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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国家规定实行登记制度。  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承办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等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业务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等证明、凭证,其中进口机具需持进口许可等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还需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补领牌照期间需要临时行驶、使用的,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驾驶操作。第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到原证照核发机构办理补、换领证照手续。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作业前,驾驶操作人员对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查验,排除安全隐患,清理作业区域内的闲杂人员,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确认农业机械、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  (三)操作员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  (四)清理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五)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障排除;  (六)喷洒农药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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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 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三条[立法原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主体]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划;应当把农机监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农业机械  第六条 [登记管理]国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领取临时牌证。  登记管理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农业机械号牌或者要求农业机械悬挂其它号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  申请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型的,还应当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八条[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农业机械机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机身、底盘或者车架的;  四更换挂车或者挂车架的;  五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六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  申请农业机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三农业机械行驶证。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农业机械;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住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转移登记 ]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农业机械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交验农业机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四农业机械行驶证。  第十条 [抵押登记 ]农业机械所有人将农业机械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该农业机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由农业机械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农业机械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农业机械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农业机械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农业机械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农业机械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登记办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予办理农业机械登记。  第十三条 [证照补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四条[技术检验]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登记后,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农业机械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不予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承担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农业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农业机械检验合格标志由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五条[其它农业机械管理] 其它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  对不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第十六条[驾驶证、操作证制度] 驾驶操作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农业机械的操作者实行操作证制度。  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七条[驾驶证、操作证申领和培训] 申请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驾驶、操作许可条件。  持有境外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驾驶、操作许可条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经过培训的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五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农业机械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开展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单位,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验,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第十八条[补证] 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丢失、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档案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十九条[换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换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一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有效期满的;  二户籍迁出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  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记载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换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还应当收回原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条[驾驶证有效期] 拖拉机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有效期为二年。农业机械驾驶人初次获得农业机械驾驶证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十一条[积分管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实行积分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共同依法实施。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员在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相应的考试;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十二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学习内容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还应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拖拉机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积分周期均未达到十二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十年有效期内,每个积分周期均未达到十二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审验制度]换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进行审验。  第四章农业机械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证照使用]农业机械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在农业机械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随机携带。  第二十五条[安全设施]农业机械的安全销(链)和灯光等安全设施应当齐全、有效。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应当安装反光号牌或者标志灯。  第二十六条 [报废规定]国家对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农业机械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回牌证,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履行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使用。  农业机械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农业机械强制报废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驾驶操作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或者从事农事活动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并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人驾驶证、操作证签注的准予驾驶操作的机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应当随身携带。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告知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则。  学习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在教练人员指导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八条 [禁止驾驶操作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农业机械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操作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九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农业机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机车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四使用其它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五章农业机械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政府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技术保障] 农业机械新产品研究和试制单位,应当保证农业机械新产品的安全性能要求。生产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强制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号牌悬挂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件。  第三十三条[维修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经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  维修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或者维修中造成农业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缺失、破损或者失效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  第三十五条 [安全救助]国家支持和鼓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协会组织。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设立农机事故救助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收费管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农业机械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农业机械检验费和牌证等工本费,应当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安全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深入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指导、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异地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对其违章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违章处罚决定书》转给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原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法保障]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带统一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举止端庄,行为规范。  农机监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农机监理执法标志。  第三十九条 [执法监督]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农机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公正、严明、便民、高效。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分类] 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六类:  一轻伤事故: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或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 [事故管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防、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和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现场处理]发生农机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向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赶赴现场处理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勘验取证]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委托有关部门对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或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第四十五条 [责任认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农机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赔偿争议]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30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赔偿调解] 对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事故救治]因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的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由农机事故责任人承担。  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农机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知农机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的受害人,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四十九条 [责任划分]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农业机械之间发生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农业机械与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之间发生事故的,由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或者农业机械作业现场的其他人员有过错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责任。  三事故的损失是由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故意造成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肇事者逃逸或者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五十一条 对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扣留或者暂扣农业机械、暂扣或者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五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二超过行使证核定的载质量载货;  三驾驶没有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它自走式动力农业机械的。  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扣留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  第五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留农业机械。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使用失效牌证的;  三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四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  第五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农业机械:  一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失效、不全的农业机械的;  三在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丢失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农业机械。: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使用涂改、转借、伪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操作证的;  三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驾驶操作拼装的农业机械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  第五十七条 造成一般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农业机械驾驶证。造成重、特大农机事故情节严重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八条 对暂扣或吊销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扣留或暂扣农业机械的,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暂扣的农业机械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理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依法作出的农机安全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本条例规定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操作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  三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法扣留农业机械或者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使用或者损坏依法扣留的农业机械的;  七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给予农机监理人员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农机监理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作业机械、工程机械、运输机械和加工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办理农业机械的登记入户、建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农机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审验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统计报告工作;  (六)对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处理;  (七)国家及自治区赋予的其它职责。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生产、生活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原则。  农机监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新购置的下列范围的农业机械,应当于购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版、行驶证或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拖拉机;  (二)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三)农业收获机械;  (四)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五)农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六)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改型、封存、报废等,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械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农业机械号牌应当按规定的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号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第八条 农业机械必须接受农机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的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第九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必须符合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规定的技术条件;  (二)拖拉机挂车和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车厢不准载人,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大中型拖拉机挂车或农用四轮运输车车厢不准超过5人,小型拖拉机挂车和农用三轮运输车车厢不准超过3人,农机具未设座位或踏板的不得乘员;  (三)农业机械启动、挂接、升降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四)农业机械外露运转部件必须有网、罩、栏、链等防护设施,严禁漏电、漏气、漏油、在易燃场、区内作业时,必须备有消防设施;  (五)大中型农业机械通过村镇、铁路道口或道路危险地段,应当有人护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六)大中型农业机械在坡地作业时,要调宽轮距,横坡作业坡度为:轮式拖拉机不得大于10度,联合收割机不得大于15度,推土机不得大于20度;  (七)喷施农药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八)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时,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源后进行;  (九)液压悬挂农机具在停机后必须置于最低位置;  (十)确保安全的其它规定。第十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农机培训机构培训,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随身携带与所驾驶操作机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和行驶、准用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的各种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检验、审验、考核、牌证管理以及纠正违章行为和处理农机事故等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和核发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管理局负责。第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七条 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牌证统一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分级核发。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购置后应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报户,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或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能报户。第九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买卖或所有权变更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封存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或买卖。  封存的农业机械需要启封时,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原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准予复驶或作业。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完好清晰;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拼装、改型或增速。  方向盘式拖拉机挂车必须安装汽刹车或油刹车装置。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应符合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二)农用动力机械在拖带配套农机具时,必须按规定功率、转速匹配。  (三)农业机械在场院区作业或进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时应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内燃机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输电导线及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四)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拖拉机不得从事客运。需要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大中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3人,小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2人,并须有安全乘坐位置。  (六)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牵引或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村、镇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送。  (七)喷施农药应有防护和防污染措施。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参加作业。第十六条 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及公路养护道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拖拉机,使用拖拉机从事运输。第三章 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经乡(镇)以上医院检查合格并符合驾驶或操作要求;  (三)具有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后,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按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标准执行;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执行。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作业中的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除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的号牌和有关证件,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购买下列农业机械后,必须及时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未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拖拉机;  (二)农用运输机械;  (三)大中型收获机械;  (四)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前款所列农业机械(以下统称为牌证农业机械)的异动、变更、封存和报废,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牌证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或者季节性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第十一条 牌证农业机械以外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与操作员之间有联系信号;  (二)操作员应当在规定的位置上操作,不得超员;  (三)清除杂物或者排除故障时,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四)悬挂式作业机械升起后,不得对其进行保养、调整和故意排除;  (五)喷洒农药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的场院作业区内必须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配备灭火器材;  (二)禁止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作业的内燃机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第十四条 拖拉机作业时,只准牵引一辆挂车或者一组作业机械。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禁止用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业机械。  联合收割机被牵引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在其他道路和区域的行驶规则,参照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并发给驾驶证、操作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第十八条 持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和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内容不符合的牌证农业机械;  (二)不得将牌证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  (四)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牌证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  (六)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第十九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的,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驾驶牌证农业机械。  持有实习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独驾驶牌证农业机械。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以及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公安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委托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有关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三)管理农业机械牌证,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审验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四)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及统计报告;  (五)维护农业机械作业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用证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发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变更、改装、封存、报废的,其所有者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不得转让和继续使用。第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在农机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机监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服务。第十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其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认可的农机培训机构培训,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并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检查。  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操作。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因跨区作业不能返回原籍参加定期检验、审验的,由原发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委托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代检、代审。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者其驾驶证、操作证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审验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及超过标准的各种收费,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有权拒绝。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与驾驶、操作机械类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五)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机械损坏、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及其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包括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具。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工作。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较多的乡(镇)、村,可以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农机监理员和安全员,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业机械,应自购置后三个月内按牌证管理有关规定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字迹清晰。  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遗失、损毁牌证的应办理补、换手续。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作业。第九条 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和农用动力机械不准私自拼装、改型,不准改变原设计传动比或随意提高转速。第十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进行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拖拉机拖车载人,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农业机械启动、挂接、升降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四)在场院作业的农业机械,外露运转部件和内燃机排气管必须有防护装置,严禁漏电、漏气、漏油的机械进行作业;  (五)大型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宽幅农业机具或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通过村镇或人多的危险地段时,应有人护行;  (六)液压悬挂农业机具,停机后必须恢复到安全位置。第十三条 拖拉机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之前,需要异地移动或上道路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资格审验和安全教育。第十七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者,应在教练员的随机指导下,按指定路线行驶。  持有实习驾驶证者,可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准载人或载运危险物品。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检查;  (二)必须随身携带与所驾驶、操作机型相符的驾驶证、行驶证或作业证、操作证;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或将农业机械交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械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机械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七)不准有其它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第四章 违章处罚第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号牌字迹不清、损坏、遗失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二)驾驶、操作时,不携带驾驶、行驶或作业、操作证的;  (三)拖带拖车、牵挂(悬挂)农机具,以及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或牵引(悬挂)宽幅农机具,通过村镇或人多危险地段无人护行的。第二十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灭火罩(网)等防护装置的;  (三)农业机械中驾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传动、联接、灯光、防护装置等机件不符合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第十七条 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第十九条 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有变化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员须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  (二)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五)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7修订)[失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下列机械:  (一)动力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的机械;  (二)作业机械:包括拖机配套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植物保护、收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机安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驾驶员、操作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管理、核发农机牌照和驾驶员、操作员证件;  (四)负责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农机行驶、作业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处罚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者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第二章 农机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机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当邀请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的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机动脱粒机实行牌照管理。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县农机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准使用。第十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的地域使用,必须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或者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检验,应当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作业。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第十三条 农机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不准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制动、转向、灯光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防护网及连接链(销)等装置,必须保持性能可靠。  固定式作业机械的安装应当准确、稳固,与其配套的动力机械转数相匹配,传动装置连接牢固,安全防护网(栏、罩)齐全有效,危险部位应当设明显警告标志。第十四条 轮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及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过村庄时,应当低速行驶,任何人不得尾追、攀登。第十五条 拖拉机牵引挂车或者其他车辆时,只准牵引一辆,小型车不准牵引大型车,不准带挂车牵引车辆。禁止其他动力机械牵引车辆。第十六条 农机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防火帽)。禁止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第十七条 农机的工作座位不准超乘人员,不准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除工作座位外,不准站乘人员。第十八条 驾驶员、操作员操纵农机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农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驾驶员、操作员是指直接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的人员。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经市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相应的农机。  操作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乡农机服务(管理)站培训、考试并发给操作证后,方准操纵作业机械。  操作员的考试应当有县农机监理部门派人参加监考。第二十一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人员(以下简称学习驾驶员),应当持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在指定时间、路段内学习驾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条 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白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使用操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与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域协作机制,在农业机械的跨区作业、信息共享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协作。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市场营销、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农业机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安全标准化建设,保障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第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本市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检查本单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  (四)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农业机械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二)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定期申请安全检验;  (三)停止使用和报废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前,应当与作业服务需求方签订专门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或者在作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责任,并指定专门人员维护农业机械现场作业秩序。第十六条 本市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需求方使用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示范文本。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雇用他人操作农业机械的,应当确认所雇用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持有有效操作证件、其他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冒险作业。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的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作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实施工作.  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经费开支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工作;  (三)参与新型、改型、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核和安全鉴定;  (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五)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城市、县城专业运输的拖拉机,下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驾驶证、检审验等项工作。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农业机械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监理车应当有“农机监理”标志。  农业机械监理证件和胸章、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牌证、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证件由省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制发。第三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农业机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凭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在3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号牌需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牢固、清晰;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应随车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一)未取得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证书的;  (二)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产品推广许可证而未获得推广许可证的;  (三)国家规定实施农业机械生产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的;  (四)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安全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  (五)擅自改装、改型、拼装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或报废的各类农业机械。第十条 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牌证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指定路线行驶。在道路上试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变更、封存、报废,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报废,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车辆送指定单位解体;改作其他动力机械使用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准后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应当依法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作业。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题库

法律分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法律分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

