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涉及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吗?

是的,法律要求食品、餐饮、药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和化妆品市场人员、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场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商场、剧场、影戏院、舞厅、音乐厅、体育场、公园、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哪些

部分已被新法替换,请核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 国务院)。1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17. 放射性同伴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 国务院)。18.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国务院)。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 卫生部第11号)。20. 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国务院)。21.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月起施行)。22.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国务院)。24.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7月18日修正)。25. 职业病目录。26.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7.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11月5日 卫生部等)。28.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30.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9日)。31.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 卫生部)。32.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2年1月1日)。33.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10月30日 劳动部、卫生部、全总工会)。34.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劳动部)35.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1960年7月1日 卫生部、全总工会、劳动部)。36.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年12月24日 卫生部)。37. 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1988年12月12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88]中色安字958号)。38.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2001年12月20日 国家经贸委第30号)。3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4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4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42. 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43. 冷水作业分级(GB/ T14439-93)。44. 低温作业分级(GB/T1440-9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劳动部)。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 国务院)。51. 矿山安全条例。(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1982年7月1日实施)。52.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1982年7月1日实施)。5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5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5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 国务院第75号发布)。5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 国务院)。5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2日颁布 2003年7月1日施行)。58.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年10月1日)。59.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劳动部)。60.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1996年2月6日 劳动部)。61.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62. 安全预评价导则。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 环境保护部发布)。71.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0号)。73.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 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74.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75.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7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77.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7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7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8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2-1996)。8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该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的多, 我把目录发送给你的邮箱了,你按照目录进行收集吧!

职业健康心理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有哪些?

各行各业对于高级管理的人才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于是就有不少考生想知道职业健康心理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有哪些。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确实是很多考生关心的问题,考试科目是根据考生选择的考试类型和专业来决定的,考生可以提前有所了解并做好相关准备。一、职业健康心理学在职研究生是什么职业健康心理学在职研究生属于心理学在职研究生,培养从事人格心理学、健康心理学、组织管理心理学等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人才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应用人才。能独立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和实践应用的工作,适合于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咨询服务机构等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专业技术与服务等工作,或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二、职业健康心理学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同等学力申硕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是外语和专业课综合,外语一般考英语,在英语四级的水平,也可以选择小语种,专业课综合就是平时所学的专业课的知识,考试是通过制,满分一百分,考生在四年四次的考试机会里,通过考试即可。在职研究生报名条件是:本科毕业并有学士学位满足三年;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的具有在相关领域内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完成学业后可以获得结业证,满足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满三年的学员可以参加申硕考试,考生通过申硕考试完成论文答辩后可以授予硕士学位。申硕考试每年5月进行全国联考,3月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人大课程培训班学习方式是:面授与线上相结合方式;采用周末上课,一次两天;其余时间在职自学、完成作业。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时间规定多少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程度取决于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程度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度的组合。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对象就是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众所周知,在人们的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潜在的危险源,可能会损坏财物、危害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伤害事故。这些危险源有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人体工效和其他种类的。人们将某一或某些危险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其可能造成的后果称之为风险。风险可用发生机率、危害范围、损失大小等指标来评定。风险引发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各种各样的,一般分为以下几方面: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伤害;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健康伤害(包括心理伤害);资料、设备设施的损坏、损失(包括一定时期内或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的损失);处理事故的费用(包括停工停产、事故调查及其他间接费用);组织、职工经济负担的增加;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家庭、朋友、社会的精神、心理、经济伤害和损失;政府、行业、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指责;法律追究和新闻曝光引起的组织形象伤害;投资方或金融部门的信心丧失;组织信誉的伤害、损失,商业机会的损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降;职工本人和其他人的埋怨、牢骚、批评等。 职业安全健康事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的耗费远远超过医疗护理和疾病赔偿的费用,也就是说间接损失一般远远大于直接损失。风险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因素有两类:个人因素和工作和系统因素。其中个人因素包括:体能和生理结构能力不足,例如身高、体重、伸展不足,对物质敏感或有过敏症等;思维和心理能力不足,例如理解能力不足,判断不良,方向感不良等;生理压力,例如感官过度负荷而疲劳,接触极端的温度,氧气不足等;思维或心理压力,例如感情过度负荷,要求极端集中注意力等;缺乏知识,例如训练不足,误解指示等;缺乏技能,例如实习不足;不正确的驱动力,例如不适当的同事竞争等。工作或系统因素包括:指导、监督不足,例如委派责任不清楚或冲突,权利下放不足,政策、程序、作业方式或指引给予不足等;工程设计不足,例如人的因素、人类工效学考虑不足,运行准备不足等。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什么1、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爱好等情况;(2)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的详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记录;(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有哪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前言

管理人员一定意识到,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的所有方法都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再也不用遵守旧法规制订的最低指示性标准了。经理人如何履行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责任已经成为新世纪的重要新课题之一。但是我们所说的“管理”指的是什么呢?一种解释为:“在追求企业目标的过程中有效地利用资源”。毫无疑问,人员是企业的重要资源。没有人,我们就无法运作。 根据《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管理条例》,企业承担着重大的责任,换句话说,“企业实施的方案要有助于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监测和审查预防性和保护性的措施。”这意味着,企业应该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实施健康与安全的程序和体制,而不是等到出事后再采取措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ohsas18001 和iso45001的区别

百度企知认证:具有从事第三方认证资格,目前获准从事的认证领域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进行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类别: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CNCA-R-2019-5181、现在最新版本为OHSAS18001:2007,国内对应标准是GB/T28001:2011;2、当前标准正在修订升级为ISO45001:2016,目前已经完成DIS稿的意见收集,预计2016年10月会正式发布。国内可能会在2017年进行转化,形成国家标准。

职业健康达人的主要事迹怎么写?

首先要介绍职业达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她或者他们从事职业健康工作主要工作简历及获得的重要奖励和荣誉称号向大家介绍,然后把职业健康达人多年来克服种种艰难曲折的过程他们总是身先士卒,坚定信念,全心身投入在这个领域,积极推进健康管理各项工作,在工作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介绍,重点在于通过他们的付出这项工作取得非凡的好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一、我国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2、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二、我国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国家监察是指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全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不。1、躯体健康(生理健康) 躯体健康是指身体结构和功能正常,具有生活的自理能力。2、心理健康 心理健康是指个体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使心理处于良好状态以适应外界的变化。心理健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心理健康主要是指无心理障碍等心理问题的状态,广义的心理健康还包括心理调节能力,发展心理效能能力。3、社会适应良好 较强的适应能力是心理健康的重要特征。心理健康的大学生,应能与社会保持良好的接触,对于社会现状有清晰、正确的认识。既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又不会沉湎于不切实际的幻想与奢望,注重现实与理想的统一。4、道德健康 道德健康是指能够按照社会规范的细则和要求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能为人们的幸福做贡献,表现为思想高尚,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

企业做职业健康预评价,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有先后顺序吗

没有顺序。做职业健康评价的单位注意:安徽金标准检测研究院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于企业诚信问题,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与这家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和机构要注意了,安徽金标准检测研究出具的检测报告、职业健康评价报告,可能不会被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那些做这家公司做评价的单位应及时联系,看看是否影响到大家的职业健康评价的时间安排。

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培训哪个好讲些

职业健康培训好些。1、安全培训是指帮助员工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教授如何使用安全设备、遵守安全规程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环保培训是指培训员工如何在工作中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环保培训的重要性在于,企业的环保责任不仅仅是遵守法律法规,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3、职业健康培训是指帮助员工了解和掌握职业健康知识,如职业病防护、工作环境卫生、心理健康等。职业健康培训的重要性在于,员工的健康问题不仅会影响他们的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也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报告

