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八、住宿的学生要讲道德、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收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一、学生宿舍区设立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的日常管理、保安工作。  二、进入学生宿舍区的学生,都应主动出示“住宿证”核验,“住宿证”视证明学生在本区住宿的凭证。没有该区住宿证的,不得随便进出该宿舍区。  三、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打闹、不起哄、不玩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区经商、进行有偿服务或商业广告活动。违者,没收其经营物品或活动器具,并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五、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六、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进行任何球类活动,带球进出宿舍区球不准落地、不准玩耍。否则,扣没滚球,并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七、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不得进人宿舍区。宿舍区的自行车应按宿舍中心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否则,管理人员将车辆扣留。  八、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公共卫生,不准往走廊外、室外、阳台外倒水、丢垃圾、吐痰等。否则,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九、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等,如果举办第二课堂活动或在周围悬挂标语、广告的,须经宿管中心批准。否则,除责成其清理干净外,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十、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确因特殊情况在关门期间进出宿舍区的,应持住宿证在门岗处登记,证明身份后方可进出。否则,保安有权视为外来人员,不给放行。严禁爬墙爬门进入宿舍区,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十一、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区的作息时间制度,23:30应准时关灯就寝,禁止学生在学习时间或作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如用电脑、看电视、聊天、放音响、打牌等。  十二、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喂养畜禽、宠物等。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一、住宿学生要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思想。学生宿舍按学校用水用电规定(水3立方/人,电3度/人)定量供应,定量范围内免费使用。超额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支付,节约部分按50%奖励。自行支付的费用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宿管中心每月初公布上月水、电使用情况,宿舍舍长在接到用水、用电缴费通知后主动到宿管中心交纳费用,超用水、电的收费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计收。  二、逾期不交纳超用水电费的宿舍,宿舍中心实行停电处理,直至该宿舍交费办理手续为止。凡被中心实行停电处理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当月水电定量免费使用的权利,按实用数量计收费用。对无理取闹或擅自接通水、电源者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用电安全,严禁使用350瓦以上的电器,如电饭锅、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等。违者,除没收电器外,并处以罚款及通报批评。  四、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高瓦数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学生宿舍成员支付;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学生因学习(如电脑、录音机、台灯等)需增加宿舍内线路的,应报宿舍中心批准后,由专业电工协助安装;学生负责所需材料等各种费用。禁止在宿舍区乱拉乱接电线、电话线、上网线。  六、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违者,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七、严禁搭线偷电,或在水表、电表作弊,破坏水电设施等行为。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八、为了增加水电费缴交的透明度,如果学生对缴交费用有疑问时,可查看水、电表记录。  九、宿舍内实行自觉关灯制度,晚上11:30后不按时关灯累计达三次的宿舍,作停电一周处罚.  学生宿舍区治安管理    一、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二、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闹、传阅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等。  三、对在宿舍区内活动的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学生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并协同值班员一起处理,防止坏人混入宿舍作案,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宿舍钥匙。如需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必须在门岗处登记,经保安批准后,方可进入。发现可疑人员或失窃要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五、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区的,应自觉接受门岗检查。凭身份证、住宿证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不准往宿舍区外搬迁家具等公有物品。否则,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七、禁止在宿舍区存放液化气瓶等危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煮食,确有需要者(如煮药),可在宿舍中心指定的服务地点处理。  八、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九、严禁学生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阳台栏基上站立、行走、坐卧等。  十、严禁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十一、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按章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学生宿舍区的卫生内务管理    一、学生不准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垃圾放在垃圾桶内。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应杂物。否则,当垃圾处理。  二、学生要保持室内的整洁卫生。学生起床后,应叠好被褥、蚊帐;毛巾、衣物、鞋袜、水桶、餐具、口盅等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书本要保持整齐。宿舍内务检查不合格达三次的宿舍,给予停电七天处理。  三、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衣物、塑料袋、瓶类等)丢入便盆及下水管道内。如属以上东西堵塞管道的,原则上自行疏通,需要宿舍中心派人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的,其疏通费则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摊负责。  四、学生不得在宿舍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张贴: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任何地方不准张贴、钉钉子。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五、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门、窗、锁以及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管中心,以便安排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所需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人负责;如属人为损坏的,双倍赔偿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禁止私自拆换,不能维修复原的由宿舍成员照价赔偿。  六、宿舍区内公共卫生由专职人员清扫,宿舍内卫生由舍长安排值日生轮流打扫,上午7:30分前,各值日生应清扫室内卫生,并把垃圾扫到门外两侧,然后由专职管理人员清除。超过上午7:30,把垃圾扫出门外的,按乱扔垃圾处理。  其 它    一、学生处有关部门及宿舍管理员将根据本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住宿生的情况,井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院系。每学期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综合测评中适当加分。对于内务卫生、纪律、文明方面表现差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二、宿舍成员违章违纪而本舍其它人员不配合揭发肇事者的,则按集体违章处罚。  三、凡是不按期交纳罚金的,超期十天以上的,从第十一天起对该宿舍停电处理。  四、不遵守我中心有关规定的学生,给子取消住宿资格处理。  五、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并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公司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目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是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为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所有宿舍。 、内容: .宿舍安全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严禁乱搭接、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 ..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处以-元罚款。 ..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烟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元以上罚款。 ..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住宿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私拆床架,不得到宿舍顶楼乘凉或睡觉。 ..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员工应相互监督,正确使用,以保障公司财产完好。如损坏人无法确定,则宿舍内的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 .宿舍卫生秩序 ..各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住宿舍员工必须讲究公及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衣物、床被须干净、整洁。 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 宿舍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 版 次:a 次:/ 实施日期: ..各宿舍按名单顺序轮值,负责房间卫生打扫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 ..个人物品放置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妨碍他人,影响宿舍公卫生。 ..洗手间、下水道不准乱扔杂物、纸张等以防堵塞。 .宿舍公秩序 ..不准在宿舍内乱张贴、乱拉绳索、乱打铁钉、乱动公用设施和他人财物。 ..宿舍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及放高音响,: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和串门探访,:后娱乐设施必须关闭,外出人员必须在:前回到宿舍,:后所有宿舍必须熄灯就寝。 ..不准在宿舍内做有伤风化之事。 ..搬离宿舍时应上交锁匙并保证公用设施完好无损,否则按..项处理。工作帮手网 www.foxer.net .宿舍费用负担 ..每间宿舍用水定额方,电度,超出部分由室内员工分摊。 、加强公司宿舍文明建设,保障宿舍管理秩序,公司将定期举办文明宿舍评选活动,并奖优罚劣。员工有义务充分配合并纠正各种不良行为,以形成良好的习惯。 、凡是被辞退的员工必须在接到人事通知当日由宿舍长签字后搬离宿舍,辞职的员工必须在结算薪资之前搬离宿舍,未住满半个月的,扣除当月水电费元,超过半个月的,扣除水电费元。每延误一天,扣住宿费元,同时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员互相监督,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拟文审核核准

宿舍管理制度及卫生标准

宿舍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宿舍秩序和居住环境而设立的规范和措施。它通常包括入住规定、作息时间、禁止物品、访客规定等内容,旨在确保学生的安全、学习和生活的舒适度。卫生标准是指宿舍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卫生要求。宿舍管理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卫生标准,例如保持床铺整洁、定期清扫卫生间、垃圾分类处理等,以保障宿舍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施工现场宿舍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宿舍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一天之后,一个良好的休息场所对于每个人的精神都是非常有益的,利于第二天工作发挥。中达咨询就施工现场宿舍管理制度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为了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工人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工人宿舍安全检查文明管理制度。1、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职工、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留宿。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及其他流氓活动。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和用电灯烘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5、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住宿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衣服等其它用品放置有序,做到整齐一致,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6、晚上十时以后就寝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交谈和播放音响及弹奏,不准到他人处找老乡,不允许他人来自己住处。7、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外来不明真相的动态,发现可疑行为要及时向工地负责报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况,必要时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报告。8、各班组长要天天检查,并督促落实,各工地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项目部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9、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项目部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取消用做工,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施工现场宿舍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宿舍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制定规定就是为了让大家遵守,这样才能更好的管理,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中达咨询就施工现场宿舍管理规定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1、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职工、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留宿。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放射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反动、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等伤风败俗的不法行为。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产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和用电灯烘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5、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住宿人员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衣服等其它用品订放置有序,做到整齐一致,不得从室内从上往下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6、不准在工作前喝酒,如有发现罚款处理,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宿舍管理制度十条