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5篇 时间犹如间隙中的沙一瞬间便消失无踪,很快就到年底了,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一定有很多需要梳理的事情,感觉我们很有必要对自己的工作做一下总结。下面是我整理的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篇1 20__年嘎啦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旗局党委与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完成全年工作部署,以高度自觉的担当精神,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市场准入 抓好窗口服务,落实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截至目前共登记各类市场主体88户,变更32户、注销29户,对新准入的食品经营户,严格落实现场核查,截止目前我所辖区内共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51户、《小作坊生产经营许可证》5户 二、局所联动 旗局统一部署,嘎啦所抓住主要隐患排查期,在今年的春节、清明、五一、十一期间等重大节日期间以局所联动的检查方式,对辖区镇政府所在地、学校食堂、矿山企业、旅游区饭店、各嘎查行政村商店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共检查各类企业138家,发现安全隐患52处,下达责令整改31份,报上级批准立案9起,出动检查车辆100余台次,人员280人次。 三、消费维权 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征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普及消费者维权知识,使消费者学习到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累计发放宣传单1300余份,现场为消费者答疑解惑13次,征集扫黑除恶线索1条并报送旗局办公室。 四、食品安全保障 嘎啦所与食品监管股今年共完成2次重大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通过前期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过程注重细节,实施全程监管,强化应急、明确责任,最后有效的保障了重大活动的饮食安全。 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方向:20__年在全所人员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共同努力下,我们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针对新形式下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一些难题和挑战,针对基层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式,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思想意识上不够高、在理论素养上不够专,还存在“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的认识;二是在学习促监管、学习促进步工作中,在学习理论、业务知识等学习工作上还存在被动学习或学而无用的思想;三是在监管执法中还存在不够严、不够细、不够规范等缺点,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文书不够规范、执法取证技巧不够。但我们深信,在旗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我所的共同努力,我们将逐渐适应社会形势和监管工作需要,实现自身有思想,监管有思路,办案有思考,继续开创基层工作新局面。 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篇2 一,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力度,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龙扬所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目标,对辖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销售单位进行市场巡查,上半年出动执法人员200多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0余次,检查中发现问题40余件,责令整改20多家、已立案15件、结案13件,罚没款6.5余万元、没收假冒伪劣过期食品共计10.5公斤,有效避免了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净化了辖区食品药品消费市场。 二,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的检查工作。在食品药品安全、自办宴席指导、“三小”备案登记管理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在安全生产、综治方面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网吧、浴池、宾馆、非法加油站点、液化气零售等高危行业的清理整顿执法工作,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16件,目前已责令整改好6件,立案10起,已结案8件,罚没款3.6万元,有效避免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龙扬所按区局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学校食堂、校园周边清理整顿、散煤专项整治、非洲猪瘟防控、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用实际行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积极做好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截止目前,龙扬所共接到各类投诉举报转办案件30余次,在全所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调查走访执法办案,做到了件件有着落,打击了各类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有效维护辖区的市场经营秩序。 今后,龙扬所将围绕上级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篇3 __X市场监督管理所在20__年的工作中,按县局的绩效目标和所里的工作计划,在县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所同志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对全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全面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执法能力。 (1)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忠诚。真正提高、夯实队伍的政治思想整体水平。组织学习达20次,学习有时长、有记录、有效果。通过学习让同志们适应从工商行政管理到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新形势,认识到不仅仅是称呼的改变,更有履行监管的新使命。不要彷徨迷茫,而是要勇于担当,尽职履责。 (2)继续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推进实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廉洁自律作表率的具体目标。继续开展“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行动。不放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增强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做让人民群众、当地党委政府、上级局领导满意的队伍。 (3)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等学习,主要学习了《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 2、推进注册登记电子化、着力抓好行政执法。 (1)在注册登记工作中,继续将服务放在第一位,全面推行网络登记注册,为经营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继续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服务制度。对手续完备的登记注册申请,即受理即办结,要求注册登记窗口严格执行、不打折扣。并由所长全程监督执行情况。通过登记注册这个窗口,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优惠政策,实现了对外办理营业执照与提供咨询服务、政策法规宣传相结合。提供咨询200余次;受理登记95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9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户)。特别针对2019年度企业年报工作,我所为了降低因疫情对年报工作的影响,积极行动。采取上门服务措施,宣传政策,协助年报。努力提高年报率。 (2)开展“红盾护农” 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户经营行为。立案查处不规范经营户2户,无照经营户2户。罚没0.4万元。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开展饮料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摸排市场经营主体160多户,下发《行政指导》65次。没收仿冒饮料65件(1560余罐),罚没0.3万元。有力的规范了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开展清明节祭祀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冥币非法销售行为。没收非法冥币约100余公斤。还开展了儿童化妆品市场、中药饮片市场、虚假广告、非法集资等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3)保持查处无照经营高压态势。我所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在对各类市场无照经营户的查处工作中,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对下岗职工、残疾人、脱贫户等弱势群体无照经营且无重大危害行为,督促和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立案查处无照经营12户,罚没:3万元。引导办照11户。 (4)重视消费维权工作。接待咨询100余人次,咨询者均得到的满意答复,受理投诉8起,成功调解完成8起。保持了辖区内的良好的消费环境。在4月28日郭陆滩镇消费者汪某投诉辖区一保健店销售商品涉嫌欺诈行为,所里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要求退货消费纠纷。随即进行调解,为汪某退回购物款1.2万元。并对经营户进行行政指导。 (5)逐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完善了辖区农资经营主体42户,危化品经营主体11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发现问题3大类12小项。下发《行政指导》3份,立案查处罚没0.5万元。对于存在问题按照整改措施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在开展此项工作期间,还积极协助辖区3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建立网格化监管台账,完善商超、学校食堂、药房监管台账。 (6)20__年我所共办理千元以上案件20件。符合办案程序。截至目前罚没总计__万元。 3.适应改革新形势,服务地方工作,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0__年我所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多举并措。融合原食药所执法力量,集中队伍优势,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的同时,参加、配合地方政府“新型肺炎”防控、“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工作。 (1)在抗击疫情时间段,按照上级疫情防控要求,对辖区市场进行关闭,对允许经营的超市、药房进行监督监管,督促做好疫情防控。在“新型肺炎”防控工作中全所取消假期,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连续工作80多天,下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查处销售不合格口罩违法案件1起,保障了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积极主动的工作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 (2)在精准扶贫工作上,我所帮扶两个行政村,贫困户53户。参与人员一直都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二、四”帮扶工作日制度,对贫困户进行帮扶,切实落实各项扶贫政策,直至贫困户真正脱贫。 (3)继续抓好燃煤散烧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岗位职责,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厉查处辖区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行为。对排查取缔的散煤生产加工销售点进行多次复查,杜绝了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变换经营场所,防止了散煤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对辖区内一违法销售点谢某违法销售的蜂窝煤1万余块进行了查处没收。对违法销售散煤的经营户起到了极大的宣传震慑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全所同志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足和差距。 (1)执法办案需要提升。在机构改革后,对新的监管领域还不能同步适应,对刚接触的法律法规、执法办案技术技巧等方面掌握不娴熟,亟待全面提升。 (2)工作的方式方法还不够完善,缺乏一些手段和监管上的创新。在开展的各项专项行动中,执行力度不足,特别是商标、广告监管、食药品监管工作存在差距。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3)队伍人员适应改革新形势的能力差,思想波动大。存在散漫、得过且过现象,管理有待提高,责任心更要加强。 三、来年的工作打算 在20__年我所将更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心聚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干好工作。 (1)继续加强思想政治、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提高全所同志的整体素质。努力建立廉政、勤政、高效的基层执法队伍。 (2)继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办案能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打击辖区内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 (3)继续加强所党支部的各项组织建设工作,发挥每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篇4 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局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省、市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培训力度、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素质 自机构改革完成后,为了使整合后的监管职能不弱化、并落实到位,为了使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能适应监管领域、监管任务、监管职责的增加,我局根据原三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基层监管人员的构成,采取了专题培训、以会代训、以案带训、日常指导的培训方式,对全体基层执法人员进行了多层次、多层面的培训。从而使基层执法人员改变了过去只会办理工商部门的无照经营及相关案件的现象,也为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夯实了基础。据统计:我局至今办理专题食品监管人员培训班3期,培训人员150人次。 二、强化日常监管手段、拓宽案件查办渠道 一年来,我局根据监管职责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食品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力度。 (一)流通环节: 今年,我局除按照省、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了冷冻肉品、病死猪肉、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专项整治行动外,还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端午节日期间与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要求各基层分局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对食品的来源、标签标识内容的合法性的检查。要求基层分局要将日常监管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与执法办案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不断地拓宽案源渠道,也促进了日常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监督食品批发商、零售商严把进货关,督促其在购进食品原辅料时,认真检查供应商和原辅料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确保食品原辅料质量安全。 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排查。对销售假冒、仿冒和伪劣食品的,查清进货渠道和生产源头,依法严厉查处责任单位。 三是突出监管重点。以农村集贸市场、农村小卖部、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特殊人群食品、节日性食品等为重点品种,突出重点管控范围,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生产环节: 我局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环节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生产58号)文件要求,并根据本县食品生产企业的类别,开展了蜂产品、大米、罐头食品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行为。 二是开展了以白酒、食用油、米粉、豆制品、包子、水饺、卤熟肉制品等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主要经营小作坊食品的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餐饮等使用单位,即“三小一市场”的专项整治行动;这次专项整治,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420人次、检查小作坊56家、小食杂店1206家次、小餐饮:963家次,检查集贸市场:家次。 三是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操作手册》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等规范要求,强化了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四是积极指导获证企业做好延续换证及新设立企业办理新证工作,目前,我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43家。据统计,截止11月底,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88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72户次。 三、依法许可、严把准入关 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认真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截止目前,共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331个。为了进一步摸清我县食品销售经营主体实有底数和经营状况,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我局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食品销售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抚食药监食品流通[]3号),自5月1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食品销售主体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摸底情况于8月16日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延续手续的和停止经营的1475户经营者以公告的形式,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加大培训力度、夯实监管基础。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广量多,即:具体监管工作涉及知识面广、具体监管的对象数量多。这就为我们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现在我们的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是原工商部门的监管人员,并且年龄都偏大,知识结构也单一,对食品监管工作一些新的监管知识和规范还是缺乏认知,从而影响了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因此,加强对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的根本保障。建议省、市局要加大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的监管技能,不断夯实基层监管力量监管能力基础。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精准监管效率。 现在我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还是停留在目测手摸的监管方式上,难于适应日新月异的食品生产发展形势,如:非法添加、指标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这些都需要经过检测方能知悉,而我县财力基础情况不好,在食品检测经费上投入不多,难于适应日于繁重的食品日常监管任务的需要,因此,建议省、市局在食品检测经费上增加对县局拨付数额,确保日常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建议省局统一配发快检设备和试剂,并统一制定快检的食品品种和指标,从而,使日常监管工作达到精快准的效果。 2022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总结篇5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证照改革情况。稳步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进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上半年,全县新增法人企业1094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78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89户,为全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企业年报情况。坚持舆论宣传和重点督促相结合,积极引导经营者进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至6月21日,我县20__年度内资、个体户、农合公示率分别为86.79%、94.61%、91.82%,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先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粉丝面制品食品安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共检查食品经营户4320户,生产企业121家,餐饮服务单位362家,其中学校食堂65家。 加强食品质量抽检工作力度。上半年,我局抽检食用农产品133批次,合格率100%;抽检白酒、糖果制品、蛋制品、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食品77组,合格率达97.4%,不合格2批次,已立案查处。 (四)药品安全监管情况。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中药饮片滋补类产品专项检查,抽检滋补类中药饮片8批,已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排查上海新兴药业问题白蛋白,检查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9家,其中2家不合格,已立案查处;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已检查零售药店220家,立案55起,罚款2.55万元,2家零售药店主动注销执业药师证,暂扣《药品经营许可证》20余家。 (五)化妆品保健品监管情况。开展了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检查、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美容美发行业使用化妆品专项整治、保健食品等专项整治,共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62家,化妆品经营企业72家,限期整改44家,有效规范了我县化妆品、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情况。根据市局特种设备年度监察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已检查各类特种设备1608台套。 (七)价格监管情况。四月份以来共办理价格投诉74件,其中:市长热线54件,人民网留言2件,12315热线转办4件,价格投诉电话12358(7212976)14件,全程做到咨询有回音,投诉有落实。 (八)知识产权情况。上半年,我县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8件,有效发明专利总量为276件。“__槐花”、“__坛闷蒜”2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新申报“__硬质小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务信息分隔,阻碍了部门信息共享。 在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方面,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还有分隔现象,登记全程电子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事中事后监管不能完全到位。基层监管范围大、任务重,一些单位存在着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不完善、人员较少、各部门对推送的数据领取不及时等问题,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关于下一步重点工作的.计划 (一)企业登记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简化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举措,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服务__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生产环节:7月开展小麦粉专项整治工作、8-9月饮料企业专项整治;10月酒类企业专项整治;11月肉制品专项整治;12月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销售环节:继续开展生猪市场整治;9-10月开展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整治;国庆中秋食品安全检查;元旦春节食品安全检查。餐饮环节:联合教育等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与卫生健康整治。 (三)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和风险分级工作。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开展重点时段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开展全县电梯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落实省局《关于印发20__年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推进企业降成本工作的通知》,完成两个《通知》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局主动联系专利资助申报网上系统移转我局的事项。做好科技局移交我局的96件发明专利和205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工作;主动和县商务局联系掌握出口企业情况,做好对出口企业申请国际专利、马德里国际商标的指导服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年终工作总结 篇3 20__年,在局党委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队克服人员少,监管面大的实际困难,攻坚克难,按照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基本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药械稽查方面 今年共执法检查7天,出动执法人员14人次,检查医院2家次,药品经营企业31家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5家次。今年共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份,办理简易程序案件1件,药品类一般程序案件5件,已结案4件,罚没款合计14,810.75元,查获非法渠道采购的药品41批次,货值625.00元。 1、开展春节节前检查 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为确保春节期间我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安全,让我县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我队开展了节前药械市场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历时4天,共出动执法人员8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8家次。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重点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药师在岗情况、药械经营及使用单位的购进渠道、储存条件、中药饮片的检查养护、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要求各单位一是要加强对供应商及其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合法资质的审核,确保购进渠道正规合法;二是要求质量负责人必须在岗,加强质量风险管控意识,保障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用药用械安全。 2、参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我局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要求,为解决从非法渠道购进药械等突出问题,防止假劣药械混入合法渠道,消除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解决当前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回收)药品,在用医疗器械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队参与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3天,出动执法人员6人次,车辆3台次,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家次,医院2家次。 (二)市场稽查方面 按照年初工作目标,在春耕期间,开展了对农药、化肥等进行检查,检查农资经营户30户,抽取样品40批次,经检验均为合格产品。 检查加油站4家,加油机12台,证照及在用计算器具均在检定周期内。 二、存在的问题 药械稽查方面,对药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今后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继续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稽查,开展对农药登记证等农资市场的检查,对其他相关市场进行检查,及时完成省、市、县局交办的各项任务,为净化我县市场尽职尽责。 1、继续加强药品零售药店规范经营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2、继续强化医疗器械稽查工作。重点是经营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未备案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器械的专项稽查。 3、及时完成省、市、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受理并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究,有究必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哪个?