  20xx年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下,我公司严格按照《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不断完善体系建设,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较好地完成了体系要求的各项工作,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良好运行,现将这一年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总结汇报:    一、体系运行方针、目标完成情况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始终坚持 “遵章守法、珍爱健康、预防为主、构筑全员保障体系” 的方针和“持续改进”的.原则,共制定了以下13个管理目标:   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3、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率为100%;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为100%;   5、隐患落实整改率达到95%;   6、粉尘、CO、噪音、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年体检率为100%;   7、粉尘、CO、噪音岗位年监测合格率为90%;   8、厂内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9、厂内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10、全年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11、全年工亡事故为零;   12、全年重伤事故率低于0.5‰;   13、全年千人负伤率低于3‰。   20xx年10月份至今,在公司各单位共同努力下,上述13项目标中己完成10项,其中3项,由于相关方时间安排问题,计划待到12月底前完成。其中第1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目标没有完成,供应部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2人未能持证上岗,公司己向安监局提出取证申请,待安监局统一安排;第6项:粉尘、CO、噪音、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年体检率为100%,目标未完成,高炉射源岗位职工尚未组织体检,计划于12月份进行体检进行;第7项粉尘、CO、噪音岗位年监测合格率为90%,目标未完成,岗位监测尚未开展,己向公司提出职业卫生评价申请,准备组织进行。    二、法律、法规要求及合规性评价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在20xx年基础上,对己识别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增减,共识别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474个,各单位己根据具体要求辨识到相关条款。   依据己识别474个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其他要求,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合规性评价,总体认为我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各项职业健康安全作业活动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   公司各单位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对各项生产作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辨识出4520个危险源点,其中五级1829个、四级2133个、三级483个、二级11个。   为有效控制各类危险源,特别是控制重大风险,保证了公司安全生产,公司除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定期检查外,还制定了《重大风险控制方案》、《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煤气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煤气防护器具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确认制》、《危险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制度,通过各职能部室和各生产单位的全方位监控,力争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牙状态。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学习,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证、复审35人次。   2、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复审工作,695名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持有率达100%。   3、20xx年10份以来组织新入厂员工500多人,接受72学时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了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合格率为100%。   4、组织各项形式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截止9月底,共查出各类隐患507项,整改率达99%。   5、围绕体系目标,着力完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20xx年10月份以来,着重加强职工安全素质培训,先后组织节前职工煤气防护知识培训和考试,炼铁喷煤职工安全培训和考试,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   6、根据安全生产发展要求,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20xx年10月以来先后建立了《职业卫生安全职责》、《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互保、联保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8个文件制度。   7、加强班组基层安全管理。为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了《班组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和《班组作业活动五项记录》,明确了班组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   8、邀请迁安市疾控中心每年组织粉尘、煤气、噪音岗位员工进行了体检,目前尚无职业病例发生。   9、厂内交通管理。为加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杜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行为;自体系实施以来,物流车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配备防滑链、厂区道路安装侧视镜,车载灭火器等,并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截至目前无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10、厂内消防安全管理。今年以来,安全部、保卫部及各厂,对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进行排查,配备了多种灭火器材,划分了库区防火线;安装了库区禁火标志牌,制定了消防应急预案,消除了隐患,目前公司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11、加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20xx年各生产厂根据自身情况组织进行了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的策划、过程、记录、点评有序进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过演练活动,提高了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检验了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12、注重本质安全,加大安全投入,20xx年10月以来,累计投入安全资金280多万元,用于购买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有力保证了企业安全生产。   13、截至20xx年9月,累计发生轻伤4起,重伤1起,无工亡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率明显低于周边同类企业。   由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在我公司的良好运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一直走在同行业前列,20xx年公司连续第三年被唐山市及迁安市两级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   20xx年10月份,公司炼铁、炼钢两个生产单元顺利通过河北省安监局专家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二级达标验收,成为迁安地区唯一一家通过省级标准的钢铁企业。20xx年公司再接再厉,又申报了烧结、轧钢两个生产单元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二级,现己初步通过专家验收。    五、体系运行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   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内审员10人,培训日期为2007年,证已过期,且部分人员己流失,请公司予以安排协调,对内审员重新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知识培训。   2、部分隐患整改项目还没有实施,建议公司按安监局下达的整改要求按时整改,避免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根据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及国家有关政策,公司应尽快组织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和补办部分生产项目的“三同时”评价手续。   4、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公司应尽快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价。

悬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台帐。有相关企业的发个资料参考下

不知道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能更进一步地创造发挥出企业的效益。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是什么?

OHSAS18001

化工安全技术与职业健康这科要考试的内容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化工生产与职业健康安全 第一节 现代化工生产与安全 一、化工生产的特点 二、化工生产安全 三、化工生产事故类型及特点 四、职业健康安全在化工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化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应知应会题〕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分类及特性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析 一、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性 二、危险化学品过程危险性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一、登记注册 二、分类管理 三、安全标签 四、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安全教育 〔应知应会题〕 第二部分 化工安全技术篇 第三章 防火防爆技术 第一节 燃烧与爆炸基础知识 一、燃烧基础知识 二、爆炸基础知识 第二节 火灾的形成及其预防原理 一、火灾产生的原因 二、火灾事故的发展过程 三、火灾事故的特点 四、火灾发生的条件 五、生产过程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 第三节 燃烧爆炸的预防 一、预防燃烧(火灾)爆炸的一般原则 二、点火源的控制 三、对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处理 四、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 五、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 六、限制火灾爆炸蔓延的措施 第四节 灭火与灭火措施 一、火灾与灭火 二、灭火剂 三、灭火器 四、灭火系统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知应会题〕

求法律法规清单(安全、卫生、职业健康、特种设施等)

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6)《辽宁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辽安监安健【2009】166号(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591号(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范、标准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号(3)《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5)《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6)《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7)《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95号(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87-1985(11)《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1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1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1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1991(16)《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1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18)《安全色》GB2893-2008(19)《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1)《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2000]189号(2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2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2002(24)《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25)《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2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160-2004(28)《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WS/T 69-1996(2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3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如何处理安全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关系

ISO45001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自2020年起政府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机制建立,比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2013年1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其中要求所有工贸行业企业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就是产生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它是由政府主导的评审项目,评审组织为安监局评审单位,由安监局评审单位为申请评审的企业评审打分,合格后为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评审标准也分为基本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关注的是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控制重大风险源,使人、机、料、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企业安全标准化本质上不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的标准为《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是国家标准,评审单位为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关注的是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不规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也不规定具体的绩效评价标准,只关注人员健康和安全,不关注机器物料等方面的经济情况。通过认证后也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综上所述,如果企业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后,还是需要做安全标准化的,因为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归口管理部门也不同。但无论是那种都是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为根本出发点,规范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有助于企业实现绩效的持续改进,增强市场竞争力

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三)术语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四)职责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有区别,方针和目标不一样,认证机构不是同一个,但都遵循PDCA模式,相关要素是互通的,一般情况下,各企业都是把四个体系整合成一套体系文件。

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场所安全、职业病预防、心理健康、工作姿势与人体力学、应急预案与灾难管理等。工作场所安全要关注事故防护、防火安全、电器使用等,以确保员工的安全。职业病预防要了解各种有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包括化学物质、噪音、辐射等。心理健康培训可以帮助员工应对工作压力,提高情绪管理和抗压能力。工作姿势与人体力学的培训有助于正确使用工作设备,避免姿势不良导致的身体损伤。应急预案与灾难管理培训要教授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自救技能。

电力建设单位对职业健康管理的要求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文 件国电电源[2002]49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目 标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十一章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十五章 附 则 附 录A-F 附 录G-J 附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返 回 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ue004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返 回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ue004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二级独立的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3、施工企业的专业工地(队、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火电、送变电公司和水电工程局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安监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部或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其安监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经上级安监机构的批准。 5、各级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7、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监督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微机、气体与液体检测、风力测定等专用装备及工具。

我国颁布实施的旨在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法律是。

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报告可以一起做吗

最近我也在烦这个问题,刚接了个业务,是环境检测的,但偏偏要做车间粉尘,不是污染源粉尘。我就纳闷了,该怎么采样,该怎么出报告,放一起又不是同一个部门管。上网查了写报告模版,可以一起出,标准还是各自执行各自的。好在我公司可以做职业卫生也可以做环境检测,两方面采样和报告我都会出,问题解决了。。。呵呵!!到时候出的报告看看环保局那边认不认可吧!!