法律分析:一、学生在宿舍出现违纪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上课及自习不得回宿舍。特殊情况需要回寝,必须有学生科批条。三、节约用水,水龙头用后立即关好;室内一切设备不得擅自拆装或随意搬到室外;开窗时要挂好窗钩,假日、节日最后离开宿舍时必须关好门窗、电灯,门要上锁;爱护公共财产,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四、学生必须按舍务教师安排的寝室与铺位就寝,未经学校舍务教师同意,不得自行调换寝室与铺位。五、学生一律不得留客住宿,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宿舍管理教师的同意,不得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客人。六、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须凭宿舍管理人员签发的出门条。七、学生贵重物品(含钱、包)要妥善保管,不得存放在寝室内,防止失窃。八、宿舍内不得烧煤油炉,点煤油灯,不准私接电源和使用电器,以防失火。九、男女同学不得随意进入对方宿舍。住宿生一般不能请宿假。如遇特殊情况需回家,凭家长请假单事先向班主任老师和学生科请假,并报舍务老师备案。各寝室长在每晚就寝前点名,将缺席名单交舍务老师,节假日应按学校规定准时回校归宿。十、住宿同学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决不允许老生欺负新生。新生也要尊重老生,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学校教师宿舍管理规定范文?

  教师宿舍管理在学校整体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也是直接体现教师文明素养的一个方面,作为教师为人师表,首先就要自己做到。下面是学校教师宿舍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1   为加强教师宿舍管理,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宿舍的分配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宿舍位置。要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执行本制度,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   2、宿舍楼内的设施、装置和学校配备的电器、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取暖设施等物品,入住宿舍的教职工应爱护使用,不得自行出让、转移、转借、赠予他人。   3、保持室内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起床后应将床上用品整理好,放学或离室时关好门窗。   4、自觉维护宿舍的清洁卫生。宿舍卫生每天打扫,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蛛网,无涂损,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物,地面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5、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装置、用具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应即时向总务处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6、不准在宿舍内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   7、禁止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师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白天禁止使用电热毯、以免因用   电负荷过大损坏电路和控制装置。   8、冬季取暖要遵守学校取暖规定制度,加强防煤烟防火事项。宿舍内严禁点蜡烛。不准在宿舍记忆体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9、注意防火,防水、防电,同时做到节约用电、用水。凡在宿舍内违反国家治安、消防条例的,按治安、消防的有关条例处理。   10、住校教师应相互尊敬、和睦相处、礼貌往来、互相监督,发生纠纷或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11、新分配或调入人员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安排住宿。   12、调离本单位的教职工向总务处交清学校财产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本制度自20xx年9月开始执行   2   为加强教师宿舍管理,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宿舍的安排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宿舍位置。   2、严格遵守学校的治安管理制度,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若亲友来访,要按规定在门卫室作好登记。   3、要认真搞好室内外的环境清洁和做好保洁工作,不要在墙壁上乱涂乱画,地面无积水,无赃物,房内无异味。   4、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装置、用具发生破损或故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   5、注意用火、用电和财物的安全;保持走廊、楼梯、梯间的清洁和畅通,不能在上述地方堆放家俬、杂物。   6、已搬离学校宿舍的教职工,要及时上报学校办公室,以便进行房租、水电的结算及统筹安排;宿舍锁匙要亲自交给学校办公室主任,不得擅自给他人,更不能擅自将住房子转给自己亲属或其他人居住。   福州金桥学校办公室   20xx-2-17   3   为使教职工宿舍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管理合理化,为了宿舍安全与卫生,保障教职工得到充分的休息,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规定下列各项管理制度以共同遵守。   1、所有教职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制度。宿舍入住由学校统一安排、协调。   2、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宿舍和房间,如因特殊原因需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入住或调整。   3、教职工离职应于离职当天把房间钥匙交回总务处,并在当天内搬离学校宿舍,如属违纪、违法而被学校辞退的教职工,必须在接到辞退通知当天迁出学校宿舍。   4、教职工在搬离时,其公有财产必须由总务处派人员点收接管、验收合格,才能办理其它手续。否则以移交未清论处。如发现有损坏公物的,必须按损坏情况赔偿。   5、宿舍公有财产由总务处进行登记管理,属学校所有,归教职工使用,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随意移动。   6、宿舍内的设施装置非正确使用而损坏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包工时费用。   7、每间宿舍的水电费自理,由学校代收每月在工资代扣按该房住宿人员平均分摊。水费每月5元。   8、保护建筑物,爱惜水电装置及安全设施装置。   9、节约使用水、电,使用完要及时关闭特别是热水器,离开及休息前应仔细检查。   10、不要躺在床上吸菸,以免发生火灾,并注意熄灭火种。不要在宿舍内乱接或改动线路,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再改装费用。   11、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自行轮流打扫整理,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有序。有垃圾及时拿下楼放在统一指定处,宿舍过道、门口、楼梯不得存放垃圾,如有垃圾记录在册。   12、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   13、任何教职员工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并搬离学校,另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包括打牌、打麻将等不正当行为。   15、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以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   16、宿舍内一律禁止向后面窗户丢垃圾,洗刷厨具时不得将剩余饭菜倒入厕所或通过下水道流入宿舍后沟,女老师宿舍特别注意厕所清洁,如有造成堵塞,疏通费用由该宿舍负责。   17、任何教职工均不得留宿外人,若有特殊情况需经总务处同意,入住的教职工家属必须是直系亲属。   18、上班时间尽量不回宿舍,出入宿舍要锁好门窗,关好电源。 >>>下页更多关于学校教师宿舍管理规定精彩内容

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范文?

