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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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规划

8. 4. 1 管理处、站规划8. 4. 1. 1 管理处规划( 1) 办公楼。保护区管理局设在不老屯镇林业站,紧邻镇政府,具有便利的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规划新建办公楼 1 座,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为 2 层,砖混结构,内设办公、接待、图书阅览及职工活动室。并配备办公设备和家具。( 2) 库房。主要是车库、扑火器材仓库和工器具库,合计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砖混结构。( 3) 职工宿舍与扑火队营房。主要解决扑火队在火险季节和集中训练时的居住问题,以及局机关在编的单身职工住宿问题。建筑面积 1200 平方米,砖混结构。( 4) 生态型公共厕所。保护区成立后,管理处驻地不老屯成为保护区科技与信息交流中心,人员流量加大。除了建筑内部设有的室内厕所外,在室外应建立高标准、生态型公共厕所。规划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砖混结构。8. 4. 1. 2 保护站规划规划新建 3 个保护管理站,所管辖面积覆盖保护区大部。除建设管理用房外,还需修缮围墙 180 米,采用 “24”清水砖墙或铁栅栏加绿篱。中门寺保护管理站需修建围墙 150 米,采用 “24”清水砖墙或铁栅栏加绿篱。8. 4. 1. 3 生态监测站规划在保护区内规划建设 3 个生态监测站,分别位于古石峪的南水峪、边庄子的米庄子和学艺厂的圣水山。用清水砖墙修筑。8. 4. 2 交通规划( 1) 对外连接道路改造。目前保护区对外交通道路网络,以及管理处驻地不老屯与保护管理站之间的交通道路网络基本形成,较为方便。但保护区内的山间小路也就是防火道路仍需要改造,总长度约 15 千米。( 2) 半城子水库—史庄子道路建设。由于保护区内半城子水库至史庄子地段仍是沙石路,不利于森林防火和开展生态旅游。规划扩建半城子水库至古石峪的道路,按林三级道路建设标准考虑,路基宽度 6. 5 米,路面宽度 3. 75 米,沙石路面,合计长度为 10. 5 千米。( 3) 停车场建设。在管理局驻地,修建停车场 1 处,面积2000 平方米,既满足外来车辆的停车需要,又形成硬化的广场,为职工提供户外活动场地。此外,为了保证保护工作和日常接待工作的正常开展,新增生活供应车 3 辆,巡护兼防火指挥车 3 辆。8. 4. 3 供电与通信规划8. 4. 3. 1 供电( 1) 管理处。根据对保护区办公楼、科技实验楼、职工宿舍与扑火队营房等建筑的用电负荷运行计算,保护区的用电负荷将达到 1000 千伏安。因此,规划新建配电室 1 座,建筑面积70 平方米,砖混结构。同时配置容量为 1000 千伏安的变压设备1 套,架设高压输电线路 1500 米,低压供电线路 500 米,保障管理处的用电。此外,为了预防临时停电而影响到正常的保护、森林防火、科研、办公等工作,规划配置 50kW 柴油发电机1 台。( 2) 保护管理站。在半城子保护管理站架设高压输电线路200 米,低压供电线 100 米; 建配电室 1 座,面积 30 平方米。8. 4. 3. 2 通信云峰山自然保护区通信联系极为畅通,程控电话线路已接通到管理处和保护管理站附近,安装程控电话极为方便。为提高保护区内管护工作和护林防火的通信效果,考虑到保护区的实际情况,拟采用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结合的方式。规划在管理处办公楼内装备容量100 门的程控交换机1 部,在保护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防火瞭望搭配备移动电话 5 部、卫星电话 2 部、对讲机 12 部,在古石峪保护管理站配备固定电话 3部、移动电话 3 部、对讲机 4 部,在边庄子保护管理站配备固定电话 2 部、移动电话 2 部、对讲机 4 部。8. 4. 4 给排水规划8. 4. 4. 1 给水( 1) 保护区管理处: 管理处的供水可以依靠不老屯镇林业站现有的供水设施,仅需新敷设从蓄水池向管理处供水的管线500 米即可。( 2) 保护管理站: 3 个保护管理站供水可利用原村部的给水设施,需敷设供水管线 300 米。8. 4. 4. 2 排水主要考虑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是 3 个保护管理站驻地。保护管理站建设排污设施,生活污水以暗管收集,直接排至市政排污系统。需要敷设排污管线 500 米。8. 4. 4. 3 供暖( 1) 保护管理处: 经初步计算,保护区管理处建成后,各类建筑面积将达到 2000 平方米左右,取暖热负荷大约为 3. 3 ×105千卡/小时 ( 采暖热消耗量按 60 千卡/平方米·小时计算) 。经过比较,考虑到燃煤锅炉污染太大,燃气锅炉污染虽小,但管理处驻地未接通天然气的具体情况,保护区的取暖设备采用电锅炉,既没有污染,又符合环境保护的宗旨。规划在管理处驻地新建锅炉房 1 座,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框架结构,根据热负荷,配备 1 套蓄能式电锅炉 ( 推荐型号为 L - WDR0. 500) ,敷设供暖管线 600 米。( 2) 保护管理站: 3 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均较小,规划采用直供式电锅炉供暖,各新建 1 座建筑面积为 30 平方米的锅炉房,砖混结构,推荐锅炉型号为 L - WDR0. 042 ( 采暖面积在 500 ~1000 平方米) ,敷设供暖管线 240 米。