浅论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生产现场,重点是管理的标准化和作业的标准化。因此,公司不断创新现场管理机制规范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管理,加强生产作业全过程中对人、机、环境的持续有效监控,保持机械设备和作业环境的良好状态,做到人人职责清晰、事事标准明确、处处管理规范、时时监控有效。2004年我公司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为本市创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企业之一,并参加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的草拟工作,目前我公司已进入自查整改阶段。在创建过程中,对于我们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来说,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这两者之间关系显得尤其重要,本文结合创建工作对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两者之间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以供参考。一、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区别第一、安全质量标准化采取强制原则,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采取自愿原则。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通过实施严格管理,使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要求,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从业人员对自身安全和文明生产的愿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0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并印发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机械行业企业要按照此标准要求,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要求的重要体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PDCA循环,即“计划、行动、监察、改进”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损失的目标。组织是否实施该标准,是否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取决于组织自身的意愿。第二、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管理标准,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管理方法。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个标准,它分为基础管理评价、设备设施安全评价、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评价三部分,它对每一项管理活动、每一台设备设施、每一个作业环境的评价都有明确的量值规定,以此来判定企业是否达到安全质量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套企业管理的做法和程序,它表达了一种对组织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管理的思想和规范,主要强调系统化的健康安全管理思想,即通过建立一整套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机制,旨在控制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是与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并列的三大管理体系之一,这种体系是科学的、有效的、可行的,而且与组织的其它活动及整体的管理是相容的。第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有起点要求,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没有起点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适用于各类机械制造企业,采用千分制考核,分为三个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的为三级。也就是说,考核分不到规定的分值就不能达到相应的安全质量等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用于所有行业,旨在使用一个组织能够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并改进其绩效,它并未提出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准则,也未作出设计管理体系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不管这个企业是事故低发单位,还是事故高发、频发单位,都可以建立体系。二、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联系第一、都是强调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及动态管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企业安全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现代化管理转变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管理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利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科学方法和动态管理,可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通过持续改进,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整改,降低职业安全风险,不断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质量标准化中通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价与管理,以及对重要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从源头上加强了对职业风险的管理,采用动态管理方式,降低了事故事件的发生概率,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异曲同工的效果。第二、都是强调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我国已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对于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中所列的考评条款是根据国家和行业法规、标准以及安全健康的有关规定编制的,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就是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底线,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预测、度量系统的安全性、规范性、科学性的依据,是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一条最基本的保障线。遵守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也是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组织通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等活动的实施确保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监视检查。这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精神完全吻合。第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建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它相当于体系运行中的作业指导书,可以为危险源的辨识、运行控制、绩效改进提供方法和手段,它的产生使体系的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体系的有效运行。综上所述,安全质量标准化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两种必不可少、相辅相成的手段和管理标准。两者各有侧重,既不能偏废,也不能绝对化,要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来实现安全质量标准,最终达到降低职业风险,提高本质安全的目的。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探索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定不移地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融合起来,坚持落实管理体系不走样、坚持标准不放松,使公司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企业停产期间,可以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吗

企业停产期间不可以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在停产期间,仍然需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的重要工具,也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基础。因此,即使企业在停产期间,也必须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企业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给员工的职业健康带来风险。

为什么推行安全标准化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什么区别?企业必须过哪一个认证呢

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是国家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提出的,一般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去做的话不会出大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在2.7节明确要求: 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因此要优先通过安全标准化认证!

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

  在这个社会上都是一些弱肉强食的人,你在底层的话就注定是被人踩着上位的,所以你也要有一个觉醒,你也要踩着别人上位,这样才不会被人歧视被人看不起,以下是我为您准备的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一)   测试题目:如果你是电台广播行业的从业人员,你最想担任的会是以下哪项职务?   A:主持人   B:音控人员   C:企划制作人员   D:特别来宾或受访人员   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结果分析   选A的人   你也许没有想到在工作上登峰造极,或许还自认是清心寡欲之辈,老板如果想要让你在公司奋发工作,就要给你全力发挥的空间。你的决定不容别人染指,最聪明的方法,就是尊重你,而不是正面挑战你,并不时给予激发你荣誉心的赞美,摸顺了你的脾气,你就会是公司的超级动力火车了。   选B的人   乍看之下,你也许不太起眼,是平庸之辈,但其实你期待能攀上最高点,飞上枝头当凤凰,所做的一切,也是为了这个目标。如果你觉得所做的工作,能得到老板的肯定,那你会愿意加倍努力,但要是让你发现升官加薪无望,或是公司没前途,你可能也会二话不说,马上就调头走人,往其他轨道飞驰去,留都留不住呢。   选C的人   你期望老板能给予你充分的信任,使你做起事来不会绑手绑脚,更不用瞻前顾后,套句广告词,就是“没有后顾之忧”,那你这辆动力火车,就会任劳任怨来加油上路,不用老板操心。你的圆融性绝对足够,但是你不能忍受没有品位的人来指挥你,那对你来说等同世界末日,所以有智慧的老板就是要给你信任,信任你办事的能力和创意。   选D的人   你不属于冲刺型健将。真正会赏识你的老板,就是不用给你过高的职衔,但是却给你一把至高无上的尚方宝剑,使你不用在太多的限制下,就能在最恰当的时间出手,改善公司的不良状况。你甚至不用亲自出动,只要告知相关人士去执行就可以了,所以,当老板的智囊最适合你了。(完)   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二)   测试题:夏天逛街又累又热,若要买一杯饮料解渴,你会买:   A.冰奶茶   B.雪顶咖啡   C.矿泉水   D.可乐   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结果分析   A. 选“冰奶茶”   为人处世过于圆滑的你,是天生的和平主义者,在职场上总是与人为善,不愿与人相争,也不愿树立敌人,有时还会竭力取悦于人,虽然这并不是为了讨取他人的欢心,而是为了表现自己的真心诚意,但过于八面玲珑的待人接物难免会让周遭同事心生疑惑。你倒不会遭到歧视,只会招来妒忌。   B. 选“雪顶咖啡”   不苟言笑,始终给人一种神秘感的你,职场上并不是那种会积极主动跟人交往的类型。沉默寡言而不喜逢迎的你,对个性不合的人总是态度冷淡,不愿与之多说两句,面对上级领导,你更是不会说些阿谀奉承的谄媚话。难免有人觉得你是榆木疙瘩。   C. 选“矿泉水”   天性敏感多虑,且不喜与人沟通,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当受到同事或者上级有意无意的怠慢、毒舌时,你很容易因受到触怒,而不自觉地引爆自己的坏情绪轰隆隆地爆发出来,让身边人也感觉到还是离此人远些为妙。   D. 选“可乐”   你是典型的职场老黄牛——天性踏实沉稳,努力上进,在公司里整天勤勤恳恳、加班加点。虽然一向认真严谨的你在工作当中,很少犯错,但也很少建功,上司不会对你有过多责怪,但也不会有过多的赞美。这是因为,你虽然擅长埋头苦干,但性格内向、不善言谈的你,也忽视了与同事的沟通交流,也不大擅长抓住在上司面前表现自己的机会。有人会歧视你太死板。(完)   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三)   职场中你会是怎样的动物?测试开始:   1. 某天,你走进办公室时发现有一位陌生人,你认为他是来找老总谈工作的客人吗?   是-3   不是-2   2. 同事要你帮忙完成一件有困难的事情,你会认为他是有意刁难你吗?   是-6   不是-4   3.很少说话的两个同事突然变得很亲热,你会觉得有“猫腻”吗?   是-5   不是-8   4. 同事被上司单独叫去谈话,你认为上司是要批评他吗?   是-11   不是-6   5.下班后从洗手间出来,你发现所有人都不在办公室,你会继续留下来加班吗?   是-A   不是-9   6. 上司突然问起你正在负责的工作项目,你会不会认为他对你不够信任?   是-7   不是-12   7. 公司来的新人都是你预想中的人吗?   是-11   不是-9   8.你会留意办公室的同事每天的心情变化吗?   是-11   不是-12   9. 有个同事突然成为大家谈话的焦点,你也会有意关注他吗?   是-10   不是-11   10. 对于上司的“心腹”人物,你会重视他吗?   是-12   不是-11   11. 进入一间新公司,你会先了解公司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吗?   是-B   不是-12   12. 你是不是很重视来到你办公桌前的每一个人?   是-C   不是-D   职业健康心理测试题目结果分析   A型的你:一只胆小怕事的乌龟   很遗憾,你完全意识不到办公室政治的危险。你是个追求安定、甘于现状的人,反正你不渴望出人头地,所以认为工作马马虎虎过得去就好。你对陌生事物有种天生的恐惧心理,上司一出现在办公室,你就在心里祈祷“昨天的报告千万别出错,千万别再找我干别的事!”你这样畏畏缩缩的性格,上司和同事都不会把你当“自己人”,所以你的职场生活也就得过且过吧。   B型的你:一只好打抱不平的山猫   尽管你对办公室里的风吹草动表现出了重视,但总难以正确分辨事情的本质原因,容易被表面现象蒙蔽。你个性冲动,缺少冷静的头脑,经常空有一腔热忱却好心办了坏事。你思想单纯,往往成为办公室的“出头”之人。可是别忘了“枪打出头鸟”的古训,如果你不想做无畏的牺牲,还是静下心来,学会冷眼看职场吧!   C型的你:一只爱憎分明的凤凰   你有敏锐的观察力,又不乏理性的分析能力,百鸟群中,你便是独具慧根的凤凰。面对同样一件工作,你总有最佳的处理方式,所以同事都喜欢向你讨教“锦囊妙方”,你的好为人师也让你有良好的人际基础。只可惜生性清高的你,不愿意做违心之事,并常因此和上司起冲突,这也是优秀的人在职场发展得不如意的根本原因。   D型的你:一只外干中强的刺猬   在你和善亲切的外表下,可是藏着一颗永不满足的狂野之心哦。你天资聪颖,能够洞察同事的内心和揣摩上司的意图,属于办公室“大师级”人物。你冷静理智又不失热情,总是不动声色地替同事解决工作困难,所以你获得很多好评。别看你表面上一副与世无争的亲和,其实你很清楚自己要的是什么,以及为了目标该牺牲什么或争取什么。于悠哉游哉的工作态度中螺旋式上升,你这只敏感的刺猬,可以说是“杀人于无形”啊!(完)