乡镇,审计,纪委都可以,纪委影响力大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吗

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因此是具备的。农村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是不同于城市、城镇而从事农业的人群聚居地。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在工程建设特别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有效规范了招投标交易行为,但如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哪些?应该怎么解决?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投标。 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招投标。特别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规避招投标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业主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未将工程项目中的小额附属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纳入招标范围,然后直接将上述小额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设计方案招标后有的业主单位利用有利地位,擅自指定施工图设计单位;有的业主单位违反公开招标规定,表面进行“邀请招标”,实际却是“明招暗定”。   2、挂靠资质投标。 由于建设市场开放,市外施工企业纷纷进入我市招投标市场,而市外企业都是我市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合法条件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引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是市外真正有实力、高资质的企业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且挂靠单位在业务承揽中因熟悉业务,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项目经理资格证等投标资料准备得完整齐全,一般招标单位和管理部门很难辨别和控制投标单位是否挂靠。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引进市外企业只是为了串标、通标,入围后私自买卖和开介绍信,造成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报价。 所谓不正当竞争报价就是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人为地提高或降低部分分项单价,且提高或降低的单价比例幅度较大。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中,全然不变地按图施工似乎并不存在,所以有一定投标经验的施工单位在认真酝酿和揣摩业主单位的心理后,任意调整单价或故意在某些分项工程或单价上大幅度让利,很显然地存在亏本报价现象,以达到中标目的。一旦中标后,施工单位就会想方设法调整内容,如变更建筑材料、变更工程量或取消该项目等,易造成业主单位违规操作、行业管理被动、工程质量不过关,且对我市招投标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1、工程造价管理欠到位。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点监管环节之一,我市部分工程造价人员技术水平不强、政策不熟知,对工程造价管理各项工作较难开展。由于对招标工程预算价审核粗略,使得招标工程最高限价设定易发生高估或低估,造成我市低(高)价中标高(低)价施工现象,损害了有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同时存在工程量或材料变更、工程结算纠纷现象,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理解侧重面不一致或业务技术知识限制,易造成不能正确确定上述事项。   2、业务技术水平不强。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业务水平不强。在我市现有不同级别的招标代理单位中,个别单位业务开展比较规范,内部管理、执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能较好的胜任招标代理工作。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设置违反现行规定条款、招标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或编制粗糙等问题,部分招标代理人员不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的一般程序不熟知,不能胜任代理工作,易造成招标失败或投诉。二是评标专家业务能力不强。相当一部分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对评标的程序、纪律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易造成评审结果有显失公正。   3、评标办法不完善。 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较详细的评标办法,各地对最低投标价的评标办法还是在摸索阶段,并持有争议态度。我市在评标办法及评标过程中未能真正体现“经评审”,也未对投标企业的技术力量、实力、业绩、信誉、机械设备进行评审,评委无从下手,只是对商务报价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特别是对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非常困难,评委即使怀疑,也没有证据断定企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各投标人自我成本核算能力、风险预见能力不足,相互压价竞争;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纷纷利用低成本开支,扰乱招投标市场。因此,绝大多数项目的评标结果都是最低价中标,由于中标价越来越低,导致工程质量滑坡、安全事故频发、半垃子工程、拖欠民工工资、企业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行业管理难等现象,甚至有的施工企业已经到了做得越多亏损越多或中标后想方设法偷工减料,利用各种形式变更工程量,造成我市招投标活动市场秩序混乱。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研究和探索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评标办法,加强中标后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招投标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措施。市招标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制度,重点处理好监管职能交叉、管办分离、协调机制等问题,并及时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细则、资格预审办法。实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也能较好地控制不正当竞争报价现象。   2、理顺造价管理职能。 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时推广新的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规范造价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管理、调处工程造价有关争议事项,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点开展工程预算、工程量(材料)变更、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业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考核制度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4、健全评委管理制度。 应不断深化对已建立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和实施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有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5、严格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 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重点对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条款、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机制,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实施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资产配置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制定各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数量、价格限额、性能、最低使用年限等,并依法公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资产配置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可以调剂的国有资产,原则上进行内部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跨部门、跨区域调剂的,由本级或者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调剂方案,报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调剂。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使用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好国有资产建账、核算工作,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针对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变动性等特点,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应从以下各方面着手: 一是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采取学习、宣传、讲座等形式,加深职工群众对落实监督权力重要性的理解,自觉履行监督职权,从而不断增强责任感。同时要切实维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从制度上保证监督者利益不受侵害,更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随意剥夺监督者的各种权力,特别要从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使行使监督权的人有安全感。对真实、有效的监督,要给予监督者适当方式的奖励,鼓励人们大胆行使监督权力。 二是要畅通监督渠道,把对领导干部的多种监督落 到实处。要采取公开举报电话,设臵举报信箱,实行来访接待日制度,开通干部监督热线、专人暗中察访和填发通知书责令说明真相等方式,妥善解决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通过采取多种有效的监督形势,使广大干部在业余时间不离组织、在生活社交中不忘党性原则,严格自律,防患于未然。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备案审查吗

需要。根据各地干部活动监督管理办法信息,纪检委需要监督管理党员干部8小时之外的事情,并且需要备案审查防止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事情出现。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条例。

如何加强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份、利益主体、社会组织以及人们的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逐渐扩大,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也趋多元化。面对社会变革和体制转型带来的种种考验,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权力、金钱、灯红酒绿的种种诱惑,干出一些有悖于社会道德、有悖于组织原则、有悖于党纪法规的事来,从而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近三年来,**县纪委监察局相继查处了14名科级领导干部,其中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和社交圈的就占了13名,占科级干部违纪案的93%。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如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等违法违纪案)都一再说明:“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多发时段”,是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势,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一、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表现。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来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形式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公款吃喝和高消费娱乐。有的单位与单位之间轮流坐庄,互相吃请;有的下乡检查指导工作时吃,同城谈工作也吃;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的宴请、赠送或提供的高消费娱乐。酒桌上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中游的、山珍海味、名酒名烟,应有尽有,一顿吃掉上千元。酒足饭饱之后又是跑歌厅、游舞池、洗头泡脚、桑拿按摩,甚至接受********。有的在单位有钱时挥霍着吃,单位无钱时赊账吃。无休止的吃喝,既吃坏了身体、吃穷了单位、吃垮了酒店,又败坏了党风、带坏了民风。二是公车私用和公款旅游。有的领导干部把公车当私车,本单位的干部下乡或出差办公事只能搭班车,而领导干部的家属办私事或子女上学却动用单位小车接送;有的则借开会、学习之际公款旅游;有的在节假日利用公款、公车携家眷或情人外出旅游;有的则接受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提供的资金游遍名胜古迹、走遍名山大川、周游“诸侯列国”。三是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获取非法利益。成克杰、胡长清、陈希同、韩桂芝、刘方仁、丁鑫发就是其中的代表。四是利用婚丧嫁娶、生日寿辰或生病住院之机收钱敛财。如黑龙江省贪官——原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有一次因病住院,在医院里一星期就收受下级“慰问金”240万元。五是染赌近黄。有的领导干部嗜赌如命,每天赌得昏天黑地、通宵达旦,以至于第二天上班时总是昏昏欲睡,不能正常工作;有的挪用或贪污公款去弥补赌资“黑洞”;有的则从境内赌到境外。近两年,**县纪委监察局就查处了4名在“八小时以外”参与赌博的科级干部。六是乱搞两性关系。有的在外拈花惹草、金屋藏娇、养情妇、包二奶,有的则嫖娼奸宿,伤风败俗。七是傍大款傍黑道。有的交朋友时嫌贫爱富,下基层时只访富家,不访穷家。有的与黑道人物称兄道弟,被大款和黑道人物牵着鼻子走,充当其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由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在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再加上搞腐败的人大都用隐蔽的方式,进行一对一的私下交易,除了当事人,其他人很难发觉。因此,“八小时以外”腐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督难度大。二是家族化趋势日益明显。有的领导干部不仅自己受贿索贿,家属也参与其中,对其蜕化变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妻子担当“受贿财政部长”;有的子女“借父权生财”。如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某、其子丁某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0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儿子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公款210万元。三是节假日与喜庆日呈多发性。一是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这些节日是民间走亲访友、请客送礼的高峰期。一些瞄准领导干部权力、想得到领导干部“关照”的人,也以正常的人情往来为掩护,借机向领导干部送去厚礼,进行“感情投资”,而一些爱财的领导干部也会心安理得接受。二是现代假日,如五一、国庆、元旦等。这些节日是都市上班族休闲或外出旅游的高峰期,一些心怀不轨者则利用这些假日,以邀请领导干部外出旅游的方式变相行贿。二是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日。领导干部及其家属的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生日寿辰等都是行贿者送钱和受贿者收钱的最好理由。三是调动升迁日。领导干部提拔或调动时,往往是迎来送往最频繁的时期,一些“用心者”也借机送上厚礼“恭贺”,为日后关系奠定基础。因此,“八小时以外”是领导干部腐败的“多发时段”,而节假日与家庭喜庆日则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黄金时间”。三、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的主要原因:1、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不平等竞争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加剧了生存竞争的激烈性。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投机者通过拉拢腐蚀领导干部,达到规避公平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一些心理失衡和私欲膨胀的领导干部则趁机进行“权力寻租”,干起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勾当。2、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一些领导干部对资产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盲目崇拜,逐渐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整天往返于灯红酒绿、乐池歌榭,沉湎于赌场情场,在不知不觉中被金钱、美色所击倒。3、一些领导干部自身不良心理的驱使。一是名利心理。信奉“提升靠活动,关系靠走动”的庸俗“关系学”,为图个人名利跑门路、拉关系、套近乎,有的为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有的则借机卖官;二是放纵心理。认为上班紧张忙碌,下班后理应“放松”、“潇洒”一番,于是不该吃的照吃、不该做的照做,不该玩的照玩、不该拿的照拿、不该收的照收;三是侥幸心理。认为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属于个人隐私,别人无权干涉,即使做了不该做的,玩了不该玩的,得了不该得的,只要做得天衣无缝,就不会有人知道。熟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腐败者总有一天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四、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对策。1、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在“八小时以外”管不住自己而犯错误,原因虽多,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问题,是不良心理,不健康的思想起了作用。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强教育。一是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加强“四自”教育,使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做到生活上寡欲,行动上慎独;三是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使领导干部自觉消除浮躁、享乐、懒惰、侥幸等不良心理,自觉抵制“八小时以外”的不良诱惑,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2、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犯错误,除其自身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上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缺少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范,对其八小时以外的言行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部门也存在监督执行难的问题,因此要适应形势的需要,抓紧制订一套系统的、有权威性的、操作性较强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范的处理规定。在制定行为规范时应将领导干部的政治信念、道德情操、廉洁自律、人际交往等内容纳入其中,明确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能为以及违反了该受什么处罚等。当前应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八不许”(不许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不许公款进行非公务性的相互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许从事侵害性钓鱼;不准利用公款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出资安排的观光、旅游;不许参加***组织)等纳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要明确规定违反这规定将受何处罚等问题。3、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针对性。由于领导干部“八小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间空间上跨度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凭借现有的人力、物力和监督手段,很难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因此,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必须实出重点,加强对重点人物、重要时期、重要地点的监督。第一、加强对重点人物的监督。一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把手以及掌管人、财、物和工程发包、监理、验收等有一定实权的副职和中层干部,这些人最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二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作风上已出现问题征兆的干部,如平时工作敷衍了事,上班萎靡不振,下班后精神抖擞,热衷于吃喝穿戴,与一些大款打得火热,与黑道人物交往密切的人。第二,要加强对重点时期的监督。一是本地或本单位干部人事调整期,提拔任用干部期;二是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发包、监理、竣工验收期;三是领导干部职务升迁、岗位变动及家庭中的婚丧嫁娶、乔迁、子女升学,本人及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生日寿辰期;四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这些时期多是拉拢感情、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收敛钱财等行为的高发期,强化对这段时期的监督,就抑制了“权力腐败”最重要的发生期。第三,加强对重要地点的监督。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场所及领导干部的住宅,这些场所,往往是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吃喝嫖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的重要场所,强化对这些场所的监督,就等到端掉了腐败分子的“交易市场”。4、强化监督合力,增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实效性。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和一段时间的突出监督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构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网络,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第一,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一是要严格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应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个人独断专行。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人事选调、干部提拔、工程招投标、土地批租、产权交易、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等重要环节的决策与监管制度,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从源头预防权力在八小时以外“寻租”。三是要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把“八小时以外”存在的问题列入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进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而在班子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的氛围。第二,强化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察监督。提拔干部时,应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干部时,既要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也要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既要考察其工作圈,也要考察其生活圈、社交圈。对“八小时以外”有违纪违法情况反映的,应暂缓提拔;经调查问题较轻的,应及时进行提醒教育;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取消提拔资格,并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从严处理。第三,强化执法部门监督。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美容按摩厅、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经常性检查,发现经营不规范、藏污纳垢的,要予以取缔;发现领导干部从事嫖娼、赌博等活动的要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纪检监察等部门。第四,强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来源于群众之中、生活于群众之中。生活在领导干部周边的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情况最熟悉。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信访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监督网站等,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二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知名人士以及社区群众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请他们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况,立即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汇报。三是建立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与领导干部居住地群众联系制度。定期走访领导干部的左邻右舍,了解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邻里关系、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通过以上综合措施,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透视”监督对象。第五,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要多加宣传,对少数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德、违纪、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从而警示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经常自警、自省,切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如何加强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心得