设施规划不合理的例子

规划滞后,管理缺位由于资金困难和体制不顺等原因长,多数乡政府所在地没有编制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基本上没有规划。有些乡即使编制了规划,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执法监督和刚性管理,使得规划成了“纸上画画”,已不具有其科学指导乡镇建设的作用。整体规划不强不少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不强,没有将乡镇建设看成一个整体,规划起点低、水平差、执行难。其主要表现有:乡镇数量盲目扩张,布局分散,规划管理不到位,缺乏详细建设规划,自发建设严重;有的乡镇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不全,政府设施及公用设施配套不完善;“千房一面”的现象普遍,街景设计、重要地段和重要建筑物的设计十分单调,品位不高;有的乡镇规划则过分超前,脱离实际,无法实现;乡镇规划缺乏理论指导和科学论证,先建设、后规划或边建设、边规划的现象较普遍。基础设施差,安全隐患多许多乡镇的建设水平低,功能不健全,建设华而不实,缺乏基本的基础设施,如相应的水、电、路和环卫等配套设施,特别是缺少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场,乱扔垃圾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乡镇尚未安装自来水,吃水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很多乡镇以马路作市场,人车拥挤,交通阻塞严重;绝大多数的乡镇基础设施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区混杂,道路狭窄,镇貌依旧;普遍缺少文化、娱乐、社交场所;还有些乡镇电力供应不正常。土地资源浪费由于规划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许多小城镇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很低。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偏高,耕地保护存在矛盾。远景设计院指出一些地区大而不当的别墅占地严重超标准。有些地区的小城镇仍有“圈地”及“占而不用”的现象。规模大小不合理有些乡镇规划盲目追求大、新、高、洋,实际上成了大城市的翻版,热衷于建设“标志性”建筑,大广场、宽马路、大草坪、豪华办公楼、景观房、欧化建筑席卷全国;有些小乡镇主街道规划成六车道甚至八车道,有的在目前镇区只有不到2万人的情况下按照15万~20万人作规划这种想象浪费了许多宝贵的耕地。与此相反,一些地区已建成的乡镇分布过分密集、规模过小,导致基础设施成本高、效率低,镇区规模难以扩大,中心城镇难以形成,影响了乡镇功能的健全和辐射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乡镇规模小,农民人均负担的行政人员多,严重地影响了乡镇的建设。盲目规划,不重环境乡镇企业污染治理能力远不及城市的企业,特别突出的是镇区的污水排放处理和垃圾清运处理设施不健全,多数乡镇没有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环境污染严重,削弱了乡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一般的乡镇企业规模都较小,且缺乏产业化龙头,产品技术含量低,大多停留在初加工水平,这样既制约了乡镇企业的提升和发展,也导致了乡镇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料严重地污染了农田和空间,造成生态恶化。同时乡镇建设与农业发展的关系不够密切,同时又缺乏具有一定规模的二、三产业,特别是缺少具有地方优势的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业,更缺乏支柱产业支撑。另外,乡镇将过境的公路作为发展的依托,不利于城镇完整形态的形成和长远发展。

设施规划的介绍

《设施规划》共分11章,针对设施规划现阶段发展中的问题,以设施规划中的先进技术为指导,以计算机辅助设计等先进技术为支撑,从工程规划及设计的角度介绍了现代设施规划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并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对没施规划的概念、方法进行了说明。