如何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管理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蒋建民  副组长:陈永来  组员:肖志强、段永猛、陈永来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如何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以安全管理部、行政办公室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组长:蒋建民  副组长:陈永来  组员:肖志强、段永猛、陈永来  4.1.1 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 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 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 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 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 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建立哪几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职业病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 —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应建立哪些制度

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可以参照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 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 目标、 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在建设、施工中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件进行教育、监督,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外委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为未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报职业健康安全部备案。 五、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60岁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二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二十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二十八、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生产准备单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三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现为统一规范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1.2厂区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1.3厂区各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1.4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1.5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1.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1.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1.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1.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1.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1.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二、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2.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2.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症名单及处理情况;2.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2.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2.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2.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三、“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四、“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五、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六、“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七、员工辞职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八、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九、安全部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柜保管。十、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十一、职业卫生档案柜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柜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二、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存放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三、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每年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样本目录 一、职业卫生管理台帐1、台帐之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2、台帐之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3、台帐之三 职业病防治实施档案4、台帐之四 职业卫生教育档案5、台帐之五 职业卫生监测档6、台帐之六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规定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分别是怎样的?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 安健环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有四个必学的内容如下:1、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2、公司职员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的培训。3、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的培训。4、消防、中暑、中毒、意外事故的紧急预案知识培训,必要时演练。5、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培训。《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材》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概述、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卫生许可以及职业病的诊断与保障等。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产品的特性,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有以下特点: (一)复杂性 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涉及大量的露天作业,受到气候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理条件和地域资源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大。 (二)多变性 一方面是项目建设现场材料、设备和工具的流动性大;另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项目不断引入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这都加大了相应的管理难度。 (三)协调性 项目建设涉及的工种甚多,包括大量的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用电作业、爆破作业、施工机械、起重作业等较危险的工程,并且各工种经常需要交叉或平行作业。 (四)持续性 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从设计、实施直至投产阶段,诸多工序环环相扣。前一道工序的隐患,可能在后续的工序中暴露,酿成安全事故。 (五)经济性 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经济性。 (六)多样性 产品的时代性和社会性决定了环境管理的多样性。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关系

三标一体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1、公司承诺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起点,努力追求具有行业一流的环境与安全绩效;2、公司建立并保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预防污染,预防事故,持续改善环境/安全绩效。3、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舒适的生产与工作环境,减少职业危害;4、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能源资源、降低消耗,追求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二、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主要就是一个健康管理的预防措施。以及出现问题以后怎么解决。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包含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内容包含方针、目标、危险源识别,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管理、绩效测量和改进等。

职业健康方针的制定原则

 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体制  我国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  “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我国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监察是指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全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群众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对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监督。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工会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群众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到企业、班组和个人。

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体系简介

1.安全技术系统可靠性和人的可靠性不足以完全杜绝事故,组织管理因素是复杂系统事故发生与否的最深层原因,系统化,预防为主,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2.推动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助于提高全民安全意识;3.使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转变为主动自愿性行为,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形成自我监督、自我发现和自我完善的机制;4.促进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消除贸易壁垒和加入WTO后的绿色壁垒;5.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安全卫生技能,大幅减少成本投入和提高工作效率,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6.改进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人的工作效率与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密不可分,其良好状况能大大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动力;7.在社会树立良好的品质、信誉和形象。因为优秀的现代企业除具备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外,还应保持强烈的社会关注力和责任感、优秀的环境保护业绩和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8.把OHSAS18001(OSHMS)和ISO9001、IS014001建立在一起将成为现代企业的标志和时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二号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4.总则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4.2责任和义务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职业健康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法律依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编制。 2 编制项目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遵循下列步骤: 1 工作分类。 2 识别危险源。 3 确定风险。 4 评价风险。 5 制定风险对策。 6 评审风险对策的充分性。 3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目标,控制程序,组织 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对分包的安全管理 等内容。策划过程应充分考虑有关措施与项目人员能力相适宜的要求。 4 对结构复杂、施工 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必须制定项目总体、单位工程或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 5 对高空作业等非常 规性的作业,应制定单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措施 ,并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合格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验证。 6 临街脚手架、临近 高压电缆以及起重机臂杆的回转半径达到项目现场范围以外 的,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7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中必须包含什么承诺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中必须包含的承诺如下: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有:1、我国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3、“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原则:1、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动态的,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更新的奋斗目标。2、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时,文字要简练,易于使组织全体员工及相关方理解。3、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反映组织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体现组织在一定时期的奋斗目标。4、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与组织自身和区域环境相适应,要有针对性,不要写成口号式。

我国的质量方针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分别是什么?

