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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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词点评格式

转载(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刑事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现如今的刑事案件 辩护词 怎么写呢?你好,刑事案件辩护词参考如下: 辩护人 认为: 公诉 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 罪名 ,存在 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 ,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关于 交通事故 基本事实部分: 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 证人 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 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 刑法 》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 过失犯罪 ,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签合同养鸡,养户偷鸡出去私卖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

看偷卖的价值是多少,如果几百块钱,一般不予处罚,返还即可,如果价值大,构成盗窃罪,侵占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离婚算刑事案件吗

法律分析:离婚纠纷属于典型地民事案件纠纷,一般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如果离婚涉及到对方重婚,打算起诉对方重婚罪的话,算作刑事,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总的来讲,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离婚诉讼,就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河北邯郸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警方发布协查通报,该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河北邯郸吧?

刑事案件协查通报怎么制作 有哪些步骤?

拟协查人员涉案信息及状态:首先以具体时间、地点、发案类型明确涉案情况及案件性质影响→然后明确特定人员目前在案发后的状态及去向。 拟协查嫌疑人员信息及体貌特征:若果能初步核实并确定特定嫌疑人员的身份时,明确法定登记姓名→性别→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工作单位或职业状况→在案发或潜逃时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等显著特征信息。 协查处置要求:明确各公安机关在接到该协查通报后,工作中的具体协查事项,在发现或得到相关线索后具体处置,以及与案件侦办单位具体名称和联络要点。 联系方式与落款:明确案件侦办单位的办公电话、办案责任民警个人称谓与联系电话→落款处明确案件侦办单位上一级公安机关名称、发布日期。

刑事案件新证据规定

法律主观: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决定性、关键性证据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帮助性是非常大的,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谨慎。一、刑事案件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二、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三、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三)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四)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刑事案件新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关于刑事案件新证据规定都在刑法典当中表述出来了,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的证据法院很可能不予采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个人刑事案件起诉书如何写

个人刑事起诉书的格式如下:1、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在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3、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4、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案件审问时两天不给吃喝算不算逼供

当然算 属于间接逼供 不正当手段获取供词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刑事案件审问时两天不给吃喝算不算逼供

刑事案件审问时两天不给吃喝算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刑讯逼供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格式有什么要求

法律主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公诉意见书书写的注意事项: (一)首部 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 1.抬头,亦称唿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3.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意见书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词,是公诉人对被指控人犯罪行为、量刑情节、刑事处罚等方面的一个阐述,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可以适当参考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各位需要注意,公诉意见书并不是每件案子都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对 公诉 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 名单、非法 证据 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案件公诉意见书包括哪些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公诉意见书书写的注意事项: (一)首部 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 1.抬头,亦称唿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3.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意见书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词,是公诉人对被指控人犯罪行为、量刑情节、刑事处罚等方面的一个阐述,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可以适当参考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各位需要注意,公诉意见书并不是每件案子都有。

刑事案件公诉人几名出庭

法律分析:一般是两名公诉人组成出庭,一名是公诉人,一名是记录人,也会出现三名公诉人出庭的情况。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刑事案件的公诉人是谁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公诉方是检察院;若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有三类:被害人、被害人死了的近亲属、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是谁?公诉人的职责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是由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法律专业人员。公诉人的职责是依法审查、提起、参与和监督诉讼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公诉人需要遵守法律规定,贯彻司法公正原则,以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处理。

刑事案件公诉人是谁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不是都是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部分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公诉人是否更换

法律分析: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需要更换法官,不需要更换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目前没有对于发回重审阶段检察院变更公诉人的相关规定,但不论是从法理来讲还是案件的实际处理效果来看,发回重审阶段,检察院变更出庭的公诉人显然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立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公诉人几名出庭

一般是两名公诉人组成出庭,一名是公诉人,一名是记录人,也会出现三名公诉人出庭的情况。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案卷装订顺序和刑事案件装订顺序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 一、 刑事侦查卷 正卷 (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立案

刑事案件听证会是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行政许可听证程序:1、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2、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3、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4、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5、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案件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有听证程序。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法律客观:《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刑事案件被告律师申请延期开庭,一般过多久会开庭