  宿舍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居住的场所,保安公司宿舍管理规定是保障员工一个清洁、卫生、安全的环境及公司财产安全的重要条例。下面是保安公司宿舍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1   1 目的:   为规范保安员宿舍管理,确保员工良好、舒适的休息环境。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奥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宿舍的管理。   3 职责:   3.1行政部负责保安员宿舍的监督管理工作。   3.2管理处负责对宿舍的具体安排、日常管理。   3.3公司保安部、管理处经理、保安主管做好员工宿舍的内务监督工作。   4 管理规定:   4.1入住   4.1.1保安员入职后, 管理处保安主管根据宿舍的状况安排员工入住。   4.2宿舍管理   4.2.1入住保安员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与管理,遵守《保安宿舍内务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   4.2.2入住保安员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内设施装置的用途和增加新的设施装置,如需对宿舍内设施装置进行改动、增加,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管理处稽核报公司行政部批准后实施。   4.2.3保安主管编制每间宿舍的<<卫生值日表>>,每天安排入住队员负责宿舍的清洁卫生工作   4.2.4宿舍原则上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4.2.5入住员工要自觉遵守纪律,不得影响住户和他人的休息。   4.2.6公司保安部经理、管理处经理及保安主管定期和不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保安工作检查记录表》中,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保安工作奖励处罚制度》规定流程处理。   5 相关档案:   5.1 附件:《保安宿舍内务管理规定》   6 记录   6.1《保安工作检查记录表》   保安宿舍内务管理规定   1、管理处保安部主管负责员工宿舍的日常统一管理,指定队员房间、床位及使用配发的家俱,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及擅自增加家俱。   2、宿舍的公物,必须经行政部登记造册,管理处经理、保安主管和使用人办理领用手续。   3、宿舍人员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若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按《保安工作奖励处罚制度》处理。   4、住宿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搞好个人内务,私人物品要摆放整齐,宿舍卫生实行轮流值日打扫。值日人员要做到扫净、拖净、垃圾要倒净,地面、桌面不得有菸头、杂物,无明显污迹。   5、要自觉遵守纪律,团结互助,互相尊重,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   6、员工上、下楼、开、关门等要尽量小声,注意不要影响到他人。   7、不准在宿舍内从事赌博和其他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当事人按《保安工作奖励处罚制度》处理,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8、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的电器,违者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况追究责任。   9、节约水电,人人自觉从我做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10、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物,若有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责任人不明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11、公司保安部经理和保安主管对辖区的宿舍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对员工宿舍内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与员工考核挂钩,重大违规事件将与部门领导考核挂钩。   2   一、 人人做到爱清洁,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菸头、等杂物,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   二、 每月由领班编排人员轮流清洁,每天值日员必须自觉打扫宿舍卫生,保持宿舍卫生干净。   三、 个人生活用品***鞋子、衣物、洗漱用品***等,需保持干净,摆放整齐,不准乱摆乱放;贵重物品要自行妥善保管,以免丢失和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日常用品多余物品如***桶、衣物箱***杂物等,全部摆放整齐存放在对面管理用房内。   四、 宿舍内禁止喧哗、打闹和一切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各住宿人员需按时就寝,保持安静。   五、 住宿人员下班后按要求在宿舍或大厦范围内休息,以防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外出的人员要经当值领班批准放可外出。   六、 宿舍内谢绝外来人员进入,如有特殊原因进入宿舍的来访人员需做好来访登记,经当值领班同意方可进入。   七、 上班人员起床或进入宿舍动作要轻、要快,以免影响其他班次人员的休息。   八、 严禁在宿舍内打牌、打麻将或进行其他任何赌博性活动。   九、 严禁在宿舍内抽菸或私自乱接乱拉电线,自觉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十、 节约用电,宿舍无人时要关闭一切浪费的灯光、风扇、空调等设施,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十一、 严禁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饭煲、电器炉做饭、炒菜、煲汤食物等。   十二、 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发扬集体友爱精神,共同维护宿舍的集体荣誉和利益。   3   1、 现场负责人负责本宿舍相关事务并安排员工轮流值日,打扫卫生。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宿舍,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3、 严禁乱搭、拆改电线电路及在宿舍生火,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100元处罚。   4、 严禁在宿舍酗酒、聚众打麻将、赌博、打架、盗窃及盗用不属于本人的财物,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5、 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和菸头,乱倒污水,一经发现,处以100元***。   6、 严禁外人留宿和在宿舍接待宾客,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部经理批准。   7、 宿舍员工必须服从房号和铺位安排,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更换铺位,不准拆床架。   8、 损坏公司财产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员工应相互监督,正确使用,以保障公司财产完好。如损坏人无法确定,则宿舍内的所有住宿人员均有承担赔偿公司财产损失的责任。   9、 宿舍员工必须讲究公共及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衣物、床被须干净、整洁。   10、 宿舍轮值人员负责房间打扫及公用设施的维护,如有异常情况,向负责人报告。   11、 个人物品放置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扔、乱放,妨碍他人,影响宿舍公共卫生。   12、 洗手间、下水道不准乱扔杂物、纸张等以防堵塞。   13、 不准在宿舍内乱张贴、乱拉绳索、乱打铁钉、乱动公用设施和他人财物。   14、 宿舍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及放高音响,23:00后娱乐设施必须关闭,外出人员必须在24:00前回到宿舍,24:00后所有宿舍必须熄灯就寝。   15、 不准在宿舍做有伤风化之事。   16、 加强公司宿舍文明建设,保障宿舍管理秩序。员工有义务充分配合并纠正不良行为,以形成良好的习惯。   17、 凡是被辞退的员工必须在接到人事通知当日起经保安班长签字后搬离宿舍。辞职的员工必须在结算薪资之前搬离宿舍。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请各位员工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若有违反,将予处罚。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怎么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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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宿舍管理规则

宿舍管理规则是为了给每位在校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安静、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其内大致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物品摆放 床铺要求平整干净。衣服要折叠整齐放在箱内。鞋子 整齐地放于床铺下一侧的地板上。洗漱用品要摆放整齐。其它物品 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 二、宿舍常规 宿舍统一由学生管理处调整分配。不得私自接线,开关电阀。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男女学生均不得进入对方宿舍。遵守作息时间,除放假和请假回家外,任何人不得在校外过夜。不准偷盗或破坏公物、不准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等。不准在宿舍内养任何宠物。 三、组织管理 宿舍的管理由学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宿舍管理员进行管理,寝室长对本宿舍秩序等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全面检查。 四、附则 凡宿舍内务经常不合格者,其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将不予以合格。毕业生须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退房手续离校,如有丢失物品,概不负责。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为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保证全体学生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房舍管理 一条 学生入学时,须签订住宿协议,按宿舍管理办安排的房号、床位住宿。各级学生未经宿舍管理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二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宿舍管理办与寝胜核准无误后,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家具、设施。 三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等,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室办理退宿手续,经宿管室核查宿舍家具财产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天内搬离学生宿舍。 四条 寒、暑假学生一律不留宿,学生离校前自己存放好行李物品。 内务管理 五条 各级少先队、学生会负责人在德育处统一安排下组织对本级的宿舍进行检查、监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每个宿舍应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推选出一位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同学当宿舍长并落实轮值制度。 六条 每天早上上课前各宿舍值周生应将本房间清扫干净。当天如发现地面还有垃圾,值周生应再扫一次。全体住宿生应做好房内、门前、房后的保洁工作,将垃圾、杂物装入垃圾桶里。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吐痰、泼水。房间门前走廊由该房间负责清扫、保洁。 七条 在宿管室安排下定期进行大扫除,冲洗房间地面、擦门窗、桌椅,并按宿管办及级的安排轮流冲洗楼梯、走廊和打扫窗檐。做到地面、窗檐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干净整洁。 八条 各级学生会成员在定期检查或平时巡查时,如发现问题,将通过德育处责成寝胜、值日生及该房间的同学按要求立即补做。 九条 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严禁把杂物、剩匪等倒在走廊、厕所、冲凉房、水沟。便后要冲水。 十条 宿舍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严格按照学校《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范》(见附件)办理。 十一条 班主任和各班班长、生活委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学校和各级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公布结果。 生活秩序管理 十二条 学生在上课、自修、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需要活动的在班主任与宿管室协调下方可进行)。 十四条 晚上全校学生宿舍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熄灯,关锁宿舍大门。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房间或熄灯后迟归者要进行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条 学生手机、电子游戏机等玩赏物品不得带入宿舍。以免影响他人和自己休息。 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不得在宿舍内打球等。 十七条 上课期间,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宿舍,如有事,须持有班主任签条,并到宿管室登记方可。 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未经宿管室批准,男女生不得相互进入宿舍。 二十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参见学校作息时间)。,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 二十一条 学生和来访者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的制度,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来访必须进行验证登记。上课时间,宿舍房间内不得单独逗留外来人员。 二十二条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宿舍抽烟,不得在宿舍区内生火煮食及焚烧废纸、木板杂物等。 爱护消防设施,不准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 二十三条 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或铁棒器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违者交学校保卫科按章处理。 二十四条 提高警惕,注意防盗。如发现宿舍区内有身份不明的可疑人员要立即查问或及时报告值班人员;要妥善保管好个人和公财物,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柜员机);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应锁好抽屉、关好门窗;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二十五条 学生应协助宿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自觉接受查询。发现宿舍被盗失窃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楼顶或露台活动;禁止在走廊、楼梯处嬉闹。 水电设施管理 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用水用电的规定,同节约能源。做到人离关水关电,消灭长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 二十八条 白天尽可能不用太阳能水,以保证晚间学生的洗漱之用。 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电炊具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其他大功率电器设备)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外,并视情节给予罚款~元。 三十条 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自备安装各类较大电器设备,须到宿管室办理登记备案。 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的电器、设施、供水、供电、家具等,不得擅自拆除和搬离学生宿舍。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纪律处分。 三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墙壁、门窗上乱写、乱涂、乱画、乱钉,不得向窗外、便池乱扔杂物。 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区内发生水电故障、家具及房舍设施损坏、下水道、排污管堵塞等,应由本宿舍成员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宿舍管理办负责解释。 ,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运输与管理工程系宿管部工作条列

运管系?你说4栋吗....上次我去查过....宿管部就是打酱油的...需要什么规章制度吗?看那么多规章制度还不如好好管理下,有空多去收收大功率,火锅炉子啥的...