设施规划问题

1.设施规划设计的内容场址选择——对设施进行地区,地点的选择布置设计——对建筑物,设备,运输通道,场地进行合理配置搬运设计——对物料搬运路线,方法,器具及储存场地做合理安排建筑设计——对建筑结构进行设计,以满足功能,空间,经济等需要公用工程设计——对电力,照明,排水,通风等进行协调设计信息通信设计——对信息通信的传输系统进行全面设计----------------------2.设施规划的目标改善物料搬运,控制,内部管理有效运用人力,设备,空间,能源最少的设备投资易於实施维护作业提供员工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满足-------------------------3.设施选址中,成本因素重要还是非成本因素重要?说明理由.A.设施选址考虑的主要成本因素运输成本原料供应动力,能源的供应量和成本水供应劳动力素质建筑成本B.设施选址考虑的主要非成本因素社区情况气候和地理环境环境保护当地政府的政策----C.设施选址考虑的问题(issues)a`基本问题位置:设施区域——地区——位置设施:单一设施位置选择/在现有设施网络中布新点b`目标:工业设施--注重成本最小化;服务业---销售收入最大化;仓储业---成本因素+供货速度等。-------------设施选址中,成本因素和非成本因素同样重要,要具体结合设施规划的目标和应该考虑的问题来下定论.

城乡基础设施规划这门课对城乡规划有什么支撑作用?

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对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城乡基础设施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规划和建设城乡各方面的基础设施,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可以提高城乡的整体运行效率和生活质量,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城乡基础设施规划也是城乡规划整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城乡规划整体的有益支撑作用。除了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外,城乡规划还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社区规划等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规划。城乡规划的任务是建立城乡人居环境的有序、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和城乡发展质量的各种要求。因此,城乡规划在城乡发展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不包括什么层面的内容

周边其他市县域。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不包括周边其他市县域层面的内容,包括中心城区、市县域、城市规划区。市政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如何理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原则

1、结合地形地貌和城市结构形态选择合理的网络型制2、依据城市风向气候状况,合理布局有大气污染的基础设施3、依据水流和地下水分布状况,合理布局供水设施和排水设施4、依据水、电、气源来向,合理布置水源、电源、气源工程设施5、依据交通流向。合理布置对外交通设施和市内交通设施6、分析各类基础设施排斥与共融关系,合理分布相关设施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者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及其它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保障。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城市建设应当优先规划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 按照规划,需要配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住宅、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设置要求合理配建。第八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现有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第十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第十二条 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市交通运输部门参加。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管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擅自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居住区公共建筑与设施规划布置有哪些设计要求?

住宅区的公共建筑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系统是指主要为住宅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业、文化、教育、医护、运动等设施及其用地,如菜市场、超市、食品店、银行、理发店、邮电所、药店、书店、门诊所、储蓄所、旅馆、文化馆、幼儿园和中小学等。在对这些设施项目进行类型设置和规模大小确定时,均应与其所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并要求按照层级情况进行设置与布局。一般对住宅区公共建筑进行布置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基本要求:(1)便于居民使用。(2)满足各项公共建筑本身的功能要求。(3)考虑公共建筑经营管理的经济合理性。(4)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相互干扰。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如下: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原则: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u2002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u20024、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服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u2002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u2002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u200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1、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800~1000u2002米;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为400~500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为150~200米。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u20022、商业服务、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居民生活活动中心,并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u2002u20023、应结合职工上下班流向、公共交通站点布置,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在交通较方便、人流较集中的地段。u20024、在便于使用、综合经营、互不干扰、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有关项目相对集中设置,形成综合楼或组合体。扩展资料:居住区内的各级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布置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居民的生活习惯、气候条件、建设规模、特别是用地的紧张程度及现状条件。u2002布置方式:设在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底层;独立设置。居住区中,中小学校规划布置的考虑因素:中小学校选址应有足够的用地面积,便于学生上学,有方便的道路连接,出入口较为明显;学校基地有良好的通风与日照条件,并远离铁路线和城市交通干道,避免交通噪声对教学的干扰。学校基地形状应有利于校舍、校园及运动场地的布置;此外,还应注意学校本身对居民的干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的距离,可以与绿地相邻或与其它一些较安静且不怕吵闹的公共建筑相邻布置。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如下:1、适用范围从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设施内容由城市公共设施调整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3、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内容及其设置规定、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