我国一贯遵循的质量方针: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未来十年我国质量发展的工作方针是:“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以质取胜”。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体制我国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我国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监察是指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全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群众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等对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监督。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工会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群众监督检查网络作用,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责,发动职工群众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到企业、班组和个人。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安全管理首先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根据工程特点,识别重大危险源,并制定针对性的保证措施;安全技术交底按照识别风险、进行书面交底、召开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对交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改正的程序进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门人员编写方案,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再组织实施。3.5.1 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1)项目经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要管安全的原则,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质量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消防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参加每天例行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并落实、检查。(2)专职安全员职责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执行省、市及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并执行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进场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组织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组织每天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负责下发问题整改单,并亲自监督整改。经常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时,首先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督促改进措施的落实。(3)施工员安全职责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合理安排班组工作。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安全消防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4)施工班组长职责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严禁酒后上班,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和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认真听取安全技术交底,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宣教活动,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不安全做法有责任提出改进意见。爱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发现损坏,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处理。如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上级领导报告。3.5.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2)安全技术交底制,专职安全员向各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施工员向施工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队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特殊工种职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电工、电气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上述工种的作业。4)安全检查制度,项目经理部每天每班作安全检查。5)安全验收制度,凡大中型机械安装、安全通道搭设、电气线路架设等项目完成后,都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或投入使用。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得放过。安全资料详见附件四:安全资料目录。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你首先要懂基本的要求,然后才可以,进行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是什么?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满足连续、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诊断职业病以及职业卫生执法的需要,内容应当完整简要。本办法把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规定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是劳动者健康状况的重要证明,也是用人单位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干预措施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了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本办法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告知和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时限作出规定。

PDCA模式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分为5个部分,包括实施与运行(  )。

【答案】:A,B,C,E本题涉及的考点是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素。PDCA模式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分为: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和纠正措施;管理评审。

消防对于安全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方面有哪些建议

1、消防的目的是为了员工的安全!2、从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只要有员工在进行工作,那么就一定会出安全问题(比如:用小刀的时候,切到手指之类的!)所以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相关的,专业的培训!3、在安全措施方便,尽可能的提前预防(以预防为主),并在实施的过程中针对一些重点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4、职业健康方面由于工种的不同会有不同,请查阅相关的工种的安全要求!(比如:登高时要安全绳索,电焊东西的时候需要口罩或者眼镜等等)5、七分雪为您解答!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六个一是什么

1、建立或指定一个管理机构2、明确一名以上职业卫生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3、建立健全一套执行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规范一套明晰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5、设置一套规范的公告牌、告知栏和岗位警示标示6、建设一个以上有序的示范岗位

企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形象,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改变过去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什么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英文缩写:(OSH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作为目前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OSHMS是一套系统化、程序化和具有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核心是企业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规范和有效,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从而预防事故发生和控制职业危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所倡导的"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管理理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  在我国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不仅可以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达到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目的,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破除国际贸易壁垒和改善我国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国际形象。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基本内容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及其标准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企业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作为OSHMS,首先要以实施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为目的,其次是要保证能够将这一方针得以有效实施。它不仅应与企业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的结合,而且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涉及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的一切活动。它要求把组织职业安全健康 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文 件化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 HM S)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企业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咨询、认证的主要程序  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一项系统、科学的工程,咨询和认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化操作。  http://www.aqtd.cn/aqlw/html/137609.html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相关内容,以供参考。一、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实施要点(一)职业健康和安全计划书的编制。内容包括总体策划、经验分析、资源计划、事故预防措施等。(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的划分项目经理部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安全技术交底制2.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二、安全检查1.安全检查可以定期性、经常性、季节性、专业性、综合性和不定期地进行。2.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3.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应编制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4.安全检查应注意问题。将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制定和建立安全档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认真执行;落实责任是前提,强化管理是基础,以人为本是关键,常抓不懈是保证。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群防群策;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是践行“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即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人们已把身心健康、舒适、提高幸福指数等作为新的奋斗目标,对健康的需求也在发生质的变化。 2、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是企业管理实现质的飞跃的具体体现。生命的状态不仅仅是活着,还有健康。只有健康的人才能从事一切活动,企业的健康管理是提高员工生命质量的重要手段。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预先发现职业禁忌症;2、在岗期间后通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从而可进行及时治疗处理;3、离岗时通过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并了解在岗期间是否患了职业病,故离岗时检查也是非常重要的。扩展资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作用1、能够促使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法治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在实施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做出两个承诺,其中一个重要的承诺就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同时,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要合法,体系的运行控制也要合法。因此,管理体系建设和持续保持的前提就是要守法。管理体系还规定了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健康安全的最终责任。这样势必促使企业将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这也符合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社会的时代要求。2、为完善企业绩效提供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现代系统管理的科学理论基础上,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从企业的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它为企业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了结构化的运行机制,能够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另外,我国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

职业健康与安全作文1000字

  Before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laws, most companies paid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their staff. The laws punish companies severely if an employee hurts themselves at work if the company did not do everything they could to make the workplace safe.  在没有职业健康和安全法以前,很多公司对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都不是很重视。如果公司没有尽力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员工因公受伤时,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就会给公司严重的惩罚。  OH&S is a responsibility of the HR department. The HR department should have a written OH&S policy that all staff should be told about when they join the company.  职业健康和安全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责任。人力资源部应该准备一份书面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政策,所有职员在加入公司时都应该被告之。  If you work with computers, you should rest your eyes and hands for at least five minutes each hour. If you don"t, you could damage your eyes and develop a problem called Carpal Tunnel Syndrome in your wrists.  如果你工作时使用电脑,应该每小时让眼睛和手休息至少五分钟。不这样的话你的眼睛就会受到损害,而且手腕可能患上腕关节综合症。  For people who have to lift heavy things, the company should show you how to lift properly so that you don"t injure your back. Pay close attention to OH&S policies to protect yourself from serious injury at work.  对于那些必须抬重物的人,公司应该告诉他们抬重物的正确方法以防止损伤背部。密切关注职业健康和安全法以防自己在工作时受重伤。  OH&S also involves having a comfortable chair and proper desk to work at as well as having a good keyboard if you do a lot of typing.  职业健康和安全还涉及到工作时要有一把舒服的椅子和一张合适的桌子,如果打字很多的话还要有一个好的键盘。  Remember, work is important, but your health is even more important!  记住,工作固然重要,但是你的健康更重要!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

什么是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国内的组织必须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取得市场准入的通行证。鉴于此,国家经贸委了发了《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试行标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47号)和《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983号),这将有效地推动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向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组织管理模式符合国际惯例,提高组织在国内外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套标准体系,它表达了一种对组织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管理的思想和规范,也给出了按照这种思想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做法和程序。这种体系是科学的、有效的、可行的,而且与组织的其它活动及整体的管理是相容的。因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是一种从总体上对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科学和规范化控制的战略与方法。这一管理体系为组织如何抓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它不局限于个别的隐患或职业危害,也不局限于单—的标准,而是从系统的、战略的和机制的角度,为组织建立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机制、程序及组织⑶夷芄煌ü中慕欢系赝晟坪吞岣摺R虼耍⒅耙到】蛋踩芾硖逑担⒉灰馕蹲抛橹鼻暗闹耙到】蛋踩纯鼍痛锏搅艘桓龊芨叩谋曜蓟蛘卟怀鑫侍猓撬担细竦匕凑照庖惶装旆üぷ鳎榭鼍突嵋徊揭徊降馗纳啤R虼酥耙到】蛋踩芾硖逑凳强蒲У摹⒖刹僮鞯摹?/SPAN>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应与预防事故及预防职业危害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由独立的工作变成整体的工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对组织进行整体的安全评估或者危险因素的辨识,这样就可以把目前呈分散趋势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检查等等,统一纳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来开展,这无疑将会全面地促进组织的各项工作。组织通过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可以提高组织的安全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组织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2.可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防范安全健康风险,减少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3.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改善政府——组织——员工(以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提高组织的信誉、形象和凝聚力;4.可以为组织在国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吸引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创造条件;增强组织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组织的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消除贸易壁垒,是组织的第三张通行证。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主要包含什么

3个方面:1、职业健康,occupationalhealth,针对公司员工保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2、安全,safety,保护员工在工作中事故的预防等3、环境,environment,公司的业务活动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废气、废水、废弃物、厂界噪声等。网上资料很多的,可以去找找。