依靠舆论监督,依靠制度。铲除腐败土壤

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卫生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共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卫生学评价,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等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与厂区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不得选址于居民楼内,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昆虫孳生条件;  (二)厂区总体规划设置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三)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四)厂区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第七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布局应符合公共餐饮具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工艺流程,每个工段有明显标识,生产工序衔接合理,不得有逆向交叉;  (二)应单独设置生产原料间、成品间及自检实验室;  (三)清洗区和包装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当配备更衣柜、鞋架、非手触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四)在包装和成品储存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五)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便于清洗,设有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六)具有适应作业需要的排水系统和防污设备,产生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安装强制抽气装置;  (七)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  (八)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检验、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作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每天对清洗、消毒、包装、贮存、运输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  (二)清洗消毒设备运转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技术参数标准;  (三)生产所用的公共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袋等物料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并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如实记载、真实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不得随意涂改。第九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包装、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密封独立包装,最小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注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公共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装内不得放置餐巾纸、一次性手套等附带物;  (二)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按照待检区、检验合格区、不合格区分类贮存,离地、离墙、离顶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保持干燥、整洁;  (三)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使用封闭容器存放,密闭厢式车辆运输,存放容器和运输车辆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不得贮存或者运输其他物品。第十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活动。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没有

已废止。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废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废止了没有

是啊,没废止,但是食品安全法修改后好多都不适用了。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律主观: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 行政处罚 : (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21元或者低于2021元的; (二)主观故意的; (三)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 (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情节严重的; (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 (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法律主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然后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 西安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 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 证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成立案件评议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案件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业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网 小编提醒您,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六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十三条 要求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第四章 听证准备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

市场监督管理听证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第六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三)主持听证;(四)维持听证秩序;(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十三条 要求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十七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第四章 听证准备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三人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第三人。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办案人员,并退回案件材料。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方案

培训方案? 你可以看看《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对你会有很大帮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法加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包括什么

第二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列入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第三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提醒、劝告;  (六)其他指导方式。

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大力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工程造价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使工程价格咨询活动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是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工程造价领域的一个发展方向。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范围、工作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对其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否,都会对工程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影响整个建设市场的秩序。因此,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为,发展健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当前不可忽视的课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中介市场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完备以及政府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力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社会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许多弊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也有不少缺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缺乏公正性和时效性在目前的造价咨询市场上,很多造价咨询单位并未真正推进市场参与竞争,通过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客户的信赖,而是在政府的庇护下,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在其行政权力范围进行垄断经营。造价咨询单位缺乏一定的社会独立性,有了可以依靠的保护伞,也就滋生了竞争观念不强,工作要求放松,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这同时也直接影响了造价咨询的公正性和时效性。有些咨询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延长结算时间;有些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有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求私利,串通施工企业高估冒算,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有些咨询单位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项目编审时错算、漏算、重复计算,造成咨询成果质量准确程度不高。这些现象无疑对造价咨询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综合实力亟待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按照国际惯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普遍知识面较窄,知识结构很难达到这一要求,总体服务质量不高。而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总体规模偏小。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总量上讲不少,但是规模偏小,资金实力、技术条件和技术创新能力都较差,而且人员素质难以令人满意。如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造价工程师、专业人员人数刚刚达标的单位占了很大比重,而在专业人员中,50~60岁的人员也占了相当比重,因此相当数量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根本没有能力自我培养业务创新人才,也很难抵御经营风险。二是专营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比例偏小。在国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一色的是专业专营类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而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大部分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或监理公司,机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有些事务所或监理公司的负责人对基建工程是外行,不能从专业的角度上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进行实质上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在服务上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未能真正发挥其中介服务作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内交流将带来困难。三是经营范围狭窄,业务量偏小。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审价和编标这两项上。但从工程造价改革的方向来看,这两项业务会逐步缩减。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量价分离。在这种模式下,大量的核算工作会集中到施工企业内部的成本核算部门。整个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重心也从现在的事后审核过渡到事前事中控制。但造价咨询单位在事前事中控制中的作用目前是可有可无的,对于收费,更是无从谈起。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说在找到工程造价咨询业新的收入增长点以前,我们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来的发展并不乐观。(三)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仍需完善。随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出台,已经把造价咨询单位纳入了管理法制化、行为规范化的轨道。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一些基本行业管理制度,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等尚未严格执行。许多造价咨询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队伍不稳定,兼职挂名多,基础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缺憾。一是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仍需加大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造价咨询单位原先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目前虽然已脱钩,但人们的思维一下子没有转变过来,遇到问题,尤其是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时,还是习惯于求助于原来的娘家或往其推脱,使得造价管理部门难以采取严厉措施,相应的惩戒力度比较薄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行业协会缺乏权威,目前还无法或不愿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清理门户”、逐出本行。一些造价咨询单位虽然名为中介,但似乎又是委托方的代言人;名为公平、公正、独立,但又处处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形成谁委托谁受益的现象。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制约机制、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严重缺乏造成的。二、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管理的思考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造价咨询市场的正常运转,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自我提高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以下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谈几点想法:(一)大力扶持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管是为了发展中介机构,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促进自由竞争,反对行业垄断。而现实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承接业务时的恶性竞争非常普遍,甚至是捉对厮杀,最后两败俱伤。例如,按规定收费标准为3‰,而最终收费为1‰也不足为奇。当然,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在自负盈亏的专营类造价咨询单位的,因为他们不可能做亏本买卖,他们亏不起。同时因为他们的风险较大,因而必将对业主高度负责的完成咨询业务,以信誉争市场。而有“主业”作为后盾的咨询单位可以不计后果,不以此赢利,这仅仅是他们的“中间业务”,而不是“主业”。这种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公平自由竞争,反而会导致垄断。所以,大力扶持专营造价咨询单位势在必行。不然,我们将不可能培育出真正有竞争实力而且又有较高专业业务水平的造价咨询单位,今后也难以与外地大型的工程咨询公司抗衡。(二)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及责任赔偿制度要建立公开不良记录的制度,处罚信誉不良的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的,由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利用造价信息网络等媒体在“黑名单”上予以公布,并在年检时给与处分,直至取消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此外,还可由行业协会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的完成工作任务。从行业自律和信誉角度看,还必须建立责任赔偿制度,以增加造价咨询单位的不公正成本,以约束其行为。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还应建立与此配套的“专业责任保险”制度。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后,造价咨询单位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新技术含量高、项目特征复杂的工程造价咨询,风险更大。(三)正确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目前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公司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主要的经营范围依然还局限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的编制、结算的审核,专业范围也主要限于土建、安装、市政,面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还不能及时应对。所以,开拓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服务是非常迫切的。目前,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程序的前期介入可以说还是一片空白,但在前期特别是决策阶段。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通信全程全网质量指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邮电部为基本建设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邮电管理局。第三条 凡列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进的通信工程建设以及需进入公用电信网的专用电信网(包括用户小交换机)建设项目,都属于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检验和监督。  未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第四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代表邮电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通信建设质量进行具体监督的执行机构。其对通信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第五条 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核。核发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  四、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拟定提高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五、负责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审,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第六条 设立“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一级监督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地区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二级监督站。  地、市级通信工作质量监督站的设置,由相关邮电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邮电部颁布的有关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通信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受监工程建设质量,并提出《工程建设质量检查报告》。  五、参与受监工程竣工验收,核验工程建设质量等级的评定。参与部、省优秀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评选。  六、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对有关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七、参与工程建设有关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质量鉴定。  八、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总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及资质考核。第九条 一级通信干线工程、部管大中型通信工程项目和部定重要通信工程项目,由“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上述工程以外的通信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  进入公用网的专用通信项目(包括用户小交换机)根据工程性质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及人员资质第十条 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机构和人员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无隶属关系。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负责,质量监督员对站长负责。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受监工程的性质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必须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须的监督、检测手段。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应由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应由具有一定设计、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必须经过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及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问题是什么?有哪些对应的措施?请看中达咨询编辑的文章。本文主要论述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的分析了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解决措施,希望有所作用。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1.1前期工作不充分与勘测设计不合规范。当前,我国水利工程一般只注重工程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却忽略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周期短暂,参建单位(如建设、施工、监理等)往往对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够重视,致使项目的原始资料不全,卷目不清晰,相关质检资料手续不够齐全(如:单元工程、原材料等),施工、监理日记敷衍了事等。还有不少水利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勘测设计深度不足、工作仓促,设计并没有得到深化、细化,致使实际工程与招标工程的资金投入、技术、管理等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项目为图省事,直接使用初步设计图纸来充当招标图纸、施工图纸,这样既不符合规范,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将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1.2工程资金不足。在日常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工程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使得工程迟迟未能开工;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使得工程不得不暂停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留下来的部分尾工形成“半拉子”工程;或者工程己竣工,具备验收条件,但因地方财政不予拨款,影响了工程的竣工验收。出现了以上情况后却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许多部位已经受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破坏,造成水利工程安全使用性能下降。1.3只注重实物质量安全监督,忽略参与原材料制作各方的安全责任。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只侧重于实物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对于其它流水线产品,水利工程的区别在于产品多专业、多工种、工期长、材料设备多、品种繁杂。除此之外,水利建设项目还具有影响因素多、工程实体庞大、地处偏僻等特点。如果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偶尔几次到现场检查验收,或者只是对进货方进行原材料质量安全检测,会影响到监督的全面性,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正确核验、评定及控制。故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仅要加强对实物的质量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参与原材料制作等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具体要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为准来保证实物质量得到有效控制。1.4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缺乏,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很多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缺乏先进的监测人才和监测设备,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更多依靠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判断与经验,凭经验下结论,这样往往会出现疏漏。同时,监理人员不足,监理素质良莠不齐,专业技术还没达到工程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如某水利工程有将近一半的质量监督人员只有机构编制,而没有人员编制,大部分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为兼职人员,这样使得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大大降低,无法有力保证工程的安全及质量。1.5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目前,水利工程普遍存在轻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作用和地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市级以下的农田灌溉、地方性的防汛加固等工程项目中尤为突出,基本不会主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如遇上级检查,经常就只是“走过场”而已,使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难以落实。同时,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强制性理解有偏差,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水利工程单位之间的关系误以为是雇佣关系,有的将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混为一谈。2.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水利工程的核心,是水利建设的主线和永恒话题。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质量,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指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是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因此,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坚决落实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要把措施落到实处。2.1健全法规体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形成规范的、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比照发达国家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我国首先应从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个层次,进一步建立严格、完善、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并在其中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约束。其次,针对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现状,目前迫切需要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加入安全监督的相关内容,尽快出台紧密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2协调施工和监理的关系。为了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必须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和监理是保证体系实施的核心。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主要是由施工单位决定的,虽然说好的质量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但是离开了监理,施工质量是难以保证的,监理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始终如一。因此,在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合理,有没有完备的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监理的职责,采用旁站、巡视、抽查、试验、计量支付签证等方法手段,做好施工监理,做到对项目质量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2.3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遵重科学、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大大减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作为整个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要有设计、施工、验收到投入使用的过程。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很多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安全设施,最终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先天不足,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4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保证安全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监督要加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施工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到实位,督促监理、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施工防护用具,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安全施工的培训与教育;熟悉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器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着重检查关键工程的岗位、人员、环境、设备隐患;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拟定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实时跟踪,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循环运行。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不管其投资规模的大小,工程量的多少,都不能忽视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成功的水利工程是业主、监理、施工方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需要参建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效益。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刍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而对于各项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对水资源需求。但是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出现了水资源浪费以及污染的问题,国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受到威胁。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分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工作职责是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参加水利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总竣工后的验收。另外,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进行监督。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工作职责是在执行总站所要做的工作外,掌握所监管的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并及时向总站汇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分站还要大力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自行组织管辖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交流。地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是执行总站和流域分站所要做的工作外,监督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质量,协助总站和流域分站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准确的掌握所管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监督工作情况,并向总站和流域分站进行定期报告。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的问题1、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不够完善由于许多建设单位对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等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就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甚至是安全隐患。比如,设计人员的设计经验或技术不够,就会导致水利工程建设出现障碍,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进行。另外,在水利建设过程当中缺少相应的监管职位或者职位由其他人员代替,就不能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对于施工材料、工艺等不能进行很好地监督,就会出现一系列的质量问题等。2、职责不够明确若质量监督和检测部门的分工不够明细或者职责不够明确,就会导致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对于施工质量没有一个较好的评价,因此对于质量监督就未能发挥作用,导致整体结果不良等。比如,若有的部门没有对违法的工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就会助长一些质量不良产品出现的风气,给水利工程的带来安全隐患,甚至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生安全等。3、质量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质量监管人员的素质也影响深着水利工程的质量。若工作人员在进行有关的水利工程管理与监督工作时,未能够发挥自身的才能或自身能力不足,就会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就目前建设单位的用人情况来看,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对于工作的完成有一定的局限性。若相关管理人员缺少一定的基本法律常识,就可能会有违法现象的产生给建设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4、质量监管工作的投入相对缺乏任何一项工作的展开都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就可能导致划拨经费比较困难,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正常工作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更为突出,这样就会导致相关管理人员不能很好地进行有关工作,甚至打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影响了质量监管工作的质量。三、水利工程施工中提升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1、水利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水利工程监理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和资历,从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业绩,种类技术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专业搭配是否合理,承担过哪些水利工程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业绩如何。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并有专人负责质量工作。水利工程监理人员不仅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好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2、水利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标准水利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3、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必须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现场必须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并经过质量监督机构核准的试验室。4、质量监查要多方面支持,多部门支持进行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首先要得到各级水利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为巡查的内容不仅是工程施工方面的,涉及的范围还有很多。由于质量监督的人员有限,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配置不健全,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从多年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观察,联合监督的效果是积极的,能够保证质量,促进交流和学习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特别是政府稽察联合执法,更能有效地发现解决问题,对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能进行全程的跟踪并进行督促落实,提高稽察整改的效率。5、质量监查工作内容与方法要有效在水利工程市场不断演绎的今天,工程建设的花样越来越多,在工程参建各单位构成情况的不同、工程建设的地域发展步调不一致的情况下,质量监督工作在遵循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下,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才能达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最终目的。6、质量监查要加大查处力度想要落实好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关键是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参建方的自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巡查检查只是作为工作的一种手段,它不能代替各参建单位对项目的质量责任。所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参建单位一定要重视,积极整改。如果不加大查处力度,就会削弱水利工程质量监查制度。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需提高执法的权威性伴随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深人发展,增强质量监督,除去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外还要清楚质量监督工作的地位,要明确政府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形象,切实保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总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一部分,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质量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自身的职责,根据相应的规范与程序进行施工,加大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工作。这样才能够有效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国入世,在总结我国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以改革现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为重点,尽快从质量管理的责任误区中摆脱出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水利建设项目自身特点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首先,从水利工程的服务功能看,它是以兴利除害为主的,多半是公益性的事业;其次,从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水利的投融资体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绝大部分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公益型水利建设项目尤为突出,这点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再次,从危害性来看,水利工程一旦失事,后果不堪设想,不仅危害大,而且影响恶劣,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全国性的洪涝灾害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专业化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必须明确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从而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二、转变观念,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水利建设项目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属性,项目建设过程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每个项目的建设周期少则几个月,多则十几年。不能单纯地依据投资性质来界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后,在具体工作职责界定上,应侧重于监管,尤其是水利部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和省级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应该站在更高的角度,把主要精力运用在管理上,放在工作的统筹安排上,如果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一味去拿项目,一来容易引发矛盾,二来把自己的身份降低了,口头上讲监督工程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但容易给具体从事监督工作的项目站一个错觉,似乎上级站多拿项目是为了解决一个经费问题,这样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再去统筹规划本行业、本省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很难得到保证。部、省级质量监管机构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既肩负着推动本行业质量工作的重担,又面临其他一些繁重的工作,应尽快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站在客观的角度,研究推动本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头转变观念,统一认识,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应承担的工作职责,从根本上规范、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着手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相符的部分条款,澄清模糊内容,在职责界定上杜绝“协商确定”等含糊词语,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解决好部总站、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搞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三、依法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离不开政策的配套和支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质量监督程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水利部应该依法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以更大的支持。同时,结合建设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定深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宣贯力度,营造强烈的改革氛围。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改革,必须从根本上实现“六个转变”:(1)实现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2)实现由监督实体质量向重点监督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转变;(3)实现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4)实现由传统的“看、问”向用科学检测数据监督转变;(5)实现由过去的“传、帮、带”保姆式监督向行政执法监督转变;(6)实现由为建设单位核验质量等级向为备案机关提出备案报告转变。四、改革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的获取方式,实行财政拨款,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主要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而不宜向被监督对象收取,收业主(建设单位)的钱再用于对业主的监督处罚既有失公正又难以客观。也就是说,国家维护公众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公共管理成本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来承担,这样不仅容易促使质量监督机构为增加收入而加大处罚,甚至派生出腐败现象,而且更不符合国际规则。显而易见,以收费维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弊大于利。作为受政府委托依法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点,但其工作实质是政府行为。我国为公有制国家,项目投资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的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很少,这方面水利行业尤为突出。因此,我国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不同于私有制国家。私有制国家除少数国有投资项目以外,绝大多数项目为私人业主投资,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是对项目的“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周围居民的影响等,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政府是不过问的。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批。五、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自身素质建设,建立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自身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切实做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水利部总站的宏观管理,流域机构分站的流域管理、省级中心站的区域管理,地区级监督站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互协作,做好全国、各流域及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建立一个明确的、结构完善的系统性的管理体系,即质量体系。形成较有效的、一体化的技术和管理程序,并以高效、快捷、科学的方式指导监督站内部的各项工作,逐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政府人事监督管理制度有哪些