管理层工作总结

  充实的工作生活一不留神就过去了,回顾坚强走过的这段时间,取得的成绩实则来之不易,需要认真地为此写一份工作总结。那么写工作总结真的很难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2021管理层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管理层工作总结1    20xx年1月管理层工作总结   管理层工作总结   (一月)姓名职务邓家礼部门工程部经理    一、本月工作概述:   〈一〉新港:处理地下室漏水,完善4号楼部份装饰工作,对一期部份分包单位完善财务结算。   华宜铂仕公馆:   (1)强化项目安全管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度基本符合总进度计划要求,安全、质量情况基本正常。   (2)实体工程情况:腻子工程施工第一篇已全部完成;公共部份墙砖力争20xx工程部   总结时间   20xx年1月28日   总结内容   地坪工程已施工至3层,力争20xx年1月30日前完成;地下室顶板防水基本完成(仅电梯口处未完成,其余全部完成);污水排放问题已形成最终方案并会签下发施工单位。   (3)外墙干挂主龙骨已基本完成,于20xx年1月28日请质检站验收。   (4)技术方面: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优化,并督促总承包单位完善与进度配套技术方案。   (5)配合审计完成部份装饰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   〈三〉华宜上锦:   (1)实体工程情况:   一单元:完成了转换层高支模支撑架体的搭设、制作安装完成了框支梁的钢筋和浇筑了转换层墙柱、梁板的砼工作,完成了五层外挑架的搭设以及五层墙柱六层梁钢筋安装和六层梁板模板的安装工作;二单元:完成了转换层高支模支撑架体的搭设、制作安装完成了框支梁的钢筋和浇筑了转换层墙柱、梁板的砼工作,完成了五层外挑架的搭设以及五层墙柱钢筋安装和六层部分梁板模板的安装工作;   (2)完成了地下室南侧部分挡土墙外侧防水卷材的施工工作;   (3)完成转换层的砼已顺利浇筑完善;   (4)新售楼部的选址已确定,同时配合审计部确定了售楼部设计单位,正在进行设计。   (5)强化项目安全管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质量情况基本正常。   (6)配合审计部确定高大模板措施费和销售部开盘工作。   总结内容   (7)准备进行干挂、雨棚招标工作。   (8)技术方面:纠正施工缺陷,优化设计缺陷。   (9)安装工程基本正常.   〈四〉都江堰项目:   (1)配合开发部基本完成方案报规,进入施工图设计。   (2)配合审计部签订了氡浓度检测合同,完成了现场氡浓度检测。   (3)配合开发部向都江堰电业局办理用电申请相关工作;   (4)配合合同部完善了招标文件及初步合同,进行了2楼招标。   〈五〉中海一号:   (1)协调各工种、各专业,进行相关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2)工程实体方面:木作喷漆工作基本结束;墙面、地面已基本结束。   (3)技术方面:进行室内家居设计,家具初步设计完成。    二、部门人员:   按照公司和部门要求,强化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主动性学习,强化工作绩效管理。    三、存在的不足:   上锦总包管理较困难,进度存在滞后;铂仕公馆:总承包单位质量意识差,已完工程观感质量相对较差;滨江国际总体进度滞后。四、部门人员评定:姓名杨盛康和良杨川曾俊红罗体章林振民一般一般工作较认真责任心较强,工作能力较强技术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一般工作表现评定满意评定。   管理层工作总结2   本月事情比较繁琐,日常管理正在规范,规章制度还需完善。但在管理公司的正确指导下,欢乐迪天陈店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克服刚开业不久遇到的各种困难,团结协作,顺利达到了预期目标。现将7月工作总结如下:    一、办公室   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日常行为规范、礼貌礼节等方面的宣传,要求后勤部所有工作人员都实行微笑服务。强化员工节能节源意识,收到较好效果,以后将继续保持。召集后勤部各部门召开会议,加强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以及落实定岗定位责任制。同各部门协调处理服务部交接的各项事务。这一举措既体现了办公室的管理职能又体现了后勤服务职能,增进了员工间的交流和沟通。同重师物管公司协调日常工作事宜,向各级主管部门上报我店正常营运所需材料。    二、人事部   对员工档案管理进行分类统计,详细检查员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从而更进一步了解、掌握人员情况,为经后员工的晋升、调动、离职等提供备用资料。整理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资料,清算员工工资明细。考核员工每日考勤,办理员工聘用、离职手续,其中服务部离职3人,后勤部离职1人、聘用2人。落实员工转正、升职、奖惩等手续,及时完成上级交待的各项事务。    三、客服部   对顾客每日咨询、订位、投诉作好详细记录(本月没有接到顾客任何投诉),并与服务部交接相关事宜。统计会员卡信息约1200人次,回访顾客432人。分类统计顾客意见卡663张、抵用券数量XX余张。我们将根据顾客意见和建议,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改进。及时整理各部门每日工作总结和本店每周例会会议记录并上交管理公司。    四、库房   申购店里所需物品并保证超市货品不断货使其正常营运。统计每日废品种类、数量及金额。同供货商联系我店每日所需的酒水、食品、水果等并负责验收上述物品,查看仓库食品种类、库存量、保质期等信息并作好相应记录。整理库房帐务单据并转交财务室。    五、财务室   记录店里所有经济业务的运作并提供凭证、报表、帐簿等资料以备随时查阅。结合本店特点,合理进行成本核算、工资核算、费用核算。监督各部门每笔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本店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数据并对该店的正常营运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程部   处理了服务部交接的需要工程部处理的"事务,合计400余项。本月具体事项有:墙纸的修复、门把手和吸门器的更换或修复、照明设备的处理、电器设备的修复、管道的处理、吊顶的更换和修补、背景玻璃和包厢茶机的更换及修补等。每日水、电的统计及费用核算,及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事务。    七、dj部   处理了服务部和后勤部交接的需要dj部维修和调试的设备,合计200余项。本月具体事项有:音响设备和器材进行调试、更换和修复。点歌屏的处理和包厢软件的安装及调试。添加新歌、整理歌库和监控器的管理,对各部门电脑设备及打印机进行修复,及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事务。    八、厨房   安排员工餐和外卖的菜品、数量以及粗略成本核算。每天变换菜品给员工提供可口的饭菜,得到员工的一致肯定。本月中旬,晚班人员反应菜量不够,随后厨房对菜品作了调整:一是不开反季节菜品;二是不开价格太贵的菜品。办公室也加大力度对“先划卡后盛饭”制度作了监管并采取扣款措施,多方着手,此情况终于得已改善。    九、洗衣房   清洗、熨烫员工工作服。上月初因缺乏洗衣技巧导致极少量工作服被染色,后来经过整改后,衣服染色现象已经没有再次发生。