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

劳动者在预防职业病时应尽的义务如下: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一、职业健康安全理念1、安全管理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安全管理工作原则: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3、安全管理目标: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作用1、能够促使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法治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在实施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做出两个承诺,其中一个重要的承诺就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同时,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要合法,体系的运行控制也要合法。因此,管理体系建设和持续保持的前提就是要守法。管理体系还规定了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健康安全的最终责任。这样势必促使企业将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这也符合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社会的时代要求。2、为完善企业绩效提供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现代系统管理的科学理论基础上,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从企业的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它为企业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了结构化的运行机制,能够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三、职业健康包括哪些方面1、职业健康体检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3、职业人群健康状况评价4、职业人群动态管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中必须包含什么承诺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中必须包含的承诺如下:1、承诺遵守自身所适用且现行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管理机构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署的集体协议或其他要求。2、承诺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有:1、我国的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3、“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原则:1、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动态的,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更新的奋斗目标。2、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时,文字要简练,易于使组织全体员工及相关方理解。3、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反映组织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应体现组织在一定时期的奋斗目标。4、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应与组织自身和区域环境相适应,要有针对性,不要写成口号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素应包括

职业健康管理要素应包括这个,具体包括什么我不清楚。

运输企业职业健康常识

1. 危险运输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众所周知,在人们的工作活动或工作环境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潜在的危险源,可能会损坏财物、危害环境、影响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伤害事故。这些危险源有化学的、搜索物理的、生物的、人体工效和其他种类的。人们将某一或某些危险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其可能造成的后果称之为风险。风险可用发生机率、危害范围、损失大小等指标来评定。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对象就是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风险引发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各种各样的,一般分为以下几方面: (l)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伤害; (2)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健康伤害(包括心理伤害); (3)资料、设备设施的损坏、损失(包括一定时期内或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的损失);(4)处理事故的费用(包括停工停产、事故调查及其他间接费用); (5)组织、职工经济负担的增加; (6)职工本人及其他人的家庭、朋友、社会的精神、心理、经济伤害和损失; (7) *** 、行业、社会舆论的批评和指责; (8)法律追究和新闻曝光引起的组织形象伤害; (9)投资方或金融部门的信心丧失; (10)组织信誉的伤害、损失,商业机会的损失; (ll)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降; (12)职工本人和其他人的埋怨、牢骚、批评等。 职业安全健康事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的耗费远远超过医疗护理和疾病赔偿的费用,也就是说间接损失一般远远大于直接损失。 风险引发事故造成损失的因素有两类:个人因素和工作/系统因素。其中个人因素包括:体能/生理结构能力不足,例如身高、体重、伸展不足,对物质敏感或有过敏症等;思维/心理能力不足,例如理解能力不足,判断不良,方向感不良等;生理压力,例如感官过度负荷而疲劳,接触极端的温度,氧气不足等;思维或心理压力,例如感情过度负荷,要求极端集 中力/注意力等;缺乏知识,例如训练不足,误解指示等;缺乏技能,例如实习不足;不正确的驱动力,例如不适当的同事竞争等。工作/系统因素包括:指导/监督不足,例如委派责任不清楚或冲突,权利下放不足,政策、程序、作业方式或指引给予不足等;工程设计不足,例如人的因素/人类工效学考虑不足,运行准备不足等;采购不足,例如贮存材料或运输材料不正确,危险性项目识别不足等;维修不足,例如不足的润滑油和检修,不足的检验器材等;工具和设备不足,例如工作标准不足,设备非正常损耗,滥用或误用绝 由此可见,对损失的控制不仅仅限于个人安全控制的范围。戴明博士和其他的管理学家发现,一家公司里的问题,大约15%是可以由职员控制的,约85%或以上是由管理层控制的。损失并不是商业运作上"不可避免"的成本,而是可以通过管理来预防和消除的。 2. 职业健康知识 你好! 锡的危害 有以下: 多数的锡及其无机化合物是属于低毒物品,一般情况只要防护得当对人体在短时间无明显危害,但部分锡盐以及是长期接触锡粉尘可导致锡肺的发生,而且可以有神经毒害! 故如果长期接触锡粉尘需要注意防护,尤其保护呼吸道,部分锡盐如四氯化锡还要保护皮肤不要于之接触! 由于锡的品种不同,对人体损害也不一样,不过多数侵袭呼吸道,消化道,部分损害皮肤粘膜,少部分有神经毒害! 一般呼吸道表现可出现初期:稍有呼吸困难,干咳,不影响工作能力.中期:明显呼吸困难,影响工作能力.末期:无法工作. 消化道可出现恶性,呕吐,腹痛,便秘 皮肤可出现溃疡 铅的危害:长期接触铅者会出现神经毒害,早期为精神萎靡,明显乏力,后期为慢性头晕,头痛。急性中毒、慢性危害和“三致”危害 下方法来避免铅对人体的危害: 首先不要使用含铅材料做饮食用具,最好不要用彩釉陶瓷制品盛装酸性食物和饮料;尽量少到汽车流量大、铅污染严重的街道或公路旁去,尤其是小孩更应格外注意。汽车驾驶员切勿用嘴吸汽油,在行车中与前车保持一定距离,在拥挤的道路上,最好关上车窗;交通警察、汽车修理工和汽油站工人下班后要及时洗浴、更衣等,定期到医院做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治疗。 3. 道路运输企业有那些职业病 职业病定义: 1、职业病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2、法定职业病 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132种疾病。 3、职业病诊断标准 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作为职业病科和有关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依据。 4、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 采用能作为职业病诊断依据的临床及实验室有代表性的指标,区别病情的严重程度。 5、现场调查 深入作业或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旨在了解职业危害因素的品种、性质、来源、同工种人群的接触情况及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作业环境的监测及接触者的健康检查等以明确职业性危害因素与健康损害的关系。 6、职业病诊断 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必须依据职业史、现场调查和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除外类似表现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诊断。 4.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 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 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 3、典型事故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扩展资料: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生产教育,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贯彻单位的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本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新的劳动组织形式不断出现,给社会带来了知识结构、技术结构、管理结构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对安全劳动教育体系和培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重视和加强安全劳动保护教育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随着社会在不断前进,企业在发展,安全生产管理更要上一层台阶。 5.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1)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 1)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 2)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 3)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 (3)典型事故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6. 如何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 7.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要注意哪些方面 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意外事故每年都有百余万起,造成数十万人死亡。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70。 事故猛如虎,它已成为现代社会除疾病之外,残害人类生命的第二杀手,它不但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无数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不幸;有多少生命因此身残或命丧黄泉,有多少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 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高危行业的道路运输企业,如何从加强安全管理和“预防为主”入手,减少事故发生,使员工特别是驾驶员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呢?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则是关键。 细化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的可靠保障。把各项任务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各个岗位,实行安全与工资效益挂钩考核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制度。 同时,单位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单位与部门、部门与具体岗位,均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条款细化,奖惩分明的链条体系和管理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 安全例会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以会议形式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抓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分析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落实相应措施,部署好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加强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 大量的交通事故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为驾驶员忽视安全,违章行车、精神不集中、反应迟缓、缺乏经验、技术生疏等。 企业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做到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懂得安全知识,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 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严把“三关”:一是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从驾驶技能、思想道德、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二是严把检查关。 要加强日常和定期检查,对违章和违规驾驶员绝不能心慈手软,要坚决予以处罚或清退,使驾驶员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三是严把审验关。 要结合交警、交通部门的年审、年检工作,及时对驾驶员证件、资格、技能、健康等情况进行查验,同时建好基础档案,为对驾驶员进行规范性、综合性管理打好基础。 使驾驶员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三、落实措施,防范安全事故风险 道路运输是高风险的行业之一,存在事故高发的特点。 因此,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消除事故隐患和遏制事故发生是确保运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执法理念。 确立了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结合我国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大幅度上升的实际,为提高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强化经营者的安全意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实行高额保险外,企业还应建立履约金、安全保证金、安全费用等制度。 从而减轻企业发生事故时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尤其是重大节日运输前进行重点检查,把好驾乘人员上岗关、车辆技术关、运输装载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管理,结合推广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驾驶人员安全。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 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是人、车和环境,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 人是企业之根本,人是管理工作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要将“以人为本,亲和管理,安全高效”的思想贯穿运输生产全过程,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性化管理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主要体现。人性化管理强调的是人的角色置换,重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 因此,我们力求做到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全面综合地对事故和人进行分析处理,既吸取事故教训,又使肇事司机和广大员工受到教育。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员既是事故的肇事者。 又是事故的受害者。有的肇事者受伤以至丧生,既使没有受伤,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并陷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深深悔悟与自责中。 为此,我们在事故发生后要更多的是发挥企业人性化的感化作用,关心事故责任者,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关怀,化解驾驶员肇事后的矛盾心理,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吸取深刻的教训,并帮助他们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使其他员工从中受到启迪和警示。 五、小结 由于道路运输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 因此,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一定要防微杜渐。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的。 8. 铁路运输中的常识有哪些 描述: 答案1: 最佳答案 +答案2 +改编2 教育/科学->职业教育->职业培训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铁路运输中的常识 2010年2月3日 来源: 233网校 铁路是现代化运输系统,运输生产组织严密,规章制度周全。 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除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外,还要共同执行《铁路运输规程》等规章办法。用户有必要大体上了解办理托运货物的有关规定,在享受铁路货运营销服务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用名词解释 托运:指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部门以某种形式完成其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 承运:指铁路运输部门接受发货人的委托,代为运输货物并承担某些责任的过程: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托运人:委托运输的一方即为托运人。托运人可以是企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承运人:承担铁路运输任务的一方即为承运人。 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货物运单。