干部管理的主要制度 1、党管干部   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⑴、由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执行干部工作政策;   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⑶、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干部工作的执行情况;   ⑷、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分类管理。   分部管理就是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干部。   分级管理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之间分工管理各级干部。   分类管理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中共党组织的领导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类似于公务员制度的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2、干部录用   干部主要来源于:   (1)考试录用;   (2)转业军人;   (3)大中专毕业生;   (4)从企事业、工厂和农村吸收、经过培训录用者。 3、干部任用制度   主要有考任、选任、委任和聘任制度。 4、鉴定考核制度   鉴定考核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在干部录用提拔过程中进行的、对干部的正式评价制度。   鉴定主要由中共组织部门和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做出。   鉴定考核可以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 二、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 1、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权;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依法辞职;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国家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系统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内设的人事局,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中设立的人事部门构成。 1、综合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设立的、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地区的组织协调;   (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行使审核、审批权;   (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2、部门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是各部门内部的人事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对其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主要职权有:   (1)录用权;   (2)考核权;   (3)奖惩权;   (4)升降权;   (5)任免权;   (6)辞退权;   (7)其它人事决定权。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刘鹏推荐

浅析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2011年中央1号文件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大兴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伟大号召。面对历史赋予的机遇,如何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为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新的难题。面对挑战,质监人只有发挥的一不怕苦、二不怕累、埋头苦干、大胆创新的工作作风,针对每个项目建设特点,把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才能代表政府履行好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一、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及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要点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1是生产周期较长,工程建设要在较长的时间内耗费大量的劳动和资金。2是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较紧凑,各项工作及施工过程必须按照统一的施工计划、有机组织起来,在时间上不间断,空间上不脱节。3是施工流动性较大,受作业面和工种影响,当一个工种完成作业面上的工作后均会转移到另一个作业面继续施工。4是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较强,水利工程不少处于露天施工,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及材料、交通、水电等影响较大。目前,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普遍存在专业人员少、检测设备不足、工程项目较多的状况,监督机构主要监督时段重点偏向于施工阶段,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1)对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的重点部位或重点工序实行经常性的质量监督。(2)质量检测、试验资料检查,通过查询检测资料了解阶段性工程质量状况。(3)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4)工程重要工序、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检查。(5)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二、影响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常见问题根据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划分,县级质量监督部门管理的受监督工程规模相对较小、点多面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资质相对较低、各参建单位管理力量薄弱,常常出现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给质量监督工作带来了不少难度。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主要问题如下:(一)部分项目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工程质量的龙头,工程质量首先取决于设计质量。在水利工程投入加大的同时,各级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存在任务重、设计人员不足、设计经费得不到保障等诸多原因,导致设计周期过短、设计深度不够,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同时在施工中的部分设计变更,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二)项目业主建设管理经验不足。县级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受监督工程多以乡镇为业主,存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经验不足,对项目管理没有足够的经验,有的业主是由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的临时指挥部,存在人员无技术,建设指挥部临时、松散、短期的思想观念,严重制约工程的顺利实施。(三)施工单位管理水平差。县级水利工程多为小型水利工程,合同总价较低,易出现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到位率低,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情况,加之有的承包商施工管理经验不足,导致施工前期的人员组织、技术、物资、设备等准备不到位,在施工作业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调度、现场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力不从心,致使工程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四)施工材料、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原材料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有好的材料才能出好的质量。一是因施工进度快,料源多,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足导致材料检验跟不上;二是部分施工单位人为降低用材标准;三是料场管理不善,交通设备、施工道路或施工条件恶劣导致材料二次污染或标准降低。(五)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由“政府管理、委托监督、业主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 五个方面构成。它含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两个层次。“业主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属于质量保证体系范畴,主要涉及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质量行为,是整个管理体系的基础。“政府管理、质监监督”属于质量监督体系,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起到指导和维护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措施和手段的作用。在部分工程建设中,由于业主方专业力量薄弱,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存有敷衍了事的情况,导致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三、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措施完善质量监督网络建设,落实监督责任。1是按照国家、部、省有关水利建设的法规、政令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了三级质量监督责任制,站长为质量监督负责人,根据工程地域或特性对县域内水利项目实行分片或分类管理,专人负责。2是强化对参建单位的行为监督,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对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力度,严格督促各参建单位的人员、设备、技术管理力量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到位,使 “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体系得到切实有效运行,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3是在各工程实施区域请求国营灌区管理所及乡镇水利站的配合,确定2~3名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配合县级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4是在工程受益区聘请有相关工程建设经验的群众为质量监督员,随时了解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完善质量监督体系。严格质量监督程序,强化质量监督意识。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为基础,认真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1、严把监督申请关。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向质监站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业主的监督申请书后,应及时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到现场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参建单位人、机、料落实情况逐一核实,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下达监督计划,监督计划中明确质量监督负责人和具体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对该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2、严把关键工序关。首先,针对不同项目的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和频率,每个工程项目确定了监督工作重点部位,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必须到位进行监督。其次,根据工程进展和工程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结合工程的进展,对重点项目、关键工序加强检查。再次,要督促建设单位的专职技术人员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或知会质监站协助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避免大的质量事故发生。3、严把试验检测关。重点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施工单位自检频率和监理抽检频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原材料、试件试块进行送检,并严格见证取样,严防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通过抽检或试验数据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并将抽检或试验数据客观反映出来的质量状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监控。4、严把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关。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工程设计等抓好完工工程的质量检评和鉴定工作,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正廉明。工程质量核定过程中要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状况,历次验收、检测(试验)数据,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业主单位认定的工程等级等做出判断,做到质量等级评定必须用检测数据说话,不凭感性认识下结论。发动社会监督,促进工程质量。为促使社会参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每个建设项目受益区召开群众大会,让群众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对其带来的好处,并进行简单培训,公布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电话,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中,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随着水利事业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期,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的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出发, 针对县级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各方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分析?

水利工程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是因为水利工程在调节和储配水资源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水资源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必要因素。但是由于我国当前水资源分配的不合理,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状况和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造成阻碍。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多,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在我国部分地区却存在着水利设施不完善,工程质量不合格,水利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在水资源调节方面作用不明显等诸多问题。一、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监管组织施工全过程,并动态监控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等二个主要工程目标,最终确保工程能够按期并保质保量交付。工程质量可以说是整个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心价值,而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和质量的好坏,因此对于水利工程质量需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格外进行关注。二、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全面。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部分建设单位、项目投资方以及管理人员都忽视了工程的设计阶段,以及对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导致工程从建设开始就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水利工程在设计过程中,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存在缺陷、漏项等问题,主要是设计人员设计经验不足,不深入工程现场实地勘察,生搬硬套现成的设计模板,缺乏严谨科学的态度,因此导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频频发生。另外,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各部门的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疏忽大意,不重视工程的监督工作,造成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不合格现象。监督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到监督管理的作用,施工过程不能严格按照科学规划进行,导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有效的监管。2、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缺乏。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不重视,导致在该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少,开展工作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撑,所以监督工作起不到很大的监管效果。部分地区存在政府经费紧张,没有充足的经费投入,监管人员基本处于任务重、环境差、经费缺乏的工作状态,导致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也不能很好的深入具体工程细节。而待遇差导致了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出现了怠工现象图。3、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导致监管工作不能得到高效发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同时也涉及到法律的运用,需要监管人员熟悉一定的法律知识,又要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相关流程进行全面的掌控,才能够有效的实施监管能力。但是,我国口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人员个人素质偏低,多数属于非专业人员,监管经验不足,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受到的局限性较大,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三、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思路1、加强人员培训力度。只有具备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才能做好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所以要不断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法。对于工作对象不同的监管人员要分类培训,培训内容要具有针对性,积极借鉴其他的先进经验,加强不同地区之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人员的技术交流,提高技术水平。2、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加大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把水利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单位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部门,给予一定的监管资金扶持,配备必要的监管设备和技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机构职能,提高质量监管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团。3、建设水利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工之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确定各项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允许开工。首先需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施工单位具备优质的施工能力,并能够做好工程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方案有效、可行,并且施工设计合理,施工人员也都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件。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工程技术执行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贯彻,使其更全面熟练的掌握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对建设工程软件的研发和利用,促进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实现,这样才能够有效管控工程质量和进度,同时也能够让工程建设中数据统计等更为准确、全面,也便于质量的监管和控制。4、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整个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核心部分,不仅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对相关的施工文件报表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还要进人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掌握施工的实际现状。在施工阶段,首先需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以保证工程的施工工艺,为具体的工程施工提高技术指导依据,使得施工中所采用的施工技术和工艺利一学合理,并与工程特点和要求相符。尤其是在进行工程测量工作的时候,也一定要尤为注意,因为其测量质量将会直接关乎工程施工中的某些工序质量,对整个工程质量控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且还要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部位以及隐蔽部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针对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要及时返工,并做好相应情况的记录,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一定要强调隐蔽工程的重要性,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应设计要求和图纸进行施工。5、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管理在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阶段,则需要做好最终质量检验和试验,通过质检人员的设立,再次落实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控制力度,例如在测试基础工程的时候,要求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同时还要整理好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处理好施工质量缺陷,编制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为最终的移交做好准备,同时还要做好产品的防护工作,在一切就位之后,方可进行撤场。处理施工单位的报验申请是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结束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所以质量监督工作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在质量监督方面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和体制,明确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工作范围,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技术手段和综合素质,提高监管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监督能力,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水利工程的健康高效发展。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加工或者经初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第三条 本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商场、超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三章 机构职责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第十八条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五章 质量检测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设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第七章 奖惩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部门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核备。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市场监督管理局找不到公司去哪里投诉

市长热线。可以拨打12315、12331或12365进行投诉。行风热线。可以拨打12328进行投诉。纪检委。可以向当地的纪检委进行投诉。法院。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按照所出资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分类考核;  (三)与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考核,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建议方案。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规范化。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股权转让;  (五)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第八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  (二)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关系。经办机构应当在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将基本医疗保险监管延伸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的医疗、医药服务行为。第十四条 省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十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工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医药等服务。第十六条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明;  (二)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  (四)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规定;  (五)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六)主动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  (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向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怎样的举报制度?