员工也反应衣服比最初洗得干净些,将在下月继续努力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    十、宿舍管理   每天认真打扫员工宿舍的日常清洁卫生,给员工创造了一个干净、舒适的休息场所,以后将继续保持。解聘男工宿舍管理员时,该员工竟以自杀和用刀捅死我方工作人员相威胁,最后在包主任的大力支持下,该员工终于顺利离职。    十一、目前还有以下问题等待处理   1、同施工方联系维护事宜时,对方常以南坪店开业和石桥铺店筹备为由将维护事宜不断往后拖延,导致急需处理的事务迟迟得不到解决。   2、宿舍物品管理和人员管理显得有些杂乱。对此问题,办公室将在下月加强监管。   办公室人员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深入渗透《劳动合同法》,以便更好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大家共同努力,不断改进,让欢乐迪天陈店拥有更加辉煌的明天。   管理层工作总结3   经过近两个多月的工作体会,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了解,并同部分基层员工以及客户的交谈沟通,本人对工作中的心得浅表如下,不妥之外,请领导指示:    体会之一,公司的快速发展是管的愿景:   蓝月花木,一个蕴涵诗情画意的名子,公司能在合肥乃至安徽脱颖而出,历经十多年的发展,而且具有朝气蓬勃,潜力奋上态势,无不体现了刘总睿智与胆识,更兼纳了徽商的儒慧与精明,励精图治,精心打造而快速崛起,一跃成为合肥花木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并正沿着设定的较规范企业运作,为下步提升公司管.,做大做强,打下良好基础.    体会之二,提升中层管.素质十分关键:   一个快速发展中的企业、市场、技术、人才则是关键的内容,尤其加强人才的管.,乃是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部门的主管级管.人员的素质如何,是事关公司发展,企业制度的推动,经营目标的实现].的..的关键所在,提升中层管.水平,是公司应关注的重要管.,也是抓好下步基础管.的保证,建议公司可.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有针对性的对部门中层主管,进行必要的培训,以达到转换观念,拓展思路,强化管.意识的效果.   从公司管.角度来看,管.层人员应之明确工作中的,”五知,五会,五懂”:   1.知部门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会做沟通协调工作,懂公司当前的工作目标.   2.知部门管.动态,会协调各环节的衔接工作,懂制定具体措施.   3.知部门工作任务,会制定月、季工作计划,懂近期工作主要矛盾和解决办法.   4.知不同阶段管.中的主要矛盾,会适时突出工作重点,懂工作规律,质量标准和安全知识.   5.知公司工作重点与要求,会组织对其工作进行调.,跟进,懂新制度新要求的贯彻落实.   6.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提升中层管.素质,使之管.才干转化为工作业绩,也将为公司的发展储备有用人才,流程管.内涵,打造团队服务观念.    体会之三,公司改革迫在眉睫:   作为检查工作者,本着公平公证,尽最大能力来制定问题预防方案,真实展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控制问题,反映问题,最终提出合.化改善意见。   现针对目前公司相关部门所存在的问题归纳分析如下:   租赁部   据财务部统计:目前绿植租摆的收益仅够部门的一切开销,而且还不包括租金未及时收回现象。企业的根本就是产生效益,而现状若是原地踏步,甚至倒退,就值得公司全体同仁深思,慎重。建立健全管.工作,就必须有一套合.化管.流程,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常发性的根源,避免产生管.人员每天穷于奔波补漏子,产生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个人分析归结几点:   1. 客服数据不完.,未建立客户回访工作。   2. 绿植摆放明细数据不准确,产生检查中无详细数字依据。   3. 植保员养护责任心不强,换花报损率具高不下。   4. 无一套合.化考核监督制度。   5. 未建立一套详细的培训计划。   6. 未有一套明确的成本控制办法。   现举检查中发生几次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1·20xx年9月15日,华泰证券公司,租摆原始资料:47盆,实际盘点数:99盆,在检查中现状是叶面卫生未做,甚至部分绿植枯叶都未修剪,其中某办公室的花木已经枯死。而且保养时间与检查时间只相隔一天,反映出公司植保员的责任心已低落到何种程度!   案例2·20xx年9月18日,金渤瀚浴场,租摆原始资料:144盆,实际盘点数:127,相差17盆下落不明,至今客服部都未找出原因,查出结果。造成此种现象原因种种,但结果必定是公司利益受损。   案例3·20xx年10月24日,玉泉湾浴场,租摆原始资料:28盆,其中就达6盆干枯脱水,而且叶面盆器卫生未做,.体长势面临枯萎。客户怨声载道,大吼我们公司的不好,我们先不去追究造成此种问题的原因,仅此给蓝月公司声誉形象的影响就不可估量。(注检查时间与保养时间仅时隔两天)。   案例4·20xx年9月15日至20xx年10月15日,针对公司127家租摆客户进行了一次彻底盘点,结果是60%以上客户租摆资料有问题,详见客户盘点明细表.附页.   个人见解:   1. 完善客户数据,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工作,并详细记录客户要求以及提出的意见,并及时给予回复改善。(附:客户回访明细表)。   2. 完善植保员养护明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附:花木摆放明细表,花木养护一览表)。   3. 针对养护要求,建立一套合.有效的养护考核方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附:养护管.考核标准,考核统计表)。   4. 方案:施行计件制:单价可暂定为:特大盆1.5元,大盆1.2元,中盆0.8元,小盆0.5元.施行责任到人,多劳多得,以质量求发展,以数量求生存,形成良性循环竞争.监督考核办法见附页。   工程部:   目前合肥的发展日新月异,到处都在建设,政府对绿化要求由为重视,这对我们公司是前所未有的好时机,同时也是一种挑战与压力。我们公司涉入绿化工程多年,工程实践经验以及配套设施足步完善。但从现有的工程绿化养护中发现以下几点不足,现归纳如下:   1. 植物在保养过程中,存在浇水,施肥,除草跟不上,生长不够壮旺,管.养护质量不足。   2. 管.措施和养护方法上存在欠缺。   3.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监管力度不够。   例如:紫云路,   1. .黄土裸露情况的严重.   2. 人为践踏损坏较严重,形成缺口较多。   3. 养护不到位,杂乱,死苗,缺苗现象严重。   4. 植物缺乏修剪,长势差,绿化带杂草丛生,枯草清.不及时,卫生差。   5. 针对杂乱,死苗,缺苗现象未有明确养护措施。   几点建议:   1. 建立一套有效的行业监督机制,责任到人。实行百分制,月考核评分方式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合格,80-90分(不含90分)为达标,90分以上为优秀.每月考核不合格项目扣罚当月绩效工资,月考核成绩70-80分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50%,80-90分不扣,90分以上每月奖励50元。(附:考核评分表)   2. 加大培训力度.(附:培训方案)   3.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养护管.操作体系。(附:绿化养护细则,养护过程中注意事项)