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 1.使在企业内活动的成员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2.使企业的经营者的灾害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3.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避免可能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二、意义 1.为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提供了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2.有助于推动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3.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动强制行为变为自动自愿; 4.会对企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5.将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备注:后续会发表文章跟大家交流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以及自己实际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继续强调职业健康与安全

澳大利亚历届政府都十分强调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因为这关系到澳大利亚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职业健康与安全关系到每一个澳大利亚人。良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践不仅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而且也提升了工人的士气和信念。通过遵循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践,企业不仅面临较少的工作场所伤亡率、从较高的雇员保留率中获益,而且同时提升了公司形象。不仅减少了与生产耽搁、培训新雇员和替换设备有关的成本,也避免了相关的不确定性和工作负荷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的压力和影响。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不仅对雇主、雇员和其家庭有益,而且也对整个国家和澳大利亚经济发展有益。未来一段时间,澳大利亚政府强调职业健康与安全理念还将持续或还加强,这集中体现在 2002 年 5 月 24 日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 ( 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出台的 “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战略 2002 ~ 2012”上。该国家战略阐述了澳大利亚政府关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基本立场、国家目标、短期和长期改进的优先领域、需要采取国家行动的相关方面,以及评估计划目标是否成功实现的指标等。该国家战略也明确了国家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上的预防原则以及从各优先领域中预期的成果等。该国家战略确立的基本国家目标是: 维护有意义的、持续的与工作相关的死亡事件的下降,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与工作相关的死亡事件下降至少20% ,其中,到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与工作相关的死亡事件下降 10%的目标。到2012 年6 月30 日,工作场所受伤事件下降至少40% ,其中,到2007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工作场所受伤事件下降至少 20% 的目标。该国家战略确立的取得短期和长期职业健康与安全改进目标的 5 个优先领域是: ①减少工作风险的影响; ②改进企业运作者和工人有效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能力; ③更有效预防职业病; ④在设计阶段,除去灾难隐患;⑤强化政府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健康与安全成果。该国家战略鉴别的需要采取国家行动的 9 个方面是: ①OHS ( OHS 指职业健康与安全) 数据; ②OHS 研究; ③国家标准; ④战略执行; ⑤鼓励措施; ⑥遵守支持; ⑦实践指导; ⑧OHS 意识; ⑨OHS 技能。除减少与工作有关的死亡、伤害和疾病外,该战略确立的评判战略实施是否成功的若干指标参数包括: ①工作场所各方认可并将 OHS 纳入其日常企业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②在工作场所和社区,增加的 OHS 知识和技能; ③政府制定和实施更有效的 OHS 预防措施; ④研究、数据和评估能为有效预防提供更好、更及时的信息。该国家战略确立的在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上的预防原则是: ①对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管理采用综合的和系统的方法,并作为日常企业运作的一部分; ②消除或控制风险的责任建立在源头上,即设计者、制造者或供货商或在工作场所; ③预防要求所有参与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协商的各方进行合作和承诺,接受鉴别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的各项责任,并启动预防行动; ④预防要求工作场所各方在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是有适当技能的,能有效参与协商,鉴别和实施改进措施; ⑤各级政府,以其作为主要雇主、政策制定者、管理者和中间联系人的身份,对取得良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成果有重要影响; ⑥有效的国家行动要求,主要的国家利益攸关者,包括各级政府承诺采取协调的、一致的和合作的方式,改善职业健康与安全; ⑦评估预防计划,并在各 OHS 利益攸关者中分享产生效果措施的答案和证据。该国家战略确立的各优先领域预期的成果 ( 目标) 是:u2022 在国家优先———减少工作风险的影响方面,预期的成果是: ①将使用取得成效的证据和经验,不断制定和实施干预措施,包括更有效使用指定目标的执行和诱因,以实现更有效的遵守和最佳的 OHS 实践; ②在每一目标领域,在利益攸关人间达成一致的改善业绩成果的项目; ③更有效分享OHS 信息、工具和方法; ④提高社区和产业对 OHS 的关注。u2022 在国家优先———改进企业运作者和工人有效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能力方面,预期的成果是: ①OHS 能力更广泛地融入管理、职业人员、专业人员、工人和检查官人员的培训中; ②评估系统的预防方法,鉴别能最佳打造工作场所有效管理 OHS 能力的那些因素; ③评估 OHS 体系,鉴别哪些因素是各规模和类型企业实施的最恰当部分; ④系统的 OHS 管理指南和培训产品是可得的,并旨在满足各利益攸关方的需要,包括中小规模企业的那些利益攸关人; ⑤更好地了解应用 OHS 管理工具的案例,包括其如何各项改进的企业成绩等; ⑥实践指南是广泛可得的,以帮助各工作场所方测定和评估其预防努力的有效性。u2022 在国家优先———更有效预防职业疾病方面,预期的成果是: ①更及时地鉴别和控制影响雇员健康的暴露问题; ②更有效接触产业、医疗和其他相关团体,以更好了解和发展预防职业病的控制措施; ③提供更多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数据和研究系统,包括暴露的措施、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这些措施可用于更好鉴别现有的和即将浮现的对职业健康构成的风险; ④提高对职业病问题的认识,并在源头上控制风险; ⑤把职业病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融入管理、职业、专业和检查员队伍培训中; ⑥更好、更容易地准入有关防止和控制暴露措施与步骤的实践指南; ⑦在需要的地方,考虑、评估和修正管理方法,以实现有效的控制。u2022 国家优先———在设计阶段,除去灾害隐患方面,预期的成果是:①通过工厂、物质和流程生命周期的管理,采用更安全的方法; ②OHS 安全设计能力融入管理、职业人员、专业人员和检查队伍培训中; ③评估基于管理的和其他诱因措施对鼓励安全设计的相对有效性和影响,相关发现用于优化该重点领域的实施; ④提升设计专业、客户和社区对安全设计重要性的认识; ⑤在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客户和其他相关人更系统、更综合应用风险管理原则; ⑥采购决策考虑安全设计因素。u2022 在国家优先———强化政府能力建设,影响职业健康与安全成果方面,预期的成果是: ①不断改进政府作为雇主的 OHS 业绩; ②采用全政府方法,确保在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OHS 含义能得到考虑和重视; ③在可行的地方,政府、项目管理者和承包商,通过供给链使用,改进 OHS; ④有关测算和报道 OHS 成果的实践指南可为公共行业机构可得; ⑤不断改进政府作为 OHS 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方面的业绩。开展评估活动是该国家战略的一个中心组成要素。评估程序将在与各利益攸关人或利益方协商的基础上加以制定和提炼。评估内容主要针对依该国家战略所制定的国家优先议题的每一行动计划以及每 3 年至少一次的有关该战略实施的效益、有效性及相关影响等。为有效实现该国家战略的各项目标,澳大利亚安全与补偿理事会( Australian Safety and Compensation Council) 计划通过以下手段和途径加以促进: ①制定和评估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和实践准则,确保产业能以可行的方法实施职业健康与安全最佳实践; ②支持国家 OHS 能力机构的发展,这些能力包含在各个职业教育培训中的各个方面; ③制定和提升各种机制,包括工程学生安全设计资源一揽子计划,该一揽子计划为工程教育者提供有关安全设计的实际信息,以支持培训学生认识设计安全产品、安全建筑物、安全流程和安全系统的重要性; ④通过国家运动如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周,提升对 OHS 重要性的认识; ⑤通过授予国家安全工作奖,鼓励在 OHS 方面的杰出业绩; ⑥改进全政府范围内工人补偿数据和研究成果的收集与分析工作,报告政策和管理框架,改进政府内的决策等。在矿业方面,为遵循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战略框架精神,同时也是为了与 “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战略 2002 ~ 2012”要求相匹配,细化相关安排,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矿业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澳大利亚矿产与石油资源部长理事会与 2002 年 3 月出台了 “国家矿山安全框架———实现安全与健康的采矿工业: 政府的作用”,阐述了政府在矿业职业健康与安全中的原则、立场、作用以及为实现目标而计划采取的战略措施。该框架明确,政府在矿业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目标是: ①基于总体的 “关照职责”方式,建立一个连贯一致的立法框架; ②支持与国家培训框架一致的 OHS 能力发展和能力评估活动; ③客观认识不同的需要,制定一个合作的、为责任持有者提供咨询信息的途径,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遵守各项规章; ④更新和公布执行战略,以便责任持有者能充分了解不遵守的后果,以及这些后果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相同的; ⑤建立若干一致的、可靠的 OHS 业绩数据收集、分析和公布体系,以便有关预防措施的决策能建立在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 ⑥建立有效的与各利益攸关方的区域、国家和跨国家协商途径,在不同管辖间建立一个公开的沟通和协商机制,以使各战略沟通可不断保持下去; ⑦建立相关各项战略,支撑对矿业安全与健康问题开展有效的研究。最终目的是: 通过全国的一致性、鼓励企业层面上利益攸关者采取行动、使用最佳实践方法和不断改进焦点问题、认同矿山健康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在雇主和雇员身上以及同时确保政府管理机构的责任性,来实现安全与健康的矿产工业目的。政府在矿业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是: ①在全国一致的立法框架内开展工作 ( 无须为管理框架而臆测某一特殊结构) ; ②支持产业 OHS 能力发展; ③为企业和其他责任持有者提供支持以促进规章遵守; ④开展有助于业绩改进的执行活动,满足社会对法律执行的预期; ⑤收集和使用一致、可靠和有用的有关 OHS 业绩的数据; ⑥在利益相关人间培育区域以及跨国家协商机制,确保信息流动以促进产业实践的托管; ⑦开展有效的采矿 OHS 问题研究,以便研究结果能有利于预防活动。政府取得矿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目标的策略是: ①建立一个全国一致的立法框架,融合、匹配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76 “矿山安全与健康”的要求;②与采矿工业培训顾问机构密切合作,支撑均衡的能力建设和评估体系发展; ③在政府机构间,建立协作机制,建立一个连贯一致的指南; ④使各管辖区 ( 州和领地) 的战略相匹配,以有利于贯彻执行,实现一致性; ⑤与NOHSC 合作,开发一个协调一致的、可靠的 OHS 数据库; ⑥强化和鼓励地区、国家和跨国家间的磋商机制; ⑦建立政府鼓励对矿业 OHS 开展有效研究的恰当机制。由于 “国家职业健康与安全战略”和 “国家矿山安全框架”均得到了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部长理事会和澳大利亚矿产与石油资源部长理事会的同意,因此,该国家战略和国家矿山安全框架不仅只是在联邦层面上加以贯彻落实,而且也将在州/领地层面上加以贯彻落实。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不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权宜之计,而且是政府的既定方针。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作,联邦与州/领地政府不仅有政策,有行动,有措施,而且还有战略,有相关法律作保障,因而无疑仍然是今后的重点工作领域之一。