李某是某水泥厂的职工。在水泥制作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有一批水泥里面的填充物并不是水泥,而是塑料和泡沫。针对厂家的这些违法的生产事项,李某决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水泥厂。但是李某并不清楚举报的渠道。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怎样的举报制度呢?李某应该怎样做才能将已知的水泥厂的违法事项举报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让单位和个人有举报的渠道。完善相应的举报渠道,让举报者敢于举报,举报有方。《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本案中,李某发现水泥厂的制作掺了假,存在着安全的隐患,所以想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水泥厂,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开的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可以写信举报,也可以发邮件举报。这些举报方式的多样性也给了举报者更多的选择,使举报更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只有建立健全举报方式,才能使举报制度更完善,才能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时及时地举报。举报是每个人拥有的权利,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公民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法律要尽可能多地规定举报方式,形式不再单一的情况下举报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陕西省环保厅局对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测检测监督管理办法规

陕西省环保厅局对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测检测监督管理办法规如下:1、本规定所称的监测单位,是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单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第三方监(检)测机构。2、本规定所称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所称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 业齐全的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并向各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 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其安全生产由专项工程的承包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安 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一)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对建设工程实行围栏作业;(二)作业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不得安排职工和其他人员住宿;(三)职工的生活设施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安全、卫 生的要求;(四)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凡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文明施工费必须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 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接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的通 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如何监督管理水电安装工程

水电安装工程的质量是建筑工程总体质皿的组成部分.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近年来.随着建筑产业的空前发展.施工单位为了赶时赶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大量已交付使用的商、住建筑的排水、电气工程的渗、漏.堵‘开关不灵、漏电等质t问题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给使用者带来诸多麻烦与不便,甚至影响建筑使用寿命和能源浪费。根据多年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实践经验,认真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浅谈几点水电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要占审核施工图纸详细审核水电安装设计图是技术准备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审图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以后安装工程是否正常进行。通过细审设计图将图中存在的问题要最大限度地在施工之前解决好或者做好修改的充分准备。根据水电安装工程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图纸:①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及相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②查看设计是否合理加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有无矛盾,设备层尺寸及管井、竖井尺寸、楼板厚度是否满足安装要求。③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技术装备条件;④查看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⑤图纸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图纸上尺寸、坐标、标高及管线测试,发现问......(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北京市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北京市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京安监发〔2010〕59号)精神,怀柔区上下围绕“坚持安全发展,落实安全责任,服务世界城市建设”的活动主题,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怀柔区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认真部署活动   为切实开展好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怀柔区成立了2010年安全月生产活动组织委员会,由主管区长任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安全监管局、区文明办、区教委、公安分局、区文委、区广电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相关领导为副主任,全面领导、协调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振林任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郑建辉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属地、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   6月4日,怀柔区召开专题会议,启动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怀柔区副区长吴群刚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区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科长;以及区内60家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共计150人参加会议。   会上,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李振林部署了怀柔区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区各部门、各属地、各企业以“坚持安全发展、落实安全责任,服务世界城市建设”为主题,结合各自实际,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和安全文化建设等内容为重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活动。此外,怀柔区将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液化石油气、机械、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等行业和领域,开展贯穿全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整改消除安全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副区长吴群刚提出具体要求。第一,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不断深化安全文化和安全法制建设。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危机感。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进一步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实效。第二,要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抓手,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要突出重点,加强宣传,严格监管,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活动,传播安全文化   (一)精心组织,努力营造安全氛围。   2010怀柔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全区性活动、区域性活动和生产经营单位活动三部分。全区性活动由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区域性活动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由各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1、努力营造安全氛围   5月底,区安全监管局在怀柔区南大街设置了安全生产宣传一条街,悬挂彩旗、标语140面;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慕田峪长城旅游区办事处在各   自辖区、管理区内设置宣传栏、宣传窗,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各企事业单位也围绕2010年安全月活动主题,在大门、厂区、车间、建筑工地、商场超市电子屏,悬挂、张贴、播放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横幅、宣传画等,制作安全月宣传专栏、板报,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月氛围。   2、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在全国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来临之际,6月13日,怀柔区在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前隆重举行怀柔区2010年“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彭丽霞,副区长吴群刚,区政协副主席董林和市预防中心副主任牛捷,以及区安全生产月组委会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区安委会部分成员单位主管领导、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参加“安全生产进基层”的宣传总站活动。总站活动结束后,区安全监管局、质检局等单位领导,参加了经信委、泉河街道、怀柔镇等单位开展的宣传咨询分站活动。   上午9点整,在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的主站宣传咨询活动准时开始,区安监局党组书记郑建辉主持。区安监局局长李振林从我区安全生产月的全区性、区域性和企业自身三个层面开展的活动,进行了简要介绍;马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陈文刚代表怀柔区企业做安全生产月活动表态发言;而后,副区长吴群刚宣布宣传咨询活动正式开始。   在活动现场,展出了生产安全、交通、消防、供电、卫生、地震等与企业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及常识展板30余块,向企业职工发放各类安全常识小折页、安全生产宣传画、安全法律法规等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开发区内各企业代表200名人员观看了宣传展板,领取了宣传资料。活动现场还播放了安全歌曲。   各镇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同步举办了宣传展览、现场咨询、应急演练、演讲比赛和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区经信委与欧曼工厂联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常识为内容,开展了知识竞赛;举办泉河街道与八方达汽车公司在916公交车总站和公交站点,组织300名司乘人员观看交通安全教育警示片,向乘客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开展宣教咨询活动。   怀柔区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总人数21万余人,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单位3000家。张贴各种宣传画17944张,发放宣传材料313681份,设置专栏、板报等宣传园地1315个,设置专题(栏)的`内部刊物79期,参加宣传咨询日活动87526人,开展安全生产培训280次,受教育人数41211人。   (二)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月活动   1、多种形式宣安全   (1)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救援、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为增强怀柔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月8日,怀柔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知识专题培训。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共计300余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怀柔区安全监管局特邀请北京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北京化工协会高级工程师付林进行讲授。付林从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概念、知识、分类原则、应急救援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前的风险分析、编制时的原则、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程序等方面逐一进行了细致的讲解。   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6月9日,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举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玛氏、朝日啤酒、达能乳业等40余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怀柔区安全监管局职安科副科长孙瑾琪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防护及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队长陈和平从卫生监测的角度介绍了《职业病防治法》,讲解了企业如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电台直播宣讲安全月   6月11日,区安全监管局在区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中,采取直播的方式,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题,通报、介绍了怀柔区2010年安全生产月的有关活动情况,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月氛围。   (3)区安监局党员送安全法规知识进社区   6月28日,为落实和开展好党员服务工作,怀柔区安监局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在龙山街道南城社区青春路七号院组织开展了“怀柔区安监局党员送法进社区活动”。区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常小平,以及区安监局、龙山街道有关领导参加活动。   活动现场,怀柔区安监局向广大居民普及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常识,发放有限空间、高处悬吊作业、职业病防护以及《社区安全手册》等宣传挂画和书籍共计300份,收到了居民的欢迎和好评。   (4)商务系统餐饮企业安全生产观摩会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6月30日,怀柔区商务委组织区内44家规模以上餐饮企业负责人在眉州东坡酒楼怀柔店召开安全生产观摩会。观摩活动主要演示:后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企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企业应急演练四项内容。会后,各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此项活动的开展大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也找出本单位工作的薄弱环节及不足,将尽快按照要求加以改善。怀柔区商务委要求各企业严格落实法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广大消费者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   2、知识竞赛比安全   (1)北房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竞赛   6月21日,怀柔区北房镇以安全月活动为契机,在各村、社区、各工业企业广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竞赛活动采取答卷形式,分别以选择、填空、判断和简答为题型,涵盖了有限空间的类型、特点、作业风险、急救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常识在广大群众职工答题中潜移默化。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大《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的宣贯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全面提升全镇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的监管水平。   (2)北房镇叉车安全操作技能大赛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管,6月23日,怀柔区北房镇举办了“2010年叉车安全操作技能大赛”,辖区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与。经过层层选拔,5个企业的12名选手进入决赛。比赛中,选手认真仔细操作,评委专业严格。经过激烈的角逐和评比,北京英思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叉车工获得了第一名。此次比赛是北房镇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的重要活动之一,突出了“安全第一”的理念,极大的提高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纠正了部分司机的违章操作行为,达到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目的,保障特种作业操作安全。   (3)琉璃庙镇安康杯知识竞赛   为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消防法》等各类安全法律法规,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怀柔区琉璃庙镇以“安全   生产月”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契机,于6月24日举办了琉璃庙镇2010年“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怀柔区安全监管局、区总工会以及琉璃庙镇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竞赛活动采用随机抽取问答题形式展开,内容包括生产安全、职业病、消防、公共卫生、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知识,综合考察参赛选手各类安全知识的全面掌握情况。经过激励竞争,来自北京斯普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3名选手获得了冠军。通过开展“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使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进行了了解和学习,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镇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4)雁栖开发区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7月2日,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以“安全与健康”为主题举办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管理区内诚泰热力、四维约翰逊、海湾集团等六家企业参加比赛。来自区内20多家企业110名员工现场观看比赛。竞赛分为个人必答、集体必答、抢答、风险答题等4个环节。参赛选手们士气高昂,热情参与。经过激烈的竞争,四维约翰逊公司夺得冠军,海湾集团、诚泰热力公司紧随其后分获亚军、季军。本次活动的举行丰富了雁栖开发区2010年安全生产月的活动,宣传了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唱响了安全发展的主旋律。   3、开展演练保安全   (1)非煤矿山应急演练   6月22日,怀柔区北京京冀工贸有限公司开展了尾矿库主坝渗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此次演练主要针对尾矿库主坝渗漏后,对主坝进行堵漏、加固。按照企业自救的形式进行组织。公司安全科长报告,并已经通过电视监控系统核实,尾矿库主坝发生局部渗漏,北京京冀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尾矿库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后立即赶赴尾矿库主坝渗漏现场,用草袋、石料等应急救援物资将渗漏处堵住,并对坝体进行加固。在抢险过程中,抢险队员忙而不乱,按时圆满的完成了抢险任务。整个演练历时30分钟,出动抢险车辆4台,铲车1台,使用各类应急救援器材100余件。通过此次演练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汛期除险加固奠定了坚实的安全基础。6月25日,怀柔区辖区内的北京兴发水泥有限公司开展了矿山山体滑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共70余人参加演练。怀柔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务局、怀北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领导参加观摩。演练模拟因暴雨等气候造成兴发水泥公司矿山130米平台山体发生滑坡,一名员工受伤,公司组织救援抢险。公司各部门成员组成应急救援团队,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机电救援、运输装卸救援、现场突击、保卫、医疗救助、物资供应、安全环保事故调查、后勤保障、对外联络部等8个应急救援小组。各组织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派出铲车、救护车、抢险队员等应急组织到达现场,快速有序地进行拉设警戒线、现场保卫、交通协调指挥、救助伤员、装卸运输滚石、现场抢险、后勤保障等工作。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抢险、救援工作,滑坡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滚落石头清理完毕,人员送往救治,各应急救援组安全撤离现场,演练结束。此次演练旨在检验兴发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转情况和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高效处置能力。   (2)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应急演练   6月22日,怀柔区市政市容委、区质监局与北京盛祥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组织了一次液化石油气储罐阀门泄露造成起火现场演练,区内4家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观摩。演练中,值班员发现储罐3号阀门漏气,并起火。立即将连接3号罐的最近一道阀门关闭,并把漏气情况报告安全员,经现场核实无法处置,上报总指挥,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召集公司各抢险部门的抢险队员开展抢险工作。抢险组人员分别打开储灌喷淋、利用灭火沙将火扑灭、消防水栓对泄漏点进行稀释,直至险情清除。整个应急演练20多分钟。通过此次演练活动,进一步提升了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救援水平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为认真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力做好全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7月13日,怀柔区支队与盛祥通液化石油气公司联合举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副区长祝自河及区直相关部门、各镇乡、街道、各公安派出所主管领导、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观摩了演练。   险情假设盛祥通液化石油气公司人员在值班巡查时发现3号罐发生液化气泄漏,该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工作,同时报警求助。怀柔支队接到报警后出动4部消防车处置险情。到场后,抢险救援人员分成侦检组和救援组分别检测鉴定可燃气体和抢救伤员,其余三辆水车占据有利地形和消防水源对起火部位进行冷却,抢险救援攻坚组人员利用堵漏工具对泄漏部位成功进行堵漏,险情成功排除。   演练结束后,祝自河副区长对此次演练的效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北京市发生化学品火灾事故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各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怀柔区举行这次演练活动就是希望各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单位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操作程序,主动排查各种火灾隐患,杜绝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区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3)人员密集场所、有限空间以及其他应急演练   6月21日,怀柔区商务委在京客隆怀柔店组织应急演练观摩现场会,全区16家规模以上商业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全部参加。此次应急演练主要针对企业遇到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程序、各职人员职责、通信联络、发现火源及处置、人员疏散等应急措施及方案进行预演,从演练中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在此次演练中发现存在指挥中心指挥程序不熟练,各小组职责不清,员工应急处置意识不强等问题。在演练总结会上,区商务委要求各企业将应急演练当作实战来练,要在演练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月19日,怀柔区雁栖湖旅游公司组织开展了水上应急救援演练。怀柔区交通局、安全监管局、怀北镇、景区派出所等单位领导现场观摩演练,雁栖湖公司80余名员工参加演练。演练模拟雁栖湖景区突起大风,画舫船在大风的袭击下,摇摆不定,八名游客被困,其中三名“游客”从船上跌入水中,驾驶员立即使用对讲设备向岸上的救援队求助。同时因大风手划船瞬间失去控制,情形十分危险,手划船组组长立即上报服务一部经理,要求对手划船展开救助工作。服务一部经理立即下达救助命令,公司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决定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赶到现场,救护艇按命令快速开赴指定区域展开救援。按照各组分工救援有序展开,在短时间内将失足入水人员抢救上岸,将手划船游客带回岸边。通过水上应急救援演练,在锻炼队伍的同时,检验了应急预演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了基础资料,从而为景区安全运营,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的旅游环境奠定了基础。   6月11日,怀柔区宝山镇在北京博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展了有限空间应急救援演练观摩会。宝山镇域内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工共计110余人参加观摩学习。此次应急演练模拟北京博萨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名机修工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发生缺氧窒息事故,车间主任发现后立即向公司主管经理报告,经理立即启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同时上报镇、区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自救,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救护。 ;