一个月内。刑事案件延期审理开庭审理不超过1个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超过2个月;民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超过9个月。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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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2010-6-14 19:52 提问者: jyfyzhanghua | 浏览次数:1382次 我来帮他解答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还能输入 9999 字插入图片删除图片插入地图删除地图插入视频视频地图回答即可得2分经验值,回答被选为满意回答可同步增加经验值和财富值参考资料:匿名回答提交回答取消 推荐答案 2010-6-25 20:46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物证、书证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条 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条 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2、证人证言第十一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六条 证人作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开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3、被害人陈述第十七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二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第二十二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5、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6、勘验、检查笔录第二十五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四)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7、视听资料第二十七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二)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三)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五)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8、其他规定第二十九 条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五)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电子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三十条 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第三十一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第三十二条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三十四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第三十五条 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第三十六条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第三十八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确有核实必要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庭进行庭外调查时,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到场的,法庭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法庭可以庭外征求出庭检察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有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自首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协助或者如何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立功是否成立。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形的,应当审查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尚未查证的,应当及时查证。被告人累犯的证明材料不全,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第四十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调查报告,就是立案了吗

法律分析:没有立案,多次被经侦要求协助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申请延期审理的理由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 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 公诉 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 ,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延期审理情形的内容,希望能帮助您解开目前面临的问题。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打架刑事案件村委调查报告怎么写

打架刑事案件村委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发时间、地点。案件性质,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件当事人,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2、调查的目的、方法和过程。听取当事人、见证人、报案人等的陈述,并记录情况。调查村民的反映和看法。3、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根据情况,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调解程序等。5、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对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损害公共财物多少是刑事案件

损毁公私财物刑事立案标准: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一、损毁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刑法中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大队办理哪些刑事案件

治安管理部门对规定可以进行管辖的案件,主要分为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等类型。指导、督促或直接侦办治安部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类刑事案件是有很多种的,主要包括:1、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案件;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如。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治安部门的职责1、治安秩序管理指导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治安整治;打击取缔影响社会治安的热难点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危爆物品管理研究、贯彻执行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查处涉爆、涉毒和涉及放射性物品的案件、事故(件);组织、协调开展区域性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管理的清理整顿统一行动。3、枪械管理研究、贯彻执行《枪支管理法》;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做好警械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组织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开展我市枪支弹药的销毁工作。4、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组织协调各类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治安突发事故应急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旅游区、公园、体育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5、特种行业管理指导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内的治安案件,开展对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的集中整治行动。6、查处“黄赌毒”案件和“扫黄打非”工作负责群众举报涉黄涉赌、非法光盘生产线等案件的受理、批转工作;对领导交办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黄赌”窝点、非法光盘生产线线索开展明查暗访,直接或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指导全市或有关地方对“黄赌”等社会丑恶现场进行专项整治打击行动;指导侦办或直接办理涉黄涉赌和非法光盘生产线刑事案件;协同禁毒部门查处发生在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的涉毒案件。7、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指导、督促或直接侦办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8、保安管理研究、贯彻执行保安服务业法律、法规;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经济民警队伍做好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经济民警装备、服装的发放工作;指导查处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违法违纪案件。9、技防管理指导和管理技防工程和技防生产产品,负责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换证等工作。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一)侦查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极少数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这里只讲公安侦查的问题。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时应当立案侦查,接到报案时需要审查,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审查起诉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审判阶段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时将起诉书一并提交给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公安局立案刑事案件多久结案,这有规定吗

有,上次陪朋友去公安局报案看见墙上有个流程.具体的记不清了,但是立案到结案是3个月,印象特别深.我还跟我朋友开玩笑说要等3个月呢.

刑事案件,一般多长时间必须结案

如果犯罪嫌疑人怀孕了,在哺乳期过后多少天能结案

刑事案件不结案最后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结案只有两种方式:1、法院做出判决。2、公安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如果嫌疑人不在案,法院是无法进行判决的。如果公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使抓不到人也不会撤案,而会网上追逃,如果一直抓不到就一直追逃,直至抓到为止。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都有法定的办案期限,超过期限的可以投诉。公安机关对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或没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扩展资料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后,还有一年的补充侦查期限,也就是这一年里,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到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随时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结束取保候审,如果一年到期,公安机关未能查到充分的证据,就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撤案处理。