关于综合管理工作总结范文6篇

综合管理工作总结1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综合办公室综合管理员工作总结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改成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的业务水平和个人能力。定期学习了×××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 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了×××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所在 的单位)工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上的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为**(改成办公室综合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做出更大的成绩。 综合管理工作总结2 20xx年,在办公室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门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及全局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综合管理工作坚持以服务为中心、服务决策、服务基层,突出重点,讲究质量,强化服务,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职能 努力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等职能及工作承上启下职能;进 一步规范、细化工作,对领导交的事情准确、准时完成并及时反馈,让领导及时了解任务完成程度。 二、对外协调 及时做好政府各部门接防工作,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事事处处都维护本局形象,使得本局工作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达到了企业与政府双赢的目的;对外接待工作做好日常来访的客人的接待, 以热情周到的服务展现良好的文化。全年共接待领导及政府各部门100 多人次,深受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三、办公用品管理工作,办公用品根据各部门、站(所)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并遵循 “成本最低,质量最佳”的原则,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进行清点、验收、登记后按各部门、站(所)领用标准实行限量领用,防止办公室用品的浪费,节约成本,做好办公用品领用记录,并由领用人签字。 四、安全保卫工作: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对进出人员车辆实行检查;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组长与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状》,责任状签状率达100%,层层分解率达到了100%,全年发生变压器被盗和外力破坏案件各一起,目前还未侦破。外力破坏案件25起,损失金额18.6014万元,事后经和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后电力设施都及时得到恢复;对消防设施进行统计和维护,及时补充消防灭火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通过全体安保人员的共同努力全年未发生重大偷盗事件,有效的完成了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五、员工宿舍管理 严格按照公司《xxx电局内部保卫管理规定》 ,加强对员工宿舍管理,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宿舍安全、卫生。尤其在宿舍紧张的情况下, 作好员工的思想工作, 合理的进行调配。 六、绿化环卫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在上班时间前一小时对办公区卫生进 行打扫,为集团和公司提供了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公司绿化卫生区域增加、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发扬吃 苦耐劳的精神, 做到环境卫生无死角。 七、存在问题 目前,我局物业管理还不扣完善,物业的相关工作都由我办人员兼职,在环境卫生、维护维修、安保等方面有所欠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诱发和滋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电力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电力保护面临的困难依然十分突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够,部份职工还不全面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消防安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相信新的一年里,以 “低调做人、高调做事”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实现管理规范化。在管理上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全心全意以企业发展为己任、以员工满意为目标,在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门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及全局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一定能够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取得更大成绩。篇三: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任务,履行 好×××(改成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虽然身处在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在×××(改成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别是学习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的业务水平和个人能力。定期学习了×××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有关业务知识,并总结吸取前辈在×××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工作经验,不断弥补和改进自身在×××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从而使自己整体工作素质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回顾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所在的 单位)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工作的点点滴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工作学习上我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思想理论运用到×××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在以后的×××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了×××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相关知识、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实现中国梦努力奋斗。展望新的一年,在以后的**(改成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工作中希望能够再接再厉,要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心态,不怕苦不怕累,多付出少抱怨,做好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的本职工作。同时也需要再加强锻炼自身的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与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上的同事多沟通,多探讨。要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争取为**(改成办公室综合行政管理岗位所在的单位)做出更大的成绩。 综合管理工作总结3 一、公司文件体系初步规范 更新公司《员工手册》v、0 更新公司行《政管理手册》 二、启动职业素养及管理培训体系 开展新同事入职培训,内容涉及公司发展、组织架构、企业文化、职业素养、有效沟通、商务礼仪等内容,为新同事迅速融入公司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效果,综合管理部管理 工作计划 。 启动职业素质及管理培训体系,争取全员参加。进一步规范了员工的职业意识,增强了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 三、完善公司的沟通机制 1.新同事入职反馈; 2.同事转正沟通; 3.同事合同续签沟通; 4.同事离职沟通。 以上各个关键点的沟通一方面让同事感受到了公司的尊重和关注,另一方面沟通反馈也暴露了公司管理中有待改进的方方面面。相关信息的整理分析为各级主管的工作改进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 5.建立并完善公司沟通平台 除了作为技术业务交流平台之外,也是人力资源部营造公司文化氛围的阵地。 四、打造规范刚性的管理环境 规范了考勤管理机制,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纳入考勤范围并对基层同事不规范的考勤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规范宿舍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规定 规范公司薪酬体系并调整薪酬结构 五、营造温馨和谐的文化氛围 1.郊游拓展活动(圣诞节前后) 分别在全公司及市场部范围两次参与组织员工拓展活动,增强了团队凝聚力,让同事们轻松之余对团队合作有了更近一层的体会。 2.策划组织羽毛球或篮球健身活动 为拉近同事情感消除沟通隔阂,初步决定策划并组织健身活动,除此之外,在共享上准备奖励投诉信箱。 毕业生求职网提供更多相关文章:2011年干部教育管理计划 2011年卫生院妇幼工作管理计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计划 综合管理工作总结4 一、公司文件体系初步规范 更新公司《员工手册》v、0 更新公司行《政管理手册》 二、启动职业素养及管理培训体系 开展新同事入职培训,内容涉及公司发展、组织架构、企业文化、职业素养、有效沟通、商务礼仪等内容,为新同事迅速融入公司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效果。 启动职业素质及管理培训体系,争取全员参加。进一步规范了员工的职业意识,增强了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 三、完善公司的沟通机制 1.新同事入职反馈; 2.同事转正沟通; 3.同事合同续签沟通; 4.同事离职沟通。 以上各个关键点的沟通一方面让同事感受到了公司的尊重和关注,另一方面沟通反馈也暴露了公司管理中有待改进的方方面面。相关信息的整理分析为各级主管的工作改进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 5.建立并完善公司沟通平台 除了作为技术业务交流平台之外,也是人力资源部营造公司文化氛围的阵地。 四、打造规范刚性的管理环境 规范了考勤管理机制,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纳入考勤范围并对基层同事不规范的考勤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规范宿舍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规定 规范公司薪酬体系并调整薪酬结构 五、营造温馨和谐的文化氛围 1.郊游拓展活动(圣诞节前后) 分别在全公司及市场部范围两次参与组织员工拓展活动,增强了团队凝聚力,让同事们轻松之余对团队合作有了更近一层的体会。 2.策划组织羽毛球或篮球健身活动 综合管理工作总结5 一、公司文件体系初步规范 更新公司《员工手册》V、0 更新公司行《政管理手册》 二、启动职业素养及管理培训体系 开展新同事入职培训,内容涉及公司发展、组织架构、企业文化、职业素养、有效沟通、商务礼仪等内容,为新同事迅速融入公司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效果。 启动职业素质及管理培训体系,争取全员参加。进一步规范了员工的职业意识,增强了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 三、完善公司的沟通机制 1.新同事入职反馈; 2.同事转正沟通; 3.同事合同续签沟通; 4.同事离职沟通。 以上各个关键点的沟通一方面让同事感受到了公司的尊重和关注,另一方面沟通反馈也暴露了公司管理中有待改进的方方面面。相关信息的..分析为各级主管的工作改进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 5.建立并完善公司沟通平台 除了作为技术业务交流平台之外,也是人力资源部营造公司文化氛围的阵地。 四、打造规范刚性的管理环境 规范了考勤管理机制,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纳入考勤范围并对基层同事不规范的考勤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规范宿舍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规定 规范公司薪酬体系并调.薪酬结构 五、营造温馨和谐的文化氛围 1.郊游拓展活动(圣诞节前后) 分别在全公司及市场部范围两次参与组织员工拓展活动,增强了团队凝聚力,让同事们轻松之余对团队合作有了更近一层的体会。 2.策划组织羽毛球或篮球健身活动 为拉近同事情感消除沟通隔阂,初步决定策划并组织健身活动,除此之外,在共享上准备奖励投诉信箱。 综合管理工作总结6 忙忙碌碌中一年时间就这么一晃而过,而这只是一个时间的节点而已。不管今天是几年几月几日过了今天,明早我一样会骑着摩托赶到单位,在工作岗位上尽心尽力,认认真真的完成每一项工作。我一直觉得工作就好像基金定投,踏实肯干的工作,无止境的学习就提高收益率的途径,通过不懈的坚持某一天终会成为一个富翁。现就一年来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及同事们总结汇报,不到之处,请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正。 通过在贷后管理岗位上一年多的工作,对这个岗位的日常工作也日趋娴熟,但是到精的境界还远远不够,我时常都会在思考工作中如何既能把控住风险又能做到工作效率的提高。 风险的把控这点对一个银行从业经验较为浅薄的人来说堪称难点,但是我相信从零开始或者从一开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终点能够达到那里,平日闲时我积极认真地学习业务知识,先就自己读阅总行的相关制度文件和外界的法律法规,有疑问自己琢磨不透的地方虚心向领导及同事请教。我清楚一个道理专业才是王道,本年里我积极参加各种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资格考试,通过学习取得了统计从业资格、保险代理资格、个人贷款从业资格等证书,虽然现在我谈不上专业但是我一直在努力让自己专业。对于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我通过对事情步骤的合理安排,一些小细节的改进,一些便捷表格的设计等方式让做以往同样的事时更快更好。 在今年8月份综合部经理调离垫江支行, 支行条件具体人手紧,我积极服从安排兼任了综合部的工作。面对工作量大、事情杂、很多工作初次接触等压力我硬着头皮顶了上去。我把综合部定位是一个服务和管理并重的工作,综合部就应该为营业网点的正常运营以及员工的正常工作在 勤俭节约的前提下 在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并要把支行当成自己的家一样熟知所有固定资产的状况;综合部就应该准确及时的做好员工工资、奖金、福利的发放工作,当员工薪资、统筹出现问题是就应该像是自己的事情一样及时处理好让员工放心;对员工个人档案重新进行了整理,对K3人力资源系统及时进行维护,做好了支行员工人事管理工作。 对于 内控管理、安全保卫责任重于泰山,加强了单位员工和保安的 安全制度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完善支行安保消防制度,制定以及成功演练了支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不定期的 对网点安防设施、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深入开展平安重庆银行活动。 平时 积极 协助行领导组织推动各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身体力行 的去做好每一件事。 兼任综合部四个多月了,虽然我尽心尽力了但是有很多事情我做得还不够好,我 自觉地接受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进步。 通过一年的工作我成长了,但是对世界的了解越多,做的过事越多,越会发现自己知道的.太少、会做的太少。在新的一年里我将制定自己新的奋斗目标,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的挑战。 不断总结过去失败和成功经验,争取更大进步。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努力让自己胜任从事中和将要从事的岗位工作。

水产宿舍管理员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请问怎么写

半年来,认真贯彻每星期的会议精神,防火安全的重点,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坚守工作岗位,有事请假,从无旷工现象。对工作尽职尽责,落实到行动上每次查违章用电,漏水,空床位和查家具等,都是我和同学一起上楼去查,发现出物有问题及时报修,并且特别注意安全工作,通过查房发现陌生人或其它问题,自己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领导,绝不允许违规现象存在。抓好勤工助学和劳动周学生的工作。首先开好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总结到位。在工作中,自己以身作则,亲自带领同学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死角及时处理,经常巡查,保持清洁,一定做到:团结、爱护、教育学生,把学生当做自己的亲人。但是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1、查房不十分到位,不细致,没有达到领导要求的一天三查方的要求。2、对勤工助学同学和劳动周同学的要求还不十分到位,讲得多,检查少,总结少。3、整个内务工作做得还不是尽善尽美,离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今后仍需继续努力。总之:自己有决心和信心,争取把6号楼办成宿管中心的团结和谐楼。以上如我本人认识总结不到位,请领导提出,争取在新的一年里更好的工作。

宿舍管理员的工作总结如何写?