职业健康如何确保安全生产

职业健康对员工的要求很严,从而起到防护员工的作用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主要包含什么

3个方面:1、 职业健康,occupational health, 针对公司员工保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2、 安全,safety,保护员工在工作中事故的预防等3、 环境,environment,公司的业务活动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废气、废水、废弃物、厂界噪声等。网上资料很多的,可以去找找。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是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哪四个

最高管理者应确定和批准本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在界定的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a)适合于组织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b)包括防止人身伤害与健康损害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c)包括至少遵守与其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及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诺;d)为制定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供框架;e)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f)传达到所有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旨在使其认识到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g)可为相关方所获取;h)定期评审,以确保其与组织保持相关和适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另外,我国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

如何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的危险源辨识

  (一)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很多,基本方法有: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获取外部信息、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故障树分析。这几种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或局限性,辨识危险源过程中使用一种方法往往还不能全面地识别其所存在的危险源,可以综合地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二) 危险源辨识应考虑“三、三、七”的要求所谓“三、三、七”,是指三种状态,三种时态,七个方面。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七种类型(安全):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性、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生理、心理)。(三) 危险源辨识应注意的几个方面1、 施工工艺存在的职业危害:通过分析施工工艺构成,了解产生有害因素的作业源点及其散发有害因素的性质、特征等情况。施工工艺的特点不同,所产生的职业危害也有很大差别。例如:铁路工程中的硫磺锚固工艺,公路路面工程中的沥青摊铺工艺,土石方或隧道施工中的爆破工艺,等等。2、 作业方存在的危害:在接触同类有害环境(物质)因素条件下,作业方式对职业危害的风险度有很大影响,我们应尽量考虑机械化或半机械化施工,并给作业人员配备专用劳动保护用品,以减少对人员的危害。3、 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在同一种作业方式下,由于采用的物质、环境条件的不同,对人体的危害差别颇大。一方面要识别危害因素的类型,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另一方面要识别各危害因素的存在形态、分布特性、扩散特点、成份、浓度或强度等。此外,还应分析危害因素产生及变化的原因,以便制定防护对策。4、 作业人员接触有害因素的频率或时间:在生产方式类似,环境因素(物质)相同的条件下,职业危害因素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工人接触的时间。5、 劳动组织:有些危害是由于劳动组织不合理引起的,如作业时间过长。通过劳动组织还可了解职业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情况,如接触尘毒的人群数量、性别特征、年龄结构、行为特征等。6、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识别防护设施配置情况,是否配置有劳动卫生防护设备、实施通风、除尘、净化、噪声治理等,多工位作业场有效防护设备的覆盖面;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如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运行参数如何;防护效果,如集尘、毒风罩是否完好有效,闸板是否灵活可靠无泄漏,净化效果、噪声消除、隔离是否有效等。

应该如何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很多的,建议进入百度文库收索,选择使用。有帮助请采纳一下,谢!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有哪些?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就是“五零”“一低”:1、火灾、爆炸事故为零;2、人身死亡事故为零;3、多人中毒事故为零4、重伤事故为零;5、职业病发生率为零;6、千人轻伤率低于千分之二。管理方案: 就是根据公司内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制定整改的措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和辅助性要素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核心要素:目、险(前)、职、对、结、法(夫妻)、运、监(孕检)、审核、评审。目前职对结法(夫妻)孕检审核评审。目标;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对危险源辨识、结构和职责;法规和其他要求;运行控制;绩效测量和监视;审核;管理评审。7个辅助性要素包括:培训、意识和能力;协商和沟通;文件;文件和资料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和记录管理。参见教材P199.该题针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知识点进行考
 1 2 3  下一页  尾页