刑事案件多长时间必须结案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大家身边有人卷入了刑事案件中,大家可能会比较关心这个案子多长时间能够结案于案子多长时间能结案这个问题,想要弄明白,首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通常是分为三个阶段的,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规定的办案期限。例如侦查阶段,这个期限通常是两个月,但在案件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安机关通常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或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每次可延长一至两个月,通常最长侦查羁押期限为7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无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需提请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为一个月,最多延长半个月,但可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退侦后审限重新计算。审判阶段通常为两个月,最长可再延期四个月。所以综合三个阶段办案期限来说,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8个半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案件结案流程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侦查阶段的话,侦查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处理决定的,算是彻底结案。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刑事案件最长多久结案

刑事案件在一审宣判前经历三个阶段,分别为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公安侦查阶段分为逮捕前和逮捕后,从刑事拘留起算三十七天以内决定是否逮捕,对于逮捕的,公安机关一般是从逮捕之日起算两个月以内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侦查期间可以延长,最多延长三次五个月,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公安阶段最长的侦察期限为八个月零七天,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期限在两三个月左右。第二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算一般一个月以内移送法院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另外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因此,检察院最长的审查起诉期限为六个半月,一般的刑事案件一个月左右。第三阶段法院一审审理阶段,法院从受理之日起一般两个月以内审结,重大复杂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申请延长。综上,较简单的刑事案件从拘留到一审宣判所需要的时间约三个月左右,一般的刑事案件六个月左右,较复杂案件约一年左右甚至更长。

刑事案件结案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结案只有两种方式: 1、 法院做出判决。 2、公安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多久可结案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接到起诉书副本后10天就开庭了。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审查起诉期限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必须结案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8个半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是否表明案件已经结案

判刑了,只是代表一审已经审理结束。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只有在二审审理结束后进行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才算结束,但是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再审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还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时只有在再审结束后,案件才是真正的结束。我们国家的审判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没有上诉的,或者不允许上诉的,一审生效后案件就结束。如果是上诉的,二审终结后,案件就结束,再审只是例外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刑事案件结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结案也称为: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刑事案件结案方式有哪几种

刑事案件结案方式有一是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二是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结案后,若受害人一方未获得赔偿或赔偿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再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民事诉讼的步骤就是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有完整格式和内容的起诉状正副本,然后去法院立案起诉,按照现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看材料符合要求,就会给与立案回执单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刑事案件多长时间结案

通常情况刑事案件要在2个月内结案,最长不超过3个月。严格来说刑事案件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结案时间限制。如果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难以结案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院批准。刑事案件全阶段时间:1、刑事案件一审最长在16个月以内结案,二审最长在4个月以内结案,如果有特别特殊的法律情况,经过报批可以延长。2、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有着相关的规定,刑事案件通常是分为三个阶段的,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规定的办案期限。例如侦查阶段,这个期限通常是两个月,但在案件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安机关通常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或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每次可延长一至两个月,通常最长侦查羁押期限为7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也可无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但需提请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为一个月,最多延长半个月,但可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退侦后审限重新计算。审判阶段通常为两个月,最长可再延期四个月。所以综合三个阶段办案期限来说,一个刑事案件通常在5个月左右,三个阶段最长可达到16个月。3、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普通刑事案件并不会用完上面的全部时间,大部分案件在6个月左右处理完毕。案件相对复杂的,会在一年左右结案。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经过较严格审批程序,上述所谓的最长期限还可以被延长,只是法律条件较高、审批程序更严格。所以严格来说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结案时间限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结案的程序

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尚未达到立案的条件,可以做出不予立案的结果来结案;如果是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做出不起诉决定来结案;如果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做出判决来结案。1、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怎样才能结案

一、刑事案件怎样才能结案1、刑事案件的结案标准如下:(1)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尚未达到立案的条件,可以做出不予立案的结果来结案;(2)如果是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做出不起诉决定来结案;(3)如果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会做出判决来结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如下:1、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但要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已经在起诉书中载明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食药环侦49种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也是重要的公共安全和政治问题。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本文对近三年江苏省盐城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食药环”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研判,剖析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及案件办理中存在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以期对案件办理提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应该公开的刑事案件在上诉期间能否通过媒体曝光

当然可以,没有什么是“狗仔队”拍不到的。

北京比较厉害的刑事案件律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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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结案后还可以起诉吗