——学年下学期的工作即将结束,回顾本学期我们校宿管部的成长历程,既有值得我们骄傲的方面和成功的经验,也有许多不足的方面和失败的教训。 本学期伊始,我们校宿管部就拟定了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在学工处、校团委的领导下,我们部门的工作很快地步入正轨,并按照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了各项工作。 月号我部与校女生部,心协在音乐广场举办了一场庆“三八”节的综艺活动,活动以知识问答、歌舞、表演相结合,我们部也别出心裁的推出了一个“寝室风采展”节目,通过四个女生精彩的表现,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寝室文明,更教育了大家要珍惜寝室间这份难得的友谊。整个活动总体来说进展都很顺利,各个节目都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月,我部与校生活部联合进行“学生生活”问卷调查。旨在倾听同学们对校宿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的工作能够有的放矢。更好的为同学服务。调查结果报告已刊登在第四十九期学生会工作简报上. 月日,我们开始了全校卫生普查工作,尽管同学们有些对此有疑议,但它的确有助于大学生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的养成,提升江财寝室整体精神风貌。它一方面有助于我们了解全校宿舍的整体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现学生宿舍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从而即时得到解决。为规范全校卫生普查工作,我们专门印发了《卫生评分标准》,专门制作了检查表和工作证。对于每次暴露出来的全校卫生最差寝室,我们进行了全校通报并将通报结果送达各学院分团委和在全校各楼栋张贴。 但由于检查队伍过于庞大,检查人员来自各个学院因而不规范,不客观公正的因素时有发生,在同学中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签于此种情况并征求同学们的意见。我们将校卫生普查改为校卫生抽查。每星期抽查~栋楼进行抽查,原则上一个星期将全校楼栋抽查一遍,检查时间为:~:,我们学校实行夏令时之后,我们又将这一时间改为:~:。为一步规范检查工作,尽量作到客观、公平、公正,我们从各学院抽调了优秀的检查人员来开展这项工作。我们对检查人员还进行了专门培训,统一了卫生检查标准和要求。这项工作我们将进行到停课前一周。 为配合学校对学生提出的“三自”要求,即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并本着服务同学的目的,我们成立了大学生“三自”宿舍管理委员会,旨在探索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的新模式。大学生“三自”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学工处,校团委领导,校宿管部牵头,各院宿管部共同参与的组织,其基本动作模式是:全校学生宿舍以楼栋为单位划分,各楼栋设楼长,成立楼栋管理委员会。楼栋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该楼栋中住宿人数较多的学院来主导成立,其下设信息员和委员(或者层长),信息员每周向校宿管部汇报一周来的楼栋信息,由我们汇总后报学工处,实现学校与学生之间信息的对称,并作为一条信息渠道保存下来。 月日下午:我们在学工处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全校楼栋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就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学工处主管领导卢建华处长也出席此次会议并且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概括起来说为“一个主线,两个亮点,三项建设”即以“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培养学生成长、成才”。两个亮点即学生精神风貌展示点,校园文化新的增长点。三项建设即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寝室文明文化建设。卢处长的工作指导进一步为我们指明了工作思路和方向,我们将认真总结和吸收,使我们的工作能卓有成效的开展。 月日下午:我们将在学工处会议室召开楼栋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我们将就委员会成立以来的工作做以总结,并针对这个组织的动作模型和体系进行座谈,为下学期的工作积累经验。 月中旬在金融学院网络部的帮助下我们建立了部门网页。这里有最新的信息发布,这里有心与心的交流,我们有部门简介、情况概述、信息动态、楼栋信息反馈、留言板。欢迎点击、关注、留言,让我们携手来共建美好家园。 月日我们推出了“春天的衣食住行”对一些生活方面出现的问题给同学们提个醒,使同学们在我们学校渡过一个愉快的的春天。 校宿管部愿意以一颗诚心,一份责任,无限服务与江财学子共建温馨家园。

传七的系统是否支持便利超市的会员管理和积分功能?

支持的,传七的会员管理系统是传七九大系统中的核心部分,也是传七独有的专利技术。传七的会员管理系统结合消费养老积分,把会员、积分、消费、养老结合在一起,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指导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监管下,由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消费养老积分分账至中信银行养老账户内最终将福祉回馈给每一位传七的会员。