石家庄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建立药品零售行业统计制度,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零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的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对其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和现代管理方法,采取联合、加盟、购并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第二章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药品零售行业发展规划,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应体现药品零售经营特点。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第七条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配备2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一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营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一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立的零售分支机构或门店以及实施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不设置仓库。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九条 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或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及岗前培训合格证明;  (四)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实施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协议;  (五)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六)直接接触药品从业人员的《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验收标准审查验收,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开办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6个月内,药品零售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予以换发;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换发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个人及商业企业设立的药店。第三条 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信用管理。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购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第四条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部门应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巡查机制,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的抽验力度,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药品零售企业设立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进行中药处方调剂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且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师以上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符合深圳市药师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一)药品经营区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处方药专区应有明确标识,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处方药柜、操作区、前柜台);  (三)配药区应独立设置,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药区包括中药柜、操作台等。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实施药品委托配送,能及时获得药品供给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置药品仓库。第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九条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向药品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上岗证申请表》;  (五)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第十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经营范围,具体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上述经营范围,除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外,不包括注射剂。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自原许可事项预期变更之日起,提前30日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药品零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后换发新证。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向药品监督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药品监督部门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被行政处罚,尚未履行完毕的,药品监督部门暂停受理其申请的办理事项。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值班药师的《上岗证》副本。第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的管理按照深圳市药品零售购进的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索取增值税发票和购货清单,增值税发票和购货清单保存期限为药品有效期期满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且应存放于营业场所备查。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第十八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和规范财务自主权,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与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相统一,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与企业内部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四条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落实企业理财自主权;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三)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审查企业备案事项,依法审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  (四)依法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纠正、处罚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向有关单位提出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任免、奖惩的建议;  (五)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派驻监事;  (六)对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其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社会中介机构受主管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或者企业委托,依法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监督、审计。第二章 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务登记。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主营业务性质和范围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主管财政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要求企业进行修改、补充和调整。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工作需要配备持有主管财政机关颁发的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企业应当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簿、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支持和保障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财经法规,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十条 企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合理确定资产负债比例,制定资金筹集计划。优先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非生产性支出等分类按月(季、年)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0%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需要开设其他帐户的,应当经企业财务负责人批准。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情况(包括基本帐户和其他帐户)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对其所属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专项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应当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对无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合法手续的,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1)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2)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以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3)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保证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4)对经济合同、经济计划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合理;(5)对成本费用进行监督,以保证用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6)对利润的实现与分配进行监督,以保证按时上交税金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第三条 保监会财务核算应遵循收支实现制原则。第四条 保监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保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预算是指保监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保监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其中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财政部审批。第七条 国家对保监会的预算管理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第八条 保监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及其他各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经常费用和专项费用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三)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将全部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第十条 保监会单位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如果受国家政策影响确需调整的,保监会应及时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保监会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单位预算建议数报送财政部。第十一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保监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单位财务决算(其中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内容)。  保监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 保监会经财政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依法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等各项收入(含派出机构)集中汇缴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并于每月20日前将该帐户中的资金全额缴入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款时,由保监会根据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再由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单位预算,以及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情况,按季将资金拨入保监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第十三条 保监会应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挪用该帐户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从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的款项,由保监会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保监会收入是指保监会开展保险市场监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由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是指对经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营、兼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实施保险业务监督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1、对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年自留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2、对经国家批准专营、兼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按其从事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其他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十五条 收入的管理要求  (一)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如确需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  (三)各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加强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等制度。

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   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下令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   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是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   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除此之外,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拓展资料: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二)论证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建筑行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始至终都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竣工之后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势在必行的。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代表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已经开始形成。但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涉及较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尚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监督管理体系中依旧存在着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关键问题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要开展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可以更好的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迈向新的台阶。建设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之前的质量监管,一般来说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管,对于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行为以及所得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把关上。如果这一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或者法律制裁的方式直接进行处理,从而让直接责任主体完全承担因为疏忽或者有意而导致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监管与有效出发,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编入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材料中,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约束,保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能够自觉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推动质量体系的有序运作。对于各个主体、各个阶段的质量行为要有效的进行监督控制,建立完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其次,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一环节的重点应该是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将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而让市场的规范运作反过来促进质量监督工作更加有效的进行;最后是要做好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质量监督管理,尤其是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将工程施工规范落实到合同中去,用合同的有效约束力来保证建设主体的施工行为。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能够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管控。在实际施工之前的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心其实质上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管,这是因为业主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组织者与决策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模式应该与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相适应。质量监管单位是以委托机构的名义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委托机关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应该是从公众与社会的立场出发,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也应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质量监督管理。三大重点监管部分即地基基础质量、工程主体质量以及环境质量,在对这三个关键监督点进行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主要要做好建设工程重点安全部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现场质量监管检查的手段应该合理的选择检查设备,从而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还可以通过抽查检查的方式,确保强制性标准有效的贯彻实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得以落实,从整体上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控制。此外,在做好程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做好技术监管。技术监管我们通常都选择评价标准的办法,评价标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二是对建设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评价;第三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四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第五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整体观感进行评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象还应该包括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内的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所站的角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参与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提高各参与建设主体的自律能力,增强整个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应该善于运用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逐渐实现现代化质量监管,逐渐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不断提升质量监管工作水平。总之,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应该以施工主体为重点,监理、设计、材料、设备供应主体应该积极的进行配合,从而做到全方位全过程中的质量监管。通过对施工现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以及随机抽查的监督验收,将工程建设各个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活动结果全部都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将质量监管工作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各主体能够规范的开展施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得以有效的实现。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所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管。首先应该确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从而避免低质量工程对使用者和国家的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其次应该将工程装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整个工程质量监管的范畴中。一是应该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装修和维护中的违规行为对现有的建设工程地基、主体结构以及质量造成破坏,二是要减少因为维护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而给使用者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阶段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努力把好两关:其一是严格的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查,保证备案登记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其二是做好建设工程装修维护时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在其寿命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为使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的提倡和做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从而处理好建设工程交付之后因为质量问题而带来的后顾之忧。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变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也将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单位,将会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要努力工作,大胆创新,不断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om/#/?source=bdzd

如何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我国现阶段,自从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的颁布和发展,比如说《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各个省、市甚至县中都出台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各行各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设企业、监理部门、政府的监督部门以及用户的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建设企业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同时建设企业还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由建设该工程的建筑企业负责。监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微观的质量进行管理,同时还协调整个工程的进度,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督对整个建筑工程主要的一些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结构部位,从而在整体上维护公共的利益。最后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要受到用户的评价与监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应该严格的符合用户的实际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相关的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无法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在一些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进行开工的现象,甚至一些单位本身的资格或者技术能力根本不足以承担该建筑工程的建设;一些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绘制时也缺乏相应的审核,从而导致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中存在问题而造成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现象。在对建筑工程的方案进行设计时,有的设计单位为了尽量的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以及加快建筑工程的进度,所以就会忽略建筑工程中的一些细节,而就是因为这些细节的存在,最终导致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的。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就会造成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制度的保障,从而出现行为 不规范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建以及设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遵循相关的规范条例,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的承建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走后门”的现象。第二,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是将该工程进行层层的转包,从而从中获取利润。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总是特意的压低价格,同时还将一项建筑工程分给多个企业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三)片面追求工程的进度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 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如果要进一步的提高其施工质量,那么就必须合理的安排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保证其施工速度以及施工进度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单纯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相关的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应付检查或者追去所谓的工程倒计时等,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时,总是一味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却忽略了自身建设单位中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施工设备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了工人的技术水平以及设备的性能无法解决快速施工带来的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也就导致了建设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三、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对于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成熟经验,从中汲取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对建筑过程中监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上一些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引进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先进的人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全方位的挖掘这些人才的潜力,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实现专业化以及规范化。最后,国家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国际相接轨,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以及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众所周知,一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建筑工程前期的决策与设计、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施工原材料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等都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建筑工程的质量,我们就要全方位、全过程的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是指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又包括工程保险和建设监理等方面。在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三大体系中,建设主体质量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建筑工程的建设需要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进一步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证其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正常的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以及培训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属于一种法律性、技术性以及经济性比较综合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对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相关的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增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一方面,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还应该对监督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方法和手段进行熟练的掌握,对于质量监督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一些标准规范也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自身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一些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另一方面,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定期的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及时掌握和运用社会上一些新兴的监督管理知识和技能,保证自身的监督管理能力与时俱进。最后,一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如果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就要进一步的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充分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水平高、能力强以及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全面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自身的监督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最终提 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或方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决定了建筑工程在提高自身质量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所以这就要求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网络化以及现代化。对于监督方法而言,应该促进其向着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过程中,及时的对涉及到的一些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现代化、科学化以及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技术装备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有效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效率,最终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探索,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以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的增强监督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如何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我国现阶段,自从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的颁布和发展,比如说《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各个省、市甚至县中都出台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各行各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设企业、监理部门、政府的监督部门以及用户的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建设企业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同时建设企业还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由建设该工程的建筑企业负责。监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微观的质量进行管理,同时还协调整个工程的进度,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督对整个建筑工程主要的一些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结构部位,从而在整体上维护公共的利益。最后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要受到用户的评价与监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应该严格的符合用户的实际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相关的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无法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在一些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进行开工的现象,甚至一些单位本身的资格或者技术能力根本不足以承担该建筑工程的建设;一些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绘制时也缺乏相应的审核,从而导致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中存在问题而造成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现象。在对建筑工程的方案进行设计时,有的设计单位为了尽量的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以及加快建筑工程的进度,所以就会忽略建筑工程中的一些细节,而就是因为这些细节的存在,最终导致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的。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就会造成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制度的保障,从而出现行为 不规范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建以及设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遵循相关的规范条例,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的承建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走后门”的现象。第二,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是将该工程进行层层的转包,从而从中获取利润。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总是特意的压低价格,同时还将一项建筑工程分给多个企业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三)片面追求工程的进度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 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如果要进一步的提高其施工质量,那么就必须合理的安排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保证其施工速度以及施工进度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单纯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相关的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应付检查或者追去所谓的工程倒计时等,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时,总是一味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却忽略了自身建设单位中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施工设备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了工人的技术水平以及设备的性能无法解决快速施工带来的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也就导致了建设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三、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对于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成熟经验,从中汲取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对建筑过程中监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上一些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引进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先进的人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全方位的挖掘这些人才的潜力,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实现专业化以及规范化。最后,国家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与国际相接轨,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以及法制化。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众所周知,一项建筑工程的建设是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多个方面的影响,建筑工程前期的决策与设计、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施工原材料以及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等都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建筑工程的质量,我们就要全方位、全过程的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是指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其中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又包括工程保险和建设监理等方面。在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三大体系中,建设主体质量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建筑工程的建设需要不断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进一步的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保证其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正常的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以及培训的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属于一种法律性、技术性以及经济性比较综合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对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人员的素质以及技术水平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相关的部门应该进一步的增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一方面,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还应该对监督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方法和手段进行熟练的掌握,对于质量监督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一些标准规范也应该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保证自身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一些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另一方面,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应该定期的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及时掌握和运用社会上一些新兴的监督管理知识和技能,保证自身的监督管理能力与时俱进。最后,一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如果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就要进一步的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充分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水平高、能力强以及知识丰富的工作人员的潜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全面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自身的监督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最终提 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完善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或方法,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决定了建筑工程在提高自身质量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所以这就要求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以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网络化以及现代化。对于监督方法而言,应该促进其向着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的过程中,及时的对涉及到的一些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改进和完善,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现代化、科学化以及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技术装备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有效的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监督管理的效率,最终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效能。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探索,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以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方式进一步的增强监督管理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 回复内容中包含的链接未经审核,可能存在风险,暂不予完整展示! 在当今的社会,建筑行业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其中也总是存在着一些工程质量上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严造成的。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所以,本文主要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盈利状况、企业的声誉和存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现代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更加重视,但是其中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其研究,从而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可以更好的发展。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1.1管理体系存在许多漏洞在现在的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质量问题,主要是因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存在问题造成的。我国的现在的建筑行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是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重视,所以到了现在,我国相关的监督管理系统依旧存在许多漏洞和问题,而现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其中突出的问题都得到了非常突出的暴露。1.2监督机制形同摆设在我国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中,因为许多企业没有对监督管理这项工作做到足够的重视,所以许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设置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而一些企业虽然设立了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为了应付相关的检查,本身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而其对于这项监督工作也没有设立出相关的责任制度,这就使得这项工作显得更加无关紧要。出现了事情相互推诿,最终经常是不了了之。1.3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堪忧决定家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好坏的主体就是相关的管理人员,其直接决定了管理工作是否有效,是否起到真正监督管理的作用。现在建筑行业中,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一般是从基层选拔出来的,或者通过外聘的形式,这些管理人员中许多都是兼职,所以他们的专业技能不高,经验更是没有,这就造成了监督管理工作如同“过家家”一般儿戏,更别谈其监督管理质量。而且企业之所以如此,是不想在监督管理方面浪费太多地成本,从而保证自己可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2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的对策2.1完善建筑工程管理体系在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时,一套完整的工程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对工程施工才能做到有效的管理,从而来保证施工秩序和质量。在对工程管理体系进行完善时,相关的管理人员除了需要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之外,还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管理理念,不断加深自己对管理的认识,从而让自己对管理的本质做到更加深刻的把握,再结合建筑工程实际的施工情况来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在完善管理体系时,首先,要对企业的岗位进行有效的划分,确保每个岗位的任务、责任等方面都更加明确,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方便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从而促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好进行,避免了各部门之间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得到很好的落实。2.2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建筑工程本身就是非常的复杂,其所涉及到的施工有很多,所以对其质量管理自然也不是一件轻松简单的工作。这里需要各部门之间做到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质量。但各部门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所以要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一定要重视监理这一门工作,并且设立起专门部门,通过科学开展监理工作,从而对建筑工程质量做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对整个工作过程做到详细的记录,这样一方面对整个监督管理过程做到有效的监督,避免其中出现故意栽赃的情况,同时,也对出现问题的地方和主体也都做到清楚的记录,这在寻找相关事故责任人时,可以作为非常重要的证据,避免他们彼此之间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对监理工作要做到足够重视,对于施工材料和建筑成本都要做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保证企业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3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在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中,虽然从业人数不少,但是真正的有技术的或者具有非常丰富工作经验的人才很少,这也是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困难的重要原因。在现代的企业发展和竞争中,人力资源都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所以企业在对人才进行招聘时,必须要做到严格的把关。比如,在招聘管理人才时,首先,这个人需要刚正不阿,不会轻易的就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这样才能保证得到素养。其次,其需要有专业的管理技能,并且对其可以做到有效的应用。最后,他们对建筑施工中各项工作都比较了解,这样才能做到有效的管理,否则管理部门形同虚设,并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因为管理人员根本不知道施工人员在干什么,操作是否正确。另外,还需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以及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掌握。2.4加强设备和施工材料的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材料和设备都会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一方面,如果施工设备没有按照使用要求购买相关的设备,同时没有做好设备的检修和保养工作,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施工质量自然也无法得到保证,既危害到了企业的正常施工,同时也直接危害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定要做到设备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建筑材料作为工程施工中的基本原材料,其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也要对建筑材料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购买的材料价格合理,质量过关,只要这样才能在保证企业盈利的同时,也保证了工程质量。3总结总而言之,在建筑工程建设中,要想做好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是需要的工作人员进行多方面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取得不错的监督管理效果。每个工作单位都应该把安全管理和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有效的避免豆腐渣工程或者骇人听闻的事件再次出现。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建筑企业的工程建设做到很好的监督,从而来提高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om/#/?source=bdzd