可以起诉,案件结案还可以诉讼。刑事案件结案后,若受害人一方未获得赔偿或赔偿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再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按照现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看材料符合要求,就会给与立案回执单了。一、刑事案件起诉条件: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二、刑侦结案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是基础的信息;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目前有关强制措施的情况;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的具体情况;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处理的意见和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写作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问:论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功能、结构、写作内容和方法。    校解析答案: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编号。   (2)正文。写明:   ①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②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③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3)尾部。写明结束语及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湖南成绩出来了,5门全过了。《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68分,《财务管理学》89分,《风险管理》71分,《公共关系学》85分,《运筹学》64分。   我也查到深圳的成绩了,《金融市场学》课程,大概看了10天左右的书,考了72分。金融本科过了10科了,现在准备1月份考《线性代数(经管类)》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两门课程。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吗

  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村支部书记发展党员后党员在入党前受过刑事案件被开除了,支部书记该如何写检?

根据**镇党委和镇教办的要求,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活动到了第二个阶段,重点剖析存在的“四风”问题及根源,做到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透、危害后果明、整改措施实,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查找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个人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达到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修正缺点、增强党性的目的。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的情况  1、没有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2、没有“庸、懒、散”,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3、没有政治纪律方面的其他问题。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  1、学习不深入不系统,自觉性不够强,政治理论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  2、一些工作流于形式;  3、有的工作不求实效,只作表面文章;  4、工作措施不过硬、工作落实不到位,分类指导不够,搞一刀切;  5、对教师们的教学工作检查多、评比多;  6、开展各种各样的检查评比考核,浪费大量人力没有  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官僚主义方面  1、群众观念有点淡薄,与群众感情远;  2、不了解实际情况,与实际脱节,执行不下去,群众有意见;  (三)享乐主义方面  1、精神懈怠、不思进取,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精神不强,缺乏干事业的气魄,缺乏争创一流的精神;  2、工作上不敢担当、不敢负责、拈轻怕重,对分管工作、指导支持不力;

刑事案件被告人沉默不语有罪吗?

《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一百一十八条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原则,强调供述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但明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并不主张其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的选择权利。在有限沉默权的语境下,沉默与沉默权就成为两个概念,前者是不说话的状态,后者是一项权利制度,不说话不意味着行使了沉默权,行使沉默权也并不代表在刑事诉讼中不说话。公诉人必须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阐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沉默并不是行使沉默权的有效方式,也不意味着口供的丧失。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庭沉默的直接后果只是部分或全部地放弃了辩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 ,向 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 直接责任人 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条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 不适用缓刑 和 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联合国的会员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第二,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根据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或者说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第二种是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目前,世界上有60个左右的国家作出这类声明,但都附有各种保留。中国政府于1972年撤回了国民党政府1946年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声明。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 一.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二.法院得依其规则,请求公共国际团体供给关于正在审理案件之情报。该项团体自动供给之情报,法院应接受之。三.法院于某一案件遇有公共国际团体之组织约章.或依该项约章所缔结之国际协约.发生解释问题时,书记官长应通知有关公共国际团体井向其递送所有书面程序之文件副本。第三十五条 一.法院受理本规约各当事国之诉讼。二.法院受理其他各国诉讼之条件,除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外,由安全理事会定之,但无论如何,此项条件不得使当事国在法院处于不平等地位。三.非联合国会员国为案件之当事国时,其应担负法院费用之数目由法院定之。如该国业已分组法院经费之一部,本项规定不适用之。

农村支部书记发展的党员,在入党前犯过刑事案件后被开除了,支部书记的检查怎么写?

两者的区别: 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 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以后能入党吗

法律分析:是不允许入党的。入党要经过思想汇报,党支部鉴定,大会通过等等手段。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所有刑事案件诉讼判决文书都要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吗?汇法网上是不是也能能查询啊?

主要是司法文书网,他比较专业,而且他也是国家认定的,所以说在那个网上查。比较好。

特大刑事案件之一,悍匪“白宝山案”,到底怎么回事呢?

他的所作所为就是,曾经因为抢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是他在狱中不思悔改,还杀掉了自己的狱友,抢了警察的枪支,杀掉了5名警察,多次犯案,最后被判处了死刑,终于被击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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