学校宿舍管理员工作总结1000字精选5篇

  时间不会重复,时光需要珍惜,下一阶段工作的脚步声也越来越近了!我们需要开始准备工作总结所需的相关材料了。总结是对前一段的实践活动中进行回顾、检查、分析和研究,从中找出经验和规律的认识文书。你还在也在为工作总结而苦恼呢?栏目我现在推荐你阅读一下学校宿舍管理员工作总结,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学校宿舍管理员工作总结【篇1】   新学年里,在两院合并的喜庆气氛中,我们很荣幸能成为宿管会一员。在学院领导和后勤的支持、关心下,在新学期里我们宿管会成立以来,我们宿管会在学院后勤指导下开展了一系工作,在院领导和生活辅导员协助下,努力引导宿管会成员不断学习,给公寓学生做思想工作,得到院领导和生活辅导员的认可,现将我们宿管会在这一个多月的学习、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修养   1、作为我们宿管会这一块,首先要各成员学习宿舍管理规度,只有提高自身修养,从自身行为做起,才能有资格去管理学生。   2、因为我们宿管会工作时间比较特殊,不像团委以及学生会是利用白天时间工作,我们宿管会工作时间都是在晚上别人休息的时候工作,工作比较辛苦,宿管会成员在工作中难免出现情绪波动,这就让我们生活辅导员以及常委副主任不断的给大家做思想工作。   3、在宿管会成立以来,我们常务副主任不断深入办公室和领导讨论工作上的细节问题,也和宿舍学生相互交流,逐步了解学生的生活问题以及思想动态,有利于宿管会在今后开展工作。   4、我们平时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学习积极进取,倡导求实精神,不要认为个别学生捉住我们平时工作出现管理的错误,不要为了受到影响就对工作的不积极性,要用实际情况地协调心理压力,做好个人思想问题。      二、踏实认真工作,积极努力创新   1、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还会得罪人,受到学生的威胁。但是只要我们踏实认真工作,有理可说,慢慢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2、在宿管会成立以来,我们坚持执行值班制度以及考勤制度,做到责任到位。也坚持每周给各部门部长开例会,每两周全体成员开例会,讨论工作中所遇到问题,以及工作分配出现的漏洞,也能得到及时解决,不断为求创新让各部门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从细节上做到分工明确,让每位成员在工作当中得到锻炼。   3、注重实践工作,在工作中,我们公寓宿管会不断与基地宿管会进行工作交流,同时也派代表到基地宿舍学习基地宿管会的管理模式与工作计划。同时,我们公寓宿管会还不断向学生会与团委干部进行工作交流,学习别人的工作经验。以提高宿管会的工作质量,让大家拓展视野,增长才干,达到锻炼自己的目的,为以后工作做好准备   4、经过一个多月的辛苦工作,现在宿管会基本走向正规化,利用空余时间跟基地宿管会进行一些友益活动,通过这样的活动,大大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三、正视工作不足,努力迎头赶上   同时,在缩管会成立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工作上的失误和不足,主要是我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不够明确,经验不足。对外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遇到复杂事情时,没有找到正确的处理方法。   以上就是我们宿管会在成立以来的工作总结。如有不足,希望各位领导能及时的提示与指导。 学校宿舍管理员工作总结【篇2】   转眼期末将至,我在宿管部也工作快三个月了!“宿管部”——说真的,到如今我都不知道如何去做好一个宿管部成员。不能更好的读懂“宿管部”。   初来电院,我第一个接触的就是宿管部。因为我们的学生辅导员——向学文——一个负责的辅导员,就是宿管部成员。我从他身上看到一个学长对我们学弟的“爱”、对工作的负责。我被这种精神所感染,也包括他告诉我宿管部对同学的锻炼,我决心加入宿管部,好好的锻炼自己,不要虚度我的大学三年。   从一个高中生到大学生这种角色的转变,我还是有不适应。对于如何做最好的"自己,如何成为一个优秀的大学生,如何更好的成长自己,这些我都不懂。但在与宿管部各位学长的这段时间的交流中,我知道了该怎样做。谢谢各位学长!   在宿管部这段时间我学到了很多,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如何与人相处。我总以为自己在人际交往这方面很突出,但我作为一宿管部成员去与其他学长交流时,总是被他们排斥在外,无法融入到他们的圈子中。这就要我去反思,让我重新认识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各位学长也交了我很多。甚至可以说,就是宿管部改变了我、拯救了我。因为它让我知道去重新审视自己。我有一些感受:      一、在其位   在宿管部一天就要做好自己份内的事,甚至去考虑那些部是你想的。可能会说我是“狗拿耗子”,但我们就应该考虑不是我们应该想的。因为我们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我们是整个学生会的一个分支;我们不是简单的宿管部成员,还是学生会成员;我们不是普通学生,我们肩上还有一份责任——宿管部成员。只有做到考虑那些别人想不到的,我们才能做好,才能凸显自己,凸显出自己的重要性。告诉别人,“我们不是可有可无的”。      二、谋其职   “谋其职”就是给自己定位。我是哪?在宿管部。我只有将自己的定位定正确才能做到该以一种怎样的要求去要求自己。因为一个人的目标会改变一个言行,会改变一个人的观点,会改变一个人对事件的处理方式。      三、行其事   怎样去做好一个宿管部成员。这是值得去好好考虑的。每一同学的性格不一样,遇到的事件不一样,部门内部成员考虑问题的视角不一样。我们怎样才能把这些协调好?没有一个公式给我们去套用去得到标准答案。我们只有从平时工作中去总结,事后好好分析。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一定会在宿管部好好干下去,不管遇到怎样,我一定会坚持下去。 学校宿舍管理员工作总结【篇3】   时光消逝,本学期即将结束,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校自律委员会宿管部在上级领导、老师、主席团和广大同学的关心和支持下,顺利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取得了广大师生的一致赞同。同样,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还存在一些问题。宿管部是校自律委员会的校园生活管理部门,是一个深入同学之间,督促同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及时了解同学们在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并将实际情况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老师的有力部门。为了以后把宿管部建设得更好,现将本学期的工作做一下总结:      一、日常工作   宿管部的主要日常工作就是周三卫生大检查,周三卫生大检查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所有宿管部的成员共同完成,同时,周三卫生大检查的过程也是十分复杂的。下面,我对本学期的工作做一个详细的总结。   1、检查通知的打印与盖章   检查通知的打印与盖章是每周日常工作的第一步,只有拿到了检查通知,楼管人员才允许检查人员进入楼栋进行卫生检查。当然在本学期开始是这样做的,后经整改后我们使用的是一张有学生工作处盖章的通行证,这样既方便又好用。   2、周三集合时间、地点的安排   本学期按照上学期的安排。我们周三集合的时间及地点为:委员下午14:00行政楼111办公室集合。干事15:30在3教108集合。   3、会场秩序管理人员的安排   根据以往的经验,这是我们部门工作当中的薄弱环节。本学期每次安排2—3人进行每周三卫生大检查时的会场秩序管理工作,会场秩序管理人员中的男女比例接近1:1,这样会场秩序的管理人员没一周换一次,做到人人有机会锻练。   4、查表、登分及对分的人员的安排   寝室检查结束后不是每一张打分表都是合格的,因此,和以往相同,本学期继续安排人员进行表格的核对工作。不同的是本学期每月安排4—6名部员进行表格的核对工作,并安排一名部员专门负责通知表格不合格的打分员。这些工作对应的工作人员每一周更换一次。登分后需要把登分表上的数据与打分表上的数据进行核对,本学期所有的委员负责对分的工作。   5、电子表格的制作   登分结束后,委员把所有的数据输入计算机做成一份电子版的文件,然后经过部长检查后统一交给对应的老师。   6、文件发放   周三卫生检查通报经学生工作处老师批准后会发放到各系的辅导员,本学期每周2—3名委员专门负责周三通报文件的发放。      二、毕业班寝室的卫生检查工作   毕业班寝室的检查一直是一个问题,由于大部分毕业班的学生已离校,因此,很多的寝室需要拿钥匙开门进入检查,这给检查带来了难度,同时也会影响整栋楼的检查进度。本学期毕业班的寝室全部贴的封条,很好的避免了对毕业班检查通报不公平的现象。      三、月度文明寝室的评选及奖品发放   月度文明寝室是从一个月里每周表现突出寝室中挑选出来的。月度文明寝室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月度文明寝室的评选结果出来之后的一个月,我部都会把评选结果及领奖时间、地点下发到各系部,奖品的搬运由部门的男生负责。奖品的发放过程有全部委员一同参加,确保奖品发放到正确的寝室。      四、寝室文化月的举办   本学年举办的寝室文化月十分成功,在学生工作处的文件下发到各系部后,各系部都动员学生对寝室进行了合理的装饰并统一上报一些表现优秀的寝室,在学生工作处的老师、主席团及我们部的检查下评选了一批优秀寝室并给予了一定的奖励,不仅使同学们有了良好的   寝室文化,而且营造了一个温馨的家园。   本学期工作总结大体如此。总之,我们的目标就是:团结本部部员,协调其他部门,将每一项工作尽力做到最好。 学校宿舍管理员工作总结【篇4】   宿管部在这一年的工作里,工作方法不断改进,工作形式不断革新,工作经验不断成熟。这段时间里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和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下,同学们的寝室卫生环境较以往有了一定的提升。努力为同学们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帮助同学们能有一个和谐自在的寝室是我们工作的目的,我们作为帮助同学们共同建设温馨和谐寝室环境的监督者的角色,我们在近期的工作里不断帮助和监督同学们打扫和维持他们的寝室卫生状况取得了重大的成效,10级同学在这一学期只有8个寝室拒检,而08级和09级的同学也仅仅各有14个寝室拒检而已,而且不按时打扫卫生的寝室也大大减少,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工作的成果。   这学期我们举办了“树严明纪律,展经管新风”的系列活动,本次活动由“校规校纪那点事”“我和纪检换角色”“经济与法主题晚会”三大活动构成,在同学们积极支持下,仅报名人数就达到了116组共232人的傲人成绩,同学们积极踊跃的参与下我们选出了24组选手进入第二轮“我和纪检换角色”活动,在这一活动中我们让参赛选手参与我们平时的工作,在锻炼选手的同时还让他们体会到我们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和困难,也让他们知道了配合我们工作的重要性,这让我们后来的工作进展得更加的顺利。最后选出6组选手参加最后的“经济与法主题晚会”,在晚会上我们的选手机智的回答出各种问题,并为观众们带来了精彩的才艺展示,是我们的晚会举办的非常成功,给我们的活动带来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在这学期末,我们还举办了为大四学长学姐们送祝福的“情系里仁,爱在经管”活动,我们自制了书签,并在书签上写下我们以及各级积极分子对将要离去的学姐学长们的祝福,为大四的学姐学长们送上我们最诚挚的"祝福作为纪念。同时学姐学长们接受了我们的祝福同时也向我们表达了谢意,并积极配合我们工作表示愿意为勤工助学站捐献一些他们有不到的东西给贫困的同学们作为帮助,做出他们为里仁的最后一点贡献。表现出他们对母校难以割舍的眷恋之情。 学校宿舍管理员工作总结【篇5】   宿管部是一个与广大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宿管部现有干部11人,本部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宗旨走进宿舍,贴近同学,及时了解和解决同学们在宿舍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同时,定期进行宿舍卫生检查,促进同学们健康文明生活习惯的养成,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一、工作回顾   1、日常工作   a、每周晚就寝检查一次,卫生检查一次。   b、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各系各栋寝室进行严格检查。   c、组织各系男女生干部进行系与系交换检查。   d、不定期的对某一个系或某一栋楼进行了重点检查与整顿。   把每一次日常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后通报全院,把各系优秀率与不合格率汇总上报后勤服务中心,通过我们部门全体成员的努力工作,涌现了一大批优秀文明寝室。   2、宿管部于十月份组织了干部假期值班,在十一假期间,宿舍没有出现任何严重事故。   3、于十一月份、十二月份进行了文明高校评估和党建评估,在评估期间我们组织了系部干部配合我部的工作,大家表现都很积极,以致两大评估顺利结束。   4、在第四节青年学习节时我们部门举行了“文明寝室”的评比活动,通过我们干部的努力及同学们的积极配合,使得活动圆满结束。   5、积极配合了其他部门的工作,如:“第四节青年学习节的演讲比赛”中本部门承担着准备工作和会场秩序的维持工作。   二、在这一学期的工作当中,既有值得我们骄傲的方面和成功的经验,同样也有许多不足的地方和失败的教训。   1、充分调动各寝室积极性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   2、在日常工作中偶有工作不彻底的现象。   3、防偷、防盗方面有所疏漏。   三、今后的设想   1、加强各系男女生部与院宿管部的交流,相互了解,相互吸收经验,共同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大防火、防偷、防盗的宣传力度。   3、把宿舍管理与宿舍文化相结合,提高同学们的素质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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