保险信息监督管理系统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交通运输局部门职责_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党群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政工科、工会等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配齐安全科(处)长、安办主任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   3、对局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定额及时配发,监督检查职工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等情况。   4、对局机关和局直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   5、以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一律实任“一票否决制”,并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6、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劳保方针、政策和制度,维护职工的佥权益。   7、督导党群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督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8、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环保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工会主席前往救援和处理。   (五)分管稽查、局办公室、计财、法规科的各有关局领导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好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分管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查处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超员超交通违章和执法检查中的失职行为。   3、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机关(宿舍)安全用电、消防、小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机关锅炉房、汽修场所、仓库、档案室、通信机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对机关基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把关,签订相关安全合同,落实安全“三同时”规定。   4、对市局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有关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对机关各行业管理处室安全监管、交通安全执法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   5、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足额保证安全专项经费的投入。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和奖罚兑现。   6、督导交通稽查支队和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7、凡全市交通系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或机关及家属院发生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科室负责人前往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等项工作。   (六)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对企业(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监督,并依法行使工会组织的建议权。   4、凡局直单位发生职工一次4人以上因劳动卫生、作业环境问题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同有关局领导或带队前往救援处理。   5、参与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安全科技科科长(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并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对本系统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安排局安委会各成员(科、处、室)完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并按时向局安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起草市局或安委会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标准、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安全文件。   5、协助分管局长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等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承办工作,并负责起草局主要领导在全市交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市局安全总结、考核资料。   6、负责带领市局专家组成员对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管理评价、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考评工作,并及时向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提报考评情况资料。   7、负责对基层安全科、处长、分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和全系统安全研讨、安全专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总结、借鉴,推广先进经验。   8、负责汇总统计全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9、负责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10、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单)》,督导责任单位(部门)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厂务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处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参与系统内外重特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局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管理的人员、设施、设备车辆安全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局学中政会议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会议、检查、机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资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机关办公楼、通信设施、锅炉房、配电室、车辆保修场所、档案库、仓库和机关宿舍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4、做好所管理的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到人,认真进行考核奖惩,预防机关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5、遇有局机关安全事故,协助分管局长及时处理;遇有交通系统特大险情及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局长、副局长做好通信联络、后勤保障和机关秩序稳定工作。   (三)市运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副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运政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向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   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化学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城市出租车及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 工作总结 ,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8、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办)安全各项管理 规章制度 、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科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航管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市政府和局长、分管副局长、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证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水上航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航管处水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实行纵到底、横到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定期召开本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章,指导基层港监部门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把船员适任关、船舶技术状况关、浮桥质量和承载关。   6、定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督导航运和浮桥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门、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水上(包括浮桥、码头)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专项工作总结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8、负责指导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9、负责本部门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应急救援预案”,随分管副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工作需要,参与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交通稽查支队队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各级稽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管、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负责起草、修订交通稽查部门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4、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稽查规定,对全市交通机动车违章和超员超限及黑车、黑线、黑班、黑户进行查处,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交通稽查专项工作总结、报表等。   5、定期召开本部门交通稽查安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按上级要求,开展“治超打黑”专项治理整顿等重大活动,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预防种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7、遇有交通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局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救援处理。   (六)驾培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核、颁证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驾驶常识,并按要求认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未参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   3、负责起草、修订驾培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健全驾驶员培训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驾培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维修行业管理处处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交通机动车检测站和汽车修理厂家资质负责。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的规定,起草、修订有关维修行业管理、机动车检测站指导性文件,严把“资质审查关”和“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关”。   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维修处(所)行业安全监管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账和有齐全完整、符合资质审查条件的(包括安全条件)档案资料。   4、对本部门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按要求汇总、统计上报维管检测有关报表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   (八)规划基建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局长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审查(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科室业务管理的工程安全监管负责。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督导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记录、台账、文件及档案资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统计上报。   3、对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员、车辆、设备安全负责,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养护、运营方面发生特大险情或事故时,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局长或分管局长前往求援和处理。   (九)政工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局直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培训及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有安全监督的责任。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审报审批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修订市局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和指导性文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局机关有关科、处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把关,确保质量,配齐人员。   4、按照局党委决定,对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凡局直单位发生一次4人以上因环保、职业卫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险情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领导前往救援和处理。   (十)财审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局长、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局专设安全基金、活动经费和上级安全奖励金负有资金保证和财务监管的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万元安全经费,用于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先进表彰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召开会议、开展专项宣教活动以及局安办专项通讯办公设备配备等,做到专款专用。   3、负责与局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羽的单位、部门、个人安全风险抵押的缴纳和对上一年度的安全责任书考评后的奖罚兑现。   4、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机关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有关科处室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法规科科长安全职责   1、向分管领导和局安委会负责,对市局制定出台的安全管理规章、办法、标准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质量把关。   2、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监管规定,起草、修订有关交通执法文件,审核颂发有关证件和安全执法标志服。   3、监督、指导全系统交通执法和会同安办共同做好安全执法检查。   4、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科处室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指导、支持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加强对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由外经贸部监督管理的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外经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均简称企业)。第二章 产权关系第三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暂行使国家所有者权利。第四条 外经贸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总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外经贸部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或者经过外经贸部授权由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四)商财政部门后,确定企业资产收益收缴办法;  (五)决定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五条 企业对外经贸部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其他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国有资产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所分得利润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再投资或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企业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派出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企业派出的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企业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条 外经贸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中,企业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企业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论文写作材料浅谈政府如何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一、概述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程项目的内外环境和技术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了以往。尽管出现了一大批代表了当今国内外技术发展的领先水平工程,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214起、死亡276人。而从2011年初到11月底,广东省发生了20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累计造成37人死亡(统计日期截至11月22日)。从以上数据可看出,尽管历年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但是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政府应如何有效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问题,是值得每一位在安全监管一线人员正视和思考的。二、原因分析要想遏制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从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去查找根源。笔者通过自身的工作实践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建设单位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以赢取经济效益,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擅自组织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有的甚至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等“三边”工程;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故未能及时督促其它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二)建筑市场原因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的竞争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部分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压级压价,工程项目存在不合理低价中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落实到人,给政府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三)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状态特点:流动性大,露天作业多,劳动强度大,施工环境复杂和动态变化。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技术措施不力,随时将发生事故。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性没有深刻认识,项目没发生事故前总抱侥幸心理,无切肤之痛。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未能有效指导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实施严格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或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特别是一些跨区域施工企业,对外埠工程项目部管理松弛,普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建筑行业从业人员80%以上为农民工,而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造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绝大多数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就2011年上半年广东省建设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结果显示: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中最多的是高处坠落,其次是坍塌和物体打击,而这些事故究其根源主要不是客观意外或者技术问题,而在于各方参与主体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差。(四)工程监理形同虚设部分监理人员素质差,不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查不出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隐患;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现场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地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监督不严格,是造成监理不规范的最主要原因,使得工程监理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此外在监理过程中,除却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外,利益链条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五)政府监管未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是权力部门授权具体负责工程安全监督的,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增长,大规模建设的出现,政府体制下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足,加之执法人员中部分来自部门岗位调动,可能导致执法人无相应的专业背景,导致专业素质不够,存在非专业人员负责监督现象,且由于安全监督站属于事业单位或参公单位,属于事实“铁饭碗”制度,执法人员缺乏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的动力,业务水平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执法时水平不高,从而严重影响监督执法效果。甚至有个别监督人员受利益驱动严重,把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职权作为谋利手段,借权敛钱,而政府监督检查缺乏有效的全过程的再监管也是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原因。综合上述原因分析:参与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导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以广东省2011年上半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统计表明:共计发生安全事故15起,其中责任事故12起,占事故的80%,而这还是在与去年同期相比责任事故数下降了29.4%的基础上,统计结果表明,安全责任事故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三、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策(一)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考核机制,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一个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保证安全责任目标实现。(二)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监管建筑施工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与市场行为不规范有关。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应坚决制止和打击出卖出借资质、资格,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控制承包商中标后项目经理的变更行为,不允许一经中标就马上变更项目经理,不能允许所谓的项目负责人或执行项目经理主持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各岗位人员必须执相应资格证上岗。对监理企业不允许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实施工程监理,要加强对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的管理和技术行为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坚决制止没有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案未履行审批程序就实施的做法。我们要坚决按《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违规的企业和人员,应严肃处理,通过做好建筑市场的清除工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不断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将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将市场行为不规范和不符合质量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清出市场。同时,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诚信评价体系,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健全诚信奖惩机制,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对工程安全行为的约束作用。(三)充分利用监理的监督力量 充分利用监理企业的见证和旁站力量,在监督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监督站重点抓好各监理公司专业配套、技术力量的投入、对施工专项方案审查意见以及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危险源以及关键部位有无旁站监理方案和旁站记录等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行业和地区有关文件的精神,要求监理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每月一报、安全专项监理情况每周一报、突发事件随机报告、重要事项及时上报制度,并按要求将监理单位工作上报的检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四)实施差异化监管所谓差异化安全监管,就是根据工程监管主体的差异以及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的不同,按照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监管力度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之一。这种“面向对象”的管理模式是现代化科学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在多元思维基础上的精致管理,是对各项管理工作“划一”的无差别化做法的“反动”。政府监管部门在加强日常巡查和督查的基础上,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特点和施工、监理企业以往的安全生产情况,确定需要重点抓好监管的企业、工程和各类重大危险源,对这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监管,实行不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这些工程加大检查力度,实行安全监督检查次数做到至少每月一次,并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管理,以点带面,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筑施工平稳、有序。同时让那些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以及具有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约束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其良好业绩和信誉的约束下自我促进、自我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从而实现工程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五)工程建设动态管理建设工程动态管理是各地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而制订的实施细则。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为例,工程建设的动态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个人实行量化扣分,动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并建立一个全省性的信息化平台,建立起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数据库,建立起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确中心数据库,达到全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时、量化、联动、闭合、信息化管理、有效地减少、杜绝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了安全管理由过去“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实践证明,采用动态管理是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之有效、治本治策的好办法。笔者认为,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执行和考核标准,并且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复核,信息及时更新,以期达到最佳管理效果。(六)职能部门能力、业务水平和执法的再监督由于职能执法部门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不对口、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和能力不足等问题。可采取对现有岗位人员定期上岗考试,筛选所需要的人才,不足的可以到社会招聘一些有实践经验的人才,保障执法的业务素质;同时需要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再监督,可以采取各科室定期或不定期互相换岗位相互监督,主管部门不定期核查等手段,以减少监督的随意性。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

法律主观: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三)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七) 职工伤亡事故 调查处理及善后;(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10.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3.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5.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 ,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7.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9.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 实际控制人 承担相应后果。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室、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25.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2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是什么?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这是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办的专业性政府网站。网站承担着发布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类的政策法规、执法动态、重点工作、安全规划、事故通报、文件下我、危险化学品、教育考核和其它各类信息的职能,同时通过网络在线咨询、有奖举报等在线服务业务,逐步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通过网站树立并宣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全市的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政务信息以及区县动态。建立网上政府信息平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各区县安监局和各级重点企业的信息交流和政务公开,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的宏观调控和煤矿安全运行的综合协调,为政府办公及社会公众了解知情提供信息在线举报、在线咨询等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安全监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并组织综合考核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本市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依权限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较大、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服务承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市安全监管局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向社会公开做出以下承诺:加强政务公开。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职责职能、政策规定、工作制度,依据《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提交材料、标准、程序、时限和结果等内容,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实行阳光政务。实行首问负责。申请人到办事大厅或通过服务电话询问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时,工作人员即成为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认真办理,热情接待。提高服务效率。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履职尽责。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继续精简、压缩、下放,增大即时办理事项比例。通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减少事项办理环节,实现“一站式”办公,全程代办,一次性送达,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热情为民服务。认真执行《一次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和《文明服务规范》,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和服务怠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努力提供热情、周到、文明、便捷的服务。严格廉洁自律。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岗位奉献。严禁以权谋私,杜绝“吃、拿、卡、要”,不接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参与申请人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活动。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和投诉,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做到有效投诉办理率100%。对工作人员的违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企业都检查什么

这个就多咯,你一分都不给,就告诉你那么多,现场和资料档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到企业都检查什么内容?

主要检查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1、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情况;7、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8、其它方面的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入生产经营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什么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属于哪个局管理?

安监局已并入应急管